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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仲裁委可以受理国际案件吗

2023-07-13 08:27:24
TAG: 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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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慧

安庆仲裁委不可以受理国际案件。通过查询华律网得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机构。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所以安庆仲裁委不可以受理国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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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第六章 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的适用  (一)仲裁委员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本章适用于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的仲裁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仲裁或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香港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第七十四条 仲裁地及程序适用法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  第七十五条 管辖权决定的作出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  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员名册在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中推荐使用,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被选定的仲裁员应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  第七十七条 临时措施和紧急救济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  (二)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本规则附件三)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  第七十八条 裁决书的印章  裁决书应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印章。  第七十九条 仲裁收费  依本章接受申请并管理的案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本规则附件二)。  第八十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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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有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既然合同的双方都在国内,那么,争议仲裁条款就应该写清楚具体的仲裁地点,比如在北京或深圳,即该条款应该这样写:如有争议,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或者:如有争议,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深圳。而不能够只写:“如有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否则这个条款不明晰,结果还要继续争议,岂不是没有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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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出名的为贸仲,和北仲,中国现有180多家仲裁机构,不以行政区域设置,区县均没有设仲裁机构。国内比较好的仲裁机构也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BI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国内较有名的仲裁委员会(部分):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太原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合肥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郑州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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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有几家比较厉害的仲裁机构以及如何选择?

国内比较好的仲裁机构也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BI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推荐北京仲裁委员会(BAC/BIAC)!由于各仲裁机构的裁决效力是相同的,所以主要比较服务、裁决质量、费用、公正性等方面。1、费用北仲在上述四家当中应该是最便宜的,大概便宜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2、裁决质量这几家的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概率都低到可以忽略不计。但不要忘了另外那三家因为贸仲分家的问题,有很多仲裁案件的管辖可是打得头破血流,不少裁决作出后被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现在虽然最高院于2015年7月15日公布了《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把这个问题明确化了。3、服务从服务上,这几家没有能超越北仲的。北仲的透明度也做的很好,会公布一些仲裁数据,也会组织各种讲座研讨会传达裁判观点。北仲的仲裁秘书素质也非常高,很大比例都是北大法学院的。4、公正性公正性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能没有客观标准。但有一点,北仲是走在前面的。问个问题,对仲裁机构整体公正性影响最大的是谁?是仲裁秘书。明面上,案件程序和实体的沟通,裁决的底稿,仲裁秘书都有很大的影响力,私底下仲裁秘书能影响的还有很多。所以北仲规定仲裁秘书工作满八年强制离岗,这点似乎其他仲裁委都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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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问题,合同约定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在是由北京的仲裁还是上海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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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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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同一个机构. 贸促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个老名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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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仲裁仲裁委员会什么时候开始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国家仲裁委员会。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仲裁委。目前,国家设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一个机关,两块牌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选)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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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设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贸仲)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庆,武汉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上海分会、西南分会、湖北分会和浙江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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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介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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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将商事合同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律主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的争议如下: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法律客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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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国内争议案件。【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受案范围(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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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现行的仲裁规则是哪年实行的

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8日,《法制日报》第6版发表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该《规则》分总则、仲裁程序、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附则7章84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规则。一、仲裁委员会机构及职责1、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2、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3、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4、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5、案件由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6、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终止授权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二、仲裁地1、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委员会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3、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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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哪些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国内争议案件。【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受案范围(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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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事业机构还是公务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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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人,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履行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设立秘书局与秘书处,各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总会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分别在总会秘书长和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还设立三个专门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例编辑委员会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对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提供意见,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等。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对仲裁员的聘任提出建议。仲裁委员会总会、华南分会、上海分会、湖北分会和浙江分会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国际的、涉外的和国内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设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解决各种域名争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7月5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全面涵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业务,并进一步开展电子商务网上调解和网上仲裁等其他网上争议解决业务,为广大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联合成立了粮食争议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粮食行业发生的一切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各地贸促会内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设立了仲裁办事处,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从事仲裁宣传和仲裁协议的推广和咨询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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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仲裁机构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国国内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机构,因为仲裁机构并不是以行政区域设置的单位,所以区县均没有设仲裁机构比较知名的国内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BI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处理:一般来说,对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名称约定的不准确,但是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也没有说明具体的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当事人也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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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包括

