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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在日常实务中,保函开立后的一段期间内,随着基础关系下的外部环境或某种诱因的出现,往往导致保函担保金额出现增减变化,下面我们来逐一探讨。一、保函提出修改一份见索即付保函草拟之初的确定内容,代表申请人和担保人达成一致的书面意愿及表达,保函自脱离担保人的控制范围即视为开出。随着基础关系下业务的发展,出于某种主观或客观因素,申请人(或有指示方)或保函受益人有可能单方面提出修改保函金额的要求,或是双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向担保人提出。例如:涉外工程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有可能申请人和境外受益人就基础交易沟通后,由申请人向担保人提出修改担保金额。又譬如:某一城市轨道交通承建项目,原先对地质、环境保护等辅助工程预算不足,迫于受益人国具体法律的约束,总承包方(保函指示方)要求追加工程成本和补充报价,经境外业主(保函受益人)协商并加付订金后,相应保函由申请人向担保银行提交金额增额修改。类似基础关系下双方提出的保函修改,通常是善意沟通的结果,也不排除其中一方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迫使另一方接受而强势提出的修改要求,具体情况视搏弈双方的力量而定。二、保函金额增减对于长期从事国际贸易或涉外工程承建的境内企业而言,通常都具备稳定的从业队伍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他们往往在见索即付保函中,设立一个引发保函金额增减的单据化条件(A guarantee may provide for the reduction or the increase of its amount)。例如:山东某农贸A公司,供应10万吨土豆给韩国首尔W公司,W公司预付30%货款,由A公司通过境内B银行开立订金保函,约定保函金额凭申请人提供分批装运的商业发票及提单副本后做相应的减额,直至保函申请人全部装运完合同项下的货物后,保函金额递减为零,自然失效。这种事先安排既较好地保护保函申请人权益和主动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也体会了基础关系的合理时效性和保函担保关系中的平衡原则。三、基础关系主动履约见索即付保函亦称独立保函,它的特性与从属性保函有明显区别,与跟单信用证同理,担保人仅审核索赔单据的表面真实性,从某方面讲,保函是提供给诚信履约的受益人一种事后救济。基础关系下保函申请人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合约,促使受益人找不到索赔事由,保函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担保金额按事先约定的条款或指数,逐渐递减。这是保函的一种良性结果,往往是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主观上都很期待的。四、保函关系被动履约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面性,既然保函有良性结果,自然也有非理想甚至是恶劣的结果,而往往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基础关系下各方当事人在业务执行中,各自立场和利益的变化,在适当时机触发保函项下的索赔,尽管申请人、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与受益人进行沟通,如果申请人确实明显存在违约(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给受益人造成较大损失,那么,保函担保人多般只能履行担保职责,一旦受益人索赔单据相符,必然要及时给予受益人赔偿。这是保函关系下最糟糕的情景,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客观上却又合理存在。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在赔偿受益人后,将转而向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寻求偿付。在这种情况下,保函被动履约后,担保金额须做相应的减少。五、主动解除责任自URDG758惯例规则2010年7月1日生效以来,见索即付保函项下发生索赔的概率并不高,综其原因之一是基础关系下当事人秉承诚信行商精神,基础交易得于顺利进行。在部分保函关系中,伴随基础交易的推进,具有商业家精神的受益人,因为和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关系良好,确有存在主动解除保函项下部分担保责任(或全部责任,在特定条件下)的友好表现。六、利息与汇率变化。还有一种引起保函金额变化的情况,比如应用于大宗商品和船舶类的保函,周期性较长,且担保金额巨大,仅利息的累加就足以构成保函金额的增加。例如:浙江台州S造船厂接受丹表H客户的船舶订单,合同价值2000万美元,合同生效之日安排了20%预付款即400万美元,之后一年内在切割钢板、铺设龙骨环节时,境外H客户又先后支付了二笔各400万美元的款项。如果该船舶无法按合同约定在第二年尾下水试航,S造船厂和担保银行不仅要赔偿H客户1200万美元本金,即便按目前最底年利率折算,外加利息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如果涉及反担保函和转开保函错币,更要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形势和预计汇率走势可能带来的保函金额变化。仍以上述船舶保函为例,由国内A银行出具反担保函,约定的货币是人民币,委托新加坡星展银行转开保函,星展行在保函中按H客户要求,选用的货币是美元。虽然在反担保函中约定了一个汇率,但在今年我国811汇改后,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出现较大波动,一旦保函项下发生索赔,反担保函金额是否调整,需要国内A银行和星展行另行商议。以上仅就几种常见的见索即付保函金额增减情况做了浅析,在具体实务中不乏更为复杂的结构设计。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代表着它的体量价值和风险管理系数,任何细微的变化足于引起各当事人的高度重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有什么区别啊?

