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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的内容

2023-08-26 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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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云

一、各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转变经营观念,积极开拓中间业务,按照《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认真做好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工作。

二、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了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协议的,要按照《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的规定对签订的协议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应予以修改。

三、各单位要按照《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对以前批准的签发银行汇票的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分支机构,要取消其签发银行汇票的资格。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银行)之间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畅通汇路,改进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是指银行双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其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委托方为被代理行,受委托方为代理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银行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四条 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均可以实行代理。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方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单位,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六条 实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被代理行和代理行必须签订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协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

第八条 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损害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代理业务有权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调解代理业务纠纷。 第十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是指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行为。

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

(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并由他行兑付。

代理行是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或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

被代理行是委托他行代理本行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或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本行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

第十二条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应采取全额移存汇票资金的方式。

银行汇票移存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 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可以采取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的方式。

不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可以采取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并由他行兑付的方式。

第十四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

(二)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信誉良好,在人民银行存有充足的准备金,能保证及时移存签发银行汇票的资金。

第十五条 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协议的签订。

(一)采用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方式的,由被代理行总行与代理行总行签订代理协议,或者与代理行总行授权的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代理行总行备案。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可以与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代理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行批准生效。

(二)采取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的,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与被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被代理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行批准生效。

第十七条 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必须报人民银行备案。实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方式签订的代理协议,代理行总行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实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签订的代理协议,被代理行分支行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十八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协议应订明以下主要条款:

(一)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方式;

(二)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

(三)银行汇票资金移存的方式;

(四)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签发银行汇票,并在签发的银行汇票凭证上加盖“请划付××银行××行号”戳记;

(二)按照协议的规定将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向代理行移存;

(三)按照协议的规定将本行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提供给代理行,并向代理行购置编押机具;

(四)按照规定的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向代理行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将行名、行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变更事项及时通知代理行;

(六)与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签发银行汇票;

(二)向被代理行购置被代理行的银行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并按照支付结算制度和被代理行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三)按照协议的规定将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向被代理行移存;

(四)按照规定的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向被代理行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将行名、行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变更事项及时通知被代理行;

(六)与被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被代理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审核,及时兑付和清算;

(二)对被代理行签发银行汇票的资金移存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与被代理行进行账务核对;

(三)与被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他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代理行配售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和编押机具,并对代理行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辅导;

(二)对代理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兑付,并及时与代理行进行资金清算和账务核对;

(三)按照支付结算制度和协议的规定,对代理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移存以及印、押、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与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是指被代理行委托代理行办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方式,分为规定代理和约定代理。

规定代理是指银行之间根据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约定代理是指银行之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而产生的代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行内异地联行系统的银行之间应实行规定代理。

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建立行内异地联行系统的银行实行约定代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规定代理的,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不需签订代理协议。

实行约定代理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代理协议。

第二十七条 银行之间的代理协议,可以由被代理行与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

第二十八条 代理协议应订明以下主要条款:

(一)代理业务种类;

(二)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

(三)资金清算方式;

(四)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汇兑业务的代理是指被代理行委托代理行办理款项汇出和汇入的行为。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的代理是指被代理行委托代理行将其托收的款项划回本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代理业务的被代理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或在代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并存有足够资金保证清算;

(二)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支付结算凭证和填制有关凭证;

(三)按照规定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汇兑业务的代理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于受理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将款项汇出,并及时将款项收入汇兑凭证记载的收款人账户。

第三十二条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的代理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将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划回并收入被代理行的账户,同时将有关结算凭证转交被代理行。 第三十三条 因机构迁址、撤并或其他原因,代理行与被代理行需要解除代理协议的,应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即时将空白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交还被代理行。

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将被代理行的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及时销毁;被代理行应将代理行的编押机具交还代理行。

第三十五条 代理协议双方应对移存的资金进行核对相符后,办理结清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代理协议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反协议的约定,需要解除代理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应向原备案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实行有偿代理。代理费用的标准应根据代理业务的成本、风险以及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确定。

第三十九条 代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和收取:

(一)采用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方式的,被代理行应按实际兑付金额的0.2-0.3‰向代理行支付手续费。每笔不足2元的,按2元支付。

