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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急需国际电气施工规范与章程,中文及英文各要一份!谢谢!

2023-08-23 17: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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蓓蓓

规范是赋予某个具体社群以意义的秩序。”按其本来意义,规范不光是一种自上而下或由外部强加于人的法定条规,它更大程度上与行为的意义和规则相关,类似于某种群体或社会的内在化了的常规,或内在化了的社会的和文化的价值观与准则。此外,规范是某个特定社会的人群和团体所共同持有一套传统、目标、价值观和准则。

所以为了维持电气施工行业的有序、持久的发展,施工中必须以规范为准。

电气工程质量通病与防治:

一、防雷接地不符合要求

1、现象

(l)、引下线、均压环、避雷带搭接处有夹渣、焊瘤、虚焊、咬肉、焊缝不饱满等缺陷。

(2)、焊渣不敲掉、避雷带上的焊接处不刷防锈漆。

(3)、用螺纹钢代替圆钢作搭接钢筋。

(4)、直接利用对头焊接的主钢筋作防雷引下线。

2、原因分析

(1)、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焊接技术不熟练,他们多数人是电工班里的多面手焊工,对立焊的操作技能差。

(2)、现场施工管理员对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2《接地装置》有关规定执行力度不够。

3、预防措施

(l)、加强对焊工的技能培训,要求做到搭接焊处焊缝饱满、平整均匀,特别是对立焊、仰焊等难度较高的焊接进行培训。

(2)、增强管理人员和焊工的责任心,及时补焊不合格的焊缝,并及时敲掉焊渣,刷防锈漆。

(3)、根据GB50169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避雷引下线的连接为搭接焊接,搭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因此,不允许用螺纹钢代替圆钢作搭接钢筋。另外,作为引下线的主钢筋土建如是对头碰焊的,应在碰焊处按规定补一搭接圆钢。

二、室外进户管预埋不符合要求。

l、现象

(1)、采用薄壁钢管代替厚壁钢管。

(2)、预埋深度不够,位置偏差较大。

(3)、转弯处用电焊烧弯,上墙管与水平进户管网电焊驳接成90°角。

(4)、进户管与地下室外墙的防水处理不好。

2、原因分析

(l)、材料采购员采购时不熟悉国家规范、标准,有的施工单位故意混淆以降低成本;施工管理员不严格或者对承包者的故意违规行为不敢持反对意见,不坚决执行规范和标准;监理人员对材料进场的管理出现漏洞。

(2)、与土建和其他专业队伍协调不够。

(3)、没有弯管机或不会使用弯管机,责任心不强,贪图方便用电焊烧弯。

(4)、预埋进户管的工人不懂防水技术,又不请防水专业人员帮忙。

3、预防措施

(l)、进户预埋管必须使用厚壁钢管或符合要求的PVC管(一般壁厚 PVC Φ l 14为4.5mm以上,Φ56为3mm米)。

(2)、加强与土建和其他相关专业的协调和配合,明确室外地坪标高,确保预埋管埋深不少于0.7米。

(3)、加强对承包队伍领导和材料采购员有关法规的教育,监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需检验这一规定,堵住漏洞。

(4)、预埋钢管上墙的弯头必须用弯管机弯曲,不允许焊接和烧焊弯曲。钢管在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痕现象,其弯扁程度不宜大于管子外径的10%,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5)、做好防水处理,请防水专业人员现场指导或由防水专业队做防水处理。

三、电线管(钢管、PVC管)敷设不符合要求

1、现象

(1)、电缆管多层重叠,有的地方高出钢筋的面筋。

(2)、电线管2根或2根以上并排紧贴。

(3)、电线管埋墙深度太浅,甚至埋在墙体外的粉层中。管子出现死弯、扁折、凹痕现象。

(4)、电线管进入配电箱,管口在箱内露出太长;管口不平整、长短不一;管口不用保护圈;未紧锁固定。

(5)、预埋PVC电线管时不是用塞头堵塞管口,而是用钳夹扁拗弯管口。

2、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对有关规范不熟悉,工作态度马虎,贪图方便,不按规定执行。施工管理员管理不到位。

(2)、建筑设计布置和电气专业配合不够,造成多条线管通过同一狭窄的平面。

3、预防措施

(1)、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对工人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工作;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规范,从严管理。

(2)、电线管多层重叠一般出现在高层建筑的公共通道中。当塔楼的住宅每层有6套以上时,建议土建最好采用公共走廊天花吊顶的装饰方式,这样电专业的大部分进户线可以通过在吊顶之上敷设的线槽直接进入住户。也可以采用加厚公共走道楼板的方式,使众多的电线管得以隐蔽。电气专业施工人员布管时应尽量减少同一点处线管的重叠层数。

(3)、电线管不能并排紧贴,如施工中很难明显分开,可用小水泥块将其隔开。

(4)、电线管埋入砖墙内,离其表面的距离不应小子15mm,管道敷设要"横平竖直"。

(5)、电线管的弯曲半径(暗埋)不应小于管子外径的10倍,管子弯曲要用弯管机或拗捧使弯曲处平整光滑,不出现扁折、凹痕等现象。

(6)、电线管进入配电箱要平整,露出长度为3-5mm,管口要用护套并锁紧箱壳。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管,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50-80mm。

(7)、预埋PVC电线管时,禁止用钳将管口夹扁、拗弯,应用符合管径的PVC塞头封盖管口,并用胶布绑扎牢固。

四、导线的接线、连接质量和色标不符合要求

1、现象

(l)、多股导线不采用铜接头,直接做成"羊眼圈"状,但又不镀锡。

(2)、与开关、插座、配电箱的接线端于连接时,一个端子上接几根导线。

(3)、线头裸露、导线排列不整齐,没有捆绑包扎。

(4)、导线的三相、零线(N线)、接地保护线(PE线)色标不一致,或者混淆。

2、原因分析

(l)、施工人员未熟练掌握导线的接线工艺和技术。

(2)、材料采购员没有按照要求备足施工所需的各种导线颜色及数量,或者施工管理人员为了节省材料而混用。

3、预防措施

(l)、加强施工人员对规范的学习和技能的培训工作。

(2)、多股导线的连接,应用镀锡铜接头压接,尽量不要做"羊眼圈"状,如做,则应均匀镀锡。

(3)、在接线柱和接线端子上的导线连接只宜1根,如需接两根,中间需加平垫片;不允许3根以上的连接。

(4)、导线编排要横平竖直,剥线头时应保持各线头长度一致,导线插入接线端子后不应有导体裸露;铜接头与导线连接处要用与导线相同颜色的绝缘胶布包扎。

(5)、材料采购人员一定要按现场需要配足各种颜色的导线。

(6)、施工人员应清楚分清相线、零线(N线)、接地保护线(PE线)的作用与色标的区分,即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单相时一般宜用红色;零线(N线)应用浅蓝色或蓝色;接地保护线(PC线)必须用黄绿双色导线。

五、配电箱的安装、配线不符合要求

l、现象

(l)、箱体与墙体有缝隙,箱体不平直。

(2)、箱体内的沙浆、杂物未清理干净。

(3)、箱壳的开孔不符合要求,特别是用电焊或气焊开孔,严重破坏箱体的油漆保护层,破坏箱体的美观。

(4)、落地的动力箱接地不明显(做在箱底下,不易发现),重复接地导线截面不够。箱体内线头裸露,布线不整齐,导线不留余量。

2、原因分析

(l)、安装箱体时与土建配合不够,土建补缝不饱满,箱体安装时没有用水准权校水平。

(2)、认真将箱内的沙浆杂物清理干净。

(3)、箱体的"敲落孔"开孔与进线管不匹配时,必须用机械开孔或送回生产厂家要求重新加工,或订货时严格标定尺寸,按尺寸生产。

(4)、加强检查督促,增强施工人员的责任心。

(5)、透切理解验收部门关于接地的有关规定。根据供电部门和市质检总站的要求,动力箱的箱体接地占和导线必须明确显露出来,不能在箱底下焊接或接线。接地的导线按规范当装置的相线截面S≤16mm2时,接地线最小截面为S;当16〈S≤35mm2时,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为16mm2;当S〉35mm2时,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为S/2。

(6)、箱体内的线头要统一,不能裸露,布线要整齐美观,绑扎固定,导线要留有一定的余量,一般在箱体内要有10-5CM的余量。

六、开关、插座的盒和面板的安装、接线不符合要求。

1、现象

(1)、线盒预埋太深,标高不一;面板与墙体间有缝隙,面板有胶漆污染,不平直。

(2)、线盒留有沙浆杂物。

(3)、开关、插座的相线、零线、PE保护线有串接现象。

(4)、开关、插座的导线线头裸露,固定螺栓松动,盒内导线余量不足。

2、原因分析

(1)、预埋线盒时没有牢靠固定,模板胀模,安装时坐标不准确。

(2)、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强,对电器的使用安全重要性认识不足,贪图方便。

(3)、存在不合理的节省材料思想。

3、预防措施

(1)、与土建专业密切配合,准确牢靠固定线盒;当预埋的线盒过深时,应加装一个线盒。安装面板时要横平竖直,应用水平仪调校水平,保证安装高度的统一。另外,安装面板后要饱满补缝,不允许留有缝隙,做好面板的清洁保护。

(2)、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开关、插座中的相线、零线、PE保护线不能串接,先清理干净盒内的砂浆。

(3)、剥线时固定尺寸,保证线头整齐统一,安装后线头不裸露;同时为了牢固压紧导线,单芯线在插入线孔时应拗成双股,用螺丝顶紧、拧紧。

(4)、开关、插座盒内的导线应留有一定的余量,一般以100-150mm为宜;要坚决杜绝不合理的省料思想。

七、灯具、吊扇安装不符合要求。

1、现象

(l)、灯位安装偏位,不在中心点上。

(2)、成排灯具的水平度、直线度偏差较大。

(3)、吊链日光灯链条不平行,引下的导线未编叉。

(4)、吊扇的吊钩用螺纹钢加工,成型差;钟罩不吸顶,接线盒外露。

(5)、阳台灯底盘铁板油漆脱落,生锈。

(6)、天花吊顶的筒灯开孔大大,不整齐。

2、原因分析

(l)、预埋灯盒时位置不对,有偏差,安装灯具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2)、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强,对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不熟悉。

(3)、采购员购买灯具时贪图使宣,罔顾质量;

(4)、筒灯开孔时没有定好尺寸、圆孔直径不统一等。

3、预防措施

(l)、安装灯具前,应认真找准中心点,及时纠正偏差。

(2)、按规范要要求,成排灯具安装的偏差不应大于5mm,因此,在施工中需要拉线定位,使灯具在纵向、横向、斜向以及主同低水平均为一直线。

(3)、日光灯的吊链应相互平直,不得出现八字型,导线引下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4)、预埋吊扇挂钩时,应用不小于Ф8的镀锌圆钢与板内的钢筋固定在一起,不准采用螺纹钢,吊钩加工成型应一致,且刷防锈漆。吊扇的钟罩能够吸顶且将吊钩和接线盒遮住。成排的吊扇应成一直线,偏差≤5mm。

(5)、阳台灯具的底盒铁板厚度≥0.5mm,且油漆表面均匀平滑,能很好地起到防锈的作用;玻璃罩不能太薄,以免安装时破裂。

(6)、天花吊顶的筒灯开孔要先定好坐标,除要求平直,整齐和均等外,开孔的大小要符合筒灯的规格,不得太大,以保证筒灯安装时外圈牢固地紧贴吊顶,不露缝隙。

(7)、施工人员、采购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

八、电缆、母线安装不符合要求。

l、现象

(l)、电缆安装后没有统一挂牌,电缆在电缆沟、桥架中敷设杂乱。

(2)、在竖井中,电缆孔堵封不严密;垂直固定电缆的支架太小,太软,向下倾斜。

(3)、电缆穿过进户管后没有封堵严密。

(4)、接线端子(线耳)过大或过小,壁太薄,压接头时破裂。

(5)、母线的插接箱子安装不平直,各段母线太长,不易运输和安装。

2、原因分析

(1)、各电缆施工单位没有协调好,只求自己敷设的电缆能通过即可。

(2)、与土建单位在封堵强电竖井时没有协调好,施工人员不掌握封堵的技术。

(3)、材料不合格,采购人员不按照标准购买电缆固定支架和接线端子(线耳)。

(4)、建筑专业留给电气专业做强电竖井的面积太小,造成强电竖井布置困难。

3、预防措施

(1)、电缆施工队伍之间要协调好,将大小电缆分别排好走向和位置,安装完毕后统一用防潮防腐号牌挂牌,注明各式各样条电缆的线路编号、型号、规格和起讫点。挂牌位置为:电缆终端头、拐弯处、夹层内,竖井的两端,电缆沟的人手工艺孔等。

(2)、用麻丝和沥青混合物堵封竖井电缆通过的洞口,有室外进户管到地下室时,管口要作防水处理,这些工作需要和土建专业密切配合。堵封后清理干净现场。

(3)、采购电缆固定支架、接线端子(线耳)等材料时,要按照规范购买。在压接头时,准确选用相对应的油压钳和对应的套件。

(4)、母线订货时,必须保证每段母线不得大于每层楼高;一般不大于3米,以方便楼内搬运和安装。

(5)、母线及配件进场时,要严格按照GBJ14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合同验货。

(6)、安装插接箱时,要横平竖直,与母线接触可靠、牢固。

九、室内外电缆沟构筑物和电缆管敷设不符合要求

l、现象

(1)、电缆沟和砼支架安装不平直,易折断。

(2)、电缆沟、电缆管排水不畅。

(3)、电缆过路管埋设深度不够,喇叭口破裂、不规则。

(4)、钢管防锈防腐漆不均匀,密封性不够特别是管内的防锈、防腐未做。

(5)、接地极在电缆沟中不平直、松脱,与过路管的格接不全面、部分管漏焊。

2、原因分析

(1)、土建施工单位施工时不认真;砼支架预制件老化或没有钢筋作骨,以致承受力不够。

(2)、电缆沟底没有一定的坡度,也没有按规范做集水坑;现场客观条件不满足排水要求。

(3)、安装的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强,有其他专业的管道或井影响电缆管的敷设。

(4)、没有按要求在逐条排管时,逐条焊接,待全部管埋完再焊接时条件已不允许逐一焊接,只好在喇叭口处焊接凑数。

3、预防措施

(l)、土建单位在安装砼支架时,应拉线找平、找垂直;其中最上层支架至沟顶距离为150mm-200mm,最下层支架至沟底距离为50mm-100mm。应到合格的生产厂家购买合格的砼支架,保证有足够的承托力;钢制支架要做好防锈防腐保证。

(2)、根据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电缆沟底部排水沟坡度不应小于0.5%,并设集水坑,积水直接排入下水道;集水坑的做法参考建筑的有关规范,也可以参考吕光在编的《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图集》第二版第一册5u202235"电缆人孔井通用做法?quot;。当集水坑远离雨水井或雨水井的标高高于电缆沟底时,应对相应的排水系统作对应的调整。因此,在室外综合管网图会审时要认真比较各专业的相关标高。

(3)、喇叭口要求均匀整齐,没有裂纹。电缆管预埋时要保证深度为0.7m以下;如客观条件不能满足,需要管上面作水泥砂浆包封,以确保管道不被压坏。

(4)、电缆管要用厚壁钢管,内外均应涂刷防腐防锈漆或沥青,漆面要均匀;特别是焊接口处,更需作防锈处理。两根电缆管对接时,内管口应对准,然后加短套管(长度不小于电缆管外径的2.2倍)牢固、密封地焊接。

(5)、电缆沟中的接地扁钢安装要牢固,一般每隔0.5-1.5m安装一个固定端子,高沟底高度为250mm-300mm。在通过过路管时,要分别与各条钢管搭接,搭接处作好防腐防锈处理。为了保证每根钢管能与接地极可靠搭接,在埋管时逐一焊接,不允许把管埋完后才焊接。

十、路灯、草坪灯、庭园灯和地灯的安装不符合要求

1、现象

(1)、灯杆掉漆、生锈、松动。

(2)、接地安装不符合要求,甚至没有接地线。

(3)、灯罩太薄,易破损、脱落。

(4)、草坪灯、地灯的灯泡瓦数太大,使用时灯罩温度过高,易烫伤人;或者灯罩边角锋利易割伤人。

2、原因分析

(1)、购买灯具时没有严格要求;防锈层没有做好;灯罩的玻璃或塑料强度不够;固定灯座的螺栓不相符,难以固定。

(2)、设计时只考虑光照度,疏忽了可能会对行人、特别是小孩触摸时造成伤害。

(3)、施工人员不认真执行规范,对接地对人身安 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3、预防措施

