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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和四川省政府的详细地址?

2023-08-04 2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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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商业街16号 四川省政府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0号普利大厦b座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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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第二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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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数据条例由谁负责

四川省数据条例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监管。四川省数据条例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保护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主要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进行规范。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类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对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条例还强调了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数据存储和使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以保证数据的安全与有效。四川省数据条例的负责单位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具体由四川省政府信息产业厅牵头进行实施和推进工作。该厅将对四川省内各类型企事业单位进行数据安全审查,并协助相关机构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制度,同时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四川省数据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何区别?四川省数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但前者仅适用于四川省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后者则覆盖全国范围,并且具有更全面、更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处罚措施。四川省数据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数据管理和使用,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信息化建设。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在数据管理方面仍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管。【法律依据】:《四川省数据条例》第十二条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法取得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销售、泄露个人信息。
2023-08-04 19:30:411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川藏铁路引入成都枢纽天至双流段什么时候进场开

题主是否想询问“四川省人民政府网川藏铁路引入成都枢纽天至双流段什么时候进场开工”?2020年7月15日。根据查询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消息得知,川藏铁路引入成都枢纽天至双流段于2020年7月15日开工。川藏铁路是中国境内一条连接四川省与西藏自治区的快速铁路,呈东西走向,东起四川省成都市、西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是中国国内第二条进藏铁路,也是中国西南地区的干线铁路之一。
2023-08-04 19:30:481

四川省委办公厅内设机构

法律分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省政府口岸办公室4个行政机构及机关党委。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省政府口岸办公室4个行政机构及机关党委:(一)办公室。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省政府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协调服务省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协同组织省政府外事活动;负责省政府办公厅日常会务、接待和事务的协调办理工作;联系省政府领导秘书管理工作。(二)综合秘书处。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电收发、登记、分办工作;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公文的核稿、运转、印制等工作;负责密码电报的分办、传阅、管理;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的机要、保密、档案、印鉴管理等工作。(三)秘书一处。办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知识产权等方面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工会方面工作。(四)秘书二处。办理农业、扶贫移民、信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法、民族宗教事务、国防动员及残疾人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统一战线方面工作。(五)秘书三处。办理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妇女儿童、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宣传、群团方面工作。承担省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六)秘书四处。办理监察、机构编制、审计、财税、国土资源、外事、商务、招商引资、经济协作和台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民营经济、服务业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省人大、省政协方面工作。(七)电子政务处。负责省政府机关电子政务的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负责省政府有关会议、活动的多媒体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和政府网站建设。(八)保卫处。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安全保卫工作。(九)行政财务处。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十)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2023-08-04 19:30:551

四川省人民政府电话是多少??

值班 电 话:86 6044 37
2023-08-04 19:31:0411

四川省人民政府附近有什么好玩的

锦里古街和宽窄巷子。1、锦里古街: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是一条保存完好的古街巷,保留了川西传统建筑风格,提供了体验古代成都文化和历史的机会。2、宽窄巷子:也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是一条集成了传统建筑、文化街区和特色小吃的背街小巷,可以品味成都传统文化和美食。
2023-08-04 19:31:471

四川省政府是否搬迁天府新区

没有搬迁。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地址是: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0号,邮政编码:610016。政治:2014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0056.6亿元,居副省级市第四位(仅次于广州、深圳、武汉),比上年增长8.9%。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370.8亿元,增长3.6%;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4561.1亿元,增长9.8%;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5124.7亿元,增长8.6%。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70019元,增长8.0%。一、二、三产业比例关系为3.7:45.3:51.0。全年地方公共财政收入1025.2亿元,比上年增长14.1%;其中税收收入774.9亿元,增长16.4%。全年公共财政支出1340.0亿元,增长15.3%。扩展资料四川地处中国西部,是西南、西北和中部地区的重要结合部,是承接华南华中、连接西南西北、沟通中亚南亚东南亚的重要交汇点和交通走廊。面积48.6万平方公里,居中国第5位,辖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是我们国家的资源大省、人口大省、经济大省。省长:尹力个人简历工作讲话主要活动省会:成都市省政府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0号邮政编码:610016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c.gov.cn移动客户端四川发布:微博(新浪|腾讯)微信参考资料:四川概况-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2023-08-04 19:31:561

四川省会城市是哪啊

四川省省会是成都市。成都市地处四川盆地西部,青藏高原东缘,东北与德阳市、东南与资阳市毗邻,南面与眉山市相连,西南与雅安市、西北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接壤。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02°54′~104°53′、北纬30°05~31°26′之间。2016年,全市土地面积为14335平方千米,市区面积为4241.81平方千米,其中建成区面积837.27平方千米。扩展资料:成都历史沿革:194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成都,撤销四川省,成都成为川西行署区的驻地。195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撤销各行署、恢复四川省建制后,在成都成立四川省人民政府。1989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都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享有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成为全国14个计划单列市之一。1994年5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通过,将计划单列市确定为副省级市,成都加强了省级机构统筹规划和协调的地位和作用,成为全国15个副省级市之一。2016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发改委、住建部印发《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明确成都要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四川百度百科——成都
2023-08-04 19:32:061

四川公开征集省政府2023年立法项目建议,这会带来哪些影响?

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2023-08-04 19:32:224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www.chengdu.gov.cn。成都市人民政府简介:成都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成都市人民政府职能:(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8-04 19:32:521

四川省在哪里找政府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开设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四川省政府、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四川,简称川或蜀,是中国23个省之一,省会成都。位于中国西南地区内陆,地处长江上游,素有“天府之国”的美誉。
2023-08-04 19:33:071

成都市政府地址

为你找到的信息如下:成都市人民政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距孵化园地铁站(B口)步行720米)。电话号码:028-12345。营业时间:办公时间 09:00-17:00。上述信息可能存在变化,请核对信息当前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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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的位子在哪个地方?

