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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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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
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
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
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
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
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
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
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
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
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
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
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
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
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

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
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
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26-30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6-19

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400
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20-24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2-15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200
人,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16-18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0-12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100
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取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9
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32
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20
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9
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
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
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
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
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
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
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
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
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
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
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
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
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
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
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
60%
,高层建
筑不应低于
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
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
12

18
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
采用
1

2
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
3

4
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
数并结合机关报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
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
3.3
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
不宜超过
3.6
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5
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
50

100
年);建
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
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
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
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
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
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
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
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
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
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
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
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
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
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
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
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
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
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
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
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
国家计委原颁布的
《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
(试行)

(计标
[1987]184
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计投资
[1996]
2984
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附表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一级办公
用房

二级办公
用房

三级办公
用房

一般
办公
室、




普通、
中级
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
中级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LocCloud

审批流程:

1、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2、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3、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4、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5、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6、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

7、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凡超出规定标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投资主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五、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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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u2003u200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u2003u2003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u2003u2003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u2003u2003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u2003u2003(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u2003u2003(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u2003u2003(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u2003u2003(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u2003u2003(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u2003u2003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u2003u2003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u2003u2003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u2003u2003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第二章 权属管理u2003u2003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u2003u2003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u2003u2003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u2003u2003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u2003u2003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u2003u2003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u2003u2003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u2003u200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u2003u2003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第三章 配置管理u2003u2003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u2003u200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u2003u2003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u2003u200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u2003u2003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u2003u2003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u2003u2003第十三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u2003u2003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u2003u2003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u2003u2003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u2003u2003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u2003u2003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u2003u2003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u2003u200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u2003u2003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u2003u2003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u2003u2003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u2003u2003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u2003u2003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人民政府审批。u2003u2003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u2003u2003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u2003u2003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u2003u2003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第四章 使用管理u2003u2003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u2003u2003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u2003u2003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u2003u2003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u2003u2003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u2003u2003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u2003u2003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u2003u2003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u2003u200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u2003u2003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u2003u2003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u2003u2003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u2003u2003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u2003u2003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u2003u2003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u2003u2003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第五章 维修管理u2003u2003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u2003u2003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u2003u2003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u2003u2003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u2003u2003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u2003u2003(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u2003u2003(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u2003u2003(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u2003u2003(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u2003u2003(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u2003u2003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u2003u2003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u2003u2003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u2003u2003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u2003u2003地方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u2003u2003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u2003u2003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u2003u2003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七章 监督问责u2003u2003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u2003u200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u2003u2003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u2003u2003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u2003u2003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u2003u2003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u2003u2003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u2003u2003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u2003u2003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u2003u2003(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u2003u2003(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u2003u2003(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u2003u2003(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u2003u2003(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u2003u2003(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u2003u2003(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u2003u2003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u2003u2003(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u2003u2003(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u2003u2003(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u2003u2003(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u2003u2003(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u2003u2003(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u2003u2003(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u2003u2003(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八章 附则u2003u2003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u2003u2003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u2003u2003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u2003u2003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u2003u2003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u2003u2003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u2003u2003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u2003u2003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23-08-26 05:43:40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省部级官员办公室面积维持原标准,不能超过54平方米,只比科长大36平方米。新规甚至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抽水马桶用水量也做出规范。按规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和省级机关省级正职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54平方米;中央机关正司(局)级和省级机关正厅(局)级官员分别不能超过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中央机关处级以下、省级机关处级以下、市级机关局(处)级以下、县级机关科级以下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一样,均不得超过9平方米。部级正职,部级副职,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处级,处级以下为54,42,24,18,12,9.省级正职,省级副职,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处级以下为54,42,30,24,18,12,9等。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滚棚,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厅扰直大伏则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2023-08-26 05:44:106

办案办公用房面积如何规定

办案办公用房面积如何规定,说明如下: 1、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 2、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相关说明: 1、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其中,档次较高的、设备较齐全的为高标准写字楼,条件一般的为普通办公用房。 2、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2023-08-26 05:45:31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法律分析】: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平方米,部级副职42平方米,正司(局)级24平方米,副司(局)级18平方米,处级12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平方米,省级副职42平方米,正厅(局)级30平方米,副厅(局)级24平方米正处级18平方米,副处级12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正局(处)级24平方米,副局(处)级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26 05:46:24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的党政机关包含哪些单位?哪些数属于办公用房范畴?

公务员单位,事业编制单位,国企。
2023-08-26 05:46:373

江西省事业单位有房住嘛?

