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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杰律师: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到底谁错了?

2023-08-27 0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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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案例

奇虎360诉腾讯QQ反垄断案一审败诉,二审开庭尚未判决。

2013年12月8日,知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发表署名文章《经济学的垄断概念是错误的反的是真竞争》,张维迎先生认为奇虎360诉腾讯QQ反垄断诉讼是“由一部荒唐的法律引出的一场司法闹剧”。他说“‘荒唐的法律"就是《反垄断法》”。并认为“反垄断法反的是真正的竞争”。

那么,反垄断法是荒唐的法律吗?奇虎360诉腾讯QQ反垄断案是司法闹剧吗?

反垄断法并不荒唐,反垄断法也并不反真正的竞争。

一、反垄断法反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所反的垄断是通过垄断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详见反垄断法第三条)

所谓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详见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集中是指企业并购,只有在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才被干预。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反垄断审查,2008年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注意这是“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并非是“乱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等于垄断,“乱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是垄断。《反垄断法》并不限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有《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略)规定的“乱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才是反垄断法要禁止的。

综上,反垄断法反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奇虎360诉腾讯QQ不是司法闹剧,而是选择诉讼方式不当。

笔者日前在《一场打不赢的官司——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一文曾就奇虎360诉腾讯QQ垄断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败诉原因进行了剖析,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的基础是360安全软件与QQ必须在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指具有竞争关系),而奇虎公司显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据此也预测该案二审也是不可能逆转(详见《一场打不赢的官司——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但二审驳回上诉的理由有可能不是笔者文中提到的上述理由,因为通过最高法院庭审归纳的争议焦点看,亦没有注意到这一关键问题。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竞争法范畴,两个法律规定既有区别,又有交叉。奇虎公司正确的选择是以不正当竞争起诉腾讯公司。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据此腾讯要求用户在使用QQ时不得使用360安全软件的行为属于该条款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奇虎公司如起诉腾讯不正当竞争只需证明三点即可获胜:1、腾讯公司提供QQ服务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2、奇虎公司因“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受到了损失;3、合理计算损失数额。

3Q大战中,反垄断案腾讯赢了中国互联网也输不了。竞争的各方只要掌握好游戏规则就会立于不败之地,这规则就是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姜杰律师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2013年12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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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06:33:521

《反垄断法》最大罚单182多亿 阿里巴巴光速认错的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我国《反垄断法》以来最大的罚单 , 182.28亿。 以前也有罚款的案例,和这次的罚单比起来真是不算啥。 阿里的180多亿确实空前的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 社会 公共利益,促进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健康 发展,制定的法律。 首先,这次的 罚单有据可依、有据可循 。在公布的相关情况中,这次的处罚所核实查证的材料是十分全面的。商家证据、阿里沟通、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等亦是详尽。对于让商家进行排他性的选择,就是触犯了《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地方, 罚是没问题的,罚的金额也是按照规定执行的 。 另外,都知道阿里巴巴的jack已经退休了,而现在阿里巴巴的主人相对是综合的、多国的、复杂的。如日本软银、美国雅虎等外商、外资,都是阿里巴巴的股东,部分股东所持股权还是偏大的。 国内的经济类案件,既要严惩违法的行为,也要警示预防其他人的再次效仿。所以这次罚款阿里巴巴可谓一石二鸟 。不仅为所有的电商平台立了规矩,同时有对外商(这些投资者)是一个警示——你是投资者没错,但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犯错了、违法了都要面对法律法规的管理和处罚。 阿里的光速认错且态度诚恳,代表了阿里巴巴集团的态度,更代表了其背后各大股东的态度 。 可是,这次罚款是180多亿,不是180多万。显然股东也不会轻描淡写的不在乎。 那我们判断起来似乎更加接近事情的一些细枝末节——即这个消息不太可能是即时知晓的,或者说是有提前的沟通和说明的,也可能是有预案准备的。 在我看来,最大可能会是听话听音的背后—— 管理团队与股东提前做出了一个预案共识 。 投资阿里的股东当然看重利益获取,能够快速反应,只可能是提前达成共识的结果。 相信你要是这个公司的老板、股东也需要了解详情,与股东研判,听取管理团队意见才能如何如何的,对吧? 对于阿里巴巴而言,180亿听起来数字很大,但拉开时间线,股东所拿到的分红,这点钱对他们来说还真不叫事。 阿里巴巴看重的是罚款背后——阿里巴巴集团能不能重新得到市场的信任,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信任,关乎未来,关乎利益 。 说个题外话。。。按照以往的情况,jack至少要说句话发个声,甚至接受个采访等等的。现在一退休,几乎没有jack啥事了,有没有。这是jack的无心插柳还是急流勇退的英明,你觉得呢? 再联想前一阵蚂蚁集团上市的事情,阿里巴巴其实已经跟jack没有直接的责任关联了。蚂蚁集团后面如何走势,倒是可以看做jack的一个风向标。 现在罚款怎么说是挨罚,还不算挨打。那光速认错应该也是对挨罚的一个高效反馈。 说到光速认错,突然想到了前一阵H&M公关, 阿里巴巴与H&M的公关反应和公关反馈简直是一天一地 。不过,由于这个180亿的数额属于史无前例,再加上反垄断法发布以来的最大罚案,高下立判,自己养大的孩子还是知错能改的。再看看那些外来的和尚,傻子都明白他们的葫芦里买的什么药。 个人感觉,无论是180亿还是反垄断的示警案,亦或是蚂蚁集团的连续性管控管理。这些举措和处理 不得不让人相信一定会影响到阿里股市的走向 ,可以静观过两天的情况,估计稍有波动,各种新闻都会快速播报出来。 也有言论说,180亿罚了你,难道你还能不接受么?还有人说,别看今天罚了180亿,没准出现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情况?哈哈,反正现在怎么瞎猜都行,后面看看走势便能知晓了。 看新闻的在看到阿里被罚款后,快速联想到拼多多的砍价“猫腻”。多少人发动所有朋友圈之力,都未达成低价的愿望,终于有人决定挑开夕夕的房顶,喊几句鸣鸣冤。 阿里与拼多多关联着看,巧合吗?也许真是巧合,但却是个机遇。对于消费者而言,终归是利大于弊的。你终于可以在所有的电商平台去选择你喜欢的品牌,你也终于可以不像傻子被骗一样,拉着爸妈、爱人、朋友、亲戚一块帮你砍价,最后还是没便宜几毛钱的买东西。 多个平台同时“有事情”,越早的发现,越早的管理 。这些变化,对终端市场的我们来说,就是好事。 电商平台的整顿不能说是滑铁卢,相反,因为很多焦点的聚集,说明他们的火热。也因此出现问题的数量和概率较大,当然就要管理! 在最后,还要说一句。要不是罚款这事,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样都没意识到阿里一年能挣4000多亿呢。
2023-08-26 06:34:131

关于1998年微软的重大反垄断案件

你在百度百科里面打上 微软反垄断案 就可以了
2023-08-26 06:34:222

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长安福特、丰田中国入围

(文/彭科峰)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和汽车圈有关的共有两个案例,即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和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在长安福特一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介绍,2017年12月,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3年至2017年期间,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重庆地区销售“福特”牌汽车时,通过制定并下发《价格表》、要求经销商签订《价格规范自律协议》、制定车展期间价格政策以及限制经销商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整车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在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的价格控制下,下游经销商基本按照其限定的整车最低转售价格对外销售。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为加强对下游经销商的控制,聘请了第三方公司对经销商的报价和实际零售价格进行监控,并对不按最低价格政策销售汽车的经销商,通过扣除保证金、暂停供货等措施进行处罚。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限定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19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628亿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介绍,2017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雷克萨斯品牌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2016年至2018年3月,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了上述价格控制。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19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7,613,059.48元。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2023-08-26 06:34:321

请举出一个反垄断法的案例及分析。 要求:2000字以上。 要是答案好可以追加分数~~谢谢大家~~~

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2002年11月2日,本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市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象、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公开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正因为有这些“紧箍圈”,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才会在法院判决后信心十足地表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密切关注微软对各条款的执行情况。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但是,微软毕竟成功地逃脱了被分割的命运。所以,人们也就自然要问个为什么。其实,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10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法官曾于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二年5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和18个州1市于1998年5月再次将微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专家们认为,更主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经济时代的促进创新。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追溯到19世纪末。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在此后的100多年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补充性法案来加强反垄断工作,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禁止3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经落伍。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而在法官们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微软也是以创新为武器来为自己辩护的,比尔u2022盖茨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或者巩固垄断地位。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是由于它的垄断地位是通过美国政府的特殊政策确立的,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有关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开始时还是免费赠送的。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技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因此,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在杰克逊2001年作出分割微软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u2022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u2022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近几年来,美国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重点转向促进创新。可以说,正是为了重振信息产业,促进科技发展,美国政府最终放弃分拆微软。不过,在美国经济学界,对反托拉斯法质疑的声音渐渐多了起来。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措施经常是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利,哪怕企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高效和低价取得的;而在现实中,企业垄断与否,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很难判断。比如,著名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美国经济学界的另一大亨、价格理论大师阿曼u2022阿尔钦说:“我想根本没有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至少我没有见过。”的确,对于当年曾困惑大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问题,甚至对于微软的捆绑销售究竟是垄断还是竞争行为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能令人折服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微软案结果如何,它必然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走向产生影响。总之,随着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卷土重来,在新经济时代,被奉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守护神的反垄断法也在寻求改变。微软案正集中反映了经济学家们对此问题的反思。
2023-08-26 06:35:141

他山之石:美国反垄断往事

“反垄断”这个词,很快就会彻底改变你我的生活。 全文2130字,阅读约需5分钟 文 | X 科技 实验室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起草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这意味着我们每天都在用的很多App的运营方式,将发生明显改变,同时大量国内 科技 巨头的经营策略,也势必要做出巨大调整。 中国的反垄断指南还在征集意见之中,不过,我们或许可以通过美国人的做法,来了解反垄断,以预判未来。 什么样的“垄断”会被重罚? 迄今为止,对 科技 行业影响最深远的反垄断案,是从1998年到2001年的“合众国诉微软案”。 你猜,微软因为垄断遭到重罚,是哪款产品惹来的祸? A. Windows 操作系统;B. Office 办公软件;C. IE浏览器 正确答案是C,三个选项里最糟糕的、最不能打的产品,IE浏览器。 其实IE推出前,微软也接受过反垄断调查,但总是不了了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Windows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真刀真枪赢来了市场地位。 而IE,无论其自身产品素质如何,却是借助Windows的力量才获得了浏览器市场的垄断位置。 浏览器,作为一种应用软件,本质上与办公软件或 游戏 软件一样,是独立于操作系统之外的。是否购买下载,下载谁家产品,应该由用户自己决定。 但95年,微软推出IE浏览器时,将它与已经垄断操作系统市场的Windows捆绑搭售。通过这一策略,微软直接干掉了当时在浏览器市场拥有90%市占率的网景。 这就属于用了不讲武德的阴招,让人无法忍受。 它意味着对于所有PC软件创业者来说,只要微软看上了你的赛道,就可以模仿出一款类似产品,然后利用绕不开的Windows系统,直接把你的产品整垮,哪怕它并不是一款足够优秀的产品。 在市场经济中,这种利用某一款产品的垄断地位,帮助自家其它产品打压竞品,获得另一品类的垄断地位,是绝对不能被容忍的。 前不久,美国司法部正式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与当年微软案异曲同工的是,谷歌被认为利用安卓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要求移动设备制造商将谷歌作为设备的默认搜索入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回到中国,我们也可以思考一下:微信上不能转发抖音的链接,却能快速分享快手,微视的内容,请问这种做法和微软、谷歌对比,有哪些本质上的区别呢?大家可以在评论区和我们交流。 “反垄断”的具体手段会是什么? 针对“反垄断”最有效的手段是什么?其实就一个字:拆。 继续讲刚才的故事。2000年,“合众国诉微软案”初审结果公布,微软被要求强制性地拆成两个公司,一个做系统的公司和一个经营其他软件的公司。 不过这个判决并没有真正执行。 2000年适逢美国大选,当时与微软关系更密切的共和党代替民主党上台。第二年,微软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了和解,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 微软之外, 科技 行业并不算太长的 历史 中,最知名的一次拆分发生在AT&T公司身上。你也许没听过AT&T,但你大概率知道,发明电话的人是贝尔,而AT&T实质上就是贝尔创建的。 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这家公司在美国的体量与地位,可以类比为今天中国的“三大运营商+华为中兴+中科院信息工程研究所”,甚至还要更强。 现在你很少能听到这家曾经的巨无霸公司,主要是因为在1984年。根据美国的反垄断法,AT&T被拆分,部分电信业务被剥离出公司,划分成了8家小公司。 通过欧美的一些案例观察,对待所有已经形成垄断的巨头公司,最有效的制裁手段,只有拆分。 像罚款这样的惩戒,对巨头来说根本无关痛痒。比如谷歌,过往几年,在欧洲经常受到反垄断调查,并且被罚了近百亿美元,但其根基一点没受到动摇。 而今年美国司法部的诉讼之所以令谷歌紧张,是因为有分析认为,最后的判决结果,很可能会强制谷歌出售全球市占率第一的Chrome浏览器以及部分广告业务。 我们回头再来看现在国内BAT在内的互联网巨头,每家公司都有数不清的业务线,更不要说通过财务投资入股了多少家创业公司。 “反垄断”会怎样改变普通人的生活? 80后、90后应该会记得,当我们刚开始接触计算机和互联网时,无论是街头的网吧还是学校的微机室,总会用IE浏览器那个大大的“E”字来指代“上网”。 2010年之前,仿佛IE浏览器就是互联网,互联网就是IE浏览器。 如果没有针对微软的那场反垄断案,很可能到今天,所有人用的仍然是IE浏览器。而在没有选择与比较的情况下,我们不会觉得IE难用,只会认为浏览器就是这样,想象不到还有其它可能。 垄断的原罪,往往并不是从你身上赚钱,赚很多钱,而是让整个市场失去可能性,让所有人失去选择的权利,让你认为本应如此,只能如此。 故事讲到这里,我们讲的其实不仅是发生在美国的故事,也是今天正发生在中国的故事。巨头的触角可以伸入任何行业,并通过本身拥有的资金,资源,品牌优势来碾压其他公司。 今天很多人会觉得,淘宝只能用支付宝支付是天经地义的,微信不能分享其它公司链接是理所当然的,百度搜索只展示百家号的文章是无法避免的。这时,我们的想象力某种意义上已经被垄断锁死了。 这样持续下去,如果有一天,当你打车、网购、订机票、叫外卖、刷短视频只能在某几个APP上实现的时候,企业是不是还愿意把用户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又有谁有权利来约束这些企业的行为? 作者:X 科技 实验室
2023-08-26 06:35:461

广东高院发布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十大案例,垄断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垄断行为就是依靠自己在行业内的地位排挤其他的竞争者,这样的行为才能判断为垄断。
2023-08-26 06:35:555