四川人民政府位于哪个地方这可能是多余的问题四川人民政府当然是在四川的吧
2023-08-04 19:33:345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尹力2018年1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相关部门下放或委托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33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项目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委托项目由各片区管委会与省直相关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省级管理事项时,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省编办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省编办会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可以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整。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的首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依据原实施机关放权方式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以下三项除外: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是国家明文规定由省政府审批、核准以及需要省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放2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外〔2014〕86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部分授权省管权限企业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省政府核准的项目除外)《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下放至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核准下放至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包括:1.热电站项目核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核准(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3.输气管网项目核准(非跨市〔州〕,不含油气集输管网);4.输油管网项目核准(非跨市〔州〕,不含油田集输管网);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核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7年〕4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外〔2014〕86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至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5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四川省教育厅下放6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7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四川省商务厅下放8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3号)、《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四川省商务厅下放9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四川省商务厅委托10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7年第33号)四川省商务厅下放11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冠省名称变更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10号)、《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1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13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国家审批项目、高速公路项目、省直管重点项目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1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国省干线公路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级公路、库区淹没还建公路、独立特大桥、特殊结构大桥、长及特长隧道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农村公路大型以上和特殊结构桥梁〔含危病桥拆除重建〕、隧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15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国省干线公路一级公路、库区淹没还建公路以及含有特大桥、长及特长隧道、特殊结构大桥的公路项目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16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17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千吨级以下泊位的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18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662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19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20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1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21水路运输业务变化事项的备案(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的备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22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对班轮航线信息以及变更或停止经营的备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2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审批)《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3号)四川省农业厅下放24药品批发企业许可(核发、换发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25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第16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26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27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28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29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666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30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666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31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666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32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3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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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尹力2016年5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现决定废止《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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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副省长有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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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1968年原址在成都市的详细地址

194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成立1968年5月成立四川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12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成立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址就在成都市督院街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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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是否搬迁天府新区

不是
2023-08-04 19:35:126

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联机构: 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川省军区 中央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中央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国家铁路局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中央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管辖的下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成都市人民政府 自贡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 遂宁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 乐山市人民政府 南充市人民政府 宜宾市人民政府 广安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 资阳市人民政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08-04 19:35:59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205号;第103号令修改)  将第一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第69号令)  将第十三条中的“当事人拒缴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可以将其商品变卖抵缴”删除。  将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137号令)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第151号令)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第192号令)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217号令)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第49-1号令)  将第五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第177号令)  将第二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0号令)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将第十四条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纠正、查处”修改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依法进行纠正、查处”。十、《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3号令)  将第十九条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查处”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十一、《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第48号令;第103号令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二、《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22号令)  将第十九条中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罚”修改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处分。”十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94号令)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公众移动通信手机除外。”  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十四、《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第102号令)  将第五条删除。  将第六条修改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五、《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第135号令)  将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删除。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将第十九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2023-08-04 19:36:12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的决定(2020)

一、将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修改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二、将正文部分修改为: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23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事项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由承接主体实施。  根据《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引领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8〕30号),协同改革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承接省级管理事项,承接主体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以上承接主体应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原实施部门、省委编办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承接主体不得将省级管理事项扩大至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可以对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减。三、清单调整事项  (一)对应政策文件取消的事项。  1.取消原清单事项2: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2.取消原清单事项6:国家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3.取消原清单事项10: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4.取消原清单事项11: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冠省名称变更核准〕。  5.取消原清单事项1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6.取消原清单事项22: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对班轮航线信息以及变更或停止经营的备案。  (二)因调整实施层级删除的事项。  删除原清单事项7: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删除原清单事项9: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  (三)合并事项。  1.将原清单事项3和4合并,并重新归纳修改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2.地方政府核准项目、省政府核准项目除外;3.民用航空航天项目除外;4.钒钛、稀土等战略矿产开发项目除外;5.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外资项目除外;6.跨市(州)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和跨市(州)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其余‘能源"项目除外;7.主题公园项目除外。”放权方式修改为“下放”。  2.将原清单事项14和18合并,修改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国省干线公路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级公路、库区淹没还建公路、独立特大桥、特殊结构大桥、长及特长隧道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农村公路大型以上和特殊结构桥梁〔含危病桥拆除重建〕、隧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四、根据职能变化调整原实施部门  (一)将新清单事项1的实施部门修改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将新清单事项13的实施部门修改为“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三)将新《清单》事项14的原实施部门修改为“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新《清单》事项15至事项22的原实施部门修改为“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五)将新《清单》事项23的原实施部门修改为“四川省广播电视局”。五、删除原《清单》事项“依据”。  本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事项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23-08-04 19:36:201

