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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有哪些

2023-08-26 22: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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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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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74条规定

第74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取消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一、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2、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4、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二、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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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02:38: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有关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错误的决定命令的规定。   一、国外关于公务员服从执行与抗拒上级命令问题的理论与做法   为了保障管理的统一与高效,公务员有服从上级决定与命令的义务;而根据法治原则的要求,公务员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当上级的决定、命令合法正确时,这两个义务是一致的,但当上级的决定与命令违法错误时,就涉及到如何平衡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与做法:   一种是绝对服从说。这是行政法最早的见解。这种观点认为公务员不可怀疑上级决定与命令的合法性,应该绝对服从。其目的在于避免因下级公务员见仁见智的见解而影响行政效率。对这种观点的反对意见是,基于法治国家理念,公务员是为国家服务的,而不是替上级服务,上级的意志不能超越法律,认为公务员应该机械地、毫无意志力地“绝对服从”上级违法的命令与决定是不合理的。在现在各国的公务员法中,只有武职公务员才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绝对服从的义务。   与绝对服从说相近的是提出意见说。即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违法时,应当向上级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上级认为仍应维持决定,公务员应当执行。提出意见固然可以促使上级反省自己决定的合法性,但能实际改正决定的可能性不大。这种主张在实际效果上与绝对服从说相仿。   另一种是绝对不服从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务员对于上级所作的违法决定或命令,不应执行。其理由是,法治原则相对于行政目的或效果的实现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如果公务员对于上级违法决定或命令仍有义务执行,则事实上导致公务员成为违法执行的工具。在英国,行政人员不能因为服从上级命令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为对于违法的命令、行政人员没有服从的义务。但由于上级命令是否违法有时不易判断,所以英国法院认为,如果上级命令不是明显地违法时,行政人员不服从上级命令可以免除或者限度减轻责任。   最后一种是相对服从说。这种观点认为,从维护法律的尊严着眼,公务员有权审查上级决定命令是否合法,但为了维护管理的统一与效率,无限制地允许公务员审查上级决定命令的合法性也不可取,应当对公务员服从上级违法命令决定的义务设定一定的界限。德国19世纪的行政法学家奥托?梅耶就认为,公务员服从的界限是:所作决定命令确实属于公务员的上级长官;决定命令的内容必须属于上级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超过职权以外,以及属于私人事务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作为命令的内容;命令决定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所有构成犯罪的事项不得作为命令的内容。   根据德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与学者通说,公务员服从上级决定命令方面的规则为:第一,公务员有服从长官指令的义务,但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公务员仅遵循法律,不受指令的拘束者,不在此限。第二,长官所作指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具有服从义务:(1)公务员本人或其长官不具有地域管辖与事物管辖之权限;(2)长官指令的下达不符合职权行使方式;(3)长官下达指令是为了职务之外的目的;(4)长官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显示对执行指令的负责态度;(5)命令构成明显违法。第三,在其他情况下,公务员如果对长官指令的合法性有怀疑,应立即向其直接上级长官报告,如果直接上级长官仍然坚持原意而公务员仍有意见,公务员应向更上一级机关报告,如该更上一级长官确认指令合法时,除非服从该命令将构成刑罚或秩序罚制裁的行为,并为公务员所能认识,或损害人性尊严,公务员应立即执行,并得因此而免除其责任,一切责任由作出确认之长官负担。公务员有权要求长官就其确认以书面形式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纠正德国官僚传统上惟命是从最终导致*专制的弊端,而向长官报告的规定,一般被认为不仅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即所谓的陈述义务。德国的规则属于相对服从说。   二、本条的立法过程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由此提出一个问题,即其他公务员对类似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公务员法草案曾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一些常委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在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的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条的规定很重要,既要考虑公务员应当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保证政令畅通,又要考虑公务员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因此,法律应当明确,公务员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应予免责。法律委员会经反复认真研究认为,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即使有错误,公务员应当提出意见,但要执行,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但是需要有个例外,如果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如刑讯逼供、做假帐、走私等,公务员当然有权拒绝执行,否则,除上级应当承担责任外,该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就形成了本条的规定。   三、对本条的解释   本条规定可分为原则规定与例外规定两个方面:   (一)原则规定   根据本条的原则规定,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之所以规定即使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只要上级坚持就应执行,是考虑到公务员的个人的判断不一定正确,如果每个公务员对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都持怀疑的态度,都只相信自己的判断,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则管理的秩序与效率都无法维持,并且,在下级与上级对命令或决定的合法性与正确性的判断产生争议时,在制度上一般也只能将上级的判断置于优越的地位;而之所以给予下级向上级反映的权利,这既是利用下级公务员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给予上级以反省的机会,使其对自己所作决定或者命令的合法性与正确性作一重新审视;同时也是表示对下级公务员人格的尊重,不再将公务员看作简单的执行工具。   此处的“错误”,涉及法律与事实、合法性与适当性等多个方面。凡是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超越权限范围、认定事实不实、解释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合理或者不适当等,都属于错误的范围。本法事实上将错误分为两类,一类是明显违法,另一类是不构成明显违法的一般错误。   本法规定适用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是,对于上级所作的存在一般错误(不构成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公务员未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而执行的,其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公务员没有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错误性质,从而当然也无法向上级提出意见,另一种情况是公务员尽管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是错误的,但却未向上级反映,而是径直予以执行。对于前一种情形,考虑到公务员法律知识、政策能力以及对事实资料的收集能力等方面的有限性,法律不能强求公务员能完全审查上级的决定或命令的正确性,因此对于一般性的错误,如果公务员没有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错误性质,则不应承担责任。后一种情形则更为棘手。一方面,法条中所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似意味着提出意见是下级公务员的权利而非义务,而另一方面,从条文的文字逻辑来看,在公务员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情形下,向上级提出意见,又似构成下级公务员免责的前提,从而提出意见似也构成公务员的义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说,公务员明知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而不反映自己的意见,则可认为其未能做到“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从而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而,可以将法条中的“可以”解释为包含应当的涵义。但实际上,公务员是否确实发现上级决定或命令的错误性是一个很难查明的事实问题,公务员径直执行上级所作的具有一般性质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未提出意见的,到底是因为其没有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错误性,还是尽管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是错误的,但却未向上级反映,外人很难判断,因此这一问题的实践意义并不大。   此外,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错误,如果不立即采取上级决定或命令中所要求的措施将可能导致一定危害后果,公务员可先执行再向上级报告,或者边执行边报告。   (二)例外规定   根据本条的例外规定,上级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如果不是一般的错误,而是明显违法,公务员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有权利也有义务不执行,公务员如果执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条审议过程中,有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上级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公务员有权不执行,否则一方面根据前段的规定,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即使错误(包括明显违法)公务员也有义务执行,不能不执行,而根据后段的规定,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执行后,公务员又要承担责任,这就使得公务员陷于两难境地,对公务员太不公平。这种意见实际上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读。从逻辑而言,法律规定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的,公务员执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其中包含了公务员有权不执行,本条后段规定作为例外规定,构成了对前段规定适用上的限制,即前段中所规定的公务员应当执行的情形,仅限于一般错误,不包括明显违法。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中对此也予以了说明,其中明确,如果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如刑讯逼供、做假帐、走私等,“公务员当然有权拒绝执行”。   此处所称“明显违法”,是指具有普通理智和法律知识的公务员,都可以判断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违法性。例如,如果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将导致刑事处罚,或者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严重违反善良风俗,则构成明显违法。在本法制定过程中,有同志建议写作“重大明显违法”,也有同志建议写作“重大或明显违法”。这些提法的实际区别不是很大,一方面,对于重大违法,依据公务员的普通理智和法律知识,一般均可认为已构成明显违法;另一方面,对于明显违法,如果只是程序上的细微瑕疵而不涉及重大的实体问题,执行后不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从而即使公务员予以执行一般也不会带来法律责任的问题。   此处所称“相应的”责任,是指公务员并非一概承担所有的责任,因为这里有上级决定或命令的介入,公务员是在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因此,应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公务员承担责任的范围与程度。
2023-08-26 02:39: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   一、职位分类制度   (一)职位分类的含义   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职位分类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制度,它在现代人事管理中占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所谓“职位”,是指上级组织分配给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职位是职位分类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设置的,不因人设置。即先有职位,后有相应的公务人员。当缺乏合适的公务人员时,会出现“职位空缺”现象。第二,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数量是由组织机构的职能、工作量、经费等因素决定的。根据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职位数量,即为该组织机构的编制。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同一职能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不随公务人员的去留而变动。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名称、工作内容、具体责任、任职条件等。职位分类的具体方式,是按公务员职位性质和内容的异同,依次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对各职系内的职位按其责任轻重、工作难易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级别,并在级别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级别列等,使处于不同职系的职位可以依职责轻重统一排列等级。因此,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中国古代对文官的管理即实行品位制。品位分类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品位分类中,官等是对公务员个人资格的认定,是对公务员个体差异价值的承认,它与职位虽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职位分类具有高度非人格化的特点。它严格按照公务员职位的特点来进行分类,而不直接涉及公务员个人资格在分类中的影响。虽然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在一定意义上是两种不同的分类制度,但两种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在逐步演化,各自汲取对方的因素。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严格的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已不复存在,在实际的人事制度中,可以把它们结合在一起。   (二)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   第一,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使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从而达到因事择人、人事结合的目标。第二,职位分类为考核工作提供了客观的标准。第三,职位分类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可以避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有利于合理地使用人才。第四,实行职位分类,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第五,职位分类通过对职位工作的分析,有助于明确机构所担负的功能与实际职位数目设置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机构改革提供合理的方案。   鉴于职位分类制度的上述功用,我国在1993年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即规定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但当时主要是侧重职位设置,并未从整体上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划分和归类。