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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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和融资性贸易的关系

“融资”和“贸易”的结合。“贸易融资”或“融资性贸易”事实上都是“融资”和“贸易”的结合。所谓“贸易”必然是至少有一买一卖,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上游、一个下游(当然贸易链条可以无限延长)。所谓“融资”,则范围比较宽泛,至少可包括内融性的资产管理融资、贸易融资、补偿贸易融资、项目包装融资、高新技术融资、BOT项目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融资方式,在 “贸易融资”或“融资性贸易”概念下的“融资”显然指的是基于贸易模式开展的“融资”组合。

什么叫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扩展资料:“融资性贸易”的骗局融资性贸易本质上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贸易。在逻各斯和中民飞的案件中,整个贸易链条甚至只有资金流和票据流,而没有货物流,脱实向虚,造成金融空转,严重违反中央政策。早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以借出资金赚取息差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要限期清退,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要坚决禁止。融资性贸易也引起了国资委的高度关注。2015年下半年,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课题报告,对国内融资性贸易的发展现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特点以及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及主要形式进行了分析。国资委对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2017年两会期间,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指出,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要严格禁止。2017年7月19日,国资委召开会议再次重申: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损失事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责问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性贸易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融资性贸易”骗局重重 信用证“黑金”利益链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