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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访条例

2023-07-23 19: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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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及时、就地依法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支持信访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第五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显著作用的,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对在信访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信访人第八条 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并可按本条例规定程序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第九条 信访事项采用书信形式提出的,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第十条 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向依法有处理决定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必要时,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走访应当在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第十一条 多人共同向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举报、控告事项的,应当说明基本事实和被举报人、被控告人的姓名、单位或者地址。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他人。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秩序,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应当建立信访办公室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国家机关之间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负责人信访工作责任制和本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日制度、约访人民群众制度等信访工作制度。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或者约访,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对国家机关负责人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应当进行检查,并列入其政绩考核内容。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本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来访接待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必需的业务经费。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在处理信访事项中遇到干扰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扰,保障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工作。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和举报、控告的内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被举报、被控告的单位。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开、泄露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信访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

  发现有违反本条前三款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或者其他信访人。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 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发生紧急异常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维护秩序,及时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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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部门的职责是:1、接受来信,接待来访,为信访人提供服务;2、接受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向下级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3、协助国家机关负责人检查指导本机关、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4、组织培训信访工作人员;5、调查、研究和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6、对应当通过仲裁、复议、诉讼或者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仲裁机构、复议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调解组织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访局是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国家局,是处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信来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的部门,2013年7月1日起,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网上投诉全面放开。其他职责还有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等。信访是指什么?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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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我们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一、《信访工作条例》与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不同之处:强化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了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二、《条例》的解读  (一)诉讼与信访分离  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即是说,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涉法涉诉信件,会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转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二)对信访人反映诉求的行为予以了明确规范  1、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要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多人走访的,必须推出代表且代表人数不得超5人。即: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信访人不得有如下6种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相关处罚措施: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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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3 12:21:371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2023-07-23 12:21:461

江苏省信访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本省各级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或者申诉、检举、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通过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或者申诉、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信访权利。  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受理、规范办理信访事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四)源头预防与矛盾化解并重;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对处置机制,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防范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信访问题。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本地区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完善信访工作保障机制,保障信访工作所需要的人员、场所、经费,建立信访干部培训、激励等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专项资金。第二章 信访人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干预信访人依法信访,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在信访工作中知悉的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三)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  (四)要求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五)对与其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六)委托代理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  (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依法提出听证的申请;  (八)依法提出复查和复核的申请;  (九)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3-07-23 12:22:101

湖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依法受理和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应当重视、指导本机关的信访工作,及时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实事求是处理信访问题;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政策宣传、法制教育相结合。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经费列入经费预算,通过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要求。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办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本机关领导人员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  (二)承办本级、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及时回复、报告办理结果;  (三)向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法律政策咨询;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023-07-23 12:22:191

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条例明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条例列出了信访工作的5项原则,其中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条例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信访工作条例解读对信访人有啥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于信访人,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多人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5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条例还明确,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内容参考:三亚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2023-07-23 12:22:292

《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条例明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条例列出了信访工作的5项原则,其中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条例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信访工作条例解读对信访人有啥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于信访人,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多人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5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条例还明确,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内容参考:三亚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2023-07-23 12:22:541

信访工作条例什么时候发布

《信访工作条例》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我们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一、《信访工作条例》与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不同之处:强化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了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二、《条例》的解读  (一)诉讼与信访分离  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即是说,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涉法涉诉信件,会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转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二)对信访人反映诉求的行为予以了明确规范  1、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要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多人走访的,必须推出代表且代表人数不得超5人。即: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信访人不得有如下6种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相关处罚措施: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7-23 12:23:221

2021年信访条例是什么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2023-07-23 12:23:371

信访条例(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第二章 信访渠道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023-07-23 12:23:461

河北省信访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表态意愿、提出建议,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  所称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所称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是指对具体的信访事项负有直接管辖权或者直接处理责任的机关或者单位。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阅批重要来信,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及所属各部门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第六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事;  (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相结合;  (五)及时办理,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控告;  (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要求;  (五)向有关国家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信访事项;  (六)对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答复和处理不服时,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重新答复和处理的要求。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  (三)遵守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第九条 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先向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提出;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不予办理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应当写清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事实。  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第十条 走访反映群体意愿、要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4人。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明确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信访工作人员。  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二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保障信访渠道畅通,指导、协调信访工作的综合部门,其职责: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下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调查处理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五)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六)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七)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  (八)指导、检查下级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处理的信访事项;  (九)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组织培训信访工作人员;  (十)对信访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配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会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来信来访;为信访人的控告、检举保守秘密。
2023-07-23 12:23:531

