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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和市级的住房公积金有何区别

2023-08-27 08: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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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您好,省公积金直接交纳单位为**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的管理单位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论是那里交纳只要满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都可以进行贷款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本人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地所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备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期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

(五)对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房屋产权证;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三)单位出据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收入情况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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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积金直接交纳单位为**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的管理单位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论是那里交纳只要满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都可以进行贷款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本人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地所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备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期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

(五)对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房屋产权证;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三)单位出据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收入情况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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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以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第四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检查、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接受公积金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及综合考核。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规定的缴存职工。第七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记录良好。(五)有符合法律规定及担保条件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六)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七)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三)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据或已支付凭证。(四)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五)贷款担保资料: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提供抵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六)个人信用资料: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七)贷款收款账户资料。(八)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九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诚信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住房公积金使用失信行为的职工可限制或拒绝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按照职工夫妻月缴存工资基数、还款能力以及缴存余额和借款年限予以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职工可贷款额度=贷款职工(夫妻)月缴存工资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职工(夫妻)缴存余额×5倍。计算公式中“职工(夫妻)缴存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最高贷款额度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执行,同时不超过应付剩余房款。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按以下情况确定:(一)以所购新建造的住房作抵押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职工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二)以所购二手房作抵押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土地使用年限。(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且延长后的期限不超过30年。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职工向受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二)受理。受托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及时提交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三)审批。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职工;对审批不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并退还职工提供的有关资料。(四)签订合同。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五)抵押放款。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五章 贷款担保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第六章 贷款偿还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还本息进行核算。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违反前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罚息。第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第七章 贷款监督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违反约定挪作它用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要求受托银行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条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以欺骗手段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后,应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因公积金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管辖地区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筑公积金管委字〔2004〕001号)同时废止。【政策来源】筑公积金通字〔2019〕87号 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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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修改过几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修改过三次。修改如下:1、2011年:对委托贷款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明确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将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贷款发放的行为,并规定了委托贷款的业务范围和限制。2、2015年:对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进行了修改,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并规定了相关的监管要求和报告制度。3、2018年:对委托贷款的贷后管理和风险监管进行了进一步加强,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和风险监测机制,并严格控制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2023-08-26 07: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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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023-08-26 07:25:191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1、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明确商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2、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3、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4、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5、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拓展资料:1、贷款: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2、贷款原则:“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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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

2023-08-26 07:25:372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提供的贷款。委托人协助监督、使用和回收,不包括现金管理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3、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现金管理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企业集团客户委托现金管理服务提供的委托贷款形式,在企业集团内独立法人之间开展的资金收汇业务。5、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受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6、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根据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费用,不承担信用风险。7、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稳健经营的原则。拓展资料:1、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规定的条件发放的贷款。此类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专项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由客户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利息收取,不承担盈亏责任。信托机构仅根据合同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2、委托人和贷款人应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登记的企业经营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的来源必须合法并具有独立控制权;申请委托贷款时,必须单独承担贷款风险;必须按照国税局和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纳税,并配合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代收代缴的税款;满足商业银行的其他要求。
2023-08-26 07:25:591

委托贷款是否进行五级分类 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是什么?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扩展资料:贷款早期分类1998年以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贷款;呆账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中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这种分类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下,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办法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是否事实上有问题,都视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不良贷款似乎又太严格了。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事后管理方式,只有超过贷款期限,才会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不良贷款。因此,它对于改善银行贷款质量。提前对问题贷款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所以随着不良贷款问题的突出,这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五级分类贷款的五级分类是什么?贷款的五级分类1、正常:正常是指借款人申请了贷款后,一直能够正常的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可以按期偿还贷款有充分的把握,贷款的损失率为零;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2、关注:关注类是指借款人有能力偿还本息,但有一些因素可能会干扰偿还贷款,银行判别贷款的损失率为百分之五;尽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3、次级:次级表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的收入情况无法正行还款,需要通过抵押或者融资的方式才能还清贷款。贷款损失率在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之间;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4、可疑:可疑表示借款人已无法偿还贷款,就算是通过抵押或者担保的方式还款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贷款的损失率在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七十五之间;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5、损失:损失是指借款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无法偿还贷款。贷款损失率达到了百分之七十五到百分之一百之间。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收回极少部分。拓展资料贷款5级分类,是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5级分类,及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需要注意的是,贷款5级分类,越往后证明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越差,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越低,所获得的贷款利率可能越高,尤其后3种为不良贷款,银行一旦放款成功,极有可能损失本息。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贷款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对贷款质量进行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1、正常贷款借款人和银行签订合同后,按时还款,贷款的损失为0。2、关注贷款借款人有能力还款,但还款存在不利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的损失不超过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3、次级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存在明显问题,无法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抵押资产或其他方式还款,贷款损失会在30%-50%。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有抵押和担保也会造成损失,贷款损失几率在50%-75%之间。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5、损失贷款借款人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贷款肯定会亏本,对于这笔贷款,银行将在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后进行注销,贷款损失在75%-100%。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在采取所有措施或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依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拓展资料:一、贷款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本息之和采用等额月还的方式。多数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金额是一样的;(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金额平均到整个还款期的每一期(月)回报,同时还清前一交易日至本还款日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每月的付款就逐月减少;(3)每月还本付息: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适用于期限不足一年(含一年)的贷款),贷款计算按日计息,按月还本息;(4)提前偿还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为10000或10000的整数倍,待银行发布新的还款计划后偿还,和到期还款金额的变化,但这种方式是一样的,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5)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金额。还款后,贷款银行将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6) 随贷随还:贷后利息按天计算,按日计息。可以随时一次性结清而不受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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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八条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第九条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第十条 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测算,并加强对下列情况的审查:(一)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二)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三)委托人涉及民间借贷、对外担保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银行授信资金。(三)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质价相符”、“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共同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委托贷款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权人应为委托人。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专用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和委托人、借款人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委托贷款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以下行为:(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四)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五)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六)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七)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八)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九)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代为承担风险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商业银行已发放的存量委托贷款,按照法不溯往原则,自然到期结清。年 月 日
2023-08-26 07:26:381

银监会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三章 贷款程序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2023-08-26 07:26:531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是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规定,详细规定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是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定,旨在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保护出借人的权益,减少风险。该管理办法对委托贷款的各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区分,并规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委托贷款的信息披露方面要求,银行需要在官网和公告栏充分公示委托贷款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信息、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利率等内容;同时,在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前,银行还需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条款、风险提示、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另外,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还规定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银行要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和评估;同时,银行还需根据委托贷款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加强担保、设置还款保证金等。如果出借人发现委托贷款存在风险,该怎么办?如果出借人发现委托贷款存在风险,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银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如果银行未能解决问题,出借人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银行的责任。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是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委托贷款业务方面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出借人的权益。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加强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工作,以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制订风险管理制度,完善贷前管理流程,审慎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确保资金安全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2023-08-26 07:27:011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展期必须出具董事会决议吗

(一)贷款对象: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二)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8、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农村信用社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
2023-08-26 07:27:081

省直公积金好还是市直公积金好

省公积金好一些。省公积金直接交纳单位为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的管理单位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论哪里交纳只要满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都可以贷款。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省直机关、事业等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和管理。省公积金和市公积金的区别就是市公积金得先把购房全款凑齐过完户之后再去申请贷款,而省公积金就不需要这样。省公积金和市公积金的区别有哪些:1、购买单位不同。省级公积金一般由铁路单位、国家机关单位购买;市级公积金一般由企业购买。省级公积金直接缴纳单位为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管理单位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可用地点不同。省级公积金可用于全省,市级公积金只能用于全市内。简而言之,如果你买的是X省公积金,那么在X省办理住房贷款或租房都可以,而X市公积金只能在X市有效,出了X市公积金就不能用了。3、还贷方式不同。如为组合贷款,省公积金,可先偿还部分商业贷款,再偿还部分公积金;市公积金则需按规定比例同时偿还,可能年限较长。4、贷款金额和条件不同。省级公积金与市级公积金在贷款额度上会有一定的差异,一般而言,使用省级公积金贷款首付占两成即可,市级公积金首付则需三成。法律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同)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形式。职工大修理自用住房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023-08-26 07:27:191

