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关于规范分析方法的描述正确的是

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先确定相应的准则,再根据准则进行判断。规范分析方法是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作为出发点和基础,提出行为标准,并以此作为处理经济问题和制定经济政策的依据,探讨如何才能符合这些标准的分析和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在进行分析以前,要先确定相应的准则。规范分析显示了各种决定的含义,以预测事件发生的定义,时间和原因。在某种程度上,规范分析结合了预测分析和描述性分析的要素来得出实际的解决方案。

论述《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对传统的一对一的单一信托计划理财业务合作模式构成了很大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模式需要不断创新发展。体制的内在要求,既保证了国家对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金融服务定价的调控权力,又顺应了利率市场化改革和现代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定价市场化的规律,促进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良性发展。

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文件有哪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三)基本原则。——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规范建档、有效使用。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一)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应当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通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医务人员入户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服务提供情况做相应记录。健康档案信息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健康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组成。具体内容和方法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有关要求。(二)有效使用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当统一存放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并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要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平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三)规范管理健康档案。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制度,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和保管保存。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好建立健康档案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保障措施并加强对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四)逐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和相关服务规范的要求,逐步推进建立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鼓励以省或地级市为单位研究开发相关信息系统。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要逐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及传染病报告、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医院电子病例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是否有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13号)的规定,《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已在失效的文件列表中了。

立法法监督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立法法、监督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规定有:《立法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关于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手抄报

没有了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 监 会证 监 会保 监 会外 汇 局2014年4月24日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不局限于2015年的全门类互联网金融法规:1-综合篇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2-支付篇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全文及解读、《国务院发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意见》、《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等。3-P2P网贷篇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3-银行篇法规:《银联关于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4-互联网保险篇法规: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5-征信篇法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6-众筹篇法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7-互联网彩票篇法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8-虚拟货币篇法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希望可以帮到你!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正文内容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三、坚决治理,防贿促廉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四、防范风险,维护权益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还是有很多的。有国家的还有地方的。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农业部——(2009-6-1)阅930次·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5-31)阅477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阅437次·农业部关于下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农业部——(2009-5-27)阅634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阅241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阅263次·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农业银行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8)阅40次·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阅31次·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漳州市2009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阅13次·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阅2次·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务院——(2009-5-10)阅591次·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数据分类和标准代码规范》的通知/农业部——(2009-5-8)阅394次·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农业部——(2009-5-7)阅408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5-6)阅212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农业部——(2009-5-5)阅421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兽医局——(2009-4-30)阅187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4-29)阅332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农业部——(2009-4-29)阅248次·农业部关于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农业部——(2009-4-27)阅216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4-27)阅27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23)阅276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农业部办公厅——(2009-4-22)阅264次·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农业局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2009-4-17)阅8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4-15)阅227次·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4-15)阅32次·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13)阅514次·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13)阅87次·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关于金穗惠农卡发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12)阅9次·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4-10)阅327次·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2009-4-9)阅2次·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业部财政部——(2009-4-8)阅276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4-8)阅215次·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2009-4-7)阅42次·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2009-4-3)阅502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秸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4-3)阅200次·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农业部——(2009-4-2)阅408次·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阅44次·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阅86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制止违法宣传“无抗奶”意见的函》修改意见的函/农业部办公厅——(2009-4-2)阅272次·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局关于促进梅州市农产品食品出口实施/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阅1次·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重金求《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楼主是否记错目录名称关于采取抽签方式公开选取矿业权评估机构的通知