(l)、选用合格的灯具,特别是针对沿海潮湿天气,一定要选用较好的防锈灯杆;灯罩无论是塑料或者玻璃,均应具有较强的抗台风强度。

(2)、草坪灯、地灯一般追求的是点缀效果,在设计及选型时应考虑到大功率的白炽所产生的温度的影响。有关方面的数据表明,40W灯炮表面温度可达90-140℃,60W可达137-180℃,100w的可达170-216℃,所以,在低矮和保护罩狭小的地灯、草坪灯安装60W以上的灯泡,极易使保护罩温度过高而烫伤人。另外,一些草坪灯为了选型别致,边角太过锋利,也易伤及喜欢触摸的小孩。

(3)、接地事关人命,路灯、草坪灯、庭园灯和地灯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灯杆的接地极必须焊接牢靠,接头处镀锡,路灯电源的PE保护线与灯杆接地极连接时必须用弹簧垫片压顶后再拧上螺母。

十一、电话、电视系统的敷线、面板接线不符合要求。

1、现象

(1)、多条电话线在高层建筑的弱电竖井里没有捆扎、分别固定,显得杂乱。

(2)、D P箱的线头编号不明显,编号纸牌回潮,字体难辨。

(3)、电话插座接线松动,电话音质失真。

(4)、电视天线损坏屏蔽层,电视音像失真。

(5)、施工中弄脏墙面,施工完毕后没能清洁现场。

2、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强。

(2)、进场时间较晚,作为专业队伍,从现场条件的具备到为了防止布线被偷,电话、电视队伍一般进场较晚,此时土建的墙面往往已完成粉刷工序,因此他们在施工时易弄脏墙面。

3、预防措施

(1)、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与土建专业密切配合,施工安装完毕要清洁现场,保持地面和墙面清洁。

(2)、多条电话线在弱电竖井里敷设时,要捆扎成束,并要求在每隔1.5米处固定于线槽内,盖好线槽盖板。

(3)、电话线接头要用防潮的接线接头连接,用线钳压紧;电话座接线要小心拧紧螺丝,既要紧固导线又不能压断接线(电话线芯较小)。

(4)、DP箱里的电话线要整齐排列,每根电话线的线头均用防潮线牌标明回路和房间号码,以方便日后电话安装。

(5)、电视天线的屏蔽层在穿管时易被硬物刮破,因此在穿线前应将管清理干净,将管口磨滑,穿线时要小心抽拉,以免损坏屏蔽层,确保电视图像、音质的清晰。

十二、消防、智能系统的探头安装不符合要求

1、现象

(1)、探头安装松动、与墙、板、吊顶间有缝隙。

(2)、探头与灯具挨得太近,灯具的热量影响探头的灵敏度。

2、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在安装探头底座时没有认真找平、固定。

(2)、安装平面窄小,预埋管盒时没有注意将探头与灯具的距离拉平。

3、预防措施

(1)、增强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底座安装时一定要与柱、墙面找平,安装探头时注意拧紧。

(2)、一般情况下,洗手间的天花面积较小,往往使灯具与智能探头挨得太近,这时应适当调整灯具的中心点和探头离窗口的距离,保证两者的距离在50CM左右。

公共走道天花顶上的消防探头,在预埋线盒时就应使之与灯具保持不小子50CM的距离(灯具保证在中心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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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07:51:3715

中国国际法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国际法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缩写CSIL)第二条本会由从事国际法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联系和团结广大国际法工作者,倡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风,组织我国国际法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推动国际法的传播和发展,为我国外交实践和斗争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外交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北京西城展览路2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一)组织各种类型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二)开展国际法和相关专业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三)编辑出版国家级国际法专业学术刊物──《中国国际法年刊》和其它国际法书籍和资料;(四)接受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委托,进行与国际法专业相关的研究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国际法及相关学科和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人员,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二)赞成本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的程序是:(一)本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并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推荐;(二)经常务理事会核准通过;(三)由本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并登记注册有关入会手续。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与交流以及咨询、论证等专业事项;(三)优先利用本会学术信息、资料;(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委托的工作,积极参与学术专业活动;(四)按期交纳会费;(五)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及顾问;(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六)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品质良好,遵纪守法,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国际法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四)实施其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行为。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地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实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达标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16 07:52:021

国际教育协会的组织章程

总则第一条 协会定名为“国际教育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第二条 国际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协会所在国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成立的教育业中的行业性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致力发展全球教育,促进社会进步。遵守各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第四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工作原则是贴近教育、贴近学员,为学员提供专业而周到的服务,促进全球教育的发展。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国际有关方针、政策,制定适合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行业规范自我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二)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国际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协助各国政府搞好教育发展,承办各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三)对行业运营进行监督、协助各国政府开展行业评议表彰等活动;(四)开展学术研究;关注行业动态,抓好信息发布、适时推广新项目、新技术、新成果、新课程;(五)举办行业评比,会议和相关教育产品的说明会;(六)组织讲座、研讨、交流、培训;(七)收集整理国际上有关专业资料,编发本行业资讯;(八)适时成立经营性实体,开展专业咨询服务和中介服务;(九)加强与国际同行业间的联系,组织各国教育的交流和考察;积极参与全球性的行业活动。(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和协作,促进本行业与其它行业的同步发展;(十一)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会 员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四)已经是国际教育协会的学员,参与了国际教育协会的有关培训;(五)行业各领域中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第八条 热心教育事业,促进国际教育合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三)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享有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五)积极主动地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或相关信息;(六)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七)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和按时参加会议,如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仍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之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下列情况对会员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一)在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方面成绩显著;(二)在专业教学与培训工作中成绩显著;(三)积极为协会出谋划策并取得显著效果;(四)对推动全球教育行业的发展有突出的贡献。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一)违反协会所在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二)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工作和信誉的;(四)损害协会利益,破坏协会形象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所在国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制定协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一)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二)提出需要由理事会讨论的各项议案和工作计划;(三)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会议,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得到国际认可,在教育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二) 熟悉教育行业、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二年。第二十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不得再担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年必须向常务理事会进行工作述职,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两次以上没有通过的不能作为下一届领导候选人。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际上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所在国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 徽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具有独立的会徽。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1日第二届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有关部门,经协会所在国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2023-08-16 07:52:191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本协会中文名称为“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以下简称SEE);英文名称为“Society of Entrepreneurs & Ecology ”,缩写为“SEE”。第二条 宗旨:改善和恢复中国内蒙阿拉善地区生态环境,从而减缓或遏制沙尘暴的发生,与此同时,推动中国企业家承担更多生态责任与社会责任。第三条 使命:围绕阿拉善地区沙尘暴治理,支持当地有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各种项目。在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础上,在更大范围内推广SEE的公益模式。第四条 性质:SEE是一个由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出资成立并由企业家领导并参与管理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SEE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依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内蒙古阿拉善盟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在中国宪法、法律和政府规章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五条 组织原则:SEE遵循平等参与、民主决策、权力制衡、公开透明、会员与公众监督的组织工作原则。第六条 业务范围:SEE以阿拉善地区环保为基础,但业务不局限于阿拉善地区。第七条 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第八条 北京办公室:SEE在北京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协调秘书处工作。第二章 发起人第九条 凡在SEE成立时向SEE缴纳会费十万元人民币现金者,为SEE发起人。第十条 SEE发起人自动取得在SEE发起成立当年的理事资格。第十一条 SEE将在自己的网站和出版刊物上记载各位发起人。第三章 理事会员、终身理事会员第十二条 凡是认同并遵守SEE章程并向SEE缴纳会费现金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即可取得一年的理事会员资格。第十三条 会员一次性或累计缴纳会费达一百万元人民币,即可成为SEE终身理事会员,终身享有理事会员的权利。第十四条 理事会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理事大会,参选或被选举为执行理事、监事、章程委员会委员、会长、副会长。(二)有权参加理事大会,对本章程规定下的SEE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三)有权对SEE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于任何一位理事的建议和批评,SEE秘书长在一个月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并将该答复通报全体理事。(四)有权定期获得SEE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五)有权无偿得到SEE的会刊资料。(六)3名以上理事联名签字,有权要求秘书长在30天内对SEE项目和财务进行书面说明,并有权要求监事会对SEE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十五条 理事会员的义务:(一)遵守SEE章程;(二)参与SEE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三)参加每年的理事大会;(四)根据需要为SEE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第四章 联系会员第十六条 凡认同SEE章程并向SEE缴纳会费10万元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可取得SEE的联系会员资格一年。第十七条 联系会员在SEE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决策投票权,但联系会员有知情权。第十八条 希望成为SEE联系会员,需要书面申请。联系会员有权对SEE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于任何一位联系会员的建议和批评,SEE秘书长在一个月内必须有明确的书面答复。第十九条 联系会员有权无偿得到SEE财务报表及SEE的会刊资料,有权参加SEE为会员举行的有关活动。第二十条20名以上联系会员联名签字,可要求秘书长在30天内对SEE项目和财务进行书面说明。30名以上联系会员联名签字,有权要求监事会对SEE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五章 理事大会第二十一条 理事大会是SEE的最高权力机构,由SEE全体理事组成。第二十二条 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表决通过SEE的章程;(二)选举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章程委员会成员;(三)讨论表决执行理事会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审议SEE下年度工作计划;(四)审核和批准监事会年度报告;(五)表决通过SEE章程修改条款;(六)对SEE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七)对SEE的分立、合并做出决议。第二十三条 理事大会须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对SEE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三)对SEE的分立、合并做出决议。第二十四条 全体理事大会每年十月召开,理事大会按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即为有效决议。第二十五条 理事本人无法亲自出席SEE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作为代表参加会议投票,该代表的意见视为理事本人的意见。若委托了SEE理事以外的其他代表参加会议,则该代表可列席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及被选举权。每位理事只能接受1名理事的参会投票委托。第二十六条 SEE召开理事大会,秘书长应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秘书处应将理事大会决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公布。第六章 执行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SEE设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由九名执行理事组成。执行理事由SEE理事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执行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 执行理事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后,任期两年。如果执行理事因未缴纳会费或缴纳数额不符合要求而在任期内丧失理事资格,则其执行理事资格亦随之自动终止。空缺的名额,由本届执行理事选举时参选理事的得票顺序,按得票较高者自动增补。第二十九条 执行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常设机构及决策和执行机构。第三十条 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执行理事会代表理事大会行使职权。各执行理事具有平等的投票权。执行理事会职权和义务如下:(一)经书面征求各位理事的意见后,决定SEE的项目计划和财务预算。(二)负责召集理事大会,向理事大会提交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三)从执行理事中选举出会长、副会长;(四)讨论和表决执行理事会决议;(五)聘任或解聘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并根据SEE财务薪酬规定,决定秘书长职责和报酬;(六)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七)决定设立SEE会员分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八)审定SEE财务、员工薪酬和项目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执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可根据情况,决定定期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题。第三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会长可决定召开临时执行理事会,讨论并投票表决相关紧急问题。第三十三条 有三分之一以上执行理事提议,会长必须召开临时执行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如副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的执行理事可从执行理事中推选临时召集人。第三十四条 执行理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通知必须由秘书长在会前30天向全体执行理事发出。执行理事会召开临时执行理事会,秘书长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全体执行理事。第三十五条 执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理事出席方为有效。执行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执行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六条 执行理事如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执行理事代表出席表决。若委托非SEE执行理事的其它代表参会,则该代表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具有投票表决权。每位执行理事只能接受1名执行理事的参会投票委托。第三十七条 每次执行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正式会议记录,并由出席执行理事审阅、签名后,对外公布。执行理事会决议如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SEE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签字的执行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执行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三十八条 执行理事本人任期内累计三次不亲自出席执行理事会会议,则该执行理事资格自动取消。执行理事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执行理事工作时,空缺的名额,由本届执行理事选举时参选理事的得票顺序,按得票较高者自动增补。第七章 监事会第三十九条 SEE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SEE最高监督机构,由五名监事组成,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第四十条 监事由SEE理事大会从理事中以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产生。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在任期内,监事如因故丧失理事资格,则其监事资格亦随之自动终止。监事名额如出现空缺,由本届参选监事会的理事依得票顺序,按得票较高者自动增补。第四十一条 监事有权列席执行理事会会议。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财务制度的落实。在每年9月30日前,独立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SEE财务进行一次年终审计,并在理事大会上公布。第四十三条 财务审计中如遇会长任期满的那年,审计中要包含对会长的离任审计。第四十四条 经任何一名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对SEE财务进行临时性检查,检查结果通告所有理事会员。五名以上理事会员签名向监事会提出要求,监事会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SEE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告全体理事会员。第四十五条 每三个月一次,财务总监必须将SEE的财务报告报送监事会。第四十六条 如果监事发现会长有违反SEE《章程》、财务制度和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经监事会3名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可以动议召开临时执行理事会与监事会联席会议,对SEE会长进行罢免并提请执行理事会重新选举会长。全体执行理事和全体监事总和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可以罢免会长。第四十七条 如果监事、执行理事发现秘书长有违反SEE《章程》、财务制度及严重不称职等行为,经监事会、执行理事会3名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可以要求会长召开临时执行理事会,对撤换秘书长进行表决。全体执行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可以撤换秘书长,并按章程重新任命秘书长。第八章 章程委员会第四十八条 SEE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SEE章程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提出章程修改的正式动议。第四十九条 章程委员会由3名理事会员组成,经理事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章程委员会主任由章程委员会委员协商选举产生。第五十条 理事可向章程委员会提出章程修改的动议,章程委员会经与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协调后,形成章程修改的正式动议,提交理事大会表决。第五十一条 章程委员会对理事大会负责,工作独立于执行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第九章 会长、副会长第五十二条 SEE设会长1名, 会长是SEE的法人代表。设副会长2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由执行理事会从执行理事中选举产生。执行理事无记名投票,分别选举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得票多者当选。第五十三条 会长不可两届连任,但可隔届重新参选会长。第五十四条 本届会长任期结束后,自动转为下届执行理事,并担任会员发展专门委员会主任。每隔一届后,原会长可以以理事身份,参加协会的所有选举。第五十五条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若会长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会长职务,则执行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新会长。若会长临时因故不能履行会长职责,会长须指定一位副会长临时代替会长履行职责。若会长因故无法指定代行会长职务的副会长,由第一副会长暂代会长职务至会长指定为止。第五十六条 会长对理事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二)主持召开执行理事会;(三)负责向执行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的秘书长人选,督促和监督秘书长落实理事大会、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决议和其它计划。(四)代表SEE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和文件;(五)负责向理事大会做SEE工作报告。第五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当届执行理事会同步为两年。第十章 秘书处与秘书长第五十八条 SEE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受会长、执行理事会领导并受监事会监督的SEE执行机构。第五十九条 SEE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第六十条 秘书长的聘任及解聘由会长提名,经执行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第六十一条 SEE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产生。第六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权及义务:(一)秘书长主持SEE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大会或执行理事会决议;(二)秘书长向“财务专门委员会”、“项目专门委员会”、“人力薪酬专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提交SEE的项目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人事管理、部门设置及SEE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经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呈报执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负责组织执行。(三)秘书长直接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及财务总监以外的SEE工作人员,并按SEE薪酬规定决定其报酬;(四)秘书长协助会长,负责理事大会、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章程委员会会务;(五)秘书长向专门委员会、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六)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SEE专家委员会工作;(七)秘书长负责提出理事大会、执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八)秘书长如对财务总监人选不满,可向会长提出免除财务总监人选建议。由会长决定是否提请“财务专门委员会”提出新的财务总监人选。(九)秘书处无条件配合财务总监及监事会决定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第十一章 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第六十三条 SEE设财务总监1名。财务总监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SEE章程、SEE战略及理事大会、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监督SEE财务运行情况。第六十四条 财务总监负责向会长、监事长提出健全和完善SEE财务制度的建议报告。第六十五条 财务总监由“财务专门委员会”推荐,会长提名,监事会审议批准。财务总监对会长、监事长及“财务专门委员会”负责。第六十六条 SEE设财务经理1名,负责SEE日常财务运行管理。财务经理对秘书长、财务总监负责。第六十七条 财务总监每三个月要定期向秘书长、会长、监事长及财务专门委员会主任提交财务季度运行监督报告,并负责在网上进行公示。第六十八条 财务总监可临时检查SEE财务,并向会长、监事长及财务专门委员会主任提交财务临时检查报告。第十二章 专门委员会第六十九条 SEE设立财务、项目、人力资源、会员发展、国际合作等专门委员会,协助执行理事会指导、协调秘书处工作。第七十条 SEE六名执行理事(除会长和两名副会长外)各自负责组建并分管一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执行理事会负责。第七十一条 凡需要由执行理事会表决形成决议的事项,由秘书长根据业务类别,将表决事项提交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预审。相关专门委员会预审通过后,由专门委员会主任自己或委托秘书长向执行理事会报告,由执行理事会讨论表决。第七十二条 执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增减专门委员会。第十三章 专家委员会第七十三条 SEE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与SEE业务相关的环保、经济、法律、策划、舆论、NGO组织、国际合作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的种类与人数由执行理事会讨论后决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由秘书长提出合适人选送交执行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当届执行理事会同步为两年。第七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参与SEE科研、战略、项目、组织、媒体等方面事务。第七十五条 SEE启动项目须经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审议。第七十六条 SEE专家委员会由SEE秘书长负责联络和协调,SEE秘书长并应定时向执行理事会报告专家委员会工作情况。第七十七条 SEE专家在与SEE的合作中应实行利益关联回避原则。第十四章 会员分部第七十八条 SEE理事会员、联系会员可以区域、行业或其它理由成立“SEE会员分部”。第七十九条 SEE会员分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并认同SEE章程的价值和原则。第八十条 SEE会员分部不是独立法人,而是SEE内设机构。第八十一条 SEE会员分部成立,组织者需要将分部负责人、组织成员、联系人报执行理事会批准。第八十二条 SEE会员分部自行确定其内部组织方式及业务活动。第八十三条 SEE执行理事会有权撤销SEE会员分部。第十五章 项目及财务预算确定程序第八十四条 SEE项目计划或财务预算,由秘书长形成报告草案,报“项目专门委员会”或“财务专门委员会”进行预审。第八十五条 “项目专门委员会”或“财务专门委员会”预审通过后,由秘书处征求全体理事意见。第八十六条 “项目专门委员会”或“财务专门委员会”根据理事反馈意见,对项目计划或财务预算进行调整,形成正式报告报执行理事会审批。第八十七条 执行理事会接到专门委员会提交的项目计划或财务预算的正式报告后,召开执行理事会进行讨论表决。第八十八条 项目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执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全体理事公布。第八十九条 项目和预算执行过程中,执行理事会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总预算的20%。第十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九十条 SEE的收入来源于:(一)会员会费和捐赠;(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三)政府财政资助;(四)其它合法收入。第九十一条 SEE筹集到的资金,属于SEE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九十二条 SEE会长、执行理事、财务总监、秘书长、财务经理要严格按照执行理事会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财务预算进行财务管理。第九十三条 当个人利益与SEE利益有冲突时,相关的SEE理事应主动声明并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讨论和决策。第九十四条 SEE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安全有效地使用资金。第九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或不便用于符合SEE宗旨的用途时,SEE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并入SEE资产。第九十六条 SEE开展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九十七条 SEE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九十八条 SEE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九十九条 SEE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由监事会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第十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第一百条 SEE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一)出现不可抗力致使SEE的宗旨无法完成。(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理事大会表决决定。第一百零一条 SEE终止,应在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一百零二条 SEE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第一百零三条 SEE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一百零四条 SEE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注销前理事大会决定的方式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SEE性质、宗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八章 章程修改第一百零五条 SEE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章 附则第一百零六条 原章程于2004年6月4日一届一次理事大会投票表决通过。2007年7月28日二届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本修改章程。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执行理事会。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内”、“不足”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2023-08-16 07:52:481

