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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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法之间有什么区别么

一、自由结社权自由结社权是核心劳动标准的核心内容。所谓自由结社权,按照1948年通过的自由结社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第2条的规定:“凡工人和雇主,均应没有任何区别地有权建立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以及仅依有关组织的章程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而无须事前得到批准。”二、集体谈判权国际劳工组织的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公约)第4条规定:“对于雇主或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进行自愿谈判的机制,政府应当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措施鼓励,并促进其充分地发展与运用,以使双方通过签订集体协议来规定工人的就业条件。”作为一项基本劳工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主要是从权利的角度规定了政府应当鼓励和保护集体谈判机制的运用,因此其规定也比较原则。在其基础上,国际劳工大会在1981年又通过了专门的集体谈判公约和建议书(第154号公约和第163号建议书)。第154号公约要求各国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促进集体谈判。这些措施的目的应当是:所有的经济活动部门中的所有雇主同所有的工人群体之间都有可能进行集体谈判;集体谈判的内容应当逐步扩大,直至把决定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规范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规范雇主或其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等一应事务全部包括进去。第163号建议书则主要规定了集体谈判的方法。三、平等就业权第111号公约对于“歧视”下了一个定义。所谓“歧视”,就是“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或待遇上的平等。”另外,会员国政府在同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其他的适当机构协商以后也可以把其他形式的区别、排斥或优惠视为歧视,只要这种做法会产生剥夺或者损害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或待遇平等。我国已经加入了《同工同酬公约》,正在考虑加入《(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四、强迫劳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问题的主要公约有两项:一项是1930年的《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另一项是1957年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强迫劳动公约》第2条把“强迫劳动”定义为:“一个人在处于惩罚的威胁下被迫从事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者作服务工作。”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加入了这两项公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通过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也规定了禁止强迫劳动问题。该公约规定:“不应当要求任何人从事强制劳动或义务劳动。”我国已经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该公约,但尚未正式加入该公约。五、童工问题我国政府在禁止童工问题上的态度是一贯的、坚决的,为此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就确立了我国保护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

国际劳工标准问题

国际劳工标准的概述 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又称国际劳动标准,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它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这里的"劳工标准"是指有关劳工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则,它包括了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安全保护等)、劳动福利(休息,医疗保健,教育,生活待遇等)及其他公民权利(如结社,集会,罢工,言论等自由)的相关规定与要求。中国的态度与应对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造国之一,虽然1949年台湾当局窃据了中国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席位,但是,自从1983年中国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合法席位以来,中国政府就认真、积极的批准、实施国际劳工公约的章程,参与国际劳工领域各项重要议题的讨论。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共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同时,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日趋完善,但是,也应当看到,国际劳工标准的发展是与全球经济发展速度同步的,我们在肯定我国过去成绩的同时,也要以审慎的态度、发展的眼光来正视我们存在的不足,以期立足于长远的发展。 首先、我国应当摆正自己的立场,正确地看待国际劳工标准问题。劳工标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经济、政治、法律、社会、历史、道德、文化等等方面。基于上文所分析到的原因,可以预期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在这个问题上实现完全的融合的。一方面,发达国家仍会利用其在政治、经济上的优势地位逼迫发展中国家接受统一的劳工标准,并且,随着其国内劳工对政府施加的压力、出口下降的压力,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压力等种种情况的出现,发达国家甚至还会将国际劳工标准多元化、多边化。另一方面,纵使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了劳工标准的重要性,也必须从其自身的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与水平等实际因素考虑,需要时间去跟进步伐,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换言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我国反对发达国家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反对采用贸易制裁的方式来推行劳工标准,但是我们不能盲目地反对合理的劳工条款。摆正了立场,接着就要保证正确而有效地运作。 第二、完善劳动法规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大产业的科技投入,切实主动地加强对劳动者的社会保护。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要在原则上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就必须将国内相关立法与国际相关法规、原则相协调,就国际劳工标准的问题与发达国家达成谅解,以期在全球经济领域内与发达国家达成长期共赢。在当今社会,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经济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虽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有区别,但是,各国都应当在自己国家实际允许的前提下,提高本国的劳工标准,切实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劳动福利,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因此,我国需要对所有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逐一地加以研究,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修改现行的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条款,并更全面地与国际劳动立法接轨。 第三、应当依自身的情况批判式地批准、吸收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公约中绝大部分规定都是技术性的,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可以适用,比如工时、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保护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就业等,但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许多规定未必适用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切不可盲目地拿来就用,以免引致不必要的结果,形成南辕北辙地效果。我国应当借鉴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吸收国际劳工标准中的可行之处,从我国的需要和现实出发,吸收好的、适合的东西,量力而行,逐渐地与国际接轨。 结语 国际劳工标准之争有着深刻的国际政法、经济背景原因,它的提出是WTO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从国际经济发展的历史分析,整个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必然是朝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前行,虽然目前发达国家利用国际劳工标准大作文章的动机不纯,但是,全球劳工标准的统一化,照这个趋势看会成为一种必然。不管人们承认与否,近年来国际劳工标准在WTO体系以外对国际贸易正以各种方式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其最终必将被纳人WTO的法律框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要发展,就要注重劳工问题,不能一味的抵制发达国家掀起的国际劳工标准的风暴,不能被动的接受形势的变化,而是应当未雨绸缪,提前一步主动才能跟上这个新形势的步伐。

