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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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两税法

两税法是什么。两税法,是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在唐朝中期,由于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的财政收入大为减少。为了解决财政困难,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其中规定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两税法规定不再以人丁征税,只按实有田产,贫富分等,按夏秋两季纳税。此法大为公平,却损害了大地主阶级的利益,因此遭到了阻挠。当时五代十国军阀混战,天下随之又乱。两税法税法的基本内容,是量出制入,户无分主户、客户,以现居之地为准;人不分丁、中,以贫富为差。商贾税三十分之一,与居者均役。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这样一来,赋役的负担落实到户,这样可以有效缓和了朝廷的财政危机。

两税法名词解释

唐初,征收赋税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以人丁为依据,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1]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诏令:天下户口,由所在刺史、县令据当时实在人户,依贫富评定等级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税),不准按旧籍帐的虚额(原来户籍上的人丁、田亩、租庸调数字)去摊及邻保。这实际上就是用户税的征收原则去代替租、庸、调的征税原则。不过没有贯彻下去。永泰元年(765年)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别有科率。“永泰元年(765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请夏麦每十亩官税一亩,企图实行古代的十一税制,实际上是加重地税。大历四年(769年)又先后有几次关于田亩征税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规定是京兆府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分夏秋两次并且按亩积和田地质量征税,广德二年到永泰二年已开始征青苗地头钱,按垦田地积,每亩征税十五文,也是按占有土地的面积课税,不过是征钱(货币地租)而不是征租(实物地租)。内容u2022 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2] [7]u2022 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2] [7] [8]u2022 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2] [7]u2022 “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7]u2022 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2] [7]u2022 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7]u2022 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7]u2022 此外敛者,以枉法论。经过大历十四年年末,杨炎上奏德宗,请求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并取 消各种杂税。“两税法”是以依贫富分等征税,触犯了庄园主的利益,遭到了地主贵族的激烈反对。但建中元年( 公元780年)正月初一,德宗还是正式下诏,实行“两税法”。[2]“两税法”颁布以后,到建中(780年正月—783年十二月)年间末,就有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 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3000余万贯。[2]咸通十一年(公元801年),陕州大旱,庄稼欠收。陕州农民没有饭吃,还得交租交税。无计可施的农民,只得去官府对观察使崔荛诉说旱情,请求减免租税。崔荛沉着脸听完了农民的话,把惊堂木一拍,厉声喝道:“撒谎!”,并指着庭 中的树说:“你看,树上分明还长着叶子,哪有什么旱灾?”说完,令衙吏责打汇报灾情的农民。崔荛的恶劣行径,逼得农民铤而走险。农民们埋藏在心中的怒火如同火山般爆发了,他们大闹公堂,殴打崔荛。衙门里的军吏也对这个“委政厮竖,不恤 人疾苦”的上司极为不满,他们和农民一道,起来造反。军吏们把崔荛抓起来,扯掉了他的头发和胡须。作威作福、不问民疾 的崔荛,见众怒难犯,赶忙跪下磕头求饶,才保全下一条命。当他狼狈地离任时,走到半路上,口渴了,向老百姓讨水喝。老百姓知道他就是那个睁着眼睛不见灾情的崔荛时,便给他送上了一碗尿。[2]结果两税法实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又在两 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间架税”、“除陌钱”等等。许多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劳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惨境地,“两税法”实际上已不再存在了。

两税法是什么

两税法是一种以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古代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在唐德宗时代由宰相杨炎所创立,它是一次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两税法对当时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但是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极作用,即长期不调整户,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两税法的内容是什么?

“两税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两者联合起来也被称为“房产税和个税”。下面,分别介绍一下这两部法律的主要内容。1.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在全国颁布实施的税法。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人范围: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和公司、企业等组织所获得的居民个人收入。(2)征税方式:通过综合应税所得的方式来征税。(3)征税税率:根据收入额的高低,分为7个等级,税率从3%到45%不等。(4)税收优惠:针对一些特定的人群,如退休人员和慈善机构等,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2. 房产税法:房产税法是一部将房产税制度化的基础法律,目前尚未在全国实行,但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范围:主要是针对独立房产、商业房产而征收的税种,住房则可享受免征或减免政策。(2)征税方式:根据不同城市、不同地区的房产价格和面积分档,分别征收相应的房产税。(3)征税税率:根据房屋所在的区域、位置、市场价值和面积等不同情况,税率不同。(4)税收优惠:为了促进住房的租赁市场发展,房产税法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房屋租赁、公积金贷款等。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和房产税法都是重要的税收法律,涉及到广大居民的生产生活和税收征收等问题,因此,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居民和企业应当加强对这两部法律的理解和应用,确保在纳税方面合法合规,同时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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