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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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新标准湖南省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国有三十二个省份,每个省份还有很多个城市,城市还有很多的地区,城市下面还有非常多的村镇,这些地区,村镇对于土地的征收补偿等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不可能都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土地进行补偿。那么关于 征地补偿 新标准湖南省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 一、征地补偿新标准湖南省 2018年5月,湖南省新的 征地补偿标准 出炉啦。《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显示,补偿标准分为I区、II区、III区三类, 长沙 市区I区补偿标准为9.9万元/亩,II区补偿标准为8.4万元/亩,III区补偿标准为7.8万元/亩。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201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 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北农田征地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 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征地补偿新标准湖南省 ,今年的五月份,湖南省关于征地补偿又出了新的规定,关于湖南,分区进行补偿,一般分一二三等级,一区的补偿标准在每亩九点九万元,第二区8.4万元每亩,第三区7.8万元每亩。依照土地所在的区不同,所得的补偿金额也不同

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被征用是常见的事,但是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最直接的经济来源,如果土地被征用意味着家庭收入的减少,因此必须要获得相应的补偿,那么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通常来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目前按照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开展新农村建设对于农村宅基地进行了征收的农民朋友可以选择获得征地补偿或者是通过土地置换新农村房屋等方式来解决,对于新农村建设原有农村宅基地能否在进行盖房等问题,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切都需要以农民自愿为基础才行,同时对于拆迁安置不得低于拆迁之前的水平。当然如果农民不愿意入住新农村,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如果已经入住了新农村的,原有农村宅基地是不能够建设房屋的,这一点大家要知晓,因为你已经获得宅基地拆迁的相关补贴,原有宅基地则会被集体收回。还有一些农民在新农村建设时原有的宅基地没有被征收,而自己在新农村也购买了房屋,或者由于家庭贫困、危房改造等情况享受补贴入住到新农村,这时原有的宅基地还是属于农民自己所有,但是不能够在重新建设房屋,可以选择宅基地复耕、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方式享受补贴。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土地征用的补偿规定是比较全面且细致的,一切以农民利益为重,在不影响正常生活水平的前提下,为农民提供多种补偿方案,这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提升农民生活水平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双流县 征地补偿 安置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 征地 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县实施的征地的主体为双流县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双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具体实施。 县财政、规划、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农业、统计、房管、物价、统筹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通知,具体组织实施的镇(街道)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公告后,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征地补偿 安置部门核实的有效证明,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各镇(街道)具体核查征地范围内农户人口、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具体情况,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须经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若还存在异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收 集体土地 ,征地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 和省、市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险 相关规定依法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 社保 费由征地部门负责筹集,与 征地补偿费 一同下发。参保手续由各镇(街道)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办理。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七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镇(街道)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生产水平等综合指标,我县分为两类经济区,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标准》(附件1)执行。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年种植两季补偿一季计算。详见《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标准》(附件1)。 第九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具体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 第十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村、社集体资产补偿费,原则按照具体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被 拆迁 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第十一条 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的成片种植户,按规定标准补偿。详见《成片种植户 搬迁补偿 标准》(附件4)、《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有合法批准手续的 临时用地 项目,其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 (四)违法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光纤、水利、电信、电缆等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权属证明和其它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 企业搬迁 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不超过15%的标准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收土地被安置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保费、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人员全部按省、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未被全部征收的,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按省、市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安置: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分配权利的成员; (二)入伍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且享有分配权利的现役士兵(含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三)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且享有分配权利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 劳动教养 的人员; (五)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应享受安置的其它人员。