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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纪律处分案件的程序规定是怎么样的?

2023-08-27 08: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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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四

国家赔偿 ,是因为国家的工作人员对于受害人来说,侵害了他的人身自由权或者是财产权益,所以给予一定赔偿的一个制度,但是这个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被害人来说,是很那申请的,并且,很那补偿到的,其中涉及到非常多的程序,很复杂。那么关于国家赔偿纪律处分案件的程序规定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经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0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受理、审查决定、 刑事赔偿 复议、执行、责任追究、附则7章42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0号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2] 部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7日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文件全文 编辑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四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五章 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 羁押 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 审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 (三)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四)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五)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六)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与本级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及时提供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及相关 证据 ,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信访部门对信访中要求国家赔偿的,告知信访人依法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请求赔偿。 监察部门对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不服处分的 申诉 。 审计部门监督国家赔偿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和赔偿费用支付。 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向财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财政机关拨付的国家赔偿费用,将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上缴财政机关。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赔偿、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或者所涉行政、刑事执法办案活动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公安机关纠正;赔偿请求人反映下级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应当调查处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调查结果。[1-2]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 身份证 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 代理 赔偿请求事项的,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 律师 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 刑事拘留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措施 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四)证明 侵权行为 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接收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九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登记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递交或者提出。 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说明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 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二) 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三) 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四) 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决定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1-2]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并附送 国家赔偿申请书 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二)损害是否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 (三)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四)是否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五)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前款事项时,对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等是否合法,应当结合案情,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三条 涉及 精神损害赔偿 的案件,应当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行为; (二)是否造成 精神损害 后果; (三)侵权人身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一)诊断证明、 医疗费用 收费凭据以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的证明; (二) 死亡证明 书或者 伤残 、部分、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的鉴定意见; (三)因误工减少收入的,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医疗单位出具的休息诊断证明等; (四)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 扶养 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有关情况,以及前述人员有无其他扶养义务人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是否合法以及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据; (六)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一)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等证据; (二)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等措施的法律文书、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 (三)已损毁、灭失、拍卖或者变卖财产价格的证据; (四)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开支的证据; (五)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已经依法通过行政复议、 诉讼 等途径纠正或者确认违法行为的案件,赔偿请求人就违法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述程序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 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尚未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四)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期限内无法参加案件处理的; (六)拟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但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 标准尚未公布的。 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及时恢复审查。 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应当制作《国家赔偿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 第十九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在国家赔偿决定作出前,赔偿请求人书面要求撤回赔偿申请,经审查,出于赔偿请求人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需要终结审查的其他情形。 终结审查应当自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终结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条 对存在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予国家赔偿的,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并将协商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协商结果制作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拒绝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 (二)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赔偿金 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申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是否就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对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依法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载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参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过错程度、情节、损害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注明,并说明理由;决定赔偿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载明具体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也可以单独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1-2] 第四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时间,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赔偿申请书; (四)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二)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请人未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 (四)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 (五)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结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 收到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不是复议机关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提出。 除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外,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和解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撤回并终结审查复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 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载明调解过程和结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调解协议签署后,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同意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三)原赔偿决定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依法予以变更; (四)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作出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刑事赔偿申请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上一级公安机关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决定不当的,可以责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或者继续审查赔偿申请,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的决定;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复议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1-2] 第五章 执 行 第三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以下方式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 (一)支付赔偿费用的,由装备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办理; (二)返还财物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在二十日内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三)造成精神损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履行,也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委托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履行。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相关执行情况附卷备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机关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第三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应当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用。 追偿赔偿费用应当结合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确定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应当为责任人员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责任人员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1-2]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违反规定采取补偿、救助等形式代替国家赔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赔偿义务机关在该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执法办案部门不提供相关情况、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配合甚至阻挠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掩盖违法事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三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或者拒不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三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及时、主动纠正执法过错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可以减少或者不予扣分;有关责任人员积极配合赔偿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1-2]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三日、五日、七日为工作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国家赔偿案件审查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四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根据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无法送达赔偿请求人的,可以送达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赔偿纪律处分案件 的程序规定整理在上文,国家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说,金额还是比较满意的,对于一些侵害了人身自由的,一般每天可以得到奖金三百块的赔偿金,相当于很多人两天的工资,所以这个补偿还是很人性化的。受害人也应该努力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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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07:25:291

刑事国家赔偿程序

法律主观:在生活中一般涉及到刑事的都是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因此如果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这一方出现一些错误的执行导致公民受到伤害,这其中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以给受到侵害的一方刑事国家赔偿。一、刑事国家赔偿程序是什么1、提起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中国,赔偿义务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请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其目的在于明确请求权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申请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起,请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原因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但必须有申请人和代书人的签名。2、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请求权;(2)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3)呈送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正确;(4)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申请。请求人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3、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赔偿。关于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未作规定。世界上大致有两种方式:(1)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人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2)由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就赔与不赔,赔偿发生和金额作出裁决的方式。其中,协议方式有它的优点,也比较符合中国一贯的立法精神。二、刑事国家赔偿的范围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三、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人(受害人):_______,男,19xx年x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赔偿请求(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xx万元;(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xx元。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省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20xx年底,_______县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法律客观: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一、刑事国家赔偿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一)支付赔偿金(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刑事国家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我国国家赔偿标准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财产权损害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与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2023-08-26 07:25:361

装修后新房墙体裂缝赔偿申请书该怎么写

装修后新房墙体裂缝赔偿申请书该怎么写 1、找下你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看上面有没有写明房子出现裂缝,开发商是否需要进行赔偿,赔偿中国,或者是否有违约责任。如果有写,按照合同执行。 2、但是精明的开发商不可能有写的,最多按国家规定,开发商给你维修好,然后你收房就可以了。 3、一般实际的情况是,这种裂缝是常有的事情,业主拍下照,然后在验收单上写明存在这些问题,双方约定个修理好的时间。然后等再次修理好再验收可以了。 4、如果业主觉得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找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来检测房子的质量,证明有问题,可以拒绝签收。但是这个费用很高,一般个案是1万起 刚买房墙体裂缝维修后能在要赔偿吗 你买的是什么房,如果是期房,可以找开发商赔偿,但最好不要维修后,要留证据 如果你买的是现房,那对不起,只能怪自己看房的时候不够注意 不过说回来,装修后的房子要记得空气治理,可以在家中放些纳诺洁天然纳米硅,去味除甲醛效果比活性炭好5倍,一个月左右就可以入住了,正常情况下要通风三个月,入住时最好先做下甲醛含量检测,给自己一个安心健康的家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新房墙体裂缝如何申请鉴定 我先给你阐述下,问题不仅仅是装潢公司单方面的。 8。新修好的楼房在8,8年内都属于一个结构沉降期,墙面会有很多不均匀的拉力和张力,往往在8,8年内涂料开裂脱落都是很正常的,但不会大面积脱落。 这是建筑常 你好关于新房装修后墙体裂缝问题 楼主,这个具体看你买饭合同,一般自己装修后,物业就不会再给你维修了,除非是裂缝贯穿墙体,是质量问题 墙体裂缝怎么赔偿 首先要看你的房屋是否已经超过质量保修期,还有产生的裂缝是否是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主体结构责任是终生的,一般质量问题是2到5年不等(根据部位各有规定) 按照建筑法及建设部的规章,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无偿维修。所以必须找到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最好请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质量问题进行定性。再根据性质进行投诉与索赔。 小孩在校受伤申请学校赔偿申请书怎么写 这个受伤不需要 申请赔偿。 而是需要协商赔偿。 可以只走法律程序。 医疗事故确认及赔偿申请书怎么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里面在结论里就给你进行了责任的认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开具的。 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被申请的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1、物证__________份 2、书证____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怎样写国家赔偿申请书 根据《国家赔偿书》第12条专门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⑶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所谓“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是指请求赔偿的方式和金钱赔偿还是恢复原状。 如果要求金钱赔偿,应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要求恢复原状,应写明恢复原状的内容和程度。此外,如果造成名誉权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有关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根据,包括所证明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的根据,有关损害事实系致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造成的根据,等等。这里的理由主要是请求赔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理由。 对于那些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又难以找到代书人拟写申请书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的接待人员记录其口头申请的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在作笔录时,应当准确反映申请人的意见和要求,主动问清有关事实和理由,笔录内容应当向申请人宣读,如有错误,申请人有权要求修改,如有不足可以补充。然后由申请人签字。 最后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年、月、日。申请书的时间应当是提出申请的时间,而不是拟写时的时间,以便计算法定期间的起算日。 非法拘留,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 根据《国家赔偿书》第12条专门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⑶申请的年、月、日。
2023-08-26 07:25:461