反垄断风云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媒体圈结合蚂蚁暂停上市事件,掀起了一场反垄断舆论风暴。 新财富一篇文章《收割者:腾讯阿里的20万亿生态圈》指出:“通过近年5000亿-6000亿元规模的投资并购,腾讯与阿里巴巴分别构筑了10万亿市值的生态圈,5年间膨胀了10倍。相比之下,上海市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总市值为2.8万亿元;深圳300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11万亿元;A股总市值10万亿美元。腾讯与阿里的资本能量,甚至已能与一座一线城市比肩。【1】” 很多人深感互联网巨头给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对他们的市场支配力量以及引发的财富集中效应感到担忧。 在欧美国家,反垄断调查犹如悬在Facebook、谷歌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腾讯、阿里是否会面临类似的监管与调查? 反垄断,一直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行政性垄断,在经济学界早已形成共识,已无需讨论。但是关于对自然垄断的调查,经济学家分歧很大。 如何界定垄断?反垄断的标准是什么?难道“大即原罪”吗?反垄断到底是支持创新者,还是打击了创新者?Facebook、谷歌、腾讯、阿里等巨头制造的市场集中,是提高了经济效率,还是损害了 社会 福利? 反垄断,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复杂的经济学问题。本文从美国反垄断简史的角度,以经济学原理解析自然垄断与反垄断法。 本文目录 一、糊里糊涂的反垄断 二、双雄对决的学术战 三、算法时代的收割者 (正文8000字,阅读时间30",静心阅读,感谢分享) 1890年,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诞生。这部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是政治斗争的产物。 19世纪最后20年,美国财团发明了托拉斯组织,联合同类大型企业,一致行动主宰市场和控制价格。这导致严重的二元经济【2】,内核是托拉斯及大型企业经济圈,外围是围绕着内核形成的大量激烈竞争的小企业及困苦的底层工人。 1904年,美国各经济部门的托拉斯组织掌握的资本总量高达204亿美元,其中1/3的资本掌握在7家大托拉斯的手中。1910年,托拉斯在美国一些工业部门的生产中所占比重如下:纺织工业为50%,玻璃制造业为54%,棉布印染业为60%,食品制造业为60%,酿酒业为72%,金属工业(不包括钢铁)为77%,化学工业为81%,钢铁工业为84%【3】。 在外围,大量中小企业主、农场主、工人阶级被托拉斯挤压了生存空间,处于被 社会 淘汰的边缘。底层农民、小企业主、反垄断党、联合劳动党爆发了轰轰烈烈的反托拉斯运动,如格兰奇运动、绿背纸币运动、无政府主义运动,试图打破镀金时代沉闷的政治空气。 所以,这部应政治诉求而生的法律,缺乏足够的法理论证,显得“简陋”。该法第二条规定禁止“垄断”和意欲垄断的阴谋。但是,无论是该法的正文还是附件,都没有给出“垄断”的确切含义,或逐条指明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立法者谢尔曼认为具体标准应由法官来判断:“我们很难通过对法律词汇的定义,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商业联合中画出一道精确的线来。在每一个个案中必须要留给法庭去决定其是否合法。” 当然,这是美国判例法的惯例。但谢尔曼也承认反托拉斯法“并没有宣布一项新的法律原则,仅仅是将那些老的、广为人知的普通法原则授予了我们复杂的州和联邦的司法机关。” 这部法律的出台似乎只是为了平息民愤,以至于此后十几年几乎成了一纸空文。当时有人这么评价这部法律:“该法案本身,除了平息了人们提起反托拉斯之诉讼——任何诉讼——的呼声外,什么事情也没有做,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 讽刺的是,《反托拉斯法》出台后,托拉斯组织反而快速崛起。1904年美国共有318家托拉斯,其中93%是1890年该法出台后产生的。 同时,还出现过一些离奇的判决。1895年,第一个反垄断案是著名的美国联邦政府诉奈特公司案。当时,美国精制糖公司试图以交换股份的方式整合包括奈特公司在内的四家大公司,这四家公司控制了美国精制糖产业98%的份额。美国联邦政府将奈特等公司告上法庭,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大法官认为,四家公司控制了绝对的市场份额,这种行为构成了垄断。但关键问题是,《反托拉斯法》仅适用于贸易及商业领域,不适用于生产领域。 这部法律的全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没有涵盖生产、制造或工业领域。最终,法官裁决以8:1判决政府败诉。 这个判决出来后,当时所有制造领域的托拉斯组织都免于《反托拉斯法》的制裁。相反,工会组织和工人罢工反而成为反垄断的目标。当时工人联合起来罢工、要求加工资等一致行动,被认为是一种垄断行为,工会组织被认为是垄断组织。 1894年,普尔曼罢工拒绝运输邮件,联邦政府以“限制贸易罪”将罢工领袖尤金·德布斯起诉到最高法院。结果大法官依据反托拉斯法判处德布斯有罪。 从1890年到1897年,最早的13个被认定为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案件中,有12个是针对劳工组织的。从1890-1900年的18起反托拉斯案件中,没有一起托拉斯遭到解散。 如此,这部由政治因素催生的法律,又变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进而引发更为激烈的 社会 对抗。 在那个大激荡的岁月里,威廉·麦金莱总统缔造了经济繁荣,被誉为“繁荣总统”。但是,民间普遍却认为,麦金莱总统是资本家的傀儡,给他起了个外号叫“汉纳的孩子”。当时有一个著名的实业家叫马克·汉纳,他在伊利湖地区从事开矿、制铁和造船事业,以操纵选举而闻名,他有个绰号叫“政治老板”。汉纳一手扶持麦金莱当上州长,而后又成功竞选总统。 1901年,麦金莱总统被无政府主义者刺杀,副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继任成为了总统。麦金莱遇刺让罗斯福深刻感受到美国 社会 暗流涌动、危机重重。作为共和党的改革派,罗斯福一上台便举起大刀砍向托拉斯。他试图来个“斩首行动”以正视听,指示联邦司法部对北方证券发起反垄断诉讼。 北方证券什么来头?北方证券掌握了包括北大西洋铁路、昆西铁路、芝加哥铁路在内的世界上最庞大的铁路网络。其背后金主是华尔街大佬摩根和洛克菲勒。 老摩根在寓所里听到了这个坏消息后气急败坏。老摩根怎么也想不到,这位曾经得到他支持和资助的年轻政治家,上台第二年就对自己开刀。 老摩根请了全美一流的律师团队与罗斯福一战到底,官司最终打到联邦最高法院。19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5:4的判决裁定该公司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这个案件被称为“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垄断的第一枪”,大大扭转了联邦最高法院对托拉斯的态度。此后,罗斯福一口气发起44个针对大企业的法律诉讼,其中25起胜诉,成功解散了牛肉托拉斯、石油托拉斯等。人们因此称呼罗斯福为“托拉斯驯兽师”。 罗斯福之后,民主党人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完善了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1918年,联邦政府指控芝加哥贸易协会固定价格行为涉嫌垄断。最终地方法院并没有判处被告违法,而是让联邦政府与贸易协会达成和解。当时布兰代斯大法官在这个案子中使用了合理规则。所谓合理规则,就是判断一项限制是否违法,要考虑该行为的所有事实,而不仅仅是规模大。后面,很多法官都援引了这个案例以及合理规则来裁决。 到此为止,美国反垄断法主要打击固定价格、排他行为、限制竞争等非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由于法学界对垄断缺乏严谨的界定,在具体的裁决中,法官并不能完全遵循合理规则,有时陷入“大型企业有罪推论”的惯性思维。 1937年,联邦政府对美国铝公司、加拿大铝公司以及它们的64名相关股东高管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的行为多达140项。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著名法官勒尼德·汉德,只用了一种非常简单的办法就认定被告有罪,那就是被告市场份额的占有率超过90%。 他指出:“90%的市场份额足够构成垄断;60-64%的市场份额是否构成垄断还有疑问;而33%的份额则确定不会。” “大即原罪”?法学界对此争议巨大,又一无所知。反垄断工作亟需经济学家的专业支持。 1936年,联邦反托拉斯局才雇佣了有史以来第一位经济学家。但是,该局经济学家在反垄断案件中的作用局限于数据搜集和诉讼支持。波斯纳法官在1971年曾经有过如下描述:“如今(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里的经济学家们是律师们的女仆,一直受到忽视”。 哈佛大学梅森教授及其弟子贝恩,吸收了张伯伦和罗宾逊夫人的垄断竞争理论,提出了著名的产业组织理论——结构主义。这个理论认为,市场结构决定市场绩效。贝恩考察了1936-1940年的42个美国样本制造业,得出的结论是集中度与企业绩效呈正相关。贝恩还检验了20个美国制造业的进入壁垒和利润的关系。结果高壁垒条件下的平均回报率明显地高于低壁垒。 哈佛学派的研究相当于论证了“大即原罪”,指出大型企业利用高壁垒及市场集中优势获得超额利润,阻碍技术进步,降低市场效率;同时,告诉政府及法官,看一个企业是否涉嫌垄断,只需要看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的高低、企业数量多少及规模大小。 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非常符合美国司法部门的胃口,被称为“反托拉斯法经济革命的第一声礼炮”。这一理论大肆渗透到反垄断立法与司法裁决中。 1965年,哈佛学派的唐纳德·特纳教授成为助理司法部长。他吸引了一批年轻的经济学家加入反垄断工作。在他的推动下,1968年司法局颁布了《合并指南》——“是由一组经济和政策专家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职业律师共同制定的,其中蕴含着产业组织分析框架”。 实际上,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存在严重缺陷。这一理论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严密的逻辑推理及数学论证。大型企业一定会降低经济效率和阻碍技术创新? 经济学家托马斯u2022迪洛伦佐曾经在《国际法律与经济评论》上发表过一篇重要文章。这篇文章指出整个19世纪80年代,实际GDP增长率为24%,而当时有据可查的垄断行业产出的实际增长率却高达175%。 大型企业组织还大大降低了产品价格。卡内基钢铁将钢轨价格从1875年的160美元/吨降至近25年后的17美元/吨;洛克菲勒在1897年将精炼石油价格从30多美分/加仑压低到5.9美分/加仑;北方证券的铁路网络极大地拓展了五大湖区工厂的销售市场,促进美国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商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到20世纪20年代,老福特发明了流水线,将 汽车 的价格在短时间内降到了平民价格,从此 汽车 进入了寻常百姓家。 大型企业为何高效? 古典经济学家一直认为,自由市场是资源高效配置的唯一方式。1931年,还在伦敦经济学院就读的罗纳德·哈里·科斯,获得了一笔奖学金,前往美国研究工业结构。科斯发现,美国大型工业企业实施有效的管理(泰勒革命),其内部的经济效率非常高。他敏锐地察觉到,企业内部的组织计划,与自由市场一样都是有效率的。他引入了交易费用将其观点写成了著名的《企业的性质》(1937)。后来,威廉姆森等新制度经济学家认可了企业及一般经济组织的内部效率。这一理论相当于否定了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 七十年代开始,美国陷入滞胀危机,新自由主义崛起,芝加哥学派的“经济效率至上”的思想开始流行。施蒂格勒、德姆塞兹、波斯纳等经济学家的研究,告诉联邦政府及法官,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垄断,主要看经济效率,而不是哈佛学派提倡的市场份额和集中度。 随着信息产业开始兴起,芝加哥的绩效主义掀起了“反托拉斯革命的第二次浪潮”,在新技术时代与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激烈交锋。具体表现在两个著名案件中: 一是1974年联邦政府诉AT&T案。 诉讼理由是该公司存在利用从电子设备获得的垄断利润补贴其网络的行为;阻止MCI或者其他运营商链接到本地制造商,并通过拒绝购买非贝尔供应商的设备,从而垄断了电信设备市场。 这个官司打了将近十年,AT&T于1982年同意了接受司法部的裁决方案。两年后,这家美国最大的电话通信公司被依法拆分为7个大型的区域性电话控股公司,其只保留了长途电话业务以及贝尔实验室和西电公司,规模和销售额均被削减了80%。 人们普遍认为对AT&T的拆分推动了通讯领域的竞争与创新。不过,人们很快反应过来,打败垄断的力量并非反垄断,而是技术创新——正在爆发的信息革命。贝尔系统解体后,移动通信系统的创新在不断削弱贝尔系统基于有线通信的自然垄断。 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这样写道:“贝尔体系的解体,向人们清楚地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迅猛发展的技术革新,并不需要依赖于垄断的力量。【4】” 第二个案件是1969年联邦政府诉IBM案。 诉讼理由是垄断或企图垄断通用数字电子计算机系统的市场,尤其是商业设计的电脑;通过降低价格阻止竞争对手进入该产业以及引进新产品、减少其他公司产品的吸引力等。 这是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一打就是十几年。当时,芝加哥学派对反垄断司法行动的影响在增加,联邦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的反垄断思维处于转型期,判决一时难以抉择。 IBM辩称,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者,而不是在惩罚反竞争行为。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对预见到计算机革命的巨大潜力并通过自己“高超的技术、远见和产业”来统治该产业的企业进行惩罚。IMB还指出,它在美国销售电子数据程序产品和提供劳务中所得的收益份额并不是像政府声称的那样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它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在1961年为56.4%,1968年为54%,到了1972年,则下降到了40.7%。 1982年,里根政府的反托拉斯局负责人威廉·巴克斯特决定以“没有必要”为由撤销这一诉讼。他的解释是,与电信业不同,计算机行业是无管制的,承受着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他认为,这一产业本质是竞争的,政府重组计算机市场的企图,可能不是促进而是损害经济的效率。 与AT&T相比,IBM是幸运的。 在“大即原罪”与“效率至上”的竞争中,后者赢得了更多的支持。芝加哥学派的波斯纳被里根总统任命为联邦第七上诉法院法官,他将其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原则引入到反垄断案件中。他说:“如果失败者不出局,成功者反而受到惩罚,哪怕市场上还有足够数量的企业在竞争,这种竞争也只不过是人为的、造作的。【5】” 1992年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企业横向合并指南》基本放弃了结构主义思想,而以合并前后的经济效率作为判断基准。 方兴未艾的信息技术革命,正在击溃一切垄断者。芝加哥学派告诉世人,没有真正的垄断,没有永久的垄断,唯有不断前行的技术浪潮。 1983年以后的反托拉斯局的组织架构中显示,经济学家与律师处于同等地位。此后,美国反垄断工作进入了经济学家主宰的理性阶段。 到这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对反垄断法的观点发生了转变。最初,他们根据库尔诺模型支持反垄断法,但如今他们中不少人转向反面。比如,弗里德曼认为,反垄断法弊大于利。科斯也说:“我被反垄断法给烦透了。当价格上升的时候,法官就说这是垄断;当价格下降的时候,法官就说这是掠夺性定价或者说是倾销;当价格不变的时候,法官又说这是一种价格勾结。法官到底想怎么样呢?” 所以,从80年代开始,反垄断工作更少地纠结于那些似是而非的“垄断”——市场占有、攫取超额利润、掠夺性定价、倾销,将目标更多地转移到大型企业的非法竞争,比如固定价格、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 正如波斯纳法官所说:“企业谋取或保持垄断利润的真正的单边行为,是欺诈专利局或是炸毁竞争对手的工厂。而欺诈和暴力一般而言又会受到其他法规的充分惩罚。【5】” 比如著名的联邦政府诉微软案。诉讼理由是微软公司利用其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优势,强制捆绑销售其应用软件;司法部要求将微软一分为二。最后,小布什政府决定不再试图拆分微软公司,而是禁止微软的搭售行为,同时要求微软确保Windows软件和非Windows软件的兼容性。 微软案的结果再次说明,反垄断调查与垄断本身并无太大关系,它针对的是非法竞争行为。越来越多法学家及经济学家相信,垄断的问题应该交给自由竞争,技术创新解决垄断,法律解决非法竞争。 然而,随着Facebook、谷歌等互联网巨头的崛起,有些人对巨头们的超级市场支配能力感到担心。 Facebook稳坐全球社交龙头地位,旗下坐拥Instagram和WhatsApp两员社交大将。Facebook日活用户为15.9亿,月活用户为24.1亿,分布全球主要国家。 谷歌在全球搜索引擎及移动操作系统中占据统治地位。在美国,谷歌搜索引擎市场份额高达86.4%,在欧洲,则是91.4%。谷歌安卓系统,在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中占据85.9%的绝对份额。 Facebook和谷歌的市场支配力可能超过 历史 上的北方证券、标准石油、电话电报公司等巨头。 这时,“大即原罪”的思想又开始流行起来。今年8月初,美国两位参议员试图推出一项称为《垄断威慑法案》的新法案。若法案通过,Facebook、苹果等 科技 巨头,可能面临严厉惩罚——美国市场营收15%的罚款。 最近十多年来,欧美国家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指控,最多的一项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指控似乎是“有罪推论”。 其实不然,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存在一定的非正当性——控制私人数据。 数据本是用户的一项私人资源,数据所有权也就是一项私人权力。但是,互联网巨头没有采用分布式系统,私人数据被中心化的数据库垄断。 所以,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其实是对私人数据的支配优势。在算法时代,私人数据极可能被巨头以“大数据”之名滥用。 近些年,Facebook因此屡受国会调查。Facebook卷入数据滥用丑闻,一家名为“剑桥分析”的英国公司被曝以不正当方式获取8700万脸书用户数据。随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脸书展开调查。 在听证会上,一名议员质问创始人扎克伯格:“Facebook是否在窃听用户说的话”?扎克伯格婉转地回答:“我们允许用户上传分享自己拍摄的视频,这些视频的确有声音,我们也的确会记录那些声音,并且对这些声音进行分析来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扎克伯格其实百口莫辩。Facebook存有用户的私人数据,同时根据个人数据匹配相应的信息。这就涉及两大问题:一是偷录用户私人信息;二是以算法方式控制(匹配)信息。在美国,这种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控制言论自由。在大选期间,还可能涉嫌干扰大选,威胁美国民主政治。 最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3比2的投票结果批准了和解协议。和解的代价是,Facebook缴纳50亿美元的罚款——美国政府对 科技 公司开出的最大罚单。 近期,中国官方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不得开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竞争行为,或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荟萃分析进行的“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福利经济学》按照价格歧视程度,分为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三级价格歧视【6】。其中,一级价格歧视,也叫完全价格歧视,同一商品针对每一个不同的买家都采用不同的价格。 美国1936年出台的《罗宾逊帕特曼法》是一部针对价格歧视的法律。这部法律规定,确定价格歧视违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同一个商品针对不同消费者采用不同售价;二是这种行为对竞争构成破坏或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禁止的是一级价格歧视。 通常,企业是无法做到一级价格歧视,而存在一级价格歧视往往是因为所有客户的私人数据被无偿支配。所以,反对一级价格歧视并不是反对价格歧视本身,而是其背后的非法行为,如大数据杀熟背后的滥用私人数据。 亚马逊是互联网大数据杀熟的“始作俑者”。2000 年,亚马逊针对同一张 DVD 碟片施行不同的价格政策,新用户看到的价格是 22.74 美元,但如果是算法认定有购买意愿的老用户,价格则会显示为 26.24 美元。如果删除 Cookie,价格马上又回落。很快这种策略被用户发现并投诉,亚马逊 CEO 贝索斯公开道歉,说这仅仅是一场实验,也承诺不再进行价格歧视。 我在《算法,即剥削》一文中分析了大数据杀熟。大数据杀熟,就是互联网平台利用控制私人数据的支配优势,借助算法对每个用户实施“一级价格歧视”,最大限度地榨取每个用户的“消费者剩余”。 再看蚂蚁的问题。马云嘲讽《巴塞尔协议》是老人俱乐部。但是,蚂蚁的杠杆率远远超过了《巴塞尔协议》的监管要求。或许,马云认为,蚂蚁的大数据风控比银行的统计学风控根据优势,可以突破这一监管的杠杆率。 但是,马云忽略了一点,蚂蚁之所以具备大数据银行的算法优势,是因为其免费地掌控了数亿用户的私人数据,占有对私人数据的支配优势。蚂蚁能够成为“巨象”,正是利用算法支配私人数据。理论上,蚂蚁可以利用算法实施完全价格歧视,最大限度地攫取每一个用户的“交易剩余”。 当每个用户的财富天秤都向蚂蚁倾斜,违约率定然会上升,蚂蚁构筑的护城河反被算法吞噬,同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这就是算法时代的价格歧视,对金融系统构成的威胁。 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确立了市场最优效率的条件,即私人边际收益= 社会 边际收益。 什么意思?这个等式的意思是“没有人能够占他人的便宜”。当一个国家确立这样一种公正的法律时(制度是内生变量),经济是最优效率的,理论上是没有外部性的。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巨头强制性地免费占有了私人数据,这就意味着私人边际收益 社会 边际收益,即互联网巨头占了私人的便宜。这定然引发外部性,损害经济效率和 社会 福利。 如果短时间内无法用技术的手段将私人数据私有化,那么就必须将互联网巨头置于聚光灯下。这就是反垄断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收割者:腾讯阿里的20万亿生态圈,陶娟,新财富; 【2】剑桥美国经济史(第二卷),斯坦利·L·恩格尔曼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经济学,保罗·萨缪尔森,人民邮电出版社; 【4】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百年,李胜利,法律出版社; 【5】反托拉斯法,理查德·A.波斯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福利经济学,庇古,商务印书馆。
2023-08-26 06:37:321

财富时代 | 反垄断快马加鞭

文 | 王宇 反垄断的成因 在 社会 经济发展中,一个行业的快速发展,除了国家的支持, 社会 的需要,必然还会有强大的资本注入。而资本逐利的本质万年不变,为了谋取更多的利润,资本家会通过各种手段,促进行业内各企业的激烈竞争,尽可能更多地分食行业的大蛋糕。强大的资本往往能够带来先进的技术革新和强大的竞争力。强者生存,弱者淘汰,缺乏足够竞争力的企业只能是被吞并或退出的结局,长此以往,行业资源和资本都将进一步向头部企业靠拢,高度集中之后,自由竞争必然会走向垄断经营。垄断之后的规模化生产,不仅可以给消费者带来更有性价比的产品,也能够减少 社会 资源的浪费。但近年来,我国有些平台利用垄断优势,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扼杀竞争者,严重影响了行业的 健康 有效发展,导致贫富差距加大, 社会 舆论声讨不绝,这已成为当今 社会 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在2020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国家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列为2021年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坚决遏制各种不正当竞争,推动各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国家下达了任务,各部门就开始快马加鞭,反垄断相关条例、政策迎来密集落地期。 近期反垄断重要政策: 1月9-10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规范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月10日,高法提出,要加强司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1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反垄断措施的不断加强,有利于我国企业群体和产业结构的均衡、良性发展。也有助于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强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定调,无疑是在告诉我们,反垄断周期已经到来。 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我们发现每一次反垄断的周期开启都在驱动 社会 发展的技术成熟阶段,此时行业的规模已经较为确定,继续通过技术革新创造的行业增量是处于边际递减的,头部企业为了维持利润增长就只能通过并购、扩产等方式,以规模效应抢占市场份额,形成“大鱼吃小鱼”的局面。如此一来,就不可避免地导致部分中小企业“消失”,进而造成行业竞争活力减弱,劳动力市场失衡。而贫富分化的加剧和劳动者的不满,亦将使得 社会 对采取包括强化反垄断在内的财富再分配措施的声音越来越强。 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席卷全球,各行各业遭受严重打击,一些抗风险能力较低的中小企业逐步被市场淘汰,加速行业出清,进一步形成龙头企业垄断格局。另外,A股近一年来闹得沸沸扬扬的机构抱团行情,使这些龙头企业不断创出 历史 新高,这些企业的掌舵人和高管则迎来财富的爆发式增长。与之相对的则是疫情影响下,很多中低收入劳动者面临失业、破产。财富的两极分化太严重,必然不利于 社会 的稳定发展,也很难不刺痛收入困顿阶层的内心,进而形成加强反垄断的 社会 舆论,国家对此当然不可能视而不见,反垄断各种调查也将正式开启。 反垄断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反垄断并不意味着打压龙头企业,更不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反垄断的初衷,是保持行业的竞争活力,促进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全球各个国家对反垄断执法的处罚一般有罚款、拆分、技术共享、所有制改变等,对不同行业来看,反垄断的影响也大不相同。 那是否其他行业也适用分拆这种强势的反垄断措施呢?肯定不是! 上世纪80年代,美国贝尔电话公司经营了全国82%的电话业务和90%的长途业务,其对产业链的纵向垄断迫使其他企业逐步退出,随后美国司法部对其展开三次反垄断诉讼,最终贝尔拆分为一个专做长途电话业务的母公司和另外7个公司。分拆之后,失去垄断超额利润支撑,贝尔公司的市占率大幅萎缩,科研经费捉襟见肘,科研人员大幅流失,公司效益也不复从前。 由此我们看出,对 科技 企业而言,反垄断执法过刚易折,合理引导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 1998年操作系统市场90%的份额都归属于微软,利用这一垄断优势,微软在系统中预装其IE浏览器,打压其他浏览器企业-网景。2000年美国政府指控微软公司滥用垄断地位带来的权力,扼杀其他竞争者,司法部门试图对微软拆分为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10年内不能合并。经过微软的多次上诉,最终,微软与司法部和各地州政府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1)微软同意向第三方公司开放API接口,提供近五年的源代码等信息以接受司法部合规监管;2)改变捆绑软件销售模式,分离浏览器、操作系统软件,与各地政府诉讼的和解费用总计约18亿美元。从最终结果来看,微软的研发能力没有因为反垄断拆分而丧失,Windows系统依然不断更新,谷歌浏览器等新兴产品的技术创新不断替代了IE浏览器。 综合而言,对于 科技 领域的反垄断处理,真正的破局还是要正确引导,让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实现降维打击来改变原有领域的一家独大垄断格局,如此一来,才能实现行业新晋企业与原有企业的共赢。 反垄断的启示 看了上述案例,我们再来审视国内平台经济垄断存在的问题。在平台经济发展早期,企业获客难度大,企业通常都会投入大量的研发成本,用于搭建平台架构、算法等,这时候获取流量的成本很高。待这些基础设施成熟后,企业获取流量、数据的边际成本则不断递减,仅付出部分运营成本即可获取相较于初期千百倍的流量回报。但现在中国上网人数基本已经饱和,获取流量进入存量博弈时代,这就造成了技术优势领先的互联网企业为了追求平台经济会一直扩大“规模”,以寻求技术垄断后市场集中度的不断提高。近年来,阿里、腾讯等平台经济巨头依托资本投入的规模优势,不断扩张投资版图,我们熟知的滴滴出行、美团、拼多多等全民APP背后都有他们的身影。这些巨头具有资本优势、技术优势,通过补贴、低价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国内流量。如今,有的平台甚至利用自身优势,做起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的勾当,再次抑制了自由竞争,造成出现平台经济垄断的隐患。 之前国家一直容忍这些“ 科技 ”企业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是希望以超额利润鼓励企业的创新精神,只有头部企业致力于基础建设和前沿创新,行业才能实现“蛋糕”整体的扩大。如果互联网垄断企业仅满足于坐享现有成果或依托规模优势进一步蚕食 社会 存量“蛋糕”就完全违背了上述初衷。此次《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出台,就是要维护行业的 健康 发展。当前垄断格局既已形成,行业龙头地位稳固,就算采取强硬的“拆分”措施,也很难颠覆目前的局面,且无法从根本上达到反垄断的目的。从过去百年美国反垄断经验来看,“正确引导”或是最能够有效解决当前问题的措施。互联网龙头企业不能仅仅盯着国内这一亩三分地,是时候展现龙头企业的 社会 担当了!通过技术共享、开放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加强市场的良性竞争,释放行业的创新活力,实现行业大蛋糕的扩大。让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舞台,实现行业、企业的共赢,长此以往,我国涌现国际化明星企业的概率必然大幅增加,未来才有望诞生真正意义上的百年企业。
2023-08-26 06:37:391

案例分析题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千事可乐命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大腕明星代言并发布广告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广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3、与其占市场份额达70%的主打饮料捆绑销售存在《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4、《消保法》中消费争议解决的问题。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轻微后果,如商品不符合质量,可以通过退货等方式解决;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即对其他财产或人身造成了损害。第一种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则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个情况可以向销售者要求退货5、社会团体不可以推荐不合格产品
2023-08-26 06:37:511

垄断性竞争的案例简析

玛格丽特·撒切尔是一个享誉世界的政治家,她有一位非常严厉的父亲。父亲总是告诫自己的女儿,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要让自己落在别人的后面。撒切尔牢牢记住父亲的话,每次考试的时候她的成绩总是第一,在各种社团活动中也永远做得最好,甚至在坐车的时候,她也尽量坐在最前排。后来,撒切尔成为了英国历史上唯一的女首相,众所周知的“铁娘子”。要想成就一番大的事业,就要具备“永远争做第一”的竞争意识。 沃尔玛的竞争对手斯特林商店开始采用金属货架以代替木制货架后,沃尔顿先生立刻请人制作了更漂亮的金属货架,并成为全美第一家百分之百使用金属货架的杂货店。沃尔玛的另一家竞争对手本·富兰克特特许经营店实施自助销售时,山姆·沃尔顿先生连夜乘长途汽车到该店所在的明尼苏达州去考察,回来后开设了自助销售店,当时是全美第三家。经过40多年的争斗搏杀,沃尔玛从美国中部阿肯色州的本顿维尔小城崛起,到目前为止,沃尔玛商店总数达到4000多家,年收入2400多亿美元,列全球500强首位,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神话。 《反行政性垄断与促进竞争政策前沿问题研究》《反垄断法》《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律的制度及完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比较研究》《网络产业的反垄断政策研究》《反垄断遇管制经济学》《垄断的观念》
2023-08-26 06:38:011