公务员法总结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公务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计,将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从而改变了单一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强化公务员激励机制,为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职位类别的划分、增设与适用范围   职位类别的划分,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若干类别。划分职位类别,是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一)职位类别划分   1.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机关工作需要各类专业知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不少为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在其工作领域从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造诣,但这些人员的工作仍然属于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2.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本质特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职位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二是低替代性。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因此,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三是技术权威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不因行政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但这种权威性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仅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掌握在行政领导手中。   根据上述特点,专业技术职位首先体现为某些行业特有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其次,体现为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工程技术、化验技术等。   面对政府管理与服务内容日趋专业化,各级行政领导越来越需要依赖各类专家、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支撑,以更好地承担法定的领导责任。因此,设立专业技术类职位,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执行的准确性;同时,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   3.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与综合管理类相比,行政执法类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   设置行政执法类对于完善和加强对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是建立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长效约束机制的需要。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具有直接的影响和重大意义。第二,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促进建立一线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标准,规范录用进口,克服实际中的“近亲繁殖”。过去许多部门没有对行政执法岗位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条件,使培训失去针对性,执法的专业水准不高;同时,由于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职务层次低,而执法权限又比较大,造成权责失衡,产生一些行政违法的现象。第三,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可以更好地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过去由于一线公务员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发展空间不大。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绝大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严重挫伤了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积极性。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对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加强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4.关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   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法官和检察官也纳人了公务员的范围。在本法的立法过程中,曾有一种意见主张在职位分类中设置司法类公务员,将法官、检察官纳入这一类别,但法律并未明确。其主要考虑是,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就是考虑到法官、检察官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国已经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关职位分类制度中,未将法官、检察官与其他公务员合并在一起进行分类。在这里,对法官、检察官不作职位分类上的调整,实际上正是贯彻和体现了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职位类别的增设   除专业技术类与行政执法类职务具有职位特殊性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公务员职位类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需要单独进行管理。例如,在制定公务员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应当专门设置人民警察职务,进行单独管理,这是将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为将来增设职位类别留下空间,本条对此作了规定。对于条件成熟,并且管理确实需要的职位,国务院可以规定增设除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   (三)关于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   目前,虽然存在大量从事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但在本法实施之前法律并未在职位类别上予以确认。公务员法明确设置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后,具体将哪些机关中的哪些人员纳人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享受有关的待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尚需在对不同部门、不同机构职能以及不同职位的职责、工作性质、特点进行充分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国家另行作出规定。所谓由国家另行规定,既可以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发布决定、命令的方式予以规定,或者是中央有关部门规定。
2023-08-26 02:39: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有规定   一、工资的功能和作用。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其劳动成果所获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收入。通常分为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两种。公务员的工资,是指国家根据按劳动分配原则,分配给分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   建立合理、科学、公平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工资的保障、激励、调节功能具有重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证公务员本人及赡养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其安心工作,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工资作为公务员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经济来源,必须要能够解决公务员自己及全家必需的生活开支,以维持公务员健康的体质,使公务员能精力充沛地从事所承担的工作,并对其家庭在生活上有一个比较妥当的安排,使其不因家庭生计而分散精力。因此,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不仅仅是公务员个人及家庭生活消费问题,而且关系到党政机关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效能能否得到充分地发挥。   2.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有效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富有竞争作用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将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建立在对个人物质利益的关心基础之上,给其合理的工资报酬,使公务员认识到,对于他们的工作和劳动,国家给予了承认并给予足够的报偿。   3.吸引各方面人才加人公务员队伍,为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条件。运用工资的调节功能吸引各方人才竞争公务员职位,是一项非常有力的措施。工资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能产生一定的调节作用,调节着人才市场和人才资源的流向。国家利用工资这一经济杠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立公务员工资制度,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成为具有吸引力的职业,势必将保持各个机关足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把社会各方面的优秀人才适量地吸引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   二、公务员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关于实行统一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在本法的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差距很大,应当允许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附加补贴,以体现不同地区收入差异的客观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再一种意见提出,目前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不统一,同一地区的不同机关、不同部门的工资差距比较大,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各方面都比较关心。现行工资制度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也都各有一定的道理,应当逐步加以解决。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慎重研究。最终,立法机关确认了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的工资制度,并建议国务院在制定具体的工资改革方案时,充分考虑各方面提出的意见。   本法没有详细规定公务员基本工资制度的具体内容,目的是要为将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留下空间。目前,人事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配套的改革政策。从本章有关条款的精神来看,未来工资改革的主要方向将是:归并简化现行基本工资结构,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实行级别与待遇挂钩,向基层公务员倾斜;在清理、整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实行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向艰苦边远地区以及特殊岗位、特殊人才倾斜。   三、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是劳动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确定公务员工资所应遵循的原则。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公务员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难以计量,劳动时间就成为其基本的计量标准,公务员实行计时工资制也就顺理成章。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必须实行同工同酬。不同的公务员如果在同样的职位上完成了相同的工作任务,或者不同职位但职务和级别相同的公务员如果完成了相同的工作任务,其工资应当相等。   贯彻按劳分配,就是要体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少劳少得,反对平均主义、大锅饭。这一点在制度设计上,就是要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数量种类都比较多。从级别层次看,从上到下有十二个职务层次;担任相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其资历也有较大差别;不同类别公务员,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也有不同。工资要准确反映这些情况,体现按劳分配,就需要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的工资差距。如果不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就会挫伤公务员的积极性,对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管理都会带来损害。至于工资之间的差距多大属于合理,需要根据全社会的生产消费水平来考虑,既不能没有差距,但也不能差距过大,公务员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都处在相同的消费环境中,因此工资差距不能过于悬殊。按照1993年的工资制度,工资和最低工资的差距不超过五倍。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这个差距是比较小的,需要适当扩大。   四、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定期增资是世界各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行做法。日本的一般职员报酬法规定:“公务员工作优良,满十二个月提薪一次,工作成绩格外优秀者,提前提薪或越级提薪。”1956年,国务院《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强调,要“使升级成为一种制度”,但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切实的施行,有的机关工作人员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未晋级增资,使其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确立了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的制度。增资的途径有以下三个:一是公务员在年度考核称职的基础上每两年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每五年增加一次级别工资。二是随着职务的晋升,相应提高职务工资。三是公务员除正常晋升工资外,国家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消费水平、社会工资水平相适应。1997年7月,1999年7月,2001年1月和10月、2003年7月,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五次调整了工资标准。为了保证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本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增长的机制主要有:一是公务员晋升职务,按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二是公务员晋升级别,按级别相应确定工资;三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应提高工资标准;四是通过工资调查,进行平衡比较,保持公务员工资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平衡。
2023-08-26 02:39: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提前退休的规定。   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般退休年龄以前,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时,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建立自愿提前退休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以增加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精干;另一方面也照顾了一些公务员希望提前退休的愿望和需要,为他们提供了选择的机会。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了自愿提前退休制度。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有:第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这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务员一共在机关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第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照有关规定,男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上,并且在机关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岁以上,并且在机关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第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例如,从事核试验、野外作业以及工作过程中会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这有利于保护这类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程序有:首先,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提出申请。公务员自愿提出申请是提前退休的启动程序,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提出了退休申请才能够让其提前退休。否则,就算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任何个人、单位都不得令其退休。其次,任免机关批准其提前退休。任免机关在接到公务员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后,应当审查该公务员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的,不予批准;如果该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就应当批准。
