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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的四套班子是什么

2023-07-28 13: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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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运营

有人常说,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四套”人马,搭配“四套班子”。所谓的“四套班子”,即“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人们也常常议论这“四套班子”的主要职责和权力:“党委”负责党务,包括“党管干部”;作出决策,包括研究和制定方针政策。“人大”讨论和通过重大事项;按“党管干部”意图,选举政府等机关主要领导人;或质询政府。“政府”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具体落实和执行党委决定。“政协”参与议政,提出建议。所以,权力由大到小的排序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们眼中的“四套班子”及主要职责和权力说明了什么? 1、“党委”在“四套班子”之首,党委是领导一切的,权力处于支配地位。因为,不少“党委”书记,不务正业,也直接带队参与“招商引资”等行政事务。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只有“务虚”的权力。行使“举手”之劳。许多地方的“党委”书记直接兼任地方“人大”主任,就是很充分的理由。 3、“政府”类似于大“管家”,但是管事“管不了人”,结果事也管不好。诸如此类的“豆腐渣”工程、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社会群体事件等等,其背后都有“人祸”的因素。 4、“政协”只是“扛二蛋”的。是一批养尊处优的、上流社会的、“官后闲散”、委任人员的集合。这些委任人员,在高兴的时候,唱唱“小曲”;每当郁闷的时候,也发发“老骚”。 5、“四套班子”最重要,“法院和检察院”什么都不是。按照政治学中权力分割和制约的原理,虽然,“二院”都具有法定的权力,包括监督权。但是,不要搞错了,“二院”的“总经理”是“政法委”。“政法委”是执政党的政法部门,也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二院之长”,至多也只是“政法委员之一”。 6、“法治国家”,归根到底,也是“人治”国家。法律是由“人”来制定的,“人”根据需要,什么可以立法,什么还暂不可以立;立了的法律草案要经“人”或“人大”讨论、表决;通过了的,还要由“人”来发布何时实施的命令。法律实施的适用,也是由“人”来进行的。对谁适用、适用幅度,也是由“人”把握的。所以说,法治是由“人”依法治理的。因此,这个“人”或这些“人”非常地重要,其一举一动事关重大。 7、“四套”人马,搭配“四套班子”,无论如何搭配,“谁”来搭是重要,但是,这“四套班子”如何运转更重要,尤其是运转中出了问题,如何解决,应当是最重要的。这也就涉及到“制衡”问题,因此,权力的分配很简单,但关键是如何制约权力,特别如何约束“决定权的权力”。

(摘自新浪风云博主 wtz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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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20:51:357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省长候选人,不得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  根据省长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第五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人民检察院在铁路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罢免职务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应当在新的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第十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同一职务。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二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提交任免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及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2023-07-26 20:51:491

全国人大,政协,党的代表大会,中央全会的关系,分别几年举办一次?会期多长?

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一般称为“第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也是换届会议。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每届全国人大应当召开五次会议。根据惯例,全国人大每次会议在每年的3月份召开,会期一般为半月左右。本届全国人大是第十一届,于2008年3月份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今年3月将召开第四次会议。 全国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简称。全国政协每届任期也是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一般称为“全国政协第X届第X次会议”。第一届也是换届会议。全国政协会议基本上是与全国人大会议同期召开的,会期也差不多。本届全国政协是第十一届,于2008年3月份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今年3月将召开第四次会议。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简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我们通常简称为“XX大”。根据惯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一般于下半年召开。如党的十七大是2007年10月召开的。可以预计,党的十八大将于2012年10月前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会期一般是在1周左右。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就是我们平时简称的“中央”、“党中央”或“中共中央”。党的第几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就是第几届中央委员会。现任中央委员会是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所以称为“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常是在下半年,有时会在上半年。会期3至5天。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全会”或“中央全会”。一般来说,每一届中央委员会总共召开五至六次全体会议,分别简称为“一中全会”、“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等。 刚刚召开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称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
2023-07-26 20:51:574

求给我一党员预备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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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20:52:064

