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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属于行政法吗

2023-08-09 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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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属于私法范畴。由于这种要约和承诺涉及国有资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从而又带有公法性质。对这种特殊的要约和承诺就必须在普通必须在普通之外制定一部新的法律予以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立法的由来。因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民商法领域中的一部特别法,也是一部程序性很强的部门法。它既涉及私法范畴,也涉及公法范畴。招标投标是一种民事行为,但这种民事行为需要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督会产生相应的行政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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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法。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上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2023-08-06 22:04: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应遵循的评标标准和评标结果效力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竞争者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的标准和评审方法,只能是在事先已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都不能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标准和方法加以修改。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评分法评标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将各项评分因素按其重要性确定得分标准,按此标准对每个投标者提供的报价和其他评分因素进行评分,按得分较高者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各项因素评议法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评标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用货币形式表示,计算出各个因素的评标价。以综合评标价较低的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包括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审查和比较。对投标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这里讲的“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对投标文件的评估,主要是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技术方面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对报价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评估,主要是对投标人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和临时用地情况等进行评估。对于设备采购的技术评估,主要是从执行设计上要求的能力、数量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对投标文件的比较,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与比较,以便能够公正、合理地选出中标者。在比较投标报价时,一般应在报价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如果是设备采购,在比较各家报价的高低时,还应考虑以下的因素:货物交货期、营运成本、设备的性能和互换性、维修服务及零配件供应的可靠性。   二、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时,如果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这里讲的“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概算。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对于超过标底过多的投标一般不应考虑。对低于标底的投标,则应区别情况。从竞争角度考虑,价格的竞争是投标竞争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其他各项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当然应以价格最低的中标。将低于标底的投标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是不符合国际上通行作法的,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的要求。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防止某些投标人以不正当的手段以过低的投标报价抢标,规定对低于标底一定幅度的投标为废标,不予考虑,这种作法需要通过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包括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和合同履行责任制度等逐步加以改变。本法既考虑到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公平竞争要求,又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标底的作用没有一概予以否定,而是采取了淡化的处理办法,规定作为评标的参考。当然,按照本法第41条的规定,对低于投标人完成投标项目成本的投标报标,不应予以考虑。   三、按照本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是指评审阶段的综合性结论报告。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对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评标工作的依据)作出说明,并提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意见。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的评选之后,应向招标人推荐符合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的中标候选人。候选人的人数一般应不少于2至3人,以便于招标人从中选择一名最符合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者。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就是说,由中标人以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为依据,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交给评标委员会,委托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直接确定一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中标。   五、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定招标项目,主要指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类招标项目的具体评标办法,可能与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有所不同,国务院如果对于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2023-08-06 22:04: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对于评标过程的保密义务和评标不受非法干预和影响的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从实际情况看,招标应当采取必要保密措施通常可包括:(1)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对外应当保密,以避免某些投标人在得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以后,采取不正当手段对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施加影响,造成评标结果的不公正。(2)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提供比较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评标地点,并对该评标地点保密。目的也在于不给某些企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结果的投标人以可乘之机,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客观和高效地进行评标工作创造较好的客观条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实践看,确实存在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非法干预”情况。例如,有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于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需要,置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于不顾,利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利,强令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本地方或本部门的投标人中标,强令招标人只能确定由本地方、本部门的投标人中标;某些领导人以“批条子”、打电话或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评标活动施加影响,要求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按自己的意图而不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标准确定中标人;某些投标人采取任意指定中标人、提出修改评标标准等等。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可表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将自己的意图转达给评标委员会,使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时,对施加影响者的意见予以考虑或者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作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供招标人选择。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也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些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为了某个人的利益,利用权力向评标委员会施加压力,使得评标委员会不能公正地进行评标。
2023-08-06 22:04:4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七条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须依法接受监督的原则。包括两层意思:(1)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各方面就必须一体遵行。这除了要求当事人自觉依法办事外,还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制定招标投标法,是为了确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等。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进行。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有关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职权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监督管理的内容、监督管理的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都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自行其事。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监督管理的事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否则就是失职;对不属于行政监督管理范围内,而应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凭借其行政权力违法进行干预(如,强令招标人将采购项目交给行政机关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自行作出违反本法的行政性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本地区、本系统的投标活动等),否则就是越权或滥用职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该职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事项主要应包括:(1)对依照本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标进行监督。凡属本法第3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采购规模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对这些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是否依法进行了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2)对法定招标投标项目是否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实施监督。凡属法定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则、程序进行招标投标,以确保招标投标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其应有的优越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是否依照法定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实施监督。包括,对招标人是否采用适当的招标方式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是否具有法定代理资格以及是否依照法律和招标人的委托进行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对招标人是否依法提供招标信息,依法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依法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直至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监督;对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进行正当竞争进行监督等。(3)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本法第5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包括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等,除责令改正外,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三、本条第3款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行政监督,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面很广,按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目前是由多个部门进行管理的。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属于城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属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分别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进口机电设备的招标,由外经贸部门进行管理;机械成套设备的招标,由国内贸易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等等。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基层单位难以适从,也容易造成部门垄断的现象。对招标投标管理体制需要进行适当的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精简、高效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至于如何进行改革,如何确定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面的职权划分,依照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负责确定国务院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规定,应由国务院具体确定。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招标投标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此问题作了说明:“考虑到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涉及不少部门,不可能由一个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实施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领域工程建设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而且有关部门的职权划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化,还可能有所调整。因此,草案原则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在提出这部法律草案的同时,已经明确由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部门职权划分问题,抓紧研究提出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后发文,与招标投标法同步施行。”
2023-08-06 22:04: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规定。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这里指的是,投标人在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方面,要具备与完成招标项目的需要相适应的能力或者条件。例如,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高速公路施工的相应能力。   二、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比如,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从事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分为四级,并对每一资质等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其可以承担的工程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例如,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须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的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企业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企业的固定资产产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等等。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可承包各种的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而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则比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相应要低得多,其可以承包工程的范围也相应要小得多。按照规定,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只可承包6层和15米跨度以下的民用房屋建筑施工。也就是说,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作为各种的民用建设项目的投标人,而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只能作为6层和15米跨度以下的民用房屋建筑项目的投标人。   三、本条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对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维护招标人的利益乃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很有必要的。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不能参加有关招标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也应当按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不能中标。本法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也可以使潜在的投标人以此判断自己有无资格参加投标,以避免花费不必要的投标费用,这对潜在投标人也是有益的。
2023-08-06 22:05:011

