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阅读 / 问答 / 标签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的商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英文名称:China Real Estate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CRECC)。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是全国工商联领导下非营利性的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房地产的规范与发展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五)广泛联系国际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八)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九)承办政府及全国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一) 企业会员: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二) 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三) 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房地产及与房地产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一) 选举或免去会长、副会长。(二) 决定聘请本会创会会长、名誉会长。(三) 决定聘请本会顾问。(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联席会议。会长联席会议由创会会长、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联席会议设轮值主席,由联席会议选举产生,报全国工商联批准。轮值主席任期一般为1年。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联席会议行使职权。会长联席会议由轮值主席负责召集,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联席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轮值主席、秘书长组成。会长联席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职权。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报批准。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和办公会议;(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 负责本会的财务。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依据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3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的商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英文名称:China Real Estate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CRECC)。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是全国工商联领导下非营利性的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房地产的规范与发展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五)广泛联系国际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八)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九)承办政府及全国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一) 企业会员: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二) 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三) 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房地产及与房地产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一) 选举或免去会长、副会长。(二) 决定聘请本会创会会长、名誉会长。(三) 决定聘请本会顾问。(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联席会议。会长联席会议由创会会长、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联席会议设轮值主席,由联席会议选举产生,报全国工商联批准。轮值主席任期一般为1年。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联席会议行使职权。会长联席会议由轮值主席负责召集,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联席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轮值主席、秘书长组成。会长联席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职权。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报批准。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和办公会议;(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 负责本会的财务。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依据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3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泰国华人青年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纲   (一)定 名:本商会定名为  中文名:泰国华人青年商会  英文名:THAI YOUNG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二)宗 旨:崇敬皇上陛下丶皇后殿下以及皇室成员,遵守国家法律丶促进会员之间的友好关系丶促进正当的康乐活动丶维护会员的尊严丶促进泰中两国与国际的文化交流和经贸往来丶服务社会,为新华侨争取权益,尊敬先侨丶培养新一代华侨接班人:团结丶互助丶友爱丶民主丶创新丶发展。  (三)本会一切会务与任何政治活动无关。  (四)地 址:本商会设於  中文地址:泰国曼谷是隆路ITF大厦三十一楼门牌160/808-811号  (五)本商会成立时间:2000年7月1日(佛历二五四三年七月一日)  (六)本商会政府注册编号: 534/2544  (七)本商会注册法人代表:会长   第二章:资格 条件   (一)本商会会员必须是具有华人血统的青年。  (二)本商会会员不论性别。  (三)本商会会员必须年龄满十八周岁丶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四)本商会会员必须由一名会员介绍加入,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组织委员会批准委任。(报告执委会)  (五)本商会会员必须赞同本会宗旨丶认同本会章程丶尊重商会成员丶尊重商会机构。  (六)本商会会员必须缴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 职务   (一) 会员大会由商会全体会员组成,为本会最高之权力机构,为制定本会方针丶章程的最高组织,会长为商会最高管理者和执行者。  (二) 会员大会每年开经常会议一次(报告常年会务丶财务丶其他)如有意外,由大部份会员要求或会长召集,可举行特别“会员大会”。  (三) 商会执行委员会,每两个月举行会议一次(报告常月会务丶财务丶其他)如有意外,由大部份执委要求或会长召集,可举行特别“执委会”。  (四) 副会长会议(包括会长助理,秘书长)每月举行一次(可按情节由会长决定召集特别会议)。  (五) 常务执委会会议必要情况下由会长决定随时召集举行。(不定期举行)  (六) 本商会各项职务 商会会长一人  商会副会长若干人  商会会长助理若干人  商会秘书长一人商会副秘书长若干人  商会财务委员会主任若干人  商会稽查委员会主任若干人  商会组织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宣传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商务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文教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福利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康乐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联络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新闻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公关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医务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科技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体育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调解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艺术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资讯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海外事务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常务委员若干人  商会执行委员若干人  商会总干事一人丶干事若干人。   第四章:任期 任命   (一)商会任何职务,任期为每届二年。  (二)会长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员民主投票选举产生。  (三)副会长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长任命(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四)会长助理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长任命(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五)秘书长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长任命(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六)商会各委员会正副主任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长委任(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七)商会常务委员,由会长委任(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八)商会执行委员,由会长委任(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九)商会名誉顾问丶名誉会长丶顾问丶海外顾问丶由会长聘请(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十)商会总干事,由会长委任(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十一)商会办公厅职员,由总干事聘任(报告会长通过)。  (十二)会长全权委任曼谷以外省份商会代表处或办事处(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十三)会长全权委任海外代表处或办事处(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十四)商会选举完毕,必须90天内任命各职完毕,并举行就职仪式。       第五章:选举 权利   (一)执委会任期届满,必须在90天之前成立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完毕後选举委员会自动解散。  (三)竞选会长者,必须提前60天准备个人竞选资料丶个人档案丶提交选举委员会。  (四)选举委员会必须在选举前30天,公布全部竞选人名单和资料。  (五)选举得票最高者为商会会长(由选举委员会核准决定)。  (六)商会任何会员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会长为本商会法人代表。即为商会法律丶档的唯一签署人(除非授权其他副会长或会长助理)。  (八)副会长丶会长助理丶协助会长措理会务及秉承会长分配指定各项会务工作,遇会长出缺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暂摄会长职权。  (九)秘书长丶副秘书长负责措理及保管商会各有关档,主持执委会会议,开会时为当然纪录员,设泰文秘书长丶副泰文秘书长丶措理有关泰文文件事宜,秘书长为商会事务代表发言人。  (十)财务委员会主任:负责掌理银项丶会计及出纳丶保管财产契据事宜。  (十一)稽查委员会主任:负责调查丶审核丶审查商会会务,财务。  (十二)组织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审批会员入会丶退会登记手续。  (十三)宣传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推广本会会务计划丶宣传本会团结一致的精神丶互惠互利的优良作风。  (十四)商务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协助会员之间的商贸往来丶处理商会对内外的商务活动,接待有关商务团体,协助举办招商会丶经贸洽谈会等事项。  (十五)文教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帮助会员子女关於华文学习事务,编印有关会员子女华文教材,处理会员子女助学金和奖学金事宜。  (十六)福利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协助会员办理庆吊丶恤贫丶救灾丶赠药丶慈善丶福利工作等。  (十七)康乐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会员健康及娱乐等事宜,管理歌唱组。  (十八)联络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对内联络会员,对外联络社团及其他联络事宜。  (十九)新闻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会议会务的一切新闻,协助编制本会会讯,会刊各有关新闻材料。  (二十)公关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商会对外相关活动,商会与各团体来往业务,探讨或联络有利的会务的工作。  (廿一)医务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向会员提供有关身体健康丶医务和医疗的咨询和服务,对会员介绍宣传有益的保健医疗知识。  (廿二)科技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帮助,引导会员采用科技,先进技术丶经营丶经商丶科技调控业务丶利用先进技术管理商会之会务。  (廿三)体育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会员之间的体育活动,管理商会高尔夫球队丶篮球队的工作。  (廿四)调解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调解会员之间纠纷或争执等。  (廿五)艺术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指导会员,协助会员对艺术的认识为商会主持有意义的艺术活动,并与艺术家,艺术界有关人士进行交流。  (廿六)资讯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本会会员与外间的讯息,海外顾问丶顾问丶名誉顾问丶名誉会长等相互之讯息资讯。  (廿七)海外事务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处理本会海外代表处,办事处有关事务,为海外顾问服务,与海外顾问联络,向会员提供有关海外讯息。  (廿八)常务委员:负责提出丶讨论和实施常委会的工作。  (廿九)执行委员:负责提出丶讨论和实施执委会的工作。  (三十)总干事:负责办公厅一切管理丶事务。   第六章:会费 经费 财务   (一)会长应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二)副会长丶会长助理丶秘书长应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三)常务委员应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四)执行委员应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五)会员应缴纳会费:贰仟铢。  (六)名誉顾问丶名誉会长丶顾问丶海外顾问:免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七)经费:由会员所缴会费,赞助费支付。  (八)会费应在职务任命後90天内缴付。  (九)收支概况:每年应造表送稽查委员会主任审查,并向会员大会报告。每月应造表送稽查委员会主任审查,并向执委会报告。  (十)经费:如有不足时,向会员举行特别捐款,其奖励办法由执委会制定。  (十一)会办公厅保存流动金额最高为泰币贰万铢。  (十二)商会提款时支票由会长与财务负责人联署及加?专用章为准。  (十三)商会任何支付:会费丶经费丶财务一切费用以单据丶签字为据。  (签字人为会长或委任财务负责人或执行副会长或会长助理)   第七章:任免 退会   (一)凡因涉及刑事犯罪者丶监禁者,不可担任商会任何职务。  (二)长期生病不能工作者,不可担任商会常委以上职务。  (三)长期居住外国,不能参加商会任何会议丶任何活动者丶不可担任商会常委以上职务。  (四)不尊重商会机构丶破坏商会名誉丶不遵守商会章程丶不缴纳会费者,不可担任商会任何职务。  (五)会员如遇事故,需退出商会者,必须书面申述退会理由,由组织委员会报告执委会。   第八章:恭请聘任 名誉职务   (一)会长届满,会将恭请担任“永远名誉会长”(由执委会通过恭请)。  (二)凡关心支持商会丶对商会有特别贡献的知名人士,由执委会通过恭请为永远名誉会长。  (三)凡关心支持商会的官方人士,会将恭请担任“名誉顾问”职。  (四)凡关心支持商会丶对本商会有特别贡献者,将恭请担任“名誉会长”职。  (五)凡连任两届副会长而不再连任副会长者将恭请担任“名誉会长”职(由执委会通过聘请)。  (六)凡关心支持商会的知名人士,青年精英或对本会有特别贡献者,将恭请担任“顾问”职。  (七)凡关心支持商会的海外名流或对会有特别贡献者  第九章:修改章程及解散本会   (一) 章程如有不臻善处,按政府法规时局变化,情况需要,由执委会会议通过,可以补充,修改。  (二)解散必须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除非由於法律的原因必须解散。解散商会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方可生效。  (三)不论由於何种原因,按照大会决议有必须宣布解散时,须清理商会全部账务後,所有财产必须移交国家之公益事业或社会福利机构之法人代表。(按国家法律程式)   第十章:附则   (一)章程由执委会编制丶修改丶增补事项,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之。  (二)章程呈报政府当局备案。

