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优秀毕业论文任务书

2023-08-27 08:18:43
共1条回复
南yi

优秀毕业论文任务书范文

  下面是一篇优秀的优秀毕业论文任务书范文,层次分明,可供大家参考。

知识产权论文

  论文题目: 论水权的公共性

  1、主题词、关键词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教育

  2、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要求:

  文章主要论述的是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之一的法的教育作用,可以从法的功能方面去加以分析论证。具体做到:

  (1)论点鲜明,论据确凿,材料翔实可靠,说服力强,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论文有自己的见解,对所论的问题有深入的分析;

  (3)论文结构严谨,逻辑性强,论述层次清晰,概念准确,语句通顺;

  (4)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

  (5)符合论文写作规范等。

  3、文献查阅指引:

  [1]贺方 法律教育身处十字路口

  [2][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C].法律出版社.2005

  [3]沈宗灵.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第16页.

  [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周伟,任高潮,论法的教育功能.[J]. 西北政法学院,1987,(2).

  [7]张明新.法的教育作用简论.[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3

  [8][挪威]约翰尼斯安德聂斯,刑罚与预防犯罪[M].法律出版社 .1983.

  [9]陆德生.道德建设要靠教育和法制[J].光明日报,1996.12.21.

  [10]曲新久.刑法学案例教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4、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安排:

  (1)2007年3月上旬,学生填好论文开题报告,经指导老师初审再经教研室集体讨论通过后,开始毕业论文写作提纲的编写。3月中旬学生向指导老师提交论文写作提纲,待指导老师批准后,正式开始论文写作。

  (2)20xx年4月下旬完成论文处稿,经指导老师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后进行修改。5月上旬,系部对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工作进行中期检查。

  (3)20xx年5月中旬前完成论文第二稿,再经指导老师进行修改,5月下旬前最后定稿。

  (4)20xx年6月上旬,进行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5)20xx年6月中旬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教研室意见:

  负责人签名:

;

相关推荐

知识产权法论文好不好写

知识产权法论文好写。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
2023-08-26 07:23:391

曹阳的论文

(一)知识产权领域论文1.《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冲突·规划·非国家行为体》,载于《知识产权》2007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知识产权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兼评辉瑞惠氏并购案反垄断裁决》,载于《企业经济》2010年11期3.《专利合并的反垄断规制》,载于《理论月刊》2010年11月4.《收购美国企业专利的审慎性调查研究》,载于《亚太经济》2010年06期5.《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载于《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06期6.《专利权扩张与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审查》,载于《商业研究》2010年09期7.《专利与企业并购关系的理论与实践考察》,载于《工业技术经济》2010年07期8.《TRIPs协议的历史与逻辑》,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157卷。9.《论公有领域——以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关系为视角》,载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10.《方法的可专利性研究——比尔斯基案述评》,载于《法治论丛》2011年02期。11.《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对美国最高法院Teleflex案判决的解析》,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02期12.《跨国并购专利交易的税务问题》,载于《特区经济》2011年01期(核心期刊)13.《TRIPS协议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载于蒋坡主编《科技法学理论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14.《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局限性》,载于《理论界》2007年08期15.《对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探讨》,载于《行政与法》2007年01期16.《TRIPS协议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载于《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2006年知识产权征文获奖论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2006年版17.《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标识的保护》,载于《中华商标》2005年01期18.《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载于《律师与法制》2003年07期19.《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载于《上海律师》2006年07期20.《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与竞争》,载于张乃根主编《技术转移的理论与实践》,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二)其他领域1.《匿名不是微博之乱源》,载于《文汇报》2012年3月12日。2.放弃治疗新生儿的国外法学与伦理思考,载于《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11期。3.《国家保护责任理论论析》,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04期4.《国家保护责任三题》,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04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5.《失地农民权利脆弱性分析及“可行能力”考察》,载于《学海》2006年综合理论版。6.《中美补贴争端:问题及解决》,载于《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7年06期7.《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参与》,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10期8.《诚信原则在WTO法中运用的理论与实践》,载于《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9.《中国保理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载于《浙江金融》2006年03期10.《WTO中的诚信原则》,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007年第38卷11.《合法性质疑:评“法释(2002)17号”》,载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2023-08-26 07:23:471

论文属于知识产权吗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著作权是其中的一种,而论文内容属于知识产权,受著作权的保护,所以自己写的论文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023-08-26 07:24:021

大学经济法保护知识产权论文800字 在线等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www.ssrn.com[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2023-08-26 07:24:131

关于知识产权论文的摘要!拜托各位了 3Q

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2023-08-26 07:24:221

有关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论文怎么写,大纲思路该怎么缕?

  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模式研究  [摘 要] 企业是自主创新的微观主体。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自主创新以集成创新和引进基础上的再创新为主要实现形式。即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思想融合机制、风险投资机制、行业战略联盟,开创自主品牌的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创新之路。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 自主创新 跨越式发展  一、自主创新的主体及其自我定位  1.企业是自主创新的微观主体  企业创新伴随着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创新是每一个企业对自己内部和外部资源的整合过程,企业创新过程是企业内部资源的有效组织过程与不断调动社会资源的社会过程的有机结合,完全可以认为,企业创新就是将货币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有机整合的过程。在其中知识和资本得以对接,既为企业也为社会创造出新的价值。  作为微观主体,企业的自主创新主要可以分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相对而言,管理创新比技术创新成本低、风险小,为企业家所常用。技术创新因其成功的不确定性、风险的不可控性多为企业家望而却步。但正是这种机遇与风险、超额利润和市场竞争的铁律诱发着企业执着于技术创新的竞技舞台。  2.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定位  我国中小企业应该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主要创新实现形式。原始创新成本高、成功概率低,对于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可以适度尝试原始创新,但不宜把发展机会主要寄托于原始创新。事实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引进先进技术,可以在较高起点上实现科技与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它既缩短了创新时间又相对降低了创新风险。战后的日本依靠消化吸收创新为主的技术政策,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仅用30年就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同样走的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进步路线,目前其科技创新能力已跃居世界第五位。日本和韩国都是在充分消化吸收国外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创新缩短与发达国家技术及产业上的差距,使得本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迅速提升。我国的IT、家电、通讯技术等领域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集成创新效果明显。涌现了联想、TCL、康佳、美的、华为、中兴等一大批典型。常州黑牡丹集团也是通过做好消化吸收创新和集成创新,形成了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和竞争优势。该公司20世纪90年代从德国引进的纺织设备,经由邓建军科研小组的集体攻关,先后攻克了牛仔布染色自动控制、缩水率稳定等多项技术难题,并获国家专利,引起了国际牛仔布生产行业的广泛关注,该公司已经成为美国牛仔布市场的三大品牌之一。  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模式  日韩企业发挥技术后发优势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成功经验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可以建立在引进别人知识产权基础之上进行消化吸收后的二次创新,引进也不仅是硬件设备,同时包括软件在内全方位的引进,尤其注重对他人技术的消化吸收,提高自己核心技术,引进和创新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在引进先进技术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也要善于使用知识产权机制进行有效有力的保护。  1.引进、消化、吸收  根据宏观经济理论,生产能力取决于生产要素投人量,以及技术水平,要素投人量增加,以及技术进步都可以使生产能力提高。其中技术进步有两个来源:技术模仿和技术创新。先进国家的技术进步只能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后进国家除了技术创新,还可以利用与先进国家的技术差异,通过技术模仿和技术引进实现。与自主创新相比,技术模仿和引进的成本要低得多,购买专利的成本只相当于新技术发明费用的三分之一。而且超过专利保护期的技术引进根本不需要购买,后进国家可以利用这一优势,通过模仿和引进技术,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技术模仿这一后发优势。技术引进的目的是引进后的借鉴与再创新,使引进的技术经过创新后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产品和品牌。  2.再创新  技术引进中自主创新的重点应突出核心技术的创新。战后的日本和20世纪80年代后的韩国,他们消化吸收和创新国外先进技术取得成就的经验,告诉我们今天必须依靠自主创新,突出核心技术的创新。由于核心技术蕴含着独占的知识产权及国内外市场,我们只有在核心技术上取得创新突破,才能打破跨国公司的技术封锁,使创新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为达次目的,一方面要就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多方的投入保障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对技术引进中的再创新成果要及时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上划分我国企业获得的创新成果与引进技术之间权属的界限,这样既免除了跨国公司出于技术封锁引发的恶意侵权起诉;也有利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迅速实现产业化,占领国际市场制高点。  三、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路径选择  企业创新是在思想、资本以及产品和服务这三重市场联动下的一个开放的社会化过程。企业通过利用来自外部的思想资源和风险资本资源实现其在企业内部的延伸和对接,最终产生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成果,这样的创新在产品和服务市场中就赢得了超额利润和竞争优势。为此,企业要想实现自主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以市场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思想融合之路  企业是创新“生态环境”的塑造者和创新人文理念的倡导者。为了造就思想独立、善于反思、理性批判、懂得宽容的超越所在人文传统的创新者及创新团队,企业要营造一种让创新思想不断涌流、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即不预设权威的平等环境,给思想以独立空间的自由环境,允许新思想充分交流的开放环境,宽容失败的试错环境。  2.通过风险投资机制,解决创新投融资难题  风险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投融资问题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因其发展的不确定和信息不对称性,与银行的集中资金管理模式和审慎经营原则不相符合,这使它们很难直接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而科技开发周期长、投资较大、风险较大、政府也不能承受财政巨额投入之重。根据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轨迹看,创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在每一次大规模的技术创新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依托和支撑作用,中小企业在关键项目的研发创新时要善于并勇于借助风险资本市场融集资本,以弥补企业内部资金不足的缺陷。  3.建立行业战略联盟,化解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市场风险  市场机制本身具有化解风险的内在优势,针对将要推出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可以建立产业战略联盟,共担风险共享受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中小企业要独立完成一项复杂的技术创新,无论从开发周期还是投入成本看,都将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中小企业要想缩短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周期,降低研发成本,分散创新风险,建立技术创新策略联盟是一个重要方面。联盟既可以是产业领域内的纵向一体化,跨行业的同盟,也可以是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联合与合作,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尤其是在一些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同行业中小企业间可以针对彼此共同的研究开发需要,共同出资组建研究开发同盟或联合开发中心,集聚技术资源,进行联合攻关,共享研究成果;或者共同组建人才培训中心和技术信息中心,实现资源共享。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自身专业化和经营灵活的特点,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寻找细分市场的空白点,建立自己在细分市场上的品牌优势,从而掌握该细分市场上的定价权。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争取定价权。不仅可以在与大型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同等地位,同时也能够在价格竞争中取得相当的定价权,有助于其在直接层面上与大型企业展开竞争。因此,加入产业链,形成产业群,为之配套,这样才能带动一大批中小企业,从而形成集群优势,这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要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确立起企业作为技术投资、研究、开发的中心和利益分配的主体地位。中小企业实行改制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有形资产的评估和管理,更要重视知识资本在企业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承认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的超额贡献,允许其知识及其创新产品与项目在企业资本中拥有相应的股权收益。二要大胆尝试共生营销。共生营销是以契约为纽带通过两家或更多家相互独立的企业在资源与项目上进行合作。第一种方式是竞争企业的联合,第二种方式是互补企业之间的联合。三要推动产业集群。通过对中小企业状况研究发现,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大多集中于两种类型:一类是分散型产业,其基本存在包括服务业、零售业、批发业、木料加工和金属组装业、农产品、风险型企业等。另一类是新兴产业,包括IT、NT、新材料、新能源企业。通过企业内部分工外部化,大量的中小企业聚集在某个地区,在某一产品的上下生产链条上进行分工,形成企业集群的形式。在集群中企业之间共享资源,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集群整体和单个企业的竞争力。四要加强信用互助。中小企业在进行优势互补,建立起相互信任、长期合作的机制,相互之间可以联盟整合信用资源,形成信用互动,联手治理失信,规范信用行为,塑造信用形象。  4.加大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力度,开创自己的品牌  自主创新不仅包括观念创新和技术创新,它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在企业的基本价值活动中,包括材料供应、产品开发、生产运行、成品储运、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公司内部如果对价值链各环节进行有效管理,提高效率,同样可以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沃尔玛就是典型的案例,它的成功不是靠创造了核心技术,靠的是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在1969年租用了IBM360型计算机进行货物配送管理,20世纪80年代初,又花费2400万美元发射了一颗人造卫星,专门用于自己企业信息系统的管理,在信息化上的投入和出色的管理为沃尔玛带来了巨大的回报。我国的出口企业应尽快摒弃惯用的价格竞争策略,学会运用管理、品牌、包装、公关、广告等各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通过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  综上所述,企业是自主创新的微观主体。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自主创新以集成创新和引进基础上的再创新为主要实现形式。在借鉴已有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借鉴的同时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形成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再引进—再创新的良性循环,从而使自主创新成为一个系统、持续和动态的过程。最终实现企业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技术的开发和掌控,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定价权,以及市场价值分配过程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在路径选择上,企业将货币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实现思想和资本在企业内部的延伸和对接,最终产生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成果。即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思想融合机制、风险投资机制、行业战略联盟,开创拥有自主品牌的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创新之路。  参考文献:  [1]李敏华 张 晓.出口企业应向创新驱动型转变[J].对外经贸实务,2007(3)  [2]董敏杰:从后发优势到后发劣势:战后日本的经历[J].日本问题研究,2007(1)  [3]黄金汉:对技术引进中自主创新的思考[J].中国检验检疫,2006(10)  [4]葛良骥 张庆洪:寡头垄断市场下中小企业价格竞争策略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7(6)  [5]王士恒:从市场主体角度谈创意创造创新[J].当代经济,2008(10)
2023-08-26 07:24:311