证券公司是否可以将资金交给银行做委托贷款

自有资金、小集合资管产品不能直接找银行做委贷,定向资管产品是可以的。
2023-08-26 07:27:282

委托谁办理住房资金归集和住房委托贷款等业务

、市中心在房信部及各分部开立全市住房基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帐号为2599010。各分中心在市中心专户下开立帐外明细帐户,帐外明细帐号另行通知。 二、本通知下发后,各分中心新归集的单位住房基金存取业务均须通过专户办理。专户资金计息办法比照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计息办法执行。 三、未经市中心批准,各分中心不得再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办理新归集住房基金的存取业务。 四、市中心对分中心所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须按照(55)京房资中心字第017号、01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限额管理。即每笔资金运用项目的金额应在中心规定的限额以下,并且不能超过该分中心帐外明细帐户中的结存额和市中心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 特此通知。 附:住房基金委托贷款协议书 1996年3月28日 住房基金委托贷款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运用住房基金向个人及单位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及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具体贷款业务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工行房信部”)及有关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信分部”)办理。经甲方与乙方平等协商,订立此协议,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住房基金贷款业务系指: (一)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 (二)发放单位住房(委托)贷款。 第二条甲方在制定、修改个人和单位(委托)贷款办法时应充分考虑乙方实际操作需要;乙方在操作过程中遇有政策性问题应及时通报甲方解决。 第三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办法》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及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并负责办理贷款的评估、审查、发放、监督及收回的业务手续。 第四条乙方依据甲方提交的个人和单位住房借款申请表、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办法》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定(委托)贷款合同,并于签定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贷款合同副本送交甲方。甲方于接到贷款合同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023-08-26 07:27:351

银行贷款的工作总结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以下是我收集的银行贷款的工作总结,欢迎查看! 【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总结(一)】 贷款是农信社的主要资产,贷款管理直接关系着资产质量高低和资金效益好坏。因此,搞好贷款管理,提高管理效果,合理规避资金风险,以便有效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信贷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是农信社追求的目标。 “五个”坚持清思路 坚持正确投向,合理发放贷款。 农信社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不断调整和优化贷款投向,合理发放贷款,严禁向国家禁止、限制及目前投资过热的行业和项目发放贷款,严禁向风险集中程度高、超出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业务领域发放贷款。 坚持立足社区,支持县域经济。社区经济是农信社生存的基础,新农村建设是其发展的机遇,支持好社区经济,服务好新农村建设,才能获得稳固的储源和优良的客户。农信社应做到小额贷款不跨社区,其他贷款不跨县(市、区),在支持好社区“三农”经济的基础上,支持县域内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坚持小额分散,扩大农户贷款面,弱化风险、站稳农村市场。农信社应在巩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灵活多样的特点,加大投放力度,增加投放密度,提高投放频率,扩大农户和社员贷款面,分散风险、站稳农村市场,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 坚持放开质押、提倡抵押、控制保证,优化贷款结构。在贷款方式上,农信社应放开有价证券质押的贷款,做到随到随办,不受存贷比例限制;大力提倡抵押担保贷款,不断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物品范围;对保证担保贷款,除农户联保和小额贷款外,予以适当控制,特别是大额保证担保贷款要严格控制。努力提高抵(质)押担保贷款占比,优化贷款结构。 坚持效益第一,加大营销力度。农信社应对县域主导产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排队,对其中法人代表人品好、信誉高、能力强,资产负债率、贷款占资产比重较低,自筹资金占比较高,产品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强,对地方经济有拉动作用的优质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参与市以上管理部门组织的社团放款,有选择地向大型优质骨干企业,交通、通讯、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开发项目等发放贷款,提高资金运用率,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 “六个”严格定规范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严格贷款程序,杜绝逆向操作。农信社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贷款,即贷户向信用社申请、信贷员调查、信用社贷款小组审查审批(超权限逐级上报审查审批咨询)、办理贷款手续。严禁违反贷款程序审批,搞逆向操作。 严格贷款条件,把好贷户准入关。农信社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以设备抵押申请贷款的予以严格控制,大力提倡房地产抵押,确保抵押物具有增值的价值。 严格贷前调查,摸清贷户底数。农信社应高度重视贷前调查。至少应由二名信贷员同时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对多头贷款、有逃废银行贷款行为的不予支持。 严格贷款责任,实行终身负责。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长期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是没有真正落实贷款责任人,放款责任不清。因此,农信社发放贷款应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小额贷款由信贷员为责任人,大额贷款由信用社和县级联社领导为责任人,并实行终身负责。 严格贷款审批,确保科学决策。各级农信社应严格执行贷款集体研究审批(咨询)制度,做到集体研究、少数服从多数和决策人一票否决,按权限审批(咨询)贷款,禁止不经集体研究和超权限审批(咨询)贷款等违规行为,保证贷款决策的科学、民主、公正、合理。 严格贷款手续,把好资金“闸门”。农信社应严格按照《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操作规程》等法规制度的要求办理贷款手续,做到手续齐全、合法有效,避免形成无效手续,给清收带来隐患。 “八个”加强促效益 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农信社应彻底改变以往重放轻管的粗放经营方式,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应定期深入贷户查看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等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现贷户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贷户改进完善,降低风险;还应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催收到逾期贷款,做到手续合法有效,防止贷款超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对到期贷款,坚持按期收回,贷户需要时再发放。严格控制借新还旧贷款,维护借款合同的严肃性,并加强以物抵债管理。 加强档案管理,为业务发展服务。农信社应尽快实现微机联网和贷款信息电子化管理,以便各级农信社及时检查、考核贷款和查询贷户信息;建立健全客户经济档案,为客户贷款服务。农信社上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挡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足及时督促补充完善。确保贷款档案的完整,有效地为信贷业务发展提供服务。 加强贷款考核,提高管理效果。各级农信社应制定贷款考核办法,分别对基层信用社和信贷人员在支农贷款和小额贷款的发放量、农户和社员贷款覆盖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效果、信贷资产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及时发现考核中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贷款考核办法,改进贷款考核工作,提高贷款考核和管理的效果。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提高贷款管理效果和信贷资金效益,必须解决目前农信社信贷人员素质较低和管理水平较低的问题。因此,加强信贷人员队伍建设是各级农信社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将原则性和促销能力较强,业务素质较高,懂企业财务,有敬业精神和进取精神的人员充实到信贷队伍。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信贷人员队伍,为顺利开展贷款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行为。