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

阅读 / 问答 / 标签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加强能源环境管理机构,整合完善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一)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财政部要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二)加强能源管理机构。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三)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四)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保留铁道部,继续推进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五)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六)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七)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1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6.中国人民银行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带头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参加培训、各类自学、履职实践等形式,加强履职学习,结合本职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熟练运用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第二章 出席法定会议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妥善处理履行代表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公务出国、出境;  (二)参加中央、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三)参加省委组织的全省性重大活动;  (四)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照省委有关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二)常委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三)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或者专题讲座需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分组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内的,由本组召集人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  请假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出席的,一律按照缺席对待。第三章 发表审议意见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办公厅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发送有关会议材料,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材料内容,为出席会议做好准备。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应当踊跃发言,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审议质量。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组、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内容详实、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表达意愿意见。  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及时归纳梳理,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视情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部门应将办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常委会办公厅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第四章 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履职活动,主要有:  (一)常委会组织的立法、监督、调研、视察、建议意见办理、培训等各项活动;  (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等各项活动;  (三)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  (四)其他。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加强自学,主动参加学习培训、调查研究、视察、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履职活动,做到了解基层情况,知情知政,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应同联系对象联系一次。第五章 对组成人员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是哪一天召开,这样安排有何重大意义?

维.基百科!

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相差几天?为什么?

煞有介事官员派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全面、直接反映我们国家的本质,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它采用民主集中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能够把全国人民动员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国家的其他制度和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根据它产生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系统,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宪法、法律和决议、任何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和一切企事业单位以及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人民“管理自己国家的最好政治组织形式”。它代表全体人民全面地、全权地行使国家权力。 综合以上三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和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体现了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我国各族人民通过这一制度来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的高效运行,从而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也是对人民利益加以维护的根本保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决定了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必须适应国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始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才能实现人民民主专政,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在:(1)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构。(2)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有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依法行使职权。(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决定国家大事的最高权力。行使立法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决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二、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形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等管理制度,设立班组当班安全员,明确各岗位人员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安全检查责任。五、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挖掘、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油罐清洗、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临近油气管道或者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建筑物屋顶、外墙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以及道路、车库、窨井、化粪池、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集中充电、电梯、体育健身器材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发出警示,并立即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明确专人监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演练。

请问我国现在一条政策方针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通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还是由国务院决定?

你好,我国《立法法》相关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哪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根据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部分国家权力。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法律分析:1、立法权。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有

法律分析: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什么机关

类似西方国家国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什么组成

法律主观:立法权限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 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法律分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有:(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什么组成

法律分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什么

法律主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综上所述,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陕西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便于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事情况,了解全省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纳民意,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安排公民旁听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建议会议主要议程,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或在陕西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便于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条 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省公民,均可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四条 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个人直接报名申请和有关单位推荐等方式,经同意后发给旁听会议通知和旁听证。  (一)公民个人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应持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介绍信,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报名申请。  (二)有关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单位可根据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委托推荐旁听人员。第五条 领取会议旁听证的公民,应按旁听会议通知,按时参加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会议时应佩戴旁听证,在指定席位就座,并遵守《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须知》和会场纪律。第六条 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以旁听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为主,经许可后,可以旁听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第七条 旁听公民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和本省国家机关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必要时可召开旁听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各项服务工作。第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地方性法规立法公开活动,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公开,是指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案及其他与立法工作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就立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第四条 立法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循广泛、平等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第二章 立法信息公开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本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  (二)本省地方性法规案、法规草案修改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等立法文件;  (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  (四)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五)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所列立法文件还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刊登。第七条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第一项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或者调整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第二项由有关委员会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第三项、第四项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第五项由负责征求意见的有关委员会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其他事项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第八条 根据需要,下列事项可以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二)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专家咨询会的基本情况;  (三)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完成的项目情况和有关报告;  (四)其他可以公开的事项。前款规定的事项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普遍关注的内容时,可以接受公民申请旁听。  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要求和程序按照《公民旁听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关于公民旁听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实施意见》办理。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南方日报》以及广东人大网刊登。  涉及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的专题性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办,负责法规实施的相关委员会协办。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按照《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新闻发布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途径公开立法的有关事项。  广东人大网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信息公开的官方网站。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应当向公众、省人大代表、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向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三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在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第十四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还可以根据需要向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就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征求其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二、人民检察院要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加强对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款物,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等问题;加强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案件的监督,着力纠正定性明显错误或处理严重不公,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三、人民检察院要依法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各环节的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通过依法提出抗诉或按规定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四、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对人民检察院按规定提出的检察建议、意见,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相关案件并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开庭审理,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及时纠正。要会同人民检察院落实和完善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和借阅、调取审判案卷制度,建立健全再审裁判文书送达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执行法律监督等制度。  公安机关要会同人民检察院落实和完善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及时通报重大案件。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要会同人民检察院落实和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防止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既要防止消极应付,也要防止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加强协调配合,细化操作规程。六、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抓好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专业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公信力。落实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务督察,健全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活动的监督。落实和完善外部制约、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七、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保障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行政执法机关要会同人民检察院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及时移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八、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项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或提出询问、质询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定期听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监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报告;要依法受理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涉法涉诉控告、申诉,并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有什么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什么监督