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开题、参考文献、写作、出版等事项,可联系知识产权出版社,该社知识产权专业的黄编辑可提供帮助。电子邮箱:hqm@cnipr.com,电话:010-82000860转8117
2023-08-26 07:24:533

市场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应该怎样写

分类: 商业/理财 问题描述: 应注意什么样的问题 大的方向和小的方向应该怎样把握 目前此一类选题的热点是什么, 最佳问题再追加100 解析: 一、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知识产权涉外协调工作 (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和制定。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立足于既要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有利于世界各国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的原则,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态势和新动向的跟踪、研究,及时准备应对预案,积极地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二)拓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力。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及知识产权保护地区组织的合作,加强与欧洲专利局以及一些主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扩大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局领域的合作,办好中非知识产权高级论坛。制定并实施好与东盟十国和中日韩三国之间的专利合作计划。积极开展与香港、澳门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三)切实加强与国内相关部门的协调,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工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 *** 职能,研究、掌握并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和商品进出口中知识产权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做好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 (一)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以“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集中力量开展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宣传活动,掀起宣传专利法、宣讲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新 *** 。围绕科技创新、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等重点主题,采取多种形式,扩大专利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抓紧培养懂业务、会管理、熟悉法律和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人才。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优势,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大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新修改的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培训力度。一要抓好专利战线广大干部和从事科技及经济管理的干部的培训;二要抓好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后备队伍和专利业务骨干队伍的培训;三要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四要抓好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专利工作者的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培训的重点要有所侧重。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全国培养一批懂业务、会管理、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的人才。 一、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中的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推动专利工作与经济、科技工作的有机结合。积极主动地与各级经济、科技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为经济和科技工作提供明确、有力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使专利工作切实纳入到经济、科技、外贸的管理工作体系中去。要积极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关政策的研究和调整工作,研究制定与科技计划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的政策,建立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的创新水平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继续搞好“城市专利工作试点”,提高城市专利管理工作的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社会公众的专利咨询服务工作。 (二)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进一步加强专利战略研究与运用,并将其纳入到国家、地方、行业发展战略中去。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 *** ,启动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指导和帮助创新主体,充分利用专利技术信息,正确选择科技创新的重点方向和目标,培育和形成新的科技优势和知识产权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提高我国科技、经济竞争能力。通过实施该项工程,努力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企业集团和科研院所。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积极组织和推进地方专利战略的研究与运用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要继续抓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工程”以及“专利工作示范园区” 的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技创新的水平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要密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尽早出台支持我国涉外专利申请的相关政策,以鼓励将我国自主研发的具有国际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向外国申请专利,增强我国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各地在设立各种专利申请、专利实施资金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计划活动的中期计划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构想与战略方向 导 言 1. 每隔3年,总干事必须提出一份“中期计划”,涉及总干事提出一份计划和预算草案的两年期后的4年时间。上一中期计划是1999年向成员国提出的。 2. 本文件编制了一份WIPO计划和活动的中期计划,突出强调了涉及2004-2005两年期后自2006至2009年4年期的WIPO构想与战略方向。 构 想 3. 正象过去所表明的那样,中期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始终如一的:这就是维护并进一步发展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这意味着,应该防止对现有保护的任何侵害,同时也意味着应使保护的获得以及保护获得之后的实施,变得更加简单易行、费用更低并更加安全。 4.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亦把上述目标作为工作使命,公约第7条明确指出: “(i) 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ii) 保证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5. 21世纪是一个充满挑战的世纪,这些挑战包括弥合日益扩大的知识鸿沟;减贫以及为全人类实现繁荣。在应对这些挑战中一个国家的成功将取决于其开发、使用和保护本国创造和创新的能力。与积极主动决策密切相关并侧重战略规划的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IP)制度,将有助于这种国家推广和保护其知识产权资产,推动经济增长和财富的创造。 6. 在这方面,为使本组织更好地援助成员国应对这个日新月异世界的种种挑战,人们普遍认识到需要推动和发展《WIPO公约》所规定的各项目标。 7.因此,WIPO为新世纪制定的目标就是与成员国和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并使之彼此之间开展合作,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利用。实现这一目标需创造有助于深入认识知识产权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对人类生活所作贡献的环境和基础设施;特别需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其能力建设以便在更大程度上获得并使用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负责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有效国际合作举措的重要国际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WIPO寻求继续提高它在这方面的作用。 8.忆及1999年9月成员国满意地注意到文件A/34/3“WIPO构想与战略方向”的内容,这份文件载有2002至2005年中期计划。进一步忆及该中期计划列述了本组织确定的几个需优先考虑的领域,这些领域对于应对成员国面临的挑战至关重要。它们包括知识产权非神秘化;增强能力;集体领导;协同作用;促进创造与创新活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渐进发展与编纂;全球保护体系和服务以及全球合作体系。为更加有效地满足成员国在上述和其他领域的需求, WIPO已使其基础设施实现现代化并改进了它的管理工作,并在过去4年中还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以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环境的不断迅速的演变。目前已取得很大进展,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非神秘化运动方面,这场运动使全世界的领导人和决策者了解了知识产权作为各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政策手段的重要性。 9.鉴于这一背景并为巩固已取得的成绩,建议下一中期计划(2006至2009年)应继续体现“知识产权作为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和创造财富重要手段的核心作用”(文件A/38/3)。本组织还力求提高全球对知识产权是“人类存在和共处的基础,”它“与所有文化息息相关并对所有民族而言是天赋的权利” 的认识(文件A/38/3)。因此,我们可以说WIPO的主要目标是使知识产权“更加贴近承认文化、来源和制度多样性的人们”(文件A/38/3)。 政策框架 10.为对上述问题有所认识,根据在本中期计划期间制定的原则将确立政策框架。即: (a) 知识产权是促进创造和发明的重要因素,它是知识经济的驱动力。 (b) 应鼓励每个国家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一项有所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既在政策规划层也在基层)提高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 (c) 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其法律和体制基础设施以及人力资源能力,都应符合国家的政策目标。它还应当是行之有效,价格为用户所能承受并且容易为个人和中小型企业(SMEs)等所有利益相关者所获得的。 (d) 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兼顾知识产权(IP)持有人与广大公众之间的利益。在牢记国家政策目标的同时,还应使之符合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协定。 (e) 应继续使WIPO全球保护体系和服务(即PCT、马德里、海牙和里斯本体系)以及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服务有效、高质、并符合包括创新者、研究人员、企业家、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以及学术机构等用户的需求。 (f) 作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联合国专门机构,WIPO的活动,包括为增加与其他联合国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为提高这些机构以及广大公众和决策者对知识产权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框架内的作用的认识而在该领域实施的领导举措。 (g) 应进一步加强WIPO与 *** 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的技术援助。其中包括在能力建设和发展适宜的基础设施并加强人力资源方面提供必要的支助。 (h) 计划、预算和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将确保各项活动的管理和实施具有更大的开放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战略目标 11.为实现WIPO的构想,制定了如下战略目标: (a) 促进形成知识产权文化;一方面,鼓励创造者和创新者获取、使用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资产和发放使用许可证;另一方面,寻求公众进一步尊重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资产。这包括提供资源和专门知识以便通过与 *** 、 *** 间组织和私营企业的伙伴之间的合作帮助各成员国为发展知识产权文化所进行的努力。 (b) 发展均衡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使之:符合新出现的需求;有效鼓励创新和创造;在兼容国家政策目标方面具有充分的灵活性。 (c) 向成员国提供发展法律基础设施、体制框架和人力资源等国家/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具有连贯性和针对性的援助。 (d) 强化全球保护体系,使所有利益相关者更容易获得这些体系并可以承受其费用。 (e) 进一步简化WIPO组织内部的管理和行政程序,集中努力取得更大效益;启用经改进的监督和评价系统以检查预期成果的落实情况。 执行计划的运作原则 12.在每一计划领域,根据下述的运作原则将提供确定具体计划重点的指导方针: - 将根据WIPO战略目标和成员国确定的需求以及WIPO在提供这些计划活动的专门知识,确定计划重点; - 每项计划旨在确保充分的灵活性以满足成员国不断形成的需求; - 计划活动应具有成本效益并有可实现的具体目标; - 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成员国磋商对计划进行逐一调整,以促使计划成果具有可持续性; - 鼓励尽可能地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成本效益。 计划评价指标 13.纳入2004-2005两年期计划和预算草案所有计划活动的效绩指标(文件WO/PBC/7/2),考虑了下述一个或多个广泛的指标,这些指标将被用于评价WIPO计划的成绩。这些指标涉及到活动对下述方面的影响: - 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政策; - 把知识产权政策纳入成员国的文化-社会-经济政策; - 提高和发展成员国国民获取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资产的数量与质量; - 加入或批准的数量、地理覆盖面和有效使用WIPO管理的各项条约; - WIPO全球保护体系的用户数量和范围; - 与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的情况和职能(工作有效的知识产权局和版权集体管理协会;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主管法院和海关,等等); - 从WIPO各项计划中受益的人数,其中包括 *** 官员、创新者、学术研究人员、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等等。 可实现的战略目标 14.正如总干事2003年5月在有关成员国重新选举他担任总干事的讲话中所概述的(文件A/38/3),将把WIPO的活动合并为5个方面,每一领域如下所述均有具体的可实现的目标。 (a) 管理现代化 - 加强计划和预算程序和计划活动的有效实施; - 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并发挥其杠杆效用; - 提高PCT、马德里和海牙体系工作的效益。 (b) 知识产权的推广与支助 - 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中的文化和社会层面; - 制定相应手段/方针以帮助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并加深对知识产权及其作用的了解并使之更广泛地尊重知识产权; - 推动中小型企业使用知识产权。 (c) 合作促进发展 - 加强知识产权在国家政策发展中的作用(辅以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影响的分析); - 增强国家人力资源能力,培训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例如对培训员的训练); - 通过WIPONET为小型知识产权局部署在线工具; - 进一步发展针对地区/国家需求的行动计划; - 继续为知识产权局自动化提供援助。 (d) 知识产权问题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渐进发展与编纂 - 通过WIPO专利议程(包括目前在《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方面正在进行的工作),使用户更容易获得专利体系; - 进一步发展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的统一原则和程序及实质内容; - 针对新技术制定对案,在实施《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方面,尤其要这样做; - 继续就广播权进行磋商并继续谈判以制定一项保护音像表演者的国际文书; - 继续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 *** 间委员会的工作,以加强保护框架; - 在必要时针对某些问题采用“软法”解决方案。 (e) 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服务 - 循序渐进地改革PCT体系并实施有关成果; - 扩大马德里和海牙体系; - 拓宽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服务以将更广泛的知识产权争议问题纳入其业务范围。 15.2004-2005两年期计划和预算草案(文件WO/PBC/7/2),对预计将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的活动以及实施目标拟采取的程序提出了详细建议。政治想象力、信誉以及成员国、私营部门和秘书处之间的协作,乃是WIPO使命取得成功和实现本组织构想的关键因素。 ==================================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为适应国际科技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加快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国加快知识产权立法步伐,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已初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对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当前深化科技、经济配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 *** 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到科技、经济、文化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以下称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增强制止和处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国务院将抓紧研究、制定对知识产权实行边境保护措施的行政法规。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职能,充实力量,提高效率。当前要重点加强各级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效实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取得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有关机关和部门都要大力协助。对一些影响比较大的重要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会同科技、经济、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要支持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依法审判,支持有关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切实加强审判力量,保障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并理顺关系,在我国形成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两套体系“双管”齐下、并行运作的体制,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三、要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国务院将不定期地组织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和科技、经济、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的情况进行联合大检查,重点查处一些重要的、有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大案,督促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执法不严和对侵权行为处罚不力的现象。这项工作要逐步形成制度,以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实施。 当前,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音像制品市场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检查,严肃处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行为。 四、为了履行我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机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五、要加强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产品时,要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发生侵权纠纷或引起其他损失;向外输出新技术、新产品时,也要做好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防止技术或产品出口后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要加强对来料、进料定牌加工和合资制作、发行国外音像制品的审批及管理工作。企业在接受外商委托从事上述活动时,应当通过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查明外商是否为该项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是否有权使用,在合同中应约定企业履行合同所进行的定牌加工或制作、发行音像制品活动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时的应诉责任以及指控成立时的赔偿责任。 六、各行业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针对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的研究工作,指导全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科研生产工作。对于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比较薄弱的医药、化工和计算机软件等行业,要采取倾斜政策,增加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提高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和水平。 七、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计划管理的重要环节,要针对计划的实施和发展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特别要加强与计划有关的领域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计划项目的立项、成果的法律保护以及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过程。 八、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本单位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应当与知识产权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战略,确定恰当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水平和效率,避免在科研和生产中出现不必要的重复开发或者发生侵权纠纷。 九、科技、经济、文化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鼓励和扶持这些组织的发展,引导其利用自身的灵活机制,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要建立一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当事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纠纷。 *** 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这些组织的积极性,使其成为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力助手。 十、当前,要大力加强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对广大领导干部以及人民群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科技、经济、文化等部门要结合第二个普法五年计划的实施,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法制教育。新闻单位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报导,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把知识产权法律纳入本单位的普法教育计划。要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决定制定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办法。
2023-08-26 07:25:021

