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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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资金项目是什么意思

债券资金项目指的是债券发行的主体在一定的时间内,为了完成某些项目建设而以发行债券的方式积攒资金。债券资金项目的发行主体可以是国家、地方政府或者企业等,以国家为主要单位发行,则被称为国债项目资金,如果是以地方政府作为发行主体,则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这些资金都会用在对地方公共设施的建设上。 债券简介 债券具体是指以金融契约的形式向投资者们筹集资金时所发行的一种凭证。债券的英文名是 Bonds ,属于有价证券的类型之一,并且一般情况下,债券的利息都是由发行单位提前制定好的。债券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依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成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三种类型,依据财产担保情况的不同进行划分,又可以分成信用债券和抵押债券两种。

资金项目是什么意思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的输入和输出而产生的外汇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我国对资本项目仍实行较严格的管理制度: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以现汇方式投入的资本金,可以存入资本金帐户,资本金帐户支出仅限于有关用途的经常项目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借入境内外外汇贷款。境外借款合同签订十五天内,企业持外汇贷款合同副本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货币资金项目包括哪些

货币资金项目包括哪些如下:货币资金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以及本票和汇票存款等可以立即支付使用的交换媒介物。凡是不能立即支付使用的(如银行冻结存款等),均不能视为货币资金。不同形式的货币资金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货币形态表现的资金。货币资金是指可以立即投入流通,用以购买商品或劳务,或用以偿还债务的交换媒介。 是资产负债表的一个流动资产项目,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具有专门用途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在内。扩展资料货币资金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备资源,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也是最易出现问题的资源。对于集团公司来讲,货币资金的风险管理不仅体现 在如何杜绝资源的流失、短缺、盗窃及挪用上,而且要考虑如何优化配置发挥资源优势。如果资金管理体制分散、监控失衡,母公司掌握不了子公司的资金状况、控 制不了下属成员单位的资金运作行为,就不能对集团最有贡献的业务活动在集团层面给于资金分配的支持,最终造成投资不当,筹资失控,内部资金融通失调等风 险,一个子公司出现的问题就可能把母公司拖到无休无止的债务、担保纠纷中。

