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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一个国有企业,可不可以以财政局作为出资人进行工商登记?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不可以的依据是什么

2023-08-26 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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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桃云

代表国家做出资人的是国资委,全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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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所形成的企业即为国家出资企业。

在登记角度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均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谁是国家出资企业的股东

我们分析一下国家出资企业中各方的角色。

国家: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意味着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国有资产法规中,国家出资企业并无“股东”的说法,与公司法中股东权责相近的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个机构通常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

简而言之,国有资产是人民的,也是国家的,国务院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带着各级地方政府一起对外出资并收益,但政府需要指定一个具体的机构来负责,这就是国资委。

我们登记时当然不能把股东写成人民。在实践中,将地方人民政府或国资委登记为股东(出资人)的情形均有前例,如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因此,依据实际情况,将人民政府或国资委列为股东(出资人)都是可行的选择。

国家出资企业的特殊登记要求

《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在公司设立一节中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这一条是否意味着国有出资需要地方政府批准?我们分析一下。

除《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一节中的相关规定外,《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出资需要批准的情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企业重大事项批准制度是针对重要企业制定,一般的国有出资企业并没有规定需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企业名单笔者没有找到,但应该指的是规模较大的中直国企。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出资企业设立,并没有规定需要人民政府批准。

那么国有出资企业设立时,出资人资格有什么原则要求呢?

国有出资的监管原则

国资监管依据主要是2008年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年《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下位法。

《意见》确立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其中与出资企业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

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规定了具体条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则更为具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哪些行政、事业单位能设立企业

由上述原则可见,国有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授权的国资监管机构或除国资委(局)外的无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专职国资监管部门。

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能作为出资人投资企业。对历史存量的此类企业,应当依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改制。

也就是说,如交通局、工信局、住建局、工商局等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不能被授权出资。而无专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地方政府,可授权特定的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唯一机构承担此项职能,如财政局。一旦授权后,原则上不得再授权其他机构同时负责国有资产出资。

而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因此,财政局国资科(股、办)等出具的公文因违反《办法》,亦无法律效力,涉及国有出资的重大事项,也不应当以非正式行文出具公文。但有的地区以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如某县财政局国资中心为授权的国资监管机构,也未尝不可。

如确有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提交申请的,登记机关可依据《公司法》进行形式审查,其设立文件不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法定形式的,驳回申请。

如有存疑,可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发函商洽,也可建议申请人向纪检监察部门咨询相关规定。

笔者登记工作时间尚短,对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贸然成文,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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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的成功召开,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过去的24年,中国的经济改革取得了史无前例的成功,而国企改革可能是其中最不成功的一个部分。24年国企改革的努力通常以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为界,划分为放权让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两个阶段。但如果更仔细地研究国企改革的各项举措,就可以看到,实际存在着相互交错的两种改革思路。这两种思路在实践中通常都相互妥协,很多改革政策都是两种思路的混合体,因此不容易划出一条清楚的边界。但从概念上区分这两种思路,有助于我们理解下一阶段改革面临的任务。 第一种思路在1993年以前占据主导地位,之后也仍然具有很大的影响。这种思路以搞好搞活(具体表现为企业的利润)每一个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为目的,在不改变原有基本制度框架的条件下,试图通过采取如下主要措施达到改革的目的。 1.放权。赋予企业管理层以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削弱行业主管部门(“婆婆”)的权力直至将之撤销。 2.利润分享。以“让利”和放松对工资、奖金、福利的控制等形式,准许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与国家所有者分享企业的实际利润,从而使企业内部人部分获得了剩余索取权。 3.监管。保持党政部门对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强化党政机关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管。 4.增加投入。表现为以多种方式增加对国有企业的资源投入,包括允许国有企业不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主动或被动地豁免其部分偿债责任、提供贴息贷款、要求股票市场向国有企业倾斜、容忍国有企业的市场垄断、政策上歧视非国有企业等。 5.裁减人员。鼓励和支援国有企业裁减富余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 这些措施有其内在逻辑。放权的目的是减少 *** 行政干预,利润分享的目的是调动管理层和职工的积极性,党政机关监管保证在放权让利之后内部人控制被限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限度内,增加投入和减人旨在通过为国有企业减轻“负担”,使其增加利润。这些措施也反映了这种思路对国有企业低效率之原因的基本诊断。 第二种思路发端于80年代中期,1993年以后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就改革的目的而言,1995年以前,这种思路也强调搞好国有企业,但1995年以后,以“抓大放小”的提出为标志,着眼点明确地转向了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主要的改革措施包括: 1.公司化。即从1993年开始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努力。公司化的目的之一是借助《公司法》把 *** 在国有企业中的角色限定为股东,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问题。 2.股权多元化。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多数大中型国企都要建立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度。在实践中,中外合资和上市是大型国有企业吸收私人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促进股权多元化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引入一种制衡机制,进一步规范 *** 角色,克服国有独资公司表现出的弊端。 3.放开中小国企。1999年《决定》之前是“放小”,这是收缩国有经济战线的直接努力。 4.破产兼并。一部分国企实现了“关门走人”式的真破产,一部分国企被非国企兼并或收购,这些都起到了收缩国有经济战线的作用。 尽管第二种思路在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档案中都居于主导地位,但这种思路的贯彻落实应该说并不理想。在公司化方面,由于国家在绝大多数公司化的企业中继续掌握控股权,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使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缺陷。在中小国企的改革方面,中央 *** 基本扮演了一种踩刹车的角色,而地方 *** 则采取“只做不说”、各自为政的对策。其结果是,从总体上看,一方面,国家远没有从中小企业退出,到2000年底,仍然有大约18万家中小企业属于国有;另一方面,已经改制的企业很多都进行的很不规范,国家所有者、职工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激化了社会矛盾,付出了很高的成本,却没有看到改制后的企业表现出明显的业绩改善。在破产方面,由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薄弱,借破产而逃债几成风气,地方 *** 和企业联手通过破产逃债向中央财政索取隐性补贴,使破产变成了向失去生命力的国企注入资源的一种手段。近年来,由于社会稳定压力,破产的步伐放缓,新《破产法》也由于顾及国企而难以出台。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第二种思路的实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不论是退出那些决定要“放“的企业,还是管理那些决定要”抓“的企业,国家实际上都需要一种新的制度依托来有效地行使其所有者职能。 1993年以后,从 *** 与企业关系的角度,最有影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思路是所谓“三层次”模式。按照这种模式,在第一个层次上要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政资分开”,即 *** 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其社会管理职能分离。 在第二层次上是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等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它们在第三层次的企业即实行了公司制和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中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这种设计思路在中央层次上没有能够实施,在地方层次,也只有深圳、上海等几个地方进行了比较大规模的试验。种种迹象表明,这些地方的试验没有能够真正实现“政资分开”。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一个“虚”的机构,成员均为 *** ,一身二任,在组织上就没有为政资分开创造条件。更为重要的是, *** 经营国有企业的目标仍然是多元的。 *** 不仅希望国有企业盈利,同时也继续赋予其种种政治、社会目标和经济政策目标。这就决定了 *** 必须经常利用其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职能来实现其它政治、社会和公共管理的职能。 十六大报告至少在两个方面使多年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了突破。其一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报告为多年来关于是否应当允许“地方所有”的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提出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由中央 *** 和地方 *** 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对于中央和地方行使所有者职能的范围,报告的界定是中央负责三大类: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企业、基础设施。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他都归地方。对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有关论述,这个划分的含义应当是,中央管“抓”:管理好那些需要长期保留的国有企业,地方管“放”:逐步从需要退出的国企中退出。在这个意义上,这次的中央和地方的许可权划分与历史上的企业下放有本质的区别。其二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告明确要求在中央、省、市三级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强调“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一原则如能切实贯彻,将有助于解决多年来一直在讨论的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 不过,十六大为国有企业改革开辟的空间远不止于此。从更深层的意义上看,将十六大精神贯彻到国有企业改革中来,首先要求重新审视国有企业的地位和职能。多年来,国有企业一直被认为不仅仅是企业,而且有意识形态和政治方面的意义,国有企业的多少被认为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和 *** 的地位。国有企业改革也因此一直被认为是一个“政治问题”。按照十六大的精神,包括“三个代表”思想和对党的性质的重新定义,国有企业恐怕不应该再具有过去那些意识形态的和政治的色彩。国有企业应该是和其他企业一样的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者之一种,惟一不同的是它们的股东中包括了 *** 。当然,有些国有企业可能同时是 *** 实现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工具,但这些企业毕竟是少数,而且也不应该再具有意识形态的或政治的含义。 如果能够消除国有企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含义,就可以进一步放手采取两方面措施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其一是在社会承受能力容许的范围内,国家尽快有组织、有秩序地退出大多数中小企业,并开始退出一部分急需根本性重组但尚未失去生命力的困难大企业。如果能在今后5年之内从现有的17-18万家中小企业中基本退出,则不仅国有经济的布局会发生重大改变,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也会大大加快。其推动经济增长和工作岗位创造的潜力很快就会显现。其二是从根本上改变 *** 管理国有企业的目标,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目标就是单一的商业目标,即企业价值最大化。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以经济增加值(EVA)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管理目标的单一化、商业化,主要的意义不在于赚钱,而在于促成国有企业的商业化。全世界的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个通病就是来自 *** 的、基于非商业目标的干预。很多国家的国有企业的实践表明,如果能够有效地控制这种政治干预,国有企业的业绩可以大有改善。但因为国有企业以 *** 为其所有者,要想排除这种干预十分困难,以致很多国有企业只有在私有化之后才能变成真正的商业实体。那么在国家由于种种原因决定要继续控制的国有企业中,如何能尽量排除非商业目标的干预?除了议会、媒体、民间力量对 *** 的监督,就是要确立明确和可观察的商业目标。因为任何基于非商业目标的干预都会损害商业目标,因此, *** 作为所有者越是追求商业目标,非商业目标的成本就越高,干预就越困难。 为了硬化商业目标对 *** 行为的约束,有必要大幅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 如何加强税收征管 (一)完善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是依法治税,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应深入基层了解税收征管流程,制定一套科学的、统一完善的现代化征管模式,使全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税,才能使各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有一个统一的规章和方法,较小程度的减小各地征管的随意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法制的原则。 (二)强化税务稽查。在税务征收管理中稽查是重点,应充实稽查队伍,建立发票稽核制度,税务稽查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公平税负,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改善经营管理。税务稽查已不仅仅是单一的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单纯概念,而是对纳税人从登记、申报、缴税到查处企业和个人偷、抗、骗,避税及发票管理等集于一身的全方位、全税种的税务检查,为纳税申报提高有力的监督保证。 (三)加强纳税人户籍资料的管理。做到家底清、管户明,树立税收征管质量意识和行政执法规范意识,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户籍册”,对各种型别的纳税人从开业、变更、登出、失踪、验证、换证等均有表、证、单、书按业务流程进行规范管理。 (四)牢固树立组织收入与征管执法同等重要的思想意识,树立加强税收征,是提高组织收入的基础和保证,税务干部素质的提高是增强税收管理的动力,不但要抓好收入质量,也要抓好管理范围内的其他质量,才能提高整个征收管理质量。 (五)强化征管质量的考核机制,使考核机制真正落实到位,实行层层责任追究制,怎样追究,不追究怎么办,都要有明确的细化量分标准。 (六)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要使所有纳税人都依法自行申报纳税,就必须使其具备自行申报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具备离不开良好的税务专业服务,应建立税法公告制度、设立纳税服务场所,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全方位服务,实行“银税一体化”,建立多功能办税服务厅。建立和完善税务中介组织,即税务代理,这是税务专业服务的必要补充。 (七)利用网路高速、简明的特点,税务机关在把专用发票纳入“金税工程”管理的同时,也应将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和抵扣问题纳入重要的管理中来,制定完善的规章来减少普通发票抵扣的漏洞,推广计算机网路化资讯化。在税收征管上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成为税务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方法,是有效提高征管质量与深化改革的物质保证,发挥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税收征管,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工作效率,使复杂的申报、检查、稽查迅速完成。另一方面,通过计算机联网可以随时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判断申报的真实性,堵塞和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代开等手段偷税违法犯罪,一旦发现问题便能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八)加强税务队伍建设。要建立和健全干部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分明,切实可行,同时加强干部业务技能的考试和培训,要鼓励自学、分期实行培训制度,练就税务专业知识人才,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适当地开展各项业务技能竞赛活动,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真正使税务干部下户能征管、上机能操作、稽查会查账的专业人才。同时也应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和征管水平,使干部队伍不仅在业务技能上过硬,在思想作风上过硬,而且有一个好的思想作风,练就税务专业较全面的新型人才。 (九)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意识。要提高税法宣传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把税法作为普法教育的内容,切实抓好,依靠社会的力量多渠道多环节、多层次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扩大税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为税收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023-08-25 20:57:241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2023-08-25 20:57:365

国企改革的意义

问题一: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始终要依靠和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国有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发展是硬道理。必须敏锐地把握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拓展发展空间,尽快形成国有企业的新优势。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标准,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在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上迈出新步伐。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要同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努力开创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的新局面。 在“自然发育”的国家,市场的扩展显示了从商品市场到资本市场的轨迹。为生产服务的金融制度虽然也在发展,但证券市场的兴起和大规模发展则直接受到大量融资和企业间购并需求的 *** 。而我们属于“转型”国家,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工业基础,建立在有些领域已达到很高的、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竞争的水平,工厂制度不仅确立,而且具有较为系统的管理制度。与“自然发育”不同的是,这些工厂不是在市场扩张的 *** 下成长起来的,而主要依赖于 *** 的计划安排。所以,它们是“工厂”而不是“企业”。在这样一个起点上,如何实现这些工厂的市场化“转型”,“转型”中依据何种顺序和逻辑,就成为我们面对的问题。商品市场的一个时期的发展,使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生了某些实质性变化,那种完全指靠国家吃饭过日子的企业已少见了(尽管不能说完全没有)。对国有企业改革来说,商品市场所带来的变化给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了不可缺少的前提。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前面述及的市场发展的顺序问题。理论上可以假设资本市场先于商品市场发展,或者二者同步推进,但资本市场上的经营者很快将会发现企业不会按照市场需求生产和销售产品,不知道那些企业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获利,并成为优势企业,不知道企业重组中谁去兼并谁,也不知道哪些企业领导人是真正的而非冒牌的企业家。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市场能有什么样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2015年6月5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第13次会议上, *** 强调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应迈开步子、趟出路子,大胆探索,积极作为,发挥好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这使得央企试点对于国企改革的意义和价值凸显。实际上,随着近期市场的调整,从国资委发令要求央企采取措施维护股票市场稳定的表态中,下半年央企改革任务已明确显现。国资委要求所有中央企业不得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同时,支持中央企业增持股价偏离其价值的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努力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国资委还强调,将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快企业重组整合步伐,提高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继续采取资产重组、培育注资等方式,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所控股上市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力度,建立健全投......>> 问题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于企业而言,顺应国情的发展,积极相应国家的政策也是对于企业发展比较有利的。可以向像中大咨询这样的在国企改革方面有研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咨询 问题三:分析我国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有何经济意义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有以下经济意义: ①通过改革,激发国有资本活力,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②有利于使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化、国际化要求,实现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有利于国有企业广纳贤才,同时有助于整顿分配秩序,促进分配公平。 问题四:简述实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积极意义. 这几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所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企业积极努力的结果,也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结果。 首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从机构设置上实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造成重审批、轻回报,这是国有企业搞不好的重要症结。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履行 *** 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并且明确 *** 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资委的成立,第一次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在 *** 层面上做到了 *** 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这几年,我们牢牢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 *** 和法人财产权。企业对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充分认可,国资委出台的一系列改革、调整和监管措施得到了企业的拥护。 其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得到了有效落实。过去是“九龙治水”,国有企业有很多部门在管,但没有哪个部门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必然是重审批、轻责任。企业领导人有任命没有明确任期,有职务没有严格考核,薪酬同业绩不挂钩。国有企业缺少硬约束,干多干少一个样。国资委成立后,始终把责任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建立业绩考核体系落实责任,并逐步规范薪酬,把奖惩和业绩挂钩,形成责任落实和压力传递相统一的工作机制。出资人到位以后,重回报,重责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才能得到很好落实,企业从领导到职工都很努力,积极性得到了发挥,这是近几年中央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的重要原因。 第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使国有资产监管得到了切实加强。过去国有企业分布在许多 *** 部门,政出多门。而这些部门既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又履行出资人职能,两种职能混淆,既当“婆婆”又当“老板”,结果是重审批、轻监管,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十分突出,一度成为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其基本职责就是监管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这几年,我们在加强企业财务监督、产权管理和转让、投融资决策、高风险业务控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推动了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遏制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完善了监事会、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体系,有效加强了国有资产监管。 4年多来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是完全正确的。企业能不能搞好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国有企业一定能搞好。对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要毫不动摇地继续推进和不断完善,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 问题五:高中政治为什么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1)党的十五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 3年目标 的基本实现,不仅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国有企业改革也迈出了新的步伐,为 新世纪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到 2010 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 根本性转变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 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 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2.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 (1)世纪之交,和平和发展依然是时代的主题,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新的发展。 综合国力越来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前途命运的主导因素。我们要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 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就必须不断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 (2)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从总体上增 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要同国力和社会承受力 相适应,努力开创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的新局面。 3.十六大报告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政策 (1)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进一步按照十五大以来确立的有进有退,有所 为有所不为的战略方针,对国有经济进行进一步调整。能改制的就改制,能合资的就合资, 能拍卖的就拍卖,把国有经济集中到最有利于发挥其功能和功效的地方。 (2)进一步推进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 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3)积极探索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促进政企分开,进一步增加国有企业的活力,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增值能力。 (4)继续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 (5)淡化对国有企业过多的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 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6)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进一步放开搞 活国有中小企业。 4.对国有经济布局要实行战略性调整 (1)调整的必要性。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明 显进展:一是国有经济的战线已经明显收缩。二是国有资本进一步向基础性领域和大型企 业集中。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相比,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还不尽 如人意,突出表现在国有资本分布不合理的问题并没有能够根本解决,不适应日趋激烈的 市场竞争。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必须继续 从战略上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调整,增强其竞争力和控制力。 (2)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的主要工作: ①要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实现其控制力不 仅仅在于数量,更重要的在于素质和竞争力。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 现,更要通过股份制来实现。 ②从战略调整国有经济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 ......>> 问题六:国企改革的意义 主要还是想提高竞争力,减轻国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就像伟人说的 摸到石头过河 很多聪明的、有权势的、有关系的、有眼光的...都趁着机会摘了很多桃子 所以造成现在贫富两极相差越来越大的局面 问题七:什么叫国企改革 国企改革有四大意义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 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基本情况:主要推动因素和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是90年代以后的事。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因素涉及政治政策、地方、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者多个方面。 十六大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针日益明确。中央的政治决策为有关方面出台有关政策,地方、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前提性的政治基础。十四大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则从操作层面为国有企业改制逐步明确了相应规范。 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走得较快。这有两个背景:一是90年代以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二是地方希望 *** 投入很少,但有较大潜力的企业能更快发展。为解困和发展
2023-08-25 20:58:091

