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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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宪政的基本精神

做到平等最大化

孙中山当年宪政三步走是怎样的?

中山先生宪政三步走分三个时期进行:1、军政时期,第二、训政时期,第三、宪政时期。军政时期为破坏时期,施行军法,以革命军来打破满清专制、扫除官僚腐败、改革风俗之恶习等;训政时期为过渡阶段,此阶段施行约法,建立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县为自治单位,约法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由人民选举其县官。革命政府对各县依照约法规定行训政之权。第三阶段即宪政时期,待全国平定后六年,各县已达成完全自治的状态下,可以县为单位,各选举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宪法制定以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宪法制定,总统、议员选出后,革命政府归政于民选之总统,训政结束。宪政时期一县作为自治团体,实行直接民权,人民对本县之政治,当有普通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对国家政治则除选举权之外,其余之同等权付托于国民大会之代表行使。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是社会主义吧

怎样评价清政府宪政

当时的清政府立宪实际上是做给民众看的,真正的权利还是被清政府牢牢把握。

谁被誉为中国宪政之父啊?

宋教仁,宋教仁与孙中山一样是辛亥革命的带领者之一,推翻了满清政府的统治。

中国宪政之争说明了什么?

近来,中国社会发生了一场多年来少见的“宪政”争论。这场争论从社会群体扩展到体制内群体。反对“宪政”的不仅有社会群体,更有退休和在任官员;同样,支持宪政不仅有社会群体,也有官方群体;争论的双方都呈现出高度的意识形态化,甚至呈现原教旨主义色彩;官方本身至今还停留在不作正式表达的“鸵鸟政策”中。人们也可以把不做声理解为官方对争论的容忍政策。当然,官方正式对“宪政”之争没有公开表达态度,并不是说其没有态度。相反,官方,至少是官方媒体的态度是很鲜明的。官方媒体连篇累牍地发表反“宪政”学者写的文章,只有少数官媒发表了一些支持“宪政”的看法。尽管官媒发表的支持“宪政”的文章较之那些批判“宪政”的文章少得可怜,但外界并不难看出,官方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很大的一致的意见——如果说不是分歧的话。传统上,官方一直要求所有官方媒体保持一致和思想上的统一。第一,“宪政”之争传达出了政治合法性危机的信号。合法性指的是执政党统治基础的问题。“宪政”之争的发生,倒不如说合法性危机是对所有社会群体而言。实际上,从近年来的各种民意调查来看,执政党仍然享有相当高的社会认同度,因此也是合法性基础。但执政党的合法性危机,至少在一些社会群体的眼中的确是存在的。因为在主张宪政者看来,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必须是宪政。换言之,在这个群体看来,执政党现在的执政基础并非宪政。这一点反对“宪政”的人也看得很清楚,因此他们就直接说,主张宪政的是质疑执政党统治的合法性。反对“宪政”的阵营所担忧的也正是这一点。公平地说,主张“宪政”的群体里面,也没有多少人是要如同反对“宪政”的群体所指控的,要推翻现行执政党的统治。“宪政”派中的大多数人主要关注的,是执政党的执政基础的转型问题。第二,争论表明中国社会的分化和激进化。很显然,争论的双方毫无共识。双方从来就没有直接对话,也拒绝对话,一直是“你说你的,我说我的”,隔空喊话,互相批评甚至攻击,导致了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高度道德主义化和原教旨主义化。第三,官方话语的衰落。尽管官方仍然控制着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对执政党仍然具有政治重要性,但多年来,官方意识形态领域已经不生产任何新的理论和概念,除了固守传统那些教条外,主要是控制社会层面的意识形态。不过,中国的社会现实一直在快速变化。结果,官方所秉持的意识形态已经解释不了社会现实,也不知道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到现在,官方连社会意识形态也控制不了,任凭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激烈竞争。第四,在很大程度上也说明了执政党内部对“宪政”没有任何共识。执政党内部有支持“宪政”的,也有反对“宪政”的。在没有共识的情况下,官方就实行一种不情愿的放任自由主义,或者不得不“容忍”社会层面的各种主义之争。作者指出:这种在意识形态层面上的“宪政”之争的恶果是明显的。从政治上说,争论双方都在试图重新定义中国政权的本质。但是,双方都没有问他们用来定义中国政治的概念,是否适用中国的现实。很显然,双方所用的都是外来的概念和意识形态,根本没有能力来规定中国的政权性质。例如,反对“宪政”的群体,把“宪政”视为是资本主义的,不属于社会主义的中国。但是,说“宪政”不属于中国,那么中国是什么样的政体?难道无法无天的政体?同样,在支持“宪政”的群体看来,中国如果要实现“宪政”,就要像西方国家那样,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就是说中国必须转型成为西方类型的国家。问题是:中国能够变成西方吗?变成西方会是一种如何的结局?宪政的本质是法治文章说,这场“宪政”的争论和前几年对“中国模式”的争论是一样的。在“中国模式”的争论中,左派认为,中国模式好得不得了,远较西方的优越,甚至在未来可以取代西方。自由派则相反,认为中国模式根本不存在。如果存在,也要把它改掉。但实际上,争论的双方都是在神学的抽象意义上讨论宪政,他们都没有直面现实。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在进入近代以后,王权时代逐渐过去,宪政成为不可避免。自从近代“人民主权”理论产生以来,王权很快就失去了政治合法性,更不用说是神权政权了。在实现“宪政”的国家,宪政可以说是各种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一个妥协。绝对的君主主权已经没有合法性,但绝对的人民主权也很难在政治上实现。在两者都不可能的情况下,就来一个妥协,那就是确定法律,法律之上,保护各方面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的本质就是法治,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难发现,即使那些保留王权的国家,王权只具有象征性意义,不具有任何具有实质性的政治权力。同时,即使是实际上实行专制主义的政权,其理论上也要用宪政来论证自己。没有哪一个专制政权或者独裁,可以公开显示自己可以站在法律之上。在人民主权时代,不管人们喜欢与否,不管宪政是否真实,至少在理论上各国都要行宪政。不过,也很容易观察到,宪政的制度体现形式在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大多数国家制定宪法,宪法至上。但也有例外。英国就没有成文宪法,但不能说英国不是宪政。当然,西方国家宪政的一个共同体现形式,就是三权分立和多党制。中国左、右派之间争论的要点就在于此。他们实际上所关切的是“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政?”这个问题。自由派主张学西方宪政,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左派则视三权分立和多政党属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左派还是右派,在这里犯了一个巨大的错误,那就是把宪政的形式当做本质,或者说,没有把宪政的本质和形式区分开来。实际上,宪政的本质就是权力的制约。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权力需要被制约。但必须看到,制约权力有不同的制度形式。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确是西方制衡权力的制度形式,但这并不是说,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具有普世性,只要实行宪政的国家都要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这里,实际上把宪政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等同起来。这种看法当然过于简单,也不科学。从经验现象看,西方式宪政到了其它国家并不见得有效,甚至可以走向反面。例如,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很多国家,尤其是那些曾经被西方所殖民的国家,大都具有多党制、三权分立、自由结社、自由媒体等等在西方宪政国家可以看得到的所有制度表现形式。但这些制度形式的存在,并不表明这些国家实现了宪政,因为这些制度形式的存在,同样没有能够使得这些国家避免专制和腐败。这是自由派应当思考的问题。中国的自由派一旦论及宪政或者民主,往往是教科书式的,只看到北美和欧洲那些宪政运作良好的国家,而有意或无意地不去看那些陷入西方式“宪政”陷阱的国家和社会。另一方面,左派把“宪政”视为是西方的,同样不符合事实。近代以来,一代又一代中国政治精英的努力就是为了建立宪政。在中国革命早期,孙中山直接搬用西方宪政和议会政治,但很快就失败。失败之后,孙中山就走上了一条探索的道路。这个探索从孙中山到蒋介石到毛泽东是一致的。蒋介石即使行专制,但在理论上也没有否认宪政。相反,他所秉持的是孙中山的政治发展三阶段论,即从军政到训政到宪政的道路。台湾后来能够实现民主化,和政治精英对宪政意识形态的坚持有很大的关系,因为这种意识形态代表了政治发展的目标。中共也有探索宪政的道路作者指出,同样,共产党也有其自己的探索宪政的道路。共产党是在反对国民党的专制主义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就是说较之国民党,共产党更迫切需要宪政。也正因为人们意识到文革是破坏宪政的结果,因此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掀起了一个宪政浪潮。当时的邓小平对毛泽东有一个公正的评论。在讨论到毛泽东晚年所犯的错误的时候,邓小平并没有把重点置于毛泽东本人,而是置于制度层面。在邓小平、陈云和彭真等一代领导人的努力下,中国重返宪政,文章认为,对中国来说,重要的是需要探索在中国的政治环境中,宪政从何而来的问题,而不是要不要宪政的问题。左、右派应当放弃具有神学色彩的宪政讨论,把眼光置于中国的现实和经验,探讨中国自己本身的权力制衡机制,也就是中国本身的宪政,这才是唯一的出路。神学化的讨论,无论是对执政党还是国家和人民,都是有害的。反对“宪政”的人最终必然挖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他们必须回答,不实行宪政,要实行什么?难道要重新回到神权时代?或者王权时代?这有可能吗?同样,自由派只会提倡西方式“宪政”,不顾中国现实情况,这同样会导致同样的结果。这两种极端主义都会把中国引向国家悲剧。