谁有纵向垄断的案例?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会变身为《品牌专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修订方案已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上报给商务部等部门,最晚在今年底就将正式出台。 8月1日,《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办法》中对汽车制造业和经销商的种种规定,与《反垄断法》相违背,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弊端,因此面临调整。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兼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陈效禹表示:“《反垄断法》的三个核心是控制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卡特尔(协议),正式实施后将对汽车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其中,进口车涉嫌纵向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区域销售等多项违法现象。”而这些问题在《办法》中是被鼓励的。  据悉,中国WTO研究会产业部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正组成专家组研究汽车方面的反垄断问题。针对上述反垄断三个核心,监督部门已经确定,分别为商务部、工商总局和发改委。  纵向垄断  修改方案中,实施不久的《办法》的大方向不会变动,而《细则》将会把其中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内容更改成符合要求的规定。涉及内容集中在厂商特许授权、限价销售、限区域销售和厂家垄断零配件配售等问题上。  此前,曾有汽车企业高层提出,汽车行业因品牌打造需要等特殊性而在国外部分地区得到豁免,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中国汽车行业是否也可以得到豁免。但7月12日在京举行的“中国反垄断法执法暨控制经营者集中配套法规专题研讨会”的信息显示,汽车行业不会得到豁免。该研讨会由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主办,聚集了《反垄断法》制定及执行部门的众多高级别人士。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开发部主任徐长明认为:“《反垄断法》主要是限制企业垄断经济、关系国际民生行业垄断等,汽车行业品牌、企业众多,涉及到汽车行业影响不大。”  汽车业的关键点是涉及到纵向垄断。相关专家解释,汽车行业品牌、企业众多,横向联合垄断不可能,但纵向上厂家、销售商、供应商三位一体的控制,形成市场价格垄断已经涉嫌纵向垄断,这点在进口车方面尤为明显。  在备受争议的《办法》中,很大一部分因素来自于进口车。陈效禹直言,进口车涉嫌多项垄断,包括纵向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区域销售等。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讨纵向垄断带来的另一“恶果”——关联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产业安全问题。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中国WTO研究会产业部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正组成专家组研究汽车方面的反垄断问题,并将于近期启动一系列活动,重点解决总代理与经销商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外资厂商、总经销商垄断市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逃避关税、控制市场价格等。  具体的解释是,外资厂商在中国直接设立总代理,这样的资产关联关系,不排除厂商将车辆低价报关卖给“自己”,然后由总代理设定高价出售。“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一旦情况属实,将予以立案。这不仅严重违反了海关条例,也违反了《反垄断法》,将要面对的是极其严厉的处罚。”知情人士透露。  同时,通过关联交易逃避关税,总经销商制定的奢华的4S店建设标准大量浪费中国资源,授权经营合同中存在很多“霸王条款”等等,这些行为都严重危害了中国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记者致电多家外资厂商,均未对此置评,仅表示会遵守中国规定。  同时,有业内人士提出,《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仍不见《细则》踪影,一旦短期内出现相关诉讼如何解决?  “如果出现类似诉讼,首先肯定是以大法《反垄断法》为依据,但裁决起来的确复杂。”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王海疆律师表示。  车价松绑难  无论是进口车经销商,还是国产车经销商都对《反垄断法》寄予厚望,希望因此带来的行业、厂家政策变动会为他们松绑。  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均被认为构成了垄断协议,经营者将被处罚。这意味着,目前汽车厂家对经销商的限价行为将被视为垄断行为,而经销商在终端价格上将具备决定权。  “过去我们几乎得完全听命于厂家,老老实实接受销售任务,由厂家配送零配件,并且按照厂家的定价销售,否则年底没有返点,我们被厂家绑得紧紧的。”一位经销商表示。  从目前来看,依据《反垄断法》修正出台的《细则》或将改变这一“常态”。汽车营销专家刘同福透露,在《反垄断法》实施后,4S店将得到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不平等关系有望改善。  “之前《办法》中限价、限区的规定都将失效。”刘同福解释,经销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调整价格,一些有实力的大经销商想要拓宽市场也完全可以,上海的车完全可以卖到昆明去。之前厂商大都统一采购零配件,之后再加价卖给4S店从中谋利,这是最典型的垄断经营。《反垄断法》出台后将不会再有这种情况,经销商都可以自行采购零配件,从而节省成本。  刘认为,《反垄断法》实施以后,根本的受益者将是消费者。取消限价,可以买到更便宜的车;取消区域限制,可以选择区域,更方便;零配件打破垄断配送,价格成本降低,维修成本也必然降低;除4S店以外,还有很多选购车的方式,方便快捷,信息增多。  目前,广州丰田已经作出了积极的回应,正式宣布放开对经销商的价格限制,并支持经销商面向用户的优惠酬宾行动。  但中进汽贸上海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沈伟杰对此并不乐观。“虽然看起来是解除了跨区域的限制,但这其中有别的猫腻。”  首先,经销商卖车是拿返点的,例如在上海是一级代理商,卖了车有一定数额的返点,到了其他地方就没有这个级别,也拿不到这个返点了,所以说是可以去啊,但是谁还会去?  其次,零配件的配送,与厂家常年关系密切,经销商单独进入很难。规定是可以自己去采购零部件,可是买不到也等于零。  “所以说,《办法》本身核心内容就是授权经营,资源控制在厂家手中,在这个前提下,经销商根本上的地位不会改变。《办法》如果只做细节的修改,不会对现状有大的改善,看起来很多规定已经放开,实际操作中会发现,还是进不去的。”沈伟杰认为。  针对沈伟杰的质疑,一些专家表示赞同,并认为除了应该尽早推出《细则》,更多的管理规定、办法也应该加速出台。记者获悉,相关部门已经在研讨制定《经营管理规范》,该规范将会更多解决经销商与厂家之间的问题。  记者致电汽车企业,多数均表示正在研究公司既有规定与《反垄断法》是否相悖。“将来我们会更强调厂家指导价,而非强制价格,以及与经销商签订合同等,都将进一步探讨,要符合《反垄断法》要求。”一汽丰田销售公司常务副总王法长表示。  而事实上,汽车企业已经想好了对策。即便经销商车价放开,但厂家依然可以通过控制对经销商的供货货源而间接调控车价。
2023-08-26 06:38:311

有没有人有美国关于知识产权协议的反垄断案例?

  美国Bayer公司利用“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摘要: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天生”就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本文笔者通过翻译,介绍美国Bayer公司一案,将对Bayer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以及如何平衡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作出解析,希望为国内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又一参考实例。  关键字:专利权 反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Bayer公司  前 言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当两者存在着矛盾时该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哪一个为重,一直都是业界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我国的《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颁布施行,但到目前为止,国内还少有专利权与反垄断的案例出现。本文笔者通过整理、翻译,介绍美国Bayer公司一案,将对Bayer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以及如何平衡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作出解析,希望为国内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又一参考实例。  一、案情介绍  本案起源于1997年Bayer公司为解决专利诉讼纠纷而与以Barr为代表的三家药品生产厂商2之间达成签署的一份“解决协议”,该协议涉及一项有关抗生素有效成分CIPRO的专利,Bayer公司为了使Barr停止对该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诉讼,同时为了有效排除包括Barr在内的三家药品生产厂商与其竞争销售CIPRO相关产品,最终签订了该份协议。  Bayer公司是CIPRO专利的所有者(该专利1987年6月2日取得,于2004年4月9日保护期届满),在1991年12月6日,Barr发布公告,依照美国Hatch-Waxman法3,该公司已经向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FDA)提交了一个简要的新药申请以寻求在Bayer公司的专利过期  1 Bayer案例内容基于Lexis英文数据库翻译、编辑。案例的数据库编号:2006 WI App 102, *; 293 Wis. 2d 770, **;718 N.W.2d 251, ***; 2006 Wisc. App. LEXIS 405  2 三家药品生产厂商: Barr Laboratories, Inc. ("Barr"), Hoechst Marion Roussel, Inc. ("HMR") and The Rugby Group ("Rugby")  3 美国的 Hatch-Waxman 法案规定了一些激励措施来支持专利已经过期的药物的仿制药开发,同时允许专利所有者补回在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FDA) 审批过程中耽误了的时间。  案例评析  能够被许可销售CIPRO仿制产品,依照美国Hatch-Waxman法,Bayer公司将有四十五天的时间来控告Barr专利侵权。1992年1月16日,Bayer公司在纽约南部的行政区控告Barr,控告Barr侵犯了其专利,FDA就此中止了对Barr所提申请的审批,Barr在答辩期间联合了Rugby(三家药品生产厂商之一)针对Bayer公司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为公众实施的反诉。  在案件进入初审法院前,即1997年1月8日,Bayer公司与Barr共商并最终与三家药品生产厂商联合签订了“解决协议”。该协议对至少六年的美国整个CIPRO产品市场作出了划分,协议内容包括:Bayer公司向Barr, HMR 支付总价值约达$ 398百万的报酬,作为交换,Barr承认CIPRO专利的有效性,承诺在美国的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市场上不与Bayer公司相竞争。基于该协议,Bayer公司在美国的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市场上保持住了垄断地位,从1997年1月到1998年12月期间,Bayer公司所销售的CIPRO产品的价格上涨了16.7%,成为美国处方药价格中上涨幅度最大的之一;内部销售文件显示,公司的税收和利润在签订该协议后均有大幅度增长,从1998年到1999年,Bayer公司从CIPRO项目上上缴的国家税收从$834,620,400增至$1,042,473,100,涨幅为25%,其净利润从$756,265,800到$921,631,900,涨幅为22%。  2000年11月6日,上诉人代表自己以及美国威斯康星州因CIPRO商标而认够CIPRO产品的消费群体开始了诉讼之路。上诉人主张,由于Bayer公司和Barr等厂商间共谋形成的反托拉斯的“解决协议”,固定了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从而导致了美国威斯康星州的居民需要支付比没有这样的协议存在时高很多的价格来购买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该行为实质损害了威斯康星州人民的利益,并对该州产生了不良影响,违反了威斯康星州的反托拉斯法第CH1334。  初审州法院认为,CH133仅适用于州内贸易,并以此为由驳回了起诉。二审法院认为,CH133不仅适用于州内贸易,在某些情形下,还适用于州际贸易。该法院判决认为,初审法院对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理解存在错误,应当对原告诉被告违反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主张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该案经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对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理解是错误的认定是正确的,应当对原告诉被告违反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以及原告诉被告的行为实质损害了威斯康星州人民的利益并对该州造成了不良影响的主张予以支持。但是,固定价格及垄断行为在在专利有效期件内是合法的,在有效期外属于非法行为,违反了威斯康星州的反托拉斯法。  二、案例解析  本案中,在CIPRO专利有效期间,即自合同签订日1997年1月8日至专利保护期届满之日2004年4月9日期间,Bayer公司作为CIPRO专利产品的所有者,其在行使该专有权的过程中,《专利法》赋予了Bayer公司在一个有限的时间段、一定地域范围内就CIPRO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的垄断5地位,这种垄断权利的赋予是作为Bayer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发明创  4 Wisconsin Stat. § 133.03:(1)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如果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 10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是其他参与人,将处以不超过$ 50,000美元的罚款。(2)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划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如果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 10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是其他参与人,将处以不超过$ 50,000美元的罚款。  5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藉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造的代价或补偿,垄断权利使其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变得合法化。也就是说,此阶段是以合法的方式保护垄断,这种保护可以减少人们以暴力和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财产的欲望,从而可以激励人们从事更多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但是,在CIPRO专利期限届满后,即自2004年4月9日后,Bayer公司即丧失了对CIPRO产品排他性的垄断权利,如果Bayer公司在此时间点后仍然延续其一贯的垄断行为,就可能会导致一种利用过期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因为,在专利过期的情形下,作为CIPRO产品的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他们已不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垄断地位。此后,Bayer公司的垄断行为在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因此,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Bayer公司与Barr等厂商仍然按照“解决协议”的内容执行固定价格,排除竞争的行为,完全符合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进一步地说,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Bayer公司的垄断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垄断高价类型。Bayer公司作为CIPRO产品的经营者,在该CIPRO相关产品市场中已具有较大影响力,为了进一步排除竞争,它与Barr等三家药品生产厂商签订了“解决协议”,对资源配置和利益重新作出分配,使其在CIPRO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上,几乎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没有其他的竞争者能够与之形成竞争。由于制药行业的市场进入或退出障碍较大,CIPRO产品作为一种最常用抗生素类药,市场集中度高,消费者对其依赖程度越大,Bayer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也就越高,而Bayer公司正是凭借该公司的市场支配优势地位,以远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幅度确定销售价格来销售其CIPRO产品,攫取超额垄断利润。  该垄断高价行为不但实质性地损害了消费群体的利益,而且使自身失去或大大降低其通过平等竞争改善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的内在动力,并且阻碍了社会福利的增长,损失了社会整体福利,同时,该行为还践踏了平等交易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掠夺了社会资财,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在这种专利权过期的情形之下,如果Bayer公司依然拥有一个长期和稳定的垄断地位,可能会导致社会经济效益低下,因此,这一阶段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三、结语点评  本案给出的美国Bayer公司判例至少表明:专利权所有人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垄断高价行为在专利有效期间内具有合法性,在此期间,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前提条件下,给予其最大可能地保护,然而,这种保护并不是无期限、无限制的,相同行为在专利有效期外的延续则可能构成垄断行为,属于非法行为,此时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2023-08-26 06:38:391

《反垄断法》高手请进

1 签订垄断协议2 主体: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秩序、消费者利益 客观方面:分割市场3 规制:《反垄断法》第13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46条第3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023-08-26 06:38:501

结合该案例分析垄断和反垄断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防止市场现垄断及合产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滥用市场优势位禁止市场产同类产品企业聚集起商讨何付消费者控制企业合并.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位 .禁止行政垄断.
2023-08-26 06:38:591

市场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实例

1、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低效率或无效率地配置社会资源。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有八个: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效应,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周期性、失业、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收入分配不公和非优效品。2、对策:(1)借鉴吸收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经验 ,完善垄断立法(2)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3)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及惩罚机制
2023-08-26 06:39:093

案例分析(经济法)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023-08-26 06:39:192

哈弗回应H6碰撞测试质疑;众泰母公司铁牛集团破产在即

2020年接近尾声,本周国内车坛大小事不断。 包括菲亚特克莱斯勒、标志雪铁龙合并在即;特斯拉失控事件原因公布;众泰母公司铁牛集团正式破产;全新哈弗H6侧面碰撞引质疑;4家乘用车企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召回信息...... 全新哈弗H6侧面碰撞引质疑 官方回应车辆处于断电状态 12月23日,中汽研(C-NCAP)对第三代哈弗H6进行了一次侧面碰撞试验,并进行了全程直播。画面显示,在整个碰撞过程中,第三代哈弗H6的侧气囊、气帘均未打开,并且出现碰撞后车门锁死的情况。这让不少消费者对全新一代哈弗H6的安全性提出质疑。 马曰: 丰田、长安福特被点名 登入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上一年度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两家车企上榜。据了解,总局在2019年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103件,结案46件,罚没金额3.2亿元。而最终被点名并入选十大案例的两家车企,分别是长安福特 汽车 有限公司和丰田 汽车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其中,长安福特 汽车 有限公司因限定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被罚款1.628亿元。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在重庆地区销售“福特”牌 汽车 时,通过制定并下发《价格表》、要求经销商签订《价格规范自律协议》、制定车展期间价格政策以及限制经销商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整车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在长安福特 汽车 有限公司的价格控制下,下游经销商基本按照其限定的整车最低转售价格对外销售。长安福特 汽车 有限公司为加强对下游经销商的控制,聘请了第三方公司对经销商的报价和实际零售价格进行监控,并对不按最低价格政策销售 汽车 的经销商,通过扣除保证金、暂停供货等措施进行处罚。 丰田 汽车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被处以罚款87613059.48元。在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丰田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雷克萨斯品牌 汽车 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马曰: 长安福特、丰田此次被点名,上榜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可谓是“杀鸡儆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出,不断加强反垄断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 菲亚特克莱斯勒、标致雪铁龙合并在即 能否“抱团取暖”获奇效 近日,菲亚特克莱斯勒和标致雪铁龙的合并计划已经被欧盟批准。菲亚特克莱斯勒和标致雪铁龙在去年就已经宣布合并计划,如果顺利完成合并,合并后的企业就产量而言将会位居全球第四大车企,总销量跃居全球第三大车企。 雪铁龙集团承诺合并后继续执行与日本丰田 汽车 公司的协议,继续在欧洲市场生产以及销售丰田厢式车。此外,菲亚特克莱斯勒和标致雪铁龙同意合并后向竞争对手开放厢式车的维修以及保养。 两大 汽车 制造商的合并案基本确定,这家新企业将由菲亚特克莱斯勒及标致雪铁龙以50:50的股比实现全面合并,新集团名称为“Stellantis”集团,将成为全球销量排名第四的 汽车 制造商,首席执行官由唐唯实(Carlos Tavares)担任。 马曰: 近年来,标致雪铁龙和菲亚特克莱斯勒在中国市场的表现连续低迷。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两家 汽车 制造商的合并,对中国市场将作如何调整更为关键。 铁牛集团正式破产 众泰加速走向“末路”? 12月24日,*ST众泰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永康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其母公司(实控人)铁牛集团由于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且无继续经营的能力,缺乏挽救可能性。法院依法裁定如下:1、终止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2、宣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不过,*ST众泰在公告中表示,公司与铁牛集团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公司目前主要业务处于停产状态,不会对其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但是铁牛集团破产后续处置可能会引起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 在铁牛集团宣告破产之后,众泰 汽车 股价反而上涨了2.1%,这就表示出大家对这件事的看法为“铁牛破产出局,有利于新的投资方接手,反而使得众泰 汽车 重组能更加顺利。”就像前一段时间吉利收购力帆 汽车 一样,除了使力帆负债获得了一定偿付能力,吉利的接手也能为力帆 汽车 带来新的技术、战略以及发展方向,或许可以让这个品牌焕发新的生命力。 这种思路固然没错,但值得注意的是,众泰不是力帆。吉利收购力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布局新能源换电战略,而力帆自己确实还有一丝丝积累。但众泰则不同,纵观这几年众泰 汽车 的产品、技术及用户口碑,可以说现在的众泰“要钱没钱、要人没人、要技术没技术”是“一穷二白”,甚至连品牌的存在价值都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还能找到“接盘人”吗? 马曰: 实际上,不管铁牛集团是否被破产清算,众泰 汽车 的日子都不好过。只不过铁牛集团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可能加速众泰 汽车 退市的步伐。如今深陷工厂停摆、业绩亏损、子公司破产清算等漩涡的众泰 汽车 ,显然命悬一线,即便重整也存在诸多发展不确定性。 特斯拉失控事件原因公布 事发车主持续踩下加速踏板 12月18日,一位特斯拉车主在“特斯拉挚友互动群”发视频称,自己驾驶的特斯拉车型遭遇了“失控”。当时距离前面一辆出租车仍有一定距离,本来就踩着刹车在减速慢行,可突然之间刹车失灵,方向盘也打不动,伴随着车辆急加速,撞上前方的出租车之后,继续加速撞上了前方一辆大货车,最终被大货车阻停。 值得注意的是,从网友提供的视频来看,车辆在逐渐接近前方出租车或者连撞两车时,车辆并无刹车灯“点亮”的痕迹,直到最后车辆出现双闪警示灯。 针对此次事故,特斯拉官方已做出回应称,经过对车辆数据的读取和分析,车辆的加速及先后二次碰撞发生过程中,驾驶员持续深度地踩下了加速踏板,期间并未踩下刹车踏板。当前正在协助车主进行保险理赔和车辆的维修事宜。 自5月开始,特斯拉“失控”事件在国内已经多达9起,这还是未计算国外发生的“失控”事件。这也导致众多特斯拉车主对其可靠性的质疑,而特斯拉在所有事件的回应中,除了7月份北京“调头”事故是由车辆硬件问题导致,其余事故特斯拉均表示涉事车辆无故障,都是由车主操作不当导致。 马曰: 今年,特斯拉无论是股价还是产量及交付量都在一路飙升,然而,特斯拉一直以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仍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自燃等各类事故在全球范围内依然频频发生。 对此,特斯拉应该好好反思自身产品的问题,而不是一次次的把“锅”丢给消费者,消费者无非是想拥有一个安全、舒适的用车体验。即便是在出现事故之后,特斯拉应该积极的调查事故的具体问题,而不是第一时间出来“危机公关”。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在一步步让消费者寒心。 4家乘用车企备案召回信息 广本、东本两家车企召回超110万辆 据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消息,本周内,共4家乘用车企备案召回信息,其中宝马(中国) 汽车 贸易有限公司召回生产日期从2020年6月5日到2020年6月22日的进口M2车辆,共计5台。 本次召回的涉事车辆因装配失误,发动机的高压喷油嘴部件上可能缺少去耦元件,造成喷油嘴的波动会加剧传递到气缸盖上,继而导致发动机声响增大。并且由于喷油嘴在没有去耦元件的情况下在气缸盖中的安装位置会更深,造成通过螺栓连接在喷油嘴上的燃油管路的预紧力会增大,可能在燃油高压油轨的焊接点上导致振动断裂,继而导致燃油溢出,有起火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广汽本田、东风本田发布两次召回计划,总计召回1154936辆问题车辆,其中燃油车型共计1088025辆,混动车型共计66911辆。 燃油车型分别为广汽本田自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生产的部分国产Acura TLX-L、Acura CDX、Acura RDX、锋范、奥德赛、冠道、缤智、飞度、凌派、雅阁系列 汽车 ,共计535999辆。 东风本田自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11月9日期间生产的部分国产哥瑞(GREIZ)、竞瑞(GIENIA)、杰德(JADE)、思域(CIVIC)、享域(ENVIX)、INSPIRE、炫威(XR-V)、思威(CR-V)、优威(UR-V)、艾力绅(ELYSION)系列 汽车 ,共计552026辆。 此次召回涉事问题车辆,由于在燃油泵叶轮的制造过程中树脂成型条件不完善,导致叶轮树脂密度不足。叶轮可能会受燃油影响而发生膨润变形,并与燃油泵壳体发生干涉,导致燃油泵工作不良,无法给发动机正常供油,极端状态下可能出现车辆行驶中发动机熄火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混动车型分别为广汽本田自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生产的部分混动版雅阁、奥德赛、凌派、皓影系列 汽车 ,共计40737辆。 东风本田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INSPIRE、艾力绅(ELYSION)牌混合动力 汽车 ,共计26174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部分车辆,由于动力控制单元(PCU)内部的电压转换器中,用于控制12V蓄电池供电电路上元件的电压波动,在低温条件下,PCU可能误动作,停止向12V蓄电池供电。此时车辆仪表故障灯将会点亮,若继续使用车辆,极端情况下驱动电机停止工作,车辆将无法正常行驶,存在安全隐患。 福特 汽车 (中国)有限公司召回自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产的部分2020年款进口林肯飞行家 汽车 ,共计1339台。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供应商的管焊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过热停机,导致当时生产的后传动轴可能会存在焊缝裂纹。经过长时间使用,存在焊缝裂纹的后传动轴可能会断裂,致使车辆意外移动和失去动力;同时,如后传动轴出现断裂变形,也可能会与传动系统分离并损坏燃油箱,致使燃油泄漏,如燃油泄漏后接触火源可能会增加起火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马曰: 本周召回计划中,宝马个位数的召回也说明了其认真负责的态度,不过M2车型无论是产量及销量都是比较局限的;广汽、东风本田召回数量巨大,已超过110万辆,几乎涵盖了所有在售车型。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日本车企及零部件企业,频频爆出质量门事件,此前,因为高田死亡气囊事件,全球已经召回了超1亿辆 汽车 ,但是危害还没有完全消除。今后日系车的“质量神话”,还能够撑多久,想必市场会给出答案。
2023-08-26 06:39:271

古代社会有没有垄断,和反垄断行为?有没有案例?