2023-08-26 02:39: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享有控告权的规定。   控告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的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指控、告发、请求保护、要求惩处违法者的一种行为。控告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控告权是这一宪法权利的具体化。   一、公务员控告制度的涵义   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指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公务权益和个人权益两大类。公务权益即与公务员公务活动有关的权益。主要有执行公务保障权和公务身份保障权。前者是指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的权力和工作条件,如排除妨害权、公款公物使用权、了解国家机密权等。后者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公务员不应受到人事处分。个人权益即与公务员个人生活和学习有关的权益。主要有三种权益。政治生活权,即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活动,表达个人意愿和见解的民主权利。如出版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信仰自由权等。但这种权利与一般公民相比,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得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和*的活动。经济保障权,即公务员在物质生活待遇方面享有的权益。如获得劳动报酬权、享受福利保险权、享受法定休假权、按规定辞职择业权等。素质发展权,即公务员追求开发自身潜能、优化个人德才的权益。如政治理论学习权、业务知识培训权等。另外,还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   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都是由法律确立,并受法律保护的。和其他公民的权益一样,也是不可侵害的。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遭到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践踏和剥夺时,公务员有权控告;国家也应依法予以恢复和补偿其权益,并依法惩处违法侵权者。   公务员具有公务员和公民双重身份。公务员并非每时每刻都在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他们还以个人的名义从事职务以外的活动。这便决定了公务员的控告具有双重性。而这里的控告主要是指公务员对侵犯其公务员身份权益而进行的控告,其处理按公务员法办理。另外,如有其他侵害公务员作为自然人的权益的行为,公务员则可根据情况,分别依照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去申诉控告。   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区别   1.申诉和控告的对象不同。申诉所针对的是公务员的人事处理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控告所针对的则是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申诉人和控告人自身的情况不同。申诉人自身涉嫌违法违纪,需要受到人事处理,但个人认为处理是不公正或有误。控告人一般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被侵害了。   3.申诉和控告对象不同。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   4.申诉和控告被受理后的处理不同。申诉被受理后,有关机关一般只作书面审理和处理决定。控告被有关机关受理后,有关机关则要立案调查,并区别违法侵权行为的不同情节予以处理。对违法不犯罪的行为人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犯罪需判刑的行为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制裁。   三、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本法规定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务员的控告。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关对公务员控告的处理程序大致分为受理控告、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三个步骤。   1.受理控告。受理控告是指控告人提出控告后,上级或者专门机关经过对控告书和有关证据的审查,认为符合控告条件,决定立案的活动。审查控告书和证据的四个条件是控告人是否具有资格;被控告人是否明确;控告事实是否清楚;控告请求是否具体。如果上述内容有遗漏,受理机关可以限期让控告人予以补正。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受理机关应驳回控告,并说明理由。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受理机关则应受理控告,并确定立案调查。   受理机关确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控告人的情况应当保密,不准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也不得歧视、刁难和压制控告人。   2.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是指上级或专门机关对控告人控告的违法侵权案件,经过一定的立案程序后进行的查证活动。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为严肃、慎重、准确地追究被控告人的责任奠定基础。   3.案件处理。受理控告的机关对公务员提出的控告立案调查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控告人、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和控告人所在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有关机关和人员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给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重要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领导机关和上一级专门机关。
2023-08-26 02:39: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培训的依据、方式和机构的规定。   一、培训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进行   职位分类制度要求公务员的能力与职位相统一。机关中的每个职位都是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每个职位在任务、职责方面都有一定特殊的要求,只有按照职位的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才能使他们熟悉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机关的职能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工作的重点直接相关,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务员必须有计划地接受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才能保证胜任本职工作。   二、根据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进行培训   提高公务员素质是进行公务员培训的出发点。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公务员的素质应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专业技能素质等,这决定了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必须坚持多样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应当根据提高公务员各方面素质的需要,开展以下内容的培训:   1.根据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培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公务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   2.根据提高法律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他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因此,法律法规的培训首先是要培养公务员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意识;其次是要培养他们理解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实质的能力,以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准确执行和灵活运用法律法规。   3.根据提高专业技能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的培训。这方面的培训包括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的培训,对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还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专业技能素质是影响公务员知识素养和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这方面培训的针对性较强,应按照具体职位的要求,选择不同的侧重点,分级分类地进行培训。   4.根据提高其他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一些旨在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技能的培训。   三、分级分类进行培训   公务员培训的方式是分级分类进行,这是按需施教原则的要求和具体体现。分级培训就是根据每个公务员不同的级别,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不同的职务和级别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各不相同,不能对所有级别的公务员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培训,而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职务和级别较高的公务员,要全面培养他们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知识和科学决策能力;职务和级别较低的公务员,素质要求也相应不同,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区别于级别较高的公务员。   分类培训就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本法第十四条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其中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是本法对公务员职位作出的新分类,这两类职位的工作职责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有特殊性,因此对这两类公务员的培训应当区别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培训。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为机关履行职能或正常运转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如公安部门中的法医、外交部门中的翻译、海关部门中的原产地评估师、各机关中负责维护计算机网络的工作人员等。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发展更新很快,因此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在时间安排上应当更灵活,内容应为相应领域中最新的技术,以使他们更好地为机关决策提供技术参考和支持。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负责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的职位,将主要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中设置。这一类别的公务员由于是法律的直接执行人员,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他们的素质和工作质量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并影响到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因此,在培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时候,应当有针对性地增强他们“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程序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履行公务的技巧、与行政相对人沟通的能力及处理紧急事件的能力等。此外,本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增设新的职位类别。对于新增设的职位类别,也应当对这类公务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其各方面能力达到职位职责的要求。   四、培训的机构   培训机构是具体落实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场所和培训教育的实体,是贯彻公务员培训制度的重要保证。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以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为主体,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为辅的公务员培训网络。本条第三款就是根据我国培训机构的现实情况制定的。   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是我国公务员培训网络的主体。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主要是: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行政学院。国家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培养高级公务员和一部分中级公务员,着重培养他们的业务知识、技能、领导才能及相关素质。在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凡拟晋升高、中级公务员职务的人,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国家行政学院一定时期的任职资格培训,以提高担任较高职务应具备的素质。经过结业考试,学习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任职资格。地方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地方中、初级公务员。目前,地方行政学院大部分设在同级党校内,实行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   我国公务员培训网络还包括机关委托的其他培训机构,主要有普通高校、科研单位和其他教育机构。让其他培训机构参与到公务员的培训中来是本法为解决公务员培训当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而采取的办法。国家建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并不能满足公务员培训对多层次性、多样性、地区性的要求,而普通高校、研究机构一般都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完善的教学设备和丰富的办学经验,委托它们承担培训任务,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种培训力量和资源,与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实现优势互补。近年来我国还出现了一些社会培训机构,这些机构举办的培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允许这些社会培训机构以一定的条件参与公务员的培训,也将有效地弥补现行公务员培训的不足。
2023-08-26 02:39:501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下:1、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2、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3、忠于人民;4、忠于职守;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6、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7、清正廉洁,公道正派;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其具体含义是:第一,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强制性地规定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第二,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就是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者,总是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对其权力如不加以义务约束,就有可能滥用权力;而且,法律还规定强制性条款,公务员如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3-08-26 02:39:591