四川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年初下达给各部门的年度政务工作目标(以下简称政务目标);  二、省委下达给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目标(以下简称保证目标)。第二条 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年度考核,由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全面领导,其他副省长按分工联系单位实施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省长、副省长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协调。  二、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计委、经委、建委、农工委、教委、科委、民委、财办、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统计局、审计局,并邀请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参加,组成十个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分别对各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三、目标管理十个小组的组长单位,即目标管理考核小组组长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即考核小组组长。其余各部门为成员单位。  四、从各部门抽调政治和业务素质都比较好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目标管理年终的考核工作。  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各考核小组之间考核评分标准的协调统一。第三条 考核的操作程序  一、年终各部门实事求是地总结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并向考核小组写出考核情况报告。  二、考核小组对组内各单位的考核报告逐项予以核查和评价,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确定项目实际得分。  三、考核小组汇总被考核单位目标执行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形成全省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报请省政府审批。第四条 考核评分标准  一、各部门政务目标项目基本分总计为100分,分项得分按该项目执行情况与其基本分值之比计算。保证目标的基本分为0,各项完成不加不减其政务目标得分;完成得差的,根据其问题的多少、大小,从其政务目标总分中扣减1-15分。扣分项目及其分值,按省直机关工委提出的《省政府各部门保证目标》(附后)的规定执行。  二、完成和超额完成政务目标的评分。  (一)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00-119%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00%计分;  (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20-149%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10%计分;  (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50%以上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20%计分。  三、未完成政务目标的评分  (一)因国家和省调整政策应取消或减少目标任务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计分。因其他重大的客观因素影响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经批准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100%计分。  (二)除上述情况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一律按其实现值与目标任务基本值(100%)之比计分。  四、特别项目评分  在政务目标和保证目标之外,完成省委、省政府专项下达的特别工作任务,部门作出了艰苦努力,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部门提出,考核小组同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加5-10分的特别项目分。第五条 奖惩的范围和原则  一、目标管理奖惩的范围包括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明细表所列单位。省政府对其中工作成绩突出,目标完成情况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以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均可获得目标管理奖,除精神鼓励外,可按实际得分获得一定数量的奖金。  三、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89分以下的单位,除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无目标管理奖外,扣发其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一个月工资。第六条 奖金的来源  目标管理奖金按工资经费来源实行多渠道解决。  一、由省财政承担全部职工工资的行政单位,奖金由省财政承担。  二、由省财政承担部分职工工资的行政单位,该部分职工的奖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余由单位自有奖金或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三、事业单位和完全不由省财政支付职工工资的单位,目标管理奖金原则上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其中奖金来源特别困难的,可向省财政申请,酌情予以适当补助。第七条 奖金的计发  一、各部门目标管理奖金总额=目标管理得分×在册职工人数×奖金系数。  二、各部门职工人数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审核的人数为准。人员的调进调出均以年底统计数计算,调进计,调出不计。  三、目标管理奖金系数=财政安排的人均奖金×1/100。财政安排的具体数额,根据当年省财政收支状况确定。
2023-08-04 19:36:27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第三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  (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  (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  (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  (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第四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省级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  (二)跨地区的重点基础性项目;  (三)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  (四)重大项目(含农业基础性项目)的前期费;  (五)重点建设债券贴息;  (六)其他必须安排的项目,但不得安排用作周转金。第五条 凡申请使用省级预算基建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安排范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项目已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四)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五)其他资金来源落实,不留有缺口。第六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前期工作经费(包括基本建设事业费),原则上按当年预算的规模的10%安排。前期费项目计划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原则上分批下达,不留机动,其申报条件和程序与建设项目相同。第七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可预留按当年预算规模不超过155的资金待安排,用于年初计划未考虑到的重大问题和其他不可预知因素需安排的投资。第八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原则上按上、下半年分两次下达,由省计委对口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分管省长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九条 严格省级预算资金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其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内的非经营性项目和1000万元以内的经营性项目,由省计委主任办公会初审,报分管省长定;凡投资估算超过500万元的非经营性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经营性项目以及整体搬迁项目,由省计委提出意见,分管省长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所有建设单位必须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文后,方可进行可研初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第十条 使用省级基建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模修建,任意突破规模的项目一律不增加补助资金;概算审查应严格执行现行政策,批准后的概算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概算时,应由省计委从严把关审批,需增加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坚持项目立项以资金落实为前提,凡使用财政性基建资金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财政部门据此审核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并出具资信证明,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第十二条 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应严格控制在省人代会所确定的规模内,不得突破。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按基建程序、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将拨付情况抄计划部门。项目所在地的拼盘项目配套资金若不能同比例及时到位,财政部门有权暂停预算内基建资金的拨付。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投入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由业主提出方案,财政、计划、建设等部门参与标底审查和招投标的管理监督,并参与工程监理队伍的选定。第十五条 计划、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审查监督,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四川省省级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通知》(川财基〔1998〕7号)和《关于做好省级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专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基〔1998〕12号)等文件的规定。
2023-08-04 19:36:341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办函2012 18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函[2012]1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厅、省委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13日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省委局办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料,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抓紧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保障经费落实到位。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边补边出、规范管理、优待退出,分类解决、逐步化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本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得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二、多措并举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一)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编制和教师岗位有空缺的县(市、区)乡镇小学,近两年可采取主要面向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在岗代课教师组织公开招聘,由招聘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科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符合招聘基本条件的代课教师,尤其是农村边远村小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倾斜,对取得教师资格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公办教师。(二)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展、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岗位时,要择优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三)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1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处工,由同级教育部门认定。补偿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四)依法依规纳入社保,各地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将现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求助待遇。在岗代课教师公开招聘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社会保险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政策规定执行。依法解聘或辞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代课教师,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问题。同时对担任代课教师期间的工作年限可按不低于参保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工作年限不足1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五)积极开展就业培训。鼓励代课教师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术、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途径提供就业机会和政策支持。三、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具体核定不同层次学校教职工编制,严禁截留、挪用、占用教师编制,严禁非教学单位借用中小学教职工,严禁民办学校借(占)用公办学校教师。学校有缺编制时要及时补充,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健全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落实所需经费,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特岗计划”、“师范生实习支教”,“三友一扶”等支教计划,着重培养面向偏远农村学校“下得去、留得住”的教师。完善建立直接向偏远乡村学校轮换派遣合格教师的机制,加快推进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的生活条件,建立长效机制,逐步用合格教师替换代课教师,自然平稳地化解代课教师问题,同时避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四、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认真落实《国务院办以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各地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举措平稳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舆论引导,紧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同时深入细到地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将作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代课教师较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代课教师问题解决较好的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地方政府将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023-08-04 19:36:411

四川省信访局省人民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室的办公地点在什么位置?

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合署办公 地址:成都 四川省商业街16号 举报电话:(028)12388
2023-08-04 19:36:562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介绍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由国务院批准成立,隶属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是四川省政府在京的派出机构。经过多次机构编制调整,办事处经省委编办明确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内设7个职能处室,核定机关事业编制28名、人员控制数7名。作为四川在京的窗口,办事处主要承担着信息收集、招商引资、政务服务、信访维稳、劳务服务、下属企事业单位监管等职能。
2023-08-04 19:37:111

