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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待遇

2023-07-19 2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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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啵呲嘚

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待遇2640/月。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贵州省财政厅职工¥2640月均工资,贵州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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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府采购网是什么性质

经济性质。贵州政府采购网是经济性质的政府机关。贵州政府采购招标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
2023-07-19 13:09:581

贵州政府招标采购网介绍?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是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贵州省信息中心承办的招投标领域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招标贵州招标网)贵州招标网是贵州省招投标领域对外展示的窗口,也是政府指定的本省唯一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的专业网络媒体。贵州政府招标采购网招标程序:政府采购公告→投标人投标报名申请、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确认投标资格并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投标咨询答疑→开标→投标人签到、缴纳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文件及有关证件→开标、唱标→评委评标→宣布中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算。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网站:http://www.gzzbw.cn/贵州政府招标采购网联系方式:0851-5286138贵州政府招标采购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110-1号贵州政府招标采购网传真:0851-52857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7-19 13:10:051

贵州有哪些招投标门户网站?

贵州地区的招投标网站应该有很多,但不建议你选择小网站,可以选择一些综合型招标网站比如中国招标网、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之类,这些综合型网站也有各个地区的招投标信息,信息相对来说是全面的。
2023-07-19 13:10:165

废标报告怎么写?

一、采购单位:六盘水市钟山区民政局  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六盘水大拇指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中路世纪天易大厦603室  联系电话:0858-8609111  三、采购项目名称:水泵购置  四、招标编号:DMZ20100501  本项目定标日期2010年5月14日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时间:2010年5月5日  六、本项目废标公告日期:2010年5月14日  七、废标情况:  本项目参加报名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汪华  电话:0858-8609111  特此公告 、采购单位: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局  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六盘水大拇指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中路世纪天易大厦603室  联系人:汪华 联系电话:0858-8609111  详情查看请登录: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uizhou.gov.cn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 http://www.gzzbw.cn  中国凉都61六盘水网站: http://www.gzlps.gov.cn  六盘水交易网: http://www.lpsjyw.com  三、采购项目名称:仪器设备等购置  四、项目编号:DMZ20110301  五、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六、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2011年3月10日  七、谈判时间:2011年3月22日上午09:30分  八、发布废标公告日期:2011年3月22日  九、谈判结果  本项目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
2023-07-19 13:10:411

贵阳市小河区洛解村什么时候拆迁

贵阳市小河区洛解村2020年拆迁。2019年11月7日,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拟开发地块(1-5号地块)摸底机构采购中标(成交)公告》,意味着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又有了新的进展。
2023-07-19 13:10:471

怎么申请贵阳市政府采购准入资格证

详见下文:关于建立贵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市场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评价机制,方便供应商参加贵阳市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制定了《贵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供应商应当在参加贵阳市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采购供应商申请书;2、最近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副本原件(审核后退回),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特许经营许可证书、行业资质证书、授权代理证书、特约经销和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公司简况、业绩、售后服务等情况说明,各项规章制度;5、申请前上一年度内的企业完税凭证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6、银行信用证明,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否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说明;8、《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9、其他相关材料。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贵阳市财政局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贵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在贵阳市财政局的监督下,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申请进入贵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的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合格者颁发《贵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备案登记证明》,同时对取得《贵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备案登记证明》的供应商进行诚信管理。三、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贵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备案登记证明》的供应商,在登记证明有效期内参加贵阳市政府采购活动时可免于出具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四、申请进入《贵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的办理程序将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中国产权在线网》上发布。2010年9月10日至11月30日为《贵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预登记办理阶段,在此阶段内供应商参加贵阳市政府采购活动不需提供本公告第一条列明的材料原件。2010年12月1日起参加贵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提供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明的证明材料或《贵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备案登记证明》。五、贵阳市财政局于2010年9月10日起在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9、10号窗口接受《贵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的入库申请。咨询电话:0851-7987509 0851-7987510贵阳市财政局二0一0年 九 月 十 日
2023-07-19 13:10:551

贵州招标平台介绍?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是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贵州省信息中心承办的招投标领域门户网站,(以下简称贵州招标网)贵州招标网是贵州省招投标领域对外展示的窗口,也是政府指定的本省唯一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的专业网络媒体。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站于2003年2月试开通,现设有:领导讲话、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招标变更、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标书下载、招标程序、会员中心、理论探讨、建言献策、评标专家库等十几个栏目。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秉承“科学、迅速、专业、优质、及时”的服务理念,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务实为办站准则,竭诚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各类招标公告、开展招标采购、掌握省内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信息、了解和传达国家与地方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培训招标投标专业人才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贵州省招标投标网:http://www.gzzbw.cn/贵州招标平台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110-1号贵州招标平台联系方式:0851-5286138贵州招标平台传真:0851-52857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7-19 13:11:031

食堂招标信息在什么网站

一是通过关系,朋友消息或介绍,二是自己去学校后勤或者哪里打听消息,多公关下,套近乎,然后具体承包需要看对方有没有意向外包,接下来就是拼关系和看你做人。三是过网络寻找:可以在各大招标、拍卖网站上搜索食堂招标的信息,或者通过百度引擎找到专门提供食堂招标机构的官方网站,比如易档铺,团膳网咨询相关信息
2023-07-19 13:11:122

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公告发布网站是哪些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chinabiding
2023-07-19 13:11:355

招投标网站有哪些?