公务员法法律责任的立法解读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将法律责任作为单章设立。为深化对公务员法律责任制度的理解,现结合法律责任一章起草中的有关问题整理归纳成文,以供参考。 一、专章设立公务员法法律责任的目的所在 任何法律行为都是具有目的性的行为,公务员法法律责任作为公务员法实施的保障机制,它的创设和实现也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一)保障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实现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或者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因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权利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公务员权利义务是国家同公务员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体现贯穿在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是公务员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制定出台公务员法法律责任,有利于明确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保障措施,提高权利义务实现的可行性和透明度,取信于民。 (二)加大公务员制度执法的力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虽然有法律责任的一些内容,但从实施的情况看,条例规定的内容与形式对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追究尚缺乏措施与力度:一是许多管理的重大环节没有纳入监督责任范围,如奖惩、回避、申诉控告等。二是权威性不够,条例对违反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员仅规定了批评教育或处分,执法制度不配套和强制力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缺乏救济措施,对因错误人事处理而侵犯公务员权益行为缺乏救济渠道及措施。《公务员法》在以上方面都有较大增强。 (三)构建完整的公务员法法律规范体系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以及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责任三个要素。其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体现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分。在公务员法中,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对保证法的有效实施既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条例提升为公务员法后,形式的变化要求内容与体例等也做相应调整。应该通过单独建章立制的形式,明确公务员法的责任制度,构建完整的公务员法法律规范体系。 二、公务员法法律责任制度设计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设计公务员法法律责任的情形责任法定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前提和保证。 条例规定的三类监督和责任事由基本概括了公务员管理的主要制度,但并不全面。随着公务员制度的推行,有些新的公务员管理情形需要纳入规范,如聘任制、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有些以前没有的内容需要加以规范,如考试纪律、申诉控告等。因此,有必要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从法律高度确保公务员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 关于法律责任如何规设的问题,在立法上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尽可能多地列举责任情形,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责的原则,对涉及公务员的情形尽可能地加以规范,从而达到责任法定、依法定责的要求。另一种是采用简单概括的方式,即规定“对有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在立法过程中,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虑,对所有违法行为一一列举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也是没必要的。公务员法应从实际出发,对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和管理中确需法定的情形进行列举,这样既符合责任法定的原则,也有利于更好地促使公务员机关及相关人员对照自己的行为,防止发生违法现象,有利于依法行政和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还应建立相应条款,对其他未能一一加以列举的情形进行概括,一方面避免立法上的繁冗琐屑,保证法律文本应有的规范、简洁、庄重的风格;另一方面又为制定配套法规依法追究责任提供上位法的依据。 在确定哪些内容必须加以列举时,有观点主张除公务员暂行条例所列三项内容外,应把公务员违纪责任列入法律责任情形,即增加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内容。但是,由于一方面目前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比较多,罗列全比较困难,公务员法的篇幅也不允许。另一方面从法理上,违反公务员纪律和不履行公务员义务都是应该明令禁止的,如果列举了违纪责任就要列举义务责任,而公务员法中既有纪律规定,又有义务规定,两者就存在交叉。因此,从立法技术考虑,把这方面问题留待配套法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按照上述思路,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聘任和晋升 我国机关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每一公务员机关都要根据规定确定职能、机构和编制,明确不同单位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配备的员额。编制员额一经确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今后录用、调任、聘任和晋升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定的员额内进行,不得擅自突破。但是在现实中,一些机关还存在超编制、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形,因人设职、因人设事,造成机构臃肿和队伍膨胀。公务员法把它纳入法律责任情形,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编制职数规定超额配备人员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另外,国家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每一职位都有一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真正实现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录用、调任和晋升等都对公务员提出相应的资格条件,公务员的录用、调任、聘任、晋升等都必须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要求。 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 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奖惩、回避或者退休制度的性质和要求,设立了相应的制度内容和实施条件。如,规定了给予公务员个人奖励的10种情形,规定给予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16种情形,规定了公务员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的情形以及公务员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需要有相应的年龄、身体以及工作年限等条件,这是公务员权利义务法律规范的实体性内容。机关在公务员这些工作中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就构成实体上的违法。因此,公务员法有必要对违反这些条件的情形规定相应的法律追究责任。 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 程序正义是法律公正的重要保证。在录用、聘任公务员,公开选拔、考核或者奖惩公务员的每个管理环节,除了要有实体性内容规定,还要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公务员法特别注意把这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加以明确。机关在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就构成程序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必须受到法律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变更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出现了随意变更退休金标准等问题,拖欠工资、滥发奖金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个别机关个别领导人把擅自增加或扣减及保险福利待遇作为左右单位工作人员的一种手段。公务员法将这种情形列入法律责任情形,可以充分保障公务员的经济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保障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政策的严肃统一,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现象的情形 这是近年来公务员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考试中反映较大、出现较多的问题。考试选拔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关键在于制止考试选拔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过去,条例对此虽有规定,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无法从法律的高度对违规者予以惩处。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 公务员申诉控告权,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与个人都不得随意侵犯。实行公务员权益保障,目的就是使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他们的抗辩权得到法律的保障,并对公务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对损害公务员申诉控告权进行责任追究,是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7、违反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规定 该规定是基于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的公权力对隶属单位的影响而设定的。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力的稳定性和渗透性,使公务员本人离开公务员机关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近年来,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公务员接受企业“反哺”现象并不少见,这种权力期权化的现象危害极大。为此中纪委专门规定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离职后“三年两不准”的规定。为保证该规定的落实,公务员法专门规定,违反该款规定的离职公务员,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行政处罚措施保障公务员法的实施是这次立法的一个特色。 对于因其他情形,如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公务员是否也规定从业限制?在立法中,考虑到这些人员已经失去了良好的“个人声誉”,其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也难以在其原所在单位“发挥作用”,因此可以不纳入本法限制范围。对于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情形,公务员法专门规定了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情形”的应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方面为追究违反公务员法的其他相关情形提供法律责任依据,另一方面为公务员法的发展,特别是在配套法规中制定相应法律责任提供上位法的依据。 (二)怎样确定公务员法法律责任主体公务员法根据法律义务主体的不同,在法中明确了法律责任主体,以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这些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及公务员机关。公务员各级机关依照公务员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公务员管理职责。机关作为公务员的管理者,有管理公务员活动的权利,也有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和执行有关指令的义务。