中国知识产权网可以查论文吗

中国知识产权网可以查论文。中国知识产权网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集新闻、产品与服务结合的综合性在线互动平台。新版网站于2010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全新上线。 网站既提供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闻资讯,专业文章,也提供为实现专利转化而建立的展示平台,最具特点的是其提供的专利信息产品与服务以及功能强大的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而中国知识产权网早已开始了在中国推进专利信息服务的工作,并已经建立了专业的专利信息产品与服务团队,为众多企业、科研机构、政府组织提供专利信息的专业咨询与服务。网站提供以下专利信息产品:专利在线分析系统;专利在线预警系统;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行业专利专题数据库;中国药物专利数据库;专利信息分析系统;专利管理系统;专利光盘;专利公报;推荐套餐产品;专利文献阅读卡。
2023-08-26 07:25:091

知识产权法硕士毕业论文,给几个题目吧

iu042diu042dt
2023-08-26 07:25:204

发表论文算知识产权吗

1. 小程序算知识产权吗 小程序算知识产权吗 1.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吗 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1、著作品版权:将研发成果中的文档、程序或其他媒质视为作品,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2、设计专利权:应用端的工程技术、技巧性设计方案,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3、形式表现商标权:产品名称、软件界面等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请商标保护。 因此,知识产权包括软件著作权这是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的内容,在实际中也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让自己的软件著作权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著作权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2023-08-26 07:25:281

求一篇《知识产权的案例和分析》的论文2000字左右

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透明”助推“精细” 2007年09月07日 09:36 来源:人民日报 9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大的法庭——第一法庭,一起无效专利再审案件正在审理。旁听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100余名审查员神情专注。 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公众旁听已成为常态,旁听席上时常还能看见外国人的身影。 知识产权审判的“窗口”,还有一扇开在互联网。2006年3月10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截至今年9月5日,共有26633份已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并以月均近1600份的速度增加。业内人士评价说,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正在经历一个从“粗”到“精”的飞跃。日益提高的“透明度”,则是催化剂,让这个“飞跃”提速。 以庭审“精细化”适应“透明”要求 “法官很会抓重点!法庭调查前,他们归纳出‘四个焦点",这样双方当事人就不跑题了。”旁听完案件,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杜微科这样点评。他已不是第一次旁听专利案件庭审,还曾出庭应诉过。在他眼中,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度在加大,水平也在提高,审判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参加旁听的审查员余心蕾也很有感触。她说,“阳光”下的审判,有利于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增强了司法在公众中的公信力。 今天开庭的这起专利再审案,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庭上,发问、倾听,他游刃有余。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庭几乎每场都有不少人旁听,法官们已经习惯了在一双双专注的眼睛下审案。 增强透明度,是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一直坚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多次强调,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旁听。他还要求,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性人士旁听庭审。 要适应“透明”的要求,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要做到“精细化”,一要抓事实。原告的权利及范围,被告是否侵权、程度如何,涉案的技术问题,法官都要查清楚;二要抓程序。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让证据说话,程序保障审判的客观公正;三要抓损害赔偿额计算。尽量查清侵权带来的损害,使侵权人付出应付的代价。 今天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65起知识产权再审案中的一起。这个数字,已相当于去年全年受理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数的88%。蒋志培说,上级法院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也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案件“粗审”现象必须改变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大幅持续上升。2002年到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年均增长17.06%;200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405件,同比上升22.02%。 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垄断等内容。 “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也给法官审案带来挑战。”蒋志培说。 多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诉讼存在“三粗”:一些当事人及代理人诉讼能力不高,对专业技术及相关法律缺乏相应的素养;一些法院审理过程较粗,有的事实审查不够准确,有的质证不够严密,还有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不够深入;一些判决文书质量不高,比如,裁判理由说理不够充分,论证不够严密;事实归纳不够,证据简单罗列;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等。 蒋志培认为,无论是加入WTO后来自国际上的外力,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压,“粗审”现象都必须尽快改变,必须尽快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好在知识产权的审判队伍基础比较好。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当然,精细还有一大好处,那就是不容易作弊。”他补充说。 裁判文书公开让法官更慎重 一份裁判文书,是司法最终的产品。 蒋志培说,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精细化”,除了庭审外,判决书是另一大突破口。文书要精,要叙事清楚、说理透彻,全面展示论证过程,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并同时上网公开。一句话,要切实体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提供全国统一的文书公开平台。按照要求,全部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要及时上网公开,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也将逐步实现全面上网公开。 案例,是活的法律。参加旁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杜微科认为,它可以直接告诉公众法律保护什么,告诉法律界司法的方向是什么,更好地体现法律的预见性。 裁判文书公开,对法官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压力。“只要有这个要求,法官就会更慎重!便于全社会监督。”蒋志培说。 用“精细审判”带动“精细诉讼” 法官、被告、原告,是诉讼的“三角”。蒋志培认为,首先要推动“精细审判”——审理过程精细,文书制作精细,审判结果公正。通过这种“精细”审判,同步带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高诉讼水平。“如果双方在法庭上被法官一问,都没词,这样的审判也精细不了。” 同样的互动,还体现在法院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上。比如知识产权司法文件的起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所有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都要广泛听取各地法院、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草案上网公布向社会广征意见,通过后,也会及时通过媒体或者网络予以公开。 蒋志培说,这种基于“透明度”的良性互动,让知识产权从“精细审判”走向“精细诉讼”。由此,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水平都会得到提高。(吴兢) 【编辑:邱观史】 图片报道 更多>> 图:“政坛帅哥”阿披实当选泰国总理 毛泽东演员网选出结果 河南一法官夺冠 图集:2008年度十大疯狂
2023-08-26 07:25:381

知识产权的作用的200字以上的论文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三点意思: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下面只指出工业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编辑本段]【知识产权特点】  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知识产权在好几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编辑本段]【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从前,特别在大陆法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  知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著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著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主的专利权。  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这种分法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著作权则否。  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  关于知识产权,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  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1994年6月16日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表  白皮书分三部分: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白皮书说,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白皮书在结束语指出,世界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2023-08-26 07:25:481

关于知识产权的小论文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 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学历有限....只能给你点资料..........sorry
2023-08-26 07:25:581

写了论文,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论文内容属于知识产权,受著作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著作权是其中的一种。申请知识产权的方法:1、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说明书是你的专利技术的详细说明,权利要求书概括你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大小,摘要就是简要说明,并不需要作出实物。图片也可以手绘,只要清楚即可,不需要按照制图标准画图。然后再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一份专利申请请求书表格,填好。2、拿着这些材料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或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去国家知识产权局驻各地的代办处申请。3、等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的各种通知书,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没有问题就可以授权了4、如果对专利事务不了解,可以找一个专利代理事务所帮代理专利,当然,需要付代理费
2023-08-26 07:26:091

写了论文,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腾讯安全灵鲲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已经在监管部门得到深度应用对于网络假冒伪劣产品、影视音乐文学作品等重点对象的著作权侵权等行为打击现已与知识产权、版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地部门形成了合作,帮助各级部门发现侵权违规活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推动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2023-08-26 07:26:212

学术论文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学术论文中的技术资料不受专利权的保护,作者只有先申请了专利才能有专利权的待遇。
2023-08-26 07:26:432

《知识产权法与我们的生活》写篇1500字的论文

你这个题不好写啊。我只能给你点资料。你自己找找看,希望对你能有帮助!http://moonflute.blog.bokee.net/bloggermodule/blog_listcolumn.do?columnName=%E6%B3%95%E8%8B%91%E9%9A%8F%E6%83%B3&bokeeName=moonflute
2023-08-26 07:26:542

论文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有哪些?

