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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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建设管理规定是什么?

品牌建设的三个阶段要建设一个成功的品牌,笔者认为必须经过三个阶段:第一做规划。一个好的品牌规划,等于完成了一半品牌建设;一个坏的品牌规划,可以毁掉一个事业。做规划时要根据品牌的十大要素提出很明确的目标,然后制定实现目标的措施。对于一个已经发展很多年的企业,还要先对这个企业的品牌进行诊断,找出品牌建设中的问题,总结出优势和缺陷。这是品牌建设的前期阶段,也是品牌建设的第一步;第二是全面建设品牌阶段。这个阶段很重要。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确立品牌的价值观。确立什么样的价值观,决定企业能够走多远。有相当多的企业根本没有明确、清晰而又积极的品牌价值观取向;更有一些企业,在品牌价值观取向上急功近利、唯利是图,抛弃企业对人类的关怀和对社会的责任。我们制定的品牌价值观取向非常明晰:首先是为消费者创造价值,其次才是为股东创造利益;第三个阶段是形成品牌影响力的时期。企业要根据市场和企业自身发展的变化,对品牌进行不断地自我维护和提升,使之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从而产生品牌影响力。直到能够进行品牌授权,真正形成一种资产。这三个阶段,都不是靠投机和侥幸获得的,也不能够一蹴而就。品牌建设管理就是在这三个阶段对于各项工作与目标的实施的管理.

绿化养护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及时清理株间的枯枝落叶,对病虫害早发现早治理。 及时清理死苗,并按原品种、原规格补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安徽新华学院总务处的宿舍安全管理规定(人身、财产)

一、学生及学生宿舍楼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积极承担维护学生宿舍安全、保障正常生活秩序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进行有碍安全管理和可能诱发或导致不安全事端的行为。二、校外人员来访,一般在值班室会客,若有特殊原因,可凭有效证件登记,许可后方能入楼。三、学生出入宿舍楼必须佩戴校徽或出示学生证、胸卡等有效证卡,值班人员要认真查询,学生从公寓内带出贵重及大件物品,需出示有效证明,值班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后方可带出。四、宿舍内供电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及电器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后,应立即停止使用,申请修复,禁止私自拆接电线、违章用电,宿舍熄灯后禁止使用蜡烛。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现金、饭卡及其他有效证件,数额较大或不急用的现金(壹佰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加密储存;注意关窗锁门,宿舍钥匙应随身携带,不得交给他人使用;无故(尤其他人宿舍无人时)不得私自闯入他人宿舍。六、学生不得爬上任何建筑物顶部或其他危险的地方,不得翻越窗户,擦洗玻璃或晾晒衣服时身体不得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七、有关教育管理人员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消防知识教育,定期对安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一旦出现地震、火灾及其他需要疏散的险情时,要做到应变措施得力、安全通道畅通、扑救工作及时、组织疏散有序,防止出现因惊慌失措或拥挤而造成的伤害。八、严禁将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以及影响他人安全、伤害他人健康的物品带入宿舍;严禁携带或将管制刀器存放在宿舍内;严禁招引、藏匿或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九、违犯本规定者,视其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寝室管理规定及惩罚

寝室管理规定及惩罚?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3篇学习啦 春娜 2016-07-25 18:03:30  为加强宿舍管理,建设和谐文明宿舍,制定本条例。本管理条例由2-402全体宿舍成员参与制定,体现着全体成员意志,是宿舍成员在宿舍内的行为准则,务必遵守。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欢迎参阅。  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1  为建立良好的宿舍管理秩序,进一步搞好宿舍卫生,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为员工创造一个整洁的休息环境,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公司住宿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1、寝室选一名寝室长,寝室成员排出值日表打扫室内外卫生,根据卫生轮值表(已寝室为单位)监督本宿舍成员自觉打扫公共区域卫生,由办公室每天进行检查,如没有打扫请说明原因,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一次,第二次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次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人员搬离寝室。  2、 按分配的房间指定的床位入住,不得任意变动,违者处以20元罚款并责令搬回原位。  3、室内物品要求摆放整齐,宿舍成员需要每天打扫。值日排班表由寝室长统一报到办公室进行存档。卫生间值日生,需将垃圾在满三分之二时进行更换垃圾袋,宿舍垃圾要及时处理,住宿人员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禁止在宿舍内引火,一旦发现,违者处以50-500元罚款。  4、个人物品及钱财要妥善保管,私人物品可放置小柜中,贵重物品本人妥善保管,严防被盗。如有被盗,应立即报告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便调查。经查实内部员工盗窃者,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  5、职工宿舍只限于本公司职工住宿,严禁外来人员留宿。  6、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播放多媒体设备时请注意音量不要过大。  7、宿舍区内严禁追逐打闹,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晚上23:00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如发现此事,可以向办公室反映。  8、保持宿舍墙面整洁,严禁乱钉乱画及张贴。  9、爱护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有意损坏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100元以上。  10、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  11、严禁在公共区域、走廊、宿舍门口等处刷牙、洗脸、洗衣服、倒水等,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12、打架及酗酒闹事者立即开除。  13、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立即搬出寝室。  14、不准私拿公司任何物品自用或据为已有,违者给予严肃处理,职工大会上给予点名批评。  15、严禁在宿舍乱接乱拉电源线或使用高功率电器,发现使用一律没收。  16、宿舍内严禁放置一切危险品(如炸药、雷管、酒精待易燃易爆品),违者没收物品,不予执行着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法办。  17、在宿舍内聚众赌博,违者没收赌具,参赌人员立即开除,围观者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以上。  18、有离职人员需在当天搬离宿舍(无法搬离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到办公室进行说明),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宿舍停留二到三天者,必须经原部门领导签字,报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留宿。  19、每月最后一天为卫生大扫除日,非当班的人员均须参加(由寝室长自行安排),根据日常卫生情况记录,综合评选一名最佳寝室人员和一名最差寝室人员,奖惩由寝室人员自行商议决定。

学生宿舍纪律管理规定

  宿舍是学生在校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其特点是学生比较集中,活动时间长,搞好学生宿舍纪律的管理工作,对稳定学校的学习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财物、人身安全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学生宿舍纪律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一、学生进出宿舍区大门的.规定   1、宿舍开门、关门的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5:30—7:00 中午12:00—14:30   下午—晚上5—21:20   2、学生家长或亲友来访请到值班室登记。   3、严禁擅自带外人进入宿舍区,严禁擅自带外人(含家长)留宿。   4、上课时间,学生不准进入宿舍区或在宿舍逗留,因病或因事留在宿舍或进入宿舍区者,应持有班主任或医院的证明,并经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或留宿。    二、学生宿舍开、熄灯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5:30—7:00 晚上20:00—22:00    三、学生住宿规则   1、学期开学时,应按管理人员安排的宿舍、床位对号入住,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他人床位。   2、上课时间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在宿舍区逗留。   3、按时起床,按时午睡、晚睡。午、晚睡后,不得外出;不得在宿舍外乱走乱窜;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洗漱;不得下棋、打牌、亮灯看书或做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绝不允许夜不归宿。   4、在午、晚睡迟归宿舍或纪律检查时,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谎报假名、他人姓名或冒充班主任签名。   5、要保持宿舍区内外的清洁卫生。不得带饭、菜、汤等食品回宿舍吃,不得乱扔果皮、纸屑或杂物等。   6、要爱护宿舍区的设施。不得破坏门、窗、楼梯间的电灯开关和监控设备。 不得玩弄或破坏消防设施。   7、不得将大球(篮球、足球、排球)类带入宿舍区;不得在宿舍区内踢足球、打篮球、排球、羽毛球或乒乓球等。   8、要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上课、晚修期间或离开宿舍室内无人时,值日生或舍长必须关灯并锁好门窗。   9、要保持宿舍内务整洁。午、晚睡起床后,应立即整理各自内务。值日生每天打扫室内、门前走道三次,并及时清倒垃圾。门窗每周要擦洗两次,并保持干净。   10、要杜绝火灾隐患。不得在宿舍区点燃蜡烛、蚊香和其它物品;严禁在宿舍区私拉电线,自装电器煮东西,不得在宿舍充电。   11、要讲公德、守纪律。不得有意破坏公物、污损墙壁;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打架、闹事、起哄、放鞭炮、吸烟、喝酒、赌博;不得爬墙爬窗、钻栏杆攀爬铁门等进出宿舍区。   1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火药、炮竹等)带进宿舍区。   13、禁止携带水果刀等危险物品和凶器(如钢管、刀具等)带进宿舍区。   14、午、晚睡后,禁止玩手机(包括发短信、玩游戏等)、玩电子游戏机、MP3、MP4等。   15、禁止带动物进入宿舍。   16、严禁观看黄色书刊或宣传张贴。   17、学生入住寝室时必须认真填写本人的基本信息。    四、违反《学生住宿规则》的处罚规定   1、违反《学生住宿规则》1、2、3、5、7、8、14、16、17每次扣2分;午晚睡时打牌、下棋者,每次扣5分;无故未归宿者每次扣10分。   2、违反《学生住宿规则》第4条者,每次扣5分。   3、违反《学生住宿规则》第6条者,每次扣10分。   4、违反《学生住宿规则》第9条者、若遇学生有意违反者每次扣10分,若特殊情况每次扣2分。   5、违反《学生住宿规则》第10、11条者,每次扣5分;有爬墙、爬栏杆、在宿舍区带头燃放鞭炮或起哄者,每次扣15分   6、违反《学生住宿规则》第12、13条者,每次扣5分。   7、违纪者若不听从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和制止,视情节每次扣2—10分。   8、在宿舍区内违反学校其它规章制度者,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每位住宿生每学期100分,扣分达40分者,报学校处理并取消住宿资格。如有好人好事的酌情给予奖励。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1)扣分累计达40分者。   (2)爬墙外出者;   (3)造成水电严重浪费者;   (4)故意破坏公物者;   (5)多次随意影响他人休息、学习者;   (6)有偷窃行为者。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本规定。? 一、员工申请住宿条件? 、人员于辖区内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以申请住宿。?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患有传染病者。? 、有不良嗜好者。? 三、本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系现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务为条件,倘若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受免职、)时,对房屋的使用权当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 四、宿舍统由舍长担任宿舍舍监,其工作任务如下:(月次以上履行职责不好罚元) 、总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整洁,维持秩序。? 、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通知主管部门:? ()、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 ()、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灾害时。?? ()、员工身体不适应或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厂部。? 五、员工对所居住宿舍,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 六、有关宿舍现有的设备(如玻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本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 七、住宿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则:? 、服从舍监管理与监督。? 、室内禁止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违者罚元) 、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违者罚-元)? 、个人棉被、垫被起床后须叠齐。? 、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易燃物品不得放置寝室。? 、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地上。? (违者罚元) 、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电视、收音机的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 、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行为。? 、夜间最迟应于:时前返回宿舍。? 、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宿舍卫生由各自住宿人员轮流清洁整理。? (无打扫罚元) 、水、电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及水龙头。? 、沐浴的水、电、煤气用毕即关闭。? 、沐浴以分钟为限。? 、员工不得于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 八、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呈报班组以上会议议处:? 、不服从舍监的监督、指挥者。? 、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及酗酒。? 、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擅自于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戒不改者。? 、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有偷窃行为者。? 九、迁出员工应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应先经舍监或主管人员检查。? 十、员工住宿应向警察单位办理流动户口登记(暂住证)。?

公司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公司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公司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目的:宿舍是公司提供给在职员工居住的场所,是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为保障员工一个清洁、卫生、安全的"环境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公司所有宿舍。 、内容: .宿舍安全秩序 ..各宿舍推选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相关事务并安排员工轮流值日,打扫卫生。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宿舍,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严禁乱搭接、拆改电线电路及在宿舍生火,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 ..严禁在宿舍酗酒、聚众打麻将、赌博、打架、盗窃及盗用不属于本人的财物,一经发现处以-元罚款。 ..严禁高空抛物,乱扔垃圾和烟头,乱倒污水。一经发现,处以元以上罚款。 ..严禁外人留宿和在宿舍接待宾客,特殊情况须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住宿员工必须服从房号和铺位安排,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更换铺位,不准私拆床架,不得到宿舍顶楼乘凉或睡觉。 ..损坏公司财产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员工应相互监督,正确使用,以保障公司财产完好。如损坏人无法确定,则宿舍内的所有住宿人员均有承担赔偿公司财产损失的责任。 .宿舍卫生秩序 ..各宿舍推选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相关事务并安排员工轮流值日、打扫卫生。 ..住宿舍员工必须讲究公及个人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衣物、床被须干净、整洁。 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 宿舍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 版 次:a 次:/ 实施日期: ..各宿舍按名单顺序轮值,负责房间卫生打扫及公用设施的维护,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个人物品放置应摆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妨碍他人,影响宿舍公卫生。 ..洗手间、下水道不准乱扔杂物、纸张等以防堵塞。 .宿舍公秩序 ..不准在宿舍内乱张贴、乱拉绳索、乱打铁钉、乱动公用设施和他人财物。 ..宿舍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及放高音响,:后不得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和串门探访,:后娱乐设施必须关闭,外出人员必须在:前回到宿舍,:后所有宿舍必须熄灯就寝。 ..不准在宿舍内做有伤风化之事。 ..搬离宿舍时应上交锁匙并保证公用设施完好无损,否则按..项处理。工作帮手网 www.foxer.net .宿舍费用负担 ..每间宿舍用水定额方,电度,超出部分由室内员工分摊。 、加强公司宿舍文明建设,保障宿舍管理秩序,公司将定期举办文明宿舍评选活动,并奖优罚劣。员工有义务充分配合并纠正各种不良行为,以形成良好的习惯。 、凡是被辞退的员工必须在接到人事通知当日由宿舍长签字后搬离宿舍,辞职的员工必须在结算薪资之前搬离宿舍,未住满半个月的,扣除当月水电费元,超过半个月的,扣除水电费元。每延误一天,扣住宿费元,同时公司将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请各位员互相监督,同遵守。若有违反,将予以处罚。 拟文 审核 核准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3篇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环境及公共秩序,创造安全舒适的休息场所,规范员工宿舍管理,特制定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1   为加强本工地临时宿舍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管理,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确保建筑工地 安全生产 和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向公司提供进入本工地住宿人员的花名册,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宿舍区内的临时用电、用水、线路、管道,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改动和布设。   3、宿舍区内禁止使用煤油、火炉、煤气灶等器具。   4、在宿舍区内禁止乱丢烟头、垃圾、随地吐痰、乱倒剩饭剩菜、不得随地大小便,如发现违规者,进行处罚,罚金100--500元。   5、宿舍区应定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应清倒在指定区域内,严禁随便抛撒。   6、严禁向外抛撒生活垃圾,如发现有向外抛垃圾现象,进行处罚,罚金100--500元。   7、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严禁在楼内任何地方大小便,一经发现,进行处罚,罚金100--500元。在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如有发现施工时不佩戴安全帽,进行处罚,罚金100--500元。   9、不得随意挪用工地、建筑物、宿舍区的材料和电器材料等公物。住宿人员应注意爱护、保护公物,不得损害、遗失。私人物品必须注意妥善保管,防止失窃。   10、禁止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严禁施工前酗酒以及酒后施工)。   11、凡在宿舍区范围内发生违反上述规定或出现案情时,住宿人员有责任予以制止、举报、提供线索,协助调查、处理、破案。   12、施工负责人员对施工人员的文明、卫生、职业健康、安全负领导责任。应认真组织学习、执行以上规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吉林省金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2   一、目的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环境及公共秩序,创造安全舒适的休息场所,规范员工宿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宿舍居住的所有员   三、职责   1、行政部门负责员工宿舍统一管理。   2、值班人员及保安负责员工宿舍安全、消防及保卫工作。   3、人力资源部配合入住申请等相关工作。   4、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管理。   四、入住管理   1、入住人员一律凭《员工宿舍入住申请单》按宿舍管理人员安排要求入住。   2、入住人员必须遵守管理人员要求,在规定房间、床位入住。   3、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3)已在外租房者;   4、员工使用宿舍内的公司财务,由宿舍管理人员列出清单,经员工个人清点确认后签字,方可领取门钥匙。   5、员工 离职 时,对宿舍使用权自然终止,员工应在离职日起三日迁离宿舍。退出宿舍前一天,应通知宿管人员进行物品清点及移交,并结清入住期间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五、日常管理   1.各宿舍内应做到物品合理摆放,被褥叠放整齐,保持室内通风,防止疾病漫延,晾晒衣服应统一挂在指定处。   2.公司行政部或宿舍管理员不定期对宿舍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卫生最佳宿舍给予奖励,对最差宿舍给予50元/次处罚。   3.公司员工不得擅自调换床位及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   4.注意宿舍内安全用电,不得私接电线进行烧煮、烹饪,不准用电炉、电暖器等高功率电器,违者罚款50元/次。   5.住宿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不得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设备或大声喧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6.住宿人员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7.入住员工不得在公共场所(包括走廊、楼道、洗手间等)乱扔、乱倒垃圾,若有违反者给予30元/次罚款。   8.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或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 饲养 宠物。   9.严禁员工将饭菜带入宿舍就餐,严禁将杂物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违者罚款5元/次。   10.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违者将给予重罚。   11.宿舍内严禁打架、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 教育 、提出警告;对多次不改者,公司可予以处罚,乃至逐出宿舍。   12.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100元/次。(因工作原因或检查宿舍除外)   13.任何人不得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宿舍或留宿,违者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经行政部批准。   14.宿舍住宿人员严禁将自行车、摩托车带入楼内。   15.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监督、指挥者。   ※在宿舍内赌博、斗殴及酿酒者。   ※蓄意破坏公用物品及设施等。   ※吵闹、屡劝不改者。   ※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来人员者。   ※无正当理由经常在外往宿者。   六、安全管理   1、为保障员工的安全,避免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宿舍,请员工出入宿舍大门时自觉出示工作牌,配合值班人员检查,针对不配合人员将给予重罚。   2、入住员工每人一把门钥匙,进出随手关门,保证室内人员物品安全。   3、宿舍当值人员应加台宿舍检查及管理,杜绝已辞工、解雇、自离等人员留宿,凡因当值人员值班不严,造成留宿者,给予当值人员从重处理。   七、宿舍收费办法   1、居住所耗费的电费、水费、电话费、上网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员工自理,并需缴纳住宿费30元/月/人。由宿舍管理员统一收齐后,交行政部。   2、水电费由管理员每月25日抄表公布,并按实际人员数分摊至个人。公司予以60元/月/人的水电费补贴。   3、宿舍内易耗品的更换由入住人员自行负责,空调等重大设施的损坏维修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由该宿舍承担相应费用,如为自然损坏,则由公司联系维修并承担费用。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3   1、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与卫生习惯,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与卫生环境,使大家有一个良好的住宿环境。   2、宿舍人员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天天有人打扫室内外卫生,保持宿舍环境清洁。   3、爱护公物,损坏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4、墙上严禁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屑。   5、室内布置应井井有条,不得乱摆乱放。   6、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不得找任何借口争吵、打架。   7、不得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闹事。不得将外来人带到宿舍内住宿。   8、保持高度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火。   9、出入宿舍随手关门,注意提防盗贼,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10、晚上有事外出,应向上一级领导通报,并于23点前回到宿舍。   11、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线,做到人走灯灭,电源断电。宿舍内不允许用电炉,发现一律没收。   12、宿舍人员发现有偷窃行为者,一律处以罚款后开除。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相关 文章 : 1.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范文5篇 2.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3篇 3.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3篇 4. 酒店员工宿舍管理制度3篇 5.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6.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范文2篇