招标法律法规介绍?

为保证中国建筑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序的进行,中国在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招标法律法规资料,具体内容如下:招标法律法规的编制的基本内容:(相关阅读: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总则(2)招标(3)投标(4)投标(5)评标(6)责任(7)附则七部分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8-06 22:05: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在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所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而不能通过别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否则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的评标就失去了意义。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否决了所有投标的情况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按照法律规定重新招标。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即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依法限期责令改正,即由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求招标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改正措施,依照法律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法律重新进行招标。责令改正并不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即《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对违法行为不管是否处以行政处罚,执法机关都必须首先责令其改正。招标人除改正其违法行为外,还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以及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应属无效,招标人应依法重新选择中标人。   2.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的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招标人,罚款的范围是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具体数额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招标人的违法行为的轻重决定。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这里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处罚对象主要是招标活动中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国有企业职工或厂长(经理)。其处罚根据为《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纪律处分由单位根据其单位纪律作出。
2023-08-06 22:05: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的规定。   一、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在法律上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代理权是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的基础,代理权限范围即是代理机构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的全部业务范围。其法律意义在于: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招标活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招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的情况下的任何所为都不是代理行为,其所造成的后果应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因其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法律性质,本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规定,招标代理权限范围规定得越具体,越便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反之,则容易出现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影响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以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实践中有的代理合同规定得过粗过泛,比如只泛泛地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活动,却未规定定标的权限等涉及招标人实质权利的问题,有的代理机构在合同未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定标,引起招标人的不满,招致纠纷,并且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引起投标人的异议,使招标工作难以如期完成。还有的情况是代理合同中并未授权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某一行为,而在实际组织招标过程中遇到事先未曾预料到的情况,使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了代理权以外的某种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这一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获得招标人的认可,如未通知招标人获其认可,或招标人拒绝追认其行为为代理行为,则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负责。因此,为了避免纠纷,减少招标代理工作的风险,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应提倡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尽量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将代理权限范围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以保证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避免采用事后追认代理权的办法。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既要遵守本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也要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公共媒介发布;采用邀请方式的,招标人须向3个以上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邀请;(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作招标文件,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5)招标人不得透露标底;(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依法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7)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并应遵守本法关于开标的规定;(8)招标人组织评标并应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9)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10)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1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023-08-06 22:05: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的规定。   一、关于开标时间。本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这一规定包含三层意思:   1.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使每一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的准确时间,以便届时参加,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2.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一致。将开标时间规定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目的是为了防止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利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与开标时间之前的一段时间间隔做手脚,进行暗箱操作。比如,有些投标人可能会利用这段时间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等。关于开标的具体时间,实践中可能会有两种情况,如果开标地点与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相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一致;如果开标地点与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不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有一合理的间隔。本法关于开标时间的规定,与国际通行作法大体是一致的。如联合国示范法规定,开标时间应为招标文件中规定作为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开标时间应该和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截标时间相一致或随后马上宣布。其中“马上”的含义可理解为需留出合理的时间把投标书运到公开开标的地点。   3.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所谓公开进行,就是开标活动都应当向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应当使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到场参加开标。通过公开开标,投标人可以发现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可以判断自己中标的可能性大小,以决定下一步应采取什么行动。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开开标,才能体现和维护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关于开标地点。为了使所有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地点,并能够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便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为参加开标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如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并提前做好机票、车票的预订工作等等。招标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开标地点,则应当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2023-08-06 22:05: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以及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招标采购合同在何时开始成立生效的问题。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自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我国《合同法》第32条也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照本法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也必须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也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中一般也会对订立合同书的问题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中已经包含中标后订立书面合同的内容。况且,本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合同也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以专门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订立合同书,本款的规定是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招标采购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应当是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   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如果允许招标人和中标人可以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对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二、本条第2款规定了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所谓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履行担保一般有三种形式: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和保留金。   