小学教师资格证学科知识答辩:《国家机构》

【导读】教师考试的答辩大多会围绕设计思路、教学实施和教师结构化等题目发问。小学教师资格证学科知识答辩在教师资格证面试中非常重要,面试中会有两个方面的考察,分别是试讲和答辩,答辩在试讲之后进行,对于试讲的结果会产生一些影响,所以想要面试取得比较好的分数,答辩也是很重要的,我们需要提前把考官可能问到的问题进行汇总,组织好作答思路,保证遇到此类问题能够很好的作答,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小学教师资格证学科知识答辩:《国家机构》,一起来看看吧。一、说明国家机构的含义以及组成。【学科知识】【参考答案】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宪法是确定国家机构的最高法律依据。某区派出所、某市民政局、国家监察委员会等国家机关组成了国家机构的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机关,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行使职权,地方国家机关在所在区域内行使职权。国家正常运转需要国家机构来实现,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国家机构的保障。二、谈谈我国主要几个国家机关?【学科知识】【参考答案】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2.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它代表国家在经济、社会等领域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提供公共服务。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两个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司法是解决社会争议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同国家机关名称不同,职权也不同。它们就像我们身体的器官,在承载着自己独特功能的同时,彼此之间又有着严密的组织性和协调性。宪法是规定国家机关职权的根本法律依据。三、说一说我国国家机关的产生?【学科知识】【参考答案】由间接与直接选举结合产生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领导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则由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还比如“一府一委两院”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也体现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你是怎样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设计】【参考答案】根据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我设置了如下的教学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树立当家作主的责任意识,培养热爱祖国的情感。【能力与方法目标】通过讨论分析实践,能够养成及时关注国家大事的好习惯。【知识目标】知道我国国家机构的含义以及不同国家机关所具备的不同职权,了解国家机构的产生及组成。本节课我将结合具体案例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并予以补充。如对于知识目标我将引用一些案例来帮助学生了解什么是国家机构,国家机构都具有哪些职权,国家机构又是怎么产生,并让学生进行讨论、分析、总结,从而得出知识点,而且同时也能够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学习探究的能力。五、说说本节课你是如何使用案例教学法的,并说明理由。【教学实施】【参考答案】本节课我主要运用了案例教学法。材料:星期六,黄海洋和爸爸妈妈一起出去办事,过了非常充实的一天。判断一下,他们提到的而这些的单位那些属于国家机构。图一:到银行取钱图二:去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图三:去医院看望生病的李阿姨图四:到民政局咨询老年优待证办理事宜图五:路过国家监察委员会思考:(1)根据材料中提到了的国家机构,说明国家机构是什么?(2)国家机构是如何组成的?教师总结: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材料中所出现某区派出所、某市民政局、国家监察委员会等国家机关,而这些正是组成了国家机构的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行使职权,地方国家机关在所在区域内行使职权。国家正常运转需要国家机构来实现,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国家机构的保障。理由: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丰富自己的知识。关于小学教师资格证学科知识答辩:《国家机构》,就说到这里了,以上的这几个问题希望大家好好准备,把教师资格证面试要点提前了解,提前做好必要准备,保证考试成功!
2023-07-26 20:52:501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是什么?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会议召么时间是1954.9.
2023-07-26 20:53:082

工会主席如何改选

  一、基层党组织与工会组织协商,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并征得市教育工会的同意;  二、向市教育工会递交学校工会换届改选的请示;  三、填报《关于工会委员会换届改选取的请示》及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按10%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由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出工会主席;  五、选举结果报市教育工会审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2023-07-26 20:53:261