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3篇

  为加强宿舍管理,建设和谐文明宿舍,制定本条例。本管理条例由2-402全体宿舍成员参与制定,体现着全体成员意志,是宿舍成员在宿舍内的行为准则,务必遵守。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欢迎参阅。   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1   为建立良好的宿舍管理秩序,进一步搞好宿舍卫生,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为员工创造一个整洁的休息环境,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公司住宿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1、寝室选一名寝室长,寝室成员排出值日表打扫室内外卫生,根据卫生轮值表(已寝室为单位)监督本宿舍成员自觉打扫公共区域卫生,由办公室每天进行检查,如没有打扫请说明原因,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一次,第二次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次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人员搬离寝室。   2、 按分配的房间指定的床位入住,不得任意变动,违者处以20元罚款并责令搬回原位。   3、室内物品要求摆放整齐,宿舍成员需要每天打扫。值日排班表由寝室长统一报到办公室进行存档。卫生间值日生,需将垃圾在满三分之二时进行更换垃圾袋,宿舍垃圾要及时处理,住宿人员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禁止在宿舍内引火,一旦发现,违者处以50-500元罚款。   4、个人物品及钱财要妥善保管,私人物品可放置小柜中,贵重物品本人妥善保管,严防被盗。如有被盗,应立即 报告 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便调查。经查实内部员工盗窃者,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   5、职工宿舍只限于本公司职工住宿,严禁外来人员留宿。   6、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播放多媒体设备时请注意音量不要过大。   7、宿舍区内严禁追逐打闹,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晚上23:00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如发现此事,可以向办公室反映。   8、保持宿舍墙面整洁,严禁乱钉乱画及张贴。   9、爱护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有意损坏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100元以上。   10、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   11、严禁在公共区域、走廊、宿舍门口等处刷牙、洗脸、洗衣服、倒水等,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12、打架及酗酒闹事者立即开除。   13、严禁在宿舍内 饲养 宠物,违者立即搬出寝室。   14、不准私拿公司任何物品自用或据为已有,违者给予严肃处理,职工大会上给予点名批评。   15、严禁在宿舍乱接乱拉电源线或使用高功率电器,发现使用一律没收。   16、宿舍内严禁放置一切危险品(如炸药、雷管、酒精待易燃易爆品),违者没收物品,不予执行着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法办。   17、在宿舍内聚众赌博,违者没收赌具,参赌人员立即开除,围观者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以上。   18、有 离职 人员需在当天搬离宿舍(无法搬离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到办公室进行说明),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宿舍停留二到三天者,必须经原部门领导签字,报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留宿。   19、每月最后一天为卫生大扫除日,非当班的人员均须参加(由寝室长自行安排),根据日常卫生情况记录,综合评选一名最佳寝室人员和一名最差寝室人员,奖惩由寝室人员自行商议决定。   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2   为加强宿舍制度化管理,确保员工有一个清洁、舒适、安静、秩序良好的住宿环境。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1)入住员工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房间、床位,未经公司同意住宿员工不准私自调房、调床。   (2)公司员工不准将宿舍钥匙提供给非公司人员,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各员工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将垃圾等杂物投入下水道或抛出窗外,禁止向窗外、阳台外倾倒生活污水等,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每周六进行卫生大扫除,室内物品整洁,衣入橱、鞋、盆上架;楼梯、走廊2天清扫一次,按值日表轮流打扫卫生,一处不合格者罚款5元。   (5)楼梯、走廊内禁止存放任何东西,违者罚款20元。   (6)工作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准回宿舍休息,禁止在宿舍就餐、酗酒、打架,禁止在床铺上吸烟,违者每次处罚20—50元。   (7)自觉爱护宿舍设施,爱护集体公物,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8)员工应节约用电,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风扇停,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   (9)禁止在楼道大声喧哗或搞 其它 娱乐活动。晚10:00宿舍必须熄灯,宿舍严禁任何形式的聚众赌博,违者除没收赌具外,每人罚款50—100元。   (10)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及个人修养,严禁在墙壁上乱写乱画,未经他人同意不得私用别人物品。发现有偷盗他人财物行为的,公司将予以开除,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1)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油桶、维修工具等与生活无关的东西,发现后予以没收并每件罚款20—100元。   (12)员工应具备基本的防火意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高功率电器,宿舍内禁止煮饭,不准用电炉、电热器,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13)管理人员不定期检查卫生,违规将限期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为方便宿舍管理制度的执行,所有住宿人员交付500元押金,不住时押金全额退还。   火警: 119 匪警电话: 110 急救电话: 120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2016年5月5日   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3   总则   为加强宿舍管理,建设和谐文明宿舍,制定本条例。本管理条例由2-402全体宿舍成员参与制定,体现着全体成员意志,是宿舍成员在宿舍内的行为准则,务必遵守。   一.宿舍卫生   1. 每周星期三中午或下午由2个人清洗卫生间和阳台一次,由宿舍全体成员监督。   厕所清洗范围包括洗发水放置台卫生、厕所墙壁卫生及厕盆内部卫生   2. 使用卫生间后,冲水足够,保证冲洗后没有异味,方便时保持厕所内窗口通风。   3. 饭盒不能随便乱扔,做到当顿使用当顿处理,可循环利用的瓶罐要集中放到门后集中处,桌面不准残留任何垃圾(包括纸巾、冲剂包装袋等)。   4. 保持公用桌面的干净整洁,不能随便摆放杂物,如放置书本应叠放整齐。   5. 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五下午全体宿舍成员大扫除一次(全宿舍负责),每周五小清洗一次(每次上下铺轮流)。   6. 违反以上规定者警告一次,如有再犯罚洗厕所一次   7. 晾晒于宿舍内阳台的衣物和毛巾请拧干,如未拧干有同学提出被水滴到,写100字检讨发至2-402宿舍委员会Q群。   二.网络及水电资源使用和计算机管理   1. 网络忙时及有他人上网时不能下载,否则将受到限速惩罚,限速标准到违规者不爽为止。   忙时时间段:   周一到周五:早上7:00到次日凌晨1:00   周六,周日:全日有人上网期间均属忙时违反本规定者,受影响者有权采用一切手段终止其下载,包括直接切断电源!   2. 人走电脑必关,不能处于睡眠或者只关显示屏,否则警告一次,如警告无效,则将受到限速惩罚,限速标准到违规者不爽为止。   3. 若电源跳闸,肇事者要自觉主动去开,无故跳闸的如果无人上楼时顺便开闸则由需要上网的下去通知开闸   4. 要有节约能源的意识,要记住随手关水、关电,尤其是电脑。   5. 网络忙时不能使用P2P软件(包括PPS、PPLIVE、UUSEE、i酷加速器等一切P2P类软件)看视频,否则否则将受到限速惩罚,限速标准到违规者不爽为止。   三.宿舍 文明礼仪   1.不能只穿内裤在宿舍走来走去,违例者罚裸奔。   2.注意语言文明。如果对宿舍其他成员有意见或不满,可以通过宿舍会议解决,不能用粗鲁或暴力手段解决。   3.有其他宿舍的同学进入我们宿舍,无论此人是否受欢迎,必须以礼相待。   4.中午13:00后保持安静,晚上12:00后保持安静,其他时段有同学休息时也应适当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其他同学有义务提醒喧哗吵闹者(包括外室人员)。   5.为促进宿舍沟通,减少网络沉迷,每个月的第一周星期五是“无网日”,该日全天关闭路由,宿舍一起外出走走促进宿舍交流。   6.在宿舍听电话超过十分钟者请出去外面听,以不影响他人的休息、学习等!违者警告一次,如警告无效,罚洗厕所一次。   附则   1.本条例尚属测试版可能存在不足。如有异议可以提出,通过宿舍多数人同意,可以适当修改。   2.条管理条例由宿舍全体负责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大家有义务提出有权利制止,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全体宿舍成员所有。   3.本条例于20xx.5.17日正式生效   4.所有限速惩罚时间都为一天。   5.对本室规有任何意见请于2010年5月17日凌晨0:00前提出,如未提出则表示赞同,如有违反本室规将无条件接受相应“惩罚”以促进宿舍文明和谐发展!   XXX宿舍委员会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相关 文章 : 1.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3篇 2. 公司宿舍管理规定范文3篇 3.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3篇 4. 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3篇 5. 学校宿舍管理制度范文6篇 6. 保安公司宿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司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公司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目的:宿舍是公司提供给在职员工居住的场所,是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为保障员工一个清洁、卫生、安全的环境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公司所有宿舍。 、内容: .宿舍安全秩序 ..各宿舍推选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相关事务并安排员工轮流值日,打扫卫生。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宿舍,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严禁乱搭接、拆改电线电路及在宿舍生火,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 ..严禁在宿舍酗酒、聚众打麻将、赌博、打架、盗窃及盗用不属于本人的财物,一经发现处以-元罚款。 ..严禁高空抛物,乱扔垃圾和烟头,乱倒污水。一经发现,处以元以上罚款。 ..严禁外人留宿和在宿舍接待宾客,特殊情况须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住宿员工必须服从房号和铺位安排,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更换铺位,不准私拆床架,不得到宿舍顶楼乘凉或睡觉。 ..损坏公司财产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员工应相互监督,正确使用,以保障公司财产完好。如损坏人无法确定,则宿舍内的所有住宿人员均有承担赔偿公司财产损失的责任。 .宿舍卫生秩序 ..各宿舍推选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相关事务并安排员工轮流值日、打扫卫生。 ..住宿舍员工必须讲究公及个人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衣物、床被须干净、整洁。 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 宿舍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 版 次:a 次:/ 实施日期: ..各宿舍按名单顺序轮值,负责房间卫生打扫及公用设施的维护,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个人物品放置应摆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妨碍他人,影响宿舍公卫生。 ..洗手间、下水道不准乱扔杂物、纸张等以防堵塞。 .宿舍公秩序 ..不准在宿舍内乱张贴、乱拉绳索、乱打铁钉、乱动公用设施和他人财物。 ..宿舍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及放高音响,:后不得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和串门探访,:后娱乐设施必须关闭,外出人员必须在:前回到宿舍,:后所有宿舍必须熄灯就寝。 ..不准在宿舍内做有伤风化之事。 ..搬离宿舍时应上交锁匙并保证公用设施完好无损,否则按..项处理。工作帮手网 www.foxer.net .宿舍费用负担 ..每间宿舍用水定额方,电度,超出部分由室内员工分摊。 、加强公司宿舍文明建设,保障宿舍管理秩序,公司将定期举办文明宿舍评选活动,并奖优罚劣。员工有义务充分配合并纠正各种不良行为,以形成良好的习惯。 、凡是被辞退的员工必须在接到人事通知当日由宿舍长签字后搬离宿舍,辞职的员工必须在结算薪资之前搬离宿舍,未住满半个月的,扣除当月水电费元,超过半个月的,扣除水电费元。每延误一天,扣住宿费元,同时公司将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请各位员互相监督,同遵守。若有违反,将予以处罚。 拟文审核核准

施工现场宿舍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宿舍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制定规定就是为了让大家遵守,这样才能更好的管理,保障每个人的利益。中达咨询就施工现场宿舍管理规定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1、凡来工地参加施工作业的职工、临时工、在现场宿舍住宿的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安排,按照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转调床位,不准冒名顶替住宿,不准私自留宿他人,如有探亲访友者确需留宿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后可留宿。2、住宿人员的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和被盗,严禁把门钥匙转让他人,进出房门时,要随手关好门和窗,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放射物品、枪支弹药、特种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房存放。3、不准在宿舍内寻衅闹事,严禁斗殴、赌博、嫖宿和其他流氓活动以及传播放映反动、淫秽书画、照片、录音、录像,坚决制止非法同居,男女混居等伤风败俗的不法行为。4、不准在宿舍内卧床吸烟生产火取暖,不准使用电炉、电炒锅、煤炉、煤气灶、酒精炉、电饭煲烧饭炒菜,不得随意乱拉私接电线、电灯和用电灯烘鞋,防止火灾事故发生。5、讲究文明礼貌,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宿舍内的一切公用设施,住宿人员起床后必须把被子和床铺整理好,并打扫室内卫生,衣服等其它用品订放置有序,做到整齐一致,不得从室内从上往下随意倾倒和投掷垃圾废物和剩菜剩饭,不得随地大小便,保持文明卫生整洁。6、不准在工作前喝酒,如有发现罚款处理,造成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学校教师宿舍管理规定范文?

  教师宿舍管理在学校整体管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也是直接体现教师文明素养的一个方面,作为教师为人师表,首先就要自己做到。下面是学校教师宿舍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1   为加强教师宿舍管理,创造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宿舍的分配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协调安排,落实到位。教师不得自行调整宿舍位置。要服从学校管理,自觉遵守执行本制度,创造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   2、宿舍楼内的设施、装置和学校配备的电器、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取暖设施等物品,入住宿舍的教职工应爱护使用,不得自行出让、转移、转借、赠予他人。   3、保持室内整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起床后应将床上用品整理好,放学或离室时关好门窗。   4、自觉维护宿舍的清洁卫生。宿舍卫生每天打扫,室内必须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明亮,墙壁无蛛网,无涂损,不乱钉、乱拉线、乱挂衣物,地面无积水、无脏物,房内无异味。   5、爱护宿舍物品,凡宿舍内的设施、装置、用具发生正常破损和故障,应即时向总务处报修,故意损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6、不准在宿舍内惹事生非,寻衅滋事,留宿外人,大声吼叫,酗酒,赌博等影响宿舍区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   7、禁止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教师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白天禁止使用电热毯、以免因用   电负荷过大损坏电路和控制装置。   8、冬季取暖要遵守学校取暖规定制度,加强防煤烟防火事项。宿舍内严禁点蜡烛。不准在宿舍记忆体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9、注意防火,防水、防电,同时做到节约用电、用水。凡在宿舍内违反国家治安、消防条例的,按治安、消防的有关条例处理。   10、住校教师应相互尊敬、和睦相处、礼貌往来、互相监督,发生纠纷或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11、新分配或调入人员由学校总务处统一安排住宿。   12、调离本单位的教职工向总务处交清学校财产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本制度自20xx年9月开始执行   2   为加强教师宿舍管理,创造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宿舍的安排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落实到位。教师不得自行调整宿舍位置。   2、严格遵守学校的治安管理制度,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人,大声吼叫,酗酒,赌博等影响宿舍区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若亲友来访,要按规定在门卫室作好登记。   3、要认真搞好室内外的环境清洁和做好保洁工作,不要在墙壁上乱涂乱画,地面无积水,无赃物,房内无异味。   4、爱护宿舍物品,凡宿舍内的设施、装置、用具发生破损或故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修,故意损坏的要按有关规定赔偿。   5、注意用火、用电和财物的安全;保持走廊、楼梯、梯间的清洁和畅通,不能在上述地方堆放家俬、杂物。   6、已搬离学校宿舍的教职工,要及时上报学校办公室,以便进行房租、水电的结算及统筹安排;宿舍锁匙要亲自交给学校办公室主任,不得擅自给他人,更不能擅自将住房子转给自己亲属或其他人居住。   福州金桥学校办公室   20xx-2-17   3   为使教职工宿舍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管理合理化,为了宿舍安全与卫生,保障教职工得到充分的休息,更好地学习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规定下列各项管理制度以共同遵守。   1、所有教职工必须服从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制度。宿舍入住由学校统一安排、协调。   2、教职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宿舍和房间,如因特殊原因需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入住或调整。   3、教职工离职应于离职当天把房间钥匙交回总务处,并在当天内搬离学校宿舍,如属违纪、违法而被学校辞退的教职工,必须在接到辞退通知当天迁出学校宿舍。   4、教职工在搬离时,其公有财产必须由总务处派人员点收接管、验收合格,才能办理其它手续。否则以移交未清论处。如发现有损坏公物的,必须按损坏情况赔偿。   5、宿舍公有财产由总务处进行登记管理,属学校所有,归教职工使用,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不得随意移动。   6、宿舍内的设施装置非正确使用而损坏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费包工时费用。   7、每间宿舍的水电费自理,由学校代收每月在工资代扣按该房住宿人员平均分摊。水费每月5元。   8、保护建筑物,爱惜水电装置及安全设施装置。   9、节约使用水、电,使用完要及时关闭特别是热水器,离开及休息前应仔细检查。   10、不要躺在床上吸菸,以免发生火灾,并注意熄灭火种。不要在宿舍内乱接或改动线路,一经发现处以50—100元的罚款,并承担再改装费用。   11、宿舍的清洁工作应由室内居住人自行轮流打扫整理,并经常保持房间的清洁与整齐有序。有垃圾及时拿下楼放在统一指定处,宿舍过道、门口、楼梯不得存放垃圾,如有垃圾记录在册。   12、宿舍内不准剧烈活动、喧哗或使用器具造成噪音等扰乱他人及附近安宁行为。   13、任何教职员工不得在宿舍内进行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并搬离学校,另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宿舍内不得有酗酒、赌博包括打牌、打麻将等不正当行为。   15、宿舍内外一律禁止养家禽、家畜,以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存放违禁及易燃物品。   16、宿舍内一律禁止向后面窗户丢垃圾,洗刷厨具时不得将剩余饭菜倒入厕所或通过下水道流入宿舍后沟,女老师宿舍特别注意厕所清洁,如有造成堵塞,疏通费用由该宿舍负责。   17、任何教职工均不得留宿外人,若有特殊情况需经总务处同意,入住的教职工家属必须是直系亲属。   18、上班时间尽量不回宿舍,出入宿舍要锁好门窗,关好电源。 >>>下页更多关于学校教师宿舍管理规定精彩内容

保安公司宿舍管理规定范文?

  宿舍是公司提供给在职员工居住的场所,保安公司宿舍管理规定是保障员工一个清洁、卫生、安全的环境及公司财产安全的重要条例。下面是保安公司宿舍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1   1 目的:   为规范保安员宿舍管理,确保员工良好、舒适的休息环境。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奥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宿舍的管理。   3 职责:   3.1行政部负责保安员宿舍的监督管理工作。   3.2管理处负责对宿舍的具体安排、日常管理。   3.3公司保安部、管理处经理、保安主管做好员工宿舍的内务监督工作。   4 管理规定:   4.1入住   4.1.1保安员入职后, 管理处保安主管根据宿舍的状况安排员工入住。   4.2宿舍管理   4.2.1入住保安员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与管理,遵守《保安宿舍内务管理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   4.2.2入住保安员不得擅自改变宿舍内设施装置的用途和增加新的设施装置,如需对宿舍内设施装置进行改动、增加,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管理处稽核报公司行政部批准后实施。   4.2.3保安主管编制每间宿舍的<<卫生值日表>>,每天安排入住队员负责宿舍的清洁卫生工作   4.2.4宿舍原则上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4.2.5入住员工要自觉遵守纪律,不得影响住户和他人的休息。   4.2.6公司保安部经理、管理处经理及保安主管定期和不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保安工作检查记录表》中,检查不合格的按照《保安工作奖励处罚制度》规定流程处理。   5 相关档案:   5.1 附件:《保安宿舍内务管理规定》   6 记录   6.1《保安工作检查记录表》   保安宿舍内务管理规定   1、管理处保安部主管负责员工宿舍的日常统一管理,指定队员房间、床位及使用配发的家俱,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及擅自增加家俱。   2、宿舍的公物,必须经行政部登记造册,管理处经理、保安主管和使用人办理领用手续。   3、宿舍人员不得留宿外来人员,若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按《保安工作奖励处罚制度》处理。   4、住宿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搞好个人内务,私人物品要摆放整齐,宿舍卫生实行轮流值日打扫。值日人员要做到扫净、拖净、垃圾要倒净,地面、桌面不得有菸头、杂物,无明显污迹。   5、要自觉遵守纪律,团结互助,互相尊重,不得在室内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影响他人休息。   6、员工上、下楼、开、关门等要尽量小声,注意不要影响到他人。   7、不准在宿舍内从事赌博和其他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当事人按《保安工作奖励处罚制度》处理,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8、宿舍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的电器,违者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况追究责任。   9、节约水电,人人自觉从我做起,杜绝长明灯、长流水。   10、爱护宿舍内的公共财物,若有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责任人不明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   11、公司保安部经理和保安主管对辖区的宿舍进行定期的检查、监督,对员工宿舍内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与员工考核挂钩,重大违规事件将与部门领导考核挂钩。   2   一、 人人做到爱清洁,讲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菸头、等杂物,自觉维护宿舍环境卫生。   二、 每月由领班编排人员轮流清洁,每天值日员必须自觉打扫宿舍卫生,保持宿舍卫生干净。   三、 个人生活用品***鞋子、衣物、洗漱用品***等,需保持干净,摆放整齐,不准乱摆乱放;贵重物品要自行妥善保管,以免丢失和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日常用品多余物品如***桶、衣物箱***杂物等,全部摆放整齐存放在对面管理用房内。   四、 宿舍内禁止喧哗、打闹和一切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各住宿人员需按时就寝,保持安静。   五、 住宿人员下班后按要求在宿舍或大厦范围内休息,以防突发事件发生,需要外出的人员要经当值领班批准放可外出。   六、 宿舍内谢绝外来人员进入,如有特殊原因进入宿舍的来访人员需做好来访登记,经当值领班同意方可进入。   七、 上班人员起床或进入宿舍动作要轻、要快,以免影响其他班次人员的休息。   八、 严禁在宿舍内打牌、打麻将或进行其他任何赌博性活动。   九、 严禁在宿舍内抽菸或私自乱接乱拉电线,自觉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十、 节约用电,宿舍无人时要关闭一切浪费的灯光、风扇、空调等设施,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十一、 严禁在宿舍内私自使用电饭煲、电器炉做饭、炒菜、煲汤食物等。   十二、 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发扬集体友爱精神,共同维护宿舍的集体荣誉和利益。   3   1、 现场负责人负责本宿舍相关事务并安排员工轮流值日,打扫卫生。   2、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宿舍,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3、 严禁乱搭、拆改电线电路及在宿舍生火,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给予100元处罚。   4、 严禁在宿舍酗酒、聚众打麻将、赌博、打架、盗窃及盗用不属于本人的财物,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5、 严禁高空抛物,乱扔垃圾和菸头,乱倒污水,一经发现,处以100元***。   6、 严禁外人留宿和在宿舍接待宾客,特殊情况须报公司总部经理批准。   7、 宿舍员工必须服从房号和铺位安排,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更换铺位,不准拆床架。   8、 损坏公司财产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员工应相互监督,正确使用,以保障公司财产完好。如损坏人无法确定,则宿舍内的所有住宿人员均有承担赔偿公司财产损失的责任。   9、 宿舍员工必须讲究公共及个人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衣物、床被须干净、整洁。   10、 宿舍轮值人员负责房间打扫及公用设施的维护,如有异常情况,向负责人报告。   11、 个人物品放置应摆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妨碍他人,影响宿舍公共卫生。   12、 洗手间、下水道不准乱扔杂物、纸张等以防堵塞。   13、 不准在宿舍内乱张贴、乱拉绳索、乱打铁钉、乱动公用设施和他人财物。   14、 宿舍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及放高音响,23:00后娱乐设施必须关闭,外出人员必须在24:00前回到宿舍,24:00后所有宿舍必须熄灯就寝。   15、 不准在宿舍做有伤风化之事。   16、 加强公司宿舍文明建设,保障宿舍管理秩序。员工有义务充分配合并纠正不良行为,以形成良好的习惯。   17、 凡是被辞退的员工必须在接到人事通知当日起经保安班长签字后搬离宿舍。辞职的员工必须在结算薪资之前搬离宿舍。以上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请各位员工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若有违反,将予处罚。