在日常实务中,保函开立后的一段期间内,随着基础关系下的外部环境或某种诱因的出现,往往导致保函担保金额出现增减变化,下面我们来逐一探讨。一、保函提出修改一份见索即付保函草拟之初的确定内容,代表申请人和担保人达成一致的书面意愿及表达,保函自脱离担保人的控制范围即视为开出。随着基础关系下业务的发展,出于某种主观或客观因素,申请人(或有指示方)或保函受益人有可能单方面提出修改保函金额的要求,或是双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向担保人提出。例如:涉外工程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有可能申请人和境外受益人就基础交易沟通后,由申请人向担保人提出修改担保金额。又譬如:某一城市轨道交通承建项目,原先对地质、环境保护等辅助工程预算不足,迫于受益人国具体法律的约束,总承包方(保函指示方)要求追加工程成本和补充报价,经境外业主(保函受益人)协商并加付订金后,相应保函由申请人向担保银行提交金额增额修改。类似基础关系下双方提出的保函修改,通常是善意沟通的结果,也不排除其中一方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迫使另一方接受而强势提出的修改要求,具体情况视搏弈双方的力量而定。二、保函金额增减对于长期从事国际贸易或涉外工程承建的境内企业而言,通常都具备稳定的从业队伍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他们往往在见索即付保函中,设立一个引发保函金额增减的单据化条件(A guarantee may provide for the reduction or the increase of its amount)。例如:山东某农贸A公司,供应10万吨土豆给韩国首尔W公司,W公司预付30%货款,由A公司通过境内B银行开立订金保函,约定保函金额凭申请人提供分批装运的商业发票及提单副本后做相应的减额,直至保函申请人全部装运完合同项下的货物后,保函金额递减为零,自然失效。这种事先安排既较好地保护保函申请人权益和主动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也体会了基础关系的合理时效性和保函担保关系中的平衡原则。三、基础关系主动履约见索即付保函亦称独立保函,它的特性与从属性保函有明显区别,与跟单信用证同理,担保人仅审核索赔单据的表面真实性,从某方面讲,保函是提供给诚信履约的受益人一种事后救济。基础关系下保函申请人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合约,促使受益人找不到索赔事由,保函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担保金额按事先约定的条款或指数,逐渐递减。这是保函的一种良性结果,往往是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主观上都很期待的。四、保函关系被动履约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面性,既然保函有良性结果,自然也有非理想甚至是恶劣的结果,而往往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基础关系下各方当事人在业务执行中,各自立场和利益的变化,在适当时机触发保函项下的索赔,尽管申请人、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与受益人进行沟通,如果申请人确实明显存在违约(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给受益人造成较大损失,那么,保函担保人多般只能履行担保职责,一旦受益人索赔单据相符,必然要及时给予受益人赔偿。这是保函关系下最糟糕的情景,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客观上却又合理存在。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在赔偿受益人后,将转而向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寻求偿付。在这种情况下,保函被动履约后,担保金额须做相应的减少。五、主动解除责任自URDG758惯例规则2010年7月1日生效以来,见索即付保函项下发生索赔的概率并不高,综其原因之一是基础关系下当事人秉承诚信行商精神,基础交易得于顺利进行。在部分保函关系中,伴随基础交易的推进,具有商业家精神的受益人,因为和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关系良好,确有存在主动解除保函项下部分担保责任(或全部责任,在特定条件下)的友好表现。六、利息与汇率变化。还有一种引起保函金额变化的情况,比如应用于大宗商品和船舶类的保函,周期性较长,且担保金额巨大,仅利息的累加就足以构成保函金额的增加。例如:浙江台州S造船厂接受丹表H客户的船舶订单,合同价值2000万美元,合同生效之日安排了20%预付款即400万美元,之后一年内在切割钢板、铺设龙骨环节时,境外H客户又先后支付了二笔各400万美元的款项。