仲裁机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是我国设立的专门仲裁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以及对外贸易有关业务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的组织。为了适应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4年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6年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制定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正式开始受理有关对外贸易合同和交易的争议案件。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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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01:39:461

仲裁费用收费标准

仲裁费的标准如下:1000元以下部分:40-100元1001元至50000元:4-5%。5001元到10万元:3-4%。10万元至20万元:2-3%。20万元至50万元:1-2%。5万元至100万元:0.5-1%。超过100001元的部分:0.25-0.5%。仲裁费的种类如下:1.申请仲裁费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规定有仲裁申请费,这是每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缴纳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根据争议金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比例,得出当事人应支付的仲裁费。一般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小。对于确认诉讼或没有具体金额的案件,仲裁机构一般有替代的计算方法。在中国地方仲裁机构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内纠纷仲裁中,申请仲裁的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部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际或涉外案件,当事人缴纳的仲裁申请费除按收费表预缴外,还应缴纳每案人民币10000元的立案费。这里所说的仲裁费也适用于本案的反诉方。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机构收取的上述费用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费和仲裁员的办案报酬。由于仲裁费在中国由仲裁机构集中收取,仲裁机构将不再单独向仲裁员收取报酬。仲裁员的报酬由仲裁机构从申请仲裁收取的费用中分成。2.仲裁员的实际费用第一笔费用包括仲裁员的报酬,但不包括仲裁员的实际费用。所谓实际费用,是指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所要花费的交通费和差旅费。该费用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产生:(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不住在仲裁机构所在地,即外国或外籍仲裁员。如仲裁员到仲裁机构开庭、合议庭等。,将产生实际费用。(二)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但仲裁案件必须在其他地方进行审理或调查的。只有发生上述两种情况,仲裁机构才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否则,仲裁费就没有费用了。3.辅助费用因案件审理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一些辅助办案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这些费用包括:翻译费、录音费、通讯费、听证室费等。翻译费是一项经常性的支出,尤其是在涉外案件中,当选择外国仲裁员或聘请外国代理人时,翻译工作必不可少。在实践中,即使是两个译本也是三种语言的交叉翻译。在临时仲裁中,记录费、通讯费、法庭租赁费等辅助费用必不可少。但在机构仲裁中,这些费用通常由机构承担。但如果案件对辅助事项有特殊要求且数额较大,仲裁机构也会要求当事人承担这些额外的辅助费用。4.调查取证费在仲裁案件中,凡坚持举证的,经当事人请求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由仲裁庭调查收集。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规则》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的特定问题咨询专家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仲裁庭开展上述工作,必然会产生调查取证费用,这些费用应由当事人支付。实践中,调查取证的常见费用包括:(1)检验费。当案件涉及商品质量时,当事人争议较大,仲裁庭可以委托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由此产生检验费。(2)鉴定费。仲裁中常见的鉴定有笔迹鉴定、价值鉴定(也称价值鉴定)等。(3)审计费用。仲裁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账目时,通常双方都说不清,或者一方审核被另一方坚决拒绝。此时,仲裁庭有必要委托会计师或审计师对账目进行审计。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合资企业纠纷案件中,委托会计师或审计师查帐是常见的做法。(4)专家费。仲裁员是专家,但他们并不精通每个领域。当案件涉及到某些领域的一些专业性问题时,仲裁庭聘请专家就这一问题发表专门意见会有很大的帮助。被聘请的专家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以在法庭上向仲裁庭和当事人陈述自己的专家意见。当事人向司法机关申请仲裁时,必须按照仲裁机构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有关事项,特别是仲裁费的收取,必须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此外,当事人还应当了解其他类型的仲裁费用,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处理和认定。
2023-07-13 01:39:55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都办事处能否受理仲裁案件