针对街头用字的错别字现象,写两则关于规范街头用字的宣传标语

1.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3. 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4. 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5. 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6. 推广普及普通话,为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7. 面向现代化,推广普通话。8. 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提高市民文化素质。9.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普及普通话。10. 大力推广普通话,齐心协力奔小康。11. 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12. 普及普通话,规范社会用字。13.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14. 规范社会用语用字,提升市民素养和城市文明新形象。15. 普及普通话,推行规范字,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促进社会文明进步。16. 普通话是公共服务人员的第一职业语言。17. 全体市民行动起来,把普通话作为第一交际语言、第一工作语言、第一服务语言。18. 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19. 树立公共服务行业新形象,人人都讲普通话。20. 普通话--现代人必备的素养和交流工具。21. 普及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22. 普通话是您出行的第一名片。23. 人人学讲普通话,个个争当文明人。24. 大力推广普通话,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25. 普通话与素质同在,与形象同伴,与文明同行。26. 说好普通话,方便、文明又高雅。27. 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用文明语,做文明人。28. 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用规范字。29. 普通话是校园语言。30. 方言土语难通话,心心相融普通话。31. 说好普通话,热爱我中华;普及普通话,世界看中华。32. 大力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共塑城市文明新形象。33. 说好普通话,沟通你我他;使用规范字,方便千万家。34. 实施通用语言文字,规范社会用语用字。35. 依法推广普通话,依法推行规范字。36. 真情沟通千万家,服务用好普通话。37. 人人都讲普通话,树立国民新形象.38. 人人都讲普通话,处处盛开文明花。39. 你我都讲普通话,情如手足胜一家。40. 沟通--从普通话开始。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

法律分析:一是严禁大操大办。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宴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150人),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反对铺张和奢侈浪费,避免造成不良影响。二是严禁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三是严禁以任何方式、途径和名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四是严禁借机敛财。不准以任何方式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或者利用其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或者由其承担应当由领导人员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五是严禁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或者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六是严禁在本单位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七是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妨碍道路交通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八是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和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九是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10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领导干部操办的各种婚丧喜庆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具体报告程序:(一)区县、市直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向市纪委报告。(二)区县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区县党委报告并报市纪委备案;(三)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市直部门、单位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单位党组织和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报告。未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市直部门、单位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四)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向企业党组织报告。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及宴请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单位出面组织宴请,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安监局关于规范津贴补贴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县实施了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根据龙纪发〔2013〕53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开展规范津补贴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工作要求,我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 报告 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三公”经费及规范津补贴情况自查自纠工作,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了文件精神,专门成立了龙游县安监局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确保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规范到位   根据各文件精神,我局对照要求,对单位“三公”经费及津贴补贴发放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查工作中,没有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并做到了应归并的项目一律归并,应取消停发的一律取消停发,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经过自查,我局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公务员工资发放,除了按中央和国务院规定的正常津补贴外,没有自行设立新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禁止和取消的津贴补贴;没有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没有扩大津贴补贴的发放范围,不存在违规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二)“三公经费”的严格控制。以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和县委“二十条规定”为契机,严格控制单位“三公”经费。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禁酒规定,公务接待消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是公务卡支付结算。截止8月底,公务接待费累计同比去年下降2.6409万元,公车使用支出经费累计同比下降2.1162万元,会议支出经费累计同比下降4.7148万元;公务用车做到定点停放、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没有公车私用现象。   三、提高认识,确保长效   此次规范津补贴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我局未发现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及“三公”经费使用等违规违纪现象,今后我局将以此次自查为契机,继续正确领会各项精神和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执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及《龙游县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严肃财经纪律,逐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确保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关于规范甘肃省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

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 甘人职〔2014〕33号 各市州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 2004年,省职改办下发了《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对我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学术刊物级别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职称评审工作、促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各类报刊、杂志种类数量激增,质量参差不齐,其中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对论文的需求,非法办报办刊谋取利益,致使专业技术人员对报刊杂志的级别、质量、真伪难以判别,在非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的问题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到申报人员个人的职称评审,也对职称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改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高、中级职务对论文的要求,提高论文质量,规范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近几年来一些学术期刊的变化情况,现就我省职称评定中对论文的要求及学术刊物级别的认定办法规定如下: 一、对申报评审高、中级职称人员论文的基本要求 职称评审对论文的要求,是考核测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应针对不同系列(专业)、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和实际,合理确定对论文的要求。申报评审高、中级职称人员既要达到对论文的基本要求,还要符合申报相应专业评审条件中对论文的具体规定。 (一)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聘任副高级职务以来,须有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聘任中级职务以来,须有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或在正式出版的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是否要求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由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学术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和部门,一般应该要求有正式发表的论文。不要求正式发表论文的人员,必须提交1篇本人撰写、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技术报告或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总结。应鼓励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钻研专业理论,撰写学术论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正式发表论文者优先晋升中级职务。 (四)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教材,可视为已达到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要求。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的,可视为已达到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要求。 (五)由于技术保密等原因,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公开发表论文的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用在本部门、单位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有关学术技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代替公开发表的论文,并附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刊物级别的认定 我省对职称评审中使用的刊物级别认定办法和《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经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省直主要厅局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进行了修订和规范。 (一)论文的认定 1.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上发表的论文(见附件)。 2.在世界检索刊物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的论文。 3.国家重点本科院校(211、985院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 (二)省级论文的认定 1.凡申报评审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时,须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省部级期刊和报纸上,或在正式出版的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上,或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有内部刊号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专业技术人员在期刊和报纸上发表论文前,应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网站上查实该期刊和报纸是否经批准、注册,或向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查询,防止发表在假期刊或报纸上,影响职称评审。目前查询方法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在“便民查询”栏的“新闻出版机构查询”,再点击“期刊/期刊社查询” 或“报纸/报社查询”进行查询。 (三)下列情况不予认定 1.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无法查询到CN号或内部刊号的期刊或报纸上发表的论文。 2.在期刊和报纸的增版、专版、增刊、副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 3.评论、文摘、短篇报道、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等,以及不足一个印刷页的资料。 4.会议简报、动态、讲座等资料性质的材料。 三、我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均按上述规定界定学术刊物级别,各系列不再另行制定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厅 2014年7月28日

