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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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有何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刑诉法》较好地把握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涵义和特征,确认了它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理顺了与其他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第一,在立法原则上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科学、合理部分.在《刑诉法》中以显性方式将这一原则的主要精髓载入刑事诉讼法典中.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把无罪推定原则与其他相关的刑事诉讼原则以法条的形式在立法原则中明确表述出来.这一刑事诉讼原则的确认,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然产生不可低估的作用. 第二,将无罪推定原则蕴涵到具体诉讼法律规则中,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观强制性.例如,对原刑诉法中的“被告人”根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精神,公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统称为“犯罪嫌疑人”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才称为“被告人”;为防止滥捕滥押及其他非法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况出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程序、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诉讼时间重新作了规定,对退补侦查的次数也作了限制性规定;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民主化,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在各个刑事诉讼阶段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本着“疑罪从轻”精神,规定了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等. 第三,与其他相关的刑事诉讼原则,诉讼制度相匹配,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刑事诉讼原则的主要功能是指导和保障国家机关及公民正确的开展刑事诉讼活动,而各诉讼原则之间又具有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特征,只有将各项刑事诉讼原则在立法中相融合,相配套,相制约,才能综合发挥作用,保障刑事诉讼围绕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目的运转.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确认的诸原则中的一项,被确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又与我国刑诉法中没有明文表述,而是通过隐性手段将确立的原则内涵分配到立法的具体规则、制度、程序中去的其他刑事诉讼原则(如国家起诉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相关联.由于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许多方面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必然与其他的相关的刑事诉讼原则及这些原则所决定和派生的刑事诉讼制度相匹配,相融合,相制约.例如,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刑事诉讼中应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为中心的各项诉讼权利,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中的:“公民”和“诉讼参与人”也包括被告人,也要求被告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这两项原则的内涵也要求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为中心的各项诉讼权利,这是刑事诉讼原则、诉讼制度相匹配,相融合,相作用的一面,反之,也有相互制约的一面.例如,新刑诉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公诉案件中确认了被害人具有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规定了被害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在一审判决后被害人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其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受理的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起诉到法院.这样,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根据这几项原则,在刑事诉讼立法上通过对被害人的救济程序,依法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在寻求被告人权益保障和被害人权益保障均衡的同时,也寻求两者之间的制衡. 第四,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与其他刑事诉讼原则相衔接,相互作用,使诉讼程序更为严谨.无罪推定原则按照刑事诉讼原则的分类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告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同属于正当程序主义原则,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有利于正当法律程序的维持,有利于刑事诉讼按照诉讼轨道运行,有利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上必须与上述有关刑事诉讼原则相衔接,相互作用,形成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例如,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当通过客观公正的司法程序,而我国的原刑诉法规定却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法院在开庭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才开庭审理,混淆了庭前审查与开庭审理的界限,易使法官先人出示物证,宣读证人证言,混淆了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利于法官客观公正地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有些案件由于法院内部事先请示、沟通、协调,形成先定后审,上定下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使开庭审理走过场.这就从程序上造成了实践中的“先定(判)后审”.为改变这种状况,避免法官先入为主的缺陷,新刑诉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至于证据是否确实,不需要在开庭前进行审查,到法庭上由控、辩双方质证,进行核实,这就改变了法院开庭前从程序到实体上进行全面审查的传统诉讼结构,切断了法官易先入为主从有罪推定形成预断的缺陷.同时,也体现了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到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限制,即未经起诉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审判不及公诉以外之人,审判不及公诉以外之事.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样,明确了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情发表意见,互相质证、辩论,充分发挥公诉人、辩护人在庭审中的作用,符合控审分离原则,保障被告人免受不合理处境,有利于法官客观公正地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正确裁判.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合议庭应当执行.”这一规定,发挥了合议庭在审判中的决定作用.第153条规定凡是公诉案件,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以外,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这些规定,在程序设计上解决了公诉审查(开庭前审查)代替开庭审判的弊端,体现了审判程序公正性,确定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平等地位,寻求了惩罚犯罪与保护无辜之间的平衡,体现了客观公正的司法程序.也使无罪推定原则与其他正当程序主义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得以体现.

《无罪推定》凶手是谁?

在港剧《无罪推定》当中,凶手是梁汉文饰演的何英杰。《无罪推定》是一部不错的悬疑剧情片,该剧由范荣笙、罗俊伟执导,董敏莉、陈俞希、陈子丰、梁汉文、王敏奕等人联合主演,无论是剧情还是推理都非常烧脑,备受侦探类网友的喜爱。不少人在观看这部剧的时候,并没有根据剧中提供的一些信息发现剧中的凶手,直到最后的时候才恍然大悟,不得不佩服编辑的逻辑能力,但这并不绝对,同样哟一些观众在电视剧放到一大半剧情的时候,猜到凶手就是梁汉文饰演的何英杰,感觉非常有成就感。剧情简介:至于这部港剧主要讲述的是,王敏奕饰演的林梓慧由于是公司老板亲自聘请的,因此一直饱受同事流言困扰。由于其长相比较出众,多次被男同事和客户缠扰,好在上司何英杰的帮助下才免受骚扰,两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近。后来因为一件事情的出现,引发了一场职场性骚扰事件,让事情变得更加扑簌迷离起来。

简述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就当代有罪推定而言,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  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

中国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应用的定义,但是在法律规范自身,远远地没有在我国社会发展那么被普遍应用。最先无罪推定,是一个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用的标准。但这一标准并不是在刑事诉讼法的所有环节都应用的,比如在审查起诉,一切一个国家的理论都不容易说在审查起诉务必应用无罪推定,实际上在审查起诉一丝不挂的便是有罪推定,假如行为较大,坚决就抓。审理案件的警员秉着的便是猜疑一切有关系的人的构思开展侦破。比如:老婆去世了,老公看不到,警员便会果断的有罪推定老公为犯罪嫌疑人。在移送起诉环节,人民检察院也是不容易以无罪推定作为标准,反过来以有罪推定为内心默认设置的总体目标开展公诉。当发觉目前无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会干二件事。一是未予提起诉讼(包含酌情考虑不诉:觉得你做不对,可是剧情轻度不起诉,一丝不挂的有罪推定;法定不起诉:由于法律法规的缘故提起诉讼实际意义并不大。比如犯罪嫌疑人去世了,幕后黑手发生了,关押满期了,受害人复活了这些,也是一丝不挂的有罪推定)。二,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你看看人民检察院都无证据了,可是能够规定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一丝不挂的有罪推定。进到审理环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行政机关,自然更为要有罪推定开展到底了,要不然如何公诉。那么无罪推定究竟是什么情况下的标准,无罪推定是在审理环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不相干,大法官征求控辩彼此的争执,根据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作出被告是不是犯法的裁定。当然之上只是基础理论,我国的大法官经常自身便是第二公诉人。1、我国推行的是无罪推定标准。2、无罪推定,又可称之为没罪推导(与犯法推导相对性应),简易地说就是指所有人在没经依规裁定犯法以前,应视其没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含:被告不辜负有证实自身没罪的责任,被告给予证实有益于自身的直接证据的个人行为是履行辩护权的个人行为,不可以由于被告没有或不可以证实自身没罪而评定被告犯法。无罪推定标准是当代法治社会邢事司法部门行驶的一项关键标准,是国际公约确定和维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组织在邢事司法部门行业制订和实行的最少程度规范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无罪推定到底谁是凶手

凶手是何英杰。《无罪推定》讲述了刚毕业的林梓慧(王敏奕 饰)因被广告策划公司的老板亲自聘请任职设计师,饱受同事流言困扰,暗指其靠美色进入公司。而后,又恰逢公司准备合并裁员,林梓慧举步维艰,更多次被男同事和客户缠扰,幸得上司何英杰(梁汉文 饰)出手保护,二人因工作关系越走越近。《无罪推定》是由范荣笙、罗俊伟执导,梁汉文、王敏奕、张慧仪、董敏莉、陈俞希、陈子丰主演的悬疑剧情片,该剧于2021年10月18日在优酷港剧场全网独播。辩护律师采取的是逆向思维,通俗的说就是去找疑点、找问题、找漏洞、找其他的可能性。而检察官、法官采取的是正向思维,通俗的说就是去寻找证据之间的共同点、交叉点、吻合点、印证点。问题是,真相在一些时候是被共同性揭示的,但在另一些时候却是被共同性掩盖的。因此,只看证据的共同点,不看证据的矛盾点,有时候根本无法接近事实真相。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一个概念吗?

1.从你的字面概念来说,不是一个概念。无罪推定说的是,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意思就是说,没判决之前,你都是无罪的。 】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思就是说,在审查你的时候,没有确切的证据,就是无罪。】 2.明白了上述的观点,你会明白这有多大的区别了。 疑罪从无 更多的使用于 检擦院复核。 无罪推定,只是说没有判决结果出来之前,要保障你的其他权利! 3.希望上述回答能让你满意,请给一个小爱心 人之初性本善和人之初性本恶的区别[捂脸] 1、定义不同: (一)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二)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2、确立的意义不同: (一)无罪推定。 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 (二)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从确立无罪推定,到向“疑罪从无”靠近,这当然是司法的进步。法院在三年五次审理后作出的无罪判决,比起更多同类案件最终语焉不详地“撤诉”或者“从轻”来,更加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 1、定义不同: (一)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二)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2、确立的意义不同: (一)无罪推定。 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 (二)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从确立无罪推定,到向“疑罪从无”靠近,这当然是司法的进步。法院在三年五次审理后作出的无罪判决,比起更多同类案件最终语焉不详地“撤诉”或者“从轻”来,更加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 3、法律依据不同: (一)疑罪从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罪推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先从制度设计上保障不预先判定一个人犯罪。该原则强调的是,行为人的行为若受到刑事指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的法律地位与控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无罪推定是 从诉讼地位的角度 强调“不能未审先判”。 疑罪从无强调的是,在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控的证据不能形成锁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那么应该认定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即疑罪从无原则主要是从 证据 的角度强调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强调如果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就不能被认定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法律条文应该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直接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应该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直接体现。根据该条规定,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且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如果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应该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你好,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都是西方的舶来品, “无罪推定” 和 “疑罪从无”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中,疑罪从无,更是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中引起轩然大波。 简单来说,“无罪推定”,就是说,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有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案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查清,或者不能完全查清,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发生疑难的案件。疑罪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事实疑罪;二是法律疑罪。疑罪从无,即“疑”在证据不足上,不能证明他有罪。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之时,不能轻易或者草率下判决。 这里存在着一个逻辑问题:既然未经法院裁定有罪则视其无罪,那么又凭什么怀疑其有罪而立案侦查呢?仅依靠他人控告或检举吗?控告或检举需要提供符合诉讼证据要求的证据吗? 对事的立案侦查与进入检察院、法院阶段的以人立案是一回事吗? 以刑事公诉案件为例,公安机关以事立案,确定案件事实存在,案件行为人符合刑事追责条件的,框定了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了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的对应关系的基本证据,并将案件提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将侦查证据转化为诉讼证据并查明主要证据,完善了诉讼证据的闭环,认为确应追究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刑责的,终结刑事侦查,以对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你们见过那一位办案人员按无罪推定工作?或者听说过没有?如果你是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会使用无罪推定的方式吗?只有司法进步到一定程度才会体现出来。 无罪推定如疑罪从无的概念是有区别的。无罪推定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审判之前,应视为无罪。同时包括,被迫人并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从而可以认定为有罪。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当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时,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在刑事诉讼中,在起诉阶段,检察院对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同时无法再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检察院应作出免于起诉或不起诉。在审判阶段,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不确凿,在无法补足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并无条件予以释放。

中国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中国是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如果以被害者的角度考量,若是罪证不足,又万一加上犯人拥有较大影响势力,能成功影响较不健全与独立的警察、检察或司法程序,无论受害者是否即为弱势族群,很有可能因此导向案件久悬不决,甚至是对加害者做出有利的判决。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此条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性内容,受刑事追究的人,即使其犯罪事实已相当清楚,证据已足够充分,即使其民愤极大,即使高层已有明确指示,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从法律上仍不能确定其有罪,因而不能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新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的特点有哪些?