如果该船舶无法按合同约定在第二年尾下水试航,S造船厂和担保银行不仅要赔偿H客户1200万美元本金,即便按目前最底年利率折算,外加利息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如果涉及反担保函和转开保函错币,更要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形势和预计汇率走势可能带来的保函金额变化。仍以上述船舶保函为例,由国内A银行出具反担保函,约定的货币是人民币,委托新加坡星展银行转开保函,星展行在保函中按H客户要求,选用的货币是美元。虽然在反担保函中约定了一个汇率,但在今年我国811汇改后,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出现较大波动,一旦保函项下发生索赔,反担保函金额是否调整,需要国内A银行和星展行另行商议。以上仅就几种常见的见索即付保函金额增减情况做了浅析,在具体实务中不乏更为复杂的结构设计。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代表着它的体量价值和风险管理系数,任何细微的变化足于引起各当事人的高度重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见索即付保函的简介

在日常实务中,保函开立后的一段期间内,随着基础关系下的外部环境或某种诱因的出现,往往导致保函担保金额出现增减变化,下面我们来逐一探讨。一、保函提出修改一份见索即付保函草拟之初的确定内容,代表申请人和担保人达成一致的书面意愿及表达,保函自脱离担保人的控制范围即视为开出。随着基础关系下业务的发展,出于某种主观或客观因素,申请人(或有指示方)或保函受益人有可能单方面提出修改保函金额的要求,或是双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向担保人提出。例如:涉外工程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有可能申请人和境外受益人就基础交易沟通后,由申请人向担保人提出修改担保金额。又譬如:某一城市轨道交通承建项目,原先对地质、环境保护等辅助工程预算不足,迫于受益人国具体法律的约束,总承包方(保函指示方)要求追加工程成本和补充报价,经境外业主(保函受益人)协商并加付订金后,相应保函由申请人向担保银行提交金额增额修改。类似基础关系下双方提出的保函修改,通常是善意沟通的结果,也不排除其中一方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迫使另一方接受而强势提出的修改要求,具体情况视搏弈双方的力量而定。二、保函金额增减对于长期从事国际贸易或涉外工程承建的境内企业而言,通常都具备稳定的从业队伍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他们往往在见索即付保函中,设立一个引发保函金额增减的单据化条件(A guarantee may provide for the reduction or the increase of its amount)。例如:山东某农贸A公司,供应10万吨土豆给韩国首尔W公司,W公司预付30%货款,由A公司通过境内B银行开立订金保函,约定保函金额凭申请人提供分批装运的商业发票及提单副本后做相应的减额,直至保函申请人全部装运完合同项下的货物后,保函金额递减为零,自然失效。这种事先安排既较好地保护保函申请人权益和主动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也体会了基础关系的合理时效性和保函担保关系中的平衡原则。三、基础关系主动履约见索即付保函亦称独立保函,它的特性与从属性保函有明显区别,与跟单信用证同理,担保人仅审核索赔单据的表面真实性,从某方面讲,保函是提供给诚信履约的受益人一种事后救济。基础关系下保函申请人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合约,促使受益人找不到索赔事由,保函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担保金额按事先约定的条款或指数,逐渐递减。这是保函的一种良性结果,往往是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主观上都很期待的。四、保函关系被动履约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面性,既然保函有良性结果,自然也有非理想甚至是恶劣的结果,而往往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基础关系下各方当事人在业务执行中,各自立场和利益的变化,在适当时机触发保函项下的索赔,尽管申请人、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与受益人进行沟通,如果申请人确实明显存在违约(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给受益人造成较大损失,那么,保函担保人多般只能履行担保职责,一旦受益人索赔单据相符,必然要及时给予受益人赔偿。