法律分析: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受人民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

法律分析: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主要体现在:1、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都要在审议前或审议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如每年代表大会召开前,都要组织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为审议列入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议题做好准备。又如对审议的法律草案,都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其他方式,听取各地方、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一些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草案,还要在报纸上公布,征求全民的意见。2、采取各种办法,使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工作,使人大的工作自觉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如规定人大会议一般都公开举行,会议的主要内容都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又如在有些地方,如北京市、大连市等,普通公民经申请批准还可旁听人大会议。3、在闭会期间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通过代表视察,人大机关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申诉、控告或检举,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等,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反映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呼声。4、从法律上规定,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他们不满意的代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包括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以保障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什么?_?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机关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

法律分析: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权力。法律依据:《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由什么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什么监督

法律分析: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群众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

法律分析: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即法律监督;二是监督相关对象特别是“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即工作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受什么的监督

法律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的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是什么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权力。(高中政治必修二56页)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包括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国家内的任何事务但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室直接监督对于政协和民主党派则是通过法律来间接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由谁产生对人民负责受谁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的什么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我国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具体内容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人民代表大会对什么负责受什么监督

法律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主要体现在:1、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都要在审议前或审议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如每年代表大会召开前,都要组织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为审议列入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议题做好准备。又如对审议的法律草案,都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其他方式,听取各地方、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一些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草案,还要在报纸上公布,征求全民的意见。2、采取各种办法,使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工作,使人大的工作自觉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如规定人大会议一般都公开举行,会议的主要内容都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又如在有些地方,如北京市、大连市等,普通公民经申请批准还可旁听人大会议。3、在闭会期间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通过代表视察,人大机关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申诉、控告或检举,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等,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反映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 呼声。4、从法律上规定,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他们不满意的代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体现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的政体,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

党代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1、党代会五年一届,只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 选举中央委员会; (五) 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人代会五年一届,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一)听取和审议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批准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和批准上一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批准本年度中央预算 (四)听取和审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七)选举、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每届的第一次会议)

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是如何区分的?

1.“届”:用于定期的会议,1956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新的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但由于政治运动等原因,九大直到1969年才召开,而十大、十一大均比党章规定提前一年召开,到了1982年的十二大及以后各次党代会,才真正按“八大”确定的党章的规定,5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我们某次党代会的中央委员会议为“几届几中全会”。2.“中”:是指中共中央委员会议,如“七届二中全会”就是指七大的党代表选出来的中央委员召开的第二次中央委员会议。人大的专用名词:“几大几次会议”1.“大”:即共产党召开第几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简称。如: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即“三大”、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十五大”。2.“次”: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八大二次会议”,这里的“八大二次会议”是指参加八大的代表再次聚在北京召开的会议。因为1956年在党的八大上通过的新党章,明确每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八大也就是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1958年5月召开的“八大二次会议”。到了1992年十四大通过的新党章又明确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而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则由中央政治局召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是如何区分的?

