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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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如何贯彻和谐司法理念

  司法和谐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构建诉讼新秩序、创造司法新环境的目标,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向。所谓司法和谐,是指各诉讼主体基于理性的法律认识,在和谐的诉讼程序与诉讼气氛下,以诚实和文明的诉讼态度,协同努力,实现民事诉讼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对此进行了理性概括:“司法和谐就是各诉讼卞体基于理性的法律认识,在和谐的诉讼程序与诉讼气氛下,以诚实和文明的诉讼态度,协同努力,实现民事诉讼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民事审判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触角延伸得最广,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处于社区和群众中间,是民事审判的前沿,有近80%的民事案件在这里解决。司法和谐的构建和实现有赖于审判实践的发展,有赖于一系列制度、机制的确立。结合审判实践,笔者仅就在和谐诉讼理念下的审判理念、审判方式及一些具体做法淡一淡自己的看法。  一、树立人文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与司法实践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用科学的司法理念指导司法实践,才能得到理想的司法效果。“现代人文司法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和价值观,其核心就是对人之为人的尊崇和尊重,它荷载的是人的终极存在价值的至崇至尊地位的确立与确认,强调的是给予人以生存意义的终极关怀和眷注的情怀:对人性的信任,对人的永恒价值观如自由、平等、人权等的崇奉,作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充分挖掘和发展法律的人文价值精神,体现人文关怀,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宗旨。树立人文司法理念,在当前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在办案意识上应该强化民本意思,弱化职权意思,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裁判者,司法机关应该在诉讼当事人之间保持平衡和中立的立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应该得到体现,在法律范围之内对自身权益的放弃也应该得到尊重和理解。人民法院应该始终恪守“不告不理”的原则,秉承中立立场,客观公正的为当事人裁决纠纷。而不能总是迷恋“大盖帽”的威严而去主动干涉当事人的权益。一方面要能够做到超然于案件之外,站在不偏不倚的角度断案,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和角度进行理性思考。在诉讼领域,特别是民事诉讼领域,法律是允许当事人“法不禁止皆自由”的,人民法院不允许主动动用职权去干涉当事人的私生活,即便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让与或者抛弃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只要不是违法法律的禁止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人民法院都不得直接干涉或变更。  二是在办案程序上,应该注重程序中的实质平等。平等是法律的本质要义之一。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有责任平衡分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于当事人的家庭出身、文化素质、经济条件等各不相同,因此司法者要尽量将当事人置于同一诉讼起跑线上,给他们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要做到着眼于实质性判断,而不只是法律判断。也就是说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裁判,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三是在办案效果上,应该做到民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应克服片面追求结案率,进行机械式程序操作的错误倾向,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调解意识,建立调审分离制度。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还比较低,各地不均衡,有的地方达到了7O%,有的则不足30%。这单既有审判人员调解意识低、方法不当的主观因素,也有案件繁重、调解机制不完善的客观原因。  二、强化司法成本意识  寻求民事司法程序的救济是要付出一定的诉讼成本的。“如果说诉讼费用是静态成本的话,那么案件审理时间则是当事人的动态成本,而在诉讼过程中及裁判结果做出后当事人则要付出巨大的心理成本。寻求司法程序的救济、获得正义要付出成本,若“讨说法”成本过  在具体操作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推行举措,体现便民。审判人员在办案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体现出便民利民。比如在立案环节,应该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诉讼程序,使当事人的司法行为能够理性进行,避免不离要的损失;立案阶段也可以进行第一步调解,因为基层法院所面对的很多诉讼都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些细小纠纷,甚至只是心理上情绪的短暂对抗导致一时气愤难忍而起诉。在这个阶段做好疏导工作,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必要的扩大,使当事人节约成本,安心从事生产生活;我院目前采取立案前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免收诉讼费的举措。审查诉状时告知当事人诉状的书写应该规范,诉状中的谩骂和人生攻击之词则应该力劝当事人修改等具体做法,做足司法便民举措,贯彻司法为民原则。  一是适当释明,引导诉讼  诉讼引导是指法官针对所审理案件的特点和所遇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情况,在审判中以行使释明权的方式提示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鉴于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大多数人又不聘请律师代理案件的现状,诉讼中释明的范围不能仅限于庭审前和庭审中的诉讼请求变更的告知义务,拟制自认的充分说明义务,而目要从立案做起,贯穿庭前的举证指导、证据交换等各个环节。比如在给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以及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时,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同时在诉讼引导过程中,还要适当体现差别性。对那  些文化水平较低、经济条件较差和没有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要多加引导,从而消除不平等和不公正。  二是判前释法,判后答疑  判后答疑就是在裁判文书送达时或送达后的一定时间内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程序等进行答疑释理,从而使当事人明白案件涉及的法理和情理,消除疑问。判后答疑有利于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和自动履行率,达到民事诉讼案结事了的日的。而判前释法则是在裁判文书送达前,法官就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法院即将在裁判文}弓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相对于“亡羊补牢”式的判后答疑而言,判前释法属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式的化解矛盾措施  三是程序简便,易于操作  基层法院大部分民事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具有程序便捷、周期较短、审判方式灵活等优点,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相对平和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选择除了根据诉讼标的和社会影响等确定外,在副本送达被告之后被告对于诉讼的态度也可以参考。否则本能够快速解决的民事纠纷也会因为需要迎合诉讼程序的而扩大诉讼成本。另外也需要发挥基层法院身处基层的调解优势。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当事人众多、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证据形不成优势、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方法加以解决。