关于规范组织建设提升工作水平的实施办法

  关于规范组织建设提升党建党务工作水平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章这个根本遵循,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关于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提升的安排部署,强化党组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党支部对党员的教育、监督、管理、服务功能,以规范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基本活动、基本保障为重点,坚持抓规范、强基础,强弱项、补短板,抓载体、促创新,着力提升党建基础、党建质量。通过开展组织建设规范提升,我局党建党务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全体党员党性觉悟全面提高,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四个意识”更加牢固,“四个服从”更加自觉,为**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可靠的组织保障。   二、健全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   1.牢固树立抓党建工作的主责主业意识,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年初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责任人:党组书记)   2.年初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局党组、党组书记、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三个层面的“清单”和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党建工作问题清单,层层分解任务,逐级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要具体细化,将任务分解到各个季度或月份。(责任人:党组副书记)   3.坚持每2个月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在召开党组会或全体会前制定研究专题,分析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当前工作。(责任人:分管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   4.严格落实**现场事中事后检查回访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回访,留存检查原始记录,形成登记台账,年底汇编成册。各**组进驻乡镇或其他单位开展现场**前,要及时报告分管纪检工作的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知晓。(责任人:党组分管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   三、理论武装   1.认真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制度,每年初制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计划,拟定全年学习研讨专题,并逐月抓好学习研讨,年底要将每月学习研讨方案、工作记录汇编成册。(责任人: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组成员)   2.认真落实集体学习制度,结合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专题,每月初拟定本月学习计划,提交支部委员会列入本月党建 工作计划 ,年底汇编成册。(责任人: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组成员)   3.组织和指导全体机关干部每年初制定业余自学计划,并抓好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自学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每周学习时间是否保障、学习笔记是否规范等,每季度形成检查情况通报,对学习不认真、敷衍应付的点名道姓通报批评。(责任人: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组成员)   四、学习调研   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全体党员及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年至少形成一篇有情况、有问题、有措施、有建议的高质量调研报告,调研主题根据上级党委安排或局自行安排。调研结束后将调研报告汇编成册。(责任人:党组副书记)   五、集体决策   认真落实“三重一大”民主集体决策制度,凡文件的修改制定、“三重一大”重要决策均经党组集体研究,重要事项会前专门征求意见,进行风险评估。每次党组会议,均形成会议纪要,长期存档。(责任人:党组书记)   六、组织生活   所有组织生活要坚持全程留痕。每次开展组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对参加人员进行登记,凡未参加的,在点名册上注明原因,并将参加情况记入活动档案。   1.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县委统一部署确定专题。会前要专门制定会议方案,明确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专题、具体程序和要求;会后要将党组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党组班子个人对照检查材料、问题整改清单、谈心 谈话记录 、影像图片资料等汇编成册,单位留存1份,根据要求报县委组织部或机关工委1份。(责任人:党组副书记)   2.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为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县委组织部或县直机关工委的安排确定专题。会前要专门制定会议方案,明确召开组织生活会的专题、具体程序和相关要求;会后要将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支部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材料、其他党员党性分析材料、谈心谈话记录、班子及个人问题整改清单、会议影像资料等汇编成册,单位留存1份,报机关工委1份。(责任人:支部副书记)   3.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原则上与支部组织生活会合并进行,会前要统一制作党员自评互评表格样式,会议结束后与组织生活会相关资料档案一并留存。(责任人:支部副书记)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的对照检查材料或党性分析材料、问题台账等,要严禁造假或抄袭,严禁与他人雷同、与往年度雷同。对于敷衍应付的,除责令重新返工外,还要严肃通报批评直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三会一课”。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支部书记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部署,讨论制定完成党务工作任务的措施,研究党务和党员管理工作。(责任人:支部书记)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的决议决定、指示部署,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计划;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和决定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和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责任人:支部书记)   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组长主持。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先进党员模范事迹,汇报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管理情况,研究党员发展和专职情况,评选优秀党员等。