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交友、休闲的重要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高校校园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为加强学生宿舍基础文明建设和管理、教育、服务的育人工作,根据《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试行)》《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规定。   (一)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文明住宿。   1.学生住宿由宿管部门统一安排,按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随意调换,占床一个月不住者取消住宿资格,其床位由宿管部门收回另行安排。学生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2.住宿学生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根据所住宿舍条件的不同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3.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宿管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宿管人员的检查,妨碍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   4.学生不准进入异性宿舍。若确属工作需要进入异生宿舍者,须经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入,办完事后应自觉离开。   5.住宿学生在宿舍禁止留宿外人,严禁留宿异性,不准寄放亲朋贩卖的货物。如直系亲属来访确因夜深在外找不到住处,留宿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来访者的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手续后方可留宿一晚,违者予以适当处罚。违反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警告处分。   6.同学和亲属来访,必须遵守门卫会客规定,履行来访登记手续,学生上课和自习时间一律不接待来访。   7.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作息时间,做到按时入舍,就寝、起床。晚归学生须向值班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舍。无正当理由月累计2次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   8.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若确因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需经本人申请、分院同意方可办理留校住宿。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须交纳水电费和住宿管理费。   (二)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正常的生活、学习、安全秩序,保障学院和学生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1.未经宿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叫卖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违者没收所卖商品外,并处以罚款。   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内自炊或燃烧杂物;不准在寝室点用蜡烛,违者除没收其禁用物品外,并给予警告处分。如因违规保管或使用上述物品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者,将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住宿学生要注意保护宿舍安静。晚休、午休和自习时间不准在宿舍内喧哗、歌舞、大声播放音响或收录机、打扑克、打麻将、下棋、玩游戏机、看影碟或电视,不得进行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娱乐活动。对有以上违纪现象的学生,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4.住宿学生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住宿,礼貌待人。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5.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人离寝室,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锁上门锁、保管好房锁匙,严禁将寝室锁匙借给室外人员,由此引起失窃等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学生的相关责任。   6.住宿学生上课时间,每栋宿舍不留或只留一道门进出,学生携物外出,须凭学生证登记后放行。   (三)住宿学生应当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努力创建整洁舒适的宿舍生活环境   1.寝室内务卫生由寝室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打扫,做到一日两小扫,每周一大扫。上午、下午第一节课以前,应将室内垃圾扫出并倒入楼道垃圾桶内,以便清洁工统一清理。   2.住宿学生每天应主动整理自己的内务。起床后把床上用品和衣物叠放整齐,其它东西一般不宜放在床上;箱子一律放在箱架上,纸篓、簸箕、扫帚放在门后;自修桌上除摆放学习用品和花瓶、茶杯外,不堆其它物品。   3.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清洁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寝室门前卫生实行"三包".严禁从窗口和楼道泼水、倒饭、扔果皮纸屑;不准在宿舍内打球,往墙上踢脚印;不准随地吐痰、乱贴乱画;剩余饭菜倒入卫生间潲水桶内;违者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住宿学生要讲究个人卫生。衣被要经常洗涤,洗涤后拧干水晾晒在宿舍指定地点。寝室内挂蚊帐铁线不得悬挂衣物或其他物品。   5.自行车进出宿舍不得骑行。住宿学生自行车须停放在宿舍区车棚或指定区域,走廊、寝室禁止停放自行车,违者将暂扣违章停放的自行车,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宿舍财物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使用。   1.各寝室家具等财物的配置标准是:每人配给方凳张、床铺、自习桌、脸盆架、箱架各1位,每室配给电风扇1台,电话1部,其它财物按宿舍条件和学院财务配给。   2.住宿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将其拆除或搬出寝室。严禁破坏公共财物的现象发生,违者按市场价予以双倍赔偿,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并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寝室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在学生搬进寝室前和学生毕业离校或搬出寝室时,均需履行签收交验手续,交验时如发现短缺损坏,均须照价赔偿。   4.毕业生在就业派遣期间损坏公物者,加重一级处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寄送就业单位。

宿舍楼管理规定

一、 宿舍管理标准1、宿舍卫生标准(1)、床面整洁,床上的被褥等物品叠放整齐划一;(2)、地面干净,无死角;(3)、墙面、房门、玻璃等,要保持清洁无尘,无破损;(4)、保持室内及卫生间干净,无异味;(5)、保持桌面清洁,不乱刻乱画,上面物品整洁,摆放整齐;(6)保持楼道公共部分整洁。2、宿舍安全标准(1)、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嬉戏及高音量放收录机;(2)、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有毒、易燃等危险物品;(3)、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乱扔烟头;(4)、遇到突发情况,要保持冷静,团结一心,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5)、宿舍内的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数量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6)、员工离开宿舍时,要做到随手锁门,人走灯灭;(7)、如有朋友探望,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并且禁止留宿异性;(8)、照明或电视机、录音机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遇突然停电,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拨掉插头。3、公司将于每周检查卫生一次二、 设置及相应职责1、设置:职工宿舍内设有宿舍舍长两名,男女各一。2、舍长职责(1)、定期进行卫生查看;(2)、负责宿舍内公共卫生区的值日安排;(3)、负责传达上级精神和指示;(4)、定期向上级汇报宿舍管理情况;(5)、及时了解员工心态,对有晚而未归的员工,进行联系,确保安全;(6)、了解各宿舍公物损坏情况,及时进行报修;(7)、及时传达各员工的意见和建议;(8)、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陷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宿舍内一切不安全因素,一定要及时全面的向相关领导汇报。3、员工职责(1)、积极配合舍长工作,服从舍长安排;(2)、自觉整理好个人内务;(3)、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宿舍制度;(4)、有特殊情况晚归,应及时向舍长说明情况;(5)、处理好自己和其他员工之间的关系,做到礼貌、宽容;(6)、爱护好公共财物,坚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7)、应保证外地员工优先住宿安排。三、 宿舍文化建设1.做人礼貌,讲话文明;2.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3.保持卫生整洁,房间无异味;4.培养容洽、团结的员工关系;5.房间装饰要美观大方,忌杂乱。四、 水电费的缴纳公司共承担水电费100元,超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公司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员工宿舍管理,保证宿舍的安全文明、整洁、使员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订公司宿舍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公司宿舍管理规定1   宿舍是秩序维护员集体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使宿舍管理规范化,军事化、统一化,要求本公司住宿秩序维护员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1、按时起床,将个人被褥按公司要求叠放整齐,被子叠成方形,见棱见角,枕头放在被子内侧。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叠被子。床单,被套、枕巾要经常清洗,保持干净。   2、不得私自在宿舍墙上钉挂衣物等杂物,衣物应放置衣柜内,杜绝衣物和其他物品乱扔乱挂。保管好个人物品,不得放在公共设施上。   3、室内公共物品不能外借或带出宿舍,个人与宿舍无关物品(包括私自临时存放物品)禁止带入宿舍。   4、严禁在宿舍内以打扑克、下棋、玩 麻将 等娱乐方式进行赌博。为照顾倒班保安员的休息,平时禁止在宿舍内搞娱乐活动(公司组织允许的活动除外)。   5、宿舍内任何时候都不能大声喧哗、 唱歌 、放大电视音量影响其他人员休息。   6、宿舍人员要互敬互爱,友好相处,互相帮助,搞好团结。不利团结的话不讲,不利团结的事不做,坚决禁止在宿舍内搞帮派、拉帮结伙,寻衅滋事,打架闹事。   7、宿舍内任何人不能私自留宿外人(包括亲戚、朋友、不论男女)。   8、爱护宿舍公共财物(包括门窗电视等)任何人不能私拆私卸室内设施,更不得损坏或占为己有。   9、宿舍要严格执行作息制度,熄灯后关电视休息,不能大声说话,保持宿舍安静。   10、未经允许不能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电炉子、电磁炉、电饭煲等)、私拉电线或乱安开关。   11、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落实责任。值日秩序维护员要负责清扫宿舍,督促检查宿舍内的物品摆放,被褥是否叠放整齐。要确保宿舍通风良好,空气新鲜,卫生合格。   12、每周要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开展自检自查。   13、休息或请假期间,遇有紧急情况一经接到公司通知立即归队待命。   14、私人现金、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要自己保管好,如有丢失或损坏后果自负。   以上各条款希望全体住宿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并遵照执行。如有违犯以上规定任何一款,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或情节,对造成损失、影响及后果的,公司研究后予以处罚。   综合管理部   公司宿舍管理规定2   为了加强员工宿舍管理,保证宿舍的安全文明、整洁、使员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设立本 规章制度 。   一、 住宿员工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监督。   二、 禁止在宿舍从事一切违法活动。   三、 宿舍属公司的物品,不得擅自搬离宿舍或挪做他用。否则给予记过、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四、 爱护宿舍公务,不得故意破坏,否则需照价赔偿。   五、 所有住宿员工不得擅自留宿他人(包括亲属,朋友),如确有临急需要,需预先向宿舍管理人员申请,以作登记,备案,再上报公司领导,经批准后,方可暂宿。   六、 员工所分配的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不得私配或转借非住宿人员使用。   七、 经分配好的房间,床位不得私下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要与宿舍管理人员商议,共同解决。   八、 做好宿舍安全 措施 。   1、 禁止携带不安全物品进入宿舍,严禁私自存放酒精,天那水、硫酸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于宿舍。违者罚款20~200元,造成事故,责任自负。   2、 安全用电:严禁私拉电线,改装电路,禁止使用   大功率,不安全电器。不准使用电热丝烧水。违者罚款20~200元。造成事故者,负其责任。   3、 不准在宿舍乱燃烧物品,烟蒂不得乱扔,不准在床上吸烟,违者罚款5~30元,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4、 安全使用煤气,须做到谁用谁关,用完即关。发现有煤气泄露现象,要即时作出处理或告知宿舍管理人员,以免发生事故。用完煤气不关者,记小过一次并罚款10元,屡犯者处罚加重,因此而造成事故要负其责任。   5、 做好防盗措施;   ① 贵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好。   ② 持有宿舍钥匙的员工,不得将钥匙转借非本宿舍人员使用,没分配到钥匙的住宿员工,需借用要对其负责,用完即还。否则发生宿舍失窃事件,要追其责任。   ③ 上班、作息或宿舍无人时,要将门窗关锁好。上班时,最后离开宿舍之人要把大门关锁好。晚上最后回宿舍,或最后作息离开大厅之人要负责把大门关锁好。   ④ 值日之人,睡前要检查一遍煤气,水龙头是否关紧,关好,大门是否关紧,锁好。人是否回齐或叮嘱在厅未休之人把门、窗等关好。   九、 严禁在宿舍做不文明行为   1、禁止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打架等不良行为。   2、不得有影响他人休息行为,如作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电视机音量要关小。   3、禁止在宿舍内搞男女关系,不检行为。如无正当事由,男的不能随便进入女的房间,女的也不能随便进入男的房间。   4、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和睦相处。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打架、酗酒,晚上12点停止一切娱乐活动,并检查未归宿人员。12点后原则上不允许员工进出宿舍。早上8点30分以前不得有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4、未经主人许可,不得擅自动用他人物品。   (触犯以上第九条规定,可按情节轻重做警告,记过等处罚)   十、 做好宿舍卫生工作。   1、宿舍卫生清洁一人一天轮流值日。清洁范围包括大厅,阳台,厨房,卫生间。值日之人应保证各公共地方整洁。地面干净,桌、椅、电器无尘。摆设整齐,垃圾及时倒除。(不搞卫生者,一次处罚一个星期宿舍卫生清洁,屡犯作记过罚款处理)   2、 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烟灰等杂物。吸烟者以不影响他人为主。(违者作搞卫生或处罚处理)   十一、 做好节能工作。   1 宿舍的照明灯具,风扇,电视等电器人离不用时,要关闭。(违反一次,罚款20 元)   2、 节约用水不得有浪费行为,使用热水冲凉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违反一次,罚款20元)   十二、 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退宿   1、 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   2、 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或公司领导同意而擅自作出对宿舍利益损害严重者。   4、 严重影响舍邻或同事休息,警告未果者   3、 有盗窃行为者。   各住宿人员严格遵守以上规章,以建立和谐的宿舍气氛。 本规章制度自确立之日实施,不完之处后补   公司宿舍管理规定3   1. 目的   规范保安部员工内务管理,确保员工具有良好的一日生活秩序和作息生活环境.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全体保安员内务管理.   3.0 职责   3.1 保安公司长/班组长负责督促检查员工的内务生活.   3.2 指定宿舍管理员负责员工宿舍的管理.   4.0 程序要点   4.1 内务检查   4.1.1保安公司长视情况安排每周或每月至少一次内务管理检查:   a)检查时由保安部联合管理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   b)检查时如发现有违反内务管理的现象及行为,应立即进行处理;   c)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员工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   4.1.2 班组长对本班次的员工内务卫生进行检查:   a)班前检查个人卫生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b)班后检查员工是否按时作息等;   c)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保安部工作 日记 >>上.   4.1.3 宿舍管理员每天不定期地巡视宿舍内务情况:   a)及时制止违反内务管理的行为;   b)将巡视情况记录在工作记录本上;   c)对于一些不服从管理的员工,应记录并向相应的部门主管反映.   4.2 环境卫生标准   4.2.1 宿舍地面干净,无痰迹,果皮,纸 ,烟头等垃圾.   4.2.2 床铺干净整齐,被子折叠放整齐,床面上无杂物和乱堆放的物品,床单,被褥干净无味,鞋于床下摆放,干净无异味.   4.2.3 帽子,皮带,口杯,水桶等物品均按指定位置摆放,衣服均在晾衣区域晾晒.   4.2.4 墙面,门窗,和其他区域无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4.2.5 宿舍内每月进行灭蚊蝇.蟑螂工作,宿舍内害虫少,冲凉房和洗手间及时冲洗 ,没有污垢,杂物 和臭气.   4.2.6 室内无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危险物品.   4.3 作息标准   4.3.1 按规定时间起床,每晚零点前所有非当班员工必须熄灯就寝,中班人员可以延长至凌晨1:30分前熄灯就寝.   4.3.2 宿舍电视房的开放时间为上午9:00时-晚上23:00时.   4.3.3宿舍管理员按规定时间准时开关电视房门,凡遇不遵守作息制度的员工应给予记录并上交其部门负责人处理.   4.3.4 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   a)保安员在上班时间内生病或特殊情况需请假时,请假时间在2小时以内向班组长请示;8小时内由主管队长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需部门主管经理批准方可外出;   b)培训期间由培训负责人和当值教员批准。   4.3.5休息(假)期间,如有突发事件,一经召唤,立即返回公司,听候调遣.   4.4 宿舍管理制度   4.4.1爱护宿舍内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财物,不随意损坏或占为已用,保持公物的完好.   4.4.2 不私接电源,不存放危险和色情物品,不在宿舍内私设集会,舞会,聚众喝酒,赌博.   4.4.3未经许可不带外人进入宿舍,不留外人在宿舍住宿.   4.4.4保持室内安静,不在室内大声喧哗,,打麻将, 不影响其他人员休息.   4.4.5轮流值日的值日生应认真 清扫责任区的环境卫生,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职责.   4.4.6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水.   4.4.7不随意动用他人物品,不私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占用空床位.   4.4.8妥善保管个人物品,自行车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4.4.9洁身自好,不传播庸俗,色情物品,画册.影碟等 .   以上制度适合公司日常管理,同时在培训期与《培训人员管理制度》同时使用。公司宿舍管理规定相关 文章 : 1.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范文5篇 2. 公司宿舍管理制度3篇 3.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3篇 4. 宿舍管理制度范文3篇 5.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规定3篇 6. 保安公司宿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关于宿舍的管理规定

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一、 宿舍管理标准1、宿舍卫生标准(1)、床面整洁,床上的被褥等物品叠放整齐划一;(2)、地面干净,无死角;(3)、墙面、房门、玻璃等,要保持清洁无尘,无破损;(4)、保持室内及卫生间干净,无异味;(5)、保持桌面清洁,不乱刻乱画,上面物品整洁,摆放整齐;(6)保持楼道公共部分整洁。2、宿舍安全标准(1)、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嬉戏及高音量放收录机;(2)、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有毒、易燃等危险物品;(3)、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乱扔烟头;(4)、遇到突发情况,要保持冷静,团结一心,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5)、宿舍内的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数量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6)、员工离开宿舍时,要做到随手锁门,人走灯灭;(7)、如有朋友探望,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并且禁止留宿异性;(8)、照明或电视机、录音机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遇突然停电,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拨掉插头。3、公司将于每周检查卫生一次二、 设置及相应职责1、设置:职工宿舍内设有宿舍舍长两名,男女各一。2、舍长职责(1)、定期进行卫生查看;(2)、负责宿舍内公共卫生区的值日安排;(3)、负责传达上级精神和指示;(4)、定期向上级汇报宿舍管理情况;(5)、及时了解员工心态,对有晚而未归的员工,进行联系,确保安全;(6)、了解各宿舍公物损坏情况,及时进行报修;(7)、及时传达各员工的意见和建议;(8)、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陷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宿舍内一切不安全因素,一定要及时全面的向相关领导汇报。3、员工职责(1)、积极配合舍长工作,服从舍长安排;(2)、自觉整理好个人内务;(3)、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及宿舍制度;(4)、有特殊情况晚归,应及时向舍长说明情况;(5)、处理好自己和其他员工之间的关系,做到礼貌、宽容;(6)、爱护好公共财物,坚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7)、应保证外地员工优先住宿安排。三、 宿舍文化建设1.做人礼貌,讲话文明;2.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3.保持卫生整洁,房间无异味;4.培养容洽、团结的员工关系;5.房间装饰要美观大方,忌杂乱。四、 水电费的缴纳公司共承担水电费100元,超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3篇?

