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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定义

2023-08-26 01: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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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国际视野下法学与商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学科,是专门研究国际间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学学科。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的扩展:

1、国际商法涉及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金融法、票据法、国际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学科目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法系下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业交易关系。

2、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主要有两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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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1、代理的概念(代为处理)  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 Principal,又称被代理人)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3、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治理的概念  目前对公司治理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各国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处理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适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服务。  5、外国公司的概念  外国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6、要约(offer)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7、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8、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9、汇票的背书  汇票的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10、汇票的提示  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1、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  12、汇票的追索权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13、汇票的伪造签名  汇票上的伪造签名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未经授权而用他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也包括盗用他人的印章在汇票上盖章。  14、本票的概念  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15、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英国票据法》把支票看作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16、横线支票  由出票人、背书人或执票人在支票正面划有两道平行线,或在平行线内载明银行名称的支票。横线支票的特点是收款人只能是银行。  普通横线支票:付给银行  记名横线支票:付给指定的银行  17、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各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18、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明仲裁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他方式达成的就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表明当事人承认仲裁裁决的拘束力,将自觉履行其义务。  19、母公司的概念  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20、子公司的概念  处于被控制或者依附地位,但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简答和论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总称。主要内容包括:商行为法、商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商事权利救济法: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国内商事立法。  ① 国际(商务)条约: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的国际书面协定。  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海牙规则》、《华沙公约》等。 国际商务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其他国家可选择适用。  ② 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③ 各国国内立法  附:(仅做了解)  1、 几组概念:  国际——跨越国界、跨国之间的商事活动  商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活动  调整主体——商人和商事组织  2、 惯例与习惯的比较:  国际惯例没有强制的普遍约束力,但是一旦被当事人加以采用,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习惯只是一种行为,和国际惯例具有本质的区别。  二、西方两大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1)法典法:系统化、归类化、逻辑性 1)判例法  2) 分布以法德两国为主 2)分布以英美两个国家为主  3)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3)全部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4)实体法 4)程序法  5)又称民法法系 5)又称普通法系  除此之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变革速度、法官的作用方面都是有所不同。  附:1、公法: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宪法、行政法等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民法、商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较:  英国法律具有典型的二元性,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衡平法是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的普通法而出现的。  ①救济方法:普通法系只能采取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 ,衡平法发展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②诉讼程序:普通法系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衡平法相对比较灵活。  ③法院组织系统:普通法——王座法庭;衡平法——枢秘大臣法庭  ④法律术语不同:  三、代理权的产生  1、大陆法系——依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  法定代理: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  意定代理: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  2、英美法系——依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五种:  (1)明示授权的代理  (2)默示授权的代理(没有明确表示,但有行动表示)  (3)不可否认的代理(言辞或行动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权)  (4)客观必须的代理  (5)追认的代理(本身非代理,但是本人事后追认为代理)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一般是合同关系,属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四、无权代理  1、概念: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 不具备默视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可以进一步分为狭义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但是须有某种外观事实表明其有代理权。  (2)、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没有过失。  (3)、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一定的关系。  3、表见代理的处理结果为:  本人应该对该代理行为负责,即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有本人来承担,但是由于该无权代理给本人所造成的损失,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4、对于狭义无权代理的处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下的代理行为 ,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本人对此不负责任。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则无权代理人要对第三人负责,否则法律上不予保护。在该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第三方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关系的终止的两种情况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如:代理合同的期满、双方的同意、代理目标的实现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如:本人、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2、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若代理人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结束时,本人必须通知第三人,否则本人仍需对第三人负责。  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本人)的义务  1、代理人的义务  (1)、勤勉的履行其代理职责  (2)、对本人应诚实、守信(不得自己代理、双边代理、密谋私利)  (3)、不得泄漏保密情报和资料  (4)、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5)、不得把代理权转给他人  2、被代理人(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让代理人核对其账册  七、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1、大陆法系  (1)、直接代理——商业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  (2)、间接代理——行纪人: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日后通过另一个合同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本人。  2、英美法系  (1)代理人在签约时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订立合同后,即退居合同之外,既不能从合同中取得权利,也不对合同产生义务)  (2)代理人在签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仍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合同不承担责任)  (3)代理人在签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本人可以直接介入,第三人具有选择权)  八、商事组织基本形式  1、个人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企业  九、合伙的特征  1、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之上;(合伙协议决定合伙企业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方式)  2、合伙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十、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1、合伙人的权利  (1) 分享利润 ; (2)参与经营管理 ;  (3)监督和检查账目 ; (4)获得补偿 ;  2、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金钱、实务、技术和已经完成的劳务等  (2)忠实: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  (3)谨慎和注意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  十一、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合伙企业有权要求有关合伙人赔偿企业由此遭受的损失;  4、 新加入的合伙人对其加入之前的债务不负责任,退出的合伙人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任;对于其退出后企业的新债务是否负责任,要根据情况而定,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应该负责任,否则不负责任;  十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体现在:  ①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③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集合性。  (3)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  (4)公司是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定性: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  (5)公司具有永久存在性  十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法人人格制度)  英美法国家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其股东的真实关系。  