广东省湖南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湖南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文为:Guangdong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第二条 本会是由湘籍人士、企业在粤投资注册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申请加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民间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推动粤湘两省的经济合作,拓展粤湘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第四条 本会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绳,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会员、服务广东、服务湖南、服务社会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整合会员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粤湘两地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反映民意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贸委的业务主管,并接受湖南省驻广州办事处的指导帮助。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东风西路156号湖天宾馆8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依法经营,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粤湘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2、组织相关粤湘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的研讨;3、促进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开辟渠道;4、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法律和业务培训,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5、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6、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湘粤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7、听取、汇集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8、支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9、承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广东省湖南商会入会原则,本商会会员均为企业会员。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单位会员:凡湘籍人士或企业在粤注册登记的企业,经审批,可成为本会会员。3、凡湘籍在粤专家、学者或知名人士提出申请,经审批,可成为本会顾问。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1、向本会秘书处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2、由会员部进行初审;3、由秘书处审议,报会长会议批准;4、会长会议批准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入会费的通知;5、发放会员牌、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3、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可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商会功能的支持和帮助;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5、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6、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3、为本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湘粤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4、接受本会交办的任务和相关事项;5、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二)、会员如超过一年时间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退会;(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会员除名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在本会刊物和网站上通报。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职能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5、决定终止事项。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事项表决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除本章程第十三条以外的一般事项,可由会长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但到会人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事项表决须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般事项会员大会可以采用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部分会员远程参会和表决。对表决事项未明确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视为赞成与会人员的多数表决意见。本会的其他会议的参会和表决均可按本款规定进行。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3、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财务状况;6、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7、决定会员的除名;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1、3、4、5、6、8、9、10项职权。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开会次数。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湘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本会各种会议;2、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3、检查理事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4、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5、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6、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2、根据会长提议,参与制定本会工作安排;3、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4、参加会长会,研究、决策商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1、主持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资料;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3、协调、联络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4、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理事会表决通过。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资金来源:1、会费;2、捐赠;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利息;5、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专职、兼职财务工作人员。实行现金与账务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深圳市商业联合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商业联合会”(简称深商联),英文译文是SHENZHE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SGCC)。第二条 深商联的性质(一)深商联是由本市流通领域各行业或专业性协会和从事商品流通业(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会展业、物流仓储业、餐饮酒店业、服务业和特种商业)及相关服务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商贸流通业行业的联合组织。(二)深商联是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第三条 深商联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一个宗旨”、(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实现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搭建商贸流通领域和谐多赢平台,改善深圳营商环境。整合国内外商贸流通领域资源为会员争取发展机会。建立城市商业信用评级体系和资信评级体系,提升商贸流通领域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建立解决商贸流通领域行业争端机制。全面推进深圳商贸流通业的改革开放,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努力提高全行业的综合竞争力。第四条 深商联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 深商联会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1802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深商联的业务范围是:(一)搭建平台,为会员企业构筑和谐多赢平台,改善深圳营商环境;(二)提升信用,为会员企业建立商业信用体系,提升行业运行质量;(三)解决争端,为会员企业建立争端解决机制,配合政府政策制定;(四)名牌培育,为会员企业推荐中国商业名牌,制定商业名牌战略;(五)科技创新,为会员企业开展商业科技创新,推介商业管理技术;(六)会展经济,为会员企业提供会议展览服务,承办各类会展项目;(七)信息速递,为会员企业传播商贸市场信息, 建立商业数据平台;(八)职业培训,为会员企业培训商业专职队伍,训练职业技术人才;(九)商贸交流,为会员企业组办商贸交流考察,拓展商贸国际合作;(十)市场规划,为会员企业组织专家考察调研,规划商业网点建设。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深商联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深圳市依法成立的从事商贸流通业及相关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二)个人会员。凡是与商贸流通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行政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深商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深商联章程;(二)有加入深商联的意愿;(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条(一)款的要求。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向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由会员部进行初审;(三) 由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会长批准;(四)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五) 会员缴纳入会费后,由秘书处代表深商联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二) 对深商联重大问题的表决权;(三) 深商联各种活动的参与权;(四) 获得深商联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五) 对深商联工作监督权;(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深商联章程,执行深商联决议;(二) 参加深商联组织的活动;(三) 完成深商联交办的任务;(四) 向深商联提供有关情况;(五) 维护深商联的合法权益;(六)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深商联的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收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深商联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确定商联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五) 选举产生理事会;(六) 决定深商联终止事宜;(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第十七条 深商联会员数量达到100家以上后将设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成员、监事和个人代表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深商联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素质好;(二)工作或经营业绩显著,在全市商贸流通业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 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十九条除第二、四项之外的有关职权。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执行副会长主持,并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深商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其它重大事务。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执行副会长,执行副会长为深商联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主持深商联日常工作,负责完成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日常事务;(二)向会长推荐秘书长任免人选,经会长同意提交理事会通过聘任;(三)代表本会签署法律文件。深商联设监事1人。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深商联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深商联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深商联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深商联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深商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深商联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市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独立会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深商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深商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商联会自行决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行业协会服务署备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深商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深商联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协会服务署备案。