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女媛2022-10-04 11:39:54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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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爽317 共回答了25个问题 | 采纳率96%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样一个过程就是质权的实现.
动产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履行其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第二,必须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第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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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141年前1
骨头脑晰 共回答了20个问题 | 采纳率90%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
关于《担保法解释》68条的一些疑问,对动产抵押而言,这里的追及权是否以登记为要件?
关于《担保法解释》68条的一些疑问,对动产抵押而言,这里的追及权是否以登记为要件?
如题。规定如下
第六十八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在动产抵押中,对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物权转让行为,如果该抵押权已经设立了登记,抵押权人仍可对该物行使抵押权(追及权)。(理由见《物权法》191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67条)
那,对68条而言,如果是设有抵押权的动产被继承或者赠与,追及权的行使是否以登记为要件?
我的理解应该是不以登记为要件,希望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marshallxu1年前1
Rockie1985 共回答了22个问题 | 采纳率86.4%
正好我最近正在学习担保法,所以这里提供一点我自己的看法。
我觉得就你的问题,首先要区分对不同抵押物,设立抵押权时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1、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第42条下的物品,设立抵押权是采取的登记生效要件,也就说,42条下的物品包括一些特殊的动产,是需要登记才成立的。
2、除42条的物品(这一应该就是一些纯粹的动产了)设立抵押权,合同为生效要件,抵押为对抗第三人要件。结合68条来看:“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只要是存在合法有效抵押权的抵押物,其在依法继承或者赠与时,抵押权是不会受到影响的。进而,对于42条之外的物品,并不需要以登记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