浅析基层法院如何构建青年干警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需要所有成员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来维系。同样,一个职业群体,也需要树立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才能形成这个职业群体的精神纽带和精神旗帜。在社会转型时期,如果一个法官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缺乏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就会丧失立场,而被各种腐朽消极思想侵蚀而背离了作为一个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作为一个新时代的青年法官,作为人民法官这一司法群体中代表未来与希望的特殊组成部分,承载着推进人民司法事业的历史重担。而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因此,青年法官不但要有着渊博的法律知识,更要构建起“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本文结合笔者所在的建平县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实践,对基层法院如何构建青年干警司法核心价值观进行探讨。 一、建平县人民法院青年干警队伍建设现状分析 “人少案多”、“办案能力不足”的现状已成为制约基层法院发展的瓶颈,给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一)法官队伍青黄不接,缺乏一线办案法官。由于受地理条件和地域限制,基层法院队伍建设容易出现视野狭窄、固步自封、干劲不足等突出问题。特别是青年干警,他们大部分是80后的年轻干警,大多缺乏坚定的理想信念,容易把到法院工作只看做养家糊口、谋生的一种方式,没有强烈的事业心,缺乏脚踏实地、苦干实干,为法治事业奋斗终生的坚定信念。此外,青年干警大多是独生子女,难免会出现有过于追求自我,缺乏大局意识,工作上被动应付,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干工作讲条件、摆困难的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苦干实干巧干的少的情况。 (二)人员流动大、缺乏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现在的就业压力很大,有些年轻干警知道一开始报考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公务员难度较大,可能几年都考不上。为了降低对自己的风险,他们先报考较基层法院,然后把该院作为自己通往更好法院的跳板。 “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年轻人向往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人员的交流频繁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不仅有助于人员经验交流,而且可以鼓励青年干警积极向上,努力提升自己的执法水平。不可否认,为上一级机关培养输送人才也是基层法院必须承担的责任。现阶段,基层法院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如何面对如此大规模的人员流动现象,如何在培养优秀人才的同时,吸引高素质人才到基层工作、扎根基层。 二、构建青年干警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意义 青年法官,作为人民法官这一司法职业群体中代表未来与希望的特殊组成部分,承载着推进人民司法事业的历史重担,故青年干警必须构建起“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司法价值观,并以此为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才能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具体而言,青年干警构建司法核心价值观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青年干警只有常怀公正之心才能扎实工作,实现职业理想。身为青年干警,应该对公正常怀敬畏之心。《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法院干警应对公正怀有敬畏之心,将公正作为心中的天平。因怀有敬畏之心,故不敢有丝毫亵渎。青年干警才能在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决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与使命。每一个公正的审判带来的都应是民之所欢,社会之所定。“徒法不足以自行”,青年干警由始至终地坚守公正,才能使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不断强化。 (二)青年干警只有始终对人民常怀感恩之心才能积极履行职责、坚定工作信念。“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自古以来,帝王将相们从来都不敢忽视民众的力量。民是万物之本,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浩浩人流构成了现代社会之基石。任何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推行,都离不开人民的支撑。民之贡献。为民,便也成为了作为实现民之主张并代表司法追求的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理念。为民是法院干警工作的出发点。青年干警只有深怀“为民之心”才能在工作中实现定纷止争,实现的社会和谐。 (三)青年干警只有对廉洁常怀律己之心才能勇往直前,在利益面前不迷失自己。“公生明,廉生威”。廉洁是一种品行,是一种操守,廉洁应为每位干警的坚守和底线。廉即不贪,不接受任何贿赂;洁即洁身自好,不受社会各种金钱或关系等因素困扰,坚持内心的正直。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物质生活也随之丰富起来。作为人民法院未来希望的青年干警,更要以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禁得住诱惑为信念支撑。这样才能摈弃私心杂念,坚守职业道德,方能真正廉洁为公;才能迎难而上,不在利益面前迷失自己。 三、基层法院构建青年干警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途径 既然选择了法院干警这个光荣的职业,就注定要执着坚守。将公正的阳光洒遍人间,将廉洁的底线时刻谨守,将为民的热心蓬勃跳动,让法徽熠熠闪耀于心中,以自己的行动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神圣职责。笔者所在建平县法院近年来坚持用核心司法价值管武装干警,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把公正廉洁作为青年干警的基本政治标准和职业道德底线,对如何构建青年干警司法核心价值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加强学习,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密切联系法官队伍建设的思想实际,通过开展集中学习交流研讨、演讲、征文等活动,深入开展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丰富教育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司法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从而让干警自觉地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各项要求上来,统一到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当中去。重点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深化思想政治建设。通过举办讲座、演讲比赛,撰写心得体会、文学作品等形式,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着力解决一些年轻干警信仰缺失,个人主义严重、自由散漫、工作漂浮、责任心不强、没有大局意识等问题;二是学习和树立典型,发挥标杆作用。组织干警学习先进、树立身边的典型,营造奋发向上、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不仅树立了党员不怕艰难、爱国奉献的精神,而且极大激励了青年干警的爱国热情;三是进一步加强党性教育,提倡党员干警争当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表率,将党的先进性贯穿于执法办案和司法为民的各项工作中;四是加强廉政教育,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二)因地制宜,建章立制。基层法院应结合实际,认真制定符合司法核心价值观要求、有利于促进司法核心价值观养成的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把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细化到法院工作的每个方面,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使广大干警明确应该追求什么、摒弃什么、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切实增强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前,特别是要注意完善体现公正廉洁为民司法要求的考核评价机制,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因地制宜,注意统筹兼顾,努力形成外部强制与内在引导相结合、激励为主与处罚为辅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真正使符合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弘扬,违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纠正,在广大干警中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从而使司法核心价值观真正被广大干警所接受,并固化为规范的司法行为。 (三)积极面对人员流动问题,加强青年干警教育和管理。基层法院不能片面强调人员频繁流动的负面效果,而应该从自身寻找吸引人才的办法。从基层法院自身来说,只有通过帮传带方式培养年轻干警尽快成长,为他们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给他们创造一个能够充分施展个人才能、实现其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舞台。让他们认识到在基层法院照样可以有用武之地,可以有所作为,让他们要看到前途、看到希望。另外要从生活、学习、工作及个人成长等方面切实关心年轻干警,让他们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在基层法院工作、成长、进步。 (四)岗位练兵,提高干警执法能力。惩善扬恶、定分止争过程中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是每一位青年干警必须具备手段和技巧。术业有专攻、素质有优劣、水平有高低,为提高司法能力,一是积极支持干警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二是进行岗位练兵,提升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化解矛盾的能力。可采取业务竞赛、庭审观摩评析、优秀案件讲评活动、推行法官下访、回访活动等方式深入推进。笔者所在法院定期开展开展书记员比武活动就是要促进书记员队伍优质高效履行职责,更好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三是推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上下级法院间要有合理流动、部门间要定期轮岗,对干警进行多岗锻炼,增强综合能力。 (五)提升法院文化,树立青年干警司法核心价值观。一要大力建设学习型法院,建立学习激励机制,加强图书室建设,经常开展读书征文、演讲比赛、召开座谈会让干警互相交流读书感、心得体会等,鼓励干警多读书、读好书,营造崇尚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二要丰富文化建设载体。定期开展主题演讲比赛、登山比赛等,不仅可以展现法院青年干警的朝气蓬勃,进一步激发了青年干警积极进取、向优秀法官学习的热情,而且可以进一步增强全院干警发扬法官为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促进法院精神文明建设;三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向社会传播法院文化。积极组织各种普法、讲座等活动,展示法院文化内涵,树立法院为民形象。 除了基层法院要积极探索青年干警培养的途径,青年干警自身也要在提升执法能力的同时,不断自我培养公正、为民、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总之,加快青年干警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不仅是自身工作的需要,也是推动基层法院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需求。 第1页 共1页

