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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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中一个重要的市场主体,下列属于其特征的是( )。

【答案】:B、C、D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中一个重要的市场主体,具体特征如下:(1)相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具有显著的人才优势。(2)机构投资者往往奉行稳健的价值投资理念,投资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3)相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股东身份,从而更可能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

农业企业市场主体倍增不足主观原因

农业企业市场主体倍增不足的主观原因主要包括政策支撑体系不完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我发展不足。首先,政策支撑体系不完善可能影响了农业企业的增长。这可能体现在政策扶持力度、优惠政策享受、融资贷款等方面,使得农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我发展不足也是导致农业企业市场主体倍增不足的原因之一。这主要体现在农业企业的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农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的能力得不到提升,农业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无法实现市场主体的倍增。综上所述,要解决农业企业市场主体倍增不足的问题,需要从政策支撑体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我发展两个方面入手,以实现农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市场主体资格

不具有。从理论视角审视,公有制和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两个基本特征,社会成本内部化、交易成本节约化、产业统筹立体化、收益在地化与产权逐级开放化构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五个重要功能和作用,其中,社会成本内部化集中概括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性,即作为一类社会经济组织,社会效益目标高于经济效益目标。具体表现在经济属性、社会属性和政治属性等几个方面。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实现了收益权的按份共有,所有权依然是封闭的集体所有权,即改制后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一级仍不具备股权穿透性。因为,改革后形成的股权,实质是一种不可分割资产基础上的股权收益凭证,而非物权意义上的股权,与一般投资形成的股权具有本质不同。组织成员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投资主体,只是收益主体和决策主体。否则,就否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一所有权主体特征,成为受委托的个人财产的管理者。显然,这是一般市场主体所不具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重要社会性功能,首先,要维持农村社区的基本保障和正常运行,如农业灌溉、社区治安、公共设施维护等;其次,要带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共同富裕。为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能破产,只能从事低风险的市场经营活动。法律依据:《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5]37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我部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并提供对市场主体的奖惩记录。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第二章 评价标准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不同评价类型,其评价指标及权重分别设置。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和CCC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AAA级:90分≤X≤100分,信用很好;AA级:80分≤X < 90分,信用好;A级:70分≤X < 80分,信用较好;BBB级:60分≤X < 70分,信用一般;CCC级:X < 60分,信用较差。第三章 评价程序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第十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登记从业满3年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申请人具有多项资质的,可以同时申请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类型的信用评价。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评价,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和设备材料;(三)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四)人力资源管理、信用管理、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等材料;(五)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六)近3年参建与评价类型对应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合同名称、合同额、建设地点、项目法人、开竣工时间等;(七)近3年获得的各种奖励、处罚等材料;(八)近3年参加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信用评价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市场主体必须公开的内容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中包括的内容,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作为评价依据。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当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信用评价专家组,按照评价标准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在统计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行为评分的基础上,计算信用评价分值,提出初评意见。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可根据需要对申请评价的市场主体申报信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市场主体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初评意见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第十六条 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方式向评价机构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自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提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并向社会公告。第四章 动态管理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评价结果逾期作废。第十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应对所评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定期进行汇总,每年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全面复评一次(市场主体应根据评价机构的要求提交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履行评价、公示和公告程序,重新核定信用等级。第二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一律为CCC级;取得BB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立即将其信用等级降为CCC级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上述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二)围标、串标的;(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六)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并开展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建立本流域、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和评价有关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的相关情况,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评价结果应用工作。第二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实行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在评价活动中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责令改正;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禁止继续参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重磅!苏州连夜发布46条政策提振市场主体