这是保函关系下最糟糕的情景,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客观上却又合理存在。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在赔偿受益人后,将转而向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寻求偿付。在这种情况下,保函被动履约后,担保金额须做相应的减少。五、主动解除责任自URDG758惯例规则2010年7月1日生效以来,见索即付保函项下发生索赔的概率并不高,综其原因之一是基础关系下当事人秉承诚信行商精神,基础交易得于顺利进行。在部分保函关系中,伴随基础交易的推进,具有商业家精神的受益人,因为和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关系良好,确有存在主动解除保函项下部分担保责任(或全部责任,在特定条件下)的友好表现。六、利息与汇率变化。还有一种引起保函金额变化的情况,比如应用于大宗商品和船舶类的保函,周期性较长,且担保金额巨大,仅利息的累加就足以构成保函金额的增加。例如:浙江台州S造船厂接受丹表H客户的船舶订单,合同价值2000万美元,合同生效之日安排了20%预付款即400万美元,之后一年内在切割钢板、铺设龙骨环节时,境外H客户又先后支付了二笔各400万美元的款项。如果该船舶无法按合同约定在第二年尾下水试航,S造船厂和担保银行不仅要赔偿H客户1200万美元本金,即便按目前最底年利率折算,外加利息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如果涉及反担保函和转开保函错币,更要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形势和预计汇率走势可能带来的保函金额变化。仍以上述船舶保函为例,由国内A银行出具反担保函,约定的货币是人民币,委托新加坡星展银行转开保函,星展行在保函中按H客户要求,选用的货币是美元。虽然在反担保函中约定了一个汇率,但在今年我国811汇改后,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出现较大波动,一旦保函项下发生索赔,反担保函金额是否调整,需要国内A银行和星展行另行商议。以上仅就几种常见的见索即付保函金额增减情况做了浅析,在具体实务中不乏更为复杂的结构设计。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代表着它的体量价值和风险管理系数,任何细微的变化足于引起各当事人的高度重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在中国适用吗

在日常实务中,保函开立后的一段期间内,随着基础关系下的外部环境或某种诱因的出现,往往导致保函担保金额出现增减变化,下面我们来逐一探讨。一、保函提出修改一份见索即付保函草拟之初的确定内容,代表申请人和担保人达成一致的书面意愿及表达,保函自脱离担保人的控制范围即视为开出。随着基础关系下业务的发展,出于某种主观或客观因素,申请人(或有指示方)或保函受益人有可能单方面提出修改保函金额的要求,或是双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向担保人提出。例如:涉外工程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有可能申请人和境外受益人就基础交易沟通后,由申请人向担保人提出修改担保金额。又譬如:某一城市轨道交通承建项目,原先对地质、环境保护等辅助工程预算不足,迫于受益人国具体法律的约束,总承包方(保函指示方)要求追加工程成本和补充报价,经境外业主(保函受益人)协商并加付订金后,相应保函由申请人向担保银行提交金额增额修改。类似基础关系下双方提出的保函修改,通常是善意沟通的结果,也不排除其中一方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迫使另一方接受而强势提出的修改要求,具体情况视搏弈双方的力量而定。二、保函金额增减对于长期从事国际贸易或涉外工程承建的境内企业而言,通常都具备稳定的从业队伍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他们往往在见索即付保函中,设立一个引发保函金额增减的单据化条件(A guarantee may provide for the reduction or the increase of its amount)。例如:山东某农贸A公司,供应10万吨土豆给韩国首尔W公司,W公司预付30%货款,由A公司通过境内B银行开立订金保函,约定保函金额凭申请人提供分批装运的商业发票及提单副本后做相应的减额,直至保函申请人全部装运完合同项下的货物后,保函金额递减为零,自然失效。这种事先安排既较好地保护保函申请人权益和主动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也体会了基础关系的合理时效性和保函担保关系中的平衡原则。三、基础关系主动履约见索即付保函亦称独立保函,它的特性与从属性保函有明显区别,与跟单信用证同理,担保人仅审核索赔单据的表面真实性,从某方面讲,保函是提供给诚信履约的受益人一种事后救济。