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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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起诉书范文的格式是什么?

单位犯罪 有着很深刻的内涵,目前在单位犯罪领域还是有比较广阔的空间值得探讨跟实践的。生活当中,基本所有的单位犯罪的 起诉状 都是由人民检察院递交的起诉意见。可是有很多普通民众跟单位犯罪当中的主要责任人自己也是比较好奇单位犯罪 起诉书 范文的格式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起诉书范文的格式是什么? 1、首部 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犯罪嫌疑人 基本情况和涉嫌 罪名 、案件来源、侦察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 2、正文 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 证据 ,写明案件的有关情节以及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理由。 3、尾部 写明拟移送的检察院的名称或本院 公诉 部门、制作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局长和公安局印章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公章。 4、附项 写明移送卷宗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现在的处所、随案移送的物品、被告人是否已提出附带民事 诉讼 。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时制作的书面文件。起诉意见书是法律应用写作中常用的文种。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刑法 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 罚金 ,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 刑罚 ,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 受贿罪 的,最重可以判处 死刑 ,但根据刑法第 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但是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当中一般都有制作机关,文书制作的日期,人民检察院跟我们普通民众递交的自诉类的 刑事起诉书 有差别的,文件的编号,整个侦查过程,随案件移送的物品等,这些都在起诉书当中会写的非常清楚的。

刑法单位犯罪单罚制为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单位犯罪单罚制为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在刑法中,犯罪和刑事责任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对范畴,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法律后果。同样,单位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离开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研究单位犯罪也没有意义。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的责任。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则是指单位犯罪主体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包括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进行谴责的责任。它具有以下含义: (1)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 (2)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对象是单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这些单位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 (3)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依据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两个方面。 (4)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对单位犯罪行为的非难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谴责。 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整体性。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整体性,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单位这一整体,而不是单位内部的全体成员。 (2)双重性。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对于单位犯罪,除了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追究那些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成员(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局限性。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局限性是指单位只能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只能适用有限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 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罚 ,是追究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由于世界各国对单位犯罪的认识不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亦有所不同。概括起来,有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而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补充。” (一)双罚制。所谓双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制度。 双罚制是对单位组织体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这种处罚,最后必然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到单位内部成员的头上,根据单位内部成员在单位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使他们分担不同的责任,不但合理而且公正。 双罚制符合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我国的刑罚体系是由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和附加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所组成的一个科学的多样化的结构体系。双罚制和我国刑法关于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时适用的精神是一致的。 双罚制有利于实现我国 刑罚的目的 ,对于单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多数采用的是双罚制,但是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问题上又作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是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处罚;另一种是对有关的责任人员单独规定不同于个人犯该罪时的独立的法定刑(通常低于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例如,按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犯 受贿罪 的,法定最高刑为 死刑 ,而第387条规定,单位犯受贿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 拘役 。 (二)单罚制。所谓单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前者称为代罚制,多为大陆法系原先所采用;后者称为转嫁制,多为英美法系原先所采用。笔者认为,无论是代罚制,还是转嫁制,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代罚制,“只处罚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自然人而不处罚作为犯罪真正主体的单位,有悖于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失却了刑法的公正性”,它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事实上,单位组织可以通过牺牲个别成员的办法达到其犯罪图利之目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而转嫁制,只处罚单位而不处罚与犯罪有关的自然人,将单位中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责任由单位承担,这表现了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客观上会使得自然人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而个人不负责任,同样难以达到遏制单位犯罪的目的。 三、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 (一)全面贯彻“双罚制”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虽然以双罚制为处罚原则,但仍对少数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单罚制。我国刑法也应顺世界历史潮流,全面贯彻双罚制的原则。唯独采用双罚制,才能克服代罚制和转嫁制各执一端的缺陷。对于有些单位犯罪,确实不宜实行双罚制的,可以考虑将其从单位犯罪的范围中调整出去。 (二)进一步完善罚金刑。首先,由于单位犯罪多为 经济犯罪 ,比个人更易实施,而且资产雄厚,社会危害性也更大,所以其“罚金数额应高于个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达到刑罚的预期目的。”其次,罚金刑的数额要逐步具体化并趋向稳定,以便于司法人员操作。比如“可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一个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刑的上限和下限;在具体单位犯罪的刑罚部分规定出一个裁量幅度或具体数额。” (三)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罚处罚应与对自然人犯罪的刑罚处罚相协调,改变现行法律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确定刑罚时比自然人犯罪轻的状况,适用等同原则,进行同罪同罚。 (四)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专门规定相应的刑罚体系。除保留罚金刑外,还应针对单位自身的特点,规定相应的刑罚措施。比如有学者认为:“随着单位犯罪的立法化,应当增设单位犯罪的资格刑,即停业整顿——定期剥夺单位(这里主要是指公司、企业)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权利和刑事破产——永久剥夺单位从事工商活动的权利。”还有的学者提出:“除罚金刑外,将禁止、限制犯罪单位的权利或剥夺、取消犯罪单位的资格等行政措施上升为刑罚,不仅可以协调 行政处罚 与刑罚的关系,而且可以使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刑罚有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更有利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 另外,像对自然人犯罪一样,非刑罚处罚方法(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也是追究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还可以通过仅仅宣告实施危害行为的单位主体或自然人主体有罪的方法实现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由于单位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在对单位犯罪主体判处刑罚之外,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关于单位犯罪单罚制为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已经告诉大家了,对于单位犯罪我国是有规定专门的刑罚体制的,在实践中出现了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犯罪的 罪名 ,却是以单位的名义犯罪这个罪名,那么最终是没办法构成单位犯罪的,所以只能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单位犯罪判决书范本应该怎么写

一、文书用途: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制订,供第 一审 人民法院对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 公诉 案件,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 证据 ,依据相关法律,在作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是否有罪、何罪,判何种 刑罚 或免除处罚,或宣告无罪等处理决定时使用。刑 法规 定只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不适用本文书。 二、文书样式: 法院 刑事诉讼 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 诉讼 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辩护人 ??(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 羁押 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单位×××犯××罪,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 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单位×××辩称??(概述被告单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有关被告单位犯罪的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犯罪是否成立,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实行“双罚制”,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1、被告单位×××犯××罪,判处 罚金 ×××元,??(写明缴纳期限); 2、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1、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2、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1、被告单位×××无罪; 2、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三、应用说明: 1、本判决书与“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 刑事判决书 格式相比较,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首部 1、本判决书仅适用于“双罚制”单位犯罪公诉案件,因此,“被告单位”项下另列“诉讼代表人”项。并需注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单位的任职情况,已表明其行为与职务有关。 2、诉讼代表人,是指代表被告单位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若其亦被指控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应由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人民法院也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3、当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时,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再列单位被告。 4、受案后判决前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则在首部写明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内容,然后再写明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5、犯罪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情况的,应当追究原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承受原犯罪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的刑事责任。制作裁判文书时,仍应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在原单位名称后用括号注明“何时已变更为×××单位”

单位犯罪的最高院判例内容有哪些?

单位犯罪 的最高院判例内容有哪些? 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第一条 刑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违法所得 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 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 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刑法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在单位犯罪的最高院判例当中,主要描述了单位犯罪的限定范围,以及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不同之处。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所施行的处罚标准按照最高院的判决执行,对于企业处以 罚金 ,对于个人则是根据案情的不同处以 有期徒刑 以及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