今天晚上(3月5日),苏州连夜发布46条政策力撑市场主体,可以说是相当重磅的利好落地了。仔细分析这46条政策,可以看到这些政策几乎涵盖了苏州的工商业相关的方方面面: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继续强化金融支持、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加强外贸企业帮扶、持续优化提升服务等等。可以说,这46条政策将在极大程度上提振苏州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拉动第三产业的需求上,力度非常大。结合近期“两会”提出的今年GDP增速预期5.5%来看,这46条政策确实是很有针对性。关于房产,我们可以看到第二十五条明文写着:因疫情影响开发建设进度的商品房项目,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前提下,经综合研判后,可申请预售时间节点提前30日。因疫情影响,未交付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可顺延30日。这条政策其实对房地产行业来说,是有点微妙的。不论是预售时间节点提前30天,还是交付期限可以顺延30天,实际上对于真正出问题的楼盘和房企而言,只能说是杯水车薪。苏州楼市的政策看起来略微松动了一些,但却并没有出现根本性的逆转,该卡死的门槛还是卡得严严实实。不过对于运营正常的房企而言,有这两个30天的缓冲,在实际操作上就能宽裕很多,多多少少也能算是一条好消息。另外,在46条政策的字里行间,一直重复着一个概念,就是金融方面将继续放宽,更加放宽,资金执行进度要加快。这也意味着银行的贷款门槛也将进一步放宽,流程也将进一步加快。虽然大部分政策并不针对楼市,但楼市也将会在这一波政策之中获益。在大的经济形势下,也许苏州楼市也将适度松动,以进一步拉动内需,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建议大家保持密切的关注。附录:《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原文如下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力推动经济运行平稳有序,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支持。鼓励各县级市(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纾困帮扶。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免租金的创业基地,优先予以资金扶持。(二)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免费诊断、示范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继续实施有效投入奖补政策。建立“一企一档”、“一链一档”,培育推广低成本、模块化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将核心业务能力向云端迁移。(三)认真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根据国家、省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大力开展符合苏州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紧缺需要工种的项目制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七)加大用工服务保障力度。延长项目制线上培训、来苏就业补贴、规模组织输送劳动力补助及交通费补贴、赴外人力资源合作对接一次性补助等市政府“稳岗惠企十条”有关政策执行期至苏州全域调整为低风险地区的次月底。强化与劳务输出地区劳务协作,畅通引才用工渠道,加大线上招聘服务财政投入力度。做好疫情期间入职体检工作。(八)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九)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尽快将涉企专项资金分配下达使用单位。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二、继续强化金融支持(十)用好用足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开展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推动投放信用贷、首贷。支持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型金融支持。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苏州市信用保证基金对中小企业融资增信作用,优化“信保贷”业务流程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小微贷”产品扩围增效,落实“两无四有”和“见贷即保”简易标准,加快推进小微融资便利化。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以及“农发通”“惠农贷”等金融支持。(十一)引导银行机构继续向实体经济让利,确保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作用,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的、银行机构办理票据贴现利率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给予全额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加强对企业融资成本的监测。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取消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等融资担保机构要发挥支持作用,不盲目脱保,延续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20%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十二)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鼓励市属大型国有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实行应收账款票据化。支持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十三)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全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稳步增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予以支持,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各银行机构主动摸排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贷款到期情况,提前告知企业初步续贷意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需要的企业优化还款方案。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十四)发挥线上金融平台作用。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受疫情影响企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引导银行机构充分运用线上服务平台,推出特色信贷产品,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与企业加强联系,确保金融服务不间断、服务质量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地方征信平台,有效运用企业征信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提高首贷、信用贷款占比。加强线下金融服务对接。梳理应急保供、重点支持企业的有效融资需求,及时向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推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业务特点为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支持。开展“普惠金融进基层”等政银企对接活动。三、加大清费减负力度(十五)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各县级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十六)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十七)鼓励电信运营企业积极设计并推广适合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现阶段对旅游、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视讯、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等服务。(十八)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交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大型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十九)持续排查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已过建设期仍未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加快验收,对达到单项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二十)对本市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委托的用于具有抑菌性能的相关产品免除检验检测费用;对本市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用于疫情防控消毒产品的纯化水、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企业委托的洁净室环境等检测免除检验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委托业务提供“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安排检验检测,第一时间发放检验报告书;对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CT机、呼吸机、多参数监护仪、红外体温筛查仪、红外体温计等计量设备免除检测费用;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送检计量设备免收加急费。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二十一)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强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中风险地区暂停堂食的,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各地帮助餐饮业市场主体购买营业中断损失险。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完善夜间交通线路,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放开夜间非高峰期占道停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2年2月13日后(含2月13日)有效期届满,疫情防控期间无法领取新证的,健康证明视为有效,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轮疫情解除后30天。(二十二)鼓励各县级市(区)对零售、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二十三)市级安排不低于25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文旅行业消费复苏及重点企业纾困。提前组织开展2022年度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经费项目申报工作,加快发放扶持资金。鼓励各级文化产业园区减免园区内中小微文化企业房租。对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数字化和公共服务项目优先申报省级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和支持酒店、景区、民宿、旅行社、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并在“君到苏州”文旅总入口和相关新媒体渠道进行免费推广。(二十四)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党建活动、工会活动、公务活动、会展活动等,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协调。文旅部门与工会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民宿、乡村重点村、红色旅游景点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二十五)因疫情影响开发建设进度的商品房项目,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前提下,经综合研判后,可申请预售时间节点提前30日。因疫情影响,未交付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可顺延30日。(二十六)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对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免收车辆通行费。(二十七)支持汽车客运站对站内经营区域进行改造,进行商贸配套租赁等活动,从单一的站务服务功能扩展为包含餐饮、住宿、购物、体育、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功能。(二十八)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等领域的保证金保函全覆盖。率先启动“苏式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改革试点,创新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探索开展履约保证保险 银行保函替代缴纳保证金。(二十九)举办“五五购物节”“夜zui苏州”“双12苏州购物节”“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购物节”“直播购物节”等系列促消费活动,推出各层级千场促消费活动,安排各级商务发展资金给予专项支持。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活动,促进农村居民消费。五、加强外贸企业帮扶(三十)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加线上国际展会、自建独立站并在国外门户网站开展宣传推广、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根据出口业务实际成交和撮合业绩,给予相应支持。(三十一)联合上港集团打造东北亚空箱调运中心太仓港分中心。支持太仓港加强与RCEP国家的近洋航线建设,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约合同,相关部门联合举办物流运输服务专场对接会。继续稳定国内沿海干线运输通道,稳定原材料运输,加快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构建高质量物流网络。(三十二)对完成技术改造的加工贸易企业,市级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予以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帮助企业出口转内销,引导外贸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三十三)继续加大对外贸企业承保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的便利措施。针对性降低中小微企业投保成本。(三十四)制定出台专项政策举措,优化完善“RCEP企业服务平台”功能,发挥RCEP企业服务中心工作机制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企业培训,提升企业利用RCEP规则能力和水平。六、着力缓解价格上涨压力(三十五)强化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采购、销售、仓储等经营风险。(三十六)支持期货公司深化市场主体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等模式,提供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研究对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补贴。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三十七)综合运用履约保证金保险、小微企业报价10%扣除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完善升级“苏采云”信息化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完善预付款制度,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推动“政采贷”扩面增量,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八、持续优化提升服务(三十八)在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合同明确可以分割或不得分割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未明确的,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分幢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三十九)允许开放式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和大型超市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公共安全和行人通行的条件下,开展“店外设摊”和占道促销活动。允许各地结合自身特点和环境打造“集中夜市”。合理设置地产瓜果、蔬菜自产自销点,免费对本地果农、菜农开放。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予以豁免登记。放宽“住改商”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四十)以网上申报为切入点,通过数字赋能,开展“水电”、“水电气”报装套餐等“一件事”,实现电水气暖业务联合办理机制。优化市政公用服务程序,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时获取项目相关信息,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四十一)继续推广“全电共享”电力设备租赁暖企服务,扩大服务范围到临时用电、能效服务等领域。开展重点用户用电情况监测,协助制定负荷转移、增容改造等方案,助力企业有序平稳复工复产。自2022年2月19日起至全域转为低风险地区为止,实行欠费不停电和延长缴费截止期措施。居民客户电费违约金起算日期延长至全域转为低风险地区为止,非居民客户电费违约金起算日期暂延期至2022年3月8日。(四十二)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提质升效工程,推行柔性执法,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加强涉企行政指导,落实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对个体工商户、企业符合“免罚轻罚”清单的行政处罚和首次轻微违法且整改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安全生产的,可以不予推送信用公示平台。对于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项目的行政处罚,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可以减免行政处罚滞纳金。(四十三)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经营许可、食品生产许可、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延续导致证书过期的企业,可先办理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按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延续。对于企业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的,非必要可免于现场检查。(四十四)深化“万所联万会”机制,统筹调度律师行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开展免费法治体检,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建设,着力加大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推广“公证顾问”模式,设置“公证企业服务中心”,开辟涉企“绿色通道”,持续优化升级面向企业的公证服务产品。推广“苏解纷”线上调解平台,为个体经营户调解提供便利。(四十五)大力推广“苏商通”应用,实现惠企政策智能推送、一键通达。完善“一企来”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全市12345热线“知识库”“专家库”应用系统,实现知识信息分类推荐、集成检索、自助查询和自动推送,提升自助查询和定向推送能力。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按照“免申即享”“网申捷享”“代办直达”等方式,除有特殊要求的资金外,实现财政奖补、减税降费等快速审核、快速拨付、便捷享受。(四十六)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动整改提升、强化责任落实、形成长效机制,全力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持续开展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督导,制定年度督导方案,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的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市政府办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强化建筑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各方行为?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七大问题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一)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避重就轻,转嫁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 “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造成了许多干扰,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他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三)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由领导直接敲定给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四)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伽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的九点工作(一)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三)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四)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五)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六)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七) 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八)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九)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档并妥善保存。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在哪里查询

