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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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的作用是什么?

一、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专委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属于职工代表大会权限范围内的某些重要问题,而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使民主管理经常化;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厂长(经理)及时和正确决策;有利于发挥企业工会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者的作用。二、联席会议的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的职权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一)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有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项:1.审议属于生产经营中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就分配制度的试行方案,以及涉及部分职工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等作出会议纪要,提交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3.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4.厂长(经理)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协商的问题。(二)有关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有关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项:1.讨论制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研究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审定;2.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处理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原则同意,又需进一步补充、修改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方案;3.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4.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和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工作汇报,进行检查督促,指导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5.讨论研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三、联席会议的组织制度和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组织制度和会议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由两方面的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团(组)长;2.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有的单位在实践中增加了部分职工代表参加会议。(二)联席会议的程序召开联席会议,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主要程序是:1.根据会议内容,企业工会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及参会人员范围,并发出开会通知。2.将准备提交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的文件提前发给各代表团(组)长、专委会(小组)负责人,分别组织预审,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3.企业工会和文件起草部门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4.召开联席会议,由提出议案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议案制定的依据、主要内容和目的,然后进行讨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代表团(组)、专委会、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5.起草报告,准备提交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三)联席会议的会议制度根据民主管理工作的实践和一些单位经验,联席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由工会主席主持会议。四、联席会议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发生的一些临时性的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重要问题需要及时处理,在来不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协商处理这类临时性重要问题的最好形式,就是召开联席会议,但为了防止随意用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致使职工代表大会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必须是临时遇到,不能等到下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问题。(二)必须是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重大问题,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内发生的重大问题,不能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处理。(三)必须是职工代表大会明确授权处理的问题,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或否决、审议决定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医疗等劳保福利制度的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一般不能由联席会议处理。(四)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议案,不能采取召开联席会的形式变相通过实施。(五)联席会作出的纪要或处理意见,应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一、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职工代表大会设置多少专门委员会,主要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有的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分别设置,较小的单位可以设置综合性的专门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相近的工作。一般应设置生产经营、生活福利、提案审查、评议监督干部和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小组)。专门委员会(小组)隶属于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日常活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在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过程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熟悉对口业务、政策,有一定的组织活动和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群众威信较高等条件。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主要从当选的代表中未担任部门以上主要领导职务的管理、科技人员和工人中推选,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二是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一般应由5~9人组成,大型企业也可以适当增加。三是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门小组一般设组长1人。专委会主任一般由工会部门负责人担任。四是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相一致。二、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产生的程序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的产生,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序,一般是:由企业工会根据要求,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小组)人员组成的具体方案;企业工会与行政有关方面协商后,召开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提出具体候选人名单,交给各代表团(组)征求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正式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候选人名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三、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主要职责《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必须做好所担负的各项民主管理工作。(一)生产经营委员会(小组)职责生产经营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为审议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调查了解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行政有关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2.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组织有关职工代表对生产经营决策方案进行论证和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3.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临时性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4.协助有关方面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及“双增双节”等竞赛活动;5.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6.监督和协助行政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二)生活福利委员会(小组)职责生活福利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为审议决定有关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调查研究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的有关问题,反映职工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参与企业行政部门有关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重大方案及集体合同的制定;3.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组织有关职工代表对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有关方案及集体合同进行论证和预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4.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有关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方面临时发生的重大问题;5.督促和协助企业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支持企业办好职工食堂、医务室、浴池、集体宿舍等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督促有关部门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6.监督检查企业行政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内部分配、职工生活福利的决议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职代会有哪些专门委员会

法律分析:职代会有职工代表、主席团等企业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法律客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