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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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农村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何天明

加强农村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对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我们担负着对流通领域的商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确保消费安全的重要职责。一要加大消费知识宣传力度。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而农村消费者是弱势中的弱势,他们由于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见识有限,对商品的认知水平低,品牌意识差,辩识食品品质量优劣与真假能力低,自我保护意识低。我们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应该将消费维权的力量重点放在转变农村消费者的意识、思维、观念上。采取农村广播、农贸市场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利用赶集、节假日等机会,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宣传,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改变广大群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态度,积极主动参与到食品安全工作中来,从职能部门的监督到全民的监督,推动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二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口。针对食品行业的特殊性,结合《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的实施,对已经登记的要认真进行场地环境的实地核查,对违反登记规定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食品加工、销售经营户,坚决拒之门外。充分利用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换照和档案清查等手段,把好食品经营企业“二次登记”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三要关口前移抓规范批发。食品越往消费终端走越难管理。要大力推行“四制两查”,在商场超市实施商品市场准入制度、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重要商品备案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通过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准等相关证件与证明,监督批发经营户建立台帐,并实施质量管理制度和不合格商品下架与召回制度,可以促使批发经营户自律式监管,从而影响带动其他经营户合法经营。四要强力整顿规范食品经营秩序。作为基层农村工商所对食品安全整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长期的日常巡查计划、专项巡查计划,改变日常巡查“到边不顾面,顾面不到边”的现状,以工商巡查为基础手段,确保地域监管到位。推行片区责任制,确保人员、时间、内容三到位,采用“六查六看”: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是否办理相关许可和营业执照,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查进货票证,看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检查验收责任,保证进货渠道正规;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是否完整,是否标明主要成分和含量、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查食品质量,看是否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过期变质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等问题;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侵权,广告内容是否存在虚假和误导消费;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的资格审查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避免巡而不查、查而不实,在巡查中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点面结合开展食品市场整治,依法查处各种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五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协调机制。一方面要建立起卫生、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包括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检测检查信息的交流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注重协调与配合,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无缝隙监管。另一方面要建立城市所与农村所的信息共享机制,尤其对有问题的食品经营批发商,当农村所发现有不合格的批发食品后,及时告知管辖的城市所,作为城市所也一样,对不合格的批发食品经营户要及时告知农村所,只有多渠道掌握信息,城市与农村“双管齐下”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六要积极倡导“诚信兴商”理念。充分发挥个协、私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在经营户中利用开会、调研机会开展法制教育、信用教育,增强农村食品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商品质量意识,宣扬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大力开展“文明个体户”、“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配合工商部门对影响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的食品或行为严厉打击的同时,利用消费者协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对食品消费中带有突出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发出消费警示并公布问题食品名单,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一种经营氛围,督促经营户建立自律机制,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为培育农村食品诚信经营和营造消费安全环境作出一定的贡献。

什么是流通领域内农产品经营交易管理服务等组织系统与结构形式的

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是沟通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桥梁与纽带,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是流通领域内农产品经营、交易、管理、服务等组织系统与结构形式的总和。流通领域是指以货币为媒介交换商品的领域。它连接生产和消费,是社会生产不可缺的一个环节。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是二__七年一月十九日发布的办法条例。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废止。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五条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第八条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第九条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什么剩余价值不能在流通领域中产生,又不能离开流通领域而产生?

剩余价值不能在流通领域中产生,但又不能离开流通领域。首先,剩余价值不能在流通领域中产生。在流通领域中,无论是等价交换还是不等价交换,都不能产生剩余价值。因为在流通领域中只发生价值形式的变换,从货币变商品,或从商品变货币,不能发生价值增值。其次,剩余价值的产生又不能离开流通领域。因为离开流通,商品生产者只和自己的商品发生关系,一份劳动创造一份价值,也不可能产生剩余价值。