中国英语教学研究会的章程

第一条中国英语教学研究会(China English Language Education Association)是我国大专院校从事英语教学与研究的人员和有关英语教学研究单位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外语教学研究会(总会)领导下的二级学会。第二条中国英语教学研究会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大专院校英语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应用语言学研究,提高中国的英语教学和研究水平,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贡献。第三条中国英语教学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一 组织并支持会员从事应用语言学研究,尤其是研究英语教学的理论和实践,并开展与此有关的各类活动,如举办年会、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会、座谈会和各种讲习班;二 促进国内外的讲学活动及教学人员的交流;三 促进本会同国外应用语言学和英语教学研究组织的学术和资料交流;四 收集整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英语教学 与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五 出版会刊、丛书和论文集等;六 建立网站,利用因特网交流学术成果,沟通教学、科研和会议方面的信息;七 开展与国内高校其他语种教学研究会及有关学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八 配合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师资培训工作。第四条中国英语教学研究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与英语教学和研究相关的我国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以单位名义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内从事英语教学与研究的人员,自愿遵守本会章程,以填写会员登记表的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理事负责将会员登记表寄送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得到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和备案后,即可成为会员。中国英语教学研究会同时接受非单位会员,不属于单位会员的国内及在海外从事英语教学与研究的人员通过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交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形式申请成为会员,个人申请在得到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和备案后,申请人即可成为个人会员。会员可以退会,退会时应报常务理事会备案。第五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 享有本会范围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三 享受本会赠阅的资料,优先订阅本会出版的刊物及学术资料;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六 缴纳会费。会费由各单位会员集体缴纳,非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自行缴纳,缴纳标准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会费委托秘书处收缴和管理,用于补充研究会开展各项活动之需。会费使用情况由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暂定:一般理事单位 3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元/年;会长/副会长单位10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100元/年。)第六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由理事组成。凡在英语教学与研究领域做出一定成绩的单位会员均为理事会员单位,理事会员单位指定本单位的代表作为理事参加理事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原则上,每个单位有一名理事,因工作需要也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增加名额。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处理本会的有关事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30-40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一名理事担任,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第三条所规定的本会主要任务,拟定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讨论重要会务,提出本会章程修改意见,筹措经费,确定经费使用,筹办刊物等。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其他必要的机构。第七条 理事会可根据我国英语教学与研究发展的需要决定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相关专业专家集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上该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条例,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构成专业委员会的人员必须是本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必须服从常务理事会领导,其领导机构通过该委员会民主推荐、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命;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学术研讨会等活动须上报常务理事会备案。第八条 中国英语教学研究会的日常学术活动主要分地区举行,由相关地区的副会长或常务理事负责召集和组织。每三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召开一次大型的英语教学国际研讨会,其间每年由各地区轮流主办“中国英语教学研究会年会暨英语教学专题研讨会”。会议主办单位通过协商确定。日常的学术活动信息主要通过本会的网站交流。第九条 中国英语教学研究会的经费来自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所缴纳的会费和捐赠。第十条中国英语教学研究会设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秘书处设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内。第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2023-08-16 07:53:241

写作文体用英语怎么说

1. 英文写作的四种文体及注意事项 四种文体: 1、记叙文, 2、议论文, 3、说明文 4、应用文:包括书信、通知、便条等。 注意事项: 1、确保提纲中段落结构的思路与各段主题句的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写段落不偏题,不跑题。 2、要综合考虑各个段落的内容安排,避免段落内容的交叉。 3、用好连接词,注意段落间、句子间的连贯性。 要做到所写文章层次分明,思路清晰,文字连贯,就需要在句与句之间,段与段之间架起一座座桥梁,而连接词起的正是桥梁作用。 4、平时多注重积累一些高级词汇也是很重要的。 扩展资料: 作文关键: 作文是中学英语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学生综合能力的体现。它与学生的词汇量、语法、句法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等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高考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而许多学生在此方面丢分甚多,以致影响最后总分,因此提高学生写作能力势在必行。 任何文章都是由句子组成的,句子又是由词组、基本句型构成的。 要重视词、短语、句型的理解记忆,因此,书面表达要从词组、句型训练入手,强化基础知识。 掌握好词组、基本句型,再配上合适的时态,一篇文章就基本完成。 句子是作文 的基本单位,我们要有意识地进行连句成文的有步骤的训练。 先把词汇写出来,然后巧用一些关联词连句成篇。 在大量形式多样的简单句子中,要逐步学会用简单句子表达思想,并学会构写一个语段来表达连贯的思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语作文。 2. 英文写作的四种文体及注意事项 同文体的写作 书面表达旨在测试学生的英语书面表达能力。 高考的书面表达是一种指导性写作。试题对写作的目的,对象,体裁及字数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提供给学生的材料形式为文字,图画或图表。试题要求学生根据所给的情景和要表达的意义,写出一篇 100 字左右的文章。 高考中常见的文体为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和应用文等。 (一)记叙文: 记叙文是以叙述人物的经历或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为主的一种文体。 它分为记人和记事两种。记叙文的几个要点为: 1. 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这几个要素在写作时要交代清楚。 2. 人称:记叙文一般可以有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两种叙事方式:第一人称是作者以当事人的口吻,把文章中的事情以“我”的所见所闻的方式来叙述,第三人称是写作者从旁观者的角度来叙述,反映事件中的不同人的感受和见解。 3. 记叙文的线索一般为时间,即按照事件的发展顺序来写。 以可以按照地点的线索来写,即以地点的转移为顺序。 4. 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详略得当。 5. 注意文章的完整性。 6. 所用的时态通常为一般过去时。 例: NMET 2004 辽宁卷 下面四幅图片描述的是星期天上午在中山公园里发生的一件事。请根据图片所提供的信息用英语为你校的“英语园地”写一篇文章。 注意:1. 短文必须包括所有图片的主要内容,短文的内容要连贯,完整。 2. 短文单词数 100左右。 3. 参考词汇:货摊 stand 抢夺 snatch 逮捕 arrest 写作步骤: 1. 审题:理解图意,将几幅图连成一个完整的故事。 2. 列出要点: 地点:公园的冰激凌货摊旁。 人物:一名年轻妇女,一个小偷和一个老人。 事件:年轻妇女的包被抢,人们追赶,老人用伞将其绊倒,警察逮捕抢劫者,妇女和人们感谢老人。 3. 将要点扩展成文,注意上下文的连接,用适当的连词,副词。 4. 通读一遍,改错。 Possible Version: One Sunday morning, there were some people in Zhongshan Park. At a stand, a woman was buying an ice cream when a young man behind her snatched her handbag away. She shouted, “Stop the thief! He"s snatched my bag!” Hearing this, a few people began to run after him. There was an old man sitting quietly on a bench nearby. As the snatcher was running past him, the old man quickly picked up his umbrella and put it beeen the snatcher"s legs. The young man fell down on the ground hard. Soon o policemen came in a police car and arrested him. The woman thanked the old man, and the people around praised the old man for his cleverness. (二)议论文: 在近几年的高考中,议论文的比重占得越来越多,议论文的出题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有看图写作、图表、表格、书信等各种类型,但文体实际上是议论文,而有时是夹叙的议论文。议论文的写作要点是: 1. 观点鲜明,文章一定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论点。 2. 层次分明,一个中心论点通常有几个分论点支持,不同层次之间要分明,过渡清晰自然。 3. 最后一段一般要总结全文,得出一个符合逻辑的结论,突出中心思想。 4. 一般采用一般现在时。 5. 语言简洁有力,一般不采用口语。 例: 2005年全国高考英语(福建卷) 目前,学校存在少数学生考试作弊现象。某英文杂志社拟对此现象向中学生征文,标题是“My opinion on Cheating in Examinations”,请根据下列提示用英语写一篇征文稿。 内容要点如下: 主要原因:考试偏多,偏难;不用功,懒惰;取悦老师,父母 个人看法:作弊不对,影响校规;要诚实,努力学习;……其他看法 注意: 1. 短文必须包括所有内容要点,可适当发挥; 2. 短文标题与开头已为你写好,不计入总词数; 3. 词数:100左右; 4. 参考词汇:作弊 cheat (v.) 写作思路: 1. 首先审题,确定要点——本文的中心论题是:My pinions on Cheating in Examinations ,所以首先要提出中心论题,点题。 2. 接下来从两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可以分做两段,现分析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 然后很自然地过渡到自己的看法。 在讲述自己看法时要有鲜明的观点及支持观点的论据。 3. 最后对自己的观点做简短的总结,点题。 Possible Version: My opinions on Cheating in Examinations It is known to us all that some students cheat in examinations at school. As students, we often take examinations at school, but sometimes we have too many examinations which are too difficult for us. On the other hand, some of us are lazy and don"t work hard at their lessons. So when taking examinations, they sometimes cheat in order to get better results to please their parents and teachers. In my opinions , it is wrong to cheat in examinations because it breaks the rules of schools. We students should be honest and try to get good results by studying hard instead of cheating in examinations. What"s more, we should improve our study methods and get well prepared for examinations. In a word, it is wrong to cheat in examinations. (三)说明文: 说明文是以简明的文字介绍事物的形状、性质、构造、。 3. 各种文章体裁英文怎么说、比如说明文,议论文,记叙文等 各种文章体裁英文:various kinds writing styles 说明文的英文:expository writing 议论文的英文:argumentation 记叙文的英文:narrative writing 读法 英 ["rau026atu026au014b] 美 ["rau026atu026au014b] 1、n. 书写;写作技能;著书立说,写作的职业;作品,著作;文字;笔迹 2、v. 书写;写作(write 的现在分词) 短语: 1、creative writing 创意写作;创造性写作 2、letter writing 书信写法;书信写作;尺牍 3、academic writing 论文写作;学术著作 4、writing desk 写字台 5、thesis writing 论文写作 扩展资料 writing的近义词:article 词汇搭配: 1、feature article 特写;专题文章;深度文章 2、definite article 定冠词the 3、article of faith 信念;信条 4、article number 商品号;货号 5、article of association 公司章程 词义辨析: article, text这两个词都可指“文章”。其区别在于:text指一本书或杂志中的主要文字部分,而不是导言、图画或索引; article则指报纸或杂志中的一篇文章。例如: 1、The title of the text is “ Once a thief, always a thief? ” 这篇课文的题目是《一次做贼,永远是贼吗?》 2、This is the heading of the article in today"s newspaper. 这就是今天报上那篇文章的标题。 4. 英语写作四种体裁的英文定义 1、narration 记叙文 : 记叙文是以记人、叙事、写景、状物为主,以写人物的经历和事物发展变化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文体形式。 2、argumentation 议论文 : 议论文,又叫说理文,是一种剖析事物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作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辨是非等方法,来确定其观点正确或错误,树立或否定某种主张。议论文应该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精炼、论证合理、有严密的逻辑性。 3、exposition 应用文 : 应用文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文体,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处理各种事物时,经常使用的具有明道、交际、信守和约定成俗的惯用格式文体。 4、description 说明文: 说明文是一种以说明为主要表达方式的文章体裁 。它通过对实体事物科学地解说,对客观事物做出说明或对抽象事理的阐释,使人们对事物的形态、构造、性质、种类、成因、功能、关系或对事理的概念、特点、来源、演变、异同等能有科学的认识,从而获得有关的知识。 扩展资料 提高英语写作能力的原则: 1、渐进性原则。要坚持“句—段—篇”的训练程序,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在英语写作的初始阶段,要始终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写作习惯,狠抓基本功训练。 在学生掌握了基本句型并能写出简单句子后,再要求学生根据一些体例写出小段的文章。在段落写作中要引导学生分析段落的结构、段落的中心句、句与句之间的逻辑关系、写作手法等,这样有利于下一步一篇文章的写作。在文章写作中要教会学生如何构思文章、如何运用正确的写作技巧等。 2、多样性原则。要坚持训练形式的多样化及写作文体的多样性。从形式上而言,可以用回答提问的口头作文,也可以用续写故事;可以改写课文,也可以仿写课文; 可以写提纲训练谋篇布局,也可以写拓展段训练发散思维……。从文体上而言,可以写说明文、议论文、记叙文,也可以写书信、便条、通知等实用文体。 3、结合性原则。要坚持听说读训练和写训练相结合。根据语言习得理论,学习者在学习时常先通过听和读吸取语言知识,从而了解别人的思想,再通过说和写来表达自己的思想。 让别人了解自己。大量的听说训练能促进读写能力的提高。因此,写与听说读紧密结合,进行多元化的能力训练,可使学生的各项能力互相影响、互相渗透、互相促进。
2023-08-16 07:53:391