现在召开的两会指哪两会

居委会和村委会
2023-07-26 20:53:3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5日9时在京开幕,3月17日上午闭幕。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听取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等。
2023-07-26 20:54:001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以下: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具体如下:1、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国家的权力真正归人民所有。怎么才能实现这一点,这就要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2、政府权力合法性源泉合法的政府,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由于我国的种种历史原因,政府还不能由选民直接产生,各级政府必须经由人民代表大会这种间接的方式组织。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机关,再来选举产生政府,就使政府具有合法性,并使政府具有人民政权的性质。3、政府权力合法性源泉合法的政府,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由于我国的种种历史原因,政府还不能由选民直接产生,各级政府必须经由人民代表大会这种间接的方式组织。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机关,再来选举产生政府,就使政府具有合法性,并使政府具有人民政权的性质。4、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公民是政权的基础,民意是政权的支柱,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机关最广泛联系群众的一条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渠道。我国的人大是由各政党、各阶级和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个领域及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具有最广泛的人民代表性,而且他们中有许多人直接来自群众,来自基层,本身就是普通群众或与普通群众生活在一起。5、保证国家稳定的重要机制国家的稳定需要民主和法制这两根支柱。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的民主制度能正常运转起来,决策的民主化就能实现,各种失误就会减少,政治、经济就会稳定发展。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23-07-26 20:54:131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http://baike.baidu.com/view/1198553.html?wtp=tt
2023-07-26 20:54:213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何时何地召开有什么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在上海法租界贝勒路树德里3号(后称望志路106号,现改兴业路76号)召开。出席大会的各地代表共12人,他们是:上海小组的李达、李汉俊,武汉小组的董必武、陈潭秋,长沙小组的毛泽东、何叔衡,济南小组的王尽美、邓恩铭,北京小组的张国焘、刘仁静,广州小组的陈公博,旅日小组的周佛海。参加会议的还有武汉小组的包惠僧(他是在广州与陈独秀商谈工作期间,受陈个人委派参加会议的)。他们代表着全国50多名党员。当时,对党的创立作出了重要贡献的李大钊、陈独秀因各在北京和广州,工作脱不开身,而没有出席大会。共产国际派马林(荷兰人)和赤色职工国际代表尼克尔斯基(俄国人)出席了会议。   俄国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中国的先进分子李大钊、陈独秀、毛泽东等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并把它与中国正在发展的工人运动结合起来。他们在工人中宣传马克思主义,讲解革命道理,组织工人进行斗争。在这个基础上,各地先后成立了一些党的早期组织,这些地方分别是上海、北京、武汉、长沙、广州、济南。此外,旅居日本和法国的中国共产主义者也成立了这样的组织。这些组织当时叫法不一,有的叫共产党,有的则称共产党小组或支部,由于它们性质相同,因此,后来统称它们为各地共产主义小组。各地共产主义小组建立后,积极开展工作,推动了马列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这样,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的条件已经成熟。   1921年6月,上海共产主义小组通知各地共产主义小组,派代表到上海召开中国共产党第—次全国代表大会。7月下旬,除旅法小组因路途遥远未能派代表外,其他各地代表陆续抵达上海。由于当时革命活动处于秘密状态,所以,参加会议的外地代表,统一安排居住在以北京大学暑假旅行团的名义临时租借的私立博文女校内。   大会的中心议题是正式建立中国共产党。   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共开了7次会议。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和尼克尔斯基出席了第一天的会议(马林后来又出席了第六次会议)。他们代表共产国际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马林还介绍了共产国际的情况。接着拟定了会议日程。在24日的会议上,各地代表汇报了工作,并交流了经验。25日至26日,大会休会,由党纲起草委员会起草党的纲领和今后工作计划。27日至29日,大会继续进行,连续3天详细讨论了党的纲领和工作计划。各地代表在党的性质、纲领和组织原则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了基本一致的意见。30日晚,举行第六次会议时,突然有一陌生男子闯进了会场,当询问他时,他答称走错了地方。其实这个人是法租界巡捕房的一个暗探。他的行动引起了与会人员的警觉。会议立即中断,代表们迅速分头离开。十几分钟后,法国巡捕赶来,包围并搜查了会场,但一无所获。当晚,代表们商量改换会议地点,在李达夫人(她是浙江嘉兴人)的提议下,决定到嘉兴南湖去开完最后一次会议。7月31日,代表们来到南湖,在一艘游船上举行了第七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纲》、《关于当前实际工作的决议》,选举了党的领导机构。至此,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   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主要内容有:确定党的名称是中国共产党;党的性质是无产阶级政党;党的奋斗目标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权,消灭资本家私有制,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党的基本任务是从事工人运动的各项活动,加强对工会和工人运动的研究与领导;党的组织方面的规定为,在全党建立统一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地方组织必须接受中央的监督和指导等。   “一大”通过的《关于当前实际工作的决议》,确定党成立后的中心任务是组织工会和教育工人,领导工人运动,对党领导工人运动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方法都提出了规定或要求。   “一大”选举的党的领导机构为中央局。陈独秀虽然没出席大会,但由于他当时在宣传社会主义方面的影响和威望,以及他作为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所作的贡献,大会选举他担任中央局书记。中央局的另两位领导人是李达和张国焘,他们分管组织和宣传工作。   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从此,在中国出现了一个完全崭新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其行动指南的,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的无产阶级因此有了战斗的司令部,中国的劳苦大众从此有了翻身解放的希望,中国的革命从此焕然一新。   由于党的“一大”召开于7月,而在战争年代档案资料难寻,具体开幕日期无法查证,因此,1941年在党成立2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发文正式规定,7月1日为党的诞生纪念日(党的生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意义1954年9月 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到会代表1210人,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法律;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人。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主持了开幕式,并致开幕词。他指出:“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刘少奇同志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对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作了若干说明,对宪法草案的意义作了精辟的论述。大会经过认真讨论,一致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宣布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共同纲领》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过渡状态的结束。   周恩来作了《政府工作报告》,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年来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外交等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指出了各项工作中还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提出了今后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任务。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大会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名,任命周恩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9月28日,大会胜利闭幕。   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至今,己经先后召开了9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7日用无记名方式投票一致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右图为刘少奇同志和代表们在一起。
2023-07-26 20:54:281