西方宪政体系的目录

引言一、宪法与宪政二、构成宪法的条件三、宪法学的意义引言评论文献第一章 司法审查的起源第一节 联邦宪法概述第二节 司法审查的起源一、纵向审查:联邦法院对各州的控制英民地产充公案二、横向审查:法院对立法与行政的司法控制马伯里诉麦迪逊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意义问题.评论文献第二章 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第一节 司法审查权力的界限一、“具体争议”与“政治问题”二、执法特免权的司法审查合众国诉尼克松三、总统豁免权的最近发展“克林顿豁免起诉案”第二节 国会与总统的权力界限一、人事任免权二、总统否决权的界限--择项否决问题三、立法委代和执法权力第三节 “紧急状态权力”钢铁公司占领案问题.评论文献第三章 联邦权力与州际贸易第一节 联邦权力的起源美国银行案第二节 州际贸易条款:早期历史航运垄断案领港调控案第三节 放际贸易条款:现代标准一、新政之前的贸易条款二、新政这后的州际贸易三、保守主义的最近发展--对贸易权力的重新界定第四节 其他联邦权力一、联邦的征税和开支权力二、内战后修正案和重建权问题.评论文献第四章 州际贸易与各州权力第一节 潜伏贸易条款和内容政治平衡一、潜伏贸易条款和内部政治平衡二、现代利益开奖和各州交通调控第二节 贸易歧视与保护主义一、流入贸易二、流出贸易三、禁止出口州内资源四、为州内企业保留生意五、规则的例外:各州作为“市场参与者”第三节 歧视性放税和政府之间税务豁免权一、歧视性州税二、政府之间税务豁免权第四节 联邦优占与各州调控豁免权纽约州诉合众国问题.评论文献第五章 法律正当程序第一节 宪法及其修正案的人权保障一、宪法正文的人权条款二、《权利法案》码头淤泥案三、内战后修正案第二节 “法律正当程序”的程序保障一、《权利法案》的“选择吸收”二、财产权利和程序性正当程序第三节 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经济自由一、“经济正当程序”的兴起洛克勒诉纽约州二、“经济正当程序”的衰落第四节 实体性正当程序与个人隐私权一、实体正当程序的复兴二、妇女人身自由与堕胎争议宾州限制堕胎案三、后现代的困惑?同性恋问题四、后现代的困惑?“安乐死”和决定死亡的权利1.拒绝继续的治疗的自决权2.“安乐死”与帮助自杀问题.评论文献第六章 法律平等保护第七章 言论与新闻自由第八章 宗教信仰自由附录 美国宪法选译

宪政意味着什么?举例说明

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他们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且大都是从某一角度来阐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若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他们的不少观点界定宪政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中国学者的宪政概念:既包含了西方学者宪政定义中的合理成分,又有自己的突出优点,一是比较全面,二是大都强调了宪政的动态意义和实践色彩。但也有若干不足,如张友渔教授的定义中并没有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要义,以至难以说明一些国家制定了宪法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宪政的例证。杜钢建副教授的观点颇为新颖独特,有一种更为务实的特点。但他将民主排斥出宪政的要义范围而把自由推崇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不可取。自由是宪政的低度目标,民主才是宪政的关键要旨。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对宪政的理解

宪政这东西东西方的差异比较大,但是有些共同的地方是不变的。宪政就是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实行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民主的一种政治状态。西方宪政大家都很熟悉。东方的宪政做得不是特别好,毕竟专制色彩浓厚。东方国家走上宪政的道路后,和西方宪政差别不是特别大。

孙中山实行“军政,训政,宪政”的时间

1924年孙中山发表了《国民政府建国大纲》,集中阐述了他三阶段的政治主张“军政,训政,宪政”

宪政派为何主张颠覆社会主义宪法?

2、为何宪政派反中国宪法:“宪政”概念的正本清源 在中国,为何无论是自由主义宪政派还是社会主义宪政派,都要颠覆宪法核心内容、颠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呢?在各类宪政派看来,宪法应该体现自然法,是代表全民意志、全民自由、全民民主的最高法律,这是立宪主义(即宪政)的一个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违背了这种原则,便不是宪政。然而,资本主义的宪法和宪政秩序真的代表全民意志、全民自由、全民民主吗? 马克思曾指出:“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是荣誉、忠诚,等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等等。总之,统治阶级自己为自己编造出诸如此类的幻想。所有历史编纂学家,主要是18世纪以来的历史编纂学家所共有的这种历史观,必然会碰到这样一种现象:占统治地位的将是越来越抽象的思想,即越来越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因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宪政”一词,是对英文constitutionalism 一词的中文翻译,它也可被翻译成“立宪主义”。虽然“宪”、“政”都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文字,但是“宪政”的概念不能简单从中文字面上来理解。将宪政简单理解成“落实宪法的政治”、“依宪治国的政治”,正如将“美国”理解成“美丽之国”一样荒唐。宪政,即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不等于“落实宪法的政治”,也不等于“立宪”(及“施宪”),作为一种主义,它有自己明确的哲学基础、政治倾向、利益诉求以及意识形态属性。 有史以来,宪政(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落实到政体实体上只存在两种情况,一个是constitutional monarchy,即君主立宪政体,一个是constitutional republic,即立宪共和政体。在历史上首先出现的是constitutional monarchy(君主立宪政体),然后出现的是constitutional republic(立宪共和政体),无论是在英国、法国还是美国,这两种政体都是资产阶级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对无产阶级实行专政的资本主义政治体制。 资本主义的宪法,表面上打着全民民主、全民自由的旗号,它无视客观存在的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甚至不承认资产阶级、无产阶级这样的政治概念,其意图就是否认资产阶级垄断生产资料、对无产阶级剥削、压迫的客观存在,其实质就是维护这种剥削、压迫。在共产主义实现之前,阶级斗争是客观存在的,资产阶级享有民主自由,无产阶级便被剥削压迫,反之亦然。资本主义宪法中全民自由、全民民主概念本身便是掩饰资产阶级专政的烟雾弹。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言,“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马克思还指出,“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美国宪法虽然高举全民自由的旗帜,但其实质却是在对资本寡头剥削人民大众这一现状进行合法化和神圣化。这样标榜全民自由的宪法,注定只是欺骗人民的神话。 资本主义宪法中全民民主、全民自由的理念,也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它将资产阶级尤其是垄断财团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也纳入了资产阶级的合法权益之内,由宪法予以保护。钱学森曾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系统有许多漏洞,那是那里的统治者故意留下的,为了资本家们好钻空子,占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和为非胡来。”当无产阶级反抗剥削压迫、维护自身权益时,在资本主义宪法的逻辑看来,便是一部分公民(其实大多数的人民)侵犯了另一部分公民(其实是一小撮资本寡头)的自由和权益。于是,无产阶级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主义运动,便会被资本寡头借用宪法、宪政以维护全民民主、全民自由的名义进行镇压。