农信社在贷款管理上,应遵循靠制度规范、按制度办事、依制度处理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不折不扣地落实到贷款管理的全过程和操作的每一个细节。 加强社政协调,优化管理环境。各级农信社应及时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使其明白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支持农信社依法合规管理贷款;积极与人行、银监、司法、政府宏观经济部门等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新出台的金融、产业、宏观调控政策及法律法规,更好地指导和做好贷款管理工作;敦促有关部门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 加强手段创新,提高管理效率。农信社贷款管理应结合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及时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手段,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效率,形成一套先进有效的现代金融企业信贷管理机制。 加强稽核监督,保障管理规范。稽核监督是农信社内部监控的重要形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稽核检查,有利于促进农信社和信贷人员正确贯彻国家信贷政策,提高贷款管理水平。因此,各级农信社应通过日常稽核、专项稽核、离任稽核等有效方式,采用现场或非现场稽核的方法,加大对信贷政策、信贷原则、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贷款质量和效益状况等方面的稽核力度,加强对信贷管理人员贷款管理行为的监督,对查出的问题随时进行处理,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提高稽核效果,增强稽核威慑,保障贷款管理机制平稳运行。 【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总结(二)】 回顾20**年,感谢公司给予的机会,让我有幸成为公司这个大家庭的一员;感谢公司领导的信任,让我从事我擅长的工作;感谢师父的悉心教导,让我提高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感谢公司同仁的支持、配合,让我的工作顺利完成。 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我认真履行了岗位职责,协助信贷部门在信贷业务调查、审查、检查三个阶段提供法律支持。现将20**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初到公司,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我拟定了信贷业务合同、员工聘用合同,贷前调查资料、贷中审查资料、贷后检查资料等,经过部门领导修订,公司经理层讨论通过并正式使用。同时还协助综合管理部出具公司部门职责、员工岗位职责、以及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等。 在日常业务中,积极参与信贷业务贷前调查,与客户沟通交流、收集信贷业务资料、学习贷款项目评估,通过现场测评和财务指标分析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资产保证,等。在业务熟练后,尝试设计了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经领导的耐心指导,在经理办公会通过,完善了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在业务受理环节,为客户提供信贷业务咨询,收集客户信贷资料,对客户申请进行初级评估,符合公司信贷业务条件的客户,上报公司经理层,落实经理层的决策。协助信贷部办理资产评估、与客户签订合同、办理公证、办理他项权登记,等,全程为信贷业务提供法律支持。 在贷款审查环节,对信贷部提交的客户申请,按照岗位职责对客户的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自有资产偿债能力、借款方式等进行评估,对业务潜在的风险如实上报经理层。参与贷审会讨论,为贷审会提供法律意见,制作贷审会记录,协助信贷部门落实贷审会决议。 在贷后管理环节,协助信贷部进行贷后管理,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收集客户财务资料,通过财务分析,判断其各项财务指标是否在可控风险范围之内,进而测算客户有无还本付息的能力、有无潜在违约行为,撰写贷后检查报告等。对涉诉案件到司法部门办理立案、报案、诉前保全,协助司法部门办理查封、扣押等。 在日常工作中,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加强业务学习,通过自己购买书籍、网络、以及公司提供的各种学习培训机会,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业务技能。 在与其他部门的配合中,积极协助其他部门办理事务,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协作能力,增进了与其他部门的感情,赢得了公司其他同仁的认可。 20**年,我将继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的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在2012年的基础上, 我将加强与信贷部、贷后管理部同事的沟通、协调,做到部门之间信息的无缝对接,防止传递时间影响业务质量和业务数量。在业务操作中,要提高执行力度、强度,继续加强学习业务知识,提高项目评审能力、以及撰写风险评审报告的能力。 最后,再次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信任,感谢师父的悉心指导,在新的2012年里,一定不辜负领导的期望,一如既往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和其他部门配合,共同迎接收获的2012年。 【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总结(三)】 XX银行自支持妇女“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开展以来,我行以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为“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双学双比”小额信贷是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满足广大农村妇女想富、求富、奔富的强烈愿望,同时帮助那些有项目但无资金的妇女走出困境,我行积极制定“双学双比”小额信贷实施方案。自“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开展以来,经过我行与XX县妇女联合会的共同努力,于2009年5月1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XX县“巾帼创业”贷款的实施意见》,截至2011年11月28日,XX银行共发放小额巾帼致富贷款XX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XX万元,支持妇女户数达XX户,较去年同期XX户。有力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得广大农村妇女及基层群众对我行的小额信贷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小额信贷为农村妇女铺平了致富路。近年来,我行在强化服务上下功夫,不断巩固成果,积极扩大小额贷款的辐射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一、深入调研,选准项目,奠定小额信贷工作的扎实基础 我行自“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开展以来,经过广 泛深入的宣传,小额信贷可以说是家喻户晓。有很多妇女想利用小额信贷致富,但苦于没有合适的项目。项目服务是小额信贷工作的基础。要把小额信贷工作做实做好,必须从项目上入手。每年我行与基层妇联都通过实地参观、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对适合本地区妇女发展的"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加强与我行在农村妇女创业、致富环节上的沟通与交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帮助广大妇女选项目,上规模。 二、加强管理,严格把关 确保小额信贷的安全运行 为确保国家信贷资金安全,保证小额贷款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我行与基层妇联共同把关,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了调查、审查、贷后跟踪服务等一套管理制度,确保小额信贷的安全运行,为妇女打造出一条增收致富的通道。 在实际工作中,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严格把关,确定信贷对象。贷款前组织人员深入农户家调查摸底,把那些信誉好、有文化、有技术、缺资金的农村妇女作为我行小额信贷支持对象,同时对妇联推荐的贷款对象,我行积极上门调查研究,优先扶持。 三、主动服务,扩大信贷规模 为了更有效地动员农村妇女发展致富项目,推广小额信贷,对没有项目的贫困妇女,帮助她们选择适合市场需求和妇女自身发展的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项目,并给予信 贷支持;对原有项目,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家庭,帮助她们打消顾虑,支持她们扩大生产规模。巾帼建功活动总结 四、是简化手续,方便妇女贷款 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在合规的前提下,我行将尽量简化手续,最大限度地提供方便。 五、强化服务,注重实效 促进小额信贷的良性循环 为保证小额信贷工作顺利运作,我行多渠道挖掘资金潜力,尽量满足小额贷款资金需求。在小额信贷运作过程中,发现项目户妇女及准备上项目的妇女普遍缺乏技术,广大妇女科技素质偏低成为小额信贷发展的瓶颈。科技服务是小额信贷工作的关键。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2012年XX银行信贷人员通过金融服务“家家到”活动的开展,更加积极的推进、支持妇女发展生产,推行完备的贷款计划以及贷后追踪服务。为广大妇女增收致富提供更好的资金服务,保证在贷款条件充分的条件下,随到随贷,不拖延,不延误农村妇女的生产发展。更有效的对农村妇女提供宣传,推广贷款业务,使其更为熟知贷款的程序及贷款利用效益,充分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在20**年支持妇女“双学双比”和“巾帼建功”的基础上,计划新增支持妇女户数达XX户,新增支持小额巾帼致富贷款XX万元,使更多妇女走上了“学技术、学管理, 比效益、比发展”的创业致富之路,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农村合作金融主力军作用。
2023-08-26 07:27:551