“信用中国”网站。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根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应答人不得被纳入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尴尬“身份”引热议 业界呼吁储能市场主体地位需明确

2020年储能产业巨头跃跃欲试,各路资本摩拳擦掌。伴随可再生能源发电进入平价时代,以及储能度电成本的持续下降,储能行业的“春天”仿佛又一次来临。 然而,冷静审视这一行业,商业模式尚不完整,技术标准还不统一,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仍未确定,成功项目案例寥寥无几……一场不期而遇的疫情,又给刚刚燃起的市场热情泼了一盆冷水。 第十届中国国际储能大会会议现场 “整个储能行业刚刚起步,仍需付出极大地努力,不论是服务于智能化的电子产品的消费电池储能,还是服务于移动机具的动力电池储能,以及服务于电力系统的电源储能,都要不断地创新和技术进步。”9月24日,在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举办的第十届中国国际储能大会上,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原主任李俊峰寄语。 可喜的是,继用户侧、电网侧、发电侧的储能项目先后“引爆”市场,“可再生能源+储能”成为今年国内储能市场发展的主要动力。各类储能“元年”概念层出不穷,储能应用热点切换频繁。数据显示,2020年装机达吉瓦级的储能项目将投运。 “要完善储能发展支持政策和市场环境,给予储能独立主体地位,完善价格机制,全局衡量储能的价值。”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总工程师彭才德建议。不少业内专家呼吁,如何明确储能的功能定位,使其具备独立的市场身份,是目前行业发展解决的首要难题。 “身份”认同迫在眉睫 储能并非新技术,与电力工业和大电网相伴而生的抽水蓄能,已有百余年 历史 。但与全球不少国家相比,我国储能“身份”认同却相对滞后。浙江南都能源互联网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建华表示,在完善储能参与电力市场规则时,应不断明确储能功能定位,让其获得参与电力市场的合理身份。 2018年,美国将储能列为独立的电力资产;2019年6月,英国对储能定义进行修订,将储能系统归类为发电设施。近年来,英国允许储能参与容量市场,德国、澳大利亚等国降低进入市场的储能装机规模要求,缩短结算周期等,使得小型储能供应商有机会参与市场,并防止大储能电站拆分成小单元参与竞价。这些国家总体上是降低储能参与市场的门槛,以鼓励储能发挥在电力系统中的多重作用。 “在商业模式方面,储能没有独立的市场身份,储能规模化的有效商业模式盈利能力相对薄弱,如开展共享储能,为新能源场站提供调峰辅助服务,缺乏调度政策制度保障,基本上是一事一议、一场一策,收益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于建华说,“建议应在‘十四五"规划中,将储能纳入能源或电力的顶层设计,明确储能规划配置、标准体系、运营管理,推动储能产业规模化应用。与此同时,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建立电力现货市场下的储能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辅助服务价格机制,给予储能电站独立身份,允许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辅助服务交易,推动储能进入辅助服务市场,逐步形成‘按效果付费、谁受益谁付费"市场化储能定价机制,由市场平衡疏导储能投资。” 储能的不明确身份,直接导致其在计量和结算方面,衍生出诸多问题。电网侧储能方面,受《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管制条件,储能无法进入输配店家向下游疏导,电网侧储能投资急停;电源侧储能目前主要依托调频辅助服务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盈利,辅助服务目前“零和”的结算机制和市场不定期调价,导致盈利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用户侧储能之前通过峰谷电价套利的方式制定的商业模式,受近两年“降电价”和现货市场峰谷电价不确定影响,致恐慌情绪增加;2020年以来,可再生能源配置储能应用大热,但由于目前仍属于强制发电企业承担储能投资成本,发电企业除了利用发电效益进行补贴储能外,并无其他收益,导致对此抵触情绪很大。 “首先因为参与电力系统的身份无法确认导致尚未形成并网体系,各地方鲜有明晰的落地政策和执行文件,导致各部门尚难对储能系统项目进行综合认定;其次,并网环节流程,标准尚未建立。在没有统一标准和制度的情况下经常会出现执行环节找不到主管部门的情况,使得储能的建设、并网过程管理不确定性较高。”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中心主管王皓怀分析。 在其看来,一方面,标准化、制度化应给予储能公平的准入;另一方面,市场化环境也应给予储能合理的商业模式。“应促进储能项目的电力系统运营主体身份确认,并网流程上实现标准化和制度化。还应依托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等机遇,考虑促进储能发展的因素,建立健全电力市场体系,让储能在市场环境中寻求自身的商业机会。”王皓怀建议。 “面粉有了,鸡蛋有了,奶油也有了,但是蛋糕还没出来。这就好比储能应从政策层面开始就把这一块蛋糕清晰地画出来,这样投入产出就会很清楚。该降成本的降成本,该提高产品的功能、特点和集成就要提高。”上能电气储能事业部总经理姜正茂形象比喻。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2017年印发《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后,今年5月,国家能源局正式设立能效和储能处,开展《 科技 创新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征集,进一步加快推进储能技术推广应用。此外,储能还被列为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等多个规划的重点任务,以及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年度行动计划中。作为能源转型的核心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储能发展被正纳入国家顶层设计与规划中。 市场模式亟待清晰 储能产业大规模发展的前提,是商业模式的清晰。当前,国内储能相关政策与市场机制相对滞后,尽管应用场景广泛,但绝大部分缺少盈利模型,业主投资储能的收益无法保障,导致国内储能应用进程缓慢、业主不愿主动配置。 “在美国,近两年包括未来三五年的储能发展路径非常明确。但在国内,储能商业模式并不清晰。”科陆电子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涵分析。 对此,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储能微网事业部总经理范小波表示认同。在其看来,电网侧和电源侧储能价格定位已经清楚,但在工商业和用户侧,储能项目落地依然困难。 “对于峰谷波差的盈利方式,唯一受困的因素是成本。但不能简单的理解成本下降就能取得好的收益,质量仍是制约盈利的关键因素。第二类商业模式是把热响应、热启动全部叠加下来,这一模式在华北、广东、安徽等地,已经率先落地。需求侧响应很简单,就是把用电负荷需要用电的时候就负荷平移一下,从而得到一定的补偿。但这一模式至今,并未真正落地用到。此外,通过储能进行充电站扩容的项目多数都在开发和落地,微电网、移动储能供电商业模式尽管盈利途径清晰,但仅仅依靠价格或坐等成本下降,盈利的途径处于表面。”范小波分析,“美国和欧洲现货市场通过储能改变现货收益,已经取得非常好的盈利,我认为未来中国可能产生的商业模式,应该包括现货交易、光伏消纳及PPA,以及一次调频。” 伴随应用生产导向时代的到来,不同的使用条件、场景、环境,将产生各种便利,差异化的商业模式,正备受储能业界期待。