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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帮朋友做担保,但是家人都反对。我想能不能让朋友写个依据,如不能及时还贷该怎样?

2023-08-26 13: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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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的依据就是签反担保合同,有固定版本,你最好要追加他配偶及家人都给你做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格式如下:(注意:债权人填你;保证人填你朋友及配偶、家人,要当面签字画押,切记!)

  重 要 提 示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保证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反 担 保 保 证 合 同

  债 权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负 责 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保 证 人: (以下简称“乙方”)

  负 责 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甲方经 (借款人)请求,为其与 (贷款银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并签订了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为了保证 (借款人)及时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同时为保证甲方一旦对上述借款本息代偿后能够及时获得有效清偿,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 (借款人)请求,愿意就此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经双方充分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1.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并有足够能力

  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

  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2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且因此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以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主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借款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反担保保证方式

  4.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反担保保证范围

  5.1本合同反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代偿的主合同(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及甲方实现债务追偿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和拍卖费等)。

  第六条 反担保保证期间

  6.1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依照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代偿义务后之次日起两年。

  6.2如主合同(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借款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按约代偿每批借款后之次日起两年。

  6.3如贷款银行根据主合同(借款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或依主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的,则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贷款银行向甲方通知的履约保证期限最后一天之次日起两年。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7.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7.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反映起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7.3主合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借款人不能偿还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而由甲方代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反担保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4因贷款银行依主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而借款人不能还款或依主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从而使甲方提前代偿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提前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乙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起10日内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7.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接到贷款银行依法将主合同(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8.1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8.2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8.3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通知甲方:

  8.3.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8.3.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8.3.3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8.3.4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消;

  8.3.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8.4发生8.3.1或8.3.2条情形的,乙方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5日内通知甲方。

  8.5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借款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反担保保证责任的承担和履行,乙方仍然按照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银行将主合同(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反担保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8.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或其他事件时,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8.9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乙方不再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导致甲方发生代偿,则甲方代偿的所有款项获得全部清偿后,乙方不再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2在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3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主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10.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不因主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无论主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有效与否,乙方均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10.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二 种方式解决:

  11.1.1由XXX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1.1.2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2.1

  12.2

  12.3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借款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担保公司印章): 乙方(反担保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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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反担保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而签订的合同,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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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22:08:011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一、合同基本格式 甲方 ( 抵押权 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 抵押 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传真: 二、合同中的具体内容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依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 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为 ,乙方愿意为甲方因提供担保作为保 证人 与借款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 反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被担保的债权 1、被担保的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甲方向借款人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金额(大写) 人民币。如乙方根据本 合同履行 担保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在最高额内作相应递减。 2、在上述被担保债权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对借款人尚未收回的担保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甲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借款人提供担保。乙方在该最高额内对甲方因提供担保而与借款人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均提供 抵押担保 ,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借款人单笔授信资金的偿还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二) 期限 借款人依据委托合同向甲方履行 债务 的期限借款人根据委托合同向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为:甲方代替借款人向银行清偿后三日内。 (三)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详细情况即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抵押物清单由双方代表在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被担保的一系列债权范围包括: 1、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人义务代借款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2、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 违约金 、 赔偿金 、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 3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 律师 费、 财产保全 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五)最高额反担保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甲乙双方对抵押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得因此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六)抵押物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定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的 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人办理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2、在抵押期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物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也不得对抵押物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物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物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物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提前行驶抵押权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9、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10、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13、当借款人未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其债务义务时,无论甲方对委托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质押 、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八)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抵押权的实现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借款人清偿的; 2、借款人未依法履行清偿到期债务的,致使委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 3、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4、乙方的合法 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5、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6、乙方、借款人或第三人发生侵犯甲方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甲方按期足额收回债权的其他行为; 7、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甲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项所列情况发生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乙方行使追偿。 (十)处置抵押物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抵押物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甲方代乙方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2、甲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 、律师费、 强制执行 费); 3、委托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甲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十一)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与责任不因乙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乙方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乙方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十二)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地址:邮编:传真: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双方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仲裁、裁决; 2、任何—方均可向合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十四) 公正 双方自愿向 公证处申办强制执行许可公证,乙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五)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重要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附件:年月日,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数量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及证书编号抵押物所在地抵押物原值(万元)抵押物现值(万元) 是否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及金额(万元) 备注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 最高额抵押 反担保合同 不仅保护抵押方的利益,也保护了借贷方的利益,同时也规定了双方的履行的义务,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依据,与此同时也约束了合同签订双方的行为,以达到其所进行的活动不会损坏对方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2023-08-25 22:08:151

