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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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WTO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

一。 历次谈判的内容: 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下,从1947年到1986年共完成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第一轮谈判是1947年,在日内瓦举行,通过谈判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23项,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二轮谈判在1949年在法国安纳西举行,33个国家参加谈判,共达成双边协议147项,使应征关税进口值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三次在1950年在英国的托尔基举行,共签订150项关税减让协议,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第四次是1956年在日内瓦举行,由于美国国会对其政府授权有限,影响了这一轮谈判的规模,只有28个国家参加。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第五轮谈判是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称为“狄龙回合”,有45个国家参加。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关税降低20%;第六轮谈判是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称为“肯尼迪回合”,有54个国家参加,使工业品进口税率平均下降35%,这次谈判还通过了第一个《国际反倾销法》。第七轮谈判是1973年在日本东京召开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东京宣言”。这次谈判称为“东京回合”。后来改在日内瓦进行,到1979年结束。东京谈判的特点有:(1)参加谈判的成员有99个,超过以往的任何一届参加的国家(2)关税进一步下降。根据协议从1980年1月1日起八年内,全部商品的关税平均下降约33%。(3)除减让关税谈判以外,还涉及到降低非关税壁垒的谈判。第八次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首都埃斯特角开始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这次谈判至1993年12月完成,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城举行会议,由参加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方,草签了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宣告正式结束。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原1947年的总协议失效,由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极其附件所代替。 历次谈判的特点: 1,历次谈判都是在美国策动下进行的 美国策划总协定主要是为了通过总协定去消弱和摧毁其他国家的贸易壁垒,以便美国垄断资本无限制的对外扩张,因此,美国一再倡议在总协定下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前五次谈判都是在美国展延了《互惠贸易法》之后举行的。1962年美国通过了《扩大贸易法》又倡议举行第六次的所谓“肯尼迪回合”谈判。第七次东京回合谈判也是在美国尼克松总统倡议下举行的,因此又称"尼克松回合"不仅如此,美国还竭力维护本国垄断资本的利益。一方面胁迫别国降低关税,放宽进口限制,另一方面对于本国垄断资本认为可能受到外国商品竞争的商品,尽量不列入进行谈判的货单中;2。多边贸易和谈判的的内容和范围日益扩大 总协定的多边谈判以传统的货物贸易谈判特别是关税谈判为主,东京回合谈判中,谈判重点已从过去的降低关税转向限制非关税壁垒措施的谈判上来,有关协议也作了修改与补充。3.历次谈判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总多占便宜,发展中国家得利较少,但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利益逐步受到重视。4.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发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欧共体和日本之间为了在协议中订入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经常各持己见,争吵不休,矛盾重重。

加拿大与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反倾销出台法案

加拿大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对反倾销进行立法的国家。1904年,加拿大通过了1897年海关关税修正案第6节,是为加拿大第一部反倾销法。该法规定,若进口产品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的公平市场价格,可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此后,加拿大制定了相应的倾销条款实施细则,后人将其视为世界上最早的、比较完备的反倾销法体系。1904年反倾销法规定只要证明倾销存在,即可征收相应幅度的反倾销税。 《特别进口措施法》,是目前加拿大进行反倾销调查所主要援用的法律。 加拿大法律中有关反倾销及平衡措施之规定主要见于「特别进口措施法」中(SPECIAL IMPORT MEASURE ACT, SIMA),另「加国国际贸易法庭法」(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ACT)中对于加国国际贸易法庭进行损害调查之权力,以及调查资料之保密亦有详细规定,在特别进口措施法之下有特别进口措施行细则(SPECIAL IMPORTS MEASURES ACT REGULATION),在国际贸易法庭法之下则有国际贸易法庭规则(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RULE),对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构应如何进行调查,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及义务有较详尽的规定。  为因应WTO成立后之相关国际协议,加国国会顷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执行法案(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OF 1994, WTO ACT),此法案中包括对「特别进口措施法」及「加国国际贸易法庭法」中有关反倾销税及平衡税措施规定加以修正,以使该二法得以符合WTO反倾销协议、补贴及平衡税措施协议之相关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规则主要体现在哪两个法律文件中