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今年7月全国产能产业巡回走访调研发现,光储充电站由单纯的充电功能逐渐转变为大型移动智能终端、储能和数字空间,兼有健身 娱乐 、数字消费、公共服务等多样化的功能。光储充电站成为电动出租车司机生活新模式的重要载体。 不过,尽管多家逆变器企业在“531新政”颁布后都提出了“光储一体化”概念,但实际应用普遍在海外,国内有大规模储能应用的只有阳光电源、科华恒盛、宁德时代等少数几家企业,且多数项目都依靠行政命令强制推进,与海外大量自愿安装建设形成鲜明对比。光储充电站实现真正落地尚需时日。不少受访者表示,从储能项目的实践来看,电池是储能项目商业模式的核心,也是制约储能项目实施的关键和瓶颈。 “从储能系统出厂测试和现场运行来看,不同厂家电芯的一致性、容量保持率、数据采集的可靠性等方面差异较大,部分厂家电池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故障率偏高。”国网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程利民分析,“希望业界重视产品质量、重视标准建设、重视行业培育。” 期成本低、使用年限长等复合特点的储能技术,现有储能技术难以支撑大规模商业化推广应用。 “储能技术相应的商业模式目前还不成熟,很多 社会 资本对储能的投资仍呈观望状态。不断进步的储能技术与清晰的商业模式,是储能产业今后能否 健康 发展的关键。”袁智勇判断。 还应看到,技术性之外,安全性问题也是制约储能项目投资迟迟无法回收的根结所在。 华夏银行绿色金融中心副主任彭凌分析,储能项目因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导致其投资回收期相对较长。站在传统银行的角度,储能还不算银行特别青睐的领域,技术储能虽然在进步,成本也在下降,清晰的经济模型却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我国正在大规模的铺设5G和新基建的建设,中国拥有全球最大的储能市场,伴随应用市场导向时代的真正到来,按照不同使用条件、场景、环境会产生很多便利化、差异化的商业模式,储能系统将不断升级与进化,产品功能和使用方式也将发生深刻变革。”对于储能发展的前景,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彦龙信心十足。 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第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监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市和区县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整理、录入本机关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市级行政机关汇集后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管理本业务系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开展数据核查。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公示的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整理、录入、归集、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在内容上一致,并按照数据规范要求保证数据质量。  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免费查询。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要求,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由市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编制,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单位研究审定。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需求,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归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  (一)主体登记信息,即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设立市场主体并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即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业绩情况信息,即市场主体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信息;  (五)其他信息,即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共享或者公示的信息。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产生、变更后及时整理、录入、归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发现报送或者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修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修改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场主体修改信用信息的同时,应当公示修改后的信用信息以及修改时间与理由。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市场主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依法履行职责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市场竞争存在于哪些市场主体之间

市场竞争存在于买者之间、卖者之间、买卖双方之间。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为取得较好的产销条件、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而竞争。通过竞争,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进而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主要形式:一、价格竞争:1、进行价格竞争的条件就是成本的降低。2、价格竞争的主要手段就是降价。二、非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手段的采用必然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竞争策略:一、高质量竞争战略高质量竞争战略是指企业以高质量为竞争手段,就是致力于树立高质量的企业形象,并希望在竞争中以高质量超越竞争对手。二、集中优势竞争战略集中优势竞争战略要求企业致力于某一个或少数几个消费者群体提供服务,力争在局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三、差异优势竞争战略企业以表现某些方面的独到之处为竞争主要手段,希望在与竞争对手的差异比较中占有优势地位,便形成差异优势战略。四、集中优势竞争战略集中优势竞争战略要求企业致力于某一个或少数几个消费者群体提供服务,力争在局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所谓集中,就是企业并不面向整体市场的所有消费者推出产品和服务,而是专门为一部分消费者群体(局部市场)提供服务。

劳动力市场主体是指?