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是在省委上班还是省政府大楼上班

省长主要在省政府大楼上班,一般在省委大楼也有一间办公室,是有事时才去办公。
2023-08-04 19:37:251

2023年四川自贡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我市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下同)46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当按期毕业并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应当在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或不予录用,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为“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职位,除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外,以下三类人员也可报考:一是国家统一招生的2021、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二是2022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位、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三是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4日至2005年1月4日期间出生),对于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4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中,拟报职位的“专业”条件,指与“要求的学历学位”所对应的专业;   7.符合法律法规和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二、招录机关(单位)及名额   全市共计招录465名。招考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自贡市2023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职位情况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招录采取网络方式报名。报名时间为2023年1月4日至1月10日上午8:00,报名网站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rst.sc.gov.cn/)“人事考试”专栏。资格审查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录全过程,任何时候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考试、录用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自行承担。   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 .职位选择。 报考者登陆报名网站,查阅公告和《职位表》等,了解基本政策和要求,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职位。报考者应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有关信息进行报名,并且只能选择一个招录职位,报名时填报的身份证信息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保持一致。    2 .填报信息。 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真实、准确、完整填写《2023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在《报名信息表》上传照片处下载)进行照片处理,并按网络提示上传照片。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 .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报考者请于2023年1月4日至1月11日上午8:0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报考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早报名,避免资格初审不合格错失改报其他职位的机会。报考者因本人未及时关注资格初审结果,造成报名未成功的一切责任由报考者本人自行承担。资格初审合格者,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并按网络提示打印《报名信息表》一式2份,供面试资格审查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可于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报名时间截止后,资格初审不合格者不再有改报其他职位的机会。报考者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拨打《职位表》中政策咨询电话。    (二)确认缴费   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请于1月12日上午8:00前登陆报名网站确认缴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539号)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减免笔试考务费: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   2.脱贫户家庭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特殊困难证明;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或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   符合上述减免报考费用条件的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后无需缴费,于1月11日前的工作日(上午9:00-11:40,下午14:00-17:40)到自贡市人事考试评价中心(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路39号)递交减免申请材料,现场办理减免笔试考务费用手续。不方便到现场办理的人员,请拨打联系电话(0813-2309549)确认后,通过邮箱(zgrsks@126.com)传送减免报考费用所需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考生提交减免所需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认定为不诚信行为。    (三)职位调整   确认缴费人数与招录名额之比达到5:1方可开考。在报名缴费工作结束后,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名情况相应缩减或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职位调整等有关情况将及时在自贡人事考试网(www.zgrsks.com.cn)公告。被取消录用计划的职位,由报名网站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征得报考人员同意后将其调整到符合报考条件的我市其他职位。    (四)打印准考证   完成确认缴费(含减免费用)的报考人员,请于2023年2月21日至25日登录报名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报考者本人自行承担。   四、考试及面试资格审查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    (一)笔试   1.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卷面满分100分。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申论》成绩×30%+笔试加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暂定为2023年2月25日(星期六),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报考者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报考者须凭本人准考证和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不得作为参加考试证件。   3.笔试加分:   在“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受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级机关、市(州)机关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在“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2013〕255号)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同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按加分规定加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23年2月28日前(工作日内)将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立功受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等)及本人联系电话,送交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加分资格确认(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路222号市委组织部公务员二科262室,联系电话:0813-2408078)。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顾录用为公务员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的加分。   4.成绩查询:笔试各科成绩于2023年3月下旬在报名网站公布。对缺考、零分等特殊情况有疑问的,可于成绩公布之日起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提交核查申请,核查结果于申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该网站公布。笔试成绩和职位排名暂定于2023年4月上旬在自贡人事考试网(www.zgrsks.com.cn)上公布。    (二)面试资格审查   面试资格审查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笔试有违规违纪情况或缺考科目的人员,不得进入资格审查。拟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的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并列人员应一并进入资格审查。进入资格审查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审查相关事宜在自贡人事考试网(www.zgrsks.com.cn)上公布。   凡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应携带《报名信息表》1份、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学位要求的职位)和招录机关(单位)要求的其他证书、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面试资格审查。其中,特殊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或学生证上专业及学历层次等信息不全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学历层次和专业等情况证明)。   2.国(境)外留学人员报考的,出具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考生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3.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面试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按川发改价格规〔2022〕539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面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人员,取消面试资格。面试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应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递补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三)面试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时间暂定为4月20日至23日。面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40%。    (四)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40%   五、体检、考察及公示    (一)体检   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招录职位,拟进入体检环节人员,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我市达到面试开考比例职位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执行。   招录机关(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1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因体检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等出现的缺额,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可在报考同一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1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以及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二)考察   各招录机关(单位)、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等。   考察工作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可在报考同一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1次。递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    (三)公示   拟录用人员确定后,在自贡人事考试网(www.zgrsks.com.cn)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单位)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考试总成绩、职位排名等信息,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如有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及公示后,因考生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职位缺额,不再递补。   六、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招录机关(单位)、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招考的报考人员,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录机关〈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不按时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本次招录《职位表》“备注”栏中涉及2个及以上招录机关(单位)的,由拟录用人员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名顺序,依次选择具体单位或岗位。   (三)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单位)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5年服务期内的管理,按照中央、省关于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新录用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详情可咨询招录职位所属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七、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八、本公告由中共自贡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相关事项提示:   1.联系方式   招录机关(单位)、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政策咨询电话见职位表。   监督电话:0813-2204967。   报名网站技术咨询电话:028-86740101。   2.本次招考过程中有关职位调整、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录用前公示等事项均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自贡人事考试网(www.zgrsks.com.cn)上公告。因考生未及时查看网上相关公告,所产生的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3.请考生在网上报名时留下常用电话,在报考期间特别是资格审查、面试和体检前务必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有变更的,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单位)。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本次考录过程中,如国家出台公务员考录有关工作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5.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   6.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避免被误导干扰,切勿上当受骗。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 自贡市2023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职位情况表   原文标题:中共自贡市委组织部关于2023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202.61.89.231/content-45-A2E00B37D2E1503BA933AB9FFC37F501
2023-08-04 19:37:431

