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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没有互联网销售

2023-08-15 10: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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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有云溪

没有互联网营销是可以的,营业执照上并没有规定是否需要注明网上销售,在淘宝上开店只是增加一个你销售的方式,而你销售的物品也不会因为网络销售而改变。所以是可以上传淘宝来开网店的。营业执照办的是实体店服务,同时是可以线上经营的,这个没有问题。

营业执照地址变更流程:

(一)首先要确定我们将要注册的地址有没有被占用,若没有占用,直接看第二步,若已经被占用,如果能联系到原先的公司,可让原先公司去更改地址,如果联系不到了,则需要房东本人带上房产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跑一趟当地的工商所了,然后在写一个说明,具体格式工商局的人会给房东,材料全部提交后,工商所的人会联系原注册公司的法人,会对原公司做警示。

(二)确认公司地址没有被占用或已经撤销原占用之后,我们要准备材料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更改地址了,需要的材料有: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签署)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除封面外的每一页都要复印)

6、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需以公司的名字租赁,并由所有房东签字(房产证上几个房东就签几个名字),并且租房到期日期需距当前日期大于6个月,同时写明房屋用途(如用于办公)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公章

(三)以上所有表格均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载,或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所有材料准备好之后,就可以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取号办理,一般材料都正确的话半个小时就可以办理完,然后会给你一张领取通知书,按上面的日期来领取营业执照即可,一般为2-3个工作日。

申请人怎么选择经营范围?

(一)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二)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陶小凡

公司营业执照没有互联网销售也是可以开通快手小店的。营业执照上并没有规定是否需要注明网上销售,在快手上开店只是增加一个你销售的方式,而你销售的物品也不会因为网络销售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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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什么起施行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什么措施:1、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3、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4、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5、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综上所述,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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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七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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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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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交易分险管理办法?

互联网交易分险管理办法是针对互联网上的交易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这些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一般来说,互联网交易的分险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理的交易规则和制度:网站应该建立合理的交易规则和制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规范交易行为。 2. 透明的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应该公开交易信息、交易数据,确保交易过程的透明度。 3. 支付安全保障:交易平台应该建立资金交易、支付安全的机制,并对交易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平台应该建立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消费者的交易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5. 安全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平台应该严格审核上架的产品和服务,保证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和质量。 6. 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交易平台应该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用户的隐私权。 总体来说,互联网交易分险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管理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交易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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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最新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三、设区的市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四、药品网络销售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药品网络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六、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七、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九、药品网络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满足业务开展要求;(二)有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可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三)有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四)有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五)有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网上店铺营业执照办理需提交什么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若有其他问题请您联系专业人士!【法律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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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一种网络交易规范制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网络监督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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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物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网上购物的法律只要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的法规,其中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网购而推出的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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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指导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拓展资料《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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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

网上购物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3、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4、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5、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6、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7、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8、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网络购物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消费者所购商品与商家广告中的宣传是否一致;2、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4、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网络购物实践中还存在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冒充买家、卖家促成交易,牟取非法利益;2、冒充其他商家发布招商信息,侵占投资方定金;3、与虚假的物流公司串通,制造商品已经发出的假象。;网上购物被骗处理方法:1、如果网上买东西被骗了钱,当事人应当保持冷静,马上报案;2、向公安机关提供所有能提供的线索,保存好所有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资料、联系方式等,积极配合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综上所述,到网上购物进行购物时,需要遵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在网上购物出现侵权行为的,作为消费者应该利用法律积极进行维权。【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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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第九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8-09 07:27:421

网上商城需要营业执照吗?

1、对于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自然人,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但需要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2、对于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3、对于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件。4、对于利用自己建设的网站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并且到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5、法律依据:(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扩展资料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23-08-09 07:27:511

什么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根据下列法规和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国家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网上交易毒品、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物品;禁止在网上交易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民用爆炸物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擅自交易的物品。对于其他相关产品国家也不允许网上销售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产品,以 及没有通过国家质量检查的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失 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2023-08-09 07:28:171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2023-08-09 07:28:461

淘宝归哪个部门监管

消费维权属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局管辖,网络被骗属于公安局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工商总局2014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23-08-09 07:29:151

投诉实体店商家最有效的方法

法律主观:一、如何投诉实体店拨打消费者投诉电话12021,进行实名举报比较可靠。如果是连锁店的话也可以总部投诉等等,方法和途径很多,最好的就是315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网上购物的法律只要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的法规,其中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网购而推出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法律客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2023-08-09 07:29:231

我在淘宝下了订单已经付款,还没有发货,不想要了怎么办?