食盐
2023-08-26 06:39:374

电大本科政府经济学案例分析,要求一千字以上。

  《政府经济学》案例分析  第1章 政府与市场  案例:  在2002年的最后一个周日,中国为电力行业的垄断画上了句号。拥有占全国46%发电资产和90%输电资产的原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重组为11家独立的公司,这些公司在12月29日同时宣布正式成立。  从1987年持续至今的中国民航业改革在2002年也有突破性进展。随着6大民航集团10月11日的成立,中国民航总局与下属的民航企业彻底脱钩。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为基础组建的三大航空运输集团,其资产总和将占据中国民航总资产的80%。  问题: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纠正。  分析: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  (1)竞争失效  (2)外部性  (3)市场不完全  (4)公共产品  (5)信息不对称  为弥补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政府介入的手段和领域为:  (1)对效率的介入  ① 财政支出 ② 财政补贴 ③ 政府采购    ④ 限制垄断  (2)对收入再分配的介入  ① 税收和转移支付  ② 公共事业投资  ③ 特别征税  (3)对经济稳定的介入  ① 财政制度内在的自动稳定器  ② 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③ 金融政策  ④ 紧急行政措施  ⑤ 道义上的劝告  本案例中,政府通过限制垄断,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可操作的竞争。  第2章 促进竞争  案例1: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向最高法院递交诉状,控告微软公司利用其“视窗”操作系统来迫使消费者使用它的其它软件产品——其中最重要的是“网络探索者”Internet浏览器。1999年,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在长达270页的判决中,法官杰克逊列举了微软一系列反竞争,保护垄断势力的行为。微软一直在努力拓展其势力范围,使其超越软件行业,而进入日趋有利可图的电子商务和网络连接行业,他们已经投资数以百亿计的资金在通讯和科技公司中(如AT&T)。由于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具有垄断状态,把Internet浏览软件“网络探索者”(Internet Explorer)与“视窗”捆绑在一起也就相当于垄断了消费者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厂商上网的交通通道。  问题:  1、结合该案例分析垄断和反垄断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2、美国的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何借鉴意义?  分析:垄断市场会带来效率损失,影响市场作用的正常发挥,主要体现在:垄断使产量减少,价格增加;垄断造成社会无谓损失;垄断造成企业不思进取。  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措施纠正这种市场失灵,使价格降低,增加消费者和社会的福利水平。  1890年,美国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1914年,美国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个法案基本形成了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美国反托拉斯法所规范的反竞争行为包括: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价格歧视行为、垄断与企业兼并行为、其他反竞争行为(股份保有、董事兼任、瓶颈垄断、商业贿赂)、损害消费者的行为(欺骗性定价、欺骗性广告宣传、虚假不实的标签)。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特点是以限制造成垄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主,而不反对现有的垄断企业。所以,一个行业中垄断企业的存在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垄断企业应用其垄断力量不公平地竞争时才算违法。这使得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具有很强的“行为法”特点,即一切以企业行为是否违背公平竞争为判断依据。  案例2:  中国电信改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的成立。当时联通的总资产虽然只有中国电信的1/260。但此举使邮电部独家垄断国内电信市场的局面开始改变。1999年2月,信息产业部决定把中国电信的寻呼、卫星和移动业务剥离出去。原中国电信被拆分成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卫星通信三个公司,寻呼业务并入联通公司。2001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新的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对现有的电信企业进行重组。中国电信现有资产划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和河南、山东共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公司归中国电信北方部分;其余归中国电信南方部分。  问题:1. 垄断和市场失灵。2. 政府对垄断的态度和措施。  分析:  1. 垄断市场的效率损失。  (1)垄断使产量减少,价格增加;  (2)垄断造成社会无谓损失;  (3)垄断造成企业不思进取。  垄断市场的非效率导致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是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之一。  2. 现今世界各发达国家限制垄断、促进竞争的政策措施,基本上是根据上述标准把促进“可操作竞争”作为政策目标。  在各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有关禁止垄断、维持公正交易的法律。具体措施主要是通过限制垄断的立法,由行政机构加以监督,由司法机关加以执行。各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就是以这些法律为依据展开的。  我国的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应在学习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  第4章 抑制外部性  案例1:  在小镇上,该镇的人从事的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养羊。镇上的许多家庭都有自己的羊群,并出实用以做衣服的羊毛来养家。大部分时间羊在镇周围土地的草场上吃草,这块地被称为镇共有地。没有一个家庭拥有土地。相反,镇里的居民集体拥有这块土地,所有的居民被允许在这块地的草场上放羊。集体所有权很好地发挥作用,因为土地很大。只要每个人都可以得到他们想要的有良好草场的土地,镇共有地就不是一种竞争性物品,而且,允许居民在草场上免费放羊也没有引起问题。 时光流逝,镇上的人口在增加,镇共有地草场上的羊也在增加。由于羊的数量日益增加而土地是固定的,土地开始失去自我养护的能力。最后,土地变得寸草不生。由于共有地上没有草,养羊不可能了,而且,该镇曾经繁荣的羊毛业也消失了。许多家庭失去了生活的来源。  问题:什么原因引起这种悲剧?  分析:实际上,共有地悲剧的产生是因为外部性。当一个家庭的羊群在共有地上吃草时,它降低了其他家庭可以得到的土地质量。由于人们在决定自己有多少学时并不考虑这种负外部性,结果羊的数量过多。  如果预见到了这种悲剧,镇里可以用各种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它可以控制每个家庭羊群的数量,通过对羊征税把外部性内在化,或者拍卖有限量的牧羊许可证。这就是说,中世纪小镇可以用现代社会解决污染问题的方法来解决放牧过度的问题。  但是,土地的这个例子还有一种较简单的解决方法。该镇可以把土地分给各个家庭。每个家庭都可以把自己的一块地用栅栏圈起来,并使之免于过分放牧。用这种方法,土地就成为私人物品而不是共有资源。在17世纪英国圈地运动时期实际就出现了这种结果。  共有地悲剧是一个有一般性结论的故事:当一个人用共有资源时,他减少了其他人对这种资源的享用。由于这种负外部性,共有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政府可以通过管制或税收减少共有资源的使用来解决这个问题。此外,政府有时也可以把共有资源变为私人物品。数千年前人们就知道这个结论。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土多德就指出了共有资源的问题:“许多人共有的东西总是被关心最少的,因为所有人对自己东西的关心都大于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东西。”  案例2:  一个养蜂人住在一个果园旁边,果园主人由于蜜蜂而受益,因为每箱蜜蜂大约能为一英亩果树授粉,然而果园主人并不为这一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因为蜜蜂并不需要做任何事就会到果园来,蜜蜂不足以使果园都授到粉,因此果园主人必须以每亩果树10元的成本,用人工来完成授粉。养蜂人的边际成本MC=10+2Q,Q为蜂箱数目,每箱产生20元的蜂蜜。  问题:(1)养蜂人会持有多少箱蜜蜂?(2)经济上有效率的蜂箱数目。(3)什么样的改变可以导致更有效率的运作?  答案:(1)MC=MR,对养蜂人来说即10+2Q=20,Q=5。(2)MC=MR,对整体来说即10+2Q=10+20,Q=10。(3)方法一:果园主人向养蜂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要求养蜂人多养蜜蜂;方法二:果园主人兼并养蜂人自己养蜜蜂。  案例3:  我国是燃煤大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近70%,随之而来的燃煤二氧化硫大气污染也相对较为严重。二氧化硫排放又引发了酸雨,对居民健康和生态系统都造成了重大影响。据测算,每年我国由酸雨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1100亿元人民币,为此,中国政府一直在寻求有效的防止办法,在部分省市试行排污权交易。2002年9月30日,江苏省环保厅与省经贸委正式公布了国内出台的第一部排污权交易办法,2003年1月中旬,江苏完成了首笔一滴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位于江苏省太仓市的太仓港环保发电机公司以340万元的价格,向南京市下关发电厂购买为期两年的二氧化硫排污权。  问题:1.什么是外部性 2.外部性的纠正措施有哪些?  分析:外部性的定义:某些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补偿的现象。用最简单的话来定义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造成的影响。  矫正外部性的措施可分为:  (1)政府进行行政管制  ①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如禁止将有毒的化学物质倒入供水区。  ②规定采用新技术  ③规定排放标准  (2)经济管制  ①征收庇古税和进行补贴  庇古税的定义:用于纠正负外部性影响的税收。最早由庇古提出,主要对排污者进行征税,又叫“排污收费”。  征收庇古税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对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或个人,课征相当于他所造成的外部成本的税收,这样外部成本便成了当事企业或个人的内部成本,即实现了负外部性的内在化,从而迫使其决策时必须考虑该成本。  ②排污产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  案例4:  2002年3月22日,一场特殊的官司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长兴县泗安水库的养鱼户把安徽省广德县的有机合成化工厂推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水库受污染而造成水产品死亡的损失。  2001年4月30日,长兴县泗安水库2000亩左右的水体遭受化学污染,鱼虾青蟹大面积死亡。此前,1999年7月19日,泗安水库也曾有3000亩水体遭受同样类型污染。根据长兴渔业部门调查,两次污染给长兴养殖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7万元。  问题:1.外部性的含义 2.政府对外部性的纠正。3.产权界定和污染治理。  分析:  1. 外部性的定义:某些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补偿的现象。用最简单的话来定义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造成的影响。化工厂的生产排污具有生产的负外部性。  2. 政府对外部性的纠正:  (1)政府进行行政管制。  ① 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如禁止将有毒的化学物质倒入供水区。  ② 规定采用新技术。  ③ 规定排放标准。  1)排污标准是由管制部门制定并依法实施的每一污染源特定污染物排放的最高限度。  2)规定排污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A、如何确定排污标准。  B、如何确定罚款。  (2)经济管制。  ① 征收庇古税和进行补贴。  庇古税的定义:用于纠正负外部性影响的税收。最早由庇古提出,主要对排污者进行征税,又叫“排污收费”。  征收庇古税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对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或个人,课征相当于他所造成的外部成本的税收,这样外部成本便成了当事企业或个人的内部成本,即实现了负外部性的内在化,从而迫使其决策时必须考虑该成本。  ② 排污产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  3. 如果能够清楚的界定产权,则可以通过科斯定理解决污染问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并达成一定的协议,可以很好地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地配置资源。  第5章 提供公共物品  案例1: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者免受学费”。虽然经过长期努力,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地方义务教育都作到了免收学费,但其他如书费、杂费、住宿费、补课费、校服费、报刊费、校舍维修基金等收费项目却是名目繁多。  为此,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陆续实施一些针对性的措施:  广东省从2001年起,每年拨出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免收农村困难家庭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北京市从2002年9月1日起,将有约60万名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免交杂费。它意味着在北京109万名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中将有半数以上的学生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问题:1.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2.义务教育的外部性。  分析:  1. 公共产品因为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会带来搭便车的行为,如果由市场提供会造成公共物品缺乏供应或供应不足。政府供应公共产品的必要性:公共物品的充分供应既是政府履行好其经济职能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政府履行其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因此,政府要履行好其所应该履行的经济职能,成为有效政府,就应该供应公共物品。政府具有更强的供应公共物品的能力。第一,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它具有市场力量所不具有的合法强制力;第二,政府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公共权力机构,它能够持续地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第三,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赋予政府供应公共物品的责任,并授予其筹资和分配资源的权力,从而可以使公共物品的供应具有稳定性;第四,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机构,民主政府受到选民监督,因而能够保持公正,从而适合提供公共物品。  2. 外部性的定义:某些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补偿的现象。用最简单的话来定义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造成的影响。义务教育具有正的外部性,市场力量难以提供社会需求的数量。  案例2:  义乌和东阳同处金华江流域。东阳市在上游,水资源丰富,仅一个横锦水库,在满足灌溉区农业灌溉及城市供水外,还有1.65亿方水可供利用。然而,义乌市却严重缺水,特别是发展现代化的商贸城,水城为第一个制约因素。  2001年2月,义乌和东阳签订了有偿转让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购买东阳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水库运行、工程维护仍由东阳负责。除一次性出资外,义乌市每年按实际供水量以每立方米0.1元的价格支付总和管理费(包括水资源费)。这个协议打破了水资源使用权完全由国家垄断的局面,开创了中国水权制度改革的先例。  问题:1.公共产品与共有资源 2.政府对公共资源的管理 3.科斯定理怎样发生作用的?  分析:  1.一种产品或劳务同时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但在技术上能够排他,排他的成本很高,则该种产品或劳务应属纯公共产品;如果一种产品或劳务同  时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但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则该种产品或劳务属于公共资源。  2.政府可以通过界定产权,划归国有,收费、征税,合理规划,限制使用量等方式,使公共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3.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并达成一定的协议,可以很好地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地配置资源。当交  易成本很小,当事人数量不多时,可以通过此方法有效解决问题。  案例3:  设想乡下地方有一个只有两户人家的小居民点,由于道路情况不好,与外界的交通比较困难。如果修一条路,则能解决这些不便。假设修路的成本为4,每家得到的好处为3。如果两家联合修路,每家分摊成本2,各得好处3,两家的纯“赢利”都是1;如果一家修路,另一家坐享其成,修路的一家要支付全部成本4,获得好处3,净“赢利”为-1;如果两家都不修,结果两家的赢利都为0。  问题:对其进行博弈分析。  分析: 修路博弈战略式:   李四  修 不修  1,1  -1,3  3,-1  0,0  张 修  三 不修  这个博弃中,修路是张三的严格劣势策略,我们把它消去,修路也是李四的严格劣势策略,所以也把它消去。这样运用严格劣势策略消去法,我们就得到黑体字所示的这个博弈的严格优势策略均衡:两家都不动手,大家都得零。  第6章 调控宏观经济  案例:  2002年4月16日,财政部长项怀成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在特定的国内环境下采取的积极政策,4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后要继续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积极的财政政策将会逐渐淡出。  问题:1.财政政策的含义及作用机制。 2.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主要手段及作用。  分析:  1.所谓财政政策是运用政府支出和税收的变动来影响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平抑经济波动的干预措施。财政政策主要包括发挥内在稳定器作用的财政政策和斟酌使用的财政政策。自动财政稳定器,简称自动稳定器,是指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和抑制,自动而即时地朝正确的方向变化,借以对总需求产生一种稳定作用的因素,也称内在稳定器。斟酌使用的财政政策,又叫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稳定物价,抑制经济周期的波动,实现充分就业,进而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高效均衡,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变动财政支出和增减税收的行动。包括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财政政策。  2.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包括减税和增加政府支出。通过减税使企业扩大生产,人民拥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来进行消费;政府支出的增加包括两部分,政府购买性支出的增加能够刺激生产,转移支付的增加能刺激有效需求,从而起到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7章 促进公平分配  案例:  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开征了环保税。进入80年代后,环保税受到各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经历了一个从零散的、个别的环保税种开征,到逐渐形成环保税收体系的过程。包括对废气排放课征污染税,对废水排放课征污染税,对垃圾排放课征污染税,对噪音课征的污染税。对农业污染物课征的污染税等。  另外,对援用税制的调整主要包括:一是取消了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二是在原有税种中采取新的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从调整的税种看,比较突出的是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税。  问题:1.税收的替代效应 2.税收与外部性。  分析:  1. (1)税收对消费者的替代效应  政府的课税造成消费者减少对课税商品和重税商品的购买量,增加无税商品和轻税商品的购买量,因此,发生了税收对消费者选择的替代效应。  (2)由于政府征税,会造成生产者减少课税商品和重税商品的生产量,增加无税商品和轻税商品的生产量,这就产生了税收对生产者选择的替代效应。  (3)税收对总收益率的影响,首先是由于纳税的缘故总收益率下降了。如果其影响降低了投资对纳税人的吸引力,造成纳税人以消费替代投资,即发生了税收对投资的替代效应。  2. 外部性的定义:某些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补偿的现象。用最简单的话来定义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造成的影响。在解决外部性时,税收可以通过替代效应,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将这种外部性内部化,减少外部性的生产。  第9章 政府失败  案例:修路问题。  假设在一个由100个农场主组成的国家中,要投票表决一项由政府负责实施的修路计划。关于修路计划有许多提案,但每一项提案只能使一部分农场主受益。  问题:分析采用简单多数投票方式带来的结果。  分析:如果采用简单多数规则,那么被采纳的提案至少必须能使51个农场主受益。如果现在这100个农场主中,有51个依据他们的共同利益都能从某一项修路提案中获益,而组成一个利益集团,那么,由于提案通过后,实际修路的费用是所有100个农场主分摊的,得益的51个农场主只分担了其中的51%(假定平均分摊成本),他们组成的利益集团将选择一项修路提案,它的支出额超过51个农场主承担所有成本时那项提案的支出额。事实上,当一项修路提案完全由这51个农场主协商实施时,他们可能同意一项价值为100万元的修路计划。但现在是由100个农场主来承担的,这51个农场主的合作足以使任何一项提案在简单多数制下获得通过,于是,如果他们仍愿意支付100万元来修路,此时,他们将支持一项价值高达100+(51%),即约196万元的计划,原因是他们只需负担51%而不是全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支出净增加 96万元。由此可见,简单多数规则的使用和利益集团的存在容易使政府支出超过必要限度。
2023-08-26 06:39:481

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的反垄断法由三部法律组成,分别是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此后制定的另两部法律则是对这一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克莱顿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该法还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出台反垄断法有其特定时代背景,主要是源于19世纪末的反托拉斯运动,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竞争。根据美国反垄断法,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而且,由于美国实行惩罚性罚款,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罚款金额将三倍于损害金额。在具体司法操作上,美国奉行诉讼“多轨制”。其中,司法部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美国许多经典案例都是在司法部诉讼下得以完成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1890年的《谢尔曼法》是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当时,美国在工业革命热潮中出现了托拉斯组织,比如美孚石油公司,已控制了全国90%的炼油业。大把捞钱的托拉斯遭到普遍反对,舆论要求政府采取行动,由此催生了《谢尔曼法》。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实际上是《谢尔曼法》的修正案,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与说明;同年还出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法律三足鼎立,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主体。在反托拉斯法制定之初,美国对垄断的界定,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和产品的市场份额来判断。企业规模过大,产品在全国市场上占有份额过大(如80%),就可能被判定是妨碍竞争和贸易的垄断企业。在美国早期的几个反托拉斯案例中,如1911年的美孚石油公司案和1983年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被告均是因为企业规模过大,妨碍或限制了竞争和贸易,而被判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并被分解公司的。随着美国自由竞争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规模也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企业兼并风潮和全球化势头的加强,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似乎不能再成为判定垄断的指标。美国反托拉斯焦点也转向滥用已形成的垄断地位,非法进行不正当竞争。近年的美国政府状告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诉讼,是表明这种转变的典型案例。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与20个州分别把微软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桩反托拉斯案的起因之一是“微软将IE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原告认为,“捆绑销售”是微软在浏览器竞争中获胜的原因,微软公司因此被指控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对手的浏览器软件,如网景公司的NN浏览器软件。原告认为,微软公司滥用垄断力量,进行了不正当竞争。2000年,微软公司被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初审裁定违反《谢尔曼法》,并处罚微软将其一分为二。后微软提出上诉,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于2001年11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微软得以免遭分解。有学者指出,微软案表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在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大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及其客观上形成的垄断已无法遏止,如果企业不滥用这种垄断地位和力量,也可相安无事。这说明美国的反垄断矛头,已转向滥用垄断地位与实力。美国经济学家认为,今后美国的反垄断实践,可能将聚焦保障公平竞争、推动技术创新,因为只有创新才能最终保障消费者福利,公平竞争则更有可能带来创新。1914年, 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二部重要的反托拉斯立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作为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该法明确规定了17种非法垄断行为,其中包括价格歧视、搭卖合同等。根据《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以下行为均属非法:  1、“可能在实质上削弱竞争或趋向于建立垄断”的商业活动。  2、价格歧视,即同一种商品以不同价格卖给不同买主从而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3、搭卖合同,即厂商在供应一种主要货物时坚持要买方必须同时购买搭卖品的行为。  4、在竞争性厂商之间建立连锁董事会,即几家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互任董事的行为。  5、在能够导致削弱竞争后果的情况下购买和控制其他厂商的股票。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反竞争性的企业兼并以及资本和经济力量的集中。关于非法兼并和合法兼并的确认原则是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的。此外,由于工人运动的发展,它规定:工会及农民组织不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限制
2023-08-26 06:39:581

美团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遭反垄断诉讼的?