江西省事业单位有房住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全面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全省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党政机关资产,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办公用房由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2023-08-26 05:46:451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法律分析:通知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通知指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同时,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此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通知强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新标准: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一)不得配建大型广场公园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27c。不得定位为城市地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衍生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办公楼要交什么税?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卖家应该要交的契税:(1)增值税:增值部分(卖出价-购置价格)5.5%;(2)印花税:成交价0.05%;(3)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4)企业所得税:(卖出价-购置成本)*25%(公司);(5)个人所得税:(卖出价-购置成本)*20%(有限合伙公司、个人)。
2023-08-26 05:46:541

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了吗?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八章40条。《办法》指出,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其中,档次较高的、设备较齐全的为高标准写字楼,条件一般的为普通办公用房。
2023-08-26 05:47:011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标准是什么 2017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定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标准是什么?2017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定可根据党政机关办房规定中的准则去实行。
2023-08-26 05:47:293

德州印发两个《办法》 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

近日,《德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德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德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共9章51条,分三大部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照该办法执行。《德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共8章42条,分三大部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德州市市级党政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印发实施的两个办法均体现德州特色。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增加了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管理责任,明确了行政中心集中办公区内的公房维修等有关规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运行管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和定点租赁制度,尤其是定点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双密码管理,从根本上杜绝“私车公养”、违规加油等一系列的问题,真正做到杜绝“跑冒滴漏”,刹住“车轮腐败”。同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司勤人员管理和保密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
2023-08-26 05:48:16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师慧是一家随着地理信息系统迅速崛起的企业,一直致力于研发地理信息系统相关产品,公司的研发工程师在地理信息系统开发、3D应用研发和数字校园管理软件等方面有着多年的技术沉淀和积累,公司成立于2014年,专注于房产管理信息化服务,是一家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业的数字校园整体解决方案。包括“可视化智慧校园”“高校房产系统”、、“公用房管理系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系统”等。
2023-08-26 05:48:29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当然的遵循国家下发的政策,河南省机管局是郑州河南师慧做的,就是按照党的领导的
2023-08-26 05:48:372

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建设依据是什么?

建设依据比较多,具体如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2013】13号)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作出全面规范,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 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中要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关于做好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19】22号)要求各地区事务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对本地区内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进行更新,并报送至国管局。信息统计报告及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将纳入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内容。《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豫办〔2019〕23号)要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系统,定期统计汇总本级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2023-08-26 05:48:441

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该有多大

国家对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该有规定:领导干部办公室图片:2014年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过这是针对建设标准的;说起管理办法,像重庆、江苏、甘肃、宁夏、广西、黑龙江等省级政府,西安、宁波等地方都出台过。扩展资料:新公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也提到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办法》第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具体来说,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住建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也就是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的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而后者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不断“制定和完善”的,处于“动态调整”中。说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办法》中明确说,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政知见捡重点说,在置换方面,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同时,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此外,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这里还有一个“动态调整”,就是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还有一种配置方式是“建设”,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办法》中明确写了,配置所需要的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同时,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要求,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同时,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政知见发现,这跟以前相比放宽了要求。2013年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里面就要求,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在这方面,新规显然放宽了要求,不过有两个条件:一是要严格审批,一是要小于标准面积。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在办公室的设计方面,《办法》还提出一些建议,例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首先是不能占用的。《办法》中提到,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然后说腾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干部选拔任用 还得看看这硬杠杠说完怎么配置,又说了怎么使用管理,接下来就是怎么监督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其中,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这里要求要建立健全几项监督制度,首先是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同时,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第二个制度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个制度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办法》一一列举了追究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责任的几种情形。地方和中央政知见开头说了,其实在中央出台规定之前,许多省级、市级政府都出台过相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其一,地方规定在前,给中央规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例如两年前,重庆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就对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提出不同处理意见,而这次的中央规定也有类似要求。其二,不论地方有什么样的规定,也不管中央以前有什么样的要求,这次新规出来以后,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23-08-26 05:49:051