1、适用条件:  (1)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  (2)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几种具体的情形:  A、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出资不实或不足  B、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C、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指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晰  运用的较少,只有法院才有权力行使,法官有较大的裁量权,在裁决时,往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要素和事实  十四、公司法的概念  1、概念: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以及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公司法是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总则。它规定公司内部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1)、公司内部关系——股东、董事、高级职员、一般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各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  (2)、公司外部关系——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的主要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以下分别介绍这几种公司。  十五、有限责任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2、基本法律特征:  (1)、公司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  (2)、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严格的限制  (3)、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50人)  (4)、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  (5)、具有明显的人合性质  (6)、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公开  各国实践中,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采用了有限公司的形式。在我国,外商投资公司基本上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  十六、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1、概念: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2、基本法律特征:  (1)、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  (3)、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4)、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  (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  3、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利于集资、分散风险、公众性强、股份变现容易、管理科学  4、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设立程序复杂、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控制掌握,股东对于公司缺乏责任感。  十七、设立公司的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股本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十八、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子公司 分公司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2)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3)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 (3)全部资产属于母公司  (4)独立核算,是自负盈亏经济实体 (4)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5)独立进行各类业务活动  十九、公司的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地位和作用  1、股东大会——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但不是代表机构和执行机关,对内不执行业务,对外不代表公司。(英美国家)  (1)股东的权力 A、利润分享权:股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股份(票)转让;  B、表决权; C、表述权; D、知情权;  (2)股东大会的几种表决方式  A、直接投票:每股对公司的每项决议有一个投票权  B、累积投票:每一股拥有与将要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投票权,并可以集中投到某一个候选人的名下。  C、分类投票:持有不同类别股票的股东分别投票  D、偶尔投票:针对某一个偶尔事件的投票表决  E、不按比例的投票:某一类别的股票具有比其他类别的股票更多或更少的表决权。  2、董事会——公司最重要的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全权代表。  (1)董事会的权力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但是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以一个集体来行使,而且通过董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来具体实行的,单个的董事不能单独进行活。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业务活动不得超出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公司授予他的权限、当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有冲突时,以股东大会为准。  (2)董事的责任:董事承担公司代理人和公司受托人双重角色。  3、经理层(高级职员)——由董事会聘任,权力来自于董事会的授权。公司高级职员通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司库和秘书;他们的职权分为:明示权限、默视权限、不可否认的权限。  二十、公司的合并  1、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的商业交易,新设合并又称为联合。(A+B=C)  2、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又叫兼并,是指一个或几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存续公司的商业交易。因此吸收合并又称为存续合并。(A+B=A(B))  3、收购——指由收购公司通过其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票(份),以便控制该公司的法律行为。  附:收购的类型  1、友善式收购:对目标公司有利的,至少不损害其经营管理的一类合并。双方董事会相互协商,确定收购方案。  2、敌对式收购:受到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反对的兼并,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股票要约,公开收购目标公司股票。  二十一、公司的国籍的判断(会判断)  1、依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来确定国籍  2、以能控制该公司的股份持有者的国籍来作为确定该公司国籍的依据  3、以公司主要营业所的所在地来确定国籍  二十二、合同的本质  1、英美法系——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  2、大陆法系——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二十三、英美法上的对价  1、概念:对价是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  (2)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为了得到诺言提供对价;  (3)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  2、对价的作用  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更确切的说,它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价使未履行的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诺言无效要求受诺人返还利益。  3、“充分的”或“完好的”对价的构成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须发生在诺言作出同时或者之后;  3)对价与诺言互为诱因;  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但不一定与诺言在价值上相称;  5)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  6)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构成对价;  7)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二十四、法国法上的原因  1、概念:原因是法律行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原因不同于动机。跟动机相比,原因具有直接性、客观性、一般性的特点。  2、传统理论对原因的分类:  (1)信用原因--双务合同原因(最常见的原因)  (2)赠与原因  (3)清偿原因  3、原因的运用  (1)、无原因的合同:标的不存在或标的价值过低。  (2)、基于错误原因的合同:指当事人错误地相信其义务的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况。  (3)、原因不法的合同  二十五、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offer)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  (2)、撤销:要约在被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2、要约的撤销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  4、要约的消失  (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终止;  (2)要约因撤销终止;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终止;  (4)要约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  如果没有发生上述事项,要约于合理的期间过后失效。  附: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会判断)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二)、承诺(acceptance)  1、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更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即遵循镜像原则——完全不改变要约的内容)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承诺生效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  (1)英美法系——投邮主义  (2)大陆法系和中国——收邮主义  二十六、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缔约能力  2、合同形式上的瑕疵  3、合同的合法性:合同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4、非真实意思的表示:错误、欺诈、胁迫  5、显失公平  二十七、合同解释的原则  1、主观主义原则(意思说)  指探究当事人的意思为目标的合同解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无法查明时,认为交易未达成一致。  2、客观主义原则(表示说)  指对诺言、协议的含义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加入法官的意思。  主观意思主义与客观意思主义的关系: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二十八、合同受挫(分英、美、德、法四国讨论)  1、 英国——合同受挫  在英国,由于意外情事之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不现实或者没有履行意义,当事人免除合同义务的基本制度是合同受挫。以下情形之一就是合同受挫(合同受挫的例证):  (1)合同标的物的灭失;  (2)当事人期望的事件未发生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3)个人服务构成合同的标的时,提供服务的人的死亡或意外地生病造成履约的不可能;  (4)合同订立后法律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违法;  (5)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的其他情况;  2、美国——目的受挫  美国的合同受挫的四个条件:  (1)主要目的“实质性地受挫”;  (2)该事件的不会发生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假定;  (3)该过错不是请求免责的一方的过错所致;  (4)该方没有承担法律强加之外的义务;  除此之外,美国还发展了履行不能(合同的履行变得不现实)的制度。  两种理论的区别:  合同受挫:合同的目的实质性地落空,免责  履行不能:可以采取替代品,合同的履行变得不现实  3、法国——不可抗力  大陆法在原则上承认:当债务的不履行是由于不应归咎于债务人的“外部原因”时,债务人对之不承担责任 。  外部原因包含三种情况:  (1)不可抗力(三个构成要件:不可预见性、不可抵御性、外在性)  (2)第三人的行为;  (3)债权人自身的行为;  4、德国——合同受挫  (1)、履约的“嗣后不能”  在因嗣后不能免除履约责任方面,德国强调过错概念,债务人应对故意或过失负责。并且采取“推定过错”的制度。  (2)、交易基础的瑕疵——两种情况:交易基础的事后丧失、自始欠缺。(交易基础: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  二十九、预期违约(英美法系特有,大陆法系不存在)  如果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到来之前毁弃了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赔偿,而不必等到履约期已到,前者事实了违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  三十、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1)实际履行: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  (2)损害赔偿:让违约方对受损害方进行金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行的替代。  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是一对相关的概念。
2023-08-25 15:52:381