十几大和几届几中全会的区别是什么?

1、意思上的区别: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为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三中全会是指中国共产党某届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召开的第三次全体会议。2、含义上的区别:三中全会揭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点,使我国进入了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主要任务的历史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修改党的章程等。3、任务上的区别:三中全会事实上,近30多年来,每次全会关注的内容有规律可循。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告诉北青报记者,一般每届一中全会产生党内的领导,二中全会推选国家机构领导人和全国政协领导人的建议名单,三中全会研究经济改革,四中全会聚焦党建。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两会历史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了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共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46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京,国旗为五星红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采用公元作为中国纪年;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并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12月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已经结束。但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此后,从195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开始同步举行,后者的委员还会列席前者的会议,从此,“两会”概念应运而生,而全国政协比全国人大提前1至2天开幕。“文革”中,全国政协停止,全国人大则在1975年恢复一届(四届),因此,自1978年起,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再次完全同步。全国两会在3月召开的惯例,则始于1985年。此前,会议时间从年初,到年中,到年末,历年均有不同。以五届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为例,一次会议是在2月,二次会议在6月,三次会议在8月,四次和五次会议则安排在11月。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确定了全国人代会在每年一季度举行。而召开的日期固定在3月5日,并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自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形成的惯例。1999年起,全国政协会议均在3月3日开幕。
2023-07-26 20:55:011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义

法律分析: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到会代表1210人,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法律;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主持了开幕式,并致开幕词。他指出:“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023-07-26 20:55:141

现在的韩国主席是谁?

韩国主席几年一换
2023-07-26 20:55:223

中央领导的职称排序是怎么排的?