美团因为取消了支付宝的支付方式而遭到反垄断调查.而美团最大股东则是腾讯.持股20%.而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一直存在竞争关系.这次取消微信支付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强制消费者使用别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2023-08-26 06:40:194

反垄断法

http://it.sohu.com/2004/05/21/41/article220204109.shtml
2023-08-26 06:41:098

回顾美国的反托拉斯史:互联网巨头带来的新问题

据新华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央行今日也发布公告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近日约谈蚂蚁集团,督促指导蚂蚁集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规范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 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热门问题。 谷歌和脸书在近几年就频频因此成为目标。 今年10月美国司法部就依据反托拉斯的休曼法案起诉谷歌垄断。 要起诉反垄断,当然先要确定“垄断”这件事情有没有发生。通常来说,当单一企业占据某个市场70%到80%的时候,差不多就是“垄断”了。 美国司法部在其起诉书中表示,谷歌在搜索服务、搜索广告和搜索关键词广告市场中已经达到了垄断。 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谷歌已经在三个不同的市场中成为了垄断的巨头。 不过从美国司法部的行动来看,其主要聚焦的是第一个市场,即搜索服务方面谷歌的垄断。 谷歌对此的回应是,如果把所有互联网上的“搜索”都算在一起的话,他们并没有做到垄断。 事实上,谷歌过去多次对于广告市场垄断的回应就和这一回应差不多,把所有形式的广告算在一起,包括网上各种网站上的广告,或者电视电台的广告等都一起算,谷歌并没有垄断。 在反垄断的“战场”上,这种辩解是非常常见的。巨头往往不会承认自己在某个细分市场已经事实垄断,而会表示自己在整个相关市场中有足够多的竞争对手。 对美国司法部来说,在确定谷歌垄断后,接下去就要确定谷歌是如何反竞争的。 起诉书中提到了谷歌为了成为苹果Siri和Safari浏览器的默认搜索引擎,每年要付给苹果100亿美元,差不多是苹果每年净收入的20%。而本来就是谷歌出品的安卓系统中,大量设备同样被谷歌付费将其设为默认搜索。此外,谷歌还支付给火狐费用将其设置为默认搜索,再加上自家的Chrome浏览器… 起诉书认为,在上述行为后,谷歌作为默认搜索引擎占据了80%的搜索市场。 也就是说,美国司法部认为,谷歌作为垄断了搜索广告市场的巨头,在通过这方面赚钱大量收益后,将其中很大一部分付给了其它公司以成为默认搜索排除竞争对手,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 谷歌对此的回应有两点。首先,要把默认搜索引擎换掉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有的是手把手的教程。其次,付费成为默认搜索引擎和生产商付费把自家产品放在超市更显眼的地方在本质上没什么区别。 美国司法部表示,第一,没人会真的去改掉默认设置的搜索引擎,所以默认很重要。第二,和超市里的产品不一样的是,搜索引擎越是庞大,就越是好用。这使得后来的竞争者很难入场。 对搜索引擎而言,使用量越大,就能得到越多数据,也就能变得更好。 因此起诉书认为,谷歌在付费排除出其它竞争对手的同时,是在让自己变得更强大,让竞争对手失去学习的机会,永远无法匹配。 在解决了上述两大问题后,最关键的就是,谷歌这样的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是否是有害的。这恰恰是美国司法部此次起诉的关键问题。 在谷歌花费大量资金维持自己垄断地位的同时,可能意味着本来能出现的搜索引擎消失了,或者本来能变得更好的搜索引擎无法改善,而这些竞争对手可能会对消费者来说比谷歌更好的选择,但在垄断之下,无从得知。 就在本周一,谷歌对反垄断诉讼做出了初步回应,给出了一份长达42页的文件,首次正式反驳美国司法部有关其违反反垄断法的指控。 和谷歌相似,另一大互联网脸书也已经到了大到无法忽视的地步。 就在12月上旬,美国联邦政府和46州检察长起诉脸书,这是本世纪以来美国最大的反托拉斯案。 起诉表示,脸书通过收购的形式阻止竞争,主要涉及两次重要收购,分别是社交媒体Instagram和通讯工具WhatApp。美国政府认为,这两次收购都是违法的,因此脸书应当将其出售。 收购本身并不是问题,但当因为害怕竞争对手瓜分自己已有市场而选择收购竞争对手的时候,“收购”就和“垄断”被联系在了一起。 对消费者来说,一个原本已经占据市场主要份额的巨头将竞争对手收购,消除竞争,那么就意味着选择更少,这当然是不好的。 所以对脸书来说,面对这一诉讼,其收购动机就变成了关键。 在今年夏天,脸书创始人扎克伯格曾经在美国国会作证,提到了脸书对Instagram的收购。他的论点是脸书将当时只有13名雇员且无盈利的Instagram买下后,花费了很多资源才能让其达到今天的水平。 不过美国众议院传唤了当时的收购记录,包括扎克伯格等脸书内部人员在当时的相关电邮,以此来确定收购动机。 调查人员在几封2012年扎克伯格和脸书CFO的电邮中发现了端倪。 邮件中,扎克伯格在描述打算收购的企业时,写到“构建会和我们竞争的网络”以及“如果他们继续壮大,那么对我们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当时的CFO回复问究竟为什么要买入这些企业时,扎克伯格又表示“消除可能的竞争者,收获人才,将他们的产品和我们的结合起来”。 CFO回复表示,如果只是为了消除竞争的话,那么早晚会有别的竞争者出现。 扎克伯格对此又表示,消除竞争和与自家产品结合起来,这两者都是收购的目的。并且表示,即使有新的竞争对手出现,新的对手也不会得到什么流量。 也就是说,脸书买下Instagram后,就能变得足够庞大,大到其它竞争对手追不上。 也就是这几封电邮使得美国政府的调查找到了脸书垄断的立足点。 就在那几封电邮发出的两个月之后,脸书就宣布10亿美元收购Instagram,而当时的Instagram市值不到5亿。 在脸书收购WhatsApp方面。脸书当时产品管理的高管在电邮中表示,WhatsApp是对脸书最大的威胁。2013年扎克伯格则对脸书高管们表示过,“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别人创建出可以群聊的通讯应用,这最终会变成庞大的社交网络。” 那之后的第二年,脸书就花了200亿美元收购了WhatsApp。 不过当时无论是脸书收购Instagram还是WhatsApp,都得到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评估,当然也都得到了允许。这也是现在脸书反驳的要点,“要是有问题,当初你们为什么不说呢?” 有美国反垄断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脸书在刚面世时,和近几年的表现区别是很明显的。 2004年问世的脸书面对早已占据市场的MySpace等早期社交网站,必须要不断创新才能竞争得到一块市场。但在其本身日益庞大后,却开始以收购竞争对手来消除竞争,这对创新,对消费者而言,都是不利的。 如果美国政府的诉讼成功,那么意味着脸书或许就不得不把Instagram和WhatsApp拆分出去。 无论是谷歌还是脸书,在本世纪以来 科技 巨头的疯狂扩张中,这是它们第一次面对反托拉斯。无论这两起诉讼最终结果如何,都将意义巨大。 美国的反垄断 历史 悠长。 20世纪初的美国,由于铁路网络的建设和电报等技术的普及,经济高速发展,地方小企业逐渐一个个被吞并,形成了一个又一个行业托拉斯,比如超级巨头标准石油(Standard Oil)。 标准石油创始人洛克菲勒在其逐渐壮大后,不仅从铁路公司那里拿到了比竞争对手便宜得多的运输费率,更是控制铁路公司高价运输竞争对手的产品补贴自己。 到1872年,面对克利夫兰的30家其它炼油厂竞争对手,洛克菲勒让他们选择要么加入自己,要么等着自己用低价把他们挤出市场。最终,有22家选择加入标准石油。之后他在其它地方故技重施,最终占有了美国石油炼油行业90%的市场份额。 那之后,洛克菲勒开始收购运输石油的管道公司。在这种强力垄断之下,整个市场都只能任其定价。 该案判决标准石油要拆分,但洛克菲勒并没有认真对待,拆分后的34家本应该独立运营的公司高管每天仍然在标准石油总部开会,依然联合在一起。 当时美国司法部引用的条款正是此次谷歌被起诉中的休曼法案。但由于休曼法案条款模糊,标准石油拆分后并没有显现出本以为的反托拉斯效果,因此之后美国法律界对该法案进行了更具体的解释。 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 到上世纪60年代,美国高院在一系列涉及到收购或兼并的诉讼中,都倾向于依据反托拉斯,不允许这些收购和兼并。 比如1962年制鞋公司Brown Shoe就不被允许收购连锁鞋店。1966年Von"s Grocery食品店就不允许和另一家本地食品店兼并,哪怕兼并后的市场份额也只有7.5%。1967年美国全国销售的Continental Baking公司不允许在犹他州以极低价格出售派,这被认为会打击犹他州本地的公司。 在一系列的判决后,人们错觉似乎但凡是涉及到反托拉斯,美国的法院总是会站在较为弱小的一方,拒绝任何可能形成垄断的苗头。 美国法官Robert Bork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在一些案例中,收购或者兼并并不会消除竞争,不需要政府干预。 Bork写了一本叫《反垄断悖论》(The Antitrust Paradox)的书。他认为,反垄断是为了鼓励竞争,但在其中刻意偏向弱小一方,未必就是在鼓励竞争。 比如上面提到的犹他州的派之争,不愿意竞争的恰恰是看起来弱势的犹他州本地企业。反托拉斯本来是鼓励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反而阻碍竞争,形成悖论。 Bork认为,当企业行为让人难以判断是否牵涉到垄断的是时候,不应该看这一行为对其它企业的影响,而应该看其对消费者的影响。 1980年,崇尚自由市场的里根成为美国总统,美国政府也更多地转向了类似于Bork的观点,对企业兼并收购的干涉变少,并且倾向于从消费者角度考虑是否涉嫌垄断。 事实上,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反托拉斯诉讼中,《反垄断悖论》成为了经常被引用的材料。 但是跟随而来的就是矫枉过正,对自由市场过度迷信,对政府干预的过度谨慎使得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政府发起的反垄断诉讼变得非常少,并且法庭和之前也180度转弯,绝大多数都倾向于不干涉。 正因此,今天的美国,在食品行业、航空行业和银行业等,都被极少的几家企业掌控着极大的市场份额。 于是就不得不再回到脸书、谷歌甚至亚马逊等互联网巨头身上。 (Robert Bork在1987年被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提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但遭到民主党激烈否决,认为其理念过于保守) 科技 巨头带来的新问题 事实上,不少专业人士认为,正是近30多年来,美国在反垄断领域过于倾向于Bork的观点,才会坐视互联网巨头一个个壮大而毫无反应。 和消费者能免费使用的谷歌脸书不同,亚马逊的问题其实更明显。 作为购物平台的亚马逊,本身是有自有品牌产品的,也就是说,它可以既是裁判也是运动员。 论文中提到,亚马逊在拥有海量的消费者购物数据后,往往会找到那些最受欢迎的产品,然后制造自有品牌的竞品。这些亚马逊自有品牌的产品往往会在相关搜索中被优先排名,挤掉竞争对手。 也就是说,产品能否成功的风险由最初的销售商承担,一旦成功后,来收割的就可能是平台。 这种行为的长期后果就是第三方不愿意再投入有风险的产品,不愿意再冒把新产品投入市场的风险。 亚马逊对此的回应是其自有品牌产品质量更好、价格更低,且为市场带来更多竞争。 是不是完美符合Bork的理念? 但Khan认为,这个看是否有利于消费者的理念已经不适用了,而政府应该进行更多干涉,否则“自由市场”的竞争是无法起效的。 无论如何,反垄断都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互联网的告诉发展更是带来的新的问题,我们或许就正在看着 历史 发生。
2023-08-26 06:41:241

渠道和版权垄断下的行业死局:绕不开的腾讯,打不赢的战争

无论进入一个领域是早是晚,腾讯系的产品及公司似乎总能占据天然优势。 从PC互联网时代的QQ飞车、QQ炫舞等 游戏 产品,再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视频号,当大多数人都以为相关的产品市场大局已定时,腾讯系的产品总能在庞大流量的加持下,迅速杀入市场并站稳脚跟。 从近些年腾讯系产品的表现来看,往往到最后扮演的都是收割者的角色,市场已经被教育完成,用户的使用习惯也基本固定,腾讯系的产品要做的就是基础留存与变现。 但在反垄断的趋势不断深化之时,腾讯,还能像过去一样稳坐钓鱼台吗? 熊猫直播之死和开心网的覆灭 去年10月,网络直播行业传出重磅新闻,两大龙头平台斗鱼和虎牙正在商讨合并事宜,如若成行,作为两家平台幕后股东的腾讯将正式成为新公司的主导者。 加上腾讯旗下自营的企鹅电竞, 游戏 直播领域将三分归一统,彻底成为腾讯一家的天下。 但如果将时间再往前回溯几年, 游戏 直播领域还是群雄并起的热闹场面,除了虎牙和斗鱼之外,熊猫、战旗、龙珠等平台也都还是一片红火的景象。 这其中,由万达少主王思聪创办的熊猫直播,其消亡之路则最让人唏嘘。 2018年,腾讯先后向虎牙、斗鱼两大平台注资,并凭借着在 游戏 领域的强大支配地位为两大平台不断引入资源,这让本占据直播平台第三名位置的熊猫陷入了不利局面。 骤增的竞争压力很快压垮了本就资金紧张的熊猫,次年3月,熊猫平台宣布倒闭,王思聪梦碎电竞直播,腾讯已经成为了 游戏 直播领域的唯一赢家。 值得一提的是,在熊猫直播正式倒闭之后,腾讯还曾将其运营主体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受理下,最终熊猫互娱被判向腾讯支付授权费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60万元。 相比较熊猫直播,开心网的没落也颇具悲情色彩,当年风靡一时的偷菜 游戏 ,让无数玩家乐此不疲,开心网也依靠此款 游戏 的成功,一度坐拥1.3亿注册用户。 但好景不长的是,彼时腾讯凭借着QQ的庞大用户量,在QQ空间内迅速上线了模式类似的QQ农场,积攒起大批用户,开心网用户活跃度因此受到重大冲击,此后更难复当年荣光。 事情的最后以腾讯作价1亿美元入主开心网而划上了句号,此举被外界称作是腾讯的“萝卜大棒”策略,先给一记闷棍,再赏一把甜枣。 无论是熊猫直播还是开心网,如今都已经湮没在了互联网发展的 历史 长河中,老粉们想再回忆一把当年的青葱岁月,搜遍整个互联网却都是腾讯的影子。 卡脖子的版权,看不见的暗战 腾讯为何能在很多场行业竞争中坐收渔翁之利,除了手握庞大的流量入口之外,对于版权内容的绝对掌控也是另一大重要因素。 纵观国内的 游戏 市场,英雄联盟、王者荣耀、绝地求生、刺激战场、穿越火线等热门 游戏 背后,无一例外地都站着腾讯。 当年王思聪的熊猫直播想以泛 娱乐 化的内容切入市场,运营了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现, 游戏 直播依然贡献了平台最多的流量,而想在这一领域进行深度运营,就必然绕不开腾讯。 面对这个问题,王思聪当时的应对策略是收购 游戏 战队,斥巨资拿下了当时并不出名的英雄联盟战队IG,在强大的金元攻势下,IG战队最终也没让王校长失望,一举拿下了2018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的冠军,成为了LPL赛区首个获此殊荣的战队。 这样的区别对待使得王思聪大为光火,甚至在微博发起抽奖活动后,还特别标注道腾讯英雄联盟员工不得参与。 不管是策划上的失误还是考虑到商业利益,腾讯作为英雄联盟的运营方,在这起事件上所展现出来的掌控力都令人生畏,尤其对于直播平台来说,也越发发现腾讯是一座绕不过去的大山。 用虎牙董事长李学凌的话来说:腾讯在中国 游戏 市场占据了70%的份额,与腾讯的合作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很有好处。 这句话,所言非虚,但听来又总觉得有些许无奈。 反垄断利剑下,腾讯收手了吗 2020年11月,一叶落而知天下秋,酝酿已久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整个互联网行业都感受到了凛冬将至的寒意。 对于腾讯来说,监管靴子的突然落地,来得似乎有些不是时候,彼时其正在推动虎牙、斗鱼两家直播平台的合并,但反垄断的大潮袭来后,不得不让腾讯暂时放缓了脚步。 除此之外,另一起由腾讯主导的合并案也被重新翻起了旧账,此前曾被传出遭反垄断调查的腾讯音乐 娱乐 集团被重新摆在了台面,坊间甚至传出了腾讯或将遭受百亿以上巨额罚款的消息。 虽然到目前为止,相关传闻并未被坐实,但腾讯已经明显感觉到了被敲打的意味,4月30日,国家市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法规一口气开出9张罚单,其中3张涉及腾讯。 在腾讯的3起案例中,两起来自 汽车 领域,另一起则是零售领域的软件服务,对于腾讯来说并不算核心业务,但从事件本身的性质来说,已经让腾讯感受到了利剑高悬的压力。 回归到音乐版权领域,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腾讯似乎正在逐步放弃对于版权方面的垄断,以应对监管层面的合规性审查,华纳、环球、索尼等音乐公司先后达成了与网易云音乐的合作,而在此前,他们在中国大陆的版权皆归腾讯音乐独家所有。 尽管腾讯在极力摆脱过去垄断者的固有印象,但如果翻起旧账来,腾讯过去的很多行为,可能都涉及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5年,Uber中国所有相关公众号,都被微信以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由永久封禁。时任优步中国公关副总监的王以超在网络上怒怼腾讯称:“一方面找人发黑稿说我们败局已定,另一方面恐慌性地加以封杀,话说这么打脸,还真不多见。” 2019年,多闪、聊天宝、马桶MT三款社交软件同一天发布面世,又几乎在同一时间被微信以外链封禁、禁止分享等方式封杀,马化腾在朋友圈给出的理由是:“负能量的匿名社交是旗帜鲜明地反对的,没得说。” 除此之外,当年的360状告滥用QQ的市场支配地位,如今的抖音诉腾讯垄断,如果深究起来,腾讯还能像过去一样全身而退吗? 新华社在评论反垄断指南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曾写道: 社会 需要竞争,需要创新的出现,垄断就是创新前进中的阻挡器。 面对着不可阻挡的时代大潮,久未做出改变的腾讯,现在是时候给出恰当的解释了。
2023-08-26 06:41:321

股票丐帮指的是

最近投资江湖中又新出一门派,概帮,谐音丐帮,指的就是买入中概互联的投资者,最近几周在反垄断的阴影下亏得比较惨。【拓展资料】我们来思考两个问题:1.如何看待监管和大企业之间的反垄断博弈?2.在反垄断的阴影下,中概股还有投资价值吗?先看一个典型案例:2015年,法国竞争管理局、德国联邦反垄断局都认定Booking这个在线酒店预定平台涉嫌垄断。Booking要求酒店在他的平台上提供最优惠的价格、最好的退订的条件、最好的会员积分福利等等一系列的价格条款。这个案例中,大平台他并没有利用他的市场地位去涨价“割韭菜”,而是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最低价格,这怎么就触发反垄断了呢?这就牵扯出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监管怎样看待垄断这个行为?首先,经典的理论是站在社会整体福利的角度看问题。整体社会福利就包括消费者、生态中间的提供商品、服务的供应商,也包括竞争对手。即大企业的行为是否损害了社会整体的福利?(这次中概股的数据问题就涉及这一方面)其次,进一步的问题,我们的社会福利能不能变得更好呢?booking 通过最惠的价格条款,胁迫酒店在他这儿提供最优惠的价格,那新的平台就不可能去跟他竞争了。扼杀了社会福利变得更好的可能性。(包括斗鱼、虎牙合并被否决,禁止腾讯音乐搞独家版权、从这个出发点也不难理解)所以从国外的反垄断案例看,并不是说企业体量大了就涉及反垄断,业务规模大了就涉及反垄断。监管的出发点还是保护社会福利,竞争跟创新是非常关键的。为了保持这种变得更好的可能性,必须是保护竞争的可能性,保护持续创新的可能性。
2023-08-26 06:41:411

腾讯、阿里等多家企业被行政处罚,具体有何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其实都发生在几年前,那时的反垄断法执行的不是特别的严格,很多企业在没有申报的情况下就进行了集中经营。如今反垄断法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一些没有申报的旧案就被翻了出来,然后实施了行政处罚。在看到这些大企业都被列入行政处罚的名单的时候,很多人都是不明所以的,市场监管总局总共发布了28起,没有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案例处罚决定书。这里有12起涉及到腾讯,5起涉及到阿里,从中可以看出两大互联网巨头就涉嫌了十七起,他们在之前的经营过程中确实是不怎么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所以现在也要接受相关的惩罚。从处决书的名字可以看到都是某某某创业投资或者收购某公司,这两家的经营涉及到的范围其实是比较广的,为了扩大自己的经营面,也确实投资或者收购过多家公司。小编的上面多次提到了《反垄断法》,这个法律规定是非常严肃的,一旦违反了就会被罚款或者行政处罚。比如说阿里在21年4月份的时候违反了这个法律,被罚了182亿的罚款,应为其要求商家必须2选1,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比如说阿里收购了百世集团,拥有的投票权是百分之四十六点二,所以就表明阿里拥有对于百事集团的控制权,这就是必须要申报的。
2023-08-26 06:41:505

对阿里腾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公布,具体做出了什么惩罚决定?

对阿里腾讯规范了运营商的行为准则和法律条文,对做错的事情要进行罚款。
2023-08-26 06:42:584

工商总局处罚,美团因垄断行为被罚款34.42亿元,你怎么看?