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后多长时间后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如果你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赔偿机关到期未做决定的,适用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你的赔偿是刑事赔偿,应适用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暄。
2023-08-26 07:26:061

邮寄的国家赔偿申请书金额写少了咋办

1、联系相关部门:尽快与负责处理国家赔偿申请的相关部门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并寻求提供修改申请的具体指引和帮助。2、补充材料: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补充提供正确的金额和所需信息的申请材料,确保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邮寄或提交。
2023-08-26 07:26:241

冤案史中有哪些天价赔偿?有人索赔3300万!

昨日下午,聂树斌家人委托律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其中提出7项赔偿申请,金额共计13919156.80元,标志着这起轰动全国的案件的国家赔偿程序正式启动。正义猫注意到,申请中有1200万元属于精神赔偿,如此高额的精神赔偿在司法界也是相当罕见的,那么1200万赔偿究竟高不高呢?聂树斌于1994年9月被传唤拘留,1995年3月被控诉强奸杀人罪,同年4月5日被河北省高院判决死刑,4月27日被执行枪决。2005年,犯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落网,供述聂树斌案其实系他所为。在种种干扰和耽搁下,直到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庭才宣告聂树斌无罪。聂树斌家人认为,受害人在错拘、错捕、错诉、错判阶段,人身自由、个人名誉和生命均受到严重侵害,给家人在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河北省高院应对聂树斌案尽赔偿义务。聂树斌家人表示,自己遭遇的痛苦和折磨难以想象,因为聂树斌案,聂家一直在社会关注的风口浪尖上,家人多次申诉未果,不断燃起希望,又不断遭受残酷打击,聂母常在儿子的坟前大哭,聂父还因此大病一场,而聂家只有一个儿子,无法再续香火。事实上,赔偿超千万的国家赔偿并不是第一次,钱仁凤案、陈满案、念斌案申请赔偿均在1000万左右,只不过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与判决金额往往存在很大差距,具体计算方法还需要和河北高院详细沟通。目前,河北高院已正式受理聂树斌案国家赔偿申请,按正常的程序,接下来承办法官会跟聂树斌家属和律师联系,组织国家赔偿的听证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要求,应该在60日内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可在决定书做出后一个月内向最高法院申请重新做出国家赔偿决定。盘点各大冤案国家赔偿情况1、赵作海案 索赔100万1998年2月,河南商丘一村民失踪数月,一年后该村挖出一具无头尸体,警方认定为失踪者的尸体,迅速锁定与受害人有矛盾冲突的赵作海,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认罪,赵作海被判死刑缓刑。2010年4月,已经被“杀害”的村民突然回家,当初他在砍了赵作海的脑袋一刀之后,害怕报复逃走了,并非被赵作海杀害。2010年5月,赵作海被河南省高院宣告无罪释放。坐了12年冤狱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100万,最终获赔65万。2、呼格案 索赔372万1996年,呼和浩特一女子在厕所被奸杀,蒙古族男子呼格吉勒图发现后报警,但被警方主观认定为疑凶,在刑讯逼供下,呼格吉勒图认罪,被内蒙古高院判处死刑执行枪决。2005年,作案21起,奸杀9名女子的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厕所奸杀案系他所犯,却受到先前办理呼格案专案组人员的干扰。直至2014年12月,内蒙古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彻查严处了参与呼格案的专案组成员。2015年,呼格吉勒图父母申请赔偿372玩,最终获得国家赔偿205万。3、张高平叔侄案 索赔702万2003年,张高平叔侄开货车从前往上海,中途捎带一位女孩去杭州,第二天女孩裸死在钱江三桥附近,张高平叔侄被逮捕。经刑讯逼供两人认罪,被浙江省高院分别判死缓和有期徒刑15年。当时办案人聂海芬号称“浙江女神探”,在面对央视采访时说,此案无懈可击。2005年,浙江女大学生被出租车司机勾海峰杀害,通过DNA比对勾海峰的DNA与2003年被害女孩指甲上提取的完全匹配。勾海峰于2005年被草草处以枪决,办案人正是女神探聂海芬。2013年3月,浙江省高院宣告张高平叔侄二人无罪。叔侄二人蒙冤十年,索赔702万,最终裁定国家赔偿221万。4、钱仁凤案 索赔955万2002年春节前夕,云南一家幼儿园发生投毒案,三名孩子中毒,其中一名抢救无效死亡,负责照看孩子的17岁女孩钱仁凤列为疑凶,在警方刑讯逼供、伪造证据下,钱仁凤因未成年被判无期徒刑。历经长达14年的申诉之后,云南省高院最终宣告无罪释放。钱仁凤含冤入狱14年,曾索赔955万元,2016年11月,钱仁凤获得国家赔偿172万元。5、陈满案 索赔966万1992年12月,海口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与死者有矛盾纠纷的陈满被警方列为疑犯,在刑讯逼供下陈满认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物证丢失,陈满屡次上诉被驳回。2016年2月1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异地再审陈满案,陈满被宣告无罪。陈满蒙冤23年,出狱后向海南高院提出966万赔偿。2016年5月,海南高院向陈满支付275万赔偿。6、念斌案 索赔1500万2006年7月,念斌邻居家两名小孩食物中毒死亡,警方怀疑投毒者是念斌,案件历经8年审查,念斌曾4次被判处死刑。2014年8月,因警方存在刑讯逼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念斌被宣告无罪。2014年12月,念斌向福州中原提请国家赔偿15000万,最终获赔113万。7、许金龙案 索赔3300万1994年1月,莆田县村民在家中被捆绑致死,侦查人员根据足迹锁定嫌犯蔡金森,蔡金森在刑讯逼供下,供述与许金龙等三人共谋抢劫杀人,为了尽快结案当地警方不惜编造大量伪证,对其家人下手逼迫认罪。1999年,四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前后共在监狱渡过了22年。2016年2月,福建省高院许金龙案,因缺乏实物证据支持,判定四人无罪释放。2016年6月,许金龙四人向福建省高院申请3300万国家赔偿。聂树斌案以及上述几起冤案,均与警方的刑讯逼供、伪造证据,以及司法机关的审判制度有关,我们应该深入分析侦查制度、刑事辩护制度以及审判制度,警方为求破案急功近利,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夜间讯问,甚至刑讯逼供,一旦案件被宣告“破获”,尚未等到法院裁判,侦查人员已经立功授奖,而法院很多时候只能无奈地吞下侦查机关做出的“夹生饭”。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所做的工作有限,无法接触到关键性的证据,上下级法院的审判和撤销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导致当事人的申诉愿望被无限搁置,造成上访事件时常发生。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人死了给再高的赔偿又有何用?虽说每个时代都有冤假错案,但中国当前正处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刑侦、审判、司法体制,尽量避免冤案的发生!对于判死刑的犯人,应该慎之又慎,不可酿成千古冤案!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公众号正义猫(zhengyimao1),提供最新鲜的热点资讯和法律援助服务!
2023-08-26 07:26:331

张志超将领约332万国家赔偿,这笔赔偿金从何而来?