《反倾销协定》的具体内容乌拉圭回合的《反倾销协定》形成了当前国际反倾销法的法律文本,且更具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得到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承认和遵守。该协定列入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一,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关于倾销认定方面在确定正常价值时限制对国内销售价的使用,扩大对结构价值的使用,并明确低于成本销售就存在倾销。关于损害的认定方面明确了判断实质损害威胁的标准和要求。实质损害威胁指重大损害威胁,列举了四条标准,要求必须依据事实,不得依据猜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来裁定实质损害威胁。在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方面要求进口国主管机构审查那些已知的、非因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进口国不应将这些因素造成的工业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该规定为出口商在工业损害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抗辩机会。在代表国内某产业申诉人的资格方面要求进口国主管机构对反倾销立案时,要审查国内生产相同产品生产商对申诉支持与反对的程度。集体产量超过国内相同产品总产量50%的国内生产商可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诉,而表示支持申诉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应发起反倾销调查。在立案调查裁决程序方面强化程序规则,增加了透明度要求。增加了累积评估的规定。进口方调查机关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数量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进行累计评估,同时,规定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微量。协定还对裁决各阶段规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减轻了反倾销税的征收力度增加了日落条款,规定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为5年,除非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及时提出了具体的、有根据的要求,当局复审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是必要的。5年之后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定自动失效。 使反倾销行为受到司法监督。该条款规定,反倾销利害关系方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特别要求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一共包括18个基本条款和两个附件,其中第一部分共15条,对反倾销制度本身的基本内容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包括倾销和损害的定义、申请人资格及国内产业的界定、调查机制及程序、价格承诺、反倾销的征税、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等;第二部分共2条,规定了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职能和争端解决的有关内容;第三部分只有1条,对协定的实施和执行作了具体的规定。另外,还有两个附件,分别对现场调查程序和证据资料等问题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倾销的存在;第二,损害的存在;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倾销应具有三个条件:(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这就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便存在倾销,两者之间的差值即决定倾销幅度的大小,如果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则不能被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的计算,原则上是对每个调查对象(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产品单独计算倾销幅度的,“当局对每一个已知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单独调查的产品倾销幅度,应做出裁定,这应作为一条准则”。但是,如果涉及到的调查对象很多,以至不能一一对调查对象的倾销幅度进行确定时,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具体做法是,“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在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而使做出此种确定不实际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通过在做出选择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统计上有效的抽样方法,将其审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或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抽样调查不是随机抽样,而是把最大的出口商作为调查对象。 对某一项产品进行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存在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实质性损害的确定实质损害是指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的进口量较以前有大量增加、市场占有率明显上升、进口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价格大幅度下降、或在需求大量增长的情况下严重抑制了价格的上涨等,这种损害是实质性的。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倾销产品的数量是否构成了急剧增长——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于进口国的生产或消费而言;二是该产品是否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及其影响程度;三是该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产生的影响和后续冲击程度,包括生产产量、销售、库存、市场份额、价格、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收率、现金流动、设备利用能力、就业等诸多因素。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进口国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倾销的事实将会导致这种损害发生。并且这个事实是迫近的、可以预见的,而不是假设的、遥远的。