新 刑事诉讼法 无罪推定原则的特点有哪些?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结合我国 刑事诉讼 的实践经验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取舍,因而具有以下特点: 1、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2、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 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正确理解 刑诉法 第12条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规定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新刑诉法采用了外国法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这种认识并不确切。首先,应该明确,外国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包括被告人对被控罪行有权保持沉默,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享有充分的辩护权,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 举证责任 ,案件事实认定遵循“ 疑罪从无 ,疑罚从轻”原则等诸多内容,我国新刑诉法对此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进行合理的取舍,确立了自己的特色。例如,根据新刑诉法第93条,第139条和第155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被告人必须回答 公诉人 及审判人员的讯问,因而均不享有沉默权。新刑诉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含义有两条: 第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享有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权,具体体现在新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和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权。值得的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最终定罪权”,无罪确定权仍由公安、检察及法律规定的其它特定机关通过不 立案 、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手段不同程度地依法行使。其中,对于相对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仍应确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因其符合新刑诉法第142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起诉。因此,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不起诉决定权仍属广义的定罪权。 第二,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此条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性内容。受刑事追究的人,即使其犯罪事实已相当清楚, 证据 已足够充分,即使其民愤极大,即使高层已有“明确”指示,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从法律上仍不能确定其有罪,因而不能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这是树立法律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主观臆断和感情用事都是极其危险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 诉讼 法的无罪推定的原则的推出显得我国的法律更加的人情化,使办案起来更加的灵活性,也可以鼓励犯罪人员重拾信心,重新做人,所以,作为我们公民也一定要遵纪守法,虽然说法律是有宽容的一面,但是当你做错了事,犯了法,法律照样也会有严格的一面。

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的意义是什么?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该原则指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这个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无罪推定原则可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确保司法公正。这个原则还可以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因为它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不是仅仅基于猜测或偏见做出定罪决定。总之,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保护了公民的权利,促进了司法公正和法治。

中国现在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

当然是无罪推定了

无罪推定原则是什么原因?

这是出于公平的原则来考虑的 无罪推定 在没有证据没有判定的情况下 假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这样可以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定对方是否有罪 是否应受到惩罚 这么做很人道 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还做的很不到位 其实从心里学或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人心哪会有那么公正的 很多事情都影响着他们的决定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区别

1、定义不同:(一)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二)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2、确立的意义不同:(一)无罪推定。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二)疑罪从无。“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从确立无罪推定,到向“疑罪从无”靠近,这当然是司法的进步。法院在三年五次审理后作出的无罪判决,比起更多同类案件最终语焉不详地“撤诉”或者“从轻”来,更加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3、法律依据不同:(一)疑罪从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无罪推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扩展资料:疑罪从无原则的处理方式:我国刑事诉讼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疑罪从无原则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①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②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③侦查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的有没有明确“无罪推定”原则?

那么什么算是“犯罪嫌疑人”?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根本就不会有这一说法。所以就算我国明确规定了,实际上现状也是很难达到的。

无罪推定剧情分集介绍

剧情简介《无罪推定》讲述了刚毕业的林梓慧(王敏奕 饰)因被广告策划公司的老板亲自聘请任职设计师,饱受同事流言困扰,暗指其靠美色进入公司;而后,又恰逢公司准备合并裁员,林梓慧举步维艰,更多次被男同事和客户缠扰,幸得上司何英杰(梁汉文 饰)出手保护,二人因工作关系越走越近。另一边,何英杰不但面临着婚姻和事业的双重危机,还要应对来自上司邓依玟(张慧仪 饰)的感情挑逗。公司几位高管之间的竞争进入白热化,在完成一桩商场节日活动布置的订单过程中,林梓慧遭到性侵,并指认何英杰就是凶手,而何英杰矢口否认,一场罗生门职场性骚扰事件上演。资料:《无罪推定》是由范荣笙、罗俊伟执导,梁汉文、王敏奕、张慧仪、董敏莉、陈俞希、陈子丰主演的悬疑剧情片。该剧于2021年10月18日在优酷港剧场全网独播。

为什么我国没有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分析:从立法层面上,不能确认无罪推定,“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定罪”概括了第十二条及相关部分的内容,突出的是人民法院的定罪权。从司法实践看,无罪推定并未获得广泛认同。应当说,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使有罪推定受到一定程度的批判。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即确认了无罪推定。司法人员所持的观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一种涉嫌犯罪状态,必须对其采取相应的追究措施包括强制措施,实务界总体上并未认同无罪推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无罪推定原则

2018年10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无罪推定是为确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据此设定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设定控辩对抗的现代诉讼机制。‘被告人不等于罪犯 ",这是无罪推定的首要之义。即在刑事诉讼中,无论何人,那怕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 "、‘被告人 ";关于案由,只能是‘涉嫌 "作什么。只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才成为诉讼主体,享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区别

法律主观:疑罪从无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决定起诉的情形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已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已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无罪推定的名词解释

无罪的解释[unguilty;be not guilty;a innocent] 没有犯罪 详细解释 亦作“ 无辠 ”。1.没有罪过;没有犯罪。 《 左传 ·僖公二十八年》 :“公知其( 叔孙 )无罪也,枕之股而哭之。” 《吕氏春秋·听言》 :“攻无辠之国以索地,诛不辜之民以求利。” 唐 韩愈 《顺宗实录四》 :“ 阳城 闻而起曰:‘吾谏官也,不可令天子杀无罪之人,而信用奸臣。"” 《 三国演义 》 第四九回:“ 周瑜 唤出 蔡和 ,令军士缚倒。 和 叫‘无罪"。” (2).指没有犯罪的人。 《史记·蒙恬列传》 :“用道治者,不杀无罪。” (3).不予论罪。 《史记·春申君列传》 :“太子立,必用 歇 ( 黄歇 ),故不如无罪而归之,以亲 楚 。” 词语分解 无的解释 无 (无) ú 没有,与“有” 相对 ;不:无辜。无偿。无从(没有门径或找不到头绪)。无度。无端(无缘 无故 )。无方(不得法,与“ 有方 ”相对)。无非(只,不过)。 无动于衷 。 无所适从 。 有 笔画数:; 部首 罪的解释 罪 ì 犯法的行为:犯罪。 罪人 。认罪。有罪。罪恶。罪名。罪魁。罪行。罪证。罪责。罪孽(迷信的人认为应 受到 报应的罪恶)。罪不容诛。 过失,把过失归到某人身上:功罪。罪愆。罪尤(“尤”,过失,罪过)。归罪

《无罪推定》到底谁是凶手?

在港剧《无罪推定》当中,凶手是帮助林梓惠的那个男人。《无罪推定》凶手并没有公布出来。最开始林梓慧指认何英杰是侵犯自己的人,但在大结局中我们知道何英杰并不是凶手。反而是多次帮助林梓慧的好人,但这位曾经帮助过林梓慧的男人,因为网络上的流言蜚语,生活和工作均被打乱,妻子也选择和他离婚。《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一部悬疑剧情片,导演范荣笙、罗俊伟,主演是梁汉文、王敏奕、张慧仪等,电视剧一共15集,首播时间是2021年10月18日,何英杰是一家广告公司的经理。林梓慧作为刚毕业的学生,应聘到了这家公司,但因为长得漂亮遭受了流言蜚语,在某次活动后,她被性侵,随后指认了何英杰就是凶手。何英杰不但面临着婚姻和事业的双重危机,还要应对来自上司邓依玟(张慧仪 饰)的感情挑逗。公司几位高管之间的竞争进入白热化,在完成一桩商场节日活动布置的订单过程中,林梓慧遭到性侵,并指认何英杰就是凶手,而何英杰矢口否认,一场罗生门职场性骚扰事件上演。在《无罪推定》结局中,何英杰洗脱了罪名,他并不是凶手,真正的凶手到底是谁,影视剧并没有给出答案,但林梓慧等人已经开启了全新的生活,她的勇敢也鼓舞了很多女性,会勇敢的站出来保护自己。

中国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应用的定义,但是在法律规范自身,远远地没有在我国社会发展那么被普遍应用。最先无罪推定,是一个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用的标准。但这一标准并不是在刑事诉讼法的所有环节都应用的,比如在审查起诉,一切一个国家的理论都不容易说在审查起诉务必应用无罪推定,实际上在审查起诉一丝不挂的便是有罪推定,假如行为较大,坚决就抓。审理案件的警员秉着的便是猜疑一切有关系的人的构思开展侦破。比如:老婆去世了,老公看不到,警员便会果断的有罪推定老公为犯罪嫌疑人。在移送起诉环节,人民检察院也是不容易以无罪推定作为标准,反过来以有罪推定为内心默认设置的总体目标开展公诉。当发觉目前无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会干二件事。一是未予提起诉讼(包含酌情考虑不诉:觉得你做不对,可是剧情轻度不起诉,一丝不挂的有罪推定;法定不起诉:由于法律法规的缘故提起诉讼实际意义并不大。比如犯罪嫌疑人去世了,幕后黑手发生了,关押满期了,受害人复活了这些,也是一丝不挂的有罪推定)。二,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你看看人民检察院都无证据了,可是能够规定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一丝不挂的有罪推定。进到审理环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行政机关,自然更为要有罪推定开展到底了,要不然如何公诉。那么无罪推定究竟是什么情况下的标准,无罪推定是在审理环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不相干,大法官征求控辩彼此的争执,根据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作出被告是不是犯法的裁定。当然之上只是基础理论,我国的大法官经常自身便是第二公诉人。1、我国推行的是无罪推定标准。2、无罪推定,又可称之为没罪推导(与犯法推导相对性应),简易地说就是指所有人在没经依规裁定犯法以前,应视其没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含:被告不辜负有证实自身没罪的责任,被告给予证实有益于自身的直接证据的个人行为是履行辩护权的个人行为,不可以由于被告没有或不可以证实自身没罪而评定被告犯法。无罪推定标准是当代法治社会邢事司法部门行驶的一项关键标准,是国际公约确定和维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组织在邢事司法部门行业制订和实行的最少程度规范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无罪推定邓依玟丢了什么

自由答:无罪推定邓依玟丢了自由。

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关系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疑罪从无,即在是否有罪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按照无罪推定,比如有目击证人证明某人杀人,但该人不承认,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实施犯罪,这个时候只能认定该人没有犯罪。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无罪推定谁是凶手

何英杰。《无罪推定》讲述了刚毕业的林梓慧(王敏奕 饰)因被广告策划公司的老板亲自聘请任职设计师,饱受同事流言困扰,暗指其靠美色进入公司。而后,又恰逢公司准备合并裁员,林梓慧举步维艰,更多次被男同事和客户缠扰,幸得上司何英杰(梁汉文 饰)出手保护,二人因工作关系越走越近。《无罪推定》是由范荣笙、罗俊伟执导,梁汉文、王敏奕、张慧仪、董敏莉、陈俞希、陈子丰主演的悬疑剧情片,该剧于2021年10月18日在优酷港剧场全网独播。辩护律师采取的是逆向思维,通俗的说就是去找疑点、找问题、找漏洞、找其他的可能性。而检察官、法官采取的是正向思维,通俗的说就是去寻找证据之间的共同点、交叉点、吻合点、印证点。问题是,真相在一些时候是被共同性揭示的,但在另一些时候却是被共同性掩盖的。因此,只看证据的共同点,不看证据的矛盾点,有时候根本无法接近事实真相。

什么叫无罪推定?有罪推定?翻译成英语是什么?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严格的来说,中国刑法没有无罪推定原则,只是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实践中有一个“疑罪从无”原则,和无罪推定类似,但实践中贯彻得不彻底,以致出现了很多冤案错案。  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 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 翻译成英语: What call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Presumption of guilt?