这笔赔偿金将是由当地的政府机关,以及当时办理这些案件的部门,共同支付这些赔偿金
2023-08-26 07:26:524

翁其锋怎样处理

翁其锋,平潭公安局民警。涉嫌刑讯逼供2014年12月26日上午,从念斌代理律师王兴了解到,念斌已经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控告8年前办理念斌投毒案的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锋、游经飞。念斌要求,对被控告人翁其锋、游经飞在念斌案中涉嫌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王兴说,2014年12月26日上午福建省检察院已经受理念斌的控告。2014年12月25日下午,念斌及其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同时要求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念斌姐姐念建兰2014年12月25日表示,在完成国家赔偿程序中,念斌还将向福建省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追究有关办案人员责任的申请。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和律师王兴来到福建省检察院提交了对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锋、游经飞的控告书。控告书中主要控告内容有3项,分别是:一、翁其锋、游经飞在审讯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打控告人,折磨控告人,拿抓控告人老婆威胁控告人,对控告人进行刑讯逼供;二、翁其锋不光在审讯中对控告人刑讯逼供,还为了使其他的证据能够和逼取的口供吻合,故意隐匿房东陈炎娇还有丁云虾在事发后前三天做的询问笔录,然后重新制作和口供对的上的笔录,对控告人进行陷害;三、除了刑讯逼供、隐匿并重新制作询问笔录,翁其锋为了把控告人和这个案件联系起来,还刻意篡改关键物证门把的提取时间和鉴定结论。念斌在控告书上表示,被控告人翁其锋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刑诉法和公安部的规定,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和徇私枉法罪,并隐匿和伪造证据。希望福建省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立案侦查起诉,让这些故意制造冤错案件构陷他人入罪的公务人员受到惩罚,以减少冤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
2023-08-26 07:28:111

国家赔偿确认违法程序

法律主观:国家赔偿相信很多人都有听过,但是出现这些情况还是少数,这主要是因为公民权益在受到国家机关人员侵犯的时候,为了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国家会有专项款项对受害者进行经济上的赔偿。一、国家赔偿确认程序有哪些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对确认程序作出了原则规定,明确了确认程序有二,一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一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对申诉的处理。确认是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确认程序是赔偿程序的前置程序。1、一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的专门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是关于人民法院一确案件受理的规定,一确案件一般由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而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二确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第十七条规定: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这是对于确认申请人不服一确法院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以及作出不予确认裁定,可以提起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和作出裁定的规定,也即是对于二确的规定。二、国家赔偿申请书载明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三、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法律客观:按照《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时,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存在,赔偿请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刑事赔偿则是由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这是因为刑事赔偿涉及的国家机关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主持赔偿争议解决的人民法院,也有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主持解决赔偿争议,决定是否赔偿的机关。尽管主持解决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和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并非同一个人民法院,但他们毕竟同在人民法院系统,这似乎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古老的公正法则。同时,人民检察院本是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而在刑事赔偿中。人民检察院则要作为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这些特殊情况决定了刑事赔偿不能作为一般的案件对待,由人民法院既设的任何一个审理机构处理。因而,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特设的赔偿委员会来处理。
2023-08-26 07:28:191

国家赔偿申请书和信访申请书可以同时提交吗

不可以同时提交,同一个事实问题只能先选一个部门解决
2023-08-26 07:28:261

案子如果错判,大牢已经蹲了,国家怎么赔偿?

1楼的意见很正确
2023-08-26 07:28:376

“开车轧人”局长喊冤17年后获无罪,此事给他造成了什么影响和损失?