1.“届”:用于定期的会议,1956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新的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但由于政治运动等原因,九大直到1969年才召开,而十大、十一大均比党章规定提前一年召开,到了1982年的十二大及以后各次党代会,才真正按“八大”确定的党章的规定,5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我们某次党代会的中央委员会议为“几届几中全会”。2.“中”:是指中共中央委员会议,如“七届二中全会”就是指七大的党代表选出来的中央委员召开的第二次中央委员会议。人大的专用名词:“几大几次会议”1.“大”:即共产党召开第几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简称。如: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即“三大”、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十五大”。2.“次”: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八大二次会议”,这里的“八大二次会议”是指参加八大的代表再次聚在北京召开的会议。因为1956年在党的八大上通过的新党章,明确每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八大也就是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1958年5月召开的“八大二次会议”。到了1992年十四大通过的新党章又明确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而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则由中央政治局召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党的几大和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会议吗?

人民代表大会(英文:People"s Congress,简称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党代会、三中全会,三者有什么区别?

来点通俗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是年满18岁有选举权的选民们选出来的;党代会是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员选出其成员的;三中全会或者几中全会是第几届中央全会的简称

人民代表报属于中央党报吗?

“人民代表报”不属于中央党报。“人民代表报”属人大管理的报纸,不是党报范围。

选举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

由广大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出人民代表大会成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和基本内容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和各级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其他所有国家机关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系

选举制其实就是代议制,现代民主制一般都采用代议制,代议制在西方的实践中,出现了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委员会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总统制等,人大制是其中比较有特色的一种。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由谁来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任务:补选甘肃省省长。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规定,本次会议补选省长,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实行等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四、省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并介绍情况。主席团提名和代表依法联名提名均应按应选名额提出。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得有效。五、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以各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并书面送交大会组织组汇总后,由主席团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选举办法的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六、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七、选票上须盖“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没有印章的无效。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  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八、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  内画“O”;反对的画“X”;弃权的什么都不画。另选他人的,先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X”,再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填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照委托代表的意愿填写。缺席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填票、投票。九、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副总监票人l—2人,监票人若干人,对选举进行监督。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主席团讨论,并提交各代表团讨论后,大会通过。  大会选举设总计票人1人,副总计票人l—2人,计票人若干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工作。总计票人、副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在工作人员中提名,大会主席团确定。十、选举大会会场设4个票箱。主席台上设1个,代表座区设3个,各个座区的代表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十一、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十二、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对书写模糊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十三、正式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十四、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确认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确认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十五、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有关法律决定。十六、本选举办法经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有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用什么方式投票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无记名投票这种形式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体现,有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第四十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四十一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人民代表选举方式

人民代表选举方式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包括以下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4)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提高公众的科技文化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科协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科普事业。”二、第六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科技进步发展战略,制定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要求,发布科技项目指南,制订年度科技计划,选择对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三、第八条作为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特点,在科技投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人才培养、提高职工素质和技术标准、质量指标等方面制订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扶持企业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有市场前景的产品。”四、删去第九条。五、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贸易和技术服务,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扩大出口,推动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与境外的科技界开展合作和举办科技研讨会、展示会、展览会等活动;支持企业与科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创办或联办高新技术企业。”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受理、审核、认定工作。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八、第三章标题修改为:“科技投入”。九、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其年增长幅度应高于各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市和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按同口径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和百分之三。  “财政科技经费应当主要用于对本地区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导向性科技项目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财政科技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在财政科技经费中建立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技术创新和创业辅导,资助开发高新技术,资助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十一、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企业增加对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十二、删去第十七条。十三、删去第十九条。十四、第二十条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风险投资事业,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等各类投资者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企业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十五、第二十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各级财政应逐年提高用于科普的经费。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人均不少于0.60元的科普经费,县(市)、区财政每年应参照市的标准安排人均科普经费,专项用于各地区的科技普及、宣传活动。”十六、第四章标题修改为:“科技创新与服务机构”。十七、删去第二十三条。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合理配置与调整科学技术资源,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建立高新产业和传统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研究开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服务中小企业,提高本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计划地建立现代化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加强信息资源平台建设,为科学技术信息的社会共享创造条件。”二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创办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发挥其在推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的作用。”