党小组会议由党小组组长指定一名党务人员,专门做好记录和相关资料、档案的整理工作。(责任人:党小组组长)   党课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实行党组成员轮流上党课制度,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一次党课,党课内容由党组成员提前报党组书记审定。会后将党课讲稿留存备案。(责任人:党组书记)   建立党员“三会一课”笔记监督检查制度,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形成检查情况报告。(责任人:分管组织工作的党组成员)   5.党员活动日一般集中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天进行,每次确定一个活动专题,会前形成活动方案,会后做好资料档案的整理。(责任人:支部副书记)   七、党员管理   1.党员纳新。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支部议事日程,每年初制定党员纳新计划,报支部委员会审定。(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   发展党员工作要切实履行好以下程序: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支部接到申请人入党申请后,在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经过一定时间的教育和考察,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通过培养联系人培养、参加党内活动、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培养联系人要半年形成一次培养汇报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情况,由支部委员会将考察情况分别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将培养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建立档案。(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   (3)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认为基本上具备党员条件的,由培养联系人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向支部委员会做好汇报,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并将支部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在适当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党员群众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束后要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   (4)接收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经县直机关工委集中培训合格后,报请县直机关工委同意,由党支部委派2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按要求和程序进行全面政审,向支部汇报,形成综合政审报告,然后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入党 申请书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发展党员责任书、计生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政审材料、综合政审报告、公示情况等)报县直机关工委预审,经审查合格的,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由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入党介绍人负责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报经县直机关工委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时,发展对象本人必须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以上。支部大会在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时,表决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且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决议由支部组织委员起草,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宣读。支部大会召开后,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结束后要据实填写《预备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发展材料等,一并报县直机关工委审批。   经组织员谈话、党工委审批后,党支部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将其编入党小组参加活动,告知缴纳党费的时间及有关规定。(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   (5)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满前1个月左右,本人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通过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内,要将拟转正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党员群众公示,7天公示期结束后,据实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大会表决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转正决议报经县直机关工委审批后,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责任人:支部书记、组织委员)   2.党费收缴。建立党费定期缴纳制度,每月党建活动日由党员足额主动缴纳,财务科代表支部出具收据,并据实填写《中共***局党支部党费记录表》,一月一记,以表代账,按时上缴县直机关工委,并登记入表。每名党员都要及时将党费缴纳情况记录在《党员证》上。(责任人:财务科负责人)   3.组织关系转接。对省厅、市局借调或在外挂职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由党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借调或挂职单位党组织。对借调到我局工作的党员,凡超过6个月的,要及时告知本人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参加我局组织生活,借调结束后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回原单位。(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   4.离退休党员管理。建立完善离退休党员工作台账,明确具体联系人,坚持每季度了解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联系情况留存备档。对统一安排的学习,确实无法参加的,采取邮寄学习资料等方式,告知及时加强学习,并建立登记台账,及时记录邮寄学习资料的名称、邮寄时间等。(责任人:分管组织工作的党组成员)。   5.星级党员评定和先锋岗、示范岗的管理。研究完善星级党员管理和党员先锋岗、示范岗管理制度,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抓好评先树优,做好星级党员评定,抓好党员先锋岗和示范岗管理。相关评定原始资料要留存备案。(责任人:党组副书记、分管组织工作的党组成员)   6.党员“亮身份、受监督”工作。动态化开展党员“亮身份、受监督”工作,党员干部在机关办公,一律佩戴局统一制作的胸牌,时刻接受外来群众的监督。分管领导同志要做好监督。(责任人:全体党员干部)   7.重大事项报备。建立完善机关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婚丧嫁娶、婚姻变化、家庭成员变化等事项均向组织如实报备。