2017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方法

2017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方法   按揭贷款是指以按揭方式进行的一种贷款业务。如:住房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方法,欢迎大家查阅!   2017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   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
2023-08-26 07:28:031

办理委托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委托贷款的相关风险:代理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代理人不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的风险;或者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贷款据为已有的风险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2023-08-26 07:28:101

公积金和商业贷款有什么不同

商业贷款是用于补充工业和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的贷款,一般为短期贷款,通常为9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但也有少量中长期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相对于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利率较低,还款方式灵活,首付比例低的优点,缺点在于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的利息要低一些。
2023-08-26 07:28:193

社会政策名词解释,急需!谢谢!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所以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当时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决策。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不再作为我国基本国策。  《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计划生育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政策  少数民族增长快于汉族,从1953年占全国人口6.1%,到1990的8.04%,2000年的8.41%,2005年9.44%  2005年全国抽样普查中,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增加2355万人,增长了2.03%;少数民族增加了1690万人,增长了15.88%。少数民族增长速度为汉族7倍以上  城镇居民生育率只有乡村居民的一半左右  计划生育不等于一孩政策  目前,我国在城市中普遍实施一孩儿政策,使得很多人将国家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认识上等同于一孩儿政策。其实,一孩儿政策只是特定时间段实施的短期政策,如果国家始终保持一孩儿政策,用不了百十年中华民族将在世界民族之林变的无足轻重。人口剩七八亿,其中老头老太太占一大半,这样垂垂老亦的国度不是我们计划生育政策制定者想看到的结果。期待通过消减人口提升人均GDP的想法是十分幼稚可笑的。我们来看一下当今世界七个主要发达国家(简称“西方七国”)的人口数量和国土面积,按国土面积的排列次序为:加拿大、美国、法国、日本、德国、意大利、英国。按人口数量的排列次序为: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其中法国、英国、意大利这三国的人口数量很接近,都是六千万左右。而西方七国的经济总量基本上也是按照人口数量排列的,而不是按国土面积排列的。西方七国之中,加拿大面积最大,但人口排在末尾,所以经济总量也排在末尾。加拿大国土面积与美国差不多,人口只相当于美国的十分之一,但人均GDP反而比美国低一些。可见,“减少人口有利于提高人均GDP”,这种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否则,误国害民是唯一的结果。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编辑本段]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特点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5)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编辑本段]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编辑本段]四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编辑本段]五、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本段]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差异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虽然都是为人们在购房中缺少资金而发放的贷款,但两者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在于:  一、贷款对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24个月以上且目前还在继续缴存。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也就是说其对象的范围大于前者。  二、贷款额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  三、贷款手续不同。公积金贷款必须先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款的手续较一般住房贷款的手续更为复杂。商业贷款在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直接到相关银行经办机构或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提供有关材料即可办理。  四、贷款利率不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  五、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多了评估费。商业贷款不需要评估,但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目前必须进行评估,缴纳评估费。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多了律师费。商业贷款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律师收取4‰的律师费,公积金贷款则不需个人缴纳律师费。  [编辑本段]七、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法规(文字)  2007年5月18日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23号)的规定,自2007年5月19日起,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当年缴存 上年结转  调整前利率 0.72 1.98  调整后利率 0.72 2.07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1).从2007年9月15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59%调整为4.77%;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5.04%调整为5.22%。  (2).2007年9月14日(含9月14日)前受理并签订合同的按调整前利率执行,2007年9月14日以后受理并签订合同的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2007年9月15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为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本段]八.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是通过国家立法和政府行政干预,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安全,改善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系列政策、行动准则和规定的总称。其核心是解决市场经济下公民的社会风险。  一般认为,社会政策起源于1837年德国学者组织的“社会政策学会”。第一个给予社会政策以科学概念的是瓦格纳(Adolph Wagner)。1891年他在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提出,社会政策是运用立法和行政手段,调节财产所得和劳动所得之间的分配不均问题。但是只有到了20世纪的中期以后,由于经济学、政治学和系统科学等学科的加盟,源于社会福利理论的社会政策才逐渐成为为具有开放性、交叉性和系统性等特点的独立的应用社会科学学科。  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社会政策的研究内内容主要涉及政策产生过程的理论和方法,以及政策在各个相关领域中的应用这两个方面。在后一个方面,社会政策又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狭义的社会政策范围仅仅涉及劳工及贫民生活,而广义的社会政策则包括国民福利、就业、住房、健康、文化、教育、人口、婚姻与家庭生活、社区及社会公共环境以及宗教等等。显然,狭义的界定所对应的只是狭义的社会福利政策,而广义的界定则对应于各种社会问题的研究。  国际所公认的社会政策发挥重要作用的阶段,是从二战以后到60年代的20余年间。这一阶段也可以说是费边社社会福利观的全盛时代。费边社提出对福利国家的建议,认为政府应该通过加强财政政策,立法等渠道去再分配财富和其他的权利,使人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得以自由地去实践自我。为使社会服务不因贫富差别而出现两种不同的服务标准导致社会风化,费边社提出更积极的改善政府提供的服务,使之与私营服务的素质没有差别(赵维生,1987)。从费边社的实践中,我们看到的是“为影响社会福利的一系列的政策活动 ”(Hill,1997)。这可称之为社会政策的简要定义。尽管费边社的建议在当时并没有被接受,但它对后来英国福利国家制度的建立却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的发展,则为福利国家提供了理论基础。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福利国家的预演。在战时的社会生产和全体劳动力实行准军事化的集中管理和统筹调度,以及对主要生活用品实行了全员定量分配,这种政策非但没有降低效率,反而使全社会空前团结。正是在这样背景之下,1942年英国战时联合政府委托无党派人士、经济学家贝弗里奇(W.Beveridge)起草了一份准备在战后实施的社会保障计划——贝弗里奇报告,该报告也被认为是社会政策的里程碑。其核心内容是:社会福利是社会集体应尽的责任,是每个公民应享受的权利。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为主要措施,全面消除贫困、疾病、肮脏、无知、懒散等各种社会弊病。报告还提出了关于“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制度的许多具体设想。并且迅速在欧洲范围内普及开。
2023-08-26 07:28:431

住房公积金是什么,什么时候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有呢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二、住房公积金的法律特点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四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五、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差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虽然都是为人们在购房中缺少资金而发放的贷款,但两者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在于: 一、贷款对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24个月以上且目前还在继续缴存。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也就是说其对象的范围大于前者。 二、贷款额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 三、贷款手续不同。公积金贷款必须先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款的手续较一般住房贷款的手续更为复杂。商业贷款在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直接到相关银行经办机构或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提供有关材料即可办理。 四、贷款利率不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 五、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多了评估费。商业贷款不需要评估,但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目前必须进行评估,缴纳评估费。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多了律师费。商业贷款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律师收取4‰的律师费,公积金贷款则不需个人缴纳律师费。七、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法规(文字) 2007年5月18日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23号)的规定,自2007年5月19日起,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单位:年利率% 项目 当年缴存 上年结转调整前利率 0.72 1.98调整后利率 0.72 2.07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调整前调整后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委托贷款期限利率(%)1-5年(含5年)5-30年(含30年)4.324.771-5年(含5年)5-30年(含30年)4.414.86(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07年5月19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7年5月19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7年5月19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08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二)2007年5月19日(含)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规定,借款人采用自由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最低还款额不变;对于采用等额均还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三)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07年5月19日(含)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2007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77号,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 一、从2007年7月21日起,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0.72%调整为0.81%,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07%调整为2.34%。二、从2007年7月21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09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41%调整为4.50%,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95%。
2023-08-26 07:28:521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自2011年11月常德市颁布了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后,长沙常德购房者们甚是收益,但是,仍然有些市民对此并不深入了解,先小编将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法则再次重申。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全市进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贷款。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本息结算。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是中心派出机构,负责住房贷款的初审、发放和贷后管理。第四条 中心根据当年度实际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及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资金,确定下一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控制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第二章 业务承办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中心和管理部委托商业银行承办。中心和管理部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中心或管理部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六条 中心和管理部与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二)委托的事项;(三)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四)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七)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八)委托的期限;(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程序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无连续停缴的记录(军转干部从缴纳公积金的下月起即可贷款);(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且贷款时间离购买、建 造、大修自住住房时间不超过2年;(三)购房首期付款在住房总价30%以上(含30%);(四)有良好的信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八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大修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用于本人居住。第九条 借款人应当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二)借款人基本情况,有关配偶情况,配偶所在单位证明;(三)加盖借款人单位财务公章的月工资表;(四)购房合同或协议;(五)购房首期付款凭证(合同总价款30%以上)。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需提交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土地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需提交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大修证明,自己和联合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单,联合担保人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不得提取账户内的公积金。第十条 市直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由中心受理;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由单位所在地管理部受理。第十一条 中心(管理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派人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实地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一)借款人还贷意愿;(二)借款期内的还贷能力;(三)借款人是否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四)借款人职业的稳定性、收入的稳定性;(五)借款人的社会诚信度。第十二条 管理部经初审签署贷款意见后,于每月5日、20日前报中心。中心审贷小组于每月10日、25日集体研究审批全市贷款(节假日顺延)。第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贷款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第十四条 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房屋他项权证。第十五条 中心或管理部按贷款合同划转委托基金,受托银行转帐到借款人开设的存款帐户。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六条 每项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房屋评估价(新房按售房价)的60%。新房指购买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直接出售的住房,且房屋购买时间离贷款时间不超过2年。第十七条 每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还款截止期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月还款额=贷款本金×(1+月利率)还款月数 -1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计算出的月还贷额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月工资总额。第五章 担 保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包括房屋抵押担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合担保、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等。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用所购住房、所建住房、现有自住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用现有自住住房作抵押或购买“二手房”以所购“二手房”作抵押的,现有自住住房或“二手房”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依据。(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2023-08-26 07:29:011

谁知道委托贷款属于什么帐户?