申请退款,选择卖家长时间未发货。。
2023-08-09 07:29:315

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从什么时候施行?

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表示,“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扩展资料:新出台的《办法》将引导直播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据了解,2020年,全国12315平台共受理“直播”投诉举报2.55万件(“直播带货”诉求占比近8成,同比增长357.7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35.53万元。可见新出台的《办法》将引导直播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除了关注“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该《办法》还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了有关规定。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台网络交易新规:直播带货视频要至少保存3年
2023-08-09 07:30:071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有何亮点?

亮点就是进一步的落实了关于电子商务法律的一些重要规章制度,并且进行了一定的完善。
2023-08-09 07:30:224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有何亮点?

明确了很多网络责任,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每个人在网络上的言行都有很好的一个控制作用。
2023-08-09 07:30:515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此举可以起到什么作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我觉得此举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规范网络交易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使网络交易更加安全。
2023-08-09 07:31:325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第九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一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三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五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二十八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第二十九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第三十一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网络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第三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第三十四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三十六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指导意见。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8-09 07:32:491

7天无理由退换什么产品除外

少数网店仍挂“不予退换”霸王条款记者在淘宝网高级搜索中发现,全网符合全新商品检索条件的商品为34247万件,而加入七天退换保障条件的宝贝仅有12281.24万件。不少店铺仍在首页挂出类似“尺码色差等不属于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的免责声明,看似温馨提示,实为霸王条款,强制限定商品退换条件,公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某淘宝卖家就在店内声明:“本店非七天无理由退货店铺,非质量问题不退换,请觉得‘不是自己想要的感觉"或者‘费尽心思绞尽脑汁使劲想找点理由退货"以及‘只是想买来试试衣服,不是很喜欢就想退"的挑剔姑娘请绕道。”这类商铺将买家“后悔权”强制剥夺,与新规要求大相径庭。(据新*社电)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3月15日正式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在部门规章层面给予保障。对不少热衷网购的消费者来说,“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让网购少了后顾之忧。但同时,对于哪些商品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无理由退货能否执行,消费者还有不少疑问。判定商品“完好”的标准是什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四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了这四类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完好”的标准是什么呢?商品的包装损坏了,衣服的吊牌剪掉了,这样的商品能不能无理由退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就是说,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情况下,消费者应当保持退货商品本身完好无损。“商品完好的标准应以是否影响二次销售为依据。”巴巴集团法务副总裁俞*瑛说,在实际销售过程中,退换货都是商家与消费者自由决定的。“退换货本身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自愿行为,他们对货品本身的认定,通常情况下纠纷很少。”有专家表示,法规实施的一个障碍就是货退回去后什么情况下不影响二次销售,如试穿过的衣服有香水残留怎么办?怎么界定不影响二次销售,仍需在实践中细化。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在实践中,部分商家提出要求包装完好。这和商品完好是两个概念,商品本身是完好的,商品附带的附件也是齐全的,这些应该是它的要件所在,至于包装是不是拆封了,不应该包含在其中。因此,拆包装不能叫‘商品不完好",也是符合7天无理由退货条件的。”另外,商品完好还涉及哪个环节完好。比如,商品在消费者手里完好,但在退货过程中由于快递或者物流的原因,商品出现了损毁,应该由谁来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明认为,如果商品是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出现损毁,则应该由物流承担责任,7天无理由退货所强调的商品完好,应是指商品在消费者这一环节保持完好。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3-08-09 07:33:021

确认收货超过7天还能退货吗

超过7天可以申请退货。该笔交易成功后,买家已收到货需要退货的,签收超过七天且十五天内,若发现质量问题,买家依然可发起质量问题的退货或换货,找到该笔订单,点击申请售后来退货退款,待退款协议达成,显示为请退货。7天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天数,并不是可退货期。更不是说超过七天就不能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1、买家在签收货物之日起算七天内可以退货;2、退货时要保证商品完好无损。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现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利弊:第一:七天无理由退换,其实是对买家权益的保障。不喜欢款式,不合适,不想要的都可以退换,但是除质量问题都是买家承担运费,而且退换货物要不影响二次销售第二:但是这个也是一种变相的营销手段,会有很多商家写,权当试试,不喜欢可以退等等,加上有退运险,很多顾客愿意一试,促进了销量。第三:这种方式对于小批量,零售用的多,阿里批发还是比较少,特别是定制产品,千万不能无理由退换。有些库存做促销,或者零售,可以试试,让客户安心,增加销量。【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023-08-09 07:33:221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为啥不得与第三方共享消费者信息?