如何理解剩余价值不能从流通领域产生

(1)等价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不以现实的货币为媒介的单纯的商品交换是不产生剩余价值的.两个商品所有者彼此购买对方的商品,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显然都能得到好处.双方都让渡了对自己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而得到自己需要的商品.不仅如此,由于交换了促进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还可以使它们用同一劳动时间生产出更多的商品.但是,就交换价值来说,由于等价交换,并没有价值增殖.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中,也不会产生剩余价值.因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在商品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经决定,流通不过是把商品价值表现为商品价格,因此价值是流通的前提,不是流通的结果.在商品流通中,商品形式的变化也不会产生剩余价值.如果把欺诈和掠夺等情况排除在外,在供求平衡的情况下,抽象地考察商品流通,那么只是一种使用价值被另一种使用价值代替,发生的只是商品形态的变化,即商品的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商品形式.这种形式变换并不包含价值量的改变,不会产生剩余价值.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试图把流通说成是剩余价值的源泉,说什么“当事人双方总是用较小的价值去换取较大的价值”,“物的价值只在于物和我们的需要的关系”,等等.其理论错误,主要是把使用价值和价值混同了,不懂得商品交换的实际内容,把商品生产发达的社会的商品交换和自给自足经济时代的剩余产品的交换混为一谈.马克思对这种错误观点进行了深入的批判.总之,在等价交换的情况下,在流通中不会产生剩余价值.(2)不等价交换也不产生剩余价值马克思在分析不等价交换也不能产生剩余价值时,从以下三层次进行阐述的.第一,商品的高价出卖和低价购买不产生剩余价值.在市场上,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各自持有自己不需要但别人需要的物品,他们只能对自己的商品有权力,此外并无特权.假定卖者有某种无法说明的特权,可以使自己的商品在其价值以上出售,取得了加价的好处.但是,当他当了卖者之后,又成为买者时,原来作为卖者赚来的钱,又会因为作为买者而失去,互相抵消.相反,若低价购买,作为买者占了便宜,但在作为卖者时又会失去原来赚的钱.“因此,剩余价值的形成,从而货币转化为资本,既不能用卖者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来说明,也不能用买者低于商品价值购买商品来说明.”可见,重商主义者关于剩余价值产生于流通的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英国庸俗经济学家托伦斯所鼓吹的实际上也是这种论调.第二,只买不卖也不会产生剩余价值.假若有一个只消费不生产,只购买商品而不出卖商品的阶级存在,总是以高于商品价值来不断购买商品.存在这样只买不卖的阶级,必须有一个前提:“这个阶级不断用来购买的货币,必然是不断地、不经过交换、白白地、依靠任何一种权利或暴力,从那些商品所有者手里流到这个阶级手里的.”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即使是高价出售商品卖给这个不生产阶级,那也只不过是生产者把被无偿夺去的货币,较多些收回来一部分而已,是不会产生剩余价值的.第三,狡猾者的欺骗也不能生产剩余价值.假若有人可能非常狡猾,总是使他的其他同行无论如何也报复不了.这样,他可以大获其利.但从整个社会来看,这只不过改变了商品价值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分配而已,流通中的价值没有增大一个原子.一方的剩余价值,是另一方的不足价值,一方的增加,是另一方的减少.流通中的价值总量不管其分配情况怎样变化都不会增大.况且,一个国家的整个资本家阶级不能靠欺骗自己来发财致富.总之,“无论怎样颠来倒去,结果都是一样.如果是等价物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如果是非等价物交换,也不产生剩余价值.流通或商品交换不创造价值.” 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产生时,暂时撇开了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商业资本的整个运动都是在流通领域内进行的.G―W―G′的形式,在真正的商业资本中表现得最纯粹.既然商品流通不能说明剩余价值的起源,那么,只要是等价交换,商业资本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古代的商业资本只是靠不等价交换,靠欺诈小生产者来获取利润的.从产业资本中派生出来的现代商业资本,要说明它的利润来源,需要一系列中间环节.至于高利贷资本,也是一样的.以货币交换更多的货币,这是与货币的性质相矛盾的,因此从商品交换的角度是无法解释的.现代商业资本和生息资本是从产业资本中分离出来的派生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对此进行专门分析.二、剩余价值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流通过程不产生剩余价值,但是剩余价值的产生又离不开流通过程.“流通是商品所有者的全部相互关系的总和.”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关系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反映出来.只有在流通中,才能为剩余价值的生产准备条件.否则,剩余价值就无从产生,货币也无法转化为资本.因此,剩余价值的产生必须以流通为条件.在流通以外,商品生产者就不能发生任何关系,“商品所有者只同他自己的商品发生关系.”从他和他的商品价值之间的关系看,这种关系只是他的商品包含着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的劳动量.这个劳动量表现为价值,而价值通过货币表现为价格.但是,商品生产者只能由自己的劳动形成商品价值,而不能创造进行增殖的价值.他的商品凝结了多少社会必要劳动,就表现为多少价值,不会增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