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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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流程

发展党员工作流程介绍如下:一、提交入党申请书1、递交入党申请书。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愿意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向学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注意:一定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党组织派人谈话。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之内会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前来谈话,了解你的基本情况,向你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并加强教育和指导。3、确定积极分子。通过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经过支部委员会(未设支部委员的由支部大会)在已经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已谈话的人员中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向上级党委备案。注意:综合各方面意见,防止简单取人。二、成为积极分子1、指定培养联系人。一般在成为积极分子后,由1-2名正式党员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培养联系人需要及时和党支部联系反馈入党积极分子的真实情况,提出是否能够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2、培养教育考察。党支部每半年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同时入党积极分子需要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并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端正入党动机。注意: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累积。3、确定发展对象。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一年以上并经过教育和考察,具备相应的党员条件。支部委员会(未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并决定发展对象,并及时向上级党委备案。三、成为发展对象1、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构成,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但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应当积极认真完成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任务。2、政治审查。和发展对象谈话并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必要时找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函调与外调。同时在审查时,应当征得发展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的意见。主要考察其对党的理论路线的态度,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3、上级党委预审。经过审查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后,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是否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合格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四、成为预备党员1、填写入党志愿书。在入党介绍人指导下按照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2、支部大会讨论。入党介绍人介绍基本情况,支部大会经过讨论表决是否能够接收预备党员。上级党委派人谈话,并将谈话记录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向党委汇报。对党支部上报的名单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上报备案。3、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后,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4、入党宣誓。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入党宣誓,在正式场合举行,预备党员宣誓。要求严肃认真、庄重简朴、严密紧凑。五、成为正式党员1、提出转正申请。在预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后,同时预备期届满一年,在期满之前一周,书面提起转正申请。2、支部大会讨论。对于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小组开会讨论,参照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经过支部委员会审查,将合格的预备党员依照正当程序转为正式党员。3、审批与归档。党支部上报转正的预备党员信息后,上级在三个月内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封存入档。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流程

【 #入党申请书# 导语】党员发展工作要落实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发展党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以下是 整理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流程,欢迎阅读! 1.申请入党   1.递交入党申请书   条件: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要求: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注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党组织派人谈话   时间:收到入党申请书1个月内。   主体: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   内容:了解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加强教育引导。 2.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范围: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人员。   方式: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决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   注意:综合运用推荐结果,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2.上级党委备案   材料: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推荐和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意见等。   要求: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齐全。   3.指定培养联系人   数量:一至两名正式党员。   任务: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4.培养考察教育   方法: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   目的: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要求: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1次分析。   注意: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3.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确定发展对象   条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要求: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   确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报上级党委备案   要求:认真审查;提出意见。   注意: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3.确定入党介绍人   数量:两名正式党员。   方式: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要求:入党介绍人认真完成培养教育任务。   注意: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4.进行政治审查   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要求: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注意: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5.开展集中培训   主体: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注意: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4.预备党员的接收   1.支部委员会审查   要求: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是否合格。   2.上级党委预审   方式: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要求: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意: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3.填写入党志愿书   4.支部大会讨论   程序: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注意: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开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上级党委派人谈话   时间:党委审批前。   人员:党委委员或组织员。   目的: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要求: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6.上级党委审批   内容: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要求:集体讨论和表决。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时间: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注意:党总支、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党委以及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7.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目的:掌握预备党员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要求: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入党宣誓   组织: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   程序:奏《国际歌》;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预备党员宣誓;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发言;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提出要求。   要求:在正式场合举行;严肃认真;庄重简朴;严密紧凑。   3.继续教育考察   方式: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听个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   时间: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4.提出转正申请   要求:预备期满,书面提出转正申请。   5.支部大会讨论   准备: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   程序:参照接收预备党员程序。   结果: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6.上级党委审批   时间: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要求: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注意: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7.材料归档   内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要求:有人事档案的,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的三个阶段

法律分析: 1、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阶段 2、履行入党手续阶段 3、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转正阶段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