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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消防法》?

2023-07-13 07: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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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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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23:23:011

新消防法知识

  新消防法在针对行政处罚的定性和裁量标准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么你新消防法对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消防法》立法的意义和目的   《消防法》的实施是治国安邦的一件大事,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消防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科学、权威的消防法律,它的诞生一方面适应了处在转折时期的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消防事业在法制化的程序中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消防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消防法》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了生命安全第一宝贵的原则。   2、《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以及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工作的义务   《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 *** 负责。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消防法》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消防法》第1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定;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定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国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4、《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   《消防法》第16条明确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上述第14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定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5、近年来,全国城市一些商场、建筑工地等单位发生的重特大火灾都是由违章用火引起的,对此《消防法》的规定   《消防法》第18条对此有明文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据悉,国外消防队密度都比较大,我国《消防法》对此的相关规定   国外消防队保护半径确实较小,利于灭早、灭小、灭了,如日本东京市有800多个消防队站,横滨市有300多个消防队站,而我国一般近千万人口的大城市,目前仅有30多个公安消防队站,队站保护面积过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难以抵御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这次《消防法》第26条规定: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7、在扑救火灾时,公安消防队指挥员可以做出下列特殊决定   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区域 *** 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 *** 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8、《消防法》规定的每个单位、公民的法律责任方面如下:   《消防法》第五章就是法律责任,共有l2项条款。其中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效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第43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定员工集体宿舍的,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9、《消防法》关于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方面的规定   《消防法》第44条、45条、46条分别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在人们生产和生活中,有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作业,有的甚至酿成了火灾,对此《消防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菸、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 *** 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的人还:
2023-07-12 23:23:101

消防安全处罚条例

法律主观:一、消防法对消防责任事故的处罚《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二、如何认定消防责任事故罪(1)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消防责任事故罪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2)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3)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2023-07-12 23:23: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的日期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日期是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日期是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3、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3-07-12 23:23: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023-07-12 23:23: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1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后颁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7-12 23:23: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2023-07-12 23:24:151

消防法律法规包括哪几项

法律分析: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3、部门规章。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4、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设九个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023-07-12 23:24:301

我国消防法规分为哪些?

我国消防法规分为哪些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按照国家法律体系及消防法规服务对象、法律义务、作用,我国消防法规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消防基本法:一是消防行政法规;二是消防技术法规。1.我国的消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1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农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施行。该法分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2.我国的消防行政法规消防行政法规规定了消防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如《关于城市消防管理的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这些行政法规,对于建立消防管理程序化、规范化和协调消防管理机关与社会上各方面的关系,推动消防事业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3.我国的消防技术法消防技术法规是用于调整人与自然、科学、技术的关系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芳等。除了上述三类法规外,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以的实际情况,还制定颁发了一些地方性的规定、规则、办法。这些规章和管理措施,都为防火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7-12 23:24:3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什么起正式实施

人民防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单位防火巡查的具体内容如下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1、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1、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2023-07-12 23:24:451

消防法2021最新版本

消防法2021最新版本很好,完善了很多关于消防的法律,大家可以看看。一、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要保持头脑冷静,沉着应对。说明火灾的确切位置、起火单位名称、所在街道、报警人姓名和电话、起火地点和火势大小。比如在相对偏僻的地方,派专人在路口接应消防车,以免耽误救援工作;2.现场负责人立即组织力量迅速疏散被困人员。帮助他人逃生时,一定要注意路线,不乘坐电梯,切断电源,及时防止火势蔓延,找到水源(消防栓),进入救援工作。3、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管理处报告,施救人员应先施救老、幼、病、残、孕产妇,施救物资先贵后一般,谨防不法分子趁机而入;4.火灾扑灭后,管理处应当派专人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二、新消防法涉及消防安全检查业务最新修改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灭火”是指消除隐患、预防灾害(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自然和意外灾害的总称)。当然,狭义来说,是指在人们认识的早期阶段(灭火)。包括火灾现场人员的救援,重要设施设备、文物的抢救,重要财产的安全和抢救,火灾的扑灭。目的是减少火灾造成的破坏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战时,在各级人民防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以专业消防力量为骨干,动员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者队伍和人民群众实施。
2023-07-12 23:25:161

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

法律主观:万事万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稳定性较强的法律,随着时间以及社会的变化,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废除,修改等等,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够不至于落后,而丧失其公正性。我国的消防法也经历了修订的过程。一、消防法第二十九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哪些条件的规定。由于专职消防队与公安消防队在工作性质、任务上基本相同,国家对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并作了相应规定。所谓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指符合本法或行政法规中有关专职消防队设立的条件的规定。如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建立专职消防队,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二十八条都作了具体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于具体如何建立以及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等也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照过去国务院批准的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组建,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以实行合同制或者轮换制等。总之,组建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才能使其胜任扑救火灾、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工作和任务。根据本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即专职消防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厅(局)的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标准予以整改或充实,以保证专职消防队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胜任消防工作。二、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内容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条是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一些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七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六十条就是对六十七条中一些比较严重、危害性更大的行为作了特别的处罚规定,总的来说区别就在于此,细致的说就很繁琐枯燥了。
2023-07-12 23:25:221

消防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2023-07-12 23:25: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哪一年实行的

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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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消防法的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时间: 2005-03-14 09:10 发布单位: 规划处  【法规分类号】111601199801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04/29  【实施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一般行政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题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二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2023-07-12 23:26:393

消防法的全称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3-07-12 23:26:48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共有多少条。

有7章74条
2023-07-12 23:26:578

消防法哪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消防法,对原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改革和完善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职能;加强和完善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23-07-12 23:27:221