耗时3天,为大家整理收集了全网最完整的5大类招标投标网站,总有一个好用的招标网,适合你的招标采购网,免费的招投标网站会跑到你的碗里去。一、信息聚合类招标网站:招标采购项目多、更新及时,有些如招标雷达网站还有商业情报能力,如:预测项目、竞对分析、招标单位画像等等。招标雷达招标雷达是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首家运用人工智能AI技术,为中国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司等提供海量招标采购项目信息的招标网,拥有国内领先的项目预测、潜客推荐、市场开拓、竞对预测等能力,为您精准锁定全网商机,大数据时代最佳投标中标神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是招标采购供应链数字化一体化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数据挖掘和信息服务、行业交易全流程技术服务、专业培训服务以及企业推广等服务。招标网招标网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招标、采购、拟在建项目信息及网上招标采购等一系列商务服务。招标网是招标采购领域的资讯和交易网站,为各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企业、供应商提供强大的专业招标采购信息查询和相关服务。中国招标网(又名中国招标与采购网)中国招标网为投标企业提供最新工程、设备、物资、服务等招标信息和网上招标采购等服务;中国招标网是中招国信旗下的最佳招标采购网站,为政府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企业提供招标服务。招标采购导航网招标采购导航网深耕招投标行业22年,日发布招标采购项目信息190000条,招投标就上招标采购导航网,商机与服务及时、可靠、有保障!采招网中国采招网是招标网中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招标、采购、拟在建项目信息及网上招标采购等服务的招标网;采招网是中国招标网站采购领域的最佳资讯和交易招标网站,为各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企业、供应商提供强大的专业招标采购信息查询和相关服务。国家招标网国家招标网,是专业的国家招标投标的门户网站,每日发布包含水招标及拟在建项目等超过18000条招标采购及拟在建项目信息。二、中央政府类招标网站:主要为中央政府单位、组织团体等提供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服务。中国政府采购网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专家、信用、监管信息,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进行公开,并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形式丰富的信息服务。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国际招标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政监督和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建立的国家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定位是全国招标投标信息共享的枢纽、公共服务的载体和政府监管的重要依托,于2015年正式上线运行,并获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十大优秀案例奖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网中国招标投标网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创办于2002年9月,由《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主办,是大型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之一。三、34个省级行政区地方政府类招标网站:主要为地方政府单位、组织团体等提供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服务。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海政府采购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政府采购江苏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宁波政府采购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北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陕西省政府采购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甘肃政府采购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青岛市政府采购网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广西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宁政府采购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四、企业自建招投标网站平台,服务于企业自身的招标采购需求。万科采筑平台中国移动招标与采购网中国联通采购与招标网中国电信阳光采招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烟草行业招投标信息平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五、其他信息聚合类招标网站。单独列出来主要是这些信息聚合平台每日更新的招标采购项目数量相较于日更新30万+的招标雷达招标网还是有一定差距,另外它们在招投标核心情报钻取能力方面,也无法与招标雷达相比。招标雷达招标雷达是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首家运用人工智能AI技术,为中国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司等提供海量招标采购项目信息的招标网,拥有国内领先的项目预测、潜客推荐、市场开拓、竞对预测等能力,为您精准锁定全网商机,大数据时代最佳投标中标神器。剑鱼标讯今日招标比地招标网千里马乙方宝RCC瑞达恒有标网至此,5大类别的招标网站悉数奉上,也欢迎大家留言交流补充更多的招标投标网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好好投标,月月中标。
2023-07-19 13:11:543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u2002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化、制度化,规范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强化交易过程风险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u2002实现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u2002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网络通信技术和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聘请异地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两个及以上交易中心(其中至少 1 个交易中心在我省)评标场地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的活动。第三条u2002省交易中心通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以下简称“省调度系统”),统一调度协调全省远程异地 u2002评标工作。各级交易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发起、配合、落实等工作。第四条省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凡行业监督部门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进行评标:(一)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标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金额达到3000 万元及以上的,或采购类项目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源不足,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比例 达不到抽取条件,无法充分满足项目评标需要的;(三)项目入场地交易中心可以提供远程异地评标服务的。第二章评标发起、响应第六条u2002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远程异地评标需求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入场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第七条u2002为保证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上传国家平台,各级交易中心发起省内远程异地评标或与省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起远程异地项目评标活动,应通过省调度系统登记后实施。第八条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分主会场和分会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入场地的交易中心为主会场,其他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交易中心为分会场。第九条u2002主会场专家数量较少或没有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可采用评标专家全部在分会场方式评标。招标人或采购人的代表应在主会场参加评标工作。第十条u2002分会场应充分调动场地资源配合主会场做好远程异地项目评标服务工作。第十一条u2002主会场和分会场均应配备符合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场地、软硬件设施设备,并依托电子政务外网环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确保项目评标及过程数据传输安全保密。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u2002主会场和分会场分别负责本地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现场管理、秩序维护、过程见证、专家考核,以及省调度系统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台账登记等工作。第十三条u2002主会场和分会场应设立远程异地评标现场管理岗位和技术保障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受理和协调保障等工作。省交易中心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调度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明确专职技术保障人员负责保障维护省调度系统运行。第十四条u2002主会场、分会场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应熟练使用省调度系统,做好相关调度配合以及本地机位查看和维护工作。分会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保障已预约评标机位的,应及时通知省交易中心及主会场。第十五条u2002主会场和分会场应按本办法管理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并落实评标保密工作责任。第十六条u2002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全程采用音视频在线监督,主会场和分会场应为监督部门开通电子监督渠道,做好评标活动见证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数据、文字和音视频资料。第十七条u2002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投诉处理工作,按项目所在地属地原则办理。第十八条u2002主会场应按照《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分会场应配合主会场做好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考核。第四章评标过程第十九条u2002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项目评标前一个工作日(开标前24 小时内),向主会场提出评标专家抽取申请, 合理确定主会场和分会场所需评标专家专业类别、人数等信息, 由主会场通过终端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二十条u2002评标工作开始前,主会场应将专家随机码推送至分会场,主会场和分会场分别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通讯工具,并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一条u2002分会场评标专家远程登录主会场评标系统,与主会场评标专家同步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在评标期间享有同等权力并履行同等义务。第二十二条u200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在评标过程中如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讨论。第二十三条u2002在远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的,应使用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口头或文字讨论。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评标系统进行实名投票表决,评标系统对表决过程进行记录。第二十四条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经评标委员会以视频或文字方式交流、投票通过后,按招标(或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程序进行。需核对原件时,由主会场评标委员会组织核对确认,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沟通后确认结果。第二十五条u2002具备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初步评标、详细评标、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评标完成后,主会场、分会场所有专家收到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标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第二十六条u2002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进行远程异地或集中复核。第二十七条u2002评标结束后,分会场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活动见证记录、评标专家考核记录、评标现场音视频资料移交主会场存档。第五章费用支付第二十八条u2002主会场、分会场应向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提供餐饮服务,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第二十九条u2002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试行)》,由项目实施主体或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通过各级交易中心在线支付系统向评标专家银行帐户支付。各级交易中心应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行为的见证与管理,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及时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第六章第三十条u2002评标工作开始前,因主会场或者分会场停电、网络、电子设备、评标机位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1 小时内解除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延迟评标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标;超过 1 小时仍未排除故障的,由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是否继续评标。确定继续评标的,主会场、分会场应做好相关准备及保障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确定不继续评 标的,由主会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第三十一条评标工作开始后,因主会场停电、网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3 小时内解除的,可中止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解除时间超过3小时的,项目实施主体应终止评标,并配合主会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第三十二条u2002u2002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分会场停电、网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1 小时内解除的,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解除时间超过 1 小时的,通知主会场,由主会场更换分会场并补充抽取专家。同时分会场应做好招投标资料的保密和清理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u2002本办法由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u200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7-19 13:12:081

发布招标信息的网站有哪些?

你是想发布?还是想查招标信息啊?我就暂且理解你想查招标信息吧,查招标信息的渠道有1、政府官方渠道,比如说国家发改委下属的招投标公告发布平台,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县级以上住建委的招投标平台。这些平台都属于官方渠道,但是你得专门盯着,不然很容易错过标讯。2、专业的招投标信息平台。比如多多中标、中国招标网这些。多多中标就解决了第一个渠道容易错过标讯的问题,因为它可以按照关键词、地区、时间进行订阅。在手机上实时接收最新的招标信息。这一点非常实用
2023-07-19 13:12:198

贵州招标信息网介绍?

贵州招标信息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贵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2013年4月24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为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为了规范化管理贵州本地区招投标的发展,贵州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分别设立了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为:综合部、财务部、信息化应用管理部、市场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具体的的工作职责如下:(一)综合部负责行政综合事务、文秘、安保等工作;负责场所、设施环境、车辆、席位等平台资源的建设、保障与维护;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内部审计、教育培训、职工考评等工作。(二)财务部负责按照国家及省的各项财务法规编报预算、决算;负责交易活动保证金管理;负责经费使用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三)信息化应用管理部负责收集、存储、依法发布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类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交易进展、场地设施等信息咨询服务;协助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市场参与各方及从业人员诚信体系;负责信息建设及维护、网络配置与管理,各类应用软件开发与技术支持等工作。(四)市场管理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秩序管理,协助核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承担评审专家抽取、提供交易结果报告、保存和管理交易活动资料档案等工作。贵州招标网基本概况: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sggzyjyzx.cn/index.html贵州招标信息网传真:0851—88309675贵州招标信息网电子邮箱:gzsggzyjyzx@126.com贵州招标信息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7-19 13:12:351

贵州招标网介绍?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是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贵州省信息中心承办的招投标领域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招标贵州招标网)贵州招标网是贵州省招投标领域对外展示的窗口,也是政府指定的本省唯一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的专业网络媒体。贵州招标网站于2003年2月试开通,现设有:领导讲话、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招标变更、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标书下载、招标程序、会员中心、理论探讨、建言献策、评标专家库等十几个栏目。贵州招标网药品招标投标的招标程序:招 标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⑶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⑷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⑸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⑹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招标人或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可以对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格预审,但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预审通告。资格预审通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⑶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⑷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⑸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⑺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⑻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上述预审应当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交证明其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证明文件或者资料。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预审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向三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议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向二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投标人须知;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⑶技术规格;⑷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⑸评标的标准和方法;⑹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⑺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⑻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⑼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⑽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⑾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⑿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⒀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作出说明,并规定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应当采用国际或者国内公认、法定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型号、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或排斥某一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需要对已售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非实质性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天。对于同一招标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要求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提交不包括投标价格的初步投标文件,列明关于招标项目技术、质量或其他方面的建议。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可以与投标人就初步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讨论。第二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向提交了初步投标文件并未被拒绝的投标人提供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网站:http://www.gzzbw.cn/贵州招标网联系方式:0851-5286138贵州招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110-1号贵州招标网传真:0851-52857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7-19 13:12:421

贵州建设工程招标网介绍?