第四十一条 深商联终止前,须在行业协会服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深商联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深商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协会服务署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联会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邵阳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邵阳商会 ”,英文名称为“SHENZHEN 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SSCC)。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由邵阳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法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深圳、邵阳商贸交流,推动深圳、邵阳两地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蓝坤大厦919、921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及时反映会员的经商环境与正当诉求,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二)积极为会员服务,规范在深圳的邵阳籍工商户经营活动,引导会员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开拓市场,有序竞争;(三)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财会、融资、及市场拓展等服务,组织会员进行培训、经贸洽谈,科技交流等活动,为会员之间进行资源整合;(四)加强深圳市与邵阳市的经济协作与交流,为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开展工贸活动,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六)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把商会搭建成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的优秀平台;(七)加强与邵阳市有关部门和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的贸易往来、经济协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是由邵阳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法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认同本会文化;(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四)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查,并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三)全额缴纳担任本届相应职务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商会职务牌匾。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以及各种规章制度;(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中途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或罢免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七)决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多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当然成员,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设名誉会长和荣誉会长若干人。名誉会长经会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上届及之前历届会长为本会当然的荣誉会长。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3年,最多可连任2届。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全体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检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进行年度检查。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东莞湖南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东莞市湖南商会,英文名为Hunan Province, Dongguan City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名缩写为“DHCC”。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南省籍人士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的业务,推动两地经贸合作和发展。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以拓展莞湘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共同参与泛珠三角州区域合作、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服务东莞、服务湖南、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及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第六条 本会设址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将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利用各方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莞湘两地经济发展、信息沟通、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协调在莞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2、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3、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4、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5、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6、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7、为优秀会员做好政治上的推荐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湖南省籍人士在东莞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九条 我会可以以团体会员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出入会申请;(二) 填写入会申请表;(三) 本会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察,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审核;(四) 发给会员证;(五) 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自由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理论文章,为莞XX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第十四条 本会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必须为湖南省籍人士,在东莞市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的产生程序:由会员推荐——由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由商会秘书处与被推荐人沟通并征得对方同意——报理事会研究决定——由商会颁发聘书聘任。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15万元;(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8万元;(三)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3万元;(四)理事及顾问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万元;(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3千元。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八条 会员的除名: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深圳市信宜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信宜商会”。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信宜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敦睦乡谊、沟通乡情、互贺共勉、共架桥梁、互通信息、合作共赢。”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第六条 本会地址:深圳市桃源街道办福光股份公司大楼2楼218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加强信宜各界与深圳的信宜籍知名人士和信宜人在深圳创办的企业的沟通联系,为家乡建设提供科技、经济信息,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二)加强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相互帮助,共谋发展;(三)为会员提供科技、经济、管理、教育培训、就业、市场开拓、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和帮助;(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科技、经济和文体活动,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五)宣传家乡社会经济建设的成果,宣传深圳信宜籍知名人士和信宜人在深圳创办的企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六)承办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会员委托的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凡由信宜籍人士在深圳投资兴办的各类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并经本会会长批准;(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享受会员之间提供的帮助和支持;(六)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办本会委托的事项;;(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员会费一届缴纳1000元;(二)理事会费一届缴纳5000元;(三)副会长会费一届缴纳20000元。(四)常务副会长和监事长一届缴纳100000元。(五)会长会费一届150000元(人民币)。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中途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及会长批准,可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具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会员公告。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为:理事会成员为会员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其余名额,由秘书处根据信宜行政区域及会员数量按比例分到各镇区办事处,由各镇区办事处负责组织会员会议产生,最后由秘书长汇总审核并报会长审定。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七)决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三)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九)决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十一)决定和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常务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2/3以上的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常务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常务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常务会议。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3年,最多可连任2届。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常务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常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和增补监事的,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和增补常务理事成员的,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和增补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收资收益;(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第四十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全体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度检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或离任审计。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进行年度检查;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会第一届卸任会长,确立为本会“创会会长”。以后历届卸任会长,经常务理事会评议通过后可授予“永久名誉会长”荣誉。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义乌温州商会成立大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义乌市温州商会(以下间称商会)英文译名为(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Yiwu City,)。第二条 本会是由温州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义乌市经商办企业,经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义乌、温州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义乌市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单位为义乌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登记管理部门为义乌市民政局。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义乌市。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义乌市稠州北路999号国贸大厦505。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二)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义乌市民政局备案。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持有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六)按期缴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出入会申请;(二)填写入会申请表;(三)由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四)发给会员证;(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六)自由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但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五分之三;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制订或修改章程;(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七)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十)决定终止事宜;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义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十)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主席;(十一)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主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第二十八条 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第三十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监事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主席、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常务副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主席、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主席、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务。