他的生活和名誉都受到损害,他这么久不接触社会,已经与时代脱节,已经没有安身立命的能力,家人也陌生了很多
2023-08-26 07:28:568

罗秋林的工作业绩

1、 1999年7月代理了全国第一例患有白血病的儿媳刘某状告公公遗弃案,经过近一年的诉讼,为刘某索回了5万多元的赔偿费用(见衡阳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14日头版)。2、 2000年7月代理了汽车司机阳某诉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因一元钱车票不服除名劳动争议案,经过法院两审终审,以撤销公交公司的除名决定而告终。维护了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案被全国数十家媒体报道(见中央电视台2001年2月23日《今日说法》栏目报道)。3、 2001年3月代理了湖南省第一例高中生诉学校违法开除案,在代理高中生谭某诉衡山县第四中学违法开除一案中,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衡山四中主动地赔偿了谭某18000元的经济损失并撤销了开除决定,该案被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报道。4、 2003年10月代理了湖南省第一例未成年人“性骚扰”案,在该案中作为衡南县某学校的代理人,在诉讼的程中,敏锐地发现了学生家长有意栽赃行为的证据,证实该学生的性病的感染是其母亲所传染,最后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被《衡阳晚报》报道。5、 2006年12月15日,与牟桂华律师代理董某与王某、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一起典型的“长寿”案,此案是1995年立的案,距今已有11年。“11年!几乎跨越了一个时代。”有人告知,当年的承办法官有些已经退休,有的已经辞世。此案最后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此案被中国青年报报道。6、大量色情影片出现在中国电信一服务平台“互联星空”,而该网站亦是湖南卫视正在热播的某选秀节目的主要投票网站之一。2007年6月11日,湖南衡阳的乔先生在重装电脑系统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网页上显示:只需采用付费方式,便可以观看。为此,代理乔先生于6月19日下午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确认电信公司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对乔先生的公益心予以确认。该案被多家媒体报道,电信公司立即对“涉黄”内容进行了整改,相关的利益主体受到了处罚。7、2007年10月,罗秋林、莫彬彬、凌受波、谭方耀四人为七十多岁的向某因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某律师代理失职案提供3年的无偿援助,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县法律援助中心赔偿向某3万元,开启了衡阳市律师作为专家赔偿案第一案!8、2007年11月30日,代理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诉黎某与山东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50万元天价劳工跳槽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和黎某提出的50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1、2001年7月19日代理了湖南省第一例村官不服乡政府撤职案,在该案中作为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村主任蒋石林的委托代理人,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选择适当的切入点,起诉到常宁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01年10月29日作出撤销常宁市荫田镇人民政府违法撤职行为。该案例被2002年1月10日《南方周末》等多家媒体报道,并被全国政协第九届五次会议作为专题讨论,促进了基层政权民主建设。2、2002年代理湖南省首例内河责任认定行政诉讼案,担任船主梁某某委托代理人起诉衡阳港航监督处违法作出责任认定,2003年5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其责任认定。该案被《潇湘晨报》报道。3、2002年代理常宁市亲仁水电站职工廖某某等诉常宁市公安局对举报人、控告人的打击报复行政不作为案,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常宁市公安局不作为违法,从而,使原告免受被检举人的打击报复,为检举人如何维权提供了很好途经,该案被《湖南经视》之《聚焦》栏目报道。4、2005年4月1日因衡阳市公安局不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侵犯本人的律师会见权,依法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衡阳市人民政府认定:衡阳市公安局侵犯律师的会见权,该案成为全国第一例通过准司法程序维护律师会见权的成功案例。该案被《法制早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报道,还被一部分媒体列为“律师风云榜”,被湖南法治网列入2005年十大法治候选新闻事件。5、2006年4月3日代理蒋石林诉常宁市财政局滥用纳税人的钱非法购车案,此案被中央电视台报道。6、2006年5月12日,罗秋林申请衡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国有资产中公民个人的股份,遭到拒绝后,于6月2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 2006年6月13日上午,作为衡阳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接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衡阳某公司诉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区分局的不服行政扣押暨国家赔偿一案的终审。判决书全部采纳了该案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刑事司法行为的代理意见。判决该分局滥用刑事强制措施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从2004年11月开始代理的,终于可以欣喜地看到胜诉的结果,紧接着,申请执行,让该分局领略到为他人收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8、2006年6月21日下午,和衡阳市法律师援助中心邹安国律师为66岁的李德一老人提供援助,至衡阳铁路公安处要求确认拘留非法,并给予国家赔偿。原因是:李德一于2006年5月12日在火车上捡了矿泉水瓶共计19个,被衡阳铁路公安处的干警发现,当即进行询问,并于当天即作出处罚决定,以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拘留五日。该处当天即把李德一送往拘留所。6月20日,李德一到天戈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聘请了罗秋林担任其代理律师。之后经罗律师的代理,该案被潇湘晨报报道后,衡阳铁路公安处当面向李老赔礼道歉,并赔偿3600多元。9、2007年4月9日,罗秋林、罗万里、罗淳“三罗律师”就衡阳市建工局行政信息不公开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该案引起轩然大波,起诉后,有若干个市级领导对此案表示了极大的关注。之后,衡阳市建工局把我们索要的行政信息主动送给我们,行政机关的行政信息不公开可以起诉,给行政机关打一剂“清醒针”,随后,撤回了起诉。10、2008年3月5日上午10时,代理刘女士向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邮政特专递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启动了国家赔偿法律程序。2008年3月11日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律师递交的申请书后,该院领导和办案人员均认为申请书所提事实是正确的、请求是合理的,检察院在拘留刘女士一案存在错误。在三天内为刘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积极赔偿刘女士的损失,纠正违法扣押的款项。2008年3月14日上午10点10分,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一行人前往刘女士所在单位,为她消除因刑事拘留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纠正华检侦撤(2007)第03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做出扣押刘女士取保时交纳的50000元现金做为违法所提上缴财政的错误决定,并予以退还。同时赔偿拘留七天所遭受的损失。13、2008年4月29日作为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方耀的代理人,对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侵犯律师会见权一案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后,该局当庭同意立即按排谭律师会见,战而屈人之兵,诉讼的目的达到,而后谭律师撤回了对该局的诉讼。14、2008年11月3日,罗秋林律师针对衡南县二十七个乡人民政府在水利建设不作为方面申请行政信息公开,遭拒之后,遂向衡南县人民法院状告二十七个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15、2009年4月7日代理匡增武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2009年9月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匡增武支付赔偿款18万多元。 1、2000年7月担任耒阳市某局李副局长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受贿一案的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供不构罪的法律意见书后,2000年的中秋节的前一天李副局长被无罪释放。2、2001年7月衡山县某局的领导班子成员全被衡山县检察院指控为滥用职权窝案,担任该局工会主席王某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及时地向衡山县检察院提供了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后,该院撤销了案件。3、2001年12月5日在公安部挂牌三湘第一黑“张飞、幺七”案中,担任第8名被告人的辩护人。4、2003年1月17日参与湖南省“屈氏七兄弟”盗窃金融机构案的辩护。5、2003年6月19日,担任未成年学生谢某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抢劫罪一案的指定辩护律师,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同年,该被告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于7月17日获释。6、2003年8月担任衡南县某局廖某被指控涉嫌贪污罪一案的律师,向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构罪的法律意见书后,该院作出了不诉决定。7、2003年10月27日担任湖南省首例律师被指控犯受贿罪一案中刘某的辩护律师,在该案中作无罪辩护。8、2003年12月13日,担任未成人罗某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一案的指定辩护律师,接受案件后,向法院提供了该被告人行为时还未满16周岁的公证证据,于同月24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04年元月7日,罗某被无罪释放。9、2004年5月24日担任备受媒体关注的,由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2、5”抢劫金行案中担任邓某的辩护人,为其作减轻处罚的辩护,得到法院的支持。10、2004年9月7日,接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的陈某的指定辩护律师,2004年9月27日在法庭上为其作无罪辩护,于2005年3月25日衡阳市中级民法院宣告陈某无罪释放。11、2005年3月,接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杀死十二人,被新闻界称为“杀人狂魔”的李春生的一、二审辩护律师,该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裁定,只认定李春生杀死五人,其七起杀人案不能成立。12、2006年11月27日担任刘某委托,在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某等犯单位受贿罪,湘财证券犯对单位行贿罪一案中,担任刘某的一二审辩护人。我在此案中的辩护观点为无罪辩护,但法院还是对我的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13、 2007年6月14日接受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副检察长的委托,担任其被公诉机关指控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的辩护人,于29日-----开庭前三天向法庭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理由是检察机关无法证明起诉书中所述内容是国家秘密,检察院撤回起诉,某检察长于7月21日被释放。2008年10月13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湘衡蒸检刑不诉字(2008)16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该副检察长不起诉。14、2008年11月28日和谢昉律师为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祁东青年匡增武提供无偿援助,进行无罪辩护,祁东县人民法院宣布抢劫罪名不成立。2009年4月7日代理匡增武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2009年9月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匡增武支付赔偿款18万多元。
2023-08-26 07:29:371

怎么查判决书

查询步骤如下:1、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2、在下方可以选择案件类型,根据需要的查询的判决书类型选择;3、选择案件类型后,在高级检索框里面输入案由、关键词、法院、当事人、律师;4、输入检索关键字以后,点击右侧的搜索,就可以查询到法院判决书了。
2023-08-26 07:30:133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法律主观: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 国家赔偿 的权利,保证人民 法院 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九)在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客观:《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2023-08-26 07:30:251

起诉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民事和行政案件都规定了需要在七日内立案,除了刑事案件立案没有规定立案时限。我国目前实行被告立案登记制,一般是马上立案,马上立案有困难的,在收取材料以后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法院接到起诉书,必须当场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立案受理。对于不能决定是否可以立案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在7天、15天或者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26 07:30:351

网上怎么查自己的判决书

查询步骤如下:1、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2、在下方可以选择案件类型,根据需要的查询的判决书类型选择;3、选择案件类型后,在高级检索框里面输入案由、关键词、法院、当事人、律师;4、输入检索关键字以后,点击右侧的搜索,就可以查询到法院判决书了。
2023-08-26 07:30:533

监狱犯人心脏猝死赔偿标准

1、若监狱负责人证明其对犯人的死亡没有过错责任,不存在抢救不及时的情形,则不予赔偿; 2、监狱犯人的死亡与监狱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犯人在监狱里生病正常死亡,监狱如果没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赔偿,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关于监狱内犯人死亡的证明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也就是说需要由监狱负责证明其对犯人的死亡没有过错责任,不存在抢救不及时的情形。如果监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那么犯人家属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一、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一)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及申请人本人签名。(二)申请国家赔偿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2023-08-26 07:31:041

女子被错关261天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被关错?