贵州建设工程招标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贵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2013年4月24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为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为了规范化管理贵州本地区招投标的发展,贵州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市场规划的基本情况,制定了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场内考核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记分内容、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的处理等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的处理规定内容如下:(一)考核记分累计为4分(含4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由省交易中心给予警告。(二)考核记分累计为8分(含8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象,由省交易中心在门户网站予以通报。(三)考核记分累计为10分及10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由省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禁止进入省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6个月及以上。贵州招标网基本概况: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sggzyjyzx.cn/index.html贵州建设工程招标网传真:0851—88309675贵州建设工程招标网电子邮箱:gzsggzyjyzx@126.com贵州建设工程招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7-19 13:12:491

贵州省 政府采购

法律主观:政府询价采购流程如下:1、采购审批,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2、成立询价小组,讲述采购需求;3、制作询价通知书,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4、正式询价,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响应文件;5、进行评审,编写询价评审报告;6、确定成交供应商,公示名单;7、签订合同,履约验收。
2023-07-19 13:12:561

贵州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不少于多少日

采购中标的公示期,需视情况而定:1、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那么其公示期应不少于3日;2、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是长期公示,但中标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内属于质疑期;3、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那么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一、采购招投标的流程如下: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6、接受投标人标书;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二、中标后放弃中标的处理方法如下:1、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2、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3、针对弃标的现象,应该在决定中标人之前就做好相应的调查,防止该类情况的发生。总而言之,采购中标公示期是三天。中标公示属于招标活动中一个程序事项,是将中标结果予以一定时间的公示;发布中标公告一般是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023-07-19 13:13:051

贵州省政府采购多少金额公开招标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一)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二)工程类:按《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政府第116号令)的规定执行。
2023-07-19 13:13:352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四条 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 (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七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但不可抗力除外。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至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第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项目,或者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有3家以上但少于5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与招标项目价值相比,公开招标成本相对过高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符合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格。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接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相关的服务。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2023-07-19 13:13:451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监督。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依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并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予以保障;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2023-07-19 13:14:201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什么在社会和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信用生态建设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市场信用状况的记录。第四条 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推进信用建设领域改革创新,指导解决突出问题;  (三)完善和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强政务、司法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五)提升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水平;  (六)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省、市、县应当确定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信用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四)监督、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开展信用建设,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六)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  (七)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依法开展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推动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指导和监督;  (八)组织协调诚信宣传、信用教育、信用管理和服务人才培训;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和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交办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任务,主动接受其监督;  (二)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三)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四)认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  (五)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六)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七)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八条 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提请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公开、共享及其范围,公示、保存期限等,应当在补充目录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包括下列信息: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客观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在接受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六)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七)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按照约定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依法依约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技术、应用等安全管理保障措施,突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功能。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予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查询和政务共享三种方式,通过信用网站等渠道免费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共享可以通过依法依约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等方式进行。第三章 信用监管第十八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奖惩。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并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检查比例、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应当在下列事项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资格审查;  (六)表彰奖励;  (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五)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报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相关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和授信中,给予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限制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七条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建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明确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第二十八条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下列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的责任主体,应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绝、逃避兵役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  (五)违反《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明确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有关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二十九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第三十条 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明确期限的,至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实施;没有明确期限的,至信用主体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终止实施。失信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者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第三十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第三十三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四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六条 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出异议申请。第三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决定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后采取惩戒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用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九条 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与失信行为相适应的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收取费用。修复完成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会同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信用修复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和金融等信用修复,及时终止失信惩戒,保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第五章 信用服务业发展第四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一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法依规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第四十二条 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2023-07-19 13:14:271

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级总预算和省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级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级总预算和省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编制省级预算草案、汇编省级总预算草案。省级预算草案应当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 省级预算草案的支出部分应当列至款级科目,重大的列至项级科目;经常性支出应当按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和对下一级的补助支出应当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 省级预算草案应当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第八条 省级预算由省级各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根据本部门的定员定额标准、工作职责、年度工作安排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情况等进行编制。第九条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等;支出预算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建设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以及其他重点支出。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部署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容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一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对省级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调查,并可以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省级总预算草案、省级预算草案和下列相关材料及其说明: (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三)部门预算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 (五)上级财政返还和按类别划分的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表; (七)省人大财经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后1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送达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后,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初审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书面反馈,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对省级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算编制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以及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 (四)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增长率是否相适应; (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是否足额列入; (六)预算支出结构、各项法定重点支出项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七)预备费的设置情况; (八)完成预算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经委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2023-07-19 13:14:341

2020贵州事业单位报考指南:事业单位单位有哪些部门?

贵州省的事业单位有很多部门,就像行政单位那样,有很多,具体哪个部门招录,要看招考公告的
2023-07-19 13:15:202

ppp项目是否必须采用资格预审

是的必须采用资格预审
2023-07-19 13:15:413

大学生电商创业?

写作思路:围绕从毕业后到工作再到创业的梦想之路。文章围绕人物心理活动和创业的艰苦为基调来描写。2011年我从兰州大学毕业后,曾在北京市一家公司工作,待遇也很不错,但是在我心里一直有一个梦想,就是开创一条自己的创业之路。我觉得青年人有激情、有活力,在年轻的时代就应该多努力、多奋斗。我平时比较喜欢看新闻、看报纸,特别是比较关注一些涉及农业农村发展方面的信息,因为我从小在农村生活,对农村有很深的感情。一次,我在电视上看到一名南方大学毕业生回乡养猪的创业事迹,对我很受启发,激发了我返乡创业的信心。与南方相比,我们北方做服装、鞋帽、电器等生意不如他们有优势,但黑龙江是国家的“大粮仓”,有肥沃的黑土地,有绿色、无污染、品质好的农副产品,这些他们无法比拟。正是看到了自己家乡的这些优势,加上农村政策环境越来越好,我毅然辞去了北京的工作回乡创业。刚开始,我在农村务农,虽然家里耕地比较多,种的粮食品质也好,但是我们生产的粮食确“优质不优价”,好东西就这样憋在了手里。如何能既“种的好”,也能“卖的好”,成为我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面对这样的困扰,我向从事粮食种植的能人、致富带头人请教、研究,与一些农业专家交流、探讨,在互联网上查询这方面的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我认为:像明水这样的县城,地理位置处于劣势,是靠我们的力量无法改变的,但是互联网是没有边界的,可以说,通过一台电脑、一条网线、一个键盘,即使距离再远也能建立联系和对接。刚开始,网店销量不好,我采取促销、免费试吃等方式逐渐打开销售市场。我的经营理念就是,我与买家不仅仅是买卖关系,也可以成为朋友,这样通过他们的推广和介绍,扩大店铺的销量,实际上也是在帮助我打广告。这样我逐渐有了很多顾客朋友,生意一点点好起来。在创业这条路上,并不是一帆风顺,也会遇到一些困难。我想多采购杂粮,扩大销售规模,但是缺少周转资金。团县委在了解到我的情况后,主动帮我与金融部门联系,为我协调了20万元的创业贷款,解决了我的货物供应所需资金问题。团县委还推荐我担任绥化市青年电商协会副秘书长,让我认识结交了很多从事电商创业的青年朋友,为我们创业搭建了合作交流平台。回顾自己的创业历程,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感悟。一是要选好创业项目。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要合理设计好自己的创业规划,不能头脑一热盲目创业。对选定的创业项目要多分析、多考察市场,学习、借鉴好同行业的模式和经验。创业的道路上会遇到各种风险和困难,要有乐于吃苦、永不服输的创业精神;四是要善于“抱团取暖”。现在是信息化的社会,互联网使社会变得互联互通。创业也一样,面对市场,只要大家抱起团来,就一定能够有效应对市场变化。
2023-07-19 13:15:516

