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

阅读 / 问答 / 标签

电子证据的特点有哪些?

相比于传统证据而言,电子证据具有虚拟空间性或者数字空间性。所谓的虚拟空间、数字空间,是美国人托夫勒所说的第三次浪潮之后人类社会才出现的空间。具体来说,传统证据都处在物理空间,是办案人员可以进去打交道的空间;电子证据则处在由0和1数字信号量构成的虚拟空间或数字空间,是办案人员不能直接进入的无形空间。假如要在这样的空间提取相关的电子证据,人们必须借助高科技的软硬件电子设备。在此过程中,电子设备实际上就起到了技术代理的作用。可见,电子证据是一种必须借助虚拟的“机器”代理才能认识的证据。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什么时候需要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什么时候需要电子证据审查规则-法律快车一、电子证据审查规则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如下: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法律快车2022-06-05人身检查笔录什么时候做-找法网(findlaw.cn)2、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 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3、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找法网2021-10-14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今日头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内容组成。第五章 远程勘验 第二十二条 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目标...今日头条其他人还搜了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模板现场检查笔录样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范文现场检查笔录 范例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笔录范本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等相关情况。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是将电子证据转化为鉴定结论(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口供使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电子证据或其衍生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相比西方...www.spp.gov.cn刑事电子数据笔录-找法网知识专辑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有证明力的证据种类,也是刑事诉讼法特有的证据种类,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找法网2022-03-13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及取证的要求-找法网一、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及取证的要求 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证据属性的多重性。由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找法网2022-03-18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法律快车知识专辑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包括:①案由。②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③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⑤取证方式...法律快车2022-02-05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是什么-法律知识|华律网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华律网2022-01-04“先辩护”系列:刑事证据之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分别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本文是...百家号2022-07-06电子证据的取证-法律快车电子商务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包括:①案由。②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③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⑤取证方式...法律快车相关搜索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范本现场检查笔录范文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公安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模板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经典范例文库检查笔录签名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范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1-20条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与使用-程智华律师律师文集-法律快车程智华律师网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要求有哪些?(1)关于原始载体的要求有哪些?这是很多律师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本人作为仲裁员曾经审过一个案子,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仅提供了一份被其称为“谈话笔录”的文字...法律快车2018-12-17四阶段审查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评论:2点赞:17公通字[2014]10号)以及《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明确指出:电磁证据转换成电子证据,需要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对网络犯罪现场进行严格勘查,将...知乎用户@何西文律师2018-04-02关于我国电子证据的规定在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里,只规定了七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有“视听资料”,无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分类。其余两大诉讼法的情况也是如此。...芝士回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讼也在案件调查阶段制作询问笔录中,对于现场检查记录、打印书证、拷贝复制文件时已经取得的电子 证据 内容,应专门询问案件当事人,并详细记载回答内容,使询问笔录与其他 证据 相互印证。九、根据...ms.isheng.net2015-12-29电子证据 收集-华律网专题可分为一下几种:1、打印打印文件时,取 证人 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打印完毕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2、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华律网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新法速递-金牙大状律师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内容组成。第五章 远程勘验 第二十二条 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目标...金牙大状律师网2015-07-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华律网在案件调查阶段制作询问笔录中,对于现场检查记录、打印书证、拷贝复制文件时已经取得的电子证据内容,应专门询问案件当事人,并详细记载回答内容,使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九、根据法律...华律网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找法网知识专辑1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对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的依赖性等特征。电子证据属于证据的一种。运用检验法、鉴定法和对比法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找法网2022-02-07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二)法律快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由《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以及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组成。第二十五条 通过 网络监听获取特定主机通信内容以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法律快车2019-03-30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取的法律规定第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厚德汇法网相关搜索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范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范本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模板现场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范文

电子数据取证的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电子证据的特点有哪些?

1.合法性原则。一是主体合法,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必须由侦查人员主导,由相关技术人员协助配合予以进行。二是程序合法,即应依法收集、存储、传递、出示电子数据证据,并载明其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必要时需配备 见证人员。三是来源合法,即电子数据所依附存储介质和设备获取的合法性。 2.及时性原则。由于电子数据具有唯一性,一旦灭失便难以恢复,及时取证要求在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 3.全面性原则。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必须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不能因疏忽而遗漏任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电子数据,以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专业性原则。基于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而存在的电子数据,无法完全依靠传统 刑事证据收集技术,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应在侦查人员主导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借助专门设备和技术手段,遵循一系列专业操作规范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 5.无损性原则。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应避免不当操作,始终确保涉案设备和运行环境的一致性,对存储介质的保存应远离磁场、高温、灰尘、潮湿的环境,避免造成电磁介质数据丢失,确保电子数据的无损状态。