美国宪政体制的特点和利弊

两党制,三权分立,资产阶级民主专政,美国的体制是当今最优越的体制之一,首先他非常好的调节了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然后成功的避免了出现独裁者,特别是初期的议会主导制,保持了政权稳定,但其弊害也非常之多,首先是局限性,其民主是资本主义民主,初期联邦政府屠杀印第安人,歧视黑人,现在这种情况有所改观,本质上没有改变,他的民主只是对于一部分的,而其标榜的自由更是资本自由,有钱人的天下,没有资本在美国是发不出声来的,深受歧视,而且美国的民主制度中的妥协是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决定了其要不断掠夺其他民族。然后是其体制决定了一些社会弊端已经顽固的不可解决的地步,由于其两党制轮流执政,其执政者都是资产阶级的代理人,必须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因为他们干8年要下台的,所以上台的时候就必然会维护资本主义利益,否则你下台了吃什么,然后是两党制导致的效率低下,特别是不同党派分别掌握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时候,往往争执不下,不能施政(司法部门的大法官是终身制,所以不受两党制影响),而且是利益将他们联合起来的,一旦利益消失,他们就会互相攻击,而且由于其选举制本身的问题,议员为了争取选票往往不顾整体的长远利益而去保护局部的短期利益,从而尊重损害大多数的利益,而且由于大资本对国家机器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他们可以通过损害公众和世界利益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911阴谋说)。总的来讲美国的宪政体系现在是能保护精英的利益的,但是是以美国人民的未来为代价的,富人的天堂,穷人的地狱。

何为依宪执政与宪政,在我国为什么不能实施宪政

一般来说,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宪政”思潮的理论来源。这就意味着,鼓吹西方“宪政”就必然要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按照一些西方宪政国家认可的所谓“宪理”,将个体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确定为宪法的核心条款,这就需要边缘化乃至废除我国现行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性条款。这事实上等于意图用曲解或者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新“制宪”和“立宪”,进而改变国体和政体,实现宪法、法律、政治机构乃至军队的中立化。宪政思潮的一系列主张,如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全面修改宪法、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军队非党化、多党竞争制,等等,由浅入深、由边缘而核心地推进其改旗易帜的政治图谋。  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民主的“宪”有着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西方宪政民主之“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来进行统治,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宪法和宪政的区别

法律主观:宪法 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一是指包括 宪法 、法律、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在上述中提到的“法律”是指普通法,就是指 宪法 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 宪法 ,其制定程序也没有 宪法 那样严格和复杂,其内容涉及的是某一类社会关系。 宪法 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就是: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根本法既 宪法 ,它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而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们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 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有比较高的严格的程序要求。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宪政的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先发文本的制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所以,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民国初期推行宪政遇到的困境有哪些?

地方军阀势力,政令不通。外国殖民者的破坏。红色苏维埃的抵抗

如何判断一个国家有无宪政??

摘要: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宪政国家的最基本标准就看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否在宪法的规范之下:最高权力在宪法规范下的国家是宪政国家;否则就是非宪政国家。这些国家宪法的许多内容可能在实践中实施了,但它的最高权力没有在宪法的规范下,因此不是宪政国家。内容:我们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作为政治活动根本准则的一种政治体制,是政治的法治化。由于宪法的基本内涵是决定“最高治权组织”的法律,即最高层次的政治规则,因此宪政意味着一个国家最高权力的组织和运行是依据宪法进行的。宪政与非宪政国家的区别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治体制进行多种分类。根据一个国家的政治活动是否依照宪法这一标准,我们可以将政治体制分为宪政和非宪政两种政治体制。宪政体制可以是君主制,例如英国,也可以是共和制,例如美国和法国。非宪政体制主要是专制体制。专制可以存在于君主制国家,即君主专制。君主专制是古代社会中最普遍的一种政治体制。现代世界各国都有宪法,但并不都是宪政国家。现代的专制体制可以存在于君主制国家,例如约旦;但更多的专制体制存在于共和制国家,例如希特勒的纳粹政权和印度尼西亚苏哈托32年的专制体制。在这些国家中都有宪法,但从根本上说这些国家的宪法没有起作用或其宪法缺乏近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因此这些国家不是宪政国家。与传统的君主专制国家相比,现代共和制国家的专制体制更加有害。其原因在于,传统君主专制国家通常有比较规范的世袭继承制度解决权力的交接问题,而在现代,由于人们已经普遍摒弃了世袭制度,专制国家的权力更迭通常伴随着暴力和阴谋,甚至有可能因此演变成连年的战争。非洲的许多国家就是陷入了这样一种灾难之中。此外,现代专制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控制更加严密,有的专制国家完全控制整个国家的经济进而控制其国民的生活来源,这样其推行专制统治的危害就有可能比传统君主专制国家更加广泛而深刻,比如希特勒的纳粹德国。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宪政国家的最基本标准就看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否在宪法的规范之下:最高权力在宪法规范下的国家是宪政国家;否则就是非宪政国家。这些国家宪法的许多内容可能在实践中实施了,但它的最高权力没有在宪法的规范下,因此不是宪政国家。民主宪政应具备哪些要素?宪政应当包括哪些基本要素,换一句话说,具备哪些基本的条件才能算得上一个宪政国家呢?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1.政府依据宪法进行国家管理,政府不能行使宪法以外的权力。这反映了有限政府的观念,它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在西方有着根深蒂固的对政府不信任的传统,政府被人们理解为不可避免的“恶”。他们认为,人民好比一群羔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豺狼虎豹,飞禽走兽都可能吞噬这群羔羊。为了自保,这群羔羊必须找到一个保护人,很明显,这个保护人必须足够强大,否则就不足以抵御这些飞禽走兽。假设他们选定了老虎这个百兽之王作为它们的保护人。老虎足够强大,能够保护羊群免受其他野兽的侵害,然而,更可怕的问题在于,老虎可能随时吞噬这群可怜的羔羊。为了避免老虎吞噬羔羊,就必须严格限制和监视老虎,防止它作恶。这个老虎就是国家,就是代表国家的政府。政府不可避免,但如果不严格监控,政府就可能给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限制政府主要依靠宪法,宪法列明政府可以行使的权力,政府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行使权力。2.分权,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避免个人或个别利益集团垄断国家权力。我们已经说明,不进行分权,一旦形成专制,人民对专制统治者就无能为力。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统治者将肆无忌惮地虐待人民,人民完全处于苦不堪言的无助境地。3.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政府,要求政府权力最终要向人民负责。人民主权是一个基本原则,代议制政府则是人民行使主权的基本方式。落实在具体制度上,就是人民可以自由选举并建立满意的政府,也可以自己进行竞选组成自己的政府。此外,人民行使主权的更广泛的渠道就是通过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对政府进行批评和监督。除了选举和新闻,没有更有效的迫使政府向人民负责的手段。如果政府垄断新闻,则不可能有公正的选举,政府也就不可能真正向人民负责。4.宪法监督或司法审查,即有特定的机制和程序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没有特定的机制和程序对宪法实施给予保障,则再好的宪法也是没有用的。宪法不实施,人治和专制主义势必要进行统治,受宪法保护的人民可就要受苦了。5.司法独立,确保依法治国,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国家机关之间发生权力纠纷,国家机关与人民之间发生冲突,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等等几乎所有的宪法和法律问题最终都要落实在司法上。没有司法公正,一切都是泡沫。经验表明,要实现司法公正,最为关键的是确保司法独立。6.严格控制警察权力,避免专断的警察权力破坏了民主体制,侵害公民权利。我们很容易就会发现,任何专制政权中都有秘密警察的身影:希特勒的盖世太保,斯大林的克格勃,蒋介石的中统和军统。要保障公民权利必须严格限制警察权力;而限制警察权力的主要办法就是在程序上严格控制他们采取的限制公民权力的各种措施,如逮捕,拘留等等。限制警察权力有时不可避免地要降低他们的工作效率,甚至纵容了某些犯罪分子,但这是保障民主宪政制度所必需的。7.保证文官对军队的控制权,避免军事政变或军队介入政治纠纷而从根本上瓦解民主宪政体制。军事政变对民主宪政制度构成致命的威胁。经验表明,根治军事政变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确保文官对军队的控制权,使军队尽可能远离政治,即保证军队国家化。应尽可能地压低军人在政治体系中地位,防止他们因为政治野心膨胀而动用军队。美国宪法体制中确立的文官对军人的主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坚持的“党指挥枪原则”具有异曲同工之效,都有效地避免了军事政变。8.宪法列明公民权利,政府应尊重和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宪法列明的公民权利意味着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侵犯,即便是立法机构也不能通过法律加以限制。宪法列明公民权利并不意味着除了这些权利之外公民就没有其他权利。现代法治的原则是,只要宪法和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可以做任何事情。同政府权力相比,公民权利是开放的,而政府权力则是封闭的,他们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否则就是违法。9.为保证公共利益而对公民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可能是无限的,对此,人们没有不同的认识。问题是如何限制公民权利,限制哪些公民权利。这里涉及复杂的司法问题。但现代民主国家的经验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尽可能地少,任何限制都应仔细权衡,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尤其应当关注,对公民权利的任何限制不能危害了民主宪政制度本身。因为没有民主宪政制度,人权保障制度就从根本上瓦解了。10.在外部入侵、国内叛乱等紧急状态时有必要对部分国家机关的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限制,但应保证国家不能因此脱离民主宪政的轨道。紧急状态是通往专制主义的捷径。人们都非常理解:在紧急状态下,如战争,内乱,自然灾害等情况下,政府应当拥有更大,更果断的权力,公民权利也应受到更多的限制。而专制统治者把持了紧急状态下拥有的权力并维持了这一状态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这样专制就产生了。魏玛德国的希特勒,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以及菲律宾的马科斯都是这样走向专制的。这些野心家可能人为地制造紧急状态,比如希特勒制造的“国会纵火案”。1999年印度尼西亚也有人想利用紧急状态,他们大肆纵火抢掠并迫害华侨。但他们没有得逞,毕竟时代不同了,人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清醒,更倾向于民主宪政,而不是军人专制。11.有修改宪法或进行宪法变迁的途径,以使宪法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大法,它与每个人,每个组织,每个阶级的利益都有密切的关系。社会在迅速地发展,人们的利益关系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如果宪法不能根据人们的利益关系的变化进行适当的修改或变迁,人们可能就不得不抛弃它而另外寻找途径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抛开宪法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这就可能发生革命或其他大规模社会动荡。宪法必须建立良好的机制避免自己被抛弃。更多文章见:Wangcongsheng.vip.bokee.com