2022下半年四川内江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研究,2022年下半年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19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本公告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专栏和内江人事考试网<http://www.njpta.org.cn/>同时发布)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当按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应当在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或不予录用,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指除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外,以下两类人员也可报考:一是国家统一招生的2021、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二是2022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4.理想信念坚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遵纪守法。   5.年龄在18至35周岁(1986年10月26日至2004年10月26日期间出生),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1年10月26日至2004年10月26日期间出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报名第一日)。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中,拟报职位的“专业”条件,指与“要求的学历学位”所对应的专业。   8.符合法律法规和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四)招考范围   本科及以上学历面向全国招考,大专学历仅面向四川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为四川的考生招考。   二、招录职位及名额   招录名额共计197名。具体详见《内江市2022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职位表》。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招录采取网络方式报名。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上午8:00,报名网站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rst.sc.gov.cn/)“人事考试”专栏。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贯穿考录全过程。任何时候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考试、录用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职位选择。报考者登陆报名网站,查阅“公告”“公招职位表”,了解基本政策和要求,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职位。报考者应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有关信息进行报名,并且只能选择一个招录职位,报名时填报的身份证信息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保持一致。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真实、准确、完整填写《2022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在《报名信息表》上传照片处下载)进行照片处理,并按网络提示上传照片。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者请于2022年10月26日至11月2日上午8:00期间,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因考生本人未及时关注资格初审结果造成报名未成功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行负责。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将组织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对本次公招的网上报考者进行资格初审,待面试资格审查时再进行现场审查。考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照公告和职位表,选择自己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承担。考生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按照《公告》中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资格初审合格者,按网络提示打印《报名信息表》2份,供资格审查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可于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二)确认缴费    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请于2022年11月3日上午8:00前登陆报名网站确认缴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539号)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减免笔试考务费: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   2.脱贫户家庭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特殊困难证明;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或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   符合减免笔试考务费条件的考生于2022年11月2日前(工作日内)到内江市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内江市市中区翔龙路9号市委7号楼304办公室)递交减免申请材料,经内江市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按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考生免缴当次笔试考试考务费。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方便到现场办理的人员,请拨打联系电话(0832-2042419)确认后,通过传真或邮箱传送减免报考费所需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手续。   (三)职位调整   确认缴费人数与招录名额之比一般应达到5:1方可开考。在报名缴费工作结束后,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根据报名情况相应缩减或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被取消录用计划的职位,由四川人事考试网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者退费或由招录单位将其调整到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市其他职位。有关情况将及时在内江人事考试网公告。   (四)打印准考证   完成确认缴费(含减免费用)的考生,请于2022年11月22日至11月25日登陆报名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等不得作为参加考试证件。无准考证不准进入考场。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及资格审查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考试总成绩的60%、40%。   (一)笔试   1.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卷面满分100分。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 +《申论》成绩×30% +笔试加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暂定为2022年11月27日(星期日),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3.笔试加分:   在“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受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级机关、市(州)机关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在“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2013〕255号)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同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按加分规定加分。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项目加分照顾录用为公务员的,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的加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者,应于2022年11月29日前(工作日内)将准考证复印件(注明本人联系电话)、报名信息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立功受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等),送交内江市委组织部公务员二科(内江市市中区翔龙路9号市委7号楼304办公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   4.成绩查询:   笔试各科成绩于2022年12月下旬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专栏公布。对缺考、零分等特殊情况有疑问的,应于成绩公布之日起2日内登陆报名网站提交核查申请,核查结果于申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该网站公布。笔试成绩、职位排名和是否列入面试资格审查人员等由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于2022年12月30日前在内江人事考试网点对点公布。    (二)资格审查   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成绩,按照面试比例1:3(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违规违纪情况者不得进入资格审查)。拟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的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并列人员一并进入资格审查。进入资格审查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资格审查。   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的考生,应携带《报名信息表》1份、有效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了学位要求的职位)、户口本等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录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书、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于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在内江人事考试网公布)。其中,几种特殊报考对象,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或学生证上专业及学历层次等信息不全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学历层次和专业等情况证明)。   2.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证明。同意报考证明亦可在考察开始前提交。   3.国(境)外留学人员报考的,应出具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考生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4.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递补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按川发改价格规〔2022〕539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    (三) 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面试时间暂定于2023年1月13日至15日,具体事项由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在内江人事考试网另行通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40%。   考生总成绩、职位排名和是否进入体检等由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于2023年1月下旬在内江人事考试网点对点公布。   五、体检、考察及公示   (一)体检   各职位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体检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我市达到面试开考比例职位拟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在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招考实施体检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1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可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中,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考察   招录机关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组织考察。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考察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等规定执行。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式进行,主要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经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可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   (三)公示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后,在内江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考试总成绩、职位排名等,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及公示后,因报考者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的职位缺额,不再递补。   合并职位选择规则:招录名额分布在两个及以上机关(单位)的职位,考生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择职位;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顺序;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高低确定顺序。   六、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以招录机关通知的时间为准),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不按时报到的,取消录用。   (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招录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三)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服务期内的管理按照新录用公务员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详情可咨询招录机关。   七、疫情防控   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务员录用工作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考者可以向招录机关、考试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予以咨询、监督。   政策咨询电话:   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公务员二科(0832—2042419);   中共内江市市中区委组织部(0832—2075022);   中共内江市东兴区委组织部(0832—2288105);   中共隆昌市委组织部(0832—3991709);   中共资中县委组织部(0832—5615167);   中共威远县委组织部(0832—8229586)。   监督电话:   内江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0832— 2037146)。   报名网站技术咨询电话:028-86740101。   相关事项提示:   1.因招考工作需要,须对招考相关事宜进行调整、补充、提示的,由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在 内江人事考试网 公告。   2.请考生网上报名时留下两种联系方式( 手机和固定电话,为方便及时、准确与考生沟通,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可在个人简历中留下联系电话) ,在考试各环节特别是报名资格初审、面试资格审查、面试和体检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3.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   4.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避免被误导干扰,切勿上当受骗。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九、本公告由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内江市2022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职位表   原文标题:关于内江市2022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202.61.89.231/content-50-DD002FF54C23F703
2023-08-04 19:38:041

四川省政府川办函【2014]86号具体内容是什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 工作重点县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各市(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 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按照《教 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 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 106号) 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教财函〔2013〕15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 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教师实施生活补助政策。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实施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是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 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教师的关心和对农村教育的重视, 对于增强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鼓励城镇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 校任教、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保障农村学生接受优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保障教育公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 史意义。二、政策内容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省级定额补助,县级自主实施, 一县一策,以岗定补”的原则,稳步推进我省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工 作。(一)实施范围》国务院扶贫办确定并公布的我省集中连片 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补助对象。农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发放对象为除城区和 城关镇所在地学校以外的镇(乡)、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编 在岗教师,不包括职工和离退休教师。严格落实“以岗定补,在岗 享受,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生活补助只是针对农村教师工作岗 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受,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经县 (市、区)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到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支 教教师和“特岗教师”同等享受。在编不在岗、3个月以上外借、3 个月以上外派(挂职、学习等)、退休(退职、退养、离岗待退)教师 不得享受。已享受“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 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工作补助的支教教师,不再享受农村教师生活 补助,但若低于当地发放标准的应予补齐。对代课教师或临时聘 用教师,由当地政府统筹兼顾,同步考虑。(三)补助标准。最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鼓励有条 件的地方自筹资金,提高补助标准^各地应根据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合理分设档次和具体标准,重点向村小和教 学点倾斜、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不吃大锅饭、不搞平均主义,充分 发挥补助政策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教学点)任教的作用。(四)经费分担。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 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按每人每月220元给予定额补助,其余 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负担。市(州)对县(市、区)的补助标 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农村教师生活 补助实施情况给予综合奖补,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 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相关支出。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施 情况及效果分配中央奖补资金。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政府是落实农村教师生活补助的 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足额落实经费预算, 稳步推进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协 调监督,指导县(市、区)制定实施办法,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督检 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报同级政 府批准后实施,并将实施办法报市(州)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二)加强监督管理。补助资金要按时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 工资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各地 耍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平衡实 施。要建立问责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督导,对实施 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坚持阳光操作。各地要主动、及时对农村教师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公开公示,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阳光运行。 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广泛接受教师和社会监督。(四)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加大农村教师培训力度,将农村 教师培训学习、对口帮扶等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农村教师招 聘补充机制和县域内教师定期轮岗交流等制度。研究完善教师职 称评定和职务晋升向村学校和教学点倾斜的政策措施,落实教师 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时要求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规定。(五)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 式,积极主动宣传政策,吸引更多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让更 多的人关注农村教育、关心农村教师,努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 良好氛围。同时,要做好政策解读和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把教 职员工思想认识统一到文件政策上来,推动政策顺利实施,维护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教育系统稳定。附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附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 工作重点县名单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 绵阳市:北川县、平武县广元市:昭化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乐山市:沐川县、马边县南充市:仪陇县、嘉陵区、南部县、u2022阆中市宜宾市:屏山县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区达州市:宣汉县、万源市巴中市:巴州区、恩阳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 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 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 原县甘孜州: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 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 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凉山州.u2022木里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 西县、美姑县、雷波县、盐源县、甘洛县
2023-08-04 19:39:321