中国建设银行有委托贷款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代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业务 产品名称 代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业务 所属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业务介绍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2000〕102号2000年10月12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建设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第三酢”景旆ㄋ傅奈腥税ǜ骷墩棵拧⑵笫乱档ノ弧8鋈宋写钜滴竦墓芾戆旆硇兄贫ā?br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第五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第六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第七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第八条 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 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第十条 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第十一条 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第三章 发放和回收第十二条 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建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基金到位后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十四条 根据到位的委托贷款基金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由业务部门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送会计部门,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转存款手续。会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规定发放、转存,并开始计算贷款利息。第十五条 在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经办行应(或主办行通知经办行)及时做好调整工作。第十六条 涉及委托贷款的保证事项,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约定。第十七条 经办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前填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送交借款人,并抄送委托人,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归还贷款。第十八条 经办行应根据协议书约定和核算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回收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税务部门对回收利息做好代扣缴营业税等工作。第十九条 凡到期未还的贷款,按合同约定或按委托人的通知处理。第二十条 对委托人同意展期的贷款,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见附件4),与借款人签订三方或双方《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见附件5)。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转销、核销,按委托人通知要求处理。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实行基金管理制度,原则上基金户与贷款户应同时设在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不计利息。贷款不得超基金。第二十三条 建立统计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各级行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业务执行情况和信息。第二十四条 建立业务台账制度,经办行对于每项每笔业务,均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业务台账登记。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档案制度,经办行应及时收集、妥善保管项目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并按规定及时归档。第二十六条 认真履行协议,提高服务质量,对委托贷款资金应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委托贷款的核算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核算的及时、真实、准确。第二十八条 《委托贷款协议书》签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副本报审批行备案;《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副本报送委托人和审批行,有主办行的应同时报送主办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附《委托贷款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等均为标准文本格式,各行在执行中如有变更和修改须报总行审批。第三十条 本办法不包括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业务,该项业务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有关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20日起施行。
2023-08-26 07:29:141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做委托贷款业务吗?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023-08-26 07:29:253

我原有44平米住房一套,刚刚卖掉了。现我家庭无住房。想贷款买一套90平的住房,是否第一套住房?

如果你房照是你的名字就不算是第一套住房、国家推出新政策就是为了防止倒卖炒卖、你可以用你家人的名义购买、然后过户不就完了
2023-08-26 07:29:543

贷款买房的种类和注意事项?

贷款办理条件: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65周岁的中国公民;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4、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规定,且可提供相关证明;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8-26 07:30:333

阜宁城投公司融资合法吗

阜宁城投公司融资合法,公司征信报告上是没有问题的,(一)、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形象的说,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a公司→银行→b公司的一个贷款流程,这样就合法了。(二)、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如a公司现在拥有对b公司的债权20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3各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但是因为a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这200万元,这时可以用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公司受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200万元及利息。这样和c公司直接借钱给a公司100万元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因为是债权转让,所以是合法的。(三)、信托贷款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拓展资料:地方城投公司存在的风险一是偿债风险。 地方城投公司,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地级市及县级地方城投公司,资产不实不优,甚至无经营性资产;股权投资无收益,无主营业务收入,资金平衡能力差;没有建立稳定的资产、资金注入机制和投融资保障机制,无资产支撑和稳定的还款保障。一些公司甚至通过财务并表和公司财务处理"做大”公司资产,强行进入债券市场,盲目融资,存在较大的偿债风险。二是财务风险。期工程中对发地公园财妆理击制发相的会计制度准明和刺势规则。一些城投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公司的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仅仅立足于本公司融资发债的现实需要,按照“代政府融、代部门建、代财政还”的理念,建立基本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面满足融资和投资建设设要求。
2023-08-26 07:30:411

可办个体户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回复能否个体户公积金贷款买房: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体工商户都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缴存业务,需提供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来中心办理开户手续,该表格可在中心领取或在网上下载。中心审查通过后,将为您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办理好以上业务后,您就可以个人名义每月到中心指定的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了。您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或者签缴存协议时补缴12个月再正常缴存3个月以上就可以申请个体户公积金贷款买房了。
2023-08-26 07:30:502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失效了吗

个人住房贷款从贷款后的次月开始还款。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两种,即每月本金加利息总额固定的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本金相同的等额本金还款法。目前,银行常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因为在相同的借款期限内,采用这种还款法,每月还款额固定、便于记忆,借款人初期的还款压力较小。 等额本息还款公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总还款月数÷{(1+月利率)总还款月数-1} 银行执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最多年限为30年,月利率分别为:1年4.185‰,2年和3年4.32‰,4年和5年4.3875‰,6年至30年4.59‰。
2023-08-26 07:30:582

个人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

客户如果要办理公积金贷款,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好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款之后直接带上首付款收据和个人身份证、当地居住证明(户口本或者暂住证)、银行流水等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资料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营业厅找柜台工作人员提出贷款申请,然后领取申请表进行填写即可。表格填写完之后,连同带来的资料一并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整理好资料后,审核部门就会根据资料展开审核,若初审通过就会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接着客户再到指定评估机构,让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然后客户带上评估报告和初审材料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就会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再之后客户携带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去办理担保手续,和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最后受托行就会放款。借款人将贷款材料准备齐全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审批;购买一手现房或二手住房,应向公积金中心网点提出申请,并在公积金中心网点办理贷款手续。委托银行整理材料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质押手续。抵押质押证件出来以后,银行整理借款人材料送交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放款。拓展资料:?以下三情况暂不予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1、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2、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房;3、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2023-08-26 07:31:062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国际贷款协定的主要条款国际贷款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1、贷款货币;2、贷款期限;3、贷款额度;4、贷款利率;5、贷款偿还;6、贷款的提取;7、各种费用;8、违约情况;9、争端解决;10、税收。国际贷款协定规定了借贷双方的具体权利以及义务。国际贷款协定也被称为国际借贷协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贷款合同。国际贷款协定可以根据贷款主体可以把协议分为官方国际贷款协定与民间国际贷款协定。官方的国际贷款协定,其贷款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国际金融组织。前者主要向另一国政府提供贷款,后者则向成员国政府提供贷款。民间的国际贷款协定主要有银行同业间国际贷款协定和非银行同业间国际贷款协定。民间国际贷款主要由国际金融市场的商业银行和各国国内的商业银行提供。助学贷款一定要家长陪同吗?手续齐全不可以自己去办吗?需要一名共同借款人进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可以单独一人前往办理。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生源地助学贷款初次申请所需材料:盖章的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从2011年起,同学们只需到高校资助中心网上办理电子回执,无需再邮寄纸质回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再次申请所需材料: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另一方可持《授权委托书》(2011年新版合同不需)办理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出具的本人未在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扩展资料:根据《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第十七条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十八条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九条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第二十条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第二十三条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第三十条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六)向保证人追偿;(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源地助学贷款
2023-08-26 07:31:561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近日,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2月16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节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2023-08-26 07:32:163

二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二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因为按照规定,第1套房是用商业贷款买的,并且正在按揭中,则第2套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若第1套房的贷款已还清,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都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2套房。1、贷款申请人到银行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上的内容;2、交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3、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银行会立即受理审核,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4、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银行提交的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后,会立即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会立即通知银行并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5、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银行会电话通知申请人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然后银行再次把贷款合同或协议送往公积金中心复审;6、公积金中心复审通过后,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7、受托银行按照委托贷款协议,与申请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银行划拨贷款。【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023-08-26 07:32:251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主要在于融资过程中资金需求者与供给者是否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判断是否直接融资的标志在于该中介机构在这次融资行为中是否与资金的需求者和资金的供给者分别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2023-08-26 07:32:34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否做债权投资

这个建议您用明股实债操作,这样是可以的
2023-08-26 07:32:443

银行借款印花税怎么计算

法律主观:下面为您解答 借款合同 印花税 怎么计算,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规定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第二种: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税总额作为计税依据。 第三种:不记载金额的权利许可证照: 营业执照 、 专利 证、 房屋产权证 等,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按凭证或账簿的件数纳税。 印花税,是税的一种,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不需要交印花税的借款合同 1、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2、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 经过协商仅延长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暂不贴花。 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 委托贷款 合同 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 代理 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 委托代理合同 ,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需印花。 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
2023-08-26 07:32:521

大学生助学贷款怎样办理

  助学贷款分为两种,一个是生源地助学贷款(该生户口所在地的贷款),一个是国家助学贷款(到学校办,有的学校不办)。  建议申请生源地贷款,入学前可以办好,一般可以贷到6000元/年,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需要的材料是,学校证明(录取通知书),所在街道或村委,和镇县的民政办的证明。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学校通过有关银行完成的借贷,需要的材料是:街道、村委、和镇县的民政办的证明。
2023-08-26 07:33:206

单亲家庭贷款买房

我是来羡慕楼主的,为什么我也21了还在上大学啊
2023-08-26 07:34:383

谁在平安银行贷款过?贷10万,分两年还,一共要还多少?