反担保合同是谁和谁签的

法律分析: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023-08-25 22:08:351

反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是什么

反担保合同担保的对象实际上是是一种未来的,尚末产生的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债权。只有债务人出现违约,在约定期限届满未能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进行代偿取得追偿权。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2023-08-25 22:08:421

银行会备份担保公司签定的反担保合同吗

会。根据查询华律网得知,反担保合同是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银行会备份担保公司签定的反担保合同。备份反担保合同降低了银行的风险,能促成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长期合作,反担保合同是担保人的权益保障。
2023-08-25 22:08:491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出 质 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通讯地址:质 权 人:负 责 人:通讯地址: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出质标的及登记1.1出质标的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1.3 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 专用账户及监管3.1 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3.2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3.4当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逾期时,质权人有权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质押应收账款的已收回款项。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4.1 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4.4 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在应收帐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4.5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并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质权人。4.6 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等手续。4.7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定义的“实际控制人”。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5.1出质人承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5.2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5.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5.4出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4)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5)有迹象表明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收困难;(6)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5.5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5.6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5.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原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2出质人未按第5.4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6.3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第七条 保证条款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出质人未按第1.4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7.2 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7.3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7
2023-08-25 22:08:581

担保公司为什么要签反担保协议?

《反担保法》对债的担保制度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对担保制度所衍生出来的反担保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由于学界对反担保这一担保制度中的特殊问题研讨不足,国外立法中亦乏更详尽的规定可资借鉴,人们对反担保中的诸多问题尚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 x0dx0ax0dx0a一、反担保的概念 x0dx0ax0dx0a《担保法》颁行后,通说认为: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或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从此观点看来反担保是担保之一种,债务人是反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第三人为担保权人。从此原理剖析,我们只能认识到,反担保就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说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即相对于原始担保(第三人就主债权设立的担保)而言的。反担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权、从权利以及价值权和变价权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担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质。笔者认为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简言之,也就是担保的担保。x0dx0ax0dx0a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莱系的基础上设立的。作为反担保的对称并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自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代为债务之清偿。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入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正如债权人因担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一样,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也往往会虑及其期待的追偿权成为既得权后能否实现的问题,为避免或减少其追偿权实现的风险,他可以根据情况事先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权利的实现。 x0dx0ax0dx0a二、反担保法律关系 x0dx0ax0dx0a反担保具有从属性,它是以本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共包括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主合同,这是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合同,这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担保合同中,分别有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三方当事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偿还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这可以说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在反担保合同中,分别有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三方当事人。在这里,担保人成为债权人,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向担保人偿还其代为履行的债务,若债务人未按时履行此债务,则由反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实际上就是担保合同,只不过合同中的债权人是主合同下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而已。因此,反担保合同的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履行为前提。 x0dx0ax0dx0a三、反担保的特点 x0dx0ax0dx0a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x0dx0ax0dx0a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入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容并由各当事人签章的情况中,该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三种合同关系的合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仍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而存在的。 x0dx0ax0dx0a同理,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亦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该两方当事人的担当者却与本担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x0dx0ax0dx0a3、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 x0dx0ax0dx0a反担保也是担保,因而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担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现。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但其相对于反担保合同而言又处于 “主合同”的地位。反担保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并不直接决定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对反担保合同可能有间接影响,)而是决定于担保合同。同样,反担保责任的补充性也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而是指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入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对担保入之损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方负代为清偿责任。 反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其原因无非是债权人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权,质权等繁琐手续和麻烦而要求主债务人向其提供其认为满意和更快、更好实现债权的保证担保。而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又担心自己提供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故出现反担保。实质上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某一时间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现一个担保的前提和基础上,又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下设定一个担保的情况。本担保与反担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故反担保也是担保,或者说反担保就是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应明确和保护反担保中反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才能使反担保发挥其更大作用,促进我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市民们增进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种工具”。
2023-08-25 22:09:061

借款人拒绝签订反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

反担保合同不会生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担保借款人未签字的,反担保合同是没有效的,反担保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才有效的。
2023-08-25 22:09:141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区别是什么?