信访条例有没有限制信访次数

没有限制。具体请看信访条例:http://m.baidu.com/from=1099a/bd_page_type=1/ssid=0/uid=0/baiduid=83F01D040C25D93D097A12A13AECA101/w=0_10_%E4%BF%A1%E8%AE%BF%E6%9D%A1%E4%BE%8B%E6%9C%89%E6%B2%A1%E6%9C%89%E9%99%90%E5%88%B6%E4%BF%A1%E8%AE%BF%E6%AC%A1%E6%95%B0/t=zbios/l=3/tc?ref=www_zbios&pu=sz%401320_480%2Ccuid%40393A6E5D5B6CCFCFCB2C79C595FBFC100AE08399AORFFNIIETL%2Ccua%40640_1136_iphone_6.6.0.0_0%2Ccut%40iPhone5%252C1_7.0.3%2Cosname%40baiduboxapp%2Cctv%401%2Ccfrom%401099a%2Ccsrc%40app_box_txt%2Cta%40zbios_1_7.0_6_0.0&lid=13096769191424048745&order=3&vit=osres&tj=www_normal_3_0_10_title&m=8&srd=1&cltj=cloud_title&dict=30&title=%E4%BF%A1%E8%AE%BF%E6%9D%A1%E4%BE%8B&sec=6312&di=11ae8dd5b7c9a9bb&bdenc=1&tch=124.180.89.404.0.0&nsrc=IlPT2AEptyoA_yixCFOxXnANedT62v3IEQGG_85GQW0m95asbLrgHhEsRDfbLXPTUS4-xXX0sqcEwGbzKzlq
2023-07-23 12:24:013

安徽省信访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本省各级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有序、便民,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纠纷。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网上信访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四)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合接访、首问负责、网上受理信访、信访事项听证评议、督查督办、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落实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六)建立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以及结果并要求答复;  (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五)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六)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七)依法申请听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信访人依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有序信访,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  (二)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五)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违法组织、参加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拉挂横幅、静坐等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2023-07-23 12:24:081

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信访工作条例》重点内容解读入如下:1、《条例》明确的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向上述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应当符合《条例》规定要求。2、《条例》对信访工作的定位《条例》明确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即: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3、《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二、是规定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确立了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明确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访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同时明确了信访工作保障措施。三、是规定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明确各类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体现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处理信访事项不同的程序要求。四、是规定信访工作监督体系。4、《条例》实施对公安工作的影响《条例》健全完善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强化了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职能作用。《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中央、地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机构设置、运行程序、职责分工等内容。公安信访工作要充分利用好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积极研究推进解决政策性、涉及面广、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5、《条例》对信访工作体制的规定《条例》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在党委统一领导方面,明确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定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2023-07-23 12:24:171

信访工作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

条例共6章50条,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9000多字的条例详尽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各环节事项,一些重点信息值得关注。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  条例明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根据《信访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023-07-23 12:24:341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工作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  )的原则。

【答案】:B,D,E本题考查信访工作的原则。《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023-07-23 12:24:48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推进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加强信息沟通协调,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第六条 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利用多种群众工作载体,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加强源头预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并采取专题接访、重点约访、视频接访、带案下访等方式,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本组织、本单位的信访事项。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建立矛盾调解机制,设立信访信息员,保障矛盾隐患及时发现、就地化解。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建议、意见;对有突出贡献的建议人,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十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信访事项;  (二)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三)要求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五)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六)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  (七)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八)申请复查、复核;  (九)申请听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信访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并参与信访活动。信访代理人代理信访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设立网上信访代理点,依据信访人的委托提供信访代理服务。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必需的工作经费,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保障机制。
2023-07-23 12:25:261

信访工作条例前面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吗

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信访条例更具有权威性,是要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2023-07-23 12:25:331

湖南省信访条例(200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信访工作的必要经费。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场所和其他工作条件。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经研究论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益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积极采纳。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单位考评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八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二)查询本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四)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遵守信访秩序,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2023-07-23 12:25:571