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七一一八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川委发[1994]22号)以及《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川委发[1996]43号)精神,为了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用于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各项资金,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第二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中央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和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扶贫贷款。第三条 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第二章 扶贫资金使用对象与条件第四条 各类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63个贫困县,否则,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律不得立项,财政、银行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扶贫资金。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各市(地、州)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资金进行扶持。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改善贫困农牧民的农牧业生产条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发展多种经营,修建贫困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信贷资金贴息,防治地方病,改善贫困农牧民户居住条件等。  以工代赈资金,用于修建贫困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贫困农户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用于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户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省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的配套,支持省定贫困县农村贫困户,发展多种经营和社会事业,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  省一般扶贫贷款主要用于省定贫困县扶贫项目流动资金需要。第六条 扶贫专项贷款的85%要用于贫困村的贫困户发展与群众解决温饱相关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七条 各市(地、州)、县(市、区)要增加扶贫投入。市(地、州)、县(市、区)两级的扶贫资金投入要达到中央投入的10%以上。从1997年起要把这一要求列入考核内容,凡未达到这个比例的省上要相应扣减次年的扶贫资金投入数额。第八条 全省各类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四到省”的要求,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市(地、州)的贫困县数,贫困人口及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实行统一安排、相互匹配、综合投入,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市(地、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省计委、省以工代赈办、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事前要提出初步意见供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审定后的分配方案,分别依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第九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当年4月底前下达,7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在当年4月底前下达,7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按审定权限由省扶贫领导小组立项;由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在当年初下达到各市(地、州)、县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收放贷款。  年度省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年度省一般扶贫贷款的具体计划,由省农业银行四川分行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年初下达到各市(地、州),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第十条 本着使用扶贫资金、履行扶贫义务的原则,用于工业、基础设施的扶贫开发项目必须履行扶贫责任。履行扶贫责任的方式包括;帮助贫困地区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吸收贫困户劳力务工,效益覆盖贫困户,缴纳扶贫基金等。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的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  1、财政支援农村生产类资金中的专项资金;  2、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中的专项经费;  3、财政支农周转金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验收等)的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科学的选择项目,严格资金运行的中间控制,及时地矫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偏差,保证项目的顺利建设和资金的有效使用。第四条 财政支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农村经济和财政支援农业的有关方针、政策;  2、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符合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4、统筹安排,发挥优势,保证重点。第二章 项目管理体系第五条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负责。谁立项,谁管理。也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 立项单位可根据项目规模和管理需要,把项目划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和子项目,实行分层次管理。第七条 为明确经济责任,立项单位要与项目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定合同。项目总承包单位向立项单位负责;项目分承包单位向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承包实施单位向项目分承包单位负责。第八条 由财政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竣工验收等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主管部门参加;由主管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和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门参加。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确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第九条 项目承包单位要根据协议或合同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向立项单位反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立项单位的指导监督。第三章 项目管理程序第十条 立项申请  要求立项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根据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以书面形式,逐级申请立项。第十一条 项目方案设计  项目单位要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进行项目方案设计,项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背景材料,包括资源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  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周期;  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4、主要措施;  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  6、组织领导。第十二条 项目方案的评估论证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评估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二)评估论证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可行性;  2、组织体制可行性;  3、财务可行性;  4、经济可行性;  5、社会可行性;  6、生态可行性。  (三)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立项单位提出评估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和签约  项目承包单位根据评估报告所提的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报告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报立项单位审批。  可行性报告和实施计划经批准后,项目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与立项单位签定合同,正式成立项目。第十四条 拨(借)款程序  (一)拨款。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立项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立项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采取一次性全额拨款,按比例分期拨款或按工程进度预拨款、项目竣工后再补拨款等形式拨付资金。  (二)借款。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立项单位提出借用周转金申请,立项单位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与承包单位办理借款手续。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情况反馈  (一)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季或半年如实填报反馈报告,向立项单位反馈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二)反馈的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2、项目建设进度;  3、项目竣工报告;  4、项目效益(建成后连续五年的效益情况)。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立项单位提出检查验收报告。  (二)立项单位根据检查验收小组提出的检查验收报告,对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管理、实施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广州市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农业现代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职责,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并发挥效益,根据《广州市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的资金,指在规划期内市财政、县级市(区)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镇、村和市属的项目单位)及群众自筹投入到农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现代办”)是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农牧渔业、林业、水利、农机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参与项目审定、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农业现代办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市属单位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第四条 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的原则。  (一)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二)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  (三)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镇、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  (四)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第五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农业现代化项目资金要坚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实行由市、县级市(区)、项目实施单位按比例配套投入:市财政负担35%,县级市(区)财政负担30%,项目实施单位负担35%。  (二)农业自筹资金(包括投工投劳折款)应纳入项目建设资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各级要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和县级市(区)财政局及农业现代办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反馈、验收、建档及财产登记等资金运用的全过程进行计划、控制和监督。第六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的立项。  (一)农业现代化项目立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四月份为项目申报期。  (二)凡申请“广州市农业现代化项目”立项,应由镇政府(实施单位)组织规划小组,围绕“广州市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项目总体规划。  县级市(区)农业现代办、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项目规划进行评审后,制定分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填写《广州市农业现代化项目申报书》,并以联合行文形式报市农业现代办、市财政局。  (三)市农业现代办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全面评估论证后,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  (四)市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农业现代办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复成立。第七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的执行。  (一)县级市(区)财政局、现代办或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五月份)应根据批复立项的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按规定比例筹措项目配套资金,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现代办。  (二)市财政局、市农业现代办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定后,联合行文批复执行并按预算渠道下达资金。  (三)县级市(区)财政局、农业现代办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有关工程应以公开投标方式发包施工,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预先报请市农业现代办和市财政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县级市(区)财政局、农业现代办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与项目镇、村(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协议,规定完成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指标等,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拨款,可预留2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  (五)项目执行过程,不受机构、人事变动的影响,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完成项目任务的,其资金应冻结并结转下年度另行立项使用。第八条 县级市(区)农业现代办、财政局每年要在年度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书面向市农业现代办、市财政局反馈项目情况,其内容应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第九条 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一)县级市(区)要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将项目检查列入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项目年度阶段工作完成后,县级市(区)农业现代办、财政局应组织验收小组,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及市批复执行年度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报市农业现代办、市财政局。市在县级市(区)检查验收基础上,组织市验收小组对各项目进行复查验收。  (三)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审计制度。在项目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项目单位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并提供有关报告。  (四)对成绩突出的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未完成项目任务的,市将按有关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暂停受理所在县级市(区)的立项申请,财政部门停止资金划拨或扣减其当年预算支出指标。