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
2023-08-25 15:52:451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公司、投资)与商事交易(买卖)的各种法规的总称。1.仲裁: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判2.衡平法: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所谓“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3.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4.对价:有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要求,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具备另一项要素。这个要素英美法称为“对价”,法国法称为“约因”5.提存: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它物品寄托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2023-08-25 15:53:241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

二、商法的特征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根本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行为顾名思义与利益有关,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征,如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之界定、商活动之目的及商立法和司法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商法的制度也亦如此。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调整对象上区别于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确定的,它仅适用于履行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说,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法,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商法规范本身必须及时反映现实商事交易活动之所需求,商事交易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发展变化的,因而商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其修改更为频繁。4、商法的公法性大陆法系国家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本质上应该属于私法,但里面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5、商法的国际性商法最初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因此,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商法主要是一种跨国商事交易习惯和惯例,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后来各国都制定了国内法,国内法的制定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一定的阻碍,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趋势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下列结果,国际商事立法得以加强,各国的国内法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
2023-08-25 15:53:335

国际商法就是国际经济法吗?

  国际经济法  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其次,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再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式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 国际商法,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2023-08-25 15:53:503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性原则。 国际性原则是指:国际商法 必须体现全球一体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围内进 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商事准则统一化。 国际 性原则确立的主要依据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特 征。 国际商法不同于一般商法,因为商事活动的 位置具有无限制性。 而国际性原则的确立就是 为了保证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达到最大程度的 优化组合配置,使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 用。 同时,国际化原则有利于国际商事准则的统 一化,有利于国际商事的健康繁荣发展。 虽然当 前国际化趋势不可抵挡,但是 *** 国家依然存 在。 国家利益的不同,对于国际商法而言,国家 利益的差异性导致国际商法只能是达到最低共 识的底线。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 国家依然存在。 共识之外的商事活动则需要各 个 *** 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商法。 国际 性原则要求各国家制定商法,都需参考和吸收 国际商法的各种条例,对于本国缔结以及从事 的国际商事,除特别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必须遵 守以实现本国商法与国际商法的对接为标准。 因此,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国际性、全 球性的趋势已经成为必然。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是国与国之间进 行交往和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对于国际商 事交易和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流来说也同样是适 用的。 可想而知,任何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交 易行为都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否则 任何交易过程都将会被扭曲直至交易终止。 因 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原则是基本的前 提条件之一。 具体到国际商法而言,从根本来讲 它是为国际商事行为服务的,因此其基本原则 也必然要以交易行为为基础。 所谓的平等互利, 就是各国际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地位,享受同 等的权利,并承担相似的责任和义务。 没有主体 大小、强弱、高低贵贱等分别。 同时,各商事主体 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交易行为实现交易双方 或多方的利益。 可见,平等互利原则理应是国际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家经济 *** 原则。 国际商事行为的参与 方主要是企业组织,作为个体,其微观属性受到 国际商法的约束。 但是任何个体都离不开一定 的国家或地区界限,也就是说,微观主体的行为 也必然会代表和体现一国或一地区的权益与形 象。 因此,国家经济 *** 原则正是对这一问题的 体现与反映。 从根本上来说,国家经济 *** 是国 家 ***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际商事行为中 必然要涉及到的重要问题。 四、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又称诚实信用原则。 它主要指:国际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行为时,必 须采取诚实守信的、不欺诈和不滥用权利的行 为。 诚信原本是指道德范畴的行为和观念,但是 在国际商法中则作为一种原则而被各国普遍采 用和遵守。 诚信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而成为 现代私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 它是所有商事主 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都应该遵守的重要准则,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而对于协调国际商事关系 的国际商法来说,诚信原则也必然是其中的重 要原则之一。 五、安全与发展原则。 由于各国商法的不同, 国际商事的安全性必须提到原则的高度上来。 从政治层面上讲,安全原则符合防卫心理,以面 对因绝对服从国家 *** 而造成的商业瘫痪现象。 从商业层面上来讲,安全原则是企业维持的 原则;而从实践层面上看,安全原则是保证交易 实现的安全性准则。 国际商法,从目的上讲,一 方面是为了保证安全,一方面则是为了促进发 展。 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是随着国际商事的发 展而不断发展的。 发展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和便 利原则。 只有交易更加自由和便利,才能更大程 度的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世界经济才能更加 繁荣和活跃。
2023-08-25 15:54:051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社会中,关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此可见,它们之间的相同点是均具有跨国性、均与经贸关系相联系;其不同点是各自的内涵不相一致。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及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国际贸易法包括国际有形货物买卖与技术转让方面的法规、一国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法规;国际商法则包括国际有形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一国管理对外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2023-08-25 15:54:181