美团被罚早有征兆,此前已有多次点名,屡教不改,终于成为继阿里巴巴之后的第二家重罚平台。 作为提供订单信息的平台,本身并没有多少技术含量,但是通过资本烧钱占领市场,获得了垄断地位,就可以一边吃商家,一边让外卖员打工挣钱。既不需要承担售后,有问题可以处罚商家,又不承担外卖人员的工资、社保,出了意外也没有合理的补偿,还用算法让外卖员疲于奔命,超时就要罚款。 过高的抽成让商家苦不堪言,只能偷工减料,部分商家用廉价到一袋只有五六元的料理包充当炒制的菜,微波炉加热几分钟配上米饭就能卖二三十元。外卖人员为了赶时间各种超速、逆行、闯红灯,只为争分夺秒多送几单,置生命安全于不顾。 作为一个信息中介平台,一个订单抽成5元可以理解,但是抽成20%以上就不可思议了。餐饮业的毛利润确实高,能达到50%左右,但是毕竟要承担房租、人工、水电气、米面粮油肉菜各种成本。 作为一家企业,与500万骑手合作,却不需要为他们承担社保,他们的工资也是从佣金中获得,干就有,不干就没有,撇清了责任,轻资产运作。 试问,这样的平台真的促进了就业吗?真的对 社会 有利吗? 智能手机时代,加上疫情冲击,人们到饭店吃饭的频率降低,对外卖的依赖增强。商家越是依赖平台,平台抽成就越狠。就业越难,外卖骑手在平台跟前就越是没有谈判的资格。 罚款34.42亿,这只是刚刚开始。如果美团不走正确的道路,接下来还可以更多。 在没有法律光辉照耀的时候,只要是家企业,只要是个资本家,都想图谋垄断。因为之前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其他经济学说,都已经分析到,垄断才能得到最大的利润,垄断也能获取到最长时间的利润。但使人类的进步史又告诉我们,垄断必将阻碍技术进步,垄断就将是对于其他竞争者和 社会 的最大伤害。所以现代国家都要反垄断,垄断是人类进步的公敌。 但是在人类没有进入到互联网世界之前,其实每一个垄断者的垄断区域和垄断时间都是有限的,因为受到区域的阻隔,很难做到长时间的垄断。,但是进入到互联网世界就不一样了,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互联网是跨越空间的。那么互联网的垄断要比过去传统的线下垄断,对于经济和公平竞争的危害更大。能看到在这种垄断的竞争下,一般互联网上的业务最终剩下的就是那么1~2家,他们可以做到全国通吃。在垄断之后他们可以随意提价,他们可以阻碍技术进步,他们也可以扼杀一切公平的市场规则。 但是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前面搞垄断日子过得爽,那么后面法律盯上了,自然就要接受反垄断处罚。今年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反垄断的一年,大家看到谷歌在全球各国政府进行垄断处罚,大家看到推特也因为垄断被到处调查。同样我国也是展开了积极的反垄断,从年初的某里不教,到最近的某牛插座,工商总局做了一个个反垄断的调查和反垄断的处罚。在今年上半年美团就已经因为涉嫌垄断,已经被工商管理总局立案了。现在快到年底了,终于处罚结果出来了。 其实美团的处罚也还不严重,因为之前同样为互联网平台巨头的某里,处罚的比例为去年集团整体收入的4%,而美团则依据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进行3%的罚款,共计34.42亿元。同时美团必须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美团收取的保证金就是如果商家偷偷没有让美团独家代理外卖,就会将保证金没收)。依据的法律就是我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写得明明白白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美团就是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压榨了合作商家,那么处罚标准是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 为什么说这个处罚数量还是不够大?因为美团在2021年度上半年的利润还有25亿元,2020年度的净利润为47.1亿元,2019年度的净利润为47亿元。针对美团除了垄断之外的其他涉嫌违规行为,工商总局还特别发出了三年的行政指导书,要求美团维护平台内中小餐饮商家合法利益、加强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保护等进行全面整改,每年提交自查合规报告。那么后续大家关心的是:穿着美团衣服的百万外卖骑手的社保问题能解决吗?现在国家大力推进社保保障,那么有着数百万人的美团外卖骑手,可都没有社保啊。总不能让这些外卖骑手未来老去之后什么保障都没有吧。 互联网的垄断可以让老板变成超级富豪,那么互联网的反垄断就是要持续的监管要到位,处罚要及时,金额要加大。 垄断遏制创新,同时攫取了垄断利润,是目前全世界头号查出对象,尤其是对超级互联网和超级 科技 企业的垄断问题。从美国到欧洲再到中国,都是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各国监管层屡屡对一些大型 科技 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做出重罚,谷歌脸书等大型互联网 科技 企业都曾经倍处罚过。 美团是外卖平台的龙头老大,工商总局对其二选一涉嫌垄断调查已经有了一段时间,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美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 《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工商总局对美团处以上一年度3%的罚款,还是比较轻的,罚款比例在高位30%的位置,从罚款比例角度看,更多的不是处罚,而是给一个警告,以治病救人的态度处罚美团,如果是重罚,顶格处以10%的上一年度罚款,那就是114.7亿元左右,这对于美团而言,就是一个难以承受之重。 2020年度,美团净利润47.1亿元,114.7亿元将是美团20年度利润的2.4倍左右,就是处以34.42亿元罚款,对于美团而言,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占据了20年度利润的73%。 针对工商总局罚款,美团回应还是很诚恳的,“,我们诚恳接受,坚决落实,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指导书》全面深入自查整改,杜绝‘二选一"。”。 工商总局开展反垄断调查,并不是针对某一家企业,而是维持整个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保持经济活力,不能让大型互联网 科技 企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打压其他企业生存空间,从而失去发展的空间。 美团因垄断被罚款34个亿,这个消息传来,大快人心。只是罚的有点少,后面再加个零就差不多了。否则只罚这么一点儿,美团也不会长记性的。 俗话说,怎么吃进去的怎么吐出来。美团本次被罚,是必须的。属于屡教不改型,屡次被点名批评,吃相难看。可仍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 垄断是让人非常痛恨的一件事情,这样他们可以借机坐地起价, 渔利店家和消费者。很多店家敢怒不敢言。 美团被罚之后,表示积极整改。态度是一方面,也希望能够真诚的面对自己的问题,认真改过。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让利于店家和消费者。 因反垄断被罚的商业巨头不在少数,比如之前的阿里。无论是阿里还是美团,他们只是反垄断大旗之下的典型,不会是最后一个。随着反垄断的深入,会有一个一个的不法商家为反垄断祭旗。 首先,当前是法制 社会 ,必须依法治国,触犯国家法律,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其次,去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我国平台反垄断监管持续发力。从查处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到依法禁止虎牙斗鱼经营者集中,从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到依法对美团作出行政处罚,从暂缓蚂蚁金服上市到启动对滴滴出行的安全审查,无一不体现出对野蛮竞争、资本无序扩张的打压。 再进一步讲,这也是国家“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要求。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 社会 公平正义。资本是逐利的,如果不对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进行管控,那么这些企业就很可能利用自己的竞争优势“躺着挣钱”,赚取高额利润,这将严重损害上游中小企业和下游消费者的利益,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背道而驰。 龙垄断 就是不让另人 有饭, 最好处罚是让他们 没饭, 换位思考。 垄断行为会阻碍 社会 的发展! 罚的太少了,关键是给外卖小哥买保险,很多都是外包的,美团总是会推卸责任,一定要好好的敲打敲打美团 #美团回应反垄断被罚:将杜绝二选一# 提起美团可以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这家企业是外卖行业绝对的龙头没人反对吧,凭借手里掌握着全国海量商家和来自五湖四海的外卖小哥,赚钱速度那叫一个快! 但就是这么一个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最近因为在市场上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被处罚,罚金超过三十亿。俗话说得好哇:人在做,天在看!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 二选一的事儿很早之前就有爆料,对此很多商家可能都已经习惯了,网上铺天盖地的信息大家可以去看看。我不开店,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消费者,我想从消费者的角度吐槽下使用美团的一些感受: 一、杀熟 对于刚使用美团的朋友来说,可能并不了解美团杀熟的情况,我也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发现的——有段时间我特别喜欢一家店的饭菜,那时候几乎每天晚饭都是吃那家,时间一长总会挑些重复的菜,但是价格却变贵了,不是价格变高,就是折扣减少,要不就是配送费增加,还有的红包的使用门槛抬高,为了让消费者多花钱那真的是煞费苦心!之后我又做过几次实验,发现每一家都是这样的情况,真拿消费者当摇钱树啦! 二、会员 刚开始用美团的时候,那红包大的跟要请你吃饭一样,这也是我给不少人推荐美团的理由。但是到后面红包就越来越小,这我就忍了,企业嘛不是慈善家毕竟是要赚钱的,但是开了会员之后津贴红包也不好领了,而且这额度跟会员红包差不多,甚至扣去开会员的钱之后会员花的钱更多,这就离谱! 三、矛盾转移 这一点是美团最黑的地方,它把自己隐藏在幕后,把外卖骑手,商家和顾客放到台前,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很容易演化成外卖骑手,商家和顾客的矛盾,自己也没什么就扣钱。就像吐槽过无数次的骑手因为超时被顾客投诉然后起冲突的案例,这美团当初就没想着延长时间,就知道扣骑手的钱,这是在解决问题吗? 美团这么赚钱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吸外卖骑手的血,因为不用给这些打工人交五险一金,之前还有爆料说让这些外面小哥当个体户,这样从法律上就可以完全规避掉五险一金,美团这么多骑手你说说能省下多少钱? 所以对于美团来说反垄断只是第一步,反正这点钱并不会影响它的支配地位,真正致命的还是外卖骑手的待遇问题,普通人不仅要活着,还要活的好一点,希望大家能重视起来! "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共同富裕是 社会 主义的本质要求 8月30日消息,美团发布公告称,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公司展开相关调查。截至日期,相关调查仍在进行,公司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调查。公司于现阶段无法预测相关调查的情况或结果,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改变其商业惯例及/或被处以高额罚款。此前,阿里就遭反垄断调查,并按照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罚款,计182.28亿元。按照4%的标准,美团2020年营收1148亿元,或将被处罚45.9亿元。 美团回应随后,美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回应。今日,美团接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知,依法对美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进一步提升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保障用户以及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长期 健康 发展,切实履行 社会 责任。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 股价已经蒸发了9000多亿募资650亿,开启无人配送截至今日收盘,美团的股价报256港元/股,市值近1.57万亿港币。较2月份460港元的年内高位,目前美团股价回落45%,市值蒸发了12500多亿港元。
2023-08-26 06:43:241

美团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怎样的行为会被判定为垄断行为?

通过恶意低价等方式向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会被判定为垄断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3-08-26 06:43:353

违反《反垄断法》,腾讯、阿里等多家企业被罚,对公司的经营会有哪些影响?

随着反垄断常态化监管的深入推进,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意识不断提高,积极自查历史交易,主动报告涉嫌未依法申报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正依法加快完成存量案件清理工作,助力企业轻装上阵,推动企业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023-08-26 06:44:075

案例中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属于哪一种垄断行为

支持国产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成为自去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商务部昨日发出通报说,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作出禁止此项收购的决定。自去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共收到40起包括合并、收购在内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是第一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昨日汇源股价开盘即大幅跳水,随后紧急停牌。而就这短短十几分钟的成交时间里,汇源创始人朱新礼身价缩水超过12亿港元。 三大理由 □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收购行为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 □收购行为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2023-08-26 06:45:431

银保监会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对市场造成什么影响?

反对这种行为会让市场变得很好,可以让市场变得更加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可以得到很好的维护,有利于市场的发展。
2023-08-26 06:45:525

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机关是哪?(英文的)以及欧美反垄断的案例在哪里查询,请写出网址,谢谢!

欧美反垄断机构:欧洲: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美国:美国司法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The 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反垄断案例: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B7%B4%C2%A2%B6%CF+%B0%B8%C0%FD&lm=0&od=0
2023-08-26 06:46:591

美团二选一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事件是什么被罚34.4亿

1、美团二选一案例分析是否合法,美团二选一行为不合法,违法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美团二选一是什么意思其实很好理解,要求合作美团的商家只能跟美团合作,不能说这边跟美团合作了又去跟饿了么合作,这就被称为脚踏两只船”,二选一被称为电商平台的潜规则”; 2、美团二选一不正当竞争事件是什么被罚34.4亿,美团二选一最后的结果就是被罚款34.42亿元。对此外还向美团发出了《行政指导书》,要求美团要围绕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加强美团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保护、维护平台中小餐饮商家合法权利等进行全面整改,要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美团自查合规报告,确保各方面整改到位,实现网络外卖平台规范创新健康持续发展; 3、美团二选一罚款34.42亿元。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美团二选一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持续时间等因素。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罚款数额系美团上一年度销售额3%,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共计34.42亿元,并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 4、美团二选一案例分析最新进展,10月8日美团做出回应表示收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美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诚恳接受坚决落实。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指导书》全面深入自查整改,杜绝二选一。而且将以此为戒,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努力为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多做贡献。当天晚间饿了么官方发布公告,强调坚决不从事二选一”行为。
2023-08-26 06:47:061

经济法案例分析 强生上海,强生中国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售价格维持,为什么

今天上午9时30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2法庭内正在进行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简称为强生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的终审宣判。上海高院撤销了原审判决,二审判决被上诉人强生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结束后,锐邦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即表示“这个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解释里的合理分析原则,法院很专业”。宣判结束后,10时15分,上海高院举行媒体见面会,向数十家媒体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情况并回答了有关媒体的提问。  至此,这起受到国内外学界、业界高度关注的垄断案在历经两级法院长达3年时间的审理之后,终于尘埃落定。在反垄断法实施5周年之际,此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原告胜诉的生效判决,这也预示着今后垄断纠纷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原告方,只要举证充分,就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的这场垄断诉讼起源于2008年的一次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投标。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双方有着长达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经销合同每年一签。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2008年经销合同》(以下简称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在此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当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4月,强生公司人员对锐邦公司的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  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其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8月15日起,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医用缝线产品订单。9月,强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2009年以后强生公司修改经销协议,放弃了一直以来的最低转售价格限制。在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合作的15年间,涉案的医用缝线产品价格基本不变。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锐邦公司举证不足,不能证明此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危害,不能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协议,故判决驳回其诉请。  锐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锐邦公司和强生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新一轮的唇枪舌剑,并分别委托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龚炯、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谭国富两位国内知名经济学家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这场诉讼受到国内外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被称作“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  今天宣判后,正在参加“第二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的国内知名反垄断法专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在获悉此案判决内容后表示:“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44000余字的判决书,过半篇幅的精辟说理论证,表明了继美国、欧盟之后,中国法院在审理反垄断法案件方面不仅具备了足够的专业能力,而且已经发展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审判理念。
2023-08-26 06:47:371

聊聊为什么要反垄断

山东的两家医药上游企业垄断了降压药的原料使得药品价格暴涨,发改委给出了没收非法所得和行政处罚共计700多万元的罚款。今天早上的新闻报道此事时附上了评论:垄断造成商品价格的上涨、加大消费者的负担什么的着实说了不少,可说了半天都是些表面现象,没说一句点儿上的话。为了这些现象反垄断的话,估计过不了几天就没动静了,看来新闻评论员根本就没明白为什么要反垄断。 最早提出反对垄断的是美国,为此美国国会拆分了许多美国有垄断行为的超级大公司,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了。美国为什么非要这么做呢?一个国家的超级大公司多些不好吗?如果就是因为垄断经营导致商品价格高、消费者负担重这么个理由什么的,一个最典型不过的资本主义国家是不会干这种事情的。美国的学者和专家都发现,垄断是经济发展的最大敌人,是人类进步的第一杀手。所以在那里若发现任何企业存在垄断行为或者是意向的话,都会遭到国会毫不留情地处理:少废话,拆了算!再发现被拆分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算刑事责任,抓起来再理论!美国人认识的十分清楚:垄断是经济发展的死敌,会要美国的命。所以呐,在要我的命之前先要你的命吧! 我们国家好像是落后了些,估计没有人家那点儿觉悟和认识,只不过是看见了别人有那么一个东西自己也来一个就是了,还没有搞懂人家那是为什么呢。值得庆幸的是,好歹发现了垄断确实影响百姓的生活,出来反一反、罚一罚。在听了中央广播电台的评论后,更感觉到在我们国家今天看到的反垄断案例是非常偶然的,所以必须聊聊:因为垄断也会要我们国家命的!
2023-08-26 06:47:441

360诉腾讯垄断案的各界看法

“这一案件不仅对于中国互联网领域,而且对于整个中国反垄断领域,都具有标杆意义。”魏士廪如是表示。魏士廪认为:“该案是我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以来,进入诉讼程序的规模最大最典型的案例。从互联网的角度看,它的审判有助于促进互联网企业在市场拓展中明确法律界限;而从反垄断的角度看,也可以借此观察和理解最高法在司法审判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观点和趋向。最高法的此次判决,也会影响到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此后如何去确定和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和经营模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要放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大背景下观察这次案件的审判,“当前,要更好发挥竞争政策的作用,《反垄断法》的恰当执法要把握好反垄断、充分竞争和保护创新之间的关系。”“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的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充满活力和创新的互联网市场特征,以及针锋相对的专家证言,如何对双边市场这些世界范围内的前沿问题进行判断,将会对中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律师表示。 庭审期间,新浪微博还发起了对此次反垄断案的用户投票调查,对于腾讯是否涉嫌垄断、是否滥用支配地位等问题,超过80%的网友表示支持360反垄断。据统计,截至2013年11月26日上午11时40分,共有23829名网友参与了投票,其中19266名网友支持360,占投票总人数的近81%;对于腾讯则有4563人表态支持。据分析,网民旗帜鲜明的投票结果,与QQ要求用户“二选一”引发网民愤怒不无关系。 360发布公开信表示:“表面上有活力和创新的互联网行业,其市场集中度已经远远超越了金融、电信、石油、电力这些老牌的垄断行业,不要让巨头垄断扼杀年轻创业者的中国梦。”360表示:“只有对互联网巨头在收购、合作、结盟方面的行为展开反垄断调查成为常态,对巨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手段进行遏制成为惯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有可能形成,创新和活力才能够不断涌现,年轻创业者们的中国梦才有可能实现。”
2023-08-26 06:47:511

反垄断是什么意思?

反垄断是通过限制任何特定公司的市场力量来鼓励竞争的法规。这通常包括确保兼并和收购不会过度集中市场力量或形成垄断,以及拆分已成为垄断的公司。反垄断还防止多家公司串通,以通过操纵价格等做法来限制竞争。由于决定哪些做法会限制竞争的复杂性,反垄断已成为一个独特的法律专业。支持者称反垄断是必要的,他们认为卖家之间的竞争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低的价格、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更多的选择和更大的创新。大多数人都同意这个概念和开放市场的好处,尽管有些人声称允许企业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竞争最终会给消费者带来最优惠的价格。反垄断的实施是为了防止公司贪婪和滥用权力。如果没有这些规定,许多政客担心大企业会吞并小企业。这将导致消费者的竞争和选择减少,可能导致价格上涨、质量下降和创新减少等。案例200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7条,经审查后决定禁止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2021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总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并。2021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总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8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57条,责令腾讯音乐在30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收取高额预付金。此案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宗对要求违法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案件。
2023-08-26 06:48:051

