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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是什么

2023-07-20 2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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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dim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分为七章: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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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题目没有讲清 ,是十五条还是第五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黑桃云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S笔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北境漫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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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18:54: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哪一年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哪一年实行的 是1998年4月29日第全国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通过的199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 答题不易,麻烦点下右上角【满意】以兹鼓励,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哪一年颁布实行的 是1998年4月29日第全国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通过的199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 这个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后来又修订了一次,新的修订版是2009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哪一年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有几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共有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消防法的解释: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消防安全的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定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割槽、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知识竞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 B )。 A、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给予罚款或拘留 1:据统计,火灾中死亡的人有80%以上属于(B:烟气窒息而死) 2:在相对封闭的房间内发生火灾时(A:不能随便开启门窗) 3:在进行建筑内部装修时,建筑内的消防栓(A:不应被装饰物遮挡) 4:当发生火灾时,正确的安全疏散主要有3个方向,向下可以跑到地面,向上可以爬到屋顶,还可以(B向外逃到阳台) 5:由于行为人的果实引起的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B:失火罪 ) 6: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B:不得)设定员工集体宿舍 7:菸头中心温度可达(菸头表面温度为200—300℃,中心温度可达700—800℃),它超过棉,麻,毛织物,纸张,家俱等可燃物的燃点,若乱扔菸头接触这些可燃物,容易引起燃烧,甚至酿成火灾。 8:配电箱内所用的保险丝越粗越好,这种说法(B:错误 ) 9:扔掉菸头2个小时后再着火就不用负责任,这种说法(B:错误 ) 10:由于室外消防栓不能擅自取消,因此构筑时可以把室外消防栓圈起来保护好。这种说法(A:正确 ) 消防知识竞赛试题五 一、单选题40分(每题1分,共40分) 1。 我国的"119"消防宣传活动日是每年的( A )。 A 、11月9日 B 、1月19日 C、9月1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 C )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A、谁主管、谁负责 B、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 化学实验中,为防止( B ) 发生氧化自燃,常将其置于水中储存。A、硝化棉 B、黄磷 C、稻草 4。 ( B )可能发生阴燃。A、塑料 B、煤 C、橡胶 5。 火灾初起阶段是扑救火灾( B )的阶段。A。最不利 B。最有利 C。 较不利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 C )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A、义务消防队员 B、个人 C、成年公民 7。 我国目前通用的火警电话是( B )。A、911 B、119 c、110 8。 火灾中引起人员大量死亡伤亡的主要原因是( B )。A。被火直接烧死 B。烟气窒息致死 C。跳楼或惊吓致死 9。 检查燃气用具是否漏气时,通常采用( B )来寻找漏气点。A。划火柴 B。涂抹肥皂水 C。闻气味 10。 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燃烧因缺乏或断绝氧气而熄灭。这种方法称作( A )。A。 窒息灭火法 B。隔离灭火法 C。冷却灭火法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 B )A。纵火罪 B。失火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11。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专案竣工时,( A )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A、必须 B、可以 C、应当 1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 B )。 A、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给予罚款或拘留 13。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 C )。A、只收灭火器材药剂耗损费用 B、收取所有费用 C、不收取任何费用 14。 使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时要对准火焰( C )喷射。A、上部 B、中部 C、根部 15。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给予( C )处罚。A、劳动教养 B、撤掉其电话 C、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6。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 C )。A、迅速撤离 B、抢救贵重物品 C、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17。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必须向( C )申报。A、当地 *** B、公安治安机构 C、公安消防机构 18。 当开启房门闻到燃气气味时,首先应迅速( B ),以防止引起火灾。A、开启燃气灶具查询漏气部位 B、 开启门窗通风 C、拨打119向消防队报警 19。 泡沫灭火器不能用于扑救 ( C )火灾。A、塑料 B、汽油 C、金属钠 20。 学校教学楼应配备的灭火器型号是( A )A、ABC干粉灭火器 B、BC干粉灭火器 C、泡沫灭火器 21。 家庭装修未经( C )的同意,不能随意挪动燃气管线,以免引起燃气泄漏,发生火灾或爆炸。A、消防部门 B、物业部门 C、燃气部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 B )起施行A。1997年 B。1998年 C。2001年 23。 单位或家庭维修中使用溶剂和油漆时除了杜绝一切火种,还应该注意( C )。 A。溼度 B。温度 C。通风 24。 油锅起火时使用以下方法中( A )方法扑灭是不正确的?A、用水扑灭 B、锅盖盖住油锅口 C、灭火毯覆盖 25。 法人单位的( A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A、法定代表人 B、消防安全管理人 C、消防安全保卫干部 26。 燃放礼花时以下那种行为是正确的( B )。A。捂耳靠近点火 B。 在空旷处将礼花固定牢固再燃放 C。点火后近距离观察是否能正常燃放 27。 带电电器装置发生火灾时不能用( B )扑救。A。卤代烷 B。水 C。干粉 28。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 B )。A、双向开启 B、向外开启 C、向内开启 29。 