银行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有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投标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招标人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由担保人对已执行合同部分和未执行部分加以鉴定,确认后才能收兑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项。建筑行业通常偏向于这种形式的保函。无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招标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   履约担保书的担保方式是:当中标人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时,由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招标人支付该项保证金。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书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50%。   保留金是指在合同支付条款中,规定一定百分比的保留金。如果作为中标人的承包商或者供货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将扣除这部分支付金额作为损失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履约保证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招标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招标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在投标须知中,招标人要规定使用哪一种形式的履约担保。中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担保中标人正确履行合同。   国外也对履约保证金多有规定。如《世行采购指南》规定,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足以抵偿借款人在承包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当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
2023-08-06 22:05: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我们知道招标就是为了公平原则,避免企业招投标过程当中企业人员与投标人员相互勾结、徇私舞弊,从而损害企业利益。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的规定。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投标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二、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五、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综合上述,我们了解到投标过程中不可为或者应当仔细提防的情况。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023-08-06 22:06: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比选投标法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023-08-06 22:06:211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经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85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08-06 22:06: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设计费多少钱以下不用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023-08-06 22:06: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这里讲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的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实力强的表现。实行招标投标的目的,正是为了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特别在投标报价方面的竞争,择优选择中标者,因此,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是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也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按照本条规定,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其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为了避免出现投标人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至于对“低于成本的报价”的判定,在实践中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二、本条第2款所讲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一些不具备法定的或者投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甚至直接冒名顶替的方法,以其他具备资格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投标竞争。这种作法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如果让这类“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投标人中标,还会严重影响中标项目的质量,不仅严重损害投标人的利益,也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因此,这是法律必须予以禁止的。   三、“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实践中存在的提交虚假的营业执照、提交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如伪造资质证书。虚报资质等级、虚报曾完成的工程业绩等弄虚作假的情况。投标活动中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都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严重破坏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必须予以禁止。弄虚作假的投标人不但丢失中标资格,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08-06 22:06: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列举了两种违法行为,一种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这里所讲的“其他好处”是指除了财物以外,能给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家属亲友带来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其他便利,如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家属旅游、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子女或亲友入学或工作等;另一种违法行为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里的“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是指本身不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但为评标提供服务,如会计、文秘等,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评标情况的工作人员,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投标人以及其他与招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根据本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的法律责任包括:   1.给予警告。警告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种。这里是指根据本法第7条的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监督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对其提出告诫,使其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和如何改正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申诫罚。   2.没收收受的财物。这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公正地参与评标,若其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即构成违法,其收受的财物即属于非法收入,按照本条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3.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中一种财产罚。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参加评标了解评标情况的工作人员,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有关行政监督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本条规定的“可以并处”罚款是一种供选择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关行政机关应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等情况决定是否采用。罚款的金额,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具体处罚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决定。   4.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中标人确定以前,只要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机关就应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禁止其继续参与评标。此项处罚仅限于在中标人确定以前实施,在中标人确定后,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实施其他的处罚方式。   5.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此处所称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本条规定,以后进行的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得被确定为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漏国家秘密罪和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1)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如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等7个部委共同制定的《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保发[1997]5号)第三条“机密级事项”就包括了“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前的计划、标底和国家重点项目对外谈判方案、价格底盘,对外招标、投标的标底方案及内部协调的具体措施。”此外,其他部门如水利、交通、机械、石油、石化、林业、农业的等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也有类似规定。因此,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的评标情况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则其行为就构成了《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应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刑法第219条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在招标活动中,关于评标的有些事项例如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关于评标的其他有关情况,在中标人确定以前是属于招标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这些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而且如果这些信息泄露的话,将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实际上,这些经营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属于商业秘密,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这些情况,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了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023-08-06 22:07: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  )起实施。