国际商法就业前景如何

国际商法好就业良好。学国际商法专业,以后就业能进入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和银行、高校等。国际商法专业方向的目标是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培养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国际商法专业的就业前景良好,可进入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和银行、高校等等,优秀的同学争以后还能争取到进入商务部的机会。国际商务专业毕业生可在跨国公司、外向型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商务代表、单证员、国际商务师。主要研究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国际商务、国际贸易、国际法规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国际法规和外语开展商务活动,在跨国公司、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政府机构等进行国际商务活动的策划、开展,包括国际商务谈判、进出口贸易、举办国际商会等。关键词: 国际贸易 经济 APEC。主要学什么:《国际税收学》、《国际商务项目》、《国际商务管理学》、《财务管埋》、《采购管理与全球采购》、《港口管理》、《关税制度》、《国际金融与投资》、《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国际人力资源》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 CIMA、通关、国际财务。
2023-08-25 15:54:251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商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否不同于民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如果商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完全被民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包容,则商法就没有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商法也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试图从商法的调整对象入手,分析其“特定性”,并且分别将商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比较,从而划清商法、民法和经济法三者之间的界限。国际商法,是国际视野下法学与商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学科,是专门研究国际间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学学科。国际商法涉及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金融法、票据法、国际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学科目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法系下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业交易关系。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从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中看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政企分开是我国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其立法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我们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导致公法私法不分,过分强调公法,致使以公法的原则取代私法原则。
2023-08-25 15:54:461

简述我国商法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国内法并存的局面。具体讲,凡调整跨国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它以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表现出来,还是以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在本质上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际商事条约、各国国内的商事立法、国际商事惯例。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历来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渊源。国际贸易本质上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因而国际商事活动必然会受到各国国内立法的调整和约束。大陆法系方面,关于商事立法的规定多集中于各国的商法典和单行商事立法中。一、国际商事条约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历来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渊源。但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而对非缔约国并无拘束力。二、各国国内商事立法国际贸易本质上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因而国际商事活动必然会受到各国国内立法的调整和约束。由于现有的国际公约和惯例还不可能满足实践中的需求,而且人们在从事超越国境的经贸和商事活动时,也可能选择某国的国内法为准则,因此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当然,这里的国内法应当是广义上的法律,既包括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法规、指令、判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既包括相关实体法、程序法,也包括有关的国内商事冲突法等。三、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是指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商人在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得到广泛接受和经常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为:“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因此,构成一项国际商事惯例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为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所广泛知晓和接受;二是为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所经常遵守和执行;三是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认可其约束力,即认可其效力和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2023-08-25 15:55:211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资活动方面的法律总称。主要内容包括商行为法、商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商事权利救济法。
2023-08-25 15:55:324

国际商法属于什么范畴?

国际商法属于国际法律范畴
2023-08-25 15:55:5014

试述国际商法形成的历史沿革。

【答案】: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最早出现于欧洲,欧洲各国商法的主要渊源是中世纪时期逐渐形成的商人习惯法,而商人习惯法则是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与东西方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在中世纪时,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的商业较发达,东西方贸易也很活跃。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中,为了摆脱封建势力和宗教势力的支配与束缚,各地商人逐渐组合成各种各样的团体,而那些团体拥有商事自治权和裁判权,他们可以根据其商事习惯订立自治规则,久而久之,那些自治规则逐渐被固定下来而发展成为了商人习惯法。这种商人习惯法与当时的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较,具有明显的跨国性和特定性的特点。16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制定统一的商法,以便保护和发展自由贸易。于是,欧洲各国均采取不同的形式把原来商人团体的商人习惯法纳入了国内法的范畴,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自此以后,在一段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凡处理国际商事关系纠纷时,主要依赖于各国的国内法去调整。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活动范围的拓展,各国国内商事法已难以与之相适应。于是在19世纪末叶,一些国际组织试图制定一套与国际商事特点相适应的、统一的有关国际商事方面的法规,至今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有效的进展,从而使国际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得到了不断地完善与发展。
2023-08-25 15:56:191