相互制约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相互制约和相互牵制有什么区别。 相互制约: 制约本身就是一种作用力的体现。这就像人与人背靠背坐着,如果其中的一方在“靠”着另一方,这就是“制约”――互依互存,所以也是相互联系着的。 相互牵制: 指世界体系内任何部分或组成单位所发生的事件影响其他部分或单位的程度。可见,相互依存就是指国家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牵制的关系。 问题二: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是什么意思 是什么意思 问题三:生活在地球上的不同生物之间是相互制约的,相互联系的,中的制约什么意思 相互制约主要体现在捕食与竞争关系 问题四:为什么说教育和社会生产力之间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 (1)生产力对教育的制约作用表现在:①生产力的发展决定教育目的的确定;②生产力水平制约着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③生产力的发展制约着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以及学校结构;④生产力水平还制约着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组织形式。 (2)教育对生产力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这主要表现在:①教育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手段;②教育是科学知识和技术再生产的手段;③教育是产生新的科学知识和技术的手段。 问题五: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是什么意思 “政企分开”,现在要打破国企垄断局面的关键,就是分开 *** 和国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国企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民营企业获得长足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但依然存在很多垄断问题、管理问题,包括国企高层的利益分享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都不合理。“政企分开”要在理念、制度、体制、管理方式上做深化改革。现在依然面临着很艰巨的任务。 “政资分开”,是指 *** 在公共事务中的管理职能与 *** 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所有者的职责分开,让国有资产逐渐独立。“政资分开”是深化另外3个“分开”的关键。在资源配置上 问题六:怎样理解教学与发展相互制约与促进的特点 教和学两方面互相影响和促进,都得到提高。教学是教与学的交往、互动,师生双方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启发、相互补充,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彼此间进行情感交流,从而达到共识、共享、共进,实现教学相长与共同发展。 人们对“教学相长”的解释主要有两种: 其一是将其纳入教学原则的范畴,认为“教学相长”一词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两者,依此而将其理解为“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可以相互促进”,如在毛礼锐、沈灌群主编的《中国教育通史》中就将其作为教学原则来解释,认为这一原则“揭示了教与学之间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既矛盾而又统一的关系”。另外在王炳照等人编的《简明中国教育史》中,也将其作为一条教学原则,指出“‘教学相长"深刻揭示了教与学之间的辩证关系:两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学"因‘教"而日进,‘教"因‘学"而益深。”其二是认为“教学相长”是一条“教师自我提高的规律”,认为“教学相长”一词的主体是教师,将“教学相长”理解为“教师施教的过程同时也是教师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即教师通过教而促进自身的学。如孙培青主编的《中国教育史》就持这种观点,“‘教学相长"的本意并非指教与学双方的相互促进,而是仅指教这一方的以教为学。它说明教师本身的学习是一种学习,而他教导他人的过程更是一种学习。正是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学习相互推动,使教师不断进步。” 近些年来一些学者对这两种解释持质疑态度,如四川师范大学教师、西南大学博士刘秀峰认为“教学相长”所指的主体不是教师与学生两者也不是教师一者。“教学相长”的主体应是学生,“教学相长”中的“教”不是指教师的“教”而是指学生的“仿效”,因此,“教学相长”指的是学生“效师而学”和“自觉而学”两者对学生的成长具有相同的益处。因此,“教学相长”不是“教学原则”亦不是“教师成长规律”,而是学生的“学习规律”,强调学习者一方面应自学、自修,另一方应“效师”、“效友”而学。“长”应为名词的“益处”之意,而非动词的“促进”之意,“教学相长”一词也应读为 xiao xue xiang chang。 应读为jiao(一声)xue xiang zhang,教,指传授,学,指学习。长,是提高的意思。指师徒之间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问题七:怎么理解联系的含义中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高中政治 政治就是平衡的过程,平衡就是相互制约 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看电视剧纪晓岚,里面的乾隆不就是利用和和纪晓岚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吗?这是执政者的驭人之术
2023-08-25 20:58:351

为什么要政企分开?

行政单位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威,企业单位代表的国家的经济命脉,权利跟金钱不能并存是怕以权谋私,再者就是国家必须有章有序的治理,不能乱了根基
2023-08-25 20:58:452

政社分开的概念介绍

“政社分开”是指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分开。政社分开表面上只涉及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但在广义上,政社分开自然也包括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是从政企分开破题,随后才是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稳步推进。《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对于“政社分开”做了进一步的诠释:“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这种说法实际上也是广义上的政社分开的通俗表达。
2023-08-25 20:58:531

如何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要求,是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发展质量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对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循序渐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动国有企业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国家所有、分级代表,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国有企业改革奠定了良好的体制基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国企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党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管理体系、企业面貌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成效显著,全国90%以上的国有企业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多数企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机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规范。一大批国有企业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形成了混合所有制的股份有限公司。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企业经营管理效率明显提升。一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2003年至2012年,国有企业营业收入从10.73万亿元增长到42.38万亿元,年均增长16.6%。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从中小企业、一般加工行业逐步退出,电力、电信、邮政等垄断行业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迈出实质性步伐,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初步建立。总体来看,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大幅提升,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风险挑战。市场化、国际化继续深入发展,世界经济进入增速减缓、结构转型、竞争加剧的时期。国际金融危机的倒逼机制等因素,使我国进入了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才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阶段。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国有企业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现代企业制度总体上还不完善。主要有:一是股份制改革仍有差距,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母公司层面的股份制改革相对缓慢,中央企业中混合所有制经济比重还比较低。二是一些企业盲目决策,过度追求规模扩张,带来资产负债率过高等突出问题。企业治理结构还不完善,规范的董事会建设还处于探索之中,内部制衡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国资监管机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三是缺少职业经理人制度,行政任命管理人员过多,企业经营者缺乏市场化的退出通道,市场化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运营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垄断行业准入门槛过高,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进入的机制不健全,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一些垄断行业还存在普遍服务缺乏、产品价格高、收入水平过高等问题。五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由政府审批的仍然过多,国资分类监管和考核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活力还需要进一步增强。此外,随着国有企业经营实力不断提升,社会对于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了更大期待。  深化改革是国有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动力,是我们可以用好的最大红利。只有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奠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而推动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二、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路和重点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按照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把握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条主线,以完善公司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要求,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发展质量,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规范经营决策。始终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理顺出资人、决策人和经营管理人的关系,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建立并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加快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既要考核营业收入、利润等经营性指标,也要考核技术创新成效指标,并确立相应的综合资产经营评价办法;既要考核年度指标,也要关注中长期发展目标;既要考核企业业务经营、资本运营实绩,更要关注企业业务经营、资本运营能力,形成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长效机制。  ——公平参与竞争。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分类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对已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垄断行业,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加快推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企业参与国企改革。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防止国有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地位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提高企业效率。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推动国有企业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建立并完善职业经理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等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大力推进国有企业重组和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优势企业集中。引导企业突出主业,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剥离重组非主业资产。推进企业加强管理和管理创新,促进企业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增强企业活力。处理好政府与企业关系,减少政府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的行为,让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幅度减少涉及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轻、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  ——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鼓励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落实节能减排责任,保障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职业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情况下积极提供支持援助。  三、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部署,继续坚持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原则方针,实施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一)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  国有企业身处不同行业,其功能目标、产权结构、公司治理、改革重点都有明显区别。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实施分类改革和监管。对提供公益性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要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支持其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同时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建立符合企业功能定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质量、价格等监管。对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要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对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依托资本市场,推进公众公司改革,鼓励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实现国有资产资本化,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  (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科学决策和经营发展水平的关键。一是继续深化股份制公司制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实现整体改制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要加快股权多元化改革,有必要保持国家独资经营的也要加快公司制改革。二是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培训、评价机制,严格董事履职责任,健全董事会运作机制,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机制。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与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职工民主管理有效融合的途径。三是继续深化企业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更加科学的考核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机制,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四是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  (三)建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一是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减少行政任命管理人员,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建立健全有别于行政干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选聘、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薪酬机制。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完善职工收入分配调控方式,逐步实现薪酬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三是加强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内部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大力推进企业内部民主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和纠正内部人控制。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这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体制保障。要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方向,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持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一是继续推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与企业脱钩,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二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大力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三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职能,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各项法定职责。四是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围绕进一步规范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健全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产权管理、风险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分类考核制度,提高考核指标的导向性和针对性。  (五)推动国有经济战略布局调整  这是国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关键。一是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二是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企业员工持股。三是推进国有企业重组和调整,引导国有企业突出主业,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剥离重组非主业资产。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吸收民间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  (六)推进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和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对其承担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二是引导国有企业在主营业务优势和广泛的社会问题之间找到结合点,把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的战略、决策、运营和管理中。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监督,推动国有企业在诚信经营、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自我约束。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建设,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国企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
2023-08-25 20:59:091

如果在偏远地区作业,网络通讯的不便捷性要如何解决?

进入新世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充满活力,日益开放。与此同时,也要求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以使我们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时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当前的实际,我们需要很好掌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价值规律调节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根本的区别,前者起基础性作用,即主要调节者作用;后者则不起作用或只起很小的作用。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说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主要调节者;而在传统计划经济中,价值规律不起调节作用,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的,是国家的指令性计划.我国之所以实行改革开放,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因为原来实行的计划经济在20世纪50年代发挥了一段积极作用以后,其弊端日显突出,效率低,缺乏活力,货不对路,致使我们与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差距拉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很慢。与此不同,从1979年改革开放到现在,在市场化改革的有力推动下,我国经济发展加速,25年间年均增速达9.4%,处于世界前列,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均GDP到去年超过1000美元,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总体上已达到小康水平。这表明,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能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能更有效地利用和配置资源,取得更为丰硕的发展成果。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支配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最主要的是价值规律,也就是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供过于求时上涨,供不应求时下跌,各个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决定和调整自己的生产和经营,从而维系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的平衡。这就是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主要含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过,“价值规律正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就讲过,“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这句名言用于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最恰当不过的了。因此,我们说在经济工作中要尊重客观规律,首先就是要尊重价值规律,以及相关的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等。各项市场经济活动,除属于自然垄断的、具有外部性的、提供公共品的等等以外,都应放手让价值规律调节即市场调节。值得注意的是,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欠缺的地方,最主要的是政府拥有的资源过多,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审批过多,有些靠市场机制能优化资源配置的,政府却采用计划经济办法,因而带来浪费和损失。有时还因政府对市场进行垄断和封锁,而影响公平竞争的开展,造成市场信号失真。因此,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就是要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是要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不再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左右市场的主角,不去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要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发挥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让企业主要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地作出生产经营决策。二、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就必须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做到这一点较为容易,尽管政府的行政干预至今还不少,需要逐步解决。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就不容易了。改革开放20多年的经验表明,国有企业从作为主管部门的附属物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是一个脱胎换骨的改造。一方面,从企业来说,原来事事靠上级主管部门,照他们的指令办事,经济效益好坏不在乎,没有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活力。现在要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必须努力适应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承担风险。搞得好,就能不断发展壮大,经营者和职工也能增加收益,否则就可能亏损甚至破产。市场机制如同一条无情的鞭子,督促着企业不断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向前再向前,永不停步,永不懈怠。另一方面,从政府来说,原来直接指挥各项微观经济活动,对企业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审批和下达指令。由于对企业往往多头管理,多龙治水,企业生产经营搞得好,各个部门争相把功劳记在自己名下,而一旦出了问题,则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承担责任。因此推进市场化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撤销一些原来主管企业的专业部门。由于这样的改革触及不少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官员的利益,因而往往受到这些部门的阻挠而困难重重。当“婆婆”惯了,一旦不能发号施令,便很不适应。所以,国有企业要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必须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必须有政府职能转换的配合,政府不再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政府职能转变为从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即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需要指出的是,直到现在,政府职能转换,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仍未完全到位。有的原来行政主管部门转为行政性公司,翻牌公司,仍然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但只要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政企就很难分开,因为国有控股公司实际上成为股份公司的“婆婆”,而控股公司往往就是前面所说的行政性公司,翻牌公司。这就使股份公司表面上改了制,但并未做到政企分开,仍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还有政府部门,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企业不管是国有的还是非国有的,往往“爱护有加”,不但通过封锁市场为本地企业产品打开销路,排斥外地产品,而且从立项、融资、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有时甚至不择手段包括违法违纪地为本地企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方便条件,如2004年江苏省出现的“铁本事件”便是例证。一个只有3亿元资本金的民营小钢铁企业主,一下子要建投资100多亿元的年产800万吨以上的大型钢铁企业,不申报立项,不经环保部门审核,违规侵占农地2000多亩,没有当地政府大力帮忙,是不可想像的事。再有,本地企业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或债务缠身时,地方政府又会站出来,充当保护伞,向中央政府求情,向中央部门要钱或请求贷款解救,相当于为企业负无限责任。这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是政府职能的严重错位,也是企业尚未成为真正市场主体的表现。为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但要政企分开,还要政资分开,即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分开。政府对国有独资和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能时,只是当老板、股东,不能当婆婆,不能扮演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角色,否则就成为老板加婆婆,仍然是政企不分。可见,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首先要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主要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应当看到,这方面的问题还未解决,仍要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到位。三、国家宏观调控主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放任由市场机制调节的,而是有国家的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这样。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这是对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宏观调控丰富经验的科学总结,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世界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都把上述四个方面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中外的实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很好地处理增长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促进经济增长,又要保持经济稳定。从长远看,在经济稳定中实现经济增长,是最可取的也是最快速的。不然,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不重视经济稳定,不在稳定中求增长,就很容易出现大起大落,而大起大落必然带来生产力的浪费和损失。这样一来,走了弯路反而慢了。在前面四大目标中,头一个是促进经济增长,后面三个是保持经济稳定的内容。因此,可以把国家宏观调控概括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要点在于,在经济稳定条件下,市场信号比较稳定、准确,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可以较好地发挥,从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实现较快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搞好宏观调控,就要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验的重要总结。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是以人为本,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的实质是协调,五个统筹的实质是做到五个协调发展。做到五个统筹,就既能有效地保持经济稳定,又能不失时机地促进经济增长,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调控主要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这同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有根本区别。具体来说,就是主要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经济过热或出现过热倾向时,实施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反,在经济过冷或出现通货紧缩时,实施宽松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目的都是保持经济的稳定,努力熨平经济波动的波幅,防止大起大落。有时人们把这种操作称之为反周期措施,旨在使经济上升时不要升得太高,力求上升时期延长一些;经济萧条时不要降得太多,延续时间不要太长。因此,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实施从松或从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都是为的实现短期(一般一二年)的经济平衡,而不能将其长期化。据此,如果将1998年以来我国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长期化,似与市场经济下宏观调控的功能不太一致。与此相联系,我们似乎也不应将扩大内需作为一项长期的方针。在发生通货膨胀或存在明显的通货膨胀压力时,我们能否笼统地谈扩大内需,这是值得研究的。比如,2004年主要是扩大消费需求,而对投资需求则不但不能扩大,相反的要加以限制,因为从2003年起,我国投资总的已经过热。在我国,产业政策也常常作为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来运用。这是一个相当复杂且在经济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过去,由于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产业政策在实践中基本上不起作用,甚至政府鼓励的产业往往发展不起来,限制的产业则发展得很红火,因而不少人怀疑产业政策的有效性。考虑到中国拥有强大的国有经济和数额超过年GDP的国有资产,政府的经济职能一直较强,政府常用产业政策来调整产业结构,所以宏观调控除了主要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外,还可运用产业政策,以改善产业结构,加强薄弱环节,约束某些产业的过度扩张。至于政府的产业政策是否有效,主要看政策的制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是否符合国家的长远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平稳和较快发展。四、科学评价市场经济活动效果,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科学评价市场经济活动效果,难点不在企业,而在于政府,特别是如何评价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政绩。过去,人们一般用GDP及其增长速度作为评价政府绩效的主要标准,年年评比排座。GDP增长率高的,政绩就优;GDP增长率低的,政绩就差。结果各地竞相攀比,全力以赴争取GDP的快速增长,而且都想争第一,你快了我要比你更快。因此人们形容这些地方政府是GDP政府。但是,多年的实践,特别是近几年的实践表明,这样做存在不少问题。第一,把GDP增速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唯一或主要指标,必然忽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造成经济发展腿长社会发展腿短的不协调局面。邓小平说,发展是硬道理。但是,发展既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发展,即包括科技、教育、环保、文化、医疗、卫生、健身、旅游、休闲、娱乐等事业的发展。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最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就既要求经济发展,使社会物质财富越来越多,也要求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使人民有接受良好教育、医疗、保健的条件,生活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采。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要做到这一点,只有经济发展、GDP增长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社会事业的发展。所以,看一个地方政府的政绩,不能只看GDP增长。第二,把GDP增速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唯一或最主要指标,还会助长政府的短期行为,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为经济的增长、GDP的增长,可以采取有水快流的办法,即用粗放外延扩张的形式,消耗大量的资源和能源,破坏生态环境,在一个短时间内实现高速增长。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资源相对不足,生态脆弱,环境污染严重的国家来说,显然是不可取的,也是难以为继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我国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即”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报载,建国50多年来,我国GDP增长了10多倍,矿产资源消耗也增长了40多倍。去年我国消耗的国内资源和进口资源约合50亿吨,原油、原煤、铁矿石、钢材、氧化铝和水泥的消耗量,分别约为世界消耗量的7.4%、31%、30%、27%、25%和40%,而创造的GDP仅相当于世界总量的4%。呵见,对我国来说,急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看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能只看GDP增长,还要看GDP增长后面付出了哪些代价。近来,有少学者建议改用绿色GDP作为评价经济发展的指标,即从GDP增长中扣除为此付出的自然与环境的成本(比如1973年日本政府规定空气、水、垃圾等环境污染的可允许标准,超过污染标准的,必须将其改善经费作为成本从GDP中扣除,按此方法,当年日本的经济增长率就不再是8.5%,而是5.8%),这是值得大家重视和进一步研究的。第三,把GDP增速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唯一或最主要指标,还会促使有的政府官员造假。过去流行“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说法,指的主要是官员造假虚报GDP数字,夸大成绩,然后骗得升官。有的地方官员不是根据实际数字,而是先探听周围地区的GDP数字,然后指示统计部门报高于其他地区的GDP增长数字,以显示自己政绩比别人高出一筹。而GDP数字造假,老百姓一般是难以监督的。为了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就全国或一个地区来说,首先是逐步改GDP增长单一指标为多方面指标,比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了社会、环境、经济、制度四个方面的指标。我们可以借鉴。其次是将GDP指标逐步发展为绿色GDP指标。再有就是加强对统计数字的核实,严肃查处作假者,增强统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可见,寻找正确评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效果的指标体系,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五、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中外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比较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减轻因其自发调节带来的种种消极作用。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实行公平竞争,以提高效率。这就必须对如何竞争进行规范,形成有效的竞争规则或游戏规则。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这是我国从人治转为法治的重大转变。与此相适应,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为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经济基础服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即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主要包括: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按照法治经济的要求,一方面,微观经济行为主体,主要是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法处理企业内部关系特别是要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守环保、安全、契约等法规。同时,要依法保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各项权益,保护企业法人财产权等等。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是法治政府。政府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要依法管理,不能随便发号施令。国务院于2004年初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中国将通过十年左右的不懈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第一,实现政企分开。第二,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第四,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第五,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第六,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并与行政权力的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第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可见,今后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要依法进行,不能再像过去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发布指令。既然政企分开,政府的经济调节就是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施恰当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采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来进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正确界定政策、市场和企业的关系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凡是靠市场能解决而又有效率的,政府都不要去管。凡是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等能够自主有效解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也不要去管。政府主要从事公共管理。政府在使用纳税人交纳的钱财时,要节俭、高效、清廉。政府官员要懂得,不仅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的收入也是人民交纳的,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有的官员提出,要做到政府给老百姓的,多于从老百姓取来的,这是不可能的。政府的钱都是纳税人交的,老百姓交纳的,能够将钱用之于民就不错了。政府不是财富创造的主体,政府能做到消耗少一点,为人民服务的事多办一点就不错了。所有这些,都要用法律法规确定下来,成为大家的共识和行为准则。此外,必须公平执法。无法可依不行,有法不依不行,执法不严、不公也不行。如果不能公正执法,再好的法律也用处不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不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必须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在这方面,除了进行宣传教育等外,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执法,严格执法,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023-08-25 20:59:172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重大意义