反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依法订立的,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担保的一种担保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设立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023-08-25 22:09:211

借款合同的反担保书范本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借款合同的反担保书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的反担保书   交通银行_____分行:   _____(下称甲方)与_____(下称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就_____项目签订了第_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第_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 __年___月_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_元整的第_____号保函(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1.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们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5.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而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6.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7.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以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义务而获得的求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8.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5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9.本担保书自开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10.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贵行执二份,甲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签发日期:_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_   个人借款保证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保证人为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保证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又称担保人。   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约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二、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全程担保:主合同约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时,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清本金时,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每期应还本金的保证期间为每个还款日后两年。   2、阶段性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还存在抵押担保的,则: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以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则自该房屋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如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则自以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债务人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债务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的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见索即付   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与主债务金额的借款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文书后,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   第八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一、保证人为法人的,则:   (一)保证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二、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三、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偿保证人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   五、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下列事件:   (一)与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三)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四)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五)保证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   (六)保证人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七)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六、保证人按时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借款使用情况报告和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积极配合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债务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八、如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九、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十、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   十一、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债权人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十二、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十三、保证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将于申请前通知债权人,登记后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人。   第九条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保证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   (二)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二、违约情况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四)要求保证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要求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三、如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保证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二)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三、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保证人应允许债权人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四、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债务人违约,则保证人愿意放弃诉权、抗辩权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   (二)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反担保质押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合同编号:   质权人: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__签订的荣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县__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农信社__年保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万元[(__)农信社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万元(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   (二)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单位逐月从乙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付。若乙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继续申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2、乙方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_万元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工作单位:   签约地点:
2023-08-25 22:09:281

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分析:反担保与担保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反担保也是担保,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但是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反担保与担保—概念不同: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guarantee)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反担保与担保—方式不同: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担保方式之中的。反担保与担保保护—对象不同: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023-08-25 22:09:431

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1、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仅限于一定期间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未限定范围,因此普通保证广泛适用于各种可以货币计量的债务、交易、承诺。2、最高额保证是对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务担保,设定的担保对象一般是将来发生的债务,这些债务将来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债务额是多少也不确定。3、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作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能对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设定最高额保证。普通保证担保的债务是一项保证对应一笔特定债务,不具有连续性。4、最高额保证是限额担保,债权人只能在最高限额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不论将来实际发生时如何变动,均以最高限额为限,达不到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务余额为限;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
2023-08-25 22:09:531

甲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乙企业为甲企业同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贷款

问:甲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乙企业为甲企业同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贷款到期时,甲企业无法全额还清全部贷款,只能偿还340万元,担保公司为确保在其银行系统的信誉,在还款最后之日,在未签订任何协议合同的情况下先将差额160万元汇入甲企业,然后由甲企业归还全部贷款给银行。事后,担保公司向甲企业和乙企业要求偿还160万元贷款。请问:1)、担保公司这种行为是正常的担保还款吗?2)、甲企业与银行原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结束?提供反担保的乙企业还要承担还款义务吗?3)、若甲企业无法偿还160万元,担保公司有权利向乙企业追索还款吗?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反担保合同范本参考如下反担保合同(一)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 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期限为 月的借款提供 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任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一、 丙方提供反担保的形式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2、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 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认识一致。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丙方:代表: 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 日期:
2023-08-25 22:10:481