国家对机关办公室面积、摆设有什么要求,有什么相关文件。

没有太多要求
2023-08-26 05:50:222

2017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规定有哪些

2017办公面积标准新规定五省、四单位被指办公用房超标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该有多大?此前一直执行的是国家计委发布于1999年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但是近年来,多地政府和多个机关单位违规,豪华办公楼奢侈风屡禁不止。本届政府履新之初做出“约法三章”,强调“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并多次开展办公用房清理。但豪华办公楼、超标办公用房并未就此“刹车”。初步统计,去年5月至今,仅中央巡视组、审计署披露的超标办公用房问题,就涉及吉林、甘肃、湖南、云南、黑龙江五省份,以及三峡集团、中科院、林业局、民航局四个单位。例如吉林,中央巡视整改报告显示,该省公检法系统48个单位超标建办公用房,应腾退办公用房14.9万平方米。吉林省公安厅未经批准,开建办公业务技术中心。新面积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昨日,两部委发布的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重新修订了各级干部的办公面积。对比15年前的老标准,新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针对问题:领导办公室面积超标规定面积内可配备休息室一些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过大,为公众诟病。新标准则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最新标准,不过省部级干部办公室面积未变,部级正职和省级正职仍均为54平方米/人,部级副职和省级副职仍为42平方米/人。中央机关方面,此前,正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此次增加3平方米。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也从原来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市(地、州、盟)及直属机关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积均有所增加,其中市正职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变为42平米。县(市、旗)级直属机关方面,县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增加了10平方米,变为30平方米。直属机关正科级增加9平方米,变为18平方米。科级以下增加3平方米,变为9平方米。新标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针对问题:豪华办公楼办公楼太矮太高太大都不行针对超标豪华办公楼问题,新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办公楼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用中高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由普通、中级装修变为基本装修。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的装修标准基本维持不变。乡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用基本装修。新标准明确,装修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均不得超过35%,县级机关不得超过30%。新标准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能建造超高层、超大量体量的建筑。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面积少于4000平方米时,不宜单独建设。办公楼不设阳光房景观走廊少数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过于高大、豪华,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引起公众不满。新标准明确,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得高于2层,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市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的其他空间和房间。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禁超标准占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环保要求冬季室温不高于20℃新标准强调节能环保,根据《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明确,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不得低于26℃。此外,对办公楼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光要求。办公室不得采用冲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声控,并采取分区、分组控制设施。
2023-08-26 05:50:32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2023-08-26 05:51:321

办公用房面积标准2017

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2023-08-26 05:51:422

2017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规定有哪些

【用房等级】 取消“三级制” 弱化等级概念老标准采用的是三级办公用房划分模式,规定“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建筑面积标准,如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新标准取消了“三级制”划分模式,代之以“五级制”,即以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机关进行划分。对此,两部委发布的“条文说明”解释说,旨在“弱化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值得一提的是,采取“五级制”划分后,新标准具体化、数据化。比如,老标准未涉及乡级,新标准则把乡级也纳入了限定范围。老标准对处级等基层干部,制定的是一个相同的面积标准,而新标准则拆分为正处级、副处级。老标准对休息室和卫生间面积,未规定。新标准则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新标准同时明确了配备卫生间的范围和规模:省部级领导人员、省(区、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许耀桐认为,相比老标准,新标准更为精确化,“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细化、精确化,只有细化到乡级、正处、副处等各类党政机关的各个级别,才能保证执行到位,实现标准化、规范化”。针对问题:豪华办公楼办公楼太矮太高太大都不行针对超标豪华办公楼问题,新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办公楼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用中高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由普通、中级装修变为基本装修。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的装修标准基本维持不变。乡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用基本装修。新标准明确,装修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均不得超过35%,县级机关不得超过30%。新标准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能建造超高层、超大量体量的建筑。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面积少于4000平方米时,不宜单独建设。办公楼不设阳光房景观走廊少数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过于高大、豪华,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引起公众不满。新标准明确,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得高于2层,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市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的其他空间和房间。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禁超标准占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环保要求冬季室温不高于20℃新标准强调节能环保,根据《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明确,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不得低于26℃。此外,对办公楼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光要求。办公室不得采用冲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声控,并采取分区、分组控制设施。
2023-08-26 05:52:057

公务员办公室面积标准2020最新标准

公务员办公室的面积,国家有统一的标准,一般科员以下是七平方米
2023-08-26 05:53:134

科员办公室面积的国家标准是多少

要看你单位的具体办公环境了,没明确规定的
2023-08-26 05:54:016

2016年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物业等管理工作。使用年限:家具类10年以上,空调10年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装修规定。
2023-08-26 05:55:021

办公室面积标准新规定2022

正科级不超过18平方米,副科级不超过12平方米。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作出了系列明确的规定,包括建筑分类、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装修等。其中,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是核心指标之一,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平方米,部级副职42平方米,正司(局)级24平方米,副司(局)级18平方米,处级12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平方米,省级副职42平方米,正厅(局)级30平方米,副厅(局)级24平方米,正处级18平方米,副处级12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正局(处)级24平方米,副局(处)级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
2023-08-26 05:55:131

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内容有哪些

近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第二章 检查鉴定 第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必要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2023-08-26 05:55:371

办公用房管理 真能实现权属统一吗?