  学生宿舍住宿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学 生宿舍管理是校园秩序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课堂之外对学生 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必须讲 文明。讲道德,保整洁。保安静。改进和加强学生宿舍的管 理是为了保障和维护广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切身利益。为 此,特别制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下面是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范文,欢迎参阅。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1   1.全体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住宿文明公约,维护宿舍区公共秩序,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作息时间,服从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2.宿舍封楼期间,学生无班主任或学管签章的批条,一律不得在宿舍区逗留,每天上午、下午、晚自习上课前进行清楼,不按时离开宿舍且无正当理由者,将通报给系学管和学生处进行处理。   3.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不得擅自在外过夜,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对违反此规定者将通报给系学管和学生处进行处理。如有来访者,必须到宿舍楼管理员处登记,并于熄灯前两小时离开宿舍。   4.学生要爱护宿舍***楼***内的公共物品和设施,谁使用谁保管,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的,需按规定赔偿。对故意破坏公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任何学生不得随意调房间、调床位。学生毕业离校或调整宿舍前要先验收宿舍,凡有公物损坏需缴清赔偿费用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5.学生要自觉遵守日常行为规范,不断提高个人素养,要自觉搞好宿舍内的环境卫生。宿舍内不得吃饭、抽菸、饮酒,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贴乱画、污损墙壁;不得向走廊倒水、乱丢瓜   子壳、果皮、纸、袋等垃圾。全体住宿学生要共同努力创设整洁、文明的住宿环境。   6.学生要自觉将宿舍内的垃圾倒入垃圾桶内,簸箕用完放回原处。严禁往垃圾桶内倒水、小便,严禁往水池内倒废弃物。便纸按要求扔放,宿舍卫生间内便池、地漏堵塞的,应按规定缴纳维修费用后,由维修人员疏通。   7.学生要坚持每日整理内务,做到地面干净,床铺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卫生间无异味,并配合管理人员进入宿舍查房。   8.学生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翻、穿围墙、栅栏,不得钻窗入室;楼内不得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不得进行跑、跳、拍球等活动,不得有任何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9.注意用电安全,谨防火灾。学生在宿舍内不得使用外接插排***插座***,不得私接电源,不得改动室内电器设施,不得使用任何种类的电热器具、炊具,如有违反将直接交由保卫处处理。电器设施如有损坏需及时上报到宿舍楼管理员处。严禁擅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蚊香、焚烧物品、使用酒精炉等明火。   10.要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对不按时熄灯、关水和超额用水、用电及窃电者除通报给系学管和学生处进行处理外,还将按学院用水用电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1.学生不得往窗外倒水或扔任何物品,要提高人身安全防护意识,打扫室内外卫生时要注意安全。实习工具和个人除行李   等生活必需品外的物品均不得带入宿舍***楼***。   12.学生要增强防盗意识,自觉将大额现金存入银行卡或饭卡中。宿舍内严禁存放大额现金,贵重物品要锁进橱柜或随身携带,离开房间要及时落锁。提高警惕,不得准许陌生人进入宿舍。   13.严禁偷窃、***他人财产等犯罪行为。对于无视法纪、打架斗殴、制造事端和威胁他人安全,进行偷窃、流氓犯罪等活动者,将直接交由保卫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2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文明宿舍建立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卫生包括学生个人卫生,学生宿舍室内卫生和公共卫生三个部分。规定了学生宿舍卫生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检查、评比学生宿舍卫生的标准与依据。   第三条 学生个人要求   1、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积极锻炼身体。   2、经常洗澡、理发,及时换洗衣服、床单、枕巾。   3、个人生活用品、物品按规定摆放有序,整齐合理。   第四条 宿舍内卫生由该宿舍全体人员共同负责,实行轮流值日制度***室内人员每人值日一周***。   宿舍值日生的职责是:   1、按宿舍卫生基本要求和学生室内物品摆放标准打扫整理房间。   2、督促本宿舍同学整理个人卫生,按规定摆放物品。   3、完成本宿舍规定的其他值日工作。   第五条 学生宿舍卫生要求   1、门窗:门窗洁净,玻璃明亮,无破损,无糊纸及张贴物。   2、地面:地面整洁无痰迹、积水、污迹、菸蒂、果壳、废物等。   3、墙壁:墙壁整洁无涂画,无张贴字画及乱贴装饰物品。   4、床:床上被子叠放整齐,床单干净平整。   5、桌子:桌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6、空气:室内空气清新。   7、宿舍仪容:宿舍面貌应文明、整洁、高雅,室内物品摆放得当、合理,无乱拉绳索、电线,乱晾挂衣物及其他破坏整体形象的物品,不用违禁物品。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3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的寝室文化与环境,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安全秩序,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多校区管理重心下移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的重要课堂,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加强宿舍文明建设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宿舍环境,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习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   二、本校住宿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随意调换寝室和床位。学生一律不准擅自在外住宿,一经查实,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学生未经批准在外租房住宿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担。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征得楼栋管理员许可,并进行住宿登记后方可留宿。   三、住宿学生应自觉服从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宿舍内禁止学生在上课期间睡懒觉、酗酒、起哄、乱扔或燃烧物品,禁止在寝室内使用蜡烛。   四、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午休时间及晚上九点以后,女生不得进入或滞留男生寝室;逾熄灯时间叫门进楼者,视晚归处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五、学生要爱护公物,室内一切装置和家俱不得损坏丢失,毕业离校时应如数归还。人为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各寝室要节约用电用水,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使用,超出定额应支付超量费用。寝室内严禁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大功率音响、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等各种电器,违者除没收外,还要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于因违章用电而造成火灾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产,寝室内不要放置超过100元以上的现金,学生离开寝室应及时锁门。对于学生上课期间发生被盗事件,造成财务损失的,经公安保卫部门查实属于外来人员入室盗窃,应追究值班员的经济责任。   七、寒暑假期间,学生宿舍楼原则上实行“封楼”管理,如确因学习和路途遥远等因素而需留校的,学校实行集中统一安排住宿,留校住宿学生需按规定办理有关住宿手续,交纳必要的水电财产押金。   八、节假日学生外出,在向所在学院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逾期不返校者视为在外住宿处理。   九、各寝室要认真搞好室内卫生,严格执行卫生值日制度,严格执行社群规定的垃圾清出寝室时间,确保公共场所的清洁工。按照整洁、美观、格调高雅、方便生活的原则布置寝室,严禁在墙壁、家俱上乱涂、乱贴、乱画,争创文明寝室。不准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屑、废旧电池,不乱倒茶水和污水。严禁盒饭进入寝室,注意保持卫生间的卫生,尊重清洁工的劳动。   十、学生科根据文明寝室评比办法,在一学年评出文明寝室***校级文明寝室、院级文明寝室***合格寝室、不合格寝室。   十一、对评比选出的文明寝室,学校***学院***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挂“文明寝室”牌,文明寝室是考核班级工作、团支工作、党小组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学校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条件。对于不是文明寝室的成员,评选时一般不予考虑。文明寝室多的班级,评选优秀班集体时优先考虑。   十二、本条例由学生管理科负责解释。

厂服管理规定3篇

  为了规范公司的管理制度,提升公司形象,为大家营 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订厂服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厂服管理规定1   一、厂服管理目的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时间着装及仪表要求   1、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工作时间须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   3、厂服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4、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公司统一发放的厂牌。   三、厂服的使用及发放   1、办理正式 入职 手续的员工,一周后由主管到行政部领取当季厂服。   2、厂服配发期间为两年,自配发日算起,如遇到工作原因发生意外损坏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发时,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写明情况,经人事部核实后,准予提前换发。厂服配发到期不能继续使用的,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人事部核实后换发。换发时交旧。   3、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厂服丢失、失窃或未到期破损,须按要求提前换发,由本人补缴相应的费用(批发价)。   4、员工 离职 时,按以下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从离职当月工资内扣除):   (1)入职未满半年离职者,收取厂服成本的100%费用;   (2)入职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离职者,收取厂服成本的50%费用。   (3)入职一年以上离职者,免收厂服费用。   四、厂服穿着要求   (1)桔红夏服:在车间里上班的人员穿着。穿着时所有衣扣、衣袋扣、带扣扣上,保持整洁,不得污脏损坏。允许在天气较热时解开最上方一个衣扣。不得卷裤腿。   (2)黑色冬服:在车间或办公室里上班的人员穿着,要求穿着时拉链要拉上,允许最上方扣子不扣,拉链必须拉至与NDC水平位置以上,下方扣子必须扣上。裤子穿着整齐,内衣扎入裤内,不得外露于上衣下摆之外。保持整洁。   (3)浅红短袖:办公室人员穿着。穿着时允许最上方扣子不扣, 其它 扣子扣上,上衣下摆必须扎入裤内,裤子允许穿着暗色便裤。保持整洁,不得污脏。   (4)女空姐夏服:办公室女同事穿着。要求整齐、清洁、挺括、大方。不得着便裤、便裙。   (5)西装:要求整齐、清洁、挺括、大方。平时允许不扎领带,不扣上衣扣,但衣袋盖要盖上,保持上衣平整、裤线笔挺,衣裤不起皱,内衣扎入裤内,不得外露于上衣下摆之外。   (6)鞋子:要求穿着劳保鞋或黑色或棕色皮鞋,鞋带系紧。   (7)客服人员工服:(未发放之前按以上要求执行)   (8)办公室人员星期六允许着便装。但男士严禁穿短裤,女士严禁穿超短裙,高腰、低领衣服。   (9)5-10月份着夏服,10-5月份着冬服。季节交换时,如5月份、10月份允许自选夏服或冬服,但不得冬夏装混穿(如上身着夏装,下身着冬装)。   五、处罚 措施   (1)下列情形未按要求穿着厂服的,处罚10-20元/次。   1、上班时间着便衣的;   2、上班时间冬夏装混穿的(如上身着夏装,下身着冬装);   3、上班时间厂服、便服混穿的(如上身着厂服,下身着便装);   4、擅自改变厂服的式样的;   5、随意丢弃厂服,影响公司形象的;   6、在厂服上乱写乱画或印染其它图案的。   7、其它严重违反穿着规定的情形。   (2)下列情形未按要求穿着厂服的,处罚5-10元/次。   1、衣扣不按规定扣上的;   2、上班时间卷袖、裤腿的;   3、衣领不整或较脏的;   4、内衣不按规定扎入裤内外露于上衣下摆的;   5、厂服较脏或有异味的;   6、厂服有损不及时修补的。   7、将衣服放在肩上或披在身上的。   8、穿拖鞋、布鞋、凉鞋上班或参加早会的。   9、鞋带松了,未及时系上的。   10、其它违反穿着规定的情形。   六、遵守注意事项   1、员工临时穿着厂服在公司外或进出公司门口更要注意维护公司形象,保持衣着整洁;   2、员工对配发的厂服有保管、修补的责任;   3、应尽量减少厂服在非工作时间的损耗;   4、员工不得擅自改变厂服的式样;   5、员工不得擅自转借厂服;   6、厂服应保持整洁,如有污损,员工应自费进行清洗或修补;   7、行政部负责对以上行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着装者,每发现1次予以扣款处罚,并计入当月绩效考核;   8、班组长和主管有指导与监督员工穿用厂服的责任。   厂服管理规定2   为规范公司厂服的管理,使其制定、发放、领用纳入程序化管理轨道,确保提高此项工作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更好地树立公司形象,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厂服的面料、颜色、等级、样式、数量、品种、发放的时间、范围、条件所有标准由总经办负责制订,由人事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本厂建议所有员工着厂服上班,厂服由工厂统一发放:冬装:两件,夏装:两件提供给员工。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厂服款式,颜色等   第四条 发放标准:公司员工每人发放冬装两套,夏装两套;新员工办理完入厂手续后才可领取厂服(临时工均不发),发放夏装2件、冬装2件.   第五条 厂服领用程序   1、厂服发放由人事部人员负责,员工领取厂服须出示厂牌,并登记领取数量、类型、日期、领取人签名;人事部人员需将记录备案存档。   2、工作服的使用期限: 夏装厂服使用期限为一年,冬装厂服使用期限为二年;按员工领用之日起算。如公司统一换款式将另行通知。   3、厂服使用期到期后,若员工需要再领取厂服,须填写《厂服领用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审批后,方可到人事部重新领取新的厂服   4、如在厂服使用期限内,如属人为破损或丢失需填写《厂服补领申请单》呈部门主管核准后,并照人事公告价自行补买(费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如因公破损可填写《厂服补领申请单》,由部门主管核准,总经理审批后,至人事部补领厂服   第六条 每年换发厂服发放时间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 超额领取的厂服的成本费用均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 从领用日期算起,夏装领用满一年后可以领换一件新厂服,冬装满二年后可以换一件新厂服,换装后不再扣除厂服成本费。但必须提前三天向人事申请,并填写厂服领用申请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不扣厂服费用:工作服发放之日满3个月后,员工离职,可带走工衣,离职时不扣厂服费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离职扣回厂服费用:   1、入厂不满一年的新员工,领取厂服之日起不满3个月,如员工离职,厂服由员工带走。扣回厂服费用。   2、人为损坏或丢失,烂工作服由员工带走,扣回厂服费用。   3、试用期内的,把厂服带走的,扣回厂服费用   第十一条 穿厂服即代表本公司形象,必须保持整洁,不得遗失或损坏,上班时间必须穿着厂服,假日可以不穿。为方便工作,厂服可以穿出厂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首次发放厂服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查与考核   厂服管理规定3   1. 目的: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管理好本公司的厂服及员工着装,特制定为本办法。   2. 范围:本公司除保安人员外所有的厂服管理及着装管理。   3. 内容:   3.1 厂服的制作与发放:   3.1.1厂服的制作由总务部招商承制,按员工实有人数加制10% ~ 15%以备新进人员之用。   3.1.2 厂服有两种(不发裤子):   A. 办公室人员:冬装为浅灰色缩腰夹克衫,秋装为白色长袖T恤衫,夏装为白色短袖T恤衫。   B. 车间人员:冬装为灰色夹克衫,秋装为蓝色长袖T恤衫,夏装蓝色短袖T恤衫。   C. QC人员:   3.1.3 新员工入厂发夏秋冬服各两套。   3.1.4 员工办理完入厂手续三天后才可领取厂服。   3.1.5 制发服装时由总务课依据入厂手续登记表予以发放领。   3.1.6 厂服大小尺码有特大号、大号、中号、小号四种。   3.2 使用年限:   3.2.1 厂服穿着及保管以3个月为期,按领用之日起算,满三个月期限者公司则不予扣款。   3.2.2 厂服如未达使用期限遗失或故意损坏者,重新领用需按原价付款,其使用期限按原先领用之年限计算。   3.3 员工着装规定:   3.3.1 穿厂服即代表本公司之精神,必须保持整洁,假日可以不穿。   3.3.2 为方便工作,厂服可以穿出厂外。   3.3.3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大方、整洁、得体。   3.3.4 员工上班必须戴厂证,厂证应正面戴在左胸前规定位置上。   3.3.5 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头发不过耳,不准留胡子,女职员不得浓妆艳抹,金银或其它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3.3.6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通报批评。   3.3.7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厂服管理规定相关 文章 : 1.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2. 企业文化管理 3. 公司规章制度范本3篇(2) 4. 6s管理制度范文3篇 5. 培训员工演讲稿 范文3篇 6. 车间管理制度范文3篇 7. 人事述职报告范文3篇 8. 公司任命书格式参考范本13篇

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为加强考勤管理,规范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一   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一般员工至部门经理。   一、作息时间   1、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上午 9:00 ――12:00   下午 14:00――18:00   2、部门负责人办公时间:8:45~12:00  13:55~18:10;   3、行政部经理、行政管理员、考勤员办公时间:8:30~12:05 13:55~18:10。   4、保洁员:7:30   5、在公司办公室以外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在约定时间的前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招集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三、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式如下:   1、迟到:指未按规定达到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资;迟到一小时的扣全天工资 ;   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7天的作开除处理;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罚款20元。   5、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请假制度   1、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工伤假、丧假等七种。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2、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病假每月2日内扣除50%的基本日工资;超过2天按事假扣薪。   3、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   4、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5、年假: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逐年递增,但最多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根据工作能力决定;年假必须提前申报当年使用。   6、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准假天数如下:   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 给假7天   配偶或子女伤亡 给假10天   五、批假许可权   1、病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由分管付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2、其它假别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付总经理审批,并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3、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六、考勤登记   公司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字共计每日2次。   七、外出   1、员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公司时必须进行登记,并交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到前台处登记方可外出。如没有得到部门经理确认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2、员工未请假即不到岗或虽已事先知会公司但事后不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八、加班   1、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加班。   2、经过批准的加班,公司办公室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公司发给加班工资,不作调休处理。   3、行政部对每月的考勤进行统计,统计表由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计发工资。   九、出差   1、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分管经理批准;总经理出差时应知会办公室,以便联络。《出差申请表》交行政部备查。   十、员工因违纪的扣款,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作为员工集体活动的补充费用。   十一、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篇二   为落实考勤管理制度,根据闽实运办字【2014】022号《关于下发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及《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公司本部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一、上下班考勤管理细则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上下班考勤管理制度,每天上下班时应通过按指纹进行考勤,避免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旷工行为的发生。   1、考勤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2点30分--5点30分。   2、员工外出办事不能按时进行考勤的,应在事先填写《外出办事登记表》经审批后方可外出。   1员工当月外出办事5次以内不能按时考勤的,由部门主管审批;超过5次以上不能按时考勤的,经部门主管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部门主管外出办事不能按时考勤的,应报分管领导审批。   3、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4、异地交流干部或家不在当地的管理人员,若遇周五下午需提前离岗,应由部门主管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但每月最多只能享受2次。   二、请假审批流程   员工请病事假及法律规定的各类假期,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审批流程报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1、员工请病事假,在法定的带薪年休假未休完之前,均应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请年休假,经部门主管签字后报办公室审批。   2、员工患病需住院治疗,应持有医院的住院通知单办理请假手续,经部门主管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员工请产假、婚假、丧假;或在法定年休假休完之后仍需请病事假的,经部门主管、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   4、员工加班申请调休,应由部门主管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部门主管加班申请调休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三、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处理规定   1、考勤管理纳入员工当月绩效考核的范畴。   2、考虑到上班期间可能遇到偶尔发生交通事故等引发的道路堵塞,造成无法准时上班的情况,员工当月上班迟到3次在10分以内的,不扣减绩效考核奖金。   3、员工当月迟到3次超过10分钟以上 ,每次扣减30元;当月迟到超过3次以上的,每次扣减50元;超过6次以上的,扣减当月绩效考核奖金的30%;超过10次以上的,扣减当月绩效考核奖金的50%。   四、其他   1、员工 《出差审批表》、《请假审批单》审批流程结束后应及时提交给办公室备案并调整考勤记录。   2、员工《外出办事登记表》,部门主管应于月末前上报给办公室,便于及时调整考勤记录。   3、每月考勤管理资料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并于次月的3日前将考勤结果提交给总经理 。   4、管理人员请病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月的绩效考核奖金。   5、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三   总则   考勤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中心的考勤制度,保证中心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特制定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望中心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考勤的原则:本着严格、规范、公平、公正、不徇私、不遗漏。   第二条   考勤的方式:由中心部门经理纸制考勤、打卡机打卡制考勤、中心考勤管理员考勤监督,实行“两考一监督”的考勤方式。   第三条   考勤的物件: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的全体员工,其中涉及7个班次,8个部门。   第四条   考勤的要求:中心的全体员工必须按时签到、签退,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打卡机上无考勤记录,且未作未打卡情况说明者视为缺勤。个人出勤记录情况,作为中心工资、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缺勤、迟到、早退10次以上,取消年终奖金的发放。   1员工未及时打卡方面:因客观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员工不能及时打卡者,必须填写由中心统一提供的未打卡情况说明,详细说明清楚未及时打卡的原因,经过部门经理的批准同意后,方视为正常出勤,否则作为缺勤处理。附表1: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未打卡情况说明   2员工请假方面: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中心安排规定的休息日之外,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者,必须统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请假单,事前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单情况时,必须电话告知部门经理中层以上告知中心主管领导,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到岗后必须立即补上请假单,无请假单者视为无故缺勤。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者必须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请假在三天以下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方可。附表2: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请假单   3员工加班方面:员工工作需要加班,必须统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报中心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附表3: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加班申请表   4员工调休方面:中心员工因特殊情况班次需要进行调换者,必须统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李沧区阳光老年服务中心调休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实行,最后报送中心人力资源部储存,原则上中心不允许随意调休,除非特殊情况下方可。附表4: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调休申请表   5员工公出方面;员工因工作安排需要公出,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为后期的考勤提供详细准确的资料资讯。   第五条   各部门经理在每月的5号,将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包括出勤记录、未打卡、加班、调休、请假、等表,统一报送中心人力资源部考勤员处。各部门经理本着负责、严格、准确、及时的原则报送。   附则   1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实施细则适应于中心全体员工.   3 本管理实施细则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心的管理制度制定.   4 本管理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中心人力资源部.