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主要围绕两方面进行

法律客观:电子证据的一般取证方式,是指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主要的方式有:1、打印。对网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取证人员等。如果是普通操作人员进行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止操作人员实施修改、删除等行为。2、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首先,取证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3、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加证明力、防止翻供的作用。4、制作司法文书。一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鉴定是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使用司法文书的方式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对特定事实的认定作为证据,具有专门性、特定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主要适用于对具有网络特色的证据的提取,如数字签名、电子商务等,目前在我国专门从事这种网络业务认证的中介机构尚不完善,处在建立阶段。如1998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到目前为止,该中心已签发各类数字证书超过6万张,为用户在Internet网络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5、查封、扣押。对于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物件,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进行损毁、破坏,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将有关材料置于司法机关保管之下。可以对通过上述几种方式导出的证据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对于一些已经加密的证据进行。如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查办中,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了办公用具及商业资料,将硬盘从机箱里拆出,在笔录上注明“扣押X品牌X型号硬盘一块”。由于措施得当,证据提取及时,既有效地证据犯罪,也防止了商业秘密的泄露。对于已经加密的数据文件进行查封、扣押,往往需要将整个存储器从机器中拆卸出来并聘请专门人员对数据进行还原处理,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查封、扣押措施必须相当审慎,以免对原用户、或其他合法客户的正常工作造成侵害,一旦硬件损坏或误操作导致数据不能读取或数据毁坏,其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6、公证。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破坏、一旦被破还又难以恢复原状,所以,通过公证机构将有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是获取电子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2001年3月的新浪网《育儿论坛》被控刊载有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文章,南京市第三公证处接受申请,对新浪网页上的《育儿论坛》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对操作电脑的步骤,包括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网页的程序以及对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在现场监督和记录的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之后,公证人员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但是,由于公证具有高成本、低效率的特点,也不能在电子证据的获取上片面迷信公证的方式,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决定采取上述哪种方式进行取证。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认证都不能完全照搬使用,因此,网络犯罪中证据的提取、固定有一定难度。尽管如此,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利用电子证据自身的特点,可以进行取证,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帮助。

电子数据取证的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电子证据的特点有哪些

提取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原则如下:(1)取证流程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2)采取完全可靠的取证方法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连续性。即在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被正式提交给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在数据从最初获取状态到在法庭上出现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3)从事取证的执法人员需得到法律授权,从事取证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取证培训;(4)针对数据的获取、存储、运输、分析检查的活动都必须记录在案,存档待查;(5)取证人员应该配备符合要求的取证工作。

电子证据怎么取证

法律主观:取得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涉案计算机系统的保护;对涉案计算机所存在的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对得出的结论以及电子证据要严格保管、做好备份。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客观:电子证据的一般取证方式,是指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主要的方式有:1、打印。对网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取证人员等。如果是普通操作人员进行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止操作人员实施修改、删除等行为。2、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首先,取证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3、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加证明力、防止翻供的作用。4、制作司法文书。一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鉴定是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使用司法文书的方式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对特定事实的认定作为证据,具有专门性、特定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主要适用于对具有网络特色的证据的提取,如数字签名、电子商务等,目前在我国专门从事这种网络业务认证的中介机构尚不完善,处在建立阶段。如1998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到目前为止,该中心已签发各类数字证书超过6万张,为用户在Internet网络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5、查封、扣押。对于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物件,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进行损毁、破坏,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将有关材料置于司法机关保管之下。可以对通过上述几种方式导出的证据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对于一些已经加密的证据进行。如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查办中,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了办公用具及商业资料,将硬盘从机箱里拆出,在笔录上注明“扣押X品牌X型号硬盘一块”。由于措施得当,证据提取及时,既有效地证据犯罪,也防止了商业秘密的泄露。对于已经加密的数据文件进行查封、扣押,往往需要将整个存储器从机器中拆卸出来并聘请专门人员对数据进行还原处理,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查封、扣押措施必须相当审慎,以免对原用户、或其他合法客户的正常工作造成侵害,一旦硬件损坏或误操作导致数据不能读取或数据毁坏,其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6、公证。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破坏、一旦被破还又难以恢复原状,所以,通过公证机构将有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是获取电子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2001年3月的新浪网《育儿论坛》被控刊载有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文章,南京市第三公证处接受申请,对新浪网页上的《育儿论坛》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对操作电脑的步骤,包括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网页的程序以及对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在现场监督和记录的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之后,公证人员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但是,由于公证具有高成本、低效率的特点,也不能在电子证据的获取上片面迷信公证的方式,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决定采取上述哪种方式进行取证。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认证都不能完全照搬使用,因此,网络犯罪中证据的提取、固定有一定难度。尽管如此,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利用电子证据自身的特点,可以进行取证,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帮助。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是怎么样的

