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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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的申请需要怎么写

商标撤三的申请书式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和法务专员撰写正文材料。2、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3、提交代理委托书。4、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5、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6、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商标撤三理由怎么写

  《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