如何加强国税系统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的实质就是对物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物质资源是税收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财务管理是整个税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贵州省国税系统积极推进各项财务管理改革,大力实施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国税事业的和谐发展。一、我省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现状(一)着力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工作的保障作用,促进了各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总局“三个倾斜”的支持下,全省国税系统人均经费水平从的3.15万元上升到的4.75万元,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各地认真落实基本支出最低保障线制度,严格执行省局机关人均基本支出不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倍,地市级机关人均基本支出不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5倍的规定,经费预算分配不断向基层、向征管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基层人均最低保障经费由前几年的不到1.5万元提高到现在的不低于3.73万元;地区间人均经费水平差距由前几年的1.6万元缩小到0.38万元。(二)树立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观念。全省国税系统按照依法行政、强化管理的工作要求,不断转变观念,统一认识,全面树立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观念,财务管理工作逐步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一是工作思路进一步转变。各级国税部门不断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改变了“重花钱,轻管理”的思想,按照“观念要更新,管理要科学;形势要认清,目标要明确;当家要理财,用钱要规范;理财要依法,机制要健全”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切实转变管财、理财、用财的工作思路,财务管理工作走上依法规范的轨道。二是财经纪律观念进一步增强。各地积极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学习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大对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的财经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增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和避免了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加强。狠抓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制定和完善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银行帐户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制订下发了预算管理工作流程,形成了符合我省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坚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不断巩固了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基础,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是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积极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岗责体系、制度体系、监督体系建设,理顺了管理机构,规范了岗位职责,明确了岗位目标。全省9个市州地国税局单独设置了财务管理机构,95个县市局会计核算归口到办公室管理。(三)积极推进各项财务管理改革。按照党中央提出的“不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工作要求,各级国税部门在总局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不断增强改革意识,积极实施各项财务管理改革,促进了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一是部门预算改革稳步实施。按照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强化预算的约束机制,加强预算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逐级编制综合预算的要求,预算编制落实到基层预算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提高。结余资金、其他收入和政府采购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地区间经费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实现基本支出经费零基预算。二是积极推行基本支出预算定员定额管理改革。,总局将我省国税系统纳入国税部门第三批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改革试点,全省国税系统各级财务部门在人手少、改革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数据测算工作量大的情况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实际,努力克服困难,认真细致地对全省国税系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分项目进行翔实统计测算,提出了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定额水平数据,为总局和财政部核定我省国税系统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础,进一步提高了中央财政经费保障水平。三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顺利推行。按照总局工作部署,10月起,省局系统和机关中财拨款经费推行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12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推行到市州地局机关和系统,12月又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推行到县级预算单位,至此,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全面推行到所有预算单位。根据总局的工作要求,省局对系统经费严格按预算执行,严格审核集中支付用款额度申请,合理确定用款额度。加强与总局和银行部门的联系,及时将用款额度审核上报,保证了基层部门的工作需要。四是收支两条线改革不断深化。认真开展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管理,及时纠正发银行帐户管理的要求,认真开展银行帐户清理工作,明确各级预算单位可开帐户的数量和种类,规范银行帐户管理程序。五是财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成功实施预算编制、网络版财务核算、决算报表、国库集中支付额度上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等软件,大力开展财务软件操作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了财务管理工作效率。六是基本建设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级国税部门按照基建项目库管理的要求,不断强化基本建设管理,认真落实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规范项目的立项条件、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的设计、施工预算评审、招投标管理、开工审批等前期管理,建立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制度。以来,多次组织开展了全省基本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摸清了全省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实际建设过程中有困难的项目,积极向总局申请调整,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确保基本建设项目依法管理,科学实施。七是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全省国税系统国有资产进行了全面盘点清查,针对资产管理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报废等各环节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四)有效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管理权是国税机关“两权”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全省国税系统围绕加强预算分配权、资金使用权、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固定资产处置权以及大宗物品采购的监督制约,积极探索财务监督长效机制,有力地加强了财务管理廉政建设,确保了权力的正确行使。一是强调各级国税部门坚持预算资金分配、基建项目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制度。二是日常财务监督进一步强化。各地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工作要求,针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日常财务收支、项目经费使用、基本建设管理等重要工作环节,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认真开展日常财务监督检查。采取日常财务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相结合、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上级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等方式,有效促进了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二、当前我省国税系统财务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我省国税系统财务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意识还须进一步增强。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的领导干部对财务改革政策学习不深,知晓不多,习惯随意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有的大额资金使用不按决策程序实行集体研究,个人说了算;有的税收成本意识不强,超越自身经济能力搞建设;有的一把手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失去控制和监督;有的对财务管理改革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不理解,有抵触情绪;有的对财务管理改革缺乏前瞻性,不能适应改革的新要求;有的财务人员不敢坚持原则,违规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等等。这些都说明全省财务管理还需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二)国税系统财务预算体制机制不完善。进几年来,全系统各项财务预算管理改革虽已推行,但改革尚属起步阶段,加之旧体制机制的痼疾,困难和矛盾突出,财务管理预算改革亟待完善。在经费预算改革方面,原来的“基数法”下的资金分配方式还没有完全消除,真正意义上的经费预算收支定员定额管理没有到位。特别是受历史因素和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影响,我省国税系统经费总量小,受“基数法”资金分配方式的制约更大。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改革后,虽然经费总量有所增加,但由于改革没有覆盖基本支出的全部范围,我省国税系统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经费不足、住房改革、医疗改革等支出经费来源没有保障的问题,随着地方政府补助经费的减少而越显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明确提出国税系统经费保障应由中央财政承担,不再给国税部门提供经费补助。国税部门作为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经费预算没有全额由中央财政解决,尤其是我省特殊的住房改革政策,中央财政不核拨相应的经费作保障,对各级国税部门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对专项(项目)经费,大部分项目实质上是对基本经费不足而采取的补助措施。目前情况看,一是项目名目增多;二是规定使用范围窄,长期不修订调整;三是一些项目资金缺口大。这些问题,造成各级国税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么基本经费挤占项目经费,要么项目经费挤占基本经费,形成制度性缺陷违规,增加财务管理风险。在“收支两条线”改革方面,“两证”收入上缴后,中央财政只返回85%,而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更新,票证报废多,以及出台新的免缴“两证”费政策等,“两证”费收支已经出现入不敷出的问题。对资产处置收入上缴问题,没有明确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只收缴,不返还,还要支付处置费用的机制,显然不利于调动基层预算单位处置闲置资产、盘活资源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加强资产管理,特别是资产处置,上报一年多审批不下来。在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直接支付方式须上报原始资料审核,手续程序复杂,上报审批时间长。(三)财务管理基础仍须加强。主要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严肃性不强,存在随意性;财务纪律观念不强,财务支出管理不严,会计核算不规范;税收成本意识不强,预算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花钱办事不计成本,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四)基建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全省国税系统基建项目有些已安排基建预算资金,但项目立项以后,由于各种原因,项目开工进展缓慢,基建资金结存额度大。其中项目建设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是主观原因。申请基建项目积极,一但项目具体实施,谁都不愿管。主要问题在于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只有责任,没有鼓励措施。(五)资产管理尚须加强。行政和事业单位资产分货币资产和固定资产。长期以来,只重视货币资产管理,忽视固定资产管理,重资产购置,轻资产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之国地税分家,原有固定资产状况复杂,资产手续不清不全,有的资产产权不明,有的资产有帐无实物,有的有实物无帐。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不够好,资产配置不公平不均等,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机关与基层之间办公设施和条件悬殊过大,好的高楼大厦,差的屋顶漏雨,基层人均占用资产数量较低、配置较差。有的非办公资产所占比重大,资产闲置浪费现象较严重,资产使用效率低下。三、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国税事业和谐发展的思考和建议(一)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在全面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下,国税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将进一步强化,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管理高效、服务优良、公正廉洁的行政管理体系,为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改革创新是做好新时期财务管理工作的根本动力。党中央明确指出,要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依法理财,科学管理是财务管理工作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的重要标志,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内涵。其甚本要求就是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框架内运行,运用法律法规和制度程序手段规范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生之有道,取之有据,用之有效”。全省国税系统要全面树立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工作理念,不断加快依法理财、科学管理进程,促进财务管理工作健康发展。要加强各级国税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对财务管理方面的改革目标、财经纪律制度基本要求的教育培训,把财务管理方面的改革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自觉性。(二)加快财务预算改革,完善财务管理,努力提高国税系统中央财政经费保障能力。国税系统作为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需经费应由中央财政承担,这是不言而喻的。目前的体制机制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公平,造成经济不发达地区基层国税机关主要领导压力很大,建议加快研究解决国税系统经费全额由中央财政承担问题。加快推行定员定额管理改革步伐,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基础上,建议全额保障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经费,按规定标准保障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和医疗费用等。在全项目核定公用支出的基础上,建议归并减少专项经费项目,例如取消“两证”专项经费、“三代”税款手续费等,这些项目经费应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对保留的专项经费项目,应修订支出范围和标准。为适应不断发生的税制、税收征管等各项重大改革所需经费投入,保证改革的全面实施,建议在总局和省局设立专项预算资金,建立部署推行的改革举措由同级安排匹配相应的工作经费的机制。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对直接支付申请的核查,建议改事前实地核查全部资料为网上审查申请审批支付,事后实地审查全部资料,以提高支付效率。对资产处置,建议区别预算级次和资产额度,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特别是对突然发生的非正常处置,如政府规划拆迁、资产置换、突发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处置等,都需要及时解决,因此应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三)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夯实财务管理基础,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内部财务控制的制度机制是确保预算制度、财经制度纪律、财务收支依法规范运行的必要措施,是夯实财务管理基础的制度保障和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增强预算刚性和约束性。积极实施全额综合预算,坚持无预算不开支的预算原则,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检查,增强预算执行力。二是要加强财务开支的审核和日常检查。要进一步完善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花钱办事应当量力而行,坚决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优先保障必要的基本支出,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发挥最大效益。三是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以信息化为依托,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网络版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库、资产管理等软件管理系统,及时优化整合,财务数据互联共享,捉高会计信息质量。四是强化税收成本意识,积极探索建立税收成本指标考核体系,不仅要从总量上看征税成本,也要从结构上看分项税收成本;不仅要看货币资金的税收成本,也要看占用固定资产状况的税收成本。积极推行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建立健全监督激励机制,加强基建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基建项目的审批立项、预算分配、建设标准、工程管理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办事,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以固定单位造价控制建设标准,建议根据建筑市场价格情况允许合理调整。对工程建设项目,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既有益于确保工程质量,也有益于廉政建设。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艰苦细致的工作,工程具体负责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细致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必须付出艰苦的劳动。因此,既要加强管理教育和监督,也要对他们的贡献给予赞扬和奖励。(五)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要切实重视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深化国税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要合理配置资产,有效利用资产。新增资产配置应当向资源配置少的地区和单位倾斜,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盘活存量资产。对闲置、出租出借资产,该整合的整合,该处置的处置。新增资产与存量资产统筹规划,以求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对资产处置收入全部上缴问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正确的改革方向,但应当考虑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处置费用、现有资产配置水平和调动资产使用单位盘活存量资产的积极性。针对国税系统资产配置总体水平偏低,地区之间极不均衡,基层条件简陋的状况,建议对资产处置收入实行留成统筹办法,即: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一部分,处置单位留用一部分,根据处置单位资产配置情况,上级单位可统筹调剂给资产配置少的所属单位使用。上缴与留用比例以省(市)为单位,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资产占有量多的与占有量少的单位,上缴与留用比例要有差别,好的少留用,差的多留用。对房屋、土地处置收入留用部分的使用纳入基建预算管理。
2023-07-19 13:16:372