(二)采用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的,代理行应按签发金额的0.3-0.5‰向被代理行支付手续费,每笔不足3元的,按3元支付,并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向被代理行支付凭证工本费。

(三)委托他行代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实行规定代理的,被代理行暂按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向代理行支付50%的手续费和100%的邮电费。

(四)委托他行代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实行约定代理的,被代理行应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相应手续费和邮电费收费标准,向代理行支付200%的手续费和100%的邮电费。

第四十条 代理费用可以实行定期支付或逐笔支付的方式,具体方式由代理行与被代理行协商确定。 第四十一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当事人,不得擅自毁约、随意变更代理协议条款和拒绝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压票、无理退票和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不得随意提高、降低或变相改变收费标准和无故拖延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一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擅自毁约、变更代理协议条款和拒绝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代理他行办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发生压票、无理退票,以及被代理行对代理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发生无理退票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以及压票、退票金额和天数向对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在代理业务中,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的,除负责纠正外,应按照银行同业往来利率以及截留、挪用的金额和天数向对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五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随意提高或降低代理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除必须纠正外,应将多收的费用返还,少收的费用应予追回。

第四十六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未按规定移存汇票资金的,应按未移存金额和延误天数支付万分之七违约金;未按规定支付手续费的,应按延付手续费金额和延误天数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和代理协议的条款而发生印、押、证丢失,造成被代理行资金损失的,应向被代理行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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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支付结算管理办法2023》旨在提高支付结算服务质量,完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加强支付结算安全,保障支付结算权益,促进支付结算发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为支付结算服务提供便利、安全、可靠的保障。正文:1、加强支付结算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支付结算安全防范体系,完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控制、报告等机制,加强支付结算服务安全保障措施。2、建立健全支付结算结算机构资格审核制度,规范支付结算机构资格审核流程,加强对支付结算机构的监管,确保支付结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支付结算服务活动。3、建立健全支付结算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完善支付结算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复审等制度,加强对支付结算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支付结算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4、建立健全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管理制度,统一支付结算服务费用标准,规范支付结算服务费用收取流程,加强对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管理,确保支付结算服务费用安全、合理。5、建立健全支付结算投诉举报制度,规范支付结算投诉举报流程,加强对支付结算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督促落实,确保支付结算投诉举报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6、建立健全支付结算信息共享制度,规范支付结算信息共享流程,加强对支付结算信息共享的管理,确保支付结算信息安全、可靠。
2023-08-25 23:55:291

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结算办法

出纳银行的结算方式/p>1、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办理异地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2、商业汇票结算,是指在办理款项结算时使用的一种银行结算方式,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3、银行本票,是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4、支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5、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主要包括电汇和信汇两种方式,汇款人可自行选择任一方式进行汇款。6、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包括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方式,可由收款人选择收款方式。银行结算方式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信用卡。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银行结算方式划分为转账结算和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是以直接收付现金的方式,结清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业务的往来款项;转账结算是指收付款双方通过银行以划拨清算的方式,把款项从付款单位存款户转入收款单位存款户。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则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同城结算是指同一城镇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异地结算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转账结算。支付银行手续费会计分录支付银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期末,"财务费用"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后无余额.借:本年利润贷:财务费用企业财务费用包含什么?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怎么处理?
2023-08-25 23:55:491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的方式有( )。A.支票 B.银行汇票 C.委托收款

【答案】:ABCD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箅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其主体包括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支付结算的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故选ABCD。
2023-08-25 23:56:141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结算的方式有(  )。

【答案】:A,B,C,D【专家解读】《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结算的方式有票据结算方式(如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非票据结算方式(如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2023-08-25 23:56:361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肯定了该三项原则。扩展资料:为了保证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人民银行总行1994年10月9日发布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和银行的结算责任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一、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应承担下列责任:1、自行负责。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时,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银行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解付,影响资金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2、连带责任。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拒绝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1)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3)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5)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6)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7)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8)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二、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办理结算违反规定,除银行承担有关责任(银行的责任,包括:工作差错责任;违反结算规定责任),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除此之外,有关单位、个人、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外,其他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支付结算规定,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付结算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付结算
2023-08-25 23:56:451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答案】:A本题考核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023-08-25 23:56:541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