【答案】:D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08-06 22:0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重点项目招标所采用招标方式的规定。   一、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是从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等。地方重点项目包括由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这些项目绝大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直接影响人民的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限度地保证项目质量,节约国有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必要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以求最充分的竞争。一些大型的技术尖端的国家重点项目,还需要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方式征集投标商。为此,对本条的规定,应理解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二、本条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由于项目本身的原因,致使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例如,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例如,有的重点项目虽很重要,但项目规模不大,与公开招标所需的费用与时间不成比例,需要通过限制投标者人数来达到节约与效率的目的的)。至于究竟哪些项目属于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需要由本条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每一项目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按照本条规定,对不适于公开招标的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三、为了防止招标人以项目不适于公开招标为由规避本应进行的公开招标,本条规定了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批准程序,即国家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023-08-06 22:07:1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项目的预先批准和招标资金来源应当落实的规定。   一、本法第3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大都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因此,多数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立项审批。该审批工作应当在招标前完成。一般来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些还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试行的特许权试点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批准,必要时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拟招标的项目应当合法,这是开展招标工作的前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批准而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均不得进行招标。在项目审批前擅自开始招标工作,因项目未被批准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国家未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时间。   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有确定的资金来源,这是招标人对项目进行招标并最终完成该项目的物质保证。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是否落实,不仅关系到招标项目能否顺利实施,而且对投标人利益关系重大。投标人为获得招标项目,通常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资金上也有较多的投入,中标后如果没有资金保证,势必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或者中标后作为货主的招标人无钱买货,这将损害投标人的利益。如果是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强调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保障。从目前的实践看,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企业的自有资金及包括银行贷款在内的各种方式的融资,以及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贷款。根据本条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时必须确实拥有相应的资金或者有能证明其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合法性文件为保证,并应当将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必须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其中关于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的情况必须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做假。   三、本条的这一规定尤其对建设工程的招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由于我国近年来建设市场一直属于买方市场,长期处于僧多粥少的状态,一些招标单位利用投标人急于找到施工项目的心理,迫使投标人垫资施工,这不仅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而且也难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并按期完工。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本条对招标人的资金保障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2023-08-06 22:07: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法分包给他人以及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转让、分包无效。本法关于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禁止中标人违法分包以及禁止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中标人或分包人违反这些规定所签订的转让、分包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转让、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   2.罚款。本条的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中标人或分包人,罚款的范围是转让或分包项目金额的5‰以上10‰以下,具体数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标人或分包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此处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分包人再次分包所获得的金钱收入,按照本条规定,这些收入应当没收。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限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本条规定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是一种供选择的行政处罚方式,行政机关应根据中标人和分包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采用。   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为能力罚。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中标人非法转让、分包和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时,行政机关才能采取这种处罚方式。
2023-08-06 22:07: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及资格条件的规定。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性质。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这里有几层含义:(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以多种组织形式存在,如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等。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自然人一般不能从事招标代理业务。(2)招标代理机构需依法登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不需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但其从事有关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3)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具体业务活动包括帮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等;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指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   二、招标代理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设立:(1)无论是哪种组织形式的代理机构都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便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2)有与其所代理的招标业务相适应的能够独立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有效组织评标活动的专业队伍和技术设施,包括有熟悉招标业务所在领域的专业人员,有提供行业技术信息的情报手段及有一定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验等等。(3)应当备有依法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其中所储备的专家均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招标代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人员力量和招标经验方面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因此国际上一些大型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通常由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为进行。近年来,我国的招标代理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相继出现了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国际招标公司、设备成套公司等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这些机构的出色工作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招标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招标代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性质不明确,长期政企不分,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承揽项目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从而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影响了招标的质量,甚至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因此,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本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设立条件,对规范我国招标代理工作将起到促进作用。
2023-08-06 22:07:4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做法正确是 () 。