当液化气罐内的气量不足时,应采用( B )方法获取燃气。A。 放在热水中加热 B。换气 C。不断摇晃气罐 30。 当单位或个人受到消防部门处罚而认为不应该或不恰当时,其应享有的权利是( A )A。 申请复议 B。 申辩 C。 陈述 31。 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B )米。 A、1。20米 B、1。10米 C 、1。00米 32。 设定消防控制中心的单位,应当安排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人员持证在控制中心( B )小时值班。A、12 B、24 C、8 33。 下列不具备消防监督检查资格的是( B )。 A、公安消防机构 B、治安联防队 C、公安派出所 34。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 A )的规定。 A、消防安全 B、物资安全 C、劳动安全 35。 公安消防人员在灭火过程中,应当( A )。 A、优先救人 B、优先抢救财物 C、优先灭火 36。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是哪位国家领导人对消防工作的题词?(C) A *** B *** C *** 38。 泡沫灭火器不能用于扑救 ( C )火灾。 A、塑料 B、汽油 C、金属钠 39。 下列物质哪一个是易燃液体(C) A一氧化碳 B甲烷 C甲醇 40、发生火灾时,正确的安全疏散主要有三个方向,向下可以跑到地面,向上可以爬到屋顶,还可以(B) A、躲到角落里B、向外逃到阳台 C、钻到阁楼、大橱等处避难 二、多选题40分(每题2分,共20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ABCD )的义务。A、维护消防安全B、保护消防设施C、预防火灾D、报告火警 2。 室内火灾的发展过程可分为( B C D)。A、阴燃阶段 B、初起阶段 C、发展阶段 D、下降阶段 3。 物质发生燃烧所需的必要条件:(A C D )。A、可燃物 B、溼度C、温度(点火源) D、助燃物 4。 灭火的基本原理是 (A B C D )。A、冷却 B、窒息 C、隔离 D、化学抑制 5。 热传播的途径有( A C D )。A、热传导 B、热感应 C、热对流 D、热辐射 6。 为预防火灾,学校宿舍内不应使用( ABC )等。A、电炉 B、电暖器 C、电热棒 D、低温照明灯具 7。 在进行建筑内部装修时,建筑内的消火栓( A B )。A、其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 B、其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C、 可以移动消火栓箱的位置 D、安装铁门并上锁 8。 学校危险化学品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 CD ) 。 A、可以 *** 管敷设 B、应穿一般塑料管保护 C、必须穿金属管 D、必须穿难燃塑料管保护 9。 造成电气火灾的原因有可能是(ABCD)。A、短路 B、过负荷 C、电热器具使用不当 D、漏电 10。 发生火灾时有关单位的责任是( ABC )。A、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B、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C、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D、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11。 某学校的一名职工拨打119谎称办公楼起火,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可以给予( ABC )行政处罚。A、警告 B、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C、十日以下拘留 D、十五日以下拘留 12。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履行( ABCD)的消防安全职责。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D、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13。 如果睡觉时被火灾烟气呛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 BC )。 A、迅速将门窗开启 B、在逃出门之前将着火房间的门窗关好 C、将毛巾淋溼后捂住口鼻,迅速弯腰低姿跑到安全区域 D、躲在床底下,等待消防队前来救援 14。 电褥子是用电热线和普通棉纺织布做成的,如使用不当很容易发生火灾,应注意( C D )等几种使用事项。A、可长期通电使用 B、可摺叠使用 C、 不可用水洗 D、不能在弹性和伸缩性较大的床上使用 15。 假设当你发现宿舍楼起火时,你已被火势围困,最恰当的处理方式是( A B )。A、站在视窗大声呼救,以吸引消防队员的注意 B、找个安全的角落(如卫生间)躲起来,用棉布等封堵门窗,并不断泼水降温,防止烟火窜入,等待救援 C、躲在床底、衣柜等处 D、披上淋溼的毛毯冲出去 16。 用手提式灭火器灭火的正确方法是( ABC )A、拔去保险插销 B、一手紧握灭火器喷嘴 C、一手提灭火器并下压压把 D、对准火焰猛烈部位喷射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ABC )行为,应当处警告或罚款。A、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B、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C、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D、为报复单位或个人,故意纵火的 18。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三会",即:( )。A、会报火警 B、会扑救初起火灾 C、会自救逃生 D、会开展防火检查 19。 室内消火栓箱内一般应配置有( ABCD )A、消防水枪 B消防水带 C消防水喉 D、消防栓 20。 汽车上发生火灾时如何逃生,正确的做法有(ABD) A、立即让司机停车 B、开启车门有秩序地下车 C、推挤著下车,自己逃命重要 D、紧急情况下,可在车停稳后从车窗下 三、判断题20分(每题1分,共20分) 1。 报警人拨打火灾报警电话后,应该到门口或街上等候消防车到来。( √ ) 2。 要做到及时控制和消灭初起火灾,主要是依靠公安消防队。( × ) 3。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交通工具。( √ ) 4。 电器开关时的打火、过热发红的铁器和电焊产生的火花都可能是引火源。(√ ) 5。 电加热装置使用时必须有人员在场,离开时要切断电源 。( √ ) 6。 配电箱内所用的保险丝应该越粗越好。( × ) 7。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 8。 当单位的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时,单位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 ) 9。 着火后应自己先扑救,无法灭火时再打"119"。( × ) 10。 扔掉菸头两小时后再着火可以不用负责任。( × ) 11。 设定禁火标志的部位不能使用明火,但不限制吸菸。( × )。 12。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 13。 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可以共用一个安全出口。( × ) 14。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 ) 15。 灯具的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 ) 16。 市政消火栓是公用设施,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它。( × ) 17。 在楼梯间等竖直方向上,烟火的运动速度要比人跑得快。( √ ) 18。 火灾烟气因为温度比较高,通常都在室内空间的上部分。( √ ) 19。 发生火灾时,如果自己无法扑救,应该首先保证自身安全,立即撤离到安全地带等待消防队前来灭火。( √ ) 20。 灭火器上标注的灭火级别字母(A、B、C)表示灭火级别单位以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几章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7章74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连结::china../policy/txt/2008-10/29/content_16680891.htm
2023-07-20 18:54:4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哪一年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起施行。
2023-07-20 18:55: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哪年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消防法,对原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改革和完善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职能;加强和完善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23-07-20 18:55:28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各国消防法》是哪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7-20 18:55:361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方针是什么