民事 诉讼 电子 证据 取证规则是怎么样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运用 ( 一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6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保存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出示的数据电文不符合以上要求,就不具有可采性。 ( 二 )、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所谓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途径不合法。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 2、通过非法窃取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比如通过雇佣黑客恶意侵入个人电脑或网络的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排除。 ( 三 )、取证程序和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1、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法 适用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当予以排除。 2、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比如通过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 电子证据作为民事诉讼中新增加的法定 证据种类 ,与传统的视听资料证据种类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他与现代科技的紧密结合也使其具备自身的独特性。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是结合传统的证据取证规则得出的,是经过长时间检验的科学的取证规则,也许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会更加具有证明力,成为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证据主要包括如下: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例外: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网页、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收集、提取过程中,如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如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注明原因、存放地点或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规定》明确,如存在数据量大无法或不便提取,或者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等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锁定网络应用账号等方法。《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移送的是否是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或证书等特殊标识等内容,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采取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等方法进行验证,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以及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内容。《规定》明确,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规定》要求,在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中,如存在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等瑕疵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以及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取证流程

法律分析: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如下: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四)冻结电子数据;(五)调取电子数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六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法律分析: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冻结电子数据;调取电子数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电子证据怎么取证

法律分析: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在收集电子证据时,首先需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电脑,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开等问题,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予以协助。同时,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复制 备份设备 将电子证据文件复制备份,要求数据复制设备需具备只读设计以及自动校准等功能。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电子数据取证的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电子证据的特点有哪些?

1.合法性原则。一是主体合法,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必须由侦查人员主导,由相关技术人员协助配合予以进行。二是程序合法,即应依法收集、存储、传递、出示电子数据证据,并载明其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必要时需配备x0dx0a 见证人员。三是来源合法,即电子数据所依附存储介质和设备获取的合法性。x0dx0a 2.及时性原则。由于电子数据具有唯一性,一旦灭失便难以恢复,及时取证要求在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x0dx0a 3.全面性原则。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必须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不能因疏忽而遗漏任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电子数据,以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x0dx0a 4.专业性原则。基于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而存在的电子数据,无法完全依靠传统x0dx0a 刑事证据收集技术,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应在侦查人员主导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借助专门设备和技术手段,遵循一系列专业操作规范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x0dx0a 5.无损性原则。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应避免不当操作,始终确保涉案设备和运行环境的一致性,对存储介质的保存应远离磁场、高温、灰尘、潮湿的环境,避免造成电磁介质数据丢失,确保电子数据的无损状态。

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

法律主观:电子证据是计算机网络科技与法律相结合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规则1、刑事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固有的脆弱性的特征使得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的审查成为电子证据证明力审查中的重中之重。2、刑事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电子证据的形式以及收集、提取、保全电子证据的程序和办法必须符合法律要求。3、刑事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一定联系,并对证明该事实有实际意义的证据特性。二、电子证据的检验电子证据检验的目的主要在于认定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和真实性。目前,电子证据检验的方法主要有:1、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通过运行特定的程序对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检查及验证。包括对形成和存储电子文件的技术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的可靠性检查,和对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技术检验。2、利用技术设备对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真伪进行鉴别。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以电信号代码形式贮存于计算机各级存贮介质中,输出的数据和信息多以不可直接读取的形式出现,必须用相应的电子设备和技术方法方可被反映、被感知。三、电子取证应严格规范取证程序鉴于电子证据本身所具有的无形、多样和易被破坏等特点,任何人为因素或其他不定因素导致的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都无形当中加大了电子证据取证的难度,因此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是相对困难的,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依照准确严格的方法和程序。保护证据现场。证据现场的保护是电子取证的前提条件,也是电子取证程序的第一步。法律客观:《中国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反对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人认为,电子证据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但是其他传统类型的证据在真实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没有弊端的。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任何证据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证属实”。依此逻辑,电子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与其他证据一样成为诉讼证据。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具体包括:一、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二、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的电子数据证据,所谓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途径不合法。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1.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2.通过非法窃取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比如通过雇佣黑客恶意侵入个人电脑或网络的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排除。三、取证程序和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1.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2.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四、电子取证应严格规范取证程序:鉴于电子证据本身所具有的无形、多样和易被破坏等特点,任何人为因素或其他不定因素导致的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都无形当中加大了电子证据取证的难度,因此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是相对困难的,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依照准确严格的方法和程序。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1、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比如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当予以排除。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比如通过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电子证据如何取证

法律主观:取得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涉案计算机系统的保护;对涉案计算机所存在的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对得出的结论以及电子证据要严格保管、做好备份。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完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认定和收集有什么意义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控方要控告一个人要附有举证责任。在网络技术极其发达的今天,基本上所有犯罪都会涉及到电子证据。如果控方收集回来的电子证据违法程序,很可能会被非法排除或者降低证明力等等。因此,完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认定和收集有很大的意义。牛律师刑辩机构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刘平凡律师对电子证据研究比较深入,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他这方面的资料学习一下。希望可以帮到你。

电子证据如何取证

取得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涉案计算机系统的保护;对涉案计算机所存在的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对得出的结论以及电子证据要严格保管、做好备份。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证据的一般取证方式一般取证,是指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主要的方式有:1、打印。对网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取证人员等。如果是普通操作人员进行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止操作人员实施修改、删除等行为。2、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首先,取证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电子证据属于什么证据?电子证据包括过能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作为诉讼证据的证据。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在收集电子证据时,首先需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电脑,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