“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是在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来的。

“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是在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来的。 A.五B.四C.三D.二正确答案:C

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四个现代化?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个现代化即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明确的提出要实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国防的四个现代化的任务。介绍:四个现代化是建立在对“现代化”一词的理解基础之上的,而现代化主要是指现代以来一种社会和文化变迁的现象,其含义比较广泛。在经济学意义上,基本等同于工业化和资本化,强调时间与空间的分离、货币的形成和专家系统的建立,以及这些机制背后的信任机制的建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

中国人民代表制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第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第十七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中共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是哪

  中国共产党“一大”会址纪念馆位于上海市区黄陂南路374号(原法租界望志路树德里106号)。纪念馆的“一大”原址是两栋砖木结构的两层石库门楼房(上海20年代的典型民居),一栋是一大代表李汉俊的家宅,另一栋是一大代表在上海的住所——文博女校。它们的建筑风格是中西合璧式的。  “一大”的会议室是楼下的客厅,约18平方米,室内陈设均按原样仿制。雪白的墙壁,朱红的地板,窗明几净。中间放置着一张铺着白色台布的长方形会议桌,桌上放着茶杯与火柴盒架,桌周围有12只圆木凳,东、西两侧靠墙各摆着一只茶几和两把椅子,整个会场显得十分庄严。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1年7月23日至30日在这里秘密召开,各地的7个共产主义小组派出了12名代表出席,他们代表了全国的53名共产党员,这些代表是:上海代表李达,李汉俊;北京代表张国焘。刘仁静;武汉代表董必武,陈潭秋;广州代表陈公博;长沙代表毛泽东,何叔衡;济南代表王尽美,邓恩铭;旅日代表周佛海,此外包惠僧受陈独秀派遣也参加了会议。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和尼柯尔斯基列席了会议。  “一大”在上海望志路的集会,受到法租界当局的监视,7月30日会场遭到法国巡捕搜查,会议被迫中止。停会期间,代表们在李达的寓所商定,会议转移到嘉兴南湖的游船上继续举行。8月初,代表们乘火车来到嘉兴,部分代表由李达夫人王会悟带领,先到市区张家弄里鸳湖旅馆落脚休息,并托旅馆帐房雇了游船。  中共一大南湖续会在一艘中型游船上举行,这次会议议程有:审议中国共产党纲领草案;审议中国共产党宣言草案;选举中国共产党全国领导机构。会议经过认真,热烈的讨论,在南湖游船上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和《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选举了党的中央局领导机构。至此,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南湖游船上胜利闭幕。  党纲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党的名称“中国共产党”;规定党的奋斗目标是以无产阶级的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废除私有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还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党的纪律。大会还通过了关于当前实际工作的决议,确定党成立后的中心任务是组织工人阶级,领导工人运动。大会选举了党的中央机关——中央局,陈独秀任中央局书记,李达任宣传主任,张国焘任组织主任。从此,在中国出现了完全新式的、以共产主义为目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行动指南的、统一的工人阶级政党。  上海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分为两部分,一是革命历史文物展(这将是未来上海革命历史博物馆);二是一大原址。 博物馆内非常现代化,文物也非常丰富。还可以瞻仰一大代表的照片生平与根据原景复制的栩栩如生的蜡像,以及建党时的珍贵文物、文献等数百件展品,介绍了中国共产党诞生的历史过程以及成立后的革命活动。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简报标题有哪些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3、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5、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有序推进项目建设。6、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7、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集思广益出思路,献计出力谋发展。8、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9、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履行人大代表职责,认真投好神圣一票。扩展资料写作要点:会议简报通常由报头、报身(正文)、报尾三部分构成。1、报头:同其他简报一样,会议简报也有一套专门设计的固定版式。正中用醒目大字标明简报名称,报名下面要标明编印机关、印发日期、编号。简报名称可由会议名称和文种类别(简报)组成,也有的只标“会议简报”字样。编号常用括号标在标题正下方靠近标题的地方。2、报身:报身又称正文,是会议简报的主体。会议简报正文的写法,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3、报尾:报尾在简报最后一页的下方,注明主送单位或个人姓名、抄送单位、增发单位和印发份数。会议简报的编写,要求及时、简明,抓住具有指导意义、能引导会议健康发展的内容加以报道。当然,涉及各级机密事项的内容不应随意报道。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2、增加了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3、原第五条顺延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并无偿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4、原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与本市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款在“历史文化名城”之后增加“保护”二字。  5、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须经镇人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市规划区以外的,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  7、增加了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和古城风貌。”  8、原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三款,增加一、二款: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节约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机场净空及微波通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9、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  10、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在第一款“风景游览区”后增加“名胜古迹”的规定。  第二款修改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须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1、增加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12、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勘测、环境艺术装璜的,应持有关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  “申请领取城市规划设计、勘测、环境艺术装璜资格证书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3、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项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14、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和个人申领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方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建设、环保、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要点,核发《选址意见书》。”  