商务英语协会的简要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工商管理学院商务英语协会,英文全称Business English Association of business school,SCU.第二条 本协会成立于2005年11月,是在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团委的指导和组织下,由工商管理学院一批有激情,有责任心的同学申请创建。协会秉承“benevolence ,enthusiasm and ability(服务他人,释放激情,提高技能)”的理念,旨在以英语运用为基础,为广大同学搭建与商务世界的桥梁。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学校的良人思想,在学院团委的领导下,结合我校实际,广泛深入地开展具有学术性,知识性,实践性的课外活动。立足学院,面向全校同学,调动同学们参加的积极性,为同学们创造有利的学习条件,为促进学校人文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做出贡献。第四条 协会要维护章程的尊严,协会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协会的组织机构和一切活动都必须遵照本章程。本协会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第五条 协会授受工商管理学院团委的领导,日常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 组织结构第六条 协会分为活动中心和组织中心两部分。其中活动中心包括口语部,外事部和宣传部三个部门,组织中心包括组织部,交流部和资源部三个部门。此外,协会设立监管委员会。第七条 各组织机构职能如下:(一)监管委员会:1、制定、修改章程;根据各阶段实际情况制定条例。2、审核、通过本协会的活动计划和活动报告。3、决定会员及干事的吸收与除名,奖励与处罚。在本科不同年级分校区学习期间,决定新校区执行会长与各部门部长的奖惩。4、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二)活动中心:分管协会内外的各种常规与非常规活动,包括与其他社团组织 社会企业商家等的合作交流Ⅰ口语部:组织定期的商务口语角,举办英语演讲比赛(一年一次) 口语讲座等与英语有关的活动。Ⅱ外事部:负责协会大中型活动的策划 拉赞助 实施等,与其他社团 商家的联系。Ⅲ宣传部:为协会各种活动做宣传,扩大影响,包括海报的设计 绘画 张贴等。(三)组织中心:分管协会在组织机构的健全与监督与工商管理学院领 团委学生会及下属协会的沟通,合作。Ⅰ组织部:负责组织机构的建设,协会干事的监督管理;对协会的活动跟踪报导,结合活动主办部门的总结,及时写出新闻稿对内外公布;内部资料的收集 整理;协会财务的管理,收支记录。Ⅱ交流部:搭建与会员交流沟通的平台,收集会员对协会的活动的建议及意见;组织协会内部干事交流沟通,以及与其他社团组织成员的联谊活动。Ⅲ办公室:收集整理协会的对会员有用的资料,包括图书 报刊杂志 音像制品 电子书籍等,并负责资料的发放和回收;协会网站(或博客)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对外网络的宣传。第八条 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及职责:(一) 监管委员会成员:由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及各部门部长组成。在本科不同年级分校区学习期间,由会长及老校区各部门部长组成。委员会成员对工商管理学院团委负责,应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商议。(二) 协会会长:由工商管理学院团委和监管委员会共同选拔产生,名额为1名。负责引导协会发展方向;确定协会各阶段工作任务并领导监管委员会行使其职能;以协会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三) 执行会长:由工商管理学院团委和监管委员会共同选拔产生,名额为1~2名。负责领导各部门行使其职能;协助协会会长工作。(四) 各部门部长:由工商管理学院团委和监管委员会共同选拔产生,名额为各部门1~2名。负责领导部门内干事开展工作;与其它部门进行沟通。第九条 协会成立顾问及指导委员会,邀请老师与专家为我们提供咨询与帮助。指导老师:工商管理学院 刘宗鑫名誉顾问:美国田纳西大学经济学教授 George A Spiva澳大利亚赴中国语言志愿者及商业顾问: Crysta Taylor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 财产组成:协会资产由固定资产和协会经费两部门组成。协会固定资产为属协会社团所有的图书、档案以及其他办公用具等。协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入会时所交纳的会费和开展大型活动时拉取赞助经费的余额,也包括学院的拨款。第十一条 经费审批:在开展任何活动前必须进行充分评估做出该活动的详细经费预算,并向组织部提交活动申请表。活动申请及预算应经过监管委员会审核通过。在开展活动时严格按照预算进行,原则上不允许出现财政赤字。第十二条 经费报销:对审核通过的活动,开展过程中可领取少量预支金,金额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50%。活动结束后,以部门为单位到组织部报销,报销时需出示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应的凭证。无法出示法律凭证的,应提供收据及至少一名可靠证人。第十三条 商业赞助:协会鼓励各部门为协会活动争取正当商业赞助。商业赞助合同须在监管委员会监督下与商家签订。活动过程中的经费仍需按规定审批及报销。活动结束后,协会将视赞助余额多少,按照赞助金额的10%到20%对成功拉取赞助者给予现金或实物奖励,余款入库协会。第十四条 在协会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可酌情报销工作人员为协会活动所花费的通讯费,车费等管理费用。第四章 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例会制度:管理委员会,所有部门及部门内部分别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时间间隔均不得超过1个月。例会过程中须对参会人员进行考勤,并保存会议纪录。第十六条 人事考核协会应根据各部门例会纪录及活动记录对部门进行考核,根据考勤记录及个人活动表现对个人进行考核。对于优秀部门及个人在学期末进行奖励;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部门及人员,经监管委员会研究予以处罚。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协会面向全校招收会员,会员享有基本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十八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基本条件1.认同本协会文化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3.愿意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第十九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2.招新现场或其他有效方式办理入会手续3.领取会员证第二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1.获得协会提供的活动信息并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2.共享协会资源的权利3.参与活动策划的权力4.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1. 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及监管委员会审批的决议2.服从协会组织领导,维护协会权益和声誉3.积极参加协会发起的各项活动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奖惩制度1.在协会活动中表现优异者,给予奖励。2.对协会提出有效建议并经采纳者,给予奖励。3.对不遵守协会规章制度,有意扰乱协会正常组织,损害协会名誉的给予惩罚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程序对会员期满,受到开除处罚及有正当理由申请退会的会员,协会将予以办理退会手续,并回收会员证。第六章 协会活动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的活动计划与活动总结是协会的重要资料,也是考评部门与人员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应在每学期正式工作开展前将学期活动计划送档,应在每学期正式工作结束后将学期工作总结送档。各项活动开展前后也应将计划与总结送档。送档资料由组织部保管。第二十五条 协会活动的开展将遵守协会的宗旨与理念。内容列举如下Business English speaking corner 商务口语角Model professional scenes 模拟职场Professional lectures 专业讲座Business knowledge study 商务知识学习Performance and contest 表演与比赛第二十六条 协会活动的开展将充分利用大家课余时间,不影响正常学习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商务英语协会享有最终解释权,由工商管理学院团委监督执行。每学年初会员统一招新前由监管委员会复查修订,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或修订各项工作条例。所有修订规则须上报工商管理学院团委,学年中原则上不再作重大更改。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日起生效。
2023-08-16 07:53:461

英语协会的章程

Constitution of English Association
2023-08-16 07:54:002

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中文香港公司章程翻译示例)

香港作为亚洲的金融中心和离岸人民币结算中心,一直以其完善的法律制度、尊奉法制的精神、高度的商业信用、简单负担轻的税收造就了今天低利率的商业环境。最主要功能是为内地的企业提供海外上市融资的渠道,其次是提供人民币的离岸服务,然后才是所谓的转口贸易。可以说,香港的定位牢牢固定在了离岸金融贸易领域。这是香港存在的真正价值。离岸公司作为特殊的商业组织的形式,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财产保护、国际税务筹划等方面的运行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香港作为全球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凭借多项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政策,吸引了大量客商在香港成立公司,并以香港公司为依托,开展全球商贸活动。在这些客商中,绝大部分都为内地客商。在涉及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的众多业务中,几乎每一项业务都会要求提供香港公司章程。究其根本,香港公司章程可以看作是公司与持股人之间订立的特殊合同,用以约束公司持股人的行为。同时,公司的行为也会受持股人影响。并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向交易方进行披露,保证交易的公平和规范。因此,香港公司章程不仅非常重要,并且涉及大量法律及管理细节。可从中看出该公司是否符合《香港公司条例》的要求。香港公司章程绝大多数为英文表述,若要拿到内地使用,需翻译为中文(简体),所以,公司章程的中文翻译对于很多来华开展业务的外资企业来说就是非常重要的。现在很多客户在面对众多的翻译公司时,通常都比较纠结不知道哪一家更值得信赖,害怕会影响到公司章程翻译的内容质量,那么到底哪一家公司更值得信赖?保证在翻译服务方面更有优势呢?首先,建议广大客户要考量公司的专业水准,如果一家翻译公司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在翻译行业中具有很好的口碑,自然就代表该公司具有更专业实力,尤其是得到更多客户的认可和推广,该公司在专业实力方面就会得到更好认证,翻译公司的资质以及服务经验,还有翻译人员的实际水平和工作经验,这都是考量公司是否专业值得信赖的标准条件。在现如今竞争激烈的翻译市场中,专业的翻译公司除了公司章程中英文翻译外,还可承接包括各领域公司合同的翻译,合同类型包括商务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采购合同、承包合同、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涉及工程、医药、外贸、制造业、IT、通讯、食品、服务业等专业领域。其次,想要判断哪一家翻译公司更值得信赖和选择,那么就要确定该公司是否具有优秀的翻译范例,尤其是类似公司章程这种体量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文件;在和翻译公司人员做沟通交流时,要确定该公司是否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尤其是稿件的内容要签订保密合同协议,这样才能保证在翻译香港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内容避免流失的情况,还能让译件质量得到更好保障。为了选择更为专业可靠值得信赖的翻译公司/机构,就要充分考虑以上这些评判条件,通过细致的沟通,讲明具体需求,自然就能筛选出到底哪家公司具有更好的优势条件,针对性满足广大客户对公司章程等文件翻译的需求,选择专业的翻译公司,就是选择了放心,而且在服务过程中还会得到更省心的专业体验。
2023-08-16 07:54:101

国际武术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章第一条 名称联合会的名称为“国际武术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武联”,总部设在主席和秘书长所在地。第二条 宗旨国际武联的宗旨如下:1. 在世界上以各种可能的形式推动和鼓励发展武术运动。2. 组织世界武术锦标赛和国际武联的其它活动。3. 推动和鼓励发展国际交流。4. 促进会员协会之间的合作、友好关系及相互了解。5. 通过武术竞赛和健身,提高世界人民的健康水平。第三条 语言国际武联的正式语言是中文和英语。如能提供合适翻译,在会议上可使用其它语言。 第二章 会员第四条 会员资格1. 国际武联应向各国和地区的武术协会及各洲际武术联合会开放。2. 各个国家和地区管理武术运动的机构均有资格申请成为国际武联会员。3. 国际武联会员协会应为本国的国家性或本地区的地区性的武术管理组织,并应得到本国或地区奥委会或体育当局的承认。4. 会员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不能与国际武联的章程和规则相冲突。5. 每个会员协会必须承认国际武联是世界上管理武术运动的唯一组织。国际武联任何会员不准参加或支持其它国际武术组织或参与其活动。6. 应定期对会员资格进行检查。所有国际武联的会员协会应不断为联合本国或地区内的其它武术组织而作出努力。如有会员协会不致力于扩大组织,联合统一,将考虑终止其会籍,直至联合其它团体。7. 如会员协会得不到本国或地区奥委会或体育当局得承认,而本国或本地区另一武术组织已是武术联合会会员,或已获得本国或本地区奥委会或体育当局得承认,国际武联执委会有权停止会员协会的会籍,接纳后者为国际武联得会员,并在下一届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所有会员协会有权:1. 参加世界武术锦标赛和国际武联组织的其它活动;2. 使用国际武联的服务;3. 被承认为本国或地区的唯一管理武术运动的组织。所有会员协会必须:1. 尊重国际奥委会宪章,发扬高尚的奥林匹克精神;2. 支持国际武联致力于实现其宗旨;3. 遵守国际武联章程和规则;4. 执行国际武联执委会和代表大会的决定;5. 交纳年度会费。 第六条 申请入会手续1. 各国和各地区的武术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国际武联,国际武联的会员均自动成为所在洲武术联合会的会员,或可先申请加入洲武术联合会,然后由洲联合会推荐加入国际武联。2. 入会须向国际武联提交如下文件:2.1 书面申请;2.2 咨询表;2.3 两份章程,其中一份须是中文或英文;2.4 本国或本地区奥委会或体育当局的推荐函或证明3. 近两年内开展武术活动的报告。4. 入会申请由国际武联执委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代表大会通过。5. 经执委会同意,申请入会的组织可派观察员列席代表大会。如代表大会通过其申请,该组织既享受有国际武联会员协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七条 会籍的中止1. 遇下述情况,国际武联某个会员的会籍则结束;1.1 如会员协会不再存在;1.2 如会员协会退会;1.3 如会员协会被开除。2.任何会员协会自愿退会,须书面通知秘书长,其会籍立即结束,但会费不退还。3.如会员协会严重违反国际武联章程或规则,执委会有权开除此会员协会。在此情况下,由下一届代表大会作出最后决定。第八条 会费1.会员协会年度会费为500美圆,以使其能够享有会员协会的利益及特权。2.会员协会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会费交至国际武联秘书处。不按规定日期向国际武联交纳会费的会员协会,执委会可决定予以中止会籍,在代表大会上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能参加世界锦标赛及国际武联的其它活动,直至付清所欠的会费。如连续两年不交会费,将被国际武联除名。 第三章 世界锦标赛第九条 世界锦标赛和国际武联的活动1.世界武术锦标赛(套路和散手)每两年举办一次。2.世界杯散手比赛可两年举办一次,一般在两届锦标赛赛之间年度举行。3.比赛采用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武联现行的竞赛规则。4.世界锦标赛和国际活动的承办会员协会必须遵循国际武联的章程、规定和奥林匹克宪章精神及国际奥委会决议。5.申请承办世界锦标赛的会员协会应依据国际武联制定的申办标准递交所有材料并履行义务。6.发奖仪式的升旗和奏歌均执行国际奥委会的决定。7.国际武联拥有世界锦标赛和国际武联活动的广告、电视转播权。国际武联将视情况与承办会员协会确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组织机构领导和管理国际武联的机构如下: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技术委员会1.代表大会1.1 代表大会是国际武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一切与国际武联有关的事宜。1.2 代表大会每两年举办一次,一般在世界锦标赛期间举行。秘书长最迟在代表大会召开6个月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会员协会。1.3 每个会员协会可派2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每个会员协会有一票表决权。1.4 会员协会提交代表大会的提案,须在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月前寄到秘书处。1.5 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席指定一位副主席主持会议。1.6 代表大会法定人数为会员协会总数的半数加一。决议应由出席代表大会会员协会的简单多数通过。重要决议,如章程的修改应由三分之二多数作出。 1.7 表决票数相等时,由主席予以裁决。1.8 代表大会的文件由秘书处准备。代表大会议程内容如下:1.8.1 点名;1.8.2 通过上届代表大会纪要;1.8.3 秘书长代表执委会作工作报告;1.8.4 司库作财务报告;1.8.5 入会、退会和开除会籍;1.8.6 修改章程和竞赛规则;1.8.7 选举领导机构; 2. 执行委员会2.2 执行委员会由9人组成,1名主席、2名副主席、1名秘书长和5名执委。每名执委一票表决权。主席和秘书长来自同一会员协会。2.2 执行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权力移交在选举后至锦标赛结束期间内进行。2.3 执行委员会是国际武联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有权根据章程处理并决定各种国际武联的事宜。2.4 如需要,执行委员会有权批准成立附属委员会并任命其组成人员,交下一届代表大会通过。2.5 执行委员会的候选人由提名协会于选举前3个月将其个人简历和推荐信寄到秘书处。2.6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须由半数以上执委出席方为有效,决议应由简单多数通过方能生效。票数相等时,主席的一票起裁决作用。2.7 执行委员和国际武联的行政和财政事物由秘书处负责。经执委会同意,秘书长可根据主席决定,代表国际武联。2.8 秘书处是国际武联执行联络机构。秘书处主任由主席指定,兼任司库,负责收取会费,整理会议纪要,编写国际武联通讯和管理国际武联的文件、档案。 3.名誉职务国际武联向为推动武术运动作出突出贡献或提供了杰出服务的个人授予名誉职务,执行委员会将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制定出受益方案。4.专门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认为需要,可建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5.技术委员会5.1技术委员会由9人组成:1名主任;2名副主任;六名委员来自不同的会员协会。5.2 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各会员协会推荐,报执委会批准。5.3 技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持有国际武联当前或过去签发的裁判员证书,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5.4 技术委员会负责国际武联的技术事宜,制定和监督执行竞赛规则和评分规则,审核参加世界锦标赛和国际武联其它活动的裁判员资格,并对组织者予以技术指导。5.5 技术委员会会议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决议应由简单多数通过方能生效。票数相等时,主任一票起裁决作用 第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和解释1.修改需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章程的解释权属执委会。章程未尽由执委会决定处理,并报告代表大会。2.本章程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解释发生分歧,以中文本为准。3.本章程于1997年11月3 日在罗马召开的第四届国际武联代表大会修改通过,自即 日起生效。
2023-08-16 07:54:371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的条约原文

一八五四年七月五日,咸丰四年六月十一日,上海。新章所指界限 后附地图,即系道光二十六年八月初五日巴领事与宫道台所判,并于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二日经阿领事与麟道台,复又按二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敏领事与麟道台勘定法兰西地界,出示内指,南至城河,北至洋泾浜,西至朱家桥,东至潮州会馆,沿河至洋泾浜东角等处,曾经法兰西钦差大臣会同广东制台徐,均行允准。界内军工厂、新开邑、厉坛三处,并英国领事衙门,均属官地,不在章程之内,嗣后美国与法兰西所用官地,亦一律办理,惟照例给付钱粮。 上海华民住居租界内条例照得华民若未领地方官盖印凭据,并经有和约之三国领事官允准,则不得在界内赁房、租地基、建造宅舍居住,今将如何办理条例,开列于左:凡华民在界内租地、赁房,如该房地系外国人之业,则由该业户禀明领事官;系华民之业,则由该业户禀明地方官,将租户姓名、年、籍,作何生理、欲造何等房屋、作何应用、共住几人,是何姓名,均皆注明,绘图呈验。如地方官及领事官查视其人无碍,准其居住,该租户即出具甘结,将同居各人姓名、年、籍填写木牌,悬挂门内,随时禀报地方官查核,遵照新定章程,并按例纳税。倘若漏报,初次罚银五十元,后再漏报,将凭据追缴,不准居住。该租户若系殷实正派之人,即自行具结,否则别请殷实之人二名,代具保结。 发租洋泾浜地基条款1、按后所绘地图,分为二十一段,由中、外官宪会同分判。2、各段内地基,其未先经按例注册租定者,则发租之时,出价高者得租。3、发租之时,如已得租,当即按每百先交二十为定,限十天全数交至银行,倘若逾期,则定银不还。4、地内房屋,不在发租之内,限一月内,著原业拆移,如逾限不拆,其房屋即归租主。5、地段皆同界内别处租地,遵照章程各款,并按图留出公路。6、地段内如有已经定租注册者,发租之时,须亲身或者人在场声明,若无人在场之地,即行别租,发租之时,如无别人争租,须该人声明依官所定之数,如不肯依定数给价,即将其地撤回,如有人争租,则归出价最高之人,该人倘不声明,亦必勒出其价,待其说明,则伊作为租主。7、如有人争论,则经租之人作主,从新另行发租。8、 价银皆须洋钱。 本章程及附件均见《约章成案汇览》,乙篇,卷10上,页22―25,58―59。章程及附一英文本见《上海租地章程》,页14―21,40;《发租洋泾浜地基条约》则未找得英文本。本章程系上海英法美三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商订,于一八五四年七月五日由三国领事予以公布;签订日期未查明。本章程原无汉文名称,英文本称为《上海租地章程》。
2023-08-16 07:54:511

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在______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   第三条投资者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   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   第十一条出资者以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均由投资者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l、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利润提取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公司每年提取利润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六条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审批机构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经投资者签字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签字。 ;
2023-08-16 07:55:071

报考是以报考章程外语不限而专业组的招生简章要英语怎么办

1、阅读招生简章,仔细阅读招生简章,确认是否需要提供英语相关的证明,确实需要,那么需要考虑别的解决方案。2、联系招生办公室,直接与招生办公室联系,咨询是否可以提供别的替代的语言证明材料,会有适用于此情况的特殊规定。
2023-08-16 07:55:201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采用中英文两种版本,可以规定发生冲突时,以英文文本为准吗?