这几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所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企业积极努力的结果,也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结果。 首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从机构设置上实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造成重审批、轻回报,这是国有企业搞不好的重要症结。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履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并且明确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资委的成立,第一次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在政府层面上做到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这几年,我们牢牢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企业对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充分认可,国资委出台的一系列改革、调整和监管措施得到了企业的拥护。 其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得到了有效落实。过去是“九龙治水”,国有企业有很多部门在管,但没有哪个部门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必然是重审批、轻责任。企业领导人有任命没有明确任期,有职务没有严格考核,薪酬同业绩不挂钩。国有企业缺少硬约束,干多干少一个样。国资委成立后,始终把责任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建立业绩考核体系落实责任,并逐步规范薪酬,把奖惩和业绩挂钩,形成责任落实和压力传递相统一的工作机制。出资人到位以后,重回报,重责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才能得到很好落实,企业从领导到职工都很努力,积极性得到了发挥,这是近几年中央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的重要原因。 第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使国有资产监管得到了切实加强。过去国有企业分布在许多政府部门,政出多门。而这些部门既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又履行出资人职能,两种职能混淆,既当“婆婆”又当“老板”,结果是重审批、轻监管,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十分突出,一度成为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其基本职责就是监管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这几年,我们在加强企业财务监督、产权管理和转让、投融资决策、高风险业务控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推动了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遏制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完善了监事会、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体系,有效加强了国有资产监管。 4年多来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是完全正确的。企业能不能搞好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国有企业一定能搞好。对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要毫不动摇地继续推进和不断完善,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
2023-08-25 20:59:421

政企分开的主要措施

(1)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2)大量裁减专业经济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发展社会中介组织。(3)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4)完善企业所有制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和完善新型的政企分开的融资投资体制。
2023-08-25 20:59:511

三大改造完成后,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三大改造完成标志着我过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其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经济结构由单一的国有经济变成了多种经济方式并存,如:公私合营,
2023-08-25 21:00:073

行政职权包含的内容是?

问题一:行政法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 *** 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是国家机关日常活动的根据与基础。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根本成文法源。 法律: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在宪法之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源。如《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如《增值税暂行条例》 地方法规和自治、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重要的成文法源之一。 解释:法律解释指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阐释。中国广义的法律解释制度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两种,而《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释实际上仅仅指立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领域都属于行政法规范,属行政法的法源。 规章: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 *** 规章。如《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 问题二:公民的行政职权有哪些 公民没有行政职权。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一种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问题三:“行政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问题四:权力清单制度涉及行政法的哪些内容 广推权力清单制度,是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施行的 *** 内部的自觉行动,是一次深具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色彩强于法律强制要求的自我变革。 首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行政效能强调数量与质量、功效与价值、目的与手段、过程与结果的统一。[1]公布权力清单目录,有利于明确权力边界,增强组织内部的协调性和外部的遵从度,部门内外达成共识,一定程度上可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冲突,降低行政管理和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其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调控行政立法的必要补充。20世纪以来,一般性、抽象性的根据、基准由法律来规定,而具体性、实质性的内容则委托给行政立法,“框架立法”越来越多。[2]立法权被分割、转授,而道德约束相对软性和 *** 部门有限理性等极易导致部门利益化,在阳光下晾晒权力并进行制度化运作,倒逼立法良性,是对行政立法天然缺陷的自我修复。 再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深化行政治理的突出体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关键是制度现代化。要培养和增强制度自信,就必须尊重制度形成规律并厉行制度创新。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是在人类历史长河的消逝和人类活动沉积的双重结果。[3] 广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一次崭新的行政实践,是具有开拓意义的制度创新,必将为国家治理体系注入行政治理的强大内生动力。 第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优化行政服务的内在要求。美国“重塑 *** 运动”三原则:顾客导向原则主要是解决思想观念即“为谁服务”的问题;竞争导向、结果导向原则主要是解决程序和实际效果即“如何服务”的问题。[4] 在职权法定基础上,用行政手段编织权力的制度笼子,并着力规范权力运行轨迹,进一步解决“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如何为民用、如何让民满意”的问题,最终达到优化行政服务的目的。 最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推进行政公开的应有之义。在美国,公开公正成为民主程序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让阳光照耀所有重要行政决策的过程,可激励 *** 机关更高质量达成行政目标。[5]行政公开包括:行政立法和政策公开、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以及行政信息、情报公开。[6] 公开以权力依据、类型、数量和运行程序为核心内容的权力清单,既是公权的自我约束,也饱含对私权的尊重和敬畏,一定程度上明晰了公私权力(利)的界限。 (二) 逻辑起点:限制权力而非设定权力 权力清单制度的逻辑起点,在于限制权力而非设定权力,通过行政层级的内部管理方式进行梳理汇总并分类公布,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公示性、工具性、变动性”[7]等特性,在权力制约制度谱系中展示了四个维度。 1.权力清单应是伸缩有为的指向标。一般来说,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行使包含积极和消极两个指向,即:依法作为和依法不作为以及应当依法行为而消极未作为。从对相对人的影响看,尽管大多数行政行为是赋予义务或限制甚至剥夺权利即侵益性行为,但某些行政行为赋予当事人权利或减免其义务即授益性行为。[8] 20世纪行政国家的产生,源于国家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也意味着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受侵害的威胁性和可能性增大。[9] 2.权力清单应是动静结合的刻度尺。从形式看,权力清单一经公布便成为静态,而从内容看,权力清单目录中的权力范围、数量和类型等则是动态的。国家治理是个综合体,在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社会权力等多种治理力量此消彼长、相互渗透或转化扩张;国家管理领域、范围和事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发生变化;而且立法不可能事前对所有权力进行事无巨细的明确授权;加之法律具有滞后特性;并且制定的法不一定是......>> 问题五: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不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逐项列举说明.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 ,将行政行为的内容概括为: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行政行为内容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赋予一定的权益或科以一定的义务,实际上设定了 新的法律地位,使得行政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以及行为对象与他人之间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 系.   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行为对象人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包括行政法 上的权益,也包括民法上的权益.   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命令行为对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 为,具体包括单纯行为上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监督;也包括财产义务,如纳税决定行为;还 包括人身义务,如拘留决定.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这是取消某种法律地位,以解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剥夺权益,是使行为对象人原有的法 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的一种丧失.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行为对象人 原来所负有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如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这是行政行为对行为对象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具体表现为:对其原来所享有权 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缩小,或者对其原来所享有权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扩大,如批准营 业执照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减少或增加纳税税种、税率等.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 法加以确认.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确认法律事实与确认法律地位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确认法律事实必然影响确认法律关系,但确认法律事实并不等于确认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在事实的认定之中并不能完全确认.确认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事实确认为前提的,在有些法律关系确认之中,也同时包含着对法律事实的确认.但有些法律关系的确认和法律事实的确认,法律要求是分 开的,不能互相取代或交错在一起. 问题六: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一、转变职能,建立“适度规模 ***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成,市场成为了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但行政权力仍在我国资源配置中占有重要位置,许多本应该由市场来优化配置的资源仍然掌握在“权力之手”中。因此,应该进一步推进 *** 职能的转变,继续由过去的全能 *** 向“适度规模 *** ”转变,将“权力之手”约束在有限的范围内――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 建立适度规模 *** ,就要进一步推进政企、政事、 *** 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与 *** 性质及职能不相符的事务一律交给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强化制度约束与责任追究,严格制约 *** 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具体业务的直接干预,当前应着力解决 *** 对企业生产投资、人事管理等方面事务的直接干预问题;清理、回收不宜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事务,理顺 *** 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进一步推进政资分开,直接或间接割断 *** 干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与具体业务的资产纽带;进一步缩小行政审批的范围, *** 控制的重要产品、资源、工程、服务等的指标、额度和规模,视具体情况,或引入市场机制配置调节,或依靠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把行政审批限制在最必要的限度内,尤其要把投资审批范围严格限制在关系经济安全、环境资源、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 *** 投资类、限制类项目方面。 二、建立公共服务型 *** 。公共服务型 *** 不仅是对 *** 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强调,更是一种 *** 管理的目标模式,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 管理本质、 *** 职能作用和 *** 管理方式的一种实质性概括。 现代国家 *** 的实质是公共服务型 *** , *** 只有通过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才能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与合法性。我国 *** 的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其中,公共服务是 *** 职能的核心与实质。而从管理方式来讲,我国 *** 要优质、高效、规范地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同时加强 *** 服务型机关建设。 公共服务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强化 *** 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公共医疗、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制度,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保持社会利益均衡的根本措施。 建设服务型 *** 也是对经济波动与经济周期进行有效调控的重要手段, *** 公共服务支出能自动调节社会总需求,达到抑制消费或拉动需求的目的。 公共服务型 *** 是由以 *** 为主的公共部门来提供公共服务,是由 *** 部门、 *** 服务类机构、公共服务事业法人共同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型 *** 所提供的服务包括维护性公共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和社会性公共服务等部分,包括为实现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公共服务。 三、依法行政,建立法治 ***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 *** 。 首先,应该继续完善 *** 依法行政的法制体系。随着《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程序日益完备,科学化、民主化的行政立法体制逐步建立,这为制定完备的行政法规范提供了完善的立法体制。 在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上,要建立健全规范经济社会活动,特别是涉及市场主体行为、产权保护、交易秩序及劳动、就业、保障等的法律法规,为 *** 全面依法行政创造完备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规范 *** 行政活动,特别是涉及机构编制、职责权限、行为方式、奖励处罚等的法律法规,强化对 *** 行为的监管。 其次,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方面,其公正有效与否,关系到相对人权益保障和行政管理体制改......>> 问题七:行政权力具有哪些特征 无论哪种行政,它都具有行政的一般特征,这些特征反映了行政自身内在质的规定性,从而使行政与非行政相区别。行政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 ⑴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行政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更不是个人活动,而是一种国家的活动。它以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并体现国家意志。 ⑵行政具有执行性。行政并不是国家所有活动,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种活动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活动的内容是实施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85条和第105条的精神,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就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 *** ,他们是本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活动便是人民 *** 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人民 *** 由权力机关产生,它从属于权力机关并向其报告工作。它对权力机关的意志只有执行的义务,而没有“抗衡”的权利。因此,从实质上说,行政是一种执行活动,是行政机关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 ⑶行政具有法律性。现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种法律管理。现代行政尤其是我国行政,并不超越与法律,它要受法律制约。“依法行政”是当代行政法的原则和核心。它要求以求且行政都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形式等,违反法律属行政违法,违法的行政显然就没有法律效力。 ⑷行政具有强制性。这一特征是第一和第三特征引申的自然结果。既然行政是国家的活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那么,它的实施必然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既然行政是法律活动,由法律所确认,那么,行政的实施必然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行政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活动,相对人有接受、服从和协助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强制相对人执行和服从自己的行政决定。 问题八: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这个在学界有争议,主要是就范围大小有争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权力监督,一类是非权力监督。 权力监督包括了:立法监督(在中国是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在中国包括法院、检察院两方面,也有把法、检单列出来的)、行政监督(属于内部监督,典型的机构就是监察局、审计局。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是)。 非权力监督包括的方面很多,主要有:政党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媒体监督。 有问题追问。
2023-08-25 21:00:251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提供服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公共需求。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政府服务活动,对政府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府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第七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并逐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第八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实行分级负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服务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政府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法制、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服务主体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提供政府服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授权提供政府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注重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严格市场监管,改善经济调节,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的职能。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决定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缩短行政审批期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配置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政府服务的能力。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建立健全现代政府组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合理设置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部门,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首问负责制、代理制等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水平。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方式,改善行政管理效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支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并加强对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除直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外,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外包、政府补贴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第三章 服务内容第一节 公共服务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符合省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十九条 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用事业、扶贫、政府信息公开等服务。
2023-08-25 21:00:351

在财经类方面出资与投资的区别是?