结合各部门统一部署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机关事务管理局推进办公用房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建设。建设办公用房管理系统、办公用房智能图形系统可辅助单位实现权属统一。
2023-08-26 05:56:012

正科级干部办公室面积标准

正科级干部办公室面积标准是不得超过18_/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2、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3、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4、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5、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二、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2023-08-26 05:56:101

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一)   为落实中央两办和湖南省委省政府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相关要求,我院严格对照《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清理现有办公用房,并于12月13日之前整改到位。   一、我院基本情况   目前我院共有工作人员17名。其中院领导4名,院长由***兼任(在我院未设办公场所),常务副院长(由国防科技大学选派),2名专职副院长由副厅长级干部担任,正处长2名,副处长1名,出纳1名,会计1名,其它工作人员8名。   二、我院办公场所使用和整改情况   为积极响应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四风”突出问题解决的要求和《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精神,我院领导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和查找突出问题,边查边学边改,整改活动推进扎实有序,取得了明显成效。   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我院在装修时注重办公用房简洁适用,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现有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918.8平方米,可使用面积550平方米,目前已使用办公用房面积150平方米,未出现超标情况,对于暂未使用的房间,都已上锁以备未来所用。   三、下一步打算和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精神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合理使用办公用房。在业务不断扩展和引进新团队的过程中,我院将严格按照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以实事求是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最大限度使用现有办公设备和利用现有办公用房,做到合理调配,不增加另外开支。同时,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引导全院干部职工在办公用房和办公机具配备方面不攀比、不摆阔,对多余的办公用房收拢上交,确保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取得成效。    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二)   根据分析评议阶段委机关各部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办公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办公室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2条。经过分析、归纳和梳理,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服务工作的问题(9条);二是关于内部管理的问题(5条);三是关于综合协调的问题(6条);四是关于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的问题(4条);五是关于财务管理的问题(3条);其它有5条。   二、整改的目标   通过整改,使办公室的全体同志在理想信念,服务观念,自身素质,自我管理能力和工作能力,工作水平等方面均有明显的提高;使办公室的服务、协调、综合管理等各项工作都有明显的进步和增强,工作效率更高,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得更好。   三、整改的主要措施   (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1、树立“五个”服务思想。即为领导、为离退休老、为基层党务工作者服务、为机关各部室和全体同志服务的.思想和“能办的事,要不讲条件马上办;可能办得到的事,要创造条件尽快办;在目前的条件下办不到的事,要耐心讲明情况,待条件成熟后立刻办”的服务思想。   2、确立“四个到位”的工作原则。即“工作到位、服务到位、态度到位、语言到位”。   3、处理好“一个关系”。即正确处理好按规章制度办事与“以人为本”的关系,在不违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做到服务工作的“人性化”。   4、加强与机关党委的沟通、协调工作,配合机关党委做好为离退休老同志的服务工作。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1、实行问责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分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对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程序的人和事,严格按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使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对机关现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编印《机关党务工作文件汇编》;编印《机关党建工作通讯录》。   3、制定和完善《劳务工管理暂行规定》、《党工委机关外出学习考察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形成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的沟通,尽快办好“货币化分房”工作。   5、认真学习办公室工作、后勤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提高综合协调的能力,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1、摆正位置,明确职责。( )办公室是委机关的一个服务部门、综合协调部门,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不是领导部门。因此,在工作中要多做协调工作,不越位,不越权,不指手画脚。   2、当好联络员和播音员。在工作中,主动与委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交流、沟通,充当委机关各部室之间的联络员和播音员,帮助各部室疏通信息交流渠道。   3、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思想,积极协助领导处理好内外关系。多为领导决策出主意、想办法,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车辆管理和使用。   1、修改和完善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严格执行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委机关现有的所有车辆,实行统一调配,在保证委领导工作用车和离退休老同志用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证委机关各部室工作用车。   3、办公室的全体人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所有的公务用车和因私用车,均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未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   1、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委机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度,每半年在办公会上通报一次行政经费收支情况。   3、财务人员不得直接处理未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委领导和处室领导签字的单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每周二、周四的下午为报帐时间。离退休老同志和驾驶员因情况特殊,可区别对待。    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三)   日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我镇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迅速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一是全面贯彻,深刻领会。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镇全体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确保这项工作按照相关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贯彻落实。   二是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了由镇长张东担任组长的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整顿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任务要求,具体对镇政府、司法所等办公用房采取先清理登记后清理整该的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严明纪律,确保实效。对我镇现有镇政府办公楼(平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镇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严格按“科级办公用房不超过9平方米,科级以下不超过6平方米”的规定,实事求是,积极迅速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填写《榆中县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基本情况表》和《榆中县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情况表》,并对我镇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经镇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审慎研究后决定:科级以下干部每4人1间办公室,科级干部每2人1间办公室,对于超标使用办公用房的领导干部立即进行腾退、清理,做到即知即改;各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在装修程度上要全部符合标准,一律采用简单装修的方式,严禁豪华装修;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单位办公用房,不以各种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不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   截止目前,依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要求,对我镇现有的办公楼(平房)进行了清理整改,各办公用房在占用面积等方面全部达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标准》,做到了公平化、透明化行政,让党组织、同级相关部门、人民群众看到我镇的决心与行动力度。
2023-08-26 05:56:19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首先,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派出所以及独立建设且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均应建设专门的办案区。其次,办案区设置应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场所建设及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什么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对比1999的标准,在中央机关方面,新标准处级及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在省级及直属机关方面,新标准则正局级和副局级增加6平米,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和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的,所有人的使用面积全部增加,其中,市(地、州、盟)级副职与县(市、旗)级副职每人增加面积最多,为12平米,市(地、州、盟)级正职与县(市、旗)级正职每人增加10平米。二、通知内容通知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拓展资料: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2023-08-26 05:56:39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师慧的基础版免费给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使用,其与正式版有何差别?