国际法和国际商法有什么区别 他们一样吗 如果不一样 分别都是什么

你好,据我的了解国际法是一个大的概念,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你说的国际商法指的应该是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一些国际通用的规则。例如WTO 。国际公法就是指国家之间的一些条约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就是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跨国婚姻等问题。
2023-08-25 15:56:303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还有各国有关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也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
2023-08-25 15:56:564

学习国际商法的意义与方法。

【答案】:学习国际商法可以增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自觉性、主动性;能妥善处理好国际商事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并利用法律这个工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学习国际商法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必须要有与国际商法有关的各学科知识;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国际商法的内容;必须密切注意有关国际商法内容的更新和变化。
2023-08-25 15:57:151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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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15:57:253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承担责任
2023-08-25 15:57:344

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法吗?

国际商法不是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属于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国际间跨国的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公法关系,同时也调整个人、法人之间的私法关系。是多门类、跨学科的法律部门。x0dx0a更多关于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法吗,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c632571615763185.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8-25 15:57:421

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所谓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也称法律形式。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三个—— 1. 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条约是作为国际商事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的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条约或公约。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实体规范,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另一类属于程序法规范,如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2. 国际商事惯例:一般没有正式文件明文规定,而是在国际商事活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商事规则,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双方当事人选用某项国际商事惯例,则该国际商事惯例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各国国内商事法:各国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重要渊源,目前商事纠纷处理仍需适用有关国内商事法。国内商事法在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2023-08-25 15:58:041

!!!!急!!!学国际商法专业 以后就业能干什么?

1、都是可以的。而且这个专业到律所或公司做国际贸易,非常赚的,很好的专业。而且法律吗,学的一个方向,工作的时候很可能就是另一个方向了,影响不大。2、如果你说的是本科的话,我国法学本科基本是通识教育。即使专业名字叫国际商法,其实学的和别的学校法学院的课程差不了多少,因为法学的几大部门法的基本课程就够本科生消化了,而国际法、商法、国际商法等专业,需要民法等基础性法律的基础很好才能学,一般这种课程都要在高年级开设。所以本科的国际商法专业,其实特别专业的课程并不会比通识的法学院多多少。如果想深造这个方向的话,铁定要继续读研或出国。3、如果真有意深造这个专业,学门和经济学有关的双学位吧。
2023-08-25 15:58:152

国际商法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陆法系和英美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2023-08-25 15:58:581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VeroLaw回答的相当到位!
2023-08-25 15:59:082

国际商法中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代理人可能会有很多义务,但具体义务除来自于代理合同约定之外,一般还应当由以下义务。 一是勤勉履行其代理职责 二是对委托人诚信、忠实。 三是保守秘密。 四是及时向委托人汇报所代理工作进程。听取委托人的具体指示。 如果有其他问题请随时留言,深信百度专家乐意为你解疑答惑。河南慧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李明月祝福你快乐,健康。
2023-08-25 15:59:213

国际商法考试题

晕,哪有这么惨的。
2023-08-25 15:59:303

大工11秋《国际商法》在线作业1 2 3答案 大工11秋《审计学》在线作业1 2 3答案 谁有十分感谢

大工11秋《审计学》在线作业1ADBAD,DDBDC AB/ BCD/CD/ABCD/ABD/ABBBA.2BBCDC,CBDCC. ABCD/AB/ABCD/ABCD/ACD BAAAB.3BCCCC,ABDCB. ABCD /ABD/ABC/ABCD/ABCD BAABB.
2023-08-25 15:59:503

国际商法学什么?