中国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

中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被确定为有罪。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中国是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如果以被害者的角度考量,若是罪证不足,又万一加上犯人拥有较大影响势力,能成功影响较不健全与独立的警察、检察或司法程序,无论受害者是否即为弱势族群,很有可能因此导向案件久悬不决,甚至是对加害者做出有利的判决。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此条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性内容,受刑事追究的人,即使其犯罪事实已相当清楚,证据已足够充分,即使其民愤极大,即使高层已有明确指示,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从法律上仍不能确定其有罪,因而不能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国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应用的定义,但是在法律规范自身,远远地没有在我国社会发展那么被普遍应用。最先无罪推定,是一个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用的标准。但这一标准并不是在刑事诉讼法的所有环节都应用的,比如在审查起诉,一切一个国家的理论都不容易说在审查起诉务必应用无罪推定,实际上在审查起诉一丝不挂的便是有罪推定,假如行为较大,坚决就抓。审理案件的警员秉着的便是猜疑一切有关系的人的构思开展侦破。比如:老婆去世了,老公看不到,警员便会果断的有罪推定老公为犯罪嫌疑人。在移送起诉环节,人民检察院也是不容易以无罪推定作为标准,反过来以有罪推定为内心默认设置的总体目标开展公诉。当发觉目前无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会干二件事。一是未予提起诉讼(包含酌情考虑不诉:觉得你做不对,可是剧情轻度不起诉,一丝不挂的有罪推定;法定不起诉:由于法律法规的缘故提起诉讼实际意义并不大。比如犯罪嫌疑人去世了,幕后黑手发生了,关押满期了,受害人复活了这些,也是一丝不挂的有罪推定)。二,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你看看人民检察院都无证据了,可是能够规定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一丝不挂的有罪推定。进到审理环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行政机关,自然更为要有罪推定开展到底了,要不然如何公诉。那么无罪推定究竟是什么情况下的标准,无罪推定是在审理环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不相干,大法官征求控辩彼此的争执,根据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作出被告是不是犯法的裁定。当然之上只是基础理论,我国的大法官经常自身便是第二公诉人。1、我国推行的是无罪推定标准。2、无罪推定,又可称之为没罪推导(与犯法推导相对性应),简易地说就是指所有人在没经依规裁定犯法以前,应视其没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含:被告不辜负有证实自身没罪的责任,被告给予证实有益于自身的直接证据的个人行为是履行辩护权的个人行为,不可以由于被告没有或不可以证实自身没罪而评定被告犯法。无罪推定标准是当代法治社会邢事司法部门行驶的一项关键标准,是国际公约确定和维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组织在邢事司法部门行业制订和实行的最少程度规范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区别