【答案】:A,B,C《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③银行不垫款。
2023-08-25 23:57:031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字样;(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账户性质;(十)账号。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第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第九条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第十条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第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第十二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第十四条存款人凭《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第十五条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五)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第十六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附式2)适用以下三种情形:(一)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经营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二)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注册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三)注册地和经营地均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第十七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第十九条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第二十条《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填制开户申请书”是指,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3),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式4)。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5),并加其个人签章。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开户银行和存款人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可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开户银行与存款人另行约定。第二十三条存款人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称“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具体办理程序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附式6),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核准其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第二十六条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第二十七条《办法》第四十一条所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是指:对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付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于《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收款依据、付款依据的复印件。第二十九条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第三十条《办法》第四十四条所称“规定期限”是指银行与存款人约定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是指,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7)。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第三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第三十三条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第三十四条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附式8)。第三十五条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9)。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第三十六条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第三十七条《办法》第五十四条所称交回“开户登记证”是指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第三十八条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三十九条对于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四十一条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银行应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第四十三条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式10),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四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四十六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类申请书,可由银行参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结合本行的需要印制,但必须包含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中列明的记载事项。第四十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身份证件,是指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2023-08-25 23:57:141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答案】:B(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023-08-25 23:57:351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付款方式都有哪些?

转帐
2023-08-25 23:57:486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1、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2、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2023-08-25 23:58:12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一、《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二、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将另文下发,新办法下发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四、各家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和组织执行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支付结算办法》的顺利实行。  对《支付结算办法》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票据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二节 银行汇票第三节 商业汇票第四节 银行本票第五节 支票第三章 信用卡第四章 结算方式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二节 汇兑第三节 托收承付第四节 委托收款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第六章 附则
2023-08-25 23:58:191

支付结算办法大写规范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四、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陆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2023-08-25 23:58:311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应予以退票情形的有()。

【答案】:A、B、C、D选项ABCD的情形都属于不符合支票办理要求的内容,可以退票。
2023-08-25 23:58:511

狭义的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  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即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所指的“支付结算”。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回答
2023-08-25 23:58:581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答案】:D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故选D。
2023-08-25 23:59:061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如下: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2、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25 23:59:151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单位卡不得使用的情形有(  )。

【答案】:C,D本题考核单位卡的使用规定。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因此选项C不符合规定,应该选;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因此选项D不符合规定,应该选。
2023-08-25 23:59:231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种支票中,只能用于转账的有(  )。

【答案】:A,C[答案]AC【精析】支票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在支票上印明“现金”字样,只能用作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在支票上印明“转账”字样,专门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2023-08-25 23:59:311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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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23:59:434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以上就是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应,是各单位、个人和各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任何触碰该条例原则的单位及个人,都将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作用:早在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就曾颁布过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此份文件《支付结算管理办法2020》其实是在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结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及需求,再次修改拟定的。支付决算管理是中国国民经济中资金清算的中介,是维护支付结算秩序的有效条例,起着非常关键性的制约作用,能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023-08-26 00:00:261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4、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5、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8、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9、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第十九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2023-08-26 00:00:431

通过查阅支付结算相关法律制度,如《支付结算办法》,思考什么是支付结算?

通过查阅支付结算相关法律制度,如《支付结算办法》,得出支付结算的含义如下: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这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明显不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就是指必须使用一定法律形式而进行的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2023-08-26 00:00:511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主要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不过这些当中只有《票据法》属于法律的范畴,其他都是些制度规范。
2023-08-26 00:01:393

什么是支付结算?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2023-08-26 00:01:543

什么情况下遵循会计支付结算原则?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日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2023-08-26 00:02:562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支付结算的原则有()。

【答案】:A、B、C《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选项D“一个基本账户原则”是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要求。
2023-08-26 00:03:041

不属于单位、个人均可使用的支付结算办法有哪些(多选)?A支票B商业汇票C托收承付D汇兑

A和D
2023-08-26 00:03:433

支付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 关于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大写以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记载 的疑问

