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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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第268条至第276条对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1) 对于海事合同争议,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当事人未作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准据法。(2)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3)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4)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5) 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适用法院地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6)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9)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0) 所适用的外国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法律主观: 一、海商法船舶所有权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七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所有权可为 自然人 所有,也可为法人所有。如果是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 合同 。船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船舶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具有与其他动产的所有权不同的特征。船舶所有权既有国家意义上的所有权,也有个人意义上的所有权。两者的内涵不同,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主要体现的是船舶的国家特征,即船舶的国家属性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家的责任以及国家对船舶的保护等;而个人意义上的所有权内涵则是通常意义上的所有权,即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组成的权利。由于船东有权决定船舶的登记地,因此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并不始终与个人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相吻合。船舶登记地决定了船舶的国籍,即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船舶的国籍可能与船东的国籍是一致的,但也可能是不同的。虽然船东有权处置自己的船舶,但是决定船舶国籍的是船舶的登记地,而不是船东的所在国。 二、 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 按取得原因的不同,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船舶的原始取得主要是建造。当新船建造完毕,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所有权登记。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没收、捕获、征用等形式,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购买新船也是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主要形式有购买旧船、 继承 、赠与、保险委付等。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九条的规定,无论通过哪种形式取得船舶所有权,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登记,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取得合同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但不可对抗第三人。三、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权人脱离的一种法律现象。实践中,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主要包括船舶买卖、赠与等。(2)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灭失。如船舶被拆解,船舶沉没大海无法打捞,船舶失踪等。(3) 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消灭 。如法人船东破产 、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船东本人死亡等。(4) 船舶所有权被强制消灭。指国家依法采用强制手段,迫使船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也需向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否则不可对抗第三人。 法律客观:对于所有权,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定义方式。一种是“抽象概括主义”,即不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各项基本权能,而是通过规定所有权的抽象作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另一种是“具体列举主义”,即通过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或效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知我国《物权法》对所有权的定义是采用了具体列举主义。我国《海商法》第七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海商法》是沿用了《物权法》的“具体列举主义”。且只是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变成“船舶”而已。事实上,我国《海商法》完全没有必要对船舶所有权的定义作出上述规定。与其作这种既无新意也无必要的定义,倒不如作一项准用性规定,如: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船舶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依前所述船舶所有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因此船舶所有权必然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如下:第一、船舶占有权能的特点。一般情况下,船舶所有权人没有直接占有属于自己的船舶,而是委派船长和船员对船舶施以实际的控制,即需要借助他人的辅助才能实现占有。特别是光船租赁情况下,由于船员是由承租人委派的,船员完全听命于承租人,因此光船承租人可以占有船舶。第二、船舶使用权能的特点。现实中,船舶所有人多用自己的船舶承运他人的货物或旅客,即船舶的使用权常常与船舶所有人相分离。班轮运输或航次运输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也归于货主或航次租船人;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的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也不在船舶所有人手中。因此,享有使用权的人不一定是实际使用人。第三、船舶收益权能的特点。这是船舶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因为利用船舶的性能或用途得到经济上的利益,这才是船舶所有人投资成为船舶所有人的动机或根本目的。船舶收益权能的实现是以使用权能得以让度为对价。其特点是收益权能可以为船舶所有人直接享有,也可以为非所有人共同享有。第四、船舶处分权能的特点。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进行法律上的处置或进行事实上的处置都受到诸多限制。事实上的处置,如修理、改装、拆解、改变用途甚至废弃都必须经过法定部门批准;法律上的处置,如我国《海商法》规定:“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可见,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船舶的处置受到了承租人的制约。