简述现代宪政观念的基本原则

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是宪政主义的第一原则。

高中历史 近代中国如何推行宪政制度

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1906年发布谕旨“预备仿行立宪”1908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五月选出“皇族内阁”1903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49年后中共称正在步入所谓的宪政时期“依法治国”

宪政建设的条件有什么?

(1)市场经济是宪政产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宪政建设的社会经济条件。(3)民主政治是宪政的政治基础。(4)实行民主政治是我国宪政建设的社会政治条件。(5)改善宪政建设的政治条件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6)宪政观念是宪政建设的思想条件。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和法治国家,关键是维护宪法的尊严和至上权威。宪法的至上权威不是自然形成的,需要全民的自觉守护、宪法的有效实施和专门机构的保卫。要加强现代宪法知识、宪政精神和我国宪法基本内容的教育,强化全民遵守宪法和依宪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益的意识,强化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宪依法行使权力的意识能力。要完善宪法实施机制,推动宪法有效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只有在其真正成为衡量全体社会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终极依据和根本标准,任何社会主体违反宪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无上权威才能得到彰显。

宪政与共和是什么关系?

前者听没生命的物体,后者听有生命的人

英国宪政体制是如何确立的?英国是如何驯服王权,走向现代宪政文明的?

自己答的,不一定全面 英国的政治体制是君主立宪制,它的实施是从1688年光荣革命开始的,在此之前,英王查理一世因为要加税未经同意而强行驱散国会,导致了英国内战的爆发,结果国会军队打败了国王的军队,查理一世被送上了断头台,接着英国宣布共和,由克伦威尔担任护国公,但是共和并未改变英国的国内形势,克伦威尔在执政时期发动旷日持久的战争,国家遭受损失,共和制也未达到富强国家的目的,因此在克伦威尔死后,英国迎接回查理二世,但由于这位君王非常独裁,受到了国内的新型资产阶级的不欢迎,但由于克伦威尔时期的共和所造成的后果并不比国王制度更好。因此,国会与1688年将玛丽二世、威廉三世并举为双王,而他们换回的则是现代仍在延续的的君主立宪体制

谈谈依宪治国和西方宪政的区别,怎么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首先,制度基础不同。西方宪政建立在资本主义宪法基础上,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以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名义,保障资产阶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从而确保资产阶级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的统治地位。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党依据这样的宪法治国理政,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其次,领导力量不同。资产阶级政党在本质上并无实质区别,都是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他们都是极力通过竞选、大选谋取议席来控制国家机器,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宪法,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区分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分水岭。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通过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实现党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各项政策和目标。第三,权力主体不同。西方宪政民主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各种资本力量、利益集团或少数精英群体力量,广大民众根本无法决定国家和社会生活重大事项,选票无法真正有效地反映选民意愿。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四,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实行“三权分立”,其主要功能就是基于宪法规定,通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权制衡方式来维护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维持资本主义统治。我国在权力结构上,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一种不同于横向平行模式的纵向权力结构模式,有利于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最后,具体历史条件不同。我们所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是基于中国国情,基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总结中华文明5000年的历史经验和新中国60多年来的法治经验,同时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而成功探索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1、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再次是因为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  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中华民国的宪政是在什么时候开始的?

未来

什么是宪政国家

  由于对宪政定义侧重的角度不同,所以对宪政国家的理解不同分,有以下几种观点分别是。   日本学者阿部照哉教授认为:“宪政是依据宪法而进行政治的原理。”   韩国学者权宁星教授认为:“宪政是依据保障人权、确立权力分立的宪法而进行统治的政治原理。”   我国著名宪法学家张友渔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

美国宪政历史

第一部是 1787年宪法

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宪法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治机构政权的安排”。到了近代,宪政与宪法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就其科学内涵而言,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宪法、宪政均有实质上的不同。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他们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且大都是从某一角度来阐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若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他们的不少观点对我们界定宪政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宪法和宪政是什么关系?谢谢大家了