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时要考虑这几个因素:一是倾销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二是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能性;三是进口产品是否以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四是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对产业新建实质阻碍的确定对产业新建实质阻碍是指倾销产品未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但如果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一个新产业的建立,也可被认为存在着损害。严重阻碍某一产业的新建,应该是一个新产业的新建在实际建立过程中严重受阻,不能理解为是倾销的产品阻碍了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而且必要时要有充分的证据。国内产业的确定从前面三点可以看出,在确定损害时,必须要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进行确定。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出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其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产业的大部分生产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国内产业”也可以以一个地区为范围构成,其条件是这个地区就该国其他地域而言,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竞争市场,即该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出售他们生产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所涉产品;该市场中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位于该领土内其他地方的所涉产品生产者供应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全部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未受损害,只要倾销进口产品集中进入该孤立市场,且只要倾销产品正在对该市场中全部或几乎全部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损害,就可认为存在损害。但这种情况下反倾销税只能对供该地区最终消费的所涉产品征收。另外,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已达到一体化程度时,即它们具有一个单一的统一市场的性质特点,则该整个地区的产业应被视为“国内产业”。需要注意的是,如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他们本身为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则这些生产商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实施反倾销的第三个必要条件,是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倾销造成的。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况:(1)主要因果关系。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之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 (2)一般因果关系。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它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开展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要求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全面调查除倾销以外的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并将其排除在倾销因素之外。《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引起的本协定所指的损害必须得到事实证明。可能同时会有损害进口国产业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可以排除因果关系存在的因素有:未以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在被控倾销产品存在多国出口商的情况下,有时很难依每个出口商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正常价值,此时只有在某出口商或进口商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销售中有相当数量的产品不存在低价倾销的情况下,才可以排除其因果关系的存在。一般而言,能够被证明的产品的销售数量应该达到该出口商全部出口量的50%以上。国内需求的减少或者消费模式的变化在进口国国内市场需求减弱或进口国消费结构发生变化时,会引起市场供求关系的显著变化,导致商品价格下降或生产减量。而只要价格或产量下降,进口国国内产业的经济状况指数都会相应发生变化。不能把这种变化的原因全归于对出口国商品的进口。外国与国内生产商间的竞争及限制性贸易行为进口国产业面临的竞争是多方面的,这种竞争不仅来自被控倾销的产品,而且来自其他非倾销产品,包括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间的竞争。当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没有明显增长时,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就可能是其它进口产品竞争的结果,也可能是由于存在限制贸易行为竞争的结果。尤其在进口国市场出现竞争秩序混乱、发生价格大战的情况下,就应该排除被控倾销产品的因果关系。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一国的企业技术水平、出口能力和生产效率是衡量该国某产业发展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如果进口国国内生产技术落后、产品出口能力弱、劳动生产率低下,则必然直接导致其产品竞争力下降、价格降低、产量减少等经济指标恶化。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就可以排除被控倾销产品的因果关系。《反倾销协定》在罗列了以上几个排除因果关系的因素的同时,还强调上述所列并未包括全部应排除的可能。根据各国反倾销法律的实践,其它可能因素还有:进口国经济危机、企业经营管理素质差、产品质量差、营销渠道阻塞、替代产品的出现以及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存在配额安排等。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第一款 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格。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格的确定标准。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利与弊是什么

