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中的担保人的具体含义,

leozhang0072022-10-04 11:39:541条回答

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中的担保人的具体含义,
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中的担保人既包括保证人又包括抵押人(第三人)吗?看到一道题,甲借乙五百万,丙提供保证担保,丁提供抵押担保.假如甲乙都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答案是保证人丙不承担,而抵押人丁要承担,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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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928778 共回答了16个问题 | 采纳率87.5%
应该是有物的担保人丁先行承担,如果甲能足额受偿,则丙不承担责任,如不能,则不足部分由保证人丙承担责任.答案有点问题.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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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银行借款150万,乙为甲做担保,后经银行的同意,将其中50万债务转给丙,但是该转让未经乙的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不在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B乙仅就剩余100万承担担保责任
C乙仍需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乙对50万承担保证责任,剩余100万不在担保
lovingyou121年前1
guqin1981 共回答了15个问题 | 采纳率86.7%
【答案】B?
【解析】本题考点为债的担保.《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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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77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的,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这一法条是不是这样理解,例如,甲将一房产先抵押给乙,后又抵押给丙,而后甲将该房产卖给乙,则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丙的抵押权,如房产拍卖,乙先受偿,丙后受偿。
这样我有两个问题:
1、如果甲将房产卖给丙,受偿顺序如何?
2、甲将房产卖给乙(或者丙)时,是否需要丙(或者乙)同意,如果不同意,买卖行为是否可撤销?
zgl01171年前1
公子小束负 共回答了17个问题 | 采纳率88.2%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该条款事实上借鉴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即在抵押物的所有权与抵押权发生混同时,可以成立所有人抵押权。(2)司法解释第77条的意义仅在于允许抵押物所有人对抗后顺序的抵押权人,防止后顺序抵押权人利用偶然因素获取不当利益。但是,所有人抵押权更加重要的积极意义就是在抵押权证券化的前提下,允许所有人抵押权作为投资标的,直接满足不动产投资市场对法律特征的需求。可以预言,所有人抵押权制度因其独特而强大的融资功能将会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1)所有人抵押权制度也有可能被所有人滥用。例如,作为抵押物所有人的债务人有可能与诸多抵押权人中的某一债权人恶意串通,并向该恶意抵押权人清偿债务,结果债务人取得了抵押权,而恶意债权人获得了债务清偿,可谓两全其美。但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其他位于后顺序抵押权人深受其害:一方面,债务人以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对恶意债权人清偿债务,直接削弱了对其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另一方面,后顺序抵押权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的抵押权也只能临渊羡鱼,无可奈何。(2)因此,立法者应当本着兴利除弊的指导思想,在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丰富市场交易标的的同时,注重对后顺序抵押权人利益和其他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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