劳动力市场有三方主体:主办方、招聘单位和潜在劳动者 纵横法律网-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毋树超律师

保障市场主体稳定发展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进2022年改革创新行动

  推行电梯“智慧码”和电子维保记录,探索零售药店远程智慧监管,推广“鹭品”标识;在商事登记全流程“电子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登记审批全流程智能化管理;推进厦台两岸行业标准共通,逐步打造有利于两岸经贸往来、产业对接、科技进步的共同市场和共同家园u2026u2026近日, 厦门市 市场监管局印发《2022年改革创新工作要点》(以下简称《改革要点》),聚焦监管与服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六大改革创新行动、共计22条具体举措,从技术能力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等方面寻求突破,加大对市场主体扶持力度,助力厦门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关键词   1   提升技术保障能力   亮点   《改革要点》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厦门市食药检院选址扩建及医疗器械检测研究中心建设,推出审评“一站式”服务,挂牌成立省药监局厦门审批服务窗口、药品审核查验分中心、药品审评分中心,前移省药监局许可事项60余项,大幅缩短医药企业注册、审评、上市进程。前瞻布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能力,争取获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机构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领域指定检测实验室资质。   “我们正在积极打造东南地区智能汽车检验检测中心,积极推进市新型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厦门市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并在新能源电池等领域争创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厦门市质检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该院敏锐捕捉产业发展需求,前瞻部署建设“新能源电池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现已成为国内市场监管系统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取得检测能力覆盖新能源电池动力、储能、消费领域的CB实验室,填补了国家市场监管系统在全球互认锂离子电池全领域检测能力空白。目前,该院正组建院士领衔的学术研究团队,准备申报建设“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高比能新能源电池质量与安全)”。   此外,按照《改革要点》部署,今年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加快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急需的检验能力,推进公用管道安全、无损检测评价等重点实验室建设,为城市公共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关键词   2   创新智慧监管手段   厦门现有零售药店约1600家,数量多、分布广,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相对不足,人少事多的矛盾突出,亟待提高日常监管工作效率。对此,《改革要点》提出,将零售药店智慧监测数据接入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实现监测数据和监管调度一体化,推进零售药店远程监测,提升监管效能,实现闭环管理。   对市民群众最关切的电梯安全问题,《改革要点》明确,今年要以信息化手段强化电梯安全监管。一方面,建设无纸化维保系统,通过实名认证、GPS定位、系统授时、规定项目等“定人、定位、定时、定项目”方式,规范维保作业,保证维保质量;另一方面,建设一体化监管系统,大力推行电梯“智慧码”,市民通过 智能手机 扫描电梯内张贴的二维码,可查看电梯维护保养、故障维修、定期检验等使用管理情况,还可以通过扫描智慧码在线报故障、困人报警、实时查看救援流程,实现快速精准故障维修和困人救援。   近日,叮咚买菜App特别推出“鹭品认证栏目”“叮咚鲜肉铺”板块,可以一键选购心仪的“鹭品”猪肉,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优质食材。据介绍,“鹭品”作为供厦食品标识,是首个厦门公域公用品牌,在基地规模、水土环境、农产品加工环节、产品出品品质,包括全链条追溯方面都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且平均每个产品都有30项指标高于国标。目前,厦门30家企业的263种食品经过严格评定,获准加贴“鹭品”标识上市销售,覆盖米、面、油、肉、蛋等居民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高品质的“鹭品”如今已经进入元初、山姆会员店、天虹、夏商民兴超市等各大品牌商超,带给市民更多获得感。同时,供厦标准管理规范中的分餐管理规范、餐饮外卖一次性封签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导则等也均为全省首创。此次发布的《改革要点》也特别提出,要建立全链条供厦食品标准体系。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对标国际标准,搭建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供厦食品标准体系,探索与农产品主要产地建立战略合作协议,推动供厦标准向源头产地延伸,建立与监管需求紧密衔接的管理规范,借鉴“圳品”先进经验,加快打造“鹭品”高质量品牌。   关键词   3   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近日,厦门商事主体开办注销“一网通”平台再次“上新”——随着“许可审批综合业务功能”的上线,平台进一步打通了登记审批业务闭环,形成登记审批一站式、全链条、一网通办,便利“准入即准营”。   “按照《改革要点》要求,我们正在加紧探索登记审批全流程智能化管理,拓展无人工干预智能审批事项范围。”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何为“无人工干预智能审批”?以今年元旦该局推出的“证照联办一件事全程网办”服务为例,通过我市自建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系统的深度融合,申请人在网上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补领、注销等业务时,系统会进行智能匹配,提醒其可一并申请名下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等相关许可证的变更、补领、注销。这样,在完成营业执照业务办理后,系统即可无需人工干预同步完成相关许可证审批,实现许可审批业务“无感办理”。   今年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在自贸试验区探索试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和集群注册场所管理。出台集群注册场所管理办法,依托“集群注册企业服务平台”,实现招商服务信息化、管理台账电子化、企业动向清晰化、准入监管链条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关键词   4   推动高质量发展   今年,我市将重点推进知识产权要素供给侧改革,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暨“知识产权CBD”,打造知识产权要素供给侧保障综合体,推动厦门知识产权服务链群集聚。《改革要点》明确,今年市场监管部门将高标准建设中国(厦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筹划构建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加快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争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   探索两岸标准共通新路。依托台湾地区标准化(厦门)研究中心建设“厦门两岸行业标准共通服务平台”,在食品、养老、无障碍设施、防疫物资等领域先行先试,开展两岸术语比照、共通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推进厦台两岸行业标准共通,逐步打造有利于两岸经贸往来、产业对接、科技进步的共同市场和共同家园,为两岸行业标准共通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厦门模板”。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还将推动线上“e鹭协同”平台和线下服务网络融合,探索第三方组织指导实施质量提升项目,争创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   关键词   5   健全市场监管体系   《改革要点》还提出,要深化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刑事司法衔接协作。深化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编制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修订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推行“有温度的执法”。   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提振消费信心。提高在线纠纷解决(ODR)机制运行质量效率,全面推进“线下无理由退货”,建立消费维权对监管执法工作的预警机制,发挥行业组织和专家律师支撑作用,破解平台企业、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等领域维权难题。

什么是市场主体

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人们一般将其概括为两点,第一点是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另一点是政府的宏观调控。