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质 押 人(甲方):反押权人(乙方):为保证《借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质押给乙方,为乙方提供借款质押反担保,该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内容为:借款总额为(大写) 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月利率__________。借款期限为 _____个月,_____ 年_____月 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止。经乙方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质押物。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一、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担保费率为月__________担保费。二、甲方自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押给乙方,为乙方提供借款质押反担保(详见质押物品清单和批准文件及所有权证明的有效证书)。1、质押担保的范围:当甲方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如果乙方代为甲方履行了主合同的担保义务,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和本合同第一条收取的担保费、借款担保风险基金以及代偿担保违约金、财产有偿使用费,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质押反担保期间自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担保范围内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二年止。3、当甲方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如果乙方代为甲方履行了主合同的担保义务,乙方有权依法将质押物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从款中清偿。处置质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违约金和本合同第一条收取的担保费、借款担保风险基金以及代偿担保违约金、财产有偿使用费,乙方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一切费用时,乙方有权继续追索。超出部分退还给甲方。4、质押反担保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孽息。5、质押财产将办妥质押的登记手续,质押财产及权属证明交乙方保管,本合同和相关合同全部履行后,返还给甲方。6、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不得列及破产财产范围。三、本合同项下质押物的评估、登记、鉴定、公证、保险、保管等费用由甲方负责。四、甲方承诺:1、按期偿还主合同借款本息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担保费用。2、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产变更活动的检查监督。3、甲方涉及影响本合同和相关合同履行重大事项、突发事件、法人和注册资金变更事宜。甲方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4、保证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管、保养、保全质押物的责任和费用。5、保证在质押期间不转让、变卖质押物。五、乙方承诺1、妥善保管质押物及权属证明,并在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及时归还。2、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六、违约责任1、甲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归还甲方本金和利息,如果超期按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给乙方。2、乙方代为甲方履行了主合同的担保义务,乙方按代偿额,按日万分之三逐日向甲方收取财产有偿使用费。3、乙方代为甲方履行了主合同的担保义务,乙方自代偿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收取代偿担保违约金。4、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过质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5、甲方在质押期间转让、变卖质押物,造成乙方质押权不能实现而受到损失,甲方应全部赔偿。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1、乙方不能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2、主合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3、主合同借款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的。八、合同效力的独立性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即使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保证借款人反担保范围内全部应付款项得以清偿后失效。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五、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六、声明条款1、甲方有权签订本合同。2、甲方对本合同已全面、准确的理解,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已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3、甲方保证没有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过质押权等情况。甲方(签字):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2023-08-25 22:10:591

反担保合同怎么写?

反担保合同的书写方式:首先,写明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情况。然后,写明反担保标的的基本情况、担保的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主要内容。最后,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023-08-25 22:11:071

反担保合同怎么写?

反担保合同本质上也是担保,草拟时注意以下几点:1、反担保合同要写清楚担保的形式是保证、抵押还是质押。2、明确反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方式,如果合同对反担保人的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要比一般担保的责任大。3、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即反担保人应当对本担保人偿还债务的期限。4、反担保的范围,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反担保人是对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范围不明确的或没有约定,推定反担保人对前述全部内容承担担保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2023-08-25 22:11:151

反担保协议书怎么写?

反担保合同本质上也是担保,所以这么写:1、反担保合同要写清楚担保的形式是保证、抵押还是质押;2、明确反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方式;3、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即反担保人应当对本担保人偿还债务的期限;4、反担保的范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08-25 22:11:581

请问什么是委托担保?

您好,《委托担保合同》多见于专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中,各家担保公司的文本并不一致,一般来说,只有《委托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合并为一份文本才涉及主合同确定的问题。目前关于《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有两种意见,一是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二是委托担保的相关条款。大多司法实践取第一种。理由是:反担保债权成立的条件为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取得追偿权。你好,委托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为同一性质的合同,其主合同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担保合同为主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是债务人委托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所签订的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所签订的合同。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保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就叫反担保。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同样道理,委托担保合同以担保合同为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又以主经济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委托担保合同也无效。委托担保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感谢您对商办网的支持,祝您购房愉快!
2023-08-25 22:12:121