贵州建设招标网介绍?

贵州建设招标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贵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2013年4月24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为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为了规范化管理贵州本地区招投标的发展,贵州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市场规划的基本情况,制定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其中一般规定的内容如下: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贵州招标网基本概况: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sggzyjyzx.cn/index.html贵州建设招标网传真:0851—88309675贵州建设招标网电子邮箱:gzsggzyjyzx@126.com贵州建设招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7-19 13:16:441

贵州遵义招标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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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13:16:511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  长 陈敏尔2013年1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以及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合并和停办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省人民政府 2对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人民政府 3权限范围内改变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土地建设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 4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权限审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有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省人民政府 6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 7权限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 8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省人民政府 9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 10确需围垦河道的审批《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省人民政府 11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号)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和《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黔发改地区〔2012〕1216号)执行1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省发展改革委13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省发展改革委14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发展改革委15向农民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审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 16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 17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 18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 19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省教育厅  20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3号)《省
2023-07-19 13:16:581

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u2002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健全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质量,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u2002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按规定核报国家审批或者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我省匹配财政预算资金的,也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第三条u2002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第四条u2002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已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本条规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不包括财政投入用于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补助资金,以及已建成投运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运营管理类资金。第五条u2002对资金来源多渠道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牵头开展决策评估,也可根据“事权相适”的原则,指导有关地方或部门按规定开展决策评估工作,相关决策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第六条u2002决策评估应在项目立项之前开展,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作为评估论证重要参考和依据。存在以下情形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开展:(一)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三)已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2021年10月8日前已进行立项的项目,可不履行决策评估程序。第七条u2002根据工作需要,评估论证审查可与有关审查工作同步开展。决策评估通过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以项目决策评估代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出现与评估论证的建设方案调整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资金估算浮动超过10%及以上、财政出资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等重大变化的,应按权限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第八条u2002纳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原则上应为本级财政可以负担的项目。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确保本级配套资金来源可靠,并明确在上级补助资金未能及时足额获得的情况下,如何落实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通过决策评估,不得列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九条u2002对于点多面广、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分类别按批次统一开展评估论证工作。第二章 决策评估机制第十条u2002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并按规定进行决策。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召开评估论证会议,集中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联合出具综合评估报告。综合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相关时限要求和提级审查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u2002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市、县提级审查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决策评估管理日常工作。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以及评估论证申请报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于每月中下旬适时召开评估论证会议,集中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联合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按规定需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认为有必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十二条u2002对县级政府债务率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新上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并将结果按季度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 决策评估主要内容第十三条u2002评估论证要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经济技术的可行性、建设规模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对项目是否属于公益性领域、预期收益是否符合实际、新上项目是否造成“三保”缺口、资金平衡方案是否可行,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可不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评估。第十四条u2002项目提级审查要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来源以及筹资方案是否合理、自有资金是否属实、财政出资是否符合该地财政承受能力、融资是否会增加政府隐性债务、项目收益是否符合实际、融资是否自求平衡等。按规定应由省级审查资金来源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决策结果报市(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转报。本款规定的审议,是指市(州)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资金来源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五条u2002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单独出具行业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项目申报资料是否完备,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是否可行等。第十六条u2002资金来源包括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市、县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未达到规定额度或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但总投资未达到规定额度的,由同级政府按规定开展决策评估,无需报上级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申请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申报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当年决策评估通过项目申请债券年度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分配债券额度,并应明确在地方政府债券未能足额申报成功的情况下,如何落实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通过审查。第十七条u2002评估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评估论证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论证报告的附件报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第四章 u2002评估论证机构管理第十八条u2002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专项)乙级以上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为评估论证机构。评估论证机构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评估论证意见,促进决策评估更加科学、规范、高效。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信用中国(贵州)”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机构不得委托其承担决策评估任务。第十九条u2002评估论证机构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评估论证机构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第二十条u2002评估论证机构参与评估论证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价格由双方参照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评估论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第二十一条u2002编写评估论证报告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等。第五章 u2002评估论证机构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u2002在接受评估论证任务后,评估论证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论证小组,制定评估论证工作计划,适时反馈评估论证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论证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论证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第二十三条u2002涉密项目的评估论证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通过与评估论证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第二十四条u2002评估论证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论证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论证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五条u2002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评估论证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论证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委托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第六章 评估论证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u2002评估论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从业档案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评估论证报告中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u2002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受理对评估论证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评估论证任务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对评估论证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对评估论证报告的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与评估论证服务费用相挂钩。第二十八条u2002评估论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公开批评、纳入“黑名单”等:(一)评估论证报告有重大失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二)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应将相关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取消其执业登记。第二十九条u2002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评估论证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u2002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年度根据上年度委托评估论证任务情况,提出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前期工作费用预算并下达安排计划。第三十一条u2002本细则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u200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7-19 13:17:051