1、定义不同:(一)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二)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2、确立的意义不同:(一)无罪推定。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二)疑罪从无。“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从确立无罪推定,到向“疑罪从无”靠近,这当然是司法的进步。法院在三年五次审理后作出的无罪判决,比起更多同类案件最终语焉不详地“撤诉”或者“从轻”来,更加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3、法律依据不同:(一)疑罪从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无罪推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从刑事诉讼方面讲)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与价值构造分析  在现代社会中,无罪推定原则不但是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且更是相当多国家的一项宪法性原则,已经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在中国,自强调依法治国以来,无罪推定原则也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学术界的诸多同仁抱着科学研究的严肃态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且在很多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特别是中国政府相继参加或缔结了一些国际人权保障公约,对其中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条款并没有声明保留,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已经接受了这一原则的要求和内容。中国立法机关在其制定并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也从相关的条文中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并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大胆进行制度创新,极大地促进了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立法和司法中的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这一重要原则。然而,在我国学界仍有少数人对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持否定、批判或疑虑态度,刑事诉讼立法反映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尚不充分,司法实践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与中国已经签署并将要批准实施的情况不相协调。因此,仅仅说明无罪推定是目前具有世界性的法律文化现象还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澄清有关问题,才能消除加诸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否定、批判或疑虑态度,从而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  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但对其基本内涵,学术界的认识并未一致,在以往的讨论中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即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司法人员对刑事被告人有一种无罪的认识;在这种认识基础上进行追究被告人刑事诉讼的活动。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立物。既然有罪推定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被告人一经确定,即主观地认定其是罪犯,其诉讼活动都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无罪推定当然应是与之相反。然而,无罪推定尽管与有罪推定存在着这种对立,两者还是有一致之处,即都是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而不是在结束之时(判决后),在刑事案件事实尚未搞清、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条件下,对刑事被告人有罪与否的一种主观认识。同时,无罪推定中的“推定”,不同于科学研究中的假设,因为假设并不是主观认定,而只是一种研究方法;也不同于法律中常有的根据已知事实对未知事实的推定,因为这种推定只是在法院的审判中才有意义,并不作用于整个诉讼过程。  2、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是指:司法人员在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刑事被告人有罪以前,不应认定其是罪犯或应认为其是无罪的。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以证据定罪。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无罪推定才与有罪推定对立。有罪推定并不是以证据定罪,而是被告人业经指控即被认定为犯罪,或者虽然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也能对刑事被告人定罪。因此,无罪推定既不是一种法律推定,因为法律推定的本质是无证定案;也不是一种主观认识,因为它并不要求司法人员对被告人有罪与否有一先验的认识;而是一种法律要求,即对被告人有罪与否,最终应以证据来确定。  3、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经判决以前,应先推定为无罪,这是一种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一项重要作用在于,对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在无充分确实的证据条件下,确定有无、是非的方法。据此法院可以适时处理该特殊情况。例如对长期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踪”或“死亡”等等。当然,这种法律拟制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假定,并允许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这种法律拟制并不是对司法人员主观认识的一种要求。正如在无证据证明长期下落不明的人是否“失踪”或“死亡”时,司法人员对其是否失踪或死亡的认识与法律拟制无关;无罪推定也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便宜措施,与司法人员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认识无关。目前,学术界许多人持这种观点。  4、还有学者认为,探讨无罪推定概念的含义,不能脱离实际情况而凭空作出理论上的结论。他们认为,在探讨无罪推定概念时,首先要注意这个词是外来语,因而首先存在翻译是否确切的实际问题。他们认为,“无罪推定”的译法,是不确切的。根据该原则的实际内容和外文原意,应译为“无罪假定”。其次,“无罪推定”的立法例,应是进行研究时需充分注意的客观情况。从立法例来看,无罪推定有两种不同的表述。一种以法国《人权宣言》为代表,即其中第九条规定:“任何人在其被宣告为犯罪人以前,应当假定为无罪”。另一种以意大利宪法为代表,即“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后一种表述在《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中也规定得很明确,即“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推定无罪”和“不能认为有罪”,两者有着虽然不显著但却很重要的差异。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所引申出的几项规则,虽然也有争论,但对其主要的核心内容,基本上无争议。这些核心内容包括:在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疑惑不决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作结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应有沉默权,其拒绝陈述,不应作为有罪的根据。  我们认为,探讨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除了上述含义的理解外,更应当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字面的理解  “无罪推定”一词是我们直接从日文译来的,当然,人们并不是将“无罪推定”仅仅作为一个普通词,而是作为刑事诉讼理论和法律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来理解的。其核心是对这个术语中“推定”二字的法律含义的理解问题。对此,许多人认为这是一种法律拟制。即作为法律拟制的“无罪推定”,其含义是:刑事被告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然而,把无罪推定理解为是一种法律拟制,仍只不过是从字面上的一种理解。对这种拟制的含义还有不同理解。例如,有人认为其含义并不是“被告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而应是:“被告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不应被视为罪犯。”但笔者认为,这种对字面含义不同理解的探讨,虽然也是有益的,但不是关键所在,重要的是考察无罪推定的立法例并探讨其字面含义之外的法律意义及其他意义。如果对无罪推定仅从字面含义来理解,将会导致一些荒谬的结论,对此,后文将予进一步地说明。  2、对立法例的理解  就我们所知,“无罪推定”一词一般并不直接见诸于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刑诉法律文件中,所能见到的只是被人们认为属于“无罪推定”的表述的立法例。例如,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1978年  6月16日的决议中的一段: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以前,被视为无罪。又如,南斯拉夫联邦刑诉法第3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以前,不认为是刑事犯罪人。著名的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则在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无罪。意大利则在其1947年的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以前,不得认为有罪。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规定: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当然,也有对其更进一步的阐述。如在尊奉判例为法律渊源的美国,其最高法院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在斯塔克诉博伊尔一案中的赞成意见里说:定罪以前,被告人仍享有的传统自由权利,就不允许妨碍其辩护的准备工作,并阻止其在定罪之前受惩罚。这一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不然,经过多年的斗争所获得的无罪推定,将失去其意义  。至于国际人权公约,不论是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还是《欧洲人权公约》等,则在规定无罪推定的条款中,均将“公正审判”、“辩护权”等内容同时作了相应规定。因此,从有关立法例来看,无罪推定从来就不是一个孤立的原则,而是与保障司法公正、刑事被告人的权利的诉讼规则紧密联系的原则。从有关无罪推定的判例来看,这一特点更加明显。例如,在欧洲人权法院有关无罪推定的判例中,就将剥夺辩护权的情况,法庭审判时的偏袒,对被告人的刑事羁押时间过长等,均作为对欧洲人权公约有关无罪推定的违反来处理。  通过对有关立法例的考察,对无罪推定的理解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突破了字面理解的局限:  第一,无罪推定的上述立法例表明,对这个法律术语的各种字面理解,实际上不过是某些立法例的翻版;而“无罪推定”一词,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有关立法例所表述的法律规定的简称。  第二,无罪推定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一种具有世界性普遍意义的法律文化现象。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生效的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  得到了世界各国广泛承认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  第三,对“无罪推定”的字面理解较之立法例的实际情况,更为抽象、贫乏。就立法例来看,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更为具体广泛;并且,还表现其不仅是一项孤立的法律原则,而且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法律规定有密切关系。就内容而言,如前面曾引证的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决议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中,就包含有“经法定程序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等项内容,而这是字面理解无法包含的;又如,1982年的加拿大宪法第11条第4项规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中,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其所包含的内容也超出了字面理解的内容。就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而言,如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的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而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规定无罪推定的第2款之前和之后的相关款项中,则规定了与无罪推定相关的更为广泛的有利于保障公正审判、被告人权利的内容。  通过对无罪推定的有关立法例的考察,一方面,使我们突破了对该项原则的字面理解,因而使理解深入了一步;另一方面,也因此而提出了更多的问题。例如,无罪推定究竟包含哪些内容,该原则与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着怎样的联系;该原则为什么会成为具有世界普遍意义的法律文化现象,等等。只有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才能对无罪推定的含义有一个更全面深入的认识。  3、对无罪推定的性质的理解  对一事物性质的正确而全面的理解,需要将其置于与他事物的联系中加以考察。要理解无罪推定的性质,就有必要搞清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的关系及其他有关的问题。为此,先澄清如下两个事实:  第一,有罪推定并不象无罪推定那样,有明确的立法例可资证明。“有罪推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人们对封建专制下的刑诉法律制度中的某些现象所作的原则性归纳。该原则的含义是:任何被指控为犯罪的人,被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为罪犯或作为罪犯对待;或者,虽经司法程序才将刑事被告人宣告为罪犯,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罪为基础而设立并进行的。人们对有罪推定的这一原则性归纳,主要针对的是封建专制下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这样一些现象:被指控犯罪的人,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被法院或其他有权作出判决的机关确定为罪犯,或象对罪犯那样可加之以刑罚;被告人是诉讼客体,不仅没有辩护权等各项诉讼权利,而且可以对其长期甚至无限期关押;缺乏公开且公正的司法程序以保障刑事诉讼实现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被告人的口供是证据之王,可用刑讯逼供等既不人道又不科学的方式获取,等等。  第二,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针对其专制野蛮的有罪推定刑诉制度而提出的。无罪推定从其被资产阶级提出开始,就不是一项孤立的原则,而是包含着与有罪推定现象相对立的一系列内容。这从贝卡利亚的论述中可以得到说明。被认为最早比较完整地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意大利启蒙法学家切查利·贝卡利亚,在他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表述无罪推定时说: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而且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当时还仅限于对无罪推定进行理论说明和宣传。当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将该原则规定为法律,并进而以此原则的精神为指导,确立了一系列与有罪推定现象相对立的诉讼制度。如被告人具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经公正的司法程序;禁止刑讯逼供,并否定以非法方式获取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证据效力;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有限制条件,等等。  上述两个事实喻示我们的有两点。一点是:对无罪推定含义的理解,必须将其置于其对立面——有罪推定的相互关系中加以考虑,并进而将无罪推定不是作为一项孤立的原则,而是与刑诉制度许多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思想,才能获得有关这项原则的完整认识。另一点是:正由于无罪推定原则与刑诉制度的许多方面所具有的密切联系,才使这项原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受到世界多数国家普遍的重视和确认。实际上,无罪推定的思想萌芽早就有了。例如,中国古代社会中就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  。然而,这一使人振奋的思想火花,毕竟没能划破我国数千年封建专制刑事诉讼制度的黑夜,留给我们的是只开花不结果的遗憾。探究起来,除受当时的社会制度制约外,这一无罪推定思想的萌芽,未能贯彻、反映到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内容中,也是重要原因。然而,资产阶级则不同,他们不仅提出了无罪推定思想,并且将其规定为法律,进而使之贯彻、反映到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内容里去。这是其刑事诉讼制度与封建刑事诉讼制度有巨大区别并在许多方面体现出先进性的重要原因。因此,如果说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制度中有许多具有进步意义的内容,作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确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参考,与无罪推定原则有密切关系,那么,世界多数国家在其法律制度中普遍重视和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就不应是令人奇怪的现象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无罪推定”的含义应作这样的理解:无罪推定是指,刑事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与有罪推定相同,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原则,而与刑诉制度诸多方面有密切联系;这项原则不仅在反封建斗争中曾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而且在现代仍是一种具有世界普遍意义的法律文化现象。  二、 无罪推定原则价值构造  作为一项确定和保障被告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准则,已经远远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的界限,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宪法性原则,并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制度性要素充分体现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结构之中。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原则不但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能够确保刑事诉讼公正性目标的实现,而且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赖以存续和发展的坚实基础。所以,深入探讨其内含的价值构造,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无罪推定原则的程序意义  如前所述,作为一项与有罪推定相对立的原则,无罪推定需要在刑诉制度中反映其一系列的要求,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无罪推定对刑诉制度具体有什么要求,这些要求包含哪些内容,在学术理论界却是一个虽经长期争论而至今仍众说纷纭的问题。详细阐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所应包含的全部内容,是本文篇幅所无法容纳的,但对其中的核心内容的说明,却是必要而可能的。笔者认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该原则对刑诉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既然无罪推定意味着被告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应被视为无罪的人,那么,刑诉法律制度应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就是其逻辑的必然。世界各国的现代刑诉制度,之所以大都赋予了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广泛诉讼权利,并注重保障其实现这些权利,追本穷源,就因与其肯定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可以说,使被告人摆脱诉讼客体的地位,而具有诉讼权利主体的身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第二,既然无罪推定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刑诉法律制度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设立公正的诉讼程序并维护其不可违反的尊严,就是其应有之义。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而设立的公正诉讼程序的含义虽不易确定(因为各种不同司法制度所规定的司法程序繁多,且差异很大),但其中心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它与在有罪推定刑诉制度下,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普遍存在的司法恣意,是截然相反的,或者说制约司法机关的行为,使其司法活动既有助于实现客观公正,而又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对待,就是这种程序的基本要求。  第三,无罪推定既然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是无罪的人,那么,在任何具体案件中要推翻这一假定,就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在任何具体案件中要推翻对被告人的这一假定,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应由控诉一方承担;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应被禁止。对法院来说,这就意味着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应建立在确凿、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对被告人来说,既不应承担自认有罪的义务,而且虽然未能证明自己无罪,但如果控诉人的指控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对其无罪的假定即应转为判决的依据。  第四,无罪推定既然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无罪,那么,在判决前其不能作为罪犯来对待就应是该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刑诉中不应将被告人作为罪犯来对待,其中心思想是要求将限制被告人一系列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的诉讼强制措施,应予以严格限制,不仅应慎用,而且即使采用了,也应尽早结束这种强制措施,使被告人接受及时审判以确定其最终法律地位,任意关押、长期关押或无限期关押都不能允许。  以上论述表明,无罪推定原则对刑诉制度所提出的要求的核心内容,涉及到刑诉制度的各个方面:从被告人的基本法律地位到司法机关的职责,从司法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到证据制度,都受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制约。同时,无罪推定的各项要求并不是孤立存在、各不相干的,而是环环相扣,只有整体运作才能共同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另外,对于刑诉制度中的那些体现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的规定,只有将其置于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联系中,才能认识其更深层的意义。  2、无罪推定原则的客观真实性价值  法律需要反映社会现实及其需要。法律的客观真实性问题,也就是其反映社会现实及其需要的客观性及其程度问题。就无罪推定的客观真实性而言,是与刑事诉讼的客观现实及其要求相联系的。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首先,刑事诉讼的发生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无犯罪痕迹就不会有刑事诉讼,无犯罪嫌疑人,也就没有刑事控告。这一事实说明,旨在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一般都是以公安、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为前提的。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如果只从一个角度进行,就容易陷于主观偏面性,发生差错。无罪推定的价值体现为,在判决前应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这就从一个相反的角度对司法机关的认识提出了要求: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时时注意自己对犯罪事实和刑事被告人的认识,是否有确实、充分的根据,以推翻法律的这种假定。无罪推定正反映了对司法机关提出的防止主观认识偏面性的客观要求。  其次,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有犯罪嫌疑的被告人与国家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对抗。国家司法机关与刑事被告人的对抗,两者力量对比的悬殊是不言而喻的。这种力量对比的差异不仅由于国家司法机关掌握着被告人不可能拥有的财力、物力、人力和各种专门技术手段等因素而产生,并且由于刑事被告人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被剥夺或限制了其作为公民而具有的某些权利(如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而扩大了。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赋予并保障被告人的广泛诉讼权利,制约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虽然不足以也不可能实现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与被告人力量的对等,但有助于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前述的无罪推定作为一种法律假定,所具有的防止司法机关主观认识偏面性的功能,因为这种平衡而得到了另一重保障,其现实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  再次,刑事诉讼有两项基本任务,即:发现、揭露、证实犯罪和犯罪人并正确适用法律对之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保障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无罪推定对于实现这两项任务,具有不应忽略及不可或缺的作用。例如,无罪推定要求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禁止刑讯逼供等,不仅有助于保障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而且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识案件的客观情况。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正是基于刑事诉讼的这种客观实际情况,为保障公正、准确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而必须的,因此,具有不可否定的客观真实性。然而,在某些对无罪推定原则心存疑虑的人看来,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无不是以认为有犯罪存在为前提的,若在判决前假定被告人无罪,则显然与刑事诉讼的这种实际情况不符。这是将无罪推定原则仅从字面含义上予以理解的结果。这种理解的错误在于,如果按照这种理解,那么,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的刑事诉讼,将比实行有罪推定原则的刑事诉讼更愚昧、更野蛮、更落后。因为依据有罪推定原则,追诉犯罪尚且需要以怀疑有犯罪嫌疑为前提,而依据无罪推定原则,追诉犯罪不再需要以怀疑有犯罪嫌疑为前提,任何人因此都将在被认为无罪的前提下受到刑事追诉。如果按照这种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所得出这种结论,当然是荒谬的。  3、无罪推定原则的社会价值  第一,刑诉制度的民主程度虽然可以体现在许多方面,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有无及广泛程度,却是其中最突出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民主总是需要具体表现为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处于中心地位的特殊人物,其诉讼权利的有无及充分与否,当然对刑诉制度民主程度的高低,有决定性意义。无罪推定要求确立被告人为诉讼主体,应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就表明了它对刑诉制度的民主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明程度虽然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然而,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手段的差异,从直观的意义上说,更鲜明地反映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明程度。由于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手段不同,人们也能够并且必然会对其文明程度作出判断。例如,法西斯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因盛行刑讯逼供,就是其被人们视为野蛮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无罪推定要求严厉禁止刑讯逼供等野蛮手段来实现刑事诉讼追究犯罪的任务,要求严格限制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等,实际上就是对刑事诉讼制度文明化发展的突出贡献。  第三,如果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要完成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又要注意避免使无辜者受刑事追究,是自刑事诉讼制度出现以后就产生的双重且往往是矛盾的任务,那么,如何协调完成这两项任务就是判明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实行有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制度,注重的是完成前一项任务,后一项任务仅仅是前者的附属物。因此,宁可错捕错判有罪,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是犯罪分子的被告人,这是实行有罪推定的典型结果。而无罪推定则要求,从刑事诉讼一开始,就应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因此要求司法机关从认识上,以及在司法程序的设立上,始终注意使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之累。因此,把两项任务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所以,只要认识到存在错捕及错判有罪的可能,就不能捕,不能判有罪,就是实行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两种原则对这两项任务所产生的矛盾的不同处理方式,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应当看到,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程度的高低,并不是简单的仅以是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来决定,其发展水平还要受到诸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许多方面的因素制约。但是,无罪推定原则必竟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发展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方向,因而具有重要的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进步的积极意义。对中国来说,其积极意义应予以更进一步地肯定。因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尚未完全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例如,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未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而且还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又如,对于保障和实现辩护权具有重要意义的“先悉权”,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因此,阐明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宣传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对于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早日批准加入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则无罪推定名词解释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之作用。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由来和立法原意无罪推定原则,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①一般表述为:“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不能叫做罪犯。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这一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一个重要产物。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个思想理论原则先是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事法律中,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使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无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因为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生来就无罪的,因而也是无须证明的。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无罪的法律地位不变,就不能转化为罪犯。三是疑罪无从。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有罪的程度,否则仍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法学界普遍认为,前三项规划是无罪推定的最基本的含义,前两项属于程序要件,第三项属实质要件,至于沉默要问题,并不影响是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问题。无罪推定是世界各国刑诉法普遍确认的原则,这一原则能否适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个长期争论而认识很不一致的问题。从50年代中期的“反右”斗争直到80年代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清除精神污染,我国法律界始终没有中断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批判。尤其是在“砸烂公检法”和“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文革时期,无罪推定更是被视为“禁区”,试想一个农村生产小队的治安员就可以随便抓人、捆人、审问人犯,谁还敢提“无罪推定”那个时代“无罪推定”被烙上“阶级性”烙印。到了80年代,我国法学界主要争论其是否符合我国国情问题,认为有了“实事求是”这一原则,就不必再规定无罪推定原则。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与世界的全面接轨,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的认同,直到一九九六年修改《刑诉法》时,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1、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和国际公约的普遍规定。无论是欧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无罪推定都是其刑诉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经济要想与世界全面接轨,作为其保障体系的法律也要有此原则。 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已有先例。全国人大通过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已明确规定:“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香港、澳门基本法都是国内法,而非外国法。 3、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而法律必须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其他各项诉讼权利,它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办案人员“内定”被告人有罪,搞事实上的有罪推定。 4、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要求起诉方对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能够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的无罪假定,即可确认并判决其有罪。它使公安、检察人员承担了严格的证明责任,必将有力地促使公安政法机关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改善执法环境,最终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5、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无罪推定的含义就是,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这有利于彻底解决过去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的案件(即所谓的疑罪)久拖不决,致使被告人无限期被关押的不正常做法。 6、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克服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错误行为。“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刑法,刑诉法的明确规定,然而过去曾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公安政法人员把被告人看成罪犯,认为对付“坏人”就该“严打”。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扭转公安司法人员的观念,从而减少或逐步杜绝此类现象。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及特点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交到由起诉机关承担,这是证明责任的一次重新划分。过去,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推定其有罪,即“自证无罪”、“自证其罪”或“有罪推定”;新诉讼法规定:如果起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即“公证有罪”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从“自证无罪”到“公证有罪”,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我国刑诉法产生了一次巨大的飞跃。因为它保护的不仅是被告人的利益,而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有成为被告人的可能。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控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呢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非常复杂,证明要求很高,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某种强制措施的限制,既无权收集证据,又无法进行调查,根本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即使能提出某些证据,也往往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一样承担证明责任,势必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让被告人负证明责任不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则。其次,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容易使司法人员推卸自己的证明责任,消极地依靠犯罪嫌疑人自我证明有罪或无罪,对查明案件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其三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无罪推定原则确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其有罪的结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含义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罪行,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应如实陈述无罪的事实,并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或线索。这一点我们与西方国家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包括港、澳、台等地方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而我国则不同。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此法律上不能允许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或作虚伪陈述。②“对有罪者,要求他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对无罪者,要求他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以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查获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时使他本人尽早解脱嫌疑。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不等于其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等于其有沉默权”。法律的这一规定,从刑事诉讼的实践出发,挣脱了传统证明责任概念的束缚,走出了西方证据理论的误区,既有利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又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发展的、变化的,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的另一项人权“沉默权”也会写入法律的。“沉默权”问题目前在法律界的争论也非常激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国是无罪推定吗