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多久起算

法律分析: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023-08-25 22:12:201

借款合同的反担保书范本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借款合同的反担保书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的反担保书   交通银行_____分行:   _____(下称甲方)与_____(下称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就_____项目签订了第_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第_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 __年___月_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_元整的第_____号保函(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1.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们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5.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而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6.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7.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以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义务而获得的求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8.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5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9.本担保书自开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10.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贵行执二份,甲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签发日期:_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_   个人借款保证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保证人为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保证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又称担保人。   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约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二、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全程担保:主合同约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时,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清本金时,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每期应还本金的保证期间为每个还款日后两年。   2、阶段性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还存在抵押担保的,则: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以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则自该房屋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如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则自以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债务人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债务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的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见索即付   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与主债务金额的借款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文书后,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   第八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一、保证人为法人的,则:   (一)保证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二、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三、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偿保证人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   五、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下列事件:   (一)与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三)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四)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五)保证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   (六)保证人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七)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六、保证人按时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借款使用情况报告和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积极配合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债务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八、如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九、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十、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   十一、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债权人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十二、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十三、保证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将于申请前通知债权人,登记后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人。   第九条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保证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   (二)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二、违约情况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四)要求保证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要求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三、如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保证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二)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三、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保证人应允许债权人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四、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债务人违约,则保证人愿意放弃诉权、抗辩权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   (二)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反担保质押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合同编号:   质权人: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__签订的荣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县__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农信社__年保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万元[(__)农信社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万元(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   (二)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单位逐月从乙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付。若乙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继续申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2、乙方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_万元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工作单位:   签约地点:
2023-08-25 22:12:381

司法保全的流程

法律分析: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人起诉状的副本、立案通知书副本或传票副本2、财产保全申请书3、申请人的身份资料,法人证明资料4、保全标的物的明细清单5、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依据材料6、若案件判决书已经生效,无须提交上述5项资料,只提供判决书原件即可7、委托担保申请书二、项目担保审批表,审查并出具处理意见书三、本公司同意担保并且双方签订《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四、附加合同:1、不可撤销反担保合同2、信用反担保合同3、抵押合同4、质押合同五、公司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担保书》。法院裁定后采取保全措施。六、担保后跟踪工作。七、代偿和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023-08-25 22:15:071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1强化担保的从属性(1)效力上的从属性(第2条)根据原《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和卖羡保合同无效。该条同时允许当事人作出例外约定。《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强化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明确当事人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唯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根据《九民纪要》第54条的观点,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虽因违反担保效力上的从属性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唤拍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第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担保合同无效的影响。(2)范围上的从属性(第3条)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超出主债务范围,是担保合同从属性的体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超出主债务范围(包括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的,担保人可以主张仅在主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担保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不当得利返还)。(3)成立上的从属性(第4条)担保物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体现。担保物权委托“代持”的情形下,名义担保物权人与实际债权人分离,导致被“代持”的担保物权外观上缺乏债权基础。《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此类商业模式应当受到必要保护,即担保人知道担保物权委托“代持”事实的情形下,债权人或其受托人(即名义担保物权人)均有权主张就担保物优先受偿。2完善担保人主体资格相关规则(第5条、第6条)(1)扩大主体资格限制的适用范围,从保证扩大到一切的担保。(2)新增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无效的例外情形,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3)将教育、医疗、养老机构区分为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提供的担保原则上无效,营利法人提供的担保有效。根据《民法典》第76条规定,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
2023-08-25 22:16:051

