《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1(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

zhiyumiko2022-10-04 11:39:541条回答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1(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2(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怎么理解,我理解1、2括号里面换一下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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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zcsw 共回答了13个问题 | 采纳率92.3%
未登记不产生抵押权,买房人没有任何义务对债权人.登记后有抵押权,必须有人还款才能消灭抵押权,债务人、抵押人、买房人还都可以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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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法解释》68条的一些疑问,对动产抵押而言,这里的追及权是否以登记为要件?
关于《担保法解释》68条的一些疑问,对动产抵押而言,这里的追及权是否以登记为要件?
如题。规定如下
第六十八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在动产抵押中,对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物权转让行为,如果该抵押权已经设立了登记,抵押权人仍可对该物行使抵押权(追及权)。(理由见《物权法》191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67条)
那,对68条而言,如果是设有抵押权的动产被继承或者赠与,追及权的行使是否以登记为要件?
我的理解应该是不以登记为要件,希望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marshallxu1年前1
Rockie1985 共回答了22个问题 | 采纳率86.4%
正好我最近正在学习担保法,所以这里提供一点我自己的看法。
我觉得就你的问题,首先要区分对不同抵押物,设立抵押权时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1、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第42条下的物品,设立抵押权是采取的登记生效要件,也就说,42条下的物品包括一些特殊的动产,是需要登记才成立的。
2、除42条的物品(这一应该就是一些纯粹的动产了)设立抵押权,合同为生效要件,抵押为对抗第三人要件。结合68条来看:“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只要是存在合法有效抵押权的抵押物,其在依法继承或者赠与时,抵押权是不会受到影响的。进而,对于42条之外的物品,并不需要以登记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