没区别
2023-08-25 21:00:453

什么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_____。  A: 政府职能改革  B: 政府职能转变  C: 改革政府管理方式  D: 理顺党政关系  参考答案: B
2023-08-25 21:00:555

明晰产权 建设矿业市场主体

摘要 矿业企业市场主体的产权界定有其特殊性。国有矿业企业的产权界定可通过股份制公司制改革、国有资产的资本化改革、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等措施实现;通过推进探采一体,建设完整的市场主体。民营矿业企业也需要界定产权,实现体制转型升级,解决民营矿业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改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给民营矿业企业发展提供机遇。对于国有地勘单位要事企分开,明晰产权、使地勘企业成为商业性地勘市场主体;地勘行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分类改革组建原则和操作方式,建议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队伍由中央统一组建,生产经营类地勘单位以省为单元重组。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矿业企业是矿业市场主体。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要使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要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市场,培育和建设产权明晰的矿业市场主体。一、界定产权,建设完整的矿业市场主体政府要通过健全法规、规范制度、制定政策、改善环境等工作培育和建设市场主体。建设矿业市场主体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通过产权界定,明晰产权。没有明晰的产权,就不能形成真正的市场主体,就谈不上市场经济。我国目前经济非均衡发展,除了市场不完善外,还缺乏真正的市场主体。没有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很难发展成有效的市场经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明晰产权是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市场主体建设的前提条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矿业企业市场主体的产权界定有其特殊性。矿产资源作为矿业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行使矿产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矿产资源产权是通过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上设定的他物权——“矿业权”的方式来实现的。“矿业权”是矿业权人的财产权(用益物权)。我国目前的产业目录中没有“矿业”,而是将“矿业”分割为二:“采矿”划归采掘业,划为B门类,划入第二产业,产业组织实行企业体制;“矿产勘查”和各种“地质技术服务业”一并划入M门类(广义服务业),划入第三产业,产业组织实行事业体制。法规没有“矿业权”规定,只有“探矿权”和“采矿权”规定。这种分类同国际标准不符,在全球独一无二(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矿业”覆盖探采全过程,归属第一产业)。我国这种探采分离的产业分类造成管理体制上探矿、采矿分离,造成矿产资源产权制度不衔接。矿业覆盖探采全程的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制度和采矿权制度是通过市场机制自然衔接,我国两权制度人为断开,中间插一道采矿权行政审批;阻断了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事业体制勘查单位没有动力,没有活力,使其经济活动在国家统计分类中,没有生产增加值。没有产权界定,形不成市场主体。国有矿业企业探采分离,不是完整的市场主体。矿产勘查的事业体制导致地质勘查市场主体缺失,是国有地勘单位转变为企业体制的产业羁绊。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地质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应将“勘查”与“采矿”合并为“矿业”,根据中国矿业大国和矿产品消费大国国情,划为第一产业较为合理。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矿业市场主体,有利于地质找矿,有利于矿业发展。二、国有矿业企业的产权界定和市场主体建设探采一体,建设完整的市场主体。国有矿业企业的产权界定改革的第一步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探采分离(国家投资找矿,企业采矿)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探采(机制上)一体化(自己找矿或买矿,探矿投入进入采矿企业成本),建设完整的矿业市场主体。现在的情况是一些老国有矿业企业还在吃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投资勘查形成资源储量的老本(一些矿业企业交了价款),相当多的矿业企业自己找矿或买矿。油气资源禀赋特征以及矿业企业在机制上主动与国际惯例靠拢,在同样的矿业体制下较早走上了探采一体化的路子,收到积极效果。大庆油田的发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探采结合、技术经济结合,突出效益;生产科研结合,突出应用;当前长远结合,突出战略目标,因而取得50年稳产的光辉业绩,又制定了大庆100年发展目标。大庆的发展除了资源禀赋条件外,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实行探采一体,产权制度进行局部改革,促进了发展,也为今后产权界定改革奠定了基础。国有矿业企业股份制公司制改革。推进股份制公司制改革,界定产权,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是国有矿业企业市场主体建设的重要举措。要解决政府主导经济增长“半市场经济”特征。国有矿业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工具、配置资源和推动经济增长的抓手,始终处于“半政府工具、半市场主体”状态,政企分不开,也不能分,政府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有亲有疏,实行差异化政策。这种体制曾经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发展阶段,使我国在很短时间走过了经济发展的追赶期。但在超越一定时限后,这种体制弊端日益显现。国家拥有的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是“国有矿业企业”。而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同时拥有、管理和控制着庞大的国有矿业企业,并与其保持着复杂的关系,对国有企业行政干扰太多,国有矿业企业很难自主经营。政府无法正确处理与市场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国产业实际相吻合的股份制公司体制,建立科学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分离,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经营,解决“国有资产实现形式”。这种股份制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保障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白银有色公司改革历程是我国矿业股份制公司制改革,市场主体建设的一个缩影。白银公司是1954年新中国建立的第一个大型铜硫联合企业,铜硫产品连续18年全国第一。20世纪90年代中期,探明资源枯竭,体制机制制约,公司陷入困境十多年,在经历了国家政策性关闭和债转股支持,引进中信集团战略投资30亿元,改制成“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政企分开;探采一体,一方面走出去到国内外寻找接替资源,同时开展白银周边深部找矿成效显著,成果丰硕。目前控制铜铅锌钼资源量1500万吨,黄金1140吨等,2011年公司总资产达277.44亿元,在国内有色及贵金属生产企业均排第二。国有矿业企业国有资产的资本化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国有资产资本化改革实质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体制上实现政资分开。对于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改革有其特殊形式和特殊意义。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以资源性资产(实物资产)的价值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资产增值过程实现的;一部分是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投入的产业资本。政资分开,可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转换作为股份制矿业企业中的国家股权,与矿业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目前国家权益是通过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的),有效地处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公权)和矿业权企业所有(私权)的经济关系,公平合理地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市场主体矿业企业的权益。这种管资本不管企业的制度安排,政府可站到企业之外,正确处理与市场关系,解决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问题。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与其他资本平等竞争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在新阶段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从产权开放和产业开放两方面着手。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产权结构,是相对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而言的,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就有所发展。截止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已经占到总企业户数的52%。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总数378家,非公有股权比例已经超过53%。矿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产权界定,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对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维护矿业权产权企业所有,对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对于国有资本放大,非公资本效益发挥有着特殊意义。矿业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早有发展,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典型。该公司由起步于1992年的福建紫金集团改制成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坚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互取所长,2013年股权结构中非国有股约占71.2%,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这条主线,坚持国际化、项目大型化、资本证券化方向,增强公司的发展竞争力。2013年集团总资产为668.98亿元,在当年中国黄金及有色金属企业中,紫金矿业占全国矿产金产量的8.9%,利润总额占全国规模以上黄金企业利润总额的10.66%;占全国矿产铜产量的7.05%。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矿业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有了新的发展,比如今年2月19日中石化宣布,公司启动油气销售业务重组,引入民资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持股不超过30%。面对新形势,国有矿业企业要做好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在国家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方案确定之后,按照中央分类改革,“一企一策”原则,提出自己企业股权结构,推进改革。对地勘企业是一个新的机遇,在规范整装勘查的管理和界定整装勘查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进行试点,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将促进整装勘查的发展。三、民营矿业企业的产权界定和市场主体建设民营矿业企业要界定产权,实现体制转型升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化和矿业发展,我国民营矿业企业有了长足发展。民营矿业企业突破传统的以计划体制为背景下的发展模式,对推动我国矿业发展,对我国矿业体制改革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012年全国非油气矿山企业103795个,民营矿业85663个,占82.53%;全国各类矿山企业从业人员671.11万人,民营矿业327.2万人,占48.75%;全国各类矿山开采矿石总量(原矿量)98.10亿吨,民营矿业45.69亿吨,占46.57%;全国各类矿山矿产品销售收入1.61万亿元,民营矿业6441.94亿元,占40.03%;全国各类矿山利税总额3083.81万亿元,民营矿业1260.94亿元,占40.88%。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所以,发展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既不是“国进民退”,也不是“国退民进”,它们的目标是双赢。目前,双赢目标还不能做到,因为它们还不完全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在矿业市场主体建设中,在国有矿业企业体制改革的同时,民营矿业企业要界定产权,实现体制转型升级。民营矿业企业成立初期产权不清,家长制管理。民营矿业企业做大了,没有适时界定产权,也没有走法人治理结构道路,接班人选择,或者选贤,或者选亲,不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民营矿业企业产权必须界定清晰,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走法人治理结构道路,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这是民营矿业企业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的必由之路。解决民营矿业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改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目前民营矿业企业发展仍遇到很多障碍。在市场准入、政策待遇、资源配置、资金融通和法律保护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同时,由于行政干预过多,办证程序复杂,矿山企业税负太重等问题,严重打击了民营资本办矿的积极性。建议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删除对民营矿业及小矿山的歧视性规定,删除“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章。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完善市场,提供信息,改善市场环境,使民营矿业企业在市场配置矿业权中和国营矿业企业一样,自由交易、上市、并购、重组等。政府做好监管和服务,改善民营矿业企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给民营矿业企业发展提供了机遇。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不是对立,而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国有矿业企业多数规模大,实力雄厚,拥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国际竞争力,民营矿业则具有机制灵活,创新意识强的优势。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将在更大范围内、更广阔领域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新局面,二者在融合中取长补短,发挥更大优势,实现“国民共进”、“公平竞争”。《决定》提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一个“民企发展式”的新命题,对民营矿业发展提供的新发展机遇。四、国有地勘单位的产权界定和市场主体建设事企分开,界定产权,建设市场主体。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国家成立了地质部管理下属地质勘查单位,在事业体制下开展地质找矿工作。几十年来,在为地质找矿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国有地勘单位本身也在发展壮大。截至2012年,全国从事非油气地质勘查工作的队伍59.79万人,全国地质单位总资产5762.09亿元,全国国有地勘单位实现总收入2184.89亿元。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9年我国实施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省级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中央成立了中国地质调查局,承担公益性地质工作。在推进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推进地质勘查工作的市场化改革,保障我国地质工作的持续发展等改革与发展方面,取得重要成绩,是中国地质工作发展历史的里程碑。由于属地化改革没有顶层设计,政策不到位,缺乏行业指导,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勘单位不能完全落实国办37号文“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同意划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从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和国办4号文“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精神。多数单位在事企混合体制下开展工作,“戴事业帽子,走企业路子”。不少省(区、市)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实施主体不清,多数国有地勘单位是事企不分,公商一体。在这种混合体制下,公商不分,事企不分,产权不清,国有地勘单位难以成为市场主体,发展没有压力,创新没有动力,既影响公益性地质工作,又导致地勘市场主体缺失,影响地勘工作的市场化进程;既影响地质找矿,又影响矿业发展,最终使地勘队伍不能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为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指明了方向。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坚定贯彻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主体改革决定,落实中央5号文件精神,实现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地勘单位事、企分开的改革目标。建实建强公益类地质队伍,以优异的公益性地质成果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明晰产权,使地勘企业成为商业性地勘市场主体,为找矿突破、矿业发展做出新贡献。地勘行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做好顶层设计。顶层设计的核心内容是事企分类的划分。事企分类的基础是在厘清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界限的基础上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公益性地质工作是为政府提供社会所需公共产品,商业性地质工作是地勘市场主体的投资行为,产品归市场投资主体。在事企分类划分中,首先确定公益类事业队伍规模。公益性地质事业队伍规模,由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性地质工作需求决定。根据我国进入生态文明时代,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经济、社会、生态、民生发展和科技创新对“大地质”各工作部类的需求,确定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队伍的规模,并根据不同地区特点,相应确定各省(区、市)公益类地质工作队伍规模。确定公益类地质事业队伍规模,划分地勘单位事企分类。分别承担公益性地质工作、商业性地勘工作和生产经营。明确地勘行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组建原则和操作方式是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建议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队伍中央统一组建。中央公益性地质工作队伍以中国地质调查局为基础建实建强,各省(区、市)组建的公益性地质工作队伍隶属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公益性地质工作,这样的体制适应公益性地质工作特点,符合我国国情。生产经营类地勘单位以省为单元重组。根据市场需求及本身优势,明晰产权,组建各类市场主体。一是以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为资本,组建组织机构精干,能多方筹资,可灵活运作,具备承担找矿风险素质的小型找矿公司,形成勘查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找矿人员丰富的知识、技术及信息资源。按照物质资本投入与人才资本投入共同创造财富,知识创新是带动经济增长的力量的原理,运用产权激励,员工持股,激发活力;二是条件具备的建立探采一体的矿业公司,这已在全国各地地勘单位中有成功的典型;三是与国有矿业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发挥国有矿业公司的资本优势和地勘单位的技术、信息和人才优势,明晰产权,优势互补,逐渐发展组建大型跨国矿业企业,建设我国重要的矿业市场主体;四是以地矿部门多年积累并不断创新的专业技术为资本,组建专业技术服务公司。专业化分工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标志,也是生产要素资源充分利用,专业技术资本化,提高效率的必然要求;五是建立混合所有制地勘企业。地勘单位与民营企业合作,地勘单位发挥知识、技术、信息、人才优势和目前地勘单位拥有的矿业权优势,民营矿业企业发挥机制灵活、资金充裕优势,明晰产权,股份合作,组建混合所有制地勘企业,实现地勘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和地质找矿突破双重目标。国有地勘单位事企分开、产权界定改革的政府支持和政策引导,是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作为从事艰苦工作的特殊行业,顶层设计中要有特殊政策。其中以下几条建议列入顶层设计之中。一是鉴于国有地勘单位事企分开、产权界定改革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建议国家设立《地勘行业创新和产权改革引导基金》,用作支持地勘单位科技创新和产权改革的专项投入,引导社会大型企业、民营企业以合作资本形式向地勘单位投入。二是在这次地勘行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对于国有地勘单位庞大的离退休职工,在国家事业单位离退休社会统筹政策规定还未出台前,建议作为试点,实行社会化管理,并制定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离退休人员同等对待。三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支持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助推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市场的存在依赖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是市场主体竞争、合作、交易、交流的平台。健全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市场,把由市场承担的功能完全交给矿业市场,使不同类型的矿业企业平等竞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开放投资领域,实行“非禁即入,平等对待”,除了法律和“负面清单”明令禁止的领域,每个企业都可以自由进入,吸引多元投资主体、营运主体,发挥投资带动发展的关键作用,激发矿业市场主体生机活力,保障矿业健康发展。(原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4年10期)
2023-08-25 21:02:001

运用《政治生活》中“政府”的相关知识,说明政府应如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1国体和政体2政府宗旨和原则3坚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4科学民主依法决策5树立政府威信6打造服务型政府及根本目的7政府职能(这是照我们这题纲弄得,背的,内容没全打)
2023-08-25 21:02:102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企改革已经经历了哪两个阶段?

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心环节的国有企业改革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序幕。30余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不仅使国有小企业转换机制,焕发了勃勃生机与活力,也使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了脱困目标,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国企改革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扩权让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任何经营自主权,实行统收统支的分配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最初的改革思路是要通过“放权让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随后,国务院相关文件对扩权的主要内容、让利(利润留成)的方式等作出了规定。1981年10月,国务院转发国家经委、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在国家给予企业自主权的同时,要求企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由于实行经济责任制后产生的部门、行业各方利益冲突难以协调,1983年和1984年先后实行了两步利改税。第二阶段,承包经营责任制与“两权分离”。国有企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依赖和软预算约束问题依然存在,企业仍然无法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确定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正确关系,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通过政企职责分开,使政府正确发挥管理经济的职能。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自此,“两权分离”成为了改革的主要原则。在此原则之下,出现了对承包经营制、租赁制、股份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各种形式的探索。第三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前的一系列改革使得人们开始认识到,国有企业的改革,不仅要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层面进行,更需要在微观层面对企业运营机制实施改革。1992年7月,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提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点就是落实企业自主权。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要求“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自此,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方向。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国有企业开始按照《公司法》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开始着力进行规范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积极推进主辅分离、改制重组和主业整体上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第四阶段,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国家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改革思想,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新阶段。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解决长期以来中国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法律保证。
2023-08-25 21:02:191

行政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什么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  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最终目标。为此,必须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2023-08-25 21:02:274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深化政治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一)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二)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  (三)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五)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协调重大改革。  (六)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七)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凝聚各方面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重要法宝。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巩固统一战线的思想政治基础,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促进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人士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更大贡献。落实党的侨务政策,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团结亿万人民共同奋斗的正确道路。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沿着这条道路前进,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2023-08-25 21:02:522

转轨时期,我国行政职能转变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转轨时期,我国行政职能转变的基本内容有三个转变,分别是职能重心的转变、职能方式的转变和职能关系的转变。关于三个转变的具体内容是:职能重心的转变:文化大革命时期后,我国经济受到影响,频临崩溃的边缘,在对文革进行反思之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放到经济建设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了政府的职能重心。职能方式的转变:由行政手段为主转为经济手段为主,成为政府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将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结合起来可以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由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转为宏观管理和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唯一方式, 抑制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定了经济采用宏观管理、间接管理的方式,使企业渐渐朝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方向前进,形成“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新格局;由重计划、排斥市场转向以市场为主,计划与市场相结合: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只看重计划,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体制,而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体制,会造成资本主义的不良影响,因此使得社会生产力得不到相应的发展,在计划经济导致的经济近于崩溃之后,在看到了市场经济的优势,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进入需要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方针,把计划与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职能关系的转变: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级地方政府与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能关系,实行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适度分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合理协调分工,坚持有利于维护国家政令统一,防止地方割据,加强中央权威和宏观调控能力,也要有利于增强地方和基层活力,充分调动地方和基层的积极性;理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基本原则是政企分开,权力下放,确立企业的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微观经济主体;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把市场对社会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的指导性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方式;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需要着力培养社会的自治能力,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加速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确立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理顺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政府各部门明确分工,划清职责;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各部门行为,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机制,解决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023-08-25 21:03:222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2023-08-25 21:03:393

如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宏观调控可行
2023-08-25 21:04:058

如何理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于国有资本优化布局、规范运作、提高回报、维护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意义重大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形成面向创新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相伴相生,始终围绕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逐步深入。1988年国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局,探索由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工作。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体制的确立,有力提升了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和运行效率,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依然存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还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必须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破除影响国有资本服务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  强化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的需要。经过多年改革发展,公司制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直接管理企业的方式已经不适应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的深刻变革,必须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以管资本为主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定位,保护公司制企业法人财产权,保障国有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在市场竞争中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坚力量。  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需要。目前,国有资本还存在分布过宽、战线过长、集中度不够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着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要以管资本为主,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着力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功能作用。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现象时有发生。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全链条监管,全面规范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本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国有资本监管政策与纪律,建立健全监督长效机制,确保国有资本安全运营,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牢牢把握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总体要求  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进一步理顺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关系。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从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角度进行社会公共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家出资企业依法接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得侵害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所监管企业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和改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依法落实国有资本经营责任,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突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一是管好资本布局。围绕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合理确定国有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在国防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信息安全等关系国家安全领域的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在重大基础设施、重要资源以及公共服务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重要行业的控制力明显增强,在重大装备、信息通讯、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节能环保等行业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在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产业的带动力更加突出。二是规范资本运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财务预算审议、运营状况监测分析和财务决算审核基础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流转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事项的管理,加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建设,探索投资融资、股权运作、资本整合、价值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与方式。三是提高资本回报。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国有资本投资制度,建立国有企业常态化的资本注入机制。四是维护资本安全。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综合运用强化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披露企业经营信息等各种监督手段,整合监督力量和资源,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坚持权利以出资为限、监管以法定为据,大力推进依法监管,改进监管方式。注重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监管方式。注重通过公司治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信息。  积极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任务  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围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点任务、关键环节,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有效途径和方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推动国有企业成为独立市场主体。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权责对等、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  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探索依法自主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的有效模式,打造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按照“做好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的思路,加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调整力度,促进转型升级。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原则,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  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落实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坚持出资人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统一,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2023-08-25 21:04:461