知识产权包括专j利、商标、版权。 一o般来说教师的工p作中8会涉及b版权,比7如原创的教案、课件、出的试卷、等,还可能包括写的一c些教育教学方8面的书1、论文2,如果被侵权一z般是被出版社、网站等未经许可出版、下n载。 举个k例子t:湖北黄冈0中8学出了k一i套中5考模拟题,这就是有版权的,如果别人d未经许可出版发行,那么x就侵犯了o其版权。但是,如果某教师复印给学生,并不n收取印刷之x外的费用,即只为0教学不e为6盈利,那么o不j侵犯版权,如果以8此盈利,那么e就侵权。 版权是作品一u经创作,就拥有版权,但是如果主张权利,需要有证据证明是自己k创作的。版权可以7采取登记方6式,如果有期刊5报刊6、出版物等署名出版,也z可以2证明自己h是原创。 教师想彻底保护版权不h容易,因为0你的课件、教案很容易通过流出去,而讲课的内1容是按照大y纲来的,与s其他教师的差异较小b。 导致教师版权维权难的另一b个l问题是,教师是个b人w,你很难放下m工v作,去做维权的事。 现在较多的是讲课的视频、音频,比1如新东方8的培训课,网上m流传的很多视频、音频都是学生录制,发在网上a的,这就侵犯了d版权,但是难以0追究。 eeg讪
2023-08-26 07:27:031

毕业论文属于知识产权吗

当然属于,而且是属于著作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2023-08-26 07:27:121

求一篇有关知识产权的论文,需要包含版权、专利、商标等关键词

嗯,题目可以选择一些比较小,针对性比较强的题目,比如《制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再通过有效检索搜集相关的数据,以便开展进一步工作。
2023-08-26 07:27:201

市场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应该怎样写

  一、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知识产权涉外协调工作  (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和制定。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立足于既要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有利于世界各国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的原则,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态势和新动向的跟踪、研究,及时准备应对预案,积极地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  (二)拓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力。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及知识产权保护地区组织的合作,加强与欧洲专利局以及一些主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扩大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局领域的合作,办好中非知识产权高级论坛。制定并实施好与东盟十国和中日韩三国之间的专利合作计划。积极开展与香港、澳门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三)切实加强与国内相关部门的协调,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工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职能,研究、掌握并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和商品进出口中知识产权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做好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  (一)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以“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集中力量开展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宣传活动,掀起宣传专利法、宣讲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新高潮。围绕科技创新、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等重点主题,采取多种形式,扩大专利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抓紧培养懂业务、会管理、熟悉法律和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人才。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优势,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大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新修改的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培训力度。一要抓好专利战线广大干部和从事科技及经济管理的干部的培训;二要抓好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后备队伍和专利业务骨干队伍的培训;三要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四要抓好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专利工作者的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培训的重点要有所侧重。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全国培养一批懂业务、会管理、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的人才。  一、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中的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推动专利工作与经济、科技工作的有机结合。积极主动地与各级经济、科技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为经济和科技工作提供明确、有力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使专利工作切实纳入到经济、科技、外贸的管理工作体系中去。要积极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关政策的研究和调整工作,研究制定与科技计划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的政策,建立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的创新水平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继续搞好“城市专利工作试点”,提高城市专利管理工作的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社会公众的专利咨询服务工作。  (二)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进一步加强专利战略研究与运用,并将其纳入到国家、地方、行业发展战略中去。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启动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指导和帮助创新主体,充分利用专利技术信息,正确选择科技创新的重点方向和目标,培育和形成新的科技优势和知识产权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提高我国科技、经济竞争能力。通过实施该项工程,努力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企业集团和科研院所。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积极组织和推进地方专利战略的研究与运用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要继续抓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工程”以及“专利工作示范园区” 的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技创新的水平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要密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尽早出台支持我国涉外专利申请的相关政策,以鼓励将我国自主研发的具有国际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向外国申请专利,增强我国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各地在设立各种专利申请、专利实施资金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计划活动的中期计划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构想与战略方向  导 言  1. 每隔3年,总干事必须提出一份“中期计划”,涉及总干事提出一份计划和预算草案的两年期后的4年时间。上一中期计划是1999年向成员国提出的。  2. 本文件编制了一份WIPO计划和活动的中期计划,突出强调了涉及2004-2005两年期后自2006至2009年4年期的WIPO构想与战略方向。  构 想  3. 正象过去所表明的那样,中期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始终如一的:这就是维护并进一步发展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这意味着,应该防止对现有保护的任何侵害,同时也意味着应使保护的获得以及保护获得之后的实施,变得更加简单易行、费用更低并更加安全。  4.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亦把上述目标作为工作使命,公约第7条明确指出:  “(i) 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ii) 保证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5. 21世纪是一个充满挑战的世纪,这些挑战包括弥合日益扩大的知识鸿沟;减贫以及为全人类实现繁荣。在应对这些挑战中一个国家的成功将取决于其开发、使用和保护本国创造和创新的能力。与积极主动决策密切相关并侧重战略规划的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IP)制度,将有助于这种国家推广和保护其知识产权资产,推动经济增长和财富的创造。  6. 在这方面,为使本组织更好地援助成员国应对这个日新月异世界的种种挑战,人们普遍认识到需要推动和发展《WIPO公约》所规定的各项目标。  7.因此,WIPO为新世纪制定的目标就是与成员国和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并使之彼此之间开展合作,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利用。实现这一目标需创造有助于深入认识知识产权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对人类生活所作贡献的环境和基础设施;特别需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其能力建设以便在更大程度上获得并使用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负责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有效国际合作举措的重要国际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WIPO寻求继续提高它在这方面的作用。  8.忆及1999年9月成员国满意地注意到文件A/34/3“WIPO构想与战略方向”的内容,这份文件载有2002至2005年中期计划。进一步忆及该中期计划列述了本组织确定的几个需优先考虑的领域,这些领域对于应对成员国面临的挑战至关重要。它们包括知识产权非神秘化;增强能力;集体领导;协同作用;促进创造与创新活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渐进发展与编纂;全球保护体系和服务以及全球合作体系。为更加有效地满足成员国在上述和其他领域的需求, WIPO已使其基础设施实现现代化并改进了它的管理工作,并在过去4年中还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以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环境的不断迅速的演变。目前已取得很大进展,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非神秘化运动方面,这场运动使全世界的领导人和决策者了解了知识产权作为各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政策手段的重要性。  9.鉴于这一背景并为巩固已取得的成绩,建议下一中期计划(2006至2009年)应继续体现“知识产权作为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和创造财富重要手段的核心作用”(文件A/38/3)。本组织还力求提高全球对知识产权是“人类存在和共处的基础,”它“与所有文化息息相关并对所有民族而言是天赋的权利” 的认识(文件A/38/3)。因此,我们可以说WIPO的主要目标是使知识产权“更加贴近承认文化、来源和制度多样性的人们”(文件A/38/3)。  政策框架  10.为对上述问题有所认识,根据在本中期计划期间制定的原则将确立政策框架。即:  (a) 知识产权是促进创造和发明的重要因素,它是知识经济的驱动力。  (b) 应鼓励每个国家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一项有所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既在政策规划层也在基层)提高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  (c) 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其法律和体制基础设施以及人力资源能力,都应符合国家的政策目标。它还应当是行之有效,价格为用户所能承受并且容易为个人和中小型企业(SMEs)等所有利益相关者所获得的。  (d) 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兼顾知识产权(IP)持有人与广大公众之间的利益。在牢记国家政策目标的同时,还应使之符合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协定。  (e) 应继续使WIPO全球保护体系和服务(即PCT、马德里、海牙和里斯本体系)以及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服务有效、高质、并符合包括创新者、研究人员、企业家、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以及学术机构等用户的需求。  (f) 作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联合国专门机构,WIPO的活动,包括为增加与其他联合国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为提高这些机构以及广大公众和决策者对知识产权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框架内的作用的认识而在该领域实施的领导举措。  (g) 应进一步加强WIPO与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的技术援助。其中包括在能力建设和发展适宜的基础设施并加强人力资源方面提供必要的支助。  (h) 计划、预算和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将确保各项活动的管理和实施具有更大的开放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战略目标  11.为实现WIPO的构想,制定了如下战略目标:  (a) 促进形成知识产权文化;一方面,鼓励创造者和创新者获取、使用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资产和发放使用许可证;另一方面,寻求公众进一步尊重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资产。这包括提供资源和专门知识以便通过与政府、政府间组织和私营企业的伙伴之间的合作帮助各成员国为发展知识产权文化所进行的努力。  (b) 发展均衡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使之:符合新出现的需求;有效鼓励创新和创造;在兼容国家政策目标方面具有充分的灵活性。  (c) 向成员国提供发展法律基础设施、体制框架和人力资源等国家/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具有连贯性和针对性的援助。  (d) 强化全球保护体系,使所有利益相关者更容易获得这些体系并可以承受其费用。  (e) 进一步简化WIPO组织内部的管理和行政程序,集中努力取得更大效益;启用经改进的监督和评价系统以检查预期成果的落实情况。  执行计划的运作原则  12.在每一计划领域,根据下述的运作原则将提供确定具体计划重点的指导方针:  - 将根据WIPO战略目标和成员国确定的需求以及WIPO在提供这些计划活动的专门知识,确定计划重点;  - 每项计划旨在确保充分的灵活性以满足成员国不断形成的需求;  - 计划活动应具有成本效益并有可实现的具体目标;  - 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成员国磋商对计划进行逐一调整,以促使计划成果具有可持续性;  - 鼓励尽可能地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成本效益。  计划评价指标  13.纳入2004-2005两年期计划和预算草案所有计划活动的效绩指标(文件WO/PBC/7/2),考虑了下述一个或多个广泛的指标,这些指标将被用于评价WIPO计划的成绩。这些指标涉及到活动对下述方面的影响:  - 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政策;  - 把知识产权政策纳入成员国的文化-社会-经济政策;  - 提高和发展成员国国民获取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资产的数量与质量;  - 加入或批准的数量、地理覆盖面和有效使用WIPO管理的各项条约;  - WIPO全球保护体系的用户数量和范围;  - 与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的情况和职能(工作有效的知识产权局和版权集体管理协会;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主管法院和海关,等等);  - 从WIPO各项计划中受益的人数,其中包括政府官员、创新者、学术研究人员、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等等。  可实现的战略目标  14.正如总干事2003年5月在有关成员国重新选举他担任总干事的讲话中所概述的(文件A/38/3),将把WIPO的活动合并为5个方面,每一领域如下所述均有具体的可实现的目标。  (a) 管理现代化  - 加强计划和预算程序和计划活动的有效实施;  - 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并发挥其杠杆效用;  - 提高PCT、马德里和海牙体系工作的效益。  (b) 知识产权的推广与支助  - 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中的文化和社会层面;  - 制定相应手段/方针以帮助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并加深对知识产权及其作用的了解并使之更广泛地尊重知识产权;  - 推动中小型企业使用知识产权。  (c) 合作促进发展  - 加强知识产权在国家政策发展中的作用(辅以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影响的分析);  - 增强国家人力资源能力,培训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例如对培训员的训练);  - 通过WIPONET为小型知识产权局部署在线工具;  - 进一步发展针对地区/国家需求的行动计划;  - 继续为知识产权局自动化提供援助。  (d) 知识产权问题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渐进发展与编纂  - 通过WIPO专利议程(包括目前在《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方面正在进行的工作),使用户更容易获得专利体系;  - 进一步发展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的统一原则和程序及实质内容;  - 针对新技术制定对案,在实施《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方面,尤其要这样做;  - 继续就广播权进行磋商并继续谈判以制定一项保护音像表演者的国际文书;  - 继续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以加强保护框架;  - 在必要时针对某些问题采用“软法”解决方案。  (e) 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服务  - 循序渐进地改革PCT体系并实施有关成果;  - 扩大马德里和海牙体系;  - 拓宽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服务以将更广泛的知识产权争议问题纳入其业务范围。  15.2004-2005两年期计划和预算草案(文件WO/PBC/7/2),对预计将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的活动以及实施目标拟采取的程序提出了详细建议。政治想象力、信誉以及成员国、私营部门和秘书处之间的协作,乃是WIPO使命取得成功和实现本组织构想的关键因素。  ==================================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为适应国际科技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加快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国加快知识产权立法步伐,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已初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对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当前深化科技、经济配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到科技、经济、文化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以下称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增强制止和处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国务院将抓紧研究、制定对知识产权实行边境保护措施的行政法规。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职能,充实力量,提高效率。当前要重点加强各级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效实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取得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有关机关和部门都要大力协助。对一些影响比较大的重要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会同科技、经济、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要支持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依法审判,支持有关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切实加强审判力量,保障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并理顺关系,在我国形成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两套体系“双管”齐下、并行运作的体制,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三、要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国务院将不定期地组织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和科技、经济、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的情况进行联合大检查,重点查处一些重要的、有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大案,督促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执法不严和对侵权行为处罚不力的现象。这项工作要逐步形成制度,以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实施。  当前,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音像制品市场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检查,严肃处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行为。  四、为了履行我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机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五、要加强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产品时,要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发生侵权纠纷或引起其他损失;向外输出新技术、新产品时,也要做好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防止技术或产品出口后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要加强对来料、进料定牌加工和合资制作、发行国外音像制品的审批及管理工作。企业在接受外商委托从事上述活动时,应当通过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查明外商是否为该项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是否有权使用,在合同中应约定企业履行合同所进行的定牌加工或制作、发行音像制品活动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时的应诉责任以及指控成立时的赔偿责任。  六、各行业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针对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的研究工作,指导全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科研生产工作。对于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比较薄弱的医药、化工和计算机软件等行业,要采取倾斜政策,增加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提高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和水平。  七、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计划管理的重要环节,要针对计划的实施和发展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特别要加强与计划有关的领域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计划项目的立项、成果的法律保护以及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过程。  八、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本单位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应当与知识产权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战略,确定恰当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水平和效率,避免在科研和生产中出现不必要的重复开发或者发生侵权纠纷。  九、科技、经济、文化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鼓励和扶持这些组织的发展,引导其利用自身的灵活机制,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要建立一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当事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纠纷。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这些组织的积极性,使其成为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力助手。  十、当前,要大力加强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对广大领导干部以及人民群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科技、经济、文化等部门要结合第二个普法五年计划的实施,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法制教育。新闻单位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报导,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把知识产权法律纳入本单位的普法教育计划。要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决定制定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办法。
2023-08-26 07:27:326