贸仲委的办事处,系贸仲委的宣传联络机构,根据秘书局的书面授权,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也就是说得先确定成都办事处有无授权审理案件
2023-07-13 01:40:142

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有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023-07-13 01:40:351

仲裁委员会是什么性质啊

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仲裁争议,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组织。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我国《仲裁法》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我国仲裁委员会的实质和多数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一样,是公断性质的、非政府性的专门仲裁组织。工资是财政拨款,由政府财政部门做入年度预算。
2023-07-13 01:40:4412

我国的仲裁机构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国国内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机构,因为仲裁机构并不是以行政区域设置的单位,所以区县均没有设仲裁机构比较知名的国内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BI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3-07-13 01:41:361

成都有几个经济仲裁委员会

成都有9个经济仲裁委员会。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分别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都仲裁委员会、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都市工业经济管理委员会、成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成都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都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都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都仲裁委员会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7年依法组建成立的成都地区唯一的经济纠纷仲裁机构。
2023-07-13 01:41:451

苏州贸易仲裁叫什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昆山庭审中心。2022年7月2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昆山庭审中心”落成大会暨揭牌仪式成功举办,标志着全国唯一县级贸易仲裁庭审中心揭牌落成。
2023-07-13 01:41:521

请问上海有哪些仲裁委员会?关于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反映了法院在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时的态度:如果当事人在对仲裁机构名称作如下表述,可确定当事人选择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上海涉外经济仲裁委员会。对于类似“上海仲裁机构”、“上海有关部门仲裁”、“向合同签订地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签订地在上海)”等约定,鉴于在上海同时存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和“上海仲裁委员会”,该两仲裁机构均可独立受理纠纷并作出裁决,故上述约定可认定当事人同时选择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和“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2日法函(1996)176号《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的规定,该仲裁条款是明确且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其中之一提起仲裁即可。
2023-07-13 01:42:011

想要处理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哪个律师比较擅长?

徐宝同这个律师比较擅长这方面的案件,他接手过很多关于这样的案件,而且专业性也比较强。
2023-07-13 01:42:335

中国和葡萄牙公司签约,哪里仲裁比较合适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1、国际商会仲裁院(ICC):ICC是全球最大的商业仲裁机构之一,总部位于法国巴黎,拥有广泛的国际认可和影响力。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CIETAC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之一,总部位于北京,拥有丰富的仲裁经验和专业的仲裁人员。
2023-07-13 01:43:331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商事仲裁的异同有什么

国际的就涉及到了国际法了,每个国家的法律不一样,很有可能出现反致的情况,国内就只是运用本国法律
2023-07-13 01:43:553

天津几个仲裁委员会?

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除了劳动仲裁以外。因为仲裁委是唯一的,所以每个地方一般只有一个仲裁委。
2023-07-13 01:44:053

我国仲裁机构有哪些

中国国内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机构,因为仲裁机构并不是以行政区域设置的单位,所以区县均没有设仲裁机构。比较知名的国内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BI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处理:一般来说,对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名称约定的不准确,但是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也没有说明具体的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当事人也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
2023-07-13 01:44:141

我国经济仲裁制度有哪些

  (一)协议仲裁制度。  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  (三)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  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我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2023-07-13 01:44:243

国际贸易仲裁地点

法律主观:仲裁解决方式包括临时仲裁(adhocarbitration)和常设机构仲裁(administeredarbitration)。相应地,仲裁机构也分为临时仲裁庭(特设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是根据当事人合意并按照一定程序组成的,案件审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机构依照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而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可分为世界性常设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区域性常设仲裁机构(如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双方一般可以选择任意一家仲裁机构。一般来说,常设仲裁机构由于具有条件、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故采用常设机构仲裁方式更有利于争端的解决。
2023-07-13 01:44:311