可以,但要报外经委同意.是有相关规定应以中文为准,但外商坚持以英文文本为准,报外经委同意可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谨供参考 有问题继续讨论
2023-08-16 07:55:291

社团章程是什么?

问题一:社团的章程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应该包括: 第一大章为总则包括1、名称,2、组织性质3、社团宗旨4、社团文化; 第二大章社团成员的畅些基本问题,权利、义务、申请资格、退团等; 第三大章为组织机构,包括社长职责,部门的设立等; 第四大章内部的规章制度。 应该差不多了! 问题二:学生社团章程怎么写 20分 章程全文 2006年12月20日 一、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跆拳道协会(简称市跆协)。英文BEIJING TAEKWONDO ASSOCIATION 缩写BT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跆拳道专业队和杰芳瑞跆拳道馆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在中国跆拳道协会、北京市体育局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北京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本项目海内外的爱好者,通过开展比赛、表演、培训、交流等各种活动,发扬跆拳道重礼敬道精神,探索跆拳道项目的发展规律,培养优秀后备人才。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各项活动中,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社团业务管理。 二、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竞技比赛、技艺交流、宣传推广、专业培训。其主要任务是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体育爱好者,充分利用跆拳道自身的特点和性质,配合全民健身计划、奥运战略计划,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及、宣传及跆拳道比赛活动,提高民族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振奋民族精神。为实现这一任务目标,特拟定下列基本工作内容及活动方式: 1、按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开展跆拳道的竞赛、交流活动。 2、以跆拳道表演、跆拳道影视拍摄等形式积极与各种媒体合作,广泛宣传、推广跆拳道的运动和文化,增进人们对跆拳道的了解。 3、不定期的举办跆拳道观摩教学和教练员培训班,培养业务骨干力量,大力推广全民健身计划。 三、会员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促进发展跆拳道运动项目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保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申请加入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能保证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能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申请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颁发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铜牌和本会章程一份。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 问题三:社团章程怎么写 我自己做的,你改下看行不,大都是千篇一律。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轮滑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性质:本组织全名是“北华航天工业学院轮滑社团”,以校内喜爱轮滑的学生为基础而创建的社团组织。接受院团委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 第二条 社团目的: 为爱好轮滑的广大同学搭建一个交流的平台。 第三条 社团宗旨:丰富校园文体娱乐活动形式,积极开展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充分发挥学生第二课堂作用,为校园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社团口号:“用 *** 书写轮子上的青春” 。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成员资格:本校在籍学生,对轮滑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审核成员基本准则;有足够的热情和自信,善良,文明,有责任感,努力上进,遵守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守则和本社团章程。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获取参加本社团的培训班和举办的活动资格。 (二)社团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理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义务 (一)遵守本社团章亥,接受本社团领导。 (二)积极参加本社团的活动,听从社团安排。 (三)对外积极树立本社团的良好形象,为社团的发展出谋划策。 (四)按时缴纳会费注册。会员中途退出,需向理事会上交说明,已缴纳的会费按规定不予退回。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社团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两名。理事(队长)若干,任期一年。理事会由理事(队长)组成。社团成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组,队长各一名。 第八条 社长,理事产生办法: (一)社长在校学生会社团部监督、考核下,经社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确定后,报院团委备案。 (二)理事由社长提名,经社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成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务空缺需要增补成员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社长空缺的,有理事会提名推荐人选,并向全体会员通报;理事空缺的,由社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成员,采取直接罢免方式; (一)组织的活动违背社团章程。 (二)在社团内部拉结派,造成社团内部不团结的。 (三)将社团经费作不当使用的。 (四)作风不正派,严重影响学院社团名誉的。 (五)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团和理事会举办的活动或会议的。 (六)以社团名义谋一己之利的。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每学期全体成员大会 学期初召开全体大会:新成员作自我介绍,技术展示交流。社长发言,布置本学期社团日常训练及活动内容。的一些工作要求;发放会员证。 学期末全体成员大会:理事会作学期工作总结报告,听取各会员提出的要求或意见,罢免和选举产生理事会,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各会员展示本学期学习到的技术动作。 第十一条 连续三次无故缺席训练及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社团成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活动,听从安排,私自在规定之外的时间及地点活动的,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归北华航天工业学院轮滑社团。 第十四条 社团章程未免有简略或不尽之处,日后由理事讨论通过尽可能把章程更完善。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批准之日起实施。...>> 问题四:学校社团章程怎么写? 给你找到了,可以参考一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 问题五:社团章程怎么写? 这个啊,主要就是总则和社团的一些情况。网上有好多啊,前几天我还写了一个协会章程呢! 问题六:动漫社团章程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全称为 “XXX社团 ” 第二条:社团宗旨:禀着健康积极向上的原则,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广大动漫爱好者,为动漫爱好者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社团目的:以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锻炼同学们动手动脑的能力,一起创造一个彩色的高中回忆。 第四条:社团性质为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学生组织。 第二章 社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校团委动漫社的社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学校正式学籍,遵守校纪校规。 2.动漫爱好者。 3.赞同动漫社社团章程。 4.能处理好社团活动与学习的关系。 第六条:社员出/入社程序 1.提出出/入社申请; 2. 交由社长批示 第七条:社员权利 1.社团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优先参与本社团所举办的各项活动 3.对社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社员义务 1. 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2. 完成本社所分配的作品任务 3.不散播不利于社团文明、和谐、稳定发展的信息 4.遵守本章程规定,接受社团领导 第九条: 社员退会及处罚规定 1.通知开会及重要事件发表,3次未到者,视为自动退社。 3.凡违反学校社团总规章管理,违反社团章程的社员,轻者留会查看,重者除名。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社团有社长、副社长、 宣传部部长 一、社长:1.协调各部门关系,进行各部门的任务分配和各部门的联络。 2.当有需要与别的社团一起进行的活动时,负责与其他社团的社长进行联络。 3.与校团委保持联系、定期向校团委汇报工作。 二、副社长:1.协助社长进行日常工作和活动的具体实施。 2.负责社员的动员、宣传工作。 3.当社长不在时,主持社团活动及会议。 三、宣传部部长:主管策划组与文案组做好宣传工作。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一、漫研社活动、宣传、报道方面: ⑴近期张贴海报向全校师生介绍社团的构成及建设等情况,树立动漫社的对外形象,增加动漫社活动的透明度和影响力,尽快开展活动; ⑵每次活动利用海报、展览板、校内网、社内空间等方式做好前期宣传工作,以吸引更多同学加入到我们动漫社来。 三、协助学校各组织工作: ⑴全力协助团委、学生会各组织的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 ⑵定期组织动漫社内部调研活动,以此来了解动漫社文化建设的效果,了解成员的需要,寻找工作中的待改进之处,定期进行座谈会等形式的互动活动,以加强各小组成员之间的交流,挖掘社中优秀的后备力量。 四、档案整理方面: ⑴建立、更新社中各成员的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若本章程与社联盟总章程有冲突之处,以总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本章程使用于 XXX社团,即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 XXX社团 XXX社团 这是我刚写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问题七:社团章程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部长;(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二条本团体的主席、部长,副主席、副部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对团内事务和人际有良好的处理能力;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 问题八:hiphop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为自愿结成的学校性团体。 第二条 本社团的宗旨是:发扬 hip-hop文化 展现嘻哈风格。 第三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 (一) 开展理论学习,进行学术交流;(二) 聘请专业人士举办授课; (三) 开展文娱校园活动;(四) 加强与其他社团的交流互访。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社团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退会自由。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二)承认本社团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 热爱音乐、街舞事业,肯于钻研;(四)热心社会公益,乐于服务社会; (五) 积极要求上进,志于提高自己。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书面申请;(二) 社团审核; (三)社团接到申请后,于七日内做出决定。审核未被通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 共享本社团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四)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 由本章程、会员大会决议、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社团的决议;(二) 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 承担社团安排或委派的任务; (四) 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由本章程、会员大会决议、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会员经向社团秘书部提交书面声明后即可退出社团。会员在学期注册期内,经催告,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团委会决定可予以除名: (一)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 故意损害社团权利、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三) 社团活动无故不到三次或一年累计五次的;(四) 其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的; 会员被除名的,自除名决定公布之日起即丧失会员资格。当事人被除名后,七日内可要求主席团复议一次,主席团的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多数的会 员出席。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社团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 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提名的各部门负责人; (四) 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社团团委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社团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二) 检查会员大会、社团团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主持社团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社团团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年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部门开展工作; (三) 协助团委会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社团团委会下设:秘书部、组织部、宣传部。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受主席团领导。 (一) 组织部负责社团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运作。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干事若干。 (二) 宣传部负责社团活动的宣传、纳新。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干事若干。 (三) 秘书部负责社团事务性工作。设部长一人;事务、财务、宣传、外联副部长各一人;干 事若干。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 问题九:大学社团章程字体一般是什么格式的 五号字 宋体 问题十:社团章程怎么写 10分 湖南工学院三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三国社会学研究协会;简称:三国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协会类别为学术类;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院团委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研究东吴西蜀,研究文学史学,研究经营管理,研究创业守业,研究做事做人。 第四条 本协会是湖南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成员,接受湖南工学院团委和院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监督管理,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 1.对三国知识的学习。(非集体活动) 鼓励引导会员读《三国演义》《三国志》《易中天品三国》,选读其他有关三国的史书掌握最基本的三国知识。作用:培养会员的阅读能力,文学素养,分析能力和一丝不苟的钻研精神。 2.对三国知识的表达。(集体活动) 要求会员轮流讲解《三国演义》,讲出故事中的哲理与策略,适当联系历史知识。抛砖引玉,随时组织辩论、讨论,对某个人物、某一事件深入挖掘。经常组织会员用三国内容写作、投稿,可以写三国论文、故事、剧本等。作用:培养会员的演讲、应变能力,写作能力;促进道德教育;有利于会员增强防范意识,适应社会,和谐人际关系。 3.升华三国的现实意义。(集体活动为主) 要求会员阅读与三国有关的经营管理类书刊,探讨一些具有可行性和时效性的经营管理的方法。共同学习创业成功的曹操、孙策、刘备、司马家族及守业有效的曹丕、孙权身上的闪光点。共同了解、深思守业失败的刘备、刘禅等人的失败教训。作用:初步培养会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培养正确的守业观,培养自主创业的意识。总之,对大学生毕业后的前途能够产生积极影响。 4.有效利用网络资源。(非集体活动) 鼓励、组织会员积极到互联网上查找三国资料;加入有关三国的QQ群参与群聊;到有关三国的贴吧看贴,发表言论;创建以三国为主题的博客;今后有条件可以建立网站。作用:开拓会员视野引导会员正确对待和利用网络,改变某些会员不良的上网习惯。同时对湖南工学院能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5.应用到文艺上。(集体活动为主) 编排三国短剧、三国相声,鼓励学习、演唱有关三国的歌曲,校内外文艺晚会选送节目。作用:发现或增强会员的表演能力,陶冶情操。 6.其他活动。(集体活动为主) 协会成立后根据会员意见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作用:培养会员的创新精神、组织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湖南工学院学籍,学籍情况特殊时,由会员大会根据情况解决; 2.承认本协会章程; 3.具有一定的责任心。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入会申请。 2.经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 3.交纳会费。 4.颁发会员证书。会员证书由协会印制、颁发。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要职的当选权; 2.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4.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享有受奖励权; 5.免费阅读协会内部的书籍资料; 6.经协会委托搞外联活动,所有参与者共获取总赞助资金的20%;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规章制度办事; 2.维护协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根据入会时间及活动退一部分会费。 第十......>>
2023-08-16 07:55:371

印度阿三的准确意思是?

据20世纪30年代出版的《上海谚语》中讲,在上海当巡捕的印度人大多数是印度锡克族人,他们虽是白种人,但面孔黝黑,同时他们习惯在头上缠红头巾,于是上海人叫他们“红头黑炭”(上海人一般把皮肤黑的人叫作黑炭),以后又讹读作“红头阿三”。还有一说认为英文中“先生”通常讲作Sir,沪语音读如“三”,而“三”是单音节词,沪语(包括江南大多数地方方言)一般在单音词前置“阿”(或后置“子”、“头”等)组成词组使用。 于是洋径浜英语称“Sir”为“阿Sir”,音读如“阿三”,是市民对巡捕客气的称呼,而“印捕”头缠红巾,于是被叫作“红头阿三”。联想起今天的香港人也叫警察为“阿Sir”,所以此说是比较合乎道理的。还有一说是这样解释的:印度巡捕每天须在长官的指挥下出操,他们在表示对长官指令理解和执行时常齐声高喊:“Yes Sir!”最初上海人不明白“Yes Sir”是什么意思,就把巡捕叫作“阿三”。也有的人认为,初来上海的印度巡捕不会讲沪语,他们在执行任务时经常要和上海市民打交道,由于语言不通,双万交谈十分困难,“印捕”常反复讲:“I say”作为语言停顿,而上海人见他们老是讲“I say”,便把他们叫作“红头阿三”。
2023-08-16 07:56:096

中国物流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物流行业协会(英文:China Logistics Association. 中文名缩写:中物协 英文名称缩写:CLA.)第二条 协会性质:中国物流行业协会是由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地区从事物流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用户,自愿联合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大中华区国际性社团组织(非政府组织NGO)。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资源,培育物流需求市场,引导中国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内部企业之间,供需双方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推动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服务。第四条 协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分会、地方服务中心和实体机构。第五条 协会提供物流资讯服务,第二章 任务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如下:1、 行业规范 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协助政府相关政策、方针、法规的制定出台与修改,监督、评审、考核协会成员,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的建立。2、 教育培训 设立专职培训机构,结合市场实际需求,联合社会教育资源,设置学位、非学位的各类专业课程为行业培训高素质人才。3、 法律保险 设立商务法律经贸咨询中心,促进行业法制建设及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险顾问服务。在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应诉事件等情况时,协助企业利用相关法规或惯例,维护自身权益。4、 信息咨询 通过编辑出版刊物、建立互联网站为业内交流提供平台。并通过业内专业书刊和网站等渠道搜集国内外物流资讯、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整理并分析出行业发展的各项数据,为企业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5、 合作交流 协调企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交流联谊会,举办各类学术交流会、展览和论坛,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适应国内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与国际物流行业接轨,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物流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6、 管理咨询 推进本行业单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市场分析,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解决及运营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7、 鉴定认证 参与物流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体系认证、评定;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物流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咨询。8、 推广宣传 评定物流行业的优秀企业和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提升企业价值,树立品牌形象。9、 政府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活动及参加各种社会活动。10、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协会宗旨之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会员的产生名誉会员:凡在行业内有所成就或对协会有特殊贡献之国内外人事、机构或团体,由理事三人以上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后可聘为本协会名誉会员。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级别根据对协会贡献确定)第八条 会员资格:1.对象范围: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地区从事物流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单位;2.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3.无重大不良记录;4.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完善的管理制度;5.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6.直接或在网上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和入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复印件、会员登记表)一并递交协会秘书处;7.直接或在网上缴纳入会费及常年会费;8.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其入会资格审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9.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第十条 会员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按时向协会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经济指标月报、主要产品产量月报等统计资料;4.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5.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1.出席会员大会,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培训、研讨会、国外考察交流、展览会等活动;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有表决权和监督权;4.及时免费获得最新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5.可咨询本行业发展情况,免费获得协会专家不定期顾问服务;6.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1.有协会会员部管理会籍,会员入会后立即输入会员资料数据库。2.协会应经常与会员保持联系,了解会员情况,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供信息、咨询等多方面服务。3.协会应深入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密切双方关系,每年访问不少于四分之一会员单位。4.协会每月免费向会员寄发协会刊物,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中通报协会工作和活动,报道业界动态,传达上级指令。5.协会对主动与协会保持联系的会员实行参加活动优先,活动收费优惠。6.对协会做出贡献的会员或个人,由部门推荐报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可视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7.对违反协会章程和其它规定的会员,可视情节轻重报秘书处或监事会批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服务、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第十三条 其他须知1.会员入会前应仔细阅读协会章程与会籍管理办法,了解协会的基本情况及会员权利与义务。2.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自己所希望取得的会员级别,并在备注中声明。3.协会与会员的联系实行联系人专职负责制,联系人有责任将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向负责人转达,离岗时必须委托专人代理负责,以免出现信息疏漏,影响企业整体利益。4.会员单位迁址或发生人员变动,务必及时通知协会,以保证信息畅通。5.如需要协会支持或联合组织活动,请提前一周通知;会员的要求将在一周之内得到反馈。6.会员希望变更身份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为理事或常务理事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7.欢迎会员单位用赞助性会费支持协会工作。8.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言行有损本协会声誉,经会员检举及监视查明属实者,得理事会通过予以警告、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予以除名,并会员大会追认。9.会员经入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指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物流行业的行约行规;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推选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5.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9.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工作紧迫的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会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日常重要紧迫事宜。会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会长交办的工作;2.理事会闭会期间,为理事会工作负责;3.参与研究和制定协会工作方针;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会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分会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1.捐赠;2.政府资助;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利息;5.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1.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2.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3.其他为会员利益及本协会总之所需的正常开支。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为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16 07:56:271