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理事会聘任。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五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副会长、监事主席、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常务副会长、监事主席、秘书长应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义乌市民政局备案。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表决。本会会长在任期内不称职的,有三分之一的理事可以提出罢免的动议,罢免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参加,会议由执行会长主持,须有一半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生效。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义乌市民政局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第五章内部管理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按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主席、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开办银行账号,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经过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义乌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7天向义乌市民政局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义乌市民政局审查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义乌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义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义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义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义乌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荷兰中国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注册名称、地点和年限1 本商会定名为:“荷兰中国商会”,简称为“荷中商会”;2 本商会会址设在海牙市;3 本商会的注册是无限期的。第二章 宗旨本会是为了加强和促进中荷两国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等诸多领域的关系和合作。第三章 任务为了实现社会的宗旨,本会将努力进行以下工作:1 为中荷双方的个人、公司、公共和半公共团体及其它机构提供相互联系接触的机会;2 促成中荷双方代表团和个人的互访交流;3 收集、整理、提供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等领域的信息;4 从广义上讲,进行其他有助于达到商会宗旨的合法活动。第四章 经费本会经费来源将包括:1 会员费,收费标准开根据具体情况由理事会决定;2 入会费;3 政府补贴和其他赞助与捐助;4 馈赠、遗产和遗赠;5 有偿服务费和自然增长的基金利息;6 所有其他收入。财务主管将记录商会所有财政收支。第五章 会员1 本会有名誉会员和会员;2 名誉会员是那些对商会有特殊贡献的人,由会员大会选定;3 会员:凡赞同、遵守本会章程并执行本会任务的个人、合法企事业均可成为会员;4 本章程所指的“单一会员”,“全体会员”和“会员资格”,是指正常的个人和合法的企事业,除非特别指出其他解释;5 会员和捐助人除了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没有其他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 会员的入会条件1 名誉会员由会员大会指定;2 会员资格由理事会决定。如果申请入会没有得到理事会的许可,可由会员大会进一步审议。入会条件在本会内部规定中将进一步说明。3 理事会将对会员、名誉会员和捐助人的个人资料做档案记录。第七章 终止会员资格1 终止会员资格的条件:a. 会员死亡或公司解散。b. 会员个人声明退会。c. 本会发出终止会员的通知。d. 开除。2 会员本人提出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前四周交给商会秘书。商会秘书须在八天之内通知欲退会会员收到其退会申请。如果退会申请没有及时递交,会员资格将继续保留。至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除非理事会决定取消该会员资格。会员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立即终止会员资格:a. 在年限会员权利或增加会员义务的新决定颁布一个月资之内,如果会员拒绝接受新决定,不用提出申请即可终止资格。b. 在通知会员商会转为其他合法形式或合并的一个月之内。3 下述情况下,理事会有权代表商会终止会员资格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前四周通知会员:(如果会员在六个月之内,在多次书面要求后,仍不履行经济方面的义务); 如果会员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会员要求。通知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原因。通知发出后立即生效。4 如果会员不遵守章程,规章制度和决议或无理损害商会,可被开除出会。理事将做出开除的决定并将决定和原因尽快通知本人。被开除的人在一个月之内有权相会员大会上诉。在此期间,会员资格暂终止。5 如果会员资格在财政年度监督任何时候终止,无论什么原因,多要交全年的会费,理事会做出特殊决定开除。第八章 理事会1 理事会由至少三个成年人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任命。所有会员多有资格成为理事会会员。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其中至少有三个人为常务理事,包括会长,秘书长,秘书长和财务主管。秘书长和财务主管可由一人承担。第一界理事会例外。2 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其中至少有三个人为常务理事,包括会长,秘书长和财务主管。秘书长和财务主管可由一人承担,第一届理事会例外。3 在任何时候会员大会有权解散或暂停理事会的工作。只要全体四分之三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即生效。但如果在三个月之内没有做出最终决定,则解散或暂停的期限终止。4 被终止的理事会成员不能恢复原职。5 如果理事会有人员空缺,不论空缺的原因如何,其他的理事会成员将继续组成合法的理事会,这不违反章程第11章第二条。6 由会员大会决定如何填补理事会空缺。7 辞职的理事会成员如果符合条件,可被推选为下一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如果连续三届当选理事会成员,这需要由大会四分之三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第九章 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决议1 会长在任何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当两个理事会成员书面要求开会并提出讨论的内容时,可召开理事会会议。2 对理事会会议,本会的内部细则可包括:会议通知要求,会议程序规定,对除理事会成员外其他与会人员的规定,。3 不论是否符合本章程或内部细则所规定的会议召集和举行要求,如果理事会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并全票通过某相决议即可被采纳。4 会长任会议主席。如果会长缺席,从理事会 成员中选出一人主持会议。5 秘书长或主席指定的人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由主席和秘书长二人核实并签字。6 如果大都数成员出席了会议,通过的决议则有效。理事会成员也可以让其他理事成员代表自己,但需得到主席的认可。一个理事会成员也可以代表理事会中的一个人。7 如果所有的理事会成员书面(如使用传真,电报等)表示同意某项决议,也可以不通会议做出决议。秘书长写出有关决议的报告,附加上成员的书面意见,交主席审阅签字。8 每一个理事会成员多有表决权 。大多数表决权通过,即表示决议通过,除非规定更多的大多数。如果表决不分胜负,决议被认为被通过。9 人选采取不记名投票形式。缺席投票无效。10 对人选外其他决议的投票,可以口头的形式。表决前,会议主席或其他有投票资格的人应明确选举形式。11 选举中的会议执行主席解决,除非本章程中写明有其他解决方式。第十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义务1 本章程限定的范围之内,理事会负责商会的工作。理事会可授权常务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制定工作细则。理事会根据情况可随时修改或撤销工作细则。2 理事会可组成和授权委员会以执行特殊的任务。3 理事会无权获得和转让商会的财产。理事会只是作为保证人或债务人的联合体,或为第三者提供担保。第十一章 代表权1 理事会在法律上和其他方面代表商会。2 两名理事会成员也有代表商会,特别是主席和秘书长或财务主管。3 如涉及本章程第十章第3条,理事会不仅有权签订协议,而且在协议中代表商会。4 理事会的授权成员之一可以委托书的形式授权其他任一理事在一定范围之内代表商会。第十二章 会员大会1 法律和本章程中凡不授予理事会的权利将授权会员大会。2 商务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之内,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年会”)。3 年会上,理事会对上一年的工作做出总结,提交大会财政报告并给与解释。年度财政报告须由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如果其中一人未签字,必须说明理由。4 年度财政报告在年会上须经绝大多数有效表决方能通过。通过后,理事会即完成了上一年度的任务。5 年会将选出新的理事会成员,并成立由至少两名非理事会成员组成的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在下一届年会上将做出理事会新的财政管理报告。6 理事会有责任提供给经济委员会所有的信息,并给予委员会查阅帐目和档案的权利。7 理事会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可召开会员大会。当有十分之一的会员向理事会书面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并提出具体讨论的事宜,也可召开会员大会。8 对第七条中所述的后一中情况,理事会将在收到开会建议的四周之内召开会员大会。如果理事会没有召开会员会议,会员有权自己召开会议,这符合第十二章第2条。9 理事会需在召开会员大会前至少十四天发出书面通知,通知须说明开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将直接发到每个会员在商会注册的地址。10 不论是否符合本章程或内部细则所规定的会议召集和举行要求,如果商会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并全体通过某项决议,决议即可被采纳。11 会长主持会员大会。如果会长缺席,应从理事会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大会主席。12 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则按照本会内部工作细则的要求。13 商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可规定更为详细的管理会员大会的要求。第十三章 参加会员大会的资格和选举权1 所有商会会员,所有捐助人,均可参加会员大会。终止会员资格但尚未提交会员大会讨论的会员和理事会成员,或终止会员资格且准备经本次大会讨论的会员允许参加会员大会。这些会员在大会上也有发言权。每个会员在大会上都有投票选举权。2 会员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会员代表自己逃票选举。3 会员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会员代表自己投票选举。4 名誉会员可投建议票。5 非会员参加会员大会的资格应由会员大会决定。第十四章 会员大会的决议程序1 所有会员大会的决议需经多数表决,除非本章程或法律有其他要求。2 非人事选举,可以口头形式表决。人事选举,须经书面形式表决。3 弃权和无效票不做计算。如果赞同票和反对票相同,则决议没有通过。4 大会主席将解决投票选举中出现的争议,除非本章程中特别提出解决争议的办法。5 如果主席的意见遭到异议,当大多数会员要求时,需重新投票。如果选举没有经过投票,当一人提出要求时,需重新投票。新的选举将取代原来的选举。第十五章 商会的财政年度本商会的财政年度与旧历年一致。第十六章 内部规章制度1 理事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内部的规章制度。2 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和本章程。3 十八章和第九章也适用于内部规章制度的采用,修正和取消。第十七章 常务理事会和助理1 理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常务理事,主管商会并根据需要给予相应的职务。2 商务理事会应承担理事会委派的责任。3 商务理事会的助理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指定。4 理事会可决定并发布聘用商务理事会的待遇,期限,条件和责任,则参考商务理事会的推荐,并由理事会决定和发布。5 理事会可按雇佣合同或责任的要求,根据商务理事会的建议,终止或解除商务理事会的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依据,可按照有关的制度或法律。6 理事会可按照雇佣合同和责任的要求,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建议,终止或解除商务理事助理的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依据,可依照有关的制度和法律。7 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助理对常务理事负责。常务理事可以参加理事会议。8 理事会应听取常务理事会对商会方针,政策的建议和意见。9 有关预算,年度财政报告,修改章程,债务等事宜,须听取常务理事的意见。第十八章 顾问委员会理事会可指定由至少三人组成的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在所有事物上给理事会帮助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不必为本会会员,但需是中国或荷兰相关组织中的杰出人物.第十九章 修改章程1 对本章程的任何修改将由会员大会做出决定。事先在会议通知中将修改章程列入大会的议事日程。会议按照本章程第十二章进行。2 修改章程的决议在专门召开的会议大会上,需经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表决方能通过,而且需要有至少五分之四的有投票资格的会员参加此次会议。如果法定人数不够,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八天后的一个月之内再举行第二次会议大会。在第二次会议上,不论有多少会员参加了会议,只要有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表决,决议即通过。3 修改后的决议经过公证并在公证书中声明已做修改方能有效。每一个理事会的成员有权起草修改声明。理事会成员需将修改的原稿,修改后的章程和商会的注册文件保存在本会办公室所在地的荷兰商会。第二十章 解散和清算1 解散商会的决定在专门召开的会员大会上,需经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表决方能通过,而且需要有至少五分之四的有投票资格的会员参加此次会议。第十九章(1)和(2)有关召开解散商会的会议。2 商会宣布解散后,如果需要处理和清算财产,债务则商会继续存在。3 清算工作由理事会进行。4 对清算人的选定需要按照有关对理事会成员指定,终止,解除和管理的条款进行。清算人和理事会成员在执行清算任务时,有同样的权力,责任和义务。5 清算人需将商会的解散和清算人的个人资料按照第十九章 (3)的规定登记。6 在将商会财产付给债权人后,清算人可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会员大会指定的人或商会成员。7 当商会或清算人确认商会没有任何财产时,商会即停止存在。清算人需将此事实按照第十九章第3条的规定登记。8 清算工作结束后,帐目和记录将由清算人中最年轻的一位保存十年。第二十一章 最后条款本章程所有未提到事项,内部规章制度或法律都由理事会决定。除按照第八章 (2)的规定外,第一届指定的理事会成员将:1 公证成为主席;2 公证成为秘书长;3 公证成为财务主管。本章程于1999年9月8日,经公证和在荷兰注册生效。