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报告的预算与筹措

包括前期已完成的投资额(指企业自提出申请的时间之前该项目已完成的投资),并分项说明资金来源及主要用途;本项目在执行期内的计划新增总投资。根据项目计划新增投资情况,编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和流动资金估算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对新增投资部分,需阐述资金筹措渠道、预计到位时间、目前进展情况。其中银行贷款部分,已获得贷款的,在附件中须提供贷款合同,尚未取得贷款的,需说明目前贷款的进展情况,若银行已承诺贷款或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须附银行承诺证明或担保证明;企业自筹资金部分,须说明筹措渠道、筹集额度,如果是股东增资,须说明是现有股东增资,还是吸收新股东,并附上股东会决议等材料。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分年度情况列表如下:经费单位:万元资金来源 合计 2006年 2007年 2008年金额 占新增投资的比重(%)一、新增投资1.申请省重大成果转化资金其中:拨款资助有偿资助贷款贴息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3.单位自筹4.合作单位投入资金5.银行贷款6.其他二、已投入资金 / / / /总计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筹资方式,编制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包括基建、研究开发、生产装备、仪器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并列出每半年度资金投入计划。(1)项目新增投资支出预算列表如下:经费单位:万元资金支出预算 金额 占新增投资总额的比重(%)1.人员费2.设备费3.材料费4.燃料及动力费5.试验外协费6.基本建设费7.差旅费8.会议费9.管理费10.其他费用合计(2)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拨款资助部分支出预算列表如下:经费单位:万元资金支出预算 金额 占省拨款资助总额的比重(%)1.研发人员费2.设备费3.材料费4.燃料及动力费4.试验外协费5.差旅费6.会议费注:1、设备费包括项目实施所需专用仪器、设备、软件、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2、试验外协费包括项目实施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对外委托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费用;3、差旅费包括项目实施所进行的国内外调研、现场试验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3)设备添置经费预算列表如下:经费单位:万元、万美元设备名称 型号 用途 添置方式 经费概算国外订购 国内订购 自己研制1、2、3、合计(单位:万元)(4)基本建设(含配套基建)经费预算列表如下:内容 面积(平米) 用途 经费(万元)改建新建合计(5)项目新增投资支出预算内容分解表单位:万元支出预算 金额 研发开支内容 产业化开支内容金额 说明 金额 说明1.人员费小计 小计2.设备费小计 小计3.材料费小计 小计4.燃料及动力费小计 小计5.试验外协费小计 小计6.基本建设费小计 小计7.差旅费小计 小计8.会议费小计 小计9.管理费小计 小计10.其他费用小计 小计合计(6)项目新增投资每季度投入计划单位:万元时间 研发投入 产业化投入2006年9月-12月2007年1月-3月.............合计