基层法院如何开展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一、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完善创建机制。将创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成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定期对全院创建工作开展检查和指导,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创建机制,为文明创建工作实施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二是以班子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围绕“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开展创建“四好班子”活动,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和示范带头作用。三是坚持一岗双责制度,无论是法院领导还是中层干部职工,在抓好业务发展的同时,抽出一定的精力抓文明创建,做到有人抓,有人管,落实效果。  二、提高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思想认识  一是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在法院掀起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热潮。统一制定学习计划、统一印发学习材料,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教育,促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成为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进行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民警职业道德教育,培育社会文明风尚。三是实施人才兴行战略,创建学习型法院。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倡导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在全体法官民警中开展全方位的培训教育和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积极鼓励参加学历教育、职称考试、资格认证考试,组织开展读书活动和各类知识竞赛。  三、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一是构建“人人有责”的风险防范机制。在全院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理念,组织全员层层签订内控案防工作责任书。二是构建“党建促创建”的创先争优机制。通过组织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创先争优”等主题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将活动成果实实在在体现在促进业绩提升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上,积极引导基层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广大党员立足岗位争先创优。三是开展优质的文化环境和生活环境建设。丰富、充实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四是通过开展“红色之旅”外出参观活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陶冶员工情操;五是关爱职工,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六是认真做好帮扶工作,逢年过节开展慰问老党员、困难党员、特困及困难职工等“送温暖”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全院和谐稳定的局面。  四、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当前各项活动结合起来  基层法院要按照上级行党委的统一部署,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当前开展的“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热爱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四强四优”党员专题教育活动、“合规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互相融合,互相促进,相得益彰。