仲裁协议书所载明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真实;2、仲裁的具体事项,约定的事项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内容1.仲裁意思表示(1)该意思表示须协商一致、真实、自愿(2)在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形下作出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2.明确约定具有可仲裁性的仲裁事项: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3.选定仲裁委员会(1)仲裁协议约定2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该地有2个以上仲裁机构,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①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②当事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没有明确选择哪个具体地点,申请人有选择权4.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5.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6.当事人约定可向法院起诉、可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1)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2)当事人约定既可以起诉、仲裁的,虽然仲裁协议原则上无效,但不影响可能成立有效的诉讼协议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2023-07-13 01:44:401

仲裁委员会是什么

仲裁,即“中人裁决”,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以外的第三人来进行评理裁断,也即双方当事人自愿把纠纷提交给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判决或裁决。该第三者或为双方选定的仲裁人(也称“公断人”),或为仲裁机构。一般民事纠纷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时进行仲裁。仲裁庭(或仲裁单位、仲裁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然后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再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
2023-07-13 01:44:514

仲裁不受理的情况

仲裁不受理的情况   仲裁不受理的情况,劳动仲裁可以很好的帮助我们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难免会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此时首先需要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下分享仲裁不受理的情况。   仲裁不受理的情况1    一、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况    1.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3.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条件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   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   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仲裁不受理的情况2    一、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仲裁机构的类型    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所以大多数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临时仲裁机构   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专业性仲裁机构   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这类仲裁机构有:伦教羊毛协会,伦敦黄麻协会,伦教油籽协会,伦敦谷物商业协会等行业内设立的仲裁机构。    三、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综上所述,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原因很多,只要不符合仲裁程序、受理权限等,都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时,应当注意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以免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份调解协议先后作出确认。   仲裁不受理的情况3    一、根据法律规定哪些仲裁不予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律规定哪些仲裁裁决可以不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正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没有什么异议的话,就应该按照仲裁裁决书执行,针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所引发的争议   如果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话,也一定会明确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所以根据法院的通知再另行做其他的准备工作即可。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仲裁也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不仅仅是包括劳动的仲裁,还包括一些其他方面的仲裁,一旦发生的话就必须要处理。但是仲裁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跟诉讼也一样,如果原告跟被告之间不适合不予受理。
2023-07-13 01:45:081

仲裁委员会的职能是什么?

土地仲裁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仲裁员;(二)受理仲裁申请;(三)监督仲裁活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2023-07-13 01:45:193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什么机构

