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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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印章管理办法

工会委员会印章是中心工会管理工作中行驶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中心工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中心工会的利益,制定工会印章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第十一条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第十二条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工会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第一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工会)印章是中心工会管理工作中行驶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中心工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中心工会的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便于工作的开展,中心工会委员会印章由工会主席指定专人领取并保管。第三条印章必须由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第四条工会内部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应在表上予以记录。第五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移交工作内容,若员工持有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六条工会会员使用印章须将所需用印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工会主席批准后,由印章专管员用印,并填写印章使用记录表。第七条印章专管员应对文件资料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第八条用印后,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专管员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备核。第九条工会主席对工会委员会印章的使用拥有决定权。第十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工会主席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