  好处就是给中国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同时,外国的企业更加容易进入中国,让国内的企业更加深刻地体会和学习先进的管理制度、管理经验、营销理念、科学技术、企业文化等等。外资企业的进入为中国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经营人员。为中国的经济增长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坏处就是,面对世界市场上激烈的竞争,一些实力较弱的,例如技术积累薄弱、资本较少的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很多中小型企业不是被兼并就是倒闭,大量的青壮年劳动了在短时间内面临着失业的风险。中国的经济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到世界经济形势的影响,中国的经济自主权萎缩。同时,中国制造的的廉价商品加速涌入国际市场,加剧了中国和很多国家的贸易摩擦,很多国家会从多方面打压中国经济。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利与弊是什么?

一、加入WTO的利弊得失加入WTO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利有弊,但总的看,利大于弊。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加入WTO后,我国将享受成员国拥有的最惠国待遇。这不仅能享受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市场的好处,使主要贸易大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做法逐步取消,而且会使我国产品拥有比过去更为有利的竞争条件,从而可以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特别是我国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出口的发展。加入WTO后,我国要履行WTO规定的义务,逐步开放国内市场,这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增强我国市场对外商的吸引力,有利于更多地引进外国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加快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入WTO,将为实施这一战略任务营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通过WTO其他成员方对我国开放市场,可以将我国一些长线产品和产业转移出去;通过我国对其他成员方开放市场,可以利用外国资金、技术改造我国传统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提升我国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有利于继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世贸组织的规则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运用和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加入世贸组织,将会推动我国改革的进程。同时,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将推动外贸、银行、保险、证券、商业等方面深化体制改革,以适应这些领域逐步开放的需要。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加入WTO,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可以充分表达和反映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发挥我国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作用,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同时,我国还可以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减少与其他国家发生正面摩擦和冲突,有效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有利于中国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潮流,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有机遇,也有严峻的挑战。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我们需要寻求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贸易机制的保障,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更好地趋利避害,保护和壮大自己。加入WTO,我国与其他成员方均须严格按照国际规则办事,相互开放市场。这将有利于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同时,加入WTO还有利于我国与跨国公司进行广泛合作,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利用跨国公司的销售渠道和网络,扩大出口。加入WTO也有利于建立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走出国门,到其他国家设厂办企业,提高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当然,加入WTO,我们既要享受应有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免不了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压力和挑战。首先,进一步开放市场会使国内一些产品、企业和产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过去在市场开放方面,我国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自主地决定市场准入、削减关税和取消非关税施。加入WTO后,我国必须遵守WTO关于市场开放的规定,这对我们开放市场的速度和步骤会形成一定压力。随着市场准入的扩大、关税的削减和非关税措施的取消,外国产品、服务和投资有可能更多地进入我国市场,国内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特别是那些成本高、技术水平低和管理落后的企业,程度上受到WTO规则的制约。我国现行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还不完全符合WTO规则的规定,虽然这也是我国深化对外经贸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务,但目前我们在观念和体制上都存在许多不太适应的地方,政府机关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也有相当大的差距。再次,多边争端解决的裁决也可能出现对我不利的结果。世贸组织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受其惠;利用得不好,则受其损。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有待完善,还有一些政策规定和企业行为与WTO规则不一致,再加上对WTO规则了解不够,经验不足,即使投入相当多的人力和物力,我们还是有可能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打输官司”。二、辩证看待利弊得失怎样看待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得失?我们要用全面的、发展的、辩证的观点看待这个问题,要站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来分析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得失。既要看单个产业,又要看整个产业;既要看当前,又要看长远。分析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得失,不能只以某一个或几个产业,而应着眼于整个经济发展。从单个产业看,加入WTO会给一些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带来发展机遇,如农业中的水果、肉类和蔬菜等,工业中的一般机电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消费类电子产品,服务业中的建筑、旅游等,都将获得更大的国际市场份额。但是,加入WTO也会给国内一些产业带来一定冲击与压力,如农业中的粮食,工业中的汽车,服务业中的银行、保险等,均将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竞争压力。从整体产业看,加入WTO给我国产业带来的机遇要大于造成的冲击,我国多数产业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加入WTO,不仅对近期经济增长有积极意义,而且对长期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从近期看,加入WTO可以扩大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品、机电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加入WTO虽然暂时会对一些没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形成一定的竞争压力,甚至造成一些冲击,但只要我们应对得当,这些产业也是可以在竞争中求发展的。从长远看,加入WTO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提高国际地位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我们还要辩证地看待加入WTO的利弊得失。如果对WTO赋予我们的权利利用得好,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扩大出口,更多地吸引外资,更恰当地保护和支持国内产品和产业,更有力地对付某些国家的贸易歧视;如果利用得不好,上述利益就难以充分获得,有的甚至会丧失。