我相信,实务上如果是要流通到上海,他们也会用汉字书写。
2023-08-26 00:03:554

签发支付证书 多少天内完成支付

签发支付证书14天内完成支付。支付证书是建设施工中,监理出具的证明,承包方凭借此证明,去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支付结算的支付工具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七种。支付结算体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相关的法规制度等。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支付结算体系主要包括具体如下:1、传统支付:现金支付,票据交换;2、电子支付:电子联行,电子汇兑,中国现代化支付;3、网络支付:支付网关,电子钱包,电子货币。支付结算需要遵守的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综上所述,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2023-08-26 00:04:151

什么是单项支付结算

广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
2023-08-26 00:04:253

支票有金额起点吗

问题一:支票起点金额是多少? 支票是否必须背书? 签发现金支票不得低于银行规定的金额起点,起点以下的用库存现金支付。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但结清账户时,可不受其起点限制。 转帐结算金额起点并无直接规定,而且鼓励转帐结算。只要双方都有可转账账户,具体到银行会有一些自己的限制。转帐支票结算的起点一般是100元,但是有时候根本就不设起点,比如缴税时,几分钱也可以用转账支票。至于电汇、信汇等结算,更是没有起点,只要你愿意,一分钱也可以汇出。 在入转帐支票的时候你必须写背书,加盖单位财务章和名章,写上入帐的日期和“**银行委托收款”; 在填写现金支票的时候,也需要填写背书,写上 日期和身份证的名称(也就是你的姓名,还有你身份证所在地的分局名称,还有就是你的身份证号码,最后加盖本单位的财务章和名章!!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如果是收到现金支票,就不存在背书的问题,因为付款方在给你支票的时候就已经在现金支票的正面和反面盖了章了,你只要拿到现金支票的开户银行去,就可以取钱了. 问题二:支票有没有金额起点 没有试过 但是应该是100元起步吧 一天累计最高不能超过50万 我们农行之前是这么说的 问题三:支票有起点金额的限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支票没有金额起点限制,从理论上来说,最低1分钱都可以签发支票。 问题四:支票有无金额起点? 没有,但是现金管理规定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付现金,所以低于1000的,好多人还是喜欢付现金,省事。 问题五:支票结算起点是多少啊? 支票结算的金额起点及上限:支票无金额起点限制,也就是说下限支付一分钱也可以用支票支付结算,上限是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支票结算的几点常识 一、支票的定义: 国家《票所法》给支票的定义为: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参见《票据法》第81条)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给支票的定义为: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参见《支付结算办法》第114条)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三类。(参见《支付结算办法》第115条)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帐支票: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三、支票结算的适用范围: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参见《支付结算办法》第116条) 四、支票结算的金额起点及上限:支票无金额起点限制,也就是说下限支付一分钱也可以用支票支付结算,上限是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五、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六、支票支付结算的条件:(1)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2)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七、违规签发支票的处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八、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问题六:转账支票的金额起点? 没有起点。 我国票据法规没有规定转账支票有金额起点,我国最小的货币单位为1分,所以从理论上来讲,最小可以开金额为1分的支票,当然这样的支票没有现实意义。 问题七:转账支票的金额起点无限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支票没有金额起点限制,从理论上来说,最低1分钱都可以签发支票。 问题八:支票结算起点是多少 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 都没有对支票结算的起点金额进行限制, 理论上来说,1分钱也可以开支票。 问题九:支票起点100元是哪规定的 没有规定。 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现行所有票据法规都没有支票有100元最低限额的规定。如果有,也是个别地方银行的土政策,是违犯国家票据法规的。应该进行 *** 。 问题十:签发支票的金额起点是多少 没有规定的啊,我100蚊也可以开到支票的啊. 只要你的户口有钱就可以拉.
2023-08-26 00:04:341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则票据无效

这题应该是对的,虽然只有半句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023-08-26 00:04:431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支付规定

这个你可给自己一个合适的机会
2023-08-26 00:04:533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违反结算纪律的行为有(  )。

【答案】:B,C,D【考点】银行结算账户【解析】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023-08-26 00:05:121

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采用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金额不大的情况也可以用现金结算。
2023-08-26 00:05:203

一般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付款方式都有哪些?