如何建设一个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

  着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政府本身所拥有的权力和作为经济社会管理者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特殊作用。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作用,要求对其行为做出合理的限定。而这种限定既使政府不为所欲为、无所不为,又使政府为所必为、为所能为。  从政府本身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看,从权力与责任对称、激励与约束对称、管理与监督对称着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主要应该体现三重特点:  第一,政府作为理性的管理主体,既必须放手让市场和企业充分发挥作用,又必须填补市场的缺陷、矫正企业行为的偏差,由此决定政府的主要职责应该是从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应该是切实履行好这些职责的责任政府。  第二,企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其活力是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源泉,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调节市场活动的目的不是要扼杀企事业单位,而是要为它们充分发挥活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政府的管理和调节从本质上说就是服务,政府应该是立足于服务实施管理和调节的服务政府。  第三,政府作为拥有庞大行政权力的管理者,其行为一旦发生偏差,将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后果,同时,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理应是社会规则的模范执行者。因此,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政府应该是全面依法行政并受法律严格制约监督的法治政府。而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也必然是效率政府、开明政府和廉洁政府。  我国经济实现持续高速增长,政府作出了特别的贡献。但是,企业缺乏活力、投资过热、低水平重复建设蔓延、地区封锁与市场分割严重、社会事业发展薄弱等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长期存在且不断发展,也与一些政府部门的行为密切相关。经过20多年的改革,政府管理的范围有所缩减,政府管理的方式也不断完善,但政府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受法律约束、主要依凭主观意志行事的状况仍然严重存在。必须继续深化改革,抓住重点领域的改革奋力攻坚,着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  ——要着眼于转变职能建设责任政府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建立起政府不再直接从事非政府事务的机制。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政府承担的应该由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承担的事务一律交给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干预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经营活动和具体事务。  而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关键,是实现政资分开。政资不分,极易形成政府部门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企事业单位的直接干预,进而借出资人身份将作为公共管理者实施的经济社会管理变为政府对企事业单位的直接干预。  实现政资分开,一方面,要继续运用存量调整和增量倾斜的方式,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使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促进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的灵活调整。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通过建立特殊形式的董事会和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等途径,使政府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企业行使的出资人职能限制在合理的制度框架内。依靠这些改革,割断或隔断政府干预企事业生产经营与具体事务的资产纽带。  与此同时,完善行政干部选拔任用与政绩评价制度。在行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方面更多地运用市场竞争与社会评价机制,在其政绩评价方面更多地使用反映人民切身利益状况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迫使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转变职能。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还必须建立起政府能够从事政府正当事务的机制。为此,必须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圆满公正履行职责的财政保障制度。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保障政府必要公务活动的正常开支。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按照事权相应调整和规范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使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切实解决地方政府为积聚财力而不得已直接干预企业,搞地区封锁、行政垄断等问题。  ——要着眼于撤“关”销“卡”建立服务政府  这不仅要推进相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要配套推进其他改革。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一是继续改进和完善行政管理方式。关键是消除违背客观规律要求、扼杀市场主体能动性的行政“瞎指挥”,真正形成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和科学行政手段的管理调节体系。要继续缩小行政审批范围,现由政府部门承担,但可以通过市场主体自主解决和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事项,一律不再纳入行政审批的范围。必要的行政审批,能采取核准和登记备案形式的一律实行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同时,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使之尽可能简单快捷、公开透明和科学严谨。  二是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机构重复臃肿,必然政出多门、关卡林立。要坚决撤销那些直接从事和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和企事业单位具体事务的机构。要着眼于减少行政成本、抑制行政腐败、提高行政能力优化组织结构,撤并相同和相近的工作部门,并因地制宜着手减少行政层级。  配套推进其他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使各类企业能够对政府的调节特别是经济手段的调节作出灵敏的反应;发展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这类组织在联系政府、服务企业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协调企业间关系、矫正企业不良行为的行业自律作用,使政府放得手、放得心。  ——要着眼于“严于律政”建设法治政府  关键是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权力主体和管理者,政府部门极易主观行事,而多年来又没有形成对政府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因此,一方面,要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调整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与监督的立法角度,即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立法转变为允许性立法: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做法律法规允许的事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允许的一律视为不允许。与此同时,要把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严格约束政府行为。  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改革,必须抓住时机,积极推进。但也要看到,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实际出发,稳妥推进,重要的是坚持方向,把握原则;重要的是不浅尝辄止,延搁拖沓。  你可以从这些方面来想,  第一,我国的国体  第二,我国的政体  第三,我国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对人民负责原则  第五,依法治国原则  0回答者: 南
2023-08-25 21:05:011

新中国国家成立后几次机构改革与启示

中国近代国防工业产生于19世纪60年代开始的洋务运动。从1989年张之洞在武汉创建我国第一家系统完备的军工厂——汉阳兵工厂,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60年里,中国国防工业的发展不仅规模很小,而且速度很慢。中国国防工业的真正崛起和迅速发展,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60年。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原因,政府在新中国国防工业的发展中扮演着十分特殊的角色。政府在军工运行中履行的职能和发挥的作用经历了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政府的职能作用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并对军工运行效率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一、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发挥全能作用的职能调整(1949—1978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国防工业基础十分薄弱。当时全国共有兵工企业162个,其中解放区建立的人民军工92个,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兵工企业68个。[①]这些兵工企业只能进行枪炮等轻型武器的制造,以及飞机和舰艇等重型装备的简单维护,无法满足新中国国防安全需要。这一时期在国防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上完全否定了市场力量的作用,政府干预和调节成为军工科研生产资源配置的唯一形式,政府发挥着的国防工业运行中发挥着全能的作用,担当着“独角戏”的角色。政府不仅是国防工业军品的唯一购买者,而且是国防工业唯一投资者、管制者和调控者,甚至是军工企业的直接经营者。这一时期政府职能的变迁,主要体现为管理机构的变革及职能范围的变更和调整。为了加快新中国国防工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全面参与并加大了对军工发展的干预力度,成立了专门的军工管理机构,并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调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促进国防工业和民用工业的发展,1949年10月19日成立了重工业部,归口管理兵器工业。1950年在重工业部设立航空工业筹备组、兵器工业办公室,成立电信工业局和船舶工业局,负责组织军工生产和军工企业的调整工作。朝鲜战争的爆发,国防工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加快国防工业的发展步伐,中央决定加强国防工业的宏观管理。1951年1月4日,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军委兵工委员会。4月17日成立航空工业管理委员会。4月19日,将重工业部兵工办公室改组为兵工总局,统一规划和协调全国兵工的生产和建设,受中央军委兵工委员会领导。同时,为加快航空工业建设,政务院和中央军委将航空工业筹备组改组为重工业部航空工业局。1952年8月7日,成立第二机械工业部,统一管理国防工业,原属于重工业部的兵器工业和航空工业划归二机部管理。1953年4月,电信工业局划归二机部管理。我国国防工业实现了全国集中统一管理。1956年11月16日,成立第三机械工业部,主管核工业建设和核武器研制工作。1958年2月,适应军民结合的需要,将原来管理国防工业的第二机械工业部与第一机械工业部、电机制造工业部合并,组成新的第一机械工业部,统管全国的机械工业。同时将管理核工业的第三机械工业部改名为第二机械工业部。同年10月,中央批准成立国防部国防科技委员会。1959年12月,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军委国防工业委员会,对国防工业进行归口管理。1960年,将第一机械工业部管理国防工业的职能独立出来,设立第三机械工业部,管理全国的国防工业。同年底,将航空、船舶、电子工业的研究所从工业部门中独立出来,与军队的有关科研单位重组成立专业研究院,建制属于国防部,业务工作由国防科委统一领导。1961年12月20日,国务院成立国防工业办公室,并将其列入军队编制,归口管理二机部、三机部和国防科委所属范围工作,此后即撤消了国防工委。1963年国务院设立管理无线电工业的第四机械工业部、管理兵器工业的第五机械工业部、管理造船工业的第六机械工业部。从此,第三机械工业部只管理航空工业。1964年11月23日,中央决定组建第七机械工业部,统一管理航天工业的科研、设计、试制生产和基地建设工作。1970年,国务院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大精简,但国防部、第二至第七机械工业部保持不变,并划归军委办事组管辖,同时撤消国务院国防工办和中央国防工业政治部。1973年9月10日,经中央批准,成立国防工办,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以国务院为主。主要任务是对国防工业的生产、建设和科研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安排,组织实施。1974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导弹工业总局,对外称为第八机械工业总局,此后又撤消第八机械工业总局,成立第八机械工业部。1977年11月1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央军委科学技术装备委员会,统一领导国防科学技术和国防工业生产工作。至改革开放初期,负责管理国防工业和装备生产的机构包括国务院所属的第二至第八机械工业部,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列入军队系列的国防科委、国防工办、科装委。其中,国防科委归口管理第二、第七机械工业部的工作,国防工办归口管理第三、四、五、六、八机械工业部工作。通过这一时期军工管理体制的变迁情况可以发现,政府对国防工业的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政府对国防工业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管理的模式,中央高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如兵工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委员会、科学技术装备委员会等,而且将其置于军事管理部门(中央军委、国防部)的直接领导之下,体现了国防工业完全服务于军事目的的特征。二是政府对国防工业的具体管理活动实行的是“军民分离”、“行业分割”、“科研生产分开”的管理方式。国防工业由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进行专门的管理,并进行具体的规划和指导。尽管期间有“军民结合”的思路,比如,1949年成立重工业部对军事和民用工业进行统一领导;1958年2月,将原来管理国防工业的二机部与一机部、电机部合并,组成新的一机部,统管全国机械工业。但不久国防工业就由专门独立的军工管理部门进行领导。不仅如此,国防工业的各行业也由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进行条条管理。至改革开放初,核工业、航空工业、电子工业、兵器工业、船舶工业、航天工业和导弹工业分别隶书于第二至八机械工业部管理。不仅如此,国防工业的科研和生产活动也相互分离,分别由国防科委和国防工办两个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三是军工管理机构调整和变动频繁,一般经过几年就要调整一次,有时一年之内进行几次调整,缺乏相对稳定性。这一时期,政府对国防工业的管理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军工的资源配置、行业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都集中体现在政府的指令性计划中,而且军工发展计划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处于十分突出的地位。比如,“一五”时期,在苏联援建的150个实际施工项目工程中,国防工业企业44个,其中航空工业12个、电子工业10个、兵器工业16个、航天工业2个、船舶工业4个。[②]进入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三五”计划以后,国防工业在政府的指令性计划中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三五”计划的中心任务:一是按不高的标准基本解决吃穿用;二是兼顾国防,解决国防所需的常规武器,突破尖端技术;三是加强基础工业对农业和国防工业的支援。[③]从“三五”计划开始,我国用了近三个五年计划时间实施了以“三线”建设为重点的国防工业发展战略,并投入了国家的大量经济资源。在“三线”建设期间,从1965年到1980年,我国在13个省、自治区开展的三线建设,历经三个五年计划,共投资2050余亿元资金,几百万人力。其中,在1970年拟定的“四五”计划中,用于三线建设的投资和建设项目占全国计划的一半以上。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政府在国防工业发挥的这种特殊作用,从巩固国防和发展经济的效率角度来讲,既有积极的影响,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因素。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比较短的时期内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国防工业体系,实现了国防工业的跨越式发展。政府利用自身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强制力量作用,集中资源发展国防工业,使我国在“一五”时期就先后建立了兵器、电子、船舶、航空、核、航天等现代国防工业部门。与新中国成立时相比,国防工业的发展已经跨越了好几个发展阶段,走过了西方国家用了一二百年时间所走过的道路。二是军工生产能力获得了迅速的提升,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实现了质的突破。这一时期的国防工业不仅专业门类齐全,而且科研手段基本配套,人才队伍素质高、力量强,装备生产能力和水平有了显著提高。这时不仅具备生产飞机、舰艇等大型装备的研制能力,而且具有尖端技术装备的研制生产能力,以原子弹、导弹和人造卫星的“两弹一星”为代表的先进军工技术和产品的研制相继获得成功。三是有力地带动了我国高技术产业和内地经济开发。国防工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国防工业的高速发展不仅促进了武器装备生产水平的提高,而且带动了冶金、机械、化工、材料等一大批工业部门的进步和发展。历经十余年的“三线”建设,促进了内地省区的经济繁荣和科技文化的进步,给内地建设带来了发展机遇,为我国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协调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然而,政府在国防工业运行中发挥全能作用,也带来了许许多多消极影响。政府作为唯一投资者,承担了国防工业发展的全部风险,不仅使政府背负着承重的包袱,而且由于企业缺乏应有的经济利益压力和动力,军工生产的效率和效益低下,使社会资源未能得到有效配置。不仅如此,由于政府在国防工业发展中扮演“全能政府”角色,几乎完全否定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加上政府内在缺陷而导致政府失灵现象的存在,国防工业的运行效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在国防工业发展过程中突出其单纯的军事导向,不仅国防工业的发展日益偏离经济效率目标,而且使国防工业只能发挥服务军事的单一功能,不能有效的发挥其服务经济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防工业规模过大,资源投入过多,从而挤占了大量用于经济建设的资源,制约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二是基于安全考虑的“山、散、洞”的布局结构,导致军工生产的运输成本和协作成本居高不下,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率较低;三是“军民分离”、“条条分割”和“产研分开”的军工管理体制,不仅使军工和民用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分工协作,而且即使军工内部不同行业之间和科研与生产之间缺乏有效的分工协作关系,资源的重复配置和浪费现象比较突出,资源配置效率较低。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政府职能转型(1979年—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改革开放的新纪元,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防工业从服从和服务国家战略出发,实行了军民结合的发展方针,由单一面向国防建设转为面向四个现代化服务,尤其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政府对国防工业的干预和管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政府开始通过市场的渠道,利用市场机制作用对国防工业进行干预和调节。主要表现为,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市场微观主体地位初步得到确立,并开始面向市场开发产品和获取生产要素。政府不再成为军工部门唯一投资主体,并开始借助市场机制作用对国防工业的运行进行干预。这一变化主要体现为军工管理机构的进一步改革、管理体制转型及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变化,以及市场机制的逐步引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79年3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二、七机部的各企事业单位与省、市、自治区实行双重领导,以部为主。10月8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科学研究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国家科委、国防科委、国防工办3个系统的科研工作。12月28日,国务院决定四、六机部由国家机械委归口领导。1981年9月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七、八机部合并,组建新的七机部。1982年5月4日,根据人大会议决定,二、三、四、五、七、八机部分别更名为核、航空、电子、兵器、航天工业部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5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防科委、国防工办、中央军委科学技术装备委员办公室(军委科装办)合并,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同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隶属中央军委建制,接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1983年3月1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将电子、船舶工业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业务统一归口到国防科工委,并与国家经委实行双重领导。1986年,撤消机械、兵器工业部,成立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对全国机械行业实行统一规划。1988年4月9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撤消航空、航天工业部,成立航空航天工业部,撤消国家机械委和电子工业部,成立机械电子工业部;撤消核工业部,成立核工业总公司,由能源部归口管理。5月,国务院总理办公室决定,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归口管理。1990年1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1991年决定组建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1993年撤消航空航天工业部,组建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撤消机械电子工业部,分别组建机械工业部和电子工业部。1998年3月10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消1982年5月10日成立的国防科工委,按照“军政分开”、“供需分开”的原则,将原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工业的职能、国家计委国防司的职能以及各军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统一起来,组建新的国防科工委,作为国务院的职能管理部门之一;保留国家航天局和国家原子能机构,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作为国防科工委的机构。同时,以原国防科工委和总参谋部装备部为主体,组建隶属于中央军委领导的总装备部。4月新组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正式成立。总装备部的职能是:负责制定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和科研规划,并根据武器装备建设需要组织订货。新的国防科工委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军工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法规,实施行业管理;配合总装备部,负责科研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按照订货合同组织生产,监督订货合同的执行,保障军事装备生产供应;以国防科工委为主,会同总装备部负责制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的方案和组织实施;承担国家航天局和国家原子能机构的管理职能。2007年,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提出“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④]同时,还进一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国防工业和装备科研生产管理问题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这就是“调整改革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提高武器装备研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质量效益。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⑤]根据十七大的有关精神,2008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就国防工业管理的行政部门设置作了调整和改革。即将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合并组建工业与信息化部,新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经过改革开放后国防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国防工业的干预和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逐步由军事机构主导的供求合一管理模式转型为各司其职的供求分离管理模式。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军工的管理采取的是军事机构主导的供求合一的管理模式,具有典型的“军事化”管理特征。中央军委、国防部及其下属部门,不仅承担了武器装备需求管理职能,而且承担着管理军工的职能。尽管军工行业管理还有相应行政管理机构(二至八机部),但其工作都在军事机构主导之下。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仍然沿袭了改革开放前的这一传统做法,但其具体形式有所改变。过去是由国防科委、国防工委、科装委不同军事部门对军工生产分工负责,改革开放后逐步改由解放军国防科工委对军工科研生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体制暴露出来的弊端,1998年,组建解放军总装备部和国务院国防科工委,2008年撤消国防科工委新组建隶属工业与信息化部,成立国家国防科工局,分别承担着装备需求管理职能和军工行业管理职能,政府对军工的管理由供求合一模式转型为供求分离模式。二是逐步由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转型为政企分开的管理模式。政府对国防工业的管理长期以来基本上政企不分,政府部门从资源分配、计划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对军工科研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控制,军工科研生产单位事实上是政府部门的一个附属机构。改革开放后,与市场取向改革相适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军工管理模式逐步进行了重大改革。先是撤消相关政府行业管理机构,成立船舶、核、兵器、航空、航天、电子工业总公司,但军工总公司仍然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1998年,进一步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将军工总公司的政府职能独立出来转入国防科工委,并以军工总公司为基础,通过分拆改组为十大军工集团公司。2002年,将信息产业部原军工研究院所组成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使军工集团公司由十个变为十一个,通常称为十一大军工集团公司。2009年,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化改革和加快推进航空工业发展需要,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合并,组建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各军工集团公司按照《公司法》注册,由国资委授权,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所辖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进行管理,实行企业化经营。三是逐步由政资不分的管理模式转型为政资分开的管理模式。通过1998年和2003年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按照“政资分开”的原则,国防科工委作为国务院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行政部门,其职责范围涉及国防科技工业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体制改革、能力结构布局、武器装备发展战略规划及科研生产组织、固定资产投资、质量、安全、计量、标准、“五行”管理并指导军工电子行业管理、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中央专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等重要方面。经过2008年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组建隶属工业与信息化部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则向服务型政府方向迈开了重要的一步。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则由国务院的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国防科技工业的主体——军工集团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并负责对军工集团公司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四是逐步由军工行业相互分割的管理模式转型为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政府对军工不同行业管理采取的是相互分割的管理模式,核、航空、电子、兵器、船舶、航天和导弹工业分别由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之间难于协调和统筹。改革开放后,针对这种体制暴露出来的弊端,逐步采取了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先是将航空、航天,以及兵器、电子等业务相近管理部门进行合并,成立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国防工业全行业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另外,2008年新成立工业与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隶书于工业与信息化部,也有助于打破军民分离体制,逐步建立军民融合型体制。改革开放后,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型不仅体现在军工管理体制上,而且体现在具体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应用上。改革开放前政府对军工的管理手段主要是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改革开放后,政府对军工的管理手段有了重要的转变。政府对军工的计划调节手段,主要是制定军品发展的长远规划和中长期计划,以及同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签订军事订货合同,而且主要集中在军事专用品的科研生产上。至于军工科研生产部门的民品及其部分军民两用品的科研生产则通过市场机制作用进行调节。传统上使用的行政手段开始逐步被法律手段所替代,为了适应法治经济的需要,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2000年以来,国家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的法制建设方面的力度有了明显的加强。国务院颁布和实施了《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规。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央军委先后颁布了《装备条例》、《装备科研条例》、《装备采购条例》、《装备维修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总装备部制定下发了《装备采购计划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国防科工委颁布和实施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规。为了健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制度,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还联合颁布实施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为推进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国防科工委还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发布和实施了《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等法规。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企业和政府行为,使政府对军工的调节和干预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从而为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政府对军工的干预和管理,还比较注重经济手段的应用,通过税收、投资、金融等一系列经济手段来调节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经济活动。国防工业运行中的政府职能转型,不仅更加注重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而且重视和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因而对提高国防工业运行效率产生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确立军事部门独立的采购主体地位,使其能够依据军事科技、现代战争、国家军事战略和安全环境等制定更加确实可行的武器装备发展规划,并在军费预期约束下精打细算,充当精明买主的角色,不仅可节省武器装备采购费用,提高武器装备采购效率,促进武器装备的快速发展,而且可为军工科研生产单位提供外部压力,迫使军工科研生产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军工科研生产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二是按照军品供需分离原则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军工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政府行政部门可以专司于制定军工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法规等政府职能,有助于形成比较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和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可打破长期以来条块分割、多头领导、各自为政的行业管理格局,有助于打破行业限制,使市场机制在不同行业之间能够更充分地发挥作用,这不仅提高了军工的社会分工协作水平,而且进一步优化了军工资源配置。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历史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某些消极的传统观念影响作用根深蒂固,政府作用发挥仍然存在一定缺陷。[⑥]在军政关系上,把军队和行政管理部门关系简单地称为“供需关系”,认为国防科技工业主管机构代表国防军工利益,总装备部代表军方利益,从而出现一些政策制定等不协调问题。比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机构着手制定《国防科研生产法》,总装备部则着手制定《武器装备采购条例》;国防科工委颁布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总装备部颁布《武器装备采购定点目录》;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颁布军品科研生产标准,解放军总装备部颁布武器装备验收标准等。在政资关系上,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机构与国资委之间也存在许多不相协调因素。比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机构的职能是管事,国资委既“管资产”,有“管人”,从而国防科技工业主管机构的“事”、“资产”和“人”的管理不统一。另外,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机构和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及考核办法也存在较大的差距。总体上讲,政府对国防工业管理的职能还不到位,惯了一些不该管、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客观上需要在实践中继续转变和完善政府对国防工业管理的职能。
2023-08-25 21:05:121