机关办公秩序管理规定

为提高办公室管理效率规范办公室行为,党和政府出台了许多规范政策法律依据:《机关办公秩序管理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二、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时间,建立考勤制度,各科、通信站做好考勤登记,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三、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办公时间着装整洁,重大业务活动统一着制服。注意仪表仪容,着装得体,禁止只穿背心、短裤、拖鞋上班,做到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四、保持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制度。禁止随地吐痰、电梯厢内吸烟、乱扔烟头、纸屑和果皮。禁止向窗外抛物、倒水。

劳动法考勤制度管理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考勤制度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法考勤制度管理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职工请假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按批假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用电话事先请假,并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自行离岗或无故超假未归(含不及时销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1.事假。请假条上要写明事由、起止时间、目的地及联系方法等内容,按照批假权限审批。2.病假。假条应写明原因和拟请假天数,并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批假权限审批。3.批假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内本组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组负责人、由单位副职审批;请假5天以上(含5天)报组负责人、单位副职、单位正职审批。组负责人请假由单位正职审批。4.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公休节假日除外),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休假条件的,也要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5、全年个人事假累计次数不超过8次,(不含公休假,没有医疗机构证明的病假算事假),超过4天的事假(1次请假时间最短算半天)按实际天数扣除日薪100元/天(从绩效中扣除)6、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报组负责人、由单位副职审批。未经批准,单位一律不予承认加班。经过批准的加班,行政组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行政组发放调休单。7、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报组负责人,由单位副职、单位正职审批,行政组备案。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不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不超过三十天的,按旷工1天扣3天工资,并给予撤职及以下的行政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给予辞退处理。9、外出公干(因公外出)导致缺勤需填写请假条,报组负责人审批,行政组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指纹考勤管理规定?

  为强化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和简化考勤程式,特制订。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指纹考勤管理细则,欢迎参阅。   1   根据《区机关请销假及考勤制度》,结合指纹化考勤管理,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考核适用范围   在机关办公楼集中管理的干部职工。   二、指纹考勤时间及规定   1.不参加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每天四次指纹考勤:   每日上午上班前***8:40前***   每日中午下班前***11:20-11:40***   每日下午上班前***13:40前***   每日下午下班前***夏季16:50—17:10冬季16:30-16:40***。   2.房屋征收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参加考勤的工作人员由各局提出书面申请,局长稽核同意后盖章报办公室备案。已报备名单的工作人员可不再参加指纹考勤,便各地块随着征收户数的逐渐减少,要相应减少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由各局负责人稽核后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   3.指纹机全天固定在门卫室墙上,参加考勤人员只要上班,不论迟到与否,都必须刷指纹考勤,上班后30分钟内刷指纹考勤计为迟到,超过30分钟计为旷工,下班前未在规定时间内下班刷指纹考勤计为早退。   4.刷指纹时如考勤机不能识别指纹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时间通知办公室行政科,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为未出勤。   5.常用和备份指纹因各类原因刷指纹不顺畅时可到办公室行政科重新采集。   6.因班车延误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刷指纹,由办公室行政科工作人员上车登记人数,采取补救措施,视为正常出勤。   7.因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导致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刷指纹,在工作办结后及时到办公室行政科备案,由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并由分派工作的领导稽核签字。   8.因出差、因公、因私请假不能刷指纹考勤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审批表》的,可由其他人员代为填写,按程式经相关领导签字确定后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假期结束及时到办公室行政科销假。   9.在上班时间内,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离岗的,需填写《提前离岗审批表》,注明离岗原因、离开时间,按程式经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行政科销假。   10.考勤情况办公室行政科每月汇总一次,通过对照刷指纹记录、《审批表》,确定考勤情况。因公外出、出差、休公休假的确认为出勤;因私请假确认为请假;迟到人员、提前离岗人员由办公室行政科研究确定出勤天数;其余无故未刷指纹机考勤、没有《申请表》备案的,一律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办公室结合机关部门月工作量化考核,每月通报指纹考勤情况,年终按机关制度执行奖惩。   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2   为强化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和简化考勤程式,公司启用指纹签到考勤系统。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指纹考勤制度   1. 员工实行每天两次指纹考勤,按公司规定的作息的时间,即上午8:00前为签到,下午5:30***夏季6:00***后为签退。   2. 若员工请下午半天假,须在中午下班后签退;若请上午半天假,须在下午上班前签到。   3. 员工公出、病假、事假等无法正常考勤,须填写《员工请休假单》,经领导审批同意,交综合部留存备查,否则将以采集记录为准,视作旷工。   4.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考勤,须及时填写《异常打卡单》,经领导审批同意,交综合部留存备查,否则将以采集记录为准,视作旷工。   5. 无故延迟或提前2小时签到***退***者,视为旷工。   6. 双休日或节假日加班必须进行指纹考勤,实际加班天数以指纹记录为依据。如外出办事不能按指纹,须在24小时内填写《异常打卡单》,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综合部留存备查。否则不计加班。   7. 所有出勤记录将记入考勤档案,并作为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和年度   评选先进的指标之一。   8. 综合部负责每周一采集上周的指纹考勤记录,汇总并公示。 9. 综合部每月21日前汇总本月员工指纹考勤记录,并上报部门总经理审批,作***和发工资的依据。 二、 处罚办法   1. 每迟到或早退一次,予以20元/次的经济处罚。   2. 每旷工一次,予以100元/次的经济***。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注意事项   1. 中午休息不打考勤。   2.刷纹时,如指纹机不能识别指纹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时间向办公室反映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作旷工。 3.本制度从2012年8月21起执行。   3   一、总则   为强化公司考勤管理工作,使考勤工作更加科学公正、准确公平,公司将采用指纹考勤机管理系统,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考勤细则   ***一***作息时间:公司为六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上班。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周日休息。工程部、品牌管理部、客服部可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情况安排每周串休一日。***工资总额中已包含加班费***   ***二***每日两次指纹考勤,上班8:30前为签到,下班17:00后为签退。考勤时间不能作为加班依据。   ***三***如出差、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情况不能按时出勤,须及时填写《考勤补签单》《请***休***假申请单》《出差申请单》,经领导审批签字后交予办公室留存,否则将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如有在公休时间加班者,均正常进行指纹考勤。公司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调休。   ***五***所有员工原则上必须先到公司办理签到、签退后方可外出,如有因公外出办理事件不能按时考勤,则须在上班后补填《外出签批单》,待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每月25日前交至办公室考勤员处,否则将一律旷工处理。   ***六***上下班考勤时,如考勤机发生异常***不显示等***情况,需及时与勤机管理员联络,进行检修,考勤将以手工考勤代替。   ***七***如有漏打考勤者,均须及时填写《考勤补签单》,经领导审批签字后交予办公室留存,否则将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请、休假型别   请、休假共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员工请***休***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月累计不得超过五天,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准。   ***一***病假   1、病假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治疗的。   2、如因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不能及时办理病假手续的,需先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七天以内的,需在病愈上班后二日内补办请假手续;超过七天的,需先将医院证明寄回公司,经批准后继续治疗或休假,病愈上班后二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二***事假   1、员工因私人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经部门负责人与公司领导批准可请事假,如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无故旷工三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关系。   ***三***婚嫁、产假、丧假、探亲假原则上应提前办理相关请***休***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应在上班后二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五、请、休假审批   ***一***凡请、休假员工均需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领导审批后由员工本人交至办公室存档,该请假方可生效,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许可权   普通员工: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内的各类请、休假;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下***含三天***的各类请、休假;三天以上的各类请、休假须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批示后方可休假。   部门负责人级别以上人员,请休假均需副总经理签批后方可休假。   六、奖惩原则   ***一***全勤   如员工在当月内无迟到、早退、旷工及各种请休假情况,则公司每人每月奖励人民币100元作为全勤奖,以兹鼓励。此笔奖金将在年底与年终奖金一同发放。全勤奖自2011年9月份开始实施。   ***二***迟到、早退及旷工   凡迟到、早退不超过半小时者,第一次***10元,第二次***20元,累计三次迟到或早退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半小时以上者第一次***20元,第二次***50元,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员工旷工半天,扣发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公司将予以警告通知,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三***如员工当月请***休***价累计三天以下***不含三天***者,休假期间按照日工资的80%发放;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者,休假期间按照日工资的70%发放。八天以上按日工资50%发放。   ***四***员工如有迟到、早退而弄虚作假,填写《考勤补签单》《外出签批单》等,一经发现,当事人、部门负责人每人每次***500元整。   七、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期执行。

考勤制度管理规定是怎么样的?

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作息时间1、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2、部门负责人办公时间:8:45~12:0013:55~18:10。3、行政部经理、行政管理员、考勤员办公时间:8:30~12:0513:55~18:10。4、保洁员:7:30。5、在公司办公室以外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务必在约定时间的前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招集人务必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违纪界定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1、迟到:指未按规定到达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资;迟到一小时的扣全天工资。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7天的作开除处理。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罚款20元。5、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职责人自行承担。请假制度1、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工伤假、丧假等七种。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2、病假:指员工生病务必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务必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病假每月2日内扣除50%的基本日工资;超过2天按事假扣薪。3、事假:指员工因事务必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4、婚假:指员工到达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5、年假: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逐年递增,但最多不得超过7天,特殊状况根据工作潜力决定;年假务必提前申报当年使用。6、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7、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准假天数如下: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7天。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10天。批假权限1、病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由分管付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2、其它假别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付总经理审批,并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3、所有假别都务必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状况务必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考勤登记公司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一天上班、下班需签字(共计每日2次)。外出1、员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回到公司时务必进行登记,并交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到前台处登记方可外出。如没有得到部门经理确认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2、员工未请假即不到岗或虽已事先知会公司但事后不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加班1、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状况非加班不可的,务必填写《加班审批表》,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加班。2、经过批准的加班,公司办公室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先务必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剩余部分由公司发给加班工资,不作调休处理。

公安机关考勤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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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化工建设项目和化工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化工企业)按批准的总体规划及工厂总图布置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生产管理,保持总体规划和总图布置的合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小型各类化工企业、化工矿山企业基建和生产阶段的总图管理。第三条 总图管理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第四条 总图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执行国家和化学工业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实行科学管理。第五条 总图管理是化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应按基建和生产的不同阶段进行全过程总图管理,不能中断,并作为考核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第二章 总图管理的职责第六条 化工企业从企业筹建阶段起即应重视总图的管理工作,可视具体情况设置专、兼职机构或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总图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总图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了解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工程建设项目总图设计方案的制定,并参与协调、审查工作。  二、负责监督已批准的企业总图设计的实施。  三、负责绘制企业现状总图,并根据现状的改变而不断进行补充、修改,使总图正确反映企业现状。  四、对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有管理权,并有权检查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和制止违章建筑、违章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收集、整理、保管有关总图管理所需的图纸、资料、文件,并达到完整无误。  七、与当地城建规划、国土管理、环境保护、绿化、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和业务联系。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做好厂容管理、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消防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九、执行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具体工作内容。第八条 实行总厂(公司)、分厂分级管理的大型企业,应制定分级总图管理的细则,明确各自责任范围,避免出现无人管理的情况。第三章 总图管理工作内容第九条 工程筹建阶段总图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于新建工程,应根据设计和建设需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建设区域内的总图基础资料,查清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设施(各种管线、古墓、文物等),并应将资料整理成册存档。  二、对于老厂改建、扩建工程,应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有关的现状图和地下管线图及其它隐蔽设施资料。  三、应及时了解企业总体规划和总图运输设计情况,并参与其审查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购图。  五、对已经验收的测量控制网点、水准点及用地边界标桩等,要加强维修、管理、防止损坏、丢失。第十条 工程施工阶段总图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按上级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总图运输设计文件,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权更改总图运输设计,如需更改,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二、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场地总平面图的审查工作,施工单位的永久性和半永久性设施不得占用企业建设用地及发展用地。  三、对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尚应审查施工场地对生产、生活、交通的影响。  四、在进行场地平整前,配合有关部门对建设范围内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场地平整完后,应检查、验收。  五、在施工过程中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随着工程进展及时做好与总图管理有关的施工记录。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总图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以下竣工图及有关文件,应按国家和化学工业部现行的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竣工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必须有绘制人、核对人、审核人签字,保证其正确无误。凡竣工图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予验收。  (一)总平面布置竣工图;  (二)竖向设计竣工图;  (三)地上、地下管线及管沟各单项工程竣工图;  (四)铁道、道路、码头竣工图;  (五)绿化设计竣工图;  (六)各类地面标志资料(图纸、数据);  (七)竣工文字资料及表册(包括必须提交的施工原始记录)。  二、配合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督促施工单位彻底清理施工现场,场地内临时施工设施,必须全部拆除。  三、根据施工单位按本规定提供的各单项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及时绘制全企业现状总图。

发电机房管理规定

  发电机是将其他形式的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机械设备,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发电机房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发电机房管理规定   1.目的   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地运行,加强对机房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方天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程部发电机房管理工作;   3.职责   3.1工程主管负责柴油发电机房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监督;   3.2设备运行班负责发电机房的日常巡查与维修保养;   4.工作程序   4.1严格遵守电梯机房管理制度,张贴“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如工作需要,应由专人引领方可进入;   4.2、发电机房和油库内严格禁止烟火,照明严格采取防爆装置;   4.3发电机检查时须将主令开关掷于停止档,以避免市电意外停电,导致发电机运行,发生意外伤害;   4.4机房内须保持整齐,清洁,与发电机组无关的物品不得堆放在机房内,各种可燃物品如油类应贮藏在规定地点,桶装油品要防止雨水、尘土进入桶内,油桶要排放整齐、分类存放;   4.5发电机组各电气连接部分一定要连接正确,紧固,接触良好,且布线整齐安全。各机械连接部位准确牢靠;各种保护装置必须完好;   4.6配电间配备绝缘垫、验电笔、绝缘靴手套、兆欧表、接地线等安全维护运行器具;   4.7柴油发电机组日常维护项目以及维护程序按下列所示进行:   4.7.1检查燃油箱燃油量 观察燃油箱存油量,根据需要添足;   4.7.2检查油底壳中机油平面 油面应达到机油标尺上的刻线标记,不足时,应加到规定量;   4.7.3检查喷油泵调速器机油平面 油面应达到机油标尺上的刻线标记,不足时应添足;   4.7.4检查三漏(水、油、气)情况消除油、水管路接头等密封面的漏油,漏水现象,消除进,排气管、气缸盖垫片处及涡轮增压器的漏气现象;   4.7.5检查柴油机各附件的安装情况 包括各附件安装的稳固程度,地脚螺钉及与工作机械相连接的牢靠性;   4.7.6检查各仪表 观察读数是否正常,否则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4.7.7检查喷油泵传动连接盘 连接螺钉是否松动,否则应重新校喷油提前角并拧紧连接螺钉;   4.7.8清洁柴油机及附属设备外表 用干布或浸柴油的抹布揩去机身、涡轮增压器、气缸盖罩壳、空气滤清器等表面上的油渍、水和尘埃;揩净或用压缩空气吹净充电发电机、散热器、风扇等表面上的尘埃;   4.7.9检查起动蓄电池及电池液,必要时添加补充液;   4.7.10检查发电机机油平面、冷却液平面;   4.7.11日检发电机有无损坏、渗漏,皮带是否松弛或磨损;   4.8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房及油库内应备齐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方便、显眼处。机房内禁止吸烟;   4.9每周打扫一次机房卫生,做到地面、墙壁、天花、门窗、设备设施表面无积尘、无锈蚀、无油渍、无污物,油漆完好、整洁光亮;   4.10机房都应当做到随时上锁,钥匙由当值维修员保管,维修人员不得私自配钥匙;   发电机房管理制度   一、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柴油发电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可靠性,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工作。   二、操作人员必须保持发电机组的配套装置和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不得随意搬动、改变或挪作他用。   三、机房内应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随意挪动。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送电,关闭发电机,并用灭火器扑救。   四、机房内不得有无关的物品、物资存放(包括临时性存放)。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腐蚀性物品。   五、随时保持机房内的通风、照明的完好,机房内一切电器设备必须可靠接地。   六、运行前,做好运行请的检查工作,运行后,严禁带电调整、检查。   七、运行中,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到勤听、勤看、勤检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做好运行记录;   八、运行过程中若发现有漏油、漏电或冒烟等现象,应立即查找,同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紧急停机,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   九、停车30分钟后,按6S管理要求保持现场的整齐和清洁卫生。   十、机房内未经许可,其它非相关人员禁止进入。   十一、严禁随处乱堆乱放固体废弃物,保持发电机房四周环境的清洁卫生。   十二、机房钥匙不得随意配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借用钥匙。 十三、机房内不得随意动火,发现火警必须及时报告,按照《消防紧急应变计划》进行处理,同时尽全力与消防人员共同扑灭火灾。   发电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发动机部分的操作按内燃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电机启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分接线是否正确,各连结部分是否牢靠,电刷是否正常、压力是否符合要求,接地线是否良好。   三、启动前将励磁变阻器的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断开输出开关,有离合器的发电机组应脱开离合器。先将柴油机空载启动,运转平稳后再启动发电机。   四、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应随时注意有无机械杂音,异常振动等情况。确认情况正常后,调整发电机至额定转速,电压调到额定值,然后合上输出开关,向外供电。负荷应逐步增大,力求三相平衡。   五、发电机并联运行必须满足频率相同,电压相同,相位相同,相序相同的条件才能进行。   六、准备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必须都已进入正常稳定运转。   七、接到“准备并联”的信号后,以整部装置为准,调整柴油机转速,在同步瞬间合闸。   八、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应合理调整负荷,均衡分配各发电机的有功功率及无功功率。有功功率通过柴油机油门来调节,无功功率通过励磁来调节。   九、运行中的发电机应密切注意发动机声音,观察各种仪表   指示是否在正常范围之内。检查运转部分是否正常,发电机温升是否过高。并做好运行记录。   十、停车时,先减负荷,将励磁变阻器回复,使电压降到最小值,然后按顺序切断开关,最后停止柴油机运转。   十一、并联运行的柴油机如因负荷下降而需停车一台,应先将需要停车的一台发电机的负荷,全部转移到继续运转的发电机上,然后按单台发电机停车的方法进行停车。如需全部停车则先将负荷切断,然后按单台发电机停机办理。   十二、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必须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运转时不准移动。   十三、发电机在运转时,即使未加励磁,亦应认为带有电压。禁止在旋转着的发电机引出线上工作及用手触及转子或进行清扫。运转中的发电机不得使用帆布等物遮盖。   十四、发电机经检修后必须仔细检查转子及定子槽间有无工具、材料及其它杂物,以免运转时损坏发电机。   十五、机房内一切电器设备必须可靠接地。   十六、机房内禁止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除值班人员外,未经许可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十七、房内应设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送电,关闭发电机,并用二氧化碳或四氯化碳灭火器扑救。   发电机房的降噪处理   柴油发电机组运行时,通常会产生95~128db(a)的噪声。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机组运行的噪声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必须对噪声进行控制。   柴油发电机组的主要噪声源均为柴油机产生,包括排气噪声、机械噪声和燃烧噪声、冷却风扇和排风噪声、进风噪声、发电机噪声、地基振动的传递所产生的噪声等:   (1)排气噪声。排气噪声是一种高温、高速的脉动性气流噪声,是发动机噪声中能量最大的一种,其噪声可达100db以上,是发动机总噪声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发电机工作时产生的排气噪声通过简易排气管(发电机组原配排气管)直接排出,并且随气流速度增加,噪声频率也显著提高,这样对邻近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   (2)机械噪声和燃烧噪声。机械噪声主要是发动机各运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受气体压力和运动惯性力的周期变化所引起的震动或相互冲击而产生的。它具有噪声传播远、衰减少的特点。燃烧噪声是柴油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结构震动和噪声。   (3)冷却风扇和排风噪声。机组风扇噪声是由涡流噪声、旋转噪声以及机械噪声组成。排风噪声、气流噪声、风扇噪声、机械噪声会通过排风的通道传播出去,从而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4)进风噪声。进风通道的作用是:保证发动机的正常工作以及给机组本身创造良好的散热条件。机组的进风通道必须能够使进风顺畅进入机房,但同时机组的机械噪声、气流噪声也会通过这个进风通道辐射到机房外面。   (5)地基振动的传递噪声。柴油机强烈的机械振动可通过地基远距离传播到室外各处然后通过地面再幅射噪声。   柴油发电机房降噪处理的原则是在确保柴油发电机组通风条件即不降低输出功率的前提下,采用高效吸音材料和降噪消声装置对进、排风通道和排气系统进行降噪处理,使之噪声排放达到国家标准(85db(a))。   发电机降噪最根本的办法是从声源着手,采用一些常规的降低噪声的技术;如消声器、隔声、吸声、隔振等乃是最有效的办法。   (1)降低排气噪声。排气噪声是机组最主要的噪声源,其特点是噪声级高,排气速度快,治理难度大。采用特制的阻抗型复合式的消声器,一般可使排气噪声降低40-60db(a)。   (2)降低轴流风机噪声。降低发电机组冷却风机噪声时,必须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排气通道所允许的压力损失。二是要求的消声量。针对上述两点,可选用阻性片式消声器。   (3)机房的隔声、吸声处理和机组隔振   1)机房隔声。机组的排气噪声和冷却风机噪声降低之后,剩下来的 主要噪声源是柴油机机械噪声和燃烧噪声。采用的方法是除必要的与观察室相连接的内墙观察窗之外,其余窗户均除去,所有孔、洞要密实封堵, 砖墙墙体的隔声量要求要40db(a)以上。机房门窗采用防火隔声门窗。   2)进风和排风。机房隔声处理之后,要解决机房内通风散热问题。进风口应与发电机组、排风口设置在同一直线上。进风口应配以阻性片式消声器,由于进风口压力损失亦在容许范围之内,可以使机房内进出风量自然达到平衡,通风散热效果明显。   3)吸声处理。机房内除地面外的五个壁面可作吸声处理,根据发电机组的频谱特性采用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   4)室内空气的交流,机房的良好隔声,会使闭式水冷发电机组停机时机房内的空气得不到对流,房内的高温亦不能及时降下来,可采用低噪声轴流风机,再配上阻性片式消声器就可以解决问题。   5)机组隔振。发电机组安装前,应严格按厂家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隔振处理,避免造成结构声的远距离传播,并在传播中不断幅射空气声,无法使厂界噪声级达标。对因超标而要求治理的现有发电机组,必须实测机组附近地面的振动情况,如果振感明显,则先要对发电机组进行隔振处理。   在有效的降低噪声后,为使机房环境更加美观及实用,通常墙面及吊顶的吸声层外还以微孔铝塑冲孔板装饰,同时合理配置照明系统等。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应以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人员疏散、 安全措施等内容为重 点,使员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并会熟练操作,做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常识、知灭火常识,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会协助救援。法律依据:《机关、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1,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4.2,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4.3,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4.4,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推动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出台了《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紧密结合交警业务工作实际,进一步厘清了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的范围、类型、身份和定位,界定了职责权限和禁止行为,细化了招聘录用的具体条件,明确了岗前和脱产培训时间、内容及考核办法,严格了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完善了经费、待遇、表奖、抚恤等职业保障,为依法、合理、规范使用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规定》出台后,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并通过在非执法、非涉密岗位使用辅警,置换民警充实到一线执勤执法岗位,优化警力资源配置,缓解基层警力需求压力。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三)勤务辅警的岗位职责。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下列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1.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2.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3.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4.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5.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6.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7.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8.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9.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10.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医院编外人员管理规定,这些你都了解吗?