陕西省广东商会的商会章程

陕西省广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陕西省广东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Shanxi Province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广东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陕西省投资兴办,经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经贸合作为目的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围绕西部大开发,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坚持“热诚服务粤商、传承家乡情缘、构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以增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驻西北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陕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七)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会员须为广东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陕西省投资兴办,持有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者(包括与广东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在陕西投资的国内外企业)。本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四)自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自觉按商会规定缴纳会费;  (六)遵守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会员入会申请由本会会员发展部初审;会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缴交当年会费,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会牵头实施的合作项目有优先参与权;  (五)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三条 会费按年度计算缴交,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会员缴交本年度会费的时间。在3月31日前会员如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交会费时,可提前30天向商会提出缓交或分期缴交会费的书面申请,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缓交或分期缴交。无故或蓄意不缴纳会费者,按本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当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审议,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  (七)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会议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选举方式: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其他表决可采用举手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审议案;  (二)提交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审议案;  (三)选举或补选常务理事;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审议;  (六)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七)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二)聘任或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商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和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通报。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不得兼任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职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和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或罢免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四)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按本章程规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解决或处理商会日常重要事务;  (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商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薪酬待遇的确定;  (三)处理应急及其他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通报。  第四十六条 商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延迟换届不得超过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聘任制。  第四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商会财务制度规定对商会的财务收支审批;  (五)代表商会出席会议和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参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策;  (二)会长不在时,由会长授权主持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职能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编制商会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协调和指导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五)对商会职能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名与评价,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二条 本会届中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常务理事的,原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可在30天内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经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1)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五十三条 本会届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监事的变更: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在30天内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经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资格。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1)增补副会长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副会长的,由副会长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同意后,由会员大会确认,向全体会员通报;  (3)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要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三)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监事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确定候选人(可另推荐),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审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会员大会通过执行会长、监事长变更后,要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以上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罢免:  (一)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商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二)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三)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罢免建议须得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罢免建议通过后应于会后30天内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等职务,聘请关心和支持商会工作、热心为粤商服务的各方知名人士担任商会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职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换届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商会换届工作:  (一)向会员大会提交换届大会议程;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商会机构选举办法(包括差额选举及选举方式等内容);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经本届理事会通过的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的候选人名单(含3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的候选人);  (四)对各候选人资格审查,并在换届会员大会上说明对各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和推荐情况;  (五)组织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商会理事会,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七)如理事会成员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时,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不能兼任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商会常务理事会;  (八)由监事长、监事组成商会监事会。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会应于每年按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七十一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进行界定。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主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经陕西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后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福建商会的商会章程

天津福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福建商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是由在津闽籍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自愿组成,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商会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利于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利于加强闽籍企业与天津各界的联系,为振兴两地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为:天津市东丽区新中工业开发区闽中路68号。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并协助当地各级政府作好综合治理工作”为主要职责。2、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咨询、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推动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3、组织会员参加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表彰为天津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先进会员。4、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要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5、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6、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闽津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为企业联合经商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7、接受闽津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经营方面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8、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第二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凡在天津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福建的工商企业,经营稳定、信誉较好均可申请加入本会;2、拥护本会章程;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4、无论从事哪种行业,无论企业大小都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5、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办理入会登记手续;4、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6、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7、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2、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5、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6、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知: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2、会员在一年之内不交纳本年度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 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处理,同时,不论其在会内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商会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3人,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应由理事之外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法懂财务的5人组成(含5人以上单数),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5年,期满可连任,最多不超过二届。第二十二条: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遵守法规的情况。第二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7、热心于本会工作。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需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利息;5、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局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生效。2013天津闽商投资发展高峰对话日前隆重举行2013年1月5日下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驻津办事处和我商会主办,凤凰卫视、《凤凰周刊》协办的“天津闽商投资发展高峰对话”在津利华大酒店隆重举行。本次活动特邀凤凰卫视资深评论员何亮亮为嘉宾,与来自津、闽政商界的精英探讨闽商在津发展的辉煌未来。

山东省江苏商会的商会章程

山东省江苏商会章程(山东省江苏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 2009年4月26日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山东省江苏商会是由在鲁投资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江苏省企业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二条 山东省江苏商会是党和政府管理江苏在鲁企业的助手,是党、政领导人联系江苏企业家的桥梁,是纵横协调江苏在鲁企业的枢纽,是维护在鲁苏商合法权益的代表,是苏籍企业家在山东创业、发展的“家园”。第三条 山东省江苏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切实履行服务企业和企业家的职责;团结、组织、教育、引导、激励会员爱党爱国、敬业奉献、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团结协作、共同进步、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为繁荣鲁苏经济和落实富民兴鲁、富民强苏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第四条 山东省江苏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济南市马鞍山路2号南郊宾馆俱乐部三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主要从事以下业务:(一) 定期组织讲座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法则,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树立在鲁江苏企业和企业家的良好形象。(二) 有计划地进行考察活动,组织会员学习先进的经营管理营销经验,开拓视野、转变观念,实现企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 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流会、展销会、交易会和项目洽谈会等活动,配合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以商带商活动,大力推进鲁、苏两省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四) 举办实体,为会员提供企业诊断、融资牵线、投资理财、人才招聘、票务代购、商标注册代办和法律、技术、信息咨询等有偿性服务。(五) 加强与省内外工商社团及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业务交流,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来鲁或回苏创业,为山东经济建设和江苏建设海峡两岸经济区作贡献。(六) 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关系,疏通业务渠道,为会员排忧解难。(七) 引导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慈善活动,认真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八) 编辑出版会刊,创办网站,推进会员企业文化建设,并协调媒体宣传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和经验,扩大会员在山东、江苏和全国的影响。(九) 积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商会设单位会员。在山东省投资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江苏籍企业等法人,可以申请加入山东省江苏商会。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三) 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四) 自愿加入本会。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审查后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五) 要求本会协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决议;(二) 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六) 向本会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实行会员年审制度,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发展与终止事宜;(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或授权代表)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及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八、九项职权。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另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人。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活动能力;(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五)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三) 决定和批准财务、资产管理和使用;(四) 代表本会签署文件。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在会长办公会议的指导下主持和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待遇。(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二) 列席理事会;(三) 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四) 监督商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报经理事会同意,对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五) 对违反本会纪律的会员及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监督其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以保障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会员进行法律宣传、咨询、服务,听取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涉法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按规定收取的会费;(二) 企业及个人的赞助和捐赠;(三) 政府的资助;(四) 在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和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银行利息。第三十三条 本会参照国家社团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差旅费、办公场地租赁费和水电费、会务费、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费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等。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 年度开支由财务部门编制预算,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所有支出经会长审签后方可入账,超过1万元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政府资助、企业和个人捐赠的资产,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有关人员的劳务补贴、交通、通讯费用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审议过的章程,须在十五日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2009年4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山东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海南省山东商会(HSBA:Hainan province Shandong Business Association)第二条 性质:海南省山东商会是山东人在海南投资合作发展的平台,由山东籍人在海南省范围内投资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山东工商企业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联合组织,是经海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并由鲁琼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非营利性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山东驻琼企业、工商户服务,加强山东驻琼工商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山东驻琼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山东工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山东工商企业在琼的信誉,树立山东人的良好形象,为促进鲁、琼两地的经济技术交流和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山东工商企业来海南发展,并成为鲁、琼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海南省山东商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四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南省商务厅,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的办公地址在海口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的业务范围:(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山东工商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山东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二)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山东工商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援助服务。(三) 组织协调山东工商企业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项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和引导更多的山东工商企业来海南投资发展。(四) 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五) 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会员财会制度、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六)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信息会,组织会员出国(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山东工商企业的整体优势。(七) 组织山东工商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参与和开发有益于提高山东工商企业整体地位事项,树立山东工商企业的良好形象。开展会员之间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拓展商机。(八)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海南省山东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海南各市县注册登记的以山东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会员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牌。会员如果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由本会筹备组经过充会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以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单位若干人。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具有热心为山东驻琼工商企业服务的贡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精神;(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作为本会最高核心领导层,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决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权限以外的各项事宜。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3/4以上会长与常务副会长、监事会主任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监事会主任2/3以上表决方可生效。重大事项必须交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执行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四)、决定本会相关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商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作好分管工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常务理事会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重新选举。(二)、监督本会的各项管理及其它相关活动。(三)、监事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监事会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不论来源于捐献或赞助都属本会所有,必须建账立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30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福建商会的商会章程