现有国家机构体系   1、 国家机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单一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2、公务员(官员)级别   一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全国政协主席   二级:中共中央政治局成员 书记处成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全国政协副主席 最高法院院长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国务院各部部长 部党组书记 省委书记 省长 省人大主任 省政协主席 最高法院部级副院长 最高检察院部级副检察长 中纪委副书记   四级:副部级 副省级 最高法院副部级副院长 最高检察院副部级副检察长 省高院院长 省检察院检察长   五级:司长 厅长 地级市长 巡视员   六级:副厅级 副市级 助理巡视员   七级:处长 市局长 县长 调研员   八级:副处级 副县级 助理调研员   九级:科长 市处长 县局长 乡镇长 主任科员   十级:副科长 股长 乡镇助理 副主任科员   十一级: 科员 县以下公务员   十二级: 办事员 及其他人员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5、党领导机构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简称“中共中央政治局”或“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的成员称“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政治局常委会”,成员简称“政治局常委”) 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军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性质不同。) 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事实上是同一机构两块牌子,不是合署办公。对武装力量发布的命令一般仅使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名义、或以中央军委的作为统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联合发布命令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名义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为中共中央的检察监督机关,具有党风、党纪和反腐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作为党的机关,纪委在地方各级,通常与政府的反腐机关监察部门合署办公。     6、 国防体制   中国的最高国防领导机关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它既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军事机关,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的最高指挥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它实行主席负责制,所以实际上中央军委主席为军队统帅。由于中国特有的政治,政权稳定时期军委主席一般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主席)兼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门,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议设立的,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设立的一个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国务院设立国防部,一切需要由政府负责的军事工作,则经国务院作出相应决定,通过国防部或以国防部的名义组织实施。国防部在接受国务院领导的同时也接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需要国防部办理的事宜,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分别办理。      7、军区设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领导机关是根据国家的行政区域、地理位置和战略战役方向、作战任务等设置的一级军队组织,是战略区域内合成部队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直属中央军委领导。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诸军兵种部队合同作战的统一指挥,领导管理辖区内的民兵、兵役、动员工作和战场建设。军区机关设有司令部、政治部、联勤部装备部等机构。现有7个军区:沈阳军区、北京军区、兰州军区、济南军区、南京军区、广州军区、成都军区。   除台湾以外,设立了省级军区。 军分区是在省军区范围内划分的军事区域所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以领导机关驻地命名。军分区属省军区建制,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州、盟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省军区和中共地区(省辖市、州、盟政府)的双重领导。  卫戍区——担负首都警卫和守备勤务的军队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于1949年6月成立平津卫戍司令部。1959年1月改为北京卫戍区。北京卫戍区属北京军区建制,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北京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北京军区和北京市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领导机关。下辖卫戍部队,领导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北京地区的军事警卫、守备任务,开展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维护军容风纪,协助地方维护治安等。  警备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重要城市或战略要地设立的军队组织。警备区属军区建制。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领导机关。城市警备区,同时是中共市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军区和中共市委、市政府的双重领导,辖警备部队,领导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城市的警卫、守备和民兵、兵役、动员工作。要地警备区,辖守备部队,主要负责战略要地的警卫、守备。   要塞区——在海防要地设立的军队组织。一般辖有守备部队、分队。防区筑有永备工事,配备较强火力,储备充足物资,形成独立的防御体系。要塞区隶属于军区,设有领导机关,担负本区域的设防和坚守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8年起各海防要地设立要塞区。   守备区——在某些军事要地设立的军队组织。隶属于军区或要塞区,辖守备队,担负所在军事要地的坚守和设防任务。    中央军委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对各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实施作战指挥。驻各军区的陆军集团军和兵种部队归所在军区建制领导和指挥。部署在各军区的海军、空军部队,建制归海、空军,受军区和军委海、空军的双层领导。军区内三军联合作战行动由军区统一指挥。第二炮兵在军委集中领导下,实施垂直指挥。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隶属军队系统,归所在军区建制领导,同时又是所在省、地、县(市)党委的军事工作部门和政府的兵役机关。  11、中央警备团:即中南海警卫团。原归属公安部,1959年归北京卫戍区节制,1961年归总参节制。      8、 情报体制   中国的情报系统也分为国安和军情两个系统,分别是国家安全部和隶属于总参谋部的2部和3部。两个系统各有分工,工作侧重点不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会展开合作,情报资源共享。  国家安全部中国政府唯一对外公开承认的情报机关,也是中国情报及治安系统中,政府参与层面最广的一个单位。它成立于1983年7月,由原中央调查部、公安部两个主要单位,以及统战部、国防科工委等部份单位合并而成,是一个针对他国之国家资源做全面性谍报工作的情报组织。国家安全部的任务角色,主要是执行中国政府对于世界情势的掌握为重点,除了广泛收集各国的军备动态之外,对于各国对于中国政府所采取的态度,以及该国对中国的经贸前景等,均列入情报收集的范围。此外,国家安全部还负责国内的反间谍工作,监视各国在华可疑分子,打击外国在华情报网,抓捕间谍及我方叛徒。其性质和苏联克格勃相同。   总参情报系统分为2部、和3部,早在红军时期就已组建,并为中国的解放战争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国后战功卓著的李克农大将正式组建总参2部和3部,并出任第一届3部部长。总参军情系统工作方针非常明确,主要负责侦察各国有关军事情报,外军的装备、部署、编制、作战意图、方向等军情都在侦查范围之列。此外,还负责军队内部保卫及反间谍工作。从分工上看,2部负责管理内外勤特派人员及驻外各国武官,3部主要负责技术侦察,包括监听、密码破译、无线电侦察等。各部下辖若干局分别负责台湾、美国、欧洲等方向工作。99年克林顿总统访华时,就是由总参3部三局负责全程技术保障与侦察。  三、. 现有区域机构体系转自  理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行政区划基本上分为省、县、乡三级管理。但在中国大陆的行政区域管理实际中,现行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沿用了国民政府管理方式。除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外,每个省、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的管理无一例外仍旧按地市级行政区(含副省级城市)、县级行政区(含副地司级行政区域)和乡镇(含副县级行政区域)三级管理。中国大陆特色政治在行政区划管理上还体现为地市级行政区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以前为专区,政权为专员公署)、自治州和盟(内蒙古),其机构设置上除了各有侧重以外其他大同小异。从1980年代以来,绝大多数地级行政区都改名为地级市。   最高行政首长对应的行政级别,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省、自治区与直辖市)的省长为省级(部长级,或称省军级),兼任政治局委员者享受副总理级待遇,可以在头衔前挂“党和国家领导人”称呼。副省级城市的市长为副省级(副部级),一般地市级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长官为行政级别为地市级(地厅级,或称地师级),县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为县级(或称县团级),但是直辖市下属的区、县享受地级市待遇(重庆部分县除外)。基层政权乡镇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为科级,直辖市的乡镇享受处级待遇,其他依次对应。   因此,实际上中国的行政区域和官员的行政级别,有正省(部)级、副省部级、地市级、副地市级、县级、副县级、科级和副科级共计8个层次。
2023-07-26 20:55:351