关于反垄断律师,你想知道的事

来源丨律芽(ID:newleage) 作者丨隔壁老王 本文未获得授权,纯粹以摘录阅读 “反垄断律师?听起来很陌生的样子,他们都做些什么呢?” “做反垄断律师加班多吗?对英语要求高吗?需要懂经济学吗?” “哪个所的哪位合伙人反垄断业务做得好啊?” 转眼间又到求职季,很多想成为律师的同学都在为选所、选业务领域和选老板而烦恼。作为近年来律师业的热门领域,竞争法和反垄断业务(Antitrust or Competition law)自然引发了一众同学的兴趣,像这样的问题常常被提起。然而,反垄断律师业务在中国还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门类,而且这一类型的业务不像资本市场或争议解决业务般普及和常见。通过这篇文章,作者希望能够回答大家对于律所反垄断业务和反垄断律师生活的好奇心,帮助有兴趣的同学尽快在这个领域策马扬鞭,也帮助另一部分同学尽快了解情况、悬崖勒马。 反垄断律师都在做些什么? 反垄断业务,基本上包括代理经营者集中申报、在反垄断执法中代理企业(有时也为政府提供咨询)、代理反垄断争议解决事项和处理反垄断合规事项几类。 1、经营者集中申报及相关业务(Merger Filing or Concentration Notification) 简单来说,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我国的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中各方的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需要向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集中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会基于该集中交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可能影响,作出无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或禁止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申报审查并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集中。 这个类型的业务,可以被称为反垄断律师的“主业”,目测占到目前反垄断律师总业务的70%甚至以上。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局共对约1600起案件作出了审查决定,这之中还不包括相当数量的当事人放弃交易撤回申报的案件。最近几年来,集中申报的立案数量仍处在在快速增长中。专业的反垄断律师在其中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第一,对并购交易进行事先的反垄断评估,即评估并购是否会触发集中申报和竞争关注,并据此协助客户和并购律师设计交易结构和对策。 第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律师通常会作为并购交易中一方或几方的代理人,①收集整理有关并购各方及其各自关联公司的营业信息(业务范围、营业额等)和合规性信息;②收集并分析并购涉及的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情况,并据此撰写相关市场界定方案;对并购对相关市场上竞争情况的影响作出分析;④向反垄断局提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其询问、准备补充说明和材料;⑤对主管机关有实质竞争担忧的案件,提交救济方案。此外,在经营者集中申报中,律师也有可能代表并购各方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如行业协会或被并购影响的行业其他经营者等,向反垄断局提交竞争关注并参与相关沟通。 第三,对附条件批准的并购交易中条件执行情况的受托监督。商务部会对一些可能限制或排除相关市场上竞争的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为了保证这些条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反垄断局会委托第三方作为监督人对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这一类型的业务中,律师可能作为或协助受托人对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撰写报告。 集中申报业务是反垄断律师的核心业务,也是反垄断律师的基本功。从实践中来看,这类业务通常与M&A业务紧密相关。作为律师,在这一类型的业务中,除了与客户、执法机构和有关各方进行沟通,还需要大量进行企业调研和行业调研工作。在实践中,律师需要基于客户、第三方或公开渠道的数据,对于并购各方的经营状况和整个行业的情况进行了解分析,这确实是一项有趣但庞杂的工作。此外,由于反垄断法从控制结构而不是法人实体的角度看待市场竞争,律师在准备申报材料时不仅需要了解并购各方自身的情况,还需要了解所有与并购各方有控制关联公司的情况,这在某种程度上是需要极高沟通能力、信息收集能力的类似尽职调查的工作。与其他类型的法律服务不同,集中申报业务有很强的合作性特征。尽管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个多方博弈的开放过程,但各申报方之间往往利益和目标高度一致,很少像在并购谈判的其他领域一样充满分歧和争吵。2、反垄断调查相关业务 这一部分业务更符合社会公众对《反垄断法》的“初印象”,即执法机关对某些“店大欺客”和“串通勾结”行为的严厉打击。事实也的确如此,《反垄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执法力度,各种大案要案时常见诸报端并成为街巷热议的话题。就在最近一个月间,工商总局这边厢刚对利乐开出6.88亿元罚单,国家发改委那边厢就对医疗器械生产商美敦力作出1.88亿处罚决定。此间更著名的是2015年初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开出的60.88亿元罚单,成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历程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案。此外,酒类、奶粉、汽车、医药、通信等都是近年来反垄断执法关注的重点热点领域。 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体系,目前是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下,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负责与价格相关的垄断行为执法)和工商总局(负责其他垄断行为执法)分工配合的体制。因此,律师反垄断调查相关业务的对口部门目前也正是发展改革和工商系统。 1、单边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Unilateral conduct or Abuse of dominance): 这类垄断行为是最为典型的反竞争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如搭售、倾销、收取垄断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以谋取垄断利益,限制或排除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 、双边行为与多边行为(垄断协议行为及卡特尔,Monopoly agreements and Cartels): 是指两个或多个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横向关系)的经营者或具有供应关系(纵向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如联合抵制、固定销售价格、削减产量等限制或排除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协议和行为。 3、除了上述两类之外,反垄断法还禁止由行业协会所从事的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 在这一法律服务领域,律师通常会应公司或行业协会等被调查方的委托进行服务,内容包括①对该经营行为合规性进行自查;②撰写并向执法机关提交自查报告、整理相关证据材料;③应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证据和说明;④向执法机关解释并论证相关行为促进竞争或公共利益等效果,并争取豁免或减轻处罚。 受垄断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社会影响力所决定,反垄断调查案件往往是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甚至有人打趣说:“如今判断一个公司是否足够成功的标准,就是它是否强大到接受过反垄断调查”。同时,反垄断调查案件也是具有相当难度的领域,这一是因为大量垄断行为十分隐蔽、难以证明;二是因为此类行为中涉案方的利益结构往往非常复杂;三是因为反垄断法自身的政策工具性决定了对其在法律适用时的态度和幅度非常灵活。因而,在这类看似高端、High-profile的反垄断调查案件背后,律师所要从事的工作往往是复杂繁重、极富挑战乃至有时令人郁闷的。调查案件需要律师从事大量的事实整理工作,这意味着对数以万计的企业文件、邮件往来进行合规梳理,并从中发现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律师工作的dirty work。与集中申报有所不同,反垄断执法案件中被调查方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对抗性更强,但被调查方仍需要有效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以谋求有利的结果。因此,这类业务对于律师的要求也相对更高。目前,国内能够代理反垄断调查的律师往往是行业的佼佼者。3、反垄断争议解决业务(Antitrust distribute resolution)和反垄断合规业务(Competition compliance)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企业或公民起诉经营者,要求法院认定其垄断行为并判处损害赔偿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私人执法)。在这类诉讼中,最典型的就是最高法院审理的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作出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这是实践中存在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此外,还有一些合同纠纷、专利纠纷中存在竞争法因素,例如近些年来倍受关注的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许可费率、禁令等纠纷就是典型的涉反垄断知识产权诉讼。 在反垄断诉讼中,反垄断律师通常将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起诉和应诉,从反垄断法和诉讼法的专业视角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一些大案要案通常会由反垄断律师和争议解决律师组成团队共同工作。这类业务与前述经营者集中业务、反垄断调查业务相比,对抗性更强、对律师综合素质的要求更高。在国内外,竞争诉讼往往是疑难案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法院常常依赖于法学专家、经济学家对于竞争实质问题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论证。著名的Richard Posner法官和芝加哥学派正是以对一系列竞争诉讼的处理而取得崇高声誉的。 反垄断合规业务,即指律师受企业的委托,对企业经营政策和行为的反垄断合规性进行审查、提供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进行反垄断合规培训的业务。近些年来,随着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加强,一些大型企业开始重视在中国的反垄断合规工作。但是,这类工作通常不能由企业法务或合规内审部门自行完成(除了个别企业,公司法务部门一般很少有反垄断专业人士),而是要交由反垄断律师进行处理。在从事此类型的工作时,律师需要对企业的需要和生产经营实践进行细致深入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垄断合规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目前,这类业务集中在一些反垄断问题多发易发的领域,如医药、汽车、零售、科技等产业。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相信这类业务将会成为律师反垄断业务的另一个增长点。 除了前述几种常见的反垄断法律服务内容外,近年来,我国政府机关聘请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现象正方兴未艾,国家更明确要求在政府经济政策出台前对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些新趋势和日益加强的反行政垄断执法一道,也将成为反垄断律师开拓业务的蓝海。 反垄断业务有哪些特点、长处和劣处? 反垄断是一个极有“个性”的业务领域。总而言之,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政策工具性,是一个高度依赖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经由案例法发展起来的,以实质损害论证而非僵化类型适用为原则,国际互动特点极强的法律部门。 第一,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是国家介入经济运行最重要最有效的工具。较之其他法律部门,反垄断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即竞争秩序,针对具有强大市场力量的垄断者、寡头或行业协会,能够采取高额罚款乃至肢解企业在内的强势手段。正因如此,反垄断法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乃至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息息相关,在适用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种政策灵活性在法律领域表现为大量的软法(执法指南)和案例法、在实体法上存在的大量豁免和例外规定、在程序上存在的和解和宽恕制度、在法律论证上依赖于基于经济理论的实证分析、在执法程序上呈现开放与多方博弈等特征。 第二,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国际性。 首先,世界各国的反垄断呈现出高度相似和高度差异并存的特征。滥觞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和欧盟运行条约的101和102条的各国反垄断法,在规则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然而,各国又根据自身需求给反垄断法赋予了很多不同的政策功能,如保护和促进国有经济、民族经济发展等。其次,全球化时代的市场行为和竞争通常具有跨国影响,各国反垄断法因此都采取了实际影响管辖原则。例如,即使是外国企业之间的并购,只要对中国市场竞争产生影响,中国反垄断法就有管辖权。所以,实践中的集中申报和大型垄断争议,一般都呈现多法域的特征,需要在多个法域进行申报、诉讼或接受调查。综合以上,各国反垄断执法的协调与差异,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跨国企业的竞争政策,增加了反垄断业务的复杂性。 第三,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 这种综合首先表现在法律与经济学的综合。上世纪中叶以来,经由美国扩展到欧洲和全世界的反垄断执法趋势,是一种跳脱程式,以实体论证分析行为的竞争效果并决定国家竞争政策的路径。在这场经由芝加哥学派发起的法律变革后,世界各国反垄断领域出现了法律界人士与经济界人士紧密合作的执法现象。律师、官员和法官与经济学家、产业界人士共同为从复杂的市场行为中,基于严密的事实分析和模型论证,总结出类型化了的违法行为。其次是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除了与民法和诉讼法的综合外,反垄断法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具有底线性的特征,因此有时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与其他法律部门发生冲突。例如反垄断法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即处理权利保护和公共义务的边界问题,就是一个当今时代的巨大法律难题。 坦率地说,律师从事反垄断业务,上手并不难,但是成为一名优秀的反垄断律师却需要相当程度的天资、积累、勤奋与机遇。正是因为反垄断法的以上特点,决定了该领域对于律师综合素质的高要求。对于一名优秀的反垄断律师而言,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尤其是民法和行政法、程序法)、一定程度的经济学知识(主要是产业组织和市场行为理论)作为基础。对于工作而言,需要很强信息收集和整理能力(进行企业调研和行业调研)、法律分析和写作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英语工作能力(大量案件都是多法域申报,需要双语工作)和一流的沟通能力与情商(多接触大型案件和重要客户)等。这些能力和素质,有些是可以通过法学院学习获得的、有些需要持久的留心积累和自我建设、还有一些需要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不断感悟揣摩和习得。 从实践层面来讲,反垄断业务较之其他律师业务的主要缺点在于“窄”,即反垄断业务由于其专业性,中年级以上律师转行或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难度较大。能够从事反垄断业务的律所数量也不多、能够提供良好平台和机会的更是屈指可数。然而任何问题都有两个面向,反垄断业务的优点,也部分在于其专业性与不可替代性较强。反垄断律师往往属于律师中偏学术型和专家型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律师具有专业领域的成就感和安全感。同时,反垄断业务一般受到经济周期变化影响较小。此外,反垄断业务项目一般对时间流程具有相对明确的要求,是律所各业务门类中相对加班和出差较少,容易实现生活工作平衡,且团队氛围较好的领域。 去哪里做反垄断? 反垄断业务在中国法律服务领域是一个新鲜的门类,如果从《反垄断法》实施算起,仅仅有八年历史。理解了前面提到的反垄断法的诸多特征,就不难形成一个对选择反垄断业务律所的标准。即有充足的案源(主要来自本所并购业务或与国际所的合作),跨部门法实力和协同能力,优秀的合伙人和业务骨干,完善的知识更新管理和培训制度,良好的团队氛围和较好的薪酬体系、晋升机会。 由于反垄断执法属于中央事权,我国从事反垄断业务的律师多集中于北京。与国内其他法律服务门类相似,中国反垄断领域的领跑者主要是一线中资律所和一些实质上从事反垄断业务的外资律所中国代表机构。就中资律所而言,又可以分为综合性律所和反垄断专业精品所。综合性律所中,金杜、中伦、君合、方达、天元、汉坤、海问等都有反垄断业务。这些律所或借由强劲的综合实力,或借由与一线国际律所的紧密合作,或借由在投资并购领域所拥有的大量案源,占据了中国反垄断高端律师业务的较大份额。因其跨法域、跨法律部门的协同工作能力,这些律所在复杂高端的反垄断业务中有更为明显的优势。在这些中资律所中,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领军律师,如中伦的吴鹏律师、金杜的宁宣风律师、方达的韩亮律师等。除综合性中资律所外,还有安杰、天地和、世泽等在竞争法专业领域具有较强实力的律所。历史地看,除少数前官员外,大多数反垄断业务合伙人都曾经或仍在从事公司和并购业务。目前,专业从事反垄断且能够完整代理各类型反垄断业务的团队的数量尚属寥寥。 就外资律所的中国代表机构而言,受限于其执业领域和业务类型,一般较少组建专业的反垄断团队。少部分国际律所,或因为其在并购领域的市场力量,或因为其在欧美竞争法领域的强大实力而对中国反垄断业务有所涉足。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外资律所Clifford & Chance,与在竞争法领域具有较强实力的Herbert Smith Freehills与Allen & Overy。此外,也有一些其他外所如Cameron Mckenna等试图进入中国反垄断领域。但总体上,受限于法律和自身规模的限制,这些外所在国内的反垄断招聘需求一般较少。外所的长处在于其优质的案源、完善的培训体系、优厚的薪酬体系,但其弊端在于中文法学教育背景的律师所常常遇到职业天花板、缺乏获得全方位职业能力锻炼的机会。 在学习反垄断法、接触反垄断业务的几年间,作者充分感受到了这一业务领域的魅力和挑战。质言之,这是一个需要进行高强度持续学习和自我建设的领域,也是一个律师可以有所贡献、在中国前景大好的领域。与此同时,反垄断领域具有相当的特点,有志者需要进行有赖于基于个人特点、志向和机遇的具体分析。
2023-08-26 06:48:201

姬煜彤:互联网巨头的垄断与反垄断规制

自从BAT等巨头崛起后,我国互联网行业鲜有在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上能够独立发展壮大的企业,即便有一些独角兽企业,如滴滴、大众点评等,其背后均有BAT的资本力量。(图源:网络) 一、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已成为一种全球性趋势 伴随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互联网行业出现了以阿里巴巴、腾讯、谷歌(Google)、脸书(Facebook)等为代表的一批经营双边甚至多边市场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大数据时代,此类互联网寡头主导的平台经济模式正在使市场竞争在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即时通讯等不同维度上呈现出“加速竞争”和“固化板结”的反向发展态势。[1] 在当前的环境下,传统反垄断法是否依然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 科技 巨头对平台数据垄断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怎样的损害,以及如何保持互联网行业长期、 健康 和稳定的发展,已经成为超越单个国家和单一法律部分迫切需要解决的 社会 问题。 其中,曾参加2020年总统竞选的伊丽莎白·沃伦曾表示,如果她当选美国总统,她将拆分亚马逊、谷歌和脸书公司,以促进 科技 行业的竞争。目前她已担任美国财政部长。 此外,有三分之二的美国人支持通过撤销企业近期不断合并小企业的方式,来拆分大 科技 公司,比如撤销Facebook对Instagram的收购,希望借此来确保未来能够有更充分的竞争。 在欧洲,自2007年成功坐实微软的垄断行为以来,欧盟正持续加大对大型 科技 企业的监管力度,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大型互联网平台所开展的调查,已经对谷歌公司做出了三项共计90亿美元的反垄断罚款。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公布《数字市场法案》和《数字服务方案》两项提案,正是欧盟在数字反垄断领域和数字经济发展上对 科技 巨头的精准打击。 在中国,过去十年间,奇虎360和腾讯互不兼容的“二选一”案件、顺丰速运与阿里巴巴在客户物流信息控制权上存有争议、腾讯微信与华为的数据权利争议等数据纠纷案例一再表明,各大平台的数据争夺战已呈愈演愈烈之势。 对此,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也将加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后疫情时代,随着我国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的深入,“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是未来发展趋势,我国的互联网反垄断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线上业务及其对数据和算法的使用为重点,对互联网平台公司做了诸多规范,其中, 令许多用户苦恼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捆绑交易,以及低价倾销、拒绝交易等现象都被定义为垄断。 二、互联网垄断的形成机理及其造成的竞争损害 与传统行业垄断不同的是,互联网行业本身具备一定的自然垄断属性,它们的“规模效应”非常强大,互联网巨头展示的这种超级规模效应也被称为“网络效应”,是互联网行业快速成长及盈利的关键。例如,消费者热衷于从淘宝上购物是由于淘宝天猫平台的商家很多,而商家们也愿意在用户多的平台上开店,平台用户多则会吸引更多的商家入驻,以此类推。因此,随着平台规模的变大,从买家和卖家免费获得的数据会沉淀到平台上,让平台能够更精准地把买家和卖家撮合起来,这样平台就会有更大的增长。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数据的积累会对平台的消费者产生很强的黏性,在互联网行业中,当消费者习惯了接受某项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价格及便捷性没有太大差异的情况下,就不会轻易从一个系统转换到另一个系统[2],因为用户使用新产品需要付出转移成本,例如学习新的操作方式等,只有当新的产品带给消费者的价值大于转移成本时用户才会转向新的产品。 因此,这种互联网现象也被称为“锁定效应”,是网络消费者基于设备成本、更新成本的考虑,而对前期互联网产品的路径依赖,也即“用户黏度”。更可怕的是,这种先发优势一旦获得确立,便会促使马太效应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现象的出现,让更小的竞争对手没有插足的空隙。 实际上,前文所提到的互联网企业规模的大小与互联网垄断对消费者的伤害和垄断违法并无直接,但有间接的关系。如果互联网巨头运用其“规模大”的优势抑制竞争、扼杀创新,它们的作用就是负面的。具体来看,互联网巨头垄断导致的竞争损害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互联网巨头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势,实施不正当定价行为减损了消费者福利。 首先,从平台竞争方面考察,通过各种数字定价算法的交叉运用,优势平台可以在竞争对手价格变化发生之前就对价格威胁进行预警并做出反应,使其能够以数据为依托在市场中形成关于价格竞争的结构优势[3],从而精准地实施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掠夺性定价,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 其次,从消费者角度来分析,定价算法能够基于消费者的 历史 浏览记录、消费支付能力、浏览终端类别,甚至是性别年龄、所属行业等进行多维度的综合判断后,可能会针对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向不同的消费者提供不同的价格,有可能形成价格歧视,即通俗意义上讲的“大数据杀熟”。例如,Orbitz对苹果OSX用户进行了“操纵”,使之订购更贵的酒店,因为算法认为苹果用户比普通PC用户更加富有。[4] 由此可见,互联网巨头基于其算法的设定,限制了行业间正常的价格竞争,并且直接减损了消费者福利。 二是互联网巨头没有新创企业构成的竞争压力,将会扼杀互联网行业内创新发展的能力。 自从BAT等巨头崛起后,我国互联网行业鲜有在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上能够独立发展壮大的企业,即便有一些独角兽企业,如滴滴、大众点评等,其背后均有BAT的资本力量。[5]据统计,2018年全年,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分别在传媒文化领域投资11亿、556亿和152亿元,分别占其对外投资总额约15%、43%和17%。 BAT的文娱投资版图共覆盖132家公司,涵盖传媒、影视、漫画、视频、文学、出版等各个领域,构建起“大文娱”生态,几乎全方位掌控了信息内容领域的产出渠道。腾讯视频、百度爱奇艺、阿里优酷作为国内前三的视频平台,几乎垄断了网络电视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的生产和传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些小企业为了获得生存便生产出一系列色情、低俗的内容吸引流量。由此可见,互联网垄断导致的创新文化不正对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贻害无穷。 三是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挤出行为,降低了整体经济的竞争力和活力。 从目前平台市场竞争的表现形式看,优势平台不仅能够迅速锁定新业务市场的主导地位,还会以数据断流为手段,试图将竞争者挤出竞争市场。近年来,一些具有先发优势的电商平台要求平台用户进行“二选一”强制不兼容行为,以达到其对消费者用户数据进行垄断控制的目的。 此外,互联网平台限制合作商户与竞争对手从事交易。谷歌因为在线搜索广告代理领域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在与第三方网站的合同中强加了限制性条款,阻止竞争对手将搜索广告投放在这些第三方网站上,于2019年3月被欧盟罚款约14.9亿欧元。[6]苹果在IOS移动操作系统阻碍用户从苹果应用商店以外的任何来源下载应用程序,也已经被美国纳入反垄断调查对象。 三、应对互联网巨头垄断的可行路径 1. 重点从执法层面加强监管,制定数字化时代务实的反垄断执法策略 目前,我国BAT等互联网企业凭借着雄厚的资本和强大的实力,已经纵向渗透到各项商业服务中,破坏市场正常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滥用垄断行为屡屡发生,对此,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需要积极作为,及时回应各方反映的问题并主动地对重要的垄断风险问题进行调查,从而维护反垄断执法的渠道畅通和必要的震慑力,并通过调查了解市场上的竞争状态、消费者福利水平、行业壁垒情况等方面的实证证据。 事实上,欧盟已经提出,目前的反垄断法框架足以为执法工作提供灵活的依据,但是这些法律中的既定概念、学说和方法论,需要加强市场执法调查才能进行解释和完善。[7] 2. 在反垄断体系中设定消费者举报程序,同时增强创新型企业在反垄断调查中的话语权 首先,我国应当建立消费者举报机制,普及反垄断必要性的宣传,并教育消费者如何对垄断行为进行举报和维权,提高消费者诉商家反垄断案件的成功概率。 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统一的举报接收渠道,使互联网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各种渠道举报,其中网上举报窗口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建设,消费者通过点击设置在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的相关链接,即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问题。 其次,由于占据垄断地位的互联网巨头们可能会利用自身构建的传媒优势,在公共舆论场以及专家研讨会上发出有利于自身垄断地位的言论,左右甚至干涉相关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因此, 未来我国应当增强对中小型互联网企业的意见听取,特别是要增强受到垄断危害的创新型企业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中的发言权和话语权,以更好地计量互联网巨头市场垄断的危害程度。 美国反垄断机构就非常注重听取遭受垄断危害的企业的意见,2019年,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已向多家可能受到 科技 巨头损害的公司发出提供信息的请求,委员会将根据有多少公司自愿回应请求,来决定是否要发出传票。 3. 优化数据流动分享机制,以“数据可携带权”撬动企业之间数据流动 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属于事后审查,通常会有滞后性,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国家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简称GDPR)中对数据资源进行干预和监管的相关规定。欧盟GDPR认为,“数据可携带权”是平台数据运用管理的重要规则。可携带权的设计初衷是对当前平台的“先发优势”形成削弱,通过增强数据可移植性来为新进入平台增加竞争砝码,使优秀的新进平台有机会获得顾客的青睐,对市场竞争有一定的驱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 在中国语境下借鉴与运用数据可携带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对企业与公共部门施加不同类型与程度的数据携带权。 因为数据可携带权的实现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确立通用的数据传输格式,如果一刀切地在整个行业实行,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合规成本较高,可能仍然导致其处于竞争劣势地位。[8]因此,事先调研相关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情况,依此推行数据可携带原则才可能真正有利于公民权益与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1][3] 袁昊. 新兴权利视域下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 科学版),2020(5):81-91. [2]王贺. 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6):77-83. [4] OTA上买的机票酒店就一定便宜吗?[EB/OL].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234726.html,2017-4-10. [5]方兴东, 严峰. 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复杂性、危害性和对策研究[J].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 社会 科学版),2017(3):49-54. [6] Ioannis Kokkoris. The Google Case in the EU: Is There a Case,The Antitrust Bulletin,Vol. 62,No. 2,May 2017,pp.313-333. [7]周围. 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J].法学,2020 (1):40-59. [8]杨东.个人数据该归谁所有?[EB/OL].https://bigdata.huanqiu.com/article/9CaKrnKlaMc,2019-6-27. 本文系IPP独家稿件。 作者:姬煜彤,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助理,政策分析师。
2023-08-26 06:48:401

反垄断热议: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该被处罚?