基础关系下保函申请人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合约,促使受益人找不到索赔事由,保函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担保金额按事先约定的条款或指数,逐渐递减。这是保函的一种良性结果,往往是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主观上都很期待的。四、保函关系被动履约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面性,既然保函有良性结果,自然也有非理想甚至是恶劣的结果,而往往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基础关系下各方当事人在业务执行中,各自立场和利益的变化,在适当时机触发保函项下的索赔,尽管申请人、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与受益人进行沟通,如果申请人确实明显存在违约(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给受益人造成较大损失,那么,保函担保人多般只能履行担保职责,一旦受益人索赔单据相符,必然要及时给予受益人赔偿。这是保函关系下最糟糕的情景,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客观上却又合理存在。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在赔偿受益人后,将转而向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寻求偿付。在这种情况下,保函被动履约后,担保金额须做相应的减少。五、主动解除责任自URDG758惯例规则2010年7月1日生效以来,见索即付保函项下发生索赔的概率并不高,综其原因之一是基础关系下当事人秉承诚信行商精神,基础交易得于顺利进行。在部分保函关系中,伴随基础交易的推进,具有商业家精神的受益人,因为和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关系良好,确有存在主动解除保函项下部分担保责任(或全部责任,在特定条件下)的友好表现。六、利息与汇率变化。还有一种引起保函金额变化的情况,比如应用于大宗商品和船舶类的保函,周期性较长,且担保金额巨大,仅利息的累加就足以构成保函金额的增加。例如:浙江台州S造船厂接受丹表H客户的船舶订单,合同价值2000万美元,合同生效之日安排了20%预付款即400万美元,之后一年内在切割钢板、铺设龙骨环节时,境外H客户又先后支付了二笔各400万美元的款项。如果该船舶无法按合同约定在第二年尾下水试航,S造船厂和担保银行不仅要赔偿H客户1200万美元本金,即便按目前最底年利率折算,外加利息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如果涉及反担保函和转开保函错币,更要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形势和预计汇率走势可能带来的保函金额变化。仍以上述船舶保函为例,由国内A银行出具反担保函,约定的货币是人民币,委托新加坡星展银行转开保函,星展行在保函中按H客户要求,选用的货币是美元。虽然在反担保函中约定了一个汇率,但在今年我国811汇改后,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出现较大波动,一旦保函项下发生索赔,反担保函金额是否调整,需要国内A银行和星展行另行商议。以上仅就几种常见的见索即付保函金额增减情况做了浅析,在具体实务中不乏更为复杂的结构设计。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代表着它的体量价值和风险管理系数,任何细微的变化足于引起各当事人的高度重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见索即付保函的结构和术语

据URDG定义,见索即付保函最少有三个当事人:见索即付保函当事人之一:银行(l)申请人(或如本规则所称的委托人),主要是合同项下的卖方、供货方或承包人,由他发出指示,开立保函以保证其履约行为;(2)担保人:即代委托人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机构;(3)受益人:即合同另一方(买方、业主),开出的保函以其为受益人。通常情况下,在这个三方结构中,担保人是委托人的往来银行,其营业地与委托人在同一国家,而受益人营业地则在国外。这种三方保函被称为直接保函,因为这种保函是由委托人的银行直接开出,而不是由受益人国家的当地银行开出。担保人可将保函直接开给受益人,或把担保人在受益人所在国家的代理行作为通知行或转递行,通知行或转递行在负责核验保函签字后将保函通知受益人。当索款要求发生时,受益人提交书面要求书(WritenDemandforPaymen)及书面违约声明(WrittenStatememtofPrincipal"sBreach/Default),该声明可以包含在要求书中,也可以作成单独的声明,交给担保人,经其审核相符,即应付款给受益人,并向委托人转递单据并索偿。