国家机构体系的全国人大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从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来看,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权力及于全国。从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它的法律地位来说,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和它相并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三)全国人大的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修改举足轻重,这个权力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根据客观现实生活的需要,已经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同时,宪法颁布以后最关紧要的问题就在于宪法的实施。因此,为了保证宪法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必须对宪法的实施加以切实的监督。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由于这些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大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至于上述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但常委会要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实际上掌握着国家的全部立法权。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5.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必要时,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便对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由于国家生活复杂多变,而且在不断发展中,因而很难完全预料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宪法不可能完全列举全国人大的职权。但国家生活中的特别重大问题又必须由全国人大处理,现行宪法规定的本项职权就为全国人大处理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宪法根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制定的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执行。(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利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常务委员会的本职工作,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而且自十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同时,宪法还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有利于反映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它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这样才能使全国人大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但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较之以往有所扩大,使常委会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和其他普通法律一样,为了正确理解,准确执行,必要时需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说明。但宪法是根本法,对它的解释权只能由特定的极有权威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是对1954年宪法的发展。1954年宪法规定监督宪法的实施只是全国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十多天会议,不便于经常工作。因此,宪法把这项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法律,并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完全了解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图,能作出准确的解释。但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指的是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解释。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并根据宪法的规定,分别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因此,它们都必须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但是,监督这些机关是一项经常性的日常工作,因此,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有四种: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二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围绕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汇报;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四是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2023-07-26 20:55:541

负责新一届的全国人大会议的准备工作的主要是什么?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确定会议议程草案和开会日期 2.提出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3.确定列席人员的范围和人选 二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组成代表团 三审查代表的代表资格
2023-07-26 20:56:072

国务院任命和中央任命有区别吗?

国务院任命是根据党中央组织部提名人选后,再进行任命
2023-07-26 20:56:153

我国第一任主席是谁?

毛泽东。。。
2023-07-26 20:56:233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什么选举呢

法律分析: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23-07-26 20:56:361

伊朗不是政教合一国家吗,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同为一人,那么领袖和总统是怎么回事,哪个是最高的?

个人认为是国家元首,中东的事情建议你去天涯,这个说不清。以前的话宗教要强大些
2023-07-26 20:56:432

中共一大和第一届全国人大有什么区别?

  中共一大和第一届全国人大,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慨念,中共一大是中国 共 产 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届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两个会议,一个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一个是人民(国家的主人)的全国代表大会。  中共一大,于1921年召开,出席会议的各地代表共12人,他们代表着全国50多名党员,大会的中心议题是正式建立中国 共 产 党,初步确立党的纲领的党的组织形式。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15日开幕,出席会议的一共有一千二百多名代表,会议主要就是通过了宪法,确立了国家政权的组织结构。
2023-07-26 20:56:528

为什么19届二中全会和19届三中全会时间离得这么近。(2018年1月,2018年2月。)?

说明有大事要议。国家可能要出台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了。
2023-07-26 20:57:073

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什么区别?

1921年的是党代会,即“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1954年是人代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会人员不一样(党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讨论的事情不一样(党内大事、国家大事)。
2023-07-26 20:57:423

简述:国家机构体系

国家机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2023-07-26 20:57:5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怎样的性质的国家机关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2023-07-26 20:58:121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谁选举和罢免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23-07-26 20:58:191

一九七九年中央政治局党的主席是谁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政治局,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政治局。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政治局是于1992年10月19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的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机构,任期五年,从1992年10月至1997年9月。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共选举中央政治局委员20人(后增选1人),候补委员2人。同时,在上述政治局委员中选出7名委员组成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其中1名常务委员担任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2023-07-26 20:58:2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哪些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023-07-26 20:58: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