信用卡,现金,转帐,最不好的是拖欠,以多少日后一起算
2023-08-26 00:05:405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能够签发银行汇票。为什么! A企事业单位 B机关 C银行 D社会团

选择c银行
2023-08-26 00:06:282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 貌似是的. 是,这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明确规定的
2023-08-26 00:06:485

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结算方式有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票据结算是指商业交易中的支付方式之一,通过使用票据(如支票、汇票、本票等)来完成交易的结算。购买方发出票据作为支付凭证,收款方在票据约定的日期或指定条件下向购买方收取款项。票据结算可以提供一定的灵活性和安全性,因为它可以延迟付款并提供书面记录。在票据结算中,购买方将票据交给收款方,收款方持票据到银行兑现或贴现。支付结算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完成付款和收款的过程。它涉及将货币从一个实体转移到另一个实体,以支付货款或清算债务。支付结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包括现金支付、电子转账、信用卡支付、移动支付等。这个过程通常包括验证支付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然后将资金从付款方账户转移到收款方账户。其他的结算方式信用结算指的是买方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债权支付卖方履行合同和清算货款,或者向货款清算机构追索货款支付给卖方。这类结算方式源于信用,能够加强贸易价值链中企业间的合作,缩短货款支付到账的周期,降低资金流转的风险,提高企业的信用评级,从而提升贸易的效率。还有一些三方支付体系,这类结算包括买方、卖方以及支付机构三个角色,买方通过支付机构将货款转账给卖方的结算方式。这类结算方式大大减少了贸易企业之间的互相信任,使得缴款周期明显缩短,成本显著降低,安全性大大增强,提升了贸易支付效率。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票据结算
2023-08-26 00:07:271

支付结算办法 转账支票委托收款背书怎么填

人行规定,背书必须连续。填写方法(对于不转让的情形):支票正面:收款人栏,填收款人全称(与公章相同)。支票背面:从左往右,第一个“被背书人栏”,填写开户行简称(也可填全称);下面,背书人栏,盖预留印鉴,填“委托收款”字样。好了,背书做完了。剩下的事就是填一份进账单,和支票一起,交开户行柜台了。
2023-08-26 00:07:581

会计结算方式有哪些 ?都有什么区别

建议你参考这个: http://wenku.baidu.com/view/8856e602eff9aef8941e0660.html
2023-08-26 00:08:094

商业银行的支付类型有哪些

商业银行的支付类型如下: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客户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3、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指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后签发给在同城范围内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4、支票。支票是存款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7、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销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验单或验货后,向银行承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8、信用证。信用证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由银行凭以发行的一种赋予信用的证书。【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八条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2023-08-26 00:09:261

支付结算金额“角”之后不用写“整”吗?

支票大写金额“角”之后不用写“整”《支付结算办法》填写要求规定: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注意: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银行对不符格式的结算凭证不予受理。扩展资料:其它填写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3、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抬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支付结算法
2023-08-26 00:09:331

