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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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我镇“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姜堰市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我镇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工作,提高殡葬管理的执法水平,确保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镇殡葬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专项整治的组织指导、督查、实施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深化平坟还田活动。从2004年12月10日起,利用4个月的时间,全面平毁土散坟,确保高速公路、铁路、姜溱公路沿线1000米以内以及工业园区、农田及水源保护区、集镇规划区无坟头。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平坟还田范围,使全镇范围内所有土散坟在2005年4月10日前得到彻底平毁。 (二)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堂建设与管理。集中精力、人力加大公益性墓地管理,在原有的基础上,改善墓地环境,基本解决“平有所去、死有所葬”问题,达到“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管理规范”的目标。 (三)抓好殡葬市场的整顿。严禁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和土葬用品;坚决取缔无照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企业和个体商店;杜绝丧事活动中看风水、打丧鼓及沿路抛撒纸钱、冥币等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和尚入户操办佛事活动;禁止民间艺人参与丧事活动,规范吹奏人员的丧事活动行为;杜绝无牌、无证、报废的`车辆以及违规经营车辆从事殡葬运输业务。 (四)巩固火化成果。火化率达100%,杜绝土葬、骨灰装棺土葬和乱埋乱葬,新发生的骨灰全部进入公益性墓地安葬。 三、工作步骤 整个专项整治活动分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平坟还田、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殡葬改革工作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群众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为了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从宣传发动、摸清底数、制定政策等方面入手,全面启动我镇殡葬改革工作,大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殡葬改革的浓厚氛围。依据国家、省、市关于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制定出台殡葬管理政策,全面开展殡葬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分别对土葬、骨灰装棺、乱埋乱葬、假僧、假道人员和封建迷信职业者、民间吹奏、说唱艺人和从事封建迷信品制作、销售、无证无照经营丧葬用品等行为进行全面调查登记。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4年11月21日-12月10日) 进一步完善现有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始终保持对非法丧葬行为的高压势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物力,建设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堂,全面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由领导小组牵头对土葬、二次土葬、乱埋乱葬非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制作销售棺木、无照经营丧葬用品以及违法丧事活动等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殡葬市场秩序、整顿吹打乐队、整顿运尸车辆。 (三)平坟还田阶段(2004年12月11日-2005年3月31日) 从12月10日起,由镇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公安、民政、国土、生建等部门,以村为单位,对各村墓葬情况进调查摸底,制定平坟还田计划;从12月25日起,组织全体镇村干部采取包干到组的形式,利用大寒的有利时机,动员群众自平自迁坟墓,力争春节前基本平毁散坟,确保高速公路、铁路、姜溱公路沿线1000米以内以及工业园区、农田及水源保护区、集镇规划区无坟头;从2005年3月1日起,以村为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对未平毁的乱散坟,采取强制措施,全部予以平毁,做到平迁一处,复垦一处,杜绝死灰复燃,确保2005年3月31日前达到无坟镇的目标。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4 月1日-4月20日) 在市组织验收前,我镇组织自查自纠,验收合格后,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迎接市验收小组的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宣传教育在先。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姜堰市殡葬管理办法》和《姜堰 市人民政府通告》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将这些规定下发到村组,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各级政府对殡葬管理工作的要求,让基层干部做到有法可依,群众做到心中有数。另外做到面上宣传和重点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着力做好丧葬人员和丧事事主的教育、疏导工作,帮助他们认清从理封建迷信的危害,自觉移风易俗,做到厚养薄葬,丧事新办。 (二)坚持整体联动。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民政科要切实担负起平坟还田扼制土葬、乱埋乱葬和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等工作;国土所要做好对造坟者查处和平坟还田工作。宗教、宣传、广电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其场所的管理,要适时对殡葬管理工作进行宣传,营造殡葬管理专项整治的浓烈氛围;文化站要加强对民间闲散吹奏、说唱艺人的管理,规范民间闲散人员参与丧葬经营活动。工商所要对丧葬用口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查处制作销售棺木窝点,取缔封建迷信用品制作销售和无照经营丧葬用品行为。 (三)坚持定期督查。镇殡葬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对村进行督查,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殡葬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 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有什么意义

法律分析: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意义:第一,实行遗体火葬,改革土葬,减少殡葬用地,节约自然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二,清理限定区域内的散葬坟,实行集中到公墓、骨灰楼(堂)安置,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投资环境。通过加强管理,还可减少因拜祭引起的山火,保护山林。第三,破除丧葬旧俗和封建迷信,实行葬法与葬礼的改革,采取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有利于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简化丧事,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法律依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公务员考试中设置 殡葬管理所 管理岗位,不知道这种岗位如何?具体做哪些工作?