15、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  16、原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地形图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7、原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18、原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筑到期自行拆除。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不得出租、转让、买卖。  “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先使用,后补办手续。”  19、增加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因城市规划、建设在有效期内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拆除,由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临时建筑,应无条件拆除。”  20、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合并为第一项:“(一)征用与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相连的土地时,同时代征相应的公用用地。”  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21、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原第二十二条。  22、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用地权属证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准予建设的项目,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依照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和通讯、环保、消防、卫生、文物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十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缴纳规划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规划保证金。”  删去第三款。  23、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建设工程进行以下管理:  “(一)收到建设工程开工验线申请七日内进行验线;  “(二)施工期间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必要的查验;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原有建筑应当拆除;验收合格后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24、原第十二条与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交通、通讯、供电、环境卫生、消防、排水、空中走廊以及毗邻现有建筑的通风和采光。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规定范围内,不得布置影响市容的围墙、车棚、车库、供热锅炉房、旱厕、烟囱、水塔、环保防治防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三)严禁临街设置垃圾道口和住宅楼单元出入口,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窗口的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与室外市政工程管线、铁路、河道、堤防等之间距离要符合有关规定。”  25、删去原第二十六条。  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26、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大同市规划区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标准。”  27、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依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8、原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城市雕塑、纪念性碑塔、公共园林、广告牌、宣传牌栏、灯箱、防风门斗、橱窗、建筑物立面装璜及喷泉、花坛、建筑小品等城市环境艺术工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环境艺术工程的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技术审查。”  29、增加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供水、供电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  30、原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与第三十七条合并,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占用的土地:  “(一)用地单位已撤销或者迁移且未开工建设的;  “(二)连续两年不使用的;  “(三)铁路、公路、机场等建设项目中经核准弃用的;  “(四)用地单位因建设计划变更弃用的;  “(五)擅自改变已征用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性质、用地面积的;  “(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占用土地的;  “(七)未经批准延期占用土地的。”  31、修改为:“原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占压城市道路红线范围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区、风景游览区、园林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人行便道以及地下管线的垂直地面进行建设的;  “(三)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符合本市规划区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  “(四)在主要街道两侧擅自建设围墙、车棚、车库、供热锅炉房、旱厕、烟囱、水塔、环保防治设施等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影响机场净空、微波通道以及城市现有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  “(七)在临时占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  “(八)临时建筑擅自出租、转让、买卖的。”  32、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总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一)建筑物临街设置垃圾道口、住宅楼单元出入口或者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窗口使用性质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敷设管线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城市环境艺术工程设施建设的;  “(四)建筑物与室外市政工程管线、铁路、河道、堤防等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其他建设的。”  33、增加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勘测、环境艺术装璜,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持有关资格证书进行设计、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4、原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依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本决定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依据此决定对《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台就坐的都是什么人