是医院所有编制外人员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保证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编外用工的分类及管理1.1引进人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人才引进到我院工作的,一经引进后立即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享有与我院在职在编职工同工同酬待遇。1.2全日制普通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享有与在职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待遇,见习期一年,见习期满签劳动用工合同。1.3非全日制本科、专科、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药、护、技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3.1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我院工作满十年以上,获得本科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证、主治医师资格证的临床医师,可以享有与我院在职在编职工同工同酬待遇。1.3.2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到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签劳动用工合同。工作未满一年的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工作满一年后再行签订劳动用工合同。1.3.3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通过成人高考取得大专录取通知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取得大专毕业证后再签劳动用工合同。1.3.4中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不具备独立上岗的资格,故只能作为我院延长实习人员,待获得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应该具备的任职资格后,方能签订劳动用工合同。1.4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行政、财务、后勤等工作的。1.4.1行政管理人员:特指在机关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办事员中专以上学历,文秘或医学类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行政管理部门办事员的,固定月薪为1500元/月,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签劳动用工合同。工作中若能独挡一面,仅凭个人能力可以独立应对处理科室所有工作者,方能享受效益工资。1.4.2财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签劳动用工合同。大专以上学历,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工作不满一年者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工作满一年签订劳动用工合同。1.4.3工勤人员在后勤服务部工作的工勤人员,在我院工作满一年后,可根据个人日常工作表现及科室意见,视情况而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者享受合同待遇。1.5退休返聘人员按《退休专家返聘管理办法》执行1.6保安保洁人员实行外包管理2编外用工原则2.1科学设置岗位。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2.2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2.3试用。编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无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由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考核,合格人员即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格者即解除试用关系。2.4见习。编外人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休病事假的顺延见习期,见习期内不签合同不买保险,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院方随时可以解除用工关系。考勤休假、职称晋升、进修学习参照编制内人员管理。4其他事宜按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5合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者:5.1严重违反本院规章制度。5.2受聘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5.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5.4受聘者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或调配;5.5受聘者辞职或自动离职的;5.6受聘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院另外安排的工作的。6凡辞职者须提前三十日向院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辞呈,并院办公会讨论同意,赔偿辞职违约金后,方可按医院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定义(无) 指南(无) 规程(无) 职责:见《XX市人民医院岗位职责》 相关文件《拟享受合同待遇人员申请表》《拟签合同人员申请表》

小区消防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根据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对消防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小区消防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区消防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1.0目的:为了确保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和起到防火、灭火的应急作用。   2.0适用范围:小区任何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3.0管理程序:   3.1小区内的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均由管理处统一实施有效的管理;   3.2严格执行管理处制定的消防器材使用、保养、保管制度;   3.3消防设施设备包括器材应印有管理处统一的消防明显标志及编排号;   3.4消防水源、器材、设备未经管理处经理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   3.5灭火器放置的位置要明显、合理,有紧急情况便于使用,但又不阻碍他人,灭火器必须按楼层号进行编号,防止遗失,灭火器箱必须用管理处统一印制的消防封条予以封住,杜绝别人乱使用;   3.6消防管要做明显的消防标志,方便区分使用,更利于加强管理; 3.7消防栓应按编号,统一用消防封条进行封闭,杜绝有人乱使用水源和动用设施;   3.8消防斧、消防车扳手、消防服、消防撬、消防绳,必须统一摆放、统一管理,交接班必须进行清点,并做好相关使用登记工作;   3.9 消防泵、喷淋泵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供水,消防水泵必须控制在自动状态,以便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工作;   3.10 物业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要定期按时更换灭火器材的药剂、充氧等工作;   3.11 各用户单元内或自备的消防器材由用户自行负责保养、更换,检查用户单元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由管理处组织进行,同时做好记录备案;   3.12 消防通道经常检查,不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干净,防火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能够安全有效的隔绝不安全隐患;   4.0消防器材的保养制度:   4.1灭火器保养做到无灰尘、喷咀通,位置摆放符合规定,压力值正常,四周无其它物品堆放;   4.2消防栓保养做到经常加油,并保持清洁,无生锈,衔接口正常,无滴水现象;   4.3水带做到卷紧放齐,保持水带无破裂,水带衔接口正常,水带箱玻璃保持清洁光亮,无灰尘;   4.4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排烟设备,防火门和消防栓都要定期进行测试,凡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确保其处于正常的预警预防状态;   4.5消防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先经过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并安排有效的准备应急措施;   4.6消防水管应及时进行外表层油漆的翻新工作,所有消防提示语、警示语应经常翻新,做到真正达到醒目,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4.7根据消防设施的用途、特性,应制定具体合理的维修保养计划。   5.0基本要求:   5.1必须明确消防器材的确切位置,以及特性和操作。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_消防局的消防技术管理标准(2)

  消防控制室基本技术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措施和安全疏散条件,以及设备组成、一般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和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三、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保护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卷帘系统、电梯、消防电源、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等各类消防系统及系统中的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并能显示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的动态信息和消防管理信息;   四、消防控制室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组成;   五、消防控制室应有一部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六、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光警报器等设备组成,完成火灾探测报警功能;并能接收和显示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作状态信息;   七、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模块、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电动装置等消防设备组成,完成消防联   动控制功能;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电话、电梯、传输设备、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或系统的动态信息;   八、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系统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 说明书 、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记录等;   九、消防控制室应有建筑总平面布局图、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CRT图形 显示器 ,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应保证各种显示界面完整。不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图应能完整显示建筑周边环境状况;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应能显示各个保护区域及主要部位的名称和疏散路线,并能显示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及其控制的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的名称、物理位置和各消防设备(设施)的准确信息;系统图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等内容;   十、CRT图形显示器应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   十一、消防控制室应具备与全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技术条件,并能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将相应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货物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XXXXXXXXX下属所有库房及仓储地点   三、管理规定   1.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人为库房物流组长,对仓库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   2.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储存货物的品类、材料、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新员工上岗,必须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   3.仓储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包括仓库院内)。商品入库前认真检查货物,以防带入火源。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上架储存,货架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5.货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物品包装应当牢固、密封,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出现。   6.仓库的电气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库房内敷设的电线,须使用不燃材料保护,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关闸断电,库内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白炽灯不得超过60W,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等家用电器。   8.仓库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由库房组长每月1号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9.经常性在早会或日常工作中提醒大家重视消防安全问题,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离开现场。   装修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200平米以上装修报所在区防火处审批.   二、独立隔断的自然间需单独加装烟感.   三、与施工单位签[施工装修单位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保证书 ].施工期间严格遵守保证书内容并接受甲方检查.   四、施工人员交相片、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出入证佩带并严格凭证出入施工现场.   五、现场按60平米/具配备5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六、所用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公安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七、施工现场动火必须到安保部办理动火证,配灭火器,专人看火,清理易燃物,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八、涉及电气线路改造,完工后需按规定请专业公司进行电气消防检测.   九、施工中不得擅自拆改防火分割等.粉刷、喷涂等作业不得与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十、施工装修完毕由防火处验收合格方可开业. 猜你喜欢: 1.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3. 公安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 新消防法管理规定 5. 消防管理规定介绍 6.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7.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海南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ue00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应当遵守本规定。ue00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包括:ue004  (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ue004  (二)消防车通道;ue004  (三)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ue004  (四)城市道路以及政府在乡镇、村庄配建的消火栓,不包括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ue004  (五)政府配建的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其它公共消防供水设施。ue00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ue00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等内容。ue00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查、考核。ue004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审核城乡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同时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配套情况。ue004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ue004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ue004  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ue004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ue00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ue004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ue00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要求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并教育村(居)民自觉遵守。ue004  鼓励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ue004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方面的宣传,使公众了解公共消防设施的作用及其重要性,提高公民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意识。ue00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发现损坏、挪用、妨碍使用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公共消防设施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ue00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有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内容;组织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中,应当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时序、任务和进度。ue004  规划部门对违反消防规划有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规划许可。ue004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消防规划有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内容,结合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ue00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纳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考核范围。ue004  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ue004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消防规划有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具体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界线,规定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明确公共消防设施黄线的地理坐标。ue004第十二条 新增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ue004  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确保用于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确需改变规划用途的,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重新规划确定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ue004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城乡基础设施相关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内容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ue004

黑龙江省旅游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旅游业,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景区(含旅游景点、度假区和度假村),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娱乐场所,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单位);  (二)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的旅游部门和企业在本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三)从事旅游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旅游者)。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措施,逐年增加投入,优化经营环境,以旅游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第四条 旅游业开发建设实行联合开发、开放开发、多元化开发的原则,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第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城建、工商、税务、物价、公安、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地矿、文化、环保、土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第七条 城建、农业、林业、水利、地矿、文化、环保、土地等部门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发展规划,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规划的研究和制定。第八条 省重点旅游区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计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新建旅游景区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第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旅游项目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当服从总体规划,建设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建设有破坏旅游景区生态环境或者与旅游景区周围环境不相协调的工程项目。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确定的历史遗迹和保护性建筑,不得损毁。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禁止在旅游景区采石、采矿、挖沙、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以及倾倒废弃物。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便利的旅游环境。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安排境外旅游者在旅游涉外饭店和旅游定点经营单位住宿、就餐、乘车、购物和娱乐。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人身、财产意外保险。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旅游安全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配备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对旅游景区或者旅游设施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时,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诚实经营、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或者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  (二)擅自加收服务费;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项目;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销售伪劣、变质旅游商品;  (六)强卖旅游商品和欺诈、勒索旅游者;  (七)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有关星级标志;  (八)降低服务质量标准。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第二十一条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商品质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标明“××级定点旅游商品”字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且每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应少于1人。法律客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且每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应少于1人。法律客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独立工矿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的建设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计划、财政、建设、通信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状况的检查监督。第四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加强管理。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应当配置、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优先采用先进的消防设施。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订城市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消防专业规划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有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或延误。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标准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做到布局合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 省辖市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城市消防指挥中心、消防培训中心和模拟训练设施。第七条 城市建设市政供水管网时,必须同时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公共消火栓,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增建、改建;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取水设施;市政给水管网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当建设消防水池。 社会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竣工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验收。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保证消防车通行。居民区的道路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室外集贸市场必须有消防车通道,并不得阻碍和堵塞消防车通行。第九条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119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举报。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及时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城市消防车通道由建设部门负责检查、维护,单位及居民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由本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检查、维护;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检查、维护;城市消防通信线路由通信部门负责检查、维护。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消防用水,扑救火灾用水不得收费。城市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时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城市建设中迁移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第十三条 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给水、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公共消火栓建设资金由开发和投资单位支出,其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支出。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对消防基础建设的投入,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专项用于改善消防装备。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提请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对公共消防设施检查监督职责的; (二)不履行对有关公共消防设施审查、验收职责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战勤保障设施;  (二)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信机站及配套设施;  (五)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设施和器材。  建筑消防设施包括: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信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灭火器和消防给水系统;  (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城乡规划编制、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必须包括详尽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审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第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消防站,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规划区内有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为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有关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其完好有效。  供水单位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和保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及时发现故障隐患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排除。第十五条 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保证道路宽度、间距、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及回车场等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道路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工作场地。  室外集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台球厅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谁有现成的消防器材及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器材发放管理制度 1、合理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设施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是适量、适用、合理。 2、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点放置,每月至少定期检查一次,始终保持良好备用状态,发现人为的损坏、挪用,按其价格值20%予以处理,空瓶未及时更换的每瓶扣考核0.5分,情况严重者,依法处罚。 3、消防器材由质安部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质安部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4、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质安部,由质安部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水溶剂灭火器必须申报,由质安部统一管理。 二.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物资仓库属公司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2、 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3、 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 科室负责人批准,报质安部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4、 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公司质安部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5、 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器材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水灾自动报警器及灭火系统、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2、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3、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4、各部门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各类消防器材领发一律由兼职防火员(安全员兼)负责,任何个人不予办理领发。 5、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室个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须更换到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损坏,并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7、操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办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备情况。 四.公司内“三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旅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条例、规定等各项制度,加强本队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接受公司方检查,服从管理。 2、凡进入我公司施工的“三队”必须与公司质安部签定《消防安全合同》,同时上报本队制定的防火防爆责任制和义务消防队员名单。 3、如需在公司内重点防火部位动火作业时,必须在施工前到公司质安部申领《易燃易爆部位申请表》,经质安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如在公司内搭建临时工棚的,禁止生炉取暖烧饭,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油灯和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不得乱拉电线,照明灯具每只不得超过100W. 5、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遇到火警,会正确拉警和使用有效灭火方法进行补救。 6、 棚内必须配有相应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记得采纳啊

国家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国家对消防设施制定了管理规定呢,我们平时应该学习里面哪些重点知识呢,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消防设施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国家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执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装置、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执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装置讯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检视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装置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专案应填写装置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络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国家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1、根据消防器材、设施的安全特殊性,有安委办、负责选型、配发、登记和统一管理,公司安排统一采购。   2、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车间负责人领取并成为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根据实情对消防器材、设施实行细化管理,具体落实到每个员工,要经常检查,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不留安全消防死角。   3、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日常管理   3.1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及设施水枪、水带,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型号、规格、数量、金额、位置进行编号挂卡每个灭火器打号,另挂管理卡片,分类入册,区域负责人要把每个灭火器和消防栓落实到班组成员,将要固定位置,专人负责按编号挂卡落实到具体人,做到“四包”,即包在位、包齐全、包完好、包清洁。人员落实后含以后的人员变动及时报安委后办公室。   3.2 各生产班组、工作区域上班前后要检查灭火器材、设施的“四包”情况,并制表填写检查记录,建档存放,形成制度,“四包情况”的交接是班与班工作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   3.3 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所属员工知道自己岗位的放火责任,清楚防火任务,懂得遵守操作过程的极度重要性,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   3.4 消防器材和设施非火警不得动用,因火警动用后,要在48小时内及时报安委会办公室并书面报告火警的全部情况以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以便领导做出相应的安全整改决策。   3.5 确属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水带和消防水,申请部门必须向安委会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生产期间动用消防水必须经生产部经理同意,由消防管理人员检视现场,提出具体要求后,方可动用,否则按违章动用处理。   3.6 消防栓和灭火器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3.7 班组要设立 *** 安全员,消防器材及设施不止在班组位置上的,班长要协助 *** 安全员管理好,发现灭火器压力偏低、药剂失效、泡沫结块等异常现象,要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写清灭火器编号,克服麻痹思想,确保灭火器材的“三性”使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完好。   3.8 各部位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要严格按编号、位置进行管理,禁止乱拿、乱放,严防认为损坏和丢弃车间内的壁式消防栓和管理区域内地式消防栓,水泵结合器等水井阀落实到责任人后,报安委会备案。   3.9 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器材及设施,要不定期进行检查,规范管理,作好登记,建立档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重的要速报安委会进行处理和整改,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做到位置清楚、数量、效能心中有数,每月向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汇报消防器材及装置的综合情况。   3.10 要确保消防设施安全过冬,各部门根据生产管理区域的划分,负责区域内的消防栓、水泵结合器、消防水罐、泵房及管线等冬季防冻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要督促、检查。   3.11 各种报警器、火灾探测器禁止乱动,调校由专人负责。   3.12 消防器材用放于明显处,提取方便,并保持完好状态。   3.13 报警按钮禁止随意乱动,慌报火情的予以严肃处理。   3.14 厂区、车间内的消防设施、报警装置,每个员工都有义务负责维护保养,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3.15 公司内的消防通道未经同意,禁止占用包括挖沟、收放物料、装置、杂物等。如必须占用时,须先征得安委办同意并采取临时措施后,方可占用。   3.16 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17 安委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至两次的消防器材及设施的培训和演练。   3.18 安全管理部门对违反消防器材及设施规定的人员,有权规范、纠正和制止,对严重违规者有权提出经济和行政处罚意见。   3.19 消防器材及设施管理维护的好坏纳入公司年终考核,是考评部门和个人进行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每月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_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车辆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提高公司车辆有效运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保障公司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使用的所有公用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 本公司所有办公用车有关证照和钥匙由行政部进行统一安排调度。   2、 各部门有用车需求应由各部门人员提前填写“公车使用申请单”,   (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部统一保管,一份由驾驶员保管,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文员调派用车。驾驶员凭“公务车使用申请单”报销。   3、 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   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 报告 ,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5、 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   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三、车辆维护与修理   1、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 保险 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2、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事先应征得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四、相关费用报销   1、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2、凡各部门间因公合用车辆的经部门人员间商榷后分摊费用   因公务用车所产生的用车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本田商务车:1.5元/公里   豪华房车:3元/公里   星杯车:1元/公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由办公室解释并修改,经总经理审批后严格执行。   五、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通知公司办公室。车子为肇事车辆全权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司机开除处理。如车子刮伤,碰伤等意外情况应及时告之相关负责人。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由司机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由办公室解释并修改,经总经理审批后严格执行。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政府车辆由政府办公室管理。   2.因公需用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申请单”,车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与出车司机联系。未经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3.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可直接使用车辆,当班司机必须做好行车记录,事后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4.凡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用车时间以免影响其他工作安排。   5.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用车:   (1)催办呈报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级重要文件;   (2)接待上级领导、客人、外宾;   (3)提取数量多、重量大的公用物品;   (4) 其它 特殊情况(如急诊、工伤等)。   6.因公用车到外地,“用车申请单”上须填清用车的天数,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再由主管领导审批。   7.未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私自使用车辆,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由当事人自负,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以处罚。 猜你喜欢: 1.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2. 2915年最新天津车辆限号具体规定 3. 天津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4. 天津违章停车怎么处罚2017 5. 公司交通安全制度交通安全管理是辽河油田公司安全... 6. 天津违章停车怎么处理