复旦大学校友会的组织章程

复旦大学校友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复旦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Fud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FUAA。第二条本会为复旦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发扬复旦人爱国荣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祖国的统一、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复旦大学校内。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二) 促进与海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的联系与交流;(三) 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四) 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五) 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六) 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凡在复旦大学(包括原上海医科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及在其附属学校、附属医院工作过的人员,校内各单位校友组织以及各地复旦校友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对复旦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二) 执行本会决议;(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 解释本会章程;(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九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学校或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本会经在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年9月19日复旦大学校友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16 07:56:581

上海市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建筑学会。英文名称是 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ANGHAI CHINA,缩写为ASSC。本会会徽由金(银)柱斗拱图案配以红、白、兰底色构成。第二条 本会是由建筑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上海市建筑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建筑领域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和科学普及,实行民主办会,开展学术的自由讨论,促进科学技术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住所设在上海市卢湾区南昌路47号3号楼3213室。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二、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三、为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业务;四、举办专业奖项评选、论坛展览、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五、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建筑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六、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主办本会网站、会讯,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七、积极开展业余科技教育,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进修班等,努力提高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设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九、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部门和上海市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在城市建设、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科研、施工、建材、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资质认证、资格培训、成果评估、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科学普及、专业评奖、展览考察等活动。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外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组成。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团体会员:凡在上海地区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有关的设计、规划、科研、教育、施工、管理、服务等业务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科技实力和经营业绩,有个人会员3人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单位。二、外籍团体会员: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有关的设计、规划、科研、教育、施工、管理、服务等业务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相关企业在上海地区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机构(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开展业务活动一年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经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介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外籍团体会员,按章程履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个人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四、准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具有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建筑科技人员。五、学生会员:经高等院校院系推荐,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学生会员毕业离校后,会籍即终止。六、域外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十年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科学技术工作有较高学术成就或重大贡献的定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人员。七、资深会员: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科学态度严谨的本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设计大师称号者;2、对本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获得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者;3、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者;4、曾任本会专业委员会主任者;5、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的建筑科技专家;6、从事建筑各专业工作 30 年以上,会龄在 10 年以上的建筑科技工作者;7、获得相当于部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并持有相应证书、奖状者。八、荣誉会员:对建筑理论、教育、设计、科研作出了卓越贡献,在国际建筑界具有重要影响,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团体会员、外籍团体会员:各申请单位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缴纳会费,接纳为团体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二、个人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其所在单位盖章推荐并有一名本会个人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按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缴纳会费,接纳为本会相应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三、资深会员: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有二名资深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缴纳会费,接纳为本会资深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四、荣誉会员:本会荣誉会员由常务理事提名,填写荣誉会员提名表并附被提名人详细资料一份,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通知荣誉会员并颁发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团体会员、外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域外会员: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3 、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4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二、准会员、学生会员:1、参加本会有关活动;2、获得本会相应的服务;3、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三、资深会员: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外,1、可根据需要选择本会的两个专业委员会参加学术活动;2、优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由本会推荐担任评审专家、论坛报告人等;3、在本会组织的活动中优先展示创作作品、发表研究成果。四、荣誉会员:1、免交会费;2、在本会范围内优先展示创作作品、发表研究成果;3、可受邀请参加本会的学术年会活动,但不参加本会行政管理事务讨论,无表决权;4、按照个人意愿,可终止荣誉会员的会籍。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 会籍一、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二、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三、会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籍。四、会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时,其会籍即自动取消,其担任的会内职务同时自动免除。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要求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上届理事为当然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符合相应资格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换届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表彰、奖励和处分,向有突出贡献、德高望重的老专家授予学会荣誉称号;(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自行增免。副秘书长人选经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曾任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或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名誉理事和顾问等荣誉称号。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换届时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领导,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的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三十八条 根据科技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经理事会决定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咨询部,并准予刻制各分支机构印章。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废止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和备案。专业(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是本会个人会员。其正、副主任一般由全体委员会议协商推选,经常务理事会审批聘任,也可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必须是理事会成员,以便贯彻理事会的决定和计划,各委员会的调整和更新应根据常务理事会的要求,由各委员会负责报本会备案。专业(工作)委员会一般实行独立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设理事会,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可制定工作条例,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执行。专项活动经费一般独立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四、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事业收入;五、市科协所拨专项经费;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2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16 07:57:141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为CHINA NATIONAL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为CIDA.会徽标志由CIDA的图案组成.第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遵照国务院会议提议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的全国性组织,是由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第三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国务院授权管理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中国轻工总会的组成部分,受中国轻工总会的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室内装饰是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形内部空间(包括建筑物、车、船、飞机等)的再加工和再创造;是室内空间及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装饰材料和用品配套生产、组套供应的系统工程;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使用方便、安全和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第五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第二章 任务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二)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各项定额,开展对设计与工程质量的评定与监督;(三)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室内装饰行业市场管理;(四)开展对国内外室内装饰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建议;(五)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国际国内展览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六)开展咨询服务,出版有关刊物,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培训各类人才;(七)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八)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执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九)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承办中国轻工总会、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从事室内装饰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室内装饰工程公司以及室内装饰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第九条 凡愿为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会员。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委派会员代表人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五)决定退会。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执行协会决议;(三)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四)遵守行规行约;(五)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人,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任。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一)停业或转产;(二)依法宣告破产;(三)依法被撤消;(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查通过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四)选举理事会理事;(五)修改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票数同意方能有效。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选举,也可采用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协会工作计划;(三)吸收新会员。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决定聘任。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以两届为限;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延长一届。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机构。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五章 地方协会第十八条 凡经过地方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协会,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协会。地方协会在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本协会协助下,自行决定工作计划和开展活动。第六章 经费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二)资助和捐赠;(三)有偿服务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一)为实现协会任务开展活动的开支;(二)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用等;(三)协会办公设施所需费用及差旅费、办公费等开支;(四)其他正当开支。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均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报中国轻工总会和民政部备案。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第二十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终止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国轻工总会批准,并报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2023-08-16 07:57:301

公司章程 英文公司章程的英文是什么,谢谢大家了

公司章程英文:[经]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ticles of corporatio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corporation by-laws
2023-08-16 07:57:591

宪法 英文

宪法英文是constitution [konstrtju:jn]宪法,章程;体质,体格;组成例句1.This system is enshrined in our Constitution.我们的宪法使该制度神圣而不可侵犯。2.A new constitution was promulgatedlast month.上个月颁布了一部新宪法。3.The assembly was mandated to drafta constitution.大会被授权起草一份章程。
2023-08-16 07:58:061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分享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希望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欢迎参考阅读。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BankersAssociation,缩写为BBA。   第二条协会由获准经营金融业务并设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并遵守本章程的金融机构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规范会员的经营活动,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协会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法律、法规制定银行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会员或准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会员或准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或准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四、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   五、加强会员或准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   六、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   七、组织、促进会员或准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或准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八、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九、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协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北京市区域性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北京分行、总行在京且不设北京分行的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总部设在北京市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准会员资格: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的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准会员。   第十一条入会手续: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代表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代表处提交总代表或首席代表简历。   二、收到申请文件后,由理事会按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同意与否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入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收到接纳其为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入会费及年费。缴费手续完成后,即成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   第十二条退会:   一、会员或准会员可以退出协会,但必须提前向理事会发出退会的书面通知,在该会员发出通知后三十日且已经付清一切应缴纳本会的费用后,其会员或准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二、会员或准会员退会、被取消会籍或者被开除会籍的,不得对协会提出财产要求,已缴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三、会员或准会员在退会、被取消会籍或者被开除会籍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并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行业约定、决议。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一)派代表(包括更换代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协会的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三)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   (五)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   (七)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   (八)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九)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履行银行同业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   (三)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四)承担或者协助其它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五)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协会对会员提供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准会员的权利:   (一)派代表(包括更换代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   (四)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   (五)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六)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   二、准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履行银行同业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   (三)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四)承担或者协助其它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五)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协会对会员提供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罚则:   一、凡会员或准会员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中止或取消其经营许可或代表资格的,则其会员或准会员资格也随之自动中止或取消。   二、会员或准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时中止会籍1-6个月;   (四)开除会籍。   三、给予前款第一、二、三项处分时,需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第四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被处分的会员或准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前向会员大会就该项事宜进行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选任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讨论、决定给予违章会员或准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解散、终止;   七、审议通过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   八、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十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九名,非会员理事一名。会员理事中常任理事五名,选任理事四名。常任理事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选派;选任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中资商业银行一名,外资商业银行两名,政策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名。选任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非会员理事由北京银监局提名,为常任理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选任副会长三名、专职副会长一名。会长由常任理事轮流担任,任期为两年。选任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专职副会长由北京银监局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任副会长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专职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副理事长代替理事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包括临时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提出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向会员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六、拟定协会解散、终止的方案;   七、拟定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   八、拟定行业自律制度及行业约定;   九、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及其他下属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协会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并就开除会籍的处分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十二、协调各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三、负责会员的加入、退出事宜;   十四、主持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五、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并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十六、讨论、决定由理事会负责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经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也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的工作,并决定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委托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有损于协会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理事长行、副理事长行、理事行、监事长行、监事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长或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在其所在单位函告协会后,由新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   第二十五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临时性的业务联席会或其他机构,均为协会的下属机构,受理事会的领导。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审核同意,并报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章 议事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会员应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成员应督促其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应当参加。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在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半数时方能召开。   第三十条下列重大事项,须由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一、修改章程;   二、对违章会员或准会员予以开除会籍的处分;   三、协会的解散、终止;   第三十一条除第三十条所列明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半数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协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协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向协会出租办公场所应收取的租金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会员按照本章程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此外,还包括:   一、协会提供咨询或者其他服务的收入;   二、接受社会各界必要的捐赠和赞助等。   第三十六条入会费的缴纳:   申请入会金融机构在接获协会理事会同意接纳其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七条年费的缴纳:   会员或准会员每年应缴纳年费,由会员或准会员按照缴纳年度会员费的书面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予以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   二、协会举办有关活动或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三、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   四、协会筹备、终止、解散的各项费用支出;   五、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者依照本章程、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而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条协会的经费收支管理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具体制度及规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在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终止程序:   一、协会经各会员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形成关于解散或终止的决议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批准,并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来源:考试大   二、终止的善后工作由理事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中提及的所有通知及其他涉及联络的有关事宜,均须采用书面形式或用书面形式给予事后确认。各会员单位的通讯地址以其入会时填报的地址为准,若任一会员的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发生十四日前向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   第四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有权派代表出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及参加协会组织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会员大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
2023-08-16 07:59:031

名人俱乐部的章程

名人俱乐部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中文名称:名人俱乐部,英文名称:Celebrity Club第二条 名人俱乐部性质名人俱乐部是在遵守各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名人》杂志为依托,以“资源互换、和谐共赢”为使命,以打造最有价值的高端人脉圈为目标的资源整合平台。第三条 名人俱乐部宗旨名人俱乐部,是会员资源充分整合的平台,为会员搭建畅通、长期、密切的沟通交流平台,提供顾问式的个性服务,项目合作。为会员人脉拓展,技术合作,资金融聚,事业发展等提供资源与帮助。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名人俱乐部设立以下组织机构名人俱乐部:理事会 秘书处名人俱乐部秘书处下设:运营部、项目部,财务部,网络事业部、企划部、公关部、会员部、名流会所。第五条名人俱乐部最高权力机构为名人俱乐部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推选及参股人组成。第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修改章程;2.任命执行理事、秘书长、及下设营运部门等的负责人;3.审议、营运部、项目部,财务部等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理事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第三章 运营方式第七条 寻求发展与突破,为会员提供资源互换,人脉钱脉相通的资讯交流与体验的平台。第八条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类聚会、沙龙、培训及趣味运动等活动,每年各地区分支机构活动6—8次。第九条 根据会员要求,与时俱进,定期举办综合性、专题性、实地考察性的联谊会、学习研讨会、旅游考察等;会议举办相关费用以会员AA制方式统筹。第十条 名人俱乐部网站,及时更新、发布相关供需信息、活动信息及新闻动态。第十一条 定期以征询函或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征求会员意见,以此制定发展方略及各类活动方案。第十二条 通过会员引荐、网络营销、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等方式吸纳会员,不断积聚资源优势,促进名人俱乐部持续发展。第十三条 成立名人俱乐部发展促进会,组织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下一年度发展规划,听取会员意见。第四章 会员制度第十四条 实行会员制,类别分为:名家卡会员、名人卡会员、名流卡会员,三个级别;名家卡会员服务年费58000元/年; 名流卡会员服务年费16800元/年; 名人卡会员服务年费6800元/年。各级别会员享有相应的服务权益。第十五条 会员对象为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优秀的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法人及积极、正面、乐于社交的在职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术业专攻的优秀人士。第十六条 承认并遵守名人俱乐部章程,向名人俱乐部营运部门提出申请,阅览服务条款并确认,完成注册,经名人俱乐部审核批准,即可成为会员。荣誉会员由董事会提名并授勋。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本人提出申请,由名人俱乐部营运部门备案并公告其他会员。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董事会决定,本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将无权再申请成为名人俱乐部会员(退会后已交纳会费的不再退还):1.有违法犯罪行为;2.不能按时交纳会费;3.在会员资源整合交流中,违背真实、诚信的原则。第十九条 由名人俱乐部营运部门筹建会员监督委员会,报请理事会成员审批通过后正式成立,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董事会决定,会员监督委员会有权采取劝退机制(退会后已交纳会费的不再退还):1.被投诉影响其他家人的工作、生活等两次以上的;2.不遵守集体活动会场秩序的;3.未经许可,任意张贴或摆放宣传物品的。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 名人俱乐部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名人俱乐部举办的各种商务联谊活动;2.获得名人俱乐部信息服务的优先权;3.获得在名人俱乐部网站注册后独立的商务交流版块;4.对名人俱乐部工作的指导建议权;5.每月获赠《名人》、《欲望》杂志各一册;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名流卡会员还可获得以下权利:《名人》杂志广告宣传2个整版;名家卡会员享受以上权利外,还可拥有以下权利:《名人》杂志、《欲望》杂志半年共6期的广告版面6P、软文版面10P,自由使用;(退会说明:自交纳定金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员应当足额交纳会员服务年费,否则视为自动退会;自交纳会员服务年费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退会的会员,全额退回会员所交纳的会员服务年费;自交纳会员服务年费之日起超过三十日少于一百八十日要求退会的会员,按照会员已受服务的时间比例扣除相应服务年费及手续费后,退回会员服务年费余额;自交纳会员服务年费超过一百八十日要求退会的会员,不再办理退回会员服务年费事宜。)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1. 入会须提供本企业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电子版上传至平台网站服务台2.遵守名人俱乐部的章程;3.执行名人俱乐部的决议;4.支持或参加名人俱乐部的活动,维护名人俱乐部的形象和利益;5.按规定的时间足额交纳活动会费;6.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有效;7.诚信交流、精诚合作;8.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第六章 会员宣誓第二十二条 宣誓词我志愿加入名人俱乐部,并作如下宣言:一.遵守名人俱乐部资源中心章程,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二.我所提供的服务是最优质的、最优惠的,绝不欺诈、不隐瞒、确保诚信;三.我将积极提供优质的商业、人脉信息,积极开发优质项目以满足名人俱乐部会员的合作需求;四.我愿为家人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而不懈努力;五.努力进取,为祖国,为民族,为名人俱乐部多做贡献,诚信、付出、共赢、创新;六.伸出你的手,伸出我的手,让我们组建一个资源的海洋,爱与支持的海洋。我将为之持续奋斗。宣誓人: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名人俱乐部。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名人俱乐部行政部负责,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公布。第二十五条名人俱乐部不承担会员之间是否形成交易、交易金额大小及交易盈亏等所有后果。第二十六条名人俱乐部不承担因会员自由交往而产生的一切民事后果和刑事责任。
2023-08-16 07:59:111