“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这就是说,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就是事实上所实行的宪政,而事实上所实行的宪政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宪法是宪政的法律的表现。而宪政是宪法的实质的内容。自然,宪法和宪政的完全一致,只是理论上可能,而在事实上,他们中间却常存在着差异和隔离。有时,有良好的宪法而没有良好的宪政;有时,进步的宪政会冲破了宪法的桎梏。在前一场合,宪法变成了具文;在后一种场合,要求宪法的修改。因为宪法是死的条文,宪政是活的事实;死的东西是不变的,活的东西是常变的;二者之间,自不能完全一致了。但这决不是说宪法完全无用,宪政可以不要宪法。第一,宪法是形式,宪政是内容。形式固不能创造内容,决定内容,但却能表现内容,影响内容;形式固不能离开内容,内容也不能没有形式,严格地说,形式不外是内容的一部分,我们不能想象会有无形式的内容存在。第二,死的条文固然不一定完全适应活的事实,但它却能成为活的事实的指标和堡垒,在某种限度内,指导活的事实,保障活的事实。因此,有良好的宪法,虽未必有良好的宪政;而有良好的宪政,便常有良好的宪法。所以中山先生说:“我们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够建设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五权宪法讲演》)。  因为宪法是宪政的形式,宪政是宪法的内容,所以宪法只能表现、保障和在某种限度内指导宪政而不能无中生有地创造宪政。列宁说:“苏维埃宪法不是按照什么‘计划"写出的,不是在书房里制定的,也不是资产阶级的法律家强加在劳动群众身上的东西。不,这个宪法是阶级斗争发展进程中随着阶级矛盾的成熟而成长起来的。”[iii]他又说:“这个宪法记载了无产阶级群众反对国内和全世界剥削者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iv]斯大林也说:苏联“新宪法草案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总结。所以,它是把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手续固定下来。”[v]这都是指明宪法并没有创造宪政的力量。民约论者把宪法看作创造宪政的社会契约,和空想的社会主义者要依据自己在书斋里所拟的计划,创造一个理想的社会一样,完全是非科学的见解。中山先生所以批评中国的立宪派,也就是因为他们把宪法当做万应膏,要凭白纸黑字的宪法,改变已经存在的事实,而不顾及何以实现宪法,何以运用宪法,何以拥护宪法。他所说:“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够建设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只是说在建设共和国家时,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宪法,并不是说,只凭一个良好的宪法,便能建设真正的共和国家。  宪法既是“在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的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所以它和纲领不同”。斯大林说:“纲领和宪法有重大的差别。纲领上说的是还没有的东西,是要在将来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相反,宪法上应当说的是已经有的东西,是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纲领主要是说将来,宪法却是说现在。”[vi]就是这个意思。但是,我们必须注意,所谓“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是就各种社会力量的基本的相互关系和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一般的事实而言,并不是把一切个别的、局部的事实,全部包括在内。其次所谓“已经获得”,并不只限于“完全实现”的,连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实现,但为一切旧的力量和制度,特别是宪法所桎梏、束缚和阻碍而“未曾实现”的部分,也包括在内。例如,苏联新宪法[vii]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表选举采普选制,凡年满十八岁之苏联公民者,不分种族及民族、不分性别、不分信仰、不分教育程度,不问居住期限,不问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及过去活动如何,均有权参加选举。”即给予过去被剥夺了选举权的传教士、白党分子以及一切过时的人,和不参加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人们的选举权。这并不是新宪法颁布以前,已经存在的事实,而是“必要”和“可能”实现的事实,但为应该修改的旧宪法的条文阻碍了它的实现。如果说一切“必要”和“可能”实现的事情,也不应该规定在宪法内,则只是保存旧宪法好了,为什么要有新宪法?尤其在宪政运动当中,所要求制定的宪法,不能不多少含有一些纲领性,因为宪政运动的本身,便是“争取”,还不是“已经获得”。

宪法与宪政的区别和关系是什么

用2003年试卷一第45题的一道真题来帮你解决这个问题吧。下列有关宪法与宪政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B.近代的宪法与宪政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C.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D.近代的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答案:ABCD关于宪政的概念,今天所称的“宪政”是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在宪政与宪法的关系上,二者紧密相连,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近代的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可见,本题中ABCD都是有关宪政与宪法关系的正确表述。

宪政的观点

有人认为宪政是私有制度的产物,否定社会主义宪政基础。论据如下:1. 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批判,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但其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2. 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宪政理念中不经过这种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则没有“合法性”。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各政党都无法肩负着人民的重托。3. 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三权”相互独立并相互制衡。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美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行使。国会的立法要由总统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要由国会批准才能上任,国会和大法官有权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以达到“三权”互相制衡。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国家政权体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议行合一”,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形式。保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才能使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向着良性发展。4. 宪政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中,立法机关最易受多数意志的左右,有可能利用其“多数决”的机制制定侵犯和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从而形成所谓“多数人的暴政”。为了对这种“多数人的意志”形成约束,从而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赋予司法机关或独立的宪法法院行使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审查联邦立法或各州宪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本文及其后来的修正案中并无明文规定,它是通过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个案件时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首创的,该案的判决成为判例(法律)。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还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将司法机关设计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在资产阶级内部政治斗争的关键时刻,由最高司法机关的投票决定胜负。例如,2001年小布什与科尔竞选总统的最终结果,是由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票比4票决定小布什胜选。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罢免。据此,我国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这种宪法和法律实施、适用、监督的制度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行之有效,符合我国国情。“司法独立”是宪政体制中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中的原则。二者在根本上是一种含义。都是对法治的具体实践。5. 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依据宪政理念,军队或一切武装力量均应为国家所有而不能听命于某一政党。为保证军队在宪政体制中保持中立,避免军人干政,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规定军队的最高控制权应由文职机关或文职官员掌握,即对军队实行“文职控制”。如根据美国《国防改组法》,国防部长及其领导下的陆海空三军部长均由文官担任。由军职人员担任的各军种参谋长仅作为文职官员的军事顾问。参谋长联席会议也在国防部长领导下工作。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军队不予干涉。

什么是军政、训政、宪政

军政训练包括

宪政是什么?能不能通俗地解释一下 我不能理解.....

宪政(英语: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 。这个基本法即宪法。宪政的要义有两点:第一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第二是限制公共权力,一切公共权力的权威与合法性来自于宪法。

解释什么是宪政,什么是依宪治国

宪政是指改革 治国是指依据宪法治理国家

我国宪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我国宪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如下:首先,制度基础不同。西方宪政建立在资本主义宪法基础上,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以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名义,保障资产阶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从而确保资产阶级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的统治地位。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党依据这样的宪法治国理政,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其次,领导力量不同。资产阶级政党在本质上并无实质区别,都是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他们都是极力通过竞选、大选谋取议席来控制国家机器,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宪法,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区分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分水岭。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通过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实现党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各项政策和目标。

什么是"训政",什么是"宪政"

训政: 孙中山曾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军政结束后,实行训政,训政时期的任务是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就可以结束训政,开始宪政时期。 宪政:作为“民主政治”的“宪政”,具体而言,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由一定的阶级领导进行革命,以期获得一定的“民主事实”而先于宪法存在的。

宪法和宪政的联系与区别?

简单的说,有宪法并非就有宪政,有宪政一定有宪法。 宪法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并非就是宪政。宪政首要任务就是限制公权力,特别是行政区。宪政还要尊重保障人权。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法治是指依法而治,与人治相对,是指全社会将法律作为最高活动准则的一种观念及治国理政的方法。从法律与宪法的关系看,宪法属于广义的法律,因此法治当然包含宪治,宪治是法治的核心要求。狭义的法律仅只普通法律,不包括根本法,那么法治就是指公民、法人等以及国家机关都必须以遵守法律,在宪法统领下,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宪治要求政府,尤其是立法机关必须服从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具体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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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厘清依宪治国与与西方宪政的根本区别

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首先,制度基础不同。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建立于经济基础之上,其性质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取决于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性质。西方宪政建立在资本主义宪法基础上,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以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名义,保障资产阶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从而确保资产阶级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的统治地位。西方宪政尽管标榜“主权在民”,实际上却是金钱主导选举和决策,资本家及其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掌管政权,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要为资产阶级服务。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党依据这样的宪法治国理政,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其次,领导力量不同。表面上看,西方宪政民主通过每隔几年的选举,让不同政党轮流执政,实现各自执政理念和主张。其实,无论两党制还是多党制或其他形式,资产阶级政党在本质上并无实质区别,都是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他们都是极力通过竞选、大选谋取议席来控制国家机器,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庄严宣告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根据宪法,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凝聚起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这是我国独特的制度优势。离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会偏离正确方向。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取消宪法中关于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规定,导致亡党亡国的惨痛教训,我们决不能忘却。 是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区分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分水岭。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通过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实现党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各项政策和目标。一些别有用心者故意把党和法对立起来,诘问“党大还是法大”,提出人民民主就应该是人民自己做自己的主,不需要由谁来领导。其目的是企图从“宪政”、“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蛊惑人心,进而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引向邪路。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有战略思维和政治定力,善于明辨是非,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三,权力主体不同。从表面上看,西方宪政民主依据“普遍平等”、“一人一票”原则进行的民主选举,体现了民主公平。但实际上,选举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各种资本力量、利益集团或少数精英群体力量,广大民众根本无法决定国家和社会生活重大事项,选票无法真正有效地反映选民意愿。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统一管理国家事务。广泛的民主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大特色。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实行“三权分立”,其主要功能就是基于宪法规定,通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权制衡方式来维护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维持资本主义统治。我国在权力结构上,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我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这是一种不同于横向平行模式的纵向权力结构模式,有利于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这一制度正确处理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保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最后,具体历史条件不同。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一个国家或民族要根据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和社会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民主形式。一个国家法治道路的选择,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追求等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所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是基于中国国情,基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总结中华文明5000年的历史经验和新中国60多年来的法治经验,同时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而成功探索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践证明,这种制度模式植根于中国土壤,适合中国民主法治发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要求相适应,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清政府怎样走宪政之路