贵州新建高速公路介绍?

贵州“县县通高速”宏伟目标的实现不是句号,在我省“十三五”交通开局之际,2016年贵州交通建设再次掀起新篇章——9个高速公路项目、20个国省干道改扩建项目、两个航运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农村三四级公路计划新建15650公里。2015年12月31日,省委省政府宣告贵州“县县通高速”宏伟目标实现,“十二五”交通建设胜利收官,贵州“十三五”交通建设规划开始践行。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王秉清宣布2016年集中开工交通重点项目开工建设。目前,9个高速公路、20个国省干道改扩建以及董箐库区、乌江渡库区两个航运建设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已全面确定建设框架。建筑网对贵州新建高速公路的介绍如下:9条高速项目今年开建贵州新建高速公路——罗甸至望谟高速公路全长约75公里的罗甸至望谟高速公路,是我省“678”高速公路网中“第六横”余庆至安龙的组成部分,项目起点连接银龙国高,终点顺接已建成通车的望安高速,位于黔南州罗甸县和黔西南州望谟县境内。该项目的实施将打通断头路,预计2018年12月建成通车,将形成横向连接黔南、黔西南两州的高速公路运输大通道。贵州新建高速公路——铜仁至怀化高速公路铜仁至怀化高速公路(铜仁段)项目位于铜仁市境碧江区,起自碧江区照壁岩枢纽互通,经高新坪、暗塘、苗家溪、瓦屋,止于罗水田(湘黔界),两头分别接已建成通车的杭瑞高速公路与铜仁至怀化高速公路(怀化段),全长33.2公里,2018年建成通车后,将成为贵阳至长沙第二条快捷通道。建设标准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80公里/时,路基宽度24.5米;全线共设桥梁12994米/33座,均为大桥,设隧道5513米/12座,其中长隧道1660米/1座,短隧道3853米/11座,全线设互通立交3处。贵州新建高速公路——余安高速平塘至罗甸段全长约93公里,起于平塘县城东北部,接在建的余庆至安龙高速公路独山至平塘段终点,经平塘、甘寨、卡罗、牙舟,经云干,止于纳散,接余庆至安龙高公路罗甸至望谟段起点,设置枢纽互通连接银川至百色高速公路惠水至罗甸段。预计2019年12月建成通车。贵州新建高速公路——三穗至施秉高速公路路线全长62.5公里,与已建成通车的思南至剑河高速公路共线17.7公里。全线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全线共设置7处互通立交。是我省“678”高速公路网中“第4联”天柱至黄平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目前“第4联”其余路段已建成通车,这段建设项目的实施和2018年建成通车,可以打通断头路,使区域高速公路成网,充分发挥高速公路效益。贵州新建高速公路——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全长75.7公里,其中荔波境内21.3公里。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2018年建成通车后,可将荔波与黔东南州的黎、从、榕景区连成一体,共同打造贵州南部精品旅游线。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将同厦蓉高速公路相连接,改善荔波及贵州南部地区的交通运输条件,使荔波真正融入贵州省的交通网络中,形成荔波背靠西南,面向珠江三角经济圈和长珠潭城市经济群。贵州新建高速公路——紫云至望谟高速公路全长约71公里的紫望高速,是贵州高速公路“678”规划网的“第五纵”赤水至望谟高速公路紫云至望谟段,起于紫云县城以西的辽菁,接惠水至兴仁高速公路紫云西互通,经纳怀、纳林、纳干、芭赖等,与已经通车的望谟至安龙高速公路顺接。预计2019年12月建成通车。贵州新建高速公路——遵义至绥阳高速延伸线遵义至绥阳高速公路延伸线,北接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南接遵义至绥阳高速公路,是遵义市高速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遵义地区北部地区南下至遵义城区的快捷通道,将开辟出遵义市区出省第二高速公路通道。项目全长约46.5公里,为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80公里/时,路基宽度24.5米,全线设服务区1处,匝道收费站3处。预计2018年12月建成通车。贵州新建高速公路——遵义乐冷高速公路遵义乐理至冷水坪(南环)高速公路位于遵义县境内,是《遵义市骨架公路网规划》“五纵四横九联二环”中“一环”的重要组成部分,连接杭瑞高速和兰海高速贵遵复线的重要联络线,预计2018年12月建成通车。项目起于遵义县鸭溪镇乐理,经石板、三合、苟江、三岔四镇到达终点冷水坪,线路全长约50公里。建成通车后将实现遵义“一环”环线的全线贯通,将遵义县、红花岗区、新蒲新区、汇川区环绕围成一个“大遵义城”。贵州新建高速公路——正安至习水高速公路正习高速公路全长128公里,是德江至习水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起点始于正安县,经绥阳县、桐梓县后,终于习水县温水镇境内。项目于2016年1月开工建设,预计2019年建成通车。两个航运工程本月动工董箐库区航运建设工程覆盖黔西南州和安顺市,将建成四级航道,航道公里总数为62公里,总投资预计为7252万元。2016年1月开工建设,预计2017年12月建成投用。建成后将有利于带动库区周边综合开发,改善居民交通环境,调整沿线种植结构,打造旅游产品,发展旅游服务。乌江渡库区航运建设工程覆盖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打造的四级航道共计113公里,总投资预计为14597万元,2016年1月动工,2018年12月建成投用。项目包括航道工程、停靠点工程、航标工程、航道维护设施、安全监管及搜救设施、信息化工程等。将按规划建设28个小型停靠点,根据航道建设标准及船舶安全航行的实际需要,按照放到级别标配布设置助航标志。贵州高速冲向7000 交通扶贫主战场形成据悉,“十三五”期间,贵州是全国交通扶贫的主战场。截至去年12月31日,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已经达到5128公里。“十三五”期间,我省计划投入公路水路建设资金4025亿元,实现贵州交通“三突破、三提升”目标。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突破7000公里,“6横7纵8联”高速公路网基本建成,计划引进央企按照政府采购模式建设的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项目。2016年,集中开工建设的交通重点项目累计里程达16862公里,总投资达1028亿元。最美高速路最美服务区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建及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都要“形成一道风景线,培育一个服务业”的格局,在建设中,积极围绕“多彩贵州·最美高速”创建,打造出“一条大道、两路风景、三季有花、四季洁美”的景观效果。以上就是建筑网对贵州新建高速公路的介绍。更多关于公路的知识,请您关注中达咨询的建筑知识栏目。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7-19 13:17:231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两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起草第六条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厅(室)或者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相关机构负责起草。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七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应当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书面意见。
2023-07-19 13:1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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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府采购招标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贵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2013年4月24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为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为了规范化管理贵州本地区招投标的发展,贵州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市场规划的基本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办事指南,基本内容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等规定内容,其中政府采购当事人规定内容如下: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贵州招标网基本概况: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sggzyjyzx.cn/index.html贵州政府采购招标网传真:0851—88309675贵州政府采购招标网电子邮箱:gzsggzyjyzx@126.com贵州政府采购招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7-19 13: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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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13:18: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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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13:1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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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府招标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贵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2013年4月24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为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为了规范化管理贵州本地区招投标的发展,贵州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市场规划的基本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办事指南,基本内容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等规定内容,其中政府采购程序规定内容如下: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贵州招标网基本概况: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sggzyjyzx.cn/index.html贵州政府招标网传真:0851—88309675贵州政府招标网电子邮箱:gzsggzyjyzx@126.com贵州政府招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7-19 13:1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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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采购招标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贵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2013年4月24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为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内设机构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8个正处级机构:(一)综合部、(二)财务部、(三)信息化应用管理部、(四)市场管理部、(五)业务一部、(六)业务二部、(七)业务三部、(八)业务四部。其他整合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省矿权交易储备局(交易职能)、省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能,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后,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省产权交易中心事业编制由省编委办收回,省矿权交易储备局承担的土地储备职责及相关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划转。贵州招标网基本概况: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sggzyjyzx.cn/index.html贵州采购招标网传真:0851—88309675贵州采购招标网电子邮箱:gzsggzyjyzx@126.com贵州采购招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7-19 13:1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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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招标采购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贵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2013年4月24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为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贵州招标采购网工作职责:(一)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进场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交易进场登记、评审专家抽取、平台资源安排、秩序管理、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二)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交易进展、场地设施等信息咨询服务。(三)协助有关部门核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资质、资格以及进场交易项目等要件资料。(四)负责对入场交易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记录和反映,为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提供依据。(五)协助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市场参与各方及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六)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七)接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八)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工作。贵州招标网基本概况: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sggzyjyzx.cn/index.html贵州招标采购网传真:0851—88309675贵州招标采购网电子邮箱:gzsggzyjyzx@126.com贵州招标采购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7-19 13:18: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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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13:18:451