直接(三方)保函结构包括三个不同的合同: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UnderlyingContrat);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赔偿担保合同(CounterImdemnitryContract)或偿付合同(ReimbursementContract);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合同)(Guaranee)。 在受益人要求保函由其本国银行出具,而委托人与这家银行并无往来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能请他们的往来银行安排一家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出具保函。委托人与其往来银行订立了赔偿担保合同或偿付合同以后,由其往来银行(即指示人,InstructingParty)向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即担保人,Guarantor)发出反担保函(Counter--Guarantee),要求担保行凭反担保函开立保函给受益人。由于委托人的往来银行不能开立直接(三方)保函,他只好作为指示人,指示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凭其反担保函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发生索款要求时,受益人将要求书及违约声明提交担保人,经其审核相符,即应付款给受益人并向指示人转递单据并索偿,指示人再向委托人转递单据和索偿。间接(四方)保函结构如图间接(四方)保函结构包括四个不同的合同: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UnderlyingContrat);委托人与指示人之间订立的赔偿担保合同(CounterImdemnityContract)或偿付合同(ReimbursementCont-ract);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反担保函(CounterGuarantee);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合同)(Guarantee)。见索即付保函建立的各个契约关系是互不相同的。担保人对受益人的责任只是由开出保函而产生的,其履行付款责任的惟一条件是在保函有效期内收到索款要求书和保函规定的并与保函条款相符的其他单据。担保人不是基础合同当事人,所以对合同的履行与否并不关心。同样,委托人与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契约也无关,受益人对担保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契约也无关。因此,委托人未能就担保责任向担保人交付保证金的事实并不影响受益人的权利。担保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体现着一种内部委托授权关系。担保人责任依照此授权行事(这种责任的严格程度因司法管辖权不同而不同),否则就可能丧失向委托人索偿的权利。但这些契约与受益人无关,受益人的权利取决于他是否依照保函条款行事。在间接(四方)保函业务中,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也有一种契约。这个契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示人委托担保人开立保函的指令,如果担保人作为受托人接受了此项指令,就必须依照该指令行事;二是担保人作为开立保函的先决条件向指示行索要的反担保,该反担保与委托人指令是相互独立的。在间接保函业务中,委托人只与指示人有契约关系,与担保人则没有契约关系。

见索即付保函,怎样防范恶意兑付

在日常实务中,保函开立后的一段期间内,随着基础关系下的外部环境或某种诱因的出现,往往导致保函担保金额出现增减变化,下面我们来逐一探讨。一、保函提出修改一份见索即付保函草拟之初的确定内容,代表申请人和担保人达成一致的书面意愿及表达,保函自脱离担保人的控制范围即视为开出。随着基础关系下业务的发展,出于某种主观或客观因素,申请人(或有指示方)或保函受益人有可能单方面提出修改保函金额的要求,或是双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向担保人提出。例如:涉外工程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有可能申请人和境外受益人就基础交易沟通后,由申请人向担保人提出修改担保金额。又譬如:某一城市轨道交通承建项目,原先对地质、环境保护等辅助工程预算不足,迫于受益人国具体法律的约束,总承包方(保函指示方)要求追加工程成本和补充报价,经境外业主(保函受益人)协商并加付订金后,相应保函由申请人向担保银行提交金额增额修改。类似基础关系下双方提出的保函修改,通常是善意沟通的结果,也不排除其中一方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迫使另一方接受而强势提出的修改要求,具体情况视搏弈双方的力量而定。