  女子被错关261天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被关错?   女子被错关261天是怎么回事?什么会被关错?法律是公正的,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好人!可是近日却有女子被错关261天!看到这则消息是不是跟小编一样惊呆了,具体的情况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女子被错关261天是怎么回事  11月22日,河南周口市商水县开杂货店的刘素霞在律师的陪同下填写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她向商水县公安局和商水县人民检察院索赔共计867570.29元。  2016年3月15日,刘素霞因琐事跟邻居吴某某(化名)一家发生冲突,随后吴某某利用自己过去的骨折伤控诉刘素霞对其造成人身伤害。从2016年8月15日开始,商水县公安局和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对刘素霞作出了拘留和逮捕决定。2017年9月28日商水县法院向她正式出具“按撤诉处理决定书”,而此前,她已经被错关了261天。  11月28日,刘素霞告诉记者,除了申请国赔以外,她还希望能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并让吴某某及其家人为诬告陷害付出代价。  为什么会被关错  刘素霞是周口市商水县的一位个体工商户,开了一家经营烟酒副食品的杂货店,据她介绍,她和开饭店的邻居吴某某一家素有矛盾。2016年3月15日,两家人因琐事引发了激烈的冲突。后两家人经警方调解,分别前往周口市眼科医院和周口市中心医院就医并做伤情鉴定。冲突中刘素霞的眼睛被打伤,经周口市眼科医院鉴定为轻微伤。2016年4月16日,当刘素霞前往警察局询问相关案情进展时却被告知,“吴某某右手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6年8月15日,商水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素霞进行了刑事拘留,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我当时就向警察表示抗议,因为我听说吴某某春节时曾因为骑电动车摔跤导致手骨折,她的手骨折应该是陈旧伤,更何况那天我根本就没有打着她,纠纷发生后她还能灵活自如的玩手机啊!”刘素霞认为吴某某串通医院的人作伪证,把旧伤伪装新伤陷害她。于是,她委托家人去吴某某就诊的周口市中心医院调出了当天吴某某所拍的医学影像资料,并于2016年8月下旬前往商水县医院、上海华东医院进行鉴定,两者的诊断意见书均表示“右手第五掌骨中、远端骨折,有骨痂形成”。刘素霞据此认为吴某某的骨折为陈旧伤,但是商水警方不予认定。  而在这之前,商水县公安局先后委托商水县和周口市公安局法医对吴某某的骨折进行了伤情鉴定,虽然两次法医鉴定结果都认定吴某某手部损伤客观存在,但都没表明此损伤是刘素霞造成的,因此,2016年8月30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公安局对刘素霞实施逮捕,下达了《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之后,商水县公安局又委托河南省人民医院影像学专家对此做鉴定,专家最终认定吴某某右手骨折为新鲜骨折。2016年11月10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1月11日,商水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素霞执行逮捕,并于2016年12月15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刘素霞家人的不断呼吁,商水县人民法院最终同意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的骨折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6月27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吴某某2016.3.15影像学所见骨折的愈合过程不符合当天外伤形成的新鲜骨折的临床愈合特点,应为陈旧骨折”。7月14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对刘素霞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刘素霞被释放回家。9月28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出具《按撤诉处理决定书》,宣告此案撤诉。  “我原本在县里车站门口开了一家小店,卖卖烟酒副食品,开了都有18年了,平时就我一个人打理,这次突然把我抓进去关了快9个月,我丈夫常年在广州打工,我的店没人照看,现在已经开不下去只能转给别人了,对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刘素霞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因为她被错误关押261天(刑拘15天,被捕入狱258天),11月22日,她在律师的陪同下填写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分别送达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和商水县公安局公安法制科。刘素霞请求商水县公安局给付非法拘留期间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3883.35元(15天 *258.89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元,财产损失250000元;请求商水县检察院给付错误羁押期间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63686.94元(246天 *258.89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元,财产损失250000元。各项赔偿合计867570.29元。刘素霞还请求两机关为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刘素霞表示,除了申请国赔以外,她还希望能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并让吴某某及其家人为诬告陷害付出代价。采访期间,记者多次致电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和公安局公安法制科的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  11月28日,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其军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在刘素霞一案中,在提起公诉前,收集证据并鉴定吴某某的骨折是新鲜骨折还是陈旧骨折,主要由商水县公安局和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来负责。既然法院最终确定吴某某的骨折属于陈旧骨折,同时检察院也撤诉了,那么当初批准逮捕刘素霞的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肯定要承担主要责任。“刘素霞获得国家赔偿是很有希望的。”  彭其军表示,在此案中,吴某某及其家人可能涉嫌诬告陷害,刘素霞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除此之外,如果当时吴某某及其家人确实是通过医院做了伪证、伪造自己是新鲜骨折,那么医院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人会遭到刑事处罚,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是公正的,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好人,这句话始是没错,但是其实有时候法律也会被一些表面的证据所蒙蔽,此类的事情在我国其实不在少数,这个还只是被被错关261天,有不少人却是被冤枉成为杀人犯等有的被关十几二十年,有的就直接被执行死刑了,大部分最后都沉冤得雪,可是人的一辈子就这么毁了,虽然最后都得到了国家的赔偿可是能够抵的过一辈子的时光吗?不知道各位看官关于错判这种事件和赔偿的看法是怎么样的?欢迎大家的留言一起来讨论一下!
2023-08-26 07:31:111

国家赔偿案件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一、 国家赔偿 案件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 羁押 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 刑事赔偿 复议机关。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 审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 (三)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四)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五)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六)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与本级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及时提供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及相关 证据 ,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信访部门对信访中要求国家赔偿的,告知信访人依法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请求赔偿。 监察部门对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不服处分的 申诉 。 审计部门监督国家赔偿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和赔偿费用支付。 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向财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财政机关拨付的国家赔偿费用,将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上缴财政机关。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赔偿、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或者所涉行政、刑事执法办案活动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公安机关纠正;赔偿请求人反映下级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应当调查处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调查结果。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 身份证 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 代理 赔偿请求事项的,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 律师 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 刑事拘留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措施 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四)证明 侵权行为 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接收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九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登记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递交或者提出。 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说明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 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二) 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三) 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四) 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决定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并附送 国家赔偿申请书 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二)损害是否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 (三)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四)是否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五)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前款事项时,对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等是否合法,应当结合案情,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三条 涉及 精神损害赔偿 的案件,应当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行为; (二)是否造成 精神损害 后果; (三)侵权人身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一)诊断证明、 医疗费用 收费凭据以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的证明; (二) 死亡证明 书或者 伤残 、部分、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的鉴定意见; (三)因误工减少收入的,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医疗单位出具的休息诊断证明等; (四)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 扶养 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有关情况,以及前述人员有无其他扶养义务人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是否合法以及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据; (六)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一)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等证据; (二)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等措施的法律文书、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 (三)已损毁、灭失、拍卖或者变卖财产价格的证据; (四)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开支的证据; (五)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已经依法通过行政复议、 诉讼 等途径纠正或者确认违法行为的案件,赔偿请求人就违法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述程序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 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尚未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四)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期限内无法参加案件处理的; (六)拟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但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 标准尚未公布的。 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及时恢复审查。 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应当制作《国家赔偿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 第十九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在国家赔偿决定作出前,赔偿请求人书面要求撤回赔偿申请,经审查,出于赔偿请求人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需要终结审查的其他情形。 终结审查应当自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终结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条 对存在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予国家赔偿的,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并将协商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协商结果制作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拒绝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 (二)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赔偿金 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申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是否就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对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依法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载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参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过错程度、情节、损害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注明,并说明理由;决定赔偿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载明具体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也可以单独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第四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时间,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赔偿申请书; (四)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二)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请人未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 (四)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 (五)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结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 收到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不是复议机关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提出。 除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外,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和解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撤回并终结审查复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 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载明调解过程和结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调解协议签署后,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同意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三)原赔偿决定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依法予以变更; (四)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作出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刑事赔偿申请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上一级公安机关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决定不当的,可以责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或者继续审查赔偿申请,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的决定;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复议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执 行 第三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以下方式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 (一)支付赔偿费用的,由装备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办理; (二)返还财物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在二十日内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三)造成精神损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履行,也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委托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履行。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相关执行情况附卷备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机关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第三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应当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用。 追偿赔偿费用应当结合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确定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应当为责任人员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责任人员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违反规定采取补偿、救助等形式代替国家赔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赔偿义务机关在该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执法办案部门不提供相关情况、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配合甚至阻挠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掩盖违法事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三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或者拒不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三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及时、主动纠正执法过错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可以减少或者不予扣分;有关责任人员积极配合赔偿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三日、五日、七日为工作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国家赔偿案件审查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四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根据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无法送达赔偿请求人的,可以送达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赔偿案件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2023-08-26 07:31:191

新疆厕所沉尸案洗冤者申请国赔,这件事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新疆厕所沉尸案洗冤者申请国赔,这件事的具体情况是这样,这起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他被无罪释放,申请1,153万余元国家赔偿。
2023-08-26 07:31:5010

张志超申请780万国家赔偿是真的吗?