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国际商法有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对于国际商法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并无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深入研究、正确阐述国际商法的体系首先应理解国际商法体系的涵义,其次要找到决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依据。 理解和确定国际商法的体系,应当从形式和内容入手。在形式上,应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国际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国际商事关系领域,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产品责任等;二是在这些领域内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国际法渊源还是以国内法渊源表现出来,以及这些渊源间的关系机制;三是国际商法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结构,即不同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内容编排的依据。总之,从形式上讲,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既要考虑国际商法所调整、涉及的商事关系领域,又要考虑国际商法渊源本身的结构和特点,还要确定体系各组成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在内容上,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取决于跨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事关系发展到今天,所涉及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产品交换等内容。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它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国际商事关系以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为主流,再结合商事行为法性质的结构划分,我们可以系统地划分国际商事活动涉及的领域,这也是国际商法按调整对象进行划分的基础。按照这一思路,国际商事关系涉及四个领域,即直接媒介钱货交易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有价证券的买卖,在交易所进行的买卖以及商人间的买卖等;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商等;为工商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信托,为商业提供产品的制造业、加工业等;直接间接为商事活动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等。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结合和国际商法目前的发展阶段看,我们可以大致确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商法应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每一组成部分在表现形式上都是由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有机结合组成的。
2023-08-25 16:00:01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1   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 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 收益,亏损时,责 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 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问题]   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应怎样处理   [答案与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下的明确定义,也是合伙企 业的实质内容.为保证上述实质内容得以实现,该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其运作行为,设立的 要件和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他们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上限,法律并 未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的普通合伙人.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 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 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 的承担比例为限.在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有有限合伙人人伙.所谓有限合伙人,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了: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尽管这里未具体说明"人",是指法人还是自然人,但从整个条文内容看, 应当指的是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即有书面合伙合同.它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权利, 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合伙事务执行,人伙和退伙,合伙企业 的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 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向 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每个合伙人应出资的具体份额,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当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 与民事法律关系,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但它也可 以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有多个经营场所.所谓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就一特定的合 伙企业而言,根据其从事的业务的特点和要求,它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以上便是 合伙企业法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是每一个合伙企业,无论它从事何种行业,都 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本案中有下列违法行为:   1.B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因为B为有限责任公司,为非自然人;A无缴付的实际出 资,不具备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要件;B只收取收益,不担亏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征 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企业被违法 批准后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8条的规定,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应予以撤销.   2.对于工商机关C收取贿赂,违法审批已构成彻假公济私,收贿赂赂的违法行为,根据《合 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2   1995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1996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价款9.9万元。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和西服运送至服装公司仓库。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并且,也有多个债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至1997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贷款。   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与分析](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总之,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服装公司法人格而令吴某承担直接清偿根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股东身份;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的债权人身份。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但是,吴某同时又是服装公司的债权人,其借给公司的钱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就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其股东的财产分离,和其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还。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不能将吴某的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混淆。 ;
2023-08-25 16:00:251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国际商法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结算法及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2023-08-25 16:00:421

有谁国际商法知道了解深的来帮我解一道商事组织法的案例题????

甲 乙 丙都要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丁可向其中任何一人追偿全部债务。
2023-08-25 16:00:551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是: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学科,既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家间的联系和依赖日益增强,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学习与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就显得尤为必要。
2023-08-25 16:01:061

国际商法经典案例分析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8条(1)条规定:“凡属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的买卖,如果该物以处于可交付状态,则货物所有权于合同订立时转移,除非当事人表达了不同的意思。”在CIF合同中,3000吨小麦在装运后所有权就属于商人A,其转卖1000吨给B,应在其合同订立时就转移了所有权,所以应将000吨小麦归还B
2023-08-25 16:01:162

求国际商法案例解答!

水平不高,帮不了你
2023-08-25 16:01:273

国际商法的学习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编辑本段]国际商法  作 者: 韩宝庆 编著  出 版 社: 经济管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   版 次: 1   页 数: 266  开 本: 16开   IS B N : 9787509604748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 [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国际商法是法学教育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实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教材采用图解和案例等新颖的形式来讲解抽象的理论知识,化繁为简,并注重学习的趣味性和可读性。全书就国际商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结算法及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内容。本教材适合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供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学习参考。 [编辑本段]作者简介  韩宝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法学硕士,国际商务师,兼职律师。曾在国有外贸企业任单证员、报关员、报检员、外汇核销员、外销员以及部门经理等职务、外汇核销员、外贸易一线工作多年。现在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任教,从事国际商法、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国际结算、商检与海关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对外经贸实务》、《学术交流》、《法学杂志》、《国际商务》、《生产力研究》、《电力技术经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以及《国际贸易译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与译文20多篇。主编或参编著作多部,主持或参与了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国家电网公司横向课题等多个科研项目。 [编辑本段]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二节 世界两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发展趋势·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三、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六、有限合伙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制度的演进  二、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三、公司的分类  四、公司的设立  五、公司的资本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 代理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分类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第三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二、《合同法》关于外贸代理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渊源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 国际结算法  第八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2023-08-25 16:01:371

国际商法的问题

国际商法是关于商务的国际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务关系中,通过选择准据法来解决商务冲突,保障国际上商务民事往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是冲突法,这是因为各国商务立法不同,要解决国际商务纠纷首先就必须解决选择和适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即解决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冲突。所以,它与在实质和内容上规定商务往来关系的实体法不同,它不直接解决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只解决选择准据法(即以哪国法律为依据)来解决国际性的商务纠纷。由于商务活动的世界性,现在有关国际组织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谋求统一的国际商法,一旦实现商法的国际统一,作为冲突法的国际商法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2023-08-25 16:01:472