依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消防法规定的工作方针一般是:1、消防工作必须要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主要的方针;2、消防队伍必须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3、实行消防安全的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023-07-20 18:55:452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法律主观: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修订变化】 本条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修改补充。 【本条主旨】 【本条释义】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与之对应,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十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不再规定消防产品要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在本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强制性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等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本条中,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从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情况和执法需要出发,增加规定了对实践中较普遍,危害性又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建立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增加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互相配合的规定。 (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款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本款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2)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主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3)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行为的具体处罚依据,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关于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从近年的执法实践来看,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出于侥幸、不负责任、麻痹大意,甚至贪图便宜,购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一旦发生火灾,这些消防产品不能发挥功效,后果不堪设想。为维护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本款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三)关于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部门执法合作机制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不只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需要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才能有效地打击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保证被使用的消防产品合格、有效。根据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法律客观: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相关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对于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如何解决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三资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节省开支,不顾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企业的生产车间、料品仓库和员工宿舍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一旦发生火灾,往往火势猛烈、蔓延迅速,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近几年来,有关部门虽然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因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而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仍有发生,为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本款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这一规定绝对禁止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对于已经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设在一起的,如何解决,在本条第二款中有规定,今后不得再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第二款是关于已经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如何解决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这里规定的“限期加以解决”,是指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分开设置在不同的建筑物内。在制定《消防法》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有些建筑物是庞大且功能多样的,不同的车间、不同的仓库之间情况也不一样,有些限期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分开设置有较大实际困难,而且在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后,不会对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继续使用。应当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可以继续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使用的条件是很严格的,只限于是在本法制定前已经设置了的,而且在一定时间内解决确实有困难的,经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方可继续使用。有的虽然有困难,难以解决,但是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或者是采取了消防安全措施仍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也必须限期加以解决。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的予以审查,对于继续使用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
2023-07-20 18:55: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几章几条