张志超申请780万国家赔偿是真的。今年两会被写入“两高”报告的张志超今天正式申请国家赔偿,金额为788.9万余元。他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已于今天下午递交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他提出的788万余元国家赔偿申请,包括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440.75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他的代理律师袁枫对记者说,张志超还请求原办案机关通过《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扩展资料:事件经过: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尸体在学校一男生洗刷间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张志超的同学王广超因犯包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张志超在服刑期间一直坚称自己无罪。申诉被屡次驳回后,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认定被告人张某超强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对其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张志超案再审的代理律师王殿学此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最高法做出再审决定的关键,在于此案存在诸多疑点。该案不仅物证稀缺、口供矛盾,证据上也有种种漏洞,且在侦查阶段,张志超是在遭遇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经过六次延期之后,2019年12月5日,张志超涉奸杀案再审一案在淄博市中院开庭审理。公诉方山东省检察院在庭审中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山东高院依法改判张志超无罪。
2023-08-26 07:32:571

被派出所冤枉盗窃罪我该如何申请国家补偿?

被派:出所冤:枉盗窃罪我该如何申请国家补偿
2023-08-26 07:33:134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政府机关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理论上可以,实际很难操作。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国家赔偿的受理: (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4、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5、国家赔偿的时间要求 (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23-08-26 07:33:491

强拆房屋怎么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直接损失包括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房屋价值的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另外还包括因强拆造成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等。在房屋征收赔偿中,具体的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房屋被强拆申请赔偿程序当事人在房屋被强拆后,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提起国家赔偿,要求法院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也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程序如下:1、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首先是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情况、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与理由等。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3、救济途径: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作赔偿决定、不予赔偿,或是当事人对其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时,当事人仍可在三个月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当房屋被强拆后,一定要及时进行提起申请或诉讼,切勿因过了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国家赔偿的项目范围1、被强拆房屋补偿利益:被强拆房屋的价值,一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2、屋内物品灭失的损失:被拆除人可以要求拆迁部门赔偿强拆时屋内物品的损失,但需要就其房屋内物品损失事实、损害大小、损害金额承担举证责任。但因拆迁部门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被拆迁人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拆迁部门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拆迁部门的损失金额认定。3、因房屋被违法强拆而导致的其他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因房屋被强拆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2023-08-26 07:33:591

山东威海“开车轧人”局长喊冤17年后获无罪,他还能官复原职吗?

不能了。他虽获无罪但是已经过去了十七年,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需要时间适应。
2023-08-26 07:34:0915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明里抱拳,暗里踢腿
2023-08-26 07:35:222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是什么

刑事 国家赔偿申请书 范文是什么 刑事国家赔偿 申请书范文 应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要求恢复原状,应写明恢复原状的内容和程度。此外,如果造成名誉权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在 侵权行为 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有关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根据,包括所证明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的根据,有关损害事实系致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造成的根据。 赔偿请求人:×××,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根据和理由 此致××× 赔偿请求人:××× 年×月×日 申请 国家赔偿 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相关知识:国家赔偿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赔偿书》第12条专门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⑶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所谓“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是指请求赔偿的方式和金钱赔偿还是恢复原状。 此类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是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一定的 申诉 ,另一方面就是自己对于自己名誉的维护,所以对于具体的问题,解决的方式会较为麻烦,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自己一定要清楚有关的规定,这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2023-08-26 07:36:191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范文是怎么样的?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国家赔偿 范文是怎么样的? 国家赔偿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用)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复议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 证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 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本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三份和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 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种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 定金 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 债务 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 行政处罚 、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赔偿对于爱害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如果对于当地的法院赔偿不服的话,是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进行申请赔偿的,但对于向上级法院申请也是必须要写申请书的,只要写明中间的事实与理由,那么法院就会受理,也会得到很好的赔偿。
2023-08-26 07:36:301

怎样写国家赔偿申请书

  根据《国家赔偿书》第12条专门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⑶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所谓“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是指请求赔偿的方式和金钱赔偿还是恢复原状。   如果要求金钱赔偿,应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要求恢复原状,应写明恢复原状的内容和程度。此外,如果造成名誉权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有关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根据,包括所证明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的根据,有关损害事实系致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造成的根据,等等。这里的理由主要是请求赔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理由。   对于那些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又难以找到代书人拟写申请书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的接待人员记录其口头申请的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在作笔录时,应当准确反映申请人的意见和要求,主动问清有关事实和理由,笔录内容应当向申请人宣读,如有错误,申请人有权要求修改,如有不足可以补充。然后由申请人签字。   最后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年、月、日。申请书的时间应当是提出申请的时间,而不是拟写时的时间,以便计算法定期间的起算日。
2023-08-26 07:36:451

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应当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工作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合适人员承办。 第六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 法定监护人 、法定 代理 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可以将当事人的有关案件材料转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八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承办案件的需要,依照司法部、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规范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九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批办单; (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 (三) 起诉书 、上诉书、 申诉书 或者行政复议( 申诉 )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 证人 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五)答辩书、 辩护词 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六)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七)结案报告; (八)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退还,由承办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二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对结案材料审查、办案质量反馈、评估等方式,督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尽职尽责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断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 或者行业处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对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其查处结果;经调查,认为对被投诉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指派社会组织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二__四年九月八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为了规范律师在法律援助中所起的积极正面的作用,根据我国律师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办法,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办法于起实施,对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不使我国法律公平公正,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08-26 07:37:191

法院多久立案

现在被告立案登记制,一般是马上立案,马上立案有困难的,在收取材料以后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法院接到起诉书,必须当场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立案受理。对于不能决定是否可以立案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在7天、15天或者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26 07:37:301

起诉多久可以立案

现在被告立案登记制,一般是马上立案,马上立案有困难的,在收取材料以后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法院接到起诉书,必须当场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立案受理。对于不能决定是否可以立案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在7天、15天或者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26 07:37:461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主观: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第六条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第七条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第八条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第十一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客观:《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023-08-26 07:38:001

到法院起诉后多久才能立案

现在被告立案登记制,一般是马上立案,马上立案有困难的,在收取材料以后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法院接到起诉书,必须当场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立案受理。对于不能决定是否可以立案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在7天、15天或者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26 07:38:091

一局长申诉17年获无罪,他一共申诉了几次?最后是怎样被判无罪的?