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在国外,大型数字平台如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脸书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 在我国,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对钉钉、飞书关闭API接口,即“封禁”行为曾引发多方讨论;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常有发生。那么,互联网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1月19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督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联合举办了“数字经济研究联盟第三十次会议暨落实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研讨会。与会专家从国际反垄断先例出发,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建议。 专家认为,如果平台关闭第三方分享API接口,仅仅是为了增强自身在某一领域的市场力量,而未给出合理的理由或明显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在推动创新,或者提升了消费者福利,那么,这种通过排除其他市场参与者参与市场可能性行为的合理性,就值得考量。 反垄断立法的国际先例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周鑫介绍,美国众议院在对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的反垄断调查报告中指出:谷歌的竞争优势维持行为既阻碍了竞争,也削弱了垂直提供商投资于新的创新产品的动力,提高了市场准入价格,降低了搜索质量;苹果利用IOS系统,使苹果的应用程序被允许在IOS设备上使用私有API,这样苹果就可以通过保留对API的访问权限和某些设备功能,从而使消费者倾向于使用自己的服务;脸书采取战略收购和抄袭产品的方式扼杀竞争对手,并维持高竞争优势。 美国众议院调查报告建议,“恢复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强化反垄断监管,强化反垄断法的实践”。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诉脸书垄断的案例中,脸书作为一个开放社交平台,在第三方服务与其自身提供的服务产生冲突时,脸书就会拒绝第三方API端口的接入。FTC裁定,脸书拒绝第三方API端口接入的行为,并非是企业在单纯维护自身服务生态。 “上述美国判例,在数据开放共享及其是否涉及垄断、是否妨碍竞争对手发展等角度,进行了诸多论证,为国内相关裁判提供了充分的思考与学习经验。”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指出。 周鑫认为,美国政府的这两次反垄断动作,某种程度上展现了美国监管力度趋强的态势。 “大型互联网‘封禁"第三方API,不只是一种拒绝交易行为,也成为了数字平台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工具,有损消费者体验,阻碍行业创新与发展。”周鑫说。 欧盟则将大型数字平台界定为“守门人”(Gatekeepers)。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嘉分享了欧盟竞争法系统性反垄断的 探索 思路和成果,介绍了欧盟竞争法体系中的《数字服务法》。 “这部法律的立法目标在于保护消费者及其基本权利;提升互联网平台透明度,明确互联网平台责任框架;提升网络环境可预测性与透明度;在单一市场中促进创新,增强竞争力。《数字服务法》明确,作为平台内经营者接触终端消费者的通道,互联网平台、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等主体,在数据市场占据持久的优势地位,理应被纳入反垄断监管体系。”袁嘉表示。 《数字市场法》这部法律则将大型数字平台界定为“守门人”。 袁嘉解释说,“守门人”意味着这类企业通常经营一项核心平台服务(网上中介服务、在线搜索引擎、社交网络、视频分享平台、号码独立的人际沟通服务、操作系统、云计算、广告服务等),这些服务是平台内经营者接触终端消费者的通道。大型数字平台将网络效应嵌入到自己的平台生态系统中,从而在数据市场占据或预期占据根深蒂固的持久地位。 袁嘉认为,《数字市场法》的立法目标在于确保达到“守门人”标准的核心平台服务提供者,履行确保数字市场竞争性、公平性与开放性的积极性义务。这种积极性义务包括:在特定情况下,允许第三方与自己的服务进行交互操作;为在其平台上投放广告的公司,提供“守门人”性能衡量工具以及独立验证所需的信息等。 而在日本,构建多元化的反垄断法解决机制是强化反垄断的措施。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玉辉表示,日本多元化的反垄断法解决机制是在以公正交易委员会行政执法为核心的基础上,强化刑事制裁和民事救济制度,将垄断案件的最终解决权由行政机关交由司法机关。 王玉辉建议,要强化实施反垄断执法。首先,要破解经济领域中的重要垄断问题。如破解部分行业领域寡头垄断的非竞争性市场结构,构建竞争性市场结构;针对部分领域大企业与中小企业悬殊规模差的二元经济结构,要加强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市场自由竞争的机制;要加强流通领域垄断行为的执法。其次,要加强防控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量化立法。再次,倚重协商机制化解垄断问题。最后,健全正当程序,实现控权和保障。 反垄断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平台垄断会阻碍创新,与工业时代的市场支配力量不同,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力量与数据力量的叠加将带来更加复杂的监管问题,导致市场中真正的独立创新面临阻碍。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认为,反垄断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有着紧密的关联,资本扩张本身强化了平台垄断的地位。 “我国自腾讯、阿里等大的平台企业成立至今,监管部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已有二十余年时间,但是随着中央强化监管,平台经济领域出现了穿透式监管、全覆盖监管的概念,需要反思,曾经的包容审慎监管是否流于弱监管,现行的严监管与零容忍是否又成为了另一极端,演变为选择性监管、运动式监管,让监管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孙晋表示。 面对资本无序扩张现象,加强监管执法的及时性和威慑力成为应有之义。 孙晋认为,要注重全面监管,反垄断监管需要在行业监管的基础上,需要反垄断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等开展协同监管、合作监管。但也不能轻易完全抛弃传统的包容审慎监管政策,需要在明确监管目的的基础上,促进行业创新,助力行业的长远发展。 如何加强对数字经济的反垄断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孙晋提出,为了数字经济和平台企业的发展,需要坚持监管创新、监管转型,具体包括四个转向,从差别性监管转向公平竞争监管,从单一监管转向协同监管,从惩戒性监管转向激励性监管,抓好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文华表示,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一个全球性趋势,是促进互联网行业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未来监管需要兼管两方面: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合规与监管常态化、法制化相结合;监管部门需要保持常态化,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文华提出四方面建议:首先,需要提高企业垄断的成本;其次,加强平台企业的合规监管,在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引入行政和解制度;再次,从反垄断行政和解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举报奖励资金;最后引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团诉讼制度以加强消费者保护。
2023-08-26 06:48:471

姬煜彤:互联网巨头的垄断与反垄断规制

自从BAT等巨头崛起后,我国互联网行业鲜有在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上能够独立发展壮大的企业,即便有一些独角兽企业,如滴滴、大众点评等,其背后均有BAT的资本力量。(图源:网络) 一、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已成为一种全球性趋势 伴随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互联网行业出现了以阿里巴巴、腾讯、谷歌(Google)、脸书(Facebook)等为代表的一批经营双边甚至多边市场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大数据时代,此类互联网寡头主导的平台经济模式正在使市场竞争在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即时通讯等不同维度上呈现出“加速竞争”和“固化板结”的反向发展态势。[1] 在当前的环境下,传统反垄断法是否依然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 科技 巨头对平台数据垄断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怎样的损害,以及如何保持互联网行业长期、 健康 和稳定的发展,已经成为超越单个国家和单一法律部分迫切需要解决的 社会 问题。 其中,曾参加2020年总统竞选的伊丽莎白·沃伦曾表示,如果她当选美国总统,她将拆分亚马逊、谷歌和脸书公司,以促进 科技 行业的竞争。目前她已担任美国财政部长。 此外,有三分之二的美国人支持通过撤销企业近期不断合并小企业的方式,来拆分大 科技 公司,比如撤销Facebook对Instagram的收购,希望借此来确保未来能够有更充分的竞争。 在欧洲,自2007年成功坐实微软的垄断行为以来,欧盟正持续加大对大型 科技 企业的监管力度,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大型互联网平台所开展的调查,已经对谷歌公司做出了三项共计90亿美元的反垄断罚款。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公布《数字市场法案》和《数字服务方案》两项提案,正是欧盟在数字反垄断领域和数字经济发展上对 科技 巨头的精准打击。 在中国,过去十年间,奇虎360和腾讯互不兼容的“二选一”案件、顺丰速运与阿里巴巴在客户物流信息控制权上存有争议、腾讯微信与华为的数据权利争议等数据纠纷案例一再表明,各大平台的数据争夺战已呈愈演愈烈之势。 对此,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也将加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后疫情时代,随着我国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的深入,“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是未来发展趋势,我国的互联网反垄断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线上业务及其对数据和算法的使用为重点,对互联网平台公司做了诸多规范,其中, 令许多用户苦恼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捆绑交易,以及低价倾销、拒绝交易等现象都被定义为垄断。 二、互联网垄断的形成机理及其造成的竞争损害 与传统行业垄断不同的是,互联网行业本身具备一定的自然垄断属性,它们的“规模效应”非常强大,互联网巨头展示的这种超级规模效应也被称为“网络效应”,是互联网行业快速成长及盈利的关键。例如,消费者热衷于从淘宝上购物是由于淘宝天猫平台的商家很多,而商家们也愿意在用户多的平台上开店,平台用户多则会吸引更多的商家入驻,以此类推。因此,随着平台规模的变大,从买家和卖家免费获得的数据会沉淀到平台上,让平台能够更精准地把买家和卖家撮合起来,这样平台就会有更大的增长。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数据的积累会对平台的消费者产生很强的黏性,在互联网行业中,当消费者习惯了接受某项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价格及便捷性没有太大差异的情况下,就不会轻易从一个系统转换到另一个系统[2],因为用户使用新产品需要付出转移成本,例如学习新的操作方式等,只有当新的产品带给消费者的价值大于转移成本时用户才会转向新的产品。 因此,这种互联网现象也被称为“锁定效应”,是网络消费者基于设备成本、更新成本的考虑,而对前期互联网产品的路径依赖,也即“用户黏度”。更可怕的是,这种先发优势一旦获得确立,便会促使马太效应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现象的出现,让更小的竞争对手没有插足的空隙。 实际上,前文所提到的互联网企业规模的大小与互联网垄断对消费者的伤害和垄断违法并无直接,但有间接的关系。如果互联网巨头运用其“规模大”的优势抑制竞争、扼杀创新,它们的作用就是负面的。具体来看,互联网巨头垄断导致的竞争损害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互联网巨头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势,实施不正当定价行为减损了消费者福利。 首先,从平台竞争方面考察,通过各种数字定价算法的交叉运用,优势平台可以在竞争对手价格变化发生之前就对价格威胁进行预警并做出反应,使其能够以数据为依托在市场中形成关于价格竞争的结构优势[3],从而精准地实施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掠夺性定价,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 其次,从消费者角度来分析,定价算法能够基于消费者的 历史 浏览记录、消费支付能力、浏览终端类别,甚至是性别年龄、所属行业等进行多维度的综合判断后,可能会针对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向不同的消费者提供不同的价格,有可能形成价格歧视,即通俗意义上讲的“大数据杀熟”。例如,Orbitz对苹果OSX用户进行了“操纵”,使之订购更贵的酒店,因为算法认为苹果用户比普通PC用户更加富有。[4] 由此可见,互联网巨头基于其算法的设定,限制了行业间正常的价格竞争,并且直接减损了消费者福利。 二是互联网巨头没有新创企业构成的竞争压力,将会扼杀互联网行业内创新发展的能力。 自从BAT等巨头崛起后,我国互联网行业鲜有在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上能够独立发展壮大的企业,即便有一些独角兽企业,如滴滴、大众点评等,其背后均有BAT的资本力量。[5]据统计,2018年全年,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分别在传媒文化领域投资11亿、556亿和152亿元,分别占其对外投资总额约15%、43%和17%。 BAT的文娱投资版图共覆盖132家公司,涵盖传媒、影视、漫画、视频、文学、出版等各个领域,构建起“大文娱”生态,几乎全方位掌控了信息内容领域的产出渠道。腾讯视频、百度爱奇艺、阿里优酷作为国内前三的视频平台,几乎垄断了网络电视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的生产和传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些小企业为了获得生存便生产出一系列色情、低俗的内容吸引流量。由此可见,互联网垄断导致的创新文化不正对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贻害无穷。 三是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挤出行为,降低了整体经济的竞争力和活力。 从目前平台市场竞争的表现形式看,优势平台不仅能够迅速锁定新业务市场的主导地位,还会以数据断流为手段,试图将竞争者挤出竞争市场。近年来,一些具有先发优势的电商平台要求平台用户进行“二选一”强制不兼容行为,以达到其对消费者用户数据进行垄断控制的目的。 此外,互联网平台限制合作商户与竞争对手从事交易。谷歌因为在线搜索广告代理领域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在与第三方网站的合同中强加了限制性条款,阻止竞争对手将搜索广告投放在这些第三方网站上,于2019年3月被欧盟罚款约14.9亿欧元。[6]苹果在IOS移动操作系统阻碍用户从苹果应用商店以外的任何来源下载应用程序,也已经被美国纳入反垄断调查对象。 三、应对互联网巨头垄断的可行路径 1. 重点从执法层面加强监管,制定数字化时代务实的反垄断执法策略 目前,我国BAT等互联网企业凭借着雄厚的资本和强大的实力,已经纵向渗透到各项商业服务中,破坏市场正常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滥用垄断行为屡屡发生,对此,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需要积极作为,及时回应各方反映的问题并主动地对重要的垄断风险问题进行调查,从而维护反垄断执法的渠道畅通和必要的震慑力,并通过调查了解市场上的竞争状态、消费者福利水平、行业壁垒情况等方面的实证证据。 事实上,欧盟已经提出,目前的反垄断法框架足以为执法工作提供灵活的依据,但是这些法律中的既定概念、学说和方法论,需要加强市场执法调查才能进行解释和完善。[7] 2. 在反垄断体系中设定消费者举报程序,同时增强创新型企业在反垄断调查中的话语权 首先,我国应当建立消费者举报机制,普及反垄断必要性的宣传,并教育消费者如何对垄断行为进行举报和维权,提高消费者诉商家反垄断案件的成功概率。 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统一的举报接收渠道,使互联网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各种渠道举报,其中网上举报窗口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建设,消费者通过点击设置在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的相关链接,即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问题。 其次,由于占据垄断地位的互联网巨头们可能会利用自身构建的传媒优势,在公共舆论场以及专家研讨会上发出有利于自身垄断地位的言论,左右甚至干涉相关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因此, 未来我国应当增强对中小型互联网企业的意见听取,特别是要增强受到垄断危害的创新型企业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中的发言权和话语权,以更好地计量互联网巨头市场垄断的危害程度。 美国反垄断机构就非常注重听取遭受垄断危害的企业的意见,2019年,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已向多家可能受到 科技 巨头损害的公司发出提供信息的请求,委员会将根据有多少公司自愿回应请求,来决定是否要发出传票。 3. 优化数据流动分享机制,以“数据可携带权”撬动企业之间数据流动 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属于事后审查,通常会有滞后性,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国家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简称GDPR)中对数据资源进行干预和监管的相关规定。欧盟GDPR认为,“数据可携带权”是平台数据运用管理的重要规则。可携带权的设计初衷是对当前平台的“先发优势”形成削弱,通过增强数据可移植性来为新进入平台增加竞争砝码,使优秀的新进平台有机会获得顾客的青睐,对市场竞争有一定的驱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 在中国语境下借鉴与运用数据可携带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对企业与公共部门施加不同类型与程度的数据携带权。 因为数据可携带权的实现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确立通用的数据传输格式,如果一刀切地在整个行业实行,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合规成本较高,可能仍然导致其处于竞争劣势地位。[8]因此,事先调研相关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情况,依此推行数据可携带原则才可能真正有利于公民权益与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1][3] 袁昊. 新兴权利视域下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 科学版),2020(5):81-91. [2]王贺. 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6):77-83. [4] OTA上买的机票酒店就一定便宜吗?[EB/OL].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234726.html,2017-4-10. [5]方兴东, 严峰. 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复杂性、危害性和对策研究[J].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 社会 科学版),2017(3):49-54. [6] Ioannis Kokkoris. The Google Case in the EU: Is There a Case,The Antitrust Bulletin,Vol. 62,No. 2,May 2017,pp.313-333. [7]周围. 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J].法学,2020 (1):40-59. [8]杨东.个人数据该归谁所有?[EB/OL].https://bigdata.huanqiu.com/article/9CaKrnKlaMc,2019-6-27. 本文系IPP独家稿件。 作者:姬煜彤,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助理,政策分析师。
2023-08-26 06:48:551

请举例说明联系的普遍性和客观性。

1)联系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客观现象,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人们强加给事物的。世界上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每一种事物都是和其他事物联系着而存在的,这是一切事物的客观本性。坚持联系的客观性,就是要求我们要从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联系出发,这是唯物辩证法同唯心辩证法、诡辩论的重要区别所在。抛开联系的客观性,只讲主观概念的联系或者主观臆想的联系,就会从根本上背离唯物辩证法。 (2)联系的普遍性包含着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世界上任何一个事物内部的诸要素是相互联系的,就是说,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性;二是任何一个事物与其他事物也处于相互联系之中。联系是普遍的。这已为人类的实践经验和科学发展所证明。从宏观世界到微观世界,从无机界到有机界,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任何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交互作用中,不存在完全孤立的东西。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都是统一的联系之网上的一个网结,并通过它体现出联系的普遍性。 案例: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审查做出裁决   商务部就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反垄断审查做出裁决  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审查工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据此,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  反垄断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审查了29起,已审结24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对于1起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商谈,申报方提出了减少排除限制竞争的解决方案并作出承诺,商务部附加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批准了该集中。 根据马克思哲学的普遍联系的观点,世界上每一事物、现象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周围的其它事物、现象有某种联系或关系。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方案被否决是因为汇源果汁被收购将对商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一,它被收购和一个民族有联系。“汇源”是一个在中国消费者眼中颇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民族品牌,或者说是一个能够在未来若干年与外国知名饮料企业相抗衡的民族品牌。汇源被可口可乐并购以后,中国失去的不只是一个企业、一个品牌,而是中国企业在饮料行业的竞争力和地位。 二它和可口可乐的合并,对饮料产生市场垄断,不利于自由竞争,对中小企业也产生较大的冲击
2023-08-26 06:49:051

市场上有哪些寡头垄断甚至完全垄断的例子?

可口可乐就是垄断的最大例子,可口可乐拥有百年历史,品牌一直是它最重要的资产。而百事公司作为后起之秀。掀起了新一代的旋风。其规模巨大的广告投放方式,大大提升了在国内外的名气。今天,存在几个著名的寡头垄断企业。其中一些包括关键行业或部门的知名或家喻户晓的名字。媒体全国大众媒体和新闻媒体是一个寡头垄断的一个最好的例子,其中大部分由只有四个公司拥有的美国媒体。华特迪士尼(DIS),康卡斯特(CMCSA),维亚康姆CBS(VIAC)和新闻集团(NWSA)。随着流媒体的兴起,亚马逊和Netflix等新玩家最近加入了这个组合,但较小的玩家仍然被拒之门外。大科技智能手机和计算机的操作系统是大型科技行业寡头垄断的绝佳例子。苹果iOS和谷歌安卓主导智能手机操作系统,而计算机操作系统则被苹果和微软掌控。大科技也集中在互联网上,谷歌、Facebook和亚马逊占据主导地位。汽车制造商汽车制造是寡头垄断的另一个例子,美国领先的汽车制造商是福特(F)、通用汽车和Stellantis(克莱斯勒通过合并的新迭代)。在全球范围内,可能有12家主要汽车制造商,包括丰田。本田、大众集团和雷诺-日产-三菱等。电信曾经是一家真正的垄断公司,AT&T因反垄断裁决而被拆分成几个公司。这些衍生公司现在在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提供商领域保持寡头垄断,包括Verizon(VZ)。T-Mobile(TMUS)和AT&T(T)。娱乐好莱坞长期以来一直是寡头垄断,只有少数几家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公司和连锁电影院可供选择。音乐娱乐业也由少数几家公司主导,例如环球音乐集团。索尼和华纳。航空公司今天的美国航空业可以说是寡头垄断。截至2021年,国内主要航空公司有四家:美国航空(AAL)、达美航空(DAL)、西南航空(LUV)和联合航空控股(UAL),它们的航班仅2020年占所有国内旅客的65%以下。其他行业上面的例子可能是最明显的例子之一,但您可能会发现在整个经济领域中只有少数大型参与者。食品制造商、化工公司、服装和连锁超市只是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2023-08-26 06:49:151

阿里、腾讯、顺丰被顶格处罚,“反垄断”上路了?

12月14日,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则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对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一共涉及了三家企业:阿里投资、阅文集团和蜂巢网络。上述三家企业,由于违反了《反垄断法》,被市场监管总局顶格处罚,分别处以了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阿里投资是阿里旗下进行投资并购的主要实体,阅文集团隶属腾讯旗下,而丰巢网络则是顺丰的关联公司。三家企业都在各自领域有着很大的影响力,交易涉及百货零售、影视制作及发行、快递投递服务等。此消息一出,阿里巴巴、腾讯控股和顺丰控股三家公司股票出现跳水,跌幅均超过3%。就在上周的政治局会议上,刚刚给中国反垄断的大趋势定了调。关于上周政治局会议的分析,可以参考我上一篇文章,里面有详细的分析。在会议中,关于反垄断只有简单的一句话,“强化反垄断和防治资本的无序扩张。 ”按照以往的经验,字数越少,事情越大。如果把最近发生的事情关联起来,就可以看出,从一开始,官媒和金融监管,从侧面否定了马云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的诉求,接着蚂蚁在IPO前夕被突然叫停,接着酝酿出台《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再到政治局会议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这一系列事件,似乎都在释放出强烈的信号,国内一些网络巨头的苦日子要来了,但实际情况真实这样吗?回到此次对三家企业的处罚,具体情况如下。一是阿里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案。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阿里投资先后三次合计收购银泰商业73.79%的股权,成为其控股大股东。2018年2月,阿里投资持股比例继续提高。二是腾讯控股子公司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案。2018年8月,阅文集团与新丽传媒签署收购协议,收购新丽传媒100%的股权,并于2个月后完成交割。三是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案。2020年5月,丰巢以换股方式获得中邮智递100%股权,当月完成交割。 三起收购案,看起来像是商业同业收购,实际上就是对行业资源的进一步控制,在防止资源外流的同时提升竞争力。从市场监督总局的调查来看,三起案件的事实清楚,三家公司都通过收购获得了实际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明显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在集中实施前,均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另外,市场监管总局还表示,正在依法审查虎牙与斗鱼合并等经营者集中案。 今年10月,腾讯成功促成虎牙与斗鱼合并,两个 游戏 直播平台合计占领了全国大部分的 游戏 直播市场。依靠腾讯的 游戏 版权资源,直播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十分明显。按照目前的趋势,斗鱼和虎牙的合并,可能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了。这些案例中的收购者,都是和目前行业上一手遮天的行业巨头相关联。最近几年,各行业的巨头们也在疯狂扩张自己的商业帝国版图,不断进行同行收购,这成为了他们快速在行业内形成垄断地位的方式。收购的确是大公司快速拓展业务的方法之一,但这也是最容易伤害市场,并且触及反垄断法。今年深陷反垄断风波的全球四大互联网巨头,苹果、脸书、谷歌和亚马逊也是因为疯狂并购,最终被美国发起反垄断调查和诉讼。与之相比,我们对于巨头的处罚都太过轻松,阿里、阅文和顺丰此次的处罚仅为50万,这无疑是九牛一毛,但根据现行的《反垄断法》中第48条规定,50万已经是顶格处罚了。也有人指出,对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除了罚款50万外,可以要求经营者恢复到“集中前状态”。 根据《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经过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包括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及其他必要措施。因此,恢复原状才是杀手锏,对于这些巨头才有威慑作用。50万的处罚最多叫做罚酒,而且最多算罚一杯菠萝啤。当然,市场监管总局也做出回应,此次处罚主要考虑了两方面,一是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如果让被罚企业恢复到集中前状态,会对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产生较大影响,调查显示这三起案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没必要要求经营者恢复到集中前状态。二是投资并购是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上述三家企业在行业内影响力大、投资并购交易多,且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应当熟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但未能主动申报,影响较为恶劣,因此在法律固定范围内予以顶格处罚,希望达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当然,这种说法大家仁者见仁吧。皮哥看来,反垄断的意义不在于一定要反对行业内形成巨头或占优势地位,而是要防止企业通过收购来控制产业的上下游,从而绑架消费者,让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对于通过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的企业,能够形成技术壁垒的,他们理应享受一段时间的市场红利,因为他们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优质的产品或服务,而对于没有创新,仅靠资本砸钱抢占市场份额的企业,则应该成为众矢之的。我国的反垄断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真正保护产业,保护消费者需要政府从法律和监管层面真实发力,从处罚力度上加大,从判断依据上从严,这样才能让真正依靠技术突破和产业创新的企业看到曙光,也让消费者不再成为这些互联网巨头的韭菜。
2023-08-26 06:49: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