共有七章,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共有七章,七十四条
2023-07-20 18:56:002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法律主观:消防安全问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因为消防安全没有引起重视,而导致产生巨大不良后果的案例是有很多的,那么对于消防安全来说,我们要引起重视之外,还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防范。一、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3、部门规章。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4、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设九个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二、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案件经办人必须是取得岗位资格的消防监督员,严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其他人员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三、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1、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180日;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3、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客观:《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023-07-20 18:56:211

新消防法于2019年几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修改内容(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023-07-20 18:56: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7章74条。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2023-07-20 18:57: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由谁审议的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2023-07-20 18:57:211

消防法的实施日期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7-20 18:57:281

中国建筑关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98年4月29日 http://co.163.com/neteaseivp/info/detail.jsp?pk=35568897&way=5
2023-07-20 18:57: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2023-07-20 18:57:5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最高法律吗

是的 可以说是消防工作类的“宪法”
2023-07-20 18:58:075

消防法是哪年开始颁布实施的

一、消防法是哪年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消防法,对原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改革和完善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职能;加强和完善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方针是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方针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就是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结合起来,在消防工作中,要把火灾预防放在首位。 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无数事实证明,只要人们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大多数火灾是可以预防的。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火灾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023-07-20 18:58:56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几日起施行

2018年5月1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201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_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2023-07-20 18:59:34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共有多少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共有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023-07-20 18:59: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方针是什么?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2、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3、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023-07-20 19:00:01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几日起施行

2018年5月1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201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_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2023-07-20 19:00:081

我国现行的消防法于( ) 开始施行

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规范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公安机关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2023-07-20 19:00:151

消防法六十四条解释

法律主观: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修订变化】 本条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修改补充。 【本条主旨】 【本条释义】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与之对应,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十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不再规定消防产品要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在本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强制性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等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本条中,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从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情况和执法需要出发,增加规定了对实践中较普遍,危害性又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建立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增加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互相配合的规定。 (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款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本款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2)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主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3)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行为的具体处罚依据,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关于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从近年的执法实践来看,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出于侥幸、不负责任、麻痹大意,甚至贪图便宜,购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一旦发生火灾,这些消防产品不能发挥功效,后果不堪设想。为维护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本款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三)关于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部门执法合作机制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不只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需要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才能有效地打击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保证被使用的消防产品合格、有效。根据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2023-07-20 19:00:3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会受什么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会受什么处罚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21条第一款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21条第2款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这个是警告或者拘役,严重的话3个月内的拘留,造成伤害损失的,根据情况判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反第28条的处理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追究其哪些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 *** 依法决定。本级人民 *** 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当场处罚适用的条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有多少条 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有七章、七十四条。 详见::gov./flfg/2008-10/29/content_1134208.htm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9条的赔偿法 赔偿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023-07-20 19:0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有七章七十四条,包含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本法制定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7-20 19:00:581

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内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根据执法单位的自由裁量权确定
2023-07-20 19:01:085

第一部全国性的消防基本法律是

第一部全国性的消防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为了预防如下:1、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3、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023-07-20 19:0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国消防工作贯彻什么方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方针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023-07-20 19:01:301