抓好干部出入境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备和登记,年底分门别类建立档案。(责任人:分管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   八、其他工作   1.强化工作创新。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向党组建言献策,共同研究谋划规范组织建设的好思路、好方式、好举措,积极搭建规范管理、推动创新、提高实效的载体平台,确保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   2.抓好信息化建设。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全面启动党建工作信息化工作,组织活动等各项资料全部进入专用微机,一台电脑就能把我局的各项党 建党 务工作看到底。   3.抓好工作落实。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既齐抓共管,又各负其责,不推不诿,增强工作主动性、协同性,努力把我局党建党委工作做好,为提高**工作质效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可靠的组织保障。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必须注意的几件事包括什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必须注意和把握的是:(一)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内涵。各地区要准确理解特色小镇内涵特质,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推动创新性供给与个性化需求有效对接,打造创新创业发展平台和新型城镇化有效载体。不能把特色小镇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不能盲目把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体育基地、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以及行政建制镇戴上特色小镇“帽子”。各地区可结合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和产城融合,循序渐进发展“市郊镇”“市中镇”“园中镇”“镇中镇”等不同类型特色小镇;依托大城市周边的重点镇培育发展卫星城,依托有特色资源的重点镇培育发展专业特色小城镇。(二)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浙江特色小镇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备相应的要素和产业基础。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要按规律办事,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功成不必在我的理念,科学把握浙江经验的可复制和不可复制内容,合理借鉴其理念方法、精神实质和创新精神,追求慢工出细活出精品,避免脱离实际照搬照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布局,走少而特、少而精、少而专的发展之路,避免盲目发展、过度追求数量目标和投资规模。(三)注重打造鲜明特色。各地区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过程中,要立足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积淀和地域特征,以特色产业为核心,兼顾特色文化、特色功能和特色建筑,找准特色、凸显特色、放大特色,防止内容重复、形态雷同、特色不鲜明和同质化竞争。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方向,着力发展优势主导特色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创新供应链,吸引人才、技术、资金等高端要素集聚,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四)有效推进“三生融合”。各地区要立足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特色小镇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营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集聚人口能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留存原住居民生活空间,防止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增强生活服务功能,构建便捷“生活圈”、完善“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提炼文化经典元素和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建设运营及公共空间。保护特色景观资源,将美丽资源转化为“美丽经济”。(五)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各地区要以企业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主力军,引导企业有效投资、对标一流、扩大高端供给,激发企业家创造力和人民消费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打造特色小镇,培育特色小镇投资运营商,避免项目简单堆砌和碎片化开发。发挥政府强化规划引导、营造制度环境、提供设施服务等作用,顺势而为、因势利导,不要过度干预。鼓励利用财政资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特色小镇建设基金。(六)实行创建达标制度。各地区要控制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数量,避免分解指标、层层加码。统一实行宽进严定、动态淘汰的创建达标制度,取消一次性命名制,避免各地区只管前期申报、不管后期发展。(七)严防政府债务风险。各地区要注重引入央企、国企和大中型民企等作为特色小镇主要投资运营商,尽可能避免政府举债建设进而加重债务包袱。县级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100%的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立项建设。统筹考虑综合债务率、现有财力、资金筹措和还款来源,稳妥把握配套设施建设节奏。(八)严控房地产化倾向。各地区要综合考虑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吸纳就业和常住人口规模,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合理确定住宅用地比例,并结合所在市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确定供应时序。适度提高产业及商业用地比例,鼓励优先发展产业。科学论证企业创建特色小镇规划,对产业内容、盈利模式和后期运营方案进行重点把关,防范“假小镇真地产”项目。(九)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各地区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划定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发展边界,避免另起炉灶、大拆大建。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合理控制特色小镇四至范围,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旅游、体育和农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据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原则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严禁以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名义破坏生态,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区域,严禁挖山填湖、破坏山水田园。严把特色小镇和小城镇产业准入关,防止引入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