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的论文!~

  强化商标保护对中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尤其要解决中药企业的“老字号”问题。长期以来,“老字号”已经成为困扰中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潜在问题。例如,“同仁堂”是个已有300多年的中药老字号,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2001年9月,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馅月饼”被媒体曝光,上海冠生园集团也受到“株连”,10天内月饼销售量急剧下跌50%。于是,上海冠生园首先站出来声明自己“与南京冠生园毫无关系”,后来四川新都冠生园又联合全国20多家冠以“冠生园”名称的食品企业,准备向南京冠生园“讨个说法”。  冠生园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先生所创,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1956年,冠生园进行公私合营。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成为隶属地方的独立法人,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数以百计的食品生产企业共占着这个知名商标的使用权)。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制度。尽管行政保护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中药产品的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因而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在的问题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护制度到如今已经成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1.就中药而言,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已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为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1)调整保护范围。第一、被保护的必须是符合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的中药品种,已经西药化的药品不能作为接受保护的中药品种。第二、取消第二条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除了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外,还应当将获得发明专利的中药品种纳入其中,并且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上。第三、由于行政效力只在一国国内有效,因而品种保护仍然是在我国国内生产的中药品种。但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经济环境下,这里的“国内生产”不仅包括内资企业,也会包括外资企业,从而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表明,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将采取开放政策,借助跨国制药企业的科技实力,让其与国内企业一道,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发展而共同努力。另外,如果今后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的话,中药专利的国际保护也将得到保障。同时,中药行业的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也将得到根本的解决。第四、中药保护品种必须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开发野生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品种保护必须用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的有关措施,利用绿色技术管理体系保护我国中药产业。  (2)改善保护机制。第一、专利保护机制与分类保护相结合。利用专利保护机制的科学性,使中药创新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同时,根据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所确定的中药品种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差异,对不同的专利中药品种实行分类保护。因为,专利制度实行的是无差异的等同保护,即对所有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律实行20年的保护期限。不同的发明专利,其“三性”差异可能会比较大,在许多行业里,甚至还存在着垃圾专利的情况。以专利机制对中药品种进行分类保护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对真正的创新药品进行差异化保护,真正地促进中医药产业的现代化与科技创新步伐。第二、分类保护。行政保护自然要实行分类保护,可以考虑结合现有的新药保护和品种保护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4类或5类。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就相当于让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成为中药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方案。虽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效率与力度方面尚嫌不足,而行政保护则具有便利、快捷的特点,因而能够适应企业对中药行政保护的依赖性。与此同时,如果行政保护程度高于专利保护的话,中药企业将优先选择中药品种保护。此外,由于中药行政保护结合了专利制度,因而避免了与WTO有关法律与原则的冲突。  (3)合并保护期限。合并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之后,行政保护的期限应该减少,但是必须长于专利保护的20年,以真正体现差异化保护的目的。在WTO的机制下,这种较长期限的保护将促进跨国制药企业进入中医药行业,传统的中医药理论也许会因此获得新生。  (4)改革管理机构。目前的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具体负责。中编办明文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为事业编制,经费自理。但是,品种保护整合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与药政管理职能,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属于政府职能。因此,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定为“事业编制”且“经费自理”,会给具体的评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考虑到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以及中药品种保护的特殊性,未来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应当是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专职部门,其委员除了“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外,还应该包括来自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这是因为纳入专利中药品种将对审评机制产生影响。此外,应该将审评工作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以提高审评效率,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5)明确利益主体。现在的条例保护的是中药品种,但是对被保护的中药企业所应该具备的规模条件未作明确要求。实际上,现在的知识产权战略完全建立在庞大的企业规模之上,技术创新主要是建立在规模经济效益的基础之上,跨国制药公司庞大的企业规模、强大的技术力量、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丰富的市场营销经验是其经营知识产权的强大后盾。因此,未来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应该明确地将品种保护向那些规模较大的中药制药企业倾斜,允许中药保护品种作价转让,使之成为促进中药企业资产重组以及中药产业结构优化的工具。  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7-14 10:51: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我国的中药正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当前,我国中药在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与西药相去甚远,在中药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方面落后于日本和韩国;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生产的中药产品无足轻重,只占中药国际贸易的5% 左右;而且,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上也正面临着外国中药产品的强烈竞争。因此,国产中药正处于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这种严峻局面已经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1998年开始,国家将“中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对“九五”、“十五”期间的中药现代化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方案;在“十五”计划里,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工程又被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22个重大专项之一,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由于加入WTO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根据中医理论,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与改进,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药制造体系,在植物的药学属性与药用植物选择、中药材栽培、种植、炮制、成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规范。这些都构成中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的宝贵的知识财富。因此,中医药同样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包含中药材、饮片、处方、制药工程、文献及信息资源等。例如,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要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像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组方(处方与配方)、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等,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因此,中药知识产权应该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例外。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二、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理论传统是中药现代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药现代化的工具,并不表明可以无须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特征了。目前,对中药未来的发展,有这样一种看法,就是认为中药应该按照西药的人体解剖学以及生化生理理论来加以改造,强调中药西药化,要求中药“与国际接轨”。其实,这样一种观念不但不会使中药得到发展,还可能导致中药与中医相分离,最终使中药走入死胡同。这是因为,中药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西药的特征,它与中医理论密不可分,脱离了中药的基本原则,药物也就不成其为中药了。实际上,在中医药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过程当中,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只能由中国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机制、依据几千年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来制定;并且要在此基础上,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使之获得国际认可并成为国际植物药的规范与标准。  三、建立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本身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包含众多的内容。因此,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保护的问题,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对待。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  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长链性(中药主要以动植物资源作为自己的原料来源。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必须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这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长链性)。由于历史传统,我国在这个长链中的每个环节都未能建立起现代规范科学的知识产权体系。与此同时,许多有关中药的知识与技术大都还是以比较原始的方式存在着,面临着如何以现代技术进行表述与改造的问题。因此,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方面将大有可为。  1.理清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表述方式(专利、商标、著作权)。根据特点,可以将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连结成中药材资源及其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加工制造、处方与配方管理、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中药产品的包装、中药基础研究、中药临床用途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结合不同特点,选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方式,对中药知识产权链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使我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药的国际贸易加以控制。  2.中医药知识产权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工具,选择那些共性的关键技术(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这些共性技术主要包括指纹图谱技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吸附树脂分离技术以及膜提取分离技术等)为突破口,以克服中药知识产权的难表达性,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战略性的知识产权优势。我国已有民方和验方十万个之多,我国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民方和验方进行单方分解,对每种药材的有效部位、有效组分甚至是化合物结构及其各类药物特性进行分析,完成“现代李时珍”的创举。与此同时,按照现代科学技术,以现代科学范式对四气、五味、归经以及“君、臣、佐、使”等中医药基础理论与原则进行重新表述,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提供操作规范以及可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3.中医药信息资源将是创造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也将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供有效工具。目前,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分布比较散乱,因此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系统化将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机构成立医药分类以及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与管理的权威组织,建立包括中药材资源分布和中成药等在内的各类中医药信息标准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加工与检索系统,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中药企业习惯于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数量少、质量不够,专利、商标等意识也强烈;二是非职务发明比例远远高于职务发明,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利用;三是行政保护为企业提供了过度的保护,企业对现行的行政保护过于依赖;四是中医药的研发与产业化相互脱节。因此,要提高中药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必须在这些方面加以改进与提高。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优势,以加快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查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工作步伐。此外,进一步完善各类已完成与政府机构脱钩的中介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三)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由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司法等几个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本来就非常缺乏,由于中医药行业的专业性,这方面的人才就更是稀少。为此,除了加快高等院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之外,还应当加快相关的人才培训步伐。  四、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最近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医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就专利制度而言,在中药专利的申请过程当中,可以考虑将中医药的理论与原则融入到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适合中药专利审批的具体规则(为此,国家专利局可以考虑将隶属于“化学发明审查一部”的“中药处”单列出来,成为专司中药专利审查工作的“中药发明审查部”,从组织上保证中药专利审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中医理论与中药本身都可借助专利机制而获得创新与发展(中医药理论的专利化问题,可以参考世界上某些国家的软件专利化的做法)。只有与现代专利制度对接,古老的中医药才能真正地获得新生。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
2023-08-26 07:27:511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论文提纲怎么写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大概时间这样去写,再或者你也可以观察下货参考下,按这些方向去分析和研究应该没什么大问题。业是自主创新的微观主体。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自主创新以集成创新和引进基础上的再创新为主要实现形式。即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思想融合机制、风险投资机制、行业战略联盟,开创自主品牌的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创新之路。一、自主创新的主体及其自我定位1.企业是自主创新的微观主体2.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定位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模式1.引进、消化、吸收2.再创新三、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路径选择1.以市场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思想融合之路2.通过风险投资机制,解决创新投融资难题3.建立行业战略联盟,化解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市场风险4.加大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力度,开创自己的品牌企业是自主创新的微观主体。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自主创新以集成创新和引进基础上的再创新为主要实现形式。在借鉴已有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借鉴的同时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形成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再引进—再创新的良性循环,从而使自主创新成为一个系统、持续和动态的过程。最终实现企业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技术的开发和掌控,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定价权,以及市场价值分配过程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在路径选择上,企业将货币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实现思想和资本在企业内部的延伸和对接,最终产生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成果。即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思想融合机制、风险投资机制、行业战略联盟,开创拥有自主品牌的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创新之路。
2023-08-26 07:28:011

论文知识产权归属哪个单位

法律主观:属于知识产权的有:1、专利权,其主要保护对象为发明创造,即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著作权,其主要保护对象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等作品;3、商标权,其主要保护对象为商品或服务一定范围内的专用权;4、其他属于专利权的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023-08-26 07:28:081