法律分析:1、中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2、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无罪推定电视剧谁是坏人

凶手是何英杰。《无罪推定》讲述了刚毕业的林梓慧(王敏奕 饰)因被广告策划公司的老板亲自聘请任职设计师,饱受同事流言困扰,暗指其靠美色进入公司。而后,又恰逢公司准备合并裁员,林梓慧举步维艰,更多次被男同事和客户缠扰,幸得上司何英杰(梁汉文 饰)出手保护,二人因工作关系越走越近。《无罪推定》是由范荣笙、罗俊伟执导,梁汉文、王敏奕、张慧仪、董敏莉、陈俞希、陈子丰主演的悬疑剧情片,该剧于2021年10月18日在优酷港剧场全网独播。辩护律师采取的是逆向思维,通俗的说就是去找疑点、找问题、找漏洞、找其他的可能性。而检察官、法官采取的是正向思维,通俗的说就是去寻找证据之间的共同点、交叉点、吻合点、印证点。问题是,真相在一些时候是被共同性揭示的,但在另一些时候却是被共同性掩盖的。因此,只看证据的共同点,不看证据的矛盾点,有时候根本无法接近事实真相。

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区别

法学上的罪的推定主要有两个概念: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其都和犯罪这个概念密切相关。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在本质上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为含义、表现形式、影响上的不同。一、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区别1、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二、有罪推定主要表现形式1、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2、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它是一种唯心主义,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判断有罪。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无罪推定的渊源

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而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是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注意诉讼程序的正当,相对加重国家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无罪推定原本是西方资本主义兴盛时期的产物。在无罪推定原则演变过程中,西方国家个体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其产生重要影响,他们认为,被告人是个体利益的代表,检察官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益冲突中的平衡,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在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一两难选择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这便意味着它必须要付出一个不愉快的代价-----不能更有效地减少犯罪,国家也必然要用更大的投入来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早在雅典共和与古罗马共和时期,无罪推定就已经萌发。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辩论时,首先由原告提出控诉意见,询问证人,举出证据。接着由被告答辩。如果原告不能为自己的控诉提供充足的证据,就要败诉,甚至受到某种惩罚。辩论结束后,由陪审官实行表决,按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这种具有民主精神的诉讼形式,实际上是当时一定范围内的民主政治在诉讼中的体现。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罗马实行帝制后,随着民主政治的消失,无罪推定也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帝国后期,诉讼形式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侦查、控诉与审判的权限合而为一,由裁判官统一行使,专制主义充斥于刑事诉讼之中。这时,整个诉讼完全由裁判官一手控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压缩到最低限度,举证责任也被无条件地强加到被告头上,并开始动用刑讯拷打的野蛮手段迫使被告作有罪供认。在封建专制时代的欧洲和中国,这种诉讼形式被普遍采用。近代人们对此深恶痛绝,每有论及必斥之为 “有罪推定”。在封建君主专制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在未确定有罪以前,就被作为罪犯对待。被告人不供认,就要受到拷打。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就以有罪论处。欧洲中世纪德、法等国的刑事判决,分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存疑判决三种,其中存疑判决实际上是变相的有罪判决。中国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唐律疏议·断狱·疑罪》),也是有罪推定。针对封建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明确表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C.B.贝卡里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谈到取消拷问时提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最早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一原则:“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第9条)。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理论所承认,并且被规定在有的国家立法中。1982年《加拿大宪法》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中,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第11条)。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一般对此无明文规定。资产阶级国家在诉讼理论或立法上还确定了如下一些与无罪推定相联系的规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人一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有合理的怀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就以无罪处理。资产阶级提出用无罪推定来代替有罪推定,对于反对中世纪的野蛮诉讼制度、反对封建专制主义起了进步作用。但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实践经常违反无罪推定;而且有时在立法上还直接否定无罪推定。如英国规定,被发现保存有赃物的被告人,在最近五年内曾因诈骗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而被判过刑,法律即推定此项赃物是被告人窃得的;如果被告人辩解并不是窃得的,他必须提出可靠的证据。苏联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是1978年 6月16日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中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以前,被视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的有关法律文件上也有规定。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11条 1项)。1966年联大通过、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 2项又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

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区别是什么?

有罪推论,意思是先将一个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然后围绕“此人犯了罪”这一定论,搜寻相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通过类推的方式,来追求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说得更通俗一些,就是一个人一旦被怀疑犯罪,除非此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是有罪。简而言之,有罪推定就是不管证据如何、法庭是否判决先推定有罪称呼为罪犯或犯罪分子。无罪推定正好相反。无罪推论,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即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扩展资料:无罪推的性质特点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取舍,因而具有以下特点:1、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2、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意义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并没有引入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只是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立法者称中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无罪推定的精神,是根据国情需要而不是全盘照搬理念。如果无罪推定原则完全引入中国,这将是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因而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其次,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第三,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第四,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但在本国的司法实践领域,还并未全面承认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则:1、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2、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虽有反驳控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沉默权规则。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密不可分。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合作,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也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无罪推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是由著名法学家贝卡尼亚提出的。作为当今估计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理念,该原则已深入人心,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无罪推定原则主张宽容、理性与保护个人权利。是否贯彻这一原则,现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发展程度与人权保护状况的标准之一。因为一个充满怀疑、缺乏理性与宽容的社会是一个不民主、不道德甚至有些刻薄的社会。为大多数国家认同并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方式是这样的;任何人在被确定有罪之前应把其当成无罪的人对待,即推定为无罪。我国曾多次参加包括有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公约,如《北京规配纯则》等。并且未声明保留这一原则。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却这样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基卖缺不能判断有罪。”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吗我觉得它只是有限的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而已。因为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在确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而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实际上,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表现了一种存疑的态度。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这搏辩于逻辑似乎说不通。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总的来说,我国仍未确定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中国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1、中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2、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3、《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律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判断有罪。”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吗?我觉得它只是有限的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而已。因为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在确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而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实际上,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表现了一种存疑的态度。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这于逻辑似乎说不通。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总的来说,我国仍未确定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是否承认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之作用。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由来和立法原意无罪推定原则,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①一般表述为:“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不能叫做罪犯。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这一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一个重要产物。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个思想理论原则先是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事法律中,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使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无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因为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生来就无罪的,因而也是无须证明的。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无罪的法律地位不变,就不能转化为罪犯。三是疑罪无从。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有罪的程度,否则仍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法学界普遍认为,前三项规划是无罪推定的最基本的含义,前两项属于程序要件,第三项属实质要件,至于沉默要问题,并不影响是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问题。无罪推定是世界各国刑诉法普遍确认的原则,这一原则能否适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个长期争论而认识很不一致的问题。从50年代中期的“反右”斗争直到80年代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清除精神污染,我国法律界始终没有中断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批判。尤其是在“砸烂公检法”和“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文革时期,无罪推定更是被视为“禁区”,试想一个农村生产小队的治安员就可以随便抓人、捆人、审问人犯,谁还敢提“无罪推定”那个时代“无罪推定”被烙上“阶级性”烙印。到了80年代,我国法学界主要争论其是否符合我国国情问题,认为有了“实事求是”这一原则,就不必再规定无罪推定原则。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与世界的全面接轨,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的认同,直到一九九六年修改《刑诉法》时,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1、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和国际公约的普遍规定。无论是欧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无罪推定都是其刑诉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经济要想与世界全面接轨,作为其保障体系的法律也要有此原则。 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已有先例。全国人大通过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已明确规定:“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香港、澳门基本法都是国内法,而非外国法。 3、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而法律必须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其他各项诉讼权利,它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办案人员“内定”被告人有罪,搞事实上的有罪推定。 4、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要求起诉方对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能够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的无罪假定,即可确认并判决其有罪。它使公安、检察人员承担了严格的证明责任,必将有力地促使公安政法机关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改善执法环境,最终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5、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无罪推定的含义就是,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这有利于彻底解决过去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的案件(即所谓的疑罪)久拖不决,致使被告人无限期被关押的不正常做法。 6、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克服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错误行为。“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刑法,刑诉法的明确规定,然而过去曾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公安政法人员把被告人看成罪犯,认为对付“坏人”就该“严打”。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扭转公安司法人员的观念,从而减少或逐步杜绝此类现象。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及特点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交到由起诉机关承担,这是证明责任的一次重新划分。过去,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推定其有罪,即“自证无罪”、“自证其罪”或“有罪推定”;新诉讼法规定:如果起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即“公证有罪”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从“自证无罪”到“公证有罪”,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我国刑诉法产生了一次巨大的飞跃。因为它保护的不仅是被告人的利益,而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有成为被告人的可能。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控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呢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非常复杂,证明要求很高,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某种强制措施的限制,既无权收集证据,又无法进行调查,根本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即使能提出某些证据,也往往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一样承担证明责任,势必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让被告人负证明责任不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则。其次,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容易使司法人员推卸自己的证明责任,消极地依靠犯罪嫌疑人自我证明有罪或无罪,对查明案件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其三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无罪推定原则确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其有罪的结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含义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罪行,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应如实陈述无罪的事实,并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或线索。这一点我们与西方国家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包括港、澳、台等地方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而我国则不同。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此法律上不能允许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或作虚伪陈述。②“对有罪者,要求他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对无罪者,要求他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以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查获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时使他本人尽早解脱嫌疑。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不等于其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等于其有沉默权”。法律的这一规定,从刑事诉讼的实践出发,挣脱了传统证明责任概念的束缚,走出了西方证据理论的误区,既有利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又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发展的、变化的,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的另一项人权“沉默权”也会写入法律的。“沉默权”问题目前在法律界的争论也非常激烈。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一般是指,没有经过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经过法定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那么需要按无罪处理。不能认定被告人罪重或罪轻的,那么需要按罪轻处理。无罪推定原则通常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无罪推定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任何人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经过法定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应当按无罪处理;不能认定被告人罪重或罪轻的,按罪轻处理。