同样,如果我们在履行世贸组织规定的义务时,变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与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档次,进一步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就可以减失增得,变弊为利。三、迎接挑战,兴利除弊加入WTO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要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推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发挥比较优势,努力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这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兴利除弊、趋利避害的根本途径。我们要统一思想,未雨绸缪,努力工作,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入WTO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中国经济在新世纪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全国上下特别是各级干部要对加入WTO的战略意义有充分认识,对可能带来的压力和挑战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要把加入WTO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统一部署。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迎接挑战。各行各业要根据WTO的要求和我国的承诺,研究和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应对措施,迎接WTO给我国带来的压力与挑战。首先,要对农业提供合理的保护和支持。根据WTO《农产品协议》的规定,合理保护国内农业生产,防范和减轻进口农产品的冲击。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扩大名特优稀农产品的比重,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加快建立完整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完善动植物检疫标准,加强对国内外疫情的监测和检疫。其次,要努力提高工业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深化企业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加快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大集团。加强企业管理,采取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加强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同时,合理运用世贸组织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如紧急进口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确保关系我国经济安全和重大利益的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第三,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按照我加入WTO的承诺,有选择地逐步地扩大电信、银行、证券、保险、商业等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推进服务行业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行业的竞争能力。同时,要依照中国法律,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服务行业监督管理。第四,改进文化产品管理。要加强文化产品相关的法规建设,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扩大与各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积极对外宣传中国的优秀文化,欢迎国外优秀的文化产品进入中国。同时,对国外文化产品的进口要严格审批,防止不良文化的侵入。在国内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繁荣优秀的民族文化,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提高国产文化商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转变观念,转换机制。WTO的行为规则和运作机制的很多内容对我们来说都是新的,我们必须转变观念、转换机制,才能适应WTO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以市场经济观念取代传统计划经济观念,遵守市场规则,讲究商业信誉,坚决克服寻求行政保护、追求垄断特权的观念。要尽快建立既适应WTO运作机制要求、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政府运行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特别是在人事劳动管理、工资收入分配、生产要素流动等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加强立法,严格执法。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要以加入WTO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深入研究WTO规则,对我国现行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充实、调整和完善,加快建立健全我国经济贸易法律体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全面提高执法水平。总之,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主动权,提高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培养WTO专门人才,掌握国际规则。加快培养一大批熟悉我国国情,具有很好的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的专门人才,掌握和运用有关WTO的基本知识和规则,有效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充分利用多边规则和国际通行手段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同时还要大力培训国内企业经营管理者,使他们尽快熟悉国际经贸活动的规则,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适应加入WTO以后的新形势,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大力推进政企分开,减少直接的行政干预,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政府服务意识,简化机关办事手续,全面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世界贸易组织是处理国际贸易全球规则的唯一国际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保证国际贸易顺利,可预测和自由的进行。

面对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贸易规则,我国应如何应对?

我也在查。。。。。。

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环境组织,世界和平组织的英文简写是? WTO是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世界环境组织 WEO (World Environment Organization) 世界和平组织 wpo (World Peace Organization )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列举的知识产权包括( )。

【答案】:A、B、C、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其适用的知识产权类型进行了列举,包括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和未披露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图标的含义

WTO/TBT的含义 WTO/TBT的全称为“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它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的一系列协议之一,世贸组织签署的各项协议均构成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法定合同。 所谓贸易技术壁垒是指由于各国或地区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的制订或实施不当,而可能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WTO/TBT的宗旨 为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方面开展国际协调,遏制以带有歧视性的技术要求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为世界经济全球化服务。 WTO/TBT的内容 以协调技术要求为目标,WTO/TBT协定全文覆盖六大部分、十五个条款、三个附件和八个术语。突出论述了实现技术协调的两项基本措施:采用国际标准或实施通报制度。此外,在执行WTO原则、特别条款、成员间技术援助、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争端解决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 WTO/TBT协定体现了大家必须共同遵循的国际贸易准则,体现了WTO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WTO/TBT的原则 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原则;非歧视原则;协调原则;等效和相互承认原则;透明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