近年来,国家对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也越来越规范。2014年,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7年两办下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局下文,要求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都要上报办公用房的数据信息,从乡镇到中央都要上报。而且,目前各省及其下辖的诸多地市都已经印发或者正在制定本级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诸多办法都提到,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化建设,所以,如今各地都在建设办公用房管理系统,有不少省、市已经建设完成,如河南省、洛阳市等等,河南省采用的师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系统,并对省直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的普查清理,绘制CAD图等图纸,录入系统中,进行信息化的管理。而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系统,系统建设需要一定的经费,对办公用房进行全面的普查也需要费用(如果有详细的房产数据,则可不必进行办公用房普查),不少地方的预算紧张,无法及时进行办公用房管理系统的建设,同时又有信息化管理的需求,对于这种情况,师慧提出了基础版办公用房管理系统,免费给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使用。与正式版本相比,基础版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系统,肯定有着极大的不足,虽然能满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一时之需,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等多个统一的要求,可能无法通过基础版的系统来实现,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长期的房产管理工作,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这一点,需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评估,不过,如果想要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还是需要建设正式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系统。
2023-08-26 05:56:48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省部级官员办公室面积维持原标准,不能超过54平方米,只比科长大36平方米。新规甚至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抽水马桶用水量也做出规范。按规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和省级机关省级正职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54平方米;中央机关正司(局)级和省级机关正厅(局)级官员分别不能超过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中央机关处级以下、省级机关处级以下、市级机关局(处)级以下、县级机关科级以下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一样,均不得超过9平方米。部级正职,部级副职,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处级,处级以下为54,42,24,18,12,9.省级正职,省级副职,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处级以下为54,42,30,24,18,12,9等。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滚棚,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厅扰直大伏则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2023-08-26 05:57:11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省部级官员办公室面积维持原标准,不能超过54平方米,只比科长大36平方米。新规甚至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抽水马桶用水量也做出规范。按规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和省级机关省级正职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54平方米;中央机关正司(局)级和省级机关正厅(局)级官员分别不能超过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中央机关处级以下、省级机关处级以下、市级机关局(处)级以下、县级机关科级以下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一样,均不得超过9平方米。部级正职,部级副职,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处级,处级以下为54,42,24,18,12,9.省级正职,省级副职,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处级以下为54,42,30,24,18,12,9等。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滚棚,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厅扰直大伏则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2023-08-26 05:57:24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最新2020)