贷款金额需要根据您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来计算的,且贷款利率是需要根据您的综合资质进行评估的,您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贷款,了解详情及尝试申请。应答时间:2020-07-0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平安车主贷] 有车就能贷,最高50万https://b.pingan.com.cn/station/activity/loan/qr-carloan/loantrust.html?source=sa0000632&outerSource=bdzdhhr_zscd&outerid=ou0000250&cid=bdzdhhr_zscd&downapp_id=AM001000065
2023-08-26 07:34:583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债权投资吗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六、建议与理解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2023-08-26 07:35:081

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含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户第七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第八条监管银行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七)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划转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一条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预购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预售人需变更监管银行、企业名称、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三章预售资金收存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第十四条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尽快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同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预售人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第十五条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房地产主管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监管银行、监管账户、预购人资金结算个人账户、预售资金总额、本次交存数额、累计交存数额、交存时间等。第四章支出和使用第十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的工程节点开始,到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应当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由设区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指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确定,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预售人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第十八条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核拨流程,保证及时用于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一般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7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35%;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18%;当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监管终止。对于高层、超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各地可以增加1-2个控制节点,但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突破上述规定。第二十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预售人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第二十一条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30%。第二十二条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并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预售人应当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企业用款申请表;(二)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三)监管账户对账单;(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预售人已经向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付款证明;预售人拟向上述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二十三条各地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及调控需要,可以按照鲁政办字〔2016〕118号文件“从严掌控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鼓励推行现房销售”的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并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监管额度、控制节点及监管资金留存比例。第二十四条预售人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单。《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中应当明确资金拨付额度及方向。预售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付款证明的,明确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预售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供拟付款证明的,明确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或者专业经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二十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通知单》拨付相应款项,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应当同时核对电子信息。第五章终止和解除第二十六条预售人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终止监管申请书;(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三)监管账户对账单;(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二十七条预售人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终止通知单。第二十八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终止监管,与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应当同时核对电子信息。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有关规定,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前,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从监管账户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预售人。第三十条预售人和预购人协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本地相关规定的,准予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并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和生效法律文书,将监管资金退回预购人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个人账户和贷款银行账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二)变相逃避商品房[1]预售资金监管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二)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设区的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023-08-26 07:35:181

判决解除借款合同的合同效力

法律主观:借款 合同的法律效力 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 借款合同有效 的条件,另一个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就前者而言又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借款 合同的形式 ;二是借款。 1、就形式来说,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就内容来说, 借款合同的效力 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3、就 借款合同的生效 时间来讲,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法律客观:借款合同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企业之间借贷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此外实践中还常见委托贷款、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以及封闭贷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与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对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一般会确认其效力。但是对于几种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大量使用了"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但是这些带有强制性用语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因而一般情况下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二、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此类借款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以及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 三、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 融资租赁合同 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四、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 贷款通则 》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有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借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的法院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 二、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此类借款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以及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三、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四、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有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借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的法院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
2023-08-26 07:35:251

房地产企业银行贷款申请怎么写?谢谢!最好是某房地产企业的范文

  1 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的程序及有关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普通住宅建设,而不能用于高档公寓、别墅的建设。在申请贷款时,(1)要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2)贷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3)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满足当地住房市场的需求;(4)贷款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5)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充足;(6)贷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比例,通常是25%,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银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要提供:(1)借款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年检登记文件和税务登记文件副本;(3)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证明文件;(4)验资报告;(5)上年度会计报表,申请借款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实施和开发的文件或计划;(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8)提供第三方保证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营业执照副本、年检登记文件及税务登记证明副本、保证人的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9)抵押物(质物)清单和产权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借款人的借款申请,经过银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有关贷款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如果具备借款资格,借款人要进一步接受银行的贷前调查,其内容主要包括:(1)借款人的品行,包括其资历、工作水平、领导能力、道德品质、还款意愿等;(2)借款人的信誉,主要调查借款人原有债务是否都能按期偿还,有无银行不良记录等;(3)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即调查借款人是否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其还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能否按期还本付息等;(4)借款人的盈利情况,以及借款人自身预期的盈利情况等;(5)借款项目的各方情况,包括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开发计划是否落实,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用地是否已批准,开工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开工许可证,项目资金来源构成和落实情况,以及开发项目预售情况等;(6)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主要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保证人资信情况及是否为其它借款人提供了担保等;(7)抵押物(质押)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经设定抵押(质押)等。如果借款人通过银行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经过经办行逐级上报审批,被批准后,便可以签订《借款合同》。如果该借款是由第三方法人作担保的,须签订《保证合同》;如果该借款是由不动产抵押作担保的,签订《抵押合同》;如果该借款是由有价证券等质押作担保的,须签订《质押合同》。贷款发放后,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合同约定定期限额偿清贷款,借款人要受到银行的处罚。如果发生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不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拒绝接受贷款银行对其信贷资金进行调查了解的,贷款银行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在贷款到期前,借款人人若不能按期还清贷款,应要主动提出展期申请。如果经过银行审核,确需展期的,银行要与借款人和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贷款展期只能一次,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元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如果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未提出展期申请,或虽提出贷款展期申请,但未得到银行批准,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银行则按每日0.4‰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收回。  2 申请住房建设贷款的程序及有关事项  非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建设贷款是建设并面向内容职工出售住房的一种固定资产贷款。非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建设贷款除了储备开发企业申请贷款所需具备的(1)至(5)和(8)至(9)等7个条件外,还须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并且自筹资金要达到规定的比例,一般要在60%以上。通过银行调查、评估,如果符合住房建设贷款的有关要求,经过审批后,便可以签订与住房借款有关的各项合同,得到住房建设贷款。非开发企业获得住房建设贷款的程序和开发企业获得住房开发贷款的程序基本相同。  3 申请政策性住房建设贷款的程序及有关事项  如果开发企业申请政策性住房开发或建设贷款,需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列入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并且依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按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住房建设贷款。政策性住房建设贷款的额度依据建设单位的资金需求,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安排。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贷款按季结息,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依据人民银行规定,分别按日利率0.4‰和日利率0.60.4‰罚息。  单位在办理政策性住房建设贷款时,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借款申请书两份、填写“单位住房借款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会计报表,计委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市、区规划和建设部门对新建住宅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若属于安居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借款,要提供市计委等部门联合下达的安居工程投资计划,和市安居办出具的“小康住宅开发建设任务单”、“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等有关计划证明文件);新建住宅的规划图或平面图;借款单位与担保单位签订的担保协议;担保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借款单位与委托银行签订的抵押协议;借款单位抵押物的评估报告等抵押资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后,认为符合贷款条件,开始委托贷款银行进行评估审核,然后再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被批准后,便委托银行办理具体贷款手续。
2023-08-26 07:35:331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从事债权投资吗

2017年3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简称“《问答(十三)》”),《问答(十三)》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原则进行了细化要求,明确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包括现在已登记和未来将登记的所有管理人均应当落实“专业化经营”原则。
2023-08-26 07:35:432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将除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银行存款(以下简称银行存款)纳入投资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授信评估、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加强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单证保管等操作环节管理,确保合规运作。 二、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存款银行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且最近一年长期信用评级要求达到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应当选择取得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实施第三方托管,防范资金挪用风险。托管职责至少包括单证保管、结息支取、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内容。 四、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融资额度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 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银行存款业务信息。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均应逐笔报告。 六、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银行存款业务交易对手的风险监测,对配合保险公司违规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七、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银行存款业务,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整改方案。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中国保监会将依规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所称信用评级应当由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参照其总公司信用评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保险资金、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适用本通知。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按照《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2023-08-26 07:35:541

银行同业拆借合同交印花税吗

银行同业拆借合同不交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当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不需要交印花税的银行借款合同有:1、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2、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经过协商仅延长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暂不贴花;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需印花;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6、限额内的循环借款。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7、与金融机构的贴现协议。企业办理汇票贴现,提前获得资金,将票据转移给银行,银行扣除贴现利息,曾经山东地税的鲁地税函【2005】30号文要求按短期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但该法规已废止。根据理道的分析,贴现协议不属于借款合同,不需贴花;8、信用证押汇。信用证买方押汇,是指企业进口货物付汇时,因资金周转、投资成本等原因,要求银行代企业垫付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企业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利息,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需贴花;9、保理合同。国内保理业务是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保理商(如银行)提前获得资金的业务,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借款,不需贴花;10、小微企业的优惠根据财税【2014】78号文规定: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银行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是按照万分之五来进行征收的,但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需要征收印花税,比如和非金融机构的几款合同或者是和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不需要征收印花税。印花税征税范围:1、购销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综上所述,银行同业拆借合同不交印花税。【法律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八条为何“银行同业拆借”?在印花税上怎样确定同业拆借合同与非同业拆借的界限?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2023-08-26 07:36:021