急求的论文~~3000字左右

一、企业可以从WTO中获得的利益 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其目标就是保持市场开放,为企业营造一个自由、非歧视、可预见、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WTO的一切活动,无论是主持贸易谈判还是进行贸易政策审议,都是围绕这个目标展开的。各国政府经过谈判,改善了市场准入的环境,使企业可以把这些贸易减让转化为贸易机会。 1、给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商带来的利益 第一、进入市场的安全性 对于货物贸易,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关税都受到了约束,不再提高。因此,由于关税削减而改善的市场准入环境就有了保障,进口国不会突然采取提高关税或其它进口限制的措施。 对于服务贸易,各国承诺,不会超出各国服务减让表所列的条件和限制而限制外国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这些由于各国承诺的约束而带来的安全性,使得出口商可以在一个确定性的环境下进行投资和制定生产计划。 第二、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WTO要求各国实施统一的规则,各国有义务确保其海关估价和检验符合强制性的标准,发放许可证也必须遵守有关协议的规定,因此提供了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2、给原材料和其它生产投入的进口商带来的利益 企业为了生产出口产品,往往需要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和服务。WTO的基本规则要求,进口产品支付了关税后,就不应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并且在边境所适用的规定,必须与协议所制定的统一规则一致。这些都便利了进口。进口商的需求因此可以不受延迟,并且不会有不合理的花费。此外,关税约束还能够保证进口商的进口成本不会由于关税的提高而有所增加。 二、WTO给企业创设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都是企业针对政府所享有的权利。一个是国内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其政府所享有的权利,另一个是出口商在其利益受到外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时所享有的权利。 1、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权利 WTO的许多协议都要求成员通过立法,对其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规定某些权利。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内的法律制度实施这些权利。对于另外一些权利,政府则应"尽最大可能"确保有关企业可以充分享受。 应实施的权利包括《海关估价协议》要求政府授予出口商的权利,即在海关对申报的价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义时,出口商有权证明这些价值;出口商有权要求海关当局书面说明其申报的价值被拒绝采用的原因,以便对这一决定向更高的当局上诉。 政府应"尽最大可能"保证的权利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所指的权利,即许可证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颁发,出口商有权期待在此特定时间内得到许可证。 当然,这些权利的实现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例如,企业有权要求政府采取保障措施或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但该企业必须证明其代表足够的产业。 2、出口商的权利 例如,在进口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出口商有权提供证据。当然,如果进口国调查当局没有给予出口商这种权利,出口商并不能直接要求更正,而是应当向其本国政府提出,由它与进口国进行双边磋商,并在必要时提交WTO解决这一争端。 三、企业在WTO中的作用 1、有效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了解WTO的制度,有利于企业帮助其政府充分利用WTO的机制,监督各项协议的实施,解决争端。只有在出口企业将营销中遇到的由于外国违反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提请本国政府注意时,本国政府才有可能在有关的委员会中寻求解决这些问题。此外,政府也只有在企业提出问题并提供有关信息时才能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提起诉讼。 2、影响未来的谈判 企业的责任并不只限于向政府提出已经出现的问题,企业还可以密切跟踪WTO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WTO的诸多协议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谈判就此结束了。在实施阶段,还常常举行对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谈判,而在对有关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以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有关规定时,情况尤其如此。来自企业的反馈对政府修改协议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WTO决定是否开始新领域的谈判时,企业的意见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企业只有密切跟踪WTO对各项协议的审议以及在新领域的谈判,他们的利益和关注才能在政府那里得到反映。过去,企业跟踪WTO的活动有困难,因为WTO的会议是不对公众开放的,并且这些会议的文件和报告也是有限制的。WTO成员现在正在采取措施扩大透明度,使文件在6个月后例行开放,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也应公布。所有这些文件都在WTO网上对公众开放了。 人们逐渐认识到,代表商业、环保、消费者、商业协会和农民等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只要得到定期的通报,则在增加WTO活动的透明度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WTO秘书处正通过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增进与民间社团的联系。现在,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部长会议的前期会议,WTO秘书处也经常向他们通报大会工作会议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WTO未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提高其活动的透明度,增加人们的了解。 3、利用自由化的措施 除了帮助政府制定政策之外,企业还有责任通过适当的出口促进和发展的策略,将关税减让和自由化的承诺转化为贸易的机会,而要制定这样的策略,就必须非常熟悉货物和服务方面的减让以及可能带来的潜在利益。 应当指出的是,贸易不会由于关税减让和贸易障碍的消除而自动扩大。企业应当在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采取适当的贸易发展策略。 四、关于企业在WTO中将遇到的挑战 贸易自由化给企业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挑战主要是随着关税和其它障碍的消除,国内、国外市场的竞争增加了。企业应当正确认识这些挑战。首先,政府会利用WTO允许的手段,例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安全等,保护国内产业。其次,企业应当看到的是,关税、非关税壁垒等贸易保护措施,只是有利于部分企业的,即政府对某些产业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这在客观上对另外一些企业是不公平的。这些障碍消除后,只对这些产业产生了影响,而对其他产业应当是有利的,使所有的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生产和贸易。当然,对于那些曾经受保护的企业来说,更应当看到,依靠政府的保护只是暂时的。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得到良好的发展,关键还是靠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五、WTO具体协议对企业的影响 (一)多边货物贸易协定 新的货物贸易协定包括了农产品和纺织品,使这些产品也受到基本规则的约束,即对国内生产的保护不能使用数量限制的方法,而只能使用关税的方法。谈判还在所有国家的关税约束方面取得了进展,使得关税保持在一个低的水平。这就鼓励了企业进行投资和贸易。此外,关税约束还使出口生产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本国的关税不会提高。 货物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得进口产品一旦进入国内,就享受与当地产品同等的待遇,即在进口产品销售、流通时,在税费和标准方面,不会高于对当地产品的要求。 1、农业协议 对于企业来说,WTO的规则开始约束农产品,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农业协议要求进行新的谈判。因此,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跟上农产品自由化的进程;任何解决各国在履行其当前的承诺时,管理关税配额的不同方法给出口企业所带来的问题;使国营贸易企业的行为受WTO规则的约束;确保农产品贸易满足有些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 2、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纺织工业对配额取消的速度可能会感到失望。但配额完全取消后,国际市场的竞争肯定会增强。另外,纺织品限制取消后,其利益在出口国之间的分配也不会是平衡的。因此,纺织工业应具体考虑限制取消后对本行业是否有好处。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肯定会有优势,而那些落后的企业应加快增加竞争力。当然,那些不受限的国家也应考虑来自其他国家的竞争。 另外,很多企业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关税的降低,对纺织品的需求将有所增加。因此,企业应注意到这一发展趋势。 3、技术壁垒和动植检协议 两个协议都鼓励成员参加国际标准化的组织。但发展中国家政府由于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参加这些国际组织的活动并不积极。因此,企业应开展科研活动,推动政府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 协议要求政府所采取的技术和动植检措施不构成对贸易的障碍;国内外生产商应有权对有关规定的草案提出意见。协议还要求公布有关措施,并通报WTO秘书处,确保更大的透明度,以实现这一目的。 4、投资措施协议 协议覆盖的范围是有限的。协议只指出了5种不符合GATT的措施,而对其他措施则没有明确禁止,例如,各国可以要求当地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和在当地进行适当的研发活动。 协议要求取消当地含量的要求,这对国内有些企业可能会有所影响。但取消当地含量的要求可能会更多地吸引外资,因此很多国家都在主动考虑取消这一要求。 5、反倾销、反补贴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可以预先采取措施,防止外国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措施。企业应尽量避免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价格,但如果这两个价格之差是微不足道的,进口国调查当局也不会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调查当局会考虑出口国的产品在总进口中所占份额,因此,当外国可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出口企业就应当控制对其出口的数量,或者将贸易转向其他的市场。 调查开始后,出口企业及其所在商会或协会有权进行抗辩。出口企业有义务提供生产成本和其他情况的资料,填写问卷。出口企业与调查当局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是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决定的。 协议还要求调查当局将开始调查的情况通报出口国政府。出口国政府有权提供证据,保护其出口商的利益。抗辩的法律和经济成本很高,常常超出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有必要寻求政府的帮助。 协议带给企业的另一面是,保护其利益免受外国产品不公平价格行为的损害。受影响的企业可以请求本国的主管部门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申诉是由于长期受到高水平保护的国内产业不能适应高关税和其他壁垒消除后的情况。因此,对协议的理解也有助于企业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 另外,反补贴协议协议禁止采取出口补贴,因此,现在从政府补贴受益的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当然,政府也应当研究有些可以采取的补贴,对企业进行适当的帮助。 6、海关估价协议 协议的基本目的是保护诚实商人的利益,海关应使用进口商实际支付的价格作为征税的依据。协议承认,对于同一产品,不同的进口商可以有不同的价格,价格的不同本身不足以让海关否定交易价值。海关只有在有理由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才能解决使用交易价值。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也应与进口商进行协商,进口商也有权要求证明其价格。 除此之外,协议还要求各国通过立法给进口商提供以下权利:在确定海关价值有延误时,撤回进口货物;要求海关对秘密资料进行保密;可以就海关的决定提起诉讼。 7、装船前检验协议 依靠检验公司核定价格,只是一种临时的做法。协议的目标是使海关具备监管的能力。 协议设立了审理申诉的机制,出口商可以要求进行独立的审议。 协议还有利于加快货物的清关,减少海关的腐败。 8、原产地规则协议 采用统一的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将解决出口商今天面临的许多问题,特别是现在使用配额的纺织品问题。统一化还将消除各国原产地规则的差异,从而减轻出口企业的行政负担,对受到数量限制的产品不再需要满足不同国家的标准。 9、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协议要求进口国采取公正的原则和程序颁发许可证。因此,出口商和生产商都会从中受益。出口商还有权要求许可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颁发,并且不会因为细小的文件方面的错误而受到处罚。 10、保障措施协议 根据协议的规定,进口国政府不能再要求出口国政府让其企业通过自动出口限制的方式限制出口,企业也不能自己建立这样的安排。 另外,进口国的企业则可以要求其政府采取保障措施,保护其商业利益。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在乌拉圭回合及其后举行的谈判中,各国已经迈出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第一步。但与货物贸易不同的是,不可能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产生的贸易影响进行量化分析,因为服务行业没有等同于关税的东西,并且服务贸易的保护是通过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国内立法实现的,消除这些保护措施所能产生的影响也不易量化。但人们普遍认为,多数国家都承诺不撤回或修改其已采取的自由化措施。因此,出口服务的企业可以从这些承诺中获得安全进入外国市场的好处。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则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业,主要的好处来自竞争的增加所带来的效率。外国电信、银行和保险等服务业的进入,将促使受到高度保护的国内产业采取新的措施,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服务业的改善不仅对公众有好处,而且对出口制造业也有好处。制造业在国际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国内的电信、金融等服务业的效率。 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还可以从开放中得到与外国服务业合作的机会,从他们的先进技术中受益。本国服务业可以利用政府在谈判中对服务业市场准入所设限制,要求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培训员工。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商谈合作时,遇到的一个很大问题是不熟悉服务和技术的商业性和技术性内容。WTO服务贸易协议就要求发达国家建立联系机构,为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提供有关信息。 2、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将从WTO中获得新的出口机会。 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是劳动密集型的或者需要技术高度熟练的人员。从这些比较优势看,发展中国家以下产业的贸易将得到很大的发展:商业服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服务、职业服务和租赁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保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旅行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在已经结束的服务贸易谈判中,很多成员都承诺允许自然人流动,而不要求设立办事处或公司。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已经通过有技术的自然人的流动输出计算机软件和健康方面(护理)的服务。当然,在有些成员作出承诺时,对其公司雇佣临时的技术人员都附加了一些条件,例如要求本国公司只与那些外国的法人签订合同。因此,在向国外提供服务方面,设立公司远比单干有优势。 另外,服务贸易的谈判也为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提供服务和进行合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国都在服务业方面作出了一些承诺,但这些承诺都是与国内的法律相联系的:有些只是确认了现有的做法,例如批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有些在是接受了新的义务。因此,服务业应将各国的服务减让表与其国内立法对照看。当然,WTO要求各成员建立咨询机构,可以使企业获得这方面的资料。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知识产权协定将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该协定对执法的要求也将使知识产权在国内和边境的实施得到加强。 知识产权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企业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挑战和利益。 1、挑战 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发生变化。例如,协定规定专利保护期为20年,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应象文字作品一样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到2005年,对药品和农用化学物质也也应提供专利保护。这都要求有关发展中国家国家的法律进行修改。因此,企业应对这些法律变化做好准备。 2、利益 知识产权协定将为企业带来很大的利益。 第一,鼓励发明创造。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会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 第二,在商业条件下进行技术转让。保护知识产权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与外国企业建立合资或合作的关系,以在商业的条件下获得技术。实践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好,就能吸引更多的外资,并且鼓励外资在东道国进行更多的研究开发。这样,东道国的企业就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影响这些研究的内容和重点。虽然在短期内药品和化学品等企业会付出更高的代价,但从长期看,对发展中国家的创造性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对假冒商品贸易产生影响。协定要求各国控制假冒商品的生产和贸易,这从根本上是符合国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 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对知识产权协定进行研究,并且将他们的关注告诉政府,使得政府在未来的知识产权谈判和审议中反映企业的利益。
2023-08-26 07:28:191

论文被知网擅自收录,教授维权获赔70多万,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成果?