国有控股有什么好处?

(一)什么是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对于企业由三方合资,其中两家为国有企业,国家资本之和超过50%的,在填报"国有经济控股"时,国家资本不能按两家之和来计算,而应按企业的实际控股或控制情况来填报。   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中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定义如下:   一、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指纯国有企业。   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三、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四、国有参股企业: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二) 国有控股企业的长处和益处  1、进一步促进政资分开。所谓“政资分开”即将原先政府行使的资产管理职能分离出来,由专门的机构行使。这项工作近年来已做出了一些成绩,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系正在形成。在政资分开过程中,政府应重新划分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调整或撤并有关机构。新生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力量还比较薄弱,业务干部的能力还受到许多局限,外部关系(如与经委、财贸、交通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的协调还有相当的难度。因此,政资分开的工作,政府还需花大力气。政府要从人力、财力等方面支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人员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努力提高素质,尽快适应资产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2、政资分开后,政府依法行政。一方面,它要制定宏观政策和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它为企业提供服务,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对企业的管理主要是设立登记、市场监督、审计征税以及违法查处等。现在有些政府部门不愿意丢弃主管企业的权力,有的是出于既得利益的考虑,也有的是担心岗位安排问题。政府部门原先自己投资办了一些企业,改制中要设法脱钩;政府部门需要撤并的,人员要给予适当安排。对于不适应管理市场经济的干部,政府要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培训,然后向两个方面分流。一部分人从事经济执法工作(如工商、税务、审计等)和资产管理;一部分人直接走向企业从事经营或中介服务。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着重抓国有股的股权管理,要研究股权管理的政策和方式、方法。国有资产管理不能走行政管理的老路,演化成管企业的婆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要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要善于通过授权经营减小管理跨度和幅度,国有资产管理不应陷入企业的经营事务。股权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授权经营的大企业、大集团实行政策控制、人事控制、财务控制和监督控制。  4、政企合作。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回归到依法行政的位置,企业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但这还不够,还应提出一个政企合作的问题,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作用,企业与政府尤其是主管部门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对立与依赖的矛盾关系。职能分开仅解决了一个依赖问题,而政企合作才能解决对立问题。企业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的客体,它又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它由富有创造性的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组成,在很大程度上,国家行政管理的秩序来源于每一个企业的自觉守法和执法上的配合。政府也应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与条件,了解企业、引导企业、帮助企业。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可以建立一种新型的政企关系。
2023-08-25 21:05:221

国务院为什么要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严厉打击危害铁总集权的一切行为。严厉打击胡说八道一派胡言说三道四诱导怂恿作死分化国企言论。严厉打击防范瓜分国家企业一切行为。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支持国家运输安全,团结一致在中央周围。有几个私营企业不是为了赚钱?有几个私营企业工资可靠?有几个私营企业不是一心赚人民的钱?喝人民鲜血寄生欲国家利益?几个私营企业真心为国家人民服务着想?国企是中央和人民的左膀右臂维护国家战略安全,必须严厉打击变相危害瓜分国家企业一切行为,严防外国老鼠国内走狗渗透危害国企,举报电话12321或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奖举报垃圾网站造谣怂恿惑众人民。必须理直气壮做大做强做优国企
2023-08-25 21:05:302

2019年四川国企改革方案解读,四川国企改革方案名单时间表

四川国企改革方案解读,四川国企改革方案名单时间表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产监管上新水平、国有企业发展上新台阶,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为实现“两个跨越”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各类所有制资本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化导向。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切实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加大去行政化力度,激发企业活力。 ——坚持分类监管。明确不同类型企业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监管和考核,提升国有资本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统筹推进。做好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企业先行先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国有资本布局不断优化。80%的国有资本集中在公共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拥有知名品牌的国内一流企业和国际化公司。 ——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董事会建设基本完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基本建成。全面完成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依法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的决定权。 ——产权多元化取得新突破。深化包括集团层面在内的各级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整体改制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国有经营性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实施分类管理,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改组若干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二、加快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四)优化国资布局。引导国有资本向公共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生态环境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开放国有资本投资领域和项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国有企业向价值链、产业链高端发展。建立健全国有资本退出机制,推进国有资本有序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产能过剩及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的行业和领域。 (五)加快企业重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进行开放性重组,建立健全重组的财税利益分享机制。支持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的国有企业通过合并、划转、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组,重点推进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医药化工、建筑地产、商业、旅游等领域的企业重组,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培育一批品牌优、效益好、行业领先的大企业大集团。支持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剥离非主业资产,促进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向主业集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成立财务公司或投资入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水平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推动改革创新,激发企业活力 (六)实施分类管理常态化。合理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根据我省企业实际,将国有企业原则上分为功能性、竞争性两种类型。功能性国有企业是指主要承担政府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以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竞争性国有企业是指以市场化为导向,主要提供竞争性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根据国有资产布局结构和企业发展战略调整及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动态调整国有企业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分别从领导人员配置、薪酬管理、业绩考核、目标责任、监管重点等多方面设置不同的标准、方法和要求,实行分类监管。 (七)推进产权结构多元化。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二、三级国有企业原则上都实行股权多元化。鼓励企业法人和各类投资者按照市场规则,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确定合适的国有股权比例。对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等涉及重要民生的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涉及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的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本可以保持相对控股;其他国有股权可以根据市场竞争和发展情况,按照市场规则有序进退、合理流动。 (八)促进治理结构规范化。规范董事会的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落实董事会在重大决策、薪酬考核、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职权。除总经理外,其他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竞争性企业实行外大于内的董事会结构,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委书记一般由董事长兼任。功能性企业原则上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法定程序可兼任总经理,党委书记可单设。积极推行财务总监外派制度,探索实行首席财务官制度。完善监事会内设外派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管理机构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与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形成权、责、利对等的运行机制。提升国有企业依法规范运作水平,探索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九)加快国有资产证券化。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通过市场化机制为资本定价、发现价值,以融资、转让、并购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的充分流动和股权的多元化。已有上市公司的集团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分步注入优质资产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逐步使上市公司成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织形态。加大解决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的力度,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增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融资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运作,加强市值动态管理,使国有资产在有序流转中实现保值增值。强化国有非上市公众公司、国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提升其规范运作水平。 (十)推行选人用人市场化。引导国有企业全面建立体现企业特点、具有竞争比较优势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企业中、高层职数限制与职位设置。建立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竞争性国有企业对新选任企业经理层人员(包括总经理在内)原则上都实行市场化选聘;功能性国有企业应逐步提高企业经理层人员的市场化选聘比例。建立以聘任制、任期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义务,推行契约化管理。逐步推动现有的出资人推荐经理层人员向市场化管理方式转变。加强对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工作的指导,明确选人用人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促进国有企业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人员考核机制,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制度。 (十一)实现激励约束科学化。制定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办法,探索采取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超额利润分享等激励方式,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可实施股权、现金等激励;对功能性国有企业在完成重大任务后,经考核配套实施专项奖励。允许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支持高新技术、转制科研院所等类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以现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改制。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合理流动机制。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员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类别和行业属性,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健全与长效激励相配套的业绩挂钩、财务审计、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研究制定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追究制度。 (十二)推动创新发展持续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发投入,力争到2020年,生产性国有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加强对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鼓励国有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柔性合作,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建设。对主动承接国家及省重大专项、科技计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组建或收购境内外研发中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进行考核。强化企业科学管理,深入开展标杆管理活动,推进扁平化管理,优化管理流程,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级。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构建高效、集约、共享的信息平台。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集团公司管控能力建设,强化母子公司的战略协同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优化运营模式。 四、优化国资监管体系,提高国资监管效率 (十三)推进政资政企分开。坚持和完善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确保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事项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监管范围,未经政府授权、不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党政机关要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监管。政企脱钩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革转制形成的企业,以及新组建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清理出资人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真正发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作用。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加强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优化监管方式。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通过划拨股权及注入资源、资金等方式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改组若干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管理经营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按照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逐步向重点管理集团公司董事会及成员、党委及成员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调整有关职能,同时严格依法监管,切实做到在法定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章程管理、契约管理、清单管理和协同管理等,重点加强对发展目标、考核分配和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快监管信息化与风险预警、内控建设联动。 五、加强党的领导,形成改革合力 (十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健全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加强党风廉洁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加强国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用引领企业文化建设。 (十六)推进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引导国有企业把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的战略、决策、运营和管理中。规范国有企业境外竞争行为,指导我省跨国企业尊重当地习俗,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分类确定、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和国有企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做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保障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十七)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建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成本分担机制,集中力量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厂办大集体、离退休人员社会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财政、税收、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具体政策和措施。建立政府指令性公共建设项目补偿机制,对承担重大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企业,政府视情给予相应的资源配置和补助。 (十八)营造国有企业改革良好环境。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事项,鼓励国有企业开展改革创新,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将改革创新工作成效作为个人职务晋升和奖励的依据之一。注重宣传舆论引导,加大对国资国企改革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树立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大力营造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建立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国资国企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省国资委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系统推进、稳妥操作,认真吸取过去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制度机制,切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细化支持国资国企改革各项政策,落实工作举措。在具体实施中,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选择一批国有企业分类开展先行先试工作,以点带面,稳妥推进。国有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改革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改、主动改,大胆创新、勇于实践,通过深化改革走出新的路子,确保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新成效。 各市(州)党委、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贯彻意见。
2023-08-25 21:05:371

政资分开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政资分开指的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由专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家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它要求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规范运作,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和节约使用。包括: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与经济宏观调控者分开、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运营分开、国家作为经济宏观调控者和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2023-08-25 21:06:081

政资分开是什么意思

政资分开指的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由专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家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它要求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规范运作,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和节约使用。包括: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与经济宏观调控者分开、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运营分开、国家作为经济宏观调控者和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2023-08-25 21:06:161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是什么意思

“政企分开”,现在要打破国企垄断局面的关键,就是分开政府和国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国企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民营企业获得长足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但依然存在很多垄断问题、管理问题,包括国企高层的利益分享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都不合理。“政企分开”要在理念、制度、体制、管理方式上做深化改革。现在依然面临着很艰巨的任务。 “政资分开”,是指政府在公共事务中的管理职能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所有者的职责分开,让国有资产逐渐独立。“政资分开”是深化另外3个“分开”的关键。在资源配置上,政府要减少对国有资产的干预,但同时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也必须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政事分开”,即把政府和事业单位分开,政府“管理退出、监督跟进”。目前广东已经做了不少试点,也在一直推进,已经把原来挂靠政府的事业单位剥离,同时也正在淡化社会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学校的“机关味”。将来的改革思路,一是要立法建制,制定事业单位的运行规则;二是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让事业单位逐步法人化,把决策、管理、监督制度化,“理事会”负责决策,校长、院长负责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要依法、循制、自主、自律地运作,不再事事靠政府。政府对事业单位不再直接经营、直接管理,而负责监督、仲裁、政策规划,保证各项事业按照公共物品的市场原则来运营。 “政社分开”是中国今后几十年改革的中心点。“实现了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社会事务,也就实现了‘服务型政府"。”社会体制改革需要培育大量的包括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发展有一个前提,就是“政”和“社”必须分开,社会组织的地位要提升,最终形成一个多元化的、多中心的社会治理结构。
2023-08-25 21:06:241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是什么意思

“政企分开”,现在要打破国企垄断局面的关键,就是分开政府和国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国企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民营企业获得长足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但依然存在很多垄断问题、管理问题,包括国企高层的利益分享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都不合理。“政企分开”要在理念、制度、体制、管理方式上做深化改革。现在依然面临着很艰巨的任务。 “政资分开”,是指政府在公共事务中的管理职能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所有者的职责分开,让国有资产逐渐独立。“政资分开”是深化另外3个“分开”的关键。在资源配置上,政府要减少对国有资产的干预,但同时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也必须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政事分开”,即把政府和事业单位分开,政府“管理退出、监督跟进”。目前广东已经做了不少试点,也在一直推进,已经把原来挂靠政府的事业单位剥离,同时也正在淡化社会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学校的“机关味”。将来的改革思路,一是要立法建制,制定事业单位的运行规则;二是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让事业单位逐步法人化,把决策、管理、监督制度化,“理事会”负责决策,校长、院长负责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要依法、循制、自主、自律地运作,不再事事靠政府。政府对事业单位不再直接经营、直接管理,而负责监督、仲裁、政策规划,保证各项事业按照公共物品的市场原则来运营。 “政社分开”是中国今后几十年改革的中心点。“实现了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社会事务,也就实现了‘服务型政府"。”社会体制改革需要培育大量的包括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发展有一个前提,就是“政”和“社”必须分开,社会组织的地位要提升,最终形成一个多元化的、多中心的社会治理结构。
2023-08-25 21:06:321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是什么意思