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单位制定公车使用管理规定,下面网要分享给你的是,欢迎参阅。   1   一、总则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5、单位分管主任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用车程式与要求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上报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和“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   3、保证市场检查工作用车。属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和工作会议等工作,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其他会议、公差或同时多路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客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4、保证单位机关在县内的公务和事务用车。   属上述“四个保证”范围之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派车,在现有车辆不能同时做到“四个保证”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保证,顺序如下: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单位领导工作用车——检查工作用车——市区内公务和事务用车。   二“两项制度”   1、用车登记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市内短时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载明时间、事由和地点然后出车。如果公务或事务较紧急也可以先出车后登记。   2、派车单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县城内用车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县辖区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半天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出车时间、到达地点等,经单位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凭单派车,无派车单原则上不派车。   三、车辆维修与保养   1、途中维修。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需要进行临时维修时,应事前电话报经单位主任同意后方可维修,归队后由乘车人证明,机关办公室验收后予以认可并补办相关手续。   2、在市区内维修保养。在市区内维修保养应事前填写报修单,由分管主任稽核后报单位主任审批,经批准后凭报修单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送修时,必须有中心两名人员在场;维修时,驾驶员应尽量在场监督维修;维修好后,驾驶员对修理专案及质量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维修经费由机关办公室、财务科凭报修单及原始维修结算单到维修点统一办理结帐手续,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销。   3、审批许可权。单车一次维修费用可能在200元以下的,由机关办公室书面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可能在200含200元元以上的,由机关办公室书面报中心分管主任稽核后由中心主任批准。所有车辆维修费均有单位主任签字报销。各车辆的维修费用单独登记,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4、车辆确需补充随车用品如香水、车用腊、空气清新剂、坐垫等时,由驾驶员向单位主任直接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去购买。   5、机关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维修点、洗车点、大宗油料订购费及有关车辆行驶的手续,由中心主任按照“货比三家”原则具体办理。   6、驾驶员的差旅费、小额外购油料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经单位主任稽核签字后,每半个月报销一次。   四、油料购买与供给   1、单位所有车辆采用“一车一卡”和“三对口”方法对油料进行管理,即每辆车建立一个单独的加油卡,驾驶员凭加油卡加油和结算,不得将加油卡上的汽油柴油转送或转卖给他人。   2、机关办公室定期凭《派车单》和《用车登记簿》登记统计,对派车单里程、行驶里程和百公里耗油量“三对口”考核,每月汇总一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请示单位主任作出处理。   3、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每月底到供油发卡网点统计各车耗油情况,测算下月购油量或燃油补助费用,及时办理购油或燃油补助拨款有关手续,并合理分拨到各车。   五、司机职责与管理   一驾驶员职责   驾驶员应在单位主任的领导下自觉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为单位服务的思想,保证安全行车,热情服务,爱惜车辆,遵章守纪,争当文明驾驶员。   2、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单位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与禁酒令,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禁酒后上岗或驾驶车辆。   3、定期检查和保养车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精心保养车辆,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确保车辆和人身安全。   4、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做到随叫随到,热情周到,准点出车,安全行驶,不借故拖延,不私自出车,不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5、驾驶员的休假原则上按照休假计划实施,在休假、病事假期间,其车辆须交由单位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使用。   6、认真钻研驾驶技术,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尽量节约油料,降低耗费。   7、出车返回后,应检查车辆状况,做好再次出车的各项准备工作,晚上必须将车辆进库或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驾驶员的管理   驾驶员的管理采取平时考评与年终测评相结合的方法,由机关办公室报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组织实施。   平时考评,主要由机关办公室依据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政治思想和作风纪律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经常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专业技术,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有关精神,讲评工作情况,增强大家的服务意识、安全意识、节约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   年终测评,每年结合年终工作进行,由单位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   1、测评专案分为思想道德、驾驶技术、服务态度、遵纪守法和综合素质等五个方面内容。   2、测评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凡综合素质得60%含以上不合格票的驾驶员,定为不合格驾驶员。   3、凡经综合考核平时考评与年终测评相结合定为不合格的驾驶员,予以批评教育,不享受驾驶员有关福利与奖励。   5、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驾驶员调整工作或停驾。   6、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岗位后当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驾驶员按停职待岗处理。   7、驾驶员全年发现三次含以上酒后驾驶现象的即为不合格。   8、凡当年有40%以上的驾驶员经民主测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分管主任在年度述职大会上作出说明;有50%以上的驾驶员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分管主任在机关大会上作检查,并不享受单位当年年终相关奖励。   三驾驶员的聘任   1、单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驾驶员,聘期为一年试用期3个月。聘任驾驶员原则上依单位在职人员为主,报请单位主任批准。   2、聘任驾驶员要签订驾驶员责任书与服务承诺书,由机关办公室入档备案。   3、拟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男性,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忠于党忠于人民,遵纪守法,自愿车辆驾驶工作。身体健康,适应本中心日常用车及应急用车的需要,驾龄在3年以上。   4、聘任的驾驶员应遵守单位和各单位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责,按照本规定进行奖罚和测评。   六、驾驶员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行车公里奖。每季度结算安全公里奖一次,由机关办公室统计各车辆行驶安全公里数和奖励金额每公里按0.1元计提,由办公室上报,分管主任稽核,单位主任审批后实施。   2、车辆安全奖。凡年度内实现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均可奖励,经费从保险公司返还奖励额中列支保险公司有返还即奖,无返还时则自动取消该项奖,年终由机关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3、加班补贴。在岗驾驶员平时加班含双休日每天补助20元;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按值班安排表发放。确在“五一”、“十一”、春节三个长假中,出车执行市场巡查、督查等任务的按实际天数不超过法定假日计发补贴。   二处罚   1、不履行职责、不遵守纪律、不服从排程、不服从管理、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变相消极怠工的;不恪守职业纪律,散布小道讯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乱填乱报发票或索要物品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各项奖励,责成如数退还所报发票的金额款和索要物品折算的费用款。   2、年度内,一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扣发1个月的奖金福利,并对应扣减年度奖金和福利;二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扣发3个月的奖金福利和6个月的行车安全公里奖,并对应扣减年度奖金和福利;三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责令停驾待岗一年,待岗期间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费270元,不享受任何津贴、奖金和福利。   3、驾驶员公车私用的或未按本规定出车的,予以诫勉提醒。   4、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的,发现一次扣除当月福利补贴。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5、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责要赔,无责不赔”的办法予以处罚。具体如下:   1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将车辆擅自借与他人驾驶造成损失的,费用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2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取消当年的各项奖励,并按照责任大小,对应赔偿系数,对公共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一次性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凡一次性赔偿超过2000元,责令停驾待岗半年,取消当年的各项奖励,待岗期间待遇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费270元。   赔偿额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元- 保险公司理赔额元×赔偿系数   2   第一条 车辆管理   1.单位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人指派专人调派,车管专人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2.本单位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调派,填写《派车单》;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3.每车应设定“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办公室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4.每车设定“车辆使用记录表”,由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办公室稽核。   第二条 车辆使用   1.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2.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3.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4.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单位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者例外。   5.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6.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并经领导核准后转财务部会计稽核。   7.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8.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三条 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5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络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单位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第四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因公务经特批的情况除外。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即与办公室及领导联络协助处理。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单位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单位经协商后共同负担。   3   1.目 的   为了使公司公车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公车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加强用车安全及用车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车驾驶者及用车过程的管理。   3.车辆管理   公车的使用必须坚持:“安全、节约、规范”的原则。公司公务车由总经办统一管理、统一排程,货运车暂交由采购部代为管理,公车使用部门需建立公车使用台帐,明确记载公车使用事由、使用时间、使用人及批准人备查。   3.1车辆的购置与管理   3.1.1公司总经办负责车辆的购置工作。   3.1.2公司总经办负责相关车籍资料、证件和保险资料的保管,以及办理证照审验等工作。   3.2车辆的排程   3.2.1公司总经办负责公车的统一排程。   3.2.2公务车的使用仅限于接送公司重要客人、财务部门到银行取送数额较大金额、办理有关紧急公务等事项;不提供私人用车,如遇特殊的紧急情况,须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同意,经总经办安排用车,同时自行承担车辆通行费、油耗和意外损失责任。   3.3车辆的使用   3.3.1用车部门及使用人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   3.3.2总经办根据《车辆使用申请单》的审批情况,统筹安排车辆使用。   3.3.3紧急情况下,可先安排用车,但事后相关用车人须补办上述手续。   3.3.4车辆使用人在用车后,须填写当日出车记录,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按实填写“起点表数”、“止点表数”等资料,以便相关部门建立台帐及稽核。车辆使用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场地,不得擅自将车子开回家或私用,若由于工作等原因当天无法返回,除要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注明外,在用车前需提前报公司领导同意。   4.驾驶者管理   4.1驾驶者资格   申请驾驶车辆者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正式驾驶证,凭证驾车,否则发生其他一切交通意外情况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一概与公司无关。   4.2驾驶者要求及纪律   4.2.1驾驶者要遵守国家有关驾驶员、车辆各项管理法规,遵守公司制定的用车管理规定。   4.2.2驾驶者要自觉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坚持安全学习,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谨慎驾驶。行驶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驾驶手机聊天,严禁酒后驾驶、开英雄车。   4.2.3驾驶者接送宾客时,不得搭乘其他不相干人员,应注重维护自身形象,不得参与不良活动和有损公司形象的活动。   4.2.4驾驶者不得将公司公车外借和私自调换。公车不用时,应规范停放在规定的地点。   4.2.5驾驶者应妥善保管好公车上的随车工具、附件、证件等。如发生随车工具、附件、证件丢失、被盗、损坏,当事人应负责按规定赔偿。   4.2.6驾驶者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   4.2.7在车辆发生故障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在指定地方维修,没有批准的车辆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5.其他情况   各类交通违章罚款规定。闯红灯、违禁令、逆向行驶、穿拖鞋、酒后驾车、超速50%以上等不良行为造成的罚款公司一律不准报销。公车使用管理部门将建   立公车使用详细台帐,根据记录的车辆日使用情况,查找出违规时的当事人,按照“谁违规、谁买单”的原则,相应的罚款在当事人的工资中扣除。由于特殊原因超速50%下的罚款,驾驶者本人需承担10%。   6.附件   6.1《车辆使用申请单》

车辆管理规定细则

法律分析:第一条 加强公司司机班纪律,确保公司车辆的行车安全,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机是指为公司领导、各项目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驾驶服务的人员。第三条 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的同时还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第四条 司机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尽心尽职为公司服务的精神。第五条 司机应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应随时待命,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者,必须按公司制度请假。接受任务后,应立即到位静候,不得延误。第六条 司机执行任务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听从车辆使用人的安排。车辆使用人开会、谈判、履行公司公务,司机应将车停好在允许停放的位置或停车场、停车库,并在车辆旁或驾驶室等候。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第四条 《目录》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主管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目录》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如下:(一)申报企业和车型的技术审查;(二)参与《目录》车型专项核查;(三)与《目录》相关的其他技术支持。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范围

法律分析:用车范围(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车。(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四)特殊情况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法律依据:根据《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的规定:一、用车范围(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车。(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四)特殊情况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车辆使用合理化,确保行车安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后勤基建处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三)后勤基建处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学校公务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四)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1.学校召集的全省性会议;2.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3.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省电大校领导、外事活动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4.期末考试和招生期间的应急;5.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6.财务部门涉及一万元以上现金的业务;7.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8.校内职工患急病送医院;9.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五)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组织大型活动还需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申请单》,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安排车辆。   (六)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后勤基建处分管领导。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七)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八)正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及司机,副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公务外出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安排司机。   (九)各部门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车,须由本部门领导及学校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并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名后,交后勤基建处总务科安排车辆。   (十)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和驾驶。   (十一)各部门人员到中山校区进行教学、管理等活动,原则上乘坐学校交通车往返,不专门派车。   (十二)学校往返至中山校区的交通车采用“网上订票,凭票上车”的管理办法。没有订票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乘坐交通车,若有特殊原因在没订票的情况下乘坐交通车须报告总务科增添订座。   (十三)需使用交通车在中山校区的空档时间接送学生进行参观、实习活动的系部,应提前一周向后勤基建处提出书面用车申请,注明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以作统一安排。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十四)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十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   (十六)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十七)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十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十九)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二十)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所载货物是否紧固。   (二十一)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二十二)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二十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都必须到学校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离开广州行政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但须经分管车辆的后勤基建处领导同意方能修理);   (二十四)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处处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经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二十五)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七、加油管理   (二十六)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二十七)驾驶员统一使用后勤基建处提供的加油本到定点单位加油,并签名确认。   (二十八)驾驶员如发现加油本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   (二十九)公务用车原则上用油本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后勤基建处领导批准。   (三十)后勤基建处总务科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八、事故处理   (三十一)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三十二)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处理。   (三十三)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后勤基建处联系,由后勤基建处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三十四)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后勤基建处处理。   九、 保险及年检办理   (三十五)车辆各类保险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负责办理。   (三十六)车辆年检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与车辆驾驶人负责。   十、粤通卡管理和使用   (三十七)粤通卡管理者需妥善保管粤通卡,必须按卡号跟车使用,不得用在没安装粤通卡的车上,严禁用于私车。   (三十八)粤通卡不能长期插在电子感应盒内,以免电子感应盒耗电过快。   (三十九)粤通卡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充值。   (四十)总务科定期将各粤通卡的每月对账单对照司机出差情况表进行核查。   十一、附 则   (四十一)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执行《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暂行规定》,由中山校区综合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四十二)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办法》指出,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办法》明确,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公务用车加油卡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一、局所有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机关车辆加油卡由财务科负责统一充值管理,各站所车辆加油卡由各站所自行负责充值管理;专人保管,确保一车一卡专用,严禁公卡私用。必须使用公务卡充值,由财务科在公务卡到期日前还款清算,计入站所经费。二、局机关车辆加油卡,由财务科安排专人管理,设加油总账及明细账。一车一卡备案后,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驾驶员需加油时到财务科领取加油卡,加油完毕交回(长途行驶可携带)。每月末核查一次,若加油卡消费有与固定车辆无关记录或与车辆应行驶里程严重不符,严追相关人员责任。三、加油卡每次充值不得超过3000元,车辆每次加油不得超过300元。驾驶员应每次在加油小票上签字并注明车辆行驶里程数,每月末报油卡专管人核对。四、局所有车辆在平度市内发生的加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远离本市车辆可根据情况异地加油,开具发票,返回后向专管人说明情况,专管人做好记录。五、油卡专管人应每月核对加油情况,准确、详细记好加油总账及单车明细账,根据各车行驶里程与加油数量等情况分析、计算出各车实际油耗等有关数据,作为如何高效使用车辆、经费控制、制度制定依据。六、各站所加油卡使用管理及充值、加油标准等事项,均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凡以前已办理但不规范或不符合上级要求的定点(见附件)加油卡,一律取消使用。法律依据:《公务用车加油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局所有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机关车辆加油卡由财务科负责统一充值管理,各站所车辆加油卡由各站所自行负责充值管理;专人保管,确保一车一卡专用,严禁公卡私用。必须使用公务卡充值,由财务科在公务卡到期日前还款清算,计入站所经费。第二条 局机关车辆加油卡,由财务科安排专人管理,设加油总账及明细账。一车一卡备案后,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驾驶员需加油时到财务科领取加油卡,加油完毕交回(长途行驶可携带)。每月末核查一次,若加油卡消费有与固定车辆无关记录或与车辆应行驶里程严重不符,严追相关人员责任。

机关单位汽车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公务用车是指由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两大类。(一)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基金会重要事务及财务存取大额现金的出行安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二)实行用车登记制度。车辆使用需由使用者登记签字,明确使用事由、地点并登记领用、归还时间。(三)执行刷卡加油制度。采用一车一卡加油,加油卡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充值及管理。(四)车辆定点停放。使用后统一停放会内地库。(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禁止酒后驾车,危险驾驶等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酒店车辆管理规定

  为使酒店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酒店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酒店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 目的及适用范围   1、 为加强对酒店车辆的管理,特订定本办法。   2、车辆系指酒店所属机动车。   3、本办法规定车辆管理、用车原则、使用范围、用车手续、维护保养、奖惩考核、车辆违规及交通事故的处理等事项。   4、 本办法适用于酒店全体员工。   二、车辆管理   1、车辆由行政人事部部统一调度管理。   2、车辆之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行政部人事部保管,并负责所有规定费用的缴纳。车辆资料应分类保管,保证资料齐全。   2、 行政部负责办理新车购进后交费、领牌、办证、保险等相关手续。   4、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及年审。   5、 行政部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及车险索赔。   6、 行政部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及考核。   三、用车原则   业务用车   当业务用车与私人用车相冲突时,业务优先。具体视情况而定。   合并使用   各部门同线路用车时,应服从行政人事部部调派,合并使用。   车辆保养   所有车辆不得装载过重货物。   除特殊情况外,不容许私人用车,需自己加油。   四、用车范围   各部门人员因公外出。   接送关系企业领导或酒店重要宾客。   财务人员办理银行业务   各部门用车,必须符合:   1、所去之处无公共交通工具可乘达。   2、时间紧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工作的完成。   3、 各部门紧急公务用车,可由部门经理/总监直接与行政人事部电话联系,先用车返回来补办上述手续。   4、 员工因公受伤或客人伤病需急送医院。   五、 用车手续   各部门因公需要申请用车时,提前一天由申请人填写<<内部用车单>>报所在部门经理/总监批准,交总经理签字,后转客务礼宾。   各部门临时用车时,可先通过电话与礼宾部确认有无车辆在店,如有车辆在店,则按照1.1程序进行。   各部门紧急公务用车,可由部门经理/总监直接与客务经理电话联系,先用车返回后补办上述手续。   客务部在接到各部门内部用车单后,根据用车日期,时间,紧急情况,合理有序的安排车队出车。   在无法满足用车申请时,客务部会告知用车部门原因。   酒店内部用车和客人用车冲突时,客务部将首先安排客人用车。   酒店内部用车仅限于因公需要,除非有总经理批准外.车队司机在出车过程中间,如遇未经批准擅自要求使用酒店车辆从事私人事务的,车队司机有权给予拒绝。   车队司机将对每次各部门用车进行初始公里数,返回公里数,目的地等进行统计,每月汇总报客务部经理审核后,报送酒店财务部进行费用分摊。   六、 用车须知   车辆进出酒店,应将派车单交警卫签注时间、里程,查点人员及所载物品。   用车人员必须讲究礼貌,以级别先后上下乘坐。部门最高主管坐副驾驶室的后座,如无人陪同的情况下,司机应该负责为主管开、关门。如有人陪同的情况下,按级别的高低依次入坐(具体座位安排见图),并负责为主管开、关门。   1、 依车辆之限载为准,乘员、载物均不得超载。   2、 保持车内清洁。   车内禁止吸烟。   物料应放在行李厢或车厢内,不得在座椅上任意摆放物品。   精密仪表、电器等确需放在座椅上,应事先加垫。   3、 按指定路线行驶。   4、 开车前应向驾驶员讲述路线,停车点及预定停留时间等。任意改变行车路线,驾驶员有   权拒绝。   5、 行驶途中不得同驾驶员任意谈笑,以免发生意外。   6、 行驶途中如发生机件损坏或交通事故,乘车人员应协助处理,并向客务部报告。   7、 驾驶员应着制服并保持服装、仪容整洁,以维护公司形象。   七、 驾驶员须知   1、 出车前例行检查,驾驶出发前例行检查包括:   检查证照是否齐全。   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轮胎、油等是否正常。   核对公里数。   2、 严禁无照驾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   对酒后驾车肇事者,由本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以开除论处。   对无证人员驾驶车辆,发生行车事故,由违章者和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按<管理规章及办法>中有关适用条款论处。   若因公出发生车辆行驶碰、擦、撞等交通事故,所发生之费用除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部分之外,余额按具体情况,对驾驶员作如下处理:   全责者赔偿余额100%   主责者赔偿余额70%   半责者赔偿余额50%   次责者赔偿余额30%   3、驾驶员对所用车辆应负保管之职,经证明有故意或过失之行为,造成所保管车辆有损害或灭失等后果,应负全部责任。   4、驾驶员应做到:文明、礼貌、安全、周到。   2、 驾驶员每天上午出车前或下午收车后必须整洁车辆。   3、 驾驶员必须随时掌握车况,做到及时申请维修及更换零配件。   7、各种车辆应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车辆夜间停放在非指定位置或在外过夜(出差除外),否则驾驶员记大过两次。   4、 驾驶员应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未经通知不得私自变更班次与上下班时间,否则以旷工一日处罚。   8、 车辆加油应凭油卡加油。   9、 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以开除论处。   10、 用车后需办理如下手续,禁区通行证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用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注明日期。 ,用车超出上班时间,用车人签字证明驾驶人员加班时间。   11、 公务用车应备<车辆行驶记录表>于每次外出时,由使用人填具使用日期、使用时间、加油数量、加油金额、加油里程数、驾驶员。   八、 保养与维修   1、 国产新车按使用说明书,在规定的里程内,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进口车或无   规定维修点的国产新车,由行政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2、 车辆维修应在行政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   3、 车辆维修前应由车辆指定保管人(驾驶员)填具<维修申请单>,注明修理范围、更换机件   项目及大致预算等,由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后送指定维修点维修。   4、 修理后应先试车,合格后方可付款。   5、 凡更换之零配件,应将原件带回酒店交行政部验证后作报废处理。   6、 车辆在长途期间损坏,应尽可能就近在指定维修点修理。、   7、 车辆设备、零配件、工具、消耗品等物品之申请、采购、入库、领用等依酒店有关规定办理。   九、 交通违规   1、 驾驶员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2、事故发生后,应先保持现场完整并急救伤员,向附近交通事故报案点报案,立即与行政部联络,通知保险公司,以利车险索赔。   3、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其它财产损失等,除保险酒店赔偿的部分外,   差额部分根据交警部门处理结果,按照第5条5.3之2>、3>规定办理。   十、 其它规定   1、 钥匙管理   每部车辆配钥匙3把,车队留存1把,除用车外由礼宾保管。行政部留存2把。 ,任何人不得擅自配制车辆钥匙。   驾驶员用车完毕,应立即交回钥匙。   钥匙遗失,应立即向客务部与行政部报备。   十一、驾驶年审