关于规范组织建设提升党建党务工作水平的实施办法

  关于规范组织建设提升党建党务工作水平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章这个根本遵循,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关于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提升的安排部署,强化党组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党支部对党员的教育、监督、管理、服务功能,以规范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基本活动、基本保障为重点,坚持抓规范、强基础,强弱项、补短板,抓载体、促创新,着力提升党建基础、党建质量。通过开展组织建设规范提升,我局党建党务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全体党员党性觉悟全面提高,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四个意识”更加牢固,“四个服从”更加自觉,为**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可靠的组织保障。   二、健全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   1.牢固树立抓党建工作的主责主业意识,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年初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责任人:党组书记)   2.年初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局党组、党组书记、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三个层面的“清单”和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党建工作问题清单,层层分解任务,逐级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要具体细化,将任务分解到各个季度或月份。(责任人:党组副书记)   3.坚持每2个月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在召开党组会或全体会前制定研究专题,分析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当前工作。(责任人:分管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   4.严格落实**现场事中事后检查回访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回访,留存检查原始记录,形成登记台账,年底汇编成册。各**组进驻乡镇或其他单位开展现场**前,要及时报告分管纪检工作的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知晓。(责任人:党组分管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   三、理论武装   1.认真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制度,每年初制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计划,拟定全年学习研讨专题,并逐月抓好学习研讨,年底要将每月学习研讨方案、工作记录汇编成册。(责任人: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组成员)   2.认真落实集体学习制度,结合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专题,每月初拟定本月学习计划,提交支部委员会列入本月党建 工作计划 ,年底汇编成册。(责任人: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组成员)   3.组织和指导全体机关干部每年初制定业余自学计划,并抓好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自学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每周学习时间是否保障、学习笔记是否规范等,每季度形成检查情况通报,对学习不认真、敷衍应付的点名道姓通报批评。(责任人: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组成员)   四、学习调研   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全体党员及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年至少形成一篇有情况、有问题、有措施、有建议的高质量调研报告,调研主题根据上级党委安排或局自行安排。调研结束后将调研报告汇编成册。(责任人:党组副书记)   五、集体决策   认真落实“三重一大”民主集体决策制度,凡文件的修改制定、“三重一大”重要决策均经党组集体研究,重要事项会前专门征求意见,进行风险评估。每次党组会议,均形成会议纪要,长期存档。(责任人:党组书记)   六、组织生活   所有组织生活要坚持全程留痕。每次开展组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对参加人员进行登记,凡未参加的,在点名册上注明原因,并将参加情况记入活动档案。   1.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县委统一部署确定专题。会前要专门制定会议方案,明确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专题、具体程序和要求;会后要将党组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党组班子个人对照检查材料、问题整改清单、谈心 谈话记录 、影像图片资料等汇编成册,单位留存1份,根据要求报县委组织部或机关工委1份。(责任人:党组副书记)   2.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为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县委组织部或县直机关工委的安排确定专题。会前要专门制定会议方案,明确召开组织生活会的专题、具体程序和相关要求;会后要将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支部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材料、其他党员党性分析材料、谈心谈话记录、班子及个人问题整改清单、会议影像资料等汇编成册,单位留存1份,报机关工委1份。(责任人:支部副书记)   3.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原则上与支部组织生活会合并进行,会前要统一制作党员自评互评表格样式,会议结束后与组织生活会相关资料档案一并留存。(责任人:支部副书记)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的对照检查材料或党性分析材料、问题台账等,要严禁造假或抄袭,严禁与他人雷同、与往年度雷同。对于敷衍应付的,除责令重新返工外,还要严肃通报批评直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三会一课”。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支部书记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部署,讨论制定完成党务工作任务的措施,研究党务和党员管理工作。(责任人:支部书记)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的决议决定、指示部署,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计划;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和决定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和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责任人:支部书记)   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组长主持。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先进党员模范事迹,汇报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管理情况,研究党员发展和专职情况,评选优秀党员等。党小组会议由党小组组长指定一名党务人员,专门做好记录和相关资料、档案的整理工作。(责任人:党小组组长)   党课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实行党组成员轮流上党课制度,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一次党课,党课内容由党组成员提前报党组书记审定。会后将党课讲稿留存备案。(责任人:党组书记)   建立党员“三会一课”笔记监督检查制度,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形成检查情况报告。(责任人:分管组织工作的党组成员)   5.