《陕西省福建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福建商会。第二条 本会为在陕闽籍企业和工商界人士自愿加入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商会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02号君诚国际酒店12楼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企业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增进福建在陕企业间的联络与交流,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促进闽陕两省经济合作、交流与发展。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努力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第二章 商会任务第八条 开展福建在陕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提高企业素质、交流在陕开发建设、投资经营的经验,形成本商会内部各行业的优势互补,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树立在陕福建企业的整体良好形象。第九条 为在陕福建企业提供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信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十条 协助陕西省有关部门对各在陕企业进行遵纪守法、安定团结、安全生产、守法经营等方面的教育。第十一条 每年根据需要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招商会;组织会员在国内或国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企业对外拓展业务,寻找项目,提供商机。第十二条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第十三条 开展福建与陕西的横向经济协作与文化交流,争取联络海内外及福建企业、个人来陕投资,达到陕西和福建经济的互补和共同发展,承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十四条 本会均为团体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福建省在陕设立的各类社会组织;四、福建籍在陕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工商界人士;五、守法经营,业绩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六、热爱商会,互帮互助,积极参与商会各项活动;七、未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正式的入会申请;二、 经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 会员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商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商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符合商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二、会员义务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本会会费每年交纳一次,具体时间为:当届会员大会召开时一次性交纳。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九条 会员非自愿性退会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取消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等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应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最终产生。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会;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通过重要决议;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七、其它注意事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全体商会会员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专职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二届。本会聘请陕西、福建的有关领导及知名企业家担任永远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二、选举或罢免秘书长;三、对本会日常工作进行集体领导;四、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五、委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六、提出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七、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八、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本会的一般性变更;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十一、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二、其它职责。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委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执委会职责:(一) 执行理事会决定;(二)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三) 确定需要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四) 委任副秘书长,批准吸收新会员;(五) 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会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六) 领导商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七) 讨论研究其他重要事项;(八) 执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定需要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第二十七条 会议制度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值班副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当月值班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研究决定当月各项事宜。二、执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1、会员交纳的会费;2、企业单位和个人向商会提供的捐赠;3、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请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补充关于《会费、捐赠费、赞助费收支管理办法》条例;4、其它合法服务活动收入;5、经费用于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添置必要用品;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及日常管理费用。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 变更程序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 终止程序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改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陕西省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 年 12 月3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第三十六条 其它必要事项。

商会章程和商会的制度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商会章程是指商会依法制定的、规定商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商会必备的规定商会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商会制度是指要求商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福建省湖北商会的商会章程

福建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商会名称:福建省湖北商会 (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JIAN英文缩写:FJHBCC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闽湖北籍人士出资或参与出资设立的各类工商企业 及在闽湖北籍企业家、职业经理人、高层商务人士、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强化鄂闽交流、增进两省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鄂闽经济发展做贡献,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联谊乡音感情、搭建服务平台、推动信息交流、促进共同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 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福建省福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 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会员依法经营;(二) 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利,协助会员协调与社会的关系;(三) 团结联络会员,推动福建与湖北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四) 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强化会员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促进会员科学持续发展;(五) 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六) 为会员联络提供科技、经济、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评估、管理、融资等信息咨询服务;(七) 开展会员及乡亲联谊活动;(八) 为鄂闽两地经贸交流及人员往来提供后勤支持及力所能及的接待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符合本会性质。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团体会员提交本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证照,个人会员提交本人简历及有关证书;(三) 申请入会须有两名会员推荐介绍;(四) 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五) 由理事会颁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信息。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拒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恶意诋毁本会形象或损害本会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谴责并予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三) 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 决定终止事宜;(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除(二)、(四)款外的职权。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采用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决议须经2/3以上会长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综合素质高;(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 身体健康、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热心本会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五)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五)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二) 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三)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五) 拟定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六) 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及理财收入;(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 3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德市上海商会的商会章程

宁德市上海商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宁德市上海商会。英文名称为Ningde Chameber of Commerce at Shanghai (NCCS)第二条 本会是经宁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宁德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由宁德籍投资者在沪兴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改革开放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广泛团结宁德在沪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企业间的横向联系,努力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促进沪宁两地经济发展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德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及宁德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福建省宁德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宣传、贯彻我国改革开放和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引导会员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二)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了解会员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和政府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三)通过内引外联和有关投资贸易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发展生产。举办适应会员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不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科技含量;(四)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加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五)加强与海内工商社团和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推进与国际商会接轨的进程;(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经贸活动,加强宁德与上海的联系,促进宁沪两地经济共同发展;(七)组织会员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积极开展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感情,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及时为会员排忧解难;(八)办好商会会刊,及时交流商会活动信息;(九)办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企业会员指由宁德籍人士投资,在上海市内依法建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人会员系指宁德籍在沪从事与经济有关活动的人士。团体会员系指宁德市各县市区在沪商会组织。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讲信誉、善经营、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一)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二)提交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三)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四)由会长办公会议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要求维护合法权益;(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按时交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三)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企业会员失去法人资格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的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商会的重大事情,情况特殊地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推荐,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五章 监事会第三十一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因故缺额,由所在单位新任负责人接替。监事会成员最多不超过9名。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二)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三)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四)列席理事会会议;(五)拟订、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六)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章 经 费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一)会费(收费标准由理事会另行制定);(二)赞助;(三)投资、创办经济实体收入;商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财物和会计法规、政策,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和审核。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商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宁德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并按法定程序处理好善后事宜后,向宁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英文名称:Henan Hous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HHIA)。第二条 本会是河南省非公有制、非流通领域从事房地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河南省房地产业的规范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工商联、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地产企业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引导企业回报社会,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二)建立与政府部门沟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三)积极为政府、社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四)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五)广泛联系国际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六)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房地产业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房地产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证,提供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组织行业学习、考察,提高房地产业及相关行业水平;(七)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八)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九)组织会员参加河南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一)企业会员: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房地产及与房地产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四)单位会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信誉良好,无不良市场经营行为记录,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总开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具备三级以上开发资质、企业成立满两年以上。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包括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随之自动取消。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常务理事会;(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并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程序,由会长联系会议酝酿人选,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提交商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和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其它有关事项。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及有关部门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创办经济实体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行业企业薪酬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标准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经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工商联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0年3月18日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的商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英文名称为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Commerce,Beautyculture&Cosmetics Chamber(缩写为CBC),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非营利性的美容化妆品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章程,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章程。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美容化妆品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作出贡献。本会由全国工商联批准成立,接受全国工商联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地址:北京市。 第一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第二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第三条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第四条 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第六条 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第七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工商联开展的活动。第八条 承办全国工商联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本行业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二)本行业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三)本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本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产生理事会;(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条件允许时,可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结果须报全国工商联批准。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它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讨论研究本会主要工作事项;(三)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负责本会的财务。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三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换届时,新提名副会长应占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副会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议确认。第二十九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会长、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商会下设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四)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确定。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大会追认。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全国工商联指派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未经全国工商联许可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工商联的商会章程

总则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相统一的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本会按照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教育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第一章职能与任务第一条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第二条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第三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和工会建设。第四条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第五条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第六条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七条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开展促进经贸合作和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国家扩大对外开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第八条加强自身建设,体现特色,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增强凝聚力。第九条依法加强会产管理。第十条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第二章会员第十一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三)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十二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第十三条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第十五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六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五)接受本会监督;(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第三章组织第十七条本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组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设置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为基层组织。第十八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第二十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二)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三)选举执行委员会;(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还负有修改章程的职责。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十四条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要承担委员的责任,履行委员的义务:(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三)热爱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四)执行工商业联合会的各项决议;(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二)讨论研究本会方针任务;(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及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会务。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本级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第二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第二十九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第三十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第三十一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业联合会也是当地民间商会组织。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业联合会专职副主席、上一届工商业联合会部分兼职副主席和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民间商会组织的副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第四章工作人员第三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第三十三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业联合会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增强工作能力;(三)坚持求真务实,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善于团结共事;(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第五章会徽第三十四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第三十五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为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昆山安徽商会的商会章程

昆山市安徽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昆山市安徽商会。英文名是Anhui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Kunshan,缩写ACCK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安徽籍人士在昆山注册投资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是昆山市域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促进皖、昆两地经济发展,团结协作、合作多赢”为宗旨,发扬徽商“贾道儒行、厚德载物”之精神,继承徽商“诚实守信、互助合作”之传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进两地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达成资源共享,用热血奉献昆山,以真诚回报家乡。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昆山市同丰路金色港湾C-6。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二)为会员搭建互相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昆山市的经济、贸易、文化等有益活动;(三)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五)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六)组织会员参加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八)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0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届中调整;(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决定理事的届中调整;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九)领导本团体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前届会长卸任后,可聘为本团体的名誉职务。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市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12 月24 日会员大会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安徽商会的商会章程