“政企分开”,现在要打破国企垄断局面的关键,就是分开政府和国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国企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民营企业获得长足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但依然存在很多垄断问题、管理问题,包括国企高层的利益分享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都不合理。“政企分开”要在理念、制度、体制、管理方式上做深化改革。现在依然面临着很艰巨的任务。 “政资分开”,是指政府在公共事务中的管理职能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所有者的职责分开,让国有资产逐渐独立。“政资分开”是深化另外3个“分开”的关键。在资源配置上,政府要减少对国有资产的干预,但同时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也必须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政事分开”,即把政府和事业单位分开,政府“管理退出、监督跟进”。目前广东已经做了不少试点,也在一直推进,已经把原来挂靠政府的事业单位剥离,同时也正在淡化社会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学校的“机关味”。将来的改革思路,一是要立法建制,制定事业单位的运行规则;二是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让事业单位逐步法人化,把决策、管理、监督制度化,“理事会”负责决策,校长、院长负责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要依法、循制、自主、自律地运作,不再事事靠政府。政府对事业单位不再直接经营、直接管理,而负责监督、仲裁、政策规划,保证各项事业按照公共物品的市场原则来运营。 “政社分开”是中国今后几十年改革的中心点。“实现了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社会事务,也就实现了‘服务型政府"。”社会体制改革需要培育大量的包括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发展有一个前提,就是“政”和“社”必须分开,社会组织的地位要提升,最终形成一个多元化的、多中心的社会治理结构。
2023-08-25 21:06:391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是什么意思

“政企分开”,现在要打破国企垄断局面的关键,就是分开政府和国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国企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民营企业获得长足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但依然存在很多垄断问题、管理问题,包括国企高层的利益分享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都不合理。“政企分开”要在理念、制度、体制、管理方式上做深化改革。现在依然面临着很艰巨的任务。“政资分开”,是指政府在公共事务中的管理职能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所有者的职责分开,让国有资产逐渐独立。“政资分开”是深化另外3个“分开”的关键。在资源配置上,政府要减少对国有资产的干预,但同时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也必须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政事分开”,即把政府和事业单位分开,政府“管理退出、监督跟进”。目前广东已经做了不少试点,也在一直推进,已经把原来挂靠政府的事业单位剥离,同时也正在淡化社会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学校的“机关味”。将来的改革思路,一是要立法建制,制定事业单位的运行规则;二是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让事业单位逐步法人化,把决策、管理、监督制度化,“理事会”负责决策,校长、院长负责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要依法、循制、自主、自律地运作,不再事事靠政府。政府对事业单位不再直接经营、直接管理,而负责监督、仲裁、政策规划,保证各项事业按照公共物品的市场原则来运营。“政社分开”是中国今后几十年改革的中心点。“实现了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社会事务,也就实现了‘服务型政府"。”社会体制改革需要培育大量的包括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发展有一个前提,就是“政”和“社”必须分开,社会组织的地位要提升,最终形成一个多元化的、多中心的社会治理结构。
2023-08-25 21:06:491

政企分开如何具体实施?

进入新世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充满活力,日益开放。与此同时,也要求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以使我们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时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当前的实际,我们需要很好掌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价值规律调节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根本的区别,前者起基础性作用,即主要调节者作用;后者则不起作用或只起很小的作用。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说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主要调节者;而在传统计划经济中,价值规律不起调节作用,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的,是国家的指令性计划.我国之所以实行改革开放,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因为原来实行的计划经济在20世纪50年代发挥了一段积极作用以后,其弊端日显突出,效率低,缺乏活力,货不对路,致使我们与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差距拉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很慢。与此不同,从1979年改革开放到现在,在市场化改革的有力推动下,我国经济发展加速,25年间年均增速达9.4%,处于世界前列,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均GDP到去年超过 1000美元,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总体上已达到小康水平。这表明,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能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能更有效地利用和配置资源,取得更为丰硕的发展成果。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支配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最主要的是价值规律,也就是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供过于求时上涨,供不应求时下跌,各个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决定和调整自己的生产和经营,从而维系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的平衡。这就是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主要含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过,“价值规律正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就讲过,“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 ”,这句名言用于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最恰当不过的了。因此,我们说在经济工作中要尊重客观规律,首先就是要尊重价值规律,以及相关的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等。各项市场经济活动,除属于自然垄断的、具有外部性的、提供公共品的等等以外,都应放手让价值规律调节即市场调节。值得注意的是,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欠缺的地方,最主要的是政府拥有的资源过多,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审批过多,有些靠市场机制能优化资源配置的,政府却采用计划经济办法,因而带来浪费和损失。有时还因政府对市场进行垄断和封锁,而影响公平竞争的开展,造成市场信号失真。因此,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就是要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是要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不再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左右市场的主角,不去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要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发挥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让企业主要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地作出生产经营决策。二、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就必须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做到这一点较为容易,尽管政府的行政干预至今还不少,需要逐步解决。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就不容易了。改革开放20多年的经验表明,国有企业从作为主管部门的附属物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是一个脱胎换骨的改造。一方面,从企业来说,原来事事靠上级主管部门,照他们的指令办事,经济效益好坏不在乎,没有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活力。现在要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必须努力适应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承担风险。搞得好,就能不断发展壮大,经营者和职工也能增加收益,否则就可能亏损甚至破产。市场机制如同一条无情的鞭子,督促着企业不断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向前再向前,永不停步,永不懈怠。另一方面,从政府来说,原来直接指挥各项微观经济活动,对企业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审批和下达指令。由于对企业往往多头管理,多龙治水,企业生产经营搞得好,各个部门争相把功劳记在自己名下,而一旦出了问题,则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承担责任。因此推进市场化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撤销一些原来主管企业的专业部门。由于这样的改革触及不少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官员的利益,因而往往受到这些部门的阻挠而困难重重。当“婆婆”惯了,一旦不能发号施令,便很不适应。所以,国有企业要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必须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必须有政府职能转换的配合,政府不再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政府职能转变为从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即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需要指出的是,直到现在,政府职能转换,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仍未完全到位。有的原来行政主管部门转为行政性公司,翻牌公司,仍然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但只要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政企就很难分开,因为国有控股公司实际上成为股份公司的“婆婆”,而控股公司往往就是前面所说的行政性公司,翻牌公司。这就使股份公司表面上改了制,但并未做到政企分开,仍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还有政府部门,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企业不管是国有的还是非国有的,往往“爱护有加”,不但通过封锁市场为本地企业产品打开销路,排斥外地产品,而且从立项、融资、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有时甚至不择手段包括违法违纪地为本地企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方便条件,如2004年江苏省出现的“铁本事件”便是例证。一个只有3亿元资本金的民营小钢铁企业主,一下子要建投资100多亿元的年产800万吨以上的大型钢铁企业,不申报立项,不经环保部门审核,违规侵占农地2000多亩,没有当地政府大力帮忙,是不可想像的事。再有,本地企业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或债务缠身时,地方政府又会站出来,充当保护伞,向中央政府求情,向中央部门要钱或请求贷款解救,相当于为企业负无限责任。这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是政府职能的严重错位,也是企业尚未成为真正市场主体的表现。为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但要政企分开,还要政资分开,即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分开。政府对国有独资和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能时,只是当老板、股东,不能当婆婆,不能扮演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角色,否则就成为老板加婆婆,仍然是政企不分。可见,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首先要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主要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应当看到,这方面的问题还未解决,仍要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到位。三、国家宏观调控主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放任由市场机制调节的,而是有国家的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这样。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这是对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宏观调控丰富经验的科学总结,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世界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都把上述四个方面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中外的实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很好地处理增长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促进经济增长,又要保持经济稳定。从长远看,在经济稳定中实现经济增长,是最可取的也是最快速的。不然,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不重视经济稳定,不在稳定中求增长,就很容易出现大起大落,而大起大落必然带来生产力的浪费和损失。这样一来,走了弯路反而慢了。在前面四大目标中,头一个是促进经济增长,后面三个是保持经济稳定的内容。因此,可以把国家宏观调控概括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要点在于,在经济稳定条件下,市场信号比较稳定、准确,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可以较好地发挥,从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实现较快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搞好宏观调控,就要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验的重要总结。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是以人为本,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的实质是协调,五个统筹的实质是做到五个协调发展。做到五个统筹,就既能有效地保持经济稳定,又能不失时机地促进经济增长,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调控主要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这同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有根本区别。具体来说,就是主要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经济过热或出现过热倾向时,实施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反,在经济过冷或出现通货紧缩时,实施宽松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目的都是保持经济的稳定,努力熨平经济波动的波幅,防止大起大落。有时人们把这种操作称之为反周期措施,旨在使经济上升时不要升得太高,力求上升时期延长一些;经济萧条时不要降得太多,延续时间不要太长。因此,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实施从松或从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都是为的实现短期(一般一二年)的经济平衡,而不能将其长期化。据此,如果将1998年以来我国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长期化,似与市场经济下宏观调控的功能不太一致。与此相联系,我们似乎也不应将扩大内需作为一项长期的方针。在发生通货膨胀或存在明显的通货膨胀压力时,我们能否笼统地谈扩大内需,这是值得研究的。比如,2004年主要是扩大消费需求,而对投资需求则不但不能扩大,相反的要加以限制,因为从2003年起,我国投资总的已经过热。在我国,产业政策也常常作为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来运用。这是一个相当复杂且在经济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过去,由于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产业政策在实践中基本上不起作用,甚至政府鼓励的产业往往发展不起来,限制的产业则发展得很红火,因而不少人怀疑产业政策的有效性。考虑到中国拥有强大的国有经济和数额超过年GDP的国有资产,政府的经济职能一直较强,政府常用产业政策来调整产业结构,所以宏观调控除了主要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外,还可运用产业政策,以改善产业结构,加强薄弱环节,约束某些产业的过度扩张。至于政府的产业政策是否有效,主要看政策的制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是否符合国家的长远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平稳和较快发展。四、科学评价市场经济活动效果,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科学评价市场经济活动效果,难点不在企业,而在于政府,特别是如何评价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政绩。过去,人们一般用GDP及其增长速度作为评价政府绩效的主要标准,年年评比排座。GDP增长率高的,政绩就优;GDP增长率低的,政绩就差。结果各地竞相攀比,全力以赴争取GDP的快速增长,而且都想争第一,你快了我要比你更快。因此人们形容这些地方政府是GDP政府。但是,多年的实践,特别是近几年的实践表明,这样做存在不少问题。第一,把GDP增速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唯一或主要指标,必然忽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造成经济发展腿长社会发展腿短的不协调局面。邓小平说,发展是硬道理。但是,发展既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发展,即包括科技、教育、环保、文化、医疗、卫生、健身、旅游、休闲、娱乐等事业的发展。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最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就既要求经济发展,使社会物质财富越来越多,也要求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使人民有接受良好教育、医疗、保健的条件,生活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采。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要做到这一点,只有经济发展、GDP增长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社会事业的发展。所以,看一个地方政府的政绩,不能只看GDP增长。第二,把GDP增速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唯一或最主要指标,还会助长政府的短期行为,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为经济的增长、GDP的增长,可以采取有水快流的办法,即用粗放外延扩张的形式,消耗大量的资源和能源,破坏生态环境,在一个短时间内实现高速增长。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资源相对不足,生态脆弱,环境污染严重的国家来说,显然是不可取的,也是难以为继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我国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即”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报载,建国50多年来,我国GDP增长了10多倍,矿产资源消耗也增长了40多倍。去年我国消耗的国内资源和进口资源约合50亿吨,原油、原煤、铁矿石、钢材、氧化铝和水泥的消耗量,分别约为世界消耗量的7.4%、31%、30%、 27%、25%和40%,而创造的GDP仅相当于世界总量的4%。呵见,对我国来说,急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看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能只看GDP增长,还要看GDP增长后面付出了哪些代价。近来,有少学者建议改用绿色GDP作为评价经济发展的指标,即从GDP增长中扣除为此付出的自然与环境的成本(比如1973年日本政府规定空气、水、垃圾等环境污染的可允许标准,超过污染标准的,必须将其改善经费作为成本从GDP中扣除,按此方法,当年日本的经济增长率就不再是8.5%,而是5.8%),这是值得大家重视和进一步研究的。第三,把GDP增速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唯一或最主要指标,还会促使有的政府官员造假。过去流行“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说法,指的主要是官员造假虚报GDP数字,夸大成绩,然后骗得升官。有的地方官员不是根据实际数字,而是先探听周围地区的GDP数字,然后指示统计部门报高于其他地区的GDP增长数字,以显示自己政绩比别人高出一筹。而GDP数字造假,老百姓一般是难以监督的。为了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就全国或一个地区来说,首先是逐步改GDP增长单一指标为多方面指标,比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了社会、环境、经济、制度四个方面的指标。我们可以借鉴。其次是将GDP指标逐步发展为绿色GDP指标。再有就是加强对统计数字的核实,严肃查处作假者,增强统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可见,寻找正确评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效果的指标体系,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五、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中外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比较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减轻因其自发调节带来的种种消极作用。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实行公平竞争,以提高效率。这就必须对如何竞争进行规范,形成有效的竞争规则或游戏规则。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这是我国从人治转为法治的重大转变。与此相适应,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为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经济基础服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即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主要包括: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按照法治经济的要求,一方面,微观经济行为主体,主要是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法处理企业内部关系特别是要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守环保、安全、契约等法规。同时,要依法保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各项权益,保护企业法人财产权等等。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是法治政府。政府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要依法管理,不能随便发号施令。国务院于2004年初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中国将通过十年左右的不懈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第一,实现政企分开。第二,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第四,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第五,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第六,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并与行政权力的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第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可见,今后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要依法进行,不能再像过去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发布指令。既然政企分开,政府的经济调节就是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施恰当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采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来进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正确界定政策、市场和企业的关系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凡是靠市场能解决而又有效率的,政府都不要去管。凡是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等能够自主有效解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也不要去管。政府主要从事公共管理。政府在使用纳税人交纳的钱财时,要节俭、高效、清廉。政府官员要懂得,不仅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的收入也是人民交纳的,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有的官员提出,要做到政府给老百姓的,多于从老百姓取来的,这是不可能的。政府的钱都是纳税人交的,老百姓交纳的,能够将钱用之于民就不错了。政府不是财富创造的主体,政府能做到消耗少一点,为人民服务的事多办一点就不错了。所有这些,都要用法律法规确定下来,成为大家的共识和行为准则。此外,必须公平执法。无法可依不行,有法不依不行,执法不严、不公也不行。如果不能公正执法,再好的法律也用处不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不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必须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在这方面,除了进行宣传教育等外,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执法,严格执法,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023-08-25 21:06:571

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占优势吗

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占优势.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要求,是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发展质量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对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循序渐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动国有企业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国家所有、分级代表,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国有企业改革奠定了良好的体制基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国企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党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管理体系、企业面貌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成效显著,全国90%以上的国有企业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多数企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机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规范。一大批国有企业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形成了混合所有制的股份有限公司。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企业经营管理效率明显提升。一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2003年至2012年,国有企业营业收入从10.73万亿元增长到42.38万亿元,年均增长16.6%。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从中小企业、一般加工行业逐步退出,电力、电信、邮政等垄断行业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迈出实质性步伐,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初步建立。总体来看,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大幅提升,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风险挑战。市场化、国际化继续深入发展,世界经济进入增速减缓、结构转型、竞争加剧的时期。国际金融危机的倒逼机制等因素,使我国进入了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才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阶段。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国有企业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现代企业制度总体上还不完善。主要有:一是股份制改革仍有差距,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母公司层面的股份制改革相对缓慢,中央企业中混合所有制经济比重还比较低。二是一些企业盲目决策,过度追求规模扩张,带来资产负债率过高等突出问题。企业治理结构还不完善,规范的董事会建设还处于探索之中,内部制衡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国资监管机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三是缺少职业经理人制度,行政任命管理人员过多,企业经营者缺乏市场化的退出通道,市场化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运营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垄断行业准入门槛过高,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进入的机制不健全,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一些垄断行业还存在普遍服务缺乏、产品价格高、收入水平过高等问题。五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由政府审批的仍然过多,国资分类监管和考核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活力还需要进一步增强。此外,随着国有企业经营实力不断提升,社会对于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了更大期待。  深化改革是国有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动力,是我们可以用好的最大红利。只有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奠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而推动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二、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路和重点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按照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把握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条主线,以完善公司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要求,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发展质量,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规范经营决策。始终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理顺出资人、决策人和经营管理人的关系,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建立并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加快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既要考核营业收入、利润等经营性指标,也要考核技术创新成效指标,并确立相应的综合资产经营评价办法;既要考核年度指标,也要关注中长期发展目标;既要考核企业业务经营、资本运营实绩,更要关注企业业务经营、资本运营能力,形成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长效机制。  ——公平参与竞争。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分类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对已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垄断行业,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加快推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企业参与国企改革。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防止国有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地位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提高企业效率。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推动国有企业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建立并完善职业经理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等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大力推进国有企业重组和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优势企业集中。引导企业突出主业,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剥离重组非主业资产。推进企业加强管理和管理创新,促进企业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增强企业活力。处理好政府与企业关系,减少政府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的行为,让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幅度减少涉及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轻、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  ——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鼓励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落实节能减排责任,保障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职业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情况下积极提供支持援助。  三、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部署,继续坚持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原则方针,实施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一)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  国有企业身处不同行业,其功能目标、产权结构、公司治理、改革重点都有明显区别。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实施分类改革和监管。对提供公益性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要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支持其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同时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建立符合企业功能定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质量、价格等监管。对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要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对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依托资本市场,推进公众公司改革,鼓励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实现国有资产资本化,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  (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科学决策和经营发展水平的关键。一是继续深化股份制公司制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实现整体改制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要加快股权多元化改革,有必要保持国家独资经营的也要加快公司制改革。二是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培训、评价机制,严格董事履职责任,健全董事会运作机制,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机制。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与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职工民主管理有效融合的途径。三是继续深化企业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更加科学的考核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机制,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四是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  (三)建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一是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减少行政任命管理人员,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建立健全有别于行政干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选聘、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薪酬机制。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完善职工收入分配调控方式,逐步实现薪酬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三是加强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内部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大力推进企业内部民主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和纠正内部人控制。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这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体制保障。要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方向,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持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一是继续推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与企业脱钩,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二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大力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三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职能,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各项法定职责。四是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围绕进一步规范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健全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产权管理、风险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分类考核制度,提高考核指标的导向性和针对性。  (五)推动国有经济战略布局调整  这是国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关键。一是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二是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企业员工持股。三是推进国有企业重组和调整,引导国有企业突出主业,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剥离重组非主业资产。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吸收民间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  (六)推进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和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对其承担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二是引导国有企业在主营业务优势和广泛的社会问题之间找到结合点,把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的战略、决策、运营和管理中。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监督,推动国有企业在诚信经营、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自我约束。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建设,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国企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
2023-08-25 21:07:16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

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统一的市场体系完善的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2023-08-25 21:07:374

事物的发展往往表现出什么螺旋式上升的特征?