会计中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会计中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所谓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人)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式和方法。 结算方式是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结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交易货款支付的地点、时间和条件,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结算凭证及其传递的程式和方法等。 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等七种。这七种结算方式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大类。 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其中,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其中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会计结算方式有哪些? 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 企业结算方式有哪些 企业结算方式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和信用证。 结算方式概念:对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经济往来引起的货币收付关系进行清偿的办法。 结算方式分类: 1、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大类。 2、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 1)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2)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其中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汇票结算方式有哪些? 汇票结算方式要看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不同种类的汇票结算方式会有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下企业将货款交存当地银行后,即取得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付款期限为一个月,在付款期内企业可以持票到异地销货单位支付货款,也可以到银行办理转汇或分次支付,汇票的余额由银行自动退回,钱货两清,逾期的银行汇票兑付行不予受理。商业承兑汇票是按照双方订立的购销合同,收款人签发一式三联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存根联留存,其余两联交付款人承兑,付款人稽核无误后予以承兑,并将已盖章注明承兑日期的第二联汇票送还收款人,或由付款人自己签发和承兑商业汇票后,将承兑后的第二联送交收款人,其余两联留存。市面上一些电票交易服务平台汇票栈这种的交易操作比较多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所以才用较多的是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汇票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银行汇—结算程式 (1)签发振行汇票。汇款人需要办理银行汇票时,应先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一式三联,送本单位开户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受理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第二、第三联办理银行收款手续,然后签发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留下第一联和第四联,将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和加盖印章后的银行汇票委托书第一联交给汇款人。汇款人对银行给其签发的银行汇票,要通过”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账户进行结算。 (2)兑付。汇款人取得签发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即可到异地向收款人办理结算。对已注明收款人的银行汇票,可直接将汇票交收款人到兑付银行办理兑付;对收款人为持票人的银行汇票,可由持票人到兑付银行办理兑付手续,也可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到兑付银行办理兑付。收款人向银行兑付时,应将实际结算金额填入第二联正票扣第三联解讫通知,并填写进账单一式两联,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入账手续。 (3)结算余额。兑付银行按实际结算金额办理入账后,将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传递给汇票签发银行,签发银行核对后将余款转入汇款人账户,并将银行汇票第三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单转给汇款人,汇款人据此办理余款入账手续。汇款人收到通知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 工程结算方式有哪些 工程竣工结算的方式 : 工程结算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监理公司稽核后送达业主方,业主自审或委托审计公司稽核。竣工结算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1.1 预算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是把经过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而施工预算中未包括的专案和费用,经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签证,和原预算一起在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因此又称这种方式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结算方式。 1.2 承包总价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暂扣合同价的2%~5%作为维修金,其余工程价款一次结清,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代用、主要材料价差、工程量的变化等,如果合同中没有可以调价的条款,一般不予调整。因此,凡按总价承包的工程,一般都列有一项不可预见费用。 1.3 平方米造价包乾方式 承发包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经协商签订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的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汇总结算价款。此方法手续较简便,但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可变因素较多的专案不宜采用。 1.4 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 采用清单招标时,中标人填报的清单分项工程单价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工程单价为依据计算结算价款。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是建筑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竞争意识,也给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此方法确定的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 支付结算方式有哪些 差不多有以下几类吧,其实学国际贸易的有一本书叫国际结算的,讲的很系统的,建议你找来看看就明白了。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汇付、托收、信用证。一、汇付(remittance)汇付是款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货款汇付给收款人的支付方式。汇付方式有三种,即信汇、电汇、票汇。二、托收(colletion)托收方式是出口商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方式。(1)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D/P),付款交单又可分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承税交单(D/A)。(2)托收的当事人和一般程式。托收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付款人。 托收的一般程式:填写托收书、交银行托收、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收款、进口商付款、代收银行将货款转托收行、托收银行将货款转给出口商。 (3)使用托收支付方式要注意的问题。 托收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一旦进口商拒付,出口商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使用托收方式要注意:进口商的经营作风、信用, 严格控制使用。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 (1)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C)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一经开出不受合同约束,信用证严格按单证办事,要求“严格相符”原则。 (3)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 (4)信用证支付程式。 进口商申请开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通知行转交信用证,出口商审查信用证,出口商发货,议付行垫付货款,开证行付款,进口商付款。 (5)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无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行;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或远期、保兑、可转让不可转让等;信用证条款,汇票种类、汇票付款人;信用证的要求,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货币要求,货币名称、金额;运输要求,装运期、有效期、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可否分批、可否转船等;支付单据要求,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等;保险条款;特殊要求等。 (6)信用证的种类。 不可撤消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有无追索权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回圈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 (7)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这点要特别注意,好多单证不符导致无法收款的案例。 另外还有一些很用到的,比如托收保付代理 (factoring)、银行保证函 (Banking Guaranttee) 之类的,有什么具体问题可以给我发纸条,或者发邮件。 %9%9%9%9%9%9%9补充: %9%9%9%9%9%9%9目前来讲,国际贸易电汇的操作比较多,通常是T/T30%定金,出货前结清余款,这样贸易双方都有保障,也有一部分客人在做信用证,但是因为信用证会有软条款的风险,所以很多国内企业并不接受信用证付款。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相对风险很大,因为货物已经到港,如果客人拖延付款,会产生钜额仓储费,而且会出现串通提货的危险。 1.同城结算方式有: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和现金,当然也可以用电汇,但是一般同城不用电汇,电汇要收手续费的 2.异地结算方式有: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半年,到期才能进账)、银行汇票(期限一个月,一个月之内进账有效)、电汇和现金 票据结算方式有哪些 是商业汇票 其他 的都不需要 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个人或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等 银行本票的收款人可以是出票人(也就是自己),这也是可以不存在商业交易的. 支票 我们在电视上常看到的剧情,有钱的大老婆大笔一挥就开出了一张支票给第三者,这也是不存在商业交易的,哈哈 同城结算方式有哪些 支票 银行本票 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定额支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2023-08-26 00:09:491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票的出票日期是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

