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04年卷二88题.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

boynely2022-10-04 11:39:542条回答

司法考试2004年卷二88题
.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答案及解析】:AB.本题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误将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主观上仅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没有统一起来;只有认定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故选AB.
我对本题的疑问是:即使甲没有认识错误,提包真的归乙所有,乙遗忘了提包下车。此时提包应认定为汽车的管理人司机占有,甲拿走提包仍然应定盗窃罪才对啊。(类似的情况还有:甲到邻居乙家做客,甲把手机遗留在乙家。此时应认定为手机为乙占有,如果丙拿走该手机,应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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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j2002 共回答了17个问题 | 采纳率88.2%
容易混淆的例子是03年司法考试卷二第47题A选项,“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此选项甲构成盗窃罪。原因在于游戏厅虽然是公共场所,但刚开门还没有其他人进入,手机按一般正常人思维可以推断为老板所有。甲主观上没有认识错误,只是狡辩,不算侵占。
你举的例子也一样,邻居家属于私人场所,按正常思维手机肯定属于主人。拿走构成盗窃。
而2004年卷二88题,案件发生场所是公共汽车,属于公共场所,一般人无法判断确切提包的所有人,甲认定所有人为乙符合正常思维,属于主观上认识错误。依据主客观统一原则,构成侵占。
1年前
icanplayeee 共回答了1个问题 | 采纳率
个人看法是:

(1)如果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则因为主人已经下车,此时人物分离,甲可以做好事暂时替物主保管,形成“无因管理”,从而在取得时为合法占有该物,但是这个占有只是代为临时保管的战友,等到找到物主甲负有交还义务。后续失主和警察找他的时候,他如果及时交还,就完全不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从而构成非法占有。取得时,无因管理,为合法占有;交还时,应当交还而拒不交还,因而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2)如果甲知道提包是司机的东西而非遗忘物,则此时人物没有分离,甲无权替物主保管形成“无因管理”,也就无法合法占有该物。此时,他把提包据为己有,在取得时即为非法行为,从而构成盗窃罪。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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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BD

  没有交付的便不具有所有权。 甲始终就没有把玉石交给过乙, 乙应当没有所有权呀? 约定的甲要借着玩几天,可是乙还没有取得所有权呢,甲如何称得上借呢?
是说所有权的交付实际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交付,一种是占有改定? 还有其他方式吗?
云儿淡1年前1
米米apple 共回答了16个问题 | 采纳率81.3%
你好,首先,所有权是不能交付的,交付的只能是物,转移的是所有权。所有权有可能随物的交付同时转移,也可能提前或延后转移。
物的交付总共分两种形式: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就是当场交易,所有权当场转移。
拟制交付有三种(也称观念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简易交付。
拟制交付的三种,所有权并不是随物的交付而转移的,而是各有特点:
占有改定: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双方约定卖方暂时占有标的物一定时间,此时虽然没有实际交付,但所有权已经归买方所有,如果卖方擅自处分标的物,则侵犯了买方的所有权。
指示交付:买卖达成时,标的物在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方将标的物所在指示给买受人,同时通知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如 承租人,借用人等),当卖出的通知到达该第三人时,合同生效,此时虽然第三人仍占有标的物,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买受人。
简易交付:是指双方买卖交易前,卖方已经合法占有标的物,如通过租赁等,当双方买卖达成合意,所有权即转移到买方,不用在履行交付手续,因为买方之前已经占有了物。比如,甲租了乙的一头牛,在租赁过程中,乙缺钱花,对甲说,我把牛卖给你吧,甲表示同意并支付了价款,牛就是甲的了。
应该说的挺明白了吧。
补充一下,这道题已经说明:甲向乙提出,再借玉石玩儿几天,说明此时玉石所有权已经是乙的了,所以这就是上文说的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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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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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法条依据在哪啊?
Nathan_wn1年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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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而已,甲给了乙900套服装,乙肯定得给钱啊。至于违约责任那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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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高手能够解释一下为什么B和D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不成立和行政处罚违法有什么区别阿?
还是有点不明白
按《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D也是对的啊。
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违法,B好像也是对的
yldn11年前1
庄胜文 共回答了23个问题 | 采纳率91.3%
不成立可以拒绝执行;无效一般是执行后确认无效,可以要求赔偿,可以复议,可以诉讼;当然不成立也可以诉讼
第一,行政处罚的不成立和无效是有区别的。成立了不一定有效,有效一定得先成立。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则这样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