无罪推定的内涵是

法律主观: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 证据 ;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对于保障被告人的 诉讼 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其中,无罪推定主要强调了以下三点: (1)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无权决定; (2)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法院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 (3)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 逮捕 、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什么叫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又是什么意思?

1、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2、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简要回答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简要回答无罪推定原则就是没有证据,疑罪从无。没有证据证明他有罪,那他就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谁害了小惠

黑勇害了小惠。《无罪推定》是由范荣笙、罗俊伟执导,梁汉文、王敏奕、张慧仪、董敏莉、陈俞希、陈子丰主演的悬疑剧情片该剧于2021年10月18日在优酷港剧场全网独播。片头用几组画面的叠加镜头,营造了女性在面对职场潜规则的被逼、无奈、压抑、无力反抗的情景。一只大手罩住了弱小的女性,仿佛被黑暗笼罩,又仿佛女主自己将手伸向天空,渴望光明喝救赎。片头画面全部采用这种形式,窒息、绝望、震撼。《无罪推定》讲述了刚毕业的林梓慧(王敏奕 饰)因被广告策划公司的老板亲自聘请任职设计师,饱受同事流言困扰,暗指其靠美色进入公司;而后,又恰逢公司准备合并裁员,林梓慧举步维艰,更多次被男同事和客户缠扰,幸得上司何英杰(梁汉文 饰)出手保护,二人因工作关系越走越近。

有罪推定是什么意思?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有何区别?

这个词语的意思就是没有经过司法机关的鉴定,然后就被判定为是有罪,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也会被认定为被追诉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犯罪嫌疑人在这个案件当中所处的地位是完全不一样的,还有就是证据的充足情况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无罪推定》的结局是什么?

《无罪推定》结局是,何英杰洗脱了罪名,他并不是凶手,真正的凶手并没有给出答案,但林梓慧等人已经开启了全新的生活,她的勇敢也鼓舞了很多女性,会勇敢的站出来保护自己。大结局详细剧情如下:就在林梓慧他们直播的时候其他同事也都议论是否该站出来指正那些人,经过商量后几个女生也勇敢的过去将他们的遭遇都说了出来。平时公司都是要求他们穿着性感的衣服上班见客户,而苏子惠的话更加叫记者惊讶,他曾经遭遇性骚扰跳楼自杀。就在这时乐文过去了,叫他们不要拍摄,苏子惠告诉记者乐文就是对他性骚扰的主使者,记者都对着乐文进行拍照,吓得乐文不知所措。而群众里很多人都站出来说话,讲述自己曾经被性骚扰的遭遇。乐文告诉记者林梓慧他们不是公司的人,一切都是信口开河而已。伊文站出来将证据拿给大家看,手机里面都是乐文骚扰女同事的监控录像。郑先生赶紧安排乐文去做公关,将林梓慧他们都解雇但是不能解雇伊文,这叫乐文很是奇怪,只有伊文才是他们的老大,要是将伊文解雇后那些人就群龙无首了。但是郑先生叫乐文绝对不能碰伊文,其他人随便处理。很快林梓慧他们的直播就在网上炸开锅了,而经过乐文的公关后买了很多水军对视频进行了评论,都在指责那些女人为了上位才不顾廉耻的,世界上根本就没有那么多的性骚扰。而乐文也过去告诉他们苏子惠和张若凌已经被辞退了,还嘲讽苏子惠不该做那些事,经过生死的人竟然还那样幼稚。乐文的话叫苏子惠无法接受转身就跑开了,吓得林梓慧和张若凌赶紧追了回去,劝说苏子惠以后不能在那样吓他们了,大家会站在一起对抗那些人的。等几个人回去后都被解雇了,而苏子惠告诉乐文她已经想通了,不会在被乐文左右。几个人收拾东西的时候很多女同事也都愿意一起陪着离开公司。奇哥看着袁姐没工作便将一家公司的电话把给她,只要她愿意随时都可以去上班。 郑先生老婆也知道了那些事便去了公司对他问罪,这回吓得郑先生不敢抬头。何英杰回家后告诉珊珊他被辞退了,不过也有了新工作,这些话叫珊珊很生气,他都找好新工作自己却全然不知,转身就跑了。林梓慧的爸爸在网上看到了消息便去找她勒索,还在记者面前说林梓慧就像是她死去的妈妈一样下贱,在家里住的时候每天都带着不同的男人回家亲热,这些采访很快就上了新闻,气的林梓慧非要找记者澄清事实,但是何英杰觉得要找美欣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美欣觉得何英杰一直都在帮林梓慧可能喜欢她,奉劝他要以家庭为主,但是何英杰告诉美欣自己绝不会在犯错误,以后都会以家里人为中心的。何英杰回家后看到珊珊已经入睡了便悄悄地躺在了床上,没想到珊珊没有睡着提出了离婚的要求。林梓慧给工人只会工作的时候被那些人评论就是爸爸指责的女人,这叫林梓慧很难堪,何英杰过去安慰要送她回家,但是被林梓慧拒绝了。之后林梓慧就去了一家餐馆偷偷的哭泣,就在这时一个女孩过去认出了她,认为林梓慧所做的没有错,她就是看到了林梓慧的视频后才敢站出来指正自己的男老师的,女生的话给了林梓慧很大的安危和鼓励。郑先生陪着老婆召开了记者会,给那些曾经遭遇性骚扰的员工道歉,还认命伊文接替郑先生的职位。奇哥和袁姐走的越来越近,似乎有要恋爱的节奏,而伊文和艾文也感情加温,事业上也蒸蒸日上。林梓慧和苏子惠带着张若凌要去新公司上班,几个人的感情胜似亲姐妹一般,但是何英杰却要和珊珊永远的分开了,二人在律师的公正之后等待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确认。《无罪推定》剧情介绍《无罪推定》是一部悬疑剧情片,导演范荣笙、罗俊伟,主演是梁汉文、王敏奕、张慧仪等,电视剧一共15集,首播时间是2021年10月18日。林梓慧在市场策划公司任职设计师,受到公司上下男同事和客户缠扰,幸得上司何英杰出手保护,二人越走越近。何英杰正面临婚姻和事业危机,同时要应付上司的感情挑逗,大感头痛。公司接了万圣节鬼屋设计,布置时梓慧遭非礼,坚持指何英杰乃凶手,并控告他性侵。以上内容参考:无罪推定(电视剧) - 百度百科

《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法律原则,可以被看作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法律原则,可以被看作是公理性原则。  依据: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1996年3月第一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无罪推定原则下由()承担证明责任

无罪推定原则下由()承担证明责任 A.人民法院 B.公诉机关 C.被害人 D.被追诉人 正确答案:B

大陆法系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和什么法系无关说起来,该原则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先明确的呢。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中,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使自己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续承和发展了人类历史上的民主传统,首次把无罪推定明确地载入《人权宣言》这个宪法性文件,并使之成为适用于社会全体公民的普遍准则

无罪推定王敏奕被在哪集

题主是否想询问“《无罪推定》王敏奕在哪集被欺负”?第15集。《无罪推定》第15集中:讲述了刚毕业的王敏奕因被广告策划公司的老板亲自聘请任职设计师,饱受同事流言困扰,被同事欺负。《无罪推定》是由范荣笙、罗俊伟执导,梁汉文、王敏奕、张慧仪、董敏莉、陈俞希、陈子丰主演的悬疑剧情片,该剧于2021年10月18日在优酷港剧场全网独播。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区别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我国刑法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主观:第一、所针对的对象不同。 罪刑法定原则 针对一个行为是否有罪;而无罪推定原则所针对的是一个嫌疑人是否有罪。 第二、所依据的法条不同。罪刑法定原则的依据是 刑法 ,为实体法;而无罪推定原则所依据的是 刑诉法 ,为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客观:《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中国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法律分析】:无罪推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没经人民检察院依规裁定,对所有人都不可明确犯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最终阐述后,法官公布休庭,仲裁庭开展评定,依据早已查清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各自作出下列裁定:(一)案子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根据【法律法规】评定被告犯法的,理应做出犯法裁定;(二)根据【法律法规】评定被告没罪的,理应作出无罪判决;(三)无证据,不可以评定被告犯法的,理应做出无证据、控告的违法犯罪不可以创立的无罪判决。【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我国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

法律分析:无罪推定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应用的定义,但是在法律规范自身,远远地没有在我国社会发展那么被普遍应用。最先无罪推定,是一个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用的标准。但这一标准并不是在刑事诉讼法的所有环节都应用的,比如在审查起诉,一切一个国家的理论都不容易说在审查起诉务必应用无罪推定,实际上在审查起诉一丝不挂的便是有罪推定,假如行为较大,坚决就抓。审理案件的警员秉着的便是猜疑一切有关系的人的构思开展侦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法律解析: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原则