首先要为自己的知识成果申请专利,其次防止文件信息泄露,然后发现自己的成果被盗用要及时维权。
2023-08-26 07:28:544

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的论文是否属于公开发表,知识产权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

1. 在网上发表,当然属于公开发表。 在网上发表的论文,可能评学术职称的时候不算分,但是在法律问题上,绝对符合著作权法规定公开发表的要求,所以你的著作权没有任何问题。 2. 如果别人后发表的文章和网上先发表的论文有实质性相同的内容, 不管是发在多么牛的核心刊物上,都非常有可能是侵权。声明:本意见仅为交流讨论,不构成法律意见,本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023-08-26 07:29:441

专利和论文的区别在哪儿?

权利区别:论文更多的表现在科研上的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主要的作用体现在学术会上宣传、交流或讨论,专利相比于论文来讲将受到更多的内容限制,像数学公式、科学发现、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新品种等等都不能用专利来保护,但是这些技术都可以通过论文的方式进行发表,专利所带给申请人的是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流程申请文件准备。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书面文件,时间一般需要10-30天。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文件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局下辖的各地方代办处,时间一般需要3天。发明专利初步审查。专利申请的各项文件符合格式要求且按照规定缴纳了申请费,则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程序主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2023-08-26 07:29:541

谁能帮我在中国知网上下载几篇论文文章,我的论文题目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必有重谢!

我是校内用户可以从知网上帮你下载的。追问我留下具体题目和你的邮箱就行了
2023-08-26 07:30:13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可以检索科技论文吗

不可以。截止今日2022年11月15日国家已经有专门的论文检测系统,把论文上传到系统系统会自动进行检测然后把检测结果打印出来就可以了。为避免科技论文的重复现如今都是用快捷论文查重网进行查询。
2023-08-26 07:30:201

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论文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吗?

注明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转载
2023-08-26 07:30:294

SCI 论文版权属于通讯作者还是第一作者,还是共同享有

1、关于SCI论文的法定负责人也即你所说的版权的负责人。一般情况下, SCI论文的通讯作者对这篇论文负有责任,包括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因而,通讯作者也是论文的主要受益人之一。也可以这么说,论文的第一作者是这项科研成果的主要贡献者。2、而论文的通讯作者是这项成果的责任者和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是这项研究成果涉及到专利,那么这个专利是属于通讯作者或者单位。因为,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3、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
2023-08-26 07:30:373

如果想把比赛改成论文知识产权怎么办

1、首先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说明书是你的专利技术的详细说明,权利要求书概括你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大小,摘要就是简要说明,并不需要作出实物。图片也可以手绘,只要清楚即可,不需要按照制图标准画图。然后再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一份专利申请请求书表格,填好。2、其次拿着这些材料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或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去国家知识产权局驻各地的代办处申请。3、最后等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的各种通知书,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没有问题就可以授权了。
2023-08-26 07:30:541

有关知识产权的论文题目?

知识产权法毕业论文题目知识产权法部分1、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2、 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3、 试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4、 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研究5、 论保护知识产权与健全国家创新机制6、 论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7、 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8、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9、 论TRIPs协议10、 论作品的构成要件11、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12、 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13、 论著作权的主体14、 论著作人身权利15、 论著作财产权利16、 论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17、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18、 论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19、 论商标的显著性20、 论申请在先原则21、 论商标权的内容22、 论商标的许可使用23、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24、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25、 完善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26、 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27、 论专利权的内容28、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29、 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30、 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31、 论植物新品种权32、 论域名的法律保护33、 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34、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35、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36、 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37、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38、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39、 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40、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41、 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42、 论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43、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44、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45、 知识经济时代的许可证贸易46、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策略47、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48、 WTO体制下的电子商务法49、 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思考50、 论著作权的限制51、 著作权的社会管理与服务52、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研究53、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4、 网络合同的特点与法律性质55、 域名的法律问题56、 域名争议的解决57、 自由软件与版
2023-08-26 07:31:1810

求一个或者《浅谈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论文,排版规范的。100分送上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们的 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 。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 流通“隐形化”。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 合同、订购商品,乃至最终取得商品的这种商务活动,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新的问题。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问题才会引起WIPO的高度关注。关键词: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依赖的是全新的计算机和电子数据通信手段即Internet,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版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已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 着全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网 络的应用上。正是由于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 导致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 具有的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 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到知识 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也很难受 到权利人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 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 目前为解决这些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 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 性”的保护。1996年12月在日内瓦,WIPO组织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 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 化中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在商标保护上,大多 数国家则采取了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及服务而加 以专门保护;以适应强化商标专有性的趋势。在 实践中,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侵权 复制品一上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 行为的发生地;因而企图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 性是根本做不到的。实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正 采取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加速各国知识产权 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进程,来解决这个矛盾。 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需要有一个共 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 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 际 “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 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中国作为发 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 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 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 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在 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 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特别是已经产 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 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 问题。因此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已对我国著 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 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状况,使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开放 式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难以认定,而信息网络作 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 ,使作品的分类带来困难。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 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其次使出版、传播行为 得到扩展。在网络环境下,传统意义出版的环节 是不存在的,承担作用的是信息内容提供者和网 络服务者以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商家;由于出 版地域的不确定性,给地域的确定带来困难;因 此必须要研究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内容提 供者以及电子商务的商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 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特别是在网 络环境下,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使 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第四,用户合法 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极可能使用户 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所以,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 利人的利益,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 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不断增加 调整力度。 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 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 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 ,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可感知”去认定,比起 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 发展的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 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 5 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 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 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 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 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受到了保护 ,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目前国际上的一些 条约中,也仅仅规定“国际知名的商标”所有人 ,有权禁止他人以自己的商标抢注域名;而非驰 名商标及商号与“域名”矛盾的焦点之一则是在 权利产生的程序上。这是因为,商标权多是经官 方行政批准注册产生;商号权却是依实际使用产 生;而域名专用权则多经非官方组织登记产生。 由于现在技术上仍没有找到解决冲突的出路,使 “域名”与在先商标权、在先商号权的冲突的真 正解决,要待下世纪去研究解决了。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将成为 21世纪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随着知识产权保 护国际化的进程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也越来越 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问题的解决。首先是 要解决网上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签订的电子合同必须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双 方受法律的约束,同时也使其利益得到保护。因 而,对我国《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 要关注在电子合同签约、承诺履行、变更和转让 、终止、违约等方面出现的法律纠纷的研究工作 ,以利在法律实践一段时间后,再对其加以完善 和修订补充,以使电子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其 次要投入较大的成本,集中力量修订好我国现有 的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 订工作。 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由于数字化后的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和“独创 性”等特征,因而已有作品数字化应属于著作权 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将作品数字化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应受 “复制权”的制约。因此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 案)第十条财产权中的第(一)项“复制权”应 修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 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转换等数字化或者 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作品的网络传播,既不完全是作品的发行,也不 完全是作品的播放,它是一种全新的作品传播方 式。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出发,将作品上 载到互联网络上向公众发送是对作品的使用,它 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由于我国对有形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欠缺。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产品可以数字化,适合全数字电子商务;二是如何保护这些数字产品,防止“搭便车”行为。知识产权制度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联系得更为紧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能够尽快转化为数字产品。而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尽快创造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一方面是经济环境,尽快促使知识产品转化为数字产品,使得电子商务有更多的可交易的产品;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立完善的保护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制度。
2023-08-26 07:32:371

硕士学位论文的产权是属于谁的?学生所在学校还是导师所在学校?

归作者啊!
2023-08-26 07:32:454

第二署名单位有学术论文的知识产权吗

论文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应该是有很多种,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等都有可能涉及,但最重要的还是著作权。著作权的权属规定如下: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践中,按照作品的权利主体情况来划分,作品可以分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而职务作品实质上是个人作品的一种。  (一)个人作品  所谓个人作品,就是权利完全归属于作者个人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二)职务作品  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很明确: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分析上述条文可知:  1、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其著作权有所限制:(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两种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则分别由(1)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2)单位享有其他著作权权利。  (三)法人作品  所谓法人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四)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五)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023-08-26 07:32:551

为什么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因为有霸王条款,很多学校在学生创作毕业论文之前都会和学生签订知识产权声明之类的东西,内容就是写明,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权属归学校所有。按道理来讲,学生并不属于学校的教职工,所以不可能算职务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是原创的,也不属于合作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应该属于学生所有,跟学校没关系。但是,实际是,学校为了不产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制定了霸王条款。你可以在创造前选择不签,学校也可以不让你毕业啊,你耗得起吗?相信某一天,这个权属问题会明确的,但是现在嘛,呵呵哒。
2023-08-26 07:33:041

论文知识产权归属哪个单位

法律主观:属于知识产权的有: 1、专利权,其主要保护对象为发明创造,即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著作权,其主要保护对象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等作品; 3、商标权,其主要保护对象为商品或服务一定范围内的专用权; 4、其他属于专利权的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023-08-26 07:33:121

论文和专利的区别?