四川政府机构 有多少个部门?哪些比较有权

1四川:政府机构2省级政府机构查询中国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委政研室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经贸委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四川省建设厅四川政府采购网四川农经网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招商局贸促会四川省分会四川省地震局四川省工商局民航西南管理局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四川省地方志编委会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消防网四川省经济信息网想要知道更多请你登陆四川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ichuan.gov.cn/
2023-08-04 19:39:451

四川省人民政府电话是多少

您好,四川省人民政府电话是028-12345亲,希望我的回答对您能有所帮助,记得给个五星好评哦
2023-08-04 19:40:042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制定一项地方政府规章,下列关于该行政规章需要报请备案的机关有?

【答案】:A、B、C、D《立法法》第98条第(四)项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故ABC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疑难点在于,备案的机关较多容易遗漏。实际上,需要报请备案的只有两类机构:上级人大常委会、上级政府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另外,地方规章无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023-08-04 19:40:29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的四川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发展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特制定四川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公益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川、人才强省战略,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学前教育也得到了长足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基本形成,学前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较好满足。截至2010年底,全省有幼儿园9483所,在园幼儿188.75万人,幼儿专任教师51909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62.5%。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我省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均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还不能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和期望。当前,人民群众对发展学前教育具有强烈的愿望,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学前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千千万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发展学前教育,是体现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德政工程,是惠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 (一)总体目标。按照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是:新建、改建扩建1200所公办幼儿园(其中新建700所,改扩建500所),发展1500所民办幼儿园。通过扩大全省在园幼儿规模,到2013年,全省幼儿在园人数达到209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9%,有效缓解我省幼儿“入园难”问题。(二)年度目标。2011年:建设公办幼儿园300所(其中新建200所,改扩建100所),发展民办幼儿园500所,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4.5%。2012年:建设公办幼儿园400所(其中新建250所,改扩建150所),发展民办幼儿园500所,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6.6%。2013年:建设公办幼儿园500所(其中新建250所,改扩建250所),发展民办幼儿园500所,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9%。 学前教育实行“县级财政投入为主,上级适当补助,鼓励民间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到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所需资金以县级政府投入为主,中央、省和市(州)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和省重点支持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和革命老区发展学前教育。创新投入体制,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通过多种形式投入学前教育,扩大办园规模效益。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多种优惠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一)拓宽师资来源渠道。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养体系建设,多途径拓宽来源渠道。继续办好中等幼儿师范教育,扩大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办学规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5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鼓励富余的中小学校教师通过培训到幼儿园任教,基本满足各类幼儿园师资需求。(二)合理配齐幼儿教师。 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国家正在研制师资配置新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目前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46号)规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参照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按在园幼儿与幼儿教师生师比21∶1配置。幼儿园教师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科学设岗,按岗聘用。三年行动计划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200所的幼儿教师编制,按在园幼儿与幼儿教师生师比21∶1配置。现有幼儿园的师资缺额也要按照标准逐年配齐配足,以推动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三)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培训。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一轮幼儿园在职教师全员培训和园长、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全面提升幼儿园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四)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机制、岗位设置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对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依法落实各类幼儿园教职工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一)明确责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市(州)人民政府承担学前教育发展的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发展学前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加强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二)规范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幼儿园举办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加强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物防、技防等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幼儿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为幼儿园创造安全环境,切实保障幼儿安全。(三)督导考核。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向社会公示督导评估结果。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项目,纳入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管理力度,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四)加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和基本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五)提高质量。树立以幼儿健康成长为根本的理念,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和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健全帮扶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实施城乡“区对区、园对园”的合作助教项目,完善教师“结对子”和城乡园长互派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健全教研网络,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教研指导,发挥专业引领指导作用,定期开展学前教育保教经验交流,积极推广学前教育优秀教研成果。附表: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建设公办幼儿园目标任务表
2023-08-04 19:40:361

四川省人们政府开车导航怎么输入

怎么百度没把你的问题给删了?我发出去的一旦出现镇虎二字立马就被删除 了。。。而且还人工申诉都不行。。。。
2023-08-04 19:40:532

一环路东三段100号怎么去,四川省人民政府

驾车路线:全程约1000米起点:一环路东三段1.从起点向东北方向出发,沿一环路行驶60米,直行进入一环路东三段2.沿一环路东三段行驶490米,稍向右转进入一环路3.沿一环路行驶210米,调头进入一环路4.沿一环路行驶150米,右转进入祥和里5.沿祥和里行驶4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终点:四川省外事办
2023-08-04 19:42:341

四川省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关系

办公厅是政府下属的直接执行部门。
2023-08-04 19:42:411

四川省有哪些行政机关?