海商法专业就业前景如何?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就业前景如下:海商法本科毕业出国留学的比较多,国内海商法硕士上海海事大学每年招收一百人左右,大连海事每年招收五十人左右,而上海每年报名人数上千人,录取分数线也较高,因此考研难度也不小,至于读海商法博士的人就真的不多。但学历不是这个专业的关键,英语水平可能更关键。甚至前几年有人还说是否通过司法考试也不是关键,但这几年普遍认为海商法专业学生也最好是通过司考,毕竟要说的过去。海商法的专业性:海商法是小众群体,普通民商法律师提到海商法就头疼,因为海商法知识体系与我国普通民商法有较大差异,来源、沿袭于传统的国际海事实践,与英国法有较大关联,因此这个专业的毕业生一定是少数经营一类的。在航运行业整个生态圈内,法律专业术语中上层,相较货代、船员群体而言,如果是船公司法务、海事律师、海事法官,那么在行业内也算是过得去了。但凡学习海商法都会接触英国法、劳式报告、涉外仲裁,接触的文书很多都是英文,不时需要检索英国案例、与国外律师沟通,沾了英伦气息,也算是高大上了。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简述船舶碰撞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案】: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须具备下列成立条件:(1)船舶碰撞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碰撞的发生地点限—广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因此,凡是在非与海相通的水域,或虽与海相通但属非可航水域都不存在船舶碰撞问题。(2)船舶碰撞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船舶与码头、灯塔、水上仓库及其他物体的碰撞不是船舶碰撞。在船舶碰撞中,碰撞的一方必须是海船,另一方可以是海船,也可以是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目的以外的其他任何船艇。(3)船舶碰撞须发生接触。船舶碰撞以船舶之间发生接触为成立条件。在海商法中,船舶接触不限于直接接触,船舶间接接触也可以构成船舶碰撞,即间接碰撞。(4)碰撞须发生损害。船舶发生接触并不一定就会产生损害,只有发生接触并产生损害后果,才能构成船舶碰撞。

海商法属于国际私法吗

海商法属于国际私法。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海商法主要内容如下:1、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需要注意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2、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综上所述,海商法隶属于国际私法。海洋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多是涉外的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海商法规定不同,往往发生法律冲突。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各国在齐海商法中规定了一些冲突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商法存在大量国际私法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海商法专业就业方向

海商法专业就业方向广泛,涵盖了海事法律、国际贸易、海运物流等领域。毕业生可以选择从事律师、法律顾问、仲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提供海商法方面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另外,他们也可以在海运物流公司、国际贸易企业从事相关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海运合同的起草、执行和争议解决。此外,毕业生还可以选择在相关部门从事政府公务员、监管和执法工作,监督和管理海商法领域的法律实施。总的来说,海商法专业就业方向多样,包括法律服务、商业运作和行政管理等,毕业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能力选择适合的职业路径。

我国《海商法》上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海上侵权行为有自己的特殊性。首先,海上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不受任何国家国内法管辖均公海或被视为国家浮动领土的船舶内。其次,海上侵权行为可归纳为三种情形:一是船舶碰撞,或船舶与诲上设施碰撞而发生的侵权行为;二是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三是因海上运输致使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我国《海商法》第273条和第275条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和第275条是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第273条是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的,该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上述规定表明,在我国法律中,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仍是决定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同世界上的通行做法一致。对于侵权行为地法,上面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87条解释道:“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2)法院地法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法院地法原则并没有被定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项独立原则。但在我国《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中,该原则被作为一项独立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规定下来。《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5条本来是关于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但也适用于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按该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船旗国法原则。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这一规定确立了独立的船旗国法原则。这一原则同在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或惯常居所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有相似之处。船舶的国籍相同,表明它们之间的碰撞事件与它们的国籍国法有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是合适的。事实上,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什么是海商法

法律主观:海商法是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包括总则、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相关法律规定,共十五章二百七十八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国际商法与海商法的区别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的范围很广,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际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国际海商法,甚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法或诉讼方面的国际公约。而海商法(maritime law or admiralty law)一般是指国内海商法,主要限于国际海上运输以及与运输相关的内容。因此,国际商法和海商法之间的最主要的区别是含义和范围不同,这个上面已经有了。其次是适用范围或者说调整对象不同,前者调整的是国际商事关系,后者调整的往往是国内海事海商争议,虽然经常和外国船舶有关。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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