车辆管理规定

是公司用车管理制度吗?公司用车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的车辆管理和保养,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公司用于送货之货车。 3、职责: 3.1 司机负责车辆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凭《用车申请书》出车。 3.2 用车部门负责填写《用车申请书》并经部门部长签名后交总经理或行政部部长审批。 4、车辆管理: 4.1 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司机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4.2 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4.3 用车部门在用车前须填写《用车申请书》,经部门部长签字后交行政部部长审批后交司机。 4.4 用车应设《用车记录薄》记录出差地点、时间、用车人等,并应要求用车人在记录薄上签名,每月30日前上交财会统计结算。 4.5 公司用车送货物原则(以本公司铝壳箱为标准)低于2件的不出车。 4.6 如节假日或业余时间用车的应提前一天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书》,经审批后方可使用。该用车时间内所有责任由用车人负责(包括事后得知该时段发生的电子违章记录罚款。 4.7 车辆出车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专用车位内,不得擅自将公车私用,否则追究司机责任。 4.8 车辆的各类证件要保管完好,行驶证、车匙不得放在车内,以防发生盗窃。 4.9 营销人员用车各项费用自理,包括油费、路费、违章罚款,司机出差补贴等。 4、司机管理: 5.1 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 5.2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发现有故障的应及时报告行政部,经批准后送汽修厂维修。 5.3 司机应清楚了解车辆的保养时间和各季度的审核工作,如因证件不齐全或过期失效的,后果由司机负责。 5.4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准疲劳驾车、不准酒后驾车。如因故意违章或以上原因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5.5 上班时间未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公司等候出车,在办公室内应协助做好各方面工作(包括接收、派送传真文件、复印等)必要时协助其它部门工作。 5.6 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随意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3、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4、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5、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6、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7、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法规全文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程序制度包括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程序制度包括: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消防证办理所需要哪些资料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1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先到当地派出所加意见后交来,100平方米以上场所直接交来;2、面申办报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场地室内平面图、四置图;5、场地证明及租赁协议;6、提交企业消防制度,灭火、疏散预案;7、属住宅、宅基地的场所请先到规划部门申办改变使用性质后再行申报。法律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程序制度包括哪些

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程序制度包括哪些1、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程序制度包括:(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2、法律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消防证办理所需要哪些资料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1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先到当地派出所加意见后交来,100平方米以上场所直接交来;2、面申办报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场地室内平面图、四置图;5、场地证明及租赁协议;6、提交企业消防制度,灭火、疏散预案;7、属住宅、宅基地的场所请先到规划部门申办改变使用性质后再行申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经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71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第十四条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第十五条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第十六条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第十七条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第五章维修管理第十八条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第十九条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第六章事故处理__第二十条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第二十一条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第二十五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处罚规定》(试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什么是危险品:危险品是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的物品的统称,危险品的运输存在巨大的危险性,稍不注意可能会造成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根据不同的性质危险品分为以下几种。依据GB13690-2009《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和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个国家标准将化学品按其危险性分为8大类:一、爆炸品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易燃液体四、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五、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六、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七、放射性物品八、腐蚀品。危险品运输注意事项:凡具有腐蚀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均属危险品。危险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能,运输中如防护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并且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较一般车辆事故更加严重。因此,为确保安全,在危险品运输中应注意以下八点:一、注意包装危险品在装运前应根据其性质、运送路程、沿途路况等采用安全的方式包装好。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在包装上做好清晰、规范、易识别的标志。二、注意装卸危险品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装卸危险品时,汽车应在露天停放,装卸工人应注意自身防护,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滚翻、重压和倒置,怕潮湿的货物应用篷布遮盖,货物必须堆放整齐,捆扎牢固。不同性质的危险品不能同车混装,如雷管、炸药等切勿同装一车。三、注意用车装运危险品必须选用合适的车辆,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氧化物不得用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装运;爆炸器、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物、一级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机装运。除二级固定危险品外,其它危险品不得用自卸汽车装运。四、注意防火危货运输忌火,危险品在装卸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车厢内严禁吸烟,车辆不得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太阳暴晒的地方。装运石油类的油罐车在停驶、装卸时应安装好地线,行驶时,应使地线触地,以防静电产生火灾。五、注意驾驶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设置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定的标志。汽车运行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遇有情况提前减速,避免紧急刹车,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六、注意漏散危险品在装运过程中出现漏散现象时,应根据危险品的不同性质,进行妥善处理。爆炸品散落时,应将其移至安全处,修理或更换包装,对漏散的爆炸品及时用水浸湿,请当地公安消防人员处理;储存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罐体出现泄漏时,应将其移至通风场地,向漏气钢瓶浇水降温;液氨漏气时,可浸入水中。其它剧毒气体应浸入石灰水中。易燃固体物品散落时,应迅速将散落包装移于安全处所,黄磷散落后应立即浸入水中,金属钠、钾等必须浸入盛有煤油或无水液体石腊的铁桶中;易燃液体渗漏时,应及时将渗漏部位朝上,并及时移至安全通风场所修补或更换包装,渗漏物用黄砂、干土盖没后扫净。七、注意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学校、机关、集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放,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停车时要留人看守,闲杂人员不准接近车辆,做到车在人在,确保车辆安全。八、注意清厢危险品卸车后应清扫车上残留物,被危险品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具必须洗刷清毒。未经彻底清毒,严禁装运食用、药用物品、饲料及动植物。凡是在流通过程中,由于本身具有的燃烧、爆炸、腐蚀、毒害及放射性,或因为摩擦、震动、撞击、暴晒或者温湿度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发生危及生命、财产损失危险的物品都属于危险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

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

1.运输时应当采取密闭、遮盖、捆扎、喷淋等措施防止扬散;2.对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3.人能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又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4.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规定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法律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1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第十四条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第十五条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第十六条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第十七条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第五章维修管理第十八条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第十九条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第二十一条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第二十五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处罚规定》(试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什么是危险品:危险品是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的物品的统称,危险品的运输存在巨大的危险性,稍不注意可能会造成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根据不同的性质危险品分为以下几种。依据GB13690-2009《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和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个国家标准将化学品按其危险性分为8大类:一、爆炸品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易燃液体四、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五、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六、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七、放射性物品八、腐蚀品。危险品运输注意事项:凡具有腐蚀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均属危险品。危险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能,运输中如防护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并且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较一般车辆事故更加严重。因此,为确保安全,在危险品运输中应注意以下八点:一、注意包装危险品在装运前应根据其性质、运送路程、沿途路况等采用安全的方式包装好。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在包装上做好清晰、规范、易识别的标志。二、注意装卸危险品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装卸危险品时,汽车应在露天停放,装卸工人应注意自身防护,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滚翻、重压和倒置,怕潮湿的货物应用篷布遮盖,货物必须堆放整齐,捆扎牢固。不同性质的危险品不能同车混装,如雷管、炸药等切勿同装一车。三、注意用车装运危险品必须选用合适的车辆,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氧化物不得用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装运;爆炸器、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物、一级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机装运。除二级固定危险品外,其它危险品不得用自卸汽车装运。四、注意防火危货运输忌火,危险品在装卸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车厢内严禁吸烟,车辆不得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太阳暴晒的地方。装运石油类的油罐车在停驶、装卸时应安装好地线,行驶时,应使地线触地,以防静电产生火灾。五、注意驾驶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设置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定的标志。汽车运行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遇有情况提前减速,避免紧急刹车,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六、注意漏散危险品在装运过程中出现漏散现象时,应根据危险品的不同性质,进行妥善处理。爆炸品散落时,应将其移至安全处,修理或更换包装,对漏散的爆炸品及时用水浸湿,请当地公安消防人员处理;储存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罐体出现泄漏时,应将其移至通风场地,向漏气钢瓶浇水降温;液氨漏气时,可浸入水中。其它剧毒气体应浸入石灰水中。易燃固体物品散落时,应迅速将散落包装移于安全处所,黄磷散落后应立即浸入水中,金属钠、钾等必须浸入盛有煤油或无水液体石腊的铁桶中;易燃液体渗漏时,应及时将渗漏部位朝上,并及时移至安全通风场所修补或更换包装,渗漏物用黄砂、干土盖没后扫净。七、注意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学校、机关、集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放,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停车时要留人看守,闲杂人员不准接近车辆,做到车在人在,确保车辆安全。八、注意清厢危险品卸车后应清扫车上残留物,被危险品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具必须洗刷清毒。未经彻底清毒,严禁装运食用、药用物品、饲料及动植物。凡是在流通过程中,由于本身具有的燃烧、爆炸、腐蚀、毒害及放射性,或因为摩擦、震动、撞击、暴晒或者温湿度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发生危及生命、财产损失危险的物品都属于危险品。【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中规定各站库负责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什么?

危险化学品管理是有严格的规章制度,需要在电脑上下载管理软件。进库出库的每一个化学品都是需要在网上记录的。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也是需要备案的。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理,是指旅行社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第三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包括:《国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国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第四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领导,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成立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第二章 报考条件第六条 旅行社经理人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七条 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第八条 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第九条 国内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第十条 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职高)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  (一)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上列情况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受到司法机关或党纪、政纪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四)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宜从事旅游工作的不良行为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三章 培训与考试第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需要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必须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培训。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教育、培训部门承担。第十三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材,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编写或指定。第十四条 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接受培训后,参加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的统一考试。第十五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设立考区,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时间由国家旅游局公布。第十七条 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资格考试科目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政策与法规。  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资格考试科目为:旅游经济〔旅行社〕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政策与法规。  国家旅游局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科目进行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合格者,可获得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相应证书。第十九条 获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由国家旅游局予以公告。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出借、转让、伪造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设立旅行社者,应当将其聘用的旅行社经理人员的资格证书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年检时,须将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经查验通过的,由该年检机关加盖通过年检章。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在设立后的经营期间,其所聘用的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理人员,未达到《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数量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同不符合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审批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并注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哈尔滨市旅游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单位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综合服务的行业。  本规定所称旅游经营单位,是指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旅游定点单位。第四条 旅游业应当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保证服务质量,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单位,除各自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均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管理工作。  建委、规划、土地、市政公用、交通、商业、工商、物价、财政、公安、水利、林业、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规定,做好旅游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旅游景区的管理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建设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开发建设大中型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不准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旅游景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保护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并按批准的位置,规模、质量、高度、造型、色彩等要求进行建设。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配套建设旅游安全保护设施和基础设施,保持旅游设施完好。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旅行社设立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经培训并持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五)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了申请,取得《放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从事旅游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第十五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属缴纳的旅行社所有,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保证金收支和管理情况,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十七条 外地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本市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外国旅行社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准经营旅游业务。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  (三)按旅游合同或者与旅游者的约定提供服务,确实不能兑现合同或者约定服务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补偿服务或者减免、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四)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费;  (五)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当聘用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导游人员和取得旅游车辆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不准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导游、驾驶人员上岗服务。

配电房管理规定

对于配电房重地来说,实现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那么配电房应该如何进行安全管理制度调理呢?具体来讲有如下几个要点: 一、配电房由专人管理,保证供电正常,配电房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按时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 二、严格操作规程和完全生产规则,杜绝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三、对设备和安全设施要勤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精心维护和保养好设备,确保政党安全供电。 四、做好防水、防鼠、防盗工作,注意随手关闭好门窗,经常查看防护网、密封条防护情况,谨防小动物窜入配电间而发生意外 五、严格禁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进配电间;严禁烧电炉等;配电间内严禁吸烟。工作人员须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出。未经培训,不得随便开关操作室内设施、设备。 七、管理员应经常检查设施、设备动作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每半年组织大检查,保证供电系统有良好的性能。 八、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配电房。 九、抄表员来抄表,管理员应做好配合、复核工作,确保交费及时、准确。 十、遇到紧急事故,应快速准确地断电、防止事故扩大 。 十一、每天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发电机房管理规定

1.发电机房门平时应上锁,钥匙由配电房值班员管理,未经部门领导的批准,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2.配电房值班员必须熟悉发电机组的基本性能的和操作方法,发电机运行时,应做经常性的巡视检查。3.平时应经常检查发电机组长的机油油位、冷却水水位是否合乎要求,柴油箱中的储备油量应保持能满足发电机带负荷运行8小时的用油量。4.发电机每星期空载一运行一次,运行时间不长于15分钟,平时应将发电机置于自动启动状态。5.发电机一旦启动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前往机房检查,启动送风机,并检查发电机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6.严格执行发电机定期保养制度,做好发电机组运行记录和保养记录。7.定期清扫发电机房,保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发现漏油漏水现象应及时处理。8.增强防火和消防管理意识,确保发电机房消防设施完好齐备.9.柴油发电机定期保养规定10.发电机运行记录.11.发电机季度保养记录.

配电房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配电房的安全管理,促使配电房管理人员操作的规范化,制定了配电房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配电系统管理,保障公司办公与动力装置安全可靠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配电室和配电系统的日常管理部门,电工负责配电系统的操作管理。   第三条 一般规定   1、配电室应门窗齐全,设在建筑物首层的配电室窗户应装设护栏,配电室门应加锁,在门窗上设定警示标志。   2、配电室严禁堆放物料,更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临时或长期存放室内。但下列物品除外:   2.1 必备的安全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鞋靴、临时接地线***   2.2日常清洁所必需的用具***如:扫把、墩布、抹布等***   2.3电工专用工具及备件   2.4消防器材   3、保持配电室内外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到配电柜无积尘,室内无堆物、积水。   4、低压配电柜前地面***双面维护的柜前后地面***应铺设宽度1米等长的橡胶绝缘垫、配电柜上开关手柄或按钮、指示灯,仪表下方应标签或文字标注名称。   5、除供电部门有关人员及上级主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配电室内。如确需进入应经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并应有电工跟随、监护,严禁在配电室内吸菸及长时间逗留。   6、其它配电线路、设施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消除,保障安全使用。   第四条 配电室的日常巡视检查   1、配电室应按规定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在夏季高温季节和负荷高峰时段,应对配电室重点部位增加巡视检查的次数。   2、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2.1各仪表、讯号装置的指示是否正常。   2.2导线、开关、接触器、接线端子等有无过热及打火现象。   2.3电气装置的工作噪音有无明显增加和有无异常声音。   2.4对配电装置与仪表表面进行清洁,对室内环境进行清扫。   2.5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配电系统的定期检查及维护   电工应按月或季度对配电系统进行检修,时间应安排在不影响办公及生产的情况下,并应提前向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配电室开关、接触器触点的使用情况,必要时修复或更换。   2、检查配电室紧固接线端子与导线接头,如过热氧化严重时应修复。   3、检查配电室导线,特别是导线出入管口处的绝缘是否完好。   4、检查配电接地装置是否良好。   5、其它配电线路和装置的检查。   第六条 每年汛期和冬季来临之前,对配电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内容为:   1、电缆沟进户保护管的密封情况。   2、门窗密封情况,做好防雨、防风、防尘工作。   3、有无小动物钻入配电室的通道、孔洞等。   4、地势较低的配电室,室外雨水或雪水有无倒灌的可能。   5、配电室有无漏水的可能。   第七条 如有紧急停电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随即向上级领导和综合管理部报告。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对配电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做好相关记录。   2、电工要加强巡视,注意观察电压负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3、配电室内严禁吸菸。   4、配电室必须配备足够适用于电气线路或装置的灭火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5、配电室内应保持环境清洁,无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堆放杂物。   6、主管领导或部门应定期对配电室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安全隐患,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员进行批评和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配电房管理规定?

  为确保供电系统正常执行,加强配电房的监督管理,制定了配电房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一、配电房由专人管理,保证供电正常,配电房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按时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   二、严格操作规程和完全生产规则,杜绝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三、对装置和安全设施要勤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精心维护和保养好装置,确保安全供电。   四、做好防水、防鼠、防盗工作,注意随手关闭好门窗,经常检视防护网、密封条防护情况,谨防小动物窜入配电间而发生意外。   五、严格禁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进配电间;严禁烧电炉等;配电间内严禁吸菸。工作人员须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出。未经培训,不得随便开关操作室内设施、装置。*** 文章阅读网: ***   七、管理员应经常检查设施、装置动作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每半年组织大检查,保证供电系统有良好的效能。   八、没有经过领导批准,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配电房。   九、抄表员来抄表,管理员应做好配合、复核工作,确保交费及时、准确。   十、遇到紧急事故,应快速准确地断电、防止事故扩大 。   十一、每天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十二、因故需停部分负荷要提前一天通知使用部门,突发性停电事故要应打电话向使用部门做出解释。   十三、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巡回记录和交接班制度。   配电房管理制度   1、配电房设定在爆炸材料库危险区外。   2、配电房禁止堆放易燃物和金属物品。   3、供电系统配电房应安装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   4、配电房的门应加锁、非电工人员严禁入内。   5、配电房的操作按钮应编号,注明供电用途。   6、必须有停、送电标志和锁紧装置。   7、配电房应用不燃物建筑。   8、配电房的配电厢,配电柜必须绝缘,无漏电现象。   9、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称旅馆),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粤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第五条 经营旅馆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三)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五)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七)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八)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停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第九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第十条 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将住宿登记表于当日送旅馆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旅馆应当妥善保管住宿登记表册,保存期1年。第十一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第十二条 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第十三条 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四条 旅客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民警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第十五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二)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四)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三)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五)查封、扣押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相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违反本规定,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三)不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违反本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三)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的。(四)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守的。(五)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少于30日的。(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酒店住宿业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旅店业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洗浴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浴场内需要设有安全提示。做好防滑措施。洗浴中心属于服务行为,场所就是服务行业的营业场所。但根据治安管理等法规定,洗浴中心,旅店业等属于特许经营的行业,特许经营的行业须要获取前置审批许可。必须为加强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法律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浴室、温泉浴、足浴等。沐浴场所内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等其它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使沐浴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沐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改建、扩建的沐浴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开洗浴中心需要什么手续1、需要工商执照(工商局),税务证(税务局)2、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所),排污证(环保局),消防合格证(消防队)3、员工需要办理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证,健康证去疾控中心体检办,培训去卫生监督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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