重庆市安徽商会章程(二OO七年元月十八日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重庆市安徽商会。英文译名为Anhui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缩写A.C.C.C。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是由渝皖籍工商业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在渝皖籍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单位团结一致,努力为国家的社会发展、政治经济建设建言献策、出资出力。本商会竭诚为会员服务,积极提供产业经济和教育、科研信息;提供商机; 提供科研、教研机会; 提供经济合作与产业发展的平台;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咨询;提供权益保护措施;提供相关持续发展和规模发展的理论和指导意见;使商会成为重庆徽商之家,成为会员与商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两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商情互动的纽带。 努力把在渝徽商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在渝徽商的奋力崛起。本商会充分利用优秀的徽文化、传统的徽商美德和皖籍人才资源,为重庆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做贡献。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和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暂设在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2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一)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二)积极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协调、教育培训,提供商机和其他各种机会,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三)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四)开展与当地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协作,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五)开展渝皖两地经济互动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六)建立商会活动场所、信息平台、物流枢纽,开展徽文化与徽商文化的研究与传播,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皖籍在渝的工商业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其他相关业界的合资机构、民营机构及皖籍机构驻渝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等。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三)在本商会的相关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取得相关资质、资格证明。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二)由本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查通过;(三)发给会员证;(四)以适当的方式公布。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四)积极谏言献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会;(二)严重违反商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三)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的。第十三条 对注销会员资格的,收回会员证,并停止一切对其服务的工作。如需服务,将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用。第十四条 对自愿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的,须在退会二年以后才能重新入会。重新入会按第九条入会程序从严考核,其中拖欠会费的须补齐所欠会费方可重新入会。第十五条 本商会邀请热心于本商会工作的在渝皖籍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名誉会员。其中,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颁发聘书;名誉会员与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同义务。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提前或延后,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注销;(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限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四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决定和处理商会重要工作和问题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热心于本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四)德才兼备;(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常务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主持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列席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其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和岗位变动,可由其所在会员单位提出新的代表接替其职务,并报理事会批准。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三)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在常务副会长协助下,授权行使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五)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行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有关重要工作,在会长外出或离职其间,代行会长的职权;(二)参加会长办公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参加常务副会长碰头会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重要工作;(三)按照会长办公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参与商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管理等工作。(四)行使副会长的其他各项职权。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赞助和捐赠;(三)利息;(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第四十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限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7年元月18日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施行。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湖北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NAN缩 写:HBCCHN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籍在湖南省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介服务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为本、服务至上。加强在湘湖北籍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湖南省以及其他各省(市、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反映在湘湖北籍企业的合法诉求,促进湘鄂两地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登记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政议政;(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七)加强与国内乃至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业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九)办好本商会兴办的服务事业;(十)组织会员参加长沙市工商联或湖南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十一)承办湖南省委、省政府及湖南省工商联委托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为湖北籍企业和人士在湘投资兴办的、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湖北省驻湘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与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3、愿意承担本商会的义务,交纳会费,参与商会组织的活动。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2、经理事会讨论或报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发展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五)制定会费标准,决定会员会费的缴纳、使用方法;(六)决定更名、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 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决定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八)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九) 聘请顾问和秘书长;(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但达成的协议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送交各理事进行盖章签字确认。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可视本会理事人数的多少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爱和熟悉本商会工作,在会员中享有较高威信,在湘鄂工商界有一定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 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程序同前。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应修改章程。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商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其他1-2名工作人员组成。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工作,并配合处理好本会的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级差会费制度,分一般会员级差会费、理事级差会费、常务理事级差会费、副会长级差会费、常务副会长级差会费、会长级差会费。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因故缺额,由所在单位新任负责人接替。监事会成员最多不超过九名。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二)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三)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四)列席理事会会议;(五)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第二十八条 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三)内部通讯、情况交流、对外宣传等费用;(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五)与本会工作有关其他费用开支。第三十一条 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川渝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商会名称《辽宁省川渝商会》。第二条 川渝商会的性质:商会主要是由在辽宁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川渝籍人员和营销川渝产品的其它籍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联合性、地方性异地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非营利性社团。商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工作方针。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接受属地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了解东北,熟悉辽宁特别是沈阳,大力开拓市场提供有利条件和相关信息,为促进三地经济建设服务。第四条 商会隶属关系:川渝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川渝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团建设亦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的指导。第五条 商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64-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川渝商会的主要业务:(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提高会员的法制观念;(二)配合辽宁省工商联对所属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对省内各市川渝商会的建立与发展给予指导与帮助;(三)协调关系,调解纠纷,为会员创造良好的商务氛围;(四)开展联谊活动,联络感情,促进了解,增进共识;(五)开展各种学习交流活动,引导会员做到文明经商,依法经商,遵守职业道德,发扬爱国、爱民、敬业精神;(六)搜集、整理各种经济技术信息,介绍经营、仓储、生产、住宿等场地,提供贸易机会、融通资金,创办小额贷款、担保和典当公司,寻找经营项目和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经济效益;(七)了解市场动态,掌握发展趋势,组织会员生产经营的产品参加展销会、订货会;(八)积极组织会员参加辽、川渝三省市政府安排的招商引资活动,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充分发挥川渝商会与企业联系广泛的特殊优势;(九)鼓励会员在辽宁多投资兴业,为繁荣辽宁市场,促进辽宁和川渝地区经济发展多做贡献;(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川渝商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分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加入川渝商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川渝商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川渝商会意愿;(三)企业或个人的经营业务须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川渝商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力;(三)有权参加川渝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川渝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四)享有川渝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信息资料;(五)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一)遵守川渝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川渝商会有关决议,维护川渝商会的信誉和利益;(二)积极参加川渝商会活动,及时向川渝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三)不得组织、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川渝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完成川渝商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川渝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川渝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川渝商会章程和拒不执行川渝商会决议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 川渝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川渝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川渝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决定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应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信等其他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川渝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和社会活动及组织领导能力;(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会长其居住和工作单位须在沈阳市内,并且有精力与时间领导商会工作。第二十五条 川渝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川渝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川渝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川渝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川渝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川渝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川渝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川渝商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川渝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川渝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川渝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第三十四条 川渝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川渝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川渝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川渝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川渝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川渝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川渝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川渝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川渝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川渝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川渝商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川渝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川渝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川渝商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周宁县上海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福建省周宁县上海商会,英文名称Fujian Zhouning Bussiness Association in Shanghai(简称:周宁上海商会),是经周宁县委统战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并作为周宁县工商联(总商会)的异地基层商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周宁上海商会是由周宁籍以及在周宁工作、生活、学习过的人士在沪(或异地)依法成立的各种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经济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规范。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在沪周宁乡亲合力,加强周宁在沪企业人士与上海市各界的联系,为促进上海与周宁两地的经济交流与发展,为会员参与上海经济建设,开拓上海市场,引导会员参与家乡建设和回报家乡,做出应有的贡献。第四条: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周宁县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六条:本会住所设上海真南路1228号康建商务广场1号楼11层。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第七条:本会以服务会员、协调关系、宣传政策、凝聚合力,做强做大企业,同时为两地的经济发展、牵线搭桥为主要职责。第八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敦促会员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倡爱国爱乡、敬业诚信,依法经商,照章纳税;(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商会的桥梁作用;(三)编印《上海周宁人》杂志,建好商会网站,及时、全方位地做好商会的对外宣传工作;(四)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引导和促成会员企业协作经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规模优势,不断做强做大;(五)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金融服务、法律咨询、外出考察、人才培训以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提高会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六)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和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积极参与回报社会,回报家乡,奉献爱心活动;(七)为会员调解纠纷,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八)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对象为在上海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包括在异地注册登记的)周宁籍乡亲兴办的各类企业。只要经营稳定、信誉较好、遵纪守法且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对象为热心商会事业、热心支持家乡公益事业的在沪(或异地)的周宁籍乡亲。第十条: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分会推荐,向商会秘书处提供相关信息及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报秘书长审核,由会长办公会议作出是否批准入会的决定。第十一条:本会会员不论经营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在会员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四) 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五) 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二)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三)向商会反映情况,配合商会认真提供会员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营总结、调查报告等;(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单位会员资格自行消失。第十五条: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员费或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半年内不交纳本届规定的相应赞助费的,自动失去常务理事会成员资格,保留会员资格,但必须交纳会员费。第十六条:会员有损害商会声誉、违反商会章程或发生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批评、教育、警告以致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通报会员大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应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罢免商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三)选举或罢免商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四)审议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商会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商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当选的商会理事即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补选秘书长、会长,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待下次会员大会确认);(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商会年度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商会可设立会长常务会议。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遇到临时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适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议职责:(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三)确定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各项议案;(四)聘请顾问、名誉会长;(五)决定秘书处及其他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六)决定会员除名或劝其退会;(七)在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确定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待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八)通过聘请秘书长决定;(九)领导商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为提高商会的工作效率,在满足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召开条件的情况下,两会可合并召开。第二十三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人选,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秘书长人选为聘任制,即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四)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商会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立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受会长的委托行使职权。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在商会常务副会长中表决产生。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常务会议;(二)督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在常务副会长中提名和更换执行会长。(五)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第二十八条: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荣誉职务,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历届商会会长作为当然的荣誉会长。顾问从关心支持周宁的各项事业发展、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包括领导、专家、学者、杰出人士中产生。根据本会发展的需要,还可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应由常务理事会成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由会长授予或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出席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享有与会员、常务理事、副会长以上人员同等的表决权。第二十九条:商会设秘书处,并可根据商会发展需要设立其他内设机构。商会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常设机构,负责商会日常工作。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其他内设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其他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商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常务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或会员推荐,可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兼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及其工作;(二)监督和审核经费的收支情况;(三)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四)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五)当常务理事会成员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六)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监事会成员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监事会成员有共同遵照执行的义务。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根据周宁上海商会会员分布特点,设立分会和异地分会。(一)分会长由商会常务理事会推荐或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兼任,副分会长由分会长推荐,可设若干分会长;(二)分会长负责本分会工作,遇重大问题,提交秘书处,上报常务理事会帮助解决。(三)常务理事会根据分会会员比例,提取会员费总额的20%,作为分会活动经费,分会不再向会员收取会费。(四)分会必须设立经费管理办法,留取的部分会员费只能用于本分会的会员活动;会费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并报商会审计。第三十四条:设立商会分会(含异地分会)的要求和条件。(一)分会申请人必须已担任本会副会长以上职务;(二)会员企业必须发展到20家以上;(三)必须有市场作为依托或有一定人数并符合加入本商会要求的企业和个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第三十五条:加强商会资产管理  1.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2.设立财产、物资被查登记簿,及时登记商会所有资产;3.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实地盘点一次,并查明盘盈、盘亏的原因。第三十六条:商会经费主要来源(一)会费收入(收费标准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公布);(二)捐款或赞助,视情况,可设立商会基金会;(三)有偿服务收入;(四)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商会经费支出(一)召开会员大会等各种会议的会务费用支出;(二)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津贴以及保险的支出;(三)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日常支出;(四)办公场所的房租、水电、通讯等办公费用支出;(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八条:商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法规、政策,同时可依法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定期向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和审核。商会财务收支情况,每两年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需经会员大会通过,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其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资产清理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理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四十条:本章程经本会2011年10月22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周宁县工商联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本会原章程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条款,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上海温州商会的商会章程