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劳工标准》

本书分为三部分。上篇主要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相关的一些概念、基本理论等基础知识;中篇主要介绍的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主体以及其在全球范围的实施状况;下篇则着重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在中国的实施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本书的内容深入浅出,首先从基本概念的界定人手,细致、全面地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的概念、地位、作用以及历史沿革,并详尽地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的具体内容。对于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本书特别强调了除常见的通过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批准公约的方式以外,通过协议方式、制定生产守则等途径也是有效实施劳工标准的方式。本书不仅适合本科生使用,广大的政策制定者、工会工作者、企业家代表、专业学者,以及普通的劳动者都可以从本书中获得启示,参与到对国际劳工标准的研究和实践应用中来。 上篇 国际劳工标准基本概述第一章 国际劳工标准绪论第一节 国际劳工标准的理论界定一、国际劳工标准二、其他概念解析第二节国际劳工标准的历史渊源及沿革发展一、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历史的回顾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三、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第三节国际劳工标准的作用及地位一、国际劳工标准的作用二、国际劳工标准的地位第四节 学习国际劳工标准的意义一、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二、经济全球化下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性三、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的重要意义本章小结复习思考题应用案例第二章 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第一节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组织一、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第二节国际劳工标准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原则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三方性原则二、国际劳工标准的普遍适用性特点三、国际劳工标准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四、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可以修订五、会员国在批准公约方面享有自主原则第三节国际劳工标准制定的程序一、劳动界分析需求阶段二、细节选择阶段三、理事会筹备阶段四、大会讨论阶段第四节 国际劳工标准的修订一、对公约的修订二、对建议书的修订本章小结复习思考题阅读材料第三章 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核心劳工标准一、结社自由、保障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二、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三、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四、关于最低就业年龄和有效废除童工第二节 就业政策与人力资源开发一、就业政策二、失业保护……中篇 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第四章 国际劳工标准实施的途径及行为主体第五章 通过国际劳工组织监督促进国际劳工标准第六章 通过自由贸易协议方式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第七章 通过生产守则实施国际劳工标准下篇 中国与国际劳工标准第八章 中国与国际劳工标准第九章 中国在劳工标准方面与其主要贸易伙伴所发生的纠纷附录参考文献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劳工标准有哪些

指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的,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如何,为保护工作中的人权而应遵守的八个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①关于结社自由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包括: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②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公约,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条);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③关于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的公约,包括: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④关于有效废除童工的公约,包括: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第182号)。在被国际劳工组织列出的8项核心公约中,中国已批准的是其中100号、138号、182号、111号公约,即(3)和(4)所含的全部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