进入新世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充满活力,日益开放。与此同时,也要求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以使我们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时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当前的实际,我们需要很好掌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价值规律调节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根本的区别,前者起基础性作用,即主要调节者作用;后者则不起作用或只起很小的作用。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说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主要调节者;而在传统计划经济中,价值规律不起调节作用,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的,是国家的指令性计划.我国之所以实行改革开放,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因为原来实行的计划经济在20世纪50年代发挥了一段积极作用以后,其弊端日显突出,效率低,缺乏活力,货不对路,致使我们与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差距拉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很慢。与此不同,从1979年改革开放到现在,在市场化改革的有力推动下,我国经济发展加速,25年间年均增速达9.4%,处于世界前列,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均GDP到去年超过1000美元,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总体上已达到小康水平。这表明,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能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能更有效地利用和配置资源,取得更为丰硕的发展成果。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支配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最主要的是价值规律,也就是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供过于求时上涨,供不应求时下跌,各个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决定和调整自己的生产和经营,从而维系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的平衡。这就是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主要含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过,“价值规律正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就讲过,“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这句名言用于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最恰当不过的了。因此,我们说在经济工作中要尊重客观规律,首先就是要尊重价值规律,以及相关的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等。各项市场经济活动,除属于自然垄断的、具有外部性的、提供公共品的等等以外,都应放手让价值规律调节即市场调节。值得注意的是,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欠缺的地方,最主要的是政府拥有的资源过多,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审批过多,有些靠市场机制能优化资源配置的,政府却采用计划经济办法,因而带来浪费和损失。有时还因政府对市场进行垄断和封锁,而影响公平竞争的开展,造成市场信号失真。因此,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就是要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是要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不再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左右市场的主角,不去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要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发挥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让企业主要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地作出生产经营决策。二、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就必须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做到这一点较为容易,尽管政府的行政干预至今还不少,需要逐步解决。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就不容易了。改革开放20多年的经验表明,国有企业从作为主管部门的附属物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是一个脱胎换骨的改造。一方面,从企业来说,原来事事靠上级主管部门,照他们的指令办事,经济效益好坏不在乎,没有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活力。现在要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必须努力适应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承担风险。搞得好,就能不断发展壮大,经营者和职工也能增加收益,否则就可能亏损甚至破产。市场机制如同一条无情的鞭子,督促着企业不断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向前再向前,永不停步,永不懈怠。另一方面,从政府来说,原来直接指挥各项微观经济活动,对企业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审批和下达指令。由于对企业往往多头管理,多龙治水,企业生产经营搞得好,各个部门争相把功劳记在自己名下,而一旦出了问题,则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承担责任。因此推进市场化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撤销一些原来主管企业的专业部门。由于这样的改革触及不少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官员的利益,因而往往受到这些部门的阻挠而困难重重。当“婆婆”惯了,一旦不能发号施令,便很不适应。所以,国有企业要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必须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必须有政府职能转换的配合,政府不再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政府职能转变为从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即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需要指出的是,直到现在,政府职能转换,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仍未完全到位。有的原来行政主管部门转为行政性公司,翻牌公司,仍然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但只要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政企就很难分开,因为国有控股公司实际上成为股份公司的“婆婆”,而控股公司往往就是前面所说的行政性公司,翻牌公司。这就使股份公司表面上改了制,但并未做到政企分开,仍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还有政府部门,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企业不管是国有的还是非国有的,往往“爱护有加”,不但通过封锁市场为本地企业产品打开销路,排斥外地产品,而且从立项、融资、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有时甚至不择手段包括违法违纪地为本地企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方便条件,如2004年江苏省出现的“铁本事件”便是例证。一个只有3亿元资本金的民营小钢铁企业主,一下子要建投资100多亿元的年产800万吨以上的大型钢铁企业,不申报立项,不经环保部门审核,违规侵占农地2000多亩,没有当地政府大力帮忙,是不可想像的事。再有,本地企业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或债务缠身时,地方政府又会站出来,充当保护伞,向中央政府求情,向中央部门要钱或请求贷款解救,相当于为企业负无限责任。这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是政府职能的严重错位,也是企业尚未成为真正市场主体的表现。为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但要政企分开,还要政资分开,即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分开。政府对国有独资和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能时,只是当老板、股东,不能当婆婆,不能扮演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角色,否则就成为老板加婆婆,仍然是政企不分。可见,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首先要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主要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应当看到,这方面的问题还未解决,仍要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到位。三、国家宏观调控主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放任由市场机制调节的,而是有国家的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这样。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这是对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宏观调控丰富经验的科学总结,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世界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都把上述四个方面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中外的实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很好地处理增长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促进经济增长,又要保持经济稳定。从长远看,在经济稳定中实现经济增长,是最可取的也是最快速的。不然,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不重视经济稳定,不在稳定中求增长,就很容易出现大起大落,而大起大落必然带来生产力的浪费和损失。这样一来,走了弯路反而慢了。在前面四大目标中,头一个是促进经济增长,后面三个是保持经济稳定的内容。因此,可以把国家宏观调控概括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要点在于,在经济稳定条件下,市场信号比较稳定、准确,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可以较好地发挥,从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实现较快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搞好宏观调控,就要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验的重要总结。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是以人为本,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的实质是协调,五个统筹的实质是做到五个协调发展。做到五个统筹,就既能有效地保持经济稳定,又能不失时机地促进经济增长,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调控主要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这同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有根本区别。具体来说,就是主要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经济过热或出现过热倾向时,实施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反,在经济过冷或出现通货紧缩时,实施宽松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目的都是保持经济的稳定,努力熨平经济波动的波幅,防止大起大落。有时人们把这种操作称之为反周期措施,旨在使经济上升时不要升得太高,力求上升时期延长一些;经济萧条时不要降得太多,延续时间不要太长。因此,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实施从松或从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都是为的实现短期(一般一二年)的经济平衡,而不能将其长期化。据此,如果将1998年以来我国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长期化,似与市场经济下宏观调控的功能不太一致。与此相联系,我们似乎也不应将扩大内需作为一项长期的方针。在发生通货膨胀或存在明显的通货膨胀压力时,我们能否笼统地谈扩大内需,这是值得研究的。比如,2004年主要是扩大消费需求,而对投资需求则不但不能扩大,相反的要加以限制,因为从2003年起,我国投资总的已经过热。在我国,产业政策也常常作为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来运用。这是一个相当复杂且在经济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过去,由于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产业政策在实践中基本上不起作用,甚至政府鼓励的产业往往发展不起来,限制的产业则发展得很红火,因而不少人怀疑产业政策的有效性。考虑到中国拥有强大的国有经济和数额超过年GDP的国有资产,政府的经济职能一直较强,政府常用产业政策来调整产业结构,所以宏观调控除了主要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外,还可运用产业政策,以改善产业结构,加强薄弱环节,约束某些产业的过度扩张。至于政府的产业政策是否有效,主要看政策的制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是否符合国家的长远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平稳和较快发展。四、科学评价市场经济活动效果,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科学评价市场经济活动效果,难点不在企业,而在于政府,特别是如何评价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政绩。过去,人们一般用GDP及其增长速度作为评价政府绩效的主要标准,年年评比排座。GDP增长率高的,政绩就优;GDP增长率低的,政绩就差。结果各地竞相攀比,全力以赴争取GDP的快速增长,而且都想争第一,你快了我要比你更快。因此人们形容这些地方政府是GDP政府。但是,多年的实践,特别是近几年的实践表明,这样做存在不少问题。第一,把GDP增速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唯一或主要指标,必然忽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造成经济发展腿长社会发展腿短的不协调局面。邓小平说,发展是硬道理。但是,发展既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发展,即包括科技、教育、环保、文化、医疗、卫生、健身、旅游、休闲、娱乐等事业的发展。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最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就既要求经济发展,使社会物质财富越来越多,也要求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使人民有接受良好教育、医疗、保健的条件,生活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采。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要做到这一点,只有经济发展、GDP增长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社会事业的发展。所以,看一个地方政府的政绩,不能只看GDP增长。第二,把GDP增速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唯一或最主要指标,还会助长政府的短期行为,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为经济的增长、GDP的增长,可以采取有水快流的办法,即用粗放外延扩张的形式,消耗大量的资源和能源,破坏生态环境,在一个短时间内实现高速增长。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资源相对不足,生态脆弱,环境污染严重的国家来说,显然是不可取的,也是难以为继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我国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即”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报载,建国50多年来,我国GDP增长了10多倍,矿产资源消耗也增长了40多倍。去年我国消耗的国内资源和进口资源约合50亿吨,原油、原煤、铁矿石、钢材、氧化铝和水泥的消耗量,分别约为世界消耗量的7.4%、31%、30%、27%、25%和40%,而创造的GDP仅相当于世界总量的4%。呵见,对我国来说,急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看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能只看GDP增长,还要看GDP增长后面付出了哪些代价。近来,有少学者建议改用绿色GDP作为评价经济发展的指标,即从GDP增长中扣除为此付出的自然与环境的成本(比如1973年日本政府规定空气、水、垃圾等环境污染的可允许标准,超过污染标准的,必须将其改善经费作为成本从GDP中扣除,按此方法,当年日本的经济增长率就不再是8.5%,而是5.8%),这是值得大家重视和进一步研究的。第三,把GDP增速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唯一或最主要指标,还会促使有的政府官员造假。过去流行“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说法,指的主要是官员造假虚报GDP数字,夸大成绩,然后骗得升官。有的地方官员不是根据实际数字,而是先探听周围地区的GDP数字,然后指示统计部门报高于其他地区的GDP增长数字,以显示自己政绩比别人高出一筹。而GDP数字造假,老百姓一般是难以监督的。为了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就全国或一个地区来说,首先是逐步改GDP增长单一指标为多方面指标,比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了社会、环境、经济、制度四个方面的指标。我们可以借鉴。其次是将GDP指标逐步发展为绿色GDP指标。再有就是加强对统计数字的核实,严肃查处作假者,增强统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可见,寻找正确评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效果的指标体系,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五、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中外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比较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减轻因其自发调节带来的种种消极作用。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实行公平竞争,以提高效率。这就必须对如何竞争进行规范,形成有效的竞争规则或游戏规则。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这是我国从人治转为法治的重大转变。与此相适应,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为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经济基础服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即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主要包括: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按照法治经济的要求,一方面,微观经济行为主体,主要是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法处理企业内部关系特别是要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守环保、安全、契约等法规。同时,要依法保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各项权益,保护企业法人财产权等等。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是法治政府。政府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要依法管理,不能随便发号施令。国务院于2004年初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中国将通过十年左右的不懈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第一,实现政企分开。第二,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第四,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第五,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第六,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并与行政权力的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第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可见,今后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要依法进行,不能再像过去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发布指令。既然政企分开,政府的经济调节就是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施恰当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采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来进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正确界定政策、市场和企业的关系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凡是靠市场能解决而又有效率的,政府都不要去管。凡是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等能够自主有效解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也不要去管。政府主要从事公共管理。政府在使用纳税人交纳的钱财时,要节俭、高效、清廉。政府官员要懂得,不仅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的收入也是人民交纳的,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有的官员提出,要做到政府给老百姓的,多于从老百姓取来的,这是不可能的。政府的钱都是纳税人交的,老百姓交纳的,能够将钱用之于民就不错了。政府不是财富创造的主体,政府能做到消耗少一点,为人民服务的事多办一点就不错了。所有这些,都要用法律法规确定下来,成为大家的共识和行为准则。此外,必须公平执法。无法可依不行,有法不依不行,执法不严、不公也不行。如果不能公正执法,再好的法律也用处不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不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必须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在这方面,除了进行宣传教育等外,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执法,严格执法,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023-08-25 21:07:591

结婚了之后可以在结婚吗?

有结婚不可以再领一次结婚证了,除非你离婚再婚,否则涉嫌重婚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会被判刑。但如果当事人是结婚证丢失的话,就可以携带相关证明,再补办一张结婚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08-25 21:08:543

怎么证明经济建设要符合客观经济规律

试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与若干规律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充满活力,日益开放。与此同时,也要求我们很好地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以便所采取的方针政策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根据中国当前的实际,我们需要很好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支配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最主要的是价值规律,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动,供不应求时上涨,供过于求时下跌,各个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决定和调整自己的生产和经营,从而维系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的平衡。这就是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主要含义。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也讲过: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这句名言用于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最恰当不过了。因此,我们讲在经济工作中要尊重客观规律,首先就是要尊重价值规律,以及尊重相关的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等。各项市场经济活动,除属于自然垄断的、具有外部性的、提供公共品和服务的以外,都应放手让价值规律调节即市场调节。值得注意的是,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欠缺的地方,最主要的是拥有的资源过多,包括国有经济比重过大,用行政手段干预城市土地和大量的信贷资金等分配,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审批过多,有些靠市场机制能优化资源配置的,却采用计划经济办法配置资源,因而带来浪费和损失。有时还对市场进行垄断和封锁,影响公平竞争的开展,造成市场信号失真。因此,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就是要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是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从管理型的全能转变为服务型的效率高的有限,不再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左右市场的主角,干预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要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发挥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让市场主体主要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地作出生产经营决策。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要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再像计划经济条件下那样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而是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是通过一个个最主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即的活动实现的。根据市场信号主要是价格变动,决定生产什么和多少商品,提供什么和多少服务,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正是一个个追逐经济效益的活动,使社会资源比较有效地分配到社会需要的领域。也就是说,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角,已不再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角。因此,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就必须使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也就是大家在改革初期提出的使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使国有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但要政企分开,还要政资分开,即实行公共管理职能与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对国有独资和控股、参股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能时,只是当老板、股东,不能当婆婆,不能扮演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角色,否则就成为老板加婆婆,还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三、国家的宏观调控主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放任由市场机制调节的,而是有国家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这样。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这是对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宏观调控丰富经验的科学总结,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在前面四大目标中,前一个是促进经济增长,后面三个是保持经济稳定的内容,因此,可以把国家宏观调控概括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中外经济发展的实践均表明,在经济稳定条件下,市场信号比较稳定、准确,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可以较好地发挥,从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实现较快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搞好宏观调控,就要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验的重要总结。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是以人为本,促进发展,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的实质是协调。做到五个统筹,就既能有效地保持经济稳定,又能不失时机地促进经济增长,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四、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中外经济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比较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减轻因其自发调节带来的种种消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竞争经济。必须对如何竞争进行规范,形成有效的竞争规则或游戏规则,如同体育比赛要遵循比赛的规则一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按照法治经济的要求,微观经济行为主体,主要是,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法处理内部关系特别是要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守环保、安全、契约等法规。同时,要依法保护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各项权益,保护的法人财产权等。另一方面,是要求是法治。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要依法管理,不能随便发号施令。既然政企分开了,的经济调节就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施恰当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采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进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正确界定、市场和的关系非常重要。一般说,凡是靠市场能解决而又有效率的,都不要去管。凡是公民、、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等能够自主有效解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也不要去管。主要从事公共管理。在使用纳税人交纳的钱财时,要节俭、高效、清廉。官员要懂得,不仅权力是人民给的,的收入也是人民交纳的,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用法律法规确定下来,成为大家的共识和行为准则。同时,公平执法也特别重要。无法可依不行,有法不依不行,执法不严、不公也不行。如果不能公正执法,再好的法律也用处不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不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必须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形成良好的环境。在这方面,除了进行宣传教育等外,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法,严格执法,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023-08-25 21:09:021

我国政府职能关系转变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十七大报告,主要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机构设置,减少领导职数,严格控制编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采纳哦
2023-08-25 21:09:13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一)、2021年新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二)、2021年内蒙古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三)、2021年西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四)、2021年宁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五)、2021年河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六)、2021年贵州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七)、2021年河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八)、2021年甘肃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九)、2021年青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十)、2021年黑龙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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