黑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合法权益,密切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工作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信访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讯、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国家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 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信访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第六条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信访工作秩序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第七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定期接待来访,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第二章 信访人第八条 信访人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控告; (四)要求国家机关答复或者复查信访事项; (五)其他依法可以提出的信访事项。第九条 到国家机关走访的信访人应当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登记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说清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意见和要求,有条件的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条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胁迫他人参与集体上访;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妨碍交通; (三)拒不听从信访工作人员劝导,滞留闹事,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四)损坏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殴打信访接待人员;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多人反映共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不超过五人的代表提出。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第十二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国家机关管理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配备与信访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工作人员;信访量较大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指导、管理、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或者所属单位的信访工作,通报信访工作开展情况; (二)受理来信、来访、来电; (三)解答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咨询; (四)转办、交办、查办和督查信访事项; (五)及时、准确向上级国家机关提供信访信息,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六)建议有关机关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七)教育、培训信访工作人员; (八)办理上级国家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第十四条 信访接待场所的地址、网址、电话等应当对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在处理信访事项时有权查阅卷宗和其他相关文件,听取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汇报以及进行必要的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信访工作机构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有权召开相关部门、信访人、当事人座谈会、听证会等,协调解决问题。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理信访事项,对来访人的合理要求,应当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对来访人耐心解释。不得对信访事项推诿、拖延。第十七条 办理信访案件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的举报和控告保密。第十九条 匿名信访事项视情况分别处理。有事实、证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证据的应当登记存档备查。
2023-07-23 12:26:191

新条例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什么践行什么

信访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如下所示。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3、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4、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5、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2023-07-23 12:26:291

信访工作条例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信访工作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3、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4、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5、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信访工作的意义:1、信访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特殊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做群众工作的重要窗口和阵地,是促进科学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和有力保障。认真倾听群众诉求,了解民意,化解矛盾,排解纠纷,理顺情绪,解决问题;2、通过这个纽带、桥梁、窗口和阵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现阶段工作中一些重大部署和改革发展所取得的进步与成绩,宣传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目标、措施。通过这些措施来凝聚人心,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023-07-23 12:26:571

信访条例是什么

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短信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请求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特色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中国政府的突出特点,是在大部分民众头上,从中央到乡镇共有五级党政政府(在农村地区有时还包括一级不是政府的政府,那就是村委会、村党支部),城市比农村少一级乡镇政府(直辖市再少一级──地市级),但又多一级“单位”。上下级党政政府之间等级地位十分森严,各级政府都是下管一级,形成一个层层向下约束、层层向上负责的“金字塔”式的嵌套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023-07-23 12:27:061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有所涉及的机关单位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2023-07-23 12:27:171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什么轨道

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2023-07-23 12:27:431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款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2023-07-23 12:27:584

信访条例是什么

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短信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请求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特色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中国政府的突出特点,是在大部分民众头上,从中央到乡镇共有五级党政政府(在农村地区有时还包括一级不是政府的政府,那就是村委会、村党支部),城市比农村少一级乡镇政府(直辖市再少一级──地市级),但又多一级“单位”。上下级党政政府之间等级地位十分森严,各级政府都是下管一级,形成一个层层向下约束、层层向上负责的“金字塔”式的嵌套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023-07-23 12:29:091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2023-07-23 12:29:181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利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信访工作条例》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2023-07-23 12:29: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2023-07-23 12:29:561

信访工作条例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2022年5月1日
2023-07-23 12:30:112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由谁受理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2023-07-23 12:30:381

信访工作应当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什么管理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就是信访工作应当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
2023-07-23 12:31:031

2021年信访条例是什么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2023-07-23 12:31:131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几人

5人。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已公布,主要内容如下: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条例明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条例列出了信访工作的5项原则,其中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条例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对信访人有啥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于信访人,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多人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5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023-07-23 12:31:191

江苏省信访条例(200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第四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条 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第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受理范围和渠道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2023-07-23 12:31:401

信访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2023-07-23 12:31:501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是指对具体的信访事项负有直接管辖权或直接处理责任的机关。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人民群众的困难和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信访问题应当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第六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协调处理或者负责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信访问题。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坚持接待日制度,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第二章 信访人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八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控告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检举、揭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五)依照规定程序对反映的信访事项了解处理情况,要求解决和答复。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社会秩序、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私财物;  (四)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第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应当先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接待来访的专门机构和场所反映。第十一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第十二条 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违法行为:  (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  (二)破坏公私财物,扰乱办公秩序,占据办公场所,妨碍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或者威胁、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处理完毕后滞留不走;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  (四)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单位。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证信访工作机构必要的办公设施、业务经费、交通、通讯工具等工作条件。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具体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有关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检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督促落实处理结果,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发现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复查纠正;  (四)调查处理重大信访案件,调阅有关材料;  (五)对需要联合调查、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组织联合调查、协调处理,并可以提出处理意见;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七)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检查、指导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  (九)对信访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十)其他信访工作职责。
2023-07-23 12:3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