贵州招投标网介绍?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www.gzzbw.cn)是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贵州省信息中心承办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门户网站,它是贵州省招投标领域对外展示的窗口,也是政府指定的本省唯一发布建筑单位工程公开招标公告的专业网络媒体。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站于2003年2月试开通,现设有:领导讲话、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招标变更、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标书下载、招标程序、会员中心、理论探讨、建言献策、评标专家库等十几个栏目。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秉承“科学、迅速、专业、优质、及时”的服务理念,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务实为办站准则,竭诚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建筑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各类招标公告、开展招标采购、掌握省内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信息、了解和传达国家与地方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培训招标投标专业人才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贵州招投标网官网:http://www.gzzbw.cn/贵州招投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110-1号贵州招投标网联系方式:0851-52861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7-19 13:18:521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监督。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聘用人员,将其编入审计组参与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可以直接向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聘请。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聘用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用人员发生的审计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2023-07-19 13:18:591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信用生态建设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市场信用状况的记录。第四条 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推进信用建设领域改革创新,指导解决突出问题;  (三)完善和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强政务、司法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五)提升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水平;  (六)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省、市、县应当确定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信用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四)监督、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开展信用建设,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六)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  (七)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依法开展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推动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指导和监督;  (八)组织协调诚信宣传、信用教育、信用管理和服务人才培训;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和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交办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任务,主动接受其监督;  (二)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三)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四)认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  (五)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六)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七)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八条 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提请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公开、共享及其范围,公示、保存期限等,应当在补充目录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包括下列信息: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客观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在接受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六)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七)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按照约定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依法依约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技术、应用等安全管理保障措施,突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功能。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予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查询和政务共享三种方式,通过信用网站等渠道免费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共享可以通过依法依约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等方式进行。第三章 信用监管第十八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奖惩。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并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检查比例、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应当在下列事项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资格审查;  (六)表彰奖励;  (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五)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报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相关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和授信中,给予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限制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七条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建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明确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第二十八条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下列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的责任主体,应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绝、逃避兵役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  (五)违反《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明确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有关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二十九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第三十条 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明确期限的,至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实施;没有明确期限的,至信用主体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终止实施。失信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者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第三十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第三十三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四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六条 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出异议申请。第三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决定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后采取惩戒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用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九条 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与失信行为相适应的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收取费用。修复完成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会同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信用修复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和金融等信用修复,及时终止失信惩戒,保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第五章 信用服务业发展第四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一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法依规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第四十二条 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2023-07-19 13:19:481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和更正申请之日起多少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信用生态建设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市场信用状况的记录。第四条 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推进信用建设领域改革创新,指导解决突出问题;  (三)完善和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强政务、司法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五)提升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水平;  (六)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省、市、县应当确定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信用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四)监督、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开展信用建设,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六)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  (七)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依法开展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推动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指导和监督;  (八)组织协调诚信宣传、信用教育、信用管理和服务人才培训;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和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交办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任务,主动接受其监督;  (二)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三)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四)认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  (五)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六)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七)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八条 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提请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公开、共享及其范围,公示、保存期限等,应当在补充目录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包括下列信息: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客观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在接受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六)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七)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按照约定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依法依约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技术、应用等安全管理保障措施,突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功能。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予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查询和政务共享三种方式,通过信用网站等渠道免费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共享可以通过依法依约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等方式进行。第三章 信用监管第十八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奖惩。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并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检查比例、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应当在下列事项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资格审查;  (六)表彰奖励;  (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五)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报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相关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和授信中,给予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限制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七条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建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明确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第二十八条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下列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的责任主体,应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绝、逃避兵役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  (五)违反《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明确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有关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二十九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第三十条 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明确期限的,至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实施;没有明确期限的,至信用主体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终止实施。失信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者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第三十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第三十三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四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六条 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出异议申请。第三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决定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后采取惩戒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用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九条 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与失信行为相适应的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收取费用。修复完成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会同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信用修复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和金融等信用修复,及时终止失信惩戒,保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第五章 信用服务业发展第四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一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法依规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第四十二条 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2023-07-19 13:20:011