【答案】: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因此A不正确。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地点。因此,B正确。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因此,C不正确。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因此,D不正确。
2023-08-06 22:08:421

招标投标法是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8-06 22:08:544

中国招投标法

解答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9号)第三条“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你的单项合同额不大,没有达到200万元,可以说成是属于价值较小、与公开招标所费时间、价值相比不值当的,可以不招标或自行邀请招标。但如果您这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还是应该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况请您结合自己的项目和相关法规规定理解,并遵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地方行政法规和规定。
2023-08-06 22:09:251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哪些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023-08-06 22:09: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六条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搞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以及禁止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任何以地方保护、部门垄断等方式分割市场的行为,都会缩小市场规模,降低市场效率,阻碍经济的发展,是与我们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背道而驰的。我们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公共资金采购中的作用。如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搞地方保护或部门封锁,必然会大大缩小竞争规模,充分竞争的优越性难以得到发挥,使招标投标的作用大打折扣。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由于多种原因,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也明显表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成为影响我国招标投标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采取对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不给予资格认定、不发给有关许可证、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等方式,排斥、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本行业、本地区的投标竞争;有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甚至直接要求本系统、本行业的采购单位只能将采购项目交给属于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以外的单位不得参与本系统、本地区采购项目的投标。有的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则在项目采购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收受不法供应商、承包商的好处,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要求所属的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交给其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作法,以及行政机关或领导人违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的作法,破坏了市场的统一性,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给腐败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为此,本条明确予以禁止。
2023-08-06 22:09:4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报告。   所谓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指依照本法第3条规定属于所列项目范围达到规模标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项目等。这些项目都是属于很重要的项目。依照本法第7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前提是要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除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同阶段进行分别监督外,还要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解。招标投标活动是十分复杂的过程,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可能每个项目都去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所以本法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招标过程、投标过程、评标过程和签订合同等招标投标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当然,招标人也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2023-08-06 22:09:5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 )年起实行。

【答案】:B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并以主席令第21号发布,该法于2000年1月起实行。
2023-08-06 22:10: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公告内容的规定。   一、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以公开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就某一项目进行投标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公开招标的招标信息必须通过公告的途径予以通告,使所有合格的投标人都有同等的机会了解招标要求,以形成尽可能广泛的竞争局面。可以说,发布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投标竞争的广泛程度,确保招标质量的关键性的一步。同时,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对信息能否广泛传播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影响招标公告的发布效果,因此,有必要对公告发布方式作出必要的规定。国际上十分重视招标公告的发布,比如,世界银行规定,凡世行贷款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总采购公告要送交世行,由世行免费安排在联合国的发展商业报上刊登。世行还规定具体采购广告应在借款国国内至少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将广告副本转发给合格货源国的驻当地代表。   二、本条第1款包含如下三层含义:(1)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发布公告。当然,国内招标公告应使用中国文字;国际招标公告还应同时使用英文或相关国家的文字。国际招标还可以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向有关国家的使馆或驻招标国的外国机构发出通知。(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其中具体哪些项目应在哪一级的报刊或信息网络上或其他媒介上发布以及发布的范围等都要由国家指定。“国家指定”主要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时,也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作出规定。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无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作了一些规定。比如,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公开招标应当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目前实践中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招标公告发布的渠道比较分散。国外一般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都规定了固定的发布渠道,如加拿大规定将招标信息发布在《加拿大公报》上,西班牙规定将招标信息发布在《国家官方日报》上,我国香港地区规定国际招标信息发布在《香港政府公报》上。根据我国的实践,对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刊登在一家全国性的报刊上。(3)自愿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也应在有影响的公开出版物上刊登招标通告,但法律不做强制性要求。   三、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招标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该机构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性质,是属于工程项目的采购还是货物或服务的采购;(3)招标项目的数量;(4)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通常是指货物的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点或建设项目施工地点;(5)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即交货或完工时限;(6)招标文件的获取办法,包括发售招标文件的地点,文件的售价及开始和截止出售的时间。招标文件的售价一般应只收成本费,以免投标者因价格过高而失去购买招标文件的兴趣。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限应规定得合理、充分,以使潜在投标者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根据世行的有关规定,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可延长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公告还可以载明招标的资金来源、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送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及投标截止日期等其他有关招标信息,但不得在招标通告中指定投标人或有其他影响招标的公开性、平等竞争性的内容。
2023-08-06 22:10: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业招标法