为什么商业企业应该具有“四自”的市场主体地位

企业能否成为市场主体,是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首当其冲的问题。党的十四大报告强调,要通过深化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可以明确地讲:企业不确立起完全的市场主体地位,就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本文仅从如何达到这一目标的角度,简 述几点看法。真正还权于企业,仍是改革的一项紧迫任务企业“四自”中,自主经营是第一条。有了自主经营,才能自负盈亏,这是责权利一致性原则的要求。自改 革以来,企业自主权始终是个焦点问题。

市场主体的地位

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经济,但这里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业(由于个人为企业所包容并为企业所体现,企业是区别于政府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所以在这里个人一并为企业),因此,这里就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市场主体中,经济管理主体本位还是市场主体本位?经济管理主体本位还是市场主体本位,体现着经济体制选择的不同指导思想。经济管理主体本位意味着:经济管理主体处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决策中心、指挥中心,政府是社会资源的最主要配置者,政府是企业的司令官;而市场主体处于次要地位甚至是被支配地位,少有或没有自主权,只不过是政府意图的忠实履行者,政府政策的严格执行者。以经济管理主体本位为指导思想所选择的经济体制就是政府主治的经济体制。在历史上政府主治的经济体制确实也发挥过巨大的历史作用,比如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如果不是政府本位、没有政府主治,那么就不能那么迅捷顺利地积累原始资本并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以及真正建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如果果政府不诱导发展,那儿也许从来就不会发展。市场主体本位意味着:市场主体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的各分散决策主体,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不是市场主体隶属于政府而是市场主体独立于政府,不是政府集权而是市场主体分权,不是市场主体听命于政府而是政府服务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成为市场经济最主要、最适当的主体。当然,以市场主体为本位并不是不要政府,但要求政府干预减少到最适当的限度,并且这最适当限度的政府干预也必须恰当地依法进行,就象一个照顾植物的园丁,为植物生长创造最适宜的条件一样,为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政府管理市场主体是使市场主体成为市场主体还是使市场主体成为自己的附属物是衡量政府管理成功与失败的根本而具体的标准。排斥市场主体本位,政府就是越俎代疱。以市场主体本位为指导思想所选择的经济体制就是市场主治的经济体制也即市场经济体制。只有以市场主体为本位,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分散在社会中的各种知识,才能最广泛地调动最大多数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最充分地利用市场,才能最有效地进行自由竞争,才能最有力地抑制政府的非法干预,才能最根本地确立市场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实践证明,只有以市场主体为本位,一切为了市场主体,一切依靠市场主体,社会经济才能发展。强大的市场主体就是强大的经济和强大的国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前总统柯立芝明确提出:“美国的事业是市场主体。”对此,我们完全可以接着说,中国的事业也是市场主体,甚或说,一切发展社会经济的事业都是市场主体。

制度创新引领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什么

制度创新引领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发挥好“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和“创新第一动力”的支撑引领作用,以供给侧“提质增效升级”促进供需关系高水平匹配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义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我国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现实意义。科技创新具有乘数效应,不仅可以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且可以通过科技的渗透作用放大各生产要素的生产力,提高社会整体生产力水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以全面提升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长远意义。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产业技术创新,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既可以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改变过度消耗资源、污染环境的发展模式,又可以提升产业竞争力。

互联网经济市场主体的查找入统及方法;

具体方法和途经如下:1、互联网行业报告和研究机构:一些专业的互联网行业报告和研究机构会发布有关互联网经济市场主体的研究报告和数据。可以访问这些机构的官方网站,购买或下载相关报告,了解市场主体的规模、发展趋势等信息。2、互联网平台数据:许多互联网平台会公开发布一些市场主体的数据,如电商平台的商家数量、社交媒体平台的用户数量等。可以访问这些平台的官方网站,查找相关的统计数据和报告。

哪些市场主体需要报送年度报告

需要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1、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非公司企业法人:是指经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但不称公司也不按公司法组建的经济组织。4、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5、私营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6、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7、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工、矿、商、贸等。8、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9、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