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安置: (一)征地范围内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的人员; (二)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专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三)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 退休 、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因企业破产、改制、解体时由原企业已进行了安置的合同工、农代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 (五)已按征地政策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 (六)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按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七)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不应享受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房屋的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条 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的被拆迁安置人员,按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实行单一货币化安置(仅适用于一类经济区范围内拆迁安置人员)、统规统建安置和统规自建安置三种方式,被安置人员只能选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一类经济区范围内按相关规划要求不得实施统规自建。 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详见《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第二十一条 选择单一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货币化安置以被拆迁安置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安置户签订货币安置合同。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原则上纳入新社区管理。 货币安置按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参照全县公布的各镇(街道)普通 商品房 平均价格的70%进行货币化终结补偿。被拆迁房屋超过人均35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化安置按安置人口每人40000元进行奖励。房屋拆除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镇(街道)预付房屋补偿和奖励费用总额的50%,余款凭安置农户提供在双流房管部门备案的 购房合同 或 购房 产权证书后一次性结算。 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依据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二条 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的,以被征地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50平方米以内的,以实际面积按统规统建单体工程成本价结算住房安置费用(原拆迁房屋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进行补偿);原拆迁房屋人均超出50平方米的,多余建筑面积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 前款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的被拆迁安置农户,必须统一申请安置统规统建住房,人均安置3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按当年全县公布的统规统建小区单体工程成本价计算;超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的,按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当年全县公布的统规统建小区综合成本价结算,还可以参照当年全县公布的 经济适用房 平均价格人均安置不超过1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 统规统建单体工程成本价(单体工程建筑费用)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公布的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单体工程成本价为依据;统规统建小区综合成本价(含单体工程成本价以及土地成本、总平和市政配套等费用)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公布的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综合成本价为依据。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为依据。 被拆迁安置农户安置方案经公示后报经县委统筹委和县国土部门备案,拆迁安置情况接受审计监督,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费用报县审计部门审计后予以结算。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涉及的相关工作由县建设部门牵头管理,各镇(街道)为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市、县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制定完善小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相关机制,切实保障被拆迁农户得到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 选择统规自建安置的以被拆迁安置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对所拆迁房屋及配套设施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被拆迁户人均占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搬家和过渡费。征收土地涉及搬迁户搬家补助,按拆迁安置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员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一类经济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每人每月160元,二类经济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每人每月140元。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能超过12个月。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可享有半年的过渡费。 第二十五条 拆迁奖励。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每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其房屋被搬迁的,按本办法房屋补偿和安置相关规定办理。其他应纳入房屋安置范围的被拆迁户由各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进行确定。 第五重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帮助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费专户储存并交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视为已补偿。 第二十九条行政相对人对 行政处罚 、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 第三十条 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实施征地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市及县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实施 拆迁补偿 安置的征地项目仍按县政府《关于印发<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双府函【2001】65号)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新启动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全县各镇(街道)须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村民自治的要求,研究制定各镇(街道)征地安置补偿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人员安置、房屋补偿和安置等工作的实施程序及范围。各镇(街道)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报县政府批准按项目用地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双流县当地的民众在了解了政府征地的意向之后,也可以详细的了解一下本县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这样,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民众配合政府部门的拆迁工作,对于政府的工作人员来说,在拆迁工作当中所面临的考验是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工作人员对待不配合的民众,要晓之以情动,绝不能暴力拆迁。