商业地产前期有多少种可行的融资方法

房地产融资的十六种途径房地产开发是一种资本、技术、管理密集型的投资行为,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所占用的资金量是非常庞大的,如果不借助于各种融资手段,开发商将寸步难行。同时,融资渠道作为产业链中的首环,一直以来便是房地产开发的瓶颈,需要金融业和健全的资金市场作为后盾。然而房地产开发的不同项目、不同环节或不同的房地产公司有着不同的风险和融资需求,因此必须对房地产的融资途径进行分析,确定最优的融资结构:1.自有资金:开发商利用企业自有资本金,或通过多种途径来扩大自有资金基础。例如关联公司借款,以此来支持项目开发。通过这种渠道筹措的资金开发商能长期持有,自行支配,灵活使用;必要的自有资金也是国家对开发商设定的硬性“门槛”。121号文件规定,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超过30%。全国房地产企业的数量多,但有规模和有实力的企业少,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加大,对自有资金的需求也会变得越来越大,众多实力不足的中小房地产商将会被排除出局。:2.预收房款预收房款通常会受到买卖双方的欢迎,因为对于开发商而言,销售回笼是最优质、风险最低的融资方式,提前回笼的资金可以用于工程建设,缓解自有资金压力,还能将部分市场风险转移给买家;而对于买方而言,由于用少量的资金能获得较大的预期增值收益,所以只要看好房产前景,就会对预售表现出极大的热情。121号文件规定,商品房必须在“结构封顶”时才能取得商业银行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而中国目前绝大部分购房者都是贷款买房,没有住房贷款的支持,房地产开发商很难把房子预售出去,也就很难获得预收房款。房地产项目从开工建设,办得“五证”,到“结构封顶”平均需要1年左右时间,这段时间正是资金最为短缺的时间,预收房款的不足,会使自有资金压力更大,项目开发难以为继。3.建设单位垫资一种是由建筑商提供部分工程材料;一种是延期支付工程款。据建设部统计,房地产开发拖欠建设工程款约占年度房地产开发资金总量的10%,它解决的资金有限,而且也只是缓解,不能解决根本问题。121号文件对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作了严格限制,严禁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2004年起国家大力清欠农民工工资,继而引发大力清欠工程款,使得开发商业利用建设单位垫资筹集到的资金会更有限。4.银行贷款: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对银行贷款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一直以来银行贷款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的融资途径。据保守估计,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约有50%以上来源于银行贷款,如果再算上施工企业垫资、延迟供应商材料付款等,至少应有70%。而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是针对银行信贷方面,: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的骤然紧绷主要也是由于银根紧缩。银行之所以肯贷款,也是再三考虑了房地产公司的品牌、项目进展以及未来收益,最终有限度地给予放贷。当前形势下,银行信贷,对于我国的房地产企业而言,依旧是首选,它便捷,实际经济成本较低,财务杠杆作用大,可以通过调整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的负债结构来规避还债压力大等缺点。但由于银行贷款门槛被大大抬高,面对资金瓶颈,开发商亟待开拓新的融资渠道。5.房地产信托:现阶段信托产品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对房地产项目投资,另一种模式是债权融资。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融资具有降低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募集资金灵活方便及资金利率可灵活调整等优势。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性、灵活性以及独特的财产隔离功能与权益重构功能可以财产权模式、收益权模式以及优先购买权等模式进行金融创新尔后再与银行贷款充分结合起来就形成了一种新的组合融资模式即信托+银行。6.上市融资:上市融资包括国内上市融资和海外上市融资两种方式。房地产企业通过上市可以迅速筹得巨额资金且筹集到的资金可以作为注册资本永久使用没有固定的还款期限,因此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尤其是商业地产开发具有很大的优势。商业地产的开发要求资金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上市可以为其提供稳定的资金流保证开发期间的资金需求。从企业规模上看由于上市的门槛比较高,能够利用其融资的多为规模大、信誉好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一些急于扩充规模和资金实力的有发展潜力的中型企业还可以考虑买:(借):壳上市进行融资,从而达到增发和配股的要求,实现从证券市场融资的目的。7.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房地产证券化就是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从而使得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的关系由直接的物权拥有转化为债权拥有的有价证券形式。资产证券化的有利之处是开发商在吸纳了投资基金后,虽然要让出部分收益,但能够迅速得到资金,建立良好的资金投入机制,顺利启动项目;它还有助于房地产投资与消费两方面的实现,依托有价证券作为房地产产权的转移载体,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这一领域;同时,基金价格的变动包含着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获利能力的判断和市场的预期,这种变动有助于集聚房地产购买力和市场价格发现。2005年12月1日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为房贷证券化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的资格、资本要求和证券化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作出了规定,为房地产证券化走向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8.联合开发:联合开发是房地产开发商和经营商以合作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商业地产开发、商业网点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地产商和经营商实现联盟合作、统筹协调使双方获得稳定的现金流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目前我国对开发商取得贷款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即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自有资本金必须在:35%及以上。因此对于中型开发企业来说选择联合开发这种方式可以在取得银行贷款有困难的情况下获得融资保障避免资金链条断裂。多数商业地产开发商是从住宅开发转过来的对商业特性和商业规律的把握存在着偏差套用住宅开发的模式开发不能将地产商、投资商、经营者、物业管理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就会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联合开发可以实现各开发环节的整合和重新定位并且地产商与经营商强强联合可以通过品牌组合产生经营优势。开发商和经营商的品牌效应能有效提升商业地产的租售状况使其在吸引客流、营造商业气氛上得到保证。9.开发商贴息贷款:开发商贴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其商品房者发放委托贷款并由开发商补贴一定期限的利息其实质是一种“卖方信贷”。对商业银行来讲通过委托贷款业务既可以规避政策风险、信贷风险也能获得可观的手续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讲委托贷款业务有利于解决在销售阶段的资金回笼问题实现提前销售。回笼的资金既可作为销售利润归入自有资金也可直接投入工程建设还能够更好地解决35%的开发商的自有资金短缺难题使他们更容易得到商业银行的开发贷款。:同时,商家贴息提供了极具诱惑力的市场营销题材,:购房者感觉更有保证,也刺激了房产的销售。开发商还可根据情况,将今后固定每期可收回的购房按揭贷款抵押给银行,:获得一定比例的现实贷款,:来解决临时性资金需求。这种融资是在销售过程中实现的,安全可靠,但不是所有的开发商都可以尝试的,因为要投入一笔可观的铺底资金并在长时间内分期收回,所以它仅适合那些有实力、有规模的大型房地产企业,而且开发的项目为高利润、高档次的精品社区。10.售后回买及回租:售后回买指开发商将自己所开发的物业,出售或典当给贷款机构,以获得大量现金,:用于再投资;同时,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以类似分期还贷形式,再将该项物业赎回。这里所称的贷款机构可以是银行、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资金雄厚的实业公司。售后回买不仅使开发商可以获得高比例的融资,用于连续开发其他项目,还绕过了国家不允许一般性公司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政策禁令,在赎回物业后还能得到产权,:再次销售。这种融资方式特别适合那些因为手中大量持有长时间内难以销售出去的存量房产而使资金周转不畅的开发商,对于盘活资产、启动再投资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售后回买过程中会发生两次交易税费,还要付给贷款机构一笔不小的销售价差,以作贷款利息,因而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在操作前要缜密分析经济可行性。售后回租指开发商将自己开发的物业出售以后,再租回来自营或委托他人经营。在售后回租过程中,拥有某项物业的开发商可获利二次:他先出让了该物业的所有权,使开发资金即时变现回笼,以达到减少资金占用和获得销售利润的目的;同时,又保留了对该物业的使用权,以在今后的租赁中长期获得经营收益。:整个操作的关键在于后期的经营能否兑现售时承诺的投资回报,也就是经营能否达到预先计划的盈利水平,为此在销售之前必须有客观细致、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有值得信赖的委托经营机构,否则就有销售欺诈之嫌。这种方式特别适合开发产品为商用建筑的房地产企业融资,如酒店、商场等。11.海外融资:海外房产基金的进入对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是有益的。一方面可以缓解国内房地产业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融资方式的多样化,也可以起到分散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颁布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海外地产基金在中国投资还存在诸多风险,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对开发项目的本身要求很高,投入项目后在运作过程中要求规范而透明,而国内一些房产企业运作不规范,所以海外房产基金在中国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障碍。12.融资租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承租人自己选定或通过出租人选定房屋后由出租人向房地产销售一方购买该房屋并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获得收益在存款利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出租人更愿意以这种无风险的方式获得比利息更高的回报。房地产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相比,具有更简单,快捷的优势。尽管租赁的租金相对较高,但与银行借款相比,申请过程更简单快捷,另外,租赁条款还可以根据承租人的现金流量需要加以安排,还款方式更具有灵活性,以上特点更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13.非上市增资扩股——:私募股权融资::受美国次级贷款引起的全球股灾和经济衰退的影响,2008年3月20日恒大地产在香港全球公开发售(IPO)未获一家机构认购而被迫放弃,显示了国际资本市场的十足寒意。在这种情况下,恒大地产选择了非上市增资扩股,其中,香港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主席郑裕彤投资入股1.5亿美元,占公司股份3.9%;中东某国家投资局投资1.46亿美元,占公司股份3.8%;德意志银行、美林银行等其他5家机构投资入股2.1亿美元。14.夹层融资:夹层融资是一种介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信托产品在房地产领域常常是对不同债权和股权的组合处于公司资本结构的中层具有灵活性高、门槛低的优势。近年来欧美的抵押贷款渠道变窄房地产开发商融资的:15%:至:0%:,是靠夹层融资来补足的。对于房地产商来说可以根据募集资金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股权进去后还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资金回报的要求适中;:对于项目要求较低不要求“:四证”齐全投资方对控制权的要求较低。对夹层融资的提供者而言还款方式灵活投资风险比股权小;:退出的确定性较大比传统的私有股权投资更具流动性。15.债券融资:由于地产项目具有资金量大、风险高以及流动性差等特点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运作机制不是十分完善,屡屡出现企业债券无法按期偿还的案例,因此国家对房地产债券的发行始终控制得比较严格。监管部门为规范债券市场,采取了严格债券审批程序、尤其是严控房地产项目债券审批的措施。诸如此类的约束使得我国房地产发债融资的门槛较高而不易进入且发行成本较高对于一些民营企业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融资方式。16.项目融资:所谓项目融资,指以项目的资产、收益作抵押来融资。这种方式具有一次性融资金额大、项目建设期和回收期长、风险分担等特点因此对于大型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可以考虑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目标和风险屏蔽的作用。
2023-08-26 07:36:121