二、保函金额增减对于长期从事国际贸易或涉外工程承建的境内企业而言,通常都具备稳定的从业队伍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他们往往在见索即付保函中,设立一个引发保函金额增减的单据化条件(A guarantee may provide for the reduction or the increase of its amount)。例如:山东某农贸A公司,供应10万吨土豆给韩国首尔W公司,W公司预付30%货款,由A公司通过境内B银行开立订金保函,约定保函金额凭申请人提供分批装运的商业发票及提单副本后做相应的减额,直至保函申请人全部装运完合同项下的货物后,保函金额递减为零,自然失效。这种事先安排既较好地保护保函申请人权益和主动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也体会了基础关系的合理时效性和保函担保关系中的平衡原则。三、基础关系主动履约见索即付保函亦称独立保函,它的特性与从属性保函有明显区别,与跟单信用证同理,担保人仅审核索赔单据的表面真实性,从某方面讲,保函是提供给诚信履约的受益人一种事后救济。基础关系下保函申请人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合约,促使受益人找不到索赔事由,保函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担保金额按事先约定的条款或指数,逐渐递减。这是保函的一种良性结果,往往是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主观上都很期待的。四、保函关系被动履约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面性,既然保函有良性结果,自然也有非理想甚至是恶劣的结果,而往往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基础关系下各方当事人在业务执行中,各自立场和利益的变化,在适当时机触发保函项下的索赔,尽管申请人、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与受益人进行沟通,如果申请人确实明显存在违约(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给受益人造成较大损失,那么,保函担保人多般只能履行担保职责,一旦受益人索赔单据相符,必然要及时给予受益人赔偿。这是保函关系下最糟糕的情景,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客观上却又合理存在。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在赔偿受益人后,将转而向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寻求偿付。在这种情况下,保函被动履约后,担保金额须做相应的减少。五、主动解除责任自URDG758惯例规则2010年7月1日生效以来,见索即付保函项下发生索赔的概率并不高,综其原因之一是基础关系下当事人秉承诚信行商精神,基础交易得于顺利进行。在部分保函关系中,伴随基础交易的推进,具有商业家精神的受益人,因为和保函申请人(或有指示方)关系良好,确有存在主动解除保函项下部分担保责任(或全部责任,在特定条件下)的友好表现。六、利息与汇率变化。还有一种引起保函金额变化的情况,比如应用于大宗商品和船舶类的保函,周期性较长,且担保金额巨大,仅利息的累加就足以构成保函金额的增加。例如:浙江台州S造船厂接受丹表H客户的船舶订单,合同价值2000万美元,合同生效之日安排了20%预付款即400万美元,之后一年内在切割钢板、铺设龙骨环节时,境外H客户又先后支付了二笔各400万美元的款项。如果该船舶无法按合同约定在第二年尾下水试航,S造船厂和担保银行不仅要赔偿H客户1200万美元本金,即便按目前最底年利率折算,外加利息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如果涉及反担保函和转开保函错币,更要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形势和预计汇率走势可能带来的保函金额变化。仍以上述船舶保函为例,由国内A银行出具反担保函,约定的货币是人民币,委托新加坡星展银行转开保函,星展行在保函中按H客户要求,选用的货币是美元。虽然在反担保函中约定了一个汇率,但在今年我国811汇改后,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出现较大波动,一旦保函项下发生索赔,反担保函金额是否调整,需要国内A银行和星展行另行商议。以上仅就几种常见的见索即付保函金额增减情况做了浅析,在具体实务中不乏更为复杂的结构设计。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代表着它的体量价值和风险管理系数,任何细微的变化足于引起各当事人的高度重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