清末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从国际环境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就国内形势而言,19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经济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动,企图通过立宪分得一点权力。不愿接受任何变革的清朝统治集团,在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下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震撼下觉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势难保持危在旦夕的统治地位。对于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却是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1]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2]。于是,不数月间,立宪之议遍于全国。因为日本于明治十五年曾派员赴欧洲考察宪政。清廷遂于1905年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次年,五大臣先后回国,上书指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3] 建议进行“立宪”。但是,他们指出,“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4] 清朝统治者看中的正是“预备”两字。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立宪”由此而来。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咨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但从它的人员组成、议事内容和程序看,它是完全受制于皇帝、毫无实际权力的一个御用机构。二、制定颁布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在宣布预备立宪之初就采取了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慑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不得不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三、公布了“宪法大纲”,作为今后的制宪刚领。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没有实质意义。

近代宪政与儒家思想有何共同点和本质区别

宪政是目前比较适合现代生产力的一种制度。儒家思想是目前影响中国人最大的思想,我们不知不觉都被儒家思想刻上了中国印:爱家、爱国、家庭忍让、孝顺父母、有气节、等等等等。现在有人提出,儒家宪政结合比较适合中国现状,因为这两者可以有效对接、有效互补且不排斥。但仅仅是一个推论。

为什么英国走向宪政,而法国走向专政?

1、早在12世纪,英国就有英王和议会共治英国的传统;法国直到路易十四,都是专制王朝,所以相对比而言,法国专制的色彩更浓厚 2、近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在英国兴起并发扬光大,加上英国临海的优越地理位置,都比处于内陆的法国拥有更大的优势

宪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

宪 政是一种以法 治为形式、以民 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 由为宗旨的政 治体制。按照学者萨托利的说法,只有当一部宪 法是以保障个 人 自 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 政http://www.gongfa.com/xianzhengzhuanti.htmhttp://www.libertas2004.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0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6403457.html提醒:如果在论文中引用,请尽量注明出处

何为依宪执政与宪政

一般来说,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宪政”思潮的理论来源。这就意味着,鼓吹西方“宪政”就必然要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按照一些西方宪政国家认可的所谓“宪理”,将个体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确定为宪法的核心条款,这就需要边缘化乃至废除我国现行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性条款。这事实上等于意图用曲解或者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新“制宪”和“立宪”,进而改变国体和政体,实现宪法、法律、政治机构乃至军队的中立化。宪政思潮的一系列主张,如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全面修改宪法、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军队非党化、多党竞争制,等等,由浅入深、由边缘而核心地推进其改旗易帜的政治图谋。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民主的“宪”有着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西方宪政民主之“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来进行统治,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宪政国家的建设需要哪些基本条件

(1)市场经济是宪政产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宪政建设的社会经济条件。(3)民主政治是宪政的政治基础。(4)实行民主政治是我国宪政建设的社会政治条件。(5)改善宪政建设的政治条件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6)宪政观念是宪政建设的思想条件。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和法治国家,关键是维护宪法的尊严和至上权威。宪法的至上权威不是自然形成的,需要全民的自觉守护、宪法的有效实施和专门机构的保卫。要加强现代宪法知识、宪政精神和我国宪法基本内容的教育,强化全民遵守宪法和依宪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益的意识,强化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宪依法行使权力的意识能力。要完善宪法实施机制,推动宪法有效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只有在其真正成为衡量全体社会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终极依据和根本标准,任何社会主体违反宪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无上权威才能得到彰显。

宪政主义的要素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指出宪政的实质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限权的一个精巧的技术性手段是分权。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主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践履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以宪法为灵魂的国家权力的人格化,就是宪政。他的核心思想是,宪法是宪政的灵魂,无宪法的宪政则失去灵魂。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 ,应包括以下要素:依照宪法成立的政府;分权制衡;人民主权和民主政府;违宪审查;独立司法机关;遵守人权法案的有限政府;对警察权进行控制;对军队的文官控制;没有或即使有也是非常有限和受到严格划定边界的中止一部或整部宪法的实施的政府权力。

宪政有哪些特征?

1、宪政要以宪法实施为前提和基础2、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实施目标3、宪法观念与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建设的根本保障

什么是宪政国家

宪政是英文Constitutionalism的中文译名,有的学者也将其译为立宪主义[1]。宪法学家们也给宪政下了许多定义。这些定义侧重的角度不同,其表述或简或繁,但从中仍能归纳出宪政的基本的内涵。日本学者阿部照哉教授认为:“宪政是依据宪法而进行政治的原理。”韩国学者权宁星教授则主张:“宪政是依据保障人权、确立权力分立的宪法而进行统治的政治原理。”我国著名宪法学家张友渔对宪政作了详尽的表述:“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 。[2]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是宪法政治。我们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作为政治活动根本准则的一种政治体制,是政治的法治化。由于宪法的基本内涵是决定“最高治权组织”的法律,即最高层次的政治规则,因此宪政意味着一个国家最高权力的组织和运行是依据宪法进行的。宪政与非宪政国家的区别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治体制进行多种分类。根据一个国家的政治活动是否依照宪法这一标准,我们可以将政治体制分为宪政和非宪政两种政治体制。宪政体制可以是君主制,例如英国,也可以是共和制,例如美国和法国。非宪政体制主要是专制体制。专制可以存在于君主制国家,即君主专制。君主专制是古代社会中最普遍的一种政治体制。现代世界各国都有宪法,但并不都是宪政国家。现代的专制体制可以存在于君主制国家,例如约旦;但更多的专制体制存在于共和制国家,例如希特勒的纳粹政权和印度尼西亚苏哈托32年的专制体制。在这些国家中都有宪法,但从根本上说这些国家的宪法没有起作用或其宪法缺乏近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因此这些国家不是宪政国家。与传统的君主专制国家相比,现代共和制国家的专制体制更加有害。其原因在于,传统君主专制国家通常有比较规范的世袭继承制度解决权力的交接问题,而在现代,由于人们已经普遍摒弃了世袭制度,专制国家的权力更迭通常伴随着暴力和阴谋,甚至有可能因此演变成连年的战争。非洲的许多国家就是陷入了这样一种灾难之中。此外,现代专制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控制更加严密,有的专制国家完全控制整个国家的经济进而控制其国民的生活来源,这样其推行专制统治的危害就有可能比传统君主专制国家更加广泛而深刻,比如希特勒的纳粹德国。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宪政国家的最基本标准就看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否在宪法的规范之下:最高权力在宪法规范下的国家是宪政国家;否则就是非宪政国家。这些国家宪法的许多内容可能在实践中实施了,但它的最高权力没有在宪法的规范下,因此不是宪政国家。中国对于宪政的概念:所谓宪政,就是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国家政治形态。世界上第一个宪政国家是美国。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宪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共和国,也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宪政国家。美国的宪法是13个州代表经过长达三个月的讨价还价的基础上相互妥协的结果。此外附有很多修正案,但是两百年来没有修改过宪法一个字。宪法确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和权利分配,美国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基本组织结构,相互分权和制约,以保证没有专制。此后,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宪法,但是很多国家并没有按照宪法办事,宪法只是一种摆设。有的完全违背宪法,有的则是隔三差五的进行修改,宪法已经失去了实际的意义。看一个国家是否是宪政国家,要看它是否真的以宪法为根本,实际是否与宪法一致。