国际商务专业考研考什么

国际商务专业考研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学、国际商务管理、跨文化沟通与语言能力、国际商法与贸易法、综合素质与写作能力。1、政治经济学:考察对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以及相关政策和制度等方面的理论和知识的掌握,包括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货币体系、贸易保护主义与自由贸易等。2、国际商务管理:考察对国际商务管理知识体系的了解,包括国际市场分析、跨文化管理、国际企业战略、国际商务谈判等。3、跨文化沟通与语言能力:考察对跨文化沟通和语言能力的要求,包括对不同文化背景下商务交流的理解和应对能力。这可能涉及英语或其他外语水平的测试。4、国际商法与贸易法:考察对国际商法和贸易法相关知识的掌握,包括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国际贸易合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等。5、综合素质与写作能力:除了专业知识,还会考察综合素质和写作能力。可能包括综合素质面试和写作题目。国际商务考研注意事项1、认真了解考试大纲:详细了解国际商务专业考研的大纲和考试要求,确保你对考试内容有清晰的认识。2、制定合理的备考计划:根据考试时间和个人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备考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均衡复习各科目,并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模拟考试和总结复习。3、查阅权威教材和参考书籍:选择适合自己的教材和参考书籍,掌握相关知识点,并进行系统化的学习。4、多做真题和模拟试卷:通过做真题和模拟试卷,熟悉考试形式和题型,提高答题效率和准确性。5、多进行思维导图和笔记整理:通过制作思维导图和整理笔记,帮助记忆和理解知识点,便于复习和回顾。6、注重英语能力的提高:国际商务专业对英语能力要求较高,除了阅读能力,口语和写作能力也非常重要。多进行听说读写训练,积累商务英语词汇和表达方式。7、注意跨文化沟通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国际商务专业强调跨文化交流和人际交往能力,注意培养自己的跨文化理解能力和良好的人际交往技巧。8、考试前合理安排时间:在考试前,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精神状态,避免过度紧张。合理安排时间,对重点知识进行复习,并进行模拟考试。
2023-08-25 16:01:551

国际商法中国际的含义

国际商法中国际是指关于商务的国际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务关系中,通过选择准据法来解决商务冲突,保障国际上商务民事往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023-08-25 16:02:221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仲裁: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判2.衡平法: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所谓“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3.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4.对价:有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要求,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具备另一项要素。这个要素英美法称为“对价”,法国法称为“约因”5.提存: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它物品寄托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6.海上路货: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方订立买卖合同时,这种交易就是在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为“海上路货”7.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仁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2023-08-25 16:03:233

国际商法

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 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 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 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
2023-08-25 16:04:192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际商法主要有两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2、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各国商事组织在商事贸易交往中,重复类似行为而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种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确定的约束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2023-08-25 16:04:321

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但是,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目前,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国内法并存的局面。
2023-08-25 16:04:421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1、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当时希腊和罗马城邦之间有着广泛的贸易往来。2、随着贸易的发展,人们开始对跨国贸易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并制定了一些基本的法规来规范贸易活动。3、在中世纪,随着世界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欧洲商人开始前往东方进行贸易。4、为了保护商人的权益,英国、法国和荷兰等国家制定了一些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并建立了一些国际贸易组织,如英国的商会和法国的商会。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区别:1、法的主体方面:国内法的主体是国内民众;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关系中的国家本身。2、法的对象方面:国内法的对象主要是私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或政府间的关系。3、法的渊源方面: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习惯法。4、概念不同,国际法:国际法是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5、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国际视野下法学与商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学科,是专门研究国际间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学学科。6、用途不同:国际法:国际法的功能体现在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两个方面,国际法的社会作用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交往中的需要服务,国际法的规范作用体现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方面。7、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法系下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业交易关系。综上所述,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重大的历史变动总是影响国际法的变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2023-08-25 16:04:581

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和国际法三者之间的的区别?

其实你从各个方面进行一笑对比,比如调整的范围啊,法律渊源,还有适应情况等多个方面着手,还是可以写到六百字的。
2023-08-25 16:05:093

国际商法是什么专业的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务专业(本科)的必修课程和核心课程之一。国际商法,是国际视野下法学与商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学科,是专门研究国际间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学学科。
2023-08-25 16:06:251

开设国际商法课程有什么意义?