顾名思义嘛,论文,专利,区别还不明显吗?
2023-08-26 07:33:245

80分!求知识产权的发展,运用,保护管理的论文 谢谢哈

还要论文的格式!!要不要替你入洞房?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已成为保护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成为高等学校科技实力和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知识产权工作是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层次,增强我国科技与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随着科研力量的增强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多,作为我国科研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高等学校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正逐步提高,专利申请呈逐年增长的发展态势。然而,在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作用认识的同时,不应忽略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和法定性的认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探索新时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显得更为必要。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基础 我国早在1980年就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目前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专利合法条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马德里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多个国际条约。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相继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2002年科技部将专利战略列入国家发展的三大战略,即人才战略、专利战略、技术标准战略之一,从国家层面上确定了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科技部和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政策。如《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在2004年1月举行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吴仪副总理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为了进一步鼓励发明人的积极性,新修改的《专利法》还引入了契约制度,允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形式,对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采取契约方式明确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保障,极大地激励和调动了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使科技成果在经济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资源有效配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提高了学校科技工作的竞争力和对外合作的优势地位。 这些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以及国内法规条例,都是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这些文件对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明确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我国科技管理体制上的重大突破,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深刻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高校科技发展规划中的重要战略,关系到高校未来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竞争优势的获取。[1] 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和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过程,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能够主动、积极地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产生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所包含的资产特性的管理,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抢占学术制高点,为优势学科的发展及特色研究方向,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下的拓展空间,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和整体科技实力。 目前,高校对科研活动中获得的智力成果一般采用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学术论文论著管理、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管理及技术秘密管理等方式。面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高等学校也必须适应这一大环境,明确界定和保护所取得的智力成果,采用法制手段来管理知识产权;制定相应的专利管理战略,并对申请的专利进行规范化管理,如申请程序、专利费用交纳、专利权维持、放弃等,以保护好学校的无形资产。专利申请及其授权的数量是衡量高校科技创新水平和实力的重要指标,具有“跑马圈地”的功能[2],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或政策尤其必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承认知识是一种财产并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上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的鼓励政策过多关注了知识产权的创新性,而忽视其经济性和法定性。[3]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专利申请上,还要强调专利申请的质量,要有实施的价值。要加强科研人员的产权保护意识,明确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只有在观念上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机制上有规范的科技管理制度,在组织上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才能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其得到持续发展。 三、将知识产权管理融于科研管理 高校知识产权工作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高校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研究的过程包括课题申请立项、研究开发、成果形成、评价及其转化等。传统的科研管理依照项目研发的自然流程大致分为科研计划管理、成果评审(鉴定)和奖励、转化推广三阶段为主线的管理模式,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通常被纳入成果管理。在科研计划管理、科技成果转移等具体工作环节通常缺少知识产权的战略研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缺乏前瞻性、系统性和规范性。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速,科技在经济增长中所占比例愈来愈大,国家对知识产权重视的程度也日益增加。高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并结合知识产权特征,将知识产权激励与保障作用、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规范市场行为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作用,运用在科技管理全过程中,用新的管理理念来带动科技管理体制的创新[4],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管理具体环节相结合。在科技管理过程中坚持科技计划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移与知识产权经营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863”、科技攻关等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 1.在科研项目计划管理中明确知识产权目标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以发明人公开创新技术信息为条件,获得法定机构授予独占权的法律制度。据统计,专利文献公开了世界上95%以上的最新发明成果,通过查阅专利文献,有助于确定研究路线、研究方案及科技创新目标,规避他人专利技术,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可以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2.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跟踪该知识产权动态 在技术开发过程中,重视对专利文献的检索,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水平的动向,充分估计自己的研究项目,了解其创造性、新颖性和实施的可能性及日后申请专利的可行性,并选择正确的创新方法和途径,不但可以大量节约科技经费,缩短研发周期,降低技术开发成本,而且也可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在研制过程中,注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研究内容。如果原定技术目标已被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重新调整研究开发方案。 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依照知识产权法定程序,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具备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此后才能公开发表相关的技术论文,否则专利申请将会失去“新颖性”。 3.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及权利保障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劳动成果进行有效保护,承认和界定其具有所有权属性,明确产权归属,是激励的核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他性的权利,为创新技术的市场回报提供了法律保障,激发发明者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使技术成果成为资产,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评估作价,参与经营和分配。[5] 根据国务院及科技部等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文件,高校及科技人员可以采用技术贸易、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等方式转移科技成果,还可通过知识产权评估、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创办或与企业或个人合办公司,转移科技成果所有权。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除专利法规定的“一奖两酬”之外,科技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还提高了高新技术作价金额以及奖励的比例,并允许用股权形式给予奖酬。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明确界定技术转让双方的权利,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确定双方的利益分配,为双方合作提供了一个法律制度保障下的平等互利的产权交易平台,有利于知识产权从技术到市场的转变,有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交换机制下的规范运作,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 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说,创新技术都是有生命周期的,应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尽快将技术推向市场,进行商业化,否则,创新的科技成果将可能会失去商业价值,无法获得创新技术的回报。知识产权不仅仅是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在制定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时不能仅看到创新性,而要充分认识其经济性和法定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学校科技创新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项目研发过程的三个环节中的知识产权工作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有机整体,在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措施 高校知识产权的产出主要来源于科研项目,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根本保障。对知识产权管理要有明确可操作的措施,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以专利保护和合同管理为重点,对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全面的管理。建议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管理、保护和实施。[6]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紧密联系市场需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技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有市场前景广阔和效益明显的专利,才可能得到实施。 采取多种形式有重点、有层次、有针对性地普及专利法和专利知识,进一步强化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产权保护的自觉性、针对性、积极性。 提高知识产权地位,完善激励政策。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真正建立一整套旨在提高科研人员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把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行为,促进科技工作的稳步、加速发展。 五、结语 知识产权作为产权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科技人员发明创造和科技创新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给予确认,成为最为直接的创新激励和保障。知识产权激励具有法定性、持久性和稳定性。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深入到科研各个环节中,跟踪科研进程,利用专利文献,不断发掘可申请专利的成果,及时确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 这里强调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策略,是从知识管理角度来谈的,并不是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最近舆论十分强调“自主知识产权”,如果企业能够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当然最好,因为它是“企业核心能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对许多企业而言,不大可能拥有足够“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本企业市场竞争的筹码,而更多遇到的问题是,是否有能力以比较低廉的成本获取社会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产品为本企业服务,这一工作与强调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相比较而言,的确是更大量、更直接和更经常的任务。因此,有必要在企业知识管理方面给予充分的注意。 企业知识管理关注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策略。在企业看来,知识产权涉及最多的就是工业产权,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在专利权中,广东的三种专利申请总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在全国排名第一,其中以外观专利为最,而市场潜在价值最大的发明专利广东排位就比较靠后。不言而喻,发明专利难度最大,要求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如果说专利都是企业经过市场细分、区隔和自身定位的产物,那发明专利就是这一市场中最耀眼的明珠,因为它可能产生较高的附加值。以我们目前的统计指标的设计和统计口径,很难找到企业对专利利用情况的反映。到底有多少比例的专利有市场意义并被真正开发和转让,对企业自身来说,认真回答这些问题比重视专利的申报和审批更具实质意义。企业的知识管理要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的评估,关注专利的开发和运用,其最终目的是,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必须找出以何种方式、何种策略、何种成本获取和应用这些专利并制定相应的策略。 技术秘密是比专利更具市场商业价值的东西。因为技术秘密的独特要求比专利要高得多,申请专利要“适度公开”,技术秘密适度公开就有很大的泄密可能性,因此这类技术均不申请专利,也不转让出售,最多以许可证贸易的形式,附着于某些关键的产品身上。你要买这些产品,就必须连同技术秘密一起购买。除非你自己能够做出同样的产品。从企业知识管理的角度看技术秘密问题,我们同样认为其核心是它的低成本获取以及如何运用其市场价值。 商标权的运用也是企业知识管理的内容。国内、国外商标制度不尽相同,“ 注册在先”、“使用在先”都有明确的法律认定。企业应当学习主要贸易对手国度的商标法规。 对著作权的运用与保护,较多的涉及IT业(信息产业)。对诸如软件的版权问题,有些可以在工业产权里找到法律依据,有些可以在著作权里找到法律依据。对IT行业来说,不但要关注产品开发后的知识产权运作与保护问题,还要充分注意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运作与保护问题。 总而言之,从知识管理的角度看待知识产权问题,是把对知识产权的获取和运用过程作为管理的主要对象,以达到低成本、高效率的企业知识的获取目标,它与企业吸收外显的知识、挖掘内隐的知识一起,有机地构成了现代企业知识管理的主要内容。
2023-08-26 07:34:071

论文和专利的区别?

1、所保护的侧重点不同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这些论文的目的主要是用于在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者在学术刊物予以发表,也有一些形成项目文件作为项目申报或者答辩的依据。从这个角度来看,论文有时候完全是纯理论的东西,如一些数学公式、算法推理等等,同时,对于论文所要表达的内容并无太多限制。论文带给作者的很多时候只是荣誉以及著作权。专利明显不同,专利可保护的内容有限制,象数学公式、科学发现、外科手术方法、克隆技术等可以用论文形式发表的,都不能用专利来保护。这些在专利法中被归结为智力活动或者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畴。申请专利的重点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发表科研论文的目的在于知识传播和分享。2、撰写方式不同专利申请书的第一部分为背景技术介绍,要求申请人对背景技术及其不足之处进行描述和总结。论文或者项目的第一步部分和发明专利申请书很类似,也是介绍前人的研究工作及不足之处。不同之处在于论文必须引用和列出相应的参考文献,而专利申请则可以不列参考文献。专利申请书的第二部分为技术方案。这部分和论文的方法比较类似,但不同之处居多。这部分内容中,要求申请人用文字和公式阐述发明的技术方案,而不能用图表。即使发明的技术方案用图表更容易说明问题,发明人也必须把图表内容转换成文字。尤其是涉及到复杂装置的技术方案,用文字表述需要特殊技巧。论文的方法部分则没有多少限制,论文撰写人可以选择更容易让读者理解和明白的论文撰写方式,可以有详细的公式推导和图表,甚至可以直接插入实验器材照片,而这些在专利申请文本中是不允许的。3、审查不同从审查角度,专利由专利审查人审查,重点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文献有无重复之处,专利检索新颖性是是否能获得授权的重要一环,专利审查员往往会从专利库、论文库以及国际专利库、论文库中进行国际性检索。而科研论文由同行审稿,重点判断实验数据是否可靠,结论是否准确。由于专利审查员一般不是同行,发明的技术效果无法通过专利审查保证。
2023-08-26 07:34:181

大学本科的毕业论文写完后知识产权是归老师所有吗?

归学校所有,一般学生毕业论文除声明之外,都会被学校存档,正常都会有一份声明说,学生授予学校处理论文发表或者引用的权力等等的。但是现在一般情况下,因为普遍大学本科论文90%以上都是在应付,水平质量严重不行,因此学校也不会引用,除非学生个人拿去参赛或者评优了,不然这个论文大多数不会再被提及,仅作为学业结束的一份证明结晶。但研究生论文很多都会被导师或者学校引用,因为比较有研究价值,一些理论都是经过大数据分析的,所以研究生论文 会签署授权学校引用的协议。
2023-08-26 07:34:321

提交了专利申请,还能写学术论文吗

你要写什么论文都可以,这个没规定人不能写论文的
2023-08-26 07:34:447

工商管理的毕业论文可以写知识产权吗?

可以啊,工商管理专业概括的东西比较广,包括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而这个知识产权一般在企业中需要体现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所以是可以写,但这个标题对于刚刚毕业的你写论文还是很难去操作的论文题目,所以慎重点吧
2023-08-26 07:35:031

把专利给甲方会影响我的论文嘛

影响。论文研究内容与转让的专利存在较大的重合部分,甲方会拥有对这部分内容的独占使用权,会对论文发表和使用造成限制,专利转让也受到转让合同的约束,存在与专利相关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归属等约定,这些约定会论文发表和使用产生影响。可以与甲方详细沟通专利转让事宜,了解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明确对论文的使用和发表的期望,并寻求双方达成共识。
2023-08-26 07:35:111

文章刊出之前申请专利可以吗?

可以的,提前申请可以防止被有心人抢先申请专利,但详情还是要要根据知识产权专利的规定进行,你可以找专利方面的专家比如蕴峰老师,他在专利方面申请流程特别有经验,有过很多论文知识产权方面的经验和建议可以跟你分享
2023-08-26 07:35:191

研究生在公司做的论文知识产权归属学校还是公司?

归自己,因为这不是职务所产生的
2023-08-26 07:35:301

前两年进修时收集省医院的病例写论文可以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吗,要作哪些注明。

可以,但不要写上具体医院的名称和患者的姓名就可以。这些如愿意写可以在参考资料里写上或注明。
2023-08-26 07:3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