机关在公务员法中的责任包括立法责任、执法责任、司法责任等。此外,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有着依法给予公务员赔偿的义务,因此,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主体还包括国家。 2、公务员。公务员作为公务员法的调整对象,有义务遵守公务员法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和各项规定,接受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指令。公务员不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和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公务员将与国家机关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关于公务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不仅涉及公务员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等都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公务员法对此未做专门规定。 3、行政公务人员。公务员法的监管主体是公务员机关,同时还包括在其中工作的行政公务人员。机关通过在其中工作的行政公务人员依照公务员法对其所属公务员进行管理。公务员法的行政公务人员既可以是从事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公务员,也可以是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可以是受委托从事公务员相关事务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在从事公务员相关事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法定义务,如果滥用职权或违反职责,将承担法定的个人责任。 4、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等离职的公务员必须继续遵守公务员法关于辞职退休后的有关义务,包括保守秘密、遵纪守法、从业限制等。离职后的公务员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应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其相应的责任。此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不依法接受公务员工资调查的企业、违规接收离职公务员的单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个人等,在与公务员管理相关的社会生活活动中也必须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对人的义务,服从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决定,执行生效的裁决、处罚等。从某种意义讲,他们也是法律责任的相对主体或义务主体。 (三)如何明确公务员法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一般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公务员法法律责任构成要件除了具备法律责任的一般要件,有相应的法律适用主体外,还要有以下两个要件:第一,该行为应当是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行为,即违反上述几种情形的行为;第二,情节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这里所说的情节是指违反公务员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之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有轻微、严重、特别严重之分,包括动机、手段、后果等事实情况。只有具备了上述两个要件才能对相关人员加以责任追究。(四)如何设计公务员法法律责任的内容与形式 1、公务员法法律责任内容。 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会相应地引起惩戒性和补救性两类内容,但在责任主体上却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公务员机关及其从事公务员管理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对公务员管理各级组织的违法,较少要求组织承担惩戒性的责任,更多地是要求其承担补救性的责任;对公务员管理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更多依据公务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情节,在对组织内部责任的承担上既要求承担惩戒性责任又要求承担补救性责任。而公务员个人违法则是由于公务员个人不履行或不能依法履行其法定的义务、违反公务纪律或从事职务犯罪活动引起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法定纪律追究其责任,包括接受相应的行政、经济或者刑事责任。 2、公务员法法律责任形式。 公务员法从一般法律责任规范出发,结合公务员管理的特点,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惩戒性内容:规定了责任人主体(主要是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从业限制的单位及人员承担的接受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公务员法规定的这些惩戒性措施目的就是通过法律责任制度的惩戒功能,促使公务员法行政主体谨慎行政、依法行政。 在补救性方面,公务员法根据近年来反响较大的问题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性条款。对违反公务员法法律责任规定的7种情形,上级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能够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以确保公务员法确立各种法律关系及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同时,将条例申诉控告一章中规定的对机关错误人事处理的补救性条款归并到法律责任中来,规定了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当补救性责任,包括对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法律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等经济法律责任。只有具备了上述的法律责任形式,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体系才比较完善。 在量纪标准方面,公务员法对违法者应追究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也做出原则性规定,有关的追究规定遵循法律间关系处理的一般方法,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作者:郑进顺
2023-08-26 02:40: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一、对辞去公职作限制性规定的必要性   公务员辞去公职,通常是因为个人的原因,不愿意在机关工作,一般情况下,有关机关应当准予辞职。但是,申请辞去公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在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公民进人公务员队伍后,与所在单位建立了相应的人事行政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了一定的义务,要受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的约束,不能随意辞职,说不干就不干。由于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和所承担的公务,公务员辞去公职要考虑所在机关正常的工作运转,要考虑国家的利益。因此,本法对公务员辞职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两项限制性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条件和一项兜底性的规定。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是: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如人事部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中规定,通过考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因此,为了保证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只有在最低服务年限届满后,公务员才能提出辞职。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是指公务员本职工作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这些在特殊职位任职的公务员,掌握着国家重要的秘密事项,辞去公职有可能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不允许他们在这些职位上辞去公职。在这些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要辞去公职,必须离开这些特殊职位后一定时期,也就是过了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才可以辞去公职。离开这些特殊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解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国家秘密是指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的秘密事项。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有些公务员工作的性质比较特殊,如要求专业性比较强,需要特殊知识或者技能,或者完成任务的周期比较长,工作需要有连续性等。如果从事这些工作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别的公务员可能一时衔接不上,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给国家造成损失。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的稳定、正常、有序进行,避免和减少国家利益损失的发生,本法规定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辞去公职。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本项不得辞去公职的规定涉及三个内容:(1)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2)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纪律审查;(3)公务员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如果公务员辞去公职,一是可能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二是可能逃避责任,如违法违纪,应当受到开除处分,如果该公务员辞去公职,就无法对他处以开除处分了。因此,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机关、纪检部门的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去公职。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前四项列举了目前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但这种列举可能不全面,为了防止遗漏,给弥补本规定留下立法空间,本条给法律、行政法规开了一个口子,就是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规定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023-08-26 02:40:141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公务员是我国的正式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员法里面对公务员的相关奖惩制度是规定的十分详细的,关于公务员的管理与奖惩是必须要明确的规定出来,方便管理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以上就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的介绍。如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与奖惩是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掌控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那么整个集体将会造成一种混乱的局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8-26 02:40:241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2.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3.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6.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7.清正廉洁,公道正派;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3-08-26 02:40:451