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列席人员,他们是: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决定邀请的列席人员,他们通常是中央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人等。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而没有表决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B,DBD。《地方组织法》第13条第l、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选项A中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含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故选项A错误。根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故选项B正确。该法第l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可见,“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大主席团召集”并非“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大主席团主持”,因为人大会议都是由主席团主持,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11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

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各自所属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县级(地市级、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21)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二、删除第八条第二款:“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及选举工作组、选民小组即行终结。届期内的有关选举工作,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负责。”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二款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二款“重新确定的代表总名额应低于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该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乡级人口总数超过九万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人口增长情况,重新确定人大代表总名额。”修改为:“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依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备案。”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驻陕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出席所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驻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单位所在的选区进行登记。”  删除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在驻地所在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第一款增加第六项:“在本选区的外来暂住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  第一款增加第七项:“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登记。”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流动人口凭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选举委员会对流动人口进行选民登记后,应当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等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本选区有选举权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监票人、计票人应在投票前查验其委托证明。”十三、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十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另行选举后,当选代表名额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不再选举。”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十六、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布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到选举日的期限,可以少于选举法规定。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组织选民充分讨论,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十七、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是什么

为正式大会做准备,确定会议程序等、主持人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座次是怎么安排

  谁该坐在人代会的主席台上?在全国人大制订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只规定了人代会的主席团坐在主席台上,那么除了主席团外,还有哪些人坐在主席台上?主席团内部又该如何安排座次的呢?  在每次人代会召开以前,都要召开预备会议,在预备会议上坐在主席台上只能是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预备会议要通过主席团名单,产生秘书长名单,并通过会议议程以及会议的注意事项。  人代会全体会议在主席台座次安排上要体现现代社会的民主精神和平等原则。在主席台上入座除了大会主席外,主席台还包括党委、政府、政协的领导和会议的特邀嘉宾等。  在人代会主席台的前排为执行主席的坐席,后排为其他人员坐席。  除了全体会议外,还有主席团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在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主席团常务主席或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坐主席台。主席台座次规则与全体会议的主席台前排座次规则基本一致,惟一的区别是,主席团常务主席或常委会主任始终处于正中间,主席团成员或常委会委员按成员或姓氏笔画排列坐次,并定期调整前后顺序,以体现主席团成员之间和常委会委员之间的平等。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不设主席台而是采取长方形或椭圆形会议座次形式,内圈为主任、秘书长和报告人,外圈为列席会议的及其他人员。主任在主位,身后不设座次,背景上方为国徽。  主席台的顺序,在人代会的主席台座次排定重点考虑因素是姓氏、级别、单位和左右顺序,以及这四个因素的先后顺序和内在顺序。  主席团常务主席或嘉宾按照行政级别高低分区或排名,高者在前,低者在后,同一级别同一单位的,除任职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任职先后排序,同一级别不同单位,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排序。人员先后顺序确定后,在排位的技术层面上,先确定主位1号,距离主位越近的席次和席位越高,距主位越远的席次和席位越低,坐次按左右依次排列。按照面向代表席的方向,如果人数为单数,中间为1,左为2,右为3,左右顺排;如果人数是双数,则以中为准,其左为1,右为2,左右顺排,有时为了突出1号,特别将排其在中间,右边的最后空一位。主席团的其他成员可能有不同的级别,如果不是正副主席或者特定的级别——例如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按照姓氏笔画,以左右左右排位.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做挂牌是用红字还是用黑字

当然是红字,国家机关嘛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条例条款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主席团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人口特多的乡、镇不超过九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第四条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下列工作:(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是:(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二)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四)将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五)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视察或调查,指导代表小组活动;(六)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七)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九)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主席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提请代表大会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因故出缺,在主席团成员中另行推选,并提请下次代表大会通过。第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受主席团委托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做好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二)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四)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五)督促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六)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不是主席组成

不一定。

人民代表大会什么时候设置人大主席团和秘书长?有时候乡镇人大主席称人大主席,有时候称人大主席团主席?

人代会每次都有主席团、秘书长。市以上人大常委会有常设的秘书长。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