贵州建设厅招标网介绍?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www.gzzbw.cn)是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贵州省信息中心承办的招投标领域门户网站,它是贵州省招投标领域对外展示的窗口,也是政府指定的本省唯一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的专业网络媒体。贵州招标网网站(www.gzzbw.cn)于2003年2月试开通,现设有:领导讲话、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招标变更、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标书下载、招标程序、会员中心、理论探讨、建言献策、评标专家库等十几个栏目。贵州招标网网站(www.gzzbw.cn)秉承“科学、迅速、专业、优质、及时”的服务理念,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务实为办站准则,竭诚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各类招标公告、开展招标采购、掌握省内工程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信息、了解和传达国家与地方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培训招标投标专业人才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网站:http://www.gzzbw.cn/贵州省招标投标网联系方式:0851-5286138贵州省招标投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110-1号贵州省招标投标网传真:0851-52857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7-19 13:20:081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四条 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于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七条招标初步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招标初步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二)招标初步方案具有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标段的划分情况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招标初步方案文件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核准的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在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第八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至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项目,或者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有3家以上但少于5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技术复杂或者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三)与招标项目价值相比,公开招标成本相对过高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主决定。符合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邀请招标的报告或者方案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第十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资格。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相关的服务。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其相应资格和招标人的委托可以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代拟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书;(二)代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四)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答疑;(五)编制标底;(六)接收投标文件;(七)组织开标、评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八)代拟合同;(九)提出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对潜在投标人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明确的条件进行。资格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相应资质和能力;(三)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破产状态,是否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时期,是否因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履约;(四)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是否具有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是否均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五)最近3年内的履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不得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予明确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三)招标项目的性质、范围、规模、数量、标准和技术条款,以及相应的图纸、资料;(四)评标标准、方法和授标条件;(五)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以及正、副本的份数;(六)投标报价清单;(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八)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地点,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九)合同主要条款;(十)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及其他投标辅助材料要求;(十一)受理投诉和举报的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方法和授标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更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应当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设置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及其编制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其确定标底。第十八条 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不得参与其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投标人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或者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二)最近3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三)相应的业绩材料;(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三)完成招标项目的技术方案、实施办法、技术人员及设备配备和组织管理措施;(四)保证招标项目质量、安全和工期的措施;(五)投标报价清单;(六)招标文件要求明示或者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共同投标协议。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为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开标前开启标书,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为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二)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预先内定中标人;(四)向投标人索贿,或者接受投标人贿赂;(五)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编制投标文件、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额外补偿;(三)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作为两个以上投标人或者联合体的成员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五)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其他违法行为。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均不得将其资质证书转让、租借、出让给其他法人、组织或者个人。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投标人应当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一般为合同估算价的0.5%至2%。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检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件原件,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二十七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主持人和在场的有关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开标记录的内容为:(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定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过程在公布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应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名册。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省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3年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十一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30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招标人应当将延长期限的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拒绝延长期限并放弃投标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因延长期限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补偿,但不可抗力除外。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一)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件不齐的;(二)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和签字的;(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者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或者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四)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说明哪一个有效,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以上报价未说明哪一个有效的;(五)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不一致,不能提供其权利义务转移的合法有效证明的;(六)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的;(七)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八)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九)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十)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十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10日内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情况,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评标情况、经评审后的投标比较一览表及投标人排序,推荐的1至3名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其他相关资料等。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违法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条件相等、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由招标人现场确定中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审批、核准、许可、备案等方式干预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不合理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估算投资或者概算投资以内,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招标人应当提交。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的,或者自愿放弃中标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先后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人,并进行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应当退还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退还投标保函。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授标条件、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六)需要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实行资格预审的,书面报告中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的情况。第四十条 招标人不得为中标人指定中标项目的分包单位。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查;(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和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现场监督、综合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抽查、重大项目稽查、备案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省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设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或者未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三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一、三款规定,擅自终止招标或者进行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宣布招标无效,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招标代理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活动过程中有虚假或者欺诈行为,或者未按照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明确的条件进行资格预审,或者擅自改变评标标准、方法和授标条件,或者未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宣布中标无效,可以处以项目合同估算价5‰以上10‰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该分包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处以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处分:(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三)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四)擅自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许可、备案事项的;(五)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的;(六)非法干预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截标和开标的时间地点的确定,非法干预招标人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行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九)以其他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设计、施工企业具有相应资质使用自筹资金自建自用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7-19 13:20:151

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安全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农村工作委员会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文化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审计厅贵州省林业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贵州省知识产权局3.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4.贵州省体育局5.贵州省统计局6.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7.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贵州省版权局)8.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9.贵州省宗教事务局10.贵州省旅游局11.贵州省粮食局12.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安全监管局)14.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州省交通战备办公室)15.贵州省物价局 1. 贵州省农办(农业综合开发办、扶贫开发办)2.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 1.贵州省农科院2.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省移民局)3.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室4.贵州科学院5.贵州省社科院6.贵州省档案局(省档案馆)7.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8.贵州省煤田地质局9.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0.贵州省设备成套局(省政府采购中心)11.贵州省文史馆12.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1.贵州省能源局2.贵州省监狱管理局3.贵州省劳动教养管理局4.贵州省公务员局5.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6.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13:20:311

贵州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预警报警能力,适应战时应战、平时应急报警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战时发放防空、平时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组成人民防空警报所需的发放、传递、控制等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配合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工作。第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国防战备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检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八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需要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含已建),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标准修建相关基础设施,提供专用房和线路、管孔、电源。第十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依法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规定购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并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置台站手续。第三章 设施维护第十一条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组织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开展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技能培训。第十二条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所在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给予协助和配合。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者应当在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指导下,明确机构或者人员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发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  设置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取得该建筑物、构筑物权属者负责。第十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无线电管理、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传递方案,保证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及时优先传递。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所需的频率。  通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的控制线路、指挥通信网占用的管线、专线、中继线路等给予优先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掌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用电负荷特性、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并按照重要电力用户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通信线路和电源线路,不得妨碍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检查。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安装。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并向当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设施使用第十七条 战时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战时组成的人民防空指挥机构决定。平时应急和试鸣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信号,不得占用、混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
2023-07-19 13:20:451

贵州省财政厅各处的处长或副处长是谁

包波,综合计划处处长;邢书华,行政政法处处长;邹书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综合规划处处长;程岚,政府债务管理处处长;王蓓蕾,外经处副处长;刘元刚,税政法规处副处长;邹超,政府债务管理处副处长;张洁,人事教育处副处长;罗鹏,预算编审处副处长。扩展资料贵州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石化清率厅市县财政处万艳、余成智、安姗同志赴毕节试验区开展调研工作,主要是调研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毕节试验区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夯实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建设基础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压实省级财政对毕节试验区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帮助试验区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夯实新发展理念示范区建设基础,促进试验区健康运行和发展。参考资料来源:贵州省财务厅-关于包波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2023-07-19 13:20:542

贵阳电大在哪里(贵阳电大报名官网)?

1、项目名称: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LED屏采购2、项目编号:THZB2018-487CG3、项目序列号:S52000000000180780014、项目联系人:刘玉瑶、陈友权5、项目联系电话:0851-85828196、85842169 、85824556-6096、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7、采购货物或服务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采购主要内容: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礼堂大屏采购,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2)采购数量:1批(3)采购预算:850,000元(4)最高限价:796,196.67元(5)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6)交货时间或服务时间: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完毕(7)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8)其他事项(如样品提交、现场踏勘等)::自行踏勘;联系人:龚老师,电话:15285190407;踏勘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截止日期前一天(工作日的上午10:00至12:00,下午14:30至16:00)。8、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一般资格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8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完税及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信用中国网站特殊资格要求/9、获取招标文件信息:(1)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8-10-16 09:00:00至2018-10-23 17:00:00(2)购买招标文件地点:登录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交易中心电话:0851-88309675,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gzsggzyjyzx.cn/)(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登录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4)招标文件售价:300 元人民币(含电子文档)10、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2018-10-26 09:30:00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11、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18-10-26 09:30:0012、开标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具体开标室于当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获取)13、投标保证金情况(1)投标保证金额(元): 15,000(2)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2018-10-16 09:00:00至2018-10-25 16:00:00(3)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4)开户银行及帐号单位名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帐 号:010900140000018214、PPP项目:否15、采购人名称: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 项目联系人: 钮老师 联系电话: 0851-841297821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已落实17、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贵州泰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商业金融区内建勘大厦 16楼 项目联系人: 刘玉瑶、陈友权 联系电话: 0851-85842169、85828169、85824556-609贵州泰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7-19 13:21:231

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信息、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后勤服务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二)宣传管理处。拟订全省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全省广播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指导贵州人民广播电台、贵州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拟订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广播剧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管广播剧、电视剧制作和播出。(三)电影管理处。拟订全省电影事业、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监管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负责省内电影院线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负责各项电影专项资金及项目申报审核;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电影专题放映活动。(四)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拟订全省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制作机构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规划;承办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电视剧制作单位、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建立与撤销的审查报批工作;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监管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承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查报批并负责内容监管;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办相关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应诉、许可和其他法律性事务;指导、监督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工作。(五)科技处。拟订全省广播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全省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指导其分级建设与开发;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编制我省的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和指配我省发射功率50瓦(含)以下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与功率技术参数;开展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监管和技术质量监督保障工作;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和监测、计量检测工作;承办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六)规划财务处。编制全省广播电影电视整体发展规划,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有关经济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等重点项目;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局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七)保卫处。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的制度、规定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管理贵州人民广播电台、贵州电视台等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核心机密和要害部位提供安全保障。(八)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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