消防法何时起开始实施

法律主观:为了有效预防 火灾 和减少火灾给人们生命及财产造成的损失,我国消防法颁布并实施,用以规范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并防患于未然,那么,消防法正式实施的日期是多久呢? 网 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消防法正式实施的日期是多久 消防法正式实施的日期为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单位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如何处罚 根据消防法可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将会被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为了确保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单位需要按照我国消防法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如果单位的消防设备及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会被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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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哪一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日期2008年10月28日,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中国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中国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中国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中国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中国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中国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中国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中国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中国预案,建立应中国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中国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中国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中国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中国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中国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中国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中国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中国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李占东推荐
2023-07-12 23:27:441

消防法的第六十条内容是什么

法律主观: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修订变化】 本条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修改补充。 【本条主旨】 【本条释义】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与之对应,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十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不再规定消防产品要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在本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强制性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等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本条中,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从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情况和执法需要出发,增加规定了对实践中较普遍,危害性又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建立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增加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互相配合的规定。 (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款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本款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2)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主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3)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行为的具体处罚依据,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关于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从近年的执法实践来看,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出于侥幸、不负责任、麻痹大意,甚至贪图便宜,购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一旦发生火灾,这些消防产品不能发挥功效,后果不堪设想。为维护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本款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三)关于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部门执法合作机制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不只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需要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才能有效地打击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保证被使用的消防产品合格、有效。根据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2023-07-12 23:27:511

《消防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几年几月几日?

《消防法》是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2023-07-12 23:28: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023-07-12 23:28:421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消防法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3、部门规章。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4、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设九个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023-07-12 23:28: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3-07-12 23:29:071

新消防法知识

  新消防法在针对行政处罚的定性和裁量标准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么你新消防法对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新消防法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消防法》立法的意义和目的   《消防法》的实施是治国安邦的一件大事,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消防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科学、权威的消防法律,它的诞生一方面适应了处在转折时期的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消防事业在法制化的进程中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消防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消防法》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了生命安全第一宝贵的原则。   2、《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以及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工作的义务   《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报告 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消防法》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消防法》第1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定;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 教育 ;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国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4、《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   《消防法》第16条明确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上述第14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5、近年来,全国城市一些商场、建筑工地等单位发生的重特大火灾都是由违章用火引起的,对此《消防法》的规定   《消防法》第18条对此有明文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 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据悉,国外消防队密度都比较大,我国《消防法》对此的相关规定   国外消防队保护半径确实较小,利于灭早、灭小、灭了,如日本东京市有800多个消防队站,横滨市有300多个消防队站,而我国一般近千万人口的大城市,目前仅有30多个公安消防队站,队站保护面积过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难以抵御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这次《消防法》第2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7、在扑救火灾时,公安消防队指挥员可以做出下列特殊决定   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8、《消防法》规定的每个单位、公民的法律责任方面如下:   《消防法》第五章就是法律责任,共有l2项条款。其中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第43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9、《消防法》关于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方面的规定   《消防法》第44条、45条、46条分别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它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在人们生产和生活中,有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作业,有的甚至酿成了火灾,对此《消防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2023-07-12 23:29: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哪一年施行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消防法,对原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改革和完善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职能;加强和完善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沿革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023-07-12 23:29:231

消防法律法规有哪些?

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3、部门规章。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4、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设九个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2023-07-12 23:29:311

消防法规有几条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有74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2023-07-12 23:29:38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几章几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计七章七十四条。  七章内容如下:  一、 总则  二、火灾预防  三、 消防组织  四、灭火救援  五、 监督检查  六、 法律责任  七、附则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023-07-12 23:29:462

消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法律主观:消防安全问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因为消防安全没有引起重视,而导致产生巨大不良后果的案例是有很多的,那么对于消防安全来说,我们要引起重视之外,还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防范。一、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3、部门规章。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4、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设九个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二、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案件经办人必须是取得岗位资格的消防监督员,严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其他人员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三、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1、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180日;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3、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07-12 23:29:551

消防法律法规包括

法律分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2023-07-12 23:30: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
2023-07-12 23:30:331

消防法规定的义务

法律主观:我国《消防法》中所规定的单位以及个人的义务包括: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等义务。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2023-07-12 23:30:401

消防法怎么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机关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拓展资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023-07-12 23:30:481

新的消防法

法律分析: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023-07-12 23:30:551

我国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实行于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消防法,对原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改革和完善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职能;加强和完善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沿革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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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的日期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的日期是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消防即是消除隐患,预防灾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当然狭义的意思在人们认识初期是扑灭火灾的意思。主要包括火灾现场的人员救援,重要设施设备,文物的抢救,重要财产的安全保卫与抢救,扑灭火灾等,目的是降低火灾造成的破坏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战时由各级人民防空指挥部统一指挥,以专业消防力量为骨干,动员企业事业单位,乡镇的专职消防队伍,志愿者队伍和人民群众实施。消防行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查明火情及受损情况,了解火灾现场的地形,风向,起火建筑的结构,出入口,被困人员的情况等;2、实施现地指挥,组织力量迅速赶往火场,根据火灾性质选用灭火剂和消防装备,根据火场情况正确运用灭火战术,主要方法包括阻火,设立隔火带,封锁火道,扑灭余火和看守火场等;3、迅速抢救被困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转移后送离;4、及时撤离或隔离火场附近的危险物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消防使用水和化学灭火剂,利用消防车,灭火器,机动水泵等器材实施灭火,坚持先人后物,先控后灭和确保重点的行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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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关于灭火器的年限规定

消防法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使用期限5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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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的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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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2113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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