宪政的前提是什么

宪政至少有两大前提: 一是有有完善的宪法文本。 所谓完善是说宪法的内容符合国民多数支持,反映他们的意愿,“曲高和寡”的少数人关起门来制定的宪法一定不完善,不反映众意,执行起来不会是自觉的行动。有普遍的抵触,等于沙漠上建塔那样没有根基,宪政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徒法不立”、“徒宪不立”。 宪政需要有基于宪法精神的一大批法律具体化宪法的要求,从而以体系化的法律来保证宪法的执行,为宪法的真正落实来“保驾护航”。前一项前提最重要,是从宪法自身着眼的,没有一部好宪法,宪政无所依循。后一项也重要,是从由宪法内容延伸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很多个驱动器,宪政必然所行不远。

美国宪政历史

第一部是 1787年宪法

什么是宪法与宪政?它们与法治之间有何联系与区别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和根本大法,其他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政的意思以宪法来治理国家。简单来说就是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法治意思就是依法治国,宪政和宪法是法治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但不是说有了宪法和宪政就是法治国家了,不过只要是法治国家必然就有宪政和宪法。

什么是宪政国家

由于对宪政定义侧重的角度不同,所以对宪政国家的理解不同分,有以下几种观点分别是。 日本学者阿部照哉教授认为:“宪政是依据宪法而进行政治的原理。” 韩国学者权宁星教授认为:“宪政是依据保障人权、确立权力分立的宪法而进行统治的政治原理。” 我国著名宪法学家张友渔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

什么是宪政国家

第一个宪政国家是英国好嘛。不清楚请不要在这大放厥词。误导他人

[转载]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什么意思?

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宪法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治机构政权的安排”。到了近代,宪政与宪法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就其科学内涵而言,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宪法、宪政均有实质上的不同。 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他们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且大都是从某一角度来阐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若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他们的不少观点对我们界定宪政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中国学者的宪政概念:既包含了西方学者宪政定义中的合理成分,又有自己的突出优点,一是比较全面,二是大都强调了宪政的动态意义和实践色彩。但也有若干不足,如张友渔教授的定义中并没有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要义,以至难以说明一些国家制定了宪法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宪政的例证。杜钢建副教授的观点颇为新颖独特,有一种更为务实的特点。但他将民主排斥出宪政的要义范围而把自由推崇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不可取。自由是宪政的低度目标,民主才是宪政的关键要旨。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宪政确立与否,不仅仅取决于拥有一部有形的宪法,而更重要的在于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的从价值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实质内容。 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而在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价值成分。宪法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而宪政所负的使命是,既要实施宪法,又要完善发展宪法。这里,宪法和宪政具有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宪政对于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防止列宁所说的“虚假宪法”产生的唯一手段。 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 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 关键环节。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企图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封建专制的国家制度巩固起来,因而即便它在现实中得到实施,也不会有“宪政”可言。而就中国1975年宪法而言,若严格实施,也不会带来人民所渴求的“宪政”。可见,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本质所在,宪政运作既是体现宪法“正当性”的实践环节,又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手段,并不断推动其“正当性”的手段,并不断推动其“正当性”的动力源泉。 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什么是宪政? 它与宪法的关系?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宪政的概念: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政和宪法的关系:从根本上讲,宪政确立与否,不仅仅取决于拥有一部有形的宪法,而更重要的在于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的从价值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实质内容。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而在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价值成分。宪法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而宪政所负的使命是,既要实施宪法,又要完善发展宪法。这里,宪法和宪政具有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宪政对于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防止列宁所说的“虚假宪法”产生的唯一手段。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环节。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什么叫宪政?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用2003年试卷一第45题的一道真题来帮你解决这个问题吧。下列有关宪法与宪政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B.近代的宪法与宪政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C.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D.近代的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答案:ABCD关于宪政的概念,今天所称的“宪政”是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在宪政与宪法的关系上,二者紧密相连,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近代的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可见,本题中ABCD都是有关宪政与宪法关系的正确表述。

宪政的前提是什么呢?

民主政治是宪政产生的前提。宪政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联,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确认和保障,没有民主政治,就没有宪法,也就没有宪政。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不论是作为整体存在的人民,还是作为个体存在的公民,都不是政治关系的主体,而是政治统治的对象,与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公开统治相适应的统治形态是专制制度。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运行,公民权利的保障均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民主政治,从根本上否定了以权力行使主观性、随意性、人权无保障为特征的专制政治,为以限制权力、保障人权为特征的宪政的产生,提供了政治前提。宪政建设的经济条件:1.在经济关系上实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平等化、自由化,是宪政产生的基本前提。奴隶制、封建制经济,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的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生产和消费主要在单个的经济组织内部完成,社会成员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社会成员的意志整合难以实现。与此同时,在自然经济结构下,社会成员的地位是公开的不平等。因此,自然经济不能也不曾在经济上为宪政准备条件。2.市场经济促使政治关系向民主化发展。市场经济替代自然经济,引起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必然反映到社会政治关系中去。利益是人们结成政治关系的出发点,人们结成特定的政治关系,就是要在特定的社会群体范围形成强制性的权威力量解决利益矛盾,协调利益冲突。因而存在着超经济的剥削,与之相适应,在政治上只能表现为公开的、赤裸裸的暴力压迫和专制统治,强调个人的绝对权威和政府不受限制的权力。3.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宪政的发展。市场经济自产生后,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演变中。在它发展的不同阶段,市场经济总是以它对政治和社会领域不可抑制的渗透力和扩张力提出自己对宪政的要求,宪政也必须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的需要。譬如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出现了资本的高度集中,垄断资产阶级为追求超额利润要求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

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以宪法为最高依据和唯一依据。宪政的要义是: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内的任何政治权力,都只能以宪法为唯一依据,并为宪法所制约。宪政与否,不但要看权力是否受到限制,还要看它受谁所限,看它是受制于宪法,还是受制于别的权力。1个国家的文字宪法包含该国公民同意遵守的最重要的法律,并规定了这个国家政府的基本结构。因此,基于个人自由、社群权利及有限政府权力的民主宪政,构成治理民主国家的框架。  尽管人们对宪政的理解有所不同,但是,其基本原则还是为大家所公认的。归善鹄此担?庑┰?蛴幸韵?0种。  第1,宪政民主认识到,1个民主、负责的政府必须同时受到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  第2,宪法确定出1个社会的基本目标和理想,其中包括人民的公共福利。  第3,一切法律条文都必须符合宪法。在民主制度下,独立的司法体制允许公民对他们认为非法或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提出质疑,并要求法院下令纠正政府及政府官员的非法行为。  第4,宪法制定出政府权力的框架,包括政府的权限、行使权力的机制以及通过新法律的程序。  第5,宪法确立公民资格,并确定享有投票权的基本条件。  第6,宪法确定1个国家的政治、行政和司法基础,包括立法机构和法院的结构、担任公职的条件以及民选官员的任期。  第7,宪法列出政府各部的职责,并授权政府收税及建立国防军队。  第8,在联邦制度下,宪法划分各级政府的权力。  第9,由于宪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因此必须可被修正,以便适应未来人们需要的变化。由于宪法必须具备灵活性以应对无法预测、无法预见的未来挑战,因此宪法所阐明的通常是政府的总体原则。  第10,宪法通常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被动权利和主动权利。  被动权利指的是政府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限制政府,不让政府干涉公民的某些行为。例如,政府不得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不得非法关押任何人。  主动权利指的是政府必须提供保护和公民享有的权利。这些"法定权利"可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它们通过政府对各项社会指标的保障而得到体现。例如:对所有男女儿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保障,退休后的福利保障,或让所有公民得到就业和医疗服务的保障。

请分别解释"军政""训政""宪政"

军政就是军政府,由军队暂时管理国家,作为训政预备期,进行民主启蒙、机构建设之类的工作训政指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就可结束训政,开始宪政阶段。所谓宪政 , 就是宪法政治 , 是指依据宪法的民主设计而形成的社会政治治理状态 , 是 " 民治 " 和 " 宪治 " 的结合与统一

宪政是什么?