畜牧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

主要措施及作用:2013年,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在创造亮点、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应对热点上狠下功夫,较好地完成了年初政府工作报告的对生态环保工作的部署。第一,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9月国务院正式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之后,国务院公厅印发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有关部门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与31个省(区、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组织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推进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PM2.5监测点建设。加强大气环境执法监管,仅去年11月份全国就出动执法人员7.14万人次,检查企业2.9万余家、施工场地近9200个;发现涉及环境违法的企业9377家、环保不达标施工场地719个,取缔关闭小作坊890家。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6省(区、市)的19个市开展两次督查行动,检查企业403家,对199家现场提出整改要求。环保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已经成立。为了保障“大气十条”的落实,中央财政新增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首批安排50亿元支持北京、天津、河北等五省(区、市)大气污染治理。继续安排6.4亿元支持12个重点城市燃煤锅炉烟尘治理。启动实施“清洁空气研究计划”。全国各省(区、市)十分重视,迅速行动。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例,北京市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动员大会,出台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天津市印发清新空气行动方案,与各区县和有关单位签订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目标责任书;河北省委省政府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会,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任务分工;山西、内蒙、山东也都采取了有力举措。ue004第二,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为了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国务院公厅转发“十二五”总量减排考核法。有关部门积极落实,严格问责。对未通过减排年度考核或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未落实的3省(区)、3个企业集团和6个城市实行环评限批,对43家企业挂牌督、责令限期整改。强力推进工程减排,全年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超过1400万吨;1.9亿千瓦燃煤机组建成脱硝设施,脱硝机组比例超过50%;500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实施增容改造,燃煤电厂脱硫机组比例超过90%;1.5亿千瓦现役机组拆除烟气旁路,取消烟气旁路火电机组比例达37%;新型干法水泥脱硝比例达60%。2013年年度减排任务可以全面完成,尤其是氮氧化物下降3.5%以上,排放量首次降至2010年减排基数以下。ue004第三,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部门完成西部大开发战略环评,启动中部地区发展战略环评。一年中环保主管部门共批复项目环评文件241件,涉及总投资1.9万亿元。对不符合要求的32个项目退回报告书、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涉及总投资1184亿元。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对基础设施类和环境影响较小的25项建设项目,下放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强化全过程监管,深化事业单位环评机构改革,103家改革试点单位中47家完成改制,16家退出环评市场。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发布国家环保标准135项,现行有效国家环保标准达1499项。对重点控制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ue004第四,突出源头预防和生态保护。(1)积极推进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在内蒙古、江西、广西和湖北4省区开展生态红线划定技术试点。启动第二批10个省(区)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江苏印发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在全国率先将全省国土面积的22.2%划定为生态红线区域。(2)加强水质良好湖泊保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中央投入资金16亿元,新增试点湖泊27个。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3)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国务院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1处。印发《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开展生态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4)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1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达423亿元,范围扩大到492个县。对其中452个县域的监测评价显示,ue0082010—2012ue009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的31个,占6.9%;保持基本稳定的412个,占91.1%。继续推进新安江流域跨界水环境补偿试点,三年累计安排资金9亿元。ue004第五,强化执法监管。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83万余人(次),检查企业71万余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6499件,挂牌督1523件。开展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检查涉水排污企业2.59万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558件。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组织评估地级及以上328个城市84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2012年度环境状况。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推进重金属、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央安排重金属专项治理资金34亿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在第一批74城市496个监测点位实时发布PM2.5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完成第二批116个城市开展PM2.5等污染物监测点位的建设任务。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粮专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粮专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反馈、验收及资产登记等资金运行过程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财政安排、地方财政配套的粮专资金,及引导、启动的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第四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应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中心,从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出发,注重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发挥农业、水利、农机部门的职能作用。第二章 资金的资集第六条 粮专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40%,地方财政负担60%;地方各级财政的负担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定。第七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列专款安排;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以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第八条 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  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是指乡(镇)、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为参与粮专资金项目建设而筹集的资金、劳务、物资折款。    农民自筹资金,要尊重农民自主权,并符合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纳入项目建设资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第十条 粮专资金的投入,每2--3年为一投资期。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按最终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施规划,及前一投资期的项目管理情况,下达指标,指标的下达要体现奖惩原则。  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指标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指标足额下达项目县。第十二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对县以下的项目,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项目在县级,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第十三条 要加强粮专资金会计核算,年终必须认真编制决算报表,随同财政支农决算报表逐级上报。第四章 项目县、项目区及项目第十四条 项目县是对粮专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组织动员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组织项目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确定项目县的原则是:  (一)政府重视发展粮食生产,农民有种粮积极性;  (二)粮食生产潜力大;  (三)财政有匹配资金能力。  根据资金使用相对集中的原则,项目县的确定可根据各地农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实施。第十六条 项目区是粮专资金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范围,它包含在一个或相邻几个项目县内,涉及一个或几个相邻的乡(镇)。第十七条 项目区连续投入2--3年,在每一投资期里,一个项目县内只能确定2--3片项目区,保证建设一片,完成一片,形成规模效益。第十八条 粮专资金主要投入在项目区以内。为项目区建设服务的辅助性、配套性项目,确有必要在项目区以外建设的可少量使用。第十九条 确定项目区可实行投标、招标的形式,以调动乡、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具体投标、招标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条 粮专资金项目内容:  (一)改造中低产田;  (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水利、农业新技术、新机具推文,良种的引进、培育、繁殖和推广;  (四)乡(镇)为发展粮食生产服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必要生产设施建设;必要工程管理设施建设;  (五)县以下技术人员培训。第二十一条 确定粮专资金建设项目,必须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项目区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第五章 项目管理体系第二十二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负责。  各部门的具体分工是:  (一)财政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牵头和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会同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商定分地区资金使用指标,按商定的指标安排年度预算指标,落实配套资金;审查、汇总部门项目规划,组织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审定下一级项目规划和共同审核报送本级项目规划;督促规划实施;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及时反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二)农业、水利、农机三个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审查部门项目规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收集、整理编报各种技术设计资料、表册;配合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建设中的资金使用;验收竣工项目;建立资产登记档案;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扶贫资金项目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央、省级在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乡镇、村级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运用新媒体创新公开方式。法律依据:《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公开方式(一)中央、省级在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二)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地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三)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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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央、省级在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乡镇、村级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运用新媒体创新公开方式。法律依据:《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公开方式(一)中央、省级在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二)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地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三)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财政资金项目验收报告的依据

依据是政策和相关文件,根据查询将乐县人民政府显示。1、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2、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3、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计划下达文件及资金文件。4、项目合同明确验收内容的文件。5、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二届中国房地产私募基金合作论坛暨多元化多渠道资金项目资源交流与对接大会”用英语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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