河南省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标准

应该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下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延华一、浙江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主要做法和成效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浙江省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全省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农村面貌极大改善,农民收入稳步增长,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作为基础性资源的土地,特别是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可耕资源越来越少,产生了大量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甚至出现了少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现象,因征地引发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成为当前农村社会中主要的不稳定因素。为了妥善改变被征地农民因失地造成现有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况,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近年来,浙江省在坚持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并重的前提下,从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经济发展用地合理需求出发,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征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有效缓和了经济建设过程中的征地矛盾,推进了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初步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机制,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一)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和最低保护价补偿制度,稳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2002年底,针对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同地不同价等问题,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要求各地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即区片综合价。至2003年底,全省90个市、县(市、区)全部建立了以区片综合价为主的征地补偿体系,有47个市、县(市、区)实行区片综合价全覆盖,43个市、县(市、区)实行城市规划区内区片综合价与规划区外统一年产值倍数法相结合的补偿体系。同时,为防止地方政府压低征地补偿标准,浙江省建立了征地补偿最低保护价制度,明确规定全省各地征收耕地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1.8万元/亩。建立了区片综合价和最低保护价补偿制度后,全省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得到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均在20%以上,全省平均征地补偿标准达到了2.9万元/亩,区片综合价的平均水平达到了3.1万元/亩。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市、县补偿标准得到了明显提高,如杭州市区的最高补偿标准为21万元/亩、宁波市区为8.8万元/亩、温州市区为8.4万元/亩、杭州市萧山区为11.5万元/亩。(二)积极推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浙江省于2002年底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5月,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5部门联合制定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省政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又要求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至2004年底,全省所有市、县(市、区)政府全部出台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文件,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5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地的实施情况,又提出深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各地实行“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至2007年,全省已有277.94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其中有232.73万名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全省累计筹集保障资金303.57亿元,已有103.50万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养老保险金。在参保资金的筹集上,采取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参保缴费标准总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40%,农民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浙江省各地政府严格按照规定承担了30%的参保资金,部分地方还根据实际提高了政府承担比例,如温州市乐清市由政府全额承担参保资金,杭州市余杭区按50%的比例承担参保资金。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设计上,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和创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障制度。嘉兴市建立了“保险型”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享受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障;宁波市、绍兴市等地建立了“保障型”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保障水平,实现保障的全覆盖。在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上,浙江省各地政府基本都采取了享受水平与缴费标准相挂钩的制度,高标准的享受水平与城镇职工养老金相同,低标准的享受水平按照不低于城镇低保水平确定,并且按照经济增长水平、工资收入增长水平适时进行调整,一般1~2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提高的幅度在10%以上。目前浙江省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的享受水平一般在200~500元/月·人,如杭州市为不低于410元/月·人。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发放,扩大了社保资金来源,浙江省还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保障资金总额10%左右的比例,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充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账户。(三)积极推行多渠道安置办法,有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就业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且逐步提高的关键,为了防止被征地农民出现“失地又失业”的现象,推进再就业工作,浙江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了免费培训制度,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自主创业能力。自2004年以来,浙江省部署了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累计培训农民655万人,培训后实现转移就业187万人。为了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帮助被征地农民就业,浙江省还制定了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120%的企业,可按招用人数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如嘉兴市秀州区按招工人数每人一次性补贴1200元。在推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的基础上,浙江省还积极探索其他安置办法,主要措施有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等。农业安置主要针对人均耕地较多的集体经济组织,即通过本村或其他村集体的机动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后的新增耕地,以及其他农户同意调整出的承包地,重新安排,给予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留地安置是按征收集体土地的一定比例在城市(镇)规划区留出土地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留地可以自行开发建设,也可以入股合作开发,因此实际上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另外一种形式。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台州市等地均实行了留地安置,留地比例一般在征收面积的10%左右。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地建成标准厂房、综合楼出租,租金收入用于组织内部成员分红,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二、浙江省下一步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措施几年来,浙江省通过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初步形成了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政府主导的保障机制、灵活有效的安置机制,各地的征地补偿水平稳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现有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得到了有效保障,有效缓和了各种征地矛盾,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由于浙江省人多地少、市县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原因,在征地制度改革进程中,还存在全省各地的征地补偿水平不平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没有实现全覆盖,保障享受水平仍然较低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提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浙江省下一步继续深化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健全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指明了改革方向和思路。浙江省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和保障机制,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土地征收制度。(一)稳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当前,浙江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正在开展征地补偿调整完善工作。为了全面提升征地补偿标准,充分体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价值,足额、合理予以补偿,浙江省将再次提高征地补偿最低保护价,提高幅度超过50%。2009年,浙江省将全面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浙江省拟出台《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将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作出规定,争取每两年更新一次补偿标准,稳步提高补偿水平,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二)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从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建立保障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立保障转变,从自愿参加保障向全部纳入保障转变,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全覆盖。加大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提高政府承担参保资金额度,从不低于30%提高到50%。建立起与人均收入增长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享受水平定期调整制度,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加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过渡,稳步提高保障享受水平,实现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三)探索创新再就业机制继续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免费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制定促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制定鼓励单位和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支持政策,推出更多符合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的公益岗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探索创新被征地农民再就业机制,加快被征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转型。(四)探索研究新型征地模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研究探索政府统一的、稳定的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尝试建立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主的、市场性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研究建立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协调、相匹配的新型征地模式,在确保公益性建设用地得到满足的前提下,逐步缩小征地规模,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民享受发展成果,是征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浙江省将认真贯彻中央决策,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农村新增无承包地人口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得不到征地补偿款,有没有诉讼维权成功案例?

忽略家庭而对待问题是错误的

支付征地补偿款怎么入账?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一般会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用,支付征地补偿款,应如何做账务处理?支付征地补偿款分录1、如果征地补偿款是通过财政国库向收款人支付的,则做以下会计分录:借:经费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土地补偿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用款额度2、如果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资金申拨到行政单位账户的,则在收到时做以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财政拨款收入3、支付补偿款时:借:经费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土地补偿贷:银行存款4、若是需要资本化处理的,则要同时做下面的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待摊投资贷: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征地补偿款:具体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收到赔偿款计入什么科目?赔偿款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做以下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比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以及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等,都属于其他应收款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