这位局长他前后一共申诉了10次。通过不停的重审再审,证人的言论和证据,都无法证明他就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任何的作案动机,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所以才被判无罪。
2023-08-26 07:38:366

罪犯在监狱中死亡,有没有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人在监狱死亡有没有赔偿,要依据犯人死亡的原因而定,如果监狱人员侵权造成死亡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1、犯人因病正常死亡,监狱如果没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赔偿。2、监狱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生活困难的服刑人员家属一定的经济救济和殡葬费用。一、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及申请人本人签名。二、申请国家赔偿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023-08-26 07:39: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第七条 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三)审判组织信息;  (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六)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第八条 回避、管辖争议、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公开保全、先予执行等流程信息可能影响事项处理的,可以在事项处理完毕后公开。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第十三条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更正。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列明情形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第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电子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采集、核对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并为其开设个人专用的即时收悉系统。诉讼文书到达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  已经送达的诉讼文书需要更正的,应当重新送达。
2023-08-26 07:39:191

2003年延安黄碟案案例分析

暂时性差异:就拿折旧来说吧,税法和会计上使用年限不是不一样吗!打比方税法10年,会计5年,原价10万元。税法每一年折旧1万元,会计上每一年折旧2万年,前五年会计上每年多折旧一万元,后五年会计上每年少折旧1万元,但是前后相加都是10万元。这每年多一万,少一万,就是暂时性差异。开始会有差异,但是到最后还是一样的。永久性差异:就拿国债来说,税法上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会计上却是要交,这就形成了差异,而且一直存在,不会像暂时性差异,形成的差异后来会抵消。总的来说,就是这差异到后来会不会抵消,会抵消的就是暂时性差异,不会抵消的就是永久性差异
2023-08-26 07:39:274

杜光东的索赔千万

2010年12月23日,在研究取得新成果和赔偿时效即将到期之际,杜光东向北海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限制其人身自由1184天的赔偿金148509.12元;因此案造成杜光东作为国家863计划专家和国内家庭智能化网络应用研究领域领军人物在业内的社会评价降低,其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极大损害,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2004年6月,北海海城区法院第一次作出判决后不久,北海银湾即急不可耐地召开股东大会根据法院判决注销了深圳锐博的846万股股权,直接造成杜光东在深圳锐博(占85%股份)的入股资产719.10万元损失,要求赔偿此直接损失。杜光东共计向北海中院索赔1034万元。杜光东表示,他向北海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绝非为了钱,而是要表明他冤屈必须得到伸张的决心,同时也要借此警示某些司法人员,必须为此付出代价。杜光东还表示,如他获得国家赔偿,这些出自北海市财政的赔款,将捐献给北海市的慈善事业,用于为北海市贫困学生支付学费。
2023-08-26 07:39:341

不在案发现场却被关269天,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群人涉嫌砸一家理发店,有一个人不在案发现场,却被逮捕关了起来,等到他申诉成功的时候,他已经被关了269天。
2023-08-26 07:40:075

念斌投毒案的侦查实情

2006年7月28日凌晨5时28分平潭县公安局于接到报案后,便封锁了丁云虾、陈炎娇家厨房进行现场勘查,并于7月28日当天做出(2006)080017号《立案决定书》,对俞攀、俞悦中毒死亡案立案侦查。现场勘查的同时开始向有关人员展开调查。现场勘查中,侦查机关从丁家厨房里提取了包括酱油煮杂鱼、调味料和锅碗瓢盆等在内的一百五十多件物品,连地面上的尘土也被扫起来送去化验。但这一百五十多件提取物中登记造册有记载的只有五件:(1)丁云虾卧室内呕吐物一份;(2)丁云虾灶台上铁锅一个;(3)灶台旁高压锅一个;(4)煤炉上烧水铝壶(原壶)一个;(5)念斌食杂店通往陈炎娇天井的门外侧门把一个。 2006年7月28日至8月9日分别委托福州市公安局进行检验,理化检验报告如下: 福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 检材及包装情况 检验目的 检验结果 委托时间 报告出具时间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67号 俞攀的呕吐物100克 是否含有灭鼠药? 经检验,俞攀的呕吐物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 2006年7月28日 2006年8月1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662号 念斌通往丁云虾厨房的门上提取到的门把一个 是否含有鼠药? 经检验,门把上提取的残留物衍生化二级质谱图与标准氟乙酸盐衍生化二级质谱图进行比较,主要离子碎片均存在,倾向于认定门把上的残留物含有氟乙酸盐。 2006年7月31日 2006年8月1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5号 丁云虾灶上的铁锅 是否含有灭鼠药? 经检验,丁云虾灶上铁锅内残留物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份。 2006年8月1日 2006年8月6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6号 丁云虾灶边高压锅(宁波吉林东方铝制品厂) 是否含有灭鼠药? 经检验,丁云虾灶边高压锅内残留物中检出氟乙酸盐成份。 2006年8月9日 2006年8月11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6号 楼梯旁煤球炉灶上的烧水铝锅里的水3500毫升 是否含有灭鼠药? 楼梯旁煤球炉灶上的烧水铝锅里的水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份。 2006年8月9日 2008年8月11日 2007年2月6日福州市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念斌犯有如下罪行: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念斌在其食杂店中,看到顾客被丁云虾招揽过去而怀恨在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念斌到其与丁云虾等人共同租用的厨房,将半包鼠药倒入矿泉水瓶掺入水后倒入丁云虾放置在与他人共同租用厨房烧水的铝壶中,剩余的半包鼠药及装鼠药的矿泉水瓶丢弃在附近的竹筐里。当天下午,陈炎娇用铝壶中的水帮助丁云虾煮鱿鱼,傍晚丁云虾用铝壶中的水煮稀饭。当晚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丁云虾、陈炎娇、念福珠食用了稀饭、鱿鱼相继中毒。其中,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俞攀、俞悦心血尿液中检出含氟乙酸盐鼠药,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丁云虾的铝壶内的水、高压锅残留物、铁锅残留物均检出氟乙酸盐成分。在庭审中,念斌在法庭上喊冤,称自己没有干投毒的事,自己做预审中的口供是被警方刑讯逼供所致。 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投毒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 2014年11月25日,11月14日和11月22日,念斌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出入境管理部门称,平潭县公安局已于9月份对他重新立案侦查,已经成为布控对象,依法不允许出境。 2015年2月1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的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余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两者共计113.9万余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福州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念斌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16日未按福州中院通知要求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该院决定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4年12月,无罪释放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该院在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年申冤的费用等共计1500余万元。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接到念斌的申请后,该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于2015年1月25日听取了念斌委托代理人及其姐姐念建兰的意见,于2月15日依法作出上述国家赔偿决定。 2015年3月18日上午,法晚记者从念斌姐姐念建兰处获悉,由于对福州中院作出的113万国家赔偿决定不满,今天下午念斌代理律师公孙雪将向福建高院提交念斌案国家赔偿复议书。念斌代理律师公孙雪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她本人已经抵达福州,下午将去福建高院提交国家赔偿复议书。对于福州中院的赔偿决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没有异议之外,其他几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赔偿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均要申请复议。公孙雪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福建高院接受赔偿复议书之后,一般在3个月内必须给以答复,如果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6个月。 2015年6月3日,福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作出(2014)榕法赔字第3-1号《通知书》,决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差额部分55872.08元。念斌对福州中院的赔偿决定不服,通过委托代理律师向福建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维持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 12月30日,福建高院发文称,决定维持福建中院所作的念斌案国家赔偿决定,向其本人邮寄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
2023-08-26 07:40:431