正确答案:B:错答案解析: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其中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023-08-26 00:09:581

请问固定资产采购,如购买机器设备是不是不能以银行承兑汇票来支付款项?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啊?

可以的啊。。。。。
2023-08-26 00:10:287

和公司签合同款打个人账户违法吗

违法。这种做法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并且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私户,一般是指存款人凭借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简单来说就是指个人账户。公户,一般是指公司账户,是以单位名义开的账户。一般情况下,对公转款,就应该转入公司的公户,如果转入个人账户,法律意义完全不一样,公司可以没有收到款为由,拒绝承认转款事实。若果公司明确要求转到个人账户,也可按照约定进行,只需保留相关约定证据即可。合同价款支付形式:1、一次性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即预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将住宅交付购房人,合同即履行完毕。此种方式适合有较好经济能力的购房人,同时也是开发企业希望使用的;2、分期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约定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将购房款分若干次付清;3、其他方式: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银行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为支付购房款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分批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提供担保的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购房人为支付购房款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分批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不提供担保的付款方式;4、特殊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其他债务抵消,易货交易等。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七条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第二百三十一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账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2023-08-26 00:10:571

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是多少

6个月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是指: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为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为1年。商业汇票含义: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也称即期票据),而商业汇票为远期票据(视为见票即付的除外)。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汇票到期后,付款人就要准备足够的资金以保证随时支付汇票款。为了促使持票人尽快去付款人处申请票据权利,票据法规规定,在汇票到期后10天内,持票人必须到付款人提示付款。这个10天的期限,就是票据提示付款期。(只有付款人及时付了款,全体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才算结束,票据关系才算结束了。所以,付款人不可能长时间的占压着资金,法律规定在10天内,持票人必须来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若超过规定期限,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提示付款期限都是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的。付款期限,指的就是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的期限。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023-08-26 00:11:051

支付结算金额是流水吗

银行卡中的支付结算金额也是银行流水的一部分,银行流水主要指的是入账和支出记录,一般情况下入账,在账户中存留24小时才能算作真正的流水.银行流水主要是为了办理信贷业务的时候向办理机构提供个人的资金实力证明。但是据我所知,现在银行流水对于个人信贷业务办理的影响力变的越来越低。就算要要求提供银行流水,也是需要在有流水的同时还要有有一定的存款。不然流水也可以算“无效”。在确定收款人提供的存折帐号、户名无误的话,拿现金到银行直接存入收款人帐号就可以了;建议在银行开一个帐户,然后填一份电汇单,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从帐户上汇款过去收款人。如果嫌开户麻烦的话,就可以直接用现金汇款,填一份电汇单进行汇款,不过一定要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开通网上银行,自己到网上击活,就可以网上支付、转账。银行流水,能够证明个人或公司的收入情况,银行会根据这个来判断还款能力,这也是向申请贷款时所必须要提供的材料之一。工资流水工资流水是属于银行完全认可的个人收入证明,它是扣除了社保、公积金后的收入,体现了本人工作的稳定性和保障性。转账流水通过柜台、网络或网银转账的交易记录,如果有固定时间,固定金额的转入,则属于银行认可部分。自存流水通过现金或者本人他行银行卡转账存入的流水。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2023-08-26 00: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