公务员法哪一年开始正式实施

你好~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公务员法实施的目的是筛选尽职尽责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公务员,对公务员的行为产生约束以及为党政机关提供管理公务员的依据。这部法律主要包含几部分内容:公务员的考核与录用、录用后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以及公务员的辞退和退休。其中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包括奖励、惩罚、培训、升降职等等,可以说是对公务员有一个全面的法律约束。公务员法也在2018年12月29日完成了最新修订并在201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也就是说我们现在遵循的公务员法是经过2019年修订的最新版,而这一版也让公务员的发展空间更加畅通,完善了考核指标,明确了奖励和惩罚措施,对公务员的工作也有一定的鼓励和监督作用。总之,公务员法的实施有着十分积极和重要的意义,是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也是党政机关的法律依据,对公务员的工作有监督和鼓励作用,是非常必要的一部法律。
2023-08-26 02:40:552

什么是公务员法?内容有什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2023-08-26 02:41:281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内容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述和控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1.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2.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8-26 02:41:3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什么

法律主观:(一)公务员管理基本原则根据《公务员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管理或任用,应坚持的原则有:第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第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第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第四,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二)公务员义务和权利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九项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总结我国人事管理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1)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的权利;(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权利;(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申请辞职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以上就是关于公务员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公务员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希望各位公职人员能够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履行相关的义务。
2023-08-26 02:42:021

《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公务员法》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2023-08-26 02:42:144

我国中国境内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2.主要内容领导职务(1)职务非领导职务(2)录取①录用方式②试用期:一年③不得录取的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平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3)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公务员 选任制(4)职务任免 委任制领导成员:任期制(5) 晋升任职降职(6)奖励 (7)惩戒(8)培训(9)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10)回避。(11)工资福利保险(12)辞职辞退(13)退休(14)申诉控告
2023-08-26 02:42:321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26 02:42:421

我国《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而制定的。
2023-08-26 02:43: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什么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023-08-26 02:43:263

公务员法 第83条

buxiao d e
2023-08-26 02:43:463

国家公务员法的渊源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23-08-26 02:43:562

公务员法适用哪些人

你好对象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再加上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8-26 02:44:073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中提到公务员有十六项禁止事项都有什么?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2023-08-26 02:44:173