消防法第63条的规定

法律主观: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修订变化】 本条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修改补充。 【本条主旨】 【本条释义】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与之对应,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十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不再规定消防产品要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在本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强制性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等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本条中,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从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情况和执法需要出发,增加规定了对实践中较普遍,危害性又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建立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增加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互相配合的规定。 (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款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本款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2)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主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3)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行为的具体处罚依据,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关于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从近年的执法实践来看,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出于侥幸、不负责任、麻痹大意,甚至贪图便宜,购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一旦发生火灾,这些消防产品不能发挥功效,后果不堪设想。为维护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本款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三)关于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部门执法合作机制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不只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需要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才能有效地打击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保证被使用的消防产品合格、有效。根据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2023-07-20 19:01:4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的日期是什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7-20 19:01:5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的日期是

法律分析:2009年5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法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7-20 19:02: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什么义务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023-07-20 19:02:281

消防法的实施日期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7-20 19:02:421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内容

法律主观: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修订变化】 本条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修改补充。 【本条主旨】 【本条释义】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与之对应,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十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不再规定消防产品要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在本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强制性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等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本条中,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从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情况和执法需要出发,增加规定了对实践中较普遍,危害性又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建立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增加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互相配合的规定。 (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款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本款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2)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主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3)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行为的具体处罚依据,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关于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从近年的执法实践来看,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出于侥幸、不负责任、麻痹大意,甚至贪图便宜,购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一旦发生火灾,这些消防产品不能发挥功效,后果不堪设想。为维护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本款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三)关于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部门执法合作机制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不只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需要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才能有效地打击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保证被使用的消防产品合格、有效。根据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2023-07-20 19:03: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哪一年开始实施

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2023-07-20 19:03:256

我国最高消防行政法规是什么

我国最高消防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023-07-20 19:04:191

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刚回家过好几个
2023-07-20 19:04:27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起施行。 A.2008年10月28日B.2008年11月9日C.2009年5月1日正确答案:C
2023-07-20 19:04: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什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内容具体如下:1、阻碍消防队员,抢救人员的抢救工作,罚款50-100元;2、知道火灾情况却未向消防队报告,罚款50-100元,;3、制造火灾,罚款150-200元。若导致人员伤亡,五天的刑事拘留并按照受伤人员或受伤人员家属的要求,给予费用;4、冒然救火,却妨碍抢救工作,给予警告,并罚款50元以下。有意伤害抢救人员,已造成人员伤亡,若是有意的纵火杀人,有司法机关审查,并给予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3-07-20 19:04: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023-07-20 19:04:501

消防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1]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通过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最新修订2019年4月23日快速导航法律全文修订情况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3] [4]法律全文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2]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2023-07-20 19:04: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什么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3-07-20 19:05:041

我国现行的消防法于什么开始实施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2023-07-20 19:05:251

iris怎么读?

可以叫iris,伊丽丝。源自希腊语,“彩虹”之意。伊丽丝(Iris),宙斯的使者、彩虹女神。古代的人认为,彩虹是连接天和地的,故伊里斯就被认为是神和人的中介者,她负责将人的祈求、幸福、悲哀、怨怒、祝福传递给神。她从东飞到西替众神向生灵传递消息,因此在花的语言中鸢尾花意为“消息”。她在天空匆匆飞过时会留下一道色彩,形成彩虹。她还指引女人的灵魂到达她们的安息之地,因此鸢尾花就成了女人墓地上常见的花束,以纪念伊里斯。法国国王路易七世有一夜梦见鸢尾花,此花给他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于是在十字军圣战中他将鸢尾花当作自己的徽章。迷人的鸢尾花由此而得路易之花的美名,后来又被称为百合花(法国王室纹章花形)。鸢尾花的三片叶子分别代表英勇、智慧和忠诚。与阿尔刻(Arce)霓虹女神同为人头鸟哈耳皮埃的妹妹。
2023-07-20 18:56:471

concerned是什么意思

concerned[英][ku0259nu02c8su025c:nd][美][ku0259nu02c8su025c:rnd]adj.有关(方面),被牵连的; 担心的,烦恼的; 关心政治的,关心社会的; vt.涉及; 关心; 参与,卷入; 使担忧; vi.有关,利害关系; 顾虑; 装置; 例句:1.Pc road warriors more concerned with making a visual statement will find the vaio prooffers that and more. 更关心视觉表现的PC商务骑士们会发现,Vaio Pro在这个方面不仅满足而且超过了他们的需求。2.My increasingly concerned husband suggested counselling. 我越来越担心的丈夫建议我做心理辅导。
2023-07-20 18:56: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