海市工商联温州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上海市工商联温州商会是经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上海和温州地域。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立足上海,服务温企,为在沪温州人服务、为沪温两地合作、交流和经济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温籍在沪企业的发展壮大。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联是本会的主管单位,本会在工商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海市浙江商会、温州市人民政府驻沪联络处指导。第二章 任 务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1、本会坚持面向企业,为温州在沪企业服务,充分利用和大力开拓上海市场,努力发挥沪温两地的优势,为促进两地合作牵线搭桥。2、为在沪温籍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财税、质检、物价等方面的有关咨询服务,必要时,邀请有关负责人进行政策、业务讲座,及时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呼声,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3、联络会员、旅沪同乡及关心支持温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人士,举办必要的业务活动,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发展横向联系,增加本会凝聚力。4、接受沪温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开展两地经济、技术、贸易、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举办专题研讨会等活动。视情编印资料,介绍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协助会员了解市场动态,扩大业务渠道。第三章 会 员第五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在温籍在沪企业经营者、工商业户或在沪温籍人士中吸收会员。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吸收会员,按照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的申请,经会长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特邀会员主要聘请温州籍各界名人及热心本会工作的其他人士为本会特邀会员。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2、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的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3、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4、发展本会会员;5、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第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合法经营,文明经商;2、热心本会,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热心为会员服务;3、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在沪温两地有较好影响;4、企业有一定实力或在本行业中有代表性;5、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本会的会长负责本会的工作,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不在上海时,指定一名执行会长代理会长工作。本会在会长会议领导下,设立宣传部、联络部、法务部、医疗咨询部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及办公室的专职人员由本会聘免。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利息4、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1、办公开支;2、编辑刊印资料费用;3、组织有关活动费用;4、购置固定资产;5、与本会有关的其他开支费用。本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由温州市政府驻沪联络处代管,本会接受上海市工商联对经费收支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章 终止和财产处理第十三条 本会涉及到会长、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理事会通过后,报上级批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本会的终止注销,由理事会作出决定,并报上级批准,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五金机电商会的商会章程

总 则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五金机电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五金机电商会),英文名称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Commerce,Hardware &Electromechanical Chamber(缩写为CHEC),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非营利性的五金机电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章程,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章程。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五金机电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作出贡献。本会由全国工商联批准成立,接受全国工商联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地址:北京市。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第一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第二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第三条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第四条 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第六条 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第七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工商联开展的活动。第八条 承办全国工商联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第二章 会 员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本行业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二)本行业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三)本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本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产生理事会;(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条件允许时,可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结果须报全国工商联批准。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它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讨论研究本会主要工作事项;(三)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负责本会的财务。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三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换届时,新提名副会长应占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副会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议确认。第二十九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会长、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商会下设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四)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确定。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全国工商联指派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未经全国工商联许可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9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商会章程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9日通过)总 则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工商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工商联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以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是工商联的主要职能。工商联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全面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宣传表彰他们中的先进典型。(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二)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二)增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导商会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协助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推动其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积极开展活动。第六条 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和保护。第二章 会 员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执行组织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五)接受组织监督;(六)办理组织委托的事项。第三章 组 织第十四条 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基层组织。第十五条 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商会组织,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六条 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第十七条 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报告;(二)选举执行委员会;(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要事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第十八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第十九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十条 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二)讨论研究工作任务;(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地方工商联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执行委员三次不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第二十六条 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或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地方工商联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联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第二十七条 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地方工商联新设或撤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备案。第二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联为地方商会。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联专职副主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第四章 工作人员第三十条 工商联机关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考核、激励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第三十一条 工商联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联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备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落实推进能力;(三)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服务意识;(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第五章 会 徽第三十二条 工商联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工商联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联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为各级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河北省工商联石油业商会的商会章程

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石油业商会章程(2009年5月24日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石油业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石油业商会(简称:河北省工商联石油业商会),英文名称: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Petroleum Industry(简称:Hebccpi)。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工商联石油业商会是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的行业性、非盈利性、多经济成份的石油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有效渠道参政议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搭建互动交流平台;以“团结、合作、发展、共赢”为发展目标,以推动我国石油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我国石油市场主体多元化,石油来源多样化,石油价格市场化,稳定国内石油市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己任,促进民营石油企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为我国石油行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河北省工商联直属商会组织管理办法》,接受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石家庄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二)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合法渠道积极参政议政,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做好收集、整理、分析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行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四)制定会员公约和行业自律公约,开展会员自律活动,行使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职能,发挥政府管理行业的助手作用;(五)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六)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参加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七)组织举办各种形式和内容的业务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八)广泛联系国内外同行业商会、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参观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民营石油行业健康发展;(九)引导和带动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光彩事业与公益活动;(十)组织会员参加河北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十一)承办政府及河北省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一)企业会员: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的技术人才、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石油业及与石油业相关的骨干企业、组织或个人;(四)企业入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按要求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四)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五)请求本会给予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牌并按本会相关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1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和辞去所担任的本团体职务。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常务理事会;(三)筹备或委托秘书处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常设机构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轮值负责制,轮值时间一年。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操办。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授权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3 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及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第三十条本会在各市、县设立石油业商会会馆,作为办公、会员集中开会、交流信息、研究工作、贸易谈判的场所。会馆的设立工作一般由该市、县的省商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牵头,并提供场所。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负责指导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重大项目开支把关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五) 授权轮值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轮值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会长指示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受会长委托处理特定事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河北省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会 徽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会徽由红、黄、蓝三色图案组成,黄色字母“SH”为商会中文拼音第一个字母的缩写。蓝色油滴代表石油行业;红色的飘逸环形与字母H象征纽带、桥梁。第四十四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本会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他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可作为会章佩戴;可作为会员证、会员名片、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第四十五条本会会员佩戴的会徽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河北省工商联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河北省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河北省工商联备案。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