在学习国际商法的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认识到了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国际形势下,学好国际商法是我想以后自己创业的必要条件。我们都应该认真学习国际商法,把书本知识和现实生活联系在一起。为自己以后就业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知识。在学习国际商法之前,必须先明确学习国际商法的现实意义和作用。这样学习起来才不会感觉盲目,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我们的学习效率和实践能力。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学好国际商法,利用好国际商法的各种法律知识,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和作用。  国际经济法日益发挥着协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在主权暂时让渡与主权回复圆满之间寻求平衡的支点。有人认为,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在逐渐的扩展,国家管辖的经济范围也在相对的缩小,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呈现出一种由相对分散到较为集中的发展动向。但是,作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单位——主权国家——始终不会失去其主导地位。主权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产生的前提,没有国家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单独一个国家或者只有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也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国家间的经济组织,其权利来源于国家经济主权权利的让渡。国际经济组织是主权国家对经济主权的自我限制和约束的结果,并不能成为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下,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流动空前加速。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家经济主权日益受到冲击和挑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全球化正以高度发达的数字信息、电子通讯及高效物流等手段为基础,以经济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配置为主要内容,推动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际商法必须跟上经济的全球化趋势。我国在强化自己的经济主权的同时,必须有原则地保持适度灵活性。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里,一国采取过于强硬的政策必然遭致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反感甚至反对。国家主权本身是不可以协调的,但是国家政策却是可以在顾及国际条约义务和国际商法习惯法义务加以调整的。比如,我国在强调自主制定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必须顾及国际社会对我国某些出口产品的反应。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学好国际贸易实务,同样还要学好国际商法,并加以利用。为我国的经济法律服务,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贡献。国际经济法日益发挥着协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在主权暂时让渡与主权回复圆满之间寻求平衡的支点。有人认为,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在逐渐的扩展,国家管辖的经济范围也在相对的缩小,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呈现出一种由相对分散到较为集中的发展动向。但是,作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单位——主权国家——始终不会失去其主导地位。主权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产生的前提,没有国家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单独一个国家或者只有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也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国家间的经济组织,其权利来源于国家经济主权权利的让渡。国际经济组织是主权国家对经济主权的自我限制和约束的结果,并不能成为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约束,在对外经济交往方面与主权国家在某些方面具有平等地位,甚至在经济领域具有协调国家关系的职能。因此,国际经济组织并没有被提升到凌驾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之上的地位,WTO、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大量产生和国际经济组织职能的扩大化并未改变国家经济主权的地位。此论值得赞同。由于经济实力的悬殊而造成主权平等的国家之间出现了裂痕,形成了国家的层级化趋势,比较明显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鸿沟有扩大的倾向。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均衡性导致发展中国家边缘化,致使这些国家经济主权遭到侵蚀。就当前而言,一方面,各国经济相互依存态势加深,全球化进程主要外化为国际经济机制的广泛建构,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在资源配置方面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发达国家利用自己所具有的优势不仅在经济方面居于主导,而且在国际经济体制和“游戏规则”的制定方面也具有决定性影响。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体制尚未理顺,如一国国内企业产权的多样化使国家难以确定民族工业的范围,传统的保护民族工业的经济主权内容大为弱化。这便在客观上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处置本国天然财富和资源的主权能力有所下降。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乃是当代各国经济主权“攻防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决定了弱国经济主权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进而决定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要改变全球财富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就必须大大增强弱国经济主权的保护;为此目的,就必须从“源头”上改革全球经济事务决策权力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的弊端。发展中国家弱小民族要在当代经济主权的“攻防战”中,保护自己的应有权益,显然必须凝聚集体的力量,力争在全球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平等的一份。世界贸易新体系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不平衡的,所以我国必须统筹规划并稳步推进贸易、投资、交通运输的便利化,积极参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加强对话与协商,发展与各国的双边、多边经贸合作。积极参与多边贸易、投资规则制定,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增加我国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进一步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实践证明,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日益增强。因此,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外部条件和机遇来加快发展自己,在不断扩大开放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推动全球贸易投资便利化中实现互利共赢。推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是实现共同发展的基本前提。应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机制,尽快建立和完善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体系。可见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国际形势下。我们必须紧紧跟上时代的步伐。做为青年一代我们更要首当其冲,国家的未来不久将落在我们这一代人的肩上。我们学习课本知识的同时,一定要牢记把课本与实际紧密结合。做到真正有所学有所知。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国家形势下更要紧密结合。在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律制度下,国际商法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把国际商法学好,在我们自己创业或就业的过程中可以帮我们一臂之力。
2023-08-25 16:06:352

谁知道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现状 前景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但是,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目前,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国内法并存的局面。
2023-08-25 16:06:561

学习国际商法的自己的影响或者心得体会 要现实意义的 不要官腔套话

太恶劣了,你不是大连交大的吧?wf老师让你写的?
2023-08-25 16:07:062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中国A公司的某县分公司A(a)与某国B公司在列支敦士登记注册设立的子公司B(L)订立了合营饭店合同。饭店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全部以合营饭店名义向外国银行借款,并由B公司担保。双方各占合营企业的一半股权。这个合同看起来由外方承担了全部借款风险,似乎对中方有利,但合同中规定A(a)与B(L)合伙经营合营企业。由于A(a)的负责人和政府审批不熟悉法律,同意并批准了该合同。请问:(1) 这个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a)与B(L)对合营饭店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2) 假若B(L)在列支敦士的注册资金只有1.5万美元,它的母公司B对8000万美元的债务发生的风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3) 如果A(a)的总公司是中国有名的国营大公司,拥有10亿元以上的资金,对于合营饭店的债务是否负清偿责任?(4) B作为合营饭店借款的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承担清偿义务?
2023-08-25 16:07:151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http://cache.baidu.com/c?word=%B9%FA%BC%CA%3B%C9%CC%B7%A8%3B%B5%C4%3B%BB%F9%B1%BE%3B%D4%AD%D4%F2&url=http%3A//zhidao%2Ebaidu%2Ecom/question/386339%2Ehtml&b=20&a=0&user=baidu
2023-08-25 16:07:263

学习国际商法的内容对我们将来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有什么作用?

中国企业经营已与世界接轨,参于国际竞争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要。学习国际贸易便于跨国家、跨地区地进入各种各样的贸易与合作是中国广大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它的广义内容包括:国际投资、国际避税、国际公关、国际惯例、国际会计、国际商法、国际结算、国际租赁、国际联运、国际金融、国际保险、技术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劳务合作等等。
2023-08-25 16:07: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