党员活动日一般集中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天进行,每次确定一个活动专题,会前形成活动方案,会后做好资料档案的整理。(责任人:支部副书记)   七、党员管理   1.党员纳新。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支部议事日程,每年初制定党员纳新计划,报支部委员会审定。(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   发展党员工作要切实履行好以下程序: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支部接到申请人入党申请后,在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经过一定时间的教育和考察,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通过培养联系人培养、参加党内活动、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培养联系人要半年形成一次培养汇报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情况,由支部委员会将考察情况分别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将培养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建立档案。(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   (3)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认为基本上具备党员条件的,由培养联系人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向支部委员会做好汇报,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并将支部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在适当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党员群众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束后要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   (4)接收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经县直机关工委集中培训合格后,报请县直机关工委同意,由党支部委派2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按要求和程序进行全面政审,向支部汇报,形成综合政审报告,然后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入党 申请书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发展党员责任书、计生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政审材料、综合政审报告、公示情况等)报县直机关工委预审,经审查合格的,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由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入党介绍人负责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报经县直机关工委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时,发展对象本人必须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以上。支部大会在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时,表决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且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决议由支部组织委员起草,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宣读。支部大会召开后,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结束后要据实填写《预备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发展材料等,一并报县直机关工委审批。   经组织员谈话、党工委审批后,党支部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将其编入党小组参加活动,告知缴纳党费的时间及有关规定。(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   (5)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满前1个月左右,本人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通过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内,要将拟转正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党员群众公示,7天公示期结束后,据实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大会表决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转正决议报经县直机关工委审批后,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责任人:支部书记、组织委员)   2.党费收缴。建立党费定期缴纳制度,每月党建活动日由党员足额主动缴纳,财务科代表支部出具收据,并据实填写《中共***局党支部党费记录表》,一月一记,以表代账,按时上缴县直机关工委,并登记入表。每名党员都要及时将党费缴纳情况记录在《党员证》上。(责任人:财务科负责人)   3.组织关系转接。对省厅、市局借调或在外挂职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由党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借调或挂职单位党组织。对借调到我局工作的党员,凡超过6个月的,要及时告知本人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参加我局组织生活,借调结束后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回原单位。(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   4.离退休党员管理。建立完善离退休党员工作台账,明确具体联系人,坚持每季度了解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联系情况留存备档。对统一安排的学习,确实无法参加的,采取邮寄学习资料等方式,告知及时加强学习,并建立登记台账,及时记录邮寄学习资料的名称、邮寄时间等。(责任人:分管组织工作的党组成员)。   5.星级党员评定和先锋岗、示范岗的管理。研究完善星级党员管理和党员先锋岗、示范岗管理制度,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抓好评先树优,做好星级党员评定,抓好党员先锋岗和示范岗管理。相关评定原始资料要留存备案。(责任人:党组副书记、分管组织工作的党组成员)   6.党员“亮身份、受监督”工作。动态化开展党员“亮身份、受监督”工作,党员干部在机关办公,一律佩戴局统一制作的胸牌,时刻接受外来群众的监督。分管领导同志要做好监督。(责任人:全体党员干部)   7.重大事项报备。建立完善机关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婚丧嫁娶、婚姻变化、家庭成员变化等事项均向组织如实报备。抓好干部出入境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备和登记,年底分门别类建立档案。(责任人:分管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   八、其他工作   1.强化工作创新。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向党组建言献策,共同研究谋划规范组织建设的好思路、好方式、好举措,积极搭建规范管理、推动创新、提高实效的载体平台,确保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   2.抓好信息化建设。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全面启动党建工作信息化工作,组织活动等各项资料全部进入专用微机,一台电脑就能把我局的各项党 建党 务工作看到底。   3.抓好工作落实。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既齐抓共管,又各负其责,不推不诿,增强工作主动性、协同性,努力把我局党建党委工作做好,为提高**工作质效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可靠的组织保障。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