明晰产权 建设矿业市场主体

摘要 矿业企业市场主体的产权界定有其特殊性。国有矿业企业的产权界定可通过股份制公司制改革、国有资产的资本化改革、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等措施实现;通过推进探采一体,建设完整的市场主体。民营矿业企业也需要界定产权,实现体制转型升级,解决民营矿业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改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给民营矿业企业发展提供机遇。对于国有地勘单位要事企分开,明晰产权、使地勘企业成为商业性地勘市场主体;地勘行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分类改革组建原则和操作方式,建议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队伍由中央统一组建,生产经营类地勘单位以省为单元重组。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矿业企业是矿业市场主体。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要使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要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市场,培育和建设产权明晰的矿业市场主体。一、界定产权,建设完整的矿业市场主体政府要通过健全法规、规范制度、制定政策、改善环境等工作培育和建设市场主体。建设矿业市场主体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通过产权界定,明晰产权。没有明晰的产权,就不能形成真正的市场主体,就谈不上市场经济。我国目前经济非均衡发展,除了市场不完善外,还缺乏真正的市场主体。没有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很难发展成有效的市场经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明晰产权是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市场主体建设的前提条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矿业企业市场主体的产权界定有其特殊性。矿产资源作为矿业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行使矿产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矿产资源产权是通过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上设定的他物权——“矿业权”的方式来实现的。“矿业权”是矿业权人的财产权(用益物权)。我国目前的产业目录中没有“矿业”,而是将“矿业”分割为二:“采矿”划归采掘业,划为B门类,划入第二产业,产业组织实行企业体制;“矿产勘查”和各种“地质技术服务业”一并划入M门类(广义服务业),划入第三产业,产业组织实行事业体制。法规没有“矿业权”规定,只有“探矿权”和“采矿权”规定。这种分类同国际标准不符,在全球独一无二(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矿业”覆盖探采全过程,归属第一产业)。我国这种探采分离的产业分类造成管理体制上探矿、采矿分离,造成矿产资源产权制度不衔接。矿业覆盖探采全程的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制度和采矿权制度是通过市场机制自然衔接,我国两权制度人为断开,中间插一道采矿权行政审批;阻断了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事业体制勘查单位没有动力,没有活力,使其经济活动在国家统计分类中,没有生产增加值。没有产权界定,形不成市场主体。国有矿业企业探采分离,不是完整的市场主体。矿产勘查的事业体制导致地质勘查市场主体缺失,是国有地勘单位转变为企业体制的产业羁绊。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地质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应将“勘查”与“采矿”合并为“矿业”,根据中国矿业大国和矿产品消费大国国情,划为第一产业较为合理。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矿业市场主体,有利于地质找矿,有利于矿业发展。二、国有矿业企业的产权界定和市场主体建设探采一体,建设完整的市场主体。国有矿业企业的产权界定改革的第一步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探采分离(国家投资找矿,企业采矿)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探采(机制上)一体化(自己找矿或买矿,探矿投入进入采矿企业成本),建设完整的矿业市场主体。现在的情况是一些老国有矿业企业还在吃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投资勘查形成资源储量的老本(一些矿业企业交了价款),相当多的矿业企业自己找矿或买矿。油气资源禀赋特征以及矿业企业在机制上主动与国际惯例靠拢,在同样的矿业体制下较早走上了探采一体化的路子,收到积极效果。大庆油田的发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探采结合、技术经济结合,突出效益;生产科研结合,突出应用;当前长远结合,突出战略目标,因而取得50年稳产的光辉业绩,又制定了大庆100年发展目标。大庆的发展除了资源禀赋条件外,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实行探采一体,产权制度进行局部改革,促进了发展,也为今后产权界定改革奠定了基础。国有矿业企业股份制公司制改革。推进股份制公司制改革,界定产权,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是国有矿业企业市场主体建设的重要举措。要解决政府主导经济增长“半市场经济”特征。国有矿业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工具、配置资源和推动经济增长的抓手,始终处于“半政府工具、半市场主体”状态,政企分不开,也不能分,政府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有亲有疏,实行差异化政策。这种体制曾经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发展阶段,使我国在很短时间走过了经济发展的追赶期。但在超越一定时限后,这种体制弊端日益显现。国家拥有的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是“国有矿业企业”。而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同时拥有、管理和控制着庞大的国有矿业企业,并与其保持着复杂的关系,对国有企业行政干扰太多,国有矿业企业很难自主经营。政府无法正确处理与市场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国产业实际相吻合的股份制公司体制,建立科学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分离,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经营,解决“国有资产实现形式”。这种股份制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保障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白银有色公司改革历程是我国矿业股份制公司制改革,市场主体建设的一个缩影。白银公司是1954年新中国建立的第一个大型铜硫联合企业,铜硫产品连续18年全国第一。20世纪90年代中期,探明资源枯竭,体制机制制约,公司陷入困境十多年,在经历了国家政策性关闭和债转股支持,引进中信集团战略投资30亿元,改制成“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政企分开;探采一体,一方面走出去到国内外寻找接替资源,同时开展白银周边深部找矿成效显著,成果丰硕。目前控制铜铅锌钼资源量1500万吨,黄金1140吨等,2011年公司总资产达277.44亿元,在国内有色及贵金属生产企业均排第二。国有矿业企业国有资产的资本化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国有资产资本化改革实质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体制上实现政资分开。对于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改革有其特殊形式和特殊意义。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以资源性资产(实物资产)的价值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资产增值过程实现的;一部分是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投入的产业资本。政资分开,可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转换作为股份制矿业企业中的国家股权,与矿业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目前国家权益是通过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的),有效地处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公权)和矿业权企业所有(私权)的经济关系,公平合理地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市场主体矿业企业的权益。这种管资本不管企业的制度安排,政府可站到企业之外,正确处理与市场关系,解决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问题。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与其他资本平等竞争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在新阶段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从产权开放和产业开放两方面着手。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产权结构,是相对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而言的,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就有所发展。截止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已经占到总企业户数的52%。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总数378家,非公有股权比例已经超过53%。矿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产权界定,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对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维护矿业权产权企业所有,对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对于国有资本放大,非公资本效益发挥有着特殊意义。矿业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早有发展,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典型。该公司由起步于1992年的福建紫金集团改制成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坚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互取所长,2013年股权结构中非国有股约占71.2%,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这条主线,坚持国际化、项目大型化、资本证券化方向,增强公司的发展竞争力。2013年集团总资产为668.98亿元,在当年中国黄金及有色金属企业中,紫金矿业占全国矿产金产量的8.9%,利润总额占全国规模以上黄金企业利润总额的10.66%;占全国矿产铜产量的7.05%。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矿业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有了新的发展,比如今年2月19日中石化宣布,公司启动油气销售业务重组,引入民资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持股不超过30%。面对新形势,国有矿业企业要做好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在国家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方案确定之后,按照中央分类改革,“一企一策”原则,提出自己企业股权结构,推进改革。