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 武帝纪》记载: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是否能得出世家子弟已失去优先为官的特权

duian_shanhu2022-10-04 11:39:54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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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开始确立的察举制.
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察举制是汉代至隋代的一种选官制度.就是考察推举,
始于汉高祖刘邦,至汉武帝时成为一种制度,即由公卿、列侯和地方郡守等高级官吏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经过考核,然后授予官职.察举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廉(孝敬廉洁者)、秀才(才能优秀者)、明经(通晓经义者)、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等. 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荐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等.《张衡传》:“永元中,举孝廉不行.”《陈情表》:“前太守臣逵,察臣孝廉;后刺史臣荣,举臣秀才.”
对于被察举的人,朝廷会提出一些治国和经义方面的问题进行考核,叫做“策问”,应举者回答朝廷提出的问题,叫做“射策”或“对策”.董仲舒就是在汉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以贤良方正连对三策而被录用的.
从察举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注重声名取士.它的另一个特点是以荐举为主,考试为辅.察举制是在中国古代产生的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它对当时社会以及后来的选官制度产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隋唐时期,察举演变成了影响中国一千多年的科举制.
汉代选官制度.始于武帝时,由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推举,经过考核合格即任以官职,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秀才等.是士大夫仕进的主要途径.
汉代规定选任得当与否,选任者和被选任者都要负连带责任,功罪奖惩相同.汉武帝诏令郡国贡举贤才,由于选令过于苛刻,竟造成各郡未荐一人.于是元朔元年(前128年),汉武帝又两次下必须定期举人的诏书,明令若有才不举,轻则免官,重则以“不敬”罪论处.(在汉代,“不敬”为重罪,法为斩首,甚至族诛)西汉末年,汉平帝即位,王莽执政,曾诏令适当放宽荐举法,结果滥举之事屡见不鲜.东汉初年,为纠正察举不实,重申严格选举之法,保证了察举制的正常实施,但在察举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也有过严或过宽、矫枉过正的弊端.
汉代察举以推荐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与推荐相辅而行.推荐过后是还要经过考试复核;复核合格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特举贤良方正,还是岁举孝廉、茂才,均须经过中央复试.汉代察举制下的考试,在西汉时并不占主导地位,考试只是区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参考 ,这与后世以考试为主、以推荐为辅的科举制截然不同.至东汉时,为纠正察举荐人之滥,开始注重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而且考试成份日益增加.在推荐基础上加强考试,这是汉代察举制发展的新趋势.荐举为主,考试为辅,是两汉察举制的基本特点.
察举制作为中国古代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先后约持续了约八百多年,对中国古代的社会有深刻的影响.
秦代和汉初用人,承袭了战国以来政府奖励军功的政策,主要凭军功赐爵.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为了削弱贵族的势力,西汉前期逐步建立完善察举,大举纳入人才并大胆果断地打破了汉兴以来非列侯不拜相的惯例,任命没有封爵的公孙弘为丞相,然后再封他为平津侯,这对贵族势力企图长期把持高官显位,是一个强有力的打击.汉武帝通过健全察举取士标准,亲自选用干练有实才的官吏充任三公九卿及高级军事职务,如桑弘羊、张汤、张骞、李广、卫青、霍去病等都曾官居高职.特别是两汉时期,察举制在大部分时间里起着积极的作用,它带来了汉代英才辈出、功业兴盛的局面,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与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汉王朝之所以能在华夏文明史上成为一个强盛的封建王朝,成为当时举世无双的文明大帝国,这也与察举得人密切相关.
与科举的区别
察举制作为中国古代最早的系统的选官制度,经过局部变更产生曹魏以后的九品中正制.特别是隋唐时期,为了弥补察举客观性差的弊病,逐步加大考试在其中的比例,最终形成了后期的科举制.它对中国的教育制度、人才选拔制度、官吏制度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察举各科设置之初,颇能体现选贤任能的原则,也的确选拔出不少济世之材.同时极大地促进了讲习儒经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教育的发展.但是察举的主要特点是以主管官员(地方长官和中央各部门长官)的推荐为前提.加上察举荐举为主、考试为辅的特点,以及对伦理道德的要求,导致察举制主观性很强,客观性差.因此到了实施后期,“声望”是很重要的,于是,士人便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或者攀附权贵,贿赂请托.因而,士风日下,察举不实.
首先,科举制是一种考试制度,采用招考与投考的方式取人,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报名应试.察举制则是一种推荐制度,主要由地方州郡长官承担推荐之责,按科目要求定期地或即时地向王朝贡上合乎相应标准的士人.定期的察举如秀才、尤异、孝廉、廉吏等科,在成立之初皆不考试,举至中央后即授与相应官职;不定期的如贤良方正等科,举后须经对策方能授官,但这种对策有“应诏陈政”、“求言于吏民”之意,与科举制的那种对士人才艺的程式化检验考试,尚有很大差异.
其次,科举制以文辞和经术取士,士人之进退一决于程文之等第;考试成绩,是得官与否的关键.而察举制的取人标准,则是多种多样的,德行、经术、吏能、功次、文法等,都可以构成得举之资格.察举制的取人标准,相对来说更为注重人的整体素质,把士人笼统地视为一个完整的人格,而不像科举制,把某一项具体的知识才能作为录用标准.所以,察举制下,被举者中有大量的孝子、隐士、侠客、贤人、名流等等人物,其所为人称道的人格素质使之成了察举对象;而士人在社会上的个人声望,往往也就对察举实施有了重大影响,这在东汉后期尤为明显.
再次,科举制下入仕和铨选有明确区别.科举制是一种入仕制度,未仕的士子通过礼部主持的各级考试后,获得的仅仅是一个任官资格,此后须参加吏部铨选方能得官.而察举制下,得举者固然有不少布衣平民,但也有大量仕州仕郡的掾吏,甚至还有中央朝廷的官员.察举既是入仕途径,也包含了铨选、升迁,有时甚至还有考课的成分(如尤异一科实际就相当于考课).这里不把察举称为入仕制度而漫称为选官制度,也是为此.
最后,科举制度下,学校制与考试制是相互配合的.唐代“乡贡”与“生徒”同应省试,使科目与学校初步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在后来日趋紧密,并在明清时代最终完成.士子须先入国子监或地方学校为生员,通过乡试成为举人之后,方有资格参加中央会试,即所谓“科目必由学校”.而在察举时代,学校与察举大致为互不相涉的两种仕途.关于第一点,参见邓嗣禹:《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载燕京大学《史学年报》第二卷第一期.关于第三、四点,参见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第十五章第一节“明显的原始性”,及第三节“先选后考,选举与考课不分”,其中已有类似意见.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察举制与科举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但前者最终又演变为后者.这一漫长的变迁过程,有内在的规律在其间支配,同时也联系着更大范围的政治文化背景的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之中,察举制的不同地位、作用和形态,联系或对应着不同的历史条件.在这些表象背后,有一些因素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在那些支配着察举制之变迁的诸多动因之中,本书选定如下三个作为分析的基本出发点.它们分别是:一、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因素;二、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的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因素;三、构成了王朝官吏主要来源的知识群体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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