公益诉讼可以在基层法院吗

法律分析: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此外,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浅析基层法院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一、深化思想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要深入开展学习讨论活动,统一全体法官思想,不断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要从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接受监督。人民法院居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司法裁判位置,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具体体现。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司法为民宗旨具有重要意义。要从履行法律职责的高度接受监督。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宪法规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接受人大监督是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为目标的,是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是对司法机关的有力支持和帮助。要通过思想教育和引导,使全体法官真正树立起“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接受监督新理念。   二、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   要根据法院工作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落到实处。一是主动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代会上的法院工作报告。在人大闭会期间,结合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法院年度工作重点,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或汇报。对人大代表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听取,虚心接受。二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检查、视察和评查工作。积极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及审判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的检查评议,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在检查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务求实效。三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为人大执法检查组开展的调查或检查工作提供方便,积极协助配合,如实汇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要不折不扣地加以研究解决和落实。四是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为了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能够系统地了解法院工作,更好地监督、支持和理解法院工作,凡是法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都应当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出席、指导或向其通报会议情况。法院制定的重要文件也要报送至人大常委会。结合队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定期深入到人大代表中征求意见。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改进落实,及时进行反馈。五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担任司法监督员、司法咨询员。通过这一制度,使人大代表能够全面了解和监督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监督审判人员的执法情况,适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咨询意见。要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提供方便,事先积极邀请,并专设人大代表旁听席。   三、完善监督渠道,增强接受监督的实效性   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接受人大监督,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要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提交审议;认真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二是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在要求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抄送人大常委会。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办理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遵循交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总结等程序,保证答复的准确、及时。三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对确属错判的案件,要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应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和理由。四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监督。对于提请人大任命的法职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考核,严格把关,强化人大意识、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在通过人大任命前,要求拟任职人员端正思想,明确态度,认真全面地做好供职准备。要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表决结果。对人大依法做出的任用、罢免、撤职、免职或接受辞职等决定,要坚决执行。五是重视和加强同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的联系。把同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联系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院督办室、立案庭、执行局和其他各业务庭都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加强沟通联系,确保人大监督渠道的顺畅。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现在即将毕业,学得是法学专业,想去基层法院实习,不知道要准备什么材料?

学会订卷宗,打字复印,操作电脑,写一些简单文书,甚至是思想汇报,说白了就是一些杂务之类的。关键是要准备一颗学习的心,这是你了解法律职业的第一步,多观察,多思考。

最高、高级、中级、基层法院各管辖哪些第一审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如下: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