对地勘企业是一个新的机遇,在规范整装勘查的管理和界定整装勘查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进行试点,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将促进整装勘查的发展。三、民营矿业企业的产权界定和市场主体建设民营矿业企业要界定产权,实现体制转型升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化和矿业发展,我国民营矿业企业有了长足发展。民营矿业企业突破传统的以计划体制为背景下的发展模式,对推动我国矿业发展,对我国矿业体制改革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012年全国非油气矿山企业103795个,民营矿业85663个,占82.53%;全国各类矿山企业从业人员671.11万人,民营矿业327.2万人,占48.75%;全国各类矿山开采矿石总量(原矿量)98.10亿吨,民营矿业45.69亿吨,占46.57%;全国各类矿山矿产品销售收入1.61万亿元,民营矿业6441.94亿元,占40.03%;全国各类矿山利税总额3083.81万亿元,民营矿业1260.94亿元,占40.88%。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所以,发展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既不是“国进民退”,也不是“国退民进”,它们的目标是双赢。目前,双赢目标还不能做到,因为它们还不完全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在矿业市场主体建设中,在国有矿业企业体制改革的同时,民营矿业企业要界定产权,实现体制转型升级。民营矿业企业成立初期产权不清,家长制管理。民营矿业企业做大了,没有适时界定产权,也没有走法人治理结构道路,接班人选择,或者选贤,或者选亲,不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民营矿业企业产权必须界定清晰,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走法人治理结构道路,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这是民营矿业企业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的必由之路。解决民营矿业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改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目前民营矿业企业发展仍遇到很多障碍。在市场准入、政策待遇、资源配置、资金融通和法律保护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同时,由于行政干预过多,办证程序复杂,矿山企业税负太重等问题,严重打击了民营资本办矿的积极性。建议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删除对民营矿业及小矿山的歧视性规定,删除“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章。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完善市场,提供信息,改善市场环境,使民营矿业企业在市场配置矿业权中和国营矿业企业一样,自由交易、上市、并购、重组等。政府做好监管和服务,改善民营矿业企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给民营矿业企业发展提供了机遇。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不是对立,而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国有矿业企业多数规模大,实力雄厚,拥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国际竞争力,民营矿业则具有机制灵活,创新意识强的优势。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将在更大范围内、更广阔领域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新局面,二者在融合中取长补短,发挥更大优势,实现“国民共进”、“公平竞争”。《决定》提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一个“民企发展式”的新命题,对民营矿业发展提供的新发展机遇。四、国有地勘单位的产权界定和市场主体建设事企分开,界定产权,建设市场主体。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国家成立了地质部管理下属地质勘查单位,在事业体制下开展地质找矿工作。几十年来,在为地质找矿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国有地勘单位本身也在发展壮大。截至2012年,全国从事非油气地质勘查工作的队伍59.79万人,全国地质单位总资产5762.09亿元,全国国有地勘单位实现总收入2184.89亿元。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9年我国实施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省级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中央成立了中国地质调查局,承担公益性地质工作。在推进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推进地质勘查工作的市场化改革,保障我国地质工作的持续发展等改革与发展方面,取得重要成绩,是中国地质工作发展历史的里程碑。由于属地化改革没有顶层设计,政策不到位,缺乏行业指导,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勘单位不能完全落实国办37号文“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同意划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从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和国办4号文“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精神。多数单位在事企混合体制下开展工作,“戴事业帽子,走企业路子”。不少省(区、市)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实施主体不清,多数国有地勘单位是事企不分,公商一体。在这种混合体制下,公商不分,事企不分,产权不清,国有地勘单位难以成为市场主体,发展没有压力,创新没有动力,既影响公益性地质工作,又导致地勘市场主体缺失,影响地勘工作的市场化进程;既影响地质找矿,又影响矿业发展,最终使地勘队伍不能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为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指明了方向。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坚定贯彻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主体改革决定,落实中央5号文件精神,实现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地勘单位事、企分开的改革目标。建实建强公益类地质队伍,以优异的公益性地质成果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明晰产权,使地勘企业成为商业性地勘市场主体,为找矿突破、矿业发展做出新贡献。地勘行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做好顶层设计。顶层设计的核心内容是事企分类的划分。事企分类的基础是在厘清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界限的基础上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公益性地质工作是为政府提供社会所需公共产品,商业性地质工作是地勘市场主体的投资行为,产品归市场投资主体。在事企分类划分中,首先确定公益类事业队伍规模。公益性地质事业队伍规模,由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性地质工作需求决定。根据我国进入生态文明时代,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经济、社会、生态、民生发展和科技创新对“大地质”各工作部类的需求,确定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队伍的规模,并根据不同地区特点,相应确定各省(区、市)公益类地质工作队伍规模。确定公益类地质事业队伍规模,划分地勘单位事企分类。分别承担公益性地质工作、商业性地勘工作和生产经营。明确地勘行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组建原则和操作方式是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建议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队伍中央统一组建。中央公益性地质工作队伍以中国地质调查局为基础建实建强,各省(区、市)组建的公益性地质工作队伍隶属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公益性地质工作,这样的体制适应公益性地质工作特点,符合我国国情。生产经营类地勘单位以省为单元重组。根据市场需求及本身优势,明晰产权,组建各类市场主体。一是以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为资本,组建组织机构精干,能多方筹资,可灵活运作,具备承担找矿风险素质的小型找矿公司,形成勘查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找矿人员丰富的知识、技术及信息资源。按照物质资本投入与人才资本投入共同创造财富,知识创新是带动经济增长的力量的原理,运用产权激励,员工持股,激发活力;二是条件具备的建立探采一体的矿业公司,这已在全国各地地勘单位中有成功的典型;三是与国有矿业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发挥国有矿业公司的资本优势和地勘单位的技术、信息和人才优势,明晰产权,优势互补,逐渐发展组建大型跨国矿业企业,建设我国重要的矿业市场主体;四是以地矿部门多年积累并不断创新的专业技术为资本,组建专业技术服务公司。专业化分工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标志,也是生产要素资源充分利用,专业技术资本化,提高效率的必然要求;五是建立混合所有制地勘企业。地勘单位与民营企业合作,地勘单位发挥知识、技术、信息、人才优势和目前地勘单位拥有的矿业权优势,民营矿业企业发挥机制灵活、资金充裕优势,明晰产权,股份合作,组建混合所有制地勘企业,实现地勘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和地质找矿突破双重目标。国有地勘单位事企分开、产权界定改革的政府支持和政策引导,是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作为从事艰苦工作的特殊行业,顶层设计中要有特殊政策。其中以下几条建议列入顶层设计之中。一是鉴于国有地勘单位事企分开、产权界定改革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建议国家设立《地勘行业创新和产权改革引导基金》,用作支持地勘单位科技创新和产权改革的专项投入,引导社会大型企业、民营企业以合作资本形式向地勘单位投入。二是在这次地勘行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对于国有地勘单位庞大的离退休职工,在国家事业单位离退休社会统筹政策规定还未出台前,建议作为试点,实行社会化管理,并制定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离退休人员同等对待。三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支持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助推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市场的存在依赖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是市场主体竞争、合作、交易、交流的平台。健全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市场,把由市场承担的功能完全交给矿业市场,使不同类型的矿业企业平等竞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开放投资领域,实行“非禁即入,平等对待”,除了法律和“负面清单”明令禁止的领域,每个企业都可以自由进入,吸引多元投资主体、营运主体,发挥投资带动发展的关键作用,激发矿业市场主体生机活力,保障矿业健康发展。(原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4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