给你个直接方式,点击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查看机构设置即可:http://www.sc.gov.cn/
2023-08-04 19:42:51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的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十九)坚持科学保教。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幼儿园科学管理、提高保教质量的各项规定,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探索适合儿童的教育,开展有益儿童身心发展的活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学前班)教师指导用书和幼儿图书、玩教具和材料推荐使用办法。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二十)建立完善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结果。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科学保教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二十一)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教研指导。完善教研员研修制度,不断提高教研员研究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专业引领指导作用。定期组织学前教育保教改革交流活动。推广学前教育优秀的教研成果。幼儿园要积极开展教研工作,重点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教师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2023-08-04 19:42:591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一、编制好地方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计划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地方急需、条件成熟和立、改、废并重的要求选择立法项目。年度立法计划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等提案人应于每年十月份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申报下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申报立法审议计划项目应当包括法规项目名称、必要性论证、主要内容、工作计划及责任人等。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汇集研究,组织论证,报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形成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立法议案,经主席团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作为立法案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二、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要建立健全起草小组制度。起草小组应有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参加,并制定好起草工作计划,做到任务落实、时间落实、组织落实和责任落实。凡是涉及多部门执法的法规草案,应当组织综合性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可以约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与;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可以约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要切实做好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的调研、协调、论证、听证等工作,做到目的明确、依据充分、技术规范、程序严格。法规草案既要与上位法不抵触,又要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三、坚持和完善民主、公开立法制度  (一)公开征求立法建议制度。每年九月份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公告,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二)重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法规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该法规草案是否公开征求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报告。主任会议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公告,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意见报主任会议,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立法听证制度。凡是法规草案新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立法听证会并将听证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四、搞好法规草案的审议。  (一)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主任会议决定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就其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法规体例和重大问题等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审议。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提案人应当就立法宗旨、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主要分歧意见及其协调解决情况等作出说明,并附有关立法依据、听证会报告、论证会纪要等相关资料。分组会议着重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议。凡新制定的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法规草案继续审议;未获过半数通过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或依法终止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调研、协调和吸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对执法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公民、法入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分歧意见的协调解决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第二次审议稿。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草案,着重就法规草案的公正性、操作性及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草案,进一步就法规草案与上位法是否抵触、与同位法是否协调以及重大问题进行全面审议。  (三)加强审议协调。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其执法主体是政府部门的,需附有省人民政府的书面协调意见;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报请主任会议协调;省人民政府与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报请主任会议协调。  (四)法规草案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一个专门委员会书面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对其中的个别重要条款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重要条款进行单项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继续审议和修改。
2023-08-04 19:44:181

四川省公安厅的领导介绍?

四川省公安厅领导成员:侍 俊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吴 健 :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汤留生 :党委委员岳德松 :党委委员、副厅长张 颖: 党委委员、副厅长张光华 :党委委员、四川警察学院党委书记陈贤文 :党委委员、副厅长胡 钢 :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邵林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袁 刚 :党委委员、副厅长王 雄 :党委委员、副厅长段毅君 :党委委员、副厅长周朝坤 :厅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四川省公安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厅受省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市、县(县级市、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内设机构省公安厅设办公室、政治部、纪委、机关党委、警务督察总队、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治安管理总队、刑事侦查总队。出入境管理局、网络安全监察总队、科学技术处、外事处、信息通信处、审计处、禁毒缉毒总队、交通警察总队、法制处、装备财务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信访处、边防局、消防局等28个业务部门。
2023-08-04 19:44:251

四川驻北京办事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朝阳区建内贡院西街头条5号电话:65122277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驻京办事处地址电话一览 上海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地址:西城区北长街前宅胡同7号电话:66069714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地址:朝阳区和平街12区5号电话:64272182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地址: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15号电话:64208536内蒙古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地址:东城区崇文门内大街47号电话:6524213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西城区复兴门北大街5号电话:68025511辽宁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西城区马甸南村甲14号电话:82081607吉林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海淀区太平庄马甸七省办事处电话:62011085河北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东城区地安门内黄化门街追把胡同1号电话:64031116山西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西城区景山西街16号电话:640114647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地址:海淀区北太平庄七省驻京办大院电话:62011061江苏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朝阳区安外大街甘水桥江苏饭店电话:64219331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号楼电话:64451304福建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海淀区太平庄马甸西村电话:82000820河南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28号电话:67751188湖北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电话:62172288湖南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海淀区北太平庄七省驻京办大院电话:62011077广西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朝阳东三环中路双花园南里6号电话:67713384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岭南路36号电话:68418097云南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崇文区东花市北里东区7号楼电话:67113322四川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朝阳区建内贡院西街头条5号电话:65122277甘肃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7号电话:64423715陕西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朝阳区华威里左安东路陕西大厦电话:87789128江西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海淀区太平庄七省驻京办电话:62029039安徽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朝阳区惠新西街1号电话:64965588四川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朝阳区建内贡院西街头条5号电话:65122277海南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东城区安外大街188号电话:64261368宁夏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东城区分司厅胡同15号电话:64035587青海省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宣武区广安门外广华轩2号楼电话:63413763新疆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海淀区三里河路7号电话:68332266西藏人民政府驻京办地址: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49号电话:6401882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京办地址: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七十一号电话:(8610)6657 2880
2023-08-04 19:44:341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州)、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提升水源地水质。”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六、将第十七条第(八)项修改为:“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和转运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设置防护设施;”  将第十七条第(十一)项修改为:“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采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七、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化肥;”  将第十八条第(七)项修改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和超标准养殖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新增一项:“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八、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禁止使用化肥;”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四)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和转运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设置防护设施。”十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生活污水、油类输送管道及贮存设施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三)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四)禁止修建墓地;  (五)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十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十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十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枯水季节或者因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2023-08-04 19:44:411