任意变更反担保人是否有效

供参考反担保合同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丙方:(乙方提供第三人担保时适用)地址:联系电话: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乙方与市银行已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的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万元人民币。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选择一项或两项):□以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实物为甲方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形式(仅限抵押或质押);□提供丙方为反担保人,反担保形式为(抵押、质押或保证)。第二条释义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根据选择反担保情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两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第三条担保物状况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如下:1、乙方所有的,价值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乙方提供担保物清单》;2、丙方所有的,价值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丙方提供担保物清单》。第四条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如由丙方提供保证,则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之日止。第五条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律师费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第六条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使用及处分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所有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应由甲方保管。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接受甲方对担保财产的检查、评估。2、乙方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确保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3、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独立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换、转移、转让、抛弃、隐匿、发包、赠予、再担保、重复担保、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合作、入股等处分方式。4、担保期间,不论是否出现不可抗力,如发生担保物价值减少或面临减少、毁损、灭失时,反担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负责尽可能恢复担保财产价值。如在30日内无法恢复足担保财产价值,反担保人需另行提供、补足与减少及灭失价值相当的担保财产,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5、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6、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以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担保财产等方式处分担保财产:(1)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担或面临承担担保责任;(2)反担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3)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4)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5)反担保人非法使用担保财产或擅自改变担保财产正常用途。甲方处分担保财产时,可视情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如决定通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处分担保财产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第七条担保登记及费用承担1、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在甲方配合下由反担保人负责办妥担保登记手续并将获得的相关登记文件交由甲方收执。2、反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期间担保登记持续有效。3、如应担保登记机关要求需另行签署申请书、合同等相关文件,若该等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为准。4、有关本合同所涉及公证费、担保登记费、维持费、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税收等费用,概由反担保人负担并支付。如反担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导致甲方垫付时,反担保人应及时向甲方清偿。第九条独立担保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2、反担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甲方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承担反担保责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积极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第八条声明与保证1、反担保人向甲方声明:(1)反担保人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2)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件:A、与银行或其主要领导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B、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C、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D、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E、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权人;F、其他业已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2、反担保人向甲方保证:A、甲方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B、乙方若同时面临还本付息及甲方追偿时,应优先偿付甲方追偿金额;C、反担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备;D、反担保人保证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如涉及其他共有权人时,已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E、担保财产未涉及任何权属争议、法律纠纷,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权利限制或影响使用等情形。如今后出现该等情形,由反担保人自担费用出面理顺;F、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排除;G、担保财产不存在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显或隐蔽的质量瑕疵;H、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担保财产;I、保证不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甲方行使权利的情形。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如属双方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上述违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不履行合同义务,含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2、迟延履行合同义务;3、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须继续履行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5个工作日;(2)如果直接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第十三条管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合同如不涉及担保登记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如涉及担保登记则自担保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方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25 22:17:151

反担保人要承担全部债务吗

法律主观:反担保行为的性质与其他担保行为的性质一样,都是担保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反担保人在担责后可以追偿债务人。因此,反担保人不用承担全部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的种类有求偿抵押、求偿质押和求偿保证三种。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反担保从本质上说也是担保,担保具有从属性,所以反担保也具有从属性。反担保的从属性是指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存在,本担保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本担保不成立,反担保也就不成立。,反担保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一)本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反担保合同不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二)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当担保合同的效力因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独立于主合同时,或担保合同中约定有见索即付或者见单即付条款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三)因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根据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和过错对因无效担保已经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023-08-25 22:17:451

担保合同反担保如何约定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反担保是债务人为自己债务的实现提供的一种保证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023-08-25 22:18:471

工程履约保函个人反担保协议不是本人签字是否有效

无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担保人未签字的,反担保合同是没有效的,反担保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才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2023-08-25 22:19:111

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08-25 22:20:021

什么是质押反担保合同

法律主观:质押 反担保合同 范本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 担保协议书 》(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币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 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两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 股东会决议 。甲方用作 质押的股权 ,评估价值为币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负法律责任 。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或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 公司的股东 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 年月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2023-08-25 22:20:101

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最新通用范本

出质人:(简称甲方)质权人:(简称乙方)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币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两年。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币万元。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法院提起诉讼。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08-25 22:20:361

反担保合同是谁和谁签的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023-08-25 22:20:441

担保公司为什么要签反担保协议?