法律分析: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创设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37年来,深国仲积极推动中国国际仲裁在特区的创新发展,1984年在中国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第一个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特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现已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化的仲裁员结构。作为中国最早聘请境外仲裁员的仲裁机构,深国仲持续加大仲裁员结构的国际化力度。仲裁员名册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全覆盖,境外仲裁员有385名,占比超过41%,国际化比例全国领先。持续的规则创新。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当事人为中心,深国仲持续创新业务规则:率先规定可以受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仲裁案件,率先制定《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率先探索“选择性复裁机制”,率先推出谈判促进规则,率先实践“展会调解+仲裁”“商会调解+仲裁”和“香港调解+深圳仲裁”机制,率先创新“四位一体”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开放的国际合作平台。深国仲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国际商会(ICC)仲裁院等国际组织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参与共建“中非联合仲裁中心(CAJAC)”,并在美国洛杉矶设立了中国首个国际仲裁海外庭审中心“北美庭审中心”。作为立足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仲裁机构,深国仲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立足前海,牵头创建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并共同发起设立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通过协同创新,致力于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023-07-13 01:45:281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法律主观: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相较于诉讼,具有无地域、级别管辖,程序灵活,一裁终局等特色。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生的担本依据。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2)仲裁合同。它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一个将有关争议提交补裁解决的专门性协议,仲裁庭在审理双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时: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根本无从发生,仲裁庭无权对争议进行裁决,即傅作出裁决,其仲裁裁决也会被有关国家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实际上就是仲裁庭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我们按照国际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一般理论,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二、国内仲裁费用由谁承担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当交纳的一定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由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2.案件处理费。包括:(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第(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三、国内劳动仲裁费用由谁垫付劳动仲裁胜了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实践中大致包括以下情况:1、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同时,亦考虑到仲裁庭对当事人仲裁请求的满足程度、责任划分及其它因素,由当事人分摊仲裁费用。2、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调解过程中当庭或庭外达成和解时,仲裁费用将由双方当事人按其达成的和解协议分担。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未对仲裁费用作出约定,仲裁庭将按当事人各承担50%的比例进行裁定。3、仲裁庭还可以对预付仲裁费的一方当事人裁定由另一方当事人对其垫付费用进行部分或全部补偿。其实我国很多仲裁类型是不收取受理费用的,比如劳动仲裁,国家财政补贴的,但是还是有很多的仲裁需要交纳费用。仲裁费用原则上是由败诉方缴纳的,但是还有其它的规定。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能给大家解答疑问。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法律客观:国际商会仲裁院设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院为目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而设。该中心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人地位。ICSID与世界银行关系密切。ICSID仲裁为完全自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theArbitrationInstituteofthe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成立于1917年。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立。瑞典中立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ArbitrationAssociation)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该协会受理的案件多数为美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theHongKong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er)1985年设立,该中心为受限制担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民间非营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区内仲裁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该中心无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实践中,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操作。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为英国最有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仲裁协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ese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为“对外贸易仲裁会”及“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设有分会。2000年,该委员会启用了一个新名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过了新仲裁规则,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受案范围目前为一切国内、国际仲裁。目前,该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
2023-07-13 01:45:491

仲裁程序问题 仲裁机构

法律主观:A.仲裁机构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都设有专门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常设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英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司法部门,而是依据法律成立的民间机构。B.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按我国仲裁规则规定,基本程序如下:申请仲裁。申请人应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井附交有关证明文件和预交仲裁费。仲裁机构立案后应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和申请书及附件。被诉人可以提交答辩书或反请求书。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均可在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如果用独任仲裁员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审理。仲裁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审理,也称不开庭审理,又根据有关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海事仲裁常采用书面仲裁形式。另一种是开庭审理,这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仲裁庭审是不公开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适用的实体法。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通常是指仲裁所在地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所在国的法律。法律客观:主要有三个步骤:一、申请和受理仲裁的申请是指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申请有其自身特点和作用:第一,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准备,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第二,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争取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请示;第三,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手段。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制度。仲裁案件受理的特点: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即:仲裁申请程序只有与仲裁受理程序相结合,仲裁程序方能开始;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开始,并排除法院审判权的行使;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处理和决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活动。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根据《仲裁法》,仲裁庭组成有两种形式:(一)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水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庭时,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二)独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时,当事人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充分体现了《仲裁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争议公正解决原则的统一。《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限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仲裁法》在组庭问题上确立了仲裁员回避制度。这—制度也是仲裁庭对仲裁争议事项公正解决的法律保证。三、开庭、裁决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断的活动。它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解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一般应开庭进行,但对于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审理。裁决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裁断。它标志着案件的审结,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规定,裁决文书的形成有三种情况:第一,仲裁庭调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决书;第二,仲裁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作出的裁决书;第三,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后,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上述三种裁决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当说明的是仲裁庭调解形成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第二,—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三,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2023-07-13 01:45:561

我国唯一的行业性涉外仲裁机构是什么

我国唯一的行业性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这应该是一个选择题,答案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23-07-13 01:46:061

在国际贸易中解决交易双方发生的争议可以采用那些方法

四种方法:磋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023-07-13 01:46: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