因为这样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且也会使得很多用户的信息遭到泄露,会造成社会的乱象。
2023-08-09 07:33:317

在淘宝网买东西需要付邮费吗?

淘宝上买东西要认准信誉好的才可以
2023-08-09 07:34:068

淘宝撤销申请后还能再次申请吗

淘宝撤销申请后还能再次申请。淘宝撤销申请后可以重新申请。在订单详情里点击申请退款退货就可以了。但是撤销机会只有一次,下次申请退货退款的不能再撤销。而且如果已经确认收货了,那么就不能再申请了。 即申请复审。根据法律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023-08-09 07:34:421

网络交易管理中怎样落实平台责任制度

1、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运营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加入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实名认证,并与申请加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加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交易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加入平台的经营者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1.1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2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3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1.4站内经营者资质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4.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完成有效年检且所售商品属于经营范围内) 1.4.2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均可) 1.4.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4.4 自有品牌: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代理品牌:(1)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2)上一级的正规品牌授权文件或正规采购合同及进货发票,若上一级的授权方或供货商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1.5用户注册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应该要求交易当事人进行用户注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法律要求公示交易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可以根据交易记录设置系统向社会推荐信用度较高的交易者。 在发生网络交易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居中调解。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在其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中承诺将不会不合理地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其他免责条款或声明免除法律规定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交易当事人注册的用户信息或者提供的其他信息,在系统条件允许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交易当事人有权进行查询、浏览和修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得设置任何障碍。2、交易商品(服务)准入制度。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督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逐步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要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进行审查记录,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用户在淘宝网上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淘宝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网的相关服务或产品。 淘宝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2.1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2.1.1 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1.2 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2.1.3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1.4 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2.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注意监控公开论坛、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不得主动制作、复制、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有害信息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害信息、不良信息。如有第三人主张信息发布人提供的信息或公开论坛、用户反馈等栏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第三人提供其身份证明、事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予以删除。2.3行业资质要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选项) 家具大类所需行业资质:持有家具生产或销售类营业执照;3、网站内部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用户注册制度、平台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争议解决机制、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显示或提供链接标识,并在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3.1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3.2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4、信息发布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应审查网站内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及有关服务信息,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网络交易平台应落实信息安全保密措施,保障涉及平台内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的安全。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1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4.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完整和良好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4.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将交易信息和交易情况在不违反隐私保护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系统设置告知交易当事人;妥善保管交易当事人提交的资料;按照约定为交易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4.4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得通过技术或者其他手段阻碍交易当事人实施查询商品信息和自由选择商品等行为;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或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或者阻止交易。4.5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交易的安全性,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法律措施。在发现其交易平台上有违法行为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5、信用评价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平台内经营者主体信息完整度、历史交易记录、交易双方评价记录、售后服务水平、投诉举报等进行科学分析,进行公平、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估,建立平台内经营者信用等级,并按不同信用等级对其实施分级管理。5.1交易规则的制定 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制定平台的交易规则,且交易规则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2交易规则的显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该在其网站主页面上链接或显示其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并从技术上保证交易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其交易规则。5.3交易规则的修改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在合适的时候修改其交易规则,但须至少提前10日以有效的方式,包括电子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所有交易当事人或者在其平台上公布。交易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5.4信用评估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系统,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警示交易风险。6、信用披露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平台内经营者信用披露制度,对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及时进行公示,警示交易风险;对严重失信的网店进行整改和关停,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经营者实行禁入。6.1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6.2监督管理6.2.1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6.2.2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6.2.3政府监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7、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设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为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先行赔付机制,设立先行赔付基金。提倡平台内经营者实行“正品保证”和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机制。7.1货物退换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7.2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7.2.1 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其服务过程中应从技术和管理上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尽合理谨慎义务定期核验其平台上的交易当事人的经营凭证和信用程度,并根据相关法律要求通过适当方法公布以使消费者可以查询和知悉。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消费者向有关交易当事人追偿。7.2.2 隐私权保护 用户的所有信息归提供者所有,仅能被用于与网络交易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与用户签订隐私权保护协议,并采取妥善的安全保密措施保护所有涉及用户隐私的信息。非经用户同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任何第三方不合理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商业数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8-09 07:35:021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第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第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第二章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持有人通过网络销售其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受持有人委托通过网络销售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  持有人委托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评估确认受托方的合法资质、销售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对网络销售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第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  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第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第十一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在网上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等信息,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第十二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记录医疗器械销售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信息应当永久保存。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2023-08-09 07:35:121