房贷公积金怎么扣除的

房贷公积金扣除的具体方法如下:1、年冲,即一次性还款法:指每年一次向受托行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冲还贷款本金,并按照冲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还款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一次性冲还贷后,每月的还款需要使用客户的自有资金,不使用公积金帐户里的钱;2、月冲,即逐月还款法:指每月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办法。提取的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委托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如果选择一次性还款法的话就不能选择逐月还款法了,两者只能二选一。但今后想要改变冲还贷方式的话,只需自己到贷款银行办理变更冲还贷方式就可以了。【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2023-08-26 07:36:201

贷款买车要手续费吗

这个无论他们怎么说,最终的目的就是赚钱,不要手续费也会要其他的费用,不然他们怎么赚钱呢?
2023-08-26 07:36:4113

财务会计的要求依据原则和解释

会计制度。税法
2023-08-26 07:37:442

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

一、做好会计决算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决算工作。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不仅是企业汇总全年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经营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而且是企业对年度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和核实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同时,也是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法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及保障国家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对会计决算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统筹安排,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规定,切实做好会计决算的各项工作。  (二)结合会计决算,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这就要求企业要正确计算和反映经营成果,为税务部门提供确实可靠的纳税资料,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会计决算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监督,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还要注意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城市商业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如遇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认真做好会计决算的前期准备工作。会计决算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扎实,关系到决算工作质量。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决算前,要对本行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重点是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查内外帐务及有价证单和重要的空白凭证等,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在决算前及时进行处理,有关财产损失的扣除、呆帐的核销、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亏损的弥补等重要的财务事项,必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处理。  (四)结合会计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城市商业银行在会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查找、分析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这类问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工资、折旧、财产损失、呆(坏)帐损失、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医药费、职工福利费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五)做好纳税辅导工作。由于城市商业银行是1995年以后,在原集体性质的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新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财会人员新手较多,对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太熟悉,在会计决算工作开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地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会人员进行纳税辅导,使他们能够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有关的税收政策和财务规定。  (六)认真做好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编报财务报告是企业会计决算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材料,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告所涉及的有关报表,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表附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特别是表与表之间有数字关系的必须按规定核对一致。  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有以下内容:资产和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存款和贷款的增减变动、呆帐和坏帐的核销、财务收支、税金的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利润的实现和分配等情况;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会计方法;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完成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城市商业银行编制的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有关税收、财务处理规定  (一)关于各项收入核算原则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收入,包括各项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并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城市商业银行的咨询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罚款收入、出纳账款、证券交易差错收入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收入,都应作为其他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如实列入会计决算,不得隐瞒、漏报,也不得作为小金库开支。  (二)关于应收未收利息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要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结息,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应逐笔计算,并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应计算应收利息,但可不计入当期损益,待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关于信用卡业务收支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透支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和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工本费等支出,应分别核算,不得将相关支出直接冲减收入。  (四)关于国债利息收入处理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城市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办理国库券业务手续费收入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可作为手续费收入专户核算,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专项用于此项工作的宣传、会议、人员培训费用以及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和对推销成绩突出人员的奖励等。  (六)关于出售职工住房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职工住房全部产权出售给职工的,其取得的收入超出房屋净值的部分,计入职工住房周转金;其取得的收入低于房屋净值的部分,暂在住房周转金中挂帐。  (七)关于费用列支原则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在会计核算中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列支各项费用,凡不属于本年度开支的费用,不得以预提形式列入本年度费用支出;凡属于应列入本年度支出的费用(包括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等),必须按规定列支,不得将本年度应列支的费用以递延或待摊的形式转移到下年度列支。现行政策有规定比例的费用支出项目,应严格控制在规定比例之内,超过控制比例的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八)关于应付利息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计提应付利息,计处企业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应冲减应付利息,不足部分直接在成本中支付,不得通过少提或多提应付利息的形式调节本年度利润。  (九)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处理问题。为了有效地控制城市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支出,对其实行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处理。  城市商业银行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改良支出),应列入递延资产,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销,租赁有效期超过五年或没有规定租赁有效期的,可在五年内分期摊销。  城市商业银行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当期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  (十)关于工资管理问题。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下发以前,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城市商业银行,可继续执行到期满,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城市商业银行,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城市商业银行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金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实行计税工资的城市商业银行,每月人均工资可在660元内税前据实扣除,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参照当地国有商业银行扣除标准确定。  (十一)关于呆帐准备金提取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改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列入当年成本。当年核销的呆帐准备金可以在下年度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质押物的抵押贷款)×1%-上年呆帐准备金余额。  对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贷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继续核销。  (十二)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未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补提到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年度,在两年内分期扣除。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前应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危房改造、购置运钞车费用支出问题。商业银行进行危房改造、购置运钞车支付的费用,一律按购建固定资产处理,不得挤入当期成本费用。  (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涉及对原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产权归属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上述文件规定已经将公共积累量化给原投资者的城市商业银行,须在1998年度的会计决算工作中专项清理,并及时按规定调整相关权益。对直接调整相关权益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对应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股本)的公共积累部分(主要包括历年减免的税款和法定盈余公积),在保障商业(合作)银行成立时新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可用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补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能补足的,可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补足。
2023-08-26 07:37: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