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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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员一般问哪些问题

1、听证的含义听证是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行政主体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许可中采用听证程序,源于英国。2、听证的意义(1)主要是给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法定的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机会,有效保护其实体权益。(2)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许可决定提供了基础。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利害关系各方的意见,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充分了解各种不同的意见,发现案件的有关事实,便于正确认定事实、作出决定。(3)设立听证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在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听证影响效率但是能够保持公正,但我们认为听证能够让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相互沟通,减少争议,减少老百姓申请复议、诉讼的可能性,从而使行政机关较少地陷入有损行政效率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之中,提高行政效率。(二)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在《许*法》中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就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也有明文规定,与此相比较,《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解释余地太大,没有《处罚法》好操作,这可以说是《许*法》的一个缺陷。按照《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分为两块: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行政许可行为复杂多样,不易概括,行政许*法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具体事项未予列明,而留待单行法规定和行政机关自己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就没有主动听证的义务。行政机关主动听证的事项,一般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目的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掌握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参加听证人员包括申请人,还可以包括对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社会公众。2、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申请人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行政听证程序适用的事项范围应当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听证成本与听证的效益。基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考虑,行政许*法将听证限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包括:多人同时竞争的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将直接影响其相邻权人、竞争对手甚至消费者重大经济利益、重大环境利益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以上是有些学者的看法,建议用单行法规进行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没有哪一部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许*法也没有进行限制。在美国,个人和组织只要实质的利益受到不利的影响,而且这种不利的影响发发生,和行政决定的关系不是过分间接,就应允许受害人参加听证程序。在台湾地区,因程序之进行将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机关得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通知其参加为第三人。从《许*法》条文来看,利害关系人可以理解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的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听证会的听证员的要求

法律主观: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听证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检察院听证员是干嘛的

听证员,是检察听证最鲜明的特点,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人员要求听证员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在充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之后,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独立发表意见。开展检察听证的目的是什么?一是为了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三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通过听证方式审查案件,一方面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主诉检察官)、书记员,申诉员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第九条听证员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聘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