湖北省慈善总会的总会章程

总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北省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HuBe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HBCF)。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资金,开展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台港澳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省民政厅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救济工作。(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台港澳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七)经民政厅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八)其他工作。加强与省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指导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促进全省各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方法和经验等。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四)热心慈善事业,对我省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对本会事务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贡献突出者享受表彰和宣传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协助本会募集资金,引进慈善项目;(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通过提案和决议;(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四)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荣誉理事、荣誉会长称号;(四)审定本会机构设置,制定本会工作制度;(五)筹备召开理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和领导成员人选方案,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表彰先进会员;(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督促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研究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秘书长为专职。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主管单位领导出任副会长的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的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自愿赞助;(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本会资金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有关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16 07:59:371

中国物理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物理学会,英文名TheChinesePhysical Society,简称CPS。第二条 中国物理学会是全国物理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中国物理学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中国物理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围绕物理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活动:⒈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物理学科的发展;⒉ 普及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⒊ 编辑、出版、发行物理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⒋ 反映物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物理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物理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技决策工作;⒌ 举荐人才,经政府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物理学工作者;⒍ 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⒎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⒏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⒐开展对会员和物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⒑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第三章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会员⒈ 承认本会章程;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⒊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研究、教学、技术工作的物理学工作者;热心物理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4.可吸收学生会员;5.经理事会同意,可接纳高级(资深)会员。(二)单位会员与物理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三)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物理工作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⒈ 提交入会申请书;⒉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讨论通过;3.缴纳会费;⒋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⒌ 外籍会员需报中国科协备案。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⒈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籍会员除外);⒉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⒊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本会学术资料;⒋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⒌ 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⒈ 执行本会决议;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⒋ 按规定缴纳会费;⒌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省、市、自治区等地方学会和分会、专业委员会推选的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⒈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⒉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⒊ 审议学会财务报告;⒋ 制定和修改章程;⒌ 选举和罢免理事;⒍ 通过理事会举办重大学术活动的决议;⒎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⒏ 决定终止事宜;⒐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学、教育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物理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职责。理事当选时一般不超过70岁。理事会人数约100人左右。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筹备,由理事长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⒈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⒊ 制定学会活动计划;⒋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⒌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⒍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⒎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⒏ 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⒐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⒑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⒒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⒓制定学会工作年度计划和其他重要工作计划;⒔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优秀科普作品,建议国家或中国科协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⒕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第18条除第2、4、14项之外的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⒈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⒊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⒋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⒌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国家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⒈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⒉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⒈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⒊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⒋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⒌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应职责内的各项活动。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和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是负责组织该学科专业活动的学术机构。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第二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国科协与民政部批准设立。第五章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⒈ 会费;⒉ 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⒊ 政府资助;⒋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的收入;⒌ 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中国科协认可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15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16 07:59:531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逐步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中电建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EPCA。第三条 中电建协是全国电力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四条 中电建协以服务为宗旨,在全国电力建设行业中开展行业管理,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为政府和企业服务。中电建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第五条 中电建协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中电建协挂靠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第六条 中电建协住所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一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中电建协的业务范围:一、在协会成员间开展与电力建设有关的管理科学的研究,探讨有关政策、沟通有关信息、交流经验。二、开展技术交流与推广活动。三、办理国资委等政府部门、中电联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业务事项。四、为协会成员或委托方提供咨询、信息,组织培训和业务考察等。五、出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通讯》等内部刊物,办好协会网站,做好信息工作。六、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桥梁纽带作用。七、代表会员开展维权活动。八、开展国际民间的有关电力建设的学术研究和业务合作、参观、访问、培训等活动。九、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评优等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中电建协由团体会员组成。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电建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电建协章程;二、有加入中电建协的意愿;三、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三条的单位。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会长会讨论通过;三、发给中电建协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中电建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中电建协活动;三、获得中电建协的资料和服务优先权;四、对中电建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中电建协的决议;二、维护中电建协的合法权益;三、完成中电建协交办的任务;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中电建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电建协,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组成,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建协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发展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规行约;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第二十二条 中电建协设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负责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职权。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中电建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电力建设行业内有一定声望、影响,熟悉某一方面业务;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第二十五条 中电建协根据行业特点设火电施工专委会、水电施工专委会、送变电施工专委会、电力建设项目专委会、统计分会、电力工程调试专委会、电力工程监理专委会、水电工程监理专委会、安全专委会和信息专委会等,上述专委会(分会)为中电建协的分支机构。第二十六条 中电建协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政府部门领导、中电联领导、专家、学者为顾问,年龄不超过70岁。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组织及业务由会长会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 中电建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继续任职。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中电建协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中电建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会长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领导中电建协本部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中电建协副会长协助会长完成分管工作。第三十二条 中电建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主持本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决定;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会长决定;第三十三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中电建协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中电建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中电建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做他用。第三十七条 中电建协经费,必须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中电建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相应范围内公布。第三十九条 中电建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中电建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中电建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中电建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中电建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中电建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中电建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中电建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中电建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5年1月1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电建协的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16 08:00:081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缩写SAEFI第二条 协会是由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商在沪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和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为在沪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之间、外资会员企业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反映企业诉求,解读政府政策,为改进企业商务环境提供服务,促进发展。第四条 协会工作接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住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 新虹桥大厦 615室第六条 协会会标为:第二章 任 务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上海市的投资环境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二)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三)维护会员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四)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座、报告会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五)编辑出版会讯、会刊、信息数据,维护、更新网站;(六)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咨询、代理,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的商品展销和市场考察活动,帮助外资企业拓展进出口市场;(八)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和调解会员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的委托事项;(十)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十一)对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务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合作与服务;(十二)开展同各地外资协会、外国经济合作组织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横向交流、协同合作,促进外资经济的深入发展。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协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1)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及在沪从事投资业务、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为企业会员。(2)各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可申请加入协会为团体会员。(3)热心支持、参与协会工作的外资企业或团体的高管,可申请加入或被邀请为协会的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参加协会,应按规定履行手续,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即可入会并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三)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四)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五)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并经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它的主要任务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五)调整和增补部分理事,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理事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作出决议。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理事调离所代表的会员企业或单位,即不再担任理事职务,缺额另行补选。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协会秘书处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其议事规则与理事会同。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本会的会员,在外商投资企业内有较大影响;(二)熟悉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积极参与协会的领导工作;(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十六条 会长对外代表协会并主持会务,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制订的工作计划及其他决议事项。在常务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会长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讨论重大问题。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增补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请理事会确认或追认。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第十七条 协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办事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若干名)为其助手,在会长或其授权的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推举名誉会长及聘请顾问各若干名。第五章 分支机构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由同专(行)业或有相关业务联系的会员企业联合组成,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促进、协调和规范本专(行)业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三)加强业务联系,沟通经济信息,相互提供服务;(四)听取和反映本专(行)业会员企业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维护同专(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五)协助协会组织活动,发展会员并催缴会费。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可制订工作条例,经协会批准后实行。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人选,通过民主协商,经协会批准委任。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各类会员会费的标准另行制订;(二)向政府购买服务所得;(三)国内外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资助和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一)协会的会务活动;(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三)协会的日常开支。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二)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三)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提出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或者有过半数的会员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或者其他某种原因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时,可由会长向理事会提出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向政府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终止协会活动的报告,经批准后协会根据国家有关终止社会团体的规定,清理协会和其他财产帐目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宣告协会终止。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2023-08-16 08:00:261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逐步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中电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缩写为CEC。第三条 中电联是以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四条 中电联以服务为宗旨,即:按照会员单位需求,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根据行业约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为全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中电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第五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中电联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简称中电联本部)以及其他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服务网络。第六条 中电联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主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中电联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邮政编码:10076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 中电联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秩序;(三)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四)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处理国际贸易事务中的有关争议;(五)组织开展行业环保与资源节约等相关工作;(六)组织开展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七)组织和参与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有关咨询服务;(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智力引进工作;(九)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管理中华电力教育基金会;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电力史志等;(十)根据主管单位授权,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委托,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和行业信息发布,开展行业普法教育,开展电力标准化及电力建设定额,负责行业可靠性管理等工作;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相关工作;(十一)受委托代管行业有关协会组织;指导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建设。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中电联实行单位会员制。第十条 申请加入中电联的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电力行业性组织及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二)拥护并遵守中电联章程;(三)自愿加入中电联并提出入会申请。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中电联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中电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中电联的有关会议或活动;(三)获得中电联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中电联服务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参与制定中电联的重要管理制度;(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电联章程,执行中电联决议及电力行业约规;(二)维护中电联的合法权益;(三)完成中电联委托或交办的工作;(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五)向中电联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中电联本部报告中电联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长期不参加本会会议及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中电联本部报告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第十六条 中电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按照中电联规定的办法,协商推举产生;情况特殊的由中电联本部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的代表性。第十七条 中电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中电联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中电联理事会成员;(三) 推举中电联名誉理事长;(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报告;(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理事会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合法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经电监会审查同意,由中电联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条 中电联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中电联理事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 决定中电联顾问的聘请;(五)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会费使用情况;(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八) 领导中电联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决定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或常务理事,但增补或调整理事的数额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总数的1/5;(十)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一) 审议决定中电联年度工作计划;(十二) 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中电联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职权。中电联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中电联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别需要时由理事长提议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中电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中电联本部工作机构以及分会、专业(管理)委员会、研究会、咨询等机构和信息服务网络。第二十八条 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为:(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电力行业有较高威望;(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中电联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按照工作班子适度年轻化的原则,常务副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在换届选举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第三十条 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同中电联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一条 中电联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中电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中电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中电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领导中电联本部的工作。第三十三条 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中电联的日常工作。中电联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完成分管工作。第三十四条 中电联按老、中、青结合的原则,配置本部专职工作人员。本部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到会员单位挂职锻炼。试行部分工作人员委派制,部分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委派,并定期轮换。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第三十五条 中电联的经费来源是:(一)会费;(二)为行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服务费;(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接受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定额补贴或政府资助;(五)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六)利息收入;(七)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中电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年度会费和专项服务经费使用情况须经社会中介会计事务所审计后向理事会报告。第三十七条 中电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督,确保所属机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运作,并接受审计。第三十八条 中电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中电联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中电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电监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中电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由中电联本部提出修改建议,经电监会审查,常务理事会讨论、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通过。章程修改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核准。第四十三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部分条款作修改时,由中电联本部在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电监会审查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后,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民政部核准。第七章 终 止第四十四条 中电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中电联终止动议,应当在报电监会审查同意后,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中电联终止前,应当在电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中电联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中电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电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电联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4年12月16日由中电联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中电联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16 08:00:401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文名称: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简称CIFST)。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由全国广大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从事食品行业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食品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党和政府联系食品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桥梁,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团结广大食品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促进食品科技人材的成长和提高,维护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促进食品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挂靠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5号中科大厦B座201室,邮政编码:100006。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围绕食品科技及相关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 根据党和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组织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研究、探讨食品工业的发展战略及各项技术经济政策,为有关领导部门的决策起参谋作用。(二) 开展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加强学科渗透,部门协调,地区联合。使科技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提高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三) 领导所属各专业分会,开展专业性的学术活动。协调与指导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食品科技学会开展相应的学术活动。(四)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与展示,扩大与国际食品科学技术界的学术联系,充分发挥作为国际食品科技联盟(IUFoST)会员国的作用。(五) 编辑出版学术性、科普性食品刊物,组织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交流,普及食品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的食品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六) 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培训食品科技人员,提高现有食品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七) 开展食品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八) 通过各项学术活动,发现和表彰优秀学术论著、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发现和表彰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领导部门推荐。(九)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积极促进优秀产品、新产品信息发布等各项活动的开展,依法兴办科技开发实体及第三产业。(十)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食品科技界的意见和建议,为食品科技工作者履行权利和义务提供保证。(十一) 关心离退休食品科技工作者,组织、支持他们发挥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贡献。(十二)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外藉会员、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三) 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五)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六)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查批准,提交理事会备案;(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加盖本会印章的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个人会员:(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三)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团体会员:(一)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二)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三)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外籍会员(一)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二) 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三) 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第十一条 会员(个人,团体,外籍)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总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员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本会基金;(七)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经二届十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试行,交2001年2月 21日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16 08:01:501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会名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英文名称:ChinaCivilEngineeringSociety英文缩写:CCES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中国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宗旨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工程领域,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努力奋斗。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国家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领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从事与土木工程有关的如下业务:(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印科普读物,组织科普活动;(三)编辑、出版及发行学术书籍、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四)开展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参加国际学术组织;(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六)组织参与土木工程建设的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七)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审评、评标,成果的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八)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和工程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九)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科技人才;组织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工程大奖、优秀论文奖和优秀学生奖等)的评选;(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十一)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十二)完成政府部门和中国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还包括学生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第八条个人会员(一)会员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工程师(含注册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2.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土木工程工作十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土木工程类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4.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5.已毕业并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的学生会员。(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5.按规定缴纳会费。(三)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或由本会委托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会员条件推荐,报本会审查批准后,最后统一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符合会员条件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申请加入本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及本会会员介绍,由本会直接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入会申请及会费交纳的具体办法,按本会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会员条例规定实施。第九条学生会员(一)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类专业学满两年的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学生会员;(二)学生会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本会备案并颁发学生会员证;(三)学生会员由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的大专院校负责组织开展活动。学校应建立学生会员小组,对学生会员进行管理。具体办法按本会学生会员条例规定实施。(四)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3.在所在学校的领导下,进行本专业的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五)学生会员在校学习毕业后,如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并提出申请,经批准转为本会会员。第十条资深会员(一)资深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会龄在二十年以上的本会会员,并在本学科专业做出突出成绩者;2.在土木工程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二)资深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理事介绍或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证书。具体办法按本会资深会员条例规定实施。(三)资深会员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2.优先被推荐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从事专业工作的职业资格认定;3.承担本会或专业分会委托的任务。第十一条荣誉会员(一)荣誉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对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人士;2.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外国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3.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专业分会理事长,任期届满者。(二)荣誉会员为终身荣誉称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地方学会和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审查通过后颁发荣誉证书。第十二条团体会员(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在土木工程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监理、施工、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理事所在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应是本会团体会员。(二)团体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或地方学会、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具体办法依据本会团体会员条例规定实施。(三)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会议,适当减免注册费;4.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及团体会员条例;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3.协助本会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4.在本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5.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三条会员的管理(一)个人会员由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由本会遴选、审批和管理;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和管理;学生会员委托教育工作委员会发展和管理;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或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协助发展和管理(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三)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反本会宗旨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新的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以及有关土木工程企事业单位所选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和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工作机构(如工作委员会);(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十)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对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本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请为顾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至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土木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建设部和中国科协拨款;(二)有关部门资助;(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四)会员会费;(五)学会基金,利息;(六)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中国科协、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11月7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备注:本会的会徽是由“土木”字样构成的白底红字的菱形图案。
2023-08-16 08:02:041

中国渔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渔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sheries Association (缩写为CFA)。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渔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渔业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国性渔业行业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独立社团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渔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部门的密切联系,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和渔业技术的培训和咨询,并提供渔业信息服务;协助执行政府间的渔业协定,发展同各国(地区)渔业界的民间友好往来、科学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为推进我国渔业的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农业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谋求行业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三)制定行业规章,规范执业行为。协调会员或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四)开展行业内外的技术、经济交流,沟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等部门的联系,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的经济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五)加强与各国(地区)民间渔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发展互利合作,开展互救互助,协调事故处理,调解海事纠纷。(六)收集和发布行业的经济动态及相关技术、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相关培训。(七)兴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出版协会刊物。(八)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合法从事渔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渔业工作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有关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有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二)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协会领导,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理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三)政府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计具有专业资格,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16 08:02:201

印度为何叫阿三

印度人之所以被称为“阿三”,是有两种说法的,一种是因为当时在民国时期,上海人认为印度人是地位仅次于西方国家和华人巡捕,所以称他们为“阿三”。还有一种说法是当时在上海租界的印度人大多说英语,但是他们的英语带有严重的口音,他们经常说“i say”,听起来就像“阿三”一样,久而久之中国人就称印度人为阿三。
2023-08-16 08:02:343

办公司企业章程怎么写?