法律主观:无罪推定原则,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的区别是什么

疑罪从无是只证据不够充分证明有罪,就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推定是指首先就假设任何人没有罪,然后通过有罪证据来推翻这个假设,推翻了才能认定有罪。

无罪推定剧情介绍

《无罪推定》讲述了刚毕业的林梓慧(王敏奕 饰)因被广告策划公司的老板亲自聘请任职设计师,饱受同事流言困扰,暗指其靠美色进入公司。而后,又恰逢公司准备合并裁员,林梓慧举步维艰,更多次被男同事和客户缠扰,幸得上司何英杰(梁汉文 饰)出手保护,二人因工作关系越走越近。另一边,何英杰不但面临着婚姻和事业的双重危机,还要应对来自上司邓依玟(张慧仪 饰)的感情挑逗。公司几位高管之间的竞争进入白热化,在完成一桩商场节日活动布置的订单过程中,林梓慧遭到性侵,并指认何英杰就是凶手,而何英杰矢口否认,一场罗生门职场性骚扰事件上演。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是怎样的

在一起案件进行审判时,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时刻。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至关重要的,在 刑事诉讼法 无罪推定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推定。那么,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包括哪些呢?求原则包括不得强迫、举证分配以及 疑罪从无 三种原则。 “任何人在未被法庭最终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在发现客观真实与人权保障的价值之中,无罪推定原则优先选择了保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它不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 诉讼 客体,而是把其作为诉讼主体,更加强调主体在诉讼中享有的广泛诉权与程序性保障和救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无罪推定的解释是:(1)控方承担 举证责任 ;(2)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3)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结论;(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5)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既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总则第12 条的规定,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表述。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只要法院没有依法作出对于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被告人便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享有一个无罪公民的全部诉讼权利,这是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再次重申。新 刑诉法 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不仅被法治国家的国内法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认可,成为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0 条正式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确立了重 证据 ,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则。新《刑事诉讼法》更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打破了固有的只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 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范围,规定了实物证据的附条件排除,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收集机关负有补正或解释的义务,如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与此同时,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这些规定鲜明地体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控诉机关处于弱势的诉讼地位,这是因为控诉机关的背后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因此,从诉讼平等与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只能由控诉机关来证明被告人是有罪的,且这种证明一定要满足较高的证明条件,即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控诉机关绝对不能通过推定来降低证据的标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 公诉 机关,承担着控诉的职能,理应承担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并区分了公诉案件与 自诉案件 ,即“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与此同时,第113条要求公安机关在 立案 之后,应当全面地收集和调取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既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材料,也包括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材料。新《刑事诉讼法》也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内涵,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清楚地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确实充分地收集证据,正确地认定犯罪性质和涉及的 罪名 。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这些规定无一例外地表明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 当中,被告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并不承担证明其有罪的证明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进行举证活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往往会自行举证或通过其 辩护人 来举证。这里的举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其固有的辩护权而进行的诉讼行为,并非基于证明责任或举证义务而进行的行为。因此,从本质上讲,被告人进行举证实际上是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非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强调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就是要求在实践中不能根据被告人没有举证就认定其为有罪。 三、疑罪从无规则 “疑罪”,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有疑问或不足以证明其有罪,司法机关在此种情形之下即身处一个两难的境地,它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关于疑罪从无的概念,可以做这样的理解:当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作出无罪的处理。司法机关对疑案的处理应当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即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宣告。 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当以两次为限。如果一个案件已经经过二次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证据依然不足的,就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即我们常说的存疑不起诉。在法庭审理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当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法院就应当作出无罪的宣告。作为证据采信的重要法则之一,“疑罪从无”一方面强调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一方面要求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和贯彻人权保障的思想,即司法裁判者的心灵天平永远要倾向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一面。当罪轻与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当有罪与无罪不能确定时,则应判定为无罪。 综上所述,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同时法院进行审判时应当准确、真实、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保证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为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收到保护,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严谨专业和权威性。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是由著名法学家贝卡尼亚提出的。作为当今估计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理念,该原则已深入人心,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无罪推定原则主张宽容、理性与保护个人权利。是否贯彻这一原则,现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发展程度与人权保护状况的标准之一。因为一个充满怀疑、缺乏理性与宽容的社会是一个不民主、不道德甚至有些刻薄的社会。为大多数国家认同并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方式是这样的;任何人在被确定有罪之前应把其当成无罪的人对待,即推定为无罪。我国曾多次参加包括有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公约,如《北京规则》等。并且未声明保留这一原则。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却这样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判断有罪。”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吗我觉得它只是有限的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而已。因为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在确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而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实际上,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表现了一种存疑的态度。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这于逻辑似乎说不通。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总的来说,我国仍未确定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简述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

对无罪推定的性质的理解 对一事物性质的正确而全面的理解,需要将其置于与他事物的联系中加以考察。要理解无罪推定的性质,就有必要搞清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的关系及其他有关的问题。为此,先澄清如下两个事实: 第一,有罪推定并不象无罪推定那样,有明确的立法例可资证明。“有罪推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人们对封建专制下的刑诉法律制度中的某些现象所作的原则性归纳。该原则的含义是:任何被指控为犯罪的人,被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为罪犯或作为罪犯对待;或者,虽经司法程序才将刑事被告人宣告为罪犯,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罪为基础而设立并进行的。人们对有罪推定的这一原则性归纳,主要针对的是封建专制下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这样一些现象:被指控犯罪的人,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被法院或其他有权作出判决的机关确定为罪犯,或象对罪犯那样可加之以刑罚;被告人是诉讼客体,不仅没有辩护权等各项诉讼权利,而且可以对其长期甚至无限期关押;缺乏公开且公正的司法程序以保障刑事诉讼实现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被告人的口供是证据之王,可用刑讯逼供等既不人道又不科学的方式获取,等等。 第二,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针对其专制野蛮的有罪推定刑诉制度而提出的。无罪推定从其被资产阶级提出开始,就不是一项孤立的原则,而是包含着与有罪推定现象相对立的一系列内容。这从贝卡利亚的论述中可以得到说明。被认为最早比较完整地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意大利启蒙法学家切查利·贝卡利亚,在他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表述无罪推定时说: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而且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当时还仅限于对无罪推定进行理论说明和宣传。当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将该原则规定为法律,并进而以此原则的精神为指导,确立了一系列与有罪推定现象相对立的诉讼制度。如被告人具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经公正的司法程序;禁止刑讯逼供,并否定以非法方式获取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证据效力;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有限制条件,等等。 上述两个事实喻示我们的有两点。一点是:对无罪推定含义的理解,必须将其置于其对立面——有罪推定的相互关系中加以考虑,并进而将无罪推定不是作为一项孤立的原则,而是与刑诉制度许多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思想,才能获得有关这项原则的完整认识。另一点是:正由于无罪推定原则与刑诉制度的许多方面所具有的密切联系,才使这项原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受到世界多数国家普遍的重视和确认。实际上,无罪推定的思想萌芽早就有了。例如,中国古代社会中就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 。然而,这一使人振奋的思想火花,毕竟没能划破我国数千年封建专制刑事诉讼制度的黑夜,留给我们的是只开花不结果的遗憾。探究起来,除受当时的社会制度制约外,这一无罪推定思想的萌芽,未能贯彻、反映到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内容中,也是重要原因。然而,资产阶级则不同,他们不仅提出了无罪推定思想,并且将其规定为法律,进而使之贯彻、反映到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内容里去。这是其刑事诉讼制度与封建刑事诉讼制度有巨大区别并在许多方面体现出先进性的重要原因。因此,如果说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制度中有许多具有进步意义的内容,作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确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参考,与无罪推定原则有密切关系,那么,世界多数国家在其法律制度中普遍重视和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就不应是令人奇怪的现象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无罪推定”的含义应作这样的理解:无罪推定是指,刑事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与有罪推定相同,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原则,而与刑诉制度诸多方面有密切联系;这项原则不仅在反封建斗争中曾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而且在现代仍是一种具有世界普遍意义的法律文化现象。 二、 无罪推定原则价值构造 作为一项确定和保障被告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准则,已经远远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的界限,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宪法性原则,并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制度性要素充分体现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结构之中。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原则不但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能够确保刑事诉讼公正性目标的实现,而且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赖以存续和发展的坚实基础。所以,深入探讨其内含的价值构造,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无罪推定原则的程序意义 如前所述,作为一项与有罪推定相对立的原则,无罪推定需要在刑诉制度中反映其一系列的要求,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无罪推定对刑诉制度具体有什么要求,这些要求包含哪些内容,在学术理论界却是一个虽经长期争论而至今仍众说纷纭的问题。详细阐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所应包含的全部内容,是本文篇幅所无法容纳的,但对其中的核心内容的说明,却是必要而可能的。笔者认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该原则对刑诉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既然无罪推定意味着被告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应被视为无罪的人,那么,刑诉法律制度应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就是其逻辑的必然。世界各国的现代刑诉制度,之所以大都赋予了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广泛诉讼权利,并注重保障其实现这些权利,追本穷源,就因与其肯定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可以说,使被告人摆脱诉讼客体的地位,而具有诉讼权利主体的身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第二,既然无罪推定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刑诉法律制度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设立公正的诉讼程序并维护其不可违反的尊严,就是其应有之义。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而设立的公正诉讼程序的含义虽不易确定(因为各种不同司法制度所规定的司法程序繁多,且差异很大),但其中心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它与在有罪推定刑诉制度下,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普遍存在的司法恣意,是截然相反的,或者说制约司法机关的行为,使其司法活动既有助于实现客观公正,而又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对待,就是这种程序的基本要求。 第三,无罪推定既然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是无罪的人,那么,在任何具体案件中要推翻这一假定,就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在任何具体案件中要推翻对被告人的这一假定,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应由控诉一方承担;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应被禁止。对法院来说,这就意味着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应建立在确凿、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对被告人来说,既不应承担自认有罪的义务,而且虽然未能证明自己无罪,但如果控诉人的指控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对其无罪的假定即应转为判决的依据。 第四,无罪推定既然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无罪,那么,在判决前其不能作为罪犯来对待就应是该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刑诉中不应将被告人作为罪犯来对待,其中心思想是要求将限制被告人一系列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的诉讼强制措施,应予以严格限制,不仅应慎用,而且即使采用了,也应尽早结束这种强制措施,使被告人接受及时审判以确定其最终法律地位,任意关押、长期关押或无限期关押都不能允许。 以上论述表明,无罪推定原则对刑诉制度所提出的要求的核心内容,涉及到刑诉制度的各个方面:从被告人的基本法律地位到司法机关的职责,从司法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到证据制度,都受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制约。同时,无罪推定的各项要求并不是孤立存在、各不相干的,而是环环相扣,只有整体运作才能共同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另外,对于刑诉制度中的那些体现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的规定,只有将其置于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联系中,才能认识其更深层的意义。 2、无罪推定原则的客观真实性价值 法律需要反映社会现实及其需要。法律的客观真实性问题,也就是其反映社会现实及其需要的客观性及其程度问题。就无罪推定的客观真实性而言,是与刑事诉讼的客观现实及其要求相联系的。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首先,刑事诉讼的发生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无犯罪痕迹就不会有刑事诉讼,无犯罪嫌疑人,也就没有刑事控告。这一事实说明,旨在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一般都是以公安、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为前提的。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如果只从一个角度进行,就容易陷于主观偏面性,发生差错。无罪推定的价值体现为,在判决前应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这就从一个相反的角度对司法机关的认识提出了要求: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时时注意自己对犯罪事实和刑事被告人的认识,是否有确实、充分的根据,以推翻法律的这种假定。无罪推定正反映了对司法机关提出的防止主观认识偏面性的客观要求。 其次,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有犯罪嫌疑的被告人与国家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对抗。国家司法机关与刑事被告人的对抗,两者力量对比的悬殊是不言而喻的。这种力量对比的差异不仅由于国家司法机关掌握着被告人不可能拥有的财力、物力、人力和各种专门技术手段等因素而产生,并且由于刑事被告人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被剥夺或限制了其作为公民而具有的某些权利(如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而扩大了。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赋予并保障被告人的广泛诉讼权利,制约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虽然不足以也不可能实现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与被告人力量的对等,但有助于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前述的无罪推定作为一种法律假定,所具有的防止司法机关主观认识偏面性的功能,因为这种平衡而得到了另一重保障,其现实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 再次,刑事诉讼有两项基本任务,即:发现、揭露、证实犯罪和犯罪人并正确适用法律对之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保障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无罪推定对于实现这两项任务,具有不应忽略及不可或缺的作用。例如,无罪推定要求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禁止刑讯逼供等,不仅有助于保障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而且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识案件的客观情况。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正是基于刑事诉讼的这种客观实际情况,为保障公正、准确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而必须的,因此,具有不可否定的客观真实性。然而,在某些对无罪推定原则心存疑虑的人看来,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无不是以认为有犯罪存在为前提的,若在判决前假定被告人无罪,则显然与刑事诉讼的这种实际情况不符。这是将无罪推定原则仅从字面含义上予以理解的结果。这种理解的错误在于,如果按照这种理解,那么,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的刑事诉讼,将比实行有罪推定原则的刑事诉讼更愚昧、更野蛮、更落后。因为依据有罪推定原则,追诉犯罪尚且需要以怀疑有犯罪嫌疑为前提,而依据无罪推定原则,追诉犯罪不再需要以怀疑有犯罪嫌疑为前提,任何人因此都将在被认为无罪的前提下受到刑事追诉。如果按照这种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所得出这种结论,当然是荒谬的。 3、无罪推定原则的社会价值 第一,刑诉制度的民主程度虽然可以体现在许多方面,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有无及广泛程度,却是其中最突出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民主总是需要具体表现为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处于中心地位的特殊人物,其诉讼权利的有无及充分与否,当然对刑诉制度民主程度的高低,有决定性意义。无罪推定要求确立被告人为诉讼主体,应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就表明了它对刑诉制度的民主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明程度虽然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然而,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手段的差异,从直观的意义上说,更鲜明地反映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明程度。由于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手段不同,人们也能够并且必然会对其文明程度作出判断。例如,法西斯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因盛行刑讯逼供,就是其被人们视为野蛮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无罪推定要求严厉禁止刑讯逼供等野蛮手段来实现刑事诉讼追究犯罪的任务,要求严格限制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等,实际上就是对刑事诉讼制度文明化发展的突出贡献。 第三,如果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要完成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又要注意避免使无辜者受刑事追究,是自刑事诉讼制度出现以后就产生的双重且往往是矛盾的任务,那么,如何协调完成这两项任务就是判明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实行有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制度,注重的是完成前一项任务,后一项任务仅仅是前者的附属物。因此,宁可错捕错判有罪,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是犯罪分子的被告人,这是实行有罪推定的典型结果。而无罪推定则要求,从刑事诉讼一开始,就应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因此要求司法机关从认识上,以及在司法程序的设立上,始终注意使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之累。因此,把两项任务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所以,只要认识到存在错捕及错判有罪的可能,就不能捕,不能判有罪,就是实行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两种原则对这两项任务所产生的矛盾的不同处理方式,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应当看到,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程度的高低,并不是简单的仅以是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来决定,其发展水平还要受到诸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许多方面的因素制约。但是,无罪推定原则必竟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发展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方向,因而具有重要的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进步的积极意义。对中国来说,其积极意义应予以更进一步地肯定。因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尚未完全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例如,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未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而且还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又如,对于保障和实现辩护权具有重要意义的“先悉权”,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因此,阐明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宣传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对于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早日批准加入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区别