2013年四川省行政区划的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2013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洪雅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批复》(川府函[2013]6号)同意洪雅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由洪川镇人民路2号迁至洪川镇瓦屋山大道126号。  ★2013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武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批复》(川府函[2013]7号)同意平武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由龙安镇政府街23号迁至龙安镇金龙西路66号。  ★2013年1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巴中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函[2013]4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巴中市恩阳区。将巴中市巴州区的恩阳、玉山、茶坝、观音井、花丛、柳林、下八庙、渔溪、青木、三河场、三汇、上八庙12个镇,石城、兴隆场、关公、三星、舞凤、双胜、群乐、万安、尹家、九镇、玉井、义兴12个乡划归恩阳区管辖。以恩阳、玉山、茶坝、观音井、花丛、柳林、下八庙、渔溪、青木、三河场、三汇、上八庙12个镇,石城、兴隆场、关公、三星、舞凤、双胜、群乐、万安、尹家、九镇、玉井、义兴12个乡的行政区域为恩阳区的行政区域。恩阳区人民政府驻恩阳镇恩阳大道88号。  ★2013年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函[2013]6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广安市前锋区。将广安市广安区的奎阁街道,前锋、代市、观塘、护安、广兴、观阁、桂兴7个镇,光辉、龙滩、小井、新桥、虎城5个乡划归前锋区管辖。以奎阁街道,前锋、代市、观塘、护安、广兴、观阁、桂兴7个镇,光辉、龙滩、小井、新桥、虎城5个乡的行政区域为前锋区的行政区域。前锋区人民政府驻前锋镇广前大道42号。  ★2013年4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梓潼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批复》(川府函[2013]99号):同意梓潼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由文昌镇崇文街西段147号迁至文昌镇宏仁大道东段89号。  ★2013年4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元坝区更名为昭化区的批复》(川府函[2013]10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广元市元坝区更名为昭化区。 ★2013年4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渠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批复》(川府函[2013]109号):同意渠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由渠县渠江镇和平街19号迁至渠江镇前锋大道1号。  ★2013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达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函[2013]20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达县,设立达州市达川区。以原达县(不含碑庙镇、江陵镇、北山乡、安云乡、梓桐乡、金石乡、青宁乡、龙滩乡、檬双乡)的行政区域为达川区的行政区域。达川区人民政府驻南外镇通达东路288号。将原达县的碑庙镇、江陵镇、北山乡、安云乡、梓桐乡、金石乡、青宁乡、龙滩乡、檬双乡划归达州市通川区管辖。  ★2013年8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岳池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批复》(川府函[2013]237号):原则同意岳池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  ◎经四川省政府批准,同意汶川县三江乡撤乡建镇,镇人民政府驻街村,辖原三江乡所属行政区域。  ◎经四川省政府批准,同意宜宾市翠屏区撤销沙坪镇,设立沙坪街道;撤销宗场乡、邱场乡,设立宗场镇、邱场镇。所设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驻地不变,所属行政区域不变。  ◎经四川省政府批准,同意泸州市江阳区撤销分水岭乡、石寨乡、丹林乡,设立分水岭镇、石寨镇、丹林镇。
2023-08-04 19:44:491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简称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2023-08-04 19:45:051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相关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排查、联合执法与司法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效能,预防和制止违法建设的发生。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法治意识。五、城镇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和劝阻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六、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但不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供水、供电、供气、输油管道、管线等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其他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八、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的实物和违法收入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九、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已经建成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但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批准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划条件、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后,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十一、违法建设依法认定后,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  经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十二、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  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十三、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与供水、供电、供气、输油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时制止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
2023-08-04 19:45:121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决定(2015)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四、将第八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五)指导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五、删除第九条。六、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二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应当有一定代表性,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依法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程序;  (七)审核代为领票、投票委托书,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受理村民意见和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两款: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按照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的日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延期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列支。”十、将第三章标题改为:“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删除第二款。  将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次换届选举前,应当对上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情况进行确认。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不予登记,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新增有选举权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村民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2023-08-04 19:45:191

四川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在哪里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切实破除阻碍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在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11〕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4号)等鼓励社会办医政策措施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纳入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按照全省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数对社会办医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公开规划设置情况。各地要利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于规划出台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布,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引导社会力量投入。鼓励社会力量直接投向省内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妇儿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对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专科医院,其基本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有关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促进医养融合。引导社会办医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二、规范社会办医审批(四)清理社会办医许可。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和互为前置等审批环节,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行属地化管理,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医院、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我省地级以上城市可设立独资医院。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境外资本通过股权变更、股权收购等形式变更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五)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将医疗机构许可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审批,向社会公开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在法定审批时限基础上,按照提速50%的要求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社会办医项目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六)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根据国办发〔2015〕14号要求进行合理控制,严禁擅自增加床位和扩大规模建设。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七)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展公立医院改制试点,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院重组改制,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公立医院改制过程中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请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组改制,优先支持医疗实力强、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机构参与改组改制,同时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八)加强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发展健康服务业,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各地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对成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及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其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省财政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九)丰富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投资力度,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创业板行动计划”到场外市场挂牌、规范、培育、融资,到场内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自身信息资源、客户资源等优势,广泛调动社会办医的积极性,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办医。引导银行业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支付结算、财务顾问、现金管理、债券承销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优化融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尝试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五、优化大型设备配置(十一)支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各地要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中国制造”。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优先为社会办独立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机构等配置大型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二)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各地推广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PPP模式”,探索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标准统一和质量控制,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提高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六、促进资源柔性流动(十三)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类别及地点,简化审批流程,探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可作为社会办医审批和大型设备配置等时的人力资源配置计算,吸引省外、国外符合条件的医师来我省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规范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同时,确保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四)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对口支援、远程医疗、人员进修、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从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学科发展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医疗机构全方位扶持,提高社会办医整体水平。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七、落实同等政策待遇(十五)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并逐步达到5%以上,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六)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出签订协议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出台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新农合基金结算的指导意见等。〔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八、优化创业发展环境(十七)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地方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八)清理规范收费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九)完善土地政策。各地要为社会办医创造平等的用地环境,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用地支持政策。将社会办医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医疗机构建设发展需求,将社会办医项目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可优先用于社会办医项目,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支持社会力量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九、营造良好发展氛围(二十)完善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严格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责任,探索大型社会办医疗机构“上划一级”监管制度,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考核和管理评价标准。完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约谈整改制度,重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行为、执业人员进行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本地区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绩效考核、处罚信息等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十一)引导行业自律。支持和鼓励有关社会组织在业务范围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应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微视频、手机报、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多形式大力宣传解读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办医,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对促进社会办医取得的成效及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社会办医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社会办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探索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要及时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0日
2023-08-04 19:45:281

四川省教育厅电话

四川省教育厅电话是028-86943310,四川省教育厅是主管四川省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四川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四川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是邹瑾。四川省教育厅机构设置四川省教育厅设21个内设机构,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和政务协调、政务信息、绩效管理、督查督办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承办教育年鉴编纂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负责推动教育系统政务、校务公开;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省民办教育;指导教育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教育社团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实施教师教育标准和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普通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承担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师资培养和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参与研究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
2023-08-04 19:45:381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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