综述:殡葬管理所管理岗位。殡葬管理所一般不需要接触实体,待遇与同地同级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致,同时如果该岗位为“三不限”岗位,竞争也是很大的,相反,若限制专业等,竞争相对会小很多。殡葬管理所得只能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进行行业管理;做好火化管理、公墓管理、丧事管理和丧葬用品市场管理等日常工作。2、检查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作行政处罚;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协助街道、镇(乡)制止和处理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公务员招考工作流程:公告职位等文件公布→选择职位→提交报名申请→招考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考生上传照片→交费确认→打印准考证→笔试→专业考试(部分职位)→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录取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家公务员

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修正)?

法律主观:(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分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禅枝,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贺返敏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世并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如果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修正)),请及时采纳哦!

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有何意义

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是构建和谐江门、建设富民强市新侨乡的需要。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指出:“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根据《条例》规定,从1997年起,我市实行遗体火葬。2001年,全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实施,我市推行以提高火化率、清理乱埋乱葬、加强骨灰管理、革新葬礼、加快殡仪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其重要意义在于:第一,实行遗体火葬,改革土葬,减少殡葬用地,节约自然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二,清理限定区域内的散葬坟,实行集中到公墓、骨灰楼(堂)安置,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投资环境。通过加强管理,还可减少因拜祭引起的山火,保护山林。第三,破除丧葬旧俗和封建迷信,实行葬法与葬礼的改革,采取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有利于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简化丧事,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逐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加快殡葬改革步伐。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的殡葬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具体负责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殡葬改革规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改革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改革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改革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八条 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设公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殡葬设施。第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扩大占地面积或者服务范围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凭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墓进行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第十条 实行土葬的县(市、区),应当建设为土葬服务的殡仪馆和非公益性公墓;火葬区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用以安葬本村村民的遗体或者骨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域内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城市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百米以内。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第十三条 非公益性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利用荒山、荒坡、贫瘠地建设。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骨灰墓穴(含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平方米;遗体墓(含双人墓)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禁止骨灰盒装棺埋葬。  倡导深埋不留坟头,以树代墓等遗体回归自然的埋葬方式。  提倡使用卧碑和横碑。第十五条 禁止在墓区内构建庙宇、寺院等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修建宗族墓和活人墓。第十六条 公墓应当保持整洁,做到墓区规划合理,环境园林化。第十七条 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为二十年。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三个月不办理的,按无主坟或者格位处理。  禁止倒买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预售墓穴(夫妻墓除外)和塔位及骨灰存放格位。

殡葬管理标语

1、专于管理,精于服务。 2、终有所葬,身后无忧。 3、雉水千纸鹤,花环圆万家。 4、有限生命,无限真情。 5、用善心关爱生命之旅,用温馨陪送最后一程。 6、引领殡葬服务新革命。 7、严肃查处丧葬滥占土地和私修乱建坟墓。 8、严禁毁田毁林毁路修坟建墓。 9、严禁非法经营丧葬用品。 10、严格殡葬执法,严肃殡葬纪律。 11、现代殡葬管理革命的先驱者。 12、文明节俭办丧事光荣,铺张浪费搞迷信可耻。 13、违规土葬,严肃处理。 14、推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森林。 15、推行殡葬改革,破除封建陋习。 16、推行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 17、守护生命天堂,风险人间真情。 18、生者了无憾,死者得其所。 19、生命最美的送行者。 20、善始善终,至真至诚。 21、让管理更轻松,让服务更完善。 22、让服务更完美,让生命更圆满。 23、情注逝者,圆满人生。 24、乱埋乱葬,依法处理。 25、节约土地,禁止乱埋乱葬。 26、节约丧葬用地,给子孙留下一片净土。 27、坚决打击利用办丧事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28、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29、弘扬社会文明,倡导殡葬新风。 30、关爱终极之旅,打造温情服务。 31、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成为殡葬改革的楷模。 32、服务全方位,满意零距离。 33、奉献亲情大爱,追求生命圆满。 34、反对封建迷信,革除丧葬陋俗。 35、崇尚生命尊严,铸就殡葬精神。 36、倡导厚养薄葬,树立社会新风。 37、殡葬一步到位,管理一路领先。 38、殡葬新理念,服务更优先。 39、殡葬全智能,服务更精诚。 40、殡葬千挑万选,满意服务一点。 41、殡葬管理无纸化。 42、殡葬改革,利国利民。 43、殡葬改革,功在千秋,利国利民,惠及子孙。 44、殡葬E时代,管理更便捷。 45、殡葬360,服务365。

2014年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绩效考核工作总结

但凡总结,通常都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的内容:一、工作概况,也就是常说的开头;二、各项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这是重点;三、工作分析,什么地方做的好,什么地方做的不够好,一般总结中,都是更多地体现出后者,进而表达出较为谦谨的工作态度;四、下一步工作打算。总结就是为了今后工作的更好开展,这个部分一般都不应该少。没时间写的话,可追问,可私信,也可直接口口找。

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五章 罚  则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