互联网管理办法2021

法律分析:市场监管总局3月15日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规则。“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2023-08-09 07:35:221

网上经营 需要营业执照吗

1、对于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自然人,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但需要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2、对于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3、对于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件。4、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2023-08-09 07:35:334

网络交易监管管理内容发布,具体有哪些内容?

第1个内容就是网络交易一定要有第三方的监管,这样才可以,不然的话是不可以的,第2点就是嗯,网络交易和管理一定要有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约束,这样就可以,第3点就是应该有这一些刑法去约束这些东西,这样才不会有人胡乱的去做事情。
2023-08-09 07:35:434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023-08-09 07:36:301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四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第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九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2023-08-09 07:36:391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指导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拓展资料《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2023-08-09 07:36:46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该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023-08-09 07:36:551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对网店营业执照信息公示如下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1]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望采纳!
2023-08-09 07:37:051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介绍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1。《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
2023-08-09 07:37:151

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对网店营业执照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1]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望采纳!
2023-08-09 07:37:281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2023-08-09 07:38:201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2023-08-09 07:38:341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2023-08-09 07:39:081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携局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顷隐信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2023-08-09 07:39:231

京东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

京东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从买家在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开始计算的,按照签收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时间。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是:1、买家在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按照签收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时间,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周六周日不顺延)发起申请;2、买家的申请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申请金额仅以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为限;4、买家提出“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申请的商品需满足相关条件。扩展资料:《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参考资料来源:京东——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怎么样规定的?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23-08-09 07:39:551

投诉实体店商家最有效的方法

法律主观:一、如何投诉实体店拨打消费者投诉电话12021,进行实名举报比较可靠。如果是连锁店的话也可以总部投诉等等,方法和途径很多,最好的就是315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网上购物的法律只要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的法规,其中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网购而推出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法律客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2023-08-09 07:40:121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第二章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2023-08-09 07:40:301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2023-08-09 07:40:571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持有人委托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评估确认受托方的合法资质、销售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对网络销售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2023-08-09 07:41:431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三、设区的市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四、药品网络销售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药品网络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六、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七、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九、药品网络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满足业务开展要求;(二)有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可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三)有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四)有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五)有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法律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2023-08-09 07:41:521

京东退货要钱吗

京东退货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要收取买家的退货运费,如果是质量问题,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免费退换。京东退货单免及每月3次免费上门取件服务,超出次数需自行承担商品返回至京东的运费。户通过第三方快递将商品寄回京东售后部,运费自付;客户将原商品送达自提点,则免收运费。商品由第三方卖家提供退换货服务,则您需将商品自行送至卖家或邮寄至卖家地址。若选择邮寄,请勿使用到付方式。个人原因导致的退换货,京东将不补偿运费。扩展资料:《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参考资料来源:京东——退货/换货运费怎么算?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23-08-09 07:42:061

实体店买的手机可以无条件退货吗?

提问在实体店购买手机7天内可以无条件退货吗我来答6条回答liuyangnomber1LV.8 2018-02-22根据工商总局最新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四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但是此种情况只能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所以在实体店购买的手机是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三包规定。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所以当你确认你在店铺买的手机有性能故障7天内是可以退换货的,但不能是无条件退货,你要是直接说无条件退货人家完全有理由驳了你,但是如果说有故障是好商量的,具体看你怎么说了,毕竟手机那么多硬件啊、系统啊什么的那么复杂……我只能帮你到这儿了,具体怎么操作看你自己了。
2023-08-09 07:4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