现时上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业招标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8-06 22:10:251

招投标法废止了吗

没有废止。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了修正,仍然有效。
2023-08-06 22:1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应当强制招标的项目,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凡列入本法第3条第1款之规定,并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第3条第2款的授权制定的具体范围以内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除本法第66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进行招标。但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十几年来的实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及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将本应招标发包的项目直接发包给属于本地方、本部门的承包商、供应商;一些采购单位或采购经办人员为利用其掌握的采购权力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与不法承包商、供应商相勾结,想方设法规避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采购程序,搞“暗箱操作”,将采购项目交给私下确定的承包商、供应商,损害国家利益。规避招标的方式有多种表现,比如,按照本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对采购资金数额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些采购单位为规避法律的这一规定,对本应作为一个整体的采购项目,采取划分为多个采购项目,分别签订多个采购合同的办法,化整为零,使每一采购合同的金额都低于法定强制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以达到规避招标采购的目的。又比如,一些采购单位对技术并不特别复杂的采购项目,借口其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只能交由某一承包商、供应商承担为由,规避招标采购。为保证所有法定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都能做到依法招标投标,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条对规避招标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将依照本法第49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3-08-06 22:11:1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为(  )。

【答案】:C招标方式和招标的组织方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类。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的组织形式有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自行招标,就是招标人如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后,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就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委托招标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因而,本题的答案应为C。
2023-08-06 22:11: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2023-08-06 22:11: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一条是什么意思?

我就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文释义与理解适用》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在2002年编著出版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由发改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
2023-08-06 22:11:453

招投标后工程量变更多少需要重新招标

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23-08-06 22:11:541

信用中国有行政处罚记录能投标吗

信用中国公布行政处罚后,企业应该是无法参与政府投标的。因为一般投标企业的信用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招投标文件中都会标明,要在信用中国下载信用报告。这个报告可以很直观的体现一家企业的诚信度,不管是守信红名单还是失信黑面单,不管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处罚都会在信用报告中体现。如果的企业有行政处罚,建议尽快交纳罚款,把清除掉失信记录才能参与政府招投标。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招投标是一种优中选优的实现方式,所以如果投标人因为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了,根据实际的违法程度,会被取消一年至五年的投标资格。招标需要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招标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2、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3、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4、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5、招标通知或公告。6、招标投标程序安排。7、招标文件。8、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9、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10、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023-08-06 22:12:1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哪些?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上为招标投标法内容。仅供参考。
2023-08-06 22:12: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列关于招标投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E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023-08-06 22:12:5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什么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等。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信息得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经2017年修正,共六章节六十八条。
2023-08-06 22:12: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哪六个方面做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做了明确的阐述:《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作了相关阐述。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二是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三是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四是完善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为确保公正评标,一要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二要规范评标行为,《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这方面的规定等等。
2023-08-06 22:13:051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您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希望本回答能解决您的问题!  期待您点赞采纳,谢谢!
2023-08-06 22:14: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是官方发布吗

是官方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官方文件。该文件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共有6章82条,对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2023-08-06 22:14:35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哪些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023-08-06 22:14:432

中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招标投标法有什么区别?

楼上的回答不正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并不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这个存在一定的矛盾性,但是,政府采购法比较晚,所以他很多内容参考了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前期的预算,招标,合同,支付,还有争议处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具体的程序上,并不细。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人觉得他是个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出台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但同时规定了什么行为要招标等,并不是程序法,也不是政府采购的下位法,政府采购法规定,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只是在具体的招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交叉,如一个项目,既有工程,又有货物的情况。
2023-08-06 22:14:5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哪年哪月哪日起开始实施的

太简单了!从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2023-08-06 22:15:023

招投标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即“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①公开原则:是指招投标的程序应透明,招标信息和招标规则应公开,有助于提高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滋生。②公平原则:是指参与投标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所有投标人的机会平等,不得实行歧视。③公正原则:是指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评审,市场监管机构对各参与方都应依法监督,一视同仁。④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人都应诚实、守信、善意、实事求是,不得欺诈他人,损人利己。
2023-08-06 22:15:112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里的成本是指什么?

在合同上有一条款,投标人在市场成本价上下浮动率上,应该是填写上浮还是下浮呢,市场价和成本价两者的区别
2023-08-06 22:15:2015

中国招投标法什么时候实行

2000年
2023-08-06 22:16:032

简述《招投标法》中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联合体成员都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资质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明确内部分工与牵头人并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中标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3-08-06 22:16: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