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

宪政的概念

正类对宪政一词的同音定义颇为有趣。但是在新宪政论者看来,这明显属于汉密尔顿式或者托克维尔式的“旧宪政论”。他们认为,在新的背景下(当然主要是西方的背景),宪政理论应当超越对专横地行使政治权力加以限制的主张,它应当并且能够通过人们的设计,实现经济效率、民主管理以及其他有益的政治目标。在更广泛的层面上,他们相信,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需要从批判的怀疑主义转向思考一个良好的社会如何得以维系,一种良好的政治体制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在经济效率和公民精神两个方面加以构建。(【美】埃尔金、索乌坦等编:《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另外,就本人观点,在中国语境下,把宪政理解为“限专政”是否妥当,值得商榷。如果泛化理解,中国的专政或者专制一直以来都是受到限制的,依此逻辑推导,中国岂不在儒家官吏阶层出现之时,就实现了宪政?(请参见黄仁宇《万历十五年》)

通俗的讲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依靠宪法治理国家。中国有宪法,但不是依靠宪法治理,违宪的事多了去了,却没法管,为什么?因为有当中样啊。宪政国家,欧洲大多数国家是,美国是,还有很多发达国家也是,不发达国家里也有很多,就是依靠宪法为根本法,然后制定出来刑法、民法等等法律,依靠这些法律来治理。而中国的特点是,谠需要制定什么法律了,就制定什么法律,跟宪法的实质关系很淡薄。所以虽然有宪法,但只是个花架子。

宪政有哪些要素?

宪政应该且不仅仅包含以下要素:1.完备的宪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成文宪法典,典型如美国;二是不成文宪法,包括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典型如英国。2.运转良好的民主政体,这是很关键的,目前也还是以英美为典型的两种体制,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的总统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3.政治上分权制衡,这跟上述第二点是相关的,现代民主体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从内部上用权力制衡权力,外部用权利限制权力。上述第一点是所谓的硬件条件,二三是软件条件,后者更为关键。世界上有宪法无宪政的国家比比皆是。

宪政啥意思

深奥

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什么意思?

依据宪法,民主的执政,比如各个民主国家首先都有自己国家的宪法,比如国家政体,权力等等,且一切法律都以宪法为基础

宪政的名词解释

宪政[ xiàn zhèng ] 基本解释指立宪政治详细解释指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治理的政治制度。

什么是宪政?

所有的政治条例 必须按照国家宪法实施

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什么意思?

  宪政(constitutionalism、constitutional politics)也叫“民主宪政”、“立宪政治”、“立宪政体”、“宪法政治”。对什么是宪政的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人认为,“所谓宪政,就是以一部体现民主、人权和法治精神的宪法为治国的根本大法的制度”;有的人认为,宪政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的人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综上所述,宪政是民主政治,是体现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的制度,它表现为宪治,即依宪法治理国家。这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宪政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宪法的权威高于政府的权威,政府只能根据宪法的条款进行统治并且受其限制,即宪法规范具有至上性。因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原理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经验中寻求的具有理性基础的原则,体现着立宪主义的基本精神。第二,宪法规范下的政府在本质上是自由式国家的最小的政府。公民同意建立政府并同意受其统治,仅仅是为了保障其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充当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当政府施行暴政时,人们可以反抗政府以保护个人权利。第三,权利是人们生来具有的,其先于宪法、社会和政府而存在。法律只是在描述权利而非创造权利,政府的权利来源于人们的权利。第四,宪政是一套制度设计,政府受到限制并必须通过建立相互制衡的合理的分权制度来行政。因为法律对权力的限制依赖于权力对权力的限制。考察各国历史和现状可知,在只有法律而没有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关系的社会中,公共权力基本上是不受限制的。说到底,法律本身并没有多大的强制性力量,虽然它常常通过诉诸伦理或宗教原则而获得力量,但是,由于伦理信念和宗教意识的多样化,仅仅依赖于信念或信仰还是不够的,法律必须依赖国家权力作为自己的后盾。  对以上进行归纳可以发现,宪政意味着有限政府、保障人权、权力分立、法治。宪政的这些价值有其深厚的文化渊源。]

宪政是什么?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中的一个概念,至少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导宪法制定或推动宪法实施的实践;第二层含义是建立并推动特定类型政治制度的实践,这类制度一般包含了有限政府、权力分立、代议民主、司法独立等政治原理。宪政的作用:宪政指的是宪法的实施,作用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和限制各种公共权力,从而使各种权力都能够切实地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根本大法,而不应该是封建帝王式的当权者用来“治国安邦”的统治工具。正因为如此,宪法就应该是一部其所有的条款,都充分体现了人权、民主、法治等等普世的原则和精神的根本大法。宪法就是指一部良宪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了完全的贯彻和遵守,成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最高或最根本的活动准则,而没有受到他们的法律、法规、命令、政策、决议和实际活动的任何歪曲、违反和破坏;否则,违宪作为一种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就应该受到宪法或有关法律最为严厉的追究和制裁。

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什么意思?

宪政(英语: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这个基本法即宪法。宪政的要义有两点:第一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第二是限制公共权力,一切公共权力的权威与合法性来自于宪法。

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建立有限的政府

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英国是如何成就“近代宪政体制”的。有何深远的影响?

材料一 法国启蒙运动的开拓者伏尔泰不仅很好地继承了本国16世纪人文主义的传统,而且,中国文化和英国文化也使他受益良多。他推崇中国儒家学说,对孔子尊崇有加。他说:“孔子只诉于道德,不宣传神”。??一句话,伏尔泰重视中国文化,完全是为了“为我所用”,借中国文化表达自己的启蒙思想。??伏尔泰还极力推崇英国的政治制度,说“英国是世界上抵抗君主达到节制君主权利的唯一的国家。” ——《重读伏尔泰》 材料二 法国史学家托克维尔经常把法国与美国、英国的历史进行对比,特别指出它们之间的区别:美国没有封建制度这个强大的敌 人;英国贵族并未因革命丧失权力,他们与资产阶级实行联合统治。 ——《旧制度与大革命(序言》 材料三 尽管大西洋把英、法、美三国永远地分隔开来,但三国的革命作为资产阶级革命不仅有一定联系,而且也是相互影响、互相促进的。17世纪和18世纪发生于大西洋两岸的这三个伟大历史事件,最大的公约数是关于“权利”的诉求或“人权”的伸张。 ——《世界史(以文明演进为线索)》 材料四 如果说19世纪的世界经济主要是在英国的影响之下发展起来的话,那么它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则主要是受到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大国崛起》 请回 (1)据材料一结合所学,指出伏尔泰继承的“人文主义的传统”是哪场思想解放运动的核心?他是如何“借中国文化表达自己的启蒙思想”的?他所推崇的英国政治制度是什么?(3分) (2)据材料二结合所学,说明法国革命、美国革命面对的“强大敌人”有何区别?英国确立的政治制度代表了什么阶级的利益?(3分) (3)据材料三结合所学,指出三国革命中“关于权利的诉求或人权的伸张”所颁布的法律性文件。(3分) (4)据材料四结合所学,说明19世纪英国影响世界经济发展的革命是什么?在它和法国革命共同作用下,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范围扩展有哪些大事?(4分) 答案: (1)文艺复兴(1分);伏尔泰抨击天主教教会(1分);英国君主立宪制(1分) (2)法国:封建专制制度(1分);美国:英国殖民统治(1分) 英国:代表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利益(1分) (3)英国《权利法案》(1分);美国《独立宣言》(1分);法国《人权宣言》(1分) (4)英国工业革命(1分) 俄国农奴制改革(1分);美国内战(1分);日本明治维新(1分);

怎样理解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的关系?

木有关系

政治学原理简答题在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并且通过立法的完善,形成法制体系化的权利保障网络;第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的宪政政治理念,成为社会中各种利益集团解决政治纷争的主要渠道和场所;第三,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第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