公务员法知识问答

编者的话: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领域的法律,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必将推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为了帮助广大公务员学习和贯彻公务员法的精神和要义,我们特设了学习公务员法问题解答专栏,对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解读。 1、问: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必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员法将十多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三是必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2、问: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 二、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三、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不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待遇。这样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孝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 3、问:如何理解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主要有哪些? 答: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和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是指依法由选举产生或由人大任命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二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其他非由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和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有很大的变化,即公务员不仅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各级党委机关、社会团体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以及立法、审判、检察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样公务员法调整的公务员范围就明显地超越了暂行条例的范围。各级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划入公务员的范围,这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 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大致是: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七、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4、问:公务员法何时开始施行?新法施行以后怎样与原来规范此领域的法律文件相协调? 答:公务员法在第一百零七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且同时规定,原来的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5、问:为什么要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答:公务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政府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以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相区别,这就改变了以往无论什么干部,均按一个模式管理的办法。因此,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分类管理制度的确立和形成。从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数量高达600多万人。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公务员群体,采取一种模式来管理显然是不合适的。再者,在公务员范围扩大的情况下,不实行分类管理也不能适应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与法制的现状不符。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某一类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适合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现实需要和公务员制度未来的发展要求。 6、问: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国担任公务员首先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必须是我国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政治权利,因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能担任我国的公务员。 (2)年满十八周岁。公民担任公务员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必须达到一定的最低年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成年人,也就具备了成为公务员的年龄资格。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务员的工作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是依法行使职责,因此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品行。公务员代表机关履行公职,行使的是公权力,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其所在机关,因此法律对担任公务员的公民在思想品德方面有更高的要求。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承担公务员的职责要求公务员必须具有合适的身体条件,一般情况下要求公务员身体健康,具备从事公务活动的能力。有些公务员职位比如警察,法律规定了更高的身体要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身体标准,是不能担任相应职位的。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公务员担任的职位不同,对其学历和能力的要求也就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同职位的公务员规定了相应的学历和能力要求,只有达到学历和能力要求的公民才能担任相应职位的公务员。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法对公民担任公务员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相应公务员有专门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7、问: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的涵义是什么? 答: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其具体含义是:第一,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强制性地规定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第二,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就是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者,总是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对其权力如不加以义务约束,就有可能滥用权力;而且,法律还规定强制性条款,公务员如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法律以赋予公务员权利的形式确认公务员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其具体含义是:第一,国家给予公务员为达到某种要求而实现某种行为的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第二,公务员是否运用这种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来实现某种行为,完全由公务员自己决定;但这种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权利可以放弃,而实现权利的可能条件始终存在。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内容,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历史文化等紧密联系的。国情不同的国家,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8、问:职位分类的涵义及特征是什么? 答:(1)职位的涵义。职位是指符合一定规格标准的公务人员所担负的职务和责任的集合体,是指分配给一个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公务员所承担的职务与责任,它是职位分类结构的基本元素,是职位分类结构中的基矗从严格意义上讲,职位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立的;二是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三是职位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并且可按照职责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四是职位不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担任。因此职位是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个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位置。由于国家工作人员都要明确一定的工作位置,都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都要履行必要的工作职责,都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正常的职务权力,所以职位实际上是职务、责任和职权的结合体。 (2)职位分类。职位分类主要是对各种职位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管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管理,以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通过职位分类,将机关的工作职位按业务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和整理,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名称、编号、工作性质和内容、职责与权利范围、同相关职位的关系、任职者应具备的资格、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升迁途径、培训方式等。 (3)职位分类的特征。从职位分类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基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 9、问:我国
2023-08-26 02:44:331

关于公务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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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02:44:424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8-26 02:45: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2023-08-26 02:45:431

公务员法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2023-08-26 02:45:511

最新公务员法2022实施细则全文

法律主观:公务员是我国的正式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员法里面对公务员的相关奖惩制度是规定的十分详细的,关于公务员的管理与奖惩是必须要明确的规定出来,方便管理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以上就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的介绍。如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与奖惩是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掌控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那么整个集体将会造成一种混乱的局面。
2023-08-26 02:46:001

公务员法实行什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2023-08-26 02:46:101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法律主观:公务员是我国的正式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员法里面对公务员的相关奖惩制度是规定的十分详细的,关于公务员的管理与奖惩是必须要明确的规定出来,方便管理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以上就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的介绍。如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与奖惩是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掌控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那么整个集体将会造成一种混乱的局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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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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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有哪些情形,不得辞去公职

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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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2023-08-26 02:46:561