工程担保中的反担保:法律要点与实务概况-工保网为保证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也叫求偿担保,顾名思义,即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反过来为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在工程承包中,反担保颇为常见:如我国工程担保市场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由于其在工程担保业务中面临诸多风险,且在掌握工程担保信息和技术知识中处于劣势等不利情况,因此往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原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因此反担保的责任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范围相同:反担保可以保证担保人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可谓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顺利实现的有效措施。对于工程担保市场的每一个主体而言,了解反担保的法律和实务要点兹事体大。1工程担保反担保的法律要点根据司法解释,反担保的成立需满足4个要件: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反担保书面形式示例)第一要件强调了反担保的从属性质: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没有担保合同则反担保不成立。第二要件限定了反担保的法律关系:只有同时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也就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才能产生反担保。第三要件明确了反担保的法定方式: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有别于担保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不能产生反担保),也叫做求偿保证、求偿抵押和求偿质押。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具体到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中常见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三种。信用担保一般是由申请企业股东或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质押)担保包括不动产和生产工具(包括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抵押、权利质押、附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等;保证金担保即要求申请企业按照保函金额一定比例提供保证金担保。2工程担保反担保的实务概况作为工程担保的信用风险转移机制,严格的反担保对于三大工程担保主体而言举足轻重: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而所收取的担保费用平均而言却不足2%,因此以反担保作为出具担保的条件,是担保主体规避信用风险的普遍选择。商业银行:现金质押为主,信用担保为辅作为在追偿时占有相对优势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在应工程承包方申请向业主开具工程担保保函时,除一般保证格式的小金额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外,其他情况往往都要求反担保。以中国银行为例,无论在投标保函还是质量/维修保函、预付款保函中,申请条件中都有“在我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一项。这也是商业银行惯于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提供占据保额10%-30%的保证金(现金质押),抑或是由其他企业为申请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亦即“互保”)。实践中,商业银行应注意规避建企互保可能引发的担保链危机。2012年度爆发的浙江天煜建设互保危机事件,便是担保链危机的现实案例。担保公司:实物抵押为主,现金质押为辅反担保是工程担保公司减少、分散或化解建设工程担保风险的主要措施。基于担保实力与担保风险的综合考量,除现金质押证明外,足额抵押物往往是担保公司普遍采取的反担保措施。(来源: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这意味着,当担保人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中的抵押和质押物品进行清算拍卖。而对于被担保人因违约行为导致破产清算的,担保人对其财产在清算前享有优先追偿权。实践中,工程担保公司应注意反担保手续办理的合法合规: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前,应要求被担保人出具权力凭证并移交质押物;也应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后,及时到市一级公证机关办理反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公证。保险公司:信用担保为主作为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工程担保领域优势显著: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赋予了险企相当的赔付实力;其专业的风控能力也给予了险企相当的担保风控水平。保险公司对于工程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多体现为信用担保:通过审查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和履约能力,保险公司会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另外出具信用担保。整体而言,有限的反担保设置往往集中于质量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时效长、担保风险高的险种中。如原保监会于2017年11月披露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中便出现了反担保条款。实践中,保险公司较少要求投保企业提供现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因此其投保时效相对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更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投保成本也显著降低。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工程担保是由保证人暂时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通过反担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反担保措施有助于担保关系的设立。当然,其应用会随着环境、条件、主体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发展中国特色的工程担保反担保制度,也是工程担保新时代向我们抛出的实践问题。▎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2023-08-25 22:20:555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主合同无效 反担保合同 也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08-25 22:22:101

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的区别是什么 ?

担保人是债务人的保证人,反担保人是担保人的保证人。 一、担保与反担保对象不同。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二、担保与反担保概念不同。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三、担保与反担保方式不同。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担保方式之中的。  四、担保与反担保当事人不同。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2023-08-25 22:22:211

反担保与担保一样吗是什么

法律主观:一、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二、反担保跟担保有什么区别呢1、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对象不同。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2、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概念不同。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3、担保与反担保方式不同。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担保方式之中的。4、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当事人不同。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反担保具有从属性,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民法典律关系中共包括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主合同,这是基础合同。反担保合同实际上就是担保合同,只不过合同中的债权人是主合同下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而已。三、什么是担保从属性的一般性问题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人民法院判断担保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区别其他类似法律关系(如债务加入)的基本点。从属性无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法律规定而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尽管民法典第388条、第682条是对担保从属性最为直接的规定,但一般认为,担保的从属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债务随着主债务而发生;二是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务无效担保债务无效;三是特定性上的从属性,担保债务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四是抗辩权上的从属性,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反担保跟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象不同、概念不同、方式不同、当事人不同四个方面。法律客观:《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023-08-25 22:22:301