一、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区别1、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二、有罪推定主要表现形式1、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2、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它是一种唯心主义,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何为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

有罪推论,意思是先将一个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然后围绕“此人犯了罪”这一定论,搜寻相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通过类推的方式,来追求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说得更通俗一些,就是一个人一旦被怀疑犯罪,除非此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是有罪。简而言之,有罪推定就是不管证据如何、法庭是否判决先推定有罪称呼为罪犯或犯罪分子。无罪推定正好相反。无罪推论,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即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扩展资料:无罪推的性质特点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取舍,因而具有以下特点:1、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2、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意义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并没有引入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只是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立法者称中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无罪推定的精神,是根据国情需要而不是全盘照搬理念。如果无罪推定原则完全引入中国,这将是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因而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其次,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第三,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第四,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如下:1、无罪推定原则具体表现为诉讼中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2、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3、任何人本身都不能成为自己追诉的对象。并且未经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任何人有罪。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区别具体如下:1、从法理上看,“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不能混为一谈;2、所谓“疑罪从无”,也称之为有利被告人原则,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犯罪行为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追究;3、法定无罪则是根据法律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4、在成立标准上,疑罪从无必须有证据证明尚有嫌疑,法定无罪则没有不利的证据指向,足以消除“合理怀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之作用。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由来和立法原意无罪推定原则,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①一般表述为:“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不能叫做罪犯。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这一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一个重要产物。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个思想理论原则先是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事法律中,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使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无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因为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生来就无罪的,因而也是无须证明的。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无罪的法律地位不变,就不能转化为罪犯。三是疑罪无从。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有罪的程度,否则仍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法学界普遍认为,前三项规划是无罪推定的最基本的含义,前两项属于程序要件,第三项属实质要件,至于沉默要问题,并不影响是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问题。无罪推定是世界各国刑诉法普遍确认的原则,这一原则能否适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个长期争论而认识很不一致的问题。从50年代中期的“反右”斗争直到80年代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清除精神污染,我国法律界始终没有中断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批判。尤其是在“砸烂公检法”和“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文革时期,无罪推定更是被视为“禁区”,试想一个农村生产小队的治安员就可以随便抓人、捆人、审问人犯,谁还敢提“无罪推定”那个时代“无罪推定”被烙上“阶级性”烙印。到了80年代,我国法学界主要争论其是否符合我国国情问题,认为有了“实事求是”这一原则,就不必再规定无罪推定原则。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与世界的全面接轨,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的认同,直到一九九六年修改《刑诉法》时,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1、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和国际公约的普遍规定。无论是欧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无罪推定都是其刑诉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经济要想与世界全面接轨,作为其保障体系的法律也要有此原则。 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已有先例。全国人大通过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已明确规定:“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香港、澳门基本法都是国内法,而非外国法。 3、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而法律必须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其他各项诉讼权利,它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办案人员“内定”被告人有罪,搞事实上的有罪推定。 4、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要求起诉方对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能够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的无罪假定,即可确认并判决其有罪。它使公安、检察人员承担了严格的证明责任,必将有力地促使公安政法机关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改善执法环境,最终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5、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无罪推定的含义就是,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这有利于彻底解决过去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的案件(即所谓的疑罪)久拖不决,致使被告人无限期被关押的不正常做法。 6、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克服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错误行为。“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刑法,刑诉法的明确规定,然而过去曾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公安政法人员把被告人看成罪犯,认为对付“坏人”就该“严打”。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扭转公安司法人员的观念,从而减少或逐步杜绝此类现象。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及特点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交到由起诉机关承担,这是证明责任的一次重新划分。过去,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推定其有罪,即“自证无罪”、“自证其罪”或“有罪推定”;新诉讼法规定:如果起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即“公证有罪”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从“自证无罪”到“公证有罪”,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我国刑诉法产生了一次巨大的飞跃。因为它保护的不仅是被告人的利益,而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有成为被告人的可能。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控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呢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非常复杂,证明要求很高,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某种强制措施的限制,既无权收集证据,又无法进行调查,根本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即使能提出某些证据,也往往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一样承担证明责任,势必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让被告人负证明责任不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则。其次,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容易使司法人员推卸自己的证明责任,消极地依靠犯罪嫌疑人自我证明有罪或无罪,对查明案件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其三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无罪推定原则确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其有罪的结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含义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罪行,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应如实陈述无罪的事实,并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或线索。这一点我们与西方国家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包括港、澳、台等地方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而我国则不同。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此法律上不能允许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或作虚伪陈述。②“对有罪者,要求他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对无罪者,要求他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以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查获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时使他本人尽早解脱嫌疑。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不等于其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等于其有沉默权”。法律的这一规定,从刑事诉讼的实践出发,挣脱了传统证明责任概念的束缚,走出了西方证据理论的误区,既有利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又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发展的、变化的,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的另一项人权“沉默权”也会写入法律的。“沉默权”问题目前在法律界的争论也非常激烈。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 故意伤害 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 知识产权 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 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什么叫无罪推定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谢谢了 解析: 就是法院未判决之前假定被告无罪。法院在审理时因从无罪到有最的角度来进行。在“无罪推定”的体系中,取证责任由检方承担,检方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而不是由被告取证来证明自己无罪,被告只要对检方的证据进行反驳,找出其中的漏洞,使法官不予采纳。 “无罪推定”原则中,更好的保护了被告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 但是“无罪推定”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采用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法律分析】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但在本国的司法实践领域,还并未全面承认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则:1、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2、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虽有反驳控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沉默权规则。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密不可分。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合作,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也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是什么1、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指控一个人的时候,应当先假设他是无罪的,然后根据掌握的材料来一步一步证明其是否有罪。如果这些材料不能证明其有罪,就不能对其判定有罪。2、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主要强调了三层意思:(1)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2)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法院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3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指控一个人的时候,应当先假设他是无罪的,然后根据掌握的材料来一步一步证明其是否有罪。如果这些材料不能证明其有罪,就不能对其判定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

通常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一般是指,没有经过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经过法定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那么需要按无罪处理。不能认定被告人罪重或罪轻的,那么需要按罪轻处理。无罪推定原则通常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无罪推定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任何人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经过法定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应当按无罪处理;不能认定被告人罪重或罪轻的,按罪轻处理。通常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一般是指,没有经过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经过法定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那么需要按无罪处理。不能认定被告人罪重或罪轻的,那么需要按罪轻处理。无罪推定原则通常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无罪推定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任何人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经过法定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应当按无罪处理;不能认定被告人罪重或罪轻的,按罪轻处理。

无罪推定是什么意思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1996年3月第一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名词解释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而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是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注意诉讼程序的正当,相对加重国家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无罪推定原本是西方资本主义兴盛时期的产物。在无罪推定原则演变过程中,西方国家个体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其产生重要影响,他们认为,被告人是个体利益的代表,检察官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益冲突中的平衡,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在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一两难选择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这便意味着它必须要付出一个不愉快的代价-----不能更有效地减少犯罪,国家也必然要用更大的投入来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

试述无罪推定原则(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原则)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1996年3月第一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哪些?

1、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2、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包括:(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