今天小编辑给各位分享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最新2020分析解答,如果能解决你想了解的问题,关注本站哦。公务员办公室面积标准2020最新标准公务员办公室面积标准是根据级别来确定的,省级副职42平方米/人;正厅级30平方米/人;副厅级24平方米/人;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扩展资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参考资料来源:河北省纪检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是哪些?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部级副职42正司级24副司级18处级12处级以下9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省级副职42正厅级30副厅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处级以下9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正局级24副局级18局级以下9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综上问题所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的内容,建议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最新2022国家办公用房标准依然按照2014年11月27日发布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中央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正司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司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地方机关1、省级及直属机关:省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省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直属机关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2、市级及直属机关: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直属机关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3、县级及直属机关: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公务用房标准多少平方正省级54平方米,正司级24平方米,地方机关处级12平方米。县长办公室面积禁超20平方米。国家发改委公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而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其中核心国家机关副部,正司局,副司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为42平方米、24平方米、18平方米、9平方米、6平方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配置管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办公用房标准最新2020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面积标准:一级办公用房,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二级办公用房,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三级办公用房,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扩展资料:注意事项: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并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大中修专项维修,统一物业管理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行使办公用房的产权人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人的职能,统一申报办理并持有党政机关房屋和土地的《房地产权证》,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数据库。党政机关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办公用房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公布
2023-08-26 05:58:071

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规定办法全文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地方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2023-08-26 05:58:16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2023-08-26 05:58:321

2021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法律分析:部级正职,部级副职,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处级,处级以下为54,42,24,18,12,9.省级正职,省级副职,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处级以下为54,42,30,24,18,12,9等。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2023-08-26 05:59:161

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定都有哪些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规定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不能超过9平方米。
2023-08-26 05:59:29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增加和变更

法律分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增加和变更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017年12月11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八章40条。《办法》指出,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2023-08-26 06:00:11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旨在什么?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约7300字,共八章40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2023-08-26 06:00:342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用房;  (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  (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第四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第六条 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第七条 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未经市机关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第九条 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局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需求向市机关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第十五条 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第十六条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十八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与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
2023-08-26 06:00:58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是哪些?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部级副职42正司(局)级24副司(局)级18处级12处级以下9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省级副职42正厅(局)级30副厅(局)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处级以下9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正局(处)级24副局(处)级18局(处)级以下9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综上问题所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的内容,建议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2023-08-26 06:01:231

公务员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正科级不超过18平方米,副科级不超过12平方米.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作出了系列明确的规定,包括建筑分类、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装修等科员办公室面积的国家标准是多少-: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部级副职42正司(局)级24副司(局)级18处级12处级以下9.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省级副职42正厅(局)级30副厅(局)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处级以下9.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正局(处)级24副局(处)级18局(处)级以下9.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乡级机关:乡级正职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目前仍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中央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m2.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m2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是多少?-:各级官员办公室面积标准:正部级每人不超54平米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办公用房不得占耕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科员办公室面积的国家标准是多少-:根据2015年重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得知,科员办公室面积标准为9平方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面积标准:一级办公用房,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二级办公用房,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三级办公用房,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科员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的国家标准是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一、中央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二、地方机关(一)省级及直属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2023-08-26 06:02:191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一)办公室用房;(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第四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2023-08-26 06:03:001

2021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省部级官员办公室面积维持原标准,不能超过54平方米,只比科长大36平方米。新规甚至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抽水马桶用水量也做出规范。按规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和省级机关省级正职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54平方米;中央机关正司(局)级和省级机关正厅(局)级官员分别不能超过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中央机关处级以下、省级机关处级以下、市级机关局(处)级以下、县级机关科级以下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一样,均不得超过9平方米。部级正职,部级副职,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处级,处级以下为54,42,24,18,12,9.省级正职,省级副职,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处级以下为54,42,30,24,18,12,9等。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2023-08-26 06:03:181

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最新202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国家发改委公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正部长级别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2023-08-26 06:03:291

国有企业办公室面积标准

法律分析:1、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60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及所属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2、市(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3、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不超过32平方米控制。4、各企业所属子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在不超过上一级企业副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子企业实际制定。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2023-08-26 06:03:401

党政机关建设用房标准

法律分析: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2023-08-26 06:04:071

处级和局级哪个大

法律分析:部级正职,部级副职,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处级,处级以下为54,42,24,18,12,9.省级正职,省级副职,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处级以下为54,42,30,24,18,12,9等。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2023-08-26 06:04:311

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最新202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国家发改委公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正部长级别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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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面积标准2021新版是什么?

办公面积标准2021新版是: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天、审判机天、位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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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法律分析】: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平方米,部级副职42平方米,正司(局)级24平方米,副司(局)级18平方米,处级12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平方米,省级副职42平方米,正厅(局)级30平方米,副厅(局)级24平方米正处级18平方米,副处级12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正局(处)级24平方米,副局(处)级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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