开庭公告为什么没有案号

可能是还没有立案。有的法官为了调解率,不给立案。约见双方当事人之后,有调解的可能才给立案。也可能是已经立案,法院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在给你的船票上写上案号。这种情况请放心,不影响效力。1,如果开庭,就完全不必担心了,判决书必须有案号的一般传票都会写的,这两项信息很重要,你需要向法官书记员了解一下,以便在案件中有相应的意见。实际上,我们讲的审判流程公开包括了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两个部分。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的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姓名,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诉讼程序及当事人变更、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情况庭审、听证、询问、调查取证、质证的时间和地点法定或规定的审理期限,审限扣除、审限延长等审限变更的情况裁判文书开始送达时间、完成送达时间、送达方式等送达信息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听证通知、询问通知、调查取证通知、2,质证通知、传票等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庭审笔录、听证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等材料,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情况,包括公布时间、查询方式等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求公布的其他审判流程信息。除公开立案、分案、庭审、审限变更、送达、裁判文书上网等审判流程信息外,我们还将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流程进展。目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我们暂将案件流程进展阶段确定为八种状态,即已立案、已确定合议庭成员、庭审已排期、合议庭审议中、审判委员会审议中、裁判文书已开始送达、裁判文书已送达完成、案件已归档。3,此外,我们还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及时提供关于庭审笔录、庭审录像和电子卷宗的查阅服务,同时就各类诉讼文书、通知等实体材料提供电子送达服务。这些信息的公布和提供的相关服务,可以使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便捷、高效地接收程序性诉讼文书,并有针对性地参与诉讼,而不必尝试通过非正常途径打探案件消息、联系法官。
2023-08-26 07:40:571

点案件信息更新为什么案件查询不了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凭借法定的身份证件就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立案、开庭、审判组织等程序信息以及上诉状、判决书等诉讼文书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将会极大地方便民众诉讼,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同时也能降低法院自身的工作负荷,是一项互利共赢的重要改革举措。《规定》实施后,当事人不仅可以及时查询收案、立案、庭审、上诉、抗诉、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审理期限等程序信息,而且可以查询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实体信息。这意味着,所有能公开的案件信息,当事人都能够从这个统一的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实际上,我们讲的审判流程公开包括了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两个部分。 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的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姓名,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诉讼程序及当事人变更、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情况;庭审、听证、询问、调查取证、质证的时间和地点;法定或规定的审理期限,审限扣除、审限延长等审限变更的情况;裁判文书开始送达时间、完成送达时间、送达方式等送达信息;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听证通知、询问通知、调查取证通知、质证通知、传票等;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庭审笔录、听证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等材料,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情况,包括公布时间、查询方式等;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求公布的其他审判流程信息。除公开立案、分案、庭审、审限变更、送达、裁判文书上网等审判流程信息外,我们还将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流程进展。目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我们暂将案件流程进展阶段确定为八种状态,即已立案、已确定合议庭成员、庭审已排期、合议庭审议中、审判委员会审议中、裁判文书已开始送达、裁判文书已送达完成、案件已归档。
2023-08-26 07:41:041

黄静华硕案中,除了国家赔偿,有没对相关部门或者人员责任的处理?

  先了解一下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慨念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编辑本段]行政赔偿的慨念及范围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1、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 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编辑本段]刑事赔偿 的慨念及范围  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1、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3、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编辑本段]国家赔偿的费用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了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15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四)刑诉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编者注)(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编辑本段]国家赔偿的受理  国家赔偿的受理:  (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4、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编辑本段]国家赔偿的时间要求  国家赔偿的时间要求  (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1、2006年2月9日消费者黄静(龙思思)在北京新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华硕计算机代理商)以人民币209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计算机,处理器配置是:英特尔公司出品的Pentium-m 760 2.0G CPU。  2、2006年2月9日,黄静回家之后立即发现计算机出现使用异常,与新人公司联系,然后将计算机送到新人公司由新人公司陪同前往华硕计算机北京海淀分公司(太平洋大厦11层)进行检测,华硕公司工程师进行检测后告诉黄静,计算机无任何硬件故障,重新安装系统软件之后工作正常了,2006年2月10日上午华硕公司通知黄静将计算机取回。  3、黄静将计算机取回之后,发现计算机使用仍然还是不正常,2006年2月10日下午黄静再次将该计算机送到华硕北京海淀分公司检测,并要求新人公司退货,新人公司承诺如果有硬件故障可以退货,如果没有硬件故障的话,不能退货。华硕公司对该机进行了检测之后,开具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行为报告单,华硕工程师告诉黄静,机器没有硬件故障,还是重新安装软件之后,问题解决了。黄静在华硕工程师的劝说下,将计算机取回。  4、2006年2月10日晚上,黄静发现计算机又出现运行不稳定的情况,而且死机频繁,于是向朋友周成宇求助,周成宇使用软件检查之后发现该计算机内部原配的原装正式版Pentium-m 760 2.0G CPU被更换成了工程样品处理器ES 2.13G CPU。而按照英特尔公司相关规定工程样品处理器CPU是不允许使用到最终用户产品上的。此时周成宇还发现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行为报告单上面明确注明:上午有升级原2.0G CPU为2.13G CPU的字样。  5、黄静于2006年2月14日上午在律师陪同下,携带录音设备和摄像设备前往华硕公司,华硕公司工程师承认更换CPU的情况,并保证所换CPU为华硕公司原装正品,确认可以在华硕公司享受售后服务没有问题。  6、2006年2月14日起黄静委托周成宇和长济律师事务所舒梅律师代理向华硕公司维权的相关法律事宜。  7、2006年2月14日-2006年3月7日,黄静、周成宇、舒梅律师先后多次与华硕公司协商谈判,并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出资500万美金用于成立中国反消费欺诈基金会的建议作为和解条件,如果和解不成将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和解谈判过程中,华硕公司包括中国业务群总经理许佑嘉、品牌总监郑威在内多位高层承认更换工程样品CPU一事,并详细说明更换过程;2006年2月17日应华硕公司要求,在北京市公证处由华硕公司工程师对该机进行检测,结果确认该机内被换装的是工程样品处理器CPU无误。  9、2006年2月18日,黄静与周成宇前往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向英特尔公司公关经理汪洪华介绍了华硕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使用工程样品处理器CPU的情况,英特尔公司表示非常重视此事,并且表示愿意督促华硕公司尽快妥善解决。  10、2006年3月5日,多次谈判未果的情况下,黄静决定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并正式告知华硕公司准备启动相应法律程序。  11、2006年3月7日,华硕公司谎称进行谈判为由,将黄静和代理人周成宇诱骗至华硕公司北京分公司,然后报警对其进行抓捕。  12、2006年3月8日,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13、2006年4月14日,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14、2006年6月13日,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受理二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15、2006年7月26日-1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补充侦查。  16、2006年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黄静取保候审。  17、2007年1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  18、2008年6月5日,受害人黄静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错案国家赔偿申请。  18、2008年6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黄静发出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赔偿请求进入确认程序。  两年了,华硕已经成长为业界数一数二的知名品牌,而黄静也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起诉并在今年9月22日获得了国家赔偿。  然而,一个两年前的案件,在最近几天忽然被各大新闻媒体热炒,这是为什么呢?这期间又隐藏了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呢?  从表面上看,在经历了10个月的冤狱后,黄静满腹委屈地出现在了众人面前,希望再次以侵犯名誉权状告华硕,获得赔偿,但华硕公司却对此一直三缄其口。  一个貌似平常的维权案件被神秘的力量迅速推广到了大众眼前,这个案件真的那么单纯么?在综览了各界对于黄静案件的叙述后,我们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2023-08-26 07:41:273

花百万娶妻被骗,只给救命姐夫五万,是关傻了还是没人性?

他就是没人性的表现,而且也可以看出他是一个道德素质非常低下的人,根本没有良心,而且也没有任何的同情心。
2023-08-26 07:41:375