企业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涉及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编写时需遵循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具体可参考以下要点:1. 公司名称和地址。包括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如有)和注册地址。2. 经营范围。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项目和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详细列明。3. 公司注册资本。包括注册资本总额、单位股票面值和股份结构(如A股面值、发行股数等)。4. 公司组织机构。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并明确其职权范围。5. 股东名称与认缴出资额。列明公司各股东的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种类和数额。6. 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召集股东大会、选举董监事、获分配利润分配等权利,及缴纳出资义务等。7.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按法定顺序分配,并给出股息比例分配政策或公积金比例。8. 公司运作方式。包括董事会议事方式、董事长/总经理的权限、公司印章使用规则等。9. 章程修改程序。一般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修改。10. 公司解散和清算。包括解散条件、清算组织机构及处理财产方法等规定。11. 附则。对公司账期、会计制度、文件保管方式、通知送达方式等进行规定。此外,还需根据所设公司类型(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和行业要求增加其他内容。所有条款均不得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公司章程属于公司重要法律文件,编写过程复杂且易产生疏漏。为确保章程符合规定和公司实际需求,您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法律审核和咨询服务。企业在各个发展阶段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如您在编制或修改公司章程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在这里详细阐述。我们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提供分析和建议。也欢迎就企业经营等其他方面提出咨询。这里提供一份简单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供您参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 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第三条 公司营业范围:×××(根据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填写)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二章 股份第五条 股份结构:本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全体股东持有的股票均为普通股。第六条 股份认购:公司股份采取 promoters 发起设立方式,由发起人认购。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七条 股东权利:董事会、监事会选举权;公司分红权;重大事项表决权等第八条 股东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缴纳认购股份的出资第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方式: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需提前 15 日发出。第四章 公司组织机构第十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所有股东组成......(详细规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详细规定董事会职权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详细规定监事会职权范围)第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详细规定总经理权限)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年度:公历年度,即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十六条 公司印章制度:董事长印章、法人印章的使用由董事长掌管;财务印章的使用由财务负责人掌管。......以上仅为简单模板,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各条款进行适当修改补充,并确保最终章程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成定稿后务请进行慎重审阅,或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法律审核服务。公司章程属重要法律文件,正确、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我提供的原型模板,其内容仅为抛砖引玉。后续的深入论证和细致定稿过程,仍需公司自身或委托专业人士参与完成。同时也欢迎在编制过程中就具体问题在这里提出,我们将提供更为详尽和专业的分析意见。祝公司章程制定工作顺利!
2023-08-16 08:02:441

请问有谁能把入团宣誓词翻译成英文吗?

Joined the oath word。I am willing to join the Chines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firmly support the leadership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bide by the regulations, implement the regiment of group members, and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resolution, adherence to regiment of the discipline, study hard, positive work, integrity, the last to enjoy comforts, strive for the cause of communism。
2023-08-16 08:02:523

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________省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________ ( 英文缩写:________)。本协会由________省各界有志从事________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非盈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第二条 协会为本省从事________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诚信立会、服务兴会;第四条 协会的职责: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中为从事________的各类单位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________的行业发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________的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________省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进________省________的发展。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________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________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________省________协会办公地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下开展业务:(一)研究________省信息产业和________的发展趋势,探讨________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________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________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二)探讨________省________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________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________的发展和完善;(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________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________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召开国家政策新闻通气会,通知会员参加,邀请政府官员解释、阐述、答疑;(四)广泛开展________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________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管理经验交流;(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________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________领域的规范化建设;(八)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________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九)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________发展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从事________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对本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个人;(二) 有自愿入协会的意愿;(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四) 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第十条 入会申请程序:(一)单位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提交《________省________协会入会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个人会员需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2,个人简历及相关个人资料。(三)经秘书处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书,获得会员资格;(四)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对新入会会员进行通告。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四)在企业服务活动中,会员企业享有优先、优惠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及合法权益;(三)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五)按时交纳会费;(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协会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一)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会费;(二)一年以内不参加协会的组织活动;(三)给协会名誉带来重大损害的;(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进行通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到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向会员代表大会
2023-08-16 08:03:151

有人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英文全文翻译么

我找到了中文的!后面是自我翻译的英文,也许有不妥之处,那请谅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8-16 08:03:331

现在注册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恒信泰富为您解答注册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程序第一步 客户向我公司提供拟注册之公司名称,然后我公司于英属维京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名称查册,以确认拟注册的公司名称的可用性。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的公司名称可以英文或中英兼备。但是,拟使用之公司名称不可以和现有已注册成立之公司的名称有所抵触。 同时,客户以电邮、传真或邮寄等方式把下文所列注册资料及文件提供给我公司(并下载英属维京群岛商业公司注册表格,然后填写妥当及电邮或传真回本公司)。 第二步 确定拟用公司名称可用后,支付我公司的服务费用。第三步确认服务费用到账后,我公司会编制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和以下各项文件: (1)首任董事委任书 (2)同意出任董事通知书 (3)其他适当文件,例如股东记录册和董事记录册 每间公司都有自己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英文版章程样本,公司章程章程大纲和细则中文译本)。章程大纲规定必须包括某些基本事项,如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的宗旨,成员的有限责任及公司打算注册的股本和细分的股数。 第四步 本公司(通过注册代理)把拟注册公司之公司章程提交给英属维京群岛公司注册处并缴纳指定金额的首年牌照费。公司注册署进行文件审阅,如果没有问题,一般会于第二个工作日签发公司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第五步 公司注册署会签发公司注册证书(英属维京群岛公司之注册证书样本),注册代理派员领取注册证书。 第六步在收到公司注册证书后,我公司着手进行以下各项工作: (1) 印制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2) 订造一个金属印章,上面刻有可阅形式的公司名称,作为公司钢印,以签立契约 。 (3) 订造一个刻有公司名称和【代表公司】字词的胶印。公司高级人员代表公司签订生意合约时使用这印章。 (4) 订印一本法定的记录册,该记录册用于记载董事和秘书,成员登记册及会议记要等资料或文件。 (5) 向股份认购人发出股票 (6) 召开首次董事会会议以处理公司注册之各项事宜,例如租用办事处、开设银行户口等。 第七步客户亲自到我公司的各个办事处领取该等文件。领取文件时,我公司的职员会指示客户(董事及股东)在指定文件签署。客户签署后,我公司的职员会把已签署的文件复印留底存档。注册程序完毕。 或者客户可以要求我公司把公司注册证书原件及上述第五步的文件快递到指定的的地址。客户收到文件后,按我公司的书面指示在指定的文件签署,然后把已签署之文件传真或者扫描后电邮给我公司。注册程序完毕。
2023-08-16 08:03:411

论文的章程

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等,总称为学术论文。 论文格式 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 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2023-08-16 08:03:501

什么是机构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制企业之一种,其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股东按其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人员、享受权益,也承担风险。股份可以在规定条件下或一定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其发起人或公司最初的全体股东依法制定的,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方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设立宗旨等重大问题,以及调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对外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书。 (二)写作内容和方法 1.必要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8)公司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写作要求 由于股份制企业的章程一般要公开,起草时既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现状,又要充分考虑章程对企业内部和外界的影响。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全面、可行,主要条款完备,具体规定可行。文字上力求准确、简明。 (三) 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及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 、 、 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公司注册住所地: 公司经营期限: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为宗旨。 第五条 公司以××××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股,发起人共认购××股,占股本总数的××%。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报。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内部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条件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 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第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台;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一项必须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台,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的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七章 经 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1/3以上(含1/3)但不超过1/2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不大会; (五) 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台。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厚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六)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余利润。 第四十九条 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值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共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家。 第六十一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经济发展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五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照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和场所以公告形式向股东通知有关事项。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制定,于 年 月 日依据×××× 决议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2023-08-16 08:04:14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招生信息网发布了2022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简章,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英文译名为“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and Technology”;部标代码:10538;办学类型:公办综合性大学;校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学校网址:https://www.csuft.edu.cn。   第三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作为湖南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建高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是国家第一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是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示范高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具有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和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双聘院士4人,长江学者、万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国家优青等国家级人才16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0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6个,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特色重点学科2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3个、国家林草局重点(培育)学科5个、湖南省国内一流建设(培育)学科6个,农业科学、工程学、环境生态学3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本科专业80个,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4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4个;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1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1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   第五条 学校依据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分委员会,领导、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制招生计划等事项,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工作。监督电话:0731-85623108。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区)招生,招生类别包括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中外合作办学类、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水平运动队、内地新疆高中班、对口援疆定向、南疆单列计划等。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招生实际情况,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分委员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考生填报志愿时,将大类视为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大类录取的学生,在完成大类公共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专业分流办法,结合其学习兴趣参加大类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市、区)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各省(市、区)相关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普通类考生录取原则: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同等条件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同时,对首次投档进档、投档成绩超过生源省份相应投档单位投档线20分且排名前20%的普通类考生,确保录取第一专业。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录取原则: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分别按以下规则确定录取专业。   (一)美术设计类:视生源省份科类设置情况,按“50*专业统考成绩÷专业统考满分+50*文化成绩(含优惠分)÷文化满分”排序录取,其中高考改革省份的文化成绩只计算语文、数学和外语。同等条件下,依次比较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二)音乐、舞蹈类:区分音乐表演(声乐)、音乐表演(器乐)、舞蹈学,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依次比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其中,音乐表演(器乐)限招统考主专业乐器种类为:琵琶、二胡、中阮、扬琴、唢呐、笙、小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钢琴、萨克斯(只招河北考生)、古筝(只招收湖南考生)、竹笛(只招收湖南考生)。   (三)体育类: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依次比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会计学、金融学、电子信息工程、林学)要求外语成绩不低于外语满分的70%。以上专业的核心课程实施英语教学和考试,录取后不允许转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 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内地新疆高中班、对口援疆定向、南疆单列计划等招生类别,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和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日语专业招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法语专业招英语或法语语种考生,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朝鲜语、俄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学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   第十九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份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执行。考生填报学校专业志愿时,需满足学校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条 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高考政策性加分,只取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一条 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招生专业收费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构建了“奖、贷、勤、助、补、减”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学校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之外,还设有陶铸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黄克瀛奖学金、“中国航天科工航天凯天环保创新学子”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新生须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考生还须在入校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测。对复查(复测、复检)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概况、专业介绍、学籍注册与学位发放、收费标准等信息以当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班戈学院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任何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0731-85623099、85623098,招生网:https://zs.csuft.edu.cn,招生微信公众号:csfuzsb,招生微信小程序: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招生。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023-08-16 08:04:211

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  英文名:International Landscape Design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为:国景协或ILI,会徽标志由ILI的图案组成第二条 组织性质  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国际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国际性社会团体,在中国香港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协会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遵守《联合国宪章》及各国的法律准则。第二章 工作性质和宗旨第三条 工作性质   景观(Landscape)概念及其景观研究的进展,反映了人们对人-自然关系的认识的不断加深:(1)景观作为视觉审美的对象,在空间上与人物我分离,景观所指表达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对土地、人对城市的态度,也反映了人的理想和欲望;(2)景观作为生活其中的栖息地,是体验的空间,人在空间中的定位和对场所的认同,使景观与人物我一体;(3)景观作为系统,物我彻底分离,使景观成为科学客观的解读对象;(4)景观作为符号,是人类历史与理想,人与自然、人与人相互作用与关系在大地上的烙印。因而,景观是审美的、景观是体验的、景观是科学的、景观是有含义的。它为人们创造生态、安全和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提高景观规划设计及专业训练水平,促进并扩大景观规划设计在国家发展中的社会贡献,发起或进一步促进运用景观规划设计解决有关影响人类物质与精神需求的环境卫生、安全及公共福利等问题,为景观规划师的利益服务,特别是加强对专业设计及专业实践的认定,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国际景观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景观行业的有序发展。第五条 加强协会会员生产者的自律及企业的国际交流,提高会员企业的低碳、生态、宜居的景观规划设计意识。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一)宣传贯彻《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及各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时发现反映环境保护及景观规划设计方面的问题并协调解决,积极发挥国际行业组织的作用。(二)积极组织和参与各国景观规划设计相关技术标准和各项定额的制定、修订和推广、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三)组织会员和办事机构对加强国际环境保护及发展景观规划设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设性意见,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四)积极组织和参与各国对景观规划设计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和认证,推进景观规划设计相关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寻求提升和确保景观规划设计专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地位和利益;促进社会对景观规划设计贡献的认知,推广景观规划设计的教育和研究。(五)开展景观规划设计的调研和统计、相关信息收集与发布。研究总结会员在景观规划设计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通过各种方式向全世界推广。(六)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国际国内展览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发展与国际间景观规划设计相关企业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七)开展咨询服务,出版有关刊物,及时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培训各类人才。(八)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相关调查申请,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九)协调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协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交易,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对在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发展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和表彰。(十一)利用协会、景观规划设计的团体优势,为会员争取更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为景观规划设计企业争取更好的政策和社会支持,寻求全球政府和会员的理解。(十二)承办全球各国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名誉会员、赞助会员、资深会员。第八条 团体会员:省(区、直辖市)、市景观行业协会及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景观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施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愿为发展景观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会员。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会员(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但学生会员、名誉会员与赞助会员无以上权利;(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五)决定退会。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执行协会决议;(三)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四)遵守行规行约;(五)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人,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任。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一)停业或转产;(二)依法宣告破产;(三)依法被撤消;(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1. 团体会员入会: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书,经本会秘书处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发给本会团体会员证书;2. 个人会员入会: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两名会员介绍,本人所在的本会团体会员同意后,由本会秘书处审批并发给统一的会员证;3. 学生会员入会:凡正就读于本会认可之大学景观系、所(含造园)或相关科系之在校学生,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及机构批准,发给本会学生会员证书;4. 名誉会员入会:凡对本会或景观事业有卓越贡献,经理事二人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之理事通过者,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本会名誉会员证书;5. 赞助会员入会:凡赞同本会宗旨,对本会会务有兴趣并赞助者,提理事会审查通过后,得为本会赞助会员;6. 资深会员审批:由本会两名常务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分会及单位会员推荐,经秘书处审议,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本会资深会员证。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查通过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四)选举理事会理事;(五)修改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票数同意方能有效。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选举,也可采用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协会工作计划;(三)吸收新会员。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决定聘任。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以两届为限;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延长一届。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机构。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六章 协会分会和特许机构第二十条 凡经所在国地方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协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协会,或申请作为协会分会和特许机构。协会分会和特训机构在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本协会协助下,自行决定工作计划和开展活动。第七章 经费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资助和捐赠;(三)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际惯例及有关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际惯例及有关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报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际惯例和所在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报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九章 会徽、会旗第三十二条 (一)协会会徽呈圆形,整个图案颜色为绿色。ILI为协会英文缩写字母,位于图案中央,中间部分象征着我们的会员将遍及全世界并共同珍爱我们的地球;两边为绿色花冠,象征着我们每个会员都要团结起来,为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为了世界的和平做出贡献。  (二)协会会旗会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2。旗面由三个平行横长方形组成,上下均为绿色,各占旗面1/4;中间为白色,占旗面1/2。会徽位于白色正中央,直径为白色宽度的4/5。绿色象征着绿色产业、绿色的自然环境。白色象征着世界低碳、生态、宜居的生存环境。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际惯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已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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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的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学校设有中关村校区、通州校区、老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二十六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第四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第四十四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持。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第四十九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五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第五十三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第五十七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第六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包括在中国人民大学(含原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圆形篆书人字徽标,以“人大红”为标准色,以三个并列的篆书“人”字图形为基础,寓意“人民、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第一任校长吴玉章题写的校名。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人大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吴玉章题写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中国人民大学之歌》。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3日。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网址是。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2023-08-16 08:04:451

注册海外公司流程

法律主观:海外公司注册流程,具体如下: 1、在注册机构进行查询的名称,以确认名称是可用的。海外公司名称可以用英文或中文和英文,但公司拟使用公司名称的公司不能注册和公司名称已被重复。 2、在确定公司名称后可使用名称后,签署委托书、协议书并支付代理公司注册的海外公司服务费用。 3、在成功支付代理服务费后,国外公司开始准备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和以下文件:委任海外公司的第一名董事、海外公司董事的通知、股东和董事会的记录等。 4、由该机构拟支付的第一年政府牌照费提交给注册地的外国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章程,并在相关文件的审查注册,一般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发布境外公司注册证书。 5、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证明,由境外公司代理人领取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个注册成功的海外公司都有自己的备忘录和章程,包括英文版和中文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目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并打算注册的股权和数量的明细。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 法规 以及国务院决定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8-16 08:05:011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通用版   现如今,章程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章程要明确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要对领导岗位的设置、领导者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下设部门和分支机构等一一进行确定。章程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通用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______为宗旨。   第六条 公司以______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七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条 公司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发起人共认购______股,占股本总数的___%。   公司股权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股东转让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合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特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间),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三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居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项必须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经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1/3的监事(即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2/3的监事即2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全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井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_______________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3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条 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住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 清算组应当白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有关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六条 请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董事会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的细则。公司细则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制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
2023-08-16 08:0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