问问关于公务员的法律规定问题

朋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将法律责任作为单章设立。为深化对公务员法律责任制度的理解,现结合法律责任一章起草中的有关问题整理归纳成文,以供参考。 一、专章设立公务员法法律责任的目的所在任何法律行为都是具有目的性的行为,公务员法法律责任作为公务员法实施的保障机制,它的创设和实现也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一)保障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实现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或者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因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权利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公务员权利义务是国家同公务员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体现贯穿在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是公务员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制定出台公务员法法律责任,有利于明确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保障措施,提高权利义务实现的可行性和透明度,取信于民。(二)加大公务员制度执法的力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虽然有法律责任的一些内容,但从实施的情况看,条例规定的内容与形式对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追究尚缺乏措施与力度:一是许多管理的重大环节没有纳入监督责任范围,如奖惩、回避、申诉控告等。二是权威性不够,条例对违反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员仅规定了批评教育或处分,执法制度不配套和强制力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缺乏救济措施,对因错误人事处理而侵犯公务员权益行为缺乏救济渠道及措施。《公务员法》在以上方面都有较大增强。(三)构建完整的公务员法法律规范体系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以及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责任三个要素。其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体现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分。在公务员法中,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对保证法的有效实施既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条例提升为公务员法后,形式的变化要求内容与体例等也做相应调整。应该通过单独建章立制的形式,明确公务员法的责任制度,构建完整的公务员法法律规范体系。二、公务员法法律责任制度设计的几个问题(一)如何设计公务员法法律责任的情形责任法定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前提和保证。条例规定的三类监督和责任事由基本概括了公务员管理的主要制度,但并不全面。随着公务员制度的推行,有些新的公务员管理情形需要纳入规范,如聘任制、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有些以前没有的内容需要加以规范,如考试纪律、申诉控告等。因此,有必要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从法律高度确保公务员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关于法律责任如何规设的问题,在立法上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尽可能多地列举责任情形,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责的原则,对涉及公务员的情形尽可能地加以规范,从而达到责任法定、依法定责的要求。另一种是采用简单概括的方式,即规定“对有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在立法过程中,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虑,对所有违法行为一一列举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也是没必要的。公务员法应从实际出发,对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和管理中确需法定的情形进行列举,这样既符合责任法定的原则,也有利于更好地促使公务员机关及相关人员对照自己的行为,防止发生违法现象,有利于依法行政和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还应建立相应条款,对其他未能一一加以列举的情形进行概括,一方面避免立法上的繁冗琐屑,保证法律文本应有的规范、简洁、庄重的风格;另一方面又为制定配套法规依法追究责任提供上位法的依据。在确定哪些内容必须加以列举时,有观点主张除公务员暂行条例所列三项内容外,应把公务员违纪责任列入法律责任情形,即增加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内容。但是,由于一方面目前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比较多,罗列全比较困难,公务员法的篇幅也不允许。另一方面从法理上,违反公务员纪律和不履行公务员义务都是应该明令禁止的,如果列举了违纪责任就要列举义务责任,而公务员法中既有纪律规定,又有义务规定,两者就存在交*。因此,从立法技术考虑,把这方面问题留待配套法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按照上述思路,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聘任和晋升我国机关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每一公务员机关都要根据规定确定职能、机构和编制,明确不同单位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配备的员额。编制员额一经确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今后录用、调任、聘任和晋升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定的员额内进行,不得擅自突破。但是在现实中,一些机关还存在超编制、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形,因人设职、因人设事,造成机构臃肿和队伍膨胀。公务员法把它纳入法律责任情形,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编制职数规定超额配备人员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另外,国家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每一职位都有一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真正实现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录用、调任和晋升等都对公务员提出相应的资格条件,公务员的录用、调任、聘任、晋升等都必须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要求。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奖惩、回避或者退休制度的性质和要求,设立了相应的制度内容和实施条件。如,规定了给予公务员个人奖励的10种情形,规定给予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16种情形,规定了公务员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的情形以及公务员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需要有相应的年龄、身体以及工作年限等条件,这是公务员权利义务法律规范的实体性内容。机关在公务员这些工作中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就构成实体上的违法。因此,公务员法有必要对违反这些条件的情形规定相应的法律追究责任。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程序正义是法律公正的重要保证。在录用、聘任公务员,公开选拔、考核或者奖惩公务员的每个管理环节,除了要有实体性内容规定,还要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公务员法特别注意把这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加以明确。机关在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就构成程序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必须受到法律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变更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出现了随意变更退休金标准等问题,拖欠工资、滥发奖金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个别机关个别领导人把擅自增加或扣减及保险福利待遇作为左右单位工作人员的一种手段。公务员法将这种情形列入法律责任情形,可以充分保障公务员的经济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保障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政策的严肃统一,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现象的情形这是近年来公务员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考试中反映较大、出现较多的问题。考试选拔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关键在于制止考试选拔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过去,条例对此虽有规定,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无法从法律的高度对违规者予以惩处。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公务员申诉控告权,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与个人都不得随意侵犯。实行公务员权益保障,目的就是使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他们的抗辩权得到法律的保障,并对公务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对损害公务员申诉控告权进行责任追究,是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7、违反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规定该规定是基于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的公权力对隶属单位的影响而设定的。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力的稳定性和渗透性,使公务员本人离开公务员机关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近年来,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公务员接受企业“反哺”现象并不少见,这种权力期权化的现象危害极大。为此中纪委专门规定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离职后“三年两不准”的规定。为保证该规定的落实,公务员法专门规定,违反该款规定的离职公务员,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行政处罚措施保障公务员法的实施是这次立法的一个特色。对于因其他情形,如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公务员是否也规定从业限制?在立法中,考虑到这些人员已经失去了良好的“个人声誉”,其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也难以在其原所在单位“发挥作用”,因此可以不纳入本法限制范围。对于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情形,公务员法专门规定了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情形”的应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方面为追究违反公务员法的其他相关情形提供法律责任依据,另一方面为公务员法的发展,特别是在配套法规中制定相应法律责任提供上位法的依据。(二)怎样确定公务员法法律责任主体公务员法根据法律义务主体的不同,在法中明确了法律责任主体,以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这些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及公务员机关。公务员各级机关依照公务员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公务员管理职责。机关作为公务员的管理者,有管理公务员活动的权利,也有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和执行有关指令的义务。机关在公务员法中的责任包括立法责任、执法责任、司法责任等。此外,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有着依法给予公务员赔偿的义务,因此,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主体还包括国家。2、公务员。公务员作为公务员法的调整对象,有义务遵守公务员法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和各项规定,接受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指令。公务员不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和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公务员将与国家机关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关于公务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不仅涉及公务员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等都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公务员法对此未做专门规定。3、行政公务人员。公务员法的监管主体是公务员机关,同时还包括在其中工作的行政公务人员。机关通过在其中工作的行政公务人员依照公务员法对其所属公务员进行管理。公务员法的行政公务人员既可以是从事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公务员,也可以是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可以是受委托从事公务员相关事务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在从事公务员相关事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法定义务,如果滥用职权或违反职责,将承担法定的个人责任。4、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等离职的公务员必须继续遵守公务员法关于辞职退休后的有关义务,包括保守秘密、遵纪守法、从业限制等。离职后的公务员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应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其相应的责任。此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不依法接受公务员工资调查的企业、违规接收离职公务员的单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个人等,在与公务员管理相关的社会生活活动中也必须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对人的义务,服从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决定,执行生效的裁决、处罚等。从某种意义讲,他们也是法律责任的相对主体或义务主体。(三)如何明确公务员法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一般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公务员法法律责任构成要件除了具备法律责任的一般要件,有相应的法律适用主体外,还要有以下两个要件:第一,该行为应当是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行为,即违反上述几种情形的行为;第二,情节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这里所说的情节是指违反公务员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之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有轻微、严重、特别严重之分,包括动机、手段、后果等事实情况。只有具备了上述两个要件才能对相关人员加以责任追究。(四)如何设计公务员法法律责任的内容与形式1、公务员法法律责任内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会相应地引起惩戒性和补救性两类内容,但在责任主体上却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公务员机关及其从事公务员管理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对公务员管理各级组织的违法,较少要求组织承担惩戒性的责任,更多地是要求其承担补救性的责任;对公务员管理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更多依据公务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情节,在对组织内部责任的承担上既要求承担惩戒性责任又要求承担补救性责任。而公务员个人违法则是由于公务员个人不履行或不能依法履行其法定的义务、违反公务纪律或从事职务犯罪活动引起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法定纪律追究其责任,包括接受相应的行政、经济或者刑事责任。2、公务员法法律责任形式。公务员法从一般法律责任规范出发,结合公务员管理的特点,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惩戒性内容:规定了责任人主体(主要是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从业限制的单位及人员承担的接受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公务员法规定的这些惩戒性措施目的就是通过法律责任制度的惩戒功能,促使公务员法行政主体谨慎行政、依法行政。在补救性方面,公务员法根据近年来反响较大的问题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性条款。对违反公务员法法律责任规定的7种情形,上级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能够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以确保公务员法确立各种法律关系及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同时,将条例申诉控告一章中规定的对机关错误人事处理的补救性条款归并到法律责任中来,规定了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当补救性责任,包括对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法律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等经济法律责任。只有具备了上述的法律责任形式,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体系才比较完善。在量纪标准方面,公务员法对违法者应追究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也做出原则性规定,有关的追究规定遵循法律间关系处理的一般方法,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023-08-26 02:47:031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

法律主观:公务员是我国的正式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员法里面对公务员的相关奖惩制度是规定的十分详细的,关于公务员的管理与奖惩是必须要明确的规定出来,方便管理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以上就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的介绍。如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与奖惩是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掌控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那么整个集体将会造成一种混乱的局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8-26 02:47:251

国家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2023-08-26 02:47: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023-08-26 02:47:492

我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于。

法律主观:公务员是我国的正式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员法里面对公务员的相关奖惩制度是规定的十分详细的,关于公务员的管理与奖惩是必须要明确的规定出来,方便管理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以上就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的介绍。如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与奖惩是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掌控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那么整个集体将会造成一种混乱的局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023-08-26 02:48:071

我国公务员法实施于哪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8-26 02:48:172

简述《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及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管理基本原则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管理或任用,应坚持的原则有:  第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第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第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第四,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2023-08-26 02:48:283

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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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02:48: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