抵押反担保操作流程主要是什么

应该说 抵押 反担保 这就是为了保证 担保人 追偿权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担保方法,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调剂手段,已经不再局限于 债务 方和担保人之间好像必须要存在着紧密的利益关系才可承担这种担保风险的。现在抵押反担保等一些操作流程是很简单的,根据抵押物到相应的行政单位办理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就行了。 一、抵押反担保操作流程主要是什么? 抵押反担保操作流程: (1) 合同当事人 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 抵押合同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 土地使用权 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反担保的特点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 债权人 对 债务人 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 担保合同 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 债务清偿 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2、 反担保合同 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 质押 、 定金 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 委托合同 、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入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 合同的效力 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容并由各当事人签章的情况中,该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三种合同关系的合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仍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而存在的。 同理,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亦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该两方当事人的担当者却与本担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 反担保人 ),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 证人 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3、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 反担保也是担保,因而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担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现。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但其相对于反担保合同而言又处于 “主合同”的地位。反担保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并不直接决定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对反担保合同可能有间接影响,)而是决定于担保合同。同样,反担保责任的补充性也不是相对于主 合同债务 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而是指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入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对担保入之损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方负代为清偿责任。 反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其原因无非是债权人为避免自己行使 抵押权 ,质权等繁琐手续和麻烦而要求主债务人向其提供其认为满意和更快、更好实现债权的保证担保。而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又担心自己提供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故出现反担保。实质上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某一时间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现一个担保的前提和基础上,又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下设定一个担保的情况。本担保与反担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故反担保也是担保,或者说反担保就是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应明确和保护反担保中反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才能使反担保发挥其更大作用,促进我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市民们增进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种工具”。 主要是在于反担保的抵押率会比较高一些,假如说是针对土地办理的抵押登记,那应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抵押反担保,需要的材料也是跟您当前抵押的物品有一定关系的,具体可到行政单位当面问一下工作人员办理的细则。
2023-08-25 22:22:531

反担保和本担保追偿问题

一、反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这一规定明确了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所谓经济活动是指在民商事方面的经济活动,该规定列举的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合同是为了说明是民商事方面的经济活动,并不是只限于这几种合同。相应排除了社会活动中其他法律关系对担保法的适用。例如,因国家机关的管理行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人身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等都不适用担保法。二、反担保和本担保的区别(一)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二)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2023-08-25 22:23:031

反担保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反担保合同 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3-08-25 22:23:131

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和区别

反担保 与担保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反担保也是担保,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但是与 担保合同 从属于 债权人 与 债务人 间的主合同不同, 反担保合同 从属于 担保人 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反担保与担保—概念不同: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 债务 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guarantee)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反担保与担保—方式不同:反担保只有保证、 抵押 、 质押 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 定金 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担保方式之中的。反担保与担保保护—对象不同: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
2023-08-25 22:23:341

怎么写反担保

2023-08-25 22:23:464

银行要求签订反担保合同股东可以拒签吗?

如果公司办理贷款,银行要求股东签订反担保协议,这种情况的话,是可以拒绝签字的,一旦签字,公司贷款出现问题是需要您本人承担相关责任的
2023-08-25 22:24:091

甲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乙企业为甲企业同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贷款

问:甲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乙企业为甲企业同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贷款到期时,甲企业无法全额还清全部贷款,只能偿还340万元,担保公司为确保在其银行系统的信誉,在还款最后之日,在未签订任何协议合同的情况下先将差额160万元汇入甲企业,然后由甲企业归还全部贷款给银行。事后,担保公司向甲企业和乙企业要求偿还160万元贷款。请问:1)、担保公司这种行为是正常的担保还款吗?2)、甲企业与银行原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结束?提供反担保的乙企业还要承担还款义务吗?3)、若甲企业无法偿还160万元,担保公司有权利向乙企业追索还款吗?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反担保合同范本参考如下反担保合同(一)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 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期限为 月的借款提供 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任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一、 丙方提供反担保的形式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2、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 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认识一致。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丙方:代表: 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 日期:
2023-08-25 22:24:181

民间借贷中有担保人、借款人,反担保人,对于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该怎样签

1-可以在一个合同中由四方来进行签署,即为借款和担保协议。2-出借人和借款人签借款协议,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反担保人对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提供担保。3-一旦出现违约,可以由反担保人来主张权利。
2023-08-25 22:24:401

股东与银行而不